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时期浙江里甲体系的改造与重建

    

内容提要:明清时期,伴随一条鞭法改革的进程,浙江地区的里甲体系经历了一个以田土为中心的改造和重建过程。通过不定期的土地丈量,原有里甲组织编户的内涵为编田所取代,通过定期的“均田均役”编审,征收组织向着更具地缘化的方向发展。作为这多重行政操作交错进行,长期累积的结果,“图”一级单位在清前期具有了程度不同的地缘性特征。其地缘性强弱取决于土地丈量和推收的准确程度,也与均田编审的组织合理程度密切相关。

关键词:里甲  丈量  均田均役  编审  浙江

一、前言

本文是对明清时期基层赋役征收体系演变的一个区域研究。以户数编成、按户等轮次应役的里甲制度,其前提是对明初以在乡地主为中心,包括自耕农、佃户和奴仆在内的社会阶层的容纳和整合。[①]担任粮里长之役的在乡地主对劳动者保有强烈的人身依附关系,率领僮奴、佃仆业田致富是其基本形象。[②]而在兴修水利的共同劳作和管理中,粮里长也因其在生产资料占有方面的优势而处于明显的支配地位。[③]一里之内由现年里长率领甲首户轮流应役的做法正是包容和利用了上述支配关系才得以实现。

至明后期,里甲组织得以附着其上的社会关系内容变得复杂而多样,以农业资本主义萌芽为主题的研究展现了当时社会阶层分化加剧的情景,社会地位迥异的土地所有者以更多样的经营方式与不同的劳动者发生关系,已无法用一元化的支配体系加以概括。从地主阶层来看,正德后各类身份性地主藉由赋役优免特权的无限制扩张,势力日渐膨胀,他们接受投献、诡寄而拥有大量田产却能免除徭役负担。[④]从农业经营的角度看,租佃关系中的城居地主——佃户与雇佣关系中的在乡地主、富农——佣工,成为乡村权力格局的重要内容。[⑤]其共同特点是人身依附关系的逐渐松解,以契约维系的主佃关系、雇佣关系日渐流行。而作为直接生产者的自耕农和佃户,其经济自主性得到了加强,它体现在富农、佃富农层的出现,永佃制下劳动投入的增加,小农多种经营模式的自主选择,[⑥]以及奴变风潮中冲破旧有人身依附关系,以地缘性的村落或“连圩结甲” 组织抗争等各个方面。[⑦]

考察明清时期里甲制的种种弊端,上述日渐多元化的利益格局表现得非常明显。其中,乡绅大土地所有者的优免泛滥与庶民地主的诡寄花分共生并存是最主要的特点。前者优免庇护网络遍及其佃户、丛仆、疎属、远亲,“田产悉据膏腴,亩数不啻万倍,影射那移,飞诡变幻,三十年来无一手一足应公家之役,无一钱一粒充应役之劳”。[⑧]同时也有宦户“反冒富之田以取利”[⑨]的情况,“乡官受民诡寄,田一亩银三钱,千亩三百两,新例也”。[⑩]在乡绅的土地所有中,很大部分是通过对特权的买卖实现的。

田多大户、富户等非身份性地主普遍通过诡寄逃避徭役,“或托乡大夫为户焉,或托举监、博士、弟子为户焉,或托吏承、灶籍、贫甲为户焉。一人之田分入数户,而尊官大吏所不能尽庇者,彼且悉免矣”,[11]或通过花分的方式减轻负担,“如田五百亩分作十户,编审时令十人在官应名。夫五百亩之田总之则上户,分之则下户也,乃贫民不满百亩者,受役反出其上,贫富混淆,劳役倒置”。[12]在田赋征收中,将己田之粮分洒入他户[13],或在买田时不将税粮过割,甚至捏造虚假的土地买卖,通过频繁推收以脱漏税粮,“如赵甲之田本无卖出卖入也,册时故为推收,一推于钱乙,再推于孙丙,更转于李丁,而复还本户,或于孙丙而摘粮,改多改少,或于李丁而摘粮,改官改民,去者无求,而来者无办矣”。[14]

大土地所有者从维护自身经济利益的动机出发,通过种种方式撕裂了里甲制对乡村控制的基本设计,乡村社会基于经济、社会地位的不平等由此转变为赋役负担的不平等,这在各地都是极为普遍的现象。但使情况更加复杂的是,这样一种不平等的支配并非事实的全部,经济自主性愈益增强的中小土地者也极力在包揽空间中谋求自身的利益,这中间里书阶层起到了关键的媒介作用。作为里甲组织的基层职役,里书负责“掌管户籍,派办赋役税粮,查理军匠等役”,[15]又称知数,“知数之上有区书,区书之上有县总”,[16]约在弘治正德年间,里书作为包揽者的形象开始流行,[17]至明末则繁衍成一种家族事业,“或一家而父子祖孙相继书算。或一人而更姓易名,谋充几册。或一族而父叔总区,子侄书手,以至积弊成蠹”。[18]从下引嘉善县里书——区总的包役情形可知,权力买卖关系在主导着基层赋役征收的组织:

……犹幸年年一轮,或上年此人包役,而下年里递之众自谙书算,不愿雇人,或另有亲识,转相包揽。……方其招募充纳时,悉假赀于殷户,约即以顶首为质,后请以花分等弊报偿。其尤黠者,一人而纳二三顶首,是平日此推彼收,自后推收皆操一人之手矣。里书可以多纳顶首,区总又可以分纳里书,是平日有散有总,自后散总皆操一人之手矣。[19]

包揽网络中的乡绅和“殷户”自然处于有利地位,但里书并非其附庸。他可以多纳顶首银以扩展其业务,同样人户也可以自由雇募熟识的里书。有时里书受富户重贿,诡寄田土于乡宦,而后者却不知情,“及过册后潜自收回,曰吾已回赎。甚则田去额存,一有拖欠,反将官户比追”。[20]有时只要交纳贿赂,上述避役网络也可容纳中小土地主的存在。如万历九年以前的海盐县,田多大户长期诡寄田亩,形成了富里与患里的巨大差别,“富里之民虽田盈千亩,一役不沾,患里之民虽户无立锥,且充数役。贫民不甘,往往苦扳大户,或将吏书装头,或捏重情骗准,经年累月,烦渎官府,吏书因而陷害,大户亦复丧家”。[21]在崇德县,“其温饱之家无不捏立诡名,至以三妹四姐称之,不独田地莫可稽查,虽其姓名,亦一时难辨”。[22]在新昌县,“又有一户殷实,则彼此互有其名者。一户消乏则彼此俱去其名者”。[23]

权力在一种类似商业交换的场景中运行,经历着持续分化的利益主体都可能找到庇护的空间,也可能面临被损害的境地,作为一个总的后果,就是上述富里与患里的出现,“百姓以庞诈为强,弱甲制于里,单里制于豪里,乡里又制于市驵”,[24]明初编户里甲对原有乡村社会关系的有序设计荡然无存。

在这样的背景下,所谓里甲体系的改造与重建,就是地方政府试图在包容现有社会关系的基础上重建乡村控制的秩序。它要求准确登记田土与人户,及时推收以把握其变动,力图通过对复杂社会关系的区分、约束和调节,将整个征收重新组织在一个合理的单位里。在这一过程中,原有里甲体系的编成原则和运行方式都发生了巨大变化,它集中体现在“图”的多重性质和演变形态之中。

对此一问题的研究,以日本学者滨岛敦俊和川胜守对明清江南“均田均役”的考察最为重要。在“乡绅土地所有”的主题下,其研究涉及优免限制、固定田亩数编审里长、派役等内容。[25]而在“图”的性质这一根本点上,滨岛敦俊从对优免的限制及限田编里的作法出发,认为这就标志着里甲组织“地缘性”的丧失。[26]如果这一结论符合历史事实,那么其后顺庄法对村落更加细化地把握又是如何实现的呢?面对上述社会阶层多元分化的现实,州县行政无法有效驾驭乡绅权力的扩张,难道就只能以这种整齐划一的方式重构其乡村控制体系吗?其次,由于缺乏对丈量经界内涵的有机联系,两位学者在对均田编审中形成的“本图”与“客图”的理解仍存有争议。(详见下文第三部分)

本文以明清浙江地区的相关史料为依据,从丈量经界的特征入手,辨析“图”的不同性质与功能,进而就均役之图的构造与变动作出分析。在这一系列行政操作的综合作用下,浙江地区的均役之图程度不同地具有了把握乡村社会的地缘性基础。

二、丈量、归户与均田:图的多重功能

自南宋实行经界法以来,土地丈量就是地方政府清理田粮关系进而重整乡役体系的一个基本手段。通过对田土的打量或自实,将相关土地与人户信息加以不同层次的类聚,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赋役催征中出现的各种不均的现象。考察明后期以来各地的土地丈量,我们能发现,经界首先以里(图)为单位类聚田土是一个非常普遍的现象。在浙东地区,人户自实编号后的田土在有明确界址的图内鳞次排列,复按各图户名加以类聚以为办粮依据。在浙西嘉兴、秀水、嘉善三县,丈量虽以圩为单位进行,但在归户时仍是以里为单位类聚。[27]

由此,我们可以分辨出图的两个层次,其一为丈量之图,它由壤地相接的编号田土组成,载明了坐落土名,是分派原额税粮的依据。其二,即归户实征之图,它汇聚了各图办粮户名下的所有田土,田土买卖无常,每届十年编审,通过各图间的推收加以确认,它是税粮征收,徭役佥派的直接依据。

对于丈量之图的地域性特征,这里还可以补充衢州府常山县康熙末年丈量中对“查丈之法”的规定以作更详细的说明:

