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代征耗考论

 

内容提要:在军需财政“量出”难计的前提下,征耗是五代“制入”的重要手段之一。在这一背景下,五代不断调整征耗政策,征耗的内容、额度和性质有明显变化,出现了多样化、折变化和经费化的趋势,体现了唐宋之际赋税演进的基本特征。这不仅加剧了五代社会矛盾,也对宋以后赋税制度产生深远影响。

关键词:五代  征耗  多样化  折变化  经费化

 

唐五代附加税研究日益引起学界的重视,而征耗作为附加税的一种,也得到一些学者的关注。[①]通过唐五代加耗的研究,可以加深对唐五代税制的认识。本文在已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专门探讨五代征耗的有关问题。

一、征耗溯源

征耗作为附加税,究竟始于何时?文献上缺乏明确的记载。清代钱陈群从唐代财政上考察,认为耗羡始于“羡余赏格”:

 

伏查正供之外有耗羡一项,昉于唐之中叶,立羡余赏格。于是天下竞以无艺之求为进阶之计。五代相沿滋甚。宋太祖乾德四年,从张全操之请,罢羡余赏格。《宋史》美之。然入于公者虽罢,而出于民者未必尽除。[②]

 

清代孙嘉淦从赋役制度演变上探究,认为役法和币制的演变,促使耗羡的产生:

 

伏查古者取民之法不过粟米布缕之征。而辇送官物,皆用民力,即在力役之征之内,故有正供而无耗羡,不需耗羡也。嗣后变货币为银两,则倾销有费矣;变夫役为佣雇,则解送有费矣。故随正供而输耗羡,不得不需耗羡也。[③]

 

基于视角的不同,钱、孙观点殊异。尽管二者皆有一定的道理,但前者对唐代征耗的认识止于“羡余赏格”,尚不深入;后者对赋役制度本身演进的考量,又缺乏唐代具体材料的支撑。从实证的角度,李锦绣通过对已出土的唐代含嘉仓铭砖中有关加耗铭文的研究,并据铭砖上的年号“天授元年(690)”、“长寿元年(692)”和“通天二年(697)”,结合有关文献资料,进而推断“唐前期正租和地税均有加耗”[④]。陈国灿对莫高窟北47窟新出《唐开元廿四年后丁租牒》进行复原并加以研究[⑤],其中涉及了开元二十四年(736)加耗的征收。而《夏侯阳算经》中有关于加耗的计算,虽然该书成书的具体年代学界观点不同[⑥],但主要各说都认为在唐中期。同时,《夏侯阳算经》也得到日本学者仁井田陞的重视,并作为其《唐令拾遗·赋役令》一书拾遗补阙的重要材料之一,征引良多。

以上对征耗起源的研究,可归纳为二说:钱陈群的唐中叶说,以“羡余赏格”作为标志;李锦绣认为征耗是为税物在征纳过程中的损耗而设的,唐前期正租和地税均有加耗,但没有明确征耗制度的起点,可简称唐前期说。由于新发现的出土材料记载征耗比传世文献为早,因而可以判断,李锦绣的观点颇为允当。

二、五代征耗

五代财政支出以军需为主,在这一背景下,作为两税的附加税,征耗的种类、额度和性质都有新的变化。

后梁征耗见于开平三年(909)八月敕:“所在长吏放杂差役,两税外不得妄有科配。……又今岁秋田,皆期大稔,仰所在切如条流本分纳税及加耗外,勿令更有科索。”[⑦]具体征耗额度虽然不明,但“加耗”作为纳税的“条流本分”,当属于法定征税内容。至于敕文中的“科配”,可根据后唐有关诏令奏疏加以认识。同光二年(924)二月敕:“……伪朝已来,通言杂税,有形之类,无税不加,为弊颇深,兴怨无已。……”[⑧]同光三年(925)二月敕:“……城内店宅园圃,比来无税,顷因伪命,遂有配征。……”[⑨]同年闰十二月,吏部尚书李琪上疏:“请两税不以折纳为事,不以纽配为名,止以正税加纳。”敕:“本朝征科,唯有两税,至于折纽,比不施为。宜依李琪所论,应逐税合纳钱物、斛斗及盐钱等,宜令租庸司指挥并准元征本色输纳,不得更改,若有移改,须具事由闻奏,请下中书门下商量,别候敕旨。”[⑩]事实上,后梁虽曾明令禁止科配,但科配、折扭现象仍然存在。

