贫民救助与政府责任 ——以1949年~1952年北京(平)市的贫民救济为例

  (三)围绕恢复和发展生产所开展的任务进行失业救济

  合理改善救济机构,进行思想教育。根据中央的政策与北京市的需要,市政府合理改善国民党时期的救济机构,变育幼所为公立完全小学,其中一部分中学生考革大,一部分转农职校;变习艺所为生产部门,在3个月内争取自给;妇女教养所内有技术者去缝纫厂,一部分作保姆,所余改为洗衣、纺线等。除安老所、育幼所外,均从事生产。

  在进行贫民救济的同时,还根据实际情况对城市贫民进行思想教育:改造其怕斗争、还乡后被人轻视的心理,灌输依靠救济为耻、劳动为荣的正确观念,宣传党的宽大政策,以改变其恐惧心理,指示其奉公守法、从事生产的出路。

  办理失业登记帮助就业。由于旧北京长期以来是一个消费城市,解放初期有30万人口失业,占全市人口的1/8,成为较为严重的社会问题。部分失业人口沦为城市贫民。在生产尚未大量恢复和发展的情况下,解决这一问题不可一蹴而就。因此,对失业人员的登记采取了有重点地工作的做法。先登记从前在工厂做过工而有一定技术者和专门技术人员,1949年3月份中登记共有11000余人④(P324)。

  1950年,市人民政府成立了失业工人救济委员会,对失业工人、失业专门技术人员和失业知识分子进行就业登记,以帮助他们通过就业来改变生活状况。

  组织贫民生产自救,鼓励其经营小生意。为了帮助城市贫民从根本上解决生活问题,政府将“生产自救”摆在很重要的位置。当时彭真就认为,组织贫民生产是解决贫民问题的根本措施。

  首先是采取以工代赈的形式组织大批失业贫民参加市政建设。如1950年2月至6月,发动广大贫苦市民参加挖“三海”(积水潭、什刹前海、什刹后海)、护城河、筒子河与疏浚郊区主支河流的劳动,共施工59万多个,发实物工资(米)共422万斤,保证了2.3万人3个月的生活,基本上解决了青黄不接期间贫民的生活困难问题。7月份以后,经常参加以工代赈的有2000余人,每人每天平均可得到6斤米的实物工资⑦(P90)。此后每年都组织以工代赈,如1952年春天通过公共卫生局,在各区组织领导下,有4000多人参加以工代赈”⑧。

  其次是举办烈军属和贫民生产单位,从事手工业和小型工业生产。从实施情况看,当时主要做了一些组织贫民和烈属、军属搞手工生产,如挑补花、做鞋等工作,政府在其中起到了组织生产和帮助提供销路的作用。

  为了帮助贫民生产自救,当时还采取了发放小额贷款的方式。如1952年,民政局在进行贫民调查中发现,一部分贫民希望发给摊贩牌照,再加上政府贷点款帮助,即可维持生活、减少政府救济。经与商业局交涉,放宽摊贩牌照的限制。发放小额贷款,帮助一部分贫民做小生意,解决了部分贫民的生活困难⑧。

  (四)颁布贫民救济办法,使贫民救济工作有制度可循

  临时性和紧急性的救济更多是一种应急措施,在城市管理中必须制定相应的制度,以使救济工作经常化。1950年9月,政务院批准了《北京市贫民救济方案》,用以救济无法谋生或虽有劳动能力但因人口多而无法维持全家生活,或临时发生意外灾害以致影响生活的各类极贫户。对于无依无靠的老、弱、残、废、鳏、寡、孤、独的极贫户予以收养。根据此方案,共救济3868户、10979人,发放救济粮21万斤,收养1216人⑦(P90)。

  在《北京市贫民救济方案》试行一年多之后,市政府为适应新的情况,又于1951年9月颁布了一个较长期使用的《北京市贫民救济办法》,规定:

  无法谋生的极贫户如捡烂纸、捡煤核及其他劳苦终日不能维持其最低生活者,每人每月补助二万元至三万元。

  无正常收入或人口众多,难以维持生活的次贫户,给予一次救济,每人一万元至三万元;如冬季缺少棉衣、煤火者酌情予以补助。

  虽有劳动力,因人口众多不能维持全家生活者,主要包括劳苦市民、小商贩、小手工业者及郊区贫苦农民,按照生产自救原则,给以适当补助,扶助其生产,以解决其生活问题。

  因临时疾病等灾害不能劳作致影响其全家生活者,除介绍医院免费治疗外,酌情予以救济。遇有死亡,无力埋葬者,每一尸体酌情补助其埋葬费六万元至九万元。特殊者不得超过十三万元。

  贫苦市民无力修房,付租者,可酌予辅助。

  对于逃荒来京之灾民本着城市帮助农民渡过灾荒的精神,已有工作者听其自谋生活,无工作者由民政局会同各区与各方面替他们找活做,在活完或找不到工作时,动员组织其还乡生产,并酌情补助一部分或全部路费。

  凡居住本市外籍之贫民自愿回籍者,与到京寻亲未遇、谋事未成、来往过路之贫民及投考学校未取的贫苦学生,经审查确无路费,可酌予补助遣送回籍。

  不合登记条件的失业工人、失业知识分子生活困难者,酌情予以救济,并相机介绍职业。

  这个《贫民救济办法》和1950年的《贫民救济方案》比较起来,不但提高了救济标准,扩大了救济面,发放救济金也更加机动了⑨。根据这个办法,当年共发放救济粮34.5万公斤,救济了1万余人。