一、查丈之法:每图举报公正二人,书算二人,弓手二人,俱要谙练老成者,俾专司一图之事。先令业户不分完粮、欺隐之田地山塘,但系现在开熟及管业者,于每号内插一木牌,长三尺阔三寸,上书此田地山塘坐落都图、里甲及业户姓名,俟公正、书算、弓手人等至此,开弓丈明四至,算明积步亩分,一面挨填字号,画图填册,一面填写木牌,以凭委官抽丈,每图仍取公正不敢扶同隐漏,及弓算手不敢朦混欺蔽之画押甘结存案。[28]

这样,继宋代都保体系形成之后,明清时期州县对土地坐落的地域性把握更细化至图一级单位,“凡乡辖里,里辖都,都又辖图。每图之下必书其土名,……土名但书其大者,若孤墟单落,盖不胜书”。[29]

丈量之图的地缘划分只是改善赋役征收的基础,州县行政最终要把握的是土地与人户现实的结合关系,它取决于归户之图对户名、田土登记的准确程度,推收的合理与否,也与各地土地关系的复杂程度密切相关。如文初所述,正是在这一点上,明后期以来“积弊成蠹”的包揽网络已将里甲黄册的运行秩序全然颠覆,丈量专重田土与税粮的核实,其据以归户的里甲户名大半失实错谬,花诡百出,经历数届推收,归户之图的编役功能又面临废弛的境地,它使一条鞭法后的征收因缺乏有效组织而处于持续混乱和不均的状态,以田土为中心调整征收的组织单位和运行原则自然发生,这就是以“均田均役”名之的改革。

均田均役的基本做法类似前此丁田之征的十段法,将全县应役田土均摊于里甲之内,人户按其役田多寡共同承担相关役费。就目前可获得的资料,浙江地区以均田为特点的里甲编审最早出现于正德初年的处州府庆元县:

何鳌。正德初知县。先赋无定式,随田多寡为户,民病之,乃平其田,以二顷为一里,彼此适均,民无偏累。[30]

嘉靖元年(1522),同府云和县在黄册大造之际均田定里,“更定每图以田二顷为率,不足者清之,有余者析之,民称便焉”。[31]三十一年(1552)大造,温州府瑞安县行均平限田之法,“每坊长一名带甲约限田八百亩,里长一名带甲约限田五百亩,自是丁田适均,役无偏累”。[32]前两条记载的编审对象无法确知,由第三条记载可知,它是作为当时里甲均平银的一种征收组织方法出现的,可视作十段法的变种。

嘉靖末年,庞尚鹏按浙,普行一条鞭法。此前征收标准与方法各异的四差银两(均平、均徭、驿传、民壮)与赋银合并,摊入全县丁田,随粮代征。在征收的组织方面,随着粮里长之役的合并,粮、银的征解则都统一在了见年粮里长身上,[33]其职能主要有:1.粮、银的催征。2.漕粮兑运。3.解役佥派,包括白粮、南北绢等实物税的押运解送,各项条鞭银的解司解府等。此外,明末对斗级等部分重役在条鞭银之外又有追加贴派,也由各里轮年之甲承担。

随着官征官解的逐渐推行,上述由见年粮里长直接承担的力役负担日渐减少,相关费用多摊入全县田土后纳入条鞭银的征收中。首先是各项条鞭银的解送,万历三十八年(1610),布政吴用先推广杭州府敛解之法于全浙,命各县将条鞭银逐款类报,听候布政司委官收取。由此空出的里长解户被称为“空役”,负担相关的官解费用。[34]顺治二年(1645),清廷奏准白粮民运改为官解,随漕带征,民运白粮终止。[35]顺治八年(1651),浙江巡按杜果实行官收官兑,将明末漕兑中产生的“漕截”费用随漕带征,漕船到达水次,“听印粮衙官及监兑推官两平交兑,一船兑足立刻驱行,不容少缓,俾军民两不相见”。[36]至康熙年间,见年里长所承担的就只有条银和漕粮的催征了。

一条鞭法不断将各项赋役收入及征收费用摊于全县田土,纂入赋役全书并填入由帖,但这并不表示地方政府就可以据此对每个人户进行直接征收,将乡村人户按照一定的层级单位组织起来,以一定的方式佥选出基层征收人员的活动始终不可或缺,均田均役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至此就集中在催征的组织上来。在庞尚鹏普行一条鞭法的同时,鉴于当时里甲间丁田数额差别巨大,征解负担不均的情势,提出将各县黄册所载田土、税粮、人丁数据按照“挨都顺里”的方式进行平摊:

备查某都额设几里,每里额编十名,每名下各编十甲。如一都丁粮有余则移补二都,如二都丁粮不足,则以三都益之。照依黄册,挨都顺里,通融扣算,分定十年,务令彼此适均。然后将本图之粮责令遵投柜之法,递相催征,付收头领解,周而复始,无使独累一家。[37]

由此形成的“彼此适均”的里甲成为催征和柜收的基本范围。这种平摊丁粮于各里的做法事实上是要改变以人户编审为基准的黄册祖制,他计划下一轮编审时在浙江省全面铺开,并希望得到朝廷认可后推行至各省。[38]虽然中央政府对此的态度不得而知,但庞的继任者谢廷杰确曾有过推行全省的打算。[39]隆庆五年(1571)大造,绍兴府新昌县[40]、台州府仙居县、温州府永嘉县[41]、处州府遂昌县[42]均有施行的记载。其中仙居县在该年同时进行了土地丈量,则其均田编役之图是在丈量编号之图的基础上直接形成的。从其基本程序来看,基本上实现了庞尚鹏的上述设想并为此后各地编审所采纳。

首先是限定官宦优免田额,额外余田与民一体编里,“通计邑中之田若干顷,除官田一万二千亩免差不编里,寺田一万二千亩折半论差。优免役占照题准通例,各以官级论免,其额免外余田悉与民户一例编里”。其次是限田编里,“合该田三百亩充一里长,强有力者不加益,贫而愚者不加少焉。官户田多者尽其一图。其田不及与有余者,从其择所相愿同充”。[43]优免限制、挨顺编里、自愿搭配这些基本原则在此后各县的均田编审中都得到了贯彻。

自万历九年(1581)后,改革由浙东扩展向嘉湖等地,因循着黄册十年大造的外壳,越来越多的县在进行着上述内部机制的改造。至清代,历任督抚、藩司对此多加意讲求,康熙十年(1671)编审时,布政司袁一相采纳嘉善知县莫大勋的建议,概以三千亩编为一里,[44]此后均田编里在浙江各府遂成为一个步调和原则都较为统一的行动。

至此,在丈量、归户和均田编役的组织中,我们可以区分出图的三个不同层次。其中均田编役之图是在归户之图日渐失效的情势下产生的变通办法,在明末清初的浙江地区,它实际发挥着组织赋役征收的职能。

三、均田之图的构造

对于均田之图的内部结构我们要从其约束、调节进而包容各类土地关系的一系列做法中加以考察,将均田编役与田土的丈量、推收有机结合起来,才能说明其组织的地域性特征和实现的程度。下面就以资料最丰富的嘉兴府为主予以说明。

(一)对乡绅土地所有的处置:免田的处理和官图的变化

将乡绅田土区分出来,明确并固定其优免额度,才能将诡寄宦户的行为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内,这是均田派役的前提。嘉兴府各县基本上都采取了限制乡绅优免田土额,严禁外县客宦冒免,同时对优免之外的田土进行派役,但实行程度和方式颇不一致。

就免额的限定来看,海盐县在万历二十九年的编审中最先采取固定本县乡绅优免额度为82 300亩的做法,“各户免外余田与齐民一体编户当差,如后人文渐盛,即在缙绅免田中多寡通融,不得侵逾八万二千三百亩之数,亏损小民役田”,同时严禁外县士夫混免,“即有田产原隶本县图籍,一体当差”。[45]平湖县大约也在同期实现了免额的固定。[46]嘉兴、秀水县乡绅数本多,更因同处一城,籍隶难辨,免额迟迟难定,“优免不如他邑,则士绅嗛然,免如他邑,则所均田益少,不胜役”。[47]在此后几届编审中,免田日多,役田日少,不得已,只好将其中役田最少的二十三里立为患里,或“以空名丁口虚立”,或“类集零星小户数十人共为一户”,在白粮兑军和南粮解银坐派中予以优惠照顾,但富户利其役轻,复又捏鬼名将己腴田影入其中。[48]直至崇祯七年编审,才将免田定为144 000亩。[49]而在嘉善县,免数始终未定,经过数届编审,承役田土直线下降,大户诡寄丛生,中小户困累加剧。[50]

在处置乡绅田土与其住居之图的关系方面,情况也有所不同。在海盐县,乡绅免田并不单独提出,而是在编审之际将全县优免名目、户数、应免亩数直接列出,[51]由各户亲供“旧管田若干,实系己业,新收某田,实系契买。免田若干,役田若干,听本县酌免,册局榜约”。[52]直至清初,上述做法在江南等地较为普遍,“进士举贡生员犹有各立的名,或书职衔名,曰官户、儒户,凡杂项差徭量行豁免。至于正额粮赋,各自照规完纳”。[53]

其他各县则多将乡绅免役和应役田土分别提出,另编为免图和官图。在嘉兴县崇祯七年编审中,对上述144 000亩乡绅免田就采取了单独编里的做法:

一议缙绅各项免田每里照数填入二千四百亩,如填六十里合得田十四万四千亩,除清算公占外,约当免数。其田派至各区,每区将免田约填二区,各里适均若二千四百亩一里,倘有亏田数目,为生员不便出图,通融扣算。……一议生员免田如谓不便拨出,着于本图议免,总算过册后免田若干,应于诸绅免里内□摊少田以当生员免数,似通融两便。[54]

