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河蒙地永佃制下的土地经营和佃农生计

  

内容提要:热河蒙地永佃制下的地权和佃权分离彻底,佃权的买卖、流动相当自由,但佃权的占有和使用基本一致。随着佃权的不断集中,雇工或雇工性耪青经营,成为永佃农土地经营的重要模式。这是热河蒙地永佃制及其经营模式的显著特点。日伪统治时期,这种经营模式基本延续下来,但由于日本帝国主义疯狂侵略和残酷劫夺,特别是推出强迫种植鸦片、高额征收“禁烟特税”的毒害政策,蒙汉和各族人民的心身惨遭戕害,农业生产被破坏,大小永佃农入不敷出,急剧均贫化,最终永佃农和蒙人地主都被推到了饥饿和死亡线上。

关键词: 蒙地永佃制  土地经营  日本侵略  鸦片种植  均贫化

 

热河蒙地永佃制是在清代前期蒙地开垦过程中形成和发展起来的,永佃制的形成途径与关内地区大同小异,但发展变化和农业经营模式有自己的特点。在蒙地永佃制的发展变化过程中,无论永佃农内部贫富分化,还是地主富户兼并,佃权的占有和使用是基本一致的,既未出现佃权和地权的重新归并,也很少发生佃权同生产经营者分离、佃权由土地使用权向收租权的演变。在大量存在家工细小经营的同时,一些佃权集中的地区或村落,较大面积的雇工或雇工性耪青经营,是蒙地永佃农土地经营的重要或基本模式。这是热河蒙地永佃制及其农业经营模式不同于其他地区的显著特点。日伪时期,上述农业经营模式基本延续下来,但由于日本帝国主义疯狂侵略和残酷劫夺,并像玩魔术一样,将原来永佃农缴交蒙人地主的地租,绝大部分变成“国家税”、“地方税”,收入各级日伪政权的囊中。尤其是日本侵略者推行强迫种植鸦片、高额征收“禁烟特税”的灭华政策,使蒙汉和各族人民的心身惨遭戕害,农业生产被严重破坏,粮食极度匮乏,永佃农普遍入不敷出、度日维艰。最后,大小永佃农和蒙人地主都陷入均贫化和赤贫化的境地,被推上了饥饿和死亡线。

学界有关热河蒙地和蒙地永佃制方面的研究,绝大部分集中于蒙地开垦,有论文40余篇,时段基本限于清代;少数论及移民、地权分配、租佃制度、民族关系、社会变迁等,涉及面略广,但有待深入。[①]至于热河永佃制下的农业经营,特别是日伪时期蒙地永佃农的土地经营和经济状况,几乎是一个空白。本文主要利用日伪“地籍整理局”的调查材料,重点考察蒙地永佃制下的佃权分配和土地经营,特别是日伪时期的永佃农家庭收支和急剧均贫化,旨在揭露日本侵略者对热河蒙地永佃农和蒙汉人民犯下的反人类罪行。

 

一、蒙地开垦和永佃制的形成

 

热河地区的蒙地永佃制,是在清代前期的土地开垦过程中形成的。

热河是蒙古族聚居而又邻近中原的地区,土地开垦比蒙古族聚居的其他地区要早。清代以前,已有汉族商人、工匠、农民前往经商、做工或垦种土地。不过,人数不多,规模不大,那里基本的生产活动仍然是游牧。清王朝建立后,由于“旗”的建立,划分和固定了牧地范围,不但使牧地的使用较为有计划和合理,有利于畜牧业的发展,而且使各旗可以召佃开垦;同时,由于蒙旗王公贵族经常进京朝觐、经商,一方面对货币的需求量急剧增加,另一方面也看到和了解关内农业生产状况,认识到农业经营或农牧并重比现有的单纯游牧有更高的收益,从而要求利用牧地或荒地进行农业生产以增加收入,解决财政困难。

清政府出于保护蒙古牧地和防止蒙汉两族人民过分密切联系的双重目的,对蒙旗王公贵族招垦和内地农民入蒙佣工种地的活动是限制的。如垦民必须持有理藩院或户部发给的执照(康熙年间规定每年限发执照800张),必须春往秋返,不得跨年度滞留,执照一年一换。后来,要求领照或非法入蒙垦民数量增多,并逐渐由春往秋返改为长期定居,清政府又限制蒙汉两族人民通婚和混杂居住,[②]甚至几次完全禁止汉族农民入蒙垦地、佣工 。[③]但是,每当关内发生自然灾害,清政府为了减少关内难民,缓和阶级矛盾,又往往暂时放松对蒙地开垦的限制,甚至动员关内贫苦农民入蒙谋生。雍正元年至二年(1723-1724),山东、直隶一带发生饥荒,清政府为了赈济,采取“借地养民”的措施,下令热河蒙旗各部收容关内难民。

热河蒙地的较大规模开垦,早的始于顺治或康熙初年,晚的始于乾隆年间。丰宁县、喀喇沁左旗(建昌县)、喀喇沁中旗,开垦最早。据说丰宁县在顺治年间,已有蒙汉人从事农耕,康熙十年(1671)后已有王公旗人招募汉民佃户垦种。[④]喀喇沁左、中两旗,汉民佃农开垦的时间大约也在顺治年间或康熙初年。翁牛特右旗(赤峰县)和土默特左旗(阜新县)较晚,大约开始于康熙三、四十年代。据说康熙四十年(1701),和硕温格公主下嫁翁牛特右旗郡王,该旗水地村及大庙附近部落的土地被指定为该公主的“脂粉地”,从而开始了这些土地的垦发。此后,蒙旗贵族也相继夺占部族共有地,招募汉民耕种。同一时期,在土默特左旗,由于一部分被招募修建喀喇庙的汉族工匠、役人,工程完结后未回原籍,就地从事农耕,开始了这一地区的土地开发。土默特右旗(朝阳县)的南部地区,康熙年间也已有汉族佃农从事开垦,并逐渐向北部推进。到乾隆初年,除最北部外,大都已开始垦发。喀喇沁右旗(建平县)、翁牛特左旗(乌丹县)和敖汉旗(新惠县)的蒙地开垦,基本上是从乾隆年间开始的。[⑤]

随着土地的开发,热河地区的经济逐渐由原来的单纯游牧转化为主牧从耕或半牧半农,甚至完全农耕化。土默特左旗早在康熙后期已发展为主牧从耕和半牧半农。[⑥]乾隆八年(1743)弘历东巡,在经过敖汉旗时,曾赋诗描绘两旁的情景说,“渐见牛羊牧,仍欣禾黍丰”。[⑦]可见当时这一地区已经是半牧半农了。太平天国战争后,清中央和蒙旗当局,为了增加财政收入,开始了更大规模的蒙地开垦。翁牛特右旗,到光绪初年,蒙古牧民全部变成了农业民。到光绪末年,全旗土地已经开垦无余。[⑧]

土地的开垦导致了土地制度的变化、租佃制度的产生及其向永佃制度的演变。

马克思指出,“在一切社会形式中都有一种一定的生产决定其他一切生产的地位和影响,因而它的关系也决定其他一切关系的地位和影响”。[⑨]由于原来热河地区蒙古族的经济基本上是游牧经济,农业只是零星地、偶然地存在,这就决定了它的土地所有制的基本形式是部族共有制。清代建旗初期,也只是按旗划分牧场范围,尚未形成土地私有制度。随着土地的开垦和农业耕作的推广,以游牧为基础的土地共有制不断遭到破坏,而代之以土地私有制或旗署官有制。

蒙旗王公贵族的占有地及其租佃制出现最早。蒙古族亲王、郡王、扎萨克等上层贵族,率先将一部分公共牧地招募汉族农民开垦,收取地租,充作王府私用;清政府也不时圈占牧地,或充下嫁蒙古的公主嫁妆,或作为对蒙旗王公的赏赐。[⑩]蒙旗王公贵族还利用权势,通过各种手段(包括强迫蒙民“孝敬”)霸占旗内已开垦的土地。所有这些,都成为蒙旗王公的私有地,即所谓“王府地”,亦称“内仓地”。同时,蒙旗公署为了增加财政收入,充裕官用,以官府名义招募汉民开垦,以租息充作旗署官用。这部分土地直接属于蒙旗官府所有,即所谓“官仓地”,亦称“外仓地”。其他闲散王公、台吉、塔布囊以及喇嘛等蒙古上层人物,也都相继仿效,凭借自己的权势,纷纷侵占原来的公共牧地,召佃开垦,成为一家一户的私有地。其占有土地的数量,一般同其权势大小相适应。这些土地分别被称为“台吉地”、“塔布囊地”、“喇嘛地”或寺庙地。

由于蒙地的不断开垦和上层贵族的大肆掠夺,以前下层蒙古牧民可以自由使用的牧地大幅减少,甚至没有了。蒙民生活日益穷困,社会矛盾十分尖锐。在这种情况下,清政府于乾隆十三年(1748)下令,禁止蒙旗王公贵族强占旗下公地招垦收租,并于殷实扎萨克,台吉,官员,公主、郡主等陪嫁内监及喇嘛等名下地内,拨出三分之一,各予该旗穷苦牧民耕种,并将拨地数目造册呈报理藩院。[11]贫苦牧民、箭丁、喇嘛由此分得了若干土地(主要是荒地)。另外,一些在旗署或王府充差的箭丁也可得到一定数量的“份地”。这些土地分别称之为“箭丁地”、“生计地”、“差役地”、“福分地”、“恩赏地”等,由蒙民、箭丁自行招佃收租。

按照清政府的规定,蒙地是不能自由买卖的。清政府允许汉族农民开垦热河蒙地的目的是“借地养民”。这里的“民”既指汉民,也包括蒙民,即所谓“一地养二民”。因为蒙民有地不会种,只得招募汉民垦种交租。热河还有一句谚语:“蒙古养儿当差,汉人种地纳粮(交租)”。因此,热河蒙地的开垦基本上是在封建主佃关系的形式下进行的。清代前期,垦荒汉民除少数归化蒙旗,充当箭丁、差役,或立有战功,获得少量“福分地”、“恩赏地”外,一般不可能取得土地所有权。但是,他们可以通过垦荒、缴价等方式获得对蒙地的永久耕作权。开垦初期,农民是以“耪青户”或普通佃户的身份为蒙旗地主开荒种地,又是春往秋返,因而既谈不上对土地有什么长期使用权,也没有要求这种使用权的迫切性。只是到后来,佃户由流动转为定居,在经济上有所积蓄,才通过押价、购买等方式取得永佃权。有的垦荒农民从垦荒、耪青到获得永佃权,要经过几年、几十年甚至几代的时间。具体途径大致有四种:一是汉族农民给蒙旗王公贵族做工种地,后者以土地耕作权作为工资支付给汉族农民。二是蒙旗公署或王公贵族将大片荒地交给汉人“揽头”,由揽头召佃垦种,垦荒佃农通过向揽头缴价等方式获得永佃权;三是蒙族贫苦牧民、箭丁以“倒卖”、卖契的形式,将土地耕作权卖给汉族农民,保留单纯的收租权;四是在佃农对土地长期耕作或佃权的多次转移过程中,逐渐形成永佃权。随着时间的推移和土地开垦的扩大,永佃制逐渐取代传统租佃关系,成为热河蒙地租佃制度的重要形式。