  1952年10月,随着国家财政经济状况的好转,北京市根据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发出的《有关城市社会救济问题的情况及处理意见》,对市区贫困户进行普查。在城区共有长期救济户2106户,计5355人,临时救济户2503户,计8888人。加上“三反”“五反”运动期间的紧急救济,全年共救济38万多户,计124万多人,包括冬衣折价在内,共发放救济金61亿元(旧币,相当于新币610万元)⑦(P70)。从1949年到1952年,北京市民政局支出的社会救济和福利事业费用从1949年的60万元增加到1952年的137万元,呈递增的趋势⑦(P577)。

三、贫民救助的短期效果与长远影响

  (一)通过生活水平和生活状态的比较,使城市贫民增加了对执政党、新政府和新社会的认同感

  解放之初,中国共产党致力于建立新政权,进行社会革新,从改变社会风气、增加社会生产的角度,对城市贫民实行救济;在“变消费者为生产者”的方针下,确定了在接管期间以疏散难民和急赈为中心工作。根据社会需要简化机构,在生产自救的原则下,用以工代赈等方式使贫民的生活情况得到好转④(P314)。市民通过新旧社会的强烈对比,观念和认识发生了转变,认为在人民政府领导下,无论任何人都得劳动生产,不劳而获的人终究会被淘汰。在国民党统治时代,虽然办粥厂、举办慈善事业,但是单纯救济没有解决问题④(P610)。

  经过政府救助,贫民自杀现象逐渐减少。1950年7月份以后,由于社会经济情况走向稳定,自杀数字显著减少。不少贫民家庭中的青壮年成员在政府的帮助下,逐步得到就业的机会,这无疑增加了贫民对新国家、新政府、新社会的政治认同感。大规模的城市生产自救迅速稳定了社会,恢复了秩序,使城市社会生活走上了正常轨道。

  (二)遏制了贫民思想上存在的懒惰和依赖心理,为实现“变消费城市为生产城市”的方针准备了舆论条件和生产力基础

  解放之初的北京仍然是一个消费城市,要解决贫民问题,首要的方针是发展生产。1949年3月,北京市民政局确定了“在接管期间以疏散难民和急赈为中心工作,同时着手有步骤地变消费机关为生产机关的工作。”④(P315)为此,市委组织了思想启蒙运动,用“劳动创造世界”的观点教育市民,如《北平市第一届人民代表会议宣言》指出:“我们深望全体市民一致努力扫除旧社会遗留下来的不良风气,要以勤劳生产为无上光荣,而以寄生浪费为莫大耻辱。”④(P670)通过宣传,“不少市民认为我们要力争做一个新民主主义的好公民,就要人人都参加劳动生产,自食其力。”④(P612)

  人是生产力中的决定因素。由于党和政府从解决思想问题入手,抓住了问题的要害,极大地改变了市民的精神面貌,使整个社会焕发出生机和活力。随即,政府公布生产任务,大家欣然接受,从实际行动中表现出来,为解放后北京建设生产城市奠定了生产力基础。经过后来的社会主义改造,不少贫民成为国家的劳动者,使整个城市进入生产建设的良性状态。贫民问题最终在“一五”时期得到根本解决。

  (三)在新旧社会交替之际,由于各种条件限制,贫民救助工作中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解放初期的社会救济工作中,由于党的干部人数少,不少“包下来”的旧职员(北平和平解放后在和平接管中,大量留用的原国民党政府机关的旧职员)中还存在着单纯救济观念,对救济对象认识不够;新人员又存在着排斥旧人员的思想,不敢大胆使用,导致新来的不能及时到区里深入了解情况,总结经验,在推动进行工作中发生了障碍,使工作发生迟缓与不彻底现象。而且,从理论上讲,当时“强政府,弱社会”的模式选择在一定程度约束了社会组织独立开展救助的功能,从而也相对增加了政府的压力和负担。

  任何时代、任何国家都存在不同程度的贫民问题。只是由于国家的政治和经济状况不同,因而贫困的程度不同,划定贫民的标准不同,政府治理的力度不同,取得的效果不同而已。从理论上讲,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在于能够建立公平合理的社会秩序,能够妥善处理社会的贫困化问题。

  注释:

  ①北京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 北京志·财政志[Z]. 北京:北京出版社,2000.

  ②中共北京市委党史研究室。 社会主义时期北京党史纪事[Z]. 第一辑。 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

  ③北京市档案馆。 国民经济恢复时期的北京[Z]. 北京:北京出版社,1995.

  ④北京市重要文献选编(1948. 12——1949)[Z]. 北京:中国档案出版社,2001.

  ⑤北京市政协文史资料委员会。 文史资料选编[Z]. 第30辑。 北京:北京出版社,1986.

  ⑥北京市重要文献选编(1951)[Z]. 北京:中国档案出版社,2001.

  ⑦北京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 北京志·政务志·民政志[Z]. 北京:北京出版社,2002.

  ⑧北京市档案馆馆藏档案1-9-244.

  ⑨北京市档案馆馆藏档案196-2-2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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