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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汉代“亭”的几个问题
2006-07-01    黄义军    中国历史地理论丛2006年第2期    点击: 1490
关于汉代“亭”的几个问题

关于汉代“亭”的几个问题

 

黄义军

(北京大学环境学院历史地理研究中心,北京,100871)

 

中国历史地理论丛2006年第2期

 

 

    [提要]本文认为汉代的亭可分为边疆亭与内郡亭两大类,内郡亭又可分为都市之亭与乡野之亭。亭有多种职能,但其基本职能是治安。根据分布地域的不同,亭的职能有所偏重。《汉书·百官公卿表》中的“十里一亭”和“十亭一乡”主要是针对乡野之亭做出的概述。前者强调亭舍间的距离,在社会实际中基本得到了体现;后者强调一乡之内亭部的分布密度,它往往与实际情况有所出入。从统属关系看,亭长属于县的官吏编制,同时接受郡都尉的管辖。

    [关键词]亭  亭长  基层组织  汉代

[中图分类号]K928.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5205(2006)02-0075-05

[收稿日期]2005-06-13

[作者简介]黄义军(1968—),女,湖北人,北京大学环境学院历史地理研究中心2003级博士研究生,主要从事历史人文地理与历史时期考古研究。

 

    两汉时期,县以下的基层政治单位有多种名称,有里、亭,也有乡。《汉书》卷19上《百官公卿表上》(以下简称《百官表》):“大率十里一亭,亭有长。十亭一乡,乡有三老、有秩、啬夫、游徼。三老掌教化。……县大率方百里,其民稠则减,稀则旷,乡、亭亦如之,皆秦制也。”自上个世纪50年代以来,学术界对乡亭里制度的理解持有不同的观点。其中对“亭”的理解,分歧最大,讨论尤为热烈,矛盾的焦点集中在两个方面:

    第一,关于亭的性质,主要有以下3种观点:

    (1)日本学者宫崎市定认为,县、乡、聚、亭都是上古万国的残留,多有城墙围绕,它们性质相同,规模各异,可互相转换①。

(2)王毓铨先生论证,亭与乡、里属于不同的行政管理系统,亭的设置目的是徼循防盗②。

(3)周振鹤先生指出“亭”是亭部,即与行政区的“里”重合一致的监察区③。这是一种关于乡亭里三者关系的较为新颖的观点。

    第二,关于亭的隶属关系,主要有以下4种观点:

(1)亭是隶属于乡、统辖里的一级组织④。

(2)亭与县、乡、里性质相同,规模各异。它们有松散的统辖关系,但在地域上并不一定重合⑤。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①宫崎市定:《关于中国聚落形体的变迁》,刘俊文主编《日本学者研究中国史论著选译》第4卷,(北京)中华书局,1992年,第1—28页。以下提到宫崎的观点均引自此文。

    ②王毓铨:《汉代的“亭”与“乡”、“里”不同性质不同行政系统说——“十里一亭”、“十亭一乡”辩证》,《历史研究》,1954年第2期。以下提到王毓铨的观点均引自此文。

    ③周振鹤:《从汉代“部”的概念释县乡亭里制度》,《历史研究》,1995年第5期。

    ④南北朝以来的史家与学者,以及日本的冈崎文夫等。见注③周振鹤文。

    ⑤前引宫崎市定文。

 

(3)亭与乡没有隶属关系,它们是不同性质的机构,属于不同的系统①。

    (4)亭是汉代四级监察机构之一,亭由乡派出。从户籍与地域两种角度看,汉代存在县——乡——里和县——乡——亭两套基层行政管理系统②。

    以上两方面的争论主要是围绕对上述《百官表》中“十里一亭”和“十亭一乡”的理解展开。笔者认为,要理解汉代的亭,首先要注意以下三个问题:

    第一,亭的性质和职能是多样的,应基本分清。

    第二,《百官表》中对亭的概述具体指哪一类亭,应鉴别肯定。

    第三,亭的隶属关系,应考证明确。

本文拟从以上三个问题人手,对汉代的亭制略加讨论。

 

  亭的性质与职能

 

亭的原始意义和基本职能应是行人停留之所。如汉刘熙《释名·释宫室》曰:“亭,停也,亦人所停集也。”可是一旦成为一个正式的基层单位,亭的社会和政治职能立即增加。一般来说,亭的主要职能有三种:1、警戒和治安;2、邮驿和馆舍;3、一般民事。根据分布地域不同,可以将亭分为边疆之亭与内郡之亭两大类,内郡之亭又可分为都市之亭和郊野之亭。但无论是哪一种亭,上述三种职能可以说都是存在的。只是由于所在地区的需要,亭的职能会有所偏重。

