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唐代手实、户籍、计帐三者的关系

内容提要:敦煌吐鲁番出土的有关手实、户籍、计帐的实证资料较多,从唐代手实、户籍、计帐的实际编成过程入手,更容易厘清手实、户籍、计帐三者的关系,并弥补《新唐书·食货志》与《唐会要·籍帐》相关记叙的缺陷,澄清其讹误。唐代户籍与计帐都是自下而上逐级编制的。里正所责的民户手实是造户籍的主要依据,计帐不是造籍依据。《新唐书·食货志》说的“……为乡帐”,就是指乡司将各里基于民户手实的户籍稿粘连在一起(或重新抄录一遍),而成为乡户籍稿的这种行为,而不是说于手实、户籍之外还有一种名为“乡帐”的簿籍。乡里计帐的数据来自这种乡里户籍稿。唐代州县计帐统计的只是当年各类户口的数据,配来年课役则是尚书户部度支司的事。《新唐书·食货志》记籍帐制度脱漏了里正责民户自通手实这一重要环节;说州县计帐“具来岁课役以报度支”,也不对,应据新复原的《唐令·赋役令》校正。《唐会要·籍帐》记:“开元十八年十一月敕:诸户籍三年一造,起正月上旬,县司责手实、计帐,赴州依式勘造。”也有重大遗漏与讹误。

关键词:籍帐制度手实 户籍 户籍稿 计帐

 

一、问题的提出

 

唐代籍帐制度是唐政权实现社会控制,征收赋役,保证财政供给的重要制度。手实、户籍、计帐三者是唐代籍帐制度的三项重要内容,历来为学界所重视。手实、户籍、计帐三者关系如何,中外学者认识不一,曾引起激烈讨论。日本学者多数认为:官府根据民户呈报的手实作成预算来年课役的计帐,再据手实与计帐三年一造户籍。手实与计帐都是一年一造。[1]

中国学者中,朱雷先生也认为手实是计帐的最基本依据;认为吐鲁番出土的诸乡户口帐即《新唐书·食货志》所说的“乡帐”,属计帐系统。[2]他认为“唐代有计帐、乡帐之制,一年一造,县据下属各乡之乡帐,造一县之计帐,再由州总合属县之计帐,造一州之计帐,申送户部”;“既然乡帐、计帐都是一年一造,以反映每年课役对象数字的变化,那么,作为最基本依据的手实,就不能不反映每年的新变化,因而也应是每年一造。”[3]

宋家钰先生则认为:“户籍是据手实编制的”,“自武德六年以后,户籍基本上是三年一造,手实亦当是三年一报”;《新唐书·食货志》所说的“为乡帐”,指的是户籍;“唐朝的计帐不是本于手实而是源出于户籍”;“唐朝的计帐是由州县掌造,里正无此职责”;唐代县计帐“具有户籍的名籍部分,没有地籍部分,多了户口分类总计和课役数额”,“计帐是关于下一年度课役征调的预算文书”;唐代造户籍要参考“两次造籍间的历年计帐”。[4]

翁俊雄先生认为:唐代计帐并非只有户部、州、县三级。乡司也要编制计帐。吐鲁番出土的“乡《户口帐》即乡计帐”。唐代计帐只有户口统计,没有名籍与课役数额;唐代户籍也是逐级编制的,“造户籍中的大量工作是由里正进行的,县司则掌握定户等定课役等一些重要之点”;《新唐书·食货志》所说的“又有计帐,具来岁课役以报度支”指的是州县计帐,“它作为来年征调课役的预算呈报户部,户部据此编制户部计帐”。[5]

李锦绣先生也认为:吐鲁番出土的户口帐就是乡计帐;“乡是在手实的基础上造计帐,《新志》的‘乡帐’即乡计帐,帐乃计帐之省”;“唐时计帐不载租庸调数,也不必将有无赋税记载作为衡量是否可以称之为计帐的条件”;“计帐的目的是配来年课役,只要丁、户数一定,具体赋税数一折算即可知。”[6]

孟宪实先生同意宋家钰手实是造籍基础的观点。但他又根据《唐会要》卷85《籍帐》所载的景龙二年(708)闰九月敕与开元十八年(730)十一月敕,认为“户籍编造是以手实、计帐为基础的”。[7]

张荣强先生则赞成朱雷先生意见,并认为唐代的户籍不是由乡编造,经县司汇总上呈于州和尚书省,而是“由县赴州同时勘造三份,一份送尚书省,其余两份分别保留州、县”;“计帐采用逐级编制的方法,先是县据各乡呈报的乡帐,编制成县计帐;再由州汇总诸州计帐,编制成州计帐;最后户部总合成全国计帐”;“《唐会要》说‘县司责手实、计帐,赴州依式勘造’,明确提到造籍时要依据计帐”,“唐令规定造籍时所责计帐也只能是当年的计帐”,“县计帐的编制要赶在县赴州造籍之前完成”;“在手实、计帐与户籍三者编造的时间顺序上,无疑是手实最早,计帐次之,户籍最晚,由此也只能得出计帐是依据手实编造的结论”。[8]

分歧如此之大的缘由,一是因为唐代“户令”、“户部式”、“计帐式”等皆不存。日本学者力图根据日本大宝令、养老令与中国传世文献复原唐令,但因日本大宝令、养老令等虽与唐令有许多相通之处,但公元8世纪前后,中日土地赋役制度多有不同,因而据日本大宝令、养老令等复原唐令,并据以研究唐代手实、户籍、计帐三者的关系,有时难免会偏离方向,陷入误区;一是因为中日学者研究唐代手实制度、户籍制度、计帐制度,所依据的传世文献,主要是《新唐书》卷51《食货志》与《唐会要》卷85《籍帐》的相关记载,但《新唐书·食货志》与《唐会要·籍帐》的记述虽较《旧唐书》卷48《食货志上》、《唐六典》卷3《尚书户部》、《通典》卷3《乡党》等详细,但并不完整,有的地方没说清楚,给后人留下太大的想像空间;有的地方甚至还有重大脱漏讹误,致使造成误解。

好在敦煌吐鲁番出土的有关手实、户籍、计帐的实证资料较多,如果我们换一个思路,从唐代手实、户籍、计帐的实际编制过程入手,或许更容易厘清手实、户籍、计帐三者关系,并弥补《新唐书·食货志》与《唐会要·籍帐》记叙的缺陷。近年学者据新发现的明钞本《天圣令·赋役令》所附《唐令》等复原的《唐令·赋役令》也有助于我们澄清《新唐书·食货志》与《唐会要·籍帐》相关记叙的缺漏与讹误。

 

二、从手实到户籍稿再到正式户籍

 

目前所见的敦煌吐鲁番手实抄件,年代最早的就是阿斯塔那78号墓出土的唐贞观十四年(640)九月西州高昌县李石住、安苦 延等户手实。[9]件存8户,户别一纸,未粘连,未见里正加注记迹象。从其中的“拾”字、“贰”、“牒”等字的写法看,笔迹相近,可能出自一人之手。说明这些手实都是抄件,而非原件。[10]现录其中较完整的一户于下:

(前   缺)

年卅七丁男

年肆拾丁妻

□安海年拾伍中男

黄男

囗女

□□□八十亩未受

牒被责当户手实,具注如前,更[无]加减、若后虚妄,

求受罪,谨牒。

贞观十四年九月 日户主李石柱牒

类似手实,阿斯塔那103号墓、阿斯塔那152号墓、哈拉和卓39号墓、阿斯塔那332号墓、阿斯塔那119号墓皆有出土。[11]此外,寺观的手实有敦煌出土的《辰年三月 日僧尼部落米净 牒(稿)》、[12]申年三月 日直岁昙空等牒残卷、[13]神龙三年(707)正月西州高昌县开觉寺等寺手实残卷[14]等等。[15]

李石住等户牒称:“牒被责当户手实”,说明李石住等户的牒是手实。他们是根据官府的责令,申报本户的家口名年丁中及田土。关于手实,宋参知政事吕惠卿曾引宋《天圣令·户令》给手实下过明确定义:“按《户令》,手实者,令人户具其丁口、田宅之实也。”[16]由此可见,手实的最大特点就是,民户自陈其家口、田土之实。[17]既是民户自陈其家口、田土之实,自然就只能是户各别纸;民户应该为其所申报的内容负法律责任。事实上,手实的尾部都有一段保证所陈内容全部属实,如有不实,甘受重罚的保证辞。明确这些手实是民户被官府责令自通手实,民户应为其所通手实的真实性负法律责任这两点非常重要,因为这两点正是民户“手实”的根本特点,也是我们判断某文书是否为民户手实的根本标准。

那么,民户又是根据谁的指令自通手实,其所自通的手实又是交给谁的呢?《唐律疏议》卷12载“里正之任,掌案比户口,收手实,造籍书”。[18]可见,民户是根据县司通过里正下达的责令自通手实的,民户自通的手实,不是直接交给县司,而是由里正收取。而里正责民户手实的目的正是为了造户籍。《唐律疏议》的上述记载应该说是很准确的。这种手实制度亦为后世所效法。

由此亦可见,《新唐书》卷51《食货志》关于“凡里有手实,岁终具民之年与地之阔狭,为乡帐……”[19]的记事不够明确:脱漏了里正责民户自通手实这一重要环节,[20]而给人以里正自行编造当里“手实”的印象。

《唐会要》卷85《籍帐》所记的开元十八年(730)十一月敕:“诸户籍三年一造,起正月上旬,县司责手实、计帐,赴州依式勘造”,[21]也有脱漏或讹误。[22]至少脱漏了里正责民户手实,“收手实,造籍书”这一造籍的前置环节。

仁井田陞《唐令拾遗·户令》根据日本养老令第17条“凡造计帐,每年六月卅日以前,京国官府,责所部手实,具注家口年纪”句,复原《唐令·户令》,认为《唐令·户令》有“诸每岁一造计帐,里正责所部手实,具注家口年纪”。这里显然忽视了“唐、日两国手实因用途不同而有明显的差异”,“唐代的手实是适应造户籍的需要,户籍要登记各户的土地,故手实须呈报这一项目;日本的手实适应造计帐的需要,计帐上不登记土地,故手实上没有这一项目”。[23]事实上,目前所见的唐前期手实,除件残特甚者外,都有占有田土情况的内容,说明唐代我国的手实的内容,确与日本为造计帐服务的手实有重大不同。由此我们可以确认,《唐令·户令》关于手实的规定应置于“三年一造户籍”条下,并先有“岁终里正责所部手实,具注家口年纪与地之阔狭”之类的内容,而不应置于“每岁一造计帐”条下。