对免额外余田则另编官图:

一议士绅各项免额之外所余田亩照民间认役,粮里一体,但须另立官图,分别民图,以便催征。[55]

    乡绅田土单独提出,“出图”另编,由此形成的免图、官图自然是一个完全强制性的行政划分,没有任何地缘性基础。不过由上引文可见,占人数最多的生员田土如不便出图,可在原来所在之图通融议免,则这种强制性的范围又是有限的。另据该县顺治八年编审条文可知,不愿出图的生员免田作为“附户”,留存于原图之中,名为“又十甲”,常成为诡寄的对象。[56]

从实际执行的情况看,这种限制还是很不完全。除上述免额限定的困难外,在实际派役中,官图与民图差别甚大,如在海盐县,乡绅官图就获得了“免佥粮解十名”的优待。[57]在嘉善县,官图“向叩轻运,邑例固然”,与上述嘉兴患图中发生情形一样,富户利其役轻,纷纷诡入,导致“官图益广,有己田未盈,而护其族属,庇及葭莩者”,漕兑、白粮北运重役多归于民图下户。[58]到崇祯四年(1631)编审,嘉善县官图里长数从200增至700,“官图之中,客宦居三之一,盖邑绅所不肯寄,则奸富之民又诡托客宦名下,以故民图益少”。[59]

至清初,各地多因循明末优免旧例。顺治十四年(1657),清中央政府在人丁编审中正式对优免有了限制,“自一品官至生员、吏承,止免本身丁徭,其余丁粮仍征充饷”。[60]同时随着漕粮官收官兑、白粮随漕带征,条鞭银官收官解等改革的完成,对于各项解役的佥派基本终止,乡绅优免也变得没有必要。各地以此为契机,在历届编审中逐渐取消了乡绅优免。

顺治十八年(1661)编审,湖州府长兴县“始遵宪颁条约去优免之名,创立官、儒、僧三图”。[61]康熙元年(1662)编审,海盐县“禁革优免,分别官儒民图,各别立户,不许宦入民图,民冒士籍”。[62]康熙十一年(1672),“布政使袁一相颁编审事宜,绅民一体当差,概以三千亩为一役”。[63]至此,乡绅优免在官方就算被彻底废除,但乡绅田土仍然普设儒、宦二图,目的是使乡绅自催自运己粮,避免因民催宦户所带来的不便。[64]其自催之法:“将乡绅、举人、贡生、武进士、武举人俱差役传催,如不完,提知数比较。其生员行该学传催,如不完,提学役比较。如再不完,则绅衿抗粮,奉有定例,处分甚严”。[65]从其形态来看,儒宦图依循明末旧例,或附于各图甲之内,[66]或单独提出编成。[67]也有两者交替并行者,[68]官儒图除自运外,往往免于图内粮里催征之役。

从总的趋势来看,官收官解大致完成后,乡绅与庶民之间的应役差别逐渐缩小,官儒图的设置主要是从方便组织征收的角度考虑,其对整个编役之图的地缘性影响趋于减弱。

(二)民图的构造及其面对的主要问题

在限制乡绅优免的基础上,各类田土被均摊入一县图甲之内,形成亩数额定的民图—民甲,也有个别县份是以产丁、条银或税粮为基础编成。如富阳县,循明季“照田起丁,照丁编役”的旧例,“熟征田以十亩起一丁,地基塘等以二十二亩五分起一丁,柴山以四十五亩起一丁,茅山以七十亩起一丁,光山以九十亩起一丁,通其折实征田二十七万四千一百亩零,应起丁二万七千四百一十丁零”,康熙元年均里,“将图之大小均为画一,除坊市四里,每图编充五百丁外,其余六十八里各编产丁四百二十丁有奇,统计七十二图”。[69]金华府东阳县康熙三年(1664)编审,“约二十五两零为一甲,二百五十两零为一里,共一千八百七十里”。[70]金华县康熙十年(1671)前均图则以税粮编成,“每里大概派米二十余石”。[71]

在大致按田均平的图甲之内,人户以甲为单位,按田土多寡编审派役,轮流负责一图粮银的征收和解役的派发。至清代前期,这样的做法已成定例:

查一县田额若干,应审里长若干,每里十甲,每甲该田若干,田多者独充一名,田少者串充一名,其最零星者附于甲尾,名曰花户,此定例也。[72]

由上引文可见,为公平派役计,区分人户占田多寡仍是必须的工作,“以田多者为役头,田少者为甲首,先期刊发议单,令该里区甲人户公议。照田认役,独充、朋充、串充明注单内,临审的确,即准佥充”。[73]人户朋充的情形非常普遍,如清初秀水士人何元英所言,“以臣乡杭嘉湖而言,大都每田二百四十亩或二百六十亩定为一甲,此一甲之田不必皆系一户所有,盖取零星花户合算,但满二百几十亩之数便为一甲,至于一里十甲计,田约有二千数百亩,又不知系几百余家零星花户之产”。[74]明初作为正管户的里长、甲首户至此就蜕变为一个应役的役名,占有土地多寡不同的人户,在按田土均编的图——甲之内轮纳钱粮,佥派解役,此后因人户土地买卖开除导致田土数额参差不齐,复又每十年一次,按照额定的亩数重新编制齐整:

邑有都,都有图,图有甲。每甲田几百亩,每图田几千亩,每岁开除不一,至十年编审则仍衰多益寡,而配成数百亩之数,挂榜示民,所谓榜田是也。其差役之法即具于榜田之中,轮值当差,周而复始,至十年复行大造榜挂示民,丁役皆派于田。[75]

依循着明代黄册大造的惯例,这种做法一直持续循环至康熙末年。考察这一时期各地参差不齐的实际执行效果,能够发现,当地方政府试图在编役之图内进一步细化地把握乡村土地关系时,遇到了相当大的阻力,这主要表现在佥点大户的极度困难和远拨人户现象的普遍出现。

不管是优免的限制还是均平里甲都不能代替对人户田土的直接把握。即使限定免额,土地所有者还是可以通过贿赂里书的方式来躲避里长的佥派,对编役之图内大小户的区分仍非常困难,这在嘉善县表现得最典型。由于免额难定,“天启元年,奸猾隐田数万,俱就各大户名下挂空扣减,而当事者不知,谓充役田果不足,遂将数十亩或百亩者作大户,充里长几分,十余亩以上皆派朋充,而真大户顾悠然闲空,通邑几无独名里长,亦几无甲户矣”。[76]至崇祯七年(1634)编审立户,“通邑里长择名者希,皆三四串,五六串,大户中户下户不可复辨”,[77]发展至顺治九年(1652)编审,由于找不到田多大户,竟出现“以一百二十亩充一里长,配以甲户田一百八十亩”的情况。[78]派役时“如有田十三亩者,即截十二亩傍挂充役一分,另截一亩编为别户,外拨十八亩以补三十亩之额。由是田多畏役者百计花分,四散诡寄,而豪奸乘机渔利矣”。[79]康熙十年前(1653),田土买卖“止据口号,未据实号”,历来推收“止照图头、甲总论亩移付,而不带区圩号数,以致无从稽核”。[80]通县额田六十余万亩,有二十七万亩不知所踪,只待定役挂榜后方徐徐吐出,几届编审事实上根本没有完成。[81]如何在均田编里的统一约束下有效把握人户的土地占有状况一直是一个难以解决的问题。

编审中另外一个较大问题是,在按田均里时,虽然一开始就强调“挨都顺里”,“顺流均派”等原则,但在实际操作中,限额拨补常出现罔顾人户住居地域,远拨生疏窵远之地,里长催征维艰的现象,兹举例如下:

(崇德县)里长之役,催征为急,勾摄次之。惟是本都本图壤地相联,十甲鳞集,迩固比屋而居,遐亦篝火相望,即远甚,仅隔里许,催征易,勾摄亦易也。籍令不量都图远近,尽盈者拨之,亏者补之,甚至相去四五十里而遥,彼此邈不相习,有睹面失尔。……况有坐图止里长九名,拨一名补之,甚至已有九名五分,止拨五分补之,则众暴寡,强凌弱,何啻驱羊攻虎哉?[82]

(嘉兴县)夫据田定役此有何难?本县岂不能自裁而必听之公议者,诚以地之远近人之生熟势难周知,割裂拨补不可轻狥臆见,是本县曲体尔民之情也。而民反各存私自利,不体上心,所存留者必尽驯厚,所推出者必系贫顽,是使富图益富,贫图益贫,而均里之中有大不均者在矣。[83]

(长兴县) 又编审一役十年一届,里甲之内必有盈亏,有盈亏必有拆补、提帮。拆彼补此,提此帮彼,县官止凭纸上数目信手拈来,不徇请托便为至公,讵知道里之远近,催办之艰。有同里同甲而相隔仍在百里五十里之外者,有十户二十户而分在数区催办,必须数日而一到者,此小民疾首蹙额,悬望编审时一为改正,以苏其困者也。[84]

(钱塘县)盖向来装里之不善,始于官审之名。吏胥得以乘机作弊,田多者听官拨出,田少者听官拨补,有拨在窵远不相识熟之里以补缺额。甚至此里之田原不多,任意拨出,寥寥数百亩为一里,彼里之田原不少,任意补入,多至千百亩为一里。役榜一出,豪强者得志而无言,愚懦者含忍而莫诉,此官审为里役之害也。[85]