关于边疆之亭,在文献和汉简中,亭与障、燧等并称、连称的情况十分常见。如《史记》卷88《蒙恬列传》讲司马迁曾“自直道归,行观蒙恬所为秦筑长城亭障……”。又如《汉书》卷24下《食货志下》曰,汉武帝“从数万骑行猎新秦中,以勒边兵而归。新秦中或千里无亭徼,于是诛北地太守以下”。颜注引臣瓒曰:“既无亭侯,又不徼循,无御边之备,故诛北地太守。”由此可见,边疆之亭肯定是有军事性质的。边疆之亭的邮驿性质也见于多种史料记载,在汉简中,“以邮行”和“以亭行”的记载很多,就是指通过邮或者亭来传递信件③。

    内郡之亭的设置更是广泛。以乡野为例,在国都长安所在的渭水流域,亭遍布四处。亭有自己的管辖范围,称作亭部。如《汉书》卷9《元帝纪》曰:“以渭城寿陵亭部[北]原上为初陵。”卷10《成帝纪》曰:“以渭城延陵亭部为初陵。”卷11《哀帝纪》曰:“必渭城西北原上永陵亭部为初陵。”内郡之亭,多地近交通要道,便于行旅往来和递送书信。如《汉书》卷81《张禹传》曰:“……禹年老,自治冢茔,起祠室,好平陵肥牛亭部处地,又近延陵,奏请求之,上以赐禹,诏令平陵徙亭它所。曲阳侯根闻而争之:‘此地当平陵寝庙衣冠所出游道,禹为师傅,不遵谦让,至求衣冠所游之道,又徙坏旧亭,重非所宜。……宜更赐禹它地。’根虽为舅,上敬重之不如禹,根言虽切,犹不见从,卒以肥牛亭地赐禹。”“徙坏旧亭”就是说要拆迁原来的亭舍建筑,“衣冠所游之道”则说明肥牛亭正好处在此地的交通路线上。交通线上的乡野之亭还可以起到标志里程的作用。《后汉书》卷82上《高获传》:“明府当自北出,到三十里亭,雨可致也。”“三十里亭”暗示着此亭在交通线上的里程位置作用。

    乡野之亭还兼管治安、民事和邮驿馆舍等事。如《汉书》卷89《循吏传·黄霸传》曰,太守霸“使邮亭乡官皆畜鸡豚,以赡鳏寡贫穷者。然后为条教,置父老师帅伍长,班行于民间,劝以为善防奸之意,及务耕桑,节用殖财,种林畜养,去食谷马”。师古曰:“邮,行书舍,谓传送文书所止处,亦如今之驿馆矣。乡官者,乡所治处也。”又《汉书》卷1《高帝纪》曰:“为泗水亭长。”师古曰:“亭长者,主亭之吏也。亭谓停留行旅宿食之馆。”可见亭与邮在邮驿馆舍方面的职能是基本相同的。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①持此观点者以王毓铨为代表,他认为“十亭一乡”是“十里一乡”的误写。

    ②周振鹤:《从汉代“部”的概念释县乡亭里制度》,《历史研究》,1995年第5期。

    ③如“吞远侯长顺以亭行”(五九·三六○A)、“甲沟以邮行已奏”(五九·三六七),甘肃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甘肃省博物馆、中国文物研究所、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居延新简·甲渠候官》(上),(北京)中华书局,1994年,第167页。

 

汉代文献中多见亭邮、亭传、邮驿。如《后汉书》卷76《卫飒传》讲卫飒迁桂阳太守后,“乃凿山通道五百余里,列亭传,置邮驿”。可见亭传和邮驿可以建立于同一条交通线上。出土文献中也可见亭、邮合称①。

关于都市之亭,主要包括建在衙门、城门以及城市主要街道上的亭。《汉书》卷57上《司马相如传》:“于是相如往舍都亭。师古曰:‘临邛所治都之亭’。”可见,都亭建在县治。如《后汉书》卷117《百官四》梁刘昭注引《汉仪》曰:“洛阳二十四街,街一亭;十二城门,门一亭。”城门的亭一般设在郡的大门,亭长被称为“门亭长”。都市之亭的职能也主要在维持城市治安、军事防御,以及接待往来宾客等。