后唐征耗,是在继承唐代两税制度并检讨后梁杂税之弊这一前提下进行的。庄宗奉唐代两税法为本朝制度。同光四年(926),度支员外郎骆鹏举上疏,“请节声乐、薄滋味、崇俭约、断形势影庇富户、纳仓储去加耗,每岁青苗、盐钱、杂税等钱不纽配,条钱陌无阙,召人耕旷土,免三年地租,使观风察俗。”“敕旨以断形势影庇、纳仓租物加耗等从之。”[11]这表明“加耗”和“纽配”现象在后唐初期也是存在的。明宗天成元年(926)四月敕:“应纳夏秋税,先有省耗,每斗一升,起今后只纳正钱[12],不得别量省耗。其余刍、藁,亦不得别加征耗。”[13]此敕取消了省耗,并明令对刍、藁等军需之物不得加耗。天成二年(927)六月二十九日,户部奏:

 

先准天成元年五月十五日敕,检纳夏秋苗子斛斗,每斗只纳一斗,官中纳不收耗。人户送纳之时,如有使官布袋者,每一布袋,使百姓纳钱八文。内五文与擎布袋人,余三文即与仓司充吃食、铺衬、纸笔、盘缠。若是人户出布袋,令只纳三文与仓司。[14]

 

此上奏承明宗天成元年(926)四月敕,两税斛斗不征省耗,但有布袋钱三文,充仓司经费,并列有“吃食、铺衬、纸笔、盘缠”等具体开支项目。尽管后唐敕令明文规定停征省耗,但从符习被罢归京师一事来看,地方上的征耗现象仍然存在。“(天成)四年,移汴州节度使。安重诲素不悦习,会汴人言习厚赋民钱,以代纳藁,及纳军租,多收加耗,由是罢归京师。”[15]据“多收加耗”看,符习的问题在于多收,地方上加耗是存在的。至长兴元年(930),征耗仅限于两税斛斗以外特定的税物,且有州府和省库受纳之别:

 

三月敕:天下州府受纳:……其细绢、絁、布、绫、罗每匹纳钱一十文,足陌。丝、绵、绸、线、麻、布等每一十两,纳耗半两。……省库受纳:……丝、绵、绸、线子每一百两纳耗一两。其诸色匹叚〔段〕并无加耗。此后并须依上件则例受纳。[16]

 

以上材料所见征耗,仅限于丝、绵、绸、线、麻、布等,其余的不计征耗,而受纳有州府和省库之别,体现天下财赋三分的特点。长兴二年(931),秆草加耗。长兴二年(931)闰五月敕:“今后诸州府所纳秆草,每二十束别加耗一束,充场司耗折。其每束上旧纳盘缠钱一文,仰官典同共系竖,一一分明上历,至纳遣了绝已来,公使不得辄将出外。”[17]同时又恢复两税斛斗的征耗,但不是省耗而是“仓司耗折”。又敕:“诸道州府所纳两税斛斗,今后每斗上纳加耗二合,准备仓司耗折,其收到布袋钱,仰官典同共系署,一一分明,上历支缗。”[18]此次征耗的额度,相比于天成元年(926)之前的省耗,是其五分之一,有明显的减轻。从“每斗上纳加耗二合”作为“仓司耗折”来看,当为鼠雀耗,其事见于《五代史补》卷二《明宗入仓场》:

 

明宗之在位也,一旦,幸仓场,观纳。时主者以车驾亲临,惧其得罪,较量甚轻。明宗因谓之曰:“且朕自省事以来,仓场给散,动经一二十年未毕,今较量如此,其后销折将何以偿之?”对曰:“竭尽家产不足,则继之以身命。”明宗怆然曰:“只闻百姓养一家,未闻一家养百姓。今后每石加二斗[升]耗,以备鼠雀侵蠹,谓之鼠雀耗。’仓粮加耗自此始也。”[19]

此则材料中,“每石加二斗耗”的“二斗”应为“二升”的讹误[20]。五代“仓粮加耗”始自后唐明宗[21]。后唐仓司加耗,自同光四年(926)“纳仓储去加耗”,至长兴二年(931)闰五月“每斗上纳加耗二合”作为仓司耗折,虽然明宗时停征省耗,但丝绵之类、秆草和仓粮加耗,耗及两税的征收和储存,而鼠雀耗的加征,使仓司征耗有税名化的倾向[22]