下面接着谈里正收民户手实后怎么“造籍书”。从敦煌吐鲁番出土文书得见,里正收所部手实后,要进行两项工作:一是对民户自通手实的真实性进行审核;一是将一里之内的民户手实按比邻关系粘连成卷。

如前所述,“里正之任,掌案比户口”。所谓“案比户口”就是切实掌握所部户口的异动情况,防止隐丁漏口与各种诈伪行为。《唐律》卷12《户婚律》就明确规定:

诸里正不觉脱漏增减者,一口笞四十,三口加一等;过杖一百,十口加一等,罪止徒三年。若知情者,各同家长法。

诸州县不觉脱漏增减者,县内十口笞三十,三十口加一等;过杖一百,五十口加一等。州随所管县多少,通计为罪。各罪止徒三年。知情者,各同里正法。[24]

从中不难看出,在脱漏户口场合,除事主外,里正刑责最重,表明里正是此类失职行为的直接责任人,县、州司刑责比里正轻得多,表明州、县司仅负领导失察责任。由此推论,审核所部民户手实的工作主要由里正承担。里正应对民户自陈的手实中需要更正或增补的事项,注在民户自陈手实或自陈手实的抄件上。

除了审核民户自通的手实外,里正还得将所部百户左右的手实抄件按一定顺序粘连成卷。[25]将民户手实重新抄录成卷时,或仍保留民户自通手实的牒尾,或删落民户自通手实的牒尾。至乡司,乡司亦将所部诸里手实的注脚抄写件粘连成册。[26]《新唐书》卷51《食货志》说:“凡里有手实,岁终具民之年与地之阔狭,为乡帐,县成于州,州成于户部”。此处,“为”是实义动词,其所谓“为乡帐”,就是指乡司将各里基于民户手实的户籍稿粘连在一起(或重新抄录一遍),而成为乡户籍稿的这种行为,而不是说于手实、户籍之外还有一种名为“乡帐”的簿籍。[27]上引《新唐书·食货志》语说的就是户籍的形成过程。[28]

里正、乡司将审核后的民户手实抄件粘连成册的实例,吐鲁番与敦煌出土文书中都有发现。前者如武周载初元年(690)西州高昌县宁和才等户“手实”。[29]后者如所谓的大历四年(769)沙州敦煌县悬泉乡宜禾里手实。前者除登录其家口名年身状与合受常部田的田段四至外,尾部都仍保留民户自通手实时的牒尾。各户“手实”笔迹与书写格式(户口部分与田籍部分之间,田籍部分与牒尾之间皆有四五行的空白)相同,显系一人手笔,乃里正或乡司核实民户自通的手实后,将各户手实(审核后的手实)重新抄写而成。重新抄录时还加上乡司或县司所加的注记(如“卫士”、“笃疾”等)。后者则删去民户自通手实时的全部牒尾,已与户籍内容、格式无异。如果不是其纸缝有“沙州 敦煌县 悬泉乡 宜禾里 大历四年手实”字样,谁也不会说它是“手实”。该件盖有“沙州都督府之印”和“敦煌县之印”百多颗,也证明它虽被说成是“手实”,其实已是完整意义上的户籍。

武周载初元年西州高昌县宁和才等户“手实”和大历四年沙州敦煌县悬泉乡宜禾里“手实”的特殊价值在于:它形象地向我们展示了由民户自通的手实一步步演变为官府编制的户籍的过程。

里正收民户手实后,须对民户自通的手实进行严格审核,将需要更正或增补的内容,加注于民户自陈的手实(或其抄件)上,并将所部民户手实原件粘连成卷,或者是将审核过的民户手实按一定顺序重新抄录成卷,学者对此早有共识。但对于这种处于由民户手实到户籍演变过程中间环节的文书性质,是否仍可称之为手实,意见却很分歧。许多学者认为里正审核民户手实,将需要更正或增补的内容,加注于民户自陈的手实上,并将所部民户手实原件粘连成卷,已经不再是民户手实,而是户籍或户籍稿。但仍有学者将此类文书(甚至包括载初元年西州高昌县宁和才等户“手实”和大历四年沙州敦煌县悬泉乡宜禾里“手实”)都仍视为手实。[30]

我以为,手实的最主要特点就是民户按官府要求申报自己的家口年纪与田土,民户应为其所自通手实的真实性负法律责任。既然是民户自陈其家口、田土之实,自然就只能是户各别纸,不可能几户共用一张纸。因为民户必须为自己申报的内容负法律责任,所以民户如果粗通笔墨,原则上要自书,如果民户不识字,无法自书,亦可委托他人代书,但户主一定要画指为信,只有这样才可能要求民户为其手实的真实性负责。乡司里正审核民户手实后,将需要更正或增补的内容,加注于民户自陈的手实上,并重新抄写,粘连成卷之后,自然就不再符合民户手实定义,因而不能再称之为民户手实。[31]民户也不可能为非其自书(或委托他人代书)的文件负责。[32]

然则,这种处于由民户手实到户籍中间环节的文书是否可以径直称为户籍?我以为亦不可。因为乡司里正审核民户手实,将需要更正或增补的内容,加注于民户自陈的手实上,还只是完成审核民户手实的初步手续。送至县司,县司在完成户籍的编造之前,还要进一步核实民户手实,并进行团貌等。吐鲁番就出土有一件县司责民户手实不实事,可能与团貌有关。件录于下:

1.□被问既称:此人计帐先除

2. 犹存见在,仰更具答者,前

3. 未归虚实,仰更具答者。

4. :身是高昌,不闲宪法,

5. 日摩咄妻多然

6. 柱々,乃即依旧籍转写为

7.定,实是错误,不解脚注。摩咄身死

8.错为见在,今更子细勘当,实

9.隐没,直是不闲公法,□□者 [33]

(后          缺)

此件件残并后缺,故难通读,但从其字里行间,仍可窥其大意:摩咄其人,于前度编制计帐时已经列为身死破除,而此度其妻多然自通手实仍记为见在,因而县司下牒勘问原因。摩咄妻多然回答:她“不闲宪法”,“不解脚注”,“乃即依旧籍转写为定,实是错误。摩咄身死,错为见在”,今更仔细勘当,实非有意隐没,只是“不闲公法”所致。

这里有三个问题需要解释:其一是此件第1行所说的“此人计帐先除”的含意,我以为这不是说摩咄身死前计帐上原有摩咄之名年,摩咄身死后,计帐上即注上摩咄“身死”。而是说前度编制计帐之时,摩咄已被视为身死。关于这一问题,下面还会详论。

其二是此件第6—7行,摩咄妻所说的“乃即依旧籍转写为定”。唐代户籍通常要分别抄录三份,一份送尚书户部,一份留州存档,一份留县存档。州、县都设有籍库(或称籍坊)[34]保管当州县户籍、计帐。地方官要查阅存档的户籍资料,须履行严格的手续。吐鲁番出土文书中就有唐永昌元年(689)西州高昌县籍坊勘地牒与天宝五载(746)西州籍库典麹福牒。件录于下以明其时籍坊管理之严。

籍坊

户主和仲子肆拾叁   男怀感拾捌

一段二亩永业 陶 城西十里武城渠 东刘阿留 西张玄逸 南严知奴 北自田

一段二亩  西十里武城渠 东渠 西张玄逸 南左德子 北荒

一段八十步  城北二里张渠 东唐隆仕,西牛义感 南道 北白海德

右 依 检 上 件 人 垂 拱 二 年 籍 应

授 地 人 及 常 田 地 段 四 至 如 前。

牒件检如前谨牒。

本典王达勘同      永昌元年二月 日 典王君达牒

承 惠 元 泰[35]

牒 交 河 县 籍 坊 勘 赵

豇 仁 地 报。谘。玄 武 白。[36]

 

籍库

户周祝子一段贰亩常田城北新兴东 渠   西 道   南 泽   北 渠

右依检上件人天宝三载籍下新兴分

常田,具亩数四至如前。又检周祝子所共

魏立竸地,有一至同,三至不同。其祝子牒渠名与籍不同。事须付□□□逐。

牒件检如前,谨牒。

天宝五载四月   日典麹福牒。

「四   至  与  渠  名  各

殊   据  地    不   合

一   □  付

审   括  上

十   □  □。 」[37]

说明户籍、计帐存档于籍坊(籍库)后,有专人保管。官吏如要查阅相关资料,需要县司批示,由主籍坊之“典”代为查找,籍坊典查找后写出书面报告。一般官吏无由直接接触籍坊(籍库)档案。[38]由此可知,作为平民百姓之妻的多然是不可能从旧籍转写该户手实的。由此猜测,多然很可能是从自家存底的旧手实转写其夫名年身状的。唐前期,民户每三年都要申报一次手实,因此,民户申报手实时,给自己留个底,将来图个方便,应不难理解。

其三,县司是怎么发现摩咄“计帐先除”,又误记为见在的呢?关于这个问题,此件未提及(或本已提及,因件残未能得见),我猜想,很可能是在“团貌”时发现此问题的。因为团貌时,民人需要亲自到场,摩咄既已身死,自然无法参加貌阅,因而发现其身死误为见在。不过,此度是乡司里正工作草率,未发现民户手实有误,倒是县司发现了民户手实不实。

造籍前一年,县司还要定民户户等。团貌与定户等的结果自然都要由县司注入户籍稿。

县司还要将各乡的户籍稿合成为县一级的户籍,州司再要将各县编成的户籍合成为州一级的户籍,然后上报尚书户部。这一过程,也就是《新唐书·食货志》继“凡里有手实,岁终具民之年与地之阔狭,为乡帐”之后所说的“乡成于县,县成于州,州成于户部”。州县户籍按规定还要在纸缝注某州某县某年籍,并盖上州县印:州名处用州印,县名处用县印。[39]至此,才能称为完整意义的户籍。在此之前,处于由民户手实到严格意义户籍中间环节的文书,还不能称之为户籍,只能称为户籍稿,或户籍半成品。

