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汉爵制问题研究综述
西北师范大学文学院历史系
爵制是秦汉时期比较重要的一项典章制度,与皇权、官僚制、礼制等都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是我国古代政治制度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历来是史学界所关注的研究对象。但由于史料的缺乏,有关秦汉爵制的某些问题一直颇有争议。20世纪以来简牍的大量出土,为秦汉爵制的研究提供了新的材料,相关研究掀起高潮。下面对秦汉爵制研究(主要限于大陆地区)作一回顾。
一、综论
对爵制问题的宏观概括,总结爵制的总体特征及发展演变规律。朱绍侯《军功爵制试探》(上海人民出版社,1980年)认为,春秋时期的军功爵制是一种因军功赐给爵位、田宅、食邑的爵禄制,与西周的五等爵制有明显区别。战国时,因军事需要,军功爵制遂为各国普遍推行,它对鼓励士气,提高战斗力,曾起过很大作用。战国末出现的卖爵现象,显示它的弊端。作者着重对秦代爵制的演变、等级划分、赐爵步骤、管理机构等问题作了详细考察。杨光辉《汉唐封爵制》(学苑出版社,2002年)以秦汉至隋唐的封爵制度为对象,对封爵的形式,封国、食邑户及衣食租税,封爵的授受、传袭及推恩,封爵制度与其他政治制度的关系,封爵的社会、政治、经济功能等几个方面进行了研究。高敏《试论商鞅的赐爵制度》(《郑州大学学报》1977年3期)认为,二十等爵制并不是商鞅所创赐爵制的原貌。这种赐爵制对旧贵族而言有革命性和先进性,而对农民来说则有压迫性和反动性,加深了地主阶级新贵族对劳动人民的压迫与剥削。高敏《从云梦秦简看秦的赐爵制度》(《云梦秦简初探》,河南人民出版社,1979年)利用云梦秦简,并结合《商君书》、《史记》,对秦赐爵制所涉及的几个问题进行了研究。认为秦的赐爵制分“军爵”与“公爵”两大类,而爵名则经历了一个逐步发展而形成为二十等爵的过程;赐爵对象是有军功者,而条件则是立军功;有爵者可获得庶子、田宅,享受赐税、赐邑优待,可豢养家客,犯罪后可享有特权等政治、经济利益;爵自二级以上者可以爵赎罪,爵自一级以下者可以以爵抵罪;商鞅赐爵制经历了由几个大等级到简化为高、低爵两大等级的变化过程;爵位的转移是允许和可能的。《秦律》所反映的赐爵制度“说明《境内篇》所载是可信的”,而赐爵制所具有的进步性与反动性的二重性,则是地主阶级的阶级本质所决定的。李均明《张家山汉简所反映的二十等爵制》(《中国史研究》2002年2期)则从爵位的等序与权益、拜赐与削夺、继承与转移、爵位与增减及赎免刑罚四方面出发,认为二十等爵可划分为侯、卿、大夫、士四大等级,五大夫以下属编户民。在治安事务中以斩捕罪人的多少拜爵。关于爵位的继承关系,则包括继承的爵级、继承人的顺序、继承的时间。有爵者享有的法律特权则包括:凡加害于高爵者要加刑,有爵者可按一定条件减免刑罚,但犯不孝等有违伦理的罪行及执法犯法、官吏监守自盗等不得以爵减免。
二、专论
1.对与爵制相关问题的研究
