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宋代政府经济管理从统治到治理的转变

内容提要宋代政府经济管理从统治到治理的转变主要表现在治理者与被治理者之间出现平等自愿、共利双赢的关系,以及市场性政策工具特有的公开、公平竞争和订立契约,其集中体现在入中、买扑和召募制。宋代商品经济高度发展,使一些有识之士认识到私营工商业自由竞争经营优于官府垄断经营,因此主张政府对私营工商业应因势利导,达到官民共利;从直接全面垄断到间接部分垄断,从而出现了从统治到治理的转变。这具有划时代的意义,标志着治理者与被治理者的博弈均衡,在经济上从政府一元化到多元化的转变,出现官商合流趋势,对封建商品经济发展有一定的积极作用。

关键词宋代政府经济管理入中买扑召募制唐宋变革

 

政策工具视角下的宋代政府经济管理大致可分为三个层面:第一层面是政府管制为主的治理,治理者依靠国家权力,通过命令禁戒等手段实行管制,强制被治理者遵守、服从政府所制定的法规;第二层面是政府协调为主的治理,通过市场化协商、契约、调解等途径,使治理者与被治理者平等自愿合作,引导被治理者按照政府的意愿行事;第三层面是政府服务为主的治理,通过救助、兴办公共事业等保障弱势群体,为全体民众提供必要的公共产品。其中政府协调为主的治理能在某种程度上弥补政府管制为主治理的不足,从而使古代政府经济管理出现划时代的变革,即从以管制为主的“统治”开始转变为以协调为主的“治理”。

宋代政府经济管理出现了从统治到治理的转变,从当代管理学的角度看,这具有重大的历史意义。这一转变亦可为唐宋变革论提供一个新的佐证。据笔者检索,与拙文论题相关的成果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有关唐宋变革论的成果,如葛金芳等指出,唐宋经济制度变革的表现之一是经济管理上更多使用经济手段,更加重视经济效益;二是宋代的一些专题研究,如魏天安对官营经济,裴汝诚、许沛藻、郭东旭、杨永兵等对买扑,李华瑞、杨师群等对酒类专卖,黄纯艳对茶专卖,李晓对政府购买、政府对工商业经济的干预等的研究。[1]这些成果对拙文的撰写提供了十分有益的启示。但是以上成果均未从市场性政策工具的视角来探讨宋代政府经济管理从统治到治理的转变。拙文拟就此问题做一初步探讨,意在抛砖引玉。不当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一、宋代政府经济管理从统治到治理转变的历史现象

(一)治理者与被治理者基本上平等自愿的合作关系

宋代政府经济管理从统治到治理的转变中,一个突出的现象是治理者(政府)与被治理者(主要指工商业主、个体生产者)之间的关系出现某种意义上的平等自愿的合作关系,其中以入中、买扑以及召募制表现得较为典型。[2]

所谓平等自愿的合作关系,主要指治理者与被治理者之间的经济关系不是采用行政性的强制手段来维持,而是通过市场性的政策工具,其中主要就是以价格为杠杆,通过讨价还价,最后达成相互协调合作。

据《续资治通鉴长编》(以下简称《长编》)记载,沿边入中源于宋太宗时河北用兵,军队馈饷急切,于是官府根据运程远近给予商人优厚的价格,让商人运输粮草到边境军中,付给“券”或“交引”作为凭据,然后商人再凭“券”或“交引”至京师领取缗钱,或到江、淮地区兑换茶盐。[3]

我们如通过《文渊阁四库全书》电子版检索,全面考察宋代记载入中的用语,就会发现入中的绝大多数用语是“募”、“召”、“诱”等。[4]对此,我们不由得不惊叹古代史学家用词的准确性和严谨性。所谓“募”、“召”、“诱”显然就不是采用行政性的强制手段,与“令”、“征”、“派”有本质的不同。宋政府为了满足战争的需要,已有意识地顺应市场价值规律,以价格作为有力的杠杆,利用商人趋利的本性,对商人入中到边境地区的粮草等军用物资的定价远远高出其实际商品价值或当地的市场价格,并以现钱或茶盐支付,从而使入中商人在除去本钱、运输费用和商税等之外,仍可获取较高的商业利润。这就是上引注文中所谓的“予券优其估”、“减直召商旅入中”、“增钱召人入中”、“多出京钞或饶益诱之”等。特别是在战争期间,军用物资的需求量巨大,而且往往时间紧迫,因此,宋政府更不惜用“虚估”、“加抬”的手段,重利吸引商人入中。“虚估”、“加抬”给商人开出的价码大致是平时利润的二三倍,在特殊情况下,亦有达到数倍之多。张方平称:“三边税赋支赡不足,募客人入中粮草,三司于在京给还钱帛,加抬则例,价率三倍。”[5]大多数商人入中之后取茶于江淮,售之西北以获巨额利润。这就是“茶之为利甚博,商贾转致于西北,利尝至数倍”。[6]总之,正如时人所概括的,入中“以茶引走商贾,而虚估加抬以利之”。[7]

宋政府在财政已相当困难的情况下还以如此优厚的价格吸取商人入中,实在也是出于无奈之举。因为没有高额的报酬,商人是不会轻易冒险长途跋涉贩运的。有关宋代商人因利薄或无利而不参与入中的记载于史籍屡见不鲜。如仁宗天圣年间,“入中者以利薄不趋,边备日蹙,茶法大坏”。[8]

总之,入中法中商人的进入与退出,基本上是一种市场性的平等自愿的经济行为,不带有行政性的强制色彩。

买扑制又称扑买、扑断、承买等,五代后唐时已经出现,宋代广泛流行。这一制度采取的最主要做法是私人通过类似现代流行的招标竞标方式,向官府交纳一定数额的钱物后,承包或承买官府的酒坊、矿山、田地、商税场、盐井、河渡等在特定时空内的经营权。宋代买扑也集中体现了当时治理者以市场性政策工具与被治理者平等自愿订立经济上的合作关系。

宋代确定买扑名钱数通常采取“实封投状法”,此法类似现代的竞标法。这种方法可分为两种:一是在投标前,政府先公布标的,然后“恣民增钱夺买”,[9]让买扑人实封投状,限满再由官员当众“据所投状开验,著价最高者方得承买”。[10]二是少数情况下政府不设标的,由买扑人“听自立价”[11]、“任便着价”[12],经过一段时间后,亦由官员当众拆封,“不以着价及与不及体减分数,但拆封日,取着价最高者给付”。[13]从“恣民”、“听自”、“任便”可以看出,投标人(工商业主)与招标人(政府)的关系基本上是平等自愿的契约合作关系。在通常情况下,如有最低出价的招标,政府一般要求买扑人的出价必须高于最低出价,这就是上引的“恣民增钱夺买”。但有时政府如最低出价过高,而无人投状,则由官府降低价格继续招标,少数情况也允许买扑人以低于最低出价投标。如元祐六年(1091)春规定了三个层次减定钱数出榜召人承买的审批权限,朝廷完全依照市场价值规律决定竞标底价,直至减到八分以上,实无赢利可能时,只得决定关闭该场务。[14]总之,没有使用任何封建行政性强制手段,政府与投标人之间的关系基本上是讨价还价的平等自愿关系。

宋代治理者与被治理者之间在经济上的这种平等自愿关系甚至也体现在官府与身份低微的坑户之间。如北宋末年,朝廷在信州铅山招募坑户采铜,由于收购价格优惠,“彼时百物俱贱,坑户所得有赢,故常募集十余万人,昼夜采凿,得铜铅数千万斤,置四监鼓铸,一岁得钱百余万贯”。[15]过了几十年以后,这个矿场出现了另一种情况:“百物翔贵,官不增价收买,坑户失利,散而之他。而官中兵匠不及四百人,止得铜八九万斤,人力多寡相去几二百倍,宜乎所得如是之辽绝也。”绍兴十三年(1143),朝廷诏令江淮等路提点坑冶铸钱耿延年疾速躬亲前去办矿,“招召民户,从便采凿,卖铜入官。据逐官报到,各于地头榜谕,经今两月,并无情愿应募之人”。由此可见,官府对坑户没有采取任何的行政性强制进行生产,即使铜矿业最后因无法召募到坑户而倒闭破产了,官府仍然坚持遵照市场经济规律办事。