后晋征耗承继后唐,但出现了折色现象。天福八年(943)五月十五日,三司奏:

 

“天下今后诸仓,请据人户元纳耗二升,内一升依旧送纳本色,充备鼠雀耗折;一升即令人户送纳价钱两文足,与元纳钱八文足,共一十文足,充备仓司斗袋、人夫及诸色吃食、纸笔、铺衬、盘缠支费。”从之。[23]

 

后晋按人户征耗二升,其中一升折变为钱,充仓司杂办经费,使折色和征耗结合在一起,征耗出现了折色化和经费化的趋向。

至后汉时,征耗转向严苛,这与三司使王章有直接关系。王章恢复了后唐停征的省耗,并增加了省耗的额度。“旧制,秋夏苗租,民税一斛,别输二升,谓之‘雀鼠耗’。乾祐中,输一斛者,别令输二斗,目之为‘省耗’。百姓苦之。”[24]元代马端临在其《文献通考》中引“致堂胡氏曰”认识这一问题:

 

百姓输税足雀鼠耗,蠹仓廪乃有司之责,而亦使百姓偿之,敛税重矣!然称之曰“雀鼠耗”,尚为有名,章乃使十倍而偿,十百千万有定数矣。以八十为百,既非定数,然出入皆然,尚为均一,章乃于出者特收其三。省耗不已,于是有一斛之税又取其三斛者。省陌不已,于是有一千之省又取其头子者。[25]

 

宋代胡寅明确指出加耗的直接后果是百姓承担赋税的加重,甚至出现耗过正税的现象,因而加耗过多也成为革除地方弊政的主要内容。后晋天福七年(942)十一月,“礼部郎中李为光上封事,为诸州府仓场逐年所纳百姓秋夏租加耗颇多,乞行条理,庶得远近舒苏。”[26]到后周加耗的弊政才有所扭转。广顺元年(951)正月敕节文:“其诸道州府仓场库务,宜令节度使、刺史专切钤辖,掌纳官吏,一依省条指挥,不得别纳斗余、秤耗。旧来所进羡余物,今后一切停罢。”[27] 并对“厚取耗余”者予以严惩,“(显德元年(954))冬十月甲辰,左羽林大将军孟汉卿赐死,坐监纳厚取耗余也。”[28]广顺三年(953)正月敕:“……其二:省司元纳夏秋税匹叚〔段〕,每匹纳十钱,每贯七钱。丝、绵、细线每十两纳耗半两,粮食每石耗一斗八钱,蒿草每十束耗一束,钱五分,鞋每两一钱。此外,别无配率。今后青州所管州县并依省司则例供输,如违,罪无轻恕。”[29]至此,省司的丝绵类加耗和后唐长兴元年(930)的州府加耗相同,可能是长兴元年(930)以后省司加耗有所提高,而青州所管州县的加耗高于省司,因而青州知州阁门使张凝奏陈要求州府依省司加耗,以减轻当地百姓的负担。

以上可以看出,在军需财政下,五代两税征耗的种类、额度和性质出现了新的变化,出现了多样化、折变化和经费化的趋向。这表明,自唐后期实行的两税法虽有征收趋向简化的精神,但从征耗演进来看两税的附加税却日趋繁杂。

三、内容及特点

五代出现了以耗为主要计征对象的征收名目,从征税的性质来说,这些名目都属于附加税,这类税目的出现适应了五代军需财政的需要。五代征耗名目主要有以下几类:

(一)省耗。为中央财司征收的加耗,指两税斛斗在征收过程中的损耗。省耗一名始见于后唐[30],据“天成已前已有省耗”推断,后梁两税斛斗加耗也是存在的,当沿袭唐代后期两税斛斗纳耗。五代省耗,自后唐天成元年停征,至后汉乾祐中复征,但征耗额度提高了一倍。

