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民政府时期合作金库制度的探索与失败

 

 

内容提要:20世纪三十年代后期,为避免农业合作事业过度依赖商业金融所产生的种种弊端,同时为保证抗战物资供应,国民政府开始探索建立以合作金库制度为中心的合作金融体系。但由于合作基础薄弱,以及政府强制制度供给的无效,导致贷款质量低下,合作金库难以持续发展。对前期合作金库制度建设的失败,国民政府将其归因于政府控制力不足,乃改为自上而下发展路径,从资金与行政各方面实行对合作金库的全面控制,最终导致合作金库完全丧失独立性与能动性,变异为国家农贷政策工具。国民政府建立独立合作金融体系的目标最终未能实现。

关键词:  民国  合作金库  制度  农业贷款

 

所谓合作金库,系由合作社自集资金所组织的专业金融机构,以调剂合作事业资金为主要任务,国外亦称其为合作银行(Co-operative Bank)、平民银行(People Bank)。合作金库为国民政府时期农业合作金融制度建设的核心内容。国民政府之所以命名为“金库”而不以银行称之,主要是为规避《银行法》的限制,使得合作金库可以较一般银行更加自由地开展业务,服务合作事业。1935年以后,为规避商资归农所带来的种种弊端,实现合作金融的规范化,国民政府内部乃有设立合作金库,取代商资之议,期以之实现农业合作事业的资金自给,使20世纪30年代前期商资归农中“不合理现象与苛刻条件,可以一扫而空”。[①]但经过十多年的探索努力,国民政府一手组建起来的合作金库体系,却并未能实现服务合作事业、独立发展的目标,而是变异为执行国家农贷政策、兼营工商投资的国家金融机构。

对民国时期合作金库问题,有部分学者作了研究,主要有:潘标对抗战期间浙江省合作金融业务活动及受制于政府政策的状况作了论述;[②]成功伟对四川合作金库体系的创建过程及业务概况作了阐述,分析了四川合作金库与县指导机构之间的矛盾;[③]龚关对抗战初期合作金库的辅设问题作了论述。[④]李顺毅考察了抗战中期以前合作金库的资金来源结构。[⑤]以上成果多为阶段性或区域性研究,或者针对合作金库资金状况等侧面进行论述,未涉及合作金库制度分析。目前仅见魏本权从对外部资金的依赖性及运行的非独立性视角,分析了近代合作金库体系的不足,[⑥]但未能解释合作金库制度失败的深层原因,仍有深入空间。

综上所述,民国时期合作金库制度研究目前尚缺乏整体性与系统性,对合作金库制度探索的整体历程及失败原因分析尚待深入。本文在前期研究成果基础上,考察对近代合作金库制度变迁历程,审视政府强制性制度供给环境下,近代合作金融失败的制度性原因,此亦为本文创新之处,本文并在资料挖掘及制度分析方面有所创新。

一、“自下而上”合作金库制度建设及失败

1935年以后,为规避“商资归农”所造成的种种弊端,国民政府开始在江西、四川等地尝试组建合作金库,意图以合作金库取代商资,实现农业合作金融的资金自给。至抗战以前,已有四川省合作金库(1936年11月成立)与江西省合作金库(1937年4月成立)先期成立,另设立县库6所,分别为:山东寿光、济宁两县,河北定县,安徽芜湖、宣城两县,以及南京市合作金库。抗战开始以后,上述6所县库被迫结束。抗战军兴,国民政府将“全力发展农村经济,奖励合作”[⑦]列为《抗战建国纲领》内容之一,希图通过合作贷款增加农业生产,保障抗战物资供给。基于以上两方面考虑,国民政府开始在抗战后方推广农业合作组织,辅设合作金库,开始了合作金库制度的建设。由于其合作金库制度建设于前后两个时期采取两种截然不同的发展路径,即抗战初期主张先以发达之合作组织体系为基础,由合作社缴纳股金,成立县市合作金库,再由县市合作金库缴股设立省合作金库,并依此办法设立中央合作金库,是为“自下而上”发展;后期则采取先设中央合作金库,再由中央合作金库主持,依次推广省库与合作组织,又表现为“自上而下”发展路径,本文以此为自然分期,论述国民政府合作金库探索历程。

(一)“自下而上”制度设计及省市合作金库的辅设

早于1935年4月,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委员长南京行营就曾颁布《剿匪区内各省合作金库组织通则》,通令豫鄂皖赣四省克期组设合作金库,为最早有关合作金库的法规文件,但此文件效力仅限于剿匪区四省。继之,国民政府实业部于1936年12月颁布《合作金库规程》,成为抗战初期合作金库制度建设的主要法规依据。

国民政府最初设计的合作金库制度,是以合作社为基础,采自下而上发展路径,分县市、省、中央三级,县以下酌情设立合作金库代理处。合作金库组设方式仿照合作社联合社办法,《合作金库规程》第6条规定,“中央合作金库由省及直隶行政院之市合作金库暨以全国为范围之合作社联合社认股组织之;省合作金库以县市合作金库及以省为范围之合作社联合社认股组织之;直隶行政院之市合作金库及县市合作金库由各该区域内信用合作社及各种合作社联合社认股组织之。”但在试办期内,可允许“农本局及其他不以营利为目的之法团”认购提倡股。[⑧]凡认购股份之机关、法团、信用合作社、各种合作社联合社,以及下级合作金库,均可为合作金库社员,由社员选派代表召开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一般按照所缴股额分配,但合作社或合作联社则应至少保证一名代表,[⑨]这保证了合作社参与合作金库管理的权利,但同时规定,合作金库直接受政府指导,各级库分别接受同级政府主管机关之监督。中央合作金库股本不低于1000万元,省合作金库不低于100万元,县市库股本以不低于10万元为标准。[⑩]合作金库放款对象限于信用合作社及合作社联合社[11]