(海宁县)自康熙十年大造,奉文革粮见,颁行落甲自运,以田地三千亩为一图,定役十分,析并302里办粮,其烟户图分仍以356里。粮役虽均,而住居四远,或烟户住居头段,仁和交界,而办粮在于中末两段者;或烟户住居中、末两段,与海盐、石门等县接壤,而办粮在于头段者。路隔百里之遥,非旦暮可至,所以住居茫然,人面不识,故有停匿滚单、寄托、包揽、侵蚀、逋抗,官民均受其累。[86]

由崇德县和海宁县的例子可见,壤地相连的土地丈量之图是地方政府实现地缘性控制的基础单位,海宁县隆庆元年(1567)丈量别大界后形成的段—都—图的地域控制层级至清代已成为确定烟户住居的依据。由于地方官在拨补时难以完全照顾到烟户住居的远近,编役之图固定亩数的拨补原则常会造成部分烟户在住居遥远,环境陌生的地方办粮。不仅如此,推收拨补的紊乱往往使推出的田土亩数零星,多为“贫顽”下户所有,他们在遥远陌生的地点纳粮时所遇到的多是人多势众,经济地位悬殊的本地富户,遭到欺压和凌虐在所难免。

(三)民图编审中的改进措施

面对上述问题,浙江州县在明末以来的历次编审中,逐渐丰富发展出了一系列改进的措施:注重编役之图与丈量之图的衔接,推收载明田土字号的做法被持续强调并加以完善;均田拨补时强调就近、熟识、听从民便的配里原则亦逐渐流行开来。作为一个总的趋势,各地均田之图照顾地缘性的一面得到了程度不同的加强。

初行均田编里时,推收带号尚不被重视,经过几轮编审后,才逐渐被提上日程。海盐县万历九年(1581)丈量后复经几届编审,出现了“推收互异,总撒不同”的现象,万历二十九年(1601)造册时遂有各甲推收载明原号段的规定。[87]至三十九年(1611),因归户册“屡推收而紊,弊渐多”,知县乔拱璧“取旧册按字号一一归之,给以单,田额复清”。[88]即以原有丈量册为据,又对辖境田土做了一次归户的工作。在此基础上,设立载明田土号段的“推收号票”以规范里书的日常推收:

如一图天字一号起至几百号止,即照区图多寡,挨号填实推票,印发里书。每里照图原丈分发,收田者应收某号,即与该书揭票,此据以为除,彼据以为收,分收者里书另写一号票,用私记合同印钤于官票之上,仍付区总处挂号,方准推收。……有田之家应收田亩,毋论十号百号,俱许揭票总钉,交与里书立户,有何差讹。[89]

各里田土以原丈之图为限,推收时要载明原丈号段以便里书收除进而汇总立户,为防范里书“自为推会”,弊窦难清,又规定里书收除须经区总挂号,以加强区图之间的监督。天启元年(1621)编审,每里更设立“推收二簿”,“业主查明号段亩数,眼同里书登簿,仍至图总挂号,以便核数”。[90]由此可知“里书”与“图总”的区别,两者对应的单位分别为归户之图和丈量之图,它们因买卖而发生的错位将由推收号票和“必要业主同在”等规定衔接起来,当然在大多数情况下,图与里的名称是混用不辨的。

在同期嘉兴县的编审中,除了上述规定外,特注重推收号票与土地买卖税契的联系,对于绝卖土地,“即给合同小票”,令买卖双方当面自行推收,“册书止宜会绍誊写”,卖契所载田地分数“合以丈量原册为主”,“回赎者虽例不投税,亦给官票为据”。[91]

至康熙十年(1671)编审之际,嘉善县令莫大勋重拾万历间方扬丈量旧例,进行了一次清田立号的工作,其做法集合了浙江自万历以来衔接归户与丈量的一系列有效经验。其清田以圩为单位,“每一圩立一字,每一坵编一号,以杜重复”。[92]同时,“设连环号单一纸二票,着令圩长开填某圩第几号,田地若干,即付业主亲填的讳真名,办粮图甲汇集钤印。一存备查,一给业户。嗣后卖买推收俱执此单为照,而丝毫无从虚驾矣”。[93]在衔接田土与人户的关系时,号票的设立更强调登记业主真名,以及业户与圩长之间的监督。同时,与上文嘉兴县推收须验契的规定类似,要求在归户办粮中区别土地买卖的不同性质,分为本户、祖遗、新买、听赎四项。其中对可回赎的契约在登记后不做推收:

绝卖田地收户办粮不必具论,或有典抵田地,在买主欲交割收户,在卖主因价未足而不肯推出,互相争执。独不知可赎与不可赎止论契而不论单。嗣后清单用印悉贮后衙,必令业主将契挂号送验,方准发领。如查契有回赎字样,另用听赎印记,决不俾小民有典价作绝之憾。[94]

圩长最初造册时,就必须对圩内业主土地的四种情况加以区分,分别注明。“如以新卖为祖遗,或原卖发觉,或他人首告,圩长册书俱应同业主治罪”。[95]这比同期嘉兴县初丈不问业主的做法要细致许多。[96]

在推收方面,类于上述海盐县的“推收号票”,嘉善县立有“推汇田册”和“收归户办粮册”两种簿籍:

存推汇田册者,先列每里所管诸圩总数于前,再列诸圩字号总数于次,再列业主名下存推田数,逐户汇提于后。……存收归户办粮册者,先列所管各圩为原额,次列开除推往各册田地,再列存图数目,后列新收字号,始开实在为册总。然后逐甲逐户,照批呈所存所收细号归户办粮,而历册之隐漏、影射、飞洒、诡漏诸弊始绝矣。[97]

虽然丈量以圩为单位,但莫大勋在大约每图三千亩的约束下,将所丈各圩田土完整地分配于各图:

但各区图少而圩多,势必将该区之圩配分该区之图,而各图里书即以所分各圩田地为原额。是以将二十七区七百二十八圩境界相连,配分二百图,另行编明字号,俾通县并无重叠,以便稽查。[98]

由此可知,作为原额的图是一个将所属各圩田土完整包括进去,没有分割的地缘性单位。而此中田土业户则并不完全分布于该图,为了确定其对所有田土的纳粮责任,归户必会出现跨图跨区的现象。少做推收,尽可能与上述作为原额的地缘性的图保持一致是主政者的愿望,“田少者存坐圩之图,田多者亦存坐圩之图,所推收者惟各区皆有田之人耳。各自归有田之圩,各自归所住之里,则所推收者盖亦寡矣。”[99]人户田土存于住居之图—圩,只有在少数跨区的情况下才予以推收。

完成了基础性的清田工作后,接下来就是如何组织的问题。鉴于上述均田时远拨零星人户于窎远之地,以众凌寡,征收为难的现象,各县多有就近、熟识、听从民便,禁止远拨零星小户的规定,其目地是想尽可能照顾到人户住居的地缘性基础,将征收的组织尽可能纳入到原有的社会关系之中。如海盐县万历三十九年编审的规定:

……然奸户惟知花分诡寄可避田多之名,不顾几处纳粮,几处承役之不便。又有里书倡为挨里之说,新收者留甲,旧存者推出,鹊巢鸠据,大非人情。本县推收之法,大都以本图田多为主,客图田少,即将客图之田收并本户。如一甲有余,即挨顺割补二甲,十甲有余方挨顺割补邻图。宁割有余里长之田,不许分割零星人户。[100]

所谓“新收者留甲,旧存者推出”,应与上引嘉兴县“所存留者必尽驯厚,所推出者必系贫顽”类似,是指里书只以田土多寡和人户强弱作为推收标准而罔顾地缘住居的远近。上述改进办法可归纳为以下几点:1.图内各甲“挨顺割补”。2.有余则割补邻图。3.只拨里长户,不拨零星小户。对其中“本图”与“客图”的理解,滨岛敦俊认为人户所有土地分布在各图之中,其中集中最多的图即为本图,此外则为客图。[101]而川胜守援引江西事例认为是人户居住之图。[102]通过上述海盐县推收规定可知,所谓本图与客图之分,应以万历九年(1581)丈量编号之图为断,所谓“以本图田多为主,客图田少,即将客图之田收并本户”,是指人户应在自己田土最多的那个丈量之图立户,少量它图田土在归户时一并纳入其中。在此基础上,再根据上述三项原则进行割补。丈量、归户、均田拨补使图的范围发生错位,土地买卖会使纳税负担在各图间流动,均田拨补会使部分人户的纳粮地点发生变更,上述三项原则的目地是要将这种错位的程度控制在一定的限度内,缓解中小土地所有者所处的不利局面,这一点在明末的编审中已成共识。

在嘉兴县,对甲内田土也规定禁拨零星小户,“各将本甲里长田若干,带管甲户田若干,仍结图总,综之单尾。有余则善恶相均,出图则倒甲随去”。[103] 在崇德县,则对每甲亩数的限制有了一定通融余地,“今酌定每甲田地若干亩以为成数,其有赢田数亩者,不必拨,有亏田数亩者,不必补,但不可多寡至一二十亩以开隐漏之弊耳”。[104]而在图一级则更强调在地缘基础上的人户自愿搭配:“今合无着册总责成总区,总区责成册书,具开都图四正四隅之至,册总挨都挨图攒造一册,远近如指诸掌,临编审时细加检阅,量其有余不足,鳞次编充。又许里递自相议认,以近就近,听从其便,搭配拨补之,则既沐均田之利,更免远涉之劳,催征勾摄永无虞矣”。[105]

