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时期汉水下游地区的地理环境与堤防管理制度
肖启荣
(复旦大学历史地理研究中心,上海,200433)
中国历史地理论丛2008年第1期
[提 要]明清时期国家对于汉水下游的水利管理制度经历一个变迁的过程,与这一区域的水利问题的日益突出密切相关,垸田的发展以及带来的问题是主要的因素。钟祥至沙洋的汉江干堤极易溃决,并且关系到整个下游地区的安全,因此在人力组织、资金筹集、岁修维护上,国家的政策表现出明显的倾斜性,相对于沙洋以下的区域,给予了充分的重视。沙洋以下,天门、潜江、沔阳等州县所在区域主要以垸田为主,国家将这一区域的堤防修筑与维护主要交由地方来进行。垸堤岁修维护采取堤甲制的组织形式,由垸民完成,一方面没有固定的资金,另一方面在正常年景之下,垸民可以获得基本的物质生存,因此垸堤的维护面临相当的困难。
[关键词]地理环境 堤防管理制度 汉水下游
[中图分类号]K928.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5205(2008)01—0034—10
[收稿日期]2007—07—02
[作者简介]肖启荣(1979—),女,湖北仙桃人,复旦大学历史地理研究中心博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为明清时期汉水中下游地区的水利与社会。
汉水下游地区为汉水的三角洲,以钟祥为顶点,长江为南缘,西南至沙市,东南至武汉市,总面积约31,000平方公里。这一地区是典型的冲积、湖积平原,土壤肥沃,降雨充沛,是两湖地区最好的农业区域之一。南宋晚期,人们即在这一地区兴筑堤垸,明清时期,垸田大规模兴起,达到饱和的状态①。但是,由于这一地区河流纵横,湖泊众多,受长江顶托与汉水来沙以及人为因素的影响,河流、湖泊极易淤塞,水利问题日渐突出,成为国家与社会必须面临的问题。关于这一地区的水利管理,森田明、张建民、魏丕信等学者从不同的角度与层面进行了研究,涉及到水利共同体、国家与社会的关系等层面。森田明从水利共同体的角度,利用《襄堤成案》,探讨了襄河南岸的农民自主的设立堤局,与国家、士绅以及商业资本进行斗争的过程②。魏丕信从国家与社会关系的角度,研究了明清时期国家对水利管理的干预以及国家与社会在水利管理中的关系与地位。魏丕信的研究侧重于揭示国家水利干预的阶段性特征,认为由于水利问题的突出,是国家干预力量逐渐趋于式微的主要原因③。张建民对水利管理制度及纠纷等相关问题进行了探讨,对于水利管理制度的研究侧重于描述制度的各个层面,对于水利纠纷的研究侧重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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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石泉、张国雄:《江汉平原的垸田兴起于何时》,《中国历史地理论丛》,1988年第1期。
②森田明:《清代水利史研究》,(东京)亚纪书房,1974年,转引自山根幸夫《中国史研究入门》,(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第858页。
③魏丕信:《中华帝国晚期国家对水利的管理》、《水利基础设施管理中的国家干预:以中华帝国晚期的湖北省为例》,载陈锋主编《明清以来长江流域社会发展史论》,(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6年。
揭示地缘的、血缘的诸方面的矛盾①。与水利管理相关,本文旨在阐明堤防管理制度的变迁以及空间差异,解读堤防管理制度形成背后的地理环境因素的作用。本文所讨论的区域范围主要是钟祥、京山、荆门、天门、潜江、沔阳、汉川等州县所在的汉水流域。
一 官员的堤防管理职责及其变迁
1.明代地方官员的水利管理职责与分工
明代前中期,汉水下游流域处于垸田的开发时期,堤防之修筑与维修为地方官府的职责中。明杨士奇《论荒政》论述到,洪武年间,地方官府修筑滨江近河损坏堤塍,以备水旱,耕农甚为便利。洪武以后,地方官疏于修筑,导致遇到水旱灾荒时,“民无所赖,官无所措”,“其滨江近河圩田堤塍岁久坍塌,一遇水涨,淹没田禾。及闸坝蓄泄水利去处或有损坏,皆为农患。”杨士奇认为“大抵亲民之官得人则百废举,不得其人则百蔽兴”,“欲修患民实政,惟在守令而已”,故而提出,将地方官在对堤岸、闸坝等水利设施的修筑作为政绩,并令各按察司分巡官监察,由吏部查考②。明前中期,水利堤防的维修主要是地方官员的职责。正德中,荆州府所属江陵、潜江、监利、公安、石首、沔阳州及所属之景陵县皆被水灾,田地淹没,人民死亡过半,副都御史吴廷举总理赈济,即令州县官亲诣溃决处所,督同圩长、垸长等查勘丈尺,查核工程难易多寡,组织人夫修筑③。
