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安排与地方应对:民国时期公有款产清理研究 ——以南康戴善堂案为例

三、制度安排与地方应对

  戴案由祠产转手,而具呈告发,再折冲县府,最后对簿公堂。化私为公抑或公产公用?这是一个值得深入讨论的问题。在这一历程中我们可以看出,卷入其中的至少有三方力量:县公产会及其所代表的国家制度一方;被告戴善堂一方;告密者赖学忠等三人一方。

  从民国时期开始,国家政权逐渐向下延伸至基层社会。公产会的成立及其使命自然是代表国家利益的制度安排。公产会的组成人员大多为县政府各科室、各乡镇负责人,而后来更是由县长亲自兼任公产会主任。其活动的推行也是依靠既有的各级地方组织。本文所述之清理公产涉及到各方利益,在地方社会引起了不同的反响,整体而论,这是一项造福于民的举措,得到了人们的拥护,但是一旦牵涉到具体的人和事就不一样了:赞同者有之;反对者有之;从中渔利者亦有之。即使在以国家面目出现的办事人员中,态度也因各自地位的不同而有所差异。县政府派出人员因以往与涉案人员素无交往,往往更为积极主动;相较而言乡公所人员却因与涉案者同处一地,相处甚熟,在执行过程中显示出某种程度的暧昧,只是在上峰严令之下才不得不应付一下。这一现象本身即说明,所谓的国家、制度并非铁板一块,毫无缝隙。

  告密的赖学忠等三人也自有其行动逻辑和利益诉求。大的方面,举办保学政令出自于上峰,具呈告发理直气壮,陈义甚高;往小了说,提拨祠产充作保学经费乃造福于民之盛举。但如细究下去,必然能发现他们以往与戴善堂本就不睦的蛛丝马迹,要不然,就不会有告密呈文中诸如“横行乡里,见利妄为”、“欺骗政府,藐视法令”等激愤的词语出现。而更为重要的则是在经济利益方面的深层次原因:即告发成功后不仅可以一泄平时积聚的心头之恨,还可以免除摊派到自己头上的富力分担,并获得为数不少的褒奖,何乐而不为呢。

  被告戴善堂及其背后的宗族毫无疑问是本案关注的焦点。民国保甲法的实行,打破了以乡族为村政单位的格局。但是保甲法的创设并没有使宗族制度走向消亡,而仅仅意味着作为一种村政制度被新的政区和权力结构所取代。宗族的组织、区域网络、经济功能和仪式得以相当地保存。在乡土社会中,宗族仍然起着不可忽略的作用,但是这种作用在国家制度的强势介入背景下有着日益萎缩的趋势。本案所涉田产原为私人所有,之所以后来膳出,并导致纠纷不断,宗族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在一些宗族势力较为强大的村落,外姓、同姓不同宗、甚至于同宗中力量较弱的房在村落中的地位、影响毫无例外地要逊人一筹。戴宗德母子被迫捐出私有田产,换取宗族同意死者按传统习惯在祠堂出丧,正是这一现象的真实写照。而后来该项祠产一直由族中势力最强的戴善堂执掌,也是从另一个侧面反映出这一点。只是由于后来国家政权力量的介入,来自于上层的制度安排才改变了基层社会的权力格局和基本运行状态。饶有意味的是,宗族内部也并非完全抱成一团,而是存在着诸多矛盾。由前述可知,在戴宗德膳田问题上,戴氏宗族可谓是高度一致,但在祠产管理上就不是那么铁板一块了。后来此项田产在清理公产时被举发,固然是村中外姓出于减轻自己负担考虑而为,但可以想像的是,有村中戴姓内部矛盾为背景,即使赖学忠等三人不去告发,也会有其他人出头。

  在代表国家的公产会面前,戴善堂也并非毫无作为,听任裁决。他利用自己多年经商历练而成的经验和编织的人际关系,力图在这场官司中谋求和维护自己的利益:在被告发后具呈解释原委;在要求缴契时具切结说已经遗失;被拘押后立即让经商的好友保释出来;最后更利用自己对法律的熟稔,对当局提起诉讼,重申自己的业权主张。但他忽视了在国家制度运行的巨大惯性面前,任何个人的力量都是微不足道的,所以最终他的利益诉求没有得到满足,尽管在法理层面,他处于较公产会更具优势的地位。

四、结语

  由前文所述可知,民国政府为兴办教育而成立了公产会这一组织,其主要任务即为清理公有款产。清理对象中固然有原属于国家的公产,但更多的则是民间基层社会长期以来形成的族产、仓储、桥会等等,只因其用于公共用途而被提拨充公[16]。这一制度安排在地方社会引发了连锁反应,使早已存在但又掩盖于宗族等温情脉脉的面纱之下的诸多矛盾趋于表面化、尖锐化。戴善堂案件虽然只是众多提拨纠纷中的一个案例,但它却真实地反映出民国时期,国家权力在基层乡村中的延伸和扩张,直至于以看似无可辨驳的理由剥夺民间私产。与此相对应的则是地方社会应对乏力,生存空间日渐缩小,在与国家的利益角力中日益处于不利和无奈的境地。在《物权法》通过并即将生效的今天,回顾这一段历史,或许能引发人们更多的思索。

  注释:

  ①清理完后有的地方改称为“公有款产管理委员会”或“公产保管委员会”。

  ②关于清理积欠,拟另文专述。

  ③2007年5月,笔者田野调查所得口述史料。

  【参考文献】

  [1]肖如平。 民国时期保学在江西推行的历史考察[Z]. 江西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3.

  [2]谢宏维。 化干戈为玉帛:清代及民国时期江西万载县的移民、土著与国家[Z]. 中国人民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4.

  [3]陈鹤琴。 江西保学的回顾及展望[A]. 江西省政府编。 赣政十年[C]. 1941.

  [4]江西省南康县公有款产清理委员会布告[Z]. 南康县档案馆,案卷号139-126-6.

  [5]教育部编。 第二次中国教育年鉴[Z]. 北京:商务印书馆,1948.

  [6]南康县县有公学款产清理委员会组织规程[Z]. 南康县档案馆,案卷号139-125-10.

  [7]南康县县有公学款产清理办法[Z]. 南康县档案馆,案卷号139-125-12.

  [8]江西省第四区行政督察专员公署训令(3648号)[Z]. 南康县档案馆,案卷号139-125-59.

  [9]呈为藐视法令盗买公产请求迅饬追交田地籍资补助教育基金事[Z]. 南康县档案馆,案卷号139-66-1.

  [10]赖学忠等续呈[Z]. 南康县档案馆,案卷号139-66-19.

  [11]南康县佑朝乡公所呈[Z]. 南康县档案馆,案卷号139-66-24.

  [12]赖学忠等续呈[Z]. 南康县档案馆,案卷号139-66-36.

  [13]南康县政府稿[Z]. 南康县档案馆,案卷号139-66-42.

  [14]江西南康地方法院公函[Z]. 南康县档案馆,案卷号139-66-48.

  [15]南康县政府公函[Z]. 南康县档案馆,案卷号139-66-50.

  [16]谢宏维。 清中晚期及民国时期江西省万载县的土客冲突与国家应对[J]. 江西社会科学,2004(2).

原载于《江西师范大学学报:哲社版》(南昌)2007年4期第88~9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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