(二)仓、场耗。即仓司耗折和场司耗折,为税物储存而产生的损耗。据唐文宗太和七年(833)八月诏:“……天下诸州府应纳义仓及诸色斛斗二合耗外,切宜禁断。”[31]又宣宗大中六年(852)十一月敕:“应畿内诸县百姓军户,合送纳诸仓及诸使两税,送纳斛斗,旧例,每斗函头耗物遽除,皆有数限,访闻近日诸仓所由,分外邀额利,索耗物,致使京畿诸县,转更凋弊,农桑无利,职此之由。自今以后,只令依官额,余并禁断。”[32]可见,“送纳诸仓及诸使两税”,体现了唐宪宗以后的财政特色。[33]“应纳义仓及诸色斛斗二合耗”,这里的“二合”是仓司耗折的常数。“每斗函头耗物遽除”里“耗物”显然是两税的加耗。五代仓司耗折自同光四年(926)“去加耗”到长兴二年(931)“加耗二合”,后唐明宗仓粮加耗名为鼠雀耗,又称雀鼠耗。由于征耗和折色结合在一起,涉及了仓司的管理费用,使征耗由本义的实物之耗又包含了事务之耗。场司耗折,主要指刍、藁之类的耗折。天成元年(926)“刍、藁”不得加耗,长兴二年(931)秆草加耗。仓、场征耗,赋及之物在于粮草,这突出了五代军需财政的需要。

(三)州府、省库受纳加耗。后唐明宗长兴元年(930)明令纳耗有州府和省库之别,具体加耗对象为两税斛斗外的丝、绵、绸、线、麻布类和秆草等税物,州府耗额高于省库,后唐在一定的征耗对象上承认了中央和地方的不一[34],而不涉及两税斛斗,这与明宗天成元年(926)四月敕中“不得别量省耗”吻合。但据后周广顺三年(953)正月敕,省司征耗额度与后唐长兴元年(930)的州府征耗相同,征耗额数有所提高。

由五代征耗的实际支出判断,漕耗有可能成为一种征耗。漕耗指漕运之耗,当为官支,其弊亦由民出。后周显德二年(955)春正月庚辰,世宗“以漕运自晋、汉以来不给斗耗,纲吏多以亏欠抵死,诏自今每斛给耗一斗”[35]。此事《五代会要》记载颇详,“上谓侍臣曰:‘转输之物,向来皆给斗耗,自晋、汉以来,不与支破。仓廪所纳新物,尚破省耗,况水路所般,岂无损失,今后每石宜与耗一斗。’”[36]从“转输之物,向来皆给斗耗”看,漕运给斗耗应不限于五代。后唐长兴二年(931)五月三日敕:“应沿河船般仓,依北面转运司船般仓例,每一石于数内与正销破二升。”[37]正因为官给,宋代吴箕认为“漕运给斗耗”为五代“良法美意”[38]之一。明代陆深也认为这是仁政,“予昨记后唐明宗与我太祖加耗以为仁政,按周世宗显德中每石与耗一斗,此出之于官以资转运,非谓取之于民也。[39]《文献通考》卷二五引“致堂胡氏曰”:

 

受税而取耗,虽非良法,诚以给用,犹不使民徒费。今观世宗之言,则知晋、汉间取雀鼠耗及省耗未尝为耗用,直多取以实仓廪耳。比及输运,其当给耗,反不与之,而或责之纲吏,或还使所出州县补其亏数,亡身破家,不可胜计,岂为国抚民之道也。不宜取而取者,省耗糜费是也;当予而未尝予者,漕运斗耗是也。” [40]

 

由“所出州县补其亏数”这一点上看,漕耗本由官给,其弊则责于民出,变成具有单独加耗的可能。正因为如此,明代丘浚认为,“是以积粮者自唐明宗始给鼠雀耗,而运粮者亦给斗耗,用是故也,既名为耗,而官又取之,甚者计算俾其偿焉,是何理也?”[41]

从根本意义上讲,征耗的目的在于保证了财政征收的额度,同时也由于征收额度的弹性,可以满足五代军需财政支出的需要。五代征耗作为两税的附加税,具有普遍性的意义。从下表上看,五代征耗具体内容,可以从计量单位上加以分类,主要有三种:

一是斗耗之类。斗耗是以容量作为计量单位进行征耗,对象为两税正税斛斗,计征容量的单位有斛、石、斗、升、合等,五代省耗、仓耗和鼠雀耗就是以斗耗计征。

二是两耗之类。两耗是以重量作为计量单位进行征耗,无法从容量衡量的两税所征收的丝绵之类,如丝、绵、绸、线、麻布等。计征重量的单位有十两、一百两等。

三是束耗之类。束耗是以数量作为计量进行征耗。对于既不便于计量容量也不便计量重量的刍、藁等秆草类,计量数量为二十束、十束等,而“诸色匹段”并不加耗。

从计量的分类上,可见五代征耗主要是实物征耗,且具有可计量性。由后周广顺三年(953)正月敕中所见征耗,涉及匹段无耗,丝、绵、细线、粮食、蒿草等加耗,分别按照两耗、斗耗和束耗进行计征,加耗有一个明显的特征,就是耗与钱统计并征,体现了新的变化。

五代征耗内容表[42]

时间

内容

资料来源

后梁开平三年八月 “仰所在切如条流本分纳税及加耗外,勿令更有科索。” 《册府元龟》卷191《闰位部·政令》
后唐天成元年四月 “应纳夏秋税,先有省耗,每斗一升,起今后只纳正钱,不得别量省耗,其余刍、藁,亦不得别加征耗。” 《册府元龟》卷488《邦计部·赋税二》
长兴元年三月 “州府受纳:……丝、绵、绸、线、麻、布等每一十两,纳耗半两。” 《册府元龟》卷488《邦计部·赋税二》
“省库受纳:……丝、绵、绸、线子每一百两纳耗一两。”
长兴二年闰五月

 

“今后诸州府所纳秆草,每二十束,别纳加耗一束充场司耗折。” 《册府元龟》卷488《邦计部·赋税二》
“诸道州府所纳两税斛斗,今后每斗上纳加耗二合,准备仓司耗折。” 《五代会要》卷27“仓”条
明宗在位 “每石加二斗[升]耗,以备鼠雀侵蠹,谓之鼠雀耗。” 《五代史补》卷2《明宗入仓场》
后晋天福八年五月 “天下今后诸仓,请据人户元纳耗二升,内一升依旧送纳本色,充备鼠雀耗折;一升即令人户送纳价钱两文足,与元纳钱八文足,共一十文足,充备仓司斗袋、人夫及诸色吃食、纸笔、铺衬、盘缠支费。” 《五代会要》卷27“仓”条
后汉乾祐中 “乾祐中,输一斛者别令输二斗,目之为省[43]耗……” 《册府元龟》卷510《邦计部·重敛》
后周广顺三年正月 “省司……丝、绵、细线每十两纳耗半两。粮食每石耗一斗八钱。蒿草每十束耗一束钱五分。” 《册府元龟》卷488《邦计部·赋税二》

 

以上可见,五代征耗主要继承了唐代后期的征耗制度,但其内容上有很大变化,有以下特点:首先,征耗范围扩大。征耗既有税物收纳的纳耗,又有储存的仓场耗和运输的漕耗,甚至事务之耗,涉及财政征收的整个过程。其次,征耗对象增加。正税斛斗的斗耗之类,丝、绵、绸、线、麻布等所纳两耗,以及蒿草的束耗,征耗涉及两税征收的对象较多。第三,征耗额度不一。从正税斛斗的斗耗上看,征耗额度一般为十分之一[44],甚至达到十分之二,正税斛斗征耗的额度高。其余丝绵之类两耗为百分之一和二十分之一,蒿草束耗为十分之一。以上征耗额度基本上继承了唐后期征耗额度,但也有变化,比如省耗。其中斗耗和束耗之类,人马所用粮草,为军需急用,征耗额度较大,这体现了五代军需财政的时代特色。第四,征耗计入杂办。后晋征耗折色,充入杂办经费支出,征耗本意的改变,使征耗折变化和经费化,且具有更强的弹性。由于藩镇割据,五代中央征耗政策对地方约束力不强,地方在征耗实施上往往有很大操作空间,限于材料,五代地方上实际征耗尚不清晰。