至嘉靖年间,经历了垸田开发的高潮之后,汉水下游的水患加剧,地方官员在组织堤防修筑上有相当之难度。嘉靖三年沔阳知州储洵以沔阳受灾严重,所需修筑堤防工程规模较大,请巡按提督水利④。以此为契机,朝廷将湖广巡按提督地方水利制度化,是为巡按监督水利事宜的开端。此之后,汉水下游流域的水利管理以巡按、巡抚为最高负责的官员,分守荆西守道、承天、安陆两府知府以及州县地方官等皆参与组织。关于巡按、巡抚之水利职责与作为,兹以钱春为例说明之。
钱春于万历四十年(1612年)以监察御史巡按湖广,至四十二年(1614年)离任,其在湖广巡按任上所作章疏文移汇编成《湖湘五略》,其中关于堤防事宜处理的记载,涉及汉水下游的有五则。第一则《捐金筑堤以救灾民事,据分守荆西道详》处理修筑永镇观堤,钟祥、京山、景陵三县的资金分派问题。筑永镇观堤四百弓,荆西守道称缺银四千两,钱春认为只需三千两足用,遂派钟祥银一千六百五十两,京山九百两,景陵四百五十两。所有银两先用库银垫补,然后派征还款。并将费用安排出大字告示,使民知晓,防里甲多征。《捐金修堤定界责成事,据京山县详》讨论关于王家营堤工余银的问题。修筑王家营堤工余剩银两,是即行减派,还是用作修筑孙家脑堤,钱春让分守荆西道做出决议之后告知。《堤工告成有日,预陈善后事宜等事,据分守荆西道详》讨论王家营堤工筑成之后加帮旧堤与定界防守的善后事宜,嘱分守荆西道妥为办理。《遗害灾民事,据沔阳州详》是关于沔阳、潜江分筑决口的问题,让分守荆西道查报。《灭旨闭河等事,据潜江县详》是讨论关于泗港开塞的问题,亦让分守荆西道查报⑤。从上述记载来看,巡按主要是分派并监督地方堤防修护中的经费派征,处理经费分派、堤防界址、开塞河道等纠纷,是堤防管理的最高一级地方官员。
巡按之下,负责监督地方水利修筑的是荆西守道。从上述《湖湘详略》关于堤防事宜处理的记载来看,荆西守道在巡按的指示之下,负责估计堤防修筑的经费,调节派费争端,安排堤防的防守,以及监督水道的开凿等诸多水利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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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张建民:《清代两湖堤垸水利经营研究》,《中国经济史研究》,1990年第4期。
②杨士奇:《论荒政》,《明经世文编》卷15。
③吴廷举:《总理赈济副都御史吴廷举参酌议处事宜》,嘉靖《湖广图经志书》卷1《司志·惠政·救荒》。
④嘉靖《沔阳志》卷8《河防志》。
⑤[明]钱春:《湖湘五略十卷》,影印明万历四十二年刻本,四库全书存目丛书,史部第65册。
守道之下,府州县官员、承天府同知、荆门州州同、沔阳州州判、潜江主簿等官员专门负责具体的水利修筑事宜。守道、知府主要是处理州县之间关于费用的协调,州县官负责监督工程的进行。关于守道、府州县官员、佐贰官员之间的合作与分工,试以万历二十四年(1596年),修筑瞿家口、马家嘴、操家口为例说明。瞿家口、马家嘴、操家口三堤皆为汉江东岸堤防,钟祥、京山、潜江、景陵四县及武昌、荆门两卫田亩错杂其中,修筑工费繁巨,而且涉及到州县、卫所之间的协调分工问题。于是分守道薛三才与知府常裕负责总的协调与调度:根据钟、京、潜、景四县,武、荆两卫受益多寡的原则,派定夫值以及具体负责各堤段人员,三堤总理交由承天府同知孙继先负责,钟祥、京山知县负责各属县的工程,具体堤段工程的维修则由京山、钟祥、景陵佐贰官员,卫所千户、百户、县耆民等人负责,工程历三月完工①。从孙继先的行为来看,主要负责技术方面的事宜,应是掌握一定的堤防修筑技术与经验的专门水利官员。
府州县佐贰官员组织具体的修筑事宜自明初就形成了。上述正德年间吴廷举组织湖北水灾赈济时,即是由“州县委佐贰或首领官分投督工,趁时修浚筑塞”②。在方志的记载中,多有佐贰官员负责具体水利工程的记载:万历二年(1574年),巡抚赵贤筹修汉水堤防时,荆门州同知陈延华专门负责谢家湾决口工程③;嘉靖九年(1530年),汉水决拖船埠,沔阳西北受灾,州判蒋贤与知州曹储督民夫堵塞④;弘治五年(1492年)主簿刘正常筑夜汊堤⑤。另外,沔阳州兵备亦有提督承天府所属的州县的堤垸的职责⑥。这意味着,明代对于佐贰官员在水利设施管理与修防方面并没有明确的制度规定,但是从方志资料中记载的各次水利修筑活动过程来看,同知、主簿、州判等佐贰官员在府州县官员的领导之下,负责勘估事宜、专门的堤防工程的修筑的模式已经形成。
2.清代地方官员水利职责的变化