这里附带谈谈寺院手实与州县僧尼籍的关系。[40]寺院手实亦是编制州县僧尼籍的基础,这一点和民户手实与户籍的关系有相似之处,但州县僧尼籍的编制与民户户籍的编制又有很大差别。据《天圣令·杂令》复原的《唐令·杂令》规定:“诸道士、女冠、僧、尼,州县三年一造籍,具言出家年月、夏腊、学业,随处印署,一本送祠部,一本送鸿胪,一本留于州县。其身死及数有增减者,每年录名及增减因由,状申祠部,具入帐。”[41]这说明,僧道籍的主管单位与民户户籍不同。民户户籍的主管单位是尚书户部本司,而僧道籍的主管单位则是尚书祠部与鸿胪寺。职是之故,民户户籍要上报主管政府财政收入的尚书户部本司,僧道籍则要上报主管祭祀等事务的尚书祠部与掌宾客仪礼等事务的鸿胪寺。从编籍手续看,民户手实由里正收取,寺观的手实则由县司收取。民户户籍的编制先由里正乡司编制乡里户籍稿,寺观不是每里每乡都有,一县寺观的数量一般不太多,所以径由县司编造。再如民户户籍与僧尼籍的编造时间,民户户籍“三年一造”的规定始终不变,而僧尼籍的造籍时间却于天宝八载一改为十年一造,又于大和四年(830)再改为五年一造。[42]再如户籍的主要功能,唐人陈章甫说:“夫籍者,所以编户口计租税耳。”[43]而僧籍就无此重要功能。与此相关联,民户除手实、户籍外,还有九等定簿、差科簿等,还有一年一造的计帐;寺观就没有九等定簿、差科簿与一年一造的计帐等。也正因此,就僧道籍而言,就根本不存在手实、僧道籍、计帐三者关系的问题。实际上,时人所说的户籍,《唐令·户令》所说的户籍,也都明确不包括僧尼籍(有关编造僧尼籍的规定在《唐令·杂令》)。《唐会要》卷85《籍帐》所收录的资料,《册府元龟》卷486《邦计部·户籍门》所收录的资料也都不包括僧尼籍等。因为有此诸多不同,所以民户户籍与僧道籍必定要分开编制。[44]也正因此,本文只谈民户手实、户籍、计帐三者的关系,不再涉及寺观手实与僧道籍问题,以免溢出主题,丛生枝节,漫无头绪。

 

三、户籍稿与乡里计帐

 

传世文献所说的计帐,通常指的是州、县计帐与户部据此汇总的户部计帐。唐代州、县计帐今未见,户部计帐关于全国户口统计的总数则屡见于传世文献。州县计帐如何编造,传世文献语焉不详,我以为也是自下而上据户籍稿逐级编制的。

吐鲁番曾出土乡(或里)户口帐十余件。这些乡(里)户口帐,其实就是乡(里)计帐(理由见后),里计帐如阿斯塔那五号墓出土的《唐高昌县顺义乡和平里户口帐》残卷,该件共存6断片。[45]其第一断片为:

平里

管户八十

□管户八为

第二断片有一顶格行:

合今年新旧户

视其内容当为高昌县顺义乡和平里户口的分类统计。同出文书有纪年者,起麟德二年(665),止总章元年(665),此件亦当在此前后。

乡一级的计帐现已出土十多件。但都是一些断片,无一完整。或后缺,存开头或中间若干行;或前缺,存中间或尾部若干行;或没头没尾,存中间若干行。

存开头者如68TAM103:20/5号文书:

武城乡

合去年帐后已来 [46]

(后     缺)

68TAM103:18/3号文书:

宁戎

□去年帐后已来新、旧户

户 三  百  七

四   新

十  九[47]

(后       缺)

存尾部的如68TAM103:20/4号文书:

(前         缺)

合当乡新旧

一千二百

     六口新附

三百卌四杂任、卫士、老、小、三疾等,

二百八十七,见输

二百八十六 旧

□人  新附

丁妻、黄、小女

  贱

  七十二婢三  新  六十九 旧 

户、口、新、旧、老、小、良、贱、见输白丁,并皆依实。后若漏妄,连署之人依法罪。谨牒。

贞观十八年三月 日里正阴曹々牒

里正李

[48]

又如64TAM5:62(a),69/2(a)号文书:

(前     缺)

1 

2  人

3  四人新

4   三

––––––––––––––––––––––––––––––––––––

5 “牒件通当乡去年帐

6 □前谨牒。

乾封二年十二月 日里正牛义感

[49]

(下   缺)

没头没尾,存中间若干行的如阿斯塔那42号墓所出《唐永徽元年(650)后某乡户口帐(草)》。[50]该件共存16断片,共存文字92行。各断片皆前后缺,首尾皆不存。现录其第10-14断片于下

第10断片:

(前    缺)

『 口 四 卫 士 入 职 资

口 一 终 制 入 职 资 』

□ 七 十 五   见 在

 十   课

口 四 破 除

   三 白 丁 死

  口 一 白 丁 逃 走 准 式 除

口 五 入 不 课

口 一 白 丁   

(后   缺)

第11断片:

(前    缺)

 十 三  白  

 课 入  不  课

 见       在

   输 

(后   缺)

第12断片:

(前    缺)

□ 一 百 一 十 八 从 输 入 不  输

 白    丁    入   残   疾

(后   缺)

第13断片:

(前    缺)

     侍

     任   里    正

     入   卫    士

      后   加   白  直

        白  直

    (后   缺)

第14断片:

(前    缺)

 生

 一  见   输

 输  不  输   交

 一 百 一 十 八 从 输 入 不 输

口 卅 七 从 不 输 入 输

去年计帐已来新附

口 七 十

(后   缺)

唐代乡里计帐,现存10多件,虽然都残缺不全,但仍共存文字345行,从中得见:①其时乡里计帐登录的内容为“去年帐后已来”当乡的各类户口异动情况,不包括资产,[51]也不包括赋役数额。②乡里计帐统计当乡里丁中老小,破除、见在,课或不课,见输、见不输,各种职资人数的统计数据,悉不具人名。③其时的各乡计帐不是径由县司编造,而是县司责里正、乡司(当乡众里正)编造,其情形有如里正责民户自陈手实。乡司(当乡众里正)被牒造当乡(里)“去年帐后已来”户口异动情况的申牒后,也与民户自陈手实一样有一段类似“通当乡去年帐后新旧口……等并皆依实。后若漏妄,连署之人依法科罪。谨牒”的保证辞。

州县造计帐前,县司责乡(里)司造当乡(里)计帐(亦即过去所说的乡里户口帐)事,为隋唐史籍所未载,可补传世史载之缺。

唐长孺先生曾对吐鲁番出土的诸乡户口帐作过深入的考察研究,大力论证:诸乡户口帐就其格式而言,可分为“简式”与“繁式”二种。“简式”“可以推知与日本《阿波国计帐》一致……‘繁式’……应与日本《延喜大帐式》基本相符或类似。”实际上就是认为所谓“诸乡户口帐”属于“计帐”类物,唯《延喜大帐式》最后有“都合今年计帐,调绢、絁、布若干匹端,庸布若干段,其物若干斤”,而户口帐上没有这一项,出于特别慎重,唐先生仍用“诸乡户口帐”名称。[52]

后来朱雷先生沿着唐先生的思路,进一步申说“诸乡户口帐”的计帐性质,认为诸县据之合为一县之“计帐”报州,州据之再上报尚书户部,户部据各州之“计帐”,合为全国之计帐。朱雷先生对乡里计帐性质的认定,对于厘清州县计帐与户部计帐的形成过程,贡献甚大。只可惜朱雷先生又误认为吐鲁番出土的诸乡户口帐就是《新唐书·食货志》“凡里有手实,岁终具民之年与地之阔狭,为乡帐”一语所说的“乡帐”。[53]又使手实、户籍、计帐三者关系复杂化。

翁俊雄先生亦将原拟名为“诸乡户口帐”的文书径称为“乡计帐”,但亦认为“《新志》所说的‘乡帐’即乡计帐。”[54]

我以为,上面提到的吐鲁番出土的十多件统计乡里各类户口的文书,本身既无标题,据其登录的内容都是该乡里丁中户口这一特点,拟名为诸乡户口帐,或据其与州县计帐的关连性径称之为乡里计帐,皆无不可。相对而言,径称之为乡里计帐更能突显其为州县计帐基础这一功能。[55]如前所述,《新志》所说的“为乡帐”,属造户籍环节,指的是乡司将各里民户手实的按一定顺序粘连在一起(或重新抄录一遍),而成为的乡户籍稿的这种行为,《新志》既有此说在先,我们也就不宜再将上述乡里计帐(或乡里户口帐)再称为“乡帐”,以免得引起混淆。

谈过吐鲁番出土的原拟名为乡里户口帐者其实就是乡里计帐之后,现在再回过头来谈这些乡里计帐中的数据是怎么统计出来的。下引阿斯塔那78号墓出土的《唐西州高昌县顺义乡户别计数稿》[56]形象地反映了乡里计帐统计资料的计数过程。该件前缺,存11行,第1-4行下残,统计顺义乡顺□里各类户的户数;第5-8行统计和平里各类户的户数,第9-11行统计当乡礼让里各类户的户数。现录其中第5-8行于下:

5、和平

6、老户      寡户

7、丁户  尚尚尚尚尚尚尚    小户

8、次户

统计结果,时顺义乡和平里老户为7户,寡户1户,丁户77户,小户5户,次户1户。[57]综合当乡诸里老户、寡户、丁户、小户、次户之数,即可统计出顺义乡老户、寡户、丁户、小户、次户之数。乡里计帐中的男女丁、中、老、小、黄之数,以及“从课入不课”、“不课入课”、“从输入不输”、“从不输入输”等等,自然也可用此法统计出来。

论者或认为这些数据是根据民户手实统计出来的。我以为,从技术上讲,用民户的手实进行统计,虽然不能说完全不可能,但难度很大。因为民户手实户别一纸,一里近百户,一乡五百户上下,拿着数十或数百张的民户手实进行统计,为了保持民户自通手实的原貌又不便在民户手实原件上做记号,难度可想而知。而且,就其内容讲,民户自通的尚未经过乡司里正审核的手实,即使统计出来,也没什么用。那么,是否可能利用当年编好的户籍进行乡里的户口统计呢?我以为也不大可能。因为户籍完成于当年的三月底,编好的户籍存档于籍库(或称籍坊),乡司里正们要利用已经存档的户籍来编制乡里计帐统计资料,恐怕不易。