热河永佃制内部大致分为“小牌地”永佃和“大牌地”永佃两种不同类型。二者因地权性质和地主身份不同,租佃成立、契约形式、主佃关系都有明显差异。作为“小牌地”持有者的箭丁、一般牧民及下层或没落蒙旗贵族,占有的土地数量不多,经济困苦,需要现金往往比佃农需要土地更加迫切,又不谙农业耕作,往往不得不以绝卖或“倒卖”(“捣卖”)耕作权的方式向汉族农民出租土地,租佃契约则称“卖契”或“倒(捣)契”、“倒(捣)卖契”。契约上载明的出卖或出租原因,不外是“手乏不便”、“无钱使用”、“官差紧急”、“当差不凑”、“度日艰难”、“岁月饥馑”之类,佃农所付价款直称“地价”或“契价”。在同佃农的关系中,自然不能以“地主”自居,而是以“卖主”的身份出现。再加上地位卑微、低下,没有权势,也谈不上对佃农有什么超经济强制力。佃农除了按约交租,不受其他任何束缚。主佃关系是一种相对纯粹的契约关系。相反,作为“大牌地”持有者的蒙旗公署、王府、王公贵族,不仅垄断着大部份耕地(可垦地)和牧场,而且在当地有着至高无上的政治权威,对汉族佃农有着强大的超经济强制力。主佃关系的确立,不是以“卖主”的身份出卖土地耕作权,而是蒙旗官府或王府、王公贵族以“招垦”、“招佃”的名义揽佃垦种。文契也不是“倒契”、“卖契”、“倒卖契”,而叫“红契”、“执照”或佃农书写的“承揽字”。佃农为取得土地耕作权支付的代价不称“地价”、“契价”,而是叫做“押荒银”。它具有佃权价格的性质,但更多的是起着保证蒙旗地主地租收入的作用。同时,蒙旗公署、王府、王公贵族通过旗员、仓员、揽头、牌头、催头以及相关机构、人员,对佃农进行严格管束,以维持封建秩序,保证地租剥削。佃农对所租土地的处置权也远不如“小牌地”大。一般只能永远耕作,若要典卖转让,务须报明地主。有的还要定期查丈,以防佃农私自分割、买卖,或变动地界。地租形式和单位面积租额,二者亦有很大差别。“小牌地”大多是钱租,租额一经立契确定,永不增减,当地谓之“死租”;而“大牌地”则以实物地租为主,虽然大部分定有单位面积租额,但地租总额和实际征额往往随耕地面积和收成情况而变化。因为是大面积招垦,对荒地面积只进行毛估,一些契约在确定纳租面积和租额时,通常都要按土质条件打一定的折扣。[12]也有的按实际耕作面积交租,即所谓“见楂(茬)交租”、“随年交租”、“种地交租,抛荒抛租”,“地长租长,地落租落”。此外还有所谓“合租”、“合年交租”,即地主和佃农视年成好坏合议租额。因此,粮租在当地被称为“活租”。

“小牌地”永佃和“大牌地”永佃虽有明显差别,但都有共同的特点:蒙地不能买卖,不会出现因田底权转移而发生买主抢夺佃农耕作权的事件;蒙人不谙耕作,一般不会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不会同佃农争夺土地耕作权,或图谋达至田底、田面重新归并合一,佃农因此丧失佃权或土地耕作的风险较低。蒙地佃权的买卖、流动主要在佃农内部和其他汉人农业生产经营者之间进行。

 

二、佃权分配和永佃农的农业经营

 

热河蒙地永佃制下的佃权分配和永佃农的农业经营,有不同于其他地区的显著特点。

由于蒙民和蒙旗地主一般不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蒙人地主特别是普通蒙民地主对出租土地的掌控相对宽松,永佃农可以不受任何限制地使用和处置土地,热河蒙地,尤其是“小牌地”,所有权(田地)和使用权(田面)的分离相当彻底,土地所有权被称为“租权”、“吃租权”或“租子”,俗云:“蒙古吃租,认租不认地”。[13]永佃制下的蒙地地权是一种纯粹的收租权。相反,佃权则直接称为“地”。永佃农在某种形式上表现为土地“所有者”,既可如同“所有者”一样使用土地,也可像“所有者”那样典当、买卖土地。契约文书除载明买主的纳租义务外,同一般土地买卖文契没有什么区别。[14]

一方面,热河蒙地佃权有着普通农地的外形、称谓和使用权限;另一方面,与热河毗邻或相近的河北、山西、山东一带,人多地少,地权分配饱和,地主、商人纷纷来到热河揽荒、兼并佃权;饱受无地权、佃权之苦的贫苦农民,怀着占有土地或佃权、独立经营的憧憬,来到热河耪地、做工谋生,既为地主、商人、富裕农民提供了廉价劳动力,自己也通过垦荒或攒钱购买佃权。其中少数富裕起来的永佃农,也开始加入佃权的吸纳和兼并行列。随着永佃制发展、扩大,可垦地数量不断减少,热河蒙地佃权兼并日趋激烈,佃权频繁转移,呈现加速集中的态势。到20世纪30年代中叶后,蒙地佃权的集中程度相当高,佃权占有者内部分配亦极不均平。蒙地产权分配的基本状况是:蒙旗地主(包括蒙旗公署和寺庙)占有收租权,汉人地主、商人、高利贷者和富裕农户占有佃权(耕作权),而大多数永佃农不断沦为丧失佃权的直接生产者(如农业雇工等)。日伪机构关于蒙地佃权使用分配资料显示,各村汉人农户中的有地(佃权)户比重,最高90%,最低20%;无地(佃权)户比重,最低10%,最高80%。而且,不论有地户比重高低,有地户内部的土地(佃权)分配,很不均平,大部分土地(佃权)集中在少数大户手中。如喀喇沁右旗边家店村,占农户80%的有地户中,占地(佃权)10顷以上的3户,5顷以上的2户,3顷以上的6户,1顷以上的34户,全村672户、172顷土地中,占地1顷以上45户,占地总面积达133.3顷。虽然有地(佃权)户比重不算太低,但实际上78%的佃权被掌握在不到7.8%的大户手中。[15]敖汉旗四棵树村,全村800户,284顷地, 45%的农户(360户)没有土地(佃权),有地户中,4户“最大地主”各占地六、七顷,以下二、三顷者30户,1顷内外者40户,50亩内外者60户。20亩以下沙荒地的约300户。亦即9%(74户)的农户占有了约50%的佃权。菜园子村1053户,450亩地,“有地户”占40%( 420户),平均每户占有佃权1顷强。有地户内部的佃权分配状况是:20顷2户,10顷以上4户,5顷以上5户,3-4顷13户,1-2顷20户,50亩以上60户,50亩以下200户,10亩以下50户。[16]有佃权1顷以上的44户,占总户数的4%,合计150顷左右,相当总面积的1/3。其余大部分村屯的情况,也大致相仿。这说明了热河蒙地的佃权集中程度。

蒙地佃权的占有和耕种经营,有不同于其他地区永佃制的特点。在一般情况下,佃权的占有者,同时也是生产经营者,蒙地佃权的占有和耕作经营是基本一致的,佃权的基本功能始终是土地耕作权,一般不会蜕变为收租权,不会出现佃权(严格说是用以转租的田面权)占有集中而使用分散的状况。永佃制下的蒙地耕作,既有大量细碎经营,大面积或较大面积的经营也占有相当比重。当然,进行大面积或较大面积的土地经营的不可能是普通永佃农,而是地主、商人或其他富户。从日伪机构辑录的租揽契约中,可从一个侧面窥见一些地主、商人租揽和经营蒙地的规模(详见表1):

 

表1    汉族地主、商人、高利贷者租揽和经营热河蒙地情况示例(1740年—1911年)

资料年份

土地及面积

契   价

租   额

备     注

乾隆五年(1740) 荒地48顷 纹银3 500两 每顷粮5斗,猪草钱5.4吊,小差小米1斗,黑豆1斗,干草10束 王显廷等5人分垦
五十八年(1793) 驿站荒场一处 中钱5 200吊 开地后8年交租,租额不详 徐成、章贵2人分垦
嘉庆七年(1802) 荒地一段 京钱600吊 毛银100两 商人垦种兼开烧锅、当铺
十九年(1814) 荒地25顷 1 000吊 每顷24吊 乔国柱等6人分垦
二十三年(1818) 生荒8段19顷 4 180吊 每顷50吊 招佃垦种
道光二十八年(1848) 荒山一处 京钱600吊 30吊 3家商号充作牧场
同治十年(1871) 荒熟地20顷、房8间 13 500吊 每顷35吊,合计700吊 商人承租,契约载明,如开烧、当,年交猪1口、烧酒100斤
光绪三年(1877) 熟地4段2.7顷 1 350吊 13.5吊 契约载明,五年钱到许赎,如不赎,照额纳租
十年(1884) 熟地2段 2 032吊 2吊 长价退租换新押契
三十三年(1907) 荒地5段 1 500吊 5年后每顷租粮大斗1石 汪清等3人分垦
宣统三年(1911) 庙地5段、房5间 京钱16 000吊 50斗 田福租垦

资料来源:刘克祥:《清代热河的蒙地开垦和永佃制度》,《中国经济史研究》1986年第3期,第67页。

 

表中部分租揽人身份不详,但从租揽土地面积、契价和租额看,不是普通农民力所能为的。从时间上看,从清代前期到清末,都有大面积的土地经营存在,经营内容也是多种多样,除了大部分从事农业生产外,也有的作为牧场,还有的在农业垦种的同时,兼开烧锅、当铺,从事酿酒和高利贷营生。

除了揽荒垦种,也有商人、高利贷者兼并永佃农佃权,用滚雪球的方式,扩大经营规模。试看表2:

 

表2             “永万兴”当铺兼并佃权及经营情况统计(1837年-1886年)

年    份

卖主姓名

佃权面积

契  价

出 卖 原 因

道光十七年(1837) 李树林 喇嘛熟地83亩    
同治六年(1867) 李辉光

李龙光

王仓熟地2顷 380千文 典当到期,卖主无力交纳蒙租,加价绝卖
光绪七年(1881) 张存义 蒙旗熟地56.4亩 255千文 因手乏不便
十二年(1886) 于龙喜 蒙旗熟地25亩 162.5千文 因手乏不凑
不          详 周济 王仓熟地14亩 120千文 因手乏不便
不          详 王家珑 蒙旗熟地一段 154千文 因欠“永万兴”账款,无力归还

资料来源:据《錦熱蒙地調査報告》(日文本),中卷,第1069—1071、1102页原始文契综合、整理编制。

 

永万兴当铺从道光十七年至光绪十二年(另有两宗年份不详)的50年间,先后买进佃权378.4亩,加上未载面积的一段熟地(参照价格估计大约20亩左右),大约400亩。该当铺原有经营面积不详,单看新买进的佃权,也应算较大面积经营。并呈不断扩大的态势。又翁牛特右旗“永泰”当铺,东夥因“手乏不便”,于光绪九年(1883)十二月一天内分两笔卖出佃权296.5亩。[17]据此推断,该当铺占有和经营佃权的规模应当不小。

这种商人高利贷者的佃权经营,有的能达到相当大的规模。据光绪二十一年(1895)的记载,敖汉旗下洼附近一个叫王臣的,雇有种地工人五六百名;成全五有种地工人300名;张三有200余人。据此推断,其经营面积当在一二百顷至四五百顷不等,甚至更大。他们都还经营商业高利贷,各有烧锅、当铺数处或十余处,所产粮食就地加工酿酒。又将农业、商业利润和高利贷利息用来投资土地,“有一文置一文山地”,进一步扩大农业经营规模。[18],这种特大规模的佃权经营和“有一文置一文山地”的滚雪球式的佃权积累方式,并非始自光绪二十一年,应该早就存在。并且同永万兴当铺的佃权经营一样,其规模是在不断扩大之中。

