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御史、谏官制度的特点及作用
四、对地方监察的重视
作为一个中央集权的统一国家,历代统治阶级对地方的控制和监察都高度重视,对派出的地方监察官的职责、监察对象、范围、规则都曾有明确的规定和要求,御史之外还常派使臣临时出巡监察地方。常驻与巡察,例行巡察与不定期出巡相结合,表明了对地方吏治的格外重视。也仅以汉、唐、明三代为例:
汉惠帝三年遣御史监三辅郡察词讼,规定“所察之事凡九条”【48】。武帝元封五年置部刺史,以“六条”察州:“一条强宗豪右,田宅踰制,以强凌弱,以众暴寡;二条二千石不奉诏书,遵承典制背公向私,旁诏守利,侵渔百姓,聚敛为奸;三条二千石不卹疑狱,风厉杀人,怒则任刑,喜则任赏,烦扰刻暴,剥截黎元,为百姓所疾,山崩石裂,妖祥讹言;四条二千石选署不平,苟阿所爱,蔽贤宠顽;五条二千石子弟恃怙荣势,请讬所监;六条二千石违公下比,阿附豪强,通行货赂,割损正令。”【49】主要监察对象是地方二千石,其次地方豪强,重在抑制地方势力。其监察内容除维护统治集团内部等级秩序外,主要针对土地兼并、苛剥百姓、严刑冤狱、横行不法等重大社会问题。
在对地方的例行监察外,汉武帝、宣帝、后汉顺帝都曾遣特使出巡,察吏治得失。
唐代贞观二十年遣孙伏伽等二十人“以六条巡察四方,黜陟官吏”【50】。武后时“令地官尚书韦方质为条例,删定为四十八条以察州县”【51】。神龙二年分天下为十道,以六条察地方:“其一察官人善恶;其二察户口流散,籍帐隐没,赋役不均;其三察农桑不勤,仓库减耗;其四察妖滑盗贼,不事生业,为私蠡害;其五察德行孝悌茂才异等,藏器晦迹,应时用者;其六察黠吏豪宗,兼并纵暴,贪弱冤苦不能自申者。”【52】隋唐以后,所察六条比汉代在监察对象上扩大到一切地方官吏,监察内容也扩大官员各方面政绩等常规性内容。
唐贞观八年曾以李靖等十二人为黜陟大使巡察全国,二十年太宗曾“亲自临决牧宰以下”【53】进擢二十人,罪死七人,流罪以下及黜免数百人。武后时一度每年春秋遣风俗使和廉察使,置十道巡察使后。玄宗、肃宗、代宗、德宗、宪宗时仍屡有遣使出巡、观察风俗、黜陟官吏的记载。
明代洪武四年“御史台进拟宪纲四十条,上亲加删定,诏刊颁给。”【54】洪武六年始定期考察,京官六年一考察,又“谓之京察”;孝宗弘治时又“定外官三年一朝觐……察典随之,谓外察”,考察其目有八,为:贪、酷、浮躁,不及、老、病、罢、不谨。【55】正德时左都御史胡世宁条上宪纲十余条。嘉靖六年,张璁署都察院,“奏行宪纲七条,钳束巡按御史”【56】,“一许互相纠举,一去处不许出郭迎接等,一每出巡审囚刷卷必须遍历,一去处如有陈告官吏不公等事须要亲行追问。一所至博采诸司官吏行止廉勤公谨者礼待之,荐举之,一当存心忠厚其于刑狱尤须详慎,一所至不许多用导从,饮食供帐只宜从俭。”【57】十二年,编修王廷相上疏遵宪纲将关系职守重大者六条定为条规。由于各历史时期政治形势不同,其监察对象、内容、要求等也有不同,明代巡察地方条规多有申明、记载,不能一一列举。
明代监察官例行巡察考察及奉旨出巡更是大量见于记载,现仅举数例管窥一斑:英宗正统时曾分遣大臣考察天下方面官,郑辰以工部右侍郎往四川、贵州、云南,“悉奏罢其不职者”【58】,又与徐琦“考察南畿有司,黜不法者三十人”【59】。景泰二年吏部、都察院考察当黜退者七百三十余人,“因帝虑未当”,后“更考,存留者三之一”【60】。天顺六年山西巡抚李侃考察属吏,奏罢布政使王允、李正芳以下百六十人,并因此请自罢。又有御史李纲“历按南畿、浙江,劾去浙江赃吏至四百余人”【61】。弘治六年,考察当罢者共一千四百员,又杂职一千一百三十五员,因皇帝多所原宥,后“当黜而留者九十余员”【62】。