(二)平等自愿合作关系以共利双赢为基础

宋代,治理者与被治理者的平等自愿合作关系必须以共利双赢为基础,否则平等自愿合作关系就无法实现,即使暂时实现但也很难持久。正如宋代有识之士深刻指出:在买扑中,如“官司护惜课额,不为减价,则谁人复肯承买?今天下坊场,如此者十五六矣。故实封增价之所得,于败阙之所失,殆不相补也。盖财利可以通之而已,不可尽也,少捐分数,与民共之,公私相济,其利长久”。[16]又如上述耿延年在总结信州铅山铜场兴衰的原因时指出:“惟务与民共利,经久可行。不欲专利于官,而有害于民;不欲取办一时,而贻患于后。”[17]入中也是如此,“若官尽其利,则商旅不行”。[18]

宋代在买扑承包经营中,官府所定竞标价必须适中,即一方面竞标者以这一竞标价进行承包后,通过经营可以获取承包利润,另一方面,官府作为招标者,以这一竞标价转让经营权后可以尽可能地获取财政收入最大化。这就是“承扑者无破败之患,而官入之利有常而无失也”。[19]换言之,竞标价不能太高,否则竞标承包者就很有可能不赢利,甚至亏损。另一方面,如竞标价太低,官府作为招标者无法从转让经营权中获得财政收益,同样,这种买扑承包也没必要存在。

宋代的入中法能较长久地实行一段时期,其基础也是官商双方共利双赢。如有一方不能从中获得好处,就会中止双方的平等自愿合作。史载:在入中法下,“凡茶之利,一则官卖以实州县,一则沿边入中粮草,算请以省馈运;一则榷务入纳金银钱帛算请以赡京师……而其大者,最在边备”。[20]入中法中政府得到的好处甚多,既通过卖茶获利,更重要的是又可通过商人解决沿边军需供给难题。而对于商人来说,则获得较丰厚的商业利润。

相反,入中法的失败,其关键原因就是大量茶引无法兑现茶叶而贬值,使商人无利可图,甚至亏本,商人只好退出入中法中与政府的合作。正如文彦博指出的:“非茶法弊,盖昔年用兵西北,调边食急,用茶偿之,其数既多,茶不售则所在委积,故虚钱多而坏法也。”[21]

宋初以来的矿冶业,不问冶户冶炼的多寡,必须按照国家硬性规定的矿税课额缴纳。由于当时技术的限制,难以探明矿藏量,如果实行课额制,很难准确保持官府与坑户、冶户之间共利双赢的合作平衡点,使双方的平等合作关系失去坚实的基础。到王安石变法期间,与召募制相结合的分成制便应运而生了,这就是二八抽分制。如绍兴七年,朝廷同意“金银坑场并依熙丰法召百姓采取,自备物料烹炼,十分为率,官收二分,其八分许坑户自便货卖”,使官府与坑户、冶户的共利双赢找到了一个“经久可行”的平衡点,[22]尤其对于后者来说,避免了因生产不足但课额不减而引起的折业代赔的弊端,坑户、冶户的再生产获得了一定的保证。

宋代政府在经济活动中确立官民平等自愿合作关系时,重视以共利双赢为基础。如在出让坑冶坊场经营权时,注意根据各州买扑坊场历届课利的增减情况,酌中确定一个课利钱数额,作为本界承包的最低价。南宋政府出卖、出租官田宅时,要求立价“量度适中估价,务要公当,不致亏损公私”,[23]并严防官吏在估产立价中营私舞弊。这里朝廷特别强调不能“亏损公私”,因为如定价太低,国家财政收入直接减少;如定价太高,无人承买承租,即“元估价高,累榜无人承买”,[24]最终遭受损失的还是国家财政。

(三)相对公开、公平竞争和订立契约

宋代买扑中的招标、投标、开标、定标集中体现了政府市场性政策工具特有的公开性和公平性。当政府转让经营权时,为了让更多的人知晓,参与承包竞争,熙宁四年,朝廷规定:“酒税等诸般坊店场务之类,候今界满拘收入官,于半年前依自来私卖价例要闹处出榜,召人承买,限两月日〔内〕,并令实封投状,置历拘管。”[25]这样在交通要道热闹之处经过两个月的宣传招标,基本上可以达到人人知晓的效果。然后,进入下一个程序,“令州军造木柜封锁,分送管下县分,收接承买实封文状”。[26]当投状过程期限满后,各县停止接收投状,“倚郭县分将柜申解赴州,聚州官,当厅开拆。其外县委通判,县分多处除委通判外,选委以次幕职官,分头前去开拆。并先将所投文状当官验封,开拆签押”。[27]从“当厅开拆”可知,最后的开标、定标也是公开的。哲宗元祐年间甚至还出现了公开投标报价的竞争机制,即买扑人不是将“状”(即标书)密封投放,而是类似于当代的公开报价方式,“明书钱数,众各见闻,又择价高之人,便行给付”。[28]总之,无论是于“要闹处出榜”,还是“聚州官当厅开拆”,抑或“明书钱数,众各见闻”,都体现了买扑公开性的政策原则。这有利于买扑人的公平竞争,防止贪官污吏营私舞弊。

为了保障买扑中的公平竞争,宋政府除采取公开买扑外,还出台了其他一些措施:

1.北宋时禁止有官方背景的人参与买扑。这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防范官商勾结,操纵买扑,既使国家利益受损,又影响广大民众广泛参与买扑平等竞争。如元祐六年,朝廷规定:“监司及当职官员、吏人,并州县在任官员或吏人、公人,各不得承买官估卖之物及请佃承买官田宅。”[29]该规定除了不允许当职和不当职的官员买扑官田宅外,也不允许吏人、公人买扑官田宅,其防范贪官污吏利用买扑营私舞弊的目的明显。

南宋时,对官吏买扑的限制有所放宽,主要变化是由于战乱的破坏,有财力承包的大户缺乏,而现实中许多官员既贵且富,因此,朝廷为了发展生产,增加财政收入,只得在某些行业放宽不许官员承包的禁令。如绍兴年间,州县人户买扑坊场,“缘出产人率无财本,自此败阙者多”。[30]朝廷同意“不拘命官、商贾等愿以家财计置,许于本务造酒出卖,月纳净利以补支费”。[31]即使如此,南宋政府仍然颁布一些诏令,禁止官吏参与买扑,尤其是严禁当职官吏参与。如绍兴五年诏:朝廷出卖没官等田,“监司州县官吏公人并不许收买外,其寄居待阙官愿买者听”。[32]

2.公平合理确定中标人。如前所述,在一般情况下,宋政府确定中标人的标准是给着价最高之人。但是宋代规定原承包者有优先权,即其愿意以出价最高者的条件承包时,应继续由其承包。在中标人的确定上,原承包人具有优先权,这使场务和土地等生产具有连贯性,并能鼓励保护原承包人在生产资料上投入的工力与财力。基于这种理念,宋朝廷甚至规定承包期限满前一年,即征求承包者愿不愿意继续承包,如不愿意再进行招标。如元祐元年六月规定:“如界满前一年,见买扑人不拖欠,即先限一月取问愿不愿接续承买。如不愿,即出榜,限一季内许人投状。”[33]

宋代,在出价最高数相同的情况下,除了原承包人首先享有优先权以外,其次是按投标的时间顺序,先投标人享有优先权。熙宁三年规定:“如后下状人添起价数,即取问先下状人,如不愿添钱,即给与后人。”[34]绍兴二十八年也规定:“以时比较,给<赏>着价高人。内着价同者,即给先投状人。”[35]再次是家业抵当最多人也享有优先权。元祐元年规定:“若二人已上价同,并择己业抵当最多之人,仍所著价给卖”,“盖因其有自爱之心,必能为防患之虑,委之场务,可无他虞”。[36]由此可见,在所出最高价相同时,让先投标人享有优先承包权,能鼓励民众积极参与承包竞争;让家业抵当最多的人承包,能使官府在转让经营中所承受的风险降到最小。