进行大面积或较大面积佃权经营的,还有从贫苦农民中发展起来的富裕永佃农。日伪机构的调查资料中,不乏这方面的例子:马志林的祖先一百二三十年前(嘉庆年间)迁来敖汉旗,从打工、耪青到耪青、租种(无永佃权)并举,1927年终于用银400两(540元),以“红契”方式从扎萨克王府购得700亩“大牌地”的“耕种权”。李广德(65岁)的祖先从顺天府来到敖汉旗,最初也是耪青、打短工,道光年间以“倒契”的形式从王府取得相当面积的土地“耕作权”,后经转倒、分家,到李广德时,尚有佃权二十六七顷,其中耕地4顷。蔡景文家数代前从山东迁至敖汉旗,光绪十九年(1893)用“白契”从“刘揽头”手上“倒兑”(价买)“内仓地”佃权192亩。[19]李连科祖上从山东迁来敖汉旗,光绪十年前一直耪青、打日工,光绪三十年至民国间,先后以“倒契”的形式从蒙古台吉、箭丁手上买进680亩土地的“耕作权”。[20]等等。

不过能从耪青、短工中挣脱出来,跻身富裕农户行列,进行大面积或较大面积佃权经营的总是极少数,大部分或绝大部分长期甚至世代停留于耪青、短工状态,或刚刚翻身,开始进行有限规模的佃权经营,即因某种变故或分家析产,又开始走下坡路。因此,中小面积经营总是多数,而且随着人口的增加,部分地方永佃农经营面积有不断缩小的态势。

 

表3         热河蒙旗地永佃农耕作面积及其变化(1844年—1936年)

序号

年份

旗村

户数

租种面积(亩)

小计

最高

最低

平均

1 道光二十四年(1844) 喀喇沁右旗榆树林子 26 2 019.9 301 12.4 76.7
2 咸丰四年(1854) 喀喇沁右旗榆树林子 19 2 675.4 810.8 7 140.8
3 光绪十六年(1890) 喀喇沁右旗榆树林子 20 359.2 34 2 18.0
4 光绪二十九年(1903) 喀喇沁中旗小城子 8 357 120 8 44.6
5 光绪三十一年(1905) 敖汉旗官家地 5 260.3 202.5 7 52.1
6 宣统元年(1909) 喀喇沁右旗萝卜沟 38 1 578.4 184.5 4 41.5
7 民国8年(1919) 喀喇沁中旗法轮寺 43 1 209.4 175 1 28.2
8 民国17年(1928) 喀喇沁中旗法轮寺 49 1 212 88 4 24.7
9 民国17年(1928) 敖汉右旗山嘴子 14 62.7 15.7 0.5 4.5
10 民国18年(1929) 敖汉左旗头牌子 20 102.2 16.5 0.5 5.1
11 伪大同元年(1932) 敖汉左旗小牛群 7 47.7 20.6 1.3 6.8
12 伪大同2年(1933) 敖汉左旗三牌子 43 239.7 15.5 1 5.6
13 伪康德元年(1934) 敖汉右旗头牌子 50 240 28 0.7 4.8

资料来源:据日伪“地籍整理局”编印:《錦熱蒙地調査報告》(日文本),1937年印本,中卷、下卷综合、计算编制,具体页码按序号依次为:1.中卷第1075页,2.中卷第1077页,3.中卷第1076页,4.下卷第1775页,5.下卷第2393页,6.中卷第1038-1039页,7.8.下卷第1738-1740页,9.下卷第2183页,10.13.下卷第2185页,11.下卷第2138页,12.下卷第2138页。

 

表中所列,虽非同一群佃农,但其中不少是同村或邻村,仍有一定的可比性。如表,民国时期同清代晚期相比,永佃农耕作面积大幅度缩小。清末前的6组个案,除一组外,永佃农的最大耕作面积都在100亩以上,咸丰四年(1854)的一组更达810亩有零,平均耕作面积均超过40亩,咸丰四年的一组达140亩有零。进入民国,特别是20世纪20年代末30年代初,7组个案中,除1919年的一组以外,永佃农的最大耕作面积均不足100亩,1928年后敖汉旗的5组个案,永佃农的最大耕作面积全部不足30亩或20亩。平均耕作面积除喀喇沁中旗的两组个案外,敖汉旗的6组个案全部在10亩以下,大部分比清代晚期缩小了5倍以上。

纵观热河蒙地佃权分配和农业经营发展变化,开垦初期,人口稀少,荒原辽阔,耕作十分粗放,永佃农耕作面积普遍较大。随着人口增加和分家析产,人均和户均耕地面积下降,永佃农耕地面积相应缩小,加上贫富分化和佃权兼并加剧,佃权趋向集中,部分永佃农丧失佃权,退出家庭农业经营。因佃权占有者很少转租,佃权占有者同时是生产经营者,佃权实际上是在不同阶层的永佃农之间流转,越来越多的佃权流向地主、商人、高利贷者和富裕农户,永佃农内部的农业经营规模差别不断扩大,永佃农经营规模同时朝着分散细碎和集中扩大的两个方向发展,在多数贫苦永佃农土地耕作不断零碎化的同时,大面积或较大面积的农业经营者数量,在一个时期呈现回升和扩大的态势。

从农户生产能力看,热河蒙地区耕作相对粗放,一个成年劳力的耕作面积多为30—50亩左右(个别地区达100亩上下),一般农户家庭成员的耕作能力为50—100亩左右(个别地区达150亩上下),超出这一限度,必须雇工补充劳力,或招雇耪青耕种,超出面积越大,需要补充的劳力数量越多。当然,也有招佃收租的,不过为数不多。[21]随着佃权的不断集中,雇工、耪青耕种,越来越成为热河蒙地的重要经营模式。

从日伪机构关于“村落概况”的调查资料中,可以看出佃权分配和永佃农经营规模、经营模式之间的某种关系,试看表4:

 

表4           热河蒙地永佃制下佃权分配和永佃农耕作面积及经营模式(1937年)

序号

村 落1

户数

(户)

耕地面积

(顷)

土地(佃权)分配、利用状况

有地户土地(佃权)

占有、使用规模

有地户土地(佃权)经营模式

有地户

(%)

无地户

(%)

1顷以上(户)

最大面积(顷)

自种

(%)

耪青

(%)

1 边家店 672 172 80 20 45 17.5 66.7 33.3
2 大牛群 886 112 70 30 3 4+ 60 40
3 木匠营子 774 130 90 10 16 2+ 90 10
4 公爷府 811 120 60 40 49 12-13 80 20
5 黑水村 1 238 339 60 40 23 12+ 50 50
6 六家村 1 004 195 70 30 19 6+ 80 20
7 太平地 776 250 90 10 14 15 90 10
8 古山   510 70 30 14 11+ 70 30
9 二十家子 1 051 317 70 30 200 1+ 70 30
10 马厂村 987 400 80 20 203 5+ 70 30
11 建平街 2 465 645 80 20 49 30+ 60 40
12 罗卜沟 1 298 565 90 10 39 5+ 90 10
13 卧佛寺 1 093 320 90 10 17 3+ 85 15
14 叶百寿 1 786 410 80 20 64 6 100 0
15 官家地 1 399 500 25 75     60 40
16 小哈拉道口 966 500 36 64 178 5-6 40 60
17 萨力把 416 180 33.7 66.3 51 5 50 50
18 菜园子 1 053 450 40 60 44 20 50 50
19 白塔子 1 026 515 24 76 81 7 70 30

注1:19个村屯中,序号1—14属于喀喇沁右旗,15—19属于敖汉旗。

资料来源:据日伪“地籍整理局”编印:《錦熱蒙地調査報告》(日文本),1937年印本,中卷中卷、下卷综合整理、计算编制,具体页码按序号依次为:1.中卷第754-755、759页,2.中卷第806,809-810页,3.中卷第858、861-862页,4.中卷第837、842-843页,5.中卷第897、901、903页,6.中卷第897、902、903页,7.中卷第911、913-914页,8.中卷第968、970页,9.10.中卷第1020、1025—1026页,11.中卷第1027-1028、1031-1032页,12.中卷第1058、1061-1062页,13.中卷第1058、1061-1062页,14.中卷第1081,1083、10845页,15.下卷第2104、2108、2116页16.下卷第2171、2175页,17.下卷第2203、2209页,18.下卷第 2291、2296、2299页,19.下卷第2307、2309—2311页。

 

表中所称的“土地(佃权)分配、利用”,既指佃权的占有,同时包括佃权的使用。“有地户”即是占有和使用佃权的永佃农。佃权分配、使用的集中程度,亦即“有地户”的比重,各村互有差异,最高90%,最低24%;佃权在“有地户”内部的分配和土地经营模式,亦不尽相同。一般佃权愈集中,“有地户”比重愈低,佃权在“有地户”内部的占有和使用愈不均匀,大面积或较大面积占有和使用者的比重愈高。与此相联系,采用雇工(自种中包括雇工耕种)、耪青(其性质基本属于分成制雇工)耕种的土地比重也相应增高。其中敖汉旗小哈拉道口、萨力把、菜园子、白塔子等4村,佃权占有和使用的集中程度最高,“有地户”中1顷以上佃权占有和使用者的比重依次为51%、36.4%、24.4%和65.3%,也相应最高。[22]耪青耕种的土地比重,则大多与“耪青户”比重吻合或大体相近。如小哈拉道口村,“地主”(大面积佃权占有者)、耪青各为350户;菜园子的“有地户”和耪青户比重分别为40%和50%;有的甚至更高。如萨利把村,有地者140户,耪青200余户;官家地的“有地户”为350户,耪青户约743—839户;白塔子佃权最为集中,耪青户与有地户的比例亦最高,该村有地者250户,耪青676户,相当于前者的2.7倍。另外,如未计入表中的敖汉旗下洼村,有地者120户,耪青400余户。[23]这些村屯都有大面积或较大面积的耪青经营。

除了耪青,各村还有数量不等的无地者充当农业雇工。如喀喇沁右旗公爷府村,占农户总数40%的“无地户”中,一半耪青,另一半充当日工、苦力;小哈拉道口村,“无地户”中除350户耪青外,尚有200户劳工及采集甘草者,他们农忙期间受雇从事农耕,其他时间以采集甘草为业;菜园子村,除占农户50%的耪青户外,还有5%的劳工户。未列入表4的敖汉旗四棵树村,“无地户”以耪青、劳工、采集甘草为生者“占其绝对多数”。[24]这些日工、劳工几乎都是农业雇工,采用“自种”的永佃农中,也有部分使用雇工,进行雇工耕作经营。

上述资料清楚说明,热河蒙地永佃农的佃权占有同使用基本一致,因为占有者采用的基本方法是自种和耪青,而非分散出租。不过仅凭表4的简单分类和粗略统计,还看不出“自种”的劳力结构,也不知道“耪青”的习惯和内容,无法准确判断佃权使用的社会性质。日伪机构的农民户别生计调查,对上述问题提供了较为清晰的答案,表5展示了热河蒙地永佃农(这里凡是佃权使用者均称“永佃农”)的劳力结构、耕作规模和和农业经营模式,特别是耪青习惯及相关情况:

 

表5         热河蒙地永佃农劳力结构和农业经营模式示例(1937年)

序号

姓名

家庭人口

(人)

耕作

面积

(亩)

农业劳力

(人)

长工

(人)

短工

(天)