由上可知,监察官在澄清吏治,安抚百姓,维护老百姓的某些基本利益方面有一定积极作用,确实罢黜了不少失职不法官吏,一定程度防止了官吏的迅速腐化,缓和了社会阶级矛盾。地方统治的稳定是中央政权巩固的基础,封建统治者对地方吏治的重视是维护封建统治阶级长远利益所必须的。
五、御史谏官制度在谐调阶级关系和统治阶级内部矛盾中的作用
早在封建社会初期,统治阶级就从以往的历史经验中懂得君主的权力虽大,但终有限度,要受到社会客观条件的制约。秦、隋两代以统一强大的王朝而顷刻瓦解,更成为后来统治者的深刻教训,被引为借鉴。唐太宗特别强调:“天子者,有道则人推为主,无道则人弃而不用,诚可畏也!”【63】地主阶级在统治镇压的同时,也不能不顾及必须保障人民生存的基本条件,“政之所兴,在顺民心;政之所废,在逆民心。”【64】对官吏加强管理和监察,制止贪官污吏不法行为的恶性发展,在一定限度内维护百姓利益,保障社会安定,缓和阶级矛盾,与统治阶级的长远利益是一致的。
封建时代的监察制度是以巩固皇权,维护中央集权和统一为其宗旨,在封建国家不断发展,政府职能和机构日益扩大的前提下,皇权不得不越来越依赖庞大的官僚队伍进行统治,同时又要有效地控制这一官僚机构,因此监察制度中维护和加强集权与皇权的目的也越来越被突出。在加强巩固皇权方面,人民的权力最大限度的被剥夺,在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方面,人民的利益尽可能的被降低。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的利益是完全对立又互相制约的,正是基于这样的认识,封建时代专制集权的政治学说与“民贵君轻”、“恤民”、“仁政”的统治思想也是相对立又相补充而并行发展的。历代监察制度对官吏失职不法行为的察处都发挥了一定作用,对缓解社会不满情绪,安抚民心,调整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的关系有重要意义。
皇权的不断强化,使谏官御史上言不同政见也越来越受到压制,唐代对御史谏官还有特殊的礼遇和优容,即使触怒皇帝“宪司清望,耳目之官,有犯当杀即杀,当流即流,不可决杖,可杀而不可辱也”【65】,被杖只是偶有发生,君臣议政颇为自由。魏徵曾总结历史经验告诉太宗,臣有良、忠之别,“良臣使身获美名,君受嘉号,子孙传世,福禄无疆”,如稷契咎陶,“忠臣身受诛夷,君陷大恶,家国并丧,空有其名”,如龙逢比干,故君主应“使臣为良臣,勿使臣为忠臣”【66】。明清时期对御史谏官就没有这样的特殊礼遇可言了,廷杖被视为常规,被杖死者不胜枚举。进谏者生命失去保障,必然直言进谏者日少,谏议制度事实上大大削弱。统治者出于其长远利益的考虑,出于保持统治集团的意志统一,维护内部的稳定与平衡,就极力宣扬和提倡人们作“空有其名”的忠臣。明代特别明令“死谏、死节、阵亡者皆得赠官”【67】,一方面以杀死进谏者来维护皇权的绝对权威,另一方面以给死谏者封赠的殊荣,式闾表墓,名垂青史,使为人臣者得到精神慰籍而满足。权力与名利的平衡缓解了统治集团的内部矛盾,协调了统治阶级的内部关系,是中国封建统治的一大特色。正因为谏官制度有这样的实际效果,历代统治者出于同样的政治目的,忠臣越来越受到大力提倡,良臣之议则逐渐湮没无闻,以致出现“论国事而至于爱名,则将惟其名之可取,而事之得失有所不顾,于匡弼之道或者其未善乎。”【68】
封建监察制度“本欲水火相济,盐梅相承,然后庶绩咸熙,风雨交泰,则知人主不得独是独非,皆由圣旨。”【69】古人对其重要性早有认识,并视之为维护巩固封建统治的有效手段。