宋代买扑定标后,政府会出具给买扑者官方凭证,即要契、公据、帖等。从史籍零星记载可以看出,官方凭证已具有契约合同的性质,写明官民双方的权责,如政府保障买扑者的买扑经营权,买扑者的承包年限、经营范围,按期应交纳的课额,买扑者的家业抵当以及担保人,前后界不同买扑者的交接等。这种凭证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官民双方的合作关系,有利于社会经济活动的正常有序进行。如宋太宗至真宗年间,民间买扑酒曲场务之后,“即给要契”,官府与买扑者均要按照“要契”规定办事。[37]

二、宋代政府经济管理从统治到治理转化的历史背景

宋代政府经济管理从统治到治理的转化,最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历史背景:一是封建商品经济的发达促使政府利用市场性政策工具进行治理并为之提供可能;二是财政上的入不敷出和长期大规模的长途军需供给等为政府利用市场性政策工具提供了必要。由于这两方面的历史背景,前人研究成果中多有论述,兹不再赘述。在这历史大背景下,工商业的兴盛使有识之士充分认识到私营工商业自由竞争的优越性,可以较有效地克服官府垄断经营的各种弊端,经济效益好,能廉洁吏治和稳定社会,发挥政府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纷纷主张对工商业应因势利导,达到官民共利;废除官府垄断经营,实行私商自由竞争经营。这些主张虽然大部分未被朝廷采纳,但却促使政府在各个行业不同程度地注入私营工商业自由竞争的积极因素,从增加国家财政收入、发展社会经济和保障民众基本生存条件三个方面统筹考虑,寻找一个较佳的平衡点,往往尝试不同的特许经营治理模式,以缓解财政危机和解决沿边军需供给难题。入中法、买扑法、召募法就是这些尝试的产物,从而出现政府经济管理从统治到治理的转变。

(一)私营工商业自由竞争经营经济效益好

宋代抑商政策与前代相比并不那么严厉,开始趋于宽松,因此,私营工商业较为活跃,并在与官府垄断经营工商业的对比中显示出自身的优势。宋代,不少人都意识到官府垄断经营必然造成管理不善,损耗浪费严重,经营效率低下,从而导致高成本;官营之下的粗制滥造、掺杂造假,使产品质量低劣。李觏认为,当时官盐在储运上耗损和管理费用甚大,成本高,“舟有坏,仓有堕,官有俸,卒有粮,费已多矣”,而且经办官盐的军吏营私掺假使盐质次价高,“公盐常失其半,而半它物焉”,“以倍价取半盐矣”。[38]公茶也是如此,掺杂太多,“草邪,木邪,唯恐器之不盈也;尘邪,煤邪,唯恐衡之不昂也”,其结果是盐茶都因质量太差而滞销,造成大量积压,“仓储之久,或腐败也,则水火乘之矣”,最终因无法出售只好毁掉,“息未收而本或丧矣”,[39]造成惨重的经济损失。针对这种垄断经营的弊端,李觏主张私商经营盐茶。他认为:“夫商人众而务售,则盐不淆杂。所至之地又以贳于市人,则列肆多得斥卖。卖者多而务售,则盐亦不淆杂。昔啖粪土者,今皆食盐;昔喜窃贩者,今皆公行。盐之用益广,是以无滞也。公利不减而盐无滞,财用以足。”[40]这里,李觏揭示了小商品经济市场上的自由竞争,使盐的质量高,销路好。他还建议:如果封建官府“藉茶山之租,科商人之税”,放弃专卖政策,让茶通商,由“商人自市,则所择必精;所择精,则价之必售;价之售,则商人众;商人众,则入税多矣”。总之,李觏反对专卖政策,坚持私商自由竞争经营,“今日之宜,亦莫如一切通商。官勿卖买,听其自为”。[41]这样,就可以通过商业的自由竞争,提高商品质量,扩大商品的销售量。而且商人多了,国家的税收也会增多,这对朝廷也是有利的。

宋代私营工商业的自由竞争经营不仅在发展社会经济、增加国家财政收入中发挥了独特的作用,而且在节约国家财政支出中同样发挥了作用。如熙宁年间,河北榷场博买契丹羊岁数万,路远抵京则皆瘦恶耗死,“公私岁费钱四十余万缗”。后朝廷改为召人买扑供羊,“所裁省冗费凡十之四,人甚以为便”。[42]又如熙宁五年冬十月,神宗皇帝称:“前宋用臣修陵寺,令行人揽买漆,比官买减半价。”[43]从此可窥一斑,行人买扑政府采购物资比政府自己到市场上购买,节约了40%至50%的采购费用。

(二)私营工商业自由竞争能廉洁吏治和稳定社会

宋代,还有一些人认识到榷卖、官营会导致官吏营私舞弊、贪污盗窃和权力寻租。神宗熙宁四年,苏轼批评市易法设置大量官吏,政府必须为此付出数额巨大的管理与监督费用,加上官吏的贪污受贿、营私舞弊,使官营商业高成本运作,亏本是必然的。他指出:“今官买是物,必先设官置吏,簿书廪禄,为费已厚,非良不售,非贿不行,是以官买之价,比民必贵,及其卖也,弊复如前,商贾之利,何缘而得。”[44]不言而喻,官营商业是行不通的,必须改为私营。

宋代不少有识之士,从社会稳定的广阔视角,认识到专卖制度使民众违法私产私贩,动辄触禁,社会矛盾尖锐,甚至发生武装对抗,因此纷纷主张弛禁通商,还利于民,缓和社会矛盾。范仲淹在庆历四年(1044)任参知政事时,曾向仁宗皇帝奏言:天下茶盐,官禁其源,人多犯法,“岁有千万人罹此刑祸”;“今又绝商旅之路,官自行贩,困于运置”,“及以官贩之利,较其商旅,则增息非多”。其结果是盐茶榷酤,对私对公都不利。因此,他请求朝廷:“诏天下茶盐之法,尽使行商,以去苛刻之刑,以息运置之劳,以取长久之利。”[45]

(三)私营工商业能在某些方面发挥政府不可替代的作用

宋代封建商品经济发达,庞大的商品流通体系,是封建政府难以一手包揽的,许多领域必须由众多的大中小商人承担。范仲淹就认为山海之货的流通要靠商人:“尝闻商者云,转货赖斯民。远近日中合,有无天下均。上以利吾国,下以藩吾身。”[46]为了发挥商人流转货财的作用,他力主废除国家对茶盐等山海之货的垄断,由私商经营。

宋仁宗时期,宋与西夏的战争相当艰难,战线长,时间久,朝廷财政拮据,民力困竭。政府只好通过商人入中来解决西北的军需供给。如天圣七年(1029),三司使寇瑊指出:“河北入中兵食,皆仰给于商旅。”[47]可见,西北军需供给几乎全部依靠入中解决。当时,河北沿边11个州军总计一年开支粟豆刍615万石围,其中只有50万是本地租赋所得,余下565万石围靠商人入中,约占总数的92%,足见沿边军需供给对商人的依赖。[48]商人对宋西夏战争中的军需供给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宋代财政收支浩大,经常入不敷出,政府通过开源节流、集中财权等解决财政危机,其中在开源方面的一条重要措施就是改变传统直接与商人争利,国家全面垄断经营的做法,注意通过发挥商人独特的作用,在官府难以赢利的领域,与商人共利,从而增加财政收入。