因此我认为乡里计帐是根据乡里户籍半成品,亦即户籍稿进行统计的。乡里户籍稿本来就是乡司里正审核订正民户手实后重新抄写而成,使用起来自然十分方便,且无须担心损坏。

县一级的计帐当由县司审核后的各乡计帐合计而得,乡里计帐都造好,县计帐的合计工作并不难。接下来,州司汇总诸县计帐,编制成州计帐;最后由尚书户部汇总成全国计帐。

现存十多件乡里计帐都只有各类户口的分类统计,而不具人名(此与唐代诸乡差科簿有很大的不同。差科簿上,各类户口细数如多少人身死,多少人逃走,多少人没落它邦,多少人虚挂,多少人废疾,丁中者之中,多少人单身士镇兵,多少人单身卫士,多少人见在,都不厌其烦,一一列名);也没有该乡里应交纳的租、庸、调、杂役数额(此与西魏大统十三年[547]计帐户籍文书[58]中的计帐部分有很大的不同。西魏大统十三年计帐户籍文书中的计帐部分,除户口分类统计外,还有“都合调布”若干匹,“都合麻”若干斤,“都合租”若干斛斗等,每项下都有分户等的细数)。由此可以推知:唐前期州县上报的计帐也仅限于当年当州县各类户口(包括多少破除,多少见在;多少课口,多少不课口;多少课见输,多少课见不输等)的统计。各类户口统计之后,也不附具体的人名,不具租调课役的数额。唐前期的计帐之所以只具包括课见输、课见不输等在内的各类人口分类统计,不具课役数额,是因为唐前期租庸调法与秦汉魏晋南北朝的赋役制度不同,完全是“以人丁为本”,与户等、资产等无关,因而可以根据州县计帐中的“课见输”等数据很容易推算出当年,甚至来年的课役的大体之数。[59]

由此可见,《新唐书》卷51《食货志》记唐代籍帐制度说“又有计帐,具来岁课役以报度支”,显然有误。因为唐代(这里主要指唐代前期)州县计帐并不具“来岁课役”之数。其时州县据以科派赋役的簿籍不是各州县上报尚书户部本司的计帐,而是各县乡差科簿等。

新复原的《唐令·赋役令》第1条规定:“诸课,每年计帐至,户部具录色目,牒度支配[来]年事,限十月三十日以前奏讫。若须折受余物,亦豫支料,同时处分。若是军国所须,库藏见无者,录状奏闻,不得即科下。”[60]所谓“户部具录色目”,指的是掌管国家财政收入的尚书户部本司根据诸州所进的计帐与户部本司在前者基础上编制的全国计帐,计算出全国与各州租庸调等财政收入之大数,亦即财政收入预算,然后交给负责安排财政支出的的户部度支司。[61]度支据此,加之以尚书省列曹及诸寺、监、十六卫计帐(此类计帐多与财政支出有关),和其他部门上报的有关财政收入、支出的报告,根据有关法令和财政支出的要求,调剂各州县的具体征税品种与数量,确定各州、军与各政府部门应支物品的数量,编制来年的财政预算,作成度支奏抄,经尚书省长官与尚书户部长官同意后,报皇帝批准。皇帝批准后,再回到尚书省,由尚书省(具体地讲是由“掌库藏出纳之节,金宝财货之用,权衡度量之制,皆总其文籍而颁其节制”[62]的金部司)下符(称“诸色旨符”)诸州与诸政府部门施行。[63]总而言之,在此之前,各州与尚书户部的度支司不发生直接联系。“具来岁课役以报度支”的是尚书户部的户部司,而非诸州司。

1972年,吐鲁番阿斯塔那230号墓出土一份尚书省下给西州的仪凤四年(679)“诸色旨符”残卷。[64]该残卷一部分先已流散日本,经日本学者大津透缀合成《仪凤三年度支奏抄·四年金部旨符》残卷(共存200多行)。[65]该残卷也证实,在编制国家财政预算过程,各州与尚书户部的度支司未发生直接联系。

《通典》卷6《赋税》记:“诸课役,每年计帐至尚书省,度支配来年事,限十月三十日以前奏讫。若须折受余物,亦先支料,同时处分。若是军国所须,库藏见无者,录状奏闻,不得便即科下”,[66]指的也是上述流程。[67]其行文接近《唐令·赋役令》原文,但省略了(户部)“具录色目,牒(度支)”这一重要环节。《新唐书》卷51《食货志》文更省,缺漏更多,更不准确,给人以各州计帐直接报给度支,州县计帐本身就具有来岁详细课役内容的误解。应据新复原的《唐令·赋役令》校正,以正视听。

上面讲的都是造籍之年计帐的编制过程。那么,非造籍之年,计帐又是怎么编造的呢?因为责民户手实是为造籍服务的,非造籍之年,自然无先期责民户手实之事,[68]也不存在乡司里正审核、修订民户手实,并粘连成户籍稿之事,因而乡司里正就不可能根据乡里户籍稿编制乡里计帐,而只能根据自己平时掌握的当乡当里户口的异动资料,修订转写当乡里旧计帐,[69]而形成当年的新计帐。

唐前期地方政府平时对民户的户口(特别是其中的丁男、中男)异动情况还是很注意掌握的。敦煌出土的《唐开元二十四年九月岐州郿县尉□勋牒判集》第25条就有如下案例:

开元廿三年地税及草等,里正众款皆言据实合蠲,使司勾推,亦云据实合剥。里正则按见逃见死,以此不征;使司则执未削未除,由是却览。为使司则不得不尔,处里正又不得不然。而今见存之人,合征者犹羁岁月,将死之鬼,取办者何有得期。若专征所由,敝邑甚惧。今尽以里正等录状目州司户,请裁示下。

其下一条又重提此事:

廿三年地税及草等,被柳使勾由,已具前解。不蒙听察,但责名品。若此税合征,官吏岂能逃责。只缘有据,下僚所以薄言。今不信里正据簿之由,惟冯〔凭〕柳使按籍之勾。……[70]

从上件牒判集可以得知,在逃、死者尚未除籍之前,乡司里正便掌握了这些情况,且有“簿”为据。乡司里正据的是什么簿,牒判集没有明说。唐代有关户口、赋役的簿籍很多,除手实、户籍外,已知的还有差科簿、[71]点籍样、[72]九等定簿、[73]点身丁中名籍[74]等等,等等。这些簿籍的特点是丁男中男皆具名年,甚至身状,都足供非造籍年编制计帐参考。

现录《唐天宝年代(750)敦煌郡敦煌县差科簿》一断片于下,以明地方政府平日即掌握当地丁中户口变化情况。

贰 伯 伍 拾 柒 从 化 乡

壹 伯 壹 拾 柒 人 破 除

贰 拾 叁 人 身 死

(  23人 姓  名  略)

叁 拾 伍 人 逃 走

(  35人 姓  名  略)

贰 拾 柒 人 没 落[75]

(  27人 姓  名  略)

叁 人 虚 挂

罗磨娑 石伏愿 康者羯

叁 人 废 疾

安能迦 米炎帝 郭小紧

贰 拾 叁 人 单 身 土 镇 兵

(  23人 姓  名  略)

叁 人 单 身 卫 士[76]

米忠信 何小胡 曹南达

壹 伯 肆 拾 人 见 在

壹 拾 人 中 下 户

曹大庆载卌九  上柱国

男安国载廿八 上柱国子

弟引吐迦宁载卌七 卫士

宁男海元载廿一  中男

弟米氈载卌四 上柱国 终 服

弟大明载卅  上柱国 终 服

安沙□载卌九 上柱国翊卫

弟守德载卌六 上柱国翊卫

弟守礼载卌二 上柱国 子 弟

安边庭载卌二 四品孙 子 弟

弟伏帝延载卌 四品孙

壹 拾 人 下 上 户

(各丁中姓名、年纪、身份、承役情况略)

贰 拾 人 下 中 户

(各丁中姓名、年纪、身份、承役情况略)

壹 伯 人 下 下 户

(各丁中姓名、年纪、身份、承役情况略)[77]

唐代差科簿登记了全县各乡身死、逃走、没番、虚挂在籍、废疾的丁中(含新近身死、逃走、没番、虚挂在籍、废疾的丁中)。而各类丁男、中男又皆具名年,据此也可以很容易算出此后若干年内,每年丁男入老与中男进丁的人数。而这些数据也都可以作为编制非造籍年计帐的参考。因为唐前期具有丁中名年的簿籍很多,所以我们不能确定,非造籍年编制计帐除前一年计帐外,参考了哪些簿籍。这里只是想说,即使是非造籍之年,地方政府也能掌握当年丁中户口的变化,完成编制当年计帐工作。

因为非造籍年事先未要求民户申报家口名年,未进行大规模团貌,未重新定户等,所以这些年份所造计帐的准确性一般不如造籍之年所造的计帐。但这主要表现在老小、女口的异动与新生儿的统计方面,若仅就其主体内容(此指课口与课口见输等)而言,大体上仍不失其事。

 

四、计帐并非造籍依据

 

如前所述,唐前期,民户自陈的手实是户籍的重要基础。但《唐会要》卷85《籍帐》又记:“开元十八年十一月敕:诸户籍三年一造,起正月上旬,县司责手实、计帐,赴州依式勘造,乡别为卷,总写三通,其缝皆注某州某县某年籍。州名用州印。县名用县印。三月三十日纳讫。”这其中“县司责手实、计帐,赴州依式勘造”句,十分费解,致使学者聚讼纷纭,言人人殊。