耪 青

耕作经营或模式提要

(份)

面积

(亩)

1 张俊亭 9 73 2         自种
2 苏振德 4 91.3 1       51.3 自种、耪青并重
3 杨  禄 8 129 0     3 129 招耪青“自种”
4 罗子云 8 120 1 2       雇工耕种为主
5 孙  修 6 70 1   若干1     家工自种,短工补充
6 于庆志 7 120 0 2       全部雇工经营
7 王金春 4 20 1         自种兼外出佣工2
8 王  唤 10 270 3 3       家工、雇工耕种并重
9 万  山 6 115 0 2       全部雇工经营
10 杨鼎和 8 700 0     7 700 全部招耪青“自种”
11 韩瑞轩 15 230 0     3 230 全部招耪青“自种”
12 张树清 5 50 0 1       全部雇工经营
13 朱景轩 12 103 0 1       全部雇工经营
14 李开运 11 70 2         家工自种
15 杨凤亭 11 100 1 1       家工、雇工耕种并重
16 郭希成 7 160 2         家工自种
17 蔡景文 18 192 0     3 192 全部雇耪青耕种
18 程殿元 7 200 1     1   家工、耪青耕种并重
19 马志林 10 700 0     7 700 全部招耪青耕种
20 李广德 6 400 2     1   家工为主,耪青为辅
21 冯金林 5 120 1.5   90     家工为主,雇工为辅
22 冯永清 9 70 2         家工自种,1人出雇耪青3
23 滕大鹏4 9 210 1 1 若干 1 100 雇工、耪青为主,家工次之
24 李连科 4 150 1     1 100 耪青为主,家工自种次之
25 马云龙 7 300 0   34 2 300 招耪青“自种”,短工补充
26 孟继贤 8 120 2 1       家工为主,雇工为辅
27 夏清和 6 50 3         家工自种,内1人出雇日工

说明:1.依农时雇用短工。

2.佣工收入40元。

3.出雇耪青(面积不详),平均分粮1.5石,折款18.8元。

4.自种1顷,耪青1顷(近似出租),农忙雇用短工(工薪50元,相当年工2倍)。

资料来源:据日伪“地籍整理局”编印:《錦熱蒙地調査報告》(日文本),1937年印本,中卷、下卷综合整理、计算编制,具体页码按序号依次为:1. 中卷第734-738页,2.中卷第764-765页,3.中卷第768-770页,4.中卷第 790-792页,5.中卷第792—795页,6.中卷第795-798页,7.中卷第844-846页,8.中卷第846-850页, 9.中卷第855-857页,10.中卷第906-910页,11.中卷第979-982页,12.中卷第982-985页,13.中卷第1063-1066页,14.中卷第1095-1098页,15.下卷第1859-1862页,16.下卷第1937-1938页,17.下卷第1987-1989页,18.下卷第2023-2025页, 19.下卷第2067-2070页,20.下卷第2093-2095页,21.下卷第2095-2098页,22.下卷第2131-2134页,23.下卷第2157-2159页,24.下卷第2237-2240页,25.下卷第2240-2243页,26.下卷第2243-2246页,27.下卷第2246-2248页。

 

27户永佃农分布于喀喇沁右旗和敖汉旗的10余处村落。如表,永佃农的耕作经营面积大小悬殊,最大700亩,最小20亩,19户(占70.4%)的耕作面积达到或超过100亩,27户平均182.7亩。耕作和经营模式也多种多样, 6户只靠家庭劳力,并不使用雇工或耪青,其中2户除了耕种自有佃权,还外出佣工或耪青,以补贴家计,21户不同程度地依靠雇工或耪青人(通称“青人”)耕作,其中10户并无家庭成员参加农业生产(1户无劳力),纯属雇工或耪青经营。按耕作面积或劳动力计算,另有3户以雇工、耪青耕种为主,家庭劳力为辅,4户属于家工自种和雇工、耪青耕种并重。在雇工、耪青两种耕种经营模式中,二者不相伯仲。10户纯雇工、耪青经营的永佃农中,4户为雇工经营,6户为耪青经营;21户不同程度使用雇工、耪青的永佃农中,10户使用雇工,9户招雇耪青,2户雇工、耪青兼用。而雇工耕种也是长工、短工并用。显然,耪青经营也是热河蒙地永佃农农业经营的重要模式。

为了弄清耪青经营的社会性质,有必要对热河地区的耪青类型及其习惯作一些说明。总体上说,热河蒙地区的耪青是介乎雇工和租佃之间的一种土地经营模式,基本习惯或规则是:地主提供土地、耕畜、农具、种子、肥料等生产资料,并垫借口粮,青人只出劳力,农产品按约定比例分配。进一步观察,耪青经营内部可分为几种不同类型,如土默特右旗(临近东北部分地区也一样),耪青分为 “外青”、“内青”、“力量青”、“半青半活(夥)”等四种类型:“外青”是青人住地主房屋,但单独起伙,地主贷给的食粮、生产资金秋后分别按50%和15%的利息偿还;产品对半分配,农闲期间须为地主修理房屋、农具、喂牲口、积肥等;契约一年一订,每年10—11月换约,倘若续约,青人仍可住用地主房舍。“里青”是青人(多为单身)住地主家,单独起伙,地主贷给的食粮,秋后加息偿还,地主负担一半生产资金,另一半由里青秋后无息偿还,无论农忙农闲,青人均须听命于地主,从事各种劳役。“力量青”是佃农负担耕畜、农具、车辆、种子、食粮和生产资金,不提供劳役,产品对半或主四佃六分配,秫秸归青人。“半青半活(夥)”是在与“里青”相同的条件下,地主指派一名雇工与青人协同耕作,地主同青人对半分配产品,青人再将所得的一半与雇工平分。[25]

从农业生产和土地经营的角度看,耪青基本上分为两大类:一类属于以雇主(地主)家庭为生产单位的雇工经营,青人在雇主或雇主长工的统一规划、指挥下从事生产劳动,其身份是与雇主(地主)共同承担风险的产品分成制雇工(长工);另一类是以青人家庭为生产单位的租佃经营,青人耕种的土地与雇主家工或雇工耕种的土地不相连属,青人的生产劳动和经济生活具有相对独立性,其身份是与雇主(地主)共同承担风险的产品分成制佃农。表列11户部分或全部采用耪青耕种的永佃农中,苏振德、滕大鹏两户的耪青属于后者,青人不被算作家庭劳力,耪青地与自种地并列,互不连属,耪青地收入不是全部土地产量,只计自身所得部分。雇主的耪青地收入不同于自种地,性质上属于分成租;而其余9户的耪青则属于前者,青人是按“人”或“份”为单位计算,与家工、长工一同被列为家庭劳动力,土地被看作是“自种”,谓之“招耪青自种”,同家工自种或雇工自种相对应;耪青地产量全部列作家庭“收入”,青人分取部分则列为家庭“支出”。显然,这类耪青与雇工耕种的性质基本相同。其区别只是雇工(长工或短工)支取固定工资,不同产量挂钩,无须承担灾歉风险;而耪青则按约定比例分取产品,必须和同雇主(地主)共同承担风险。

明确了耪青的不同类型和性质,即可对蒙地永佃农的农业经营模式及其社会性质做出更加切合历史实际的评估、分析。表中专用或兼用耪青的11户永佃农,耪青耕种土地(部分按劳力结构和青人数量估算)2 652.3亩,将其中两户租佃式耪青及其耕作面积151.3亩剔除,余下9户的耪青全部属于雇工性经营,耪青耕种面积为2 501亩,占11户耪青耕作面积的94.2%,占27户耕种总面积4 933.3亩的50.7%。这说明绝大部分耪青不仅性质上属于雇工性经营,而且是永佃农雇工和雇工性经营的主要模式,表中专用或兼用长工、短工的永佃农虽然同样是11户,但长、短工的耕作面积仅936亩,只相当雇工性耪青面积的37.4%,占耕地总面积的19%。相对于耪青经营,雇工经营显然居于次要地位。

综合雇工经营和雇工性耪青(不计租佃式耪青)经营两种形式,可以大致测定热河蒙地永佃农使用雇佣劳动、进行雇工及雇工性经营的整体状况和一般水平。27户永佃农中,完全采用雇工或雇工性耪青耕作经营的10户,占总户数的37%;耕作面积2 639亩,占耕作总面积的53.4%,户均耕作面积263.9亩,相当27户平均耕作面积的1.4倍。加上部分采用雇工、雇工性耪青的10户(已剔除单用租佃式耪青的1户,另一户兼用长、短工和租佃式耪青,未剔除),合计20户,占总户数的74.1%,共雇用长工14人,短工折合长工约2人,雇工式耪青29人,三者合计45人,平均每户1.73人。相比之下,家庭劳力少得多,只有27.5人,平均每户仅有1人。雇佣劳力和家庭劳力合计72.5人,户均2.7人,雇佣劳力占农业劳力总数的62.1%,家庭劳力只占37.9%。雇工及雇工性耪青的耕作面积(部分按雇工、耪青数量估算)为3437亩,占全部耕作面积的69.7%。

这些数据、资料,诸如雇佣习惯、雇工结构、永佃农雇工及雇工性耪青经营模式、结构等,大体反映了热河蒙地区永佃农农业生产经营的基本面貌和特征。不过需要指出,由于调查对象侧重富裕农户(大部分调查对象的生活程度为中等或中等以上),永佃农的耕作面积、雇工及雇工经营户比重、户均雇工数和雇佣劳力占农业劳力比重、雇工及雇工性耪青经营面积占总面积比重等,或许高于实际数。这里不妨将农民户别生计调查和村屯概况调查两项资料相互参照,对永佃农的户均耕作面积、雇工及雇工性耪青经营的土地比重等数据进行适当修正。按照村屯概况调查估计数据计算,“有地户”的户均占有和使用面积为46.7亩,耪青耕种的土地比重为31.4%,再比照表5农民户别生计调查资料计算得出雇工耕种土地比重为11.7%。两者相加,即得出永佃农的雇工及雇工性耪青耕种的土地比重为43.1%。据此可以估计,热河蒙地永佃农户均占有及耕作面积大致在50亩上下,雇工和雇工性耪青经营的土地比重为40-50%左右。

与这种普遍采行的较大面积雇工及雇工性耪青经营相联系,热河蒙地永佃农的内部结构也不同于其他地区,有自己的明显特点。关内地区的永佃农类似普通佃农,除少数富农(佃富农)外,都是贫苦小生产者和小土地经营者;热河蒙地永佃农则类同“自耕农”,是一个内部成分复杂多样的农户类别。除了贫苦永佃农,还有数量不等的富农、地主(经营地主)以及兼营农业的商人、高利贷者、手工业作坊主等。在一些佃权高度集中的村落,富农、经营地主更构成永佃农的主体,他们占有大部分乃至绝大部分佃权。而多数永佃农只能从事小块佃权的耕作,生活困苦。永佃农内部贫富分化、阶级对立严重。在敖汉旗“往往一户地主是一地区或成百上千贫苦农牧民的共同债主”。[26]这些放债的地主是“永佃农”,债户也有不少是永佃农。

