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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社会整合中的“异趣” ——以20世纪30年代江浙两省乡村合作运动为中心
2005-06-07    赵泉民 忻平    华东师范大学学报:哲社版200301    点击: 3133

乡村社会整合中的异趣


    ——20世纪30年代江浙两省乡村合作运动为中心


赵泉民  忻平


华东师范大学学报:哲社版200301
中国现代史200306



【作者简介】赵泉民(1972- ),男,河南灵宝市人,上海财经大学理论经济学博士后流动站研究人员 上海财经大学 经济学院,上海 2000433
    
忻平(1954- ),男,上海市人,华东师范大学历史系教授,博士生导师。华东师范大学 历史系,上海 200062


【内容提要】乡村合作运动是南京政府在建立现代民族国家过程中,为整合乡村而强制推行的一项经济措施。其起始于江浙两省,然在自上而下进行中,因其与基层的政治体制变革紧密相系,过多依靠国家行政力量推行,导致合作社为乡村政权内卷化现象所侵蚀,变异为地主富农豪绅的牟利工具。大异于政府的拯救乡村救济农民之旨趣。此事例揭示:乡村自治和自组织能力的养成只应依靠农民和村落社会自身,而非政府单独的行政杠杆强制力量所能奏效。


【关 词】乡村社会/合作社组织/整合


文】
    
中图分类号:K262.9 文献标示码:A 文章编号:1000-5579(2003)01-0034-08

 


    1928
年,南京政府建立后亟须解决的一个问题就是要实现对乡村社会的整合,树立政府权威,完成其统治合法性在基层社会的重建。基于此,国民党推行了乡村合作运动。它作为一项依靠行政力量进行的社会经济政策,既是南京政权干预基层社会生活,调控农村,解决村落社区中凸显的各种危机的一种措置;又是其在乡村推行改革能力的一个检验。故本文拟以江浙两地的乡村合作社为切入点,通过对合作运动自上而下的推行机制的分析,揭示南京政府对乡村社会整合不力的原因所在。


    
  一


    在建立现代民族国家过程中,城市型政党,如果想首先成为群众性的组织,进而成为政府的稳固基础,那它就必须把自己的组织扩展到农村地区,动员并获得乡村的支持[1]。而且还须对传统社会经济进行改造,以培植现代民族国家创立的社会经济基础,即不断增长的国民经济与民生体系”[2l。对于这一点,20年代国民党人已有所认识,并设想通过设立合作社,使之成为城市与乡村、政府和民众间联系的桥梁,在此基础上达到村落社区的组织化,实现乡民对民族国家的认同。由此,合作事业之提倡,也就成为国民党的政纲之一。
    1926
1月,国民党二大提出:从速设立农民银行,提倡农民合作事业10月,国民党中央联席会议又通过了政府应帮助农民组织各种农民合作社的政纲。只是囿于当时环境和社会条件之限制,这些政令未能付诸实施。国民政府定鼎南京后,广袤农村在天灾人祸的驱迫下,呈现出一种总崩溃的危机,再加上各地佃农风潮的高涨,迫使其将农村问题再次提上议事日程。1928年初,在国民党二届四中全会及第137次、143次中政会上,蒋介石、陈果夫等一批要人多次强调在乡村组织合作社的必要性,并将其列为训政时期七项运动之一。故在此种氛围的渲染和政策性激励下,江浙两省作为国民党的政治核心区,最早开始借助政府的力量进行乡村合作运动。
    1928
6月,江苏省政府主席叶楚伧率先响应国民党中央的号召,推进本省合作事业。首先由省政府农矿厅颁布了《江苏省合作社暂行条例》,置合作事业的进行于政府法令之上;其次在农矿厅下设合作事业指导委员会,作为实施指导合作事业之总枢,专门负责对全省合作事业的规划。7月又正式组建了江苏省农民银行,扶助农民经济之发展,以低利资金,贷与农民,放款对象以农民所组织之合作社为限”[3](p.34)。两大机构的问世,前者为宣扬理论与指导合作的行政机构,后者是提供资金的金融部门,协同促使了苏省乡村合作事业的进行。
    
浙江省的乡村合作运动几乎与苏省同步。19287月,浙省政府第134次会议通过了《浙江省农村信用合作社暂行条例》,对组建信用社的条件、社员资格及手续等问题做了详尽规定。这样就为合作事业在浙省的展开提供了法令依据。而且为解决借贷所需的资金问题,19294月,浙省政府拨付38万元资金作为放款基金,并委托中国农工银行杭州分行办理农村合作放款业务[4]。与此同时,浙省的一些县份如海宁、绍兴等地也以江苏省农民银行为蓝本,相继设立了地方农民银行或借贷所,放款以农民所组织的信用合作社为限”[5]
    
由此观之,江浙两省乡村合作事业的进行,初始力源均来自于村落社区的外部,即政府制度供给和金融资本的扶植,而非社区内部民众主动之结果。故而决定了两省的合作事业在较大程度上是一种自上而下政府行为,迥异于西方合作社创办时民众自发与政府旁观的态度。但在民众知识匮乏的特定时期,国家给予一定诱导也是必要的。也正是因此,江浙两省合作社数量在30年代有了迅速的发展,见表1
    
  表1 1928-1936年江浙两省合作社数及社员数统计表

    资料来源:(1)苏省1928-1933年数值据《申报年鉴》1934年,总第1163页;1934-1936年数值分据《农情报告》第3-5卷第2期。(2)浙省1928-1931年数值据《合作月刊》第3卷第10期,第28表;1932-1936年统计据《浙江经济统计》,143”,第145页。
    
从表1中数值来看,1928年起,江浙两省的合作社数、社员数均呈上升态势。而且两省合作运动在全国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1931年,苏省的合作社数占居全国合作社总数的45.2%,居各省之首;浙省也占到22.2%。到19329月,浙省合作社数约占全国的26%虽不及江苏之盛,但不失全国之重要地位[6](p.56)此后,随着合作运动范围的拓展,江浙两省的合作社数占全国的比重有所下降,但其绝对数量仍居于合作社设立省份之首。由此可见,在政府力量的驱迫下,江浙两地的乡村合作事业在各省中起步最早、影响也最著。时人曾说:至政府之提倡合作者,二三年来各省市政府提踵而起,然多仅订规章并无实际之进行,其成绩较为可观者,厥为江苏、浙江两省而已。”[7]
    
此外,江浙两省合作运动的进展,除了地方政府之努力及一批热心合作事业者的力行外,还与金融资本向乡村渗透有着较大关系。二三十年代间,因农村破产的加剧,加速了资金的城市化流向,而且受世界经济危机的影响,都市工商业萧条,公债及房地产等投机事业也趋衰微,结果使南京、上海等地的银行业因借款者甚少,致现金集中银行,出路呆滞,故不得不将城市中闲置资金向农村投资[8]此种情况下,各银行也开始在交通便利的江浙等省组织合作社,并以此为通道向乡村输入资金。如在19345月浙省建设厅向中国银行借款20万元转贷农民,嗣后复指定吴兴、诸暨等十县为该行放款区域,以合作社为放款对象,以稻作担保品。其他如上海银行及江浙春茧放款银团也都放款农村,积极推广合作组织[9]
    
总的来说,江浙两省合作事业的进展,不论是政府的政策性驱使,还是金融资本的主动出击,对于具有封闭性的乡村社会而言,都是一种外部的强制力量,而要真正地达到政府的目的,即以合作社为中介,实现与民众的某种联合,还要取决于政府推进合作事业时在乡村基层社区所依靠或动员的社会资源



 



 

责任编辑: ech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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