宋代大中小商人在商品流通中发挥着政府不可替代的作用。在现实中国家要想把商人完全从流通中排挤出去,由官府垄断和控制商业活动,已是不可能,而且对国家财政收入也不利。面对这种情况,欧阳修反对商业贸易由国家完全垄断经营,主张国家对商业贸易不应专利,应采取国家与商人分利的方式经营,这其实就像大商人让利于小商小贩。因为大商人往往经营大宗批发业务,然后通过把自己的利润让一小部分给小商小贩,使他们零售那些批发的商品给消费者。国家拥有大量的物资货源,也必须以让利的方式诱导商人进行分售。这样,国家虽然获利的比率减少了,但由于货物流通加速,范围扩大,连许多积压的货物都被销售,所以获利总额却比自售自销多得多,这就是“与商贾共利,取少而致多之术”。[49]而且,商品繁荣了,国家征收的商税也会增加,自然国用充足。这就是“大商贾为国贸迁,而州郡收其税,今大商富贾不行,则税额不登,且乏国用”。[50]

(四)对私营工商业应因势利导,达到官民共利

宋代商业活动在空间上已打破了坊与市的界限,在时间上已出现了大量的夜市。随着市场在时空上的开放,政府已难完全控制商人及其商业活动。司马光认为:“彼商贾者,志于利而已矣。今县官数以一切之计变法更令,弃信而夺之。彼无利则弃业而从佗,县官安能止之哉!是以茶盐尽捐,征税耗损,凡以此也。”[51]司马光清楚地看到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商人的交易活动、行业的选择,政府已无法令行禁止。如违背经济规律,用行政手段强行加以改变,背信弃义进行掠夺,只会导致两败俱伤,国家的茶盐专利、赋税征收将大大损失,商人也将被迫放弃商业。不言而喻,要使“商贾流通”,必须从长远的公私共利双赢的视角来考虑问题,即“公家之利,舍其细而取其大,散诸近而收诸远”,对于商人应“将取之,必予之;将敛之,必散之。故日计之不足,而岁计之有余”。[52]宋代的入中、买扑制以及召募制无不是在政府已难完全控制工商业活动情况下做出的政策调整,从官府夺取强制到官民平等自愿,从官府独利到官民共利。

(五)政府出售转让经营权

在私商自由竞争经营思想的影响下,宋朝廷虽然意识到私商自由竞争经营会克服官府垄断经营的诸多弊端,但也会弱化政府对经济和社会的直接控制,有时短期内还会减少财政收入,削弱政府的权力。因此,朝廷必须在增加财政收入、促进经济发展、保障民众基本生存条件三者中寻找一个平衡点,即在保证封建政府收入的情况下,让工商业得以有一定程度的发展,民生有最基本的保障,从而达到社会稳定,长治久安。

宋代的酒坊、盐井、矿冶的买扑制,其实就是政府通过出售转让经营权达到获取专卖高收入,达到了官民共利双赢。宋代买扑制在酒业最为流行,其最主要的一个原因是官府自营酒坊,由于经营不善,效率低下,或管理中损耗浪费严重,“主吏规其盈羡,及酝齐不良”,[53]致使“诸官监酒务亏本者,召人承买”。[54]还有许多在乡村边远地区或人烟稀少之处,“岁或荒歉,商旅不行”,官府经营酒务收入细微,“岁课不登”,故也召人买扑。[55]正是这些亏损、无利、少利的酒务,转由私人买扑经营,则时有赢利,国家亦增加出卖经营权的收入。

三、宋代政府经济管理从统治到治理转变的历史评价

(一)治理者与被治理者的博弈均衡

宋代统治者实行买扑制、入中法、召募制等,其初衷是为了减少政府管理成本,提高经济效益,增加财政收入,解决沿边军需供给难题,但无形中转变了政府政策工具的使用,即从使用管制性的政策工具直接全面垄断经营到使用市场性的政策工具间接部分垄断经营,尤其是买扑、入中、召募制等通过出卖转让经营权,使治理者(政府)与被治理者(工商业主、生产者)的关系发生了本质性的转化。前者是依靠权力进行超经济的强制,通过严禁私产私贩茶盐酒等而达到国家禁榷的专利,后者是在市场性政策工具中以价格为杠杆,通过双方的博弈而达到共利双赢的均衡。

在这场博弈中,政府和工商业主双方虽然基本上处于平等自愿的关系,但政府的地位仍然是处于相对强势主导的一方。因此,通常是由政府根据市场情况开出价格,然后等待工商业主的回应。如在入中法中,政府所出的刍粟价格如偏低,商人无利可图,就会选择退出,即“入中者以利薄不趋”,[56]那么政府也就无法诱使商人运送刍粟,解决沿边军需供给难题。只有当政府所出的刍粟价格高到一定的程度,使商人有丰厚的利润可以赚取,他们才会甘冒旅途之遥远艰辛危险,积极参与入中,即“惟厚与价,使民竞入中以供军粮尔”,[57]“商人入中,岁小不登,必邀厚价”。[58]当然,政府的沿边军需供给难题也因商人的入中而得到顺利解决。买扑承包经营也是如此,政府所出竞标底价不能太高,因为如底价太高,买扑承包者无赢利空间,甚至亏损,那么该酒坊、官田、矿冶、盐井、河渡等就无人买扑。只有当政府所出竞标底价低到一定的程度,使买扑承包者感觉有较大的赢利空间时,才会竞相加价,争取在竞标者中以最高价夺标,取得经营权,从而通过经营获得承包收益,政府则因收取承包课利而增加财政收入。总之,政府与工商业主只有在这种相对平等自愿的关系中通过博弈达到纳什均衡,才能达到共利双赢的合作效果。

我们从入中、买扑承包制的公开、公平竞争中可以看出,相对平等自愿的博弈不仅发生在政府与工商业主之间,其实也发生在参与入中或买扑承包制的工商业主之间。但是从市场性政策工具的视角来看,治理者(政府)作为强势方与被治理者(工商业主、生产者)作为弱势方两者之间的大致平等自愿关系更为重要。宋代以前,在封建专制主义制度下,在重农抑商政策的指导下,政府与工商业主的关系基本上是处于强制、以强胜弱的关系。如政府制定各种歧视商人的政策,加征对商人的苛捐杂税,对盐铁茶酒等实行专卖,严厉打击私产私贩,政府依靠强权独占巨额的禁榷利润。

(二)经济上从政府一元化到多元化的转变

宋代,在入中、买扑承包与召募制中,官府与工商业主大致平等自愿合作的关系意义重大,这意味着政府管理从单纯依靠政府的暴力、权威或制裁转化到政府尝试在不同的制度关系中运用协调(协商、引导、劝勉、调解、约定)去控制和规范组织与个人的各种活动,社会化手段部分代替政治权力,在经济上国家权力从政府一元化向微弱的多元化方向转变。到了宋代,古代工商业主从被排挤、压制、剥夺开始到被利用、平等对待和分到一杯羹,在经济、政治领域占有一席之地。

南宋时期买扑酒务的规模已是相当庞大,在国家经济中有举足轻重的地位。绍兴三十一年,同安郡王杨存中以私家扑买9处酒坊合本钱72万贯,平均每处就达8万贯。而且买扑酒坊的收入对宋廷军费支出关系重大,足以让宋高宗为此焦虑得三晚睡不好觉。[59]

宋代工商业主势力的膨胀,使其成为一支不可忽视的力量。政府在制定经济法规,做出一些经济决策时,必须征询他们的意见,以便得到他们的支持,平衡各方的利益分配,维持长期的官商共利双赢合作关系,即下文所引的“公私皆济”、“可以经久”。太宗至道年间,“(陈)恕为三司使,将立茶法,召茶商数十人,俾各条利害”。尔后陈恕将其意见分为三等,并认为“唯中等之说,公私皆济。吾裁损之,可以经久。于是始为三说法,行之数年,货财流通,公用足而民富实”。[60]景祐三年(1036)正月“戊子,命知枢密院事李谘、参知政事蔡齐、三司使程琳、御史中丞杜衍、知制诰丁度同议茶法……仍令召商人至三司访以利害”。[61]宋廷之所以在行政、军事、经济、监察最高层巨头会议上商议茶法时还要请商人至三司面询意见,其用意李谘在事后一语中的:“恐豪商不便,依托权贵,以动朝廷,请先期申谕。”[62]由此可见,豪商巨贾的势力足以影响朝廷的政策取向,在最高决策会议上已有一定的话语权,宋廷最高统治集团也认可了这一现实。