热河蒙地永佃农这种大面积、大比例的雇工和雇工性耪青经营的产生和运行,除了各地永佃制共有的一般性功能和机制,还有热河蒙地区的特殊条件和因素在起作用:蒙地不能买卖,地权不会经常转移,不会因为地权转移买主违例撤佃,而使佃农丧失佃权;蒙民大多不谙耕作,不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只管收租,也不问土地去向,不会刻意收回和侵夺佃农佃权,佃权较为稳定;地块分割不像关内零碎,相对连块成片,而且农业耕作粗放,作物安排、田间管理简单易行,便于较大面积的耕作经营;热河和相邻华北一带,城居地主较少,兼并和占有较大数量佃权的除前面所述富裕农户外,多为华北乡居地主和作坊主兼商人等,他们熟悉并热衷于农业经营;农业雇工和租佃方面,热河除长、短工外,特别流行介乎租佃和雇工耕种之间的耪青制,再加上大量关内破产和贫苦农民的流入,农业劳力充足。等等。所有这些,都使得雇工经营特别是雇工性耪青经营成为大面积佃权占有者采用农业经营模式的首选。

 

三、入不敷出的家庭收支和大小农户的急剧均贫化

 

佃权集中,但佃权的占有与使用基本统一,雇工经营和雇工性耪青经营构成永佃农土地经营的重要模式,这是热河蒙地永佃制长期发展变化的结果,是热河蒙地区特殊社会条件和农业生产条件的产物。日伪统治时期,热河蒙地永佃制下的这种佃权占有和农业经营模式,基本延续下来,但是,由于日本帝国主义的疯狂侵略和残酷劫夺,永佃农的家庭经济空前恶化,家庭收支普遍入不敷出,包括蒙人地主在内的大小农户急剧均贫化和赤贫化,最后统统被推上了饥饿和死亡线。

必须强调的是,日本帝国主义对热河和内外蒙古的土地觊觎、经济掠夺,蓄谋已久。早在20世纪初,日本即派遣间谍、退伍军人“密入”图什业图王府以及其他王府管区,充当王府的“顾问”,进行渗透、颠覆、策反活动,左右王府政策和政治倾向,[27]并图谋以“十把一束之贱价”买下土地所有权,[28]或垦为水田,种植食米,以济日本食料不足;或设牧场,养殖军马、牛畜,以充军用及食用,剩余者制成罐头贩运欧美,毛皮亦供日本不足之用,企望“时期一到则内外蒙古均为我有”。[29]1932年伪满洲国成立后,1933年3月,日寇迅速侵占热河,加快了掠夺和鲸吞热河、蒙古的步伐,1936年3月以“整理”蒙地地籍为目的,成立“地籍整理局”,1937年4月至11月,由伪热河省“次长”负总责,伪锦州、热河两省“荐任官”(均日本人)分别为首组成伪锦州、热河两个“调查班”,对两省蒙地进行为期8个月的集中调查。就在调查期间,全面侵华战争爆发,全面掠夺蒙地的时机成熟。1938年10月,伪满“总理大臣”张景惠导演,由30多名蒙旗王公、旗长代表呈递“奉上书”,将所辖蒙地全部奉献给伪满皇帝,名为“土地奉上”。不过尚未包括伪锦州、热河两省。在10月的一次蒙旗王公会议上,伪满总务厅长官日人星野直树对此特别说明,“因诸种原因”,锦热两省这次不在“奉上”范围,但“彼等所受恩惠,为时亦不远矣”。[30]果然,不到一年,次年9月,伪锦、热两省“土地奉上”丑剧就在张景惠办公室上演。[31]“奉上”的蒙地所有权内容包括:1、札萨克对蒙民及土地管辖自治权;2、国税3/10的提成;3、矿山、窑业、森林、药材出产物之提成;4、山川、河流、牧野之所有权。[32]至此日本帝国主义就完成了对蒙地掠夺的关键一步。

要把热河蒙地和幅员辽阔的中国,完全变成日本的私产,生存繁衍在这片土地上而又数量庞大的中国居民,始终是一个巨大障碍。因此,日本帝国主义采取一切惨无人道的手段,残害和消灭这片土地上的居民。除了刀砍、枪杀、轰炸、火烧、活埋、细菌、毒气等快速屠杀手段,还有毒品(鸦片)、饥饿、劳役等慢性屠杀手段。从1933年初到1937年“七七事变”前后,日本侵略者在伪锦州省、热河省地区,主要推行的是后一类手段,包括进行大规模的物资掠夺和财政搜刮,强征劳工,强派劳役,强迫种植鸦片,同时高额征收“禁烟特税”,从心灵、意志、肉体上消灭热河居民和整个中华民族。

大小永佃农入不敷出的家庭收支,以野菜、草根、树皮充饥的悲惨生活,就是在这种情况下发生的。表6是根据“户别生计调查”综合整理的永佃农家庭收支概况:

 

表6     热河蒙地永佃农家庭收支揽要(1937年)                  单位:伪币元

序号

姓名

耕作面积

(亩)

收入

支出

盈亏

农业

副业、

其他

小计

租税、

生产

家庭

消费

小计

盈余

亏短

1 张俊亭1 73 154.1 0 154.1 22.8 163.1 185.9 0 31.8
2 苏振德 91.3 157.2 0 157.2 9 150 159 0 1.82
3 杨  禄 129.4 535.52 103.75 639.27 406.21 240 646.21 0 6.94
4 罗子云 120 177.4 5 182.4 43.2 220 263.2 0 80.83
5 孙  修 70 104.8 0 104.8 33.75 77 110.75 0 5.95
6 于庆志 120 290.05 5 295.05 80.8 200.4 281.2 13.85 0
7 王金春 20 21.6 40 61.6 1.79 62 63.79 0 2.19
8 王  唤 270 420.2 0 420.2 134.5 265 399.5 0 63.34

9

万  山

125 211 194 405 90.5 298 388.5 16.5 0
10 杨鼎和 700 1622.35 258 1880.35 1319.45 538.2 1857.65 22.7 0
11 韩瑞轩 230 435.4 246 681.4 305.2 359.4 664.6 16.85 0
12 张树清 50 75.5 380 455.5 53.5 338.6 392.1 63.4 0

13

朱景轩

103 352.9 180 532.9 62 481.2 543.2 0 10.3
14 李开运 70 310.5 60 370.5 39 342 381 0 10.56
15 郭希成 160 160 10 170 51 1247 174 0 4
16 蔡景文8 192 360 150 510 136 380 516 0 6
17 程殿元 200 120 43 163 53.1 108 161.1 1.9 0
18 李广德9 400 340 40 380 198 245 443 0 63
19 冯金林 120 130 31 161 70.7 132 202.7 0 41.710
20 冯永清 70 106 18.75 124.75 19.66 173.88 193.54 0 68.7911
21 滕大鹏 210 220 145 365 172 370 542 0 177
22 李连科 150 183 79 262 102.83 241 343.83 0 81.8312
23 马云龙 300 306 45 351 65.75 295 360.75 0 9.7513
24 孟继贤 120 112.72 60 172.72 19.45 159 178.45 0 5.73
25 夏清和 50 34.4 60 94.4 6.7 91 97.7 0 3.314
  平均 165.7 277.6 86.1 363.8 139.9 242.2 382.0 2.6 27.0

说明:1.原统计支出,租税、生产项只含租税,无生产支出;该户借钱120元,月息2分5厘,借期10个月,利息30元,未计入支出,现补上。

2.原统计支出161元,不足3.2元,错。现按细数核正。春借小米1石,利息3分,借期5个月。

3.原资料收支差额:“亏50元”,错。现按细数核正。

4.原资料盈余20.7元,但该户借钱800元余,年利3分,借期7个月,按800元计,应付利息84元,未计入开支。现据实补充、核正。

5.原资料支出差额:“余20元”,错。现按细数核正。

6.原资料支出差额:“不足20.5元”,错。现按细数核正;该户“本年因生活不足”,借款50元,借期1年,无利息。

7.原资料缺油盐等调味品及服饰等开支,现按同地人口相同、经济条件相近的程殿元相关数字(油盐4元、服饰10元)补足。

8.原资料收入概算520元,支出概算450元,收支决算剩余70元,与细数不符,现按细数核正。

9.借粮谷25石,年息5分,计12.5石。

10.从屯内杂货商赊货30元,年息2分(6元)。

11.借粮一年3石,借钱一年衣服费15-16元。

12.借钱100元,年利3;借粮5石,年利5分。

13.借钱150元,年利3分;借粮5石,年利5分。

14.不足部分应时出雇日佣,工薪一日二角。

资料来源:同表5(杨凤亭、马志林2户因资料不全,舍弃)。

 

表6所列永佃农比表5少了2户,因杨凤亭、马志林的收支数据笼统含混,项目不全,故予剔除。前面提到,日伪机构的调查侧重富裕农户,表6舍弃2户后,永佃农的户均耕作面积比表5稍小,但仍达165.7亩,相当于热河蒙地永佃农(“有地户”)平均耕作面积的3倍多。尽管如此,仍然普遍入不敷出。虽然支出缺项甚多,一些最基本的生产、生活开支,如种子、肥料,耕畜、农具的添补、维修,夜间照明和医疗卫生等,均未计及,甚至全部空缺(如张俊亭),25户中还是有19户亏折,占总数的76 %,亏折总额达675元,按亏折户平均,每户35.5元,按总户数平均,每户 27元。少数有盈余或大体收支平衡的永佃农,则是因为有“公职”津贴[33]或商业利润、煤矿股息以及其他额外收入。杨鼎和、韩瑞轩、张树清3户各有180元的“村长”津贴,杨鼎和还外加48元的“仓长”津贴,张树清外加200元的煤矿股份红利;万山有10亩园地和50只羊,卖烟草、蔬菜收入134元,羊绒收入60元;于庆志种植鸦片5亩,收入190元;程殿元养有22只羊、7只猪,售卖分别得款20—30元、14—15元。总之,没有额外收入,完全靠农业经营,没有一户不亏折。

纵观表5、表6,亏折及其数额多寡,与农户家庭人口、经营规模或人均耕作面积之间,并无明显的规律可循,表列各户,无论人口多寡、经营规模大小,家庭收支和经济生活无不捉襟见肘、挪补为艰。为此,甚至连基本的生活开支也付诸阙如,但仍难免亏折。表中耕作面积最小的王金春,夫妻俩和年届六旬的父母,耕种20亩地的同时,本人兼行佣工,虽然亏折数额不大,消费开支除仅有50元食费、10元衣服费和2元杂费,其他费用全是空白,仍亏折2.19元。[34]张俊亭全家9口人,耕种73亩地,91.1元的生产物全部用于自家消费,尚差10元;家庭支出中更没有1分钱用于生产,还欠债120元,加上利息支付,合计亏折31.8元。夏清和全家6口人,耕种50亩地,收获物仅供自家消费,副食品等靠柴薪等进行“物物交换”,需要现金只能靠佣工或售卖家畜解决,自然也无法逃脱入不敷出的厄运。

耕作面积小的贫苦永佃农如此,一些耕作面积较大、似乎家境富裕的永佃农,开支并不宽松,甚至短缺数额更大。李连科全家4口,3个壮劳力,加上耪青,耕种150亩地,理应可以收支平衡,但账面却亏折82元,并欠钱债100元(年利3分)、粮债5石(年利5分),秋季收割后,除了偿还谷息,只得低价售粮6石,以还钱债利息。明年夏季再借粮食,秋季收获后复廉价售卖(6石约70元),第三年夏季又按年利5分借粮。结果,在高利贷的泥淖中越陷越深。[35]除了负债,李连科每年还有一段时间断粮,被迫食“树草”(树皮草根)。调查者总结:“从家产看,似属中等以上,实际上生计困难”。[36]李广德全家6口,经营面积达到400亩,人均66.7亩,收支状况却是:收获粮谷,自家消费后的残余只能供青人分粮和偿还借粮利息;现金支出约90元,收入只有甘草10元和鸦片30元,因而年度决算有“相当欠损”。12石半的谷息更是一个“致命的负担”。一户种地4顷的大农,不仅生活艰难,1936年甚至还有“相当一段时间食草木(草根树皮)”。[37]