六、御史、谏官制度的根本弊病在于地主阶级的专制皇权
封建社会的监察制度作为专制皇权和官僚制度的产物在维护封建等级秩序和政治制度方面发挥了有效的作用。从历代御史的监察职责中都首先看到维护封建等级礼仪和皇帝至高至尊的权威地位的规定,大量的历史事实也证明了这一点,无须赘述。
其次,监察官的权力是皇帝授与的,监察官无论弹劾、进谏,最终决断权都在皇帝手中。汉元帝时,中书谒者令石显深得元帝信用,专权用事为奸邪,当时的丞相匡衡,御史大夫张谭,以他们的高官大权竟皆不敢言。成帝即位后,石显失宠,匡、张二人“乃奏其旧恶,请免”,司隶校尉王尊为此劾奏匡、张二人“位三公,典五常九德,以总方略、壹统类、广教化、美风俗为职。显等专权擅势,大作威福……不以时白奏行罚,而阿谀曲从……无大臣辅政之义也。赦后衡、谭举奏显,不自陈不忠之罪,而反扬著先帝任用倾覆之徒……,失大臣体”【70】。王尊所奏并非全无道理,最终成帝决定匡衡等人不治罪,王尊左迁高陵令,这清楚表明了皇帝在其中的作用。臣属能否尽职劾、谏,皇帝的态度至关重要。弹劾,谏诤最终都由皇帝决断,以皇帝的意志为转移。唐中宗时,监察御史崔琬弹劾兵部尚书宗楚客,侍中纪处纳“专威福,有无君心,纳境外交,为国取怨”,宗楚客之弟晋卿“专徇赃私,骄恣跋扈”,唐制规定,大臣凡被御史弹劾均要“俯偻趋出待罪朝堂”,但宗楚客等人竟恃宠“瞋目作色”,中宗竟然也不分曲直,不予追究,却下诏要崔琬“与楚客约为兄弟两解之”【71】。明宪宗成化二十一年曾下诏求言,九卿大臣各上言数事,多有所回避,直言者少,尽管如此,被宪宗认为忤旨者还达六十余人之多,因为是下诏求言,刚刚“自行修省,不宜加罪言事者”,于是“书六十人姓名于屏”,准备“俟奏迁则贬远恶地”【72】。由上述可见,专制皇权下的监察制度其实施受到皇帝个人态度、能力、认识等直接影响,皇帝有才能又颇为清明,重视吏治,监察制度就得到加强,能较好地发挥作用,反之其作用将大大削弱。从这个角度讲,谏议对皇帝的监督作用就更为微弱了,对皇权完全没有约束力。至于皇帝为达到一定的政治目的,利用御史为治驭、搏击臣下的工具,法纪随意被破坏,也就毫不奇怪了。
第三、御史职在纠劾百官,不可避免会得罪于权贵,并遭到权贵的毁谤,甚至迫害,因此监察官必须也只能依赖皇权的保护。汉和帝时乐恢“诸所刺举,无所迴避”【73】得罪外戚窦宪,自乞归乡后,窦宪仍不放过,竟通过州郡逼迫乐恢服毒自尽。唐景云二年僧人慧范恃太平公主的权势“逼夺百姓店肆,州县不能理”,御史大夫薛谦光劾奏,结果“反为太平公主所构,出为岐州刺史”【74】。明嘉靖时严嵩父子屡遭弹劾,皇帝却慰留之,其结果前后劾严嵩父子者十余人皆被遣,或以他过置之死;为严嵩所不悦者,“假迁除考察以斥者甚众,皆未尝有迹也”【75】。清代和坤更是尽人皆知恃宠擅权、作威福、凡弹劾者皆得祸。关于这一点,连皇帝自己也明白,唐睿宗就因此感叹过:“鹰搏狡兔,须急救之,不尔必反为所噬。御史绳奸慝亦然,苟非人主保卫之,则亦为奸慝所噬矣。”【76】元代皇庆中,郝天挺拜为御史中丞时,入见皇帝也以猎为喻奏明“御史职在击奸,犹鹰扬焉,禽之弱者易获,其力大者必借人力,不然不惟失其前禽仍或有伤鹰之患”【77】,其意也在取得皇帝的支持。由此可见如无皇权的保护,御史监察弹劾后果可想而知。对皇权的依赖是封建监察制度的先天不足,是根本性弊病。监察官受权于皇帝,就决定其必须效忠于皇帝,听命于皇帝,维护皇权,为皇帝服务,所以也难怪历代监察官劾奏常常以皇帝的喜怒、好恶为转移。