宋代,不仅豪商巨贾之类的大工商业主在影响着最高层的政府经济决策,即使是一般的中小工商业主,其势力也无处不在,同样影响着政府的经济行为。如政府在进行消费性购买时,必须由官署、行头、行户三方共同商议,确定购买价格,再报有关部门批准备案,即所谓的“时估”制度。[63]这说明宋朝廷在政府购买定价时有较强的价格意识,充分考虑到工商业主的利益,官府在购买价格的确定上能比较平等地与工商业主、甚至一般个体生产者进行对话,依据市场价值规律,双方进行比较公平的交易,这对维护商品经济的正常运作秩序是大有裨益的。

(三)官商合流,对封建商品经济发展有一定积极作用

宋代,随着工商业主尤其是大工商主经济势力的扩张,在政治上必然有了更多更高的要求。他们通过各种途径在各级政权中谋取官职,与权贵们结成千丝万缕的关系,提高了社会地位,扩大了自身的影响。另一方面,官员普遍经商,无形中兼有了商人的身份。[64]这种官商合流的趋势,有其严重的负面影响,使权钱交易猖獗,吏治更加腐败,并对中小工商业主进行排挤、兼并。[65]但是,总的来说,其对封建商品经济的发展,还是利大于弊。

众所周知,在中国古代,绝大多数大中工商业主虽然有钱,但没有社会地位,政治上也更难拥有权力。其拥有的财富常为当权者所觊觎,得不到有效的保障,很容易被封建政府以各种借口所剥夺。正因为如此,一些大工商业主千方百计通过各种途径跻身于各级政权,或结交权贵官僚,为自己寻求保护伞。这种情况正如宋仁宗时期湘潭县富商李迁之所言:“迁之贾江湖,岁一贾,其入数千万……徒幸物之废兴而上下其价,权时轻重而操其奇赢,游嬉以浮于江湖,用力至逸以安,而得则过之……是皆在上而为政者有以庇我也。”[66]

产权理论认为,制度的核心是产权,而产权的界定者是国家。国家对产权乃至经济增长具有双重作用,它既可以促进产权的界定,提高产权的运作效率,也可以导致无效的产权。在中国封建社会人治的政治制度中,各级政府官员即是国家的代表。因此,工商业主必须通过谋取官职或投靠权贵,以便得到庇护,使工商业活动能正常地进行。

宋代的入中一般是长期大规模的长途贩运,不是一般中小商人能力所能胜任的。买扑坊场坑冶也是如此,必须有相当财力的大户人家才有能力承包。官商合流有利于工商业资本的迅速扩张,使之更好地参与入中和买扑。

官商合流下的豪商巨贾参与入中或买扑,使他们更有实力与封建政府在利益的分配上展开博弈。正如王安石一针见血指出:“小贾不能入中,惟大贾能之;惟大贾始能,则边籴之权制于大贾,此所以籴价常高,而官重费也。”[67]换言之,大贾依靠强大的势力与财力,在与政府讨价还价的谈判中掌握了部分主动权,所以往往使入中粮草的价格偏高,政府为此付出更高的代价。南宋时,对官吏买扑限制的放宽,就是基于战乱之后有财力承包的大户缺乏,因此政府为了发展生产,恢复社会经济,增加财政收入,不得不允许官员与工商业主联合买扑坊场坑冶等。有官位、大户人家参与买扑,虽然使买扑者之间的竞争会失去公平,但却会使买扑者与政府之间的讨价还价处在一种更平等的关系中。如绍兴二十九年臣僚言:“盖买产之家,无非大姓。估价之初,以上色之产,轻立价贯,揭榜之后,率先投状,至于拆封,往往必得,今之已卖者是也。”[68]这里“以上色之产轻立价贯”是“大姓”与政府讨价还价中占得便宜,“率先投状”与“往往必得”是“大姓”在买扑者竞争中胜出。

在古代官府与工商业主的力量对比中,官府始终处于绝对强势的一方,宋代也不例外。工商业主实力的加强,使其在与政府的利益博弈中虽然有时会使国家的财政收入减少,但总的说来,还是应当肯定的。因为这会缩小双方的实力悬殊,更有利于通过博弈达到纳什均衡,改善私营工商业的生存环境,促进社会经济发展。

宋代以前,中国传统的重农抑商政策,极大地限制了私营工商业的发展,使之很难形成大规模的垄断经营,只能停留在小规模低水平的简单再生产。社会经济的发展历史告诉我们,在私营工商业的活动中,优胜劣汰是必然的,从而逐渐形成大工商业主,最终走向私营垄断。官商合流有助于加速工商业的私营垄断,从而走向大规模化经营,促进生产分工和技术的提高。据漆侠研究,宋代的大冶户往往与官员们勾结,在召募制、承买制下,可以挟其雄厚的经济力量,承买条件较好的冶务,扩大其再生产。这种办法对他们是有利的,同时对采冶手工业的发展也是有利的。[69]如北宋兖州大冶户吕正臣冶铁作坊的技术超过当时其他中小冶铁作坊,故其产品质量“视他工尤精密”,其结果导致他的冶铁作坊垄断了整个东州的家用铁器市场,每家每户家用铁器均为吕氏冶铁作坊生产。[70]

宋代随着私营工商业的发展,茶盐酒税等场务课利在国家财政收入中的权重逐渐增大。据《宋会要辑稿》食货15至17的统计,熙宁十年的商税收入近1000万贯,几乎是农业夏秋二税中钱币收入的一倍。而且,茶盐酒商税等在国家财政收入中的权重增大,与买扑酒务规模的逐渐扩大,其趋势基本上是一致的。由此大致可以推断,私营工商业的大规模甚至垄断经营,对社会商品经济的发展有一定的推动作用,茶盐酒等行业在整个国家经济中的权重大大上升,因此财政税收已从田亩桑麻税的直接征收转移到了茶盐酒商税的间接征收。

(四)历史的局限性

另一方面我们也必须清醒地看到,宋朝毕竟从本质上来说还是一个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国家,其政府经济管理从统治到治理的转化仍然是很微弱很有限制的,有的甚至还有反复。政府市场性政策工具的使用是局部的,并经常只出现在某个时段,其基础还是建立在禁榷制度之上。如入中就是在极有限的范围内政府与商人在基本平等共利的关系中讨价还价。政府作为强势的一方,使用手中拥有的权力,强制性地切断了商人与种茶园户、生产食盐盐户之间的直接联系,由政府统购茶叶、食盐产品,垄断茶盐货源,然后通过入中批发卖给大商人。商人入中后所领取到的茶盐凭证,必须到政府指定的地点换取茶盐实物。商人不仅领取的地点无法选择,甚至连领取的茶盐质量也无法选择。因此,政府往往以次充好,令园户“多采粗黄晚叶,仍杂木叶蒸造,用填额数”,[71]或者“抑配陈茶,亏损商客”。[72]酒务买扑一般是无利、少利之处,如有较大赢利,就有可能被政府强行收回。正如欧阳修所说:“河东买扑酒户,自兵兴数年,不计远近,并将月纳课利支往边上,折纳米粟。近又转运司擘画,将课利稍多者四十九处,并已官自开沽。其余衙前百姓买扑者,皆是利薄之处……有利处,官已夺之。”[73]另一方面对于政府来说,如较多的买扑者因经营不善而亏本或破产的话,那么国家的承包收益将大受影响。因此,如一家承包破产,政府将强迫四邻、飞邻、望邻、保人等承买或代纳,以挽回损失。[74]