不分大小农户,普遍收不敷支,挪补无方,一些农户即使亏折,也无处或无信用借贷、谋食,只得以“俭朴及野菜等充之”。[38]所谓“俭朴”,即是勒紧裤带过日子。生活完全处于一种绝望和无助境地。这是一种典型的“均贫化”态势。

农户均贫化不同于贫富分化或两极分化。后者是在生产、流通发生改变或如常运转的情况下,资源、产品分配发生某种倾斜,资源、资金和财富由一部分人向另一部分人流动、集中,不同阶层、人群对财富占有的差别不断扩大,但是,社会资金、财富总量增加,或维持不变,并有相应部分进入再生产流程;而前者是生产、流通、分配受到外力干扰和毁灭性的破坏,社会资金和个人财富被劫夺,或加速流失,从社会成员的贫富差别看,并未扩大,似乎还在缩小。由于大小农户一齐向贫困一极集中,社会整体资金、财富乃至资源都不断减少,甚至趋于枯竭。社会已无余资和调剂功能,整个社会陷入绝境。

从1933年3月日本侵占热河到1937年“七七事变”前后大规模展开“蒙地调查”的4年多时间里,由于日本帝国主义疯狂征敛、巧取豪夺,所得物资和金银钱财,直接用于侵略战争和战争准备(包括整个伪满政权机器的运转),或运往日本国内,导致农民均贫化很快产生,并急剧加深。从日伪机构的调查资料中,可以清晰看到许多永佃农迅速由富变穷的痕迹。如滕大鹏,娶有两房妻子,育有3儿3女,经营2顷土地(自己加1名年工和农忙短工耕种1顷,招耪青耕种1顷)。虽然保留着富农甚至地主的架势和农业经营模式,生活水平却陡降至吃野菜充饥、卖野菜弥补家计的饥饿型水平。户主虽不能确定“草食”的时间长短,但收入列明,野菜除自家食用外,售卖进款5元。[39]即使如此,亏折数额仍然高达177元。

马云龙更是由富变穷、急剧贫困化的一个典型。在调查者眼中,马云龙是村里不多见的富户,调查认为他作为甲长,从外表和服饰推测,其生活状况在本村似属“上位”,并怀疑他还有其他途径的收入来源。马云龙的身上似乎还残留着富裕农户的某种气质或架势,但实际上,家庭经济早已入不敷出:全家7口,使用2名耪青,经营300亩地,收获粮谷30.6石,扣除青人分成、自食、家畜饲料、青人口粮、借粮利息等28.3石,仅余2.3石,售卖得款约30元,另种鸦片纯利13.25元,合计43.25元,但年支出200余元(包括30元债利),无异杯水车薪,因而“每年都有相当欠损”,被迫借债度日:借钱150元(3分利),年息30元,借粮5石(5分利),年息2石5斗,全都无力清偿,唯有继续借债、债上加债。[40]

表中部分农户(如杨禄、罗子云)耕作面积接近,但租税、生产支出数额相差悬殊,差别并非生产费用,而是税捐。导致热河蒙地永佃农入不敷出、大小农户均贫化一个重要和直接的原因是日伪政权敲骨吸髓,强征苛捐杂税、加强财政搜刮;强迫种植鸦片,高额征收“禁烟特税”。表7反映的是热河蒙地永佃农租税负担及其结构:

 

表7    热河蒙地永佃农的租税负担及其结构(1937年)              单位:伪币元

序号

姓名

耕作面积

(亩)

租税合计

(元)

地租 税捐
金额(元) 占租税% 金额(元) 占租税% 占收入%
1 张俊亭 73 22.8 3.3 14.5 19.5 85.5 6.8
2 苏振德 91.3 9 4 44.4 5 55.6 3.2
3 杨  禄 129.4 76.45 5 6.5 71.45 93.5 11.2
4 罗子云 120 13.2 1.2 9.1 12 90.9 6.6
5 孙  修 70 33.75 7 20.7 26.75 79.3 25.2
6 于庆志 120 45.8 4.8 10.5 41 89.5 13.9
7 王金春 20 1.79 0.75 41.9 1.04 58.1 1.7
8 王  唤 270 179.5 5.5 3.1 174 96.9 41.4

9

万  山

125 14.5 4.5 31.0 10 69.0 2.5
10 杨鼎和 700 177.7 20 11.3 157.7 88.7 8.4
11 韩瑞轩 230 51.5 7 13.6 44.5 86.4 6.5
12 张树清 50 8.5 3 35.3 5.5 64.7 1.2

13

朱景轩

103 32 5 15.6 27 84.4 5.1
14 李开运 70 20 1.6 8.0 18.4 92.0 5.0
15 郭希成 160 11 1 9.1 10 90.9 5.9
16 蔡景文 192 45.2 12 26.5 33.2 73.5 5.2
17 程殿元 200 13.1 5.1 38.9 8 61.1 4.9
18 李广德 400 23 8 34.8 15 65.2 3.9
19 冯金林 120 26.7 2.4 9.0 24.3 91.0 15.2
20 冯永清 70 17.66 0.66 3.7 17 96.3 13.6
21 滕大鹏 210 91.6 16 17.5 75.6 82.5 20.7
22 李连科 150 21.33 0.23 1.1 21.1 98.9 8.1
23 马云龙 300 29.75 0.9 3.0 28.85 97.0 28.9
24 孟继贤 120 19.46 2.96 15.2 16.5 84.8 9.6
25 夏清和 50 6.7 2.4 35.8 4.3 64.2 4.6
  平均 165.7 39.7 5.0 12.5 34.7 87.5 9.5

说明:表中部分农户耕作面积接近,而地租或税捐数额相差悬殊,原因有二:一是农户获取佃权的途径或缴纳佃价多寡不同,缴纳佃价且数额较高者,租额低,否则租额相对较高;二是税捐的高低,同是否种植鸦片有关,种植鸦片的土地需另外每亩征收5元的“禁烟特税”,大大提高了税捐征额。

资料来源:同表5、表6。

 

热河蒙地永佃农负担的租税,包括蒙人地主收缴的地租和日伪政权征收的税捐两部分。通常情况下,若无特别约定,无论普通佃农或永佃农,都只纳地租,而不承担政府税捐。作为对佃农剩余劳动再分配的税捐,几乎全部由地主和其他土地所有者承担。而日伪统治下的热河蒙地永佃农,在缴纳地租的同时,不仅必须负担日伪政权规定的税捐,而且种类、名目繁多。先按土地面积计征“亩捐”,再征与亩捐等额的“保甲费”(“街村费”、“村保费”等)。种植鸦片则另有“禁烟特税”,吸食鸦片须交纳烟捐(“土钱”)。农具、家畜及家畜宰杀,也全都有税:大车、小车(驴车)均有“车捐”或“车牌”,可用于驮载的马、骡、驴、骆驼均有“驮捐”,家畜宰杀有“屠宰捐”;放牧、砍柴、采石、烧瓦都要交纳“山份”,标准、数额各旗村互不相同。[41]另外,房捐也已调查登记完毕,准备随时施行。[42]

除了货币税捐,又有实物税捐和劳役。敖汉旗五十家子等村的地方税中有征收粮草的“佐领所公费”,每“锄”(30亩为一“锄”)摊派高粱1斗7升、小米9升、干草170斤。喀喇沁右旗有向石灰窑征收的“石灰山份”,按石灰产量计征,1万斤石灰缴纳200斤,由参领代收,用于参领公署“公费”,缴付旗署的也很多。[43]日伪统治下的蒙地永佃农劳役负担也极重,不过调查资料中登载不全,仅冯金林的“支出”说明:“赋役,每年5日左右”;冯永清的“支出之部”记录:“赋役日数:不定,平均每年约10日”;马云龙的“支出”项下提到:“赋役日数:去年(1936年)1个月”。[44]其余各户均无记录。尽管如此,还是可以窥见日本侵略者对蒙地永佃农进行劳役劫夺的部分情况。

从租税内部结构看,热河蒙地永佃农所纳租税的主要成分并非地租,而是日伪政权征收的苛捐杂税,前者只占租税总额的12.5%,而后者高达87.5%。这种奇特和违背常理的租税结构,既有历史原因,更是日本帝国主义进行金融掠夺和财政搜刮的罪证,也是为“蒙地奉上”所做的精心准备。

由于蒙地永佃制主要是通过佃农垦荒和价买佃权而形成的,通常纳租面积小于实际面积,一些“小牌地”永佃的成立,大多采用“高价低租”的模式,单位面积租额不高,地租多为钱租,又多以铜钱(“中钱”、“塔钱”)计算。清末民初,银贵钱贱,铜钱大幅贬值,蒙人地主实收地租本已下降。[45]伪满洲国成立时,日本帝国主义在建立伪满货币制度的过程中,又大幅压低铜钱对伪满币的比值,借此进行金融劫夺。结果,蒙地平均每亩租额只有2分9厘钱,低到令人难以想象的程度。日本帝国主义这样做,当然并不是为了减轻永佃农的地租负担,而是一箭双雕,用直接向佃农派征税捐的手段,像玩魔术一样,将包括蒙人应得地租在内的佃农收入,全部收入日伪政权的囊中。结果,永佃农交给蒙人地主的地租虽然减少了,但新增税捐数额,大大超过以前的应交租额,以致收支严重不敷。如表所示,25户平均,每户缴纳税捐(未含劳役)34.7元,亏折27元。显然,日本帝国主义的税捐苛敛是导致热河蒙地永佃农入不敷出和均贫化的元凶。而且,由于蒙地地租被压低到极限,蒙旗地主尤其是一般蒙民地主,也被推到了饥饿甚至死亡线上。显然,均贫化不限于大小永佃农,也包括蒙人地主在内。

必须指出的是,由于调查资料关于蒙地永佃农税捐负担的统计很不完整,车捐、驮捐、屠宰捐、山份等,多有缺漏,特别是一些地方税目,只见于村屯概况调查,而户别调查不见踪影,表中蒙地永佃农负担的税捐数额及其占收入的比重,比实际数字要低得多。再加上前面提到的,永佃农的生活支出也因缺漏而大幅缩小,蒙地永佃农入不敷出的实际程度,比表列数字要更加严重得多。

日本帝国主义最阴险、毒辣的一手还是强迫种植鸦片、高额征收“禁烟特税”。民国初年就有日本人进入喀喇沁左旗(凌源县)和热河,到处收购、贩卖鸦片、吗啡,大肆播毒。[46]日寇侵占东北,即着手推行鸦片毒害政策,1932年3月伪满洲国成立后,9—11月相继颁布《暂行鸦片收卖法》、《鸦片法》和《鸦片法施行令》,严格实行鸦片划区强制种植、统一收购、统制专卖,不准私种私卖,严行鸦片缉私。次年,日本关东军命令伪满洲国制定了鸦片统制计划,热河是伪满划定的重要种烟区,种植范围包括朝阳、阜新、赤峰、建平、凌源、平泉等16县,所产鸦片名为“西土”,1935年的种植面积约17万亩左右。[47]这一数字显然偏低,凌源一县,1938-1942年平均,罂粟种植面积即达72 227亩,占全县上地(罂粟种植均用上地)501 937亩的14.4%,占耕地总面积1 427 415亩的5.1%。[48]为了尽快扩大罂粟种植,伪热河省“专卖公署”订有《种烟简章》,每年春季,所有罂粟种植户都必须填写《公约书》,额定种烟面积,出苗后实地丈量,核定烟苗等级和“烟干”任务,秋季由警察和缉私队组成“缴土工作班”催缴“烟干”。“烟干”数是“法定”的,完不成就是“犯法”,一律严惩,有人行贿将“烟干”转嫁给小户,也有人被迫高价买大烟完成“烟干”任务,每年都有很多人因完不成“烟干”任务而被折磨致残、致死或倾家荡产。[49]