日本学者仁井田陞谈“县司责手实计帐”时说:“不难推定,唐代计帐与后面要详述的户籍一样,以户为单位,记入其口数、课否、田宅数及其田亩四至等,由地方向户部报送。”[78]池田温参照日本现存的“计帐手实”,认为在手实的基础上制成“手实计帐”,然后根据“手实记帐”造户籍。而所谓“手实计帐”就是像载初元年西州高昌县宁和才等户“手实”和敦煌县悬泉乡宜禾里大历四年“手实”那样,将各户申报的手实连贴在一起,或删去各户手实的牒尾,由政府重新缮写的文书。“州县每年作手实计帐时,随即算出户口和公课的总计,编成了应向尚书户部度支报告的计帐。”[79]宋家钰提出“在复原唐户令造籍条文时,应当有‘县司责手实、计帐’,里正‘收手实’,令民户具注家口、年纪、田地之实三项内容”;认为唐代县计帐“具有户籍的名籍部分,没有地籍部分,多了户口分类总计和课役数额”;开元十八年敕之所以规定造籍时“县司手实、计帐,赴州依式勘造”,是因为“造籍前两年户口的变化曾分别注于旧籍与当年的计帐之上,编造新籍时必须参考。”[80]堀敏一则认为:“户籍的户口栏里载有‘天宝四载帐后漏附’、‘天宝五载帐后死’、‘永泰二年帐后勘责逃走限满除’、‘大历二年帐后貌加就实’等,由此可知造户籍不仅依据手实,同时也参照计帐。这表明唐代的计帐一一登记每个人的姓名。唐李贤(章怀太子)在《后汉书》‘计’字后面的注:‘计,谓人庶名籍,若今计帐’(《后汉书·光武帝纪》建武十四年四月条注)亦是明证。”[81]

以上诸先生所论都是在吐鲁番出土文书中的乡里计帐(原称乡里户口帐)发现并刊布之前,故有是论。随着吐鲁番出土的唐代西州诸乡计帐的刊布与研究,乡里计帐只有整个乡里的户口分类统计,不具任何名籍(无论是造帐当年的民户名籍,还是前帐帐后或此帐帐后的民户名籍)的特点得到确认。由乡里计帐集计而成的州县计帐,自然也只有户口的分类统计,不具任何名籍。

计帐类文书不含具体的民户名籍,其来久远。尹湾出土的西汉永始四年(前13年)前后东海郡《集簿》(稿本),[82]是我国迄今所见的唯一一件州郡县级计簿,其所统计的内容恰好也只是该郡县、邑、侯国、都官、乡、里、亭数,吏员数,户口数,一岁诸钱入,一岁诸钱出,一岁诸谷入等。其中也没有唐章怀太子李贤所说的人庶名籍。[83]后来,西魏大统十三年计帐户籍文书,其中的计帐部分,也不包含任何名籍。要言之,迄今为止,我们尚未见包括名籍的州县计帐。没有任何名籍的计帐,自然也就不可能作为编造户籍的依据或参考资料。

这里还要解释一下唐代户籍常见的“厶人厶年籍后(或帐后)生(或死、或漏、或逃)”的注记。我们知道,造籍与造帐是唐代户口管理制度的重要措施。造籍之时,与非造籍年的造帐之时,是唐代户口管理时用以表明时间的重要法定用语。所谓“籍后”、“帐后”,表示的都是时间。因此,所谓的“厶人厶年籍后生(或死、或漏、或逃),指的都是某人于某年造籍之后生(或死、或漏、或逃),绝不是说,某人某年之生(或死、或漏、或逃)曾经注记于前籍。某人某年帐后生(或死、或漏、或逃),也是如此。也都只是说某人生(或死、或漏、或逃、或附)于某年造帐之后,并不表明某人之生(或死、或漏、或逃、或附)曾注记于某年之帐。

实际情况也是如此,有明确纪年的唐代敦煌户籍中共见“厶人厶年籍后(或帐后)生(或死、或漏、或逃)”的注记百余条,全都是记载此次造籍之前,上次造籍或计帐以来户口变动情况,绝未见各该户籍加注该户籍“籍后”户口变动情况。

吐鲁番出土文书中,笔者目前所见记及造籍当年籍后户口异动情况的,只有两例。其一是武周载初元年西州高昌县宁和才等户手实,[84]该件记上次造籍之年籍后户口异动情况的凡十三例,记载初元年造籍之后户口异动情况的只有一例:即“女保尚 如意元年(692)九月上旬新生附”。其二是武周大足元年(701)西州柳中县籍,[85]该件除记一例“岁久视元年(700)帐后貌加从实”之外,还记一例:“ 大足元年□后被符括附,别生户贯,同县柔远里附”。然此两例,前者因武周载初元年西州高昌县宁和才等户手实既像户籍,又不像户籍,[86]似乎只能算作特例。后者因为该件图版不清,无法辨识该例是否为大足元年籍后事。就算此两例都能成立,也是很少数的事例,并可能事出有因。除此之外,其他各件所记的也都是上次造籍或计帐以来户口变动情况。

户籍本身就是一种名籍,既然除个别特例外,都只注记上次造籍或计帐以来的户口变动情况,而不是随时加注此籍或此帐之后户口变动情况。计帐本来就只是一种统计帐目,不具任何名籍,就更不可能在计帐上注记该帐帐后生(或死、或漏、或逃、或附)事项。

这就更加证明了造户籍时不可能参考造籍前一二年的旧计帐,也更证明了《唐会要·籍帐》记:“开元十八年十一月敕:诸户籍三年一造,起正月上旬,县司责手实、计帐”云云,有重大遗漏或讹误。

然则问题还不仅在此。《唐会要·籍帐》所说的:“开元十八年十一月敕:诸户籍三年一造,起正月上旬,县司责手实、计帐,赴州依式勘造”云云,时间安排和造户籍与造计帐的先后顺序也都不合逻辑。

《唐六典》卷3《尚书户部》载:“每一岁一造计帐,三年一造户籍。县以籍成于州,州成于省,户部总而领焉。诸造籍起正月,毕三月,所须纸笔、装潢、轴帙皆出当户内,口别一钱。计帐所须,户别一钱。凡天下之户,量其资产,定为九等。每三年,县司注定,州司覆之,然后注籍而申之于省。”可见《唐令·户令》规定的造籍时间是“起正月,毕三月”。如前所述,造籍的第一个步骤是里正责民户手实。唐初,造手实起于造籍年前一年的年底。但不迟于武周载初元年,民户自陈手实就改为岁初。[87]

里正收手实后,里正乡司还要审核民户自通的手实,并将民户手实按一定顺序粘连成卷,并重新抄录;同时,县司还要主持民户团貌与定户等。[88]团貌与定户等都是关系民户切身利益的既复杂又重要的工作。因其工作复杂耗时,定户等按规定提前一年进行,而团貌则必需于造籍时在当地进行,在交通仍较不便的唐代,团貌必定费时费力。貌阅的结果要注记于当乡里的户籍稿。定户等的结果也必须注记于户籍稿。以上几项工作都做好,剩下的就只是“乡别为卷,总写三通。其缝皆注某州某县某年籍。州名用州印。县名用县印。”

按《唐会要·籍帐》的说法,实际上就是要求各县、乡将本应在当乡、当县做的绝大部分的造籍工作都集中到州治做,或者是要求各县乡司里正在造籍刚刚开始的正月上旬短短的几天之内就完成造户籍的大部分工作,然后用80天左右的时间在州司完成造户籍的扫尾工作。这期间,为了盖县印,还要折回县治一次,盖好县印后再到州治缴纳新造的户籍。这样的时间安排明显违反常理,不可操作。

再说县司的“责”计帐。如前所说,户籍是造计帐的依据。手实、户籍、计帐三者的完成时间,手实最早,完成于前年岁终或当年一月;户籍其次,起正月,毕三月。计帐最后,完成于三月以后的四五月间。[89]可见,《唐会要·籍帐》的县司责计帐赴州造籍说,也明显颠倒了计帐与户籍的因果关系。如前所述,传世文献所说的计帐,一般都是指州县计帐与户部计帐。县计帐本来就是县司所造,说县司责县本司计帐,显然于理不通。而且,州司本来就保存有各县近十五年的计帐,也无须再带本县前一两年计帐赴州造籍。总而言之,无论从哪个角度讲,《唐会要·籍帐》的正月上旬县司责计帐赴州造籍说都碍难成立。

这里附带提及,《唐会要》卷85《籍帐》记景龙二年闰九月敕“诸州县籍、手实、计帐当留五比。省籍留九比。”亦有误。因为《唐会要》同卷记“武德六年(623)三月令:每岁一造帐,三年一造籍。州县留五比,尚书省留三比。”其存档规定,只及计帐与户籍,不及手实。《旧唐书》卷48《食货志上》、《唐六典》卷3《尚书户部》、《通典》卷3《乡党》等所记籍帐存档的规定,也都只及计帐与户籍,不及手实。[90]如果手实也是州县留五比,省籍留九比,那就意味着民户自陈的手实,和诸县户籍、计帐一样,也要一式三份,这实在难以想像。可见《唐会要》卷85《籍帐》关于“诸州县籍、手实、计帐当留五比,省籍留九比”记事中,其“手实”两字亦衍误。

只是我们还无法确知,《唐会要·籍帐》的上述讹脱衍误源自《唐会要》编撰过程的哪一环节。正如学者所指的,“《唐会要》一百卷,由宋人王溥在唐德宗朝苏冕《会要》四十卷、唐宣宗朝崔铉《续会要》四十卷的基础上,续以宣宗以后的典章制度编撰而成。《唐会要》之中保存了大量的经济史料,其中相当一部分未见于他书,具有极高的史料价值,对于唐代社会经济史研究意义重大。”[91]但今本《唐会要》的史料错误也颇多,其中“部分错误是王溥编撰《唐会要》过程中形成的。王溥在编撰《唐会要》的过程中,没有对史料进行全面、细致的考辨,容易造成人名、地名、职官名、文本性质等方面的错误;追求文省,也易造成表意不明;编纂史料之时略显草率,又易造成门类归属不当、两事误作一事等错误。”[92]

但也有可能是王溥《唐会要》所据的苏冕《会要》,资料上就存在问题。我们知道,苏冕编《会要》时值安史乱后不久,相关资料比较缺乏。史载,安史乱中,“中原荡覆,典章殆尽,无史籍检寻。(肃宗朝)休烈奏曰:‘国史一百六卷,开元实录四十七卷,起居注并余书三千六百八十二卷,并在兴庆宫史馆。京城陷贼后,皆被焚烧。且国史、实录,圣朝大典,修撰多时,今并无本。伏望下御史台推勘史馆所由,令府县招访。有人别收得国史、实录,如送官司,重加购赏。若是史官收得,仍赦其罪。得一部超授官资,得一卷赏绢十匹。’数月之内,唯得一两卷。前修史官工部侍郎韦述陷贼,入东京,至是以其家藏国史一百一十三卷送于官。”[93]苏冕《会要》的主要史料来源之一是各朝实录,《开元实录》等的被焚,对苏冕《会要》的质量,自然会有影响。本文所涉的《唐会要·籍帐》所载的“开元十八年十一月敕”,问题多多,其是否符合开元十八年敕的原文,也就不能没有疑问。

附录:西魏大统十三年计帐户籍文书中的计帐部分

(前       欠)

1.           口卌一女 年一己上

2.           口一老寡妻年六十六

3.           口五寡妻年六十四已下

4.          口二贱小婢  年九

5.                   口五十三 旧

6.         口仵拾捌课见输

7.                   口五   新

8.                 口卅一 旧

9.           口卅二男

10.                 口一  新

11.             口 六 上

12.             口十六 中

13.             口 十 下

14.                 口廿二 旧

15.         口两拾仵妻妾

16.                 口 三  新

17.             口 三 上

18.