在嘉善县,人户田多者分布于各图,规定“应令本册田多之户存足三百亩之数。又尽本册之田,先完数甲,不足而后收本区各册之田以补之,又不足而后收他区各册之田以补之。如一人止本册数圩之田,并无田在他册者,不许出册,如一人止此一区之田,并无田在他区者,不许出区”。[106]其中人户立户的“本册”是对所属各圩的一个完整的把握,与海盐县的“本图”相类,都是在丈量基础上形成的地缘单位。田多业户先尽本册田立甲,不足再旁及他图、他区,这是对过去“挨顺割补”原则的贯彻,它使人户办粮尽量能与其住居之图保持一致;对于田少零户,则规定只在“本册本圩”立户,田土则“拟应照鱼鳞挨号册号前后均摊各甲。如零户田三百亩,每甲均摊三十亩,积荒绝户坟俱在其中。而后以田多之户二百七十亩配之,以足三百亩之数。如官儒图向来三千亩为净图,三百亩为净甲者,自不肯搭配小民,应以一二三四五六七甲为净甲,以处官儒之田,八九十甲为民甲,以处零星坐圩之小户。仍以田多之民户配足每甲三百亩,则里催之催征甚均”,零户同处一圩,催征甚便,“间有田在此圩而业户住远者,即令佃户领催”。[107]在一图之内,通过对官儒户的区分,圩的完整包容以及租佃关系的利用,社会经济地位各不相同的土地所有者就这样被容纳了进来。

嘉兴府自万历以来在丈量、推收、编役等方面积累的一系列办法在嘉善县康熙十年编审中得到了系统地应用,并为浙江巡抚范承谟、布政司袁一相所采纳。在康熙十年的编审中,以三千亩均里均甲的做法推广至浙江全省,“凡有产三亩者充役一厘,有产三十亩者充役一分,有产三百亩者充役一名”。[108]其三千亩的限制只是一个大概的标准,其间有多寡不齐,“或溢三五亩者,或少三五亩者,亦当不较”。[109]在这一编里规模下,“止有拨入之户而无拨出之户,即使极大之户有拨出者,而附近里分未必皆多于三千亩之外,是就近可拨不必远拨”, [110]人户远拨现象可望缓解。此后历届编审,来自浙江抚宪、藩司的条文都一再重复着前此各县已有的基本原则:以丈量之图为基准,推收载明鱼鳞字号;均田编图而又允许亩数多寡通融;田多者尽图尽甲汇收,田少者听便自觅熟识之里,自相配足,禁止远拨。[111]作为纳税归属的编役之图虽与田土登记的丈量之图发生程度不同的错位,但上述做法又使其错位限定在了一定的范围之内,前者以后者为框架每十年经历持续而有限度的变动成为常态。至康熙三十九年(1700)编审时,据布政赵申乔所言,“查各州县额设里图,皆度地面之广狭以定里图之多寡,版章一定,无容增减”,于潜、象山等县也提出了因仍本县里数旧额编审,而不是死板地执行三千亩编里的规定。[112]这些都说明各地在征收组织的改造中程度不同地获得了地缘性把握的基础。

四、清前期“图”的多重性质及变化

综上所述,自隆庆末年以来,经由不定期的土地丈量和十年一周的均田编审,明初以人户为把握对象、按户等轮流应役的里甲制度逐渐蜕变为一个以田土为对象的控制体系。做为这一过程的阶段性结果,清前期图的形态一方面体现出较强的地缘性,另一方面也会出现图内田土并非全部壤地相接的情况,图的面积则处于幅度较小的,不断的变动之中,下面就以嘉兴府为主,对方志记载中图的混杂性质作出描述。

海盐是嘉兴府最早实行均田均役的县。由上文相关部分的内容可知,海盐县在万历九年同步进行了土地丈量与均田编审,图分的划定在经界之初就考虑到了限定亩数的因素:

夫田间形势以四围通水为一圩,而圩之大小不齐,不可以计亩限也。法当每圩立一圩长,通计圩内田爿若干,每爿实田若干,某户田若干,庶使稽查可无隐漏。今各役不论圩头,止限田数,一圩之田数人分丈,一人之役数圩分量,互相推托,实生弊孔。[113]

由上引文可见,海盐县的丈量并不是对圩的完整把握,其“止限田数”一语说明均田原则在经界划分中发生了作用。在大致保持田土均等的约束下,各都亩数多寡不一的里分经历了合并与分析。“如一都、三都、七都、十四都西北区,此富里也,听其将一里升为二里。如十三都、十六都、十四都东南区,此沿海患里也,听其将两图并为一图,仍不许增减原额里数”。[114]

表1之A、C两列显示了万历九年后海盐县各图分布与明初分布的差别。经过升里与并里的调整变化后,各都图数发生了变化,一些都分合并后没有出现在用于派役的里甲体系中。另据同志卷一所载:“里所以兼名图者,取版籍义,编一百六十一字,别其里而名之,使有辨,故今人概称乡图也。编次用千字文,自天字至女字止,仍分东西某区某字图,不拘都分之旧,其籍在县掌,故不以入黄册也”。[115]即A列所示只是黄册上报中央的书面形式,而C列才是实际派役的乡图版籍。那么后者就是完全罔顾地缘性的人为划分吗?将C列与B列对比可见,用于圩田管理的都区规制基本是万历九年丈量均田的登记单位,各都区圩数与图数之间相差并不悬殊。因此,虽然丈量编审中图与圩之间呈现交错的关系,我们还是能够合理推断,海盐县万历九年按亩数编成的图是以对圩的地缘把握为根基的。

 

表1

A   B C    
里数 圩数 图数 字号    
1 8 1都 东区 8 1 东区 11 天地玄黄宇宙洪荒日月盈  
      西区 7   西区 7 昃辰宿列张寒来    
2 7                    
3 10 3都区   10 3都区   15 暑往秋收冬藏闰馀成岁律吕调阳云
4 7 4都区   7              
5 15 5都区   10 5都区   13 腾致雨露结为霜金生丽水玉出  
6 7 6都区   11 6都区   11 昆冈剑号巨阙珠称夜光果  
7 9 7都区   14 7都区   15 珍李柰菜重芥姜海咸河淡鳞潜羽翔
8 9                    
9 6 9都区   16 9都区   15 龙师火帝鸟官人皇始制文字乃服衣
10 10                    
11 9                    
12 6                    
澉浦镇(13都) 3                    
13 11 13都 西南区 7 13都 东南区 5 裳推位让国    
      东南区 5   西南区 7 有虞陶唐吊民伐    
      西北区 9   东北区 7 罪周发殷汤坐朝    
      东北区 7   西北区 9 问道垂拱平章爱育黎  
14 8 14都 东南区 6 14都 东南区 5 首臣伏戎羌    
      西南区 6   西南区 5 遐迩一体率    
      东北区 13   东北区 13 宾归王鸣凤在竹白驹食场化被  
      西北区 7   西北区 9 草木赖及万方盖此身  
15 12                    
16 11 16都 东区 9 16都 东区 7 发四大五常恭惟    
      西区 9   西区 7 鞠养岂敢毁伤女    
17 2                    
18 6                    
20 1                    
县城坊厢 4                    

资料来源:A、C列引自天启《海盐图经》,卷六,役法。B列引自嘉靖《嘉兴府图记》,卷七。

 

至清代前期,历经数次编审,上述乡图规制基本被保留下来。在乾隆《续海盐图经》中,各图分布没有变化,并增加了各图所在的地名、距县城的距离、四至以及接壤的邻图,其地缘性特征相当明显。但另一方面“洪月”、“闰余”、“草赖”都是两图合并登录,“化”、“被”两图则没有记载,这是历届推收和康熙初年丈量升减的结果:

……案续图经不载化、被两图界址,俗传其地已沦于海,此说非也。自万历中丈量用千字文编里,迄今田土如故,未闻有数千亩地沦入海中之事,考赋役全书载,原设版图一百六十一里,今编顺庄一百五十九庄,自是编顺庄时所销并也。又如出、昆、珍、重、淡、潜、来、龙等图皆自小图以附之,如补出小昆、小珍之类,其地或毗连本图,或远隔别图,分并之由年远无考。续图经所载各图界址颇有不符之处,第鳞册久经淆乱,今亦无凭更正,姑仍其旧,以俟续考。[116]

据上引解释可见,化、被两图应是行顺庄法时被销并的,则合并登录的原因也应是这样。[117]其“皆自小图以附之”的情形说明历次推收的累积结果使一图人户所有土地会出现“远隔别图”的情形,图的界址只是一个大概的标注,其实际范围因上述行政操作的循环而常处于小幅度变动之中。这种丈量与编审同时进行的改造方法并非孤例,如上文隆庆五年(1571)的仙居县就是如此,不同之处是发生了图分的销并。[118]

与海盐县不同,嘉兴府其他县都是在万历丈量后陆续开始均田编审的。在崇德、桐乡两县,康熙十年的限田编审直接导致了图的销并。在桐乡县,“康熙十一年,知县路一鳌奉宪,每里装田三千亩。田不应数,销去民图五,儒图一,止存一百七十三里”。[119]在崇德县,是由地方官厅监督,乡绅公议,共同决定销并的图分,其田土则并入存图之中:

国朝康熙十年届编审,奉宪饬减里均田均役,三千亩为一里。令会同儒学丞簿尉员,通邑绅衿里老,齐诣神前。将存销二项置签公掣,原额二百十三里,今改正一百六十四里,其销去图分田地,俱并入存图内。[120]

 

表2

A B
存图 销图 圩号 图名 圩号
东9   1 5、6、10、11、15 信、使、西覆、可、己、龙、难
    4 使
  5   西覆
  6   己、信
  9  
  10  
  11  
  13   可、龙
  15   信、难
西9 2   2、3、7、14、16、18、19、21

 

 

 

 

 

 

 

 

 

 

墨、量、良、难、丝、贤、器、染、

 

 

 

 

 

 

 

 

 

 