根据《合作金库规程》,合作金库之组织设立及股份认购主要由合作社及各级合作社联合社进行,因之,合作金库之管理权亦应掌握于合作组织之手。但至抗战之前,西南西北大后方合作基础极端薄弱,大部分省份合作事业尚未起步。各省合作组织主要在国民政府强制推进下,突击设立,绝大部分合作社社内资金积累接近于零,合作组织质量普遍低下,根本不可能自主组设合作金库。抗战初期,合作金库主要依靠农本局主持设立。由于国民政府急于通过合作金库扩大农贷,农本局一家组设速度过缓,经济部乃于1938年2月修正《合作金库规程》,规定“各级政府、农本局、农民银行、地方银行及办理农贷各银行暨其他不以营利为目的之法团,得酌认股额提倡之。”[12]如此,除农本局之外,农民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中央信托局等国家银行以及地方银行,均获得与农本局同等辅设合作金库的权利,参与合作金库的辅设。在各行局共同推动之下,中国农业合作金库数量快速增加,分布地区日益广泛,1937年全国合作金库仅13所,1938年底即增至125所,增加将近10倍,至1941年,全国县合作金库数量达413所,省库6所,分布地区17省市。[13]其中以西南五省,即四川、广西、贵州、西康、云南最为集中,合作金库总数在全国占比在60%以上。[14]但至抗战结束,合作金库实际成立者仅省县两级,中央合作金库并未组设,各省合作金库由地方政府自行监督,统一的合作金库体系未能建立。

 

表1       抗战期间县农业合作金库历年发展概况       单位:所

1937年

1938年

1939年

1940年

1941年

1942年

1943年

1944年

13

125

220

356

413

454

465

466

资料来源:根据朱斯煌主编:《民国经济史》,银行学会1948年版,第19页数据编制。

 

(二)国家行局对合作金库的资金支持及合作贷款的膨胀发展

根据《合作金库规程》,合作金库股金应主要由合作社及联合社购买,国家行局之提倡股仅为临时措施。但由于合作社社内资金极端匮乏,合作金库股金长期主要依赖国家行局购买。至1940年,全国5所省合作金库,除江西省外,其他各省国家行局与政府机关认购比例均在90%以上,四川与广西两省几乎达100%,合作社及合作社联合社认购比例微乎其微。提倡股金不需偿还,实为政府对合作金库的无偿拨款。

 

表2          各省合作金库股金组成比例表                    单位:元

  四川省1939年 江西省1943年 浙江省1943年 福建1940年 广西省1940年 重庆市1941年 云南省1942年 甘肃省1943年
股金总额 10 000 000 5 842 025 1 804 000 1 020 200 3 013 700 1 000 000 10 000 000 10 000 000
提倡股 10 000 000 4 026 525 1 663 000 1 000 000 300 000 95   10 000 000
合作股 0 1 815 500 141 000 20 200 13 700 5   0
提倡股比例 100% 68.92% 93.77% 98.02% 99.55% 95%   100%

资料来源:根据丁宗智:《八年来之合作金融》核算,第4卷第1-2期合刊,第116-117页。

注:云南省合作金库提倡股原出处未详细说明,但指出,富滇银行为最大股东,故可推断资金主要来源仍为提倡股。

 

各县市合作金库股金也主要为政府指导机构与国家行局认购,合作社认购比例很小。兹以合作事业管理局统计之全国410所县市合作金库股本情况分析提倡股认购情况:

 

表3           全国县市合作金库股金统计表              单位:元

省别

填报

库数

共计

合作社股

占比(%)

提倡股

占比(%)

总计 410 83 020 091 38 248 760 48.97 39 865 660 48.02
四川 97 16 700 088 1 325 684 7.94 15 374 404 92.06
西康 9 976 857 189 177 19.37 787 680 80.63
贵州 54 5 474 816 586 376 10.71 4 888 440 89.29
云南 37 39 101 831 33 768 461 86.36 5 333 370 13.64
广西 65 6 695 446 858 376 12.82 5 837 070 87.18
湖北 10 1 043 440 172 310 16.51 871 120 83.49
湖南 27 2 818 373    
浙江 37 6 038 818 586 982 9.72 5 451 836 90.28
福建 5 463 214 213 514 46.09 249 700 53.91
河南 52 2 087 288    
甘肃 17 1 619 920 547 880 33.82 1 072 040 66.18

资料来源:根据中国合作事业协会编:《抗战以来之合作运动》,中国合作事业协会1946年版,第46页表格计算整理。

注:原表数字计算有明显错误,本表予以纠正;合作社股与提倡股总额未包括湖南与河南两省,故平均比例之和不足100%,提倡股所占比例应略高于表中计算数。

 

就以上410所合作金库整体来看,合作社股与提倡股大致各占50%,实力相当,但实际分析不难发现,这并非普遍状况,两种股本达到均衡,主要是因为云南省合作社股占到86%以上,从而将全国平均合作社股比率拉高,(张曼茵认为,云南省合作社股占比较大原因,很可能与云南省合作事业管理处处长杨光诚有关,杨出生于云南名门望族,本人非常信仰合作。[15])若排除云南特例,其他各省股份中,合作社认股总数仅4 280 321元,占比11.8%,提倡股认股总数约32 532 290元,占比88.3%。[16]四川等省提倡股比例达90%以上。

不惟如此,为扩大农贷规模,国民政府还曾几次下令为合作金库增加股本,四川省合作金库成立时实收资本仅214万元,抗战以后逐年增资,至1940年收足1 000万元注册资本。重庆市合作金库1941年1月成立,股本100万元,1942年增为400万元,1943年进一步增至1 000万元。[17]浙江省合作金库1939年实收股本1 215 700元,1940年也增至1 497 200元。各县合作金库最初一律规定资本10万元,1940年以后,四川省库辅设之县库均增至20-30万元,中国农民银行辅设之各库,自1942年起,也一律提高至20万元,[18]新增股本亦全部为国家行局认购。