强迫种植鸦片的最终目的是从心灵和肉体上彻底消灭中华民族,但在被彻底消灭以前,中国人民必须承担包括关东军及其装备、各级日伪政权机构在内的侵略机器的全部费用,换句话说,在彻底消灭中国人民的肉体之前,必须将身上的油榨干。日本乃一小国,人口不多,国土面积有限,资源贫乏,用中国的资源和人力、财力、物力打败和消灭中国,是日本军国主义的基本国策。强迫种植鸦片、高额征收“禁烟特税”就是这一基本国策的重要组成部分,鸦片税捐系列是伪满洲国四大财政来源之首。[50]表8是热河蒙地永佃农被迫种植鸦片和负担高额“禁烟特税”的大概情况:

 

表8   热河蒙地永佃农的鸦片种植和“禁烟特税”负担(1937年)     单位:伪币元

序号

姓名

耕作面积(亩)

农业收入(元)

鸦片种植

禁烟特税

面 积(亩)

收 入(元)

占农业收入%

数额(元)

占鸦片收入%

占税捐%

1

张俊亭 73

154.1

2.7

63

40.9

13.5

21.4 69.2

2

杨  禄

129.4

535.52

13

227.5

42.5

65

28.6

91.0

3

孙  修

70

104.8

4

40

38.2

20

50.0

74.8

4

于庆志

120

290.05

5

190.05

65.5

35

18.4

85.4

5

王  唤

270

420.2

10

150

35.7

50

30.3

28.7

6

杨鼎和

700

1622.35

15

228

14.1

75

32.9

47.6

7

韩瑞轩

230

435.4

2

57

13.1

10

17.5

22.5

8

朱景轩

103

352.9

3

96.9

27.5

15

15.5

55.6

10

李开运

70

290.5

4

136.8

47.1

20

14.6

70.4

10

杨凤亭

100

240

2

45

18.8

10

18.8

11

李广德

400

350

2.5

35

10.0

5

14.3

33.3

12

冯金林

120

120

2

24

20.0

10

41.7

41.2

13

冯永清

70

106

1.8

35

33.0

9

25.7

52.9

14

滕大鹏

210

220

10

100

45.5

50

50.0

66.1

15

李连科

150

183

2

36

19.7

10

27.8

47.4

16

马云龙

300

306

2.5

45

14.7

12.5

27.8

43.3

17

孟继贤

120

172.72

1

20

11.6

5

25.0

30.3

合计/平均

3 235.4

5 903.54

82.5

1 529.25

27.0

415

27.1

51.2

资料来源:据表5、表6原始资料综合、整理、编制。

 

27户永佃农中,有17户被迫种植鸦片,面积最少1亩,最多15亩,共计82.5亩,平均每户4.9亩。需要特别注意的是鸦片种植的收入和税捐负担。82.5亩的鸦片总收入达1 529.25元,面积占17户耕地总面积的2.5%,收入却占17户农业总收入5 903.54元的25.9%,大约高出其他土地收入10倍。不过“禁烟特税”的税率更高,作为当地伪满“国税”主项的亩捐征额是甲地1角,乙地5分,而按罂粟种植面积征收的“禁烟特税”为每亩5元,相当普通亩捐的50—100倍。按种植者所得鸦片收入计算,“禁烟特税”税率最低14.3%,最高50%,平均27.1%。“禁烟特税”相当于这部分农户所纳税捐总额的51.2%。而实际税率还要高得多,因为每亩5元的“禁烟特税”之外, 还有10%—20%的附加税(交伪税务监督署)、“烟地勘查费”、“招待费”等。[51]虽然鸦片产值高,但被日寇囊括殆尽。喀喇沁右旗公爷府村、四十家子村一带,一半以上的农地种植鸦片,调查者宣传,因为种植鸦片的多,生活“较他地良好”。农民当即反驳说,因为“禁烟特税”的税率高,扣除短工工资,种植鸦片“几乎无利可得”,当场戳穿了日本侵略者的蛊惑谎言。[52]

日本帝国主义通过强迫种植鸦片,不仅刀不饮血戕害了中国人民的心身,向彻底消灭中华民族的长远目标跨进了一步,而且增加了一倍税收,为扩大军事侵略、强化武装镇压和暴力统治加固了物资基础,可谓无本万利。而对于被迫种植鸦片的永佃农来说,则是大祸临头,“缴土工作班”下乡“借机敲诈勒索、奸污妇女、滥用酷刑”,[53]“烟干”任务、“禁烟特税”全都是无底洞。而且,栽种鸦片不仅是对同胞心身的残害,有的自己就染上了毒瘾,无力自拔,王唤就是一例。该户全家10口,有佃权270亩、二牛一马、两头奶牛、20只羊,原本家境富裕(调查者评估为“上中”),自家3名劳力和3名长工进行耕作,正常情况下,应当收支有余。但王唤被迫种植鸦片,家中有3人染上毒瘾,劳动能力下降,增雇长工,[54]开支猛增,除“禁烟特税”50元,还须缴纳“土钱”60元(每名20元)外,更欠债800余元,即使单付利息,已亏折63.3元(详见表6)。而且债款采用的是保证人和土地抵押的“双保险”模式,如欠息不还,地归债权人耕种,王唤立即失地破产。[55]

王唤只是一个典型例子,当时染毒人数多得惊人,凌源县1938年吸食鸦片的超过1.8万人,1942年有2万多人,将近全县人口的3%,并“逐年大量增加”。因“吸扎鸦片造成倾家荡产,走死逃亡者,不可胜记”。[56]

鸦片种植对农业资源、农业生产和人民生活都是一种毁灭性的灾难。鸦片种植既占用大量劳力,又须优质农地:种植罂粟耗用的劳力,一般相当种植粮食作物的15倍以上,[57]而且占用的全是上等好地,翁牛特右旗水地村的耕作用地分配是,上地亩价40—50元,种植罂粟、蔬菜;中地30元,种植高粱、谷子,下地15—18元,种植绿豆、荞麦。该旗赤峰街郊外,林地亩价2—3元,旱地10元,水地50—60元,而鸦片用地普通100元,最高达120元。敖汉旗萨力把村一带,上地每顷100元,中地50—60元,下地10—20元,种植鸦片的“准黑土”,属于“最上地”,每顷达400元左右。[58]前揭喀喇沁右旗公爷府村、四十家子村一带,就是因为土质好,一半以上的农地都用于种植鸦片。[59]鸦片种植抢占优质农地,且耗竭地力,加剧土地的贫瘠化和沙漠化,其结果是粮食作物面积缩小,单位面积产量和总产量下降,粮食严重短缺,即使丰收年成,也往往不够五成人的口粮。正常或普通年成,足食的比例就更低了。如敖汉旗下洼村,丰年产粮足食者仅三成,“食野菜者一半”。小哈拉道口村,普通年成有70%的口粮不足,“率多草食”。官家地村,五成以上收成时,收获粮石能够维持生计者,不到全村农户(1399户)的10%。五十家子驿站地一带,蒙汉居民64户,“平年产粮足食者二三户”。喀喇沁右旗王府村,平常年景,百户中仅有5户“食粮谷”,歉收则多吃大烟苗、树叶。[60]承德宽城,永佃农和其他农民,既无米充饥,也无衣遮体,“当时有的农户用木墩做枕头,用簸箕当被子,炕上无苇席,出门无衣穿。有的一条裤子几个人出门轮着穿”。[61]这已经不只是一般的“均贫化”,蒙汉全体居民都被推上了饥寒和死亡线。

 

四、结语

 

热河蒙地永佃制是在清代蒙地垦发过程中形成和发展起来的。由于特殊的土地制度和社会环境,蒙地永佃制的发展变化、佃权形态、佃农结构和土地经营模式,都有明显的特点。因为蒙地不能买卖,佃权成为地主、商人、富户兼并的主要乃至唯一对象。加上永佃农内部的贫富分化,清后期特别是民国时期,佃权加速集中,一方面雇工和耪青经营成为蒙地永佃农经营的重要模式,另一方面,多数永佃农加速贫困化,缩小经营规模,只能耕种小块佃权勉强为生,如凌源、建昌,据1920年的统计,耕作面积为1-10亩的永佃农占39.6%;10-30亩的占28.2%,两者合计67.8%,亦即超过2/3.[62]甚至完全丧失佃权,被迫退出独立的家庭农业经营,沦为少数富裕永佃农的耪青人或长工。某些旗县因过度开垦,严重破坏生态环境,农业生产条件恶劣,清末民初更出现了“大户为中,中户为小,小户流亡不知凡几”的“递降式贫困化”。[63]

日伪时期,热河蒙地永佃制及其农业经营模式基本延续下来,但由于日本帝国主义疯狂侵略和残酷劫夺,特别是推行强迫种植鸦片、高额征收“禁烟特税”的毒害政策,加上“集家并村”,农业生产、农户经济、生态环境、人民心身健康,空前恶化。沦陷前,尽管两极分化严重,但大部分永佃农经济状况下降的同时,仍有少数永佃农乃至耪青人、雇农的经济上升。[64]日伪时期则由“两极分化”、“递降式贫困化”转为“均贫化”、“赤贫化”,永佃农以及蒙人地主家庭经济急转直下,无一上升。生态环境、农业生产条件更是空前恶化。如凌源县,清初森林覆盖较好,中期后植被受损,水土流失日趋严重。沦陷时期,日伪大搞“集家并村”,烧杀抢掠,乱砍滥伐,使残存森林迅即毁坏殆尽,森林覆被率仅有7%,水土流失面积达423.7万亩,占全县总面积的86.1%,其中强度流失占43.6%。[65]地表浮土荡然无存,这部分土地已很难恢复、垦耕,农民已丧失生产、生活的基础条件。即使尚能耕作的土地,日寇又搞“集家并村”,禁止耕作。如敖汉旗,“集家并村”主要建在平缓地带,距“部落”3公里内为“无住禁耕”区,3公里外又无耕地,“部落”建有底宽1.2米、高3.5米的围墙,只有两个大门,门口有日寇站岗,日上三竿才开大门,日落即关门上锁。因路远、劳动时间短,耕作不及时,土地产量异常低下,而苛捐杂税多达数十种,所获产品还不够交税,“人民处在水深火热之中”。[66]这种侵略罪行,其结果已不只是导致蒙地永佃农和蒙汉人民 “均贫化”、“赤贫化”,而是将整个热河变成了人间地狱。

(责任编辑:王小嘉)

 

 

 

 

 

 

 

 

 

 

 

 

 

 

 

 



[作者简介]徐建生,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研究员,北京,100836,邮箱:xujs5968@126.com;刘克祥,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研究员,北京,100836,邮箱:lkx1938@aliyun.com。

*本文为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中国近代经济史,1937-1949”(批准号:10&ZD074)阶段性成果之一。

