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与冲突:劳资纠纷中的资本家阶级
20世纪上半叶、尤其是20年代以后,劳资纠纷大有越演越烈的趋向。检阅当时报刊,几乎每天都有关于劳资纠纷的文字。劳方与资方,作为两个不同的阶级、阶层或利益群体,自有天然的矛盾和冲突;另一方面,作为一个共同体的两个支点,也有其荣损与共的一面。劳资纠纷的频率、力度及发展走向,不仅与双方的直接、间接利害关涉甚密,且会影响全社会的秩序。与劳资纠纷在当时社会引起充分关注不同,学界对这一问题的研究有限。笔者上个世纪90年代曾撰文,主要探讨20世纪20年代的劳资纠纷问题,着重于商会等资本家团体及劳资纠纷案例的综合分析①。此外,王奇生的《工人、资本家与国民党——20世纪30年代一例劳资纠纷个案分析》、霍新宾的《“无情鸡”事件:国民革命后期劳资纠纷的实证考察》②,是近年来深入研究民国时期劳资纠纷问题的代表作。前者以30年代初期发生在上海的一例引发全沪工人与资本家两大阶级激烈对抗的劳资纠纷为个案,细致缕析了工人、资本家与国民党政权三者之间的复杂关系,展示了与传统观点形塑的国民党与资本家关系及黄色工会样貌不同的另一面相;后者通过对国民革命后期发生在广州一例因解雇工人问题而引发的劳资纠纷个案的考察,分析了国共两党对劳资问题的政策差别。由此或可以说,关于劳资纠纷问题,仍有继续深入探讨的空间。本文拟以资本家阶级的相关言论(侧重个人的考察),并仍以王文所考察的劳资纠纷案例为个案,着重探讨资本家阶级在劳资合作问题上的认知与实践以及二者的关系,以就教于方家。
认知:合作至上
在劳资关系中,资本家阶级掌握生产资料与资金,在生产关系中居于主导地位,因此,其关于劳资纠纷的态度影响、甚至在某种程度上制约着劳资纠纷的基本状态。笔者前引文认为,资本家阶级对劳资关系持“合作主义”态度。这里希望通过进一步的文献征引,说明资本家阶级在这一问题上所表现出的“话语一致”。
1910年代,中国工人阶级正处于向自为阶级转变的过程中,为争取、维护自身权益而同资方进行有组织的斗争,还不常见,可以说劳资纠纷尚处于早期阶段。曾在美国学习数年、刚刚回国创办实业的穆藕初(1876—1943),早在1919年就已经意识到,振兴工业之根本策划,在得人心,尔后能得人之力,“工厂之生产力,大半属之于此辈之手”,然而“对付工人,本非易事。能固结其信仰心,斯为上策”。为达固结工人信仰心之目的,穆藕初提出如下办法:第一,工人血汗所得之金钱,为其一家老少生活之所寄,切勿扣折;第二,待遇工人,在在出以至诚,发生困难,则妥行商榷;第三,工人偶有过失,勿大声呵斥,使其失体面于多众之前,如果管理人员不能为工人设身处地想,而任情发作,非惟不能促彼工人之觉悟,且容易激起反抗之心;第四,随时奖励勤能;第五,关心工人痛痒,不可视工人为牛马③。穆藕初认为,工人人心之离合与工厂之兴衰关系至密,因而将固结工人信仰心奉为治厂之上策。以上所举各点,无不表现为对工人切身利益的关怀,甚至规定对偶有过失的工人不可大声呵斥,以免其在众人面前失了体面,不可不谓细致周全。这是因为,在穆藕初看来;最易使工人倾心者,莫如周济工人疾苦一事”④。这部工厂法虽未明确提出“劳资合作”,但其思想主张已蕴含其中。
进入1920年代,劳资纠纷日趋激烈。据统计,1925年全国工人罢工813次,1926年仅上海工人罢工就达169次⑤。穆藕初将越演越烈的劳资纠纷描述为“如半天霹雳震耳欲聋”,其资本家阶级所经营之实业受到的冲击由此可见一斑。穆藕初清醒地意识到,劳资纠纷问题,“表面虽属雇主佣工,然与社会秩序、金融通商、物价低昂、关系全国人民之幸福至为密切。”因此,他极为关注这个问题,1927年专门撰文,讨论劳资纠纷的危害,提出解决方案。穆藕初反对将零星股东视为资本家,认为要抵制外货冲击,须“劳资两方团结一气”,劳资问题虽如“半天霹雳”,但“既成问题,吾人应平心静气,缜密考察,本适合学理与事实之见解,藉求双方互利之方法”⑥。1930年11月,穆藕初以国民政府工商部常务次长身份在全国工商会议上发表讲话,强调要注意劳工福利,促进劳资合作⑦。