第四、封建监察虽然发展颇为完备,在维护封建制度和加强皇权方面发挥了很大的作用,但这些监察官毕竟也是封建官僚的成员,在统治集团日益腐化,政治腐败每况愈下的情况下,他们也不例外地会不断腐化,以致成为统治集团内部政争的工具,而失去真正的监察作用或难以发挥其作用。封建社会后期御史监察制度中一重要发展就是加强了对御史自身的约束。如前文所述,明代对出巡御史本人越来越多、越明确地作出种种规定,进行钳束,并且御史出巡返回都察院,有了汇报考核的办法,还规定御史违法罪加三等,执法犯法从重处罚。清代则更系统地汇编了《钦定台规》,不仅监察部门使职权有了明确的依据,对御史等监察官的监察规则、要求都更具体化,正反映了这种状况及封建统治阶级自身对这种现象的认识和防范。这也正是封建统治阶级长远利益与现任官僚统治集团既得利益矛盾发展的必然结果。
注释:
【1】【3】【6】【11】【23】【31】【37】【51】《通典卷二十四·职官六》
【2】《周礼·卷一·天宦冢宰上》
【4】《周礼·卷四·地官司徒下》
【5】【49】《汉书·卷十九上·百官公卿表第七上》
【7】【43】《宋史·卷一百六十一·职官一》
【8】【35】【41】《续通典·卷二十八·职官六》
【9】《汉书·卷九十·严延年传》
【10】《后汉书·卷二十九·鲍永传》
【12】《明史·卷一百六十二·杨瑄传》
【13】《明史·卷一百八十·汤鼎传》
【14】《旧唐书·卷一百三十二·李元素传》
【15】【26】《唐会要·卷五十二·忠谏》
【16】《明史·卷一百八十·王献廷传》
【17】《旧唐书·卷一百七十三·郑覃传》
【18】【73】《后汉书·卷四十三·乐恢传》
【19】【25】《唐会要·卷五十五·谏议大夫》
【20】【40】《唐会要·卷五十六·左右补阙拾遗》
【21】《宋史·卷三百一十六·唐介传》
【22】《明史·卷一百八十·魏元传》
【24】【27】【28】【69】《唐会要·卷六十一·弹劾》
【29】《明史·卷一百八十八·陆崑传》
【30】《明史·卷一百三十九·韩宜可传》
【32】《唐会要·卷六十·监察御史》
【33】《唐会要·卷五十八·左右司员外郎》
【34】《宋史·卷一百五十八·选举四》
【36】【55】【60】【62】《明史·卷七十一·选举三》
【38】《唐会要·卷六十·中丞》
【39】《唐会要·卷六十二·杂录》
【42】《宋史·卷十一·仁宗本纪》
【44】【57】《春明梦余录·卷四十八》
【45】《明史·卷六·成祖二》
【46】《御选明臣奏议·卷六·马文升弘治元年陈治道疏》
【47】【67】《明史·卷七十二·职官一》
【48】《通典·卷三十二·职官十四》
【50】《旧唐书·卷三·太宗下》
【52】《新唐书·卷四十八·百官三》
【53】《唐会要·卷七十七·巡察按察巡抚等使》
【54】《昭代典则·卷之七》
【56】《明史·卷一百九十六·张璁传》
【58】《明史·卷一百五十七·郑辰传》
【59】【61】《明史·卷一百五十八·徐琦传、李佩传》
【63】《贞观政要·政体第二》
【64】《管子·牧民篇》
【65】《唐会要·卷四十·臣下守法》
【66】《唐会要·卷五十八·左右丞》
【68】《明史·卷一百八十·王献臣传》
【70】《汉书·卷七十六·王尊传》
【71】《新唐书·卷一百九·宗楚客传》
【72】《明史·卷一百八十·汪奎传》
【74】《旧唐书·卷一百一·薛登传》
【75】《明史·卷三百八·奸臣传》
【76】《资治通鉴·卷二一○》
【77】《元史·卷一百七十四·赦天挺传》^
原文出处:《清华大学学报:哲社版》(京)1994年02期第34-4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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