清初,汉水下游的堤防修防,由荆西守道、安陆知府、安陆府同知以及州县官、佐贰官员组织,其职责与合作事宜大体沿袭明代,并无大的变更。顺治十五年(1658年),安陆知府马逢皋与府同知林文学督修许家堤、真君庙堤,康熙元年(1662年),许家堤又溃,康熙三年(1664年),荆西守道冯右京与知府张尊德、同知刘余霖督修,并督修草庙堤、三官庙堤、旧口忠祠⑦。又顺治十五年(1658年),荆西守道颜敏主持修筑荆门州绿麻、黄湾两堤,负责协调事宜,具体修筑事宜由州县官与佐贰官员负责③。康熙十三年(1674年)规定,负责汉水下游一带堤防的官员主要是汉阳府知府、安陆府同知,钟祥、京山、天门等县县丞,潜江县主簿,沔阳、荆门二州州同,这实际上是对清初堤防修筑与管理的官员职责与合作情势的确定⑨。
康熙十八年(1679年),与吴三桂的战争结束之后,湖北平原安定下来,堤防与垸田建设进入了大规模兴起的阶段,督抚、府州县官等地方官员参与到堤防的建设中。康熙、乾隆时期对于地方官员的水利职责进一步细化、明确化。康熙三十九年(1700年),议准“湖广筑堤,责成地方官于每年九月兴工,次年二月告竣。如修筑不坚,以致冲决,巡抚照总河例,道府照督催官例,同知以下照承修官例议处。”⑩。康熙五十四年(1715年),议准江堤交地方官看守,“湖广堤防岸冲决,府州县官各罚俸一年,该抚罚俸六个月,将三十九年之例停止。”⑾至乾隆时期,堤防的重建与恢复大体完成,汉水下游钟祥、京山、天门、潜江、沔阳境内江河堤防大体已经连成一线,防护成为首要的问题。为专责成,乾隆时期佐贰官员的驻地调整到便于防守的地点,并且划定各自的责任范围⑿。这两个规定使巡抚、府州县官员在堤防管理中的责任明确并加重了,自康熙中后期始,督抚扮演了明后期巡按、巡抚的角色,负责提供资金、州县之间的协调等事宜,而府州县官员逐渐取代同知、佐贰官员在堤防修筑中所扮演的角色,处于主导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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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乾隆《钟祥县志》卷4《堤防》录黎巽《郡丞孙公修堤记》。
②吴廷举:《总理赈济副都御史吴廷举参酌议处事宜》,嘉靖《湖广图经志书》卷1《司志·惠政·救荒》。
③康熙《潜江县志》卷10《河防志》录《巡抚都御史赵贤请开复穴口疏》。
④光绪《沔阳州志》卷3《建置志》“堤防”。
⑤康熙《潜江县志》卷10《河防志》。
⑥《明督抚年表》卷5“明会典都察院”条。
⑦康熙《安陆府志》卷8《堤防志》“钟祥县”条。
⑧颜敏:《新筑绿麻、黄湾两堤碑》,康熙《安陆府志》卷31《艺文志》。
⑨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931《工部·水利》“各省江防”。
⑩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931《工部·水利》“各省江防”。
⑾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931《工部·水利》“各省江防”。
⑿张建民:《清代两湖堤垸水利经营研究》,《中国经济史研究》,1990年第4期。
另外,州县官是堤防维护主要承担者。嘉庆十年(1805年),实行保固制度,规定承修官员所筑堤防需保固十年,如所承修堤防在保固期限内溃决,会受到革职或是赔修的处罚①。道光四年(1824年)“以湖北京山县王家营月堤冲溃缺口,革承修知县方椿森顶带”②,道光七年(1827年),因王家营堤溃,“其前属京山县另案参革知县方椿森应赔银二万六十一两零,即筑,严追归款”③,道光二十年(1840年),京山县知县梁芸滋赔月堤溃口银六千两④。在这样的规定之下,州县官的角色日益重要是必然的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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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嘉庆十年闰六月奉上谕”,《续行水金鉴》卷152。
②《清宣宗实录》卷73,道光四年九月丁未条。
③《清宣宗实录》卷131,道光七年十二月丁丑,《谕内阁嵩孚等奏勘估王家营堤工应需经费银两请借项修办一折》。
④《清宣宗实录》卷330,道光二十年正月戊戌,“谕内阁前年五月据林则徐奏江汉安澜,恳请鼓励各员,当经降旨加恩”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