国家行局同时直接以透支或抵押放款形式,为合作金库提供资金。1938年中国农民银行与四川省合作金库订立协约,规定“凡县库缺乏资金时,即可将其放款合同向农行作为抵押借款,”[19]1938年,中国农民银行直接向四川省合作金库或经省库向各县库转贷资金2 857 593元。[20]农本局在其辅设之合作金库提倡股本用尽时,允许合作金库再以透支方式,向农本局申请拨付资金,用于合作贷款发放。1939年,农本局向其辅设之合作金库提供透支款项3 889 815.86元。[21]

由于有国家行局充足的资金支持,合作金库贷款急速膨胀。1937年各省金库贷款34 417.00元,在全国合作贷款总额中占比4.97%,不到5%,至1940年贷款总额增至34 047 665.53元,增加253倍,在各类合作贷款机构中占比增至14.82%。具体情况见表4:

 

表4        各类贷款机构历年农业合作放款比较表(1937年-1940年)

年份

全国性(中中交农及农本局)

地方性(各省地方银行及农民银行)

各省合作金库

合作事业机关

及其他

合计

1937

数额

1 842 632.71

2 112 141.00

1 344 177.00

5 173 264.76

27 055 948.47

68.20

7.86

4.97

19.07

100.00

1938

数额

47 090 251.07

5 685 895.33

7 997 241.29

1 234 957.38

61 998 345.10

75.95

9.17

12.90

1.98

100.00

1939

数额

76 858 319.85

15 629 219.95

15 850 556.15

4 263 802.20

11 262 898.15

68.25

13.89

14.08

3.79

100.00

1940

数额

164 380 154.85

15 132 021.16

34 047 665.53

16 064 352.95

229 624 194.49

71.59

6.95

14.82

7.00

100.00

资料来源:张绍言:《合作金融概论》,上海:中华书局1944年版,第58页表格。

 

(三)合作贷款质量之低劣及合作金库的迅速衰退

抗战初期,突击设立之合作组织,普遍质量低下,信誉不保。另一方面,合作金库贷款资金,实际来源于政府拨款,处于无人负责状态,加之国民政府将合作贷款发放数额作为考核地方政绩指标,造成地方政府及国家行局单纯追求贷款规模扩大,对贷款对象之审查、贷款用途之监督,流于形式。其结果,造成大多数贷款有贷无还,不良贷款比率畸高。兹谨以合作贷款规模最大之四川省为例,观察当时贷款损失情况。1937-1941年间,逾期贷款比率在62%以上,1942年有所下降,但仍在半数以上。

 

表5        四川省农业合作贷款逾期率统计表(1937-1942)

年别 放贷总额(元) 逾期贷款总额(元) 逾期比例(%)
1937 1 149 419 1 149 419 100
1938 10 515 658 7 259 173 69
1939 27 085 473 16 922 981 62
1940 64 404 801 40 168 520 62
1941 111 216 685 69 487 839 62
1942 147 379 478 76 919 858 52

资料来源:根据四川省政府统计处编:《四川省统计提要》(民国卅四年辑),四川省政府统计处1945年版,第59页数据整理。

注:1937年逾期贷款比率过高为1938年春川省发生严重旱灾所致。

 

由于坏账严重,经过二三年粗放经营,至1941年时,提倡股资金已消耗殆尽,如贵阳县金库1941年始就已经无款可放。据社会部对浙江、四川、江西、湖南等14个省市454所合作金库的调查,至1942年,全国半数以上合作金库均停业或被动委托银行代办,如四川的县合作金库被动合并于银行分支机构者已达24库,被动委托办理者32库,仅剩余71库独立经营。甘肃合作金库数量本来不多,而被动合并者达11处,委托银行办理者4库,所余者仅2库。其他广西、湖南、湖北、浙江等省,被动合并或委托者均达半数左右。[22]而且,经合作金库发放之农业贷款,多数未能用于农业生产,而被农民单纯用于消费,甚至被地方乡绅或官吏转化为新高利贷资金,国民政府希图以合作贷款促进农业生产的计划失败。同时,1941年以后,在连年战争及自然灾害打击之下,国统区粮食大幅减产,由此引起粮价上涨。同时,军费开支庞大,财政入不敷出,通货膨胀逐渐失控。1941年底太平洋战争爆发,中国外援通道完全断绝,中国原本已岌岌可危的经济更是雪上加霜。

基于以上两方面原因,加之1942年起国民政府农贷政策由扩张转为收缩,且农贷重点“以直接增加生产为目的”,[23]合作贷款种类及规模均遭大幅度压缩。在紧缩性农贷方针约束之下,各行局逐渐收回对合作金库的提倡股,并严格限制对合作组织的贷款标准,“凡已辅设之各级合作金库,应积极鼓励社员增加社员股金,逐渐收回提倡股,以达成其自有自营自享之目的。”[24]“各级新旧合作组织及其他农民团体之贷款,必须择其组织健全经营合理者优先贷款。”[25]资金来源断绝,合作金库之贷款业务骤然之间陷于困境。继之,国民政府为配合战时统制经济政策,于1942年8月实行国有银行专业化改革,由中国农民银行专业办理农贷业务,其他行局所辅设之合作金库,均转归农业银行统一管理。合作金库归农民银行指导之后,失去独立发展地位,合作贷款停滞,“乃自改归农行辅导以后,形式上虽有合作金库之设置,但实际仅农行之一种附属农贷机构,目前所需开展之消费、分配各种业务,均不贷款。”[26]“再者合作金库因业务紧缩,开支浩大之结果,所有提倡股金及股本金,多亏蚀殆尽,……”[27]到1944年初,全国先后停业的合作金库达292个,为合作金库总数之3/4。[28]营业者也大多业务萎缩,亏损惨重,如广西各县合作金库1941年发放合作贷款16 761 334.83元,1942年降为8 304 524.25元,减少8 456 810.58元,计51.46%,1944年发放合作贷款金额锐减为100元,基本停顿。[29]湖北各县合作金库贷款业务交农民银行代理以后,作为“委托库”名存实亡,据1946年对该省22县库的统计:有13库亏损法币2787.7万元,只有9库盈余25万元。[30]机构设置上,农民银行亦对合作金库进行了大幅度精简,以节省开支,将大部份县合库与各地农行重点办事处合并为代办库,将邻近的县合库纳入代办库之下成为兼办库,合作金库完全丧失独立地位,“自下而上”发展路径归于失败。