五代征耗演变适应了五代军需财政的需要,具有多样化、折变化和经费化的特色。征耗作为两税的附加税,经费支出从实物之耗中衍生出来,初具古代税费的双轨性特征。

四、影响及流变

五代军需财政不仅使征耗成为两税外弹性较大的附加税,而且征耗的多样化、折变化和经费化也对五代以及后世影响深远。

从政治层面上看,五代征耗体现了五代的暴政,加剧了五代社会矛盾。以军需为主要支出方式的五代中央财政,征耗是财政收入的重要手段之一,这也是征耗多样化、折变化和经费化的内在动力。后梁政权“恣为掊敛,至于杂色、斛斗、柴草受纳,仓场邀颉人户,分外诛求,纳一斗则二斗未充,纳一束则三束不了,互相蒙蔽,上下均分,疲毙生灵,莫斯为甚。”[45]后晋天福二年(937)四月敕禁止“在京及诸道监临主当仓库官吏等当受纳时例破加耗”[46],这说明“例破加耗”的存在。后汉少帝时,王章增加耗额,“专于权利,剥下过当,敛怨归上,物论非之。……百姓苦之。”[47]由于五代中央对地方控制较弱,地方上经常出现耗外加耗现象,“(天成元年(926)八月)丁未,枢密使院条奏:‘诸道节度使、刺史内,有不守诏条,公行科敛,须行止绝。州使所纳军粮,不得更邀加耗。……’”[48]但在天成四年(929),汴州节度使符习因“多收加耗”而罢归京师。甚至,后周孟汉卿因“坐监纳厚取耗余”而被赐死。征耗有时也成为灾害蠲免的对象,“(同光二年(924))十一月,中书门下奏:‘今年秋,天下州府多有水灾,百姓所纳秋税,请特放加耗。’从之。”[49]足见征耗在赋税中的地位。五代征耗是两税外弹性较大的附加税,往往成为统治者横征暴敛的工具,进而加重了五代百姓的负担,激化了社会矛盾。正如《宋史》中对两税法演进的认识:“其弊也,先期而苛敛,增额而繁征,至于五代极矣。”[50]五代征耗正体现这一点。

从制度层面上看,五代征耗的多样化、折变化和经费化,对五代以后赋役制度产生深远影响。五代征耗的多样化,主要体现为征耗内容、征耗名目和征耗用途的多样化。五代征耗的折变化,征耗服务于财政的需要,其本意渐失。五代征耗的经费化,征耗中蕴含杂办耗费,由本意的实物之耗增加了事务之耗。五代征耗多样化、折变化和经费化的特征,体现了唐宋之际赋税制度演变的规律。征耗从初始时保证征收赋税的额度而加征实物损耗的这一目的,演变为增加财政收入的税收理念和工具,使其具有更强的附加性,这不仅在中国赋役制度史上具有重要意义,而且也对宋以后的财政制度产生深远影响。[51]

五代征耗作为附加税,其种类、额度和性质上都出现了新的变化,这些变化是唐代后期两税法以财政的目的进行征税发展的必然,体现了唐宋之际赋役制度演变的规律,是认识两税法乃至中国古代赋役制度不可忽略的一个问题。

 

 

 

 

 

 

 



[作者简介]盛险峰,安徽大学历史系教授,博士生导师,安徽大学桐城派研究中心研究员,合肥,230039,邮箱:yangzhixingzhi@aliyun.com.

*本文在两位匿名审稿专家审稿意见的基础上修改完善而成,对两位专家的不吝赐教,谨表谢意!

[①]   目前这一研究成果主要有郑学檬《五代两税述论》(《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83年第4期)、《五代十国的杂税》(《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84年第4期)、李锦绣《唐前期的附加税》(《中国唐史学会论文集》,西安:三秦出版社1993年版)、陈锋《中国古代的土地制度与田赋征收》(《清华大学学报》,2007年第4期)、陈明光《从“两税外加率一钱以枉法论”到两税“沿征钱物”――唐五代两税法演变续论》(载《魏晋南北朝史隋唐史资料》第25辑,武汉大学文科学报编辑部,2009年)等。唐前期征耗研究可参见李锦绣的有关成果,唐后期征耗研究可参见张泽咸《唐五代赋役史草》(北京:中华书局1986年版)、李锦绣《唐代财政史稿》(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郑学檬主编的《中国赋役制度史》(厦门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和陈明光的有关研究。