(口 十 三 中)

19.             口 九 下

20.            口一 贱 婢 新

21.          牛   陆    头

22.            四 头 受 田 课

23.            二 头 未 受 田 不 课

24.都 合调布叁拾叁匹叁丈捌尺

 

25.                   五匹台资

26.                   四匹二丈上

27.       卌〔卅〕三匹二丈良

28.                   十四匹二丈中

29.                   九匹二丈下

30.  一      丈       贱

31.  八      尺       牛

32.都 合 麻 陆 拾 柒 斤 捌 两

33.  (十斤台资)

34.            九斤上

35.   六十七斤 良

36.            廿九斤中

37.            十九斤下

38.  八     两      贱

39.都 合 租 捌 拾 捌 斛 叁

40.  仵 拾 斛 叁   输 租

41.              十石七斗五升上

42.    卌九石二斗五升良  廿九石中

43.              九石五斗下

44.    四  斗  五  升  贱

45.    六     斗     牛

46.  叁拾捌石折输草柒拾陆围

47.    六石七斗五升折输草十三围斗上

48.    廿一石七斗五升折输草卌三围半中

49.    九石五斗折输草十九围下

50.都 合 税 租 两 拾 肆 斛

51.  拾 陆 石 伍   输 租

52.               四石五斗不课户上税

53.    九 石 五 斗 上

54.               五石台资口计丁床税

55.    六   石   中

56.    一石不课户下税租

57. 柒斛伍 折输草拾伍围

58.   三石折输草六围上

59.   四石五斗折输草九围中

60.都 合 课 丁 男 叁 拾 柒 人

61.  五 人 杂 任 役

62.    一  人  猎  师

63.    一  人  囗  囗

64.    一  人  防  阁

65.    二  人  虞  候

66.   叁 拾 两 人 定 见

67.    六 丁 兵 卅 人

68.    乘 二 人

69.都 合 应 受 田 户 叁 拾 叁

70.  户   六    足

71.   口 六 男 隆(癃) 老 中 小

72.  牛    一      头

73.                卅亩麻

74.  右件应受田壹顷壹拾陆亩足  八十亩正

75.                六亩园

76.  户   六   三  分  未  足

77.            口十一丁男

78.   口 廿 良

79.            口九丁女

80.   囗(牛) 囗(三) 头

81.                               一顷卅五亩麻

82.                    三顷八十五亩已受   二顷五十亩正

83.  右 件 应 受 田 伍顷叁拾壹亩             六亩园

84.                    一顷卌六亩未受

85.  户 十 三  二  分  未  足

86.                      口十八丁

87.                口十九男

88.   口 卅 五 (四) 良          口一隆(癃)老

89.                                口 十 五 丁 女

90.      口       一       贱        婢

91.    牛           二                头

92.                                                              二顷五十亩麻

93.                                         四顷卅三亩已受       一顷七十亩正

94.    右 件 应 受 田 捌 顷 肆 拾 捌  亩                         十三亩园

95.                                         四顷一十五亩未受

96.    户    七   一   分    未    足

 

 

 

97.                           口  八  丁  男

98.      口   十  四  良

99.                           口  六  丁  女

100.                                                                (   亩麻)

101.                                          (一顷十二亩已受)(   亩正)

102.     右 件 应 受 田 叁 顷 叁 拾 柒 亩                            七亩园

103.                                          二顷廿五亩未受

104.      户     一     无    田

105.         口  一  老  女

106.     右件应受田十五亩元(原)无

(   以下空白    )

(责任编辑:封越健)



[作者简介]杨际平,厦门大学历史系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厦门,361005。

[1]仁井田陞:《唐宋法律文書の研究》,東京大學出版會1983年複刻版(1937年初版),第652—664頁;池田温著,龚泽铣译:《中国古代籍帐制度研究》,北京:中华书局1984年版,第165—174页;堀敏一著,韩昇译:《唐代的计帐与户籍管见》,《社会科学战线》1987年第1期。

[2]朱雷:《唐代“乡帐”与“计帐”制度初探》,收入朱雷著《敦煌吐鲁番文书论丛》,兰州:甘肃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

[3]朱雷:《唐代“手实”制度杂识》,原载《魏晋南北朝隋唐史资料》第5期(1983年),收入朱雷著《敦煌吐鲁番文书论丛》。

[4]宋家钰:《唐代手实初探》,中国社科院历史研究所魏晋南北朝隋唐史研究室编:《魏晋隋唐史论集》第1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年版;宋家钰:《唐代的手实、户籍与计帐》,《历史研究》1981年第6期。此两文后皆融入宋家钰著《唐朝户籍法与均田制研究》,郑州:中州古籍出版社1988年版。

[5]翁俊雄:《唐代计帐制度探索》,《北京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1988年第3期。

[6]李锦绣:《唐代财政史稿》(上卷),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18—23页。

[7]孟宪实:《新出唐代寺院手实研究》,《历史研究》2009年第5期。

[8]张荣强:《唐代“手实”与“计帐”关系考——以朱雷、宋家钰的争论为中心》,收入张荣强著《汉唐籍帐制度研究》,北京:商务印书馆2010年版。

[9]国家文物局古文献研究室、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物馆、武汉大学历史系编:《吐鲁番出土文书》录文本第4册,北京:文物出版社1983年版,第71—79页;唐长孺主编:《吐鲁番出土文书》图版本(贰),文物出版社1994年,第43—48页。

[10]迄今所见的唐前期手实,基本上都是抄件。神龙三年(707)正月西州高昌县开觉寺等寺手实,两件笔迹不同,似是两件寺院手实原件粘连在一起。

[11]《吐鲁番出土文书》录文本第4册,第216页;图版本(贰),第122页;《吐鲁番出土文书》录文本第4册,第254—255页;图版本(贰),第146页;《吐鲁番出土文书》录文本第6册,北京:文物出版社1985年版,第105—108页;图版本(叁),北京:文物出版社1996年版,第55—56页;《吐鲁番出土文书》录文本第6册,第281页;图版本(叁),第150页;《吐鲁番出土文书》录文本第8册,北京:文物出版社1987年版,第2—3页;图版本(肆),北京:文物出版社1996年版,第1页。

[12]见唐耕耦、陆宏基编《敦煌社会经济文献真迹释录》第4辑,北京:全国图书馆文献缩微复制中心1990年版,第194—204页。文书代号S2729,该件首尾完整。首行为“辰年三月五日,算使论悉诺罗按谟勘牌子历”;第2—54行为龙兴寺、大云寺、莲台寺、灵图寺、金光明寺、永安寺、乾元寺、开元寺、报恩寺等僧寺,与灵修寺、普光寺、大乘寺、潘原堡等尼寺全部“上牌子”僧尼的名籍。第56—58行分别为“都计上牌子僧尼三百一十人,内一百卅九僧,一百七十一尼”,“牒件状如前,谨牒”,“辰年三月 日僧尼部落米净 牒”。第59行以后为辰年三月勘牌子后诸寺僧尼异动(主要是死亡)名录(后来这些僧尼异动情况又移注于诸僧尼之旁)。表明吐蕃占领敦煌并于当地划分若干部落后,曾遣“算使”(相当于汉语中的户口使)在当地大规划地勘验户口,勘验后的僧俗户口每人发一木牌,作为身份证明。米净 似即僧尼部落使(相当于归义军时期的河西都僧统)。辰年三月五日,算使论悉诺罗按谟勘牌子后,僧尼部落使米净 便负责将勘验僧尼户口结果登记造册后上报。可见,其僧尼部落使米净 牒之性质即敦煌十三寺手实。

[13]见唐耕耦、陆宏基编《敦煌社会经济文献真迹释录》第4辑,第205页。文书代号дх1330。该件前缺,存8行。第1—2行为僧名籍。第3—4行为“ □当寺僧破除见在具件如□□□……牒”,第5—8行为僧官联署:申年三月 日直岁昙空、都维那、寺主智广、上座 等牒。视其格式与内容,亦应是寺院手实残卷。

[14]荣新江、李肖、孟宪实主编:《新获吐鲁番出土文献》,北京:中华书局2008年版,第53页。

[15]敦煌出土文书中,还有几件僧尼名籍。其中有两件可以确定为僧尼籍。其一是дх1382号文书(《敦煌社会经济文献真迹释录》第4辑,第214页),该件存一行“ 统应管壹拾陆寺僧尼籍”;其二为P2879号文书(《敦煌社会经济文献真迹释录》第4辑,第248页),该件存前4行,第1行为“ 统应管壹拾柒寺僧尼籍”,据此可知这两件都是河西都僧统应管诸寺僧尼籍。S2669文书(《敦煌社会经济文献真迹释录》第4辑,第215—228页),现存270行,为沙州诸寺尼名籍,每人一行,内容包括籍贯(州、县、乡)、俗姓名,年龄,很可能也是正式的僧尼籍。此外还有一些僧尼名籍,因首尾残缺,不知其为手实,还是僧尼籍,或是其他用途的名籍?日本学者藤枝晃《敦煌の僧尼籍》(《東方學報》京都版第29卷,1959 年)曾对敦煌出土的僧尼籍做过系统研究。

[16][宋]李焘撰:《续资治通鉴长编》卷254,熙宁七年七月条,北京: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6227页。

[17]宋代手实只填家口中的丁口,不及其他。唐前期的手实,要填户内全部家口。

[18][唐]长孙无忌等撰,刘俊文点校:《唐律疏议》卷12《户婚律》,北京: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233页。

