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前期江南折租造布的财政意义

  三、唐代江南折租造布的财政考虑

  陈寅恪先生将唐代江南的折租造布视为“国家财政制度史上之一大变革”,我以为亦言过其实。概言之,中国古代之财政制度大致包含四方面的内容:(1)财政收入制度(包括赋役制度等);(2)财政支出制度;(3)财政平衡、财政调度;(4)财政管理制度。唐代江南的折租造布并未引起唐代财政收入制度(包括赋役制度)、财政支出制度与财政管理制度的重大变动。其所关涉者主要是财政调度关系。因此说唐代江南的折租造布只不过是唐代财政制度体系中的财政调度环节上的一个比较重要的局部变化而已。【52】

  财政调度涉及范围极广。《新唐书·食货志》载:“先是扬州租、调以钱,岭南以米,安南以丝,益州以罗、绸、绫、绢供春彩。因诏江南亦以布代租。中书令李林甫以租庸、丁防、和籴、春彩、税草无定法,岁为旨符,遣使一告,费纸五十余万。条目既多,覆问逾年,乃与采访、朝集使议革之,为长行旨,以授朝集使及送旨符使,岁有所支,进画附驿以达,每州不过二纸。”【53】这里所说的岁费纸50 余万的“旨符”与“每州不过二纸”的“长行旨”,相当一部分与财政调度有关。吐鲁番出土的《仪凤三年(678)度支奏抄·四年金部旨符》相当一部分亦与财政调度有关。而各种财政收入的折纳只是整个财政调度计划中习见的一个环节。《仪凤三年(678)度支奏抄·四年金部旨符》残卷提及的折纳就有:如H’第7 行:“诸州调麻,纳两京数内,六分取一分□□(折粟)”;H’第9-11 行:“诸州庸调,折纳米粟者,若当州应须官物给用,约准一年须数,先以庸物支留,然后折□米粟。无米粟处,任取部?□(内?)所?堪久贮之物”;H第4-5行:“诸州庸调,先是布乡兼有丝绵者,有(百姓)情愿输绵绢者听。”【54】其中就有许多庸调折米粟与其他方物的。

  我们还知道,开元二十五年,与唐廷“因诏江南亦以布代租”大体同时,唐玄宗又下诏:“自今已后,关内诸州庸调资课,并宜准时价变粟取米,送至京逐要支用。其路远处不可运送者,宜所在收贮,便充随近军粮。其河南、河北有不通水利,宜折租造绢,以代关中调课。”【55】由此可知,当时的折纳方向,各地区并不相同:关内诸州是庸调资课折粟米,河南、河北不通水利州是折租造绢,通水利州则依旧纳见粮。江南地区主要是折租造布。之所以说“主要是折租造布”,是考虑到开元二十五年以前或以后,江南既有折租造布的,也有纳见粮的。而纳见粮的地区主要是江浙与潇、湘、洞庭等通水利州。【56】关中与江南、河南、河北通水利州的赋税折纳方向恰好相反。这样做的目的是既要充分保证对政府需求的供应,又能尽量减少政府贮藏、运输赋物的成本。