 

  《百官表》中对亭的概述与社会实际中的亭

 

    对于亭的分类,目的在于更好地理解《百官表》中关于亭的一些规定。本文认为这些规定是针对亭的不同功能而言的。值得注意的是,这些规定有些与当时的社会实际相符,有些却不尽相符。

    1.“十里一亭”

    传统的观点认为“十里之亭”中的“里”为“里居”之“里”,但近半个多世纪的讨论倾向于认可“里”为道里之里。

    王毓铨先生认为“十里一亭”的“里”指长度之里。据王毓铨先生的研究,内郡亭是边疆亭扩展的结果,“十里”是一个适合于边疆防御的距离,相距十里,鼓声听得见,夜里的火把、白天的烟看得见,故形成定制②。在设置距离上,内郡亭仍承袭了边疆亭的要求。

    《百官表》讲的汉代基层社会的情况,“十里一亭”的“里”、指长度之里,它强调的是位于交通线上的乡野之亭,具体来说,指作为亭长治所的亭舍。交通线上的亭舍,不仅要按一定的距离建立,其式样也有一定之规。《汉书》卷90《尹赏传》颜注引如淳曰:“……旧亭传于四角面百步筑土四方,上有屋,屋上有柱出,高丈余,有大板贯柱四出,名曰桓表。”亭有亭长和亭卒的住所,也有供宾客休息的客舍,还建有“亭候”,即望楼,是多功能的工作场所。

    《后汉书》卷118《百官五》梁刘昭注引《汉宫仪》曰:“设十里一亭,亭长、亭候;五里一邮,邮间相去二里半,司奸盗。”在同一条交通线上,亭以十里为单位、邮以五里为单位来设立,二者必有重合。这里清楚地表明,汉亭正是以十里为距离单位设置的。“十里一亭”也反映了邮驿的设置距离,所以,邮按照五里,即亭距的一半来设置。由于重要交通线上必须设亭,乡野之亭的多少也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区域交通状况。

总之,《百官表》中“十里一亭”的规定渊源于早期的边亭,这一规定具备可操作性,在现实生活中得到了体现,后代文学作品中经常出现的“十里长亭”,当是古老的亭传制度的遗留。

2.“十亭一乡”

    本文认为“十亭一乡”是对乡野之亭分布密度的规定。

    从汉代文献看,亭的确有作为地点的亭和作为地域的亭这两重含义。周振鹤先生指出,“一个乡划为十个亭部,而亭部又可省称为亭,这就是所谓‘十亭一乡’的意思”③。“亭部”概念的提出,以亭舍为中介,使“亭的双重身份——道路上每隔十里的亭与管理亭部的亭统一起来”,很有说服力。

    那么,亭部究竟是多大的一块地方呢?周振鹤先生认为,在理想县的地域分布图中,一个标准的亭部的大小是以亭舍中心、方圆十里的一块地域,相当于一个里的大小。同时他也指出,“乡亭与县一样,在分划地域时,户口多一些的地域就划得小一些,户口少一些的地盘就划得大一些”,并体现“其民稠则减,稀则旷”的原则。也就是说,即便只是在制度的层面上,亭部的面积也是不能确定的。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①尹湾简牍《集簿》第三行,“亭六百八十八,卒二千九百七十二人,邮卅四,人四百八如前”。连云港市博物馆、东海县博物馆、中国社会科学院简帛研究中心、中国文物研究所编:《尹湾汉墓简牍》,(北京)中华书局,1997年,第77页。

②前引王毓铨文。

③前引周振鹤文。

 

在实际生活中也是如此,《水经注》记载今河南邓州附近有一个叫“樊氏陂”的地方,“东西十里,南北五里,俗谓之凡亭陂”①。“凡亭陂”的范围,可能就相当于“凡亭”亭部的所辖范围,只有半个理想状态的亭部(长宽均为十里)的大小。

    在《西汉地方行政制度的典型实例——读尹湾六号汉墓出土木牍》②一文中,周振鹤先生提出“亭部是表示地域的单位,亭部越多,县的面积(或曰幅员)越大”。这个观点在分析汉代东海郡的社会实际时可能是有道理的,但若作为一个普遍性的论断却存在问题。