近代中国另一位著名实业家荣德生(1875—1952)1926年撰长文《人道须知》,将劳资问题列入生活卷“互助”一节,其关于劳资关系的基本立场已经表明。荣德生认为,由于职业上有雇主、雇工之分,“劳资问题及随之而起”,也就是说是不可避免的。一般主张劳资合作者的一个重要理由为,中国因受外国经济侵略,实业落后,劳资合作,努力竞争,尚可勉力维持,若再因内争而分化,势必难逃两败俱伤厄运。荣德生也持同样看法。他说:“此萌芽之实业,在风雨飘摇中,正赖劳资合作,齐心努力,抱同舟共济之志,以抵制外人之经济侵略,发扬国货,挽回利权,庶几解决民生,得最后共同之幸福。”但荣德生还有另一番道理:“劳资两字,非固定之阶级也。今日之资本家,未必非昔日之劳工;今日之劳工,安之不为异日之资本家乎!双方关系,至为密切,譬诸人身,资方主干也,劳方指臂也。是宜取合作之精神,不当有隔阂之意见。”也就是说,资本家与工人本为一体,今天的资本家很可能就是昨天的工人,今天的工人也可能就是明天的资本家,应有“理解之同情”。有学者研究表明,工人与资本家的身份转换并非特例⑧,不过,一旦昔日的工人变成了今天的资本家,昨天的工友也就变成了今天的雇工,双方的角色与关系以及原本基本一致的利益诉求也随之发生了变化。在荣德生看来,要使本有“雇主、雇工之分”者没有“隔阂之意见”,就必须“在资方,用人之道,故当兼筹并顾,力维多数人相当之生活。在工人方面,尤当尽力生产,勿事偷懒,庶几毋愧自己之良心,毋负主人之期望。须知工厂为千万人所托命,全家衣食所自出,休戚相关。为本厂谋利益,不啻为自己谋利益也。”⑨荣氏在这里所讲述的仍然是工人与资本家本为一体的道理。如果资方与劳方所为确能如荣氏所言,看到利害与共,做到设身处地,劳资纠纷即使不能彻底平息,也断不会形成烈火干柴之势。事实当然不会如此简单。
除了穆藕初、荣德生这些实业巨擘外,长期执掌商务印书馆的张元济对于工人运动及劳资纠纷,也主张“和平改革,勿伤元气”。1926年,他在商务各工会组织联合发起的纪念30周年馆庆大会上讲话说:“劳资之怨,在西方尚未解决,不过西方不能解决之问题,难道不可以在东方先行解决,难道不可以在本馆先行解决!解决之途径,不外诚意合作。”1949年,公司经济效益下滑,劳资矛盾空前尖锐,6—7月,张元济一再提及减薪事宜,工会方面一直未接受。9月,张元济在中共力邀之下,北上出席新政协会议,登车前一天,还“赴商务印书馆,约职工会常务委员会叙谈。略言余将北行,际次艰难,甚盼努力合作”⑩。
翻检民国年间的报刊,关于劳资合作主张随处可见,劳资合作的口号铺天盖地。如,1927年2月上海新药业公会宣示自己的宗旨之一为“劳资互助,共谋药利”(11)。同年8月冯少山在上海劳资调解委员会上致答辞时说:劳资两方实际同属国民,“即同为一家人,只要互相体谅,自能合作,以达共同造产之一路”(12)。也是在这一年,上海商民协会、上海工会共同拟定劳资调解会组织大纲,声称:“组织劳资调节机关,冀展开劳资共同奋斗之局面。”(13)1928年,全国商联会亦拟“通告各省区商会,转劝各该地商民,顺应潮流,实行劳资合作”(14)。此类言论,不胜枚举,体现了资本家阶级在劳资合作问题上的“话语一致”。不惟如此,执政的国民党在劳资关系问题上也可以说与资本家“所见略同”,国民政府工商部长孔祥熙,在不同场合、不同时间多次强调劳资合作的必要性(15)。1935年11月,国民党四届六中全会还通过了《努力生产建设以图自救案》,该案共计11条,内中专列“第四条推进劳资合作”(16),其倡导与全面推进劳资合作之意图显见。国民党的“合作主义”不仅具有反对共产党阶级斗争主张的意识形态意义,更主要的是,对执政者来说,任何意义上的社会稳定都要好于纷乱,实现社会稳定是执政者的共同追求。