与爵制相关的问题涉及面比较广,论著也比较多,说明爵制研究正走向微观细化。这方面的论著主要有:漆侠《二十等爵与封建制度——战国秦汉社会阶级构成初探之一》(《历史教学》1961年12期)认为二十等爵制创始于商鞅,崩溃于东汉末,它推动了贵族特权阶层的形成,加速了农民的分化和依附化,从而对一阶段封建制的发展和社会阶级构成有着重大影响。吴太等《关于汉代的訾选与卖爵制度》(《光明日报》1963年3月24日)认为,訾选既不是汉代选官的唯一标准,也不是选官的财产标准,而是一种卖官制度。虽然不能将卖官与卖爵完全等同,但二者是息息相关,互为表里的。光烈《读(关于汉代的訾选与卖爵制度)》(《光明日报》1963年6月19日)与吴文商榷,认为訾选是汉代的一种任官制度,是政府选官的财产标准,而卖爵与卖官之间也并无必然联系,不是密不可分。陈直《秦汉爵制亭长上计吏三通考》(《西北大学学报》1979年3期)从总论秦汉官、爵之比较,两汉侯爵的概况,两汉侯爵各项制度,居延汉简关于民爵的记载及受王杖者不书爵名五个方面对爵制作了探讨。朱绍侯《试论名田制与军功爵制的关系》(《许昌师专学报》1985年1期)认为,名田制是军功爵制的经济基础,与军功爵制同时产生、发展并破坏的。春秋战国时期,各国在赐爵的同时也相应赐予田宅,而商鞅则将军功爵制与名田制联系起来,并作为制度加以确定。汉初文景之前,仍是军功地主掌权时期,因而这一制度仍被承袭。而文景之后,随着军功爵制的轻滥,名田制也遭到破坏;名田制破坏的另一原因是土地兼并的发展,这一趋势从西汉中后期贯穿至整个东汉。名田制属于有赐无还的土地占有制,而土地长期占有必然导致土地私有的发展。封建社会土地私有一经出现,就不可抑制地导致土地兼并。特别是由于军功地主势力的衰落,符合军功地主利益的名田制,就失去了依据,而豪强地主势力的发展,也必然打破名田制对土地占有的限制,因此,军功爵制的轻滥是与名田制的破坏并行的,也是与豪强地主势力的壮大、田庄经济的发展相并行的。汪锡鹏《入粟拜爵与重农抑商》(《江西师范大学学报》1985年1期)认为晁错的入粟拜爵是重农抑商政策的继续与发展,原因有三:从晁错的思想和实践看,他对工商业的态度是抑;晁错主张商人人粟拜爵,是对商人凭借自身经济力量所取得的社会地位的承认;在商人势力空前强大的情况下,人粟拜爵以政治上的让步来换取对商人经济上的限制,且避免了可能引起的社会动荡,因而是一项和平的抑商政策。在商品经济较落后的历史条件下,统治者的抑商政策较严厉,往往政治、经济手段并用;在商品经济较发达的历史条件下,统治者的抑商政策则较宽容,主要运用经济手段调节。高孔修《秦始皇的统一与改革计首授爵政策》(《四川师院学报》1985年2期)认为计首授爵政策虽在短期内有助于秦的强大,但它却使得战争变成了大屠杀,从而引起了各国军民的强烈反抗。秦始皇认识到了这一点,因而改变了这一政策,用取得胜利和完成战争任务的贡献大小来论功行赏,从而加速了统一进程。朱绍侯《简论关内侯在汉代爵制中的地位》(《史学月刊》1987年1期)认为是否有封国是区别贵族爵与官爵的关键,关内侯无封国,所以应划人官爵,而且将关内侯与作为贵族爵的王、侯二等爵相对比,更论证了这一点。张铭恰、刘文瑞《军功爵制与秦汉大一统官僚文化》(《秦汉史论丛》第五辑,法律出版社,1992年)认为,军功爵制是地主阶级尚未彻底巩固中央集权大一统政治制度的形势下所采取的一种政策,是地主阶级打破“贵族文化”,建立“官僚文化”的一种尝试。但是随着封建大一统局面的形成与巩固,军功爵制与地主阶级官僚文化之间出现矛盾,最终使得地主阶级逐步否定了军功爵制。朱广贤《东汉的卖官鬻爵》(《中州今古》1994年5期)以安帝永初三年、桓帝延喜四年、灵帝光和元年的卖官、爵为例,论述了卖官鬻爵所造成的后果。朱绍侯《从(奏谳书)看汉初军功爵制的几个问题》(《简帛研究》第二辑,法律出版社,1996年)研究了以下几个问题:关于爵级与官级的对比关系,认为汉初官重于爵,军功爵制存在着轻滥的情况;汉代沿袭了秦代的以爵减罪、免罪、赎罪政策,但是并不是犯任何罪都可以爵减、免、赎罪;刘邦施行过楚爵制;对《奏谳书》一六案例中的文字解释问题发表了自己的看法。