宋代财政入不敷出的危机使朝廷在买扑承包中常常是诛敛不已,“递年比扑,只管增加,递月较量,不管欠折”。[75]其结果是由于立额太高,掊克过重,致使官民多坐责罚,甚至倾家荡产,或沦为阶下之囚。立额过高,或使百姓畏于亏本,不敢投状承买,坊场不得不关闭停产,其结果也影响了国家承包收益。更有甚者,民间承包的坊场由于经营不善已经倒闭或界满无人继续承包,但政府仍然强迫原承包者缴纳课利。北宋仁宗时,欧阳修到河东路督察买扑酒务时发现:“有开沽五七年、十年已上者,家业已破,酒务不开,而空纳课利,民间谓之蒿头供输……臣略行勘会,二州已有三十户,则诸州其数极多。”[76]南宋孝宗淳熙七年(1180年)从右正言葛邲之请,诏:“民间买扑酒坊,一界既满,无人承买,虽欲还官而官司不受,无以偿还,虚受刑责。仰诸路提刑司委官体究蠲放。”[77]

宋代买扑承包的范围较广,诸如酒、盐、茶、矾、醋、坑冶、河渡、官田等都实行过买扑制,从总体上看,都取得了不同程度的积极效果,促进了社会经济发展,增加了国家的财政收入,引起政府经济管理从统治到治理的转变。但是税场买扑却不尽如此。由于征税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而获得税场买扑的人多数是“一乡之豪猾”。[78]这些人原本就是地方上的恶势力,现在通过承包征税行使起了政府的一部分职权,更是狐假虎威,为非作歹,巧取豪夺,“乡民买扑,其苛取反甚于州县”。[79]由此可见,税场买扑与酒务、坑冶场务的买扑效果截然不同,其根本原因是国家的权力(包括征税权)不能有偿地转让,当权力与经济效益直接联系在一起时,权力为获取利益而加以滥用,将对社会和民众造成很大的伤害,使民众遭受到严重的盘剥,扰乱了商品流通秩序,加剧了权力寻租和吏治的腐败。

南宋对买扑者身份限制的放宽最主要的方面应是允许官府、军队等参与买扑,虽然多数情况下事出有因,如“酒坊名课钱低”,[80]“应办武锋军激犒支遣”,[81]“侵损官课”,[82]但是权力机关的参与买扑,势必会不同程度地影响一般民众的参与竞争。因为在经济活动中,当权力机关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时,为了在竞争中赢利,滥用权力、营私舞弊是在所难免的。这意味着买扑承包承买在南宋已逐渐异化,丧失了原有的本质特征。

四、小结

政府以管制为主的统治,效果具有直接性,更适应于作为处理危机的工具。如垄断独占某些资源,实行禁榷制,禁止私产私贩专卖品;强迫农民交纳赋税、服劳役;对各种社会犯罪进行禁戒与镇压等。但管制会限制自愿性和私人活动,可能使生产者失去积极性、主动性,导致经济上的无效率性,高成本,低质量,并可能产生社会与政府的对立,甚至恶化为冲突等。如宋初实行的直接全面禁榷制,统治者主观上想最大限度地独享专卖之利,但事实上繁杂而庞大的生产、流通体系在这一体制下运转十分不灵,高投入、低产出是必然的。官府严厉缉拿惩办私产私贩者,但由于私产私贩会带来高额的利润,因此诱使许多人铤而走险,私产私贩屡禁不绝,甚至导致有组织的武装走私贩私,公然与政府对抗,严重威胁封建统治。

宋代财政上的入不敷出和长期大规模的长途军需供给等为政府利用市场性政策工具提供了必要,封建商品经济的发达促使政府利用市场性政策工具进行治理并为之提供可能。一些有识之士认识到私营工商业自由竞争经营优于官府垄断经营,促使政府通过出售转让经营权获取专卖高收入。这种以市场性政策工具为主的政府协调治理,标志着政府经济管理从统治到治理的转变。虽然这一转变还相当微弱,带有很大的局限性,其基础仍建立在禁榷制度之上,并不可避免地存在着一些难以克服的弊端,但是其划时代的意义仍应充分肯定。在这一总体趋势下,宋代统治者又针对不同行业、不同地区、不同时期,采取不同的政策,并不断地进行调整,显得复杂多变。其中对酒坊、田地、矿冶、盐井、河渡等实行买扑制或召募制,对茶盐贸易实行入中制,治理者与被治理者通过博弈建立平等自愿、共利双赢的合作关系,努力达到纳什均衡。政府通过营造一个公开、公平的竞争环境、订立契约等来保障协调治理的贯彻实施,在治理中尽可能地克服官办特有的低效率带来的财力、物力巨大浪费,降低政府管制成本,减少财政支出,同时提高生产者积极性和产品质量,有效配置资源,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增加国家财政收入,保障民众的基本生存条件和简单再生产能力,避免社会与政府的对立,动员全社会力量共同参与,增进共同利益。随着工商业主经济力量的膨胀,宋政府不得不重视这一阶层,在做出管理决策时,注意征询他们的意见,考虑他们的利益诉求。这使政府在经济管理机制上从单纯依靠政府权威或制裁的权力一元化向引导、协商、契约等权力的多元化方向转变。与此同时,一些大工商业主通过各种途径跻身于各级政权中,取得官职,名正言顺地成为统治集团的一员,并与经商的贵族、官僚合流,形成一股新的政治势力。这对于保护私营工商业活动的正常进行,发展大规模甚至垄断经营,加强大工商业主与政府在利益分配上的博弈,促进社会商品经济的发展,增加国家财政收入,都有一定的正面效应。

(责任编辑:封越健)



[1]参见葛金芳《两宋社会经济研究》(天津古籍出版社2010年版),魏天安《宋代官营经济史》(北京:人民出版社2011年版),裴汝诚、许沛藻《宋代买扑制度略论》(《中华文史论丛》1984年第1期),郭东旭《实封投状法:宋代国有资产流转中的竞争机制》(《中国经济史研究》2009年第3期),杨永兵《宋代买扑制度研究》(昆明:云南大学2010年博士毕业论文),李华瑞《宋代酒的生产与征榷》(保定:河北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杨师群《宋代榷酒中的买扑经营》(《学术月刊》1988年第11期),黄纯艳《宋代茶法研究》(昆明:云南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李晓《宋代工商业经济与政府干预研究》(北京:中国青年出版社2000年版)、《宋朝政府购买制度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

①这种平等自愿关系是就总体情况而言,极少数也带有一定的强制性。如《宋史》卷377《王庠传》(北京: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11657页)载:荣州的“籍民煎输”,就是将本州的有钱人家登记入籍,强迫他们煎盐输官。后经王梦易等力争于三司,此弊被废。

[3] [宋]李焘:《长编》卷30,端拱二年九月戊子,北京:中华书局2004年版,第687页。

[4] 此各略举二例,以窥一斑:《宋史》卷181载:仁宗庆历八年(1048)“募人入中池盐,予券优其估”。(第4417—4418页)《长编》卷247载:熙宁六年(1073),“以东南盐钞依市价募商人入中”。(熙宁六年十月丁酉,第6031页)《长编》卷246载:熙宁六年,“减直召商旅入中”。(熙宁六年七月甲辰,第5976页)《长编》卷286载:熙宁十年,“河北缘边米价腾贵,转运使、籴司尚增钱召人入中”。(熙宁十年十二月戊子,第6998页)《长编》卷146载:庆历年间,“并边务诱人入中刍粟”。(庆历四年二月乙未,第3534页)《宋史》卷175载:熙宁七年,“凡边部入中有阙,则多出京钞或饶益诱之,以纾用度”。(第4242页)

[5][宋]张方平:《乐全集》卷18《对手诏一道》,《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1104册,台北:商务印书馆1986年影印,第145页。

[6] 《宋史》卷183《食货下五》,第4479页。

[7] 《文献通考》卷18《征榷考五》,北京:中华书局2011年版,第506页。

[8] [宋]李焘:《长编》卷100,天圣元年正月壬午,第2314页。

[9] 《叶适集·水心文集》卷10《平阳县代纳坊场钱记》,北京:中华书局1961年版,第161页。

[10] [宋]李焘:《长编》卷220,熙宁四年二月丁巳,第5336页。

[11] [宋]李焘:《长编》卷217注,熙宁三年十一月甲午,第5275页。

[12] [清]徐松辑:《宋会要辑稿》食货61之27,北京:中华书局1957年影印本,第5887页。此文“着价”即与上文“著价”同义,为保持引文原貌,不做统一。

[13] [清]徐松辑:《宋会要辑稿》食货21之14,第5151页。

[14] 《苏轼文集》卷34《论积欠六事并乞检会应诏所论四事一处行下状》,北京: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959—960页。