[19]《新唐书》卷51《食货志》,北京:中华书局1975年年,第1343页。

[20]翁俊雄《唐代计帐制度探索》亦曾指出:“《唐律·户婚律》,由于是唐朝的法律,比较可信,可以用以弥补《新志》(此条记载)的缺漏”(《北京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1988年第3期)。仁井田陞《唐令拾遺》(東京:東方文化學院東京研究所1933年版,第239页)亦将《唐令·户令》此条复原为“里正责所部手实,具注家口年纪”。只不过《唐令拾遗》主要不是根据《唐律疏议》,而是根据日本令,不是将它置于“三年一造户籍”条,而是将它置于“每岁一造计帐”条下。

[21] [宋]王溥撰:《唐会要》卷85《籍帐》,北京:中华书局1955年版,第1559页。

[22]传世文献引录诏令不全,致使诏令内容变得难以理解的事并不罕见。如[宋]宋敏求《唐大诏令集》卷110和[宋]李昉《文苑英华》卷465收录的《唐隆元年(710)七月十九敕》都有如下一段话:“逃人田宅,不得辄容卖买。其地任依乡原例纳州县仓,不得令租地人代出租课”。其首句意思清楚,下一句就不知所云。今见敦煌出土的S.1344号文书《唐睿宗唐隆元年七月十九日敕》(唐耕耦、陆宏基编:《敦煌社会经济文献真迹释录》第2辑,北京:全国图书馆文献缩微复制中心1990年版,第572页),始知原敕该段落为:“敕:逃人田宅,不得辄容买卖,其地任依乡原价租充课役,有剩官收。若逃人三年内归者,还其剩物。其无田宅,逃经三年以上不还者,不得更令邻保代出租课”。《唐大诏令集》与《文苑英华》收录该敕时,脱漏了“有剩官收。若逃人三年内归者,还其剩物。其无田宅,逃经三年以上不还者”29字,又错了几个字,致使所引诏令面目全非,无法卒读。

[23]说见宋家钰《唐代的手实、户籍与计帐》,《历史研究》1981年第6期。事实上,敦煌吐鲁番出土的唐前期的手实,除因件残未见者外,都记及其田土的情况。

[24]长孙无忌等撰:《唐律疏议》卷12《户婚律》,第233页。

[25]我国古代乡里户籍大致都按住宅的相邻顺序登录,此即所谓“比地为伍”,唐代亦然。因为兄弟分家,住宅常分为几份,各取一份,所以分家后兄弟仍常比屋而居,反映在户籍上,就是兄弟、从兄弟常相邻登记,如大历四年沙州敦煌县悬泉乡宜禾里籍索仁亮与索如玉都是“曾守,祖济”,显然是从兄弟,这两户就相邻登记在一起。同籍令狐朝俊、令狐海滨、令狐进尧、令狐娘子4户依次登记在一起,应该也是昆从兄弟(唐耕耦、陆宏基编:《敦煌社会经济文献真迹释录》第1辑,北京:书目文献出版社1986年版,第189—207页)。同里各户的登籍顺序,通常按方位排定的。

[26]唐代长期不设乡长,由同乡各里正共行其事,或轮值主其事。

[27]唐宋史籍,“乡帐”一语亦仅见于上引《新唐书·食货志》与援引《新唐书·食货志》的《玉海》、《通雅》等书,说明“乡帐”不是专有名词,不是手实、户籍之外的另一种簿籍。事实上,唐代史籍中,亦未再见乡帐之说。

[28]论者或谓上引《新唐书·食货志》这一整段话,或“为乡帐”以前的一段话,说的是计帐。笔者以为这显然不合《新唐书·食货志》的原意。如果《新唐书·食货志》这一整段话,说的是计帐,那就势必与紧接其后的“又有计帐,具来岁课役以报度支”发生冲突。《新唐书·食货志》关于唐代籍帐制度的这一段落,也不可能只讲手实与计帐,而绝口不讲更重要的户籍。有的学者认为,《新唐书·食货志》这一整段话先是讲手实,其所谓“为乡帐”,则系计帐方面的内容,“乡成于县,县成于州,州成于户部”说的又是户籍,其后“又有计帐”云云又是说计帐。若此,《新唐书·食货志》这段话就显得杂乱无章,不成体统。以欧阳修等之文笔,绝不至于如此。我以为,《新唐书·食货志》这段话虽有明显缺漏,但先说手实,继说户籍,最后说计帐,逻辑顺序还是很清楚的。

[29]《吐鲁番出土文书》录文本第7册,第414—440页;图版本(叁),第498—516页。

[30]朱雷、张荣强等先生皆持此说。王克孝、阎廷亮:《从敦煌吐鲁番文书看唐代手实文书的编制与类型》(《2000年敦煌学国际学术讨论会文集·历史文化卷上——纪念敦煌藏经洞发现暨敦煌学百年》,兰州:甘肃民族出版社2003年版,第207—221页)一文更认为唐代手实有“民户手实”、“里手实”、“县手实”、“州手实”数种。

[31]熙宁八年(1075)察访荆湖路常平等事蒲宗孟曾言:“近制:民以手实,上其家之物产,而官为注籍,以正百年无用不明之版图”(《续资治通鉴长编》卷259,熙宁八年春正月辛丑条,第6315页),也说明“官为注籍”后之手实,就不再是民户手实,而是版籍。

[32]上引李石住等户手实虽然仍户各别纸,但已经过乡司里正重抄。我们可以设想,经乡司里正重抄后的手实如果发现讹误而追究民户责任时,民户定会要官府拿出民户自陈手实的原件进行核对。如果民户手实的原件就错了,民户自应为此负责。如果民户手实的原件无误,民户就不会为抄件之误负责。

[33]《吐鲁番出土文书》录文本第6册,第241页;《吐鲁番出土文书》图版本(叁),第123页。文书整理组原拟名《唐勘问计帐不实辩辞》,笔者以为当是《唐勘问手实不实辩辞》。理由是:此度勘问者是县司(很可能就是县司中负责户口田土事务的司户),被勘者是平民百姓之妻。县级计帐编造的具体事务本来就是县司司户自己的责任,与民户无涉。手实、户籍、计帐三者中,需要民户自陈者只有其中的手实一项。由此推论该件不是勘问县司计帐不实,而是勘问民户手实不实。

[34]参见朱雷《唐“籍坊”考》,《武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83年第5期。

[35]此行有涂抹记号。

[36]《吐鲁番出土文书》录文本第7册,第407—408页;图版本(叁),第494页。

[37]池田温:《中國古代籍帳研究(概觀·錄文)》,東京大學東洋文化研究所報告1979年,第467页。

[38]上件与周祝子竞地的那个魏立,天宝三载前后本身也是典(见池田温《中國古代籍帳研究(概觀·錄文)》第440页《周通子納天寶三載後限錢稅抄》)。按常理,非籍库典的典魏立就不可能直接接触籍库资料。

[39]参见《唐会要》卷85《籍帐》引开元十八年敕。

[40]敦煌出土的僧尼籍见唐耕耦、陆宏基编《敦煌社会经济文献真迹释录》第4辑,第294-249页;新出的唐代寺院手实与僧籍见荣新江、李肖、孟宪实主编《新获吐鲁番出土文献》,第53、61—62页。《吐鲁番出土文书》第4册,第48—50页;图版本(贰),第30—31页所录的《唐西州高昌县弘宝寺僧及奴婢名籍一》与《唐西州高昌县弘宝寺僧及奴婢名籍二》,两断片可互补,从中得知该寺有僧50人,奴婢15人(其中奴6人,婢9人)。不知是否与手实(稿)有关。

[41]此为戴建国先生据宋《天圣令·杂令》复原的《唐令·杂令》规定,参见戴建国《唐〈开元二十五年令·杂令〉复原研究》,《文史》2006年第3辑(总第76辑),北京:中华书局2006年版。上引《杂令》之“一本留于州县”,显然有误。因为州与县是不同的行政单位,一本僧尼籍不可能既留于州,又留于县。

[42]《通典》卷23《职官·尚书·司封郎中》(北京:中华书局1984版,第134页上栏):“天宝八载十一月敕:道士、女冠籍每十载一造,永为常式。”《册府元龟》卷474《台省部·奏议》(北京:中华书局1960版,第5659—5660页)载太和四年祠部起请条记“……准天宝八年十一月十八日敕,诸州府僧尼籍帐等每十年一造永为常式者。其诸州府近日因循,都不申报,省司无凭收管造籍。……诸州府僧尼籍帐准元敕十年一造,今五年一造。”

[43][唐]陈章甫:《与吏部孙员外书》,《唐文粹》卷89,《四部丛刊》本,上海书店1989年版。

[44]或即因此,目前所见的民户手实、户籍与寺观手实、僧道籍都是分开的。

[45]《吐鲁番出土文书》录文本第6册,第348—353页;图版本(叁),第180—182页。引用出土文书,除另有说明外,皆用文书整理者原拟名,下同。

[46]《吐鲁番出土文书》录文本第4册,第215页;图版本(贰),第122页。

[47]《吐鲁番出土文书》录文本第4册,第220页;图版本(贰),第124页。

[48]《吐鲁番出土文书》录文本第4册,第214—215页;图版本(贰),第121页。文书整理组指出“16—17两行记武城乡户数,原系另一件,后人以废纸作鞋面时,与前件粘接成片。”既然如此,笔者引用时,便不录此两行,亦不以“武城乡”三字入题。

[49]见《吐鲁番出土文书》录文本第6册,第331—334页;图版本(叁),第172—174页。文书整理者原注:“此段四、五行间有粘接缝,连为一片,但按户口帐格式,计当乡新增人口并在帐首,疑此是后人裁剪作纸鞋时连缀。”

[50]见《吐鲁番出土文书》录文本第6册,第224—239页;图版本(叁),第118—125页。

[51]前引入唐初的乡户口帐包括马、牛、羊、车等资产,当为特例,或与刚入唐不久,还不熟悉唐代计帐制度有关。

[52]唐长孺:《唐西州诸乡户口帐试释》,收入武汉大学历史系魏晋南北朝隋唐史研究室编著、唐长孺主编《敦煌吐鲁番文书初探》,武汉大学出版社1983年版,第126—216页。

[53]朱雷:《唐代“乡帐”与“计帐”制度初探》,收入朱雷著《敦煌吐鲁番文书论丛》。

[54]翁俊雄:《唐代计帐制度探索》,《北京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1988年第3期。