刘敏《承袭与变异:秦汉封爵的原则和作用》(《南开学报》2002年3期)认为秦汉封爵的原则既承袭先秦旧爵,如因功封爵和因亲封爵,同时又有明显差异,总体看封爵原则更加复杂多样,特别是普遍赐爵和买卖占爵,可谓最具时代特色。对君主和国家而言,封爵的作用异于先秦旧爵,周的封爵主要体现的是国家统治形式,而秦的新爵制则主要体现的是统治的具体方法和策略,是在全社会推行的利益交换手段和激励措施。而封爵对个人的好处,则比旧爵更加复杂细微。
2001年张家山247号墓汉简的公布,为学术界研究爵制提供了新的材料,朱绍侯根据《二年律令》展开了一系列有关爵制问题的研究:《西汉初年军功爵制的等级划分——(二年律令)与军功爵制研究之一》(《河南大学学报》2002年5期)认为,汉初军功爵曾划分为侯级爵、卿级爵、大夫级爵和小爵四大等级。侯级爵即第十九级关内侯和二十级彻侯;卿级爵则为第十级左庶长至十八级大庶长的总称:大夫级爵指第五级大夫至第九级五大夫五等;小爵则指一级公士至第四级不更四等。这种划分与刘劭《爵制》中所提到的四个等级基本吻合。《吕后二年赐田宅制度试探——(二年律令)与军功爵制研究之二》(《史学月刊》2002年12期)认为,吕后二年赐田宅的法律条文,是一种按爵位不同等级赐田宅的制度,即名田制。文中还把《二年律令》中的赐田宅制与秦商鞅变法时的以军功赏赐田宅制、刘邦汉五年诏令中的赐田宅制及汉武帝时的军功赏赐制度作了对比,说明《二年律令》中的赐田宅制不是西汉通制,而是吕后当政时为适应其政治需要而制定的具体政策。这一政策培植了一大批军功地主,形成汉初军功地主掌权的局面。《从(二年律令)看与军功爵制有关的三个问题——(二年律令)与军功爵制研究之三》(《河南大学学报》2003年1期)研究了军功爵级与官爵的对比关系、军功爵制与妇女待遇及爵位继承等三个问题,从中可以看出在吕后时期,军功爵制还被人们所重视,具有政治、经济等多方面的作用。
2.对爵制发展演变过程的研究
爵制作为一项制度有其自身的发展演变历程,对这一历程的研究有助于我们从宏观上把握爵制发展脉络。高敏《论商鞅赐爵制度的历史演变》(《文史哲》1978年1期)认为,两汉时期赐爵制度的演变大致经历了四个时期:刘邦时期分两个阶段:起义过程中以赐军功爵为主,统一全国后在全国范围内恢复并推行秦王朝的赐爵制。吕后时期,与前一时期相比,其变化主要表现在赐爵对象不同,主要是赐“民”爵和赐“吏”爵,“民爵”“吏爵”分张;取消军功赐爵;取消按赐爵级数给予田宅和庶子的规定。西汉中后期,文景时,“赐吏爵”暂时终止,“赐民爵”获得发展,并实行了输粟买爵制和徙边赐爵制,同时高、低爵界限上移,区分标志改变。武帝时赐民爵仍是重点,赐吏爵偶尔实行,且出现武功爵。昭宣元成哀平时,赐吏爵显著发展,赐爵对象增加。东汉时期,赐爵制接近尾声,表现为:赐吏爵消失,赐民爵独存;赐民爵的对象以农民为主;明文规定民爵不得过公乘。以上这些变化都是由地主阶级地位的变化而决定的。杨一民《战国秦汉时期爵制和编户民称谓的演变》(《学术月刊》1982年9期)认为西周春秋时期是以宗法血缘关系为基础的爵制。随着生产力的发展,氏族贵族势力走向分化,宗法爵制受到冲击,加之春秋战国之际兼并战争中耕战地位的日趋重要,军功爵制产生,汉初继承秦军功爵制,但随着战争的结束和统一王朝的建立,军功爵制已不适应当时的历史条件,新的爵制即民爵制形成,然而随着赐爵和买爵的盛行,爵制渐滥,并最终被九品官人法所代替。