    首先,周振鹤先生说:“某县有几个亭长,就意味着有几个亭,……也就是有几个亭部。”笔者认为,一个政区统计的亭数可能并不都指“亭部”之亭,即乡野之亭。如前所述,亭有边疆亭和内地亭的区分,而且,在内地亭中,又有都市之亭与乡野之亭的区分。都市之亭也有亭长,但他们管辖的并不是亭部。以市亭为例,“汉代城邑内的市,一般都在市中建亭,作为市吏治所”③。东海郡各县中的亭当然也包括都亭、城门之亭、街亭和市亭之类的都市之亭,这些亭的管辖范围与“亭部”都没有关系。如秦至汉初的封泥中有“*(邳)亭”半通印文,裘锡圭先生考证为东海郡下邳县都亭啬夫之印④,以此知汉初下邳也应存在都亭之类的城中之亭。

    其次,各种类型的内郡亭的分布是不平均的。拿乡野之亭来说,虽然交通线上的乡野之亭可以按一定距离来设置,但由于各个亭部的实际范围可大可小,又要在空间分布上体现“民稠则减,稀则旷”的原则,一个地区内亭数的多少和亭部范围的大小,似乎与人口的密集程度有更大的关系。各地乡野之亭的分布密度自然不尽相同。而都市之亭往往设置在固定的地点,亭长只负责城市内的某块地方,一段街道、一个城门、一处市场等,它们的辖区不同于“亭部”。汉卫宏撰《汉官旧仪》卷下:“长安城方六十里,经纬各十五里,十二城门,积九百七十三顷,百二十亭。”⑤在长安城每十里见方(即相当于一个标准亭部)的范围内,亭数高达53个,大大超过了《百官表》中“十里一亭”的规定,当然远胜于乡野之亭的分布密度。

    由于亭本身的多样性,以及在空间分布上所存在的诸多不确定因素,根据亭部的数量来比较县域的大小就不一定可靠。

    总之,一个政区内亭数的多少,尽管与幅员有一定关系,但在很大程度上反映的是人口的疏密程度、区域开发程度以及区位优势。

    《百官表》上记载:“凡县、道、国、邑千五百八十七,乡六千六百二十二,亭二万九千六百三十五。”这里讲的是西汉末年的情况,平均每乡亭数只有4.48个。到了东汉桓帝时期,亭的数量减少了一半以上,平均每乡的亭数不到3.38个⑥。亭的数量的减少,除了亭的名称变化(如亭变为乡、里,或升格为县)等原因外⑦,另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武备松驰,中央对地方的失控,这与桓灵时代“王纲解纽,四海萧条”⑧的政局是相符的。

当然,一些突发的、短期的历史事件,诸如王莽改制将大批县降格为亭之类的反常情形,也是在统计亭数时必须加以考虑的。否则,由它造成的亭数的骤然增长或许会造成某些历史的假象,影响我们对汉代社会实际的正确认识。

 

  亭的隶属

 

王毓铨先生论证亭不是隶属于乡、统辖着里的行政机构,举出了很多例证,但并未申明亭属于哪一类性质和哪一级组织。高敏先生指出汉代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①[北魏]郦道元撰、陈桥驿点校:《水经注》,(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0年,第601页。

②周振鹤:《西汉地方行政制度的典型实例——读尹湾六号汉墓出土木牍》,《学术研究》,1997年第5期。

③俞伟超:《汉代的“亭”“市”陶文》,《文物》,1963年第2期。

④裘锡圭:《啬夫初探》,中华书局编辑《云梦秦简研究》,(北京)中华书局,1981年,第302—315页。

⑤[清]孙星衍等辑,周天游点校:《汉官六种》,(北京)中华书局,1990年,第47页。

    ⑥《后汉书》卷113《郡国五》篇末梁刘昭注引《东观汉纪》日:“永兴元年(公元153年),乡三千六百八十二,亭万二千四百四十二。”

    ⑦这种情况十分常见,如《后汉书》卷113《郡国五》“汉阳郡”下梁刘昭注引《献帝起居注》曰:“初平四年十二月,已分汉阳上郡为永阳,以乡亭为属县。”王莽时曾将大量的县降格为亭,使亭的数量一时增多,这是一种反常的现象。

    ⑧《晋书》卷56《孙楚传》。

 