二、“自上而下”合作金库制度建设及向国家银行的转化

(一)“自上而下”制度设计及全国合作金库体系的重建

对于前一阶段合作金库制度建设的失败,国民政府将主要原因归结为“自下而上”的发展路径,认为由合作社与合作社联合社组织合作金库,易受制于合作事业发展程度,且县市合作金库由各地方政府监督,缺乏统一筹划,亦为合作金库体系混乱的重要原因。鉴于此,国民政府于1943年重行颁布《合作金库条例》,改革中国农业合作金库制度。与《合作金库规程》相比,主要改变之处有以下几点:第一,将合作金库体系由三级制改为两级制,分别在中央与县市设立,撤销省级库,改为中央合作金库分库,为非独立单位;第二,发展路径改为自上而下,先设立中央合作金库,再辅设县市合作金库;第三,进一步上收对合作金库的控制权,指导监督机构由各级政府改为中央合作及金融主管机关。《条例》第3条规定,“合作金库受合作及金融主管机关监督指挥,中央合作金库及其分支库之设立,应呈请中央合作及金融主管机关备案。县市合作金库之设立,应向各县市政府登记,并经中央合作金库核转中央合作及金融主管机关备案。”[31]所谓“金融主管机关”在当时系为代行中央银行职能之四联总处,之后改为中央银行;第四,合作金库股金主要由国家行局认购。《合作金库条例》规定,中央合作金库资本6 000万元,其中5 000万由国库及国家银行认购,其余才由“各省市政府、各县市合作金库、各级合作业务机关、各合作社团及县以上各级合作社认购。”[32]第五,实现政府对合作金库绝对人事控制。合作金库设理事会,理事25人,其中13人由中央合作及金融主管机关选派,其余由各认股单位选举。理事会人员选派与认股办法相联系,使得合作金库从资金到人事,全部受国民政府及国家银行控制,转化为国家金融机构。

受战争影响,中央合作金库迟至1946年11月才告成立。新成立的合作金库股本6 000万元,由国库一次拨足3 000万元。中中交农四行各认股500万元,共2 000万元。其余1 000万元由各省(市)政府及各县合作金库、各县合作业务机关、各县合作社团及县级以上合作联社分别认购。[33]中央合作金库成立之后,即迅速在全国设立分支机构,同时将原有各省合作金库改组为分库。在政府推动下,至1948年短短两年时间,即在全国范围设立15省市分库,22处支库,另设分理处56个单位,且为办理农业贷款之便利,又成立机动性工作站30单位,此外,为方便资金调拨及实物采购,于上海设立信托部,至1948年8月,中央合作金库拥有各类分支机构共计123单位,分布于全国40省市,详细情况见表6:

 

表6       中央合作金库分支机构一览表(1948年8月)

机构名称 简称 开业日期 机构名称 简称 开业日期 机构名称 简称 开业日期
上海分库 沪库 1947.1.6 归绥支库 绥库 1948.5.24 延安分理处 延分处  
东北分库 沈库 1947.3.15 汕头支库 汕库 1948.5.28 樊城分理处 樊分处  
河南分库 豫库 1947.2.5 贵阳支库 筑库 1948.7.5 襄城分理处 襄分处  
北平分库 平库 1947.1.4 梧州支库 梧库 1948.5.12 温州分理处 温分处 1948.5.5
河北省分库 津库 1947.3.21 厦门支库 厦库 1948.7.26 上新河分理处 上分处 1948.4.21
山东省分库 济库 1947.3.23 杨州分理处 江分处 1947.5.15 嘉兴分理处 木分处 1948.6.17
陕西省分库 陕库 1947.8.8   瀋分处 1947.3.15 绍兴分理处 绍分处 1948.4.28
湖北省分库 鄂库 1947.6.12 宿迁分理处 宿分处 1947.9.11 丹阳分理处 丹分处 1948.4.26
广东省分库 粤库 1947.11.1 嘉定分理处 嘉分处 1948.1.5 广州南关分理处 南分处 1948.4.26
四川省分库 川库 1948.2.5 徐家汇分理处 汇分处 1947.8.25 泸县分理处 泸分处 1948.6.1
湖南省分库 湘库 1948.7.3 下关分理处 下分处 1947.8.18 屯溪分理处 屯分处 1948.6.10
甘肃省分库 甘库 1948.5.21 济宁分理处 济分处 1948.3.1 遂宁分理处 遂分处 1948.7.3
江西省分库 赣库 1948.6.1 宝鸡分理处 宝分处 1948.6.8 北平西城分理处 西分处  
福建省分库 闽库 1948.5.20 三原分理处 原分处 1948.1.27 涿县分理处 涿分处 1948.7.9
广西省分库 桂库   江宁分理处 宁分处 1948.3.1 福州南街分理处 福分处  
青岛支库 青库 1947.3.21 吴江分理处 吴分处 1948.1.22 江苏东海县新浦分理处 新分处  
徐州支库 徐库 1947.2.1 包头分理处 包分处 1948.1.8 上海信托部 信部 1947.3.25
泰县支库 泰库 1947.2.16 大同分理处 同分处 1947.12.1 信托部驻汉口办事处 信汉处 1948.2.25
锦州支库 锦库 1947.1.6 内江分理处 内分处 1948.6.24 信托部驻青岛办事处 信青处 1948.3.12
蚌埠支库 蚌库 1947.4.21 常德分理处 常分处   信托部驻广州办事处 信粤处 1948.2.2
宁波支库 鄞库 1947.7.5 万县分理处 万分处   信托部驻西安办事处 信陕处 1948.3.1
淮阴支库 淮库 1947.1.15 衡阳分理处 衡分处   信托部驻重庆办事处 信渝处 1948.3.11
开封支库 汴库 1947.8.26 咸宁分理处 咸分处   信托部驻天津办事处 信津处 1948.1.23
无锡支库 锡库 1947.9.3 江宁县板桥工作站 板桥站 1948.5.1      
芜湖支库 芜库 1947.8.25 辽阳支库 辽库 1947.2.10      
张家口支库 奉库 1947.8.18 安东支库 安库 1947.5.20      
南通支库 通库 1947.8.9 许昌支库 许库 1947.8.1      
沙市支库 沙库 1947.1.12 禹县分理处 禹分处        