[55]上述统计乡里各类户口的文书,开头常是“合去年帐后已来新旧户……”。牒尾常是“牒件通当乡去年帐后……”,牒文中又常有“去年计帐已来新附……”、“去年计帐已来,课,不课,输……”之类的顶格行,显而易见,此类文书统计的内容就是“去年计帐以来”各类户口(包括课口)的变动情况。既然此类文书统计的是“去年计帐以来”各类户口(包括课口与课口见输)的变动情况,那么,其所登录的见在情况无疑就是当年的计帐。

[56]《吐鲁番出土文书》录文本第4册,第83—84页;《吐鲁番出土文书》图版本(贰),第50页。文书整理组原拟题《唐西州高昌县顺义乡户别计数帐》。

[57]时一“尚”字代表10画(横折算2笔),犹如今常以“正”代表5一样。原件“老户”、“丁户”、“次户”、“寡户”、“小户”各项及其项下“尚”字(及其笔划)皆有涂抹符号,表示该数据已经利用。

[58]唐耕耦、陆宏基编:《敦煌社会经济文献真迹释录》第1辑,第112-127页。

[59]《资治通鉴》卷157,梁大同元年(535)三月条后记:“绰始制文案程式朱出、墨入及计帐、户籍之法。后人多遵用之。”胡三省于此有注:“计帐者,具来岁课役之大数,以报度支。”(北京:中华书局1956年版,第4865页)胡三省此言是就苏绰的计帐户籍之法而言的。如西魏大统十三年计帐户籍文书所示:西魏的计帐既有各类人口的分类统计,又有各类赋役的总额。唐代乡里计帐则只有各类户口的分类统计数据,没有租调役的总额。而且,西魏中央政权的职官亦不同于唐代。西魏时期尚无尚书户部之名。其时主管财政的机构名度支(六部之一)。因之,西魏的州县计帐报度支,而唐代则是报户部。

[60]此为《天圣令·赋役令》附录的《唐令·赋役令》原文,参见天一阁博物馆、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天圣令整理课题组校证《天一阁藏明钞本天圣令校证附唐令复原研究》,北京:中华书局2006年版,第474页。

[61]《新唐书》卷46《百官志》(第1193页)即记:“度支郎中、员外郎各一人,掌天下租赋、物产丰约之宜,水陆道途之利,岁计所出而支调之,以近及远,与中书门下议定乃奏”。

[62][唐]李隆基撰,[唐]李林甫注,[日]广池千九郎校注,[日]内田智雄补订:《大唐六典》卷3《尚书户部·金部郎中员外郎》,西安:三秦出版社1991年版,第74页上栏。

[63]开元二十四年以后,度支奏抄与诸色旨符为《度支长行旨》与当年旨条所取代,参见陈明光《唐代财政史新编》,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1年版,第37页。

[64]《吐鲁番文出土文书》录文本第8册,第136—143页。

[65]参见[日]大津透著,苏哲译《唐律令国家的预算——仪凤三年度支奏抄·四年金部旨符试释》,载《敦煌研究》1997年第2期。

[66][唐]杜佑:《通典》卷6《赋税》,北京:中华书局1984年版,第33页。

[67]上引《唐令·赋役令》此条仅及于“诸课”,即租庸调物等,未及于“役”。“役”的问题则另见于《唐令·赋役令》第9条:“诸课役,破除、见在及帐后附,并同为一帐,与计帐同限申”。《通典》卷6《赋税》可能将《唐令·赋役令》第1条与第9条合在一起叙述,所以一开始就说“诸课役”。

[68]论者或认为因为计帐一年一造,所以手实也是一年一造。我以为此说无根据。唐令关于造户籍前先责民户手实与户籍三年一造的规定都是非常明确的。户籍既三年一造,手实自然也是三年一造。《唐令·赋役令》又明确规定:“每因收手实之际,即作九等定簿”(见《天一阁藏明钞本天圣令校证附唐令复原研究》,第476页)。如果手实一年一造,岂不意味着户等也是一年一定,这显然不符事实。

[69]《唐会要》卷85记景龙二年闰九月敕“诸州县籍、手实、计帐,当留五比”,说明乡里计帐不必存档。且乡司里正每年造乡里计帐统计资料时,也可以给自已留个底,以方便来年造帐。

[70]池田温:《中國古代籍帳研究(概觀·錄文)》,第374页。

[71]如《唐天宝年代(750)敦煌郡敦煌县差科簿》,《敦煌社会经济文献真迹释录》第1辑,第208—262页。

[72]如《高昌县崇化乡神龙三年点样籍》,《吐鲁番出土文书》录文本第7册,第468—484页;图版本(叁),第533—544页。本件背面骑缝并写有“高昌县崇化乡神龙三年点样籍”,正面纸中和背面骑缝都盖有高昌县印。

[73]如《唐开元二十一年(733)西州蒲昌县定户等案卷》,《吐鲁番出土文书》录文本第9册,北京:文物出版社1990年版,第98—99页;《吐鲁番出土文书》图版本(肆),第311—312页。

[74]如《唐田豊洛等点身丁中名籍》,《吐鲁番出土文书》录文本第6册,第486—489页;图版本(叁),第250—251页。

[75]所谓“没落”指的是没于外番。

[76]“单身土镇兵”与“单身卫士”的“单身”指的是除其自身外,家中别无丁中,不能再派其他差役。

[77]唐耕耦、陆宏基编:《敦煌社会经济文献真迹释录》第1辑,第229—241页。

[78]仁井田陞:《唐宋法律文書の研究》,第658页。

[79]池田温:《中国古代籍帐研究》(中译本),北京:中华书局1984年版,第169—174、193页。

[80]宋家钰:《唐代的手实、户籍与计帐》,《历史研究》1981年第6期。

[81]堀敏一:《唐代的计帐与户籍管见》(中译文),《社会科学战线》1987年第1期。

[82]连云港市博物馆等编:《尹湾汉墓简牍》,北京:中华书局1997年版,第77—78页。

[83]秦汉时期计簿不含民户名籍并非偶然。张荣强《〈前秦建元二十年籍〉与汉唐间籍帐制度的变化》(《历史研究》2009年第3期)一文比较简本户籍与纸本户籍的特点后即指出:简本户籍籍贯仅注到“里”,纸本户籍籍贯皆注到“郡”,“是由当时书写材料及其相应的造籍制度决定的”,“秦汉时代的户籍在乡案比编造,一式两份,正本留乡,副本呈县。……县以上的行政机构不掌握户籍的事实,……和简牍的书写不便以及体积笨重、运输困难有直接关系。”

[84]《吐鲁番出土文书》录文本第7册,第414—440页;图版本(叁),第498—516页。

[85]《吐鲁番出土文书》录文本第8册,第112—116页;图版本(肆),第54—57页。

[86]其特殊处,一是它既像手实,又像户籍。说它像手实,是因为它所有各户的手实牒尾都完整保留着;说它像户籍是因为它是将10多户民户的手实连贴在一起,统一重新缮写,并经县司核对,缝背加盖高昌县印。该件有县印,未见州印,说明它还不是经过州府审核,加盖州印的正式户籍;二是上次造籍以后家口异动情况的注记,不具年份,也不分籍后与帐后,与一般户籍的格式不同;三是不按《唐令·田令》规定的应已受田标准登记其应已受田,而是按照唐西州官田给百姓制度规定的“一丁合受常田四亩,部田六亩”标准,登记其“合受常部田”若干。与一般民户的户籍迥然有别。关于唐代西州官田给百姓制度的详细情况,参见杨际平《北朝隋唐均田制初探》第三章第四节《论唐代西州的两种授田制度》,长沙:岳麓书社2003年版,第301—382页。

[87]吐鲁番出土的载初元年西州高昌县宁和才等户手实,牒尾所具时间就都是“载初元年一月 日户主厶厶厶”。

[88] [唐]李隆基撰:《大唐六典》卷30《京畿及天下诸县令之职》:“所管之户,量其资产,类其强弱,定为九等。其户皆三年一定,以入籍帐。若五九、(原注:谓十九、四十九、五十九、七十九、八十九。)三疾(原注:谓残疾、废疾、笃疾。)及中、丁多少,贫富强弱,虫霜旱涝,年收耗实,过貌形状及差科簿;皆亲自注定,务均齐焉。”(第531页上栏)

[89][唐]李隆基撰:《大唐六典》卷1《尚书都省》载:“凡天下制敕、计奏之数,省符、宣告之节,率以岁终为断。京师诸司,皆以四月一日纳于都省。其天下诸州,则本司推校以授勾官,勾官审之,连署封印,附计帐使纳于都省。常以六月一日都事集诸司令史对覆,若有隐漏、不同,皆附于考课焉。”(第20—21页)由此可见,天下诸州计帐使入京的时间四月一日之后,六月一日之前,亦即四五月间。李锦绣《唐赋役令复原研究》(《天一阁藏明钞本天圣令校证(附唐令复原研究)》第458 页引大津透拼接复原的《仪凤三年度支奏抄》)就谈到诸州“(诸州)所申计帐……[五月卅]日以前申到户部,户 应支配丁租庸调数,七月 到度支。不须更录。”也证明诸州计帐入京时间在五月底以前。诸州计帐的完成时间,也是在四五月间。传世文献载某年户部进计帐事,多不载具体月份,唯《旧唐书》卷8《玄宗纪》(第189页)记:开元十四年“五月癸卯,户部进计帐,今年管户七百六万九千五百六十五,管口四千一百四十一万九千七百一十二。”是年五月戊寅朔,癸卯为26日。由此推算,州县计帐亦当完成于四五月间。

[90][唐]李隆基撰:《大唐六典》卷3《尚书户部》(第65页下栏)记造籍帐“所须纸笔、装潢、轴帙皆出当户内,口别一钱。计帐所须,户别一钱”,同样只及计帐与户籍,不及手实。

[91]董兴艳:《〈唐会要〉研究》,博士学位论文,厦门大学历史系,2008年,第1页。

[92]董兴艳:《〈唐会要〉研究》,第135页。关于《唐会要》的史料错误,还可参看邢永革《〈唐会要〉正文错误类型及成因探析》,《菏泽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4期;邢永革《〈唐会要〉讹误校订举例》,《南京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2期等。

[93]《旧唐书》卷149《于休烈传》,北京:中华书局1975年版,第4008页。

《中国经济史研究》2014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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