[15] 《宋会要辑稿》食货34之27—28,第5403页。此自然段引文未注出处者,均见于此。

[16][明]杨士奇等编:《历代名臣奏议》卷257,《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440册,第333页。

[17] [清]徐松辑:《宋会要辑稿》食货34之28,第5403页。

[18] [宋]李焘:《长编》卷107,天圣七年三月甲申,第2505页。

[19][明]杨士奇等编:《历代名臣奏议》卷257,《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440册,第333页。

[20] 《文献通考》卷18《征榷考五》,第506页。

[21] [宋]李焘:《长编》卷220,熙宁四年二月戊辰,第5348页。

[22] [清]徐松辑:《宋会要辑稿》食货34之16,第5396页。

[23] [清]徐松辑:《宋会要辑稿》食货61之17,第5882页。

[24] [清]徐松辑:《宋会要辑稿》食货61之2,第5874页。

[25] [宋]李焘:《长编》卷220,熙宁四年二月丁巳,第5336页。

[26] [清]徐松辑:《宋会要辑稿》食货61之17,第5882页。

[27] [清]徐松辑:《宋会要辑稿》食货61之17,第5882页。

[28] [宋]刘安世:《尽言集》卷2《论买扑坊场明状添钱之弊》,《丛书集成》初编第904册,北京: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22页。

[29] [宋]李焘:《长编》卷461,元祐六年七月壬戌,第11019页。

[30] [清]徐松辑:《宋会要辑稿》食货21之12,第5150页。

[31] [清]徐松辑:《宋会要辑稿》食货20之15,第5140页。

[32] [清]徐松辑:《宋会要辑稿》食货61之8,第5876页。

[33][宋]刘安世:《尽言集》卷2《论买扑坊场明状添钱之弊》,《丛书集成》初编第904册,第21页。

[34] [宋]李焘:《长编》卷217,熙宁三年十一月甲午,第5275页。

[35] [清]徐松辑:《宋会要辑稿》食货61之17,第5882页。

[36][宋]刘安世:《尽言集》卷2《论买扑坊场明状添钱之弊》,《丛书集成》初编第904册,第21—22页。

[37] [清]徐松辑:《宋会要辑稿》食货20之3至5,第5134—5135页。

[38][宋]李觏:《李觏集》卷16《富国策第九》,北京:中华书局1981年版,第148页。

[39][宋]李觏:《李觏集》卷16《富国策第十》,第149页。

[40][宋]李觏:《李觏集》卷16《富国策第九》,第148页。

[41][宋]李觏:《李觏集》卷16《富国策第十》,第149页。

[42] [宋]李焘:《长编》卷211,熙宁三年五月庚戌,第5136页。

[43] [宋]李焘:《长编》卷239,熙宁五年十月丁亥,第5810—5811页。

[44] 《苏轼文集》卷25《上神宗皇帝书》,第736页。

[45][宋]范仲淹:《范文正奏议》卷上《奏灾异后合行四事》,《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427册,第37页。

[46][宋]范仲淹:《范文正集》卷1《四民诗·商》,《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1084册,第558页。

[47] [宋]李焘:《长编》卷107,天圣七年三月甲申,第2505页。

[48] [宋]李焘:《长编》卷184,嘉祐元年十月丁卯,第4450页。宋代对钱帛粮草的统计往往笼统用贯石匹两来表示,这里对粟豆的计量单位用石,对刍的计量单位用围,故笼统称石围。

[49] 《欧阳修全集》卷45《通进司上书》,北京:中华书局2001年版,第642—643页。

[50] 《文献通考》卷18《征榷考五》,第508页。

[51][宋]司马光:《温国文正司马公文集》卷23《论财利疏》,《四部丛刊》初编第138册,上海:商务印书馆1919年版,第7页a。

[52][宋]司马光:《温国文正司马公文集》卷23《论财利疏》,《四部丛刊》初编第138册,第6页a、7页a。

[53] 《宋史》卷185《食货下七》,第4513页。

[54][宋]谢深甫:《庆元条法事类》卷30《上供》,北京:中国书店《海王村古籍丛刊》1990年版,第234页。

[55] 《宋史》卷185《食货下七》,第4516页。

[56] [宋]李焘:《长编》卷100,天圣元年正月壬午,第2314页。

[57] [宋]李焘:《长编》卷214,熙宁三年八月丙子,第5210页。

[58] 《宋史》卷175《食货上三》,第4245页。

[59][宋]李心传:《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188,绍兴三十一年二月庚申,北京:中华书局1956年版,第3150页。

[60][宋]朱熹:《宋名臣言行录前集》卷3《陈恕》,《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449册,第34页。

[61] [宋]李焘:《长编》卷118,景祐三年正月戊子,第2773页。

[62] [宋]李焘:《长编》卷118,景祐三年三月丙午,第2782页。

[63] [清]徐松辑:《宋会要辑稿》食货64之42,第6120页。

[64] 有关这一历史现象,朱瑞熙在《宋代商人的社会地位及其历史作用》(载《历史研究》1986年第2期,第127—143页)一文中已做了详尽的论述,兹不赘言。

[65] 参见林文勋《宋代商人对国家政治的干预及其影响》,载《中州学刊》1996年第3期,第125—130页。

[66] 《欧阳修全集》卷64《湘潭县修药师院佛殿记》,第937—938页。

[67] [宋]李焘:《长编》卷220,熙宁四年二月戊辰,第5349页。

[68] 《文献通考》卷7《田赋考七》,第182页。

[69] 漆侠:《中国经济通史·宋代经济卷》,北京:经济日报出版社1999年版,第668页。

[70][宋]李昭玘:《乐静集》卷29《吕正臣墓志铭》,《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1122册,第402页。后来,吕氏作坊被当地官府取缔,从反面说明了官商合流有助于对私营工商业的保护。北宋东州在今山东济南、淄博一带。

[71] [清]徐松辑:《宋会要辑稿》食货30之1,第5319页。

[72] [清]徐松辑:《宋会要辑稿》食货36之3,第5433页。

[73] 《欧阳修全集》卷116《乞免蒿头酒户课利札子》,第1772页。

[74][宋]吕陶:《净德集》卷2《奏乞放坊场欠钱状》,《丛书集成》初编第1921册,第23页。

[75] [宋]李焘:《长编》卷24,太平兴国八年十二月己酉,第563页。

[76] 《欧阳修全集》卷116《乞免蒿头酒户课利札子》,第1772—1773页。

[77] 《文献通考》卷17《征榷考四》,第495页。

[78] [清]徐松辑:《宋会要辑稿》食货18之8,第5111页。

[79] [清]徐松辑:《宋会要辑稿》食货18之27,第5121页。

[80] [清]徐松辑:《宋会要辑稿》食货21之4,第5146页。

[81] [清]徐松辑:《宋会要辑稿》食货21之9,第5148页。

[82] [清]徐松辑:《宋会要辑稿》职官41之58,第3195页。

pec�7nzd(4�Ўduction and Changing Social Structure at the Prehistoric Site of Zhongba in the Eastern Sichuan Basin, China, A dissertation submitted in partial satisfaction of the requirements for the degree Doctor of Philosophy in Archaeology, Los Angeles: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2004.