资料来源:上海市档案馆藏档案Q70-3-19。

注:辽阳支库、许昌、禹县支库因战事暂停营业;安东支库因战事撤退;延安分处、樊城支库、襄城分处因战事暂缓筹设或成立

 

1948年下半年以后,国民党在军事上接连失利,其在东北、华北、中南地区的合作金库大量停办或转移,同时在南方国统区继续设立新的合作金库,至1949年3月,合作金库仍拥有各级分支库及分理处等分支机构达54处。

至南京国民政府倒台前夕,中国已经建立起覆盖全国的合作金融体系,但这个所谓的“合作金融”体系,其股本构成全部为国库拨款与国家银行出资,行政上归财政部和社会部指挥监督,业务上由四联总处指导,并成为“四行二局一库”国家垄断金融体系的组成部分。与其他国家银行不同之处仅仅在于,中央合作金库的贷款对象以兼营合作社、专营合作社、各级联合社及合作业务机构为主。对此种模式,寿勉成在上海分库成立周年训词中曾予以肯定:“本库是国家银行之一,组织体系采自上而下,完全配合目前国家政策,以推行全国合作事业,因为本库确具有国家银行的地位,组织发展,业务经营自易着手,如采取由合作社联合组织设立,业务自不如现在如此容易发展。”[34]

(二)金融当局对合作贷款的严格监控与合作金库自主性的完全丧失

除股本主要由国家行局购买以外,合作金库之贷款资金,亦主要由四联总算处逐月以透支形式拨付,再由中央合作金库按照计划,向各省区之合作社、合作联社及其他合作组织分配额度。合作贷款种类、贷款区域及贷款额度等各方面,均处于中央银行及四联总处的严格管理与监督之下,“每期贷款拨放后,中央银行及四联总处须派员抽查,如放款不确实,贷放误农时,成果无把握,甚或移放他处,则以后各期即不续拨。”[35]此外,对贷款额度及贷款区域等方面的变更权,亦要听命于四联总处,中央合作金库仅在同省份同种类范围内有调整权,对涉及跨省跨种类等整体事宜,则须经四联总处核准,合作金库无权自行决定。1948年,针对部分省区申请增加贷款额度,四联总处回复称,“……额度有限,且未便以一隅关系牵动全盘计划,一经变动,困难殊多。且除同种类同省区之贷额得由管辖库统筹,前经函达有案外,其不同种类或不同省区之贷额,如额度变更,须得主管部及四联总处之同意,尤非本库所能决定。”[36]由此,中央合作金库的合作贷款业务完全变为国家农林政策的推行渠道,需要严格按照国家农林政策需要,制定贷款计划。中央合作金库订定之《三十七年度农业土地金融贷款计划书》称,“本年度农业及土地金融贷款业务方针,系参酌农林地政两部工作计划,及中美农业技术合作网之建议而订定,以期与政府之政策相配合,……”[37]

在中央银行及四联总处的监控及资金支持之下,合作金库严格按照国家农贷计划,分区域发放合作贷款,异化为国民政府农贷政策的执行机构,其“合作金融”性质丧失殆尽。此期间,由于有国家资金支持,合作贷款规模迅速扩大,1947年1至12月,贷款数额从12亿元增至近80亿元,增长6.8倍,贷款社数累计达1338个。[38]1948年达3万亿元,贷款区域覆盖全国20个省,形成农业贷款的新高峰。

(三)“合作”性质的弱化及向国家银行的转变

合作贷款业务的膨胀,并不能表明合作金库已经成为中国农业合作事业的专业金融机构。事实上,合作金库既未能单独承担合作贷款职责,亦未将合作贷款作为其单一甚至主要业务。

首先看合作贷款。1942年以后,合作金库名存实亡,合作贷款主要由中国农民银行承担。中央合作金库建立以后,四联总处对中国农民银行在农贷领域的分工,以“7种农业改良工作,即农业机械、肥料、种籽、除害、制造、运送、防灾等金融为主要业务”,[39]停止其合作贷款业务。但实践中,中国农民银行仍继续以合作社为贷款对象,1946、1947两年,中国农民银行合作贷款比例分别为35%与28%,为该行第二大贷款业务。而合作金库除合作社外,亦向农会等非合作性质组织发放贷款。故两家机构在农贷业务上并未有清楚分工,主要依靠协商办法,划分区域进行。《中央合作金库1948年度办理农业合作贷款须知》规定,“本库发展与中国农民银行商定,分别贷放及共同贷放区域另案通知,如事实上有调整必要,可就近与农行洽商,再报总库。又本库与农行均未规定之粮贷、棉贷、烟贷区域,如有必要,亦可酌贷,但应与农行配合并报总库核示。”[40]实际上,由于中国农民银行实力胜于合作金库,对于合作贷款的发放,不论从贷款规模抑或贷款区域,都远远超过合作金库,成为中国第一大合作贷款机构。而合作金库作为名义上的专业合作金融机构,反居于农民银行之下。至1948年上期,中国农贷实际透支额87 346.58亿元,其中农民银行负担65 762.07元,占比75.3%,中央合作金库负担21 584.51亿元,占比24.7%;实际贷放额84 195.73亿元,其中农民银行负担66 971.19亿元,占比79.5%,中央合作金库负担17 224.54亿元,占比20.5%。[41]从服务区域看,农民银行贷款区域也远远超过合作金库,由于篇幅所限,兹仅以农业贷款之两个最主要领域——粮食贷款与棉花贷款分区情况观察。

 

表7     中国农民银行与中央合作金库农贷区域划分表(1948年3月20日)

贷款种类 省别 中国农民银行 中央合作金库
 

 

 

 

 

 