  3   染、器
  7   墨、量
    8
    12
  14   量、难
  16  
    17
  18  
  19   难、量
    20
  21  
10 1   1、2、3、5、7、8、9、10、11、12、13、附8图(即东北门坊)

 

 

 

 

 

 

 

 

 

 

 

 

 

羔、东立、东圣、圣、德、贤、建、赞、诗、表、克、曾、端、东名、北作、正、维、作、空、形、行、西名、景、羊、西立

 

 

 

 

 

 

 

 

 

 

  2   东立
  3   东圣
    4
  5  
    6
  7  
  8   赞、诗
  9   表、克、曾
  10  
  11   东名、北作、正
  12   维、作
  13   空、形、行
    14 西名
    15 景、羊
    16 西立

资料来源:A列引自康熙《石门县志》卷1《封域》,第10a-18页a;B列引自嘉庆《石门县志》卷1。

 

其里分调整是以都为界,都内里数虽变,“而各里之田赢缩原无甚异也”。[121]由表2可见,在销并之前,一圩田土常在数图之间细碎分割,也有跨都的现象。康熙十年均田销图后,圩的归属又发生了新的组合,至少在一都之内,圩名不再重复出现,基本实现了对圩的较完整的把握。而在桐乡县嘉庆县志的都区图中,与海盐县类似,图标有明确的地域界限。[122]这种在编审之年发生图分销并的情况各地多有,如处州府庆元县康熙十年以三千亩编里,里数减为三十七,“其所没之户田地山塘悉并入三十七里之内。中有两姓并为一户,或二三姓,或众姓并为一户,且止有丁地山塘而无田亩者,亦止有田亩而无丁山塘地者,各依所并项下输差,而偏累之弊除”。[123]由此可知,里图的销并是伴以原有里甲户名的取消,原有人户在现存里分的户名中寻找熟识,重新排列组合,朋充纳粮。

嘉兴、嘉善、秀水三县丈量以圩为单位,三县明末以来的方志都详载了都区下各圩的田土、税粮数目。而在图对圩的把握方式方面,则有所不同。

如上所述,嘉善县作为原额的丈量之图是以对所属圩块整个地包容为特色,不存在对圩的分割,这在该县明清所编四部县志之中得到了印证。现将康熙、雍正两志所载下保西区圩名、亩数等内容列为表3。

表3

A B A B
圩名 面积 图名 圩名 面积 圩名 面积 图名 圩名 面积
1 005.01 1图 大金 996.67 816.77 9图 西火 798.91
701.08   676.41 98.83   大钳师 98.21
807.15   余号 797.92 219.2   南火 209.9
614.24   钳金 609.79 334.2   北火 333.19
182.8   小号 179.76 102.59   99.87
317.89   大号 308.15 1275.05   1 251.88
297.71   北成 296.2 520.04   钳制 508.11
西 1 485.74 2图 西积 1 492.92 27.92   钳南火 27.78
761.7   742.06 114.57   钳小一制 109.76
1 278.01   钳积 1 275.89 945.96 10图 一制 943.41
95.41   大稍 93.1 213.09   211.24
25.17   小稍 25.48 121.38   小庄 120.44
501.97 3图 二文 508.11 1576.64   二制东 832.49
882.18   847.4 677.88   二制西 721.57
268.93   西成 268.21 269.65   663.85
849.07   南玉 612.36 63.76 12图 南巨 254.18
770.61   北玉 225.51 623.13   北巨 64.37
97.69   763.88 2 012.71   610
    西小日 97.08 161.99   大火东 569.23
968.47 6图 一文 952.12 223.69   西 1 429.85
242.17   东果 240.53 347.46   小火 154.85
419.5   中果 413.36 58.25   220.52
568.58   西果 461.14 1 796.86   大庄 345.85
307.16   大光 304.48 1 300.82   钳帝 57.32
139.39   小光 140.77 196.85 15图 1 774.56
204   钳始 199.18 358.02   1 259.57
79.3   钳北巨圩 74.12 56.29   北出 195.17
148.7   附暑圩 142.89 69.94   348.42
466.76   大翔 470.71 151.38 16图 东小金 56.5
85.07   钳大翔 89.39 161.86   西小金 68.36
122.7   小翔 123.26 620.34   南出 149.45
16.8   钳小翔 17.82 1 215.74   151.91
          1 418.04   631.14
                1 175.73
                西日 1 401.45

资料来源:A列引自康熙《嘉善县志》卷4《土田》;B列引自雍正《嘉善县志》卷4《土田》。

 

除了圩名以外,亩数、图数、图名等康熙志一仍万历旧志,这是因为康熙三年(1664)嘉善县并没有进行实际的丈量。[124]康熙十年清田立号是在参考旧圩号的基础上编成,有些圩的名称未变,有些则重新命名,有些将一号分成了两号。而在雍正志中,圩的名称则又多恢复到万历旧志的圩名,少有变化。康熙十年的编号并没有保持下来,当是原有圩名沿用已久已成惯例所致。雍正志各圩亩数比万历原额数要少,据雍正志的解释,其数额只载田地两项,系“照康熙四十八年后各乡正所造细号额册”汇总而来。[125]但扣除后仍微有参差,光绪志的解释是历次大造互有升减的缘故。[126]由此断定,雍正志所载乃康熙四十八年(1709)各图圩田田土总额的汇总,其图—圩规制反映了康熙十年编审后历经三次推收拨补后的结果。光绪志相关内容一仍雍正志,复以网格法重绘本县二十区圩田分布图,“擎舟履绘,以散合总,无不吻合”。[127]进一步详细明确了该县自康熙四十八年编审后形成的规制。

由表3可见,嘉善县自康熙十年后历经三次编审,各图对圩的完整把握这一特点依然被保持着。合计各图亩数,数量多在3 000亩左右。将表3各图与光绪志的区圩图(图一)做一对比可以发现,在数圩凑成的3 000亩左右的图中,有相连在一起的,如10图的6个圩就是这样。也常有个别圩与其它圩之间距离甚远,如一图的大金、余、北成、钳金、体五圩相连,而大号、小号两圩400多亩的土地与之远隔两个湖荡。再如6图的“附暑”圩即与其他圩相隔甚远。由上述对嘉善县编审的分析可知,将这些零散的地域并不相连的圩合于一图是康熙十年编审后历经三次推收和拨补后的结果:临届编审之期,因人户田土买卖距离较远,一些只有几十亩或几百亩的小圩就会在各图推收时改变其隶属,而在均甲编役中,割补也可能会导致零星圩块远隔人户住居之图。

而在嘉兴、秀水二县,同一圩被分割于不同都图的情况非常普遍,图的地域完整性就差一些。至顺治八年(1651)编审时,嘉兴县“查照往册,竟将里图中分,拨乱错综。故有同里不识面,催科遥隔八九十里,无论舟楫之苦,跋涉之劳。即日来奔走,未遑依限输纳,必致公私两误”。[128]康熙初年丈量时,各图人户与圩长就图的界限和田土额常发生争执,“先动弓者竟将临图之田丈为己有,间有多至一二百亩者”,导致归户之图的田土总额与圩长丈量之数出现差缪。[129]由于丈量归户之图对圩的地缘性把握较之嘉善县要差,历届编审中各都区圩的分布呈现出一个重新分割组合的过程,变动较为剧烈。[130]康熙十年以三千亩为率编审里役时发生了里分的削减,由原来的383里减少为288里。[131]同样秀水县由“知县事李见龙置签公掣,减里二十九,止存二百六十里”。[132]

需要指出的是,上述里分的削减并不是图分的销并,它只是表示人户纳粮范围的周期性变动较为剧烈,后者的地缘性把握虽不甚理想,但依然被保持了下来。[133]同样在杭州府海宁、钱塘等县,如上引文所述,其编役之里因罔顾人户住居,任意拨补,导致纳粮维艰。康熙十年编审后,里数又有进一步调整,但都有“其原里分广狭如故”之语,[134]即指编役里数的变动并未构成对原有都图地域的改变,再如海宁县硖石镇康熙十年编审,“硖石四图并去第二图,止存三图,逾年旋复为四图”。[135]逾年旋复之举说明了编役减里的临时变通性。

五、结论

综上所述,在明清时期浙江基层征收组织的重建过程中,“图”兼具土地登记与均田编审的双重功能。前者是将编号田土加以类聚进而分派原额税粮的依据,它是一个完整的地域划分。但实际的催征组织必须以户为单位类聚田土以实现征收责任的合理分配,由于土地买卖的频繁,包揽网络所凸显出的土地关系的复杂,使得原有编户里甲的催征组织功能日渐失效,遂转而以田土为对象重新编成均田之图。

必须强调的是,“均田”并非只是以整齐划一的亩数重新编成里甲这么简单,它只有切实把握土地产权流动,通过区分、约束进而完整地将地域社会关系容纳进来才能真正发挥组织征收的作用。它要求限制士绅优免额度,推收归户时以丈量之图为基础载明田土字号,均田时强调就近、熟识、挨顺配里,禁止远拨人户,图的亩数大致遵循三千亩的规限而又允许通融。

经过明代嘉隆年间直至清康熙初年历届编审的不断累积,上述做法逐渐在浙江全省形成共识,均役之图由此具有了程度不同的地缘性特征,它体现在征收组织的规模大致控制在三千亩左右,征收范围在地域上应尽可能相接,以及尽量避免割裂地域社会关系的完整性等方面。它是当时州县行政对自身行为合理化的一种设计,其实现的程度各地差别较大,这取决于丈量清田的效果和日常推收的准确程度,也与编审派役的组织合理程度密切相关,这一点直接影响到此后浙江各地顺庄法推行的形态特征。

 

 

图一

 