[②]   [清]钱陈群:《条陈耗羡疏》,《清朝经世文编》卷27,《魏源全集》第14册,长沙:岳麓书社2004版,第567页。

[③]   [清]孙嘉淦:《办理耗羡疏》,《清朝经世文编》卷27,第562页。

[④]  《唐前期的附加税》,第125页。

[⑤]  陈国灿《莫高窟北47窟新出<唐开元廿四年(736)后丁租牒>的复原与研究》,《敦煌研究》2002年第2期。

[⑥]  据李兆华《传本<夏侯阳算经>成书年代考辨》(《自然科学史研究》2007年第4期,第551页)辑录传本《夏侯阳算经》成书年代有钱宝琮的“公元780年之后不久”和“公元762—779年间”以及陈明光的“公元788—816年间”三说。

[⑦]  [宋]王钦若等撰:《册府元龟》卷191《闰位部·政令》,北京:中华书局1960年版,第2313页。

[⑧]  《册府元龟》卷488《邦计部·赋税二》,第5839页。

[⑨]  《册府元龟》卷488《邦计部·赋税二》,第5839页。

[⑩]  《册府元龟》卷488《邦计部·赋税二》,第5839、5840页。

[11]  《册府元龟》卷547《谏诤部·直谏一四》,第6571页。

[12] “正钱”,《五代会要》卷二五“租税”条“天成元年四月赦节文”中作“正税数”。

[13]  《册府元龟》卷488《邦计部·赋税二》,第5840页。

[14]  [宋]王溥撰:《五代会要》卷27“仓”条,上海:上海世纪出版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古籍出版社2006年版,第432页。

[15]  [宋]薛居正等撰:《旧五代史》卷59,《符习传》,北京:中华书局1976年版,第793页。

[16]  《册府元龟》卷488,《邦计部·赋税二》,第5840页。

[17]  《五代会要》卷25,“杂录”条,第403页。

[18]  《五代会要》卷27,“仓”条,第432页。

[19]  [宋]陶岳撰:《五代史补》卷2,《明宗入仓场》,影印文渊阁《四库全书》本,第407册,第651、652页。

[20]  [宋]章如愚《山堂考索后集》卷54《财赋门·杂赋类》:“明宗恻然,乃诏自今石取二升为鼠雀耗。至今行之,所谓加耗是也”(北京:中华书局1992年版,第805页);[宋]祝穆《古今事文类聚·别集》卷23“输租增耗”条:“五代汉王章为二〔三〕司使,往时民租石输二升为鼠雀耗,章増一石输二升为二斗”(影印文渊阁《四库全书》本,第927册,第878页);[明]彭大翼《山堂肆考》卷87“石输二升”条:“五代汉王章为三司使,往时民租石输二升为鼠雀耗,章増为二斗”(影印文渊阁《四库全书》本,第975册,第622页);[明]陆深《俨山外集》卷14《停骖录》:“加耗二字,起于后唐。明宗入仓见受纳,主吏折阅,乃令石取二升为鼠雀耗。”(影印文渊阁《四库全书》本,第885册,第76页);[清]吴玉搢《别雅》卷5:“一硕一石也……五代史《王章传》:往时民租一硕输二升为鼠雀耗,章乃増一硕输二斗为省耗”(影印文渊阁《四库全书》本,第222册,第768页)。可见,后汉王章増一石输二升为二斗有作为鼠雀耗和省耗的两种说法,从耗额上看应为省耗。再结合后晋、后汉的鼠雀耗以及明宗在位时期的为政,《五代史补》卷2《明宗入仓场》中“每石加二斗耗”的“二斗”应为“二升”之讹。

[21]  郑学檬和李锦绣二位先生认为仓粮加耗最早见于唐后期“函头”的征纳(《中国赋役制度史》,第294-295 页;《唐代财政史稿》下卷第二分册,第729—731页)。

[22]  由后唐长兴二年闰五月敕中的“每斗上纳加耗二合”和明宗仓场观纳而征“每石加二升耗”,从耗额上看,二者耗额相同,当为一事;若是二事,仓司征耗则有叠加之嫌,而仓司耗折的税名化,有杂税的倾向,故南宋章如愚在其《山堂考索》中把鼠雀耗列入“杂赋类”。

[23]  《五代会要》卷27“仓”条,第432页。

[24]  《旧五代史》卷107《王章传》,第1410页。

[25]  [元]马端临撰:《文献通考》卷4,《田赋四》,北京: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54页。