 

 

 

 

 

江苏 南京市、江浦、钱塘江、武道、无锡、吴县、昆山、高邮、江都、铜山、常熟、兴化 江宁、丹阳、松江、淮阴、青浦、宝山、宿迁、萧县、东台
安徽 芜湖、蚌埠、凤阳、怀远、宿县、当涂、铜陵、合肥、巢县、和县、泗县、灵壁、五河 宣城、滁县、盱眙
湖南 长沙、衡阳、岳阳、衡山、益阳、常德、祁阳、沅江、邰阳、汉寿、宁乡 湘潭、湘乡、济阳、醴陵
四川 成都、绵县、广汉、宜宾、合川、北培、万县 波县、江津、巴县
广东 从化、南海、三水、鹤山、赤汉、东莞、宝安、潮阳、揭阳、恩平、开平、台山、新会、中山、顺德、普宁  
陕西 南郑、沔县、西乡、大荔、朝邑、渭南、浦城、宝鸡、武功、扶风、凤翔、三阳、临潼、长安、兴平  
河南 开封、中牟、商邱、宁陵、郑县、广武、荥阳、洛阳、偃师  
山西 太原、阳曲、文水、榆次、太谷、祁县、平遥、公休、晋源、水到渠成、交城、忻县、徐沟、孝义  
河北 天津、宛平、大兴、唐山、清苑、宁河、昌黎、通县、武清、浭阳、滦县  
 

 

 

 

 

 

 

 

江苏 南京市、江宁、江浦、乌江、铜山、丰县、宝山、奉贤、上海、上海市、嘉定、萧县、沛县、宿迁、南汇、江阴 南通、海阴、如皋、东台
浙江 萧山、绍兴、余姚、慈溪 镇海、定海
湖北 汉阳、松滋、枝江、公安、天门、潜江、隋县、襄阳、枣阳、目忠、江陵 汉川、沔阳
湖南 澧县、华容、南县、安乡、沅江 常德、桃源
陕西 长安、三原、西安市、宁县、咸阳、渭南、高陵、泾阳、干县、醴泉、华县、华阴、富平、大荔、朝邑 兴平、盩厔、临潼、三原、长安
河南 洛阳、陕县、垫县、灵宝、□乡、偃师、宜阳、伊川 郑县、广武、汜水
河北 通县、浭阳、天津、武清、安次 大兴、定兴、涿县
山东 长清、曹县、定陶、荷泽 历城、昌乐、潍县
安徽 合肥、南陵、□昌、寿县、泸江、怀宁、东流、望江、贵池、阜阳、颖口、太和  
江西 安义、清江、新淦、永新、东乡、吉安、九江、高安、永休、湖口、彭泽、在、浮梁、鄱阳、临川、乐平  
四川 南充、蓬溪、遂宁、潼南、乐至、奉节、阆中、南部、简阳、荥县、巴中、仪陇、射洪、三台、盐亭、牛江、绵阳、江油、德阳、广汉、华阳、华寿  

说明:农田水利及农仓贷款配合粮食贷款区域办理。

资料来源:根据上海档案馆藏,档号Q70-3-52-225表格整理。

 

根据《合作金库条例》,合作金库须“以专营或兼营之各级合作社、合作社团,及合作业务机关为限”。[42]按此规定,合作金库应为合作组织之专业金融机构。但实际上,各地合作金库均兼营普通工商金融业务。合作金库合法经营工商金融的理论依据,源自其吸收外部存款。原则上合作金库贷款资金由四联总处(1948年以后为中央银行)拨付,但因财政困难,中央银行实际拨款往往少于预定计划,剩余部分只能由中央合作金库先行垫款。如1948年3月,按四联总处农业土地金融贷款计划,总共应向合作金库透支4 090亿元,但实际透支数额仅为3 805亿元,其余由中央合作金库自行筹集资金,先行垫放,[43]这给了合作金库合法吸收外部存款的理由。各地合作金库的普遍作法是,对中央银行所拨之合作专款,均用于合作贷款;对普通存款,则用于其他贷款。[44]对这种现象,中央合作金库均予以默认,但仍试图加以约束,其所订之《合作金融四年计划》,要求各分库以合作贷款为主,第一年合作贷款至少应占全部贷款之60%,以后应逐渐增加,至计划完成时应占90%。[45]但由于合作贷款利率低,周期长,无利可图,同时因第三次国内战争影响,合作事业发展受阻,合作金库对合作贷款向抱消极应付态度,合作贷款占比非常之低。据1947年11月中央合作金库第一次库务会议报告,该年4、5、6三个月合作贷款中,合作贷款占比分别为26.48%、24.20%、70.56%。[46]河北分库1947年12月份合作放款仅为非合作放款之34.2%。[47]北平分库1947年元月份合作放款占比54.56%,之后逐月下降,2月份43.62%,至6月份降至31.81%。[48]广东分库于1947年11月成立,适逢国民政府推行紧缩金融政策,全面禁止国家银行发放贷款,故在成立半年时间内,广东分库均未进行农业合作放款,而主要从事汇兑、押汇、活期透支等周期短、见效快的短期金融业务,迟至1948年5月,才开始办理合作放款,时间上位于各类资产业务之末。其固然有国民政府限制贷款的因素,但也反映了合作金库对于农业合作放款的消极态度。开办之后,五、六两月合作放款在资产总额中占比分别为19%与29%,8个月总计占比仅18%,[49]居绝对劣势。而对无风险的汇兑及保险代理等商业银行业务,则极为热衷,汇费收入成为各地合作金库最主要的利润来源。以汇兑业务比较突出的广东分库为例,该库从成立时起,就一直将汇兑业务作为最主要业务,截止1948年6月底,汇出款项约2 425.24亿元,汇入款项2 542.69亿元,按当时10‰的汇兑手续费计算,广东分库赚取49.68亿元的收入(约合美金10481.01元)。(以1948年6月美元对法币的平均汇率(1:474000)为标准)[50]在物价失控,投机盛行的市场环境下,合作金库不惜动用巨额资金,囤积居奇,大肆投机,助推市场混乱,完全丧失了合作金融的性质。