资料来源《光绪嘉善县志》,卷首。



[作者简介] 侯鹏,苏州科技学院人文学院历史系讲师,苏州,21500,邮箱:houpeng1976@126.com

*基金项目:2013年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明清江南赋役改革与基层行政组织变迁研究”(基金号13YJC770016);2012年度苏州科技学院科研基金项目(编号xkr201203)。

[①] [日]鹤见尚弘著,姜镇庆等译:《中国明清社会经济研究》,北京:学苑出版社1989年版,第26页,第67页。

[②] [日]小山正明:《明清社会经济史研究》,东京大学出版会1992年版,第259-267页。

[③] [日]小山正明:《明清社会经济史研究》,第222-224页。

[③] [日]鹤见尚弘著,姜镇庆等译:《中国明清社会经济研究》,第69页。

[④] 李文治:《明清时代封建土地关系的松解》,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49-54页,第386-388页。伍丹戈:《明代绅衿地主的形成》,历史研究编辑部编:《中国封建地主阶级研究》,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361-377页。

[⑤] 傅衣凌:《明末清初江南及东南沿海地区‘富农经营’的初步考察》,《明清社会经济史论文集》,北京:中华书局2008年版,第142页。

[⑥] 傅衣凌:《明末清初江南及东南沿海地区‘富农经营’的初步考察》,第134-138页。刘永成:《清代前期农业资本主义萌芽初探》,福州:福建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40-43页,第96-103页。

[⑦] 傅衣凌:《明清之际的‘奴变’和佃农解放运动》,《明清农村社会经济》,北京:中华书局2007年版,第95-98页,第105页。滨岛敦俊:《关于江南‘圩’的若干考察》,《历史地理》第7辑,上海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第188-189页。

[⑧] 朱国祯:《揭帖》,《涌幢小品》,卷十四,《续修四库全书》,上海古籍出版社1995年影印本,子部,第121页。

[⑨] 王文録:《均役》,《百陵学山》,上海:商务印书馆1938年影印本,策枢卷三,第6页。

[⑩] 王文禄:《上侯太府书》,《百陵学山》,书牍卷二,第2页。

[11] 万历《杭州府志》卷三十一《征役》,第8页b。

[12] 黄洪宪:《与秀水郭中尊论田粮积弊书》,崇祯《嘉兴县志》卷23《遗文五》,第80页b。

[13] 《田赋书》,嘉靖《宁波府志》卷24《书三》,第17页a。

[14] 万历《绍兴府志》卷十四《田赋志》,第35页b。

[15] 康熙《德清县志》卷四《食货考》,第27页b。

[16] 崇祯《嘉兴县志》卷二十三《遗文五》,第80页a。

[17]“书算,县有总书,都有里书,里有壕手,皆所以掌田粮户口,而籍之于官者也,今虽有积年之禁,而其奸心诡计,阴相授受,已非一日,欲一一而究之,诚有所不易也”。(弘治《赤城新志》卷18《职役》,第8页b-第9页a。)“弘治成化前,犹租鲜诡田,庸寡隐丁,殷丰简质,见称易治。迨正德年,逆竖干纪,敛集调发不经不时,忽更华侈,重以菑变,公私并迫,入不副出,生计日艰,黠算渐通”。(崇祯《义乌县志》,卷20《杂述考》,第56页a。)

[18]《编审事宜》,万历《崇德县志》卷1《纪疆》,第45页b。

[19] 陈龙正:《革里书区总顶首公议》,《几亭全书》卷27,《四库禁毁书丛刊》,北京出版社1998年影印本,集部第12册,第217页。

[20] 黄洪宪:《与秀水郭中尊论田粮积弊书》,崇祯《嘉兴县志》卷23《遗文五》,第80页b。

[21]《万历九年前任知县蔡初行均甲事宜》,天启《海盐县图经》卷6《食货篇第二下》,第5页a。

[22]《编审事宜》,万历《崇德县志》卷1《纪疆》,第45页b。

[23] 万历《新昌县志》卷6《民赋志》,第4页a。

[24] 熊明遇:《长兴县建仓总兑记》,《文直行书》文选卷1,《四库禁毁书丛刊》,北京出版社1998年影印本,第106册,第170页。

[25] [日]滨岛敦俊:《明代江南农村社会の研究》,东京大学出版会1982年版,第263-337页。[日]川胜守:《中国封建国家の支配构造——明清赋役制度史の研究》,东京大学出版会1980年版,第471-491页。

[26] [日]滨岛敦俊:《明代江南农村社会の研究》,第271-272页。

[27] 以上参见拙文《‘正疆界’与‘遵版籍’———对万历丈量背景下嘉兴争田的再考察》,《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2012年第4期,第24-27页。

[28]靳树德:《议通丈常邑田地详文》,雍正《常山县志》卷9《政绩志》,第35页a-b。

[29] 道光《金华县志》卷1《志疆域第一》,第61页a。

[30] 雍正《处州府志》卷9《宦迹》,第92页b。

[31] 同治《云和县志》卷6《田赋》,第7页b。

[32] 嘉靖《瑞安县志》卷3《田赋志》,第20页a。

[33] 粱方仲:《明代粮长制度》,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87-90页。

[34] 崇祯《嘉兴县志》卷10《食货志》,第32页a-第32页b。

[35] 雍正《浙江通志》卷81《漕运中》,第18页b。

[36] 杜果:《官收官兑疏》,康熙《嘉兴县志》卷9《事文中》,第38页b。

[37]庞尚鹏:《百可亭摘稿》,卷1,《四库全书存目丛书》,济南:齐鲁书社1997年影印本,集部,第191册, 第128页。

[38]庞尚鹏:《百可亭摘稿》,卷1,《四库全书存目丛书》集部,第191册,  第129页。

[39]“……而巡按南昌谢公初至,正欲以均平行于通省,主其议尤力”。(吴时来:《周临海均田颂》,万历《仙居县志》卷12《诗文》,第38页b。)

[40]“至隆庆五年,知县谢廷试悯都里丁田多寡逈异而赋役贫富不均也,乃均平里甲,截长补短,仍为三十里,而多寡适中焉”。(万历《新昌县志》卷6《民赋志》,第20页b-21页a。)

[41]“伍士望,字景周,江西南昌县人,由进士隆庆五年任,行平田均里及条鞭法,积弊虽清,颇觉骚扰,以改调去”。(嘉靖《永嘉县志》卷5《宦迹》,第19页b。)

[42]“方亮采。莆田人,由举人隆庆间知县,……乘量田后行扒平新法,归额定里,手自裁定”。(雍正《处州府志》卷9《宦绩》,第74页a-b。)

[43] “隆庆辛未,天下赋役又当攒造之期,合该田三百亩充一里长”。(吴时来:《周临海均田颂》,万历《仙居县志》卷12《诗文》,第38页b。)

[44] 康熙《杭州府志》卷11《田赋下》,第72a。

[45] 《万历三十九年前任乔编审事宜》,天启《海盐县图经》卷6《食货篇第二之下》,第6页a。

[46]“今海盐以科第日盛,宁瘠官以肥民,乡绅自愿递减矣。若平湖免数亦相若,多者则分为民里,少者不得取盈”。(《嘉兴府嘉兴县为厘正赋役以更民困事均田十议》,崇祯《嘉兴县志》卷十《食货志》,第39页a。)

[47] 李日华:《味水轩日记》卷2,《续修四库全书》,上海古籍出版社1995年影印本,第328页

[48]《嘉兴府嘉兴县为厘正赋役以更民困事均田十议》,崇祯《嘉兴县志》卷10《食货志》,第40页b。

[49]《崇祯七年知县张凤翥采用乡绅虞廷升均田二十三议》,崇祯《嘉兴县志》卷10《食货志》,第56页a。

[50] 参见[日]滨岛敦俊:《明代江南农村社会の研究》,第298页。

[51]《万历三十九年前任乔编审事宜》,天启《海盐县图经》卷6《食货篇第二之下》,第9页a-b。其中府学、儒学生员528名共免田21 060亩,甲科、乡科、春元共30户免田45 300亩。

[52] 《天启元年知县樊编审事宜》,天启《海盐县图经》卷6《食货篇第二之下》,第10页b。

[53] 柯耸:《更定充役之法疏》,康熙《嘉兴县志》卷9《事文中》,第75页a。

[54] 《崇祯七年知县张凤翥采用乡绅虞廷升均田二十三议》,崇祯《嘉兴县志》卷10《食货志》,第56页a-b。

[55] 《崇祯七年知县张凤翥采用乡绅虞廷升均田二十三议》,崇祯《嘉兴县志》卷10《食货志》,第56页a。

[56]“查照往册,止因各里有亏丁亏匠,虑其赔累,兼之生员免田不肯出图,无从安顿,故设立附户。其法未为不善,不意日久獘生,奸民串通里书,躲闪役事,尽借故绝名色,巧避附户,名为又十甲。”(潘湛明:《通详均田均役条议》,《治安文献》卷2,《官箴书集成》,合肥:黄山书社1997年影印本,第4册,第656页。)

[57] 《四十二年行加征减贴事宜》,天启《海盐县图经》,卷六《食货篇第二下》,第21页a。

[58] 陈龙正:《条陈三大要公揭》,《几亭全书》卷27,《四库禁毁书丛刊》,北京出版社1998年影印本,集部第12册,第216页。

[59] 陈龙正:《辛未均役条例》,《几亭全书》卷27,《四库禁毁书丛刊》,集部第12册,第211页。

[60] 《清文献通考》卷25,光绪八年浙江书局刻本,第8页b。

[61] 乾隆《长兴县志》卷5《田赋》,第23页a。

[62] 康熙《海盐县志》,《中国地方志集成》,南京、上海、成都: 江苏古籍出版社、上海书店、巴蜀书社,《浙江府县志辑》第21册,第162页

[63] 康熙《杭州府志》卷2《坊里》,第13页b。

[64]“绅矜另立儒宦图,分乡绅,不许隔属假冒及杂职微员混入。生员自现考而外告给衣顶者,亦得入甲,不许混入祠礼等项。既不催人之粮,亦不累人催粮,年年自行输米,自行完条,除优免本身一丁外,所办条银粮米悉照全书由单,与民并无丝毫互异”。(康熙《钱塘县志》卷6《徭役》,第19页a。)

