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宋代富民兴教化民与乡村社会秩序

  三、富民办学的社会教化作用

  富民办学作为一种民间力量办学,是种非正式制度性的教育,是指社会普遍认同,没有也无须被国家法规政策制度化的社会现象,它包括人们日常行为规范、风俗习惯、道德观念以及文化信仰等。可见,非正式制度性的教育,是发生民间社会生活领域的活动。虽然这些民间活动并不具备正规学校的教育机构、制度和规则,但它们同样能够产生有效的文化教育功能,国家的各级官僚和民间的教育者,也会有意无意地将这两种教育融合到一起,[49]使它们共同在巩固政权、实现人们文化认同与社会整合上,发挥积极的作用。

  富民办学有着重要的社会作用。首先,富民办学与社会生活联系更为紧密。富民所办的学校,本身就是家族和乡里的社会教化机构,它们与乡村社会的联系密切。其次,受教育者都可以向民众宣讲理学的人伦之道,以教化他们。因此富民所办教育机构与民间的互动更为便捷,对普通民众更能发挥非制度性的教育影响。富民所办教育的社会教化,就是以富民所办教育机构为阵地,以其间受教育的士人为载体,以各种方式和途径向乡村社会各阶层所进行的道德教化。

  (一)面向乡里,教化民众

  宋代富民创办的众多的民间教育机构满足了民众求学的要求。其教育对象越多,其对民众的影响就越大,社会教化功能就更为显著。此外,很多富民教育机构的授业者的流动性很强,其从事教育的区域往往不局限于一个地方,许多教育者经常被不同地域的富民邀请去传道授业。他们可以向众多的民众宣讲圣贤之学、人伦之道。富民邀请教育者前去授业的这种流动式的讲学方式,面向广大的世庶民众,直接向民众进行教化,使得富民创办教育的教化作用十分彰显。

  建昌县洪氏家族以勤厚致富,他们应风顺俗,在宅侧建立了雷塘书院,不仅吸收本家族的子弟入学,“子弟之秀者咸肄业于兹”,还广接四方学子,“设驿马于四郊,来远客于千里”,并为学子提供食宿,从而招收了大批学子,“宾至如归,弦诵不辍。褒衣博带,岂减阙里之徒;竹简韦编,将敌秘书之副”,后来不仅其本家子孙“举进士,得乙科,同时侪流登是选者以十数”。在其稍前的“寻阳陈氏有东佳学堂,豫章胡氏有华林书院,皆聚坟索,以延俊髦”。[50]徐伟,“去之野潭山中隐居教授,依以居者三百余家,岁荒,贫不举子者悉资给之,人感其惠,子多以徐为名,有子八人,后皆知名,时号徐氏八龙”[51]。

  由上可知,在家塾或私塾中学习的,除了富民的儿孙外,还有其家族中的侄子、堂兄弟等人,其教学对象甚至扩展到乡党邻里的子孙,更有慕名从他州郡县而来的士子。再从施教者来看,并非只局限于一位塾师,而是多方延聘四方儒者或知名之士。这种教学对象和施教者的多样性,对于扩大教育范围,化民成俗起到了良好的效果。

  (二)敦睦亲族,稳定乡里

  富民兴办教育事业可以为家族或乡里培养科举人才,也可以淳民风,联络乡里,对民众进行社会教化。宋代的许多家庭出现了兄弟析产的例子,袁采就说过:“父祖有虑子孙争讼者,常欲预为遗嘱之文。”[52]再如《名公书判清明集》中记载的诸多父子之间、兄弟之间的矛盾,这显然影响到家庭内部的和睦,家庭与乡里又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这对乡村社会的稳定是不利的。

  乡村社会行为规范的推行,取决于受教育乡民的多寡,接受教育有利于社会风俗的改进,于是对乡民进行教育也就成了宋代富民倡导的事情。家庭不和、邻里关系恶化,或为锥尖小利而争讼不止等社会现象的出现,就是因为“邑民不识为学,父子兄弟不相孝友,乡党邻里不相存恤,其心汲汲,惟争财竞利为事,以致身冒刑宪,鞭笞流血而不知止”[53]。

  富民办学,可以敦睦亲族,是解决上述问题的有效手段。各地富民多凭借自己的经济实力,兴办各种教育机构,如有的举办“义学”[54]、“义田塾”[55],邓咸,“邑之南郭邓氏之富,至纨绔僮奴,谷量牛马,然奉身甚约,礼士甚恭,邑人皆化其德”,“天禧间,县未有学,咸创义学于县南,置书招师训族子弟及游学之士。”[56]邓氏办学主要是为了教育本家族子弟,但由于该地尚未有县学,所以也接纳本县中其他的渴望读书的乡民前来就学。[57]这样的教育模式对于弘扬该富民家族的威望,提升该富民的声望,加强该富民在乡里社会中的话语权大有裨益。对于邓氏义学的敦睦亲族作用,当时的县令曾写文为记:“族大口众,贫富错居,欲赡给其贫者……”[58]《袁氏世范》要求子弟习儒业,“能习进士业者,上可以取科第致富贵,次可以开门教授以受束修之奉。其不能习进士者,上可以事笔礼,代笺简之役,次可以习点读,为童蒙之师”[59]。尽管这种教育方式存在着保守的缺陷,“但在一定程度上也起到了普及文化知识、提高族人文化素质的作用”[60]。河南府汪氏“世家新安……以力田课僮仆,以诗书训子弟,以孝谨保坟墓,以信义服乡闾”[61]。曹州富民于令仪办起私塾以造福后代:“择子侄之秀者,起学室,延名儒以掖之。”[62]河东路潞州首富张仲宾,善于治生,后资产为全路之冠,后他“尽买国子监书,筑学馆,延四方名士,与子孙讲学”。[63]