的亭长直接受命于县①。周振鹤指出亭部是乡以下的区划,“亭长是县政府派驻各亭部的亲民之吏”②。但均未对上述问题作出清楚的说明。

    《后汉书·百官五》曰,郡设“尉一人,典兵禁,备盗贼,景帝更名都尉”③。又曰:“亭有亭长,以禁盗贼。本注曰:亭长,主求捕盗贼,承望都尉。”笔者认为,这两句话对都尉和亭长的性质、职能和隶属关系已说得很明确了。除此之外,还可以举出其它几个例证来说明亭的职能和隶属关系。

如关于亭长的候选资格。据《后汉书·百官五》梁刘昭注引《汉官仪》曰:“民年二十三为正,一岁以为卫士,一岁为材官骑士,习射御骑驰战阵。八月,太守、都尉、令、长、相、丞、尉会都试,课殿最。水家为楼船,亦习战射行船。……材官、楼船年五十六老衰,乃得免为民就田,应合选为亭长。”退伍军官为亭长的候选人,是因为亭长有“禁盗贼”的职责。这也就是为什么刘邦在秦朝做泗水亭长时,常为沛县官府送刑徒到秦都咸阳骊山服劳役的主要原因了④。

再如亭的人员组成,一般认为有三人,即亭长、亭父和求盗⑤。但根据尹湾汉墓简牍可知,在东海郡的范围以内,每个亭平均为四卒或更多,说明除了上述三人外,亭可能还有少量兵卒。《后汉书》卷5《孝安帝纪》记载,元初二年十二月,“武陵澧中蛮叛,州郡击破之”。唐李贤注引《东观汉纪》曰:“蛮田山、高少等攻城杀长吏。州郡募五里蛮夷、六亭兵追击,山等皆降。赐五里、六亭渠率金帛各有差。”这又是亭存在兵卒并还会参与军事行动的证明。也许有人认为“六亭”是地名而不是“亭”,笔者认为此六亭即使是地名,也是因亭而得名的。

那么亭有邮驿馆舍之职能,其又隶属于什么系统呢?我可以肯定地说,它属于县级的邮驿系统,再上级则属于郡的督邮。《后汉书》卷41《钟离意传》:“时部县亭长有受人酒礼者,府下记案考之。”钟离意时任郡督邮,他认为县里的亭长只是犯了一点小错,建议郡太守“阔略远县细微之衍”。免去对亭长的处罚,反映出亭长是接受郡督邮监察的县吏。亭再往上,隶属于中央三公之一的太尉。《后汉书》卷114《百官一》曰:“太尉,公一人。本注曰:……法曹,主邮驿科程事;尉曹,主卒徒转运事;贼曹,主盗贼事。”此条记载,几乎概括了亭长的邮驿馆舍和军事治安等全部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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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前引高敏文。

    ②周振鹤:《从汉代“部”的概念释县乡亭里制度》,《历史研究》,1995年第5期。

    ③光武帝建武六年(公元30年),“省诸郡都尉,并职太守,无都试之役。《古今注》曰:‘六年八月,省都尉官。’应劭曰:‘每有剧贼,郡临时置都尉,事讫罢之。’”都尉成为一个临时的职务。(《后汉书》卷118《百官五》)

    ④见《汉书》卷1上《高帝纪》。

⑤《史记》卷104《田叔列传》,唐张守节《正义》引应劭语曰,“旧时亭有两卒,其一为亭父,掌关闭扫除;一为求盗,掌逐捕盗贼也”。

 

Discussin on the Ting of Han Dynasty

Huang Yijun

    (The Centre for Historical Geography of Environmental School, Peking University, Beijing ,100871)

     Abstract: This paper considers that there are two kinds of Ting in Han Dynasty respectively located to hinterland and frontier. The Ting in hinterland can be subdivided into rural and urban Tings. Among its multiple functions, the basic function of Ting is to keep peace in the local area in despite of the difference between those in different locations. This paper argues that the descriptions of "Shi Li Yi Ting " and "Shi Ting Yi Xiang" in Bai Guan Gong Qing Biao (List of officials) of Han Shu (History of the Former Han Dynasty) both related to the rural Ting. The former description focuses on the distance between two buildings of Ting, which answers the real social condition. The latter emphasizes the density of the distribution of Tings within a Xiang, which could not be practically created. The magistrate of a ting belongs to administrative system of Xian and subjects to the government of Du Wei (military official) of Jun in the meantime.

     Key words: Ting ; magistrate of a Ting; basic organization; Han Dynasty

 

 

责任编辑: ech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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