[65] 沈受祺编:《嘉善县清赋平役新书》卷3,第42b—43页a。

[66] 如萧山县顺治十一年(1654)编审,“至于绅衿,则议于户内绅免差二十亩,衿免差十亩,以明朝廷隆礼士大夫之意,盖以各县均有绅衿户籍故”。(康熙《萧山县志》卷10《田赋志》,第19页a。)

[67] 长兴县:“康熙十八年,知县韩应恒编审,改定区图里甲,……各图编定仍立宦僧儒三图,即分置民图之内”。(嘉庆《长兴县志》卷1《乡都》,第16页a。)金华县:“先是,顺治年间奉院司文,别立乡绅生员之户,宦图之名始此。儒户则于四十都之外分东西南北四都,共图十四,以便催征”。(康熙金华县志,卷1《乡都》,第7页a。)

[68] 如海盐县康熙元年编审时官儒图仍是“各别立户”。二十年(1681)编审,“将乡绅田立为官图,衿监田立为儒图,另设二十三图名曰官儒图,不当粮长、见年”。 (康熙《海盐县志》卷之五六《里役》,《中国地方志集成》,《浙江府县志辑》,第21册,第162页) 至三十年(1691)编审,“将官、儒图销去,绅衿田地照数编入一百六十一图,每图民田分为十甲,而绅衿田地附于甲末,仍于民户点充该年,承办杂差,又点充里催,专管催趱钱粮,兑运漕米。”(乾隆《海盐县续图经》卷2《役法》,第31页a-b。)

[69]光绪《富阳县志》卷12《田赋志》,第17页a-b。

[70] 道光《东阳县志》,卷七《政治三》,23b-24a。

[71]康熙《金华县志》卷1《乡都》,第7页a。

[72] 柯耸:《更定充役之法疏》,康熙《嘉兴县志》卷9《事文中》,第73页b。

[73]《万历二十九年前任李编审事宜》,天启《海盐县图经》卷6《食货篇第二之下》,第6页a。

[74]何元英《革粮现均里甲疏》,康熙《嘉兴县志》卷9《事文中》,第65页b。

[75] 乾隆《镇海县志》卷2《田赋》,第15页a。

[76] 陈龙正:《几亭外书》卷4,《续修四库全书》,子部,第1133册,第345页。

[77] 陈龙正:《革里书区总顶首公议》,《几亭全书》卷27,《四库禁毁书丛刊》,集部,第12册,第217页。

[78] 康熙《嘉善县志》卷5《食货志下》,第35页a。

[79] 光绪《嘉善县志》卷10《食货志二》,第51页b-52页a。

[80] 光绪《嘉善县志》卷10《食货志二》,第51页a。

[81] 沈受祺编:《嘉善县清赋平役新书》卷3,第2页a。

[82] 《编审事宜》,万历《崇德县志》卷1《纪疆》,第46页b。

[83]《嘉兴府嘉兴县为严申编审事宜》,崇祯《嘉兴县志》卷10《食货志》,第37页b。

[84] 乾隆《长兴县志》卷5《田赋》,第33页a。

[85] 康熙《钱塘县志》卷6《徭役》,第19页b-20页a。

[86] 乾隆《海宁县志》卷5《食货七》,第6页b。

[87]“如一甲原田几何,原地几何,原系何号段,先册何人得业,今册何人得业,分为旧管、开除、新收、实在四款,各详注其下”。(《万历二十九年前任李编审事宜》,天启《海盐县图经》卷6《食货篇第二之下》第6页b。)

[88]天启《海盐县图经》卷9《官师》,第28页b。

[89]《万历三十九年前任乔编审事宜》,天启《海盐县图经》卷6《食货篇第二之下》,第7页b。

[90] 《天启元年知县樊编审事宜》,天启《海盐县图经》卷6《食货篇第二之下》,第10页a。

[91] 《嘉兴府嘉兴县为厘正赋役以更民困事均田十议》,崇祯《嘉兴县志》卷10《食货志》,第40b-41a。

[92] 康熙《嘉善县志》卷1《区域志上》,第30页a。

[93] 光绪《嘉善县志》卷10,《食货志二》,第51页a。

[94] 《税契条议》,沈受祺编:《嘉善县清赋平役新书》卷3,第46页b。

[95]《税契条议》,沈受祺编:《嘉善县清赋平役新书》卷3,第47页a。

[96] “圩长在本圩与各佃居处相习,其某号田系某业主,某业主者或所熟悉,但其中有典卖不等,亦有分拨子姓不一,更或田业系此姓此名,而完粮役册又系别姓别名者,必凭业主自具圩田单数,方无差误,故总丈草册不可遽令圩长开填业户也”(钱江:《丈量末议》,康熙《嘉兴县志》卷9《事文中》,第13页a)

[97]《纪设推收诸册》,《嘉善县清平赋役新书》卷3,第19页a-b。

[98] 《纪设推收诸册》,沈受祺编:《嘉善县清赋平役新书》卷3,第20页a。

[99] 《编审定役之次序》,沈受祺编:《嘉善县清赋平役新书》卷3,第2页b。

[100] 《万历三十九年前任乔编审事宜》,天启《海盐县图经》卷6《食货篇第二之下》,第8页a。

[101] [日]滨岛敦俊:《明代江南农村社会の研究》,第275-276页。

[102] [日]川胜守:《中国封建国家の支配构造——明清赋役制度史の研究》,第264页。

[103] 《嘉兴府嘉兴县为严申编审事宜》,崇祯《嘉兴县志》卷10《食货志》,第37页b。

[104] 《编审事宜》,万历《崇德县志》卷1《纪疆》,第47页b。

[105] 《编审事宜》,万历《崇德县志》卷1《纪疆》,第47页a。

[106]《里户存图条议》,沈受祺编:《嘉善县清赋平役新书》卷3,第12页a-b。

[107]《小户存图条议》,沈受祺编:《嘉善县清赋平役新书》卷3,第6页b-7页a。

[108] 康熙《杭州府志》卷11《田赋下》,第72页a。

[109] 《配明二十区图圩号总册》,沈受祺编:《嘉善县清赋平役新书》卷3,第23页b。

[110] 康熙《杭州府志》卷11《田赋下》,第72页a。

[111] 参见乾隆《海盐县续图经》卷2《役法》,第14页a-b。李之芳:《宪行八款》,康熙《嘉兴县志》卷9《事文中》,第81页a-82页a。袁国梓:《均田均役条议》,康熙《嘉兴县志》卷9《事文中》,第77页a-78页a。

[112] 赵申乔:《编审届期等事详》,《赵恭毅公自治官书类集》卷21,《续修四库全书》,第881册,第491页。

[113] 天启《海盐县图经》、卷16《杂识篇第七》,第39页a。

[114] 《万历九年前任知县蔡初行均甲事宜》,天启《海盐县图经》,卷六,役法,第5页b。

[115]天启《海盐县图经》卷1《方域篇第一》,第29页b。

[116]光绪《海盐县志》卷4《舆地志》,第29页a-b。

[117] 对于顺庄法的实行需另文考察,此处只需要说明浙江雍正九年行顺庄法时,许多县都是以原有图分作为把握基层村落的地缘单位的。除平湖县外,嘉兴府其它各县都是如此。

[118] “临海令周思稷摄编审,请将消耗太甚等图并归之,为六十里。……万历九年编审,复将消耗者并之为五十里”。(康熙《仙居县志》卷1《法度》,第5a-b。)

[119] 康熙《桐乡县志》卷1《土地部》,第25页b。

[120] 康熙《石门县志》卷1《封域》,第10页a。

[121]光绪《石门县志》卷2《食货志》,第21页a。

[122] 嘉庆《桐乡县志》卷1,第5页b-6页a。

[123] 嘉庆《庆元县志》卷2《建置志》,第18页b。

[124] 光绪《嘉善县志》卷10《土田》,第3页b。

[125] 雍正《嘉善县志》卷4《土田》,第31页b。

[126] 光绪《嘉善县志》卷10《土田》,第7页a。

[127] 光绪《嘉善县志》卷首《凡例》,第2页a。

[128] 潘湛明:《通详均田均役条议》,《治安文献》卷2,《官箴书集成》,合肥:黄山书社1997年影印本,第4册,第656页。

[129]屠延禧:《复上嘉邑林父师书》,康熙《嘉兴县志》卷9《事文中》,第18b-19页a。

[130] 清前期各都圩的分割情况参见康熙《嘉兴县志》卷3《贡赋志》,第7页a-30页a。

[131] 康熙《嘉兴县志》卷1《地理志》,第57页b。

[132] 康熙《秀水县志》卷1,方域,第11页b。

[133] 光绪《嘉兴县志》卷11《田赋下》部分列有该县行顺庄法后各都的庄名和其所属的圩名。我们能发现各都庄数及分布除坊厢外与明初里数完全相同。

[134] 康熙《杭州府志》卷2《坊里》,第13页b,第14页b,第14页b,第17页b。

[135] 嘉庆《硖川续志》卷5《乡都》,第1页b。

 

《中国经济史研究》2014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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