  富民办学对乡村社会的教化起了重要作用,富民子孙可以被直接教化。又如汪应辰《桐源书院记》道:“夫三代之时,党库术序家塾之教遍天下,俊造之士升于国都者,必皆自其乡,故居于家而孝弟廉耻之行立,仕于时而仁义之政修。后世乡间之教废,存者独州郡之学尔。今桐源书院,高氏特以教其家与一乡子弟,有古人阎塾之遗意。”[64]高氏建桐源书院“特以教其家与一乡子弟”。

  富民谭氏也热衷于兴办教育事业,“乃作堂楼侧,日义方,买田蓄书,聘硕师,使族后进愿学者有所归,束修饮食,一不以烦之,蛟峰方尚书书其扁,贵志弗集。[65]富民谭氏兴办学校历经三代人终得完备,有藏书、良师,有校舍、学田。这样的办学行为可以大幅度提高谭氏在乡村社会的地位,加上又有请名士题辞,义方堂由状元方逢辰题扁,堂有窗户,名曰勤窗,由刘将孙写记。对于弘扬谭氏的声望,加强其在基层社会的地位,很有好处。

  富民所办教育设施,与民众关系密切,乡土气息浓厚,可以很好起到教化百姓的作用。富民兴学行为给基层社会树立了一个典范,对其他民众具有极大的道德感召力。科举及第的子弟提升了(改)[该]富民家族的声望,融洽了家族成员内部关系,使富民家族中的人伦道德得到了进一步巩固和加强。因此,富民踊跃办学,是进行社会教化的一种良好的手段和途径。

  (三)培养人才,表率社会

  富民办学除了通过邀请学者前来授业、祭祀等教育方式,对民众进行道德教育外,主要是通过富民所办教育机构的教育培养学生,再通过这些培养出来的人才的言行,间接地对基层社会产生教化。对于富民办学来讲,这是教化的另外一个方式。第二种方式所发挥的社会教化的作用是滞后性的,要在一段很长的时间之后才能表现出来。

  富民本身对“化民成俗”起到了重要的作用。通过在各地大力兴办教育,培养人才,表率社会。这些人才是一个具有特殊意义的群体,在富民兴学的教化活动中,发挥着主体与中介作用。

  在富民所办教育机构受教士人良好道德品格的养成是社会教化功能发挥的基础。“化导乡愚,责在士子。惟通经术明礼义者足以劝化之。”[66]“士习端,则民风相率而驯”。[67]具体说来,这些士人在教化中的作用,主要是以自身的言行为全体社会成员作出表率:“吾愿诸生肆业于兹者……必使处而德行见重于里闾,出则经济见称于当世。”[68]“群居书院,相与切磨……在家庭则孝友,处乡党则信睦,莅官则坚公廉之操,立朝则崇正直之风”。[69]其具体的方式,即以这些士人为核心,价值观念呈波状辐射到其他社会成员,最终导致社会风俗的改善。“一人之行修,移之一家;一家之行修,移之于国、于天下,则一时之风俗成,人才出”[70]。这正是这些士人“各以其所闻闻其乡人”的结果。[71]士人的社会地位具有流动性与不确定性。这是因为一部分士人在经过多年苦读,进入仕途,参与决策或国家政治运作的具体过程。一部分士人沉潜于基层社会,有的归耕田园,彻底融入基层社会之中,以传播知识文化为业,成为民间礼仪、乡规民约的制订、推行者,及社会舆论与道德评判的主导者,在乡村社会担当着精神领袖的角色,其自身的言行、处事接物的方式,也在基层社会发挥着教化作用。静态地看,他们与其他各阶层均保持着密切的接触与交流,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其思想观念具有较强的辐射与影响力。

  四、结语

  宋代富民办学规范乡民的行为,推广富民认可的价值观念,教俗化民,维护乡里社会秩序。培育人才也有利于提高生产和生活的管理水平,提高富民的社会地位。富民有一定社会地位,甚至是有着雄厚财力。他们的义学、义塾或者书院对安定乡里社会秩序起到积极作用。富民兴办教育事业是一种通过对乡民的精神领域进行教育,从而把富民所尊奉的道德信条推广于普通乡民的行为。

  富民兴学重教的行为应该放置于整个宋朝社会变动的大背景下去考量,正是由于官方教育能力的不足,而唐宋之际的社会变动带来的各个阶层社会流动的加快、加剧,对于当时乡民的道德提出了新的要求。中国古代是家国一体,家国同构的社会。对于以单一的自然经济为经济基础的农耕社会,人们之间的联系远不如资本主义商业社会那么紧密,政权的控制是与一定的经济基础相适应的,以自然经济为基础的社会,其国家政权也就难以延伸到社会的每一个角落。因此,富民兴建教育机构,教俗化民,以达到维持家族团结,乡邻和睦的目的,这对乡村社会的稳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而且教化这种道德规范手段必须通过教育、兴办学校的途径才可以更加有效的实行开来。

  • ① 目前史学界的富民是由云南大学林文勋先生提出并创建起来的,本文的富民是引用了林先生的观点,即是乡村中的上三等户,并且没有政治上的特权的,饶有资财的社会精英阶层。具体可见:林文勋著《唐宋乡村社会力量与社会控制》(云大出版社,2005.7)、《中国古代富民阶层研究》(云大出版社,2008.2)。
  • ②本文中的乡村社会所讨论的范围以州县以下的社会为主,不包括州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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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兰州学刊》2010.10
作者单位:云南大学历史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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