中国民族资本主义自诞生之日起,就遭遇外国资本主义的强力挤压,时运维艰,维持尚属不易,发展更是困难,如再劳资纠纷频起,无异于雪上加霜,无论是于发展实业,还是于聚财致富,都会有百害而无一利。因此,资本家阶级高倡劳资合作主义。另一方面,由于资本家阶级设厂办实业,无不以追逐利润最大化为目的,其认知上的劳资合作是否落实在实践层面,则不同人在不同情况下取舍不一。
实践:妥协与抗争
无论资本家阶级及国民政府如何强调劳资合作主义,劳资双方既为不同利益群体,即使没有共产党的阶级斗争鼓动,冲突与矛盾也在所难免。在现实的劳资纠纷中,资本家阶级多奉行合作主义,取妥协态度。如:
1918年,上海南北市皮箱业包皮工匠要求店主增加工资,全体停工,各店主几经商议,初仅同意增加100文,未得工匠满意,店主再做商议后,决定增加150文,全体工匠满意后复工(17)。
1922年,上海金银业罢工,经第三者调停后,劳资双方互有妥协,在资方同意将学徒年限由原来的5年改为4年(工人要求3年,亦有妥协)、罢工期间不扣工资、增加工资后工人复工(18)。
1928年2月,因受战事影响,芜湖商家纷纷歇业,2000左右店员失业。在店员总工会领导下,未歇业店员罢工,形成罢市风潮。总商会与总工会等开联席会议,同意在歇业复业问题未解决前店东不得停止店员住宿待遇、阴历二月二日以前失业工友薪资一律照付等项,总工会令店员复工(19)。
1930年11月,上海丝厂因资方毁约,不允工人要求工资以八五折计算,工人遂罢工。经市社会局劝解再三,劳资双方签约,工人工资以八五折计算(20)。
由上述各例可见,大体说来,对于工人增加工资、改良待遇的一般性要求,资本家阶级大多在双方做出不同程度的妥协后予以接受。以下数字或可进一步说明此点:1930年,上海市社会局解决劳资纠纷共355起,其中以劳方要求一部分接受者为最多,计226起,占63.66%;劳方要求完全接收者次之,计60起,占16.9%;劳方要求未能接收者,凡49起,占13.8%;其余各案资方要求一部分接受者7起,未能接收者6起,无形停顿或结果不明者5起,资方要求完全接收者只有2起而已(21)。但在事关重大权益时,资方则往往坚持抗争而不妥协退让。下面仅以三友实业社劳资纠纷为个案,展示资本家阶级不合作、不妥协一面(22)。
三友实业社系上海棉织业的著名民族企业。在1932年一二八事变中,厂址被日军占领,工厂停工,千余名工人被迫离厂。淞沪停战协定签字后,厂方不仅没有如工人所愿复厂复工,反拟将上海厂机器转移至杭州分厂,趁机解雇工会组织健全之沪厂全体工人。由此引发一场牵动整个上海劳资两界的大纠纷。有关上海三友实业社劳资纠纷经纬,前引王奇生文已有细致精彩论述,以下仅着重分析资本家阶级在这场纠纷中的态度与表现。
对工人态度强硬,拒不采纳其合理要求。
沪厂工人坚决反对厂方解雇工人之图谋,组织请愿团,“要求二项:(一)照发维持工人生活之伙食费每日一百二十元;(二)从速开工”。厂方不仅不采纳工人要求,且与租界捕房勾结,“当工人在该厂发行所内请愿时,租界捕房突派四十余人驰至,将全体请愿工人驱逐出所,因之工人被捕殴杀者轻重十余人”。资方虽辩称捕房干涉是主动为之,与其无涉,但工人代表亲见公司总经理沈九成入捕房后捕房出而干涉,资方实难脱指使嫌疑(23)。上海市社会局先是召集劳资双方谈话不果,又正式召集双方调解,资方竟拒不到会,致使调解无效。工人见资方态度始终狡猾强硬,生活恐趋绝望,一部分工人乃组织绝食团,一部分工人组织哭诉团,向各界哀求援助。