三、国民政府时期合作金库制度探索与失败的思考

合作金融为合作事业成功发展之基础与关键。20世纪三四十年代,国民政府为改变农业合作事业过度依赖商业金融的现状,探索建立以合作金库为核心的独立合作金融体系,这种思路本身值得肯定。但历经十多年之后,国民政府投入巨额资金,耗费大量精力建立起来的合作金库,却并实现“自有、自助、自享”的合作金融目标,甚至不是一家专职的农业金融机构,而是一个高度依赖与听命于政府,兼营工商信贷与投机的国家银行。合作金库体系是国民政府在大陆执政期间,探索建立合作金融制度的最后尝试。合作金库性质的异化,标志着国民政府主导之合作金融事业的最后失败。之所以会有如此结局,主要原因在于合作基础的薄弱,政府的过度干预,以及合作金融目标的偏离。

农业合作金融是为农业合作组织及社员提供贷款支持,帮助农民摆脱商业金融与高利贷剥削,保证合作组织持续发展的金融形式。其与商业金融的最大区别,在于非盈利性与互助性。从国际范围看,合作金融资金主要来源于社员所购股金及社内存款,较少吸收社外存款。从这个角度讲,合作金融的发展必须要以高质量的农业合作组织,充足的社内资金积累,以及发达的合作业务为前提。但1937年以后,中国的农业合作组织几乎全部为在政府强制力量推进下,突击设立。合作社内部几无资金积累,难以为合作金库提供资金支持,这使得合作金库难以实现资金的自主,而依赖于国家行局的提倡股与贷款支持。资金上对国家行局的高度依赖,成为合作金库丧失独立性的经济原因。

合作质量低下,社员缺乏合作意识,亦是导致合作金融质量低劣的重要原因。国民政府为达到在极短时间普及农业合作组织的目的,放弃对入社社员资格的任何考察,大多数农民甚至对合作社性质一无所知,就仓促入社。1942年以后,国民政府将农业合作事业纳入县政建设,农业合作社成为一种农村基层政权组织,全部农民强制入社,合作组织完全丧失能动性。而地方官员利益目标与合作社自助、互助目标的严重偏离,又使得合作管理制度流于形式,成为地方政府控制农村的新型政权组织,变异为地方劣绅及黑恶势力剥削农民的工具。合作社质量的低下,直接影响到合作贷款的运用及归还。多数合作社贷款被地方劣绅或官员截留,挪作他用,甚至转化为新高利贷,合作贷款反而成为地方新高利贷的资金来源。另一方面,抗战初期,国民政府为扩大农贷,保证抗战军需,在没有有效风险防范机制的情况下,组设大批合作金库,拨付巨额资金,发放合作放款。这使得贷款资金处于无人负责状态,国家行局为完成贷款任务,盲目追求贷款数量,忽视贷款质量,在发放贷款时,既未有华洋义赈会时期完善的制度保障,又不能尽到商业银行对于贷款之谨慎,致使大量国家资金完全暴露于风险之下,形成贷款供给环节的致命缺陷。

呆滞贷款率畸高,不仅使得合作金库贷款资金难以为继,同时也使国民政府丧失了通过合作金库与合作组织扩大农贷,促进农业生产的信心,进而对收缩对合作金库与合作社的贷款政策。资金来源断绝,又导致合作金库贷款业务急剧衰退,形成恶性循环。其结果,形成合作金库亏损严重,大批停业,名存实亡,距其建立独立合作金融系统的目标有渐行渐远之势。

合作金库第一阶段的失败的根本原因,原为国家强制性制度供给无效性的体现。但国民政府却错误地将其归结为自下而上发展路径,政府制度供给不足。因此之后的步调,是一步步收紧对合作金库的控制力,改为自上而下发展路径,完全摒除竞争因素,最终虽然得以建立形式上比较完善的合作金库体系,但已完全变异为国家银行性质,距最初的建立独立合作金融体系的目标相去甚远。这种结局,亦是由于国民政农业合作事业发展方向的根本扭曲所至。由于1942年以后,由于国民政府已将合作组织纳入县政建设,成为政府控制乡村社会的基层政权组织的一部分,而非原来意义上的农民互助合作组织。因此,合作金库完全受政府控制,执行国家农贷政策,也是势所必然。而1946年以后,国统区物价飞涨、投机盛行、市场失控的混乱经济秩序,进一步将合作金库推向投机歧途,舍本逐末,最终变异为“四不象”的国家银行机构。

 

 

 

 

 

 

The exploration and failure of cooperative treasury system

in National Government period

KANG Jinli

( School of Economy and Mangement, Shijiazhuang Tiedao University, Shijiazhuang, 050043, Hebei, China )

Abstract: In National Government period, to avoid kinds of diseases originated from excessively depending on business finance, and on the other hand, to fill the urgent need of Anti-Japanese War, National Government explored to fund cooperative finance system which taking cooperative treasury as centre. But as the cooperative basis being too weak, also as government institution compulsory system supplies being inefficient, cooperative loan quality was very low, so that cooperative treasury couldn’t make a continuous development. National Government attributed the failure in the first phase to government’s short of controlling force . So in the second phase, National Government changed development route, controlling financial treasury completely. That leaded financial treasury to lose its independence totally and became the total of government loan policy. As a result, National failed to attain its objective of funding independent cooperative finance system.