 

[12]王善才主编:《清江考古》,北京:科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96—308页。

[13]张万高主编:《秭归何光嘴》,第131页。

[14]长江水利委员会编著:《宜昌路家河》,北京:科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82—87页。

[15]三峡考古队:《湖北宜昌白庙遗址1993年发掘简报》,陈振裕主编:《三峡考古之发现》(二),武汉:湖北科学技术出版社2000年版,第449—463页。

[16]三峡考古队:《宜昌大坪遗址发掘简报》,陈振裕主编:《三峡考古之发现》(二),第497—501页。

[17]国家文物局三峡考古队:《朝天嘴与中堡岛》,北京:文物出版社2001年版,第260—265页。

[18]王善才主编:《清江考古》,第199—201页。

[19]湖北省博物馆三峡考古队第三组:《宜昌朱家台遗址试掘》,《江汉考古》1989年第2期。

[20]吉林大学边疆考古中心、湖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湖北秭归石门嘴遗址发掘》,《考古学报》2004年第4期。

[21]重庆市博物馆、复旦大学文博系:《万州麻柳沱遗址考古发掘报告》,王川平主编:《重庆库区考古报告集1999卷》,北京:科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498—524页。

[22]曹文宣:《三峡库区秭归石门嘴遗址出土鱼卜骨鉴定报告》,《考古学报》2004年第4期。

[23]武仙竹、杨定爱:《湖北巴东罗坪遗址群动物遗骸研究报告》,《四川文物》2006年第5期。

[24]童恩正:《古代的巴蜀》,重庆出版社1998年版,第35页。

[25][晋]常璩撰,任乃强校注:《华阳国志校补图注》,上海古籍出版社1987年版,第118页。

[26]罗开玉:《四川通史》第二册,成都:四川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231页。

[27]王凤竹、周国平主编:《秭归柳林溪》,第9—146页。

[28]陈可畏主编:《长江三峡地区历史地理之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9—30页。

[29]梁中合、贾笑冰、赵春青:《巫山双堰塘遗址考古发现典型西周陶窑》,《中国文物报》2002年6月14日头版。

[30]韩辉友:《路家河遗址花粉分析报告》,长江水利委员会编著:《宜昌路家河》,北京:科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41页。

[31]四川省文物考古研究院等:《中坝遗址的盐业考古研究》,《四川文物》2007年第1期,第48页。

[32]席道合:《重庆云阳大地坪发掘新石器时代聚落遗址》,《中国文物报》2003年7月30日头版;席道合:《重庆云阳大地坪遗址进行第三次发掘》,《中国文物报》2004年7月23日头版。

[33][晋]常璩撰,任乃强校注:《华阳国志校补图注》,第30页。

[34]郑卓、谭惠忠、王宏:《大昌古城遗址环境、年代检测分析》,王川平主编:《重庆库区考古报告集2001卷》,北京:科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87—289页。

[35]西北大学考古队等:《万州中坝子遗址发掘报告》,王川平主编:《重庆库区考古报告集1997卷》,北京:科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351页。

[36][晋]常璩撰,任乃强校注:《华阳国志校补图注》,第5页。

[37]金义兴等:《长江三峡库区植被及环境考古报告》,《武汉植物学研究》1984年第2卷增刊,第6页。

[38]四川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编纂:《四川省志·盐业志》,成都:四川科学技术出版社1995年版;钟长永:《矿产与盐》,《盐业史研究》2003年第4期。

[39]刘卫国:《试论渝东古盐泉向人工井的演进》,《盐业史研究》2002年第1期。

[40]陈伯桢:《由早期陶器制盐遗址与遗物的共同特征看渝东早期盐业生产》,《盐业史研究》2003年第1期。

[41]四川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等:《忠县中坝遗址1999年度发掘简报》,王川平主编:《重庆库区考古报告集2000卷》下,第964—1042页;四川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等:《忠县中坝遗址发掘报告》,王川平主编:《重庆库区考古报告集1997卷》,第559—609页;四川省文物考古研究院等:《中坝遗址的盐业考古研究》,《四川文物》2007年第1期。

[42]曾宪龙:《中坝龙窑的生产工艺探析》,《盐业史研究》2003年第1期。

[43]四川省文物考古研究院等:《中坝遗址的盐业考古研究》,《四川文物》2007年第1期。

[44]北京大学考古文博学院三峡考古队等:《忠县㽏井沟遗址群哨棚嘴遗址发掘简报》,王川平主编:《重庆库区考古报告集1997卷》,第610—657页;北京大学考古学研究中心等:《忠县哨棚嘴遗址发掘报告》,王川平主编:《重庆库区考古报告集1999卷》,第530—643页;北京大学考古文博学院等:《忠县哨棚嘴遗址2001年发掘报告》,王川平主编:《重庆库区考古报告集2000卷》下,第1530—1546页。

[45]李水城:《忠县哨棚嘴新石器时代及商周汉代遗址》,中国考古学会编:《中国考古学年鉴(1995)》,北京:文物出版社1997年版。

[46]北京大学考古学系三峡考古队等:《忠县瓦渣地遗址发掘简报》,王川平主编:《重庆库区考古报告集1998卷》,北京: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649—678页。

[47]重庆市文化局三峡文物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重庆库区2000年度考古综述》,王川平主编:《重庆库区考古报告集2000卷》上,第ⅴ页。

[48]重庆市文物考古所等:《丰都石地坝遗址商周时期遗存发掘报告》,王川平主编:《重庆库区考古报告集1999卷》,第702—737页;重庆市文物考古所等:《丰都石地坝遗址发掘简报》,王川平主编:《重庆库区考古报告集2001卷》,第1613—1626页。

[49]孙华:《渝东史前制盐工业初探——以史前时期制盐陶器为研究角度》,《盐业史研究》2004年第1期。

[50]李水城、罗泰主编:《中国盐业考古》第一集,北京:科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4页。

[51]黄崇轲等编著:《中国铜矿床》,北京:地质出版社2001年版,第5—6页。

[52]姚培慧主编:《中国铁矿志》,北京:冶金工业出版社1993年版,第20页。

[53][晋]常璩撰,任乃强校注:《华阳国志校补图注》,第5、20、6页。

[54]国家文物局三峡考古队:《朝天嘴与中堡岛》,北京:文物出版社2001年版,第243—244页。

[55] 湖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秭归王家坝遗址发掘简报》,沈海宁主编:《湖北库区考古报告集》第一卷,北京: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734—735页。

[56]陕西省考古研究所等:《万州塘房坪遗址发掘报告》,王川平主编:《重庆库区考古报告集1997卷》,第491页;重庆市文化局三峡办等:《万州塘房坪遗址发掘报告》,王川平主编:《重庆库区考古报告集1998卷》,北京: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589页。

[57]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长江三峡工作队等:《巫山双堰塘遗址发掘报告》,王川平主编:《重庆库区考古报告集1997卷》,第57—59页;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长江三峡工作队等:《巫山双堰塘遗址发掘报告》,王川平主编:《重庆库区考古报告集1998卷》,第68页。

[58] 湖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宜昌上磨垴周代遗址发掘简报》,沈海宁主编:《湖北库区考古报告集》第一卷,第747—748页。

[59] 中山大学人类学系等:《巴东黎家沱遗址2000年度发掘简报》,沈海宁主编:《湖北库区考古报告集》第一卷,第57页。

[60] 厦门大学历史系考古教研室:《巴东茅寨子湾遗址发掘报告》,沈海宁主编:《湖北库区考古报告集》第一卷,第110页。

[61] 南京博物院考古研究所等:《巫山跳石遗址发掘报告》,王川平主编:《重庆库区考古报告集1997卷》,第75—76页。

[62] 重庆市文物考古所等:《丰都石地坝遗址商周时期遗存发掘报告》,王川平主编:《重庆库区考古报告集1999卷》,第712—713页。

[63]杨华:《三峡地区春秋战国时期冶铁业的考古发现与研究》,《重庆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4期。

[64]湖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宜昌上磨垴周代遗址发掘简报》,沈海宁主编:《湖北库区考古报告集》第一卷,第737—750页。

[65]湖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1981年秭归县柳林溪遗址的发掘》,《考古与文物》1986年第6期。

[66][晋]常璩撰,任乃强校注:《华阳国志校补图注》,第5页。

[67] 巴家云:《试论成都平原早蜀文化的社会经济》,《四川文物》三星堆古蜀文化研究专辑,1992年。

《中国经济史研究》2014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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