工人采取绝食这一极端行为实出无奈,“冀资方有所醒悟”。《申报》描述绝食工人惨状:各绝食工人形容憔悴,精神萎顿,医院院长遂再三劝告,仍坚持不进粒米。绝食工友惨号呻吟,状殊凄苦。医院负责者知系未进饮食之故,遂由医士施用手术。强制灌饮粥汤,虽至口腔破碎出血,卒未灌下,情状至为悲惨(24)。更为“凄苦”“悲惨”的是,绝食工人蔡锡卿竟于9月15日自杀身亡。然而,面对工人的悲鸣哀号,资方“始终未加怜惜”(25),全然不为所动,既无意复厂开工,亦不发给工人伙食费,甚至在工人绝食之后封锁自来水,断绝水源。厂方在工人伙食费问题上一再推诿搪塞,据报纸披露,“本月七日,为领取伙食费之期,(工人)派代表往公司具领。常务董事王显华延见,谓待请示董事会方可照给,大概总不致停付,请于星期五再来接洽。”至星期五,工人代表再次前往,“仍由王显华接见,即云,明日上午十一时前定能如数照给。翌日又往,而王显华忽云,伙食费已停止,无人负责。”对资方的行为,该报指责“蓄意留难,无所不用其极”(26)。上海市第七区棉织业产业工会9月7日致电国民党中央民运会,对工人之艰难处境和资方之顽劣态度有生动描述:“工人劫后余生,又遭停业,痛苦之深,可想而知,甚至绝食哀号,竟无效果。迩来秋风瑟瑟,日去寒冷,而工友所需衣被等物一无所有,就目前处境以致无法维持,而瞬息冰天雪地,犹属危险。该资方一面假上诉之以推诿,一方藉营业自由为护符,所在不言而知”(27)。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民运会的伍仲衡在给中央的报告中也使用了“狰狞可怕”的字眼描述资方之行径,足见资方在此次劳资纠纷中之强硬态度。
与国民党中央成激烈对峙态势。
资方不仅无视工人的合理要求,对工人的绝食惨状无动于衷,而且在这一劳资纠纷过程中,亦反抗国民党中央之旨意,态度极其强硬。中执会民运会在调查三友实业社劳资纠纷实情后,于8月24日致电上海市党部和市政府(“养电”):“三友实业社,延不开工,工人绝食,情形甚惨,务肯以非常手段,强迫资方开工。在未复工之前,关于工人伙食,须充分接济。”(28)民运会同情劳方之立场、要求资方开工之意见以及“非常手段”“强迫”等字眼引起剧烈反弹,“养电”在三友社乃至上海资本家阶级中掀起轩然大波。
在民运会“养电”发表的第三天,即8月27日,中华国货维持会等六团体致电国民党中执会,指摘民运会“亦非常手段,迫令开工,于法既无所据,于理更不可循”。民运会“此项直接干涉行政,似与党政机关办事系统,有所抵触,而与法治精神,又有违反。倘竟与法本有规定之事项,而可任意处断,美其名曰非常云云,则行见有心从事实业者,皆相戒裹足不前,实业前途,何堪设想”(29)。
8月29日,有36家厂家会员组成的中华工业总联合会致电国民党中央党部及国府各院部:“阅报载中央党部民众运动指导委员会,指上海市党部、市政府养电,对于三友实业社劳资纠纷,有以非常手段强迫资方克日开工等语,按约法第三十七条,人民得自由营业,在法律上为绝对私权,今读养电文字实与约法规定不符,且使人民自由营业权失去保障。”该电进一步指出:“我国实业,甫在萌芽,外受列强经济之压迫,内遭天灾人祸之惨痛,维持现状,已觉万分困难,何况政府于历届维持实业声中,竟有此不幸事实发现,在同人工业界之立场,充其量,不过牺牲现有之一切,举而付诸一掷,而国家以后之生产,国民之生活,又将由何人负其艰巨。”(30)字里行间不难见威胁之意。同日,永安纺织有限公司、一新牙刷厂等51家厂家亦为国民党中央党部民运会养电发表宣言,与前电相同,一是指责“强迫开工不但违反约法精神,且开世界未有之恶例”;二是申述中国实业“甫在萌芽”,政府理当维护(31)。月11日,大生纱厂等61家厂家、中华工业总联合会等六团体再次就民运会“养电”发表宣言,指责民运会违法(32)。