[①] 这方面的代表作主要有:田志和:《清代东北蒙地的租佃及其向民地的转化》,《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84年第4期;刘克祥:《清代热河的蒙地开垦和永佃制度》,《中国经济史研究》1986年第3期;马永山、赵毅:《清朝关于内蒙古地区禁垦放垦政策的演变》,《社会科学辑刊》1992年第5期;王建革:《清代蒙地的占有权、耕种权与蒙汉关系》,《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2003年第3期;佟佳江:《伪满时期“蒙地奉上”研究》,《民族研究》2003年第4期;季静:《清代喀喇沁地区蒙地开垦的背景与成因新论 》,《东北史地》2010年第5期;唐亚君:《清代至民国前期热河地区移民研究》,硕士论文,山东大学中国近现代史专业,2008年);许健:《清代民国时期热河与冀北地区的永佃制研究》,硕士论文,南京师范大学社会发展学院历史学专门史专业,2011年)。

[②] 康熙二十二年(1683)规定,内地民人出口于蒙古地方贸易、耕种,不得娶蒙古妇女为妻。乾隆五十二年(1787)曾一度取消这一规定,但嘉庆六年又重申旧例,禁止蒙汉通婚。乾隆十三年(1748)议准“嗣后蒙古部内所有民人,民人村中所有蒙古,各将彼此附近地亩,照数换给,令各归其地”,不得混杂耕作居住。其中土默特旗和喀喇沁左、中、右三旗,“杂居已久,一时难以分移”,亦须“渐次清理”。( 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178,第2-3页。)

[③] 如乾隆十三年(1748)议准,将蒙古地方“踪迹可疑”和佣工谋生汉民“递回原籍”;次年覆准,喀喇沁、土默特、敖汉、翁牛特等旗,“除现存民人外,嗣后毋许再行容留民人多垦地亩”;乾隆三十七年(1772)规定,关内旗民人等,不准在蒙古地方开垦地亩,“违者照例治罪”。嘉庆十五年(1810),有人奏请恢复准关内民人开垦蒙地旧例,遭到嘉庆帝批驳。次年又议定,敖汉旗于所发印票外,“不得多开一垄,多招一民”。等等。(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978,理藩院,户丁,第3页;卷979,第1-3页;卷267,第1页。)

[④] 伪满“热河省长官房土地科”:《熱河省之土地》(日文打印本),第23页。

[⑤] 各旗土地开垦情况参见日伪“地籍整理局”编印:《錦熱蒙地調査報告》(日文本),1937年印本,上卷,第49、172-173、391页;中卷,第715、963、1079页;下卷,第1837、1855、1919页。

[⑥] 日伪“地籍整理局”编印:《錦熱蒙地調査報告》(日文本),1937年印本,上卷,第49页。

[⑦] 《錦熱蒙地調査報告》(日文本),下卷,第2346页。

[⑧] 《錦熱蒙地調査報告》(日文本),上卷,第391页。

[⑨] 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导言》,《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4页。

[⑩] 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979,理藩院,耕牧,第2页。

[11] 如嘉庆三十二年(1817)清廷还赏赐敖汉旗郡王土地1780余顷,让其“招民垦种”。(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979,理藩院,耕牧,第1页。)

[12] 如喀喇沁右旗的惯例是,每地十亩,上地纳租八亩,中地六亩,下地三亩;敖汉旗耕地一倾,纳租面积最多70亩,最少1亩,通常30-50亩;翁牛特左旗某些地方的惯例是一倾地纳租十亩。

[13] 国民党政府司法行政部:《民商事习惯调查报告录》(二),1930年刊本,第1282页。

[14] 参见刘克祥:《清代热河的蒙地开垦和永佃制度》,《中国经济史研究》1986年第3期。

[15] 《錦熱蒙地調査報告》(日文本),中卷,第758、761-763页。

[16] 《錦熱蒙地調査報告》(日文本),下卷,第2054、2291、2296页。

[17] 《錦熱蒙地調査報告》(日文本),上卷,第658-660页。

[18] 徐润:《徐愚斋自叙年谱》,1927年刊本,第79页。

[19] 《錦熱蒙地調査報告》(日文本),下卷,第2067—2068、2093、1987页。

[20] 680亩系指应纳亩捐面积,实际面积要大得多。后来兄弟4股分家,李连科分得的亩捐面积85亩,实际耕地200亩(含撂荒地50亩)。据此折算,680亩相当1 600亩。(《錦熱蒙地調査報告》(日文本),下卷,第2237页。)

[21] 如翁牛特右旗五分地村17户1 753亩土地中,出租地220亩,占总面积的12.5%。该旗海流吐一带,佃农12户,租种土地257亩,耪青70户,耕种土地3 207亩,佃农户数相当耪青的17.1%,耕地相当耪青的8%。调查者总结称,土地利用的“特色”是多为耪青。(参见《錦熱蒙地調査報告》(日文本),上卷,第608-609、699-700页)

[22] 菜园子的比重稍低,只有24.4%,乃因单个农户占地和使用面积特大,20顷的2户,10顷以上的5户。这7户就占去了1/4左右的佃权。

[23] 《錦熱蒙地調査報告》(日文本),下卷,第1983、1985-1986页。

[24] 《錦熱蒙地調査報告》(日文本),下卷,第2054页。

[25] 日伪“地籍整理局”编印:《錦熱蒙地調査報告》(日文本),上卷,第264—265页。

[26] 《敖汉旗志》,呼和浩特:内蒙古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249—250页。

[27] “关东厅”长官福岛长女,即被派充图什业图王府“顾问”,因此该王府与日本“颇为接近”。

[28] 1927年,图什业图王府已有日本退伍军人19人,向王府收买土地,谋求羊毛特买权和矿权。

[29]《田中义一上日皇奏章》,见章伯锋、庄建平主编:《抗日战争·从九一八至七七》(中国近代史资料丛刊之十三),第1卷,成都:四川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 23-24页。

[30] 《盛京时报》,伪康德五年10月15日,转自佟佳江:《伪满时期“蒙地奉上”研究》,《民族研究》2003年第4期,第103页。

[31] 佟佳江:《伪满时期“蒙地奉上”研究》,《民族研究》,2003年第4期,第101—103页;《宁城县志》,呼和浩特:内蒙古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417-418页;《平泉县志》,北京:作家出版社2000年版,第174页。

[32]《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志》,沈阳:辽宁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158页。

[33] 朱景轩即使有180元村长“津贴”,仍然亏折10.3元。

[34] 《錦熱蒙地調査報告》(日文本),中卷,第846页。

[35] 调查者特别补充,现金“副收入”40元,而支出一百七八十元,每年必负相当数量的债务,特别是受旧债利息的影响很大。(《錦熱蒙地調査報告》(日文本),下卷,第2240页。)

[36] 《錦熱蒙地調査報告》(日文本),下卷,第2240页。

[37] 《錦熱蒙地調査報告》(日文本),下卷,第2095页。

[38] 《錦熱蒙地調査報告》(日文本),中卷,第1098页。

[39] 《錦熱蒙地調査報告》(日文本),下卷,第2158-2159页。

[40] 《錦熱蒙地調査報告》(日文本),下卷,第2243页。

[41]   敖汉旗玉田沟(亦写作“玉田皋”)等村按牲畜计征,牛3角,马5角,驴1角,骆驼1元,羊5分,薪柴无一定定额(《錦熱蒙地調査報告》(日文本),下卷,第2130页);萨力把等村按户计征,凡是养畜户,每家都到“治安队”缴纳“山份”3元(《錦熱蒙地調査報告》(日文本),下卷,第2206页);喀喇沁左旗则因山地、村屯大小而异,该旗凡在山地、沙漠地放牧,均须缴纳“草梢子山份”,小村每户1元,大村每户3元(《錦熱蒙地調査報告》(日文本),下卷,第2155页);喀喇沁右旗的“采石山份”,一人一年4—5元,烧瓦一年分两期缴纳,一窑8元(《錦熱蒙地調査報告》(日文本),中卷,第1056页)。等等。

[42] 《錦熱蒙地調査報告》(日文本),下卷,第2224页。

[43] 《錦熱蒙地調査報告》(日文本),下卷,第2066页,中卷,第1057页。

[44] 《錦熱蒙地調査報告》(日文本),下卷,第2097、2134、2242页。

[45] “初定钱租时,纹银1两合制钱2吊,后制钱贬值,1两纹银折合20余吊,蒙租按原定制钱额收缴,实收量便大为减少”。(《翁牛特旗志》,卷12,农业,呼和浩特:内蒙古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336页。)

[46] 民国五年,该县“人民癖嗜者几乎十人而三四”。《凌源县志》,沈阳:辽宁古籍出版社1995年版,卷33附录“烟毒琐记”,第705-706页。

[47] 赵惜梦:《沦陷三年之东北》,天津大公报社1935年版,第3页;天津《大公报》1935年4月1日。

[48]《凌源县志》,沈阳:辽宁古籍出版社1995年版,卷33附录,第706页,卷5,农业,第146页,。

[49] 徐元宫:《鸦片—侵华日军毒害中国人民的工具》,《法制文萃报》2005年7月4日。

[50] 日本侵略者制定的《满蒙统治方案》,将鸦片税和关税、铁路、官办企业、盐税作为伪满洲国“财政预算收入的四大主要来源”。(徐元宫:《鸦片—侵华日军毒害中国人民的工具》,《法制文萃报》2005年7月4日。)

[51] 徐元宫:《鸦片—侵华日军毒害中国人民的工具》,《法制文萃报》2005年7月4日。

[52] 《錦熱蒙地調査報告》(日文本),中卷,第843页。

[53] 徐元宫:《鸦片—侵华日军毒害中国人民的工具》,《法制文萃报》2005年7月4日。

[54] 按照该地1名成年男劳力的耕作面积(60—70亩,如同村万山,115亩粮地、10亩菜园地,家人不参加劳动,只用 2名长工耕作打理)计算,只须1名长工(外加若干农忙短工),现在却须雇用3名长工。

[55]《錦熱蒙地調査報告》(日文本),中卷,第846—849页。

[56]《凌源县志》,沈阳:辽宁古籍出版社1995年版,卷三十三附录,第706页。

[57] 如喀喇沁右旗王府村,耪青1人可种地30亩,但只能种植罂粟2亩。(日伪“地籍整理局”编印:《錦熱蒙地調査報告》(日文本),中卷,第723页。)

[58]《錦熱蒙地調査報告》(日文本),上卷,第564、428页,下卷,第2208页。

[59]《錦熱蒙地調査報告》(日文本),中卷,第843页。

[60]《錦熱蒙地調査報告》(日文本),下卷,第1997、2176、2121、2066页,中卷,第723页。

[61] 《宽城县志》,石家庄:河北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第330页。

[62]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志》,沈阳:辽宁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158页。

[63] 如朝阳(土默特右旗),“山岭层环,殊鲜平原旷野”,在面对开发过程中,丘陵山峦随意垦辟,直至山顶,以致“山童水暴,山下平田因日减少,近二十年来,大户为中,中户为小,小户流亡不知凡几。其由贫而富者则百不一见也”。(民国《朝阳县志》,民国十九年铅印本,卷25,风土,第10-11页。)

[64] 表5所列的27户永佃农,19户的经营面积相当或超过100亩,有家庭经济发展变化轨迹可循的6户,全由耪青或佣工户上升而来,其中5户的经济上升和转变期为清末民初。

[65]《凌源县志》,沈阳:辽宁古籍出版社1995年版,卷9,水利,第242页。

[66]《敖汉旗志》,呼和浩特:内蒙古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834—836页,附《日军“集家并村”罪行录》。

《中国经济史研究》2014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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