[26]  《册府元龟》卷488《邦计部·赋税二》,第5841页。

[27]  《五代会要》卷27“仓”条,第433页。

[28]  《旧五代史》卷114《世宗纪第一》,第1521页。

[29]  《册府元龟》卷488《邦计部·赋税二》,第5843页。

[30]  据《资治通鉴》卷289胡三省按:“唐明宗天成元年四月赦文:‘应纳夏秋税子,先有省耗,每斗一升;今后只纳正税数,不量省耗。’如此,则天成已前已有省耗,每斛更输一斗,天成罢输之。后至汉兴,王章复令输省耗,而又倍旧数取之也。”([宋]司马光撰,胡三省音注:《资治通鉴》卷289,隐帝乾祐三年十一月,第9429页)

[31]  《册府元龟》卷147,《帝王部·恤下二》,第1783页。

[32]  [宋]王溥撰:《唐会要》卷88,“仓及常平仓”条,上海:上海世纪出版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古籍出版社2006年版,第1918页。

[33]  “分天下之赋以为三,一曰上供,二曰送使,三曰留州。宰相裴垍又令诸道节度、观察调费取于所治州,不足则取于属州,而属州送使之余与其上供者,皆输度支。”([宋]欧阳修、宋祁等撰:《新唐书》卷52《食货志》,北京:中华书局1975年版,第1359页)

[34]  见李锦绣《唐代财政史稿》(下卷)第二分册第733页。

[35]  [宋]司马光撰,[元]胡三省音注:《资治通鉴》卷292,世宗显德二年正月,北京:中华书局1956年版,第9522页。

[36]  《五代会要》卷27,“漕运”条,第431页。

[37]  《五代会要》卷27,“漕运”条,第431页。

[38]  [宋]吴箕撰:《常谈》,影印文渊阁《四库全书》本,第864册,第256页。

[39]  [明]陆深撰:《俨山外集》卷16,《续停骖录中》,影印文渊阁《四库全书》本,第885册,第87页。

[40]  《文献通考》卷25,《国用三》,第244页。

[41]  [明]丘浚撰:《大学衍义补》卷33,《治国平天下之要·制国用·漕挽之宜上》,影印文渊阁《四库全书》本,第712册,第424页。

[42] 表中的“时间”只与“内容”中引文材料相关。

[43]  原文为雀耗,从《资治通鉴》,改为省。

[44] “什一”为三代田制的基本精神,一向为儒家所崇尚。如《孟子·滕文公上》:“夏后氏五十而贡,殷人七十而助,周人百亩而徹,其实皆什一也。”(朱熹注:《孟子》,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7年版,第36页)虽然五代征耗的额度上仍然能看出三代制度的遗韵,但已违背了儒家本意。

[45]  《册府元龟》卷92,《帝王部·赦宥十一》,第1103页。

[46]  《册府元龟》卷613,《刑法部·定律令五》,第7361。

[47]  《册府元龟》卷510,《邦计部·重敛》,第6116页。

[48]  《旧五代史》卷37,《明宗纪第三》,第508页。

[49]  《旧五代史》卷141,《五行志》,第1882页。

[50]  [元]脱脱等撰:《宋史》卷174,《食货志》,北京: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4202页。

[51]  南宋章如愚认为:“宋国初,平斛斗,而秋苗唯正赋,间虽有义仓之敛,然寻即罢去。今日有正耗、有省耗、有中耗、有斗脚、有市例,头子之外有糜费矣”([宋]章如愚编:《山堂考索后集》卷54《财赋门·杂赋类》,北京:中华书局1992年版,第805页);洪迈认为,“今时大不然,毎当输一石,而义仓省耗别为一斗二升,官仓明言十加六,复于其间用米之精粗为说,分若干甲,有至七八甲者,则数外之取亦如之”( [宋]洪迈撰:《容斋随笔·续笔》卷7《田租轻重》,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6年版,第295页);明代陆深认为“我太祖则每斗起耗七合,石为七升,盖中制也。江南粮税每石加耗已至七八斗,盖并入杂办,通谓之耗,意不止于鼠雀为也。近时巡抚乃于田亩上加耗,则渐失初意矣”([明]陆深撰:《俨山外集》卷14《停骖录》,影印文渊阁《四库全书》本,第885册,第76页)。从宋明的征耗来看,沿袭了唐五代的征耗制度,特别是五代的征耗制度。

 

《中国经济史研究》2014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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