Key words:  Republic of China    Cooperative treasury    system    agriculture loan

 

 



[作者简介]康金莉,石家庄铁道大学经济管理学院经济系副教授,硕士导师,石家庄市,050043,邮箱:kangjinli2004@126.com

* 本文为2010年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一般项目(项目编号:10YJC790118);2012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项目(项目编号:12FJL006)的阶段成果。

[①] 张绍言:《合作金融概论》,上海:中华书局1944年版,第85页。

[②]潘标:《奋进与困境:抗战时期浙江省合作金库研究》,《浙江学刊》2012年第1期;

[③]成功伟:《抗战时期四川农业合作金融体系初探》,《社会科学研究》2010年第6期;《合作运动中的“不合作”

——抗战时期的川省合作指导室与县合作金库之间的矛盾》,《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1期。

[④]龚关:《合作金库的辅设问题探究》,《贵州财经学院学报》2011年第6期。

[⑤]李顺毅:《资金来源结构与合作金库的发展——基于抗战时期农村金融的考察》,《民国档案》2010年2月。

[⑥]魏本权:《试论近代中国农村合作金融的制度变迁与创新》,《浙江社会科学》2009年第6期。

[⑦] 《中国国民党抗战建国纲领》第18条,1938年4月中国国民党临时全国代表大会通过。参见晋察冀边区国大代表选举委员会编:《宪政问题参考资料 第1集》,晋察冀辖区国大代表选举委员会1946年版,第125页。

[⑧] 《合作金库规程》第6条。1936年12月18日实业部令公布。参见《广东省政府公报》1937年第357期,第10页。

[⑨]《合作金库规程》第12条。参见《广东省政府公报》1937年第357期,第12页。

[⑩]《合作金库规程》第7条参见《广东省政府公报》1937年第357期,第11页。

[11] 《合作金库规程》第18条。参见国民政府主计处统计局编:《经济法规汇编 第二辑》国民政府主计处统计局1938年12月版,第28页。

[12] 《合作金库规程》第6条。1936年12月18日实业部令公布;1938年2月23日修正。参见国民政府主计处统计局编:《经济法规汇编 第二辑》国民政府主计处统计局1938年12月版,第25页。

[13] 朱斯煌:《民国经济史》,上海:银行学会、银行周报社1948年版,第19页。

[14]台湾教育部编:《中华民国建国史 第4篇 抗战建国2》,台北:国立编译馆1990年版,第1127-1128页。

[15] 张曼茵:《中国近代合作化思想研究 1912-1949》,上海书店出版社2010年5月版,第275页。

[16] 中国合作事业协会编:《抗战以来之合作运动》,中国合作事业协会1946年版,第46页。

[17]中国合作事业协会编:《抗战以来之合作运动》,第44页。

[18] 姚公振:《中国农业金融史》,中国文化服务社,1947年11月版,第320页。

[19] 四川省合作金库编:《四川省合作金融年鉴》,四川省合作金库1938年版,第21页。

[20] 四川省合作金库编:《四川省合作金融年鉴》,四川省合作金库1938年版,第21页。

[21] 农本局研究室编:《中华民国二十八年农本局业务报告》,农本局研究室1940年版,第48页。

[22] 陈颖光、李锡勋:《合作金融》,重庆:正中书局1945年版,第29页。

[23] 姚公振:《中国农业金融史》,中国文化服务社1947年11月版,第303页。

[24] 姚公振:《中国农业金融史》,第304页。

[25] 姚公振:《中国农业金融史》,第305页。

[26] 《湖北省三十二年度合作事业工作报告》,社会部合作事业管理局编:《三十二年度各省市合作事业工作报告》社会部合作事业管理局1943年版,第26页。

[27] 《湖北省三十二年度合作事业工作报告》,社会部合作事业管理局编:《三十二年度各省市合作事业工作报告》社会部合作事业管理局1943年版,第26页。

[28] 陈颖光、李锡勋:《合作金融》,第24页。

[29] 郑家度编著:《广西金融史稿》(上册),桂林:广西民族出版社1984年版,第348页

[30] 湖南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编:《湖南省志.金融志》,北京:中国文史出版社2007年版,第307页。

[31] 朱斯煌主编:《民国经济史》,第559页。

[32] 《合作金库条例》第7条。参见:朱斯煌主编:《民国经济史》,第559页。

[33] 《中央合作金库章程》第5条。参见朱斯煌主编:《民国经济史》,第568页。

[34] 《合作金融成功之因素》,寿勉成1948年1月6日在上海分库成立周年纪念会训词。上海档案馆藏档案:Q70-3-1。

[35] 《中央合作金库1948年度办理农业合作贷款须知》第2条,上海档案馆藏,档号Q70-3-52-13。

[36] 《中央合作金库通函 业通字第191号》,上海档案馆藏,档号Q70-3-52。

[37] 《三十七年度农业土地金融贷款计划书》,上海档案馆藏,档号Q70-3-52-195。

[38] 行政院新闻局编:《中国合作事业》,行政院新闻局1948年版,第55页。

[39] 寿勉成:《我国合作金库之沿革与将来》,朱斯煌主编:《民国经济史》,第20页。

[40] 《中央合作金库1948年度办理农业合作贷款须知》,上海档案馆藏,档号Q70-3-52-13。

[41] 《三七年上半年度农贷报告》,四联总处秘书处编印,1948年7月,第40页。转引自魏本权:《试论近代中国农村合作金融的制度变迁与创新———以合作金库制度为讨论中心》,《浙江社会科学》2009年第6期。

[42] 《合作金库条例》第17条,朱斯煌主编:《民国经济史》,第560页。

[43] 《中央合作金库1948年度贷款计划书》,上海档案馆藏,档号Q70-3-52-77。

[44]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分行金融研究所《北京金融志》编委会办公室编:《北京金融史料 银行篇 六》,北京市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研究所1992年版,第482页。

[45] 《合作金融四年计划》,第10页,广东省档案馆馆藏,中央合作金库广东省分库全宗,档号42-l-253。

[46]陈岩松:《中华合作事业发展史》,台北:商务印书馆,第328页。

[47] 郭凤岐总编辑,刘兆福主编,天津地方志编修委员会编著:《天津通志.金融志》,天津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233页。

[48]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分行金融研究所《北京金融志》编委会办公室编:《北京金融史料 银行篇 六》,第607页。

[49] 《中央合作金库广东省分库三十七年度上期业务报告》,广东省档案馆馆藏,档号42-1-96,第38页。

[50] “每周商情统计表”,《经济周报》,第6卷,第25期,第52页;第7卷,第l、2期,第35一37页。

《中国经济史研究》2014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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