在三友实业案中,共有90余家厂商或致电国民党中央,或发表宣言,文字或长或短,语言或激烈或稍显缓和,但反对民运会养电之态度鲜明果决,其主要内容不外以下各点:第一,以国民党指定之约法谴责国民党之“养电”,大谈约法营业自由的规定,要求保护此绝对私权;指责国民党党权至上,违背约法,有违法治,声称:“同人爱护党国,爱护秩序,不得不自护法治”,“欲谋劳资之相安,必先尊崇法治;欲尊崇法治,必排斥法律以外所用之一切非常手段”(33)。第二,大谈发展实业高调,申诉中国实业在外力压迫下发展之艰难,“不得不为实业前途,贡其愚瞽,恳请党国诸公俯赐再加考虑,予以纠正”(34)。如若强迫三友实业社开工,则有碍于实业的发展之意清晰可见。第三,不满国民党中央偏袒工人,认为资本家阶级在国民党统治下未能得到法律上的平等待遇:“中华民国人民一律平等,独至劳资对峙,此条乃不适用乎?!”(35)资方还在电文中自我辩白:“平心而论,工人困苦已臻其极,人非木石,宁无同情,为从井救人,势且同淹,揠苗助长,卒乃无幸”,认为“政府主持保育行政,亦自有其适当范围,过此以往,转形乖盭”(36)。
不服调解,抗拒仲裁,屡屡上诉。
三友实业社劳资纠纷发生后,上海市社会局召集双方调处,资方无视政府权威,拒不出席。1932年8月31日,仲裁委员会在资方仍然缺席的情况下做出裁决:资方应于三个月内恢复至少五分之一工人的工作,其余工人则照原约解雇(37)。对于这一裁决,上海纺织业资方同行倾向认为,“资方大有面子矣,得休便休。”(38)蒋介石也指示上海市市长吴铁城:“三友实业社棉织厂劳资纠纷裁决尚妥,希劝导资方遵守裁决书。”(39)但三友实业社资方指责国民党当局对工人绝食要挟过于“兴奋”,认为“仲裁裁决偏重工人生计,不顾厂方利害,事实上窒碍难行”(40),声明异议。遂向地方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三点:“(1)上海市劳资仲裁委员会,本年9月1日所谓第二十号之裁决,准予废弃;(2)确认三友实业社引翔港厂之原有工人已经解雇,并由被告将占据部分厂房及用具,点交原告接受;(3)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41)。三友资方不仅要求废弃仲裁,确认解雇工人,而且要求连日常生活尚难维持的劳方承担诉讼费用,意在向世人表明,仲裁委员会的仲裁毫无道理,必欲彻底推翻。三友资方对“局部开工之不可能”、“局部解雇之不合理”、“限制引翔港厂复工之不可能”、“限制三个月内复工之不可能”、“继续发给伙食费之无据”、“其余工人照原约解雇之含混”、“命就沪厂杭厂尽先补用沪厂解雇工人之不可能”各条,或据法律条文,或依事实逐一阐明意见(42)。1932年9月24日,上海地方法院做出判决,驳回三友实业社资方上诉,维持原有仲裁。资方仍不服,又于1933年1月上诉江苏高等法院,再次遭到驳回。资方屡次上诉均遭驳回,已经失去抗争余地,但仍拒绝履行仲裁,坚持不开工。此次纠纷一直拖延至1933年底,在杜月笙的调解下,以劳方的妥协告终。
综上所述,近代中国的资本家阶级十分关注劳资关系问题,在认知层面,均主张劳资合作,鲜有例外。无论是以发展中国实业为抱负,还是以赚取高额利润为目的(也许可以说相当多的资本家是二者兼有),劳资合作,共谋发展,对资方都是有利而无害;但劳资既为不同利益群体,矛盾冲突势所难免,在现实利害冲突中,资方往往能本合作主义之精神,做出一定妥协,而求得冲突的缓和或解决,但坚持顽抗的例子也并非绝无仅有。资方是否做出妥协,主要取决于对其利益得失的权衡,但也与劳方组织的发展、阶级意识及权利意识的增强、具体进退策略的取舍,不无关联。劳方(或其他相关各方如政府当局)的态度与资方实践劳资合作主义的关系是一较为复杂的问题。田彤认为,国民政府有意形塑一个以劳资合作为特色的工人政治文化,但其所标举的劳资合作的歧义性和理论缺失已难以使工人阶级服膺,共产党阶级与阶级斗争的理论宣传,以及此旗帜导引下的工人阶级解放自己和解放他人的斗争实践,使阶级斗争成为工人政治文化的主色(43)。若此,劳资合作的运行空间则相当有限。