朱绍侯《军功爵制在西汉的变化》(《河南师大学报》1983年1期)认为军功爵制在西汉的变化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民爵、吏爵有了严格界限。改变无功不封的原则。军功封爵界限转严。这种变化反映出西汉军功地主集团的衰落和豪强地主集团的兴起。朱氏此提出了“民爵、吏爵界限森严不可逾越”的观点,杨际平《西汉“民爵、吏爵界限森严不可逾越”说质疑》(《河南大学学报》l984年4期)则认为,秦汉无民爵、吏爵之分。“赐民爵”、“赐吏爵”都是“赐民以爵”、“赐吏以爵”之意,公乘以下之爵既可为“民”之爵,也可为“吏”之爵,公乘以上之爵亦然,从而“民爵、吏爵不可逾越”说与史实不符。对此疑问,朱绍侯《再谈汉代的民爵与吏爵问题——兼答杨际平同志》(《河南大学学报》1984年4期)指出,汉代爵过公乘可以转移、吏爵指对六百石以上官吏所赐爵级,这些都是民爵、吏爵界限森严的例证,并对杨文中的有关问题提出异议。杨际平《再论汉无民爵吏爵之分——答朱绍侯同志》(《厦门大学学报》1985年4期)指出,西汉无“民爵”、“吏爵”之分,并确定“吏”、“民”之含义,汉代的“吏”既指六百石以上吏,也指六百石以下吏,与朱文中的“吏”仅指六百石以上吏的观点不同,并结合简牍和传统文献资料,认为一至八等爵既可赐予吏,也可赐予民,而九等以上的爵也并非专赐给吏。因而汉代“民爵、吏爵界限森严不可逾越”说,不符合历史事实。这种在学术上的互相质疑与商榷,对于提高学术研究水平,促进学术发展,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爵制与官制关系密切,二者互为补充,是秦汉政治制度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因此,官爵关系的问题也是史学界研究对象之一。林剑鸣《秦代官、爵制度变化的奥秘》(《光明日报》1983年5月25日第3版)认为,秦的官、爵制度在统一前后发生了变化。统一前,官、爵授赐皆依军功,官、爵合一,当官为吏,必须有爵;统一后,有爵者不一定为官,为官者不一定有爵。这一变化主要是由于大规模的战争已结束,官爵一致的原则已不适应统一的需求。卜宪群《秦汉官僚制度》第五章“秦汉皇权与官僚制度”第二节《赐爵制与官僚制》(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年)认为,赐爵体现的是以皇权为核心的身份等级秩序,且对早期官僚制的产生和发展起了极大的推动作用。秦代官爵合一的特征在秦统一前后开始发生变化,到西汉时官爵分离的倾向日益明朗化,其特征就是官制决定爵位。到东汉时,二十等爵已不完整,处于分崩离析之中。此外,作者还从皇权因素、官僚制因素、爵制本身的因素三个方面分析了官、爵关系演变的原因。
3.对爵制意义的研究
对爵制意义的研究有助于认识爵制在历史上的地位和作用。李永田《试论汉初赐爵制度的历史进步作用》(《徐州师范学院学报》1979年4期)认为,汉初赐爵制中“复故爵田宅”一举主要是为了安置流民返乡,以便征收赋税,这对于稳定社会、恢复和发展农业具有积极作用。另外赐爵制在扶植军功地主的同时,也发展了个体小农经济。朱绍侯《军功爵制在秦人政治生活中的地位》(《河南师大学报》1980年6期)以七级以下的低爵为例,认为有爵者有“当官为吏、乞庶子”的特权、有“赎罪、减刑免刑”的特权,有“免亲人为奴婢”的特权,有“生活上的优待”等特权。从而认为军功爵制对秦人的政治地位、生活待遇都有实际的影响和作用,秦人对军功爵非常重视。秦国军队战斗力强,政治效率高,与推行军功爵有一定的关系。祝中熹《战国秦汉新爵制的社会基础及历史作用》(《青海社会科学》1989年4期)认为,战国秦汉时期新爵制的社会基础是农村公社瓦解后自耕农阶层的出现,而新爵制的历史作用是加速了地主阶级的成长,促进了封建社会的发展。其表现为:助长了自耕农阶层的分化,提高了地主阶级的地位,强化了初期封建政权。朱绍侯《从(二年律令)看汉初二十级军功爵的价值——(二年律令)与军功爵制研究之四》(《河南大学学报》2003年2期)认为,军功爵制的经济价值包括有爵者可以占有田宅、减免赋税、以爵卖钱;政治价值包括有爵者可享受相应的官级待遇、爵位可以继承、妇女享有与丈夫同等的政治待遇等;军功爵还具有以爵赎人、赎罪等方面的价值,在当时的政治和社会生活中非常重要。
4.有关爵制问题的考证
关于秦汉爵制,由于史书记载较少且不系统,很多问题存疑颇多,学术界的说法也各不相同。胡大贵《商鞅制爵二十级献疑》(《史学集刊》1985年1期)结合《商君书·境内篇》、《史记》、《汉书》等文献,认为“商鞅制爵二十级”之说缺乏证据,并对朱绍侯《军功爵制试探》中的某些观点提出质疑,如客卿、正卿、校、徒、操等都不是爵位。《汉书》所记二十级爵可能是汉代的情况,汉代仅仅承袭了秦的赐爵制度,在内容上则有所损益,商鞅制爵究竟为多少级,还有待于进一步研究。朱绍侯《(奏谳书)新郪信案例爵制释疑》(《史学月刊》2003年12期)认为案例中三次提到新郪信等四人的不同爵位,反映了三个不同时期新郪信等四人的爵位变化情况,并研究了这四个人由楚爵转为汉爵的问题。
三、研究的不足
综上所述,可以看出近年来学术界关于秦汉爵制的研究已经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从研究对象的深度和史料的运用来看,仍存在着很多问题:
1.研究对象不平衡。从目前的研究成果分析,学者们多侧重于对秦爵和西汉爵制的研究,较少涉及战国其他国家的爵制、东汉爵制以及朝代更替期间的爵制;多局限于爵制本身的研究,而对与其有密切联系的制度如官制、皇权、品位、礼制之间的关系关注较少;多注重对秦汉时期的爵制研究,而缺乏对其与先秦爵制、魏晋爵制甚至隋唐爵制之间承启关系的研究。
2.爵制研究需要深化。秦汉爵制与官僚制、皇权、礼制、法制、军事、经济、文化等各个方面都有密切的联系,它们之间有什么关系?当时政府为何要推行赐爵制?它对当时的政治制度甚至整个社会都有什么样的影响和作用?研究爵制对当今社会又有什么借鉴和意义?我认为学术界对这些问题的研究还不够充分深入,应该以更广阔的视野去研究秦汉爵制问题。
3.对史料的关注与发掘不够。相对于其他制度而言,传世典籍对秦汉爵制的记载相对较少。幸运的是,20世纪以来简牍的大量出土在很大程度上弥补了这方面的缺憾。然而较之海外学者,大陆学者在对简牍的充分运用方面相对落后,在对爵制研究的细度与深度上也不及以上两个地区。
以上仅是近年来学术界关于秦汉爵制研究的粗略总结。由于受客观条件及本人能力所限,在相关成果的收集上难免会挂一漏万,有些提法也会失于偏颇,恳请各位专家学者批评指正。
文章来源:中国史研究动态2010年第l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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