注释:
①徐思彦:《20世纪20年代劳资纠纷问题初探》,《历史研究》1992年第5期。
②王奇生文见《历史研究》2001年第5期;霍新宾文见《近代史研究》2007年第1期。
③④穆藕初:《纱厂组织法》,赵靖主编《穆藕初文集》,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85、86页。
⑤徐思彦,前引文。
⑥穆藕初:《论劳资问题》,《穆藕初文集》,第301页。
⑦穆藕初:《全国工商会议之回顾及希望》,《穆藕初文集》,第342页。
⑧马俊亚:《混合与发展:近代江南经济变迁》,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年版。
⑨荣德生:《人道须知》,《荣德生文集》,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年版,第436—437页。
⑩转引自张国勋:《1949年里的出版家张元济》,《东方文化》2003年第2期。
(11)《申报》1927年2月18日。
(12)《申报》1927年8月15日。
(13)《总商会月报》第7卷第7号(1927年)。
(14)《申报》1928年10月25日。
(15)参见《申报》1928年4月22日、5月1日、10月14日等。
(16)荣孟源编:《中国国民党历次代表大会及中央全会资料》下册,光明日报出版社1985年版,第266—267页。
(17)《申报》1918年11月2日。
(18)《申报》1922年11月2日。
(19)《申报》1928年2月9日。
(20)《申报》1930年11月21日。
(21)上海市政府社会局:《上海市劳资纠纷统计》(1930),1932年。
(22)王奇生提供了关于三友实业社劳资纠纷的全部资料。谨此致谢。
(23)姜豪:《上海三友实业社劳资纠纷近况》,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馆藏档案。本文所有该档案馆档案均系王奇生提供。谨致谢忱。
(24)《申报》1932年9月9日。
(25)《申报》1932年9月19日。
(26)(32)(33)《申报》1932年9月11日。
(27)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馆藏档案。
(28)转引自王奇生前引文。
(29)《申报》1932年8月27日。
(30)(31)(34)《申报》1932年8月29日。
(35)参见王奇生前引文。
(36)(40)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馆藏档案。
(37)《申报》1932年9月2日。
(38)转引自王奇生前引文。
(39)《申报》1932年9月17日。
(41)《申报》1932年9月25日。
(42)《申报》1932年9月23日。
(43)参见田彤:《从劳资合作到阶级斗争——1927—1937年国统区工人政治文化》,第二届中国近代城市大众文化史国际学术研讨会论文,成都,2007年7月。
原载《安徽史学》(合肥)2007年6期第73~7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