  其时江南之所以要折租造布,还有一个大背景,这就是国家的统一。与南北朝时期不同,唐朝是统一国家,政治中心在关中,政府军队多数也驻扎在北方,因此唐朝政府有必要将在江南征敛的部分(可能是大部分)赋物调往北方,以满足中央政权之需求。现谷使用价值单一,布匹兼有衣着与货币两种功能; 运现谷,损耗大,运输成本高,运布匹,运输成本较低。《通典·漕运》引《禹贡》“百里赋纳总,二百里纳铚,三百里纳秸服,四百里纳粟,五百里米”说后,总结道:“物重而粗者为近赋,物轻而精者为远赋。若数千百里漕运,其费百倍。”【57】“物重而粗者为近赋,物轻而精者为远赋”可以说就是历代赋税折纳与调运的基本原则。这一做法,可以追溯到西汉的“均输”。汉武帝元封元年(前110), 桑弘羊为治粟都尉领大农时,“以诸官各自市,相与争,物故腾跃,而天下赋输或不偿其僦费,乃请置大农部丞数十人,分部主郡国,各往往县置均输盐铁官,令远方各以其物(贵)【异】时商贾所转贩者为赋,而相灌输”。【58】这实际上就是令远方郡县将赋输之物折纳成异时商贾所转贩之货物,然后转运至政府指定地点。这种异时商贾所转贩之货物自然应该是轻货,包括布匹在内。唐前期江南的折租造布与西汉桑弘羊的“令远方各以其物异时商贾所转贩者为赋,而相灌输”的做法有共通之处。如前所述,南朝并无折租为布制度,因此,如果一定要追溯唐代江南折租为布的渊源,那就应该追溯到西汉之均输。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唐前期江南的折租造布,与关内的庸调折租,河南、河北不通水利诸州之折租造绢都是出于政府保证供给,降低财政调度成本的财政需要而采取的具体措施,算不上是国家财政制度史上的大变革。【59】再从时间上看,如果江南的折租造布之制始于武德七年,止于建中元年,就共约实行了150年;如果江南的折租造布之制始于开元二十五年(737),而终于建中元年甚至更早,那么实行江南的折租造布的时间就只有三四十年。因为建中元年两税法取代租庸调制后,江南的两税斛斗都是纳现粮,未再见折纳为布者,所以“其江南诸州租,并回造纳布”即使在唐代,实际上也是不可持续的,并未成为一代制度,更未延续至后世。

  相较之下,建中元年开始实行的两税法,才是唐代国家财政制度的一大变革。“两税法的实行标志着唐后期国家预算新体系的确立。”【60】两税法下,财政收入的主体由以“丁身为本”的租庸调制变为以“资产为宗”的两税;财政管理体例亦由中央的统收统支,变为两税三分。以“资产为宗”的两税法“创立了贯通宋元明清的田赋新体系”,【61】一直延续至明清。

  四、南北朝时期南、北经济状况比较

  陈寅恪先生在论唐代江南折租造布乃南朝旧制时,还谈到“南北朝之经济财政其差异最要之点”,并对南北经济财政状况做了比较。说南北经济财政“最大不同之点”是,北朝政府保有广大国有之土地,有均田之制,“而南朝则无均田之制,其国用注重于关市之税,北朝虽晚期亦征关市之税,然与南朝此税之地位其轻重颇有不同,然则南朝国民经济国家财政较北朝为进步,亦又可知也。魏书陆捌甄琛传(北史肆拾甄琛传同)所云:(于世宗时)上表曰:‘今伪弊相承,仍崇关鄽之税,大魏恢博,唯受谷帛之输。’南北社会经济国家财政之差异要点,甄琛此数语足以尽之矣。”陈先生即从这一角度解释唐前期江南折租造布的缘由,说“唐代之国家财政制度本为北朝系统,而北朝之社会经济较南朝落后,至唐代社会经济之发展渐超越北朝旧日之限度,而达到南朝当时之历程时,则其国家财政制度亦不能不随之以演进。唐代之新财政制度,初视之似为当时政府一二人所特创,实则本为南朝之旧制”。【62】

  这里涉及南北朝时期南北经济发展水平与南北财政制度的比较。陈寅恪显然是从南朝“其国用注重于关市之税”,而北朝并非如此的角度,认定“南朝国民经济国家财政较北朝为进步”。

  笔者以为,魏晋南北朝时期,无论是北方还是南方,中国都是自然经济占主导地位的农业社会。既是农业社会,劳动力(人口)、垦田、农业耕作技术水平就成为我们衡量其经济发展水平的三项重要指标。《通典·食货·历代盛衰户口》载:

  魏武据中原……及平蜀,得户二十八万,口九十四万,带甲将士十万二千,吏四万……当时魏氏唯有户六十六万三千四百二十三,口有四百四十三万二千八百八十一。晋武帝太康元年,平吴,收其图籍,户五十三万,吏三万二千,兵二十三万,男女口二百三十万,后宫五千余人。九州攸同,大抵编户二百四十五万九千八百四十,口千六百一十六万三千八百六十三,此晋之极盛也……(宋)孝武大明八年,户九十万六千八百七十,口四百六十八万五千五百一……至(陈)后主灭亡之时,隋家所收户五十万,口二百万……(后魏)明帝正光以前,时惟全盛,户口之数,比夫晋太康倍而余矣……(北齐)崇化三年……(北齐)崇化三年,为周师所灭。有户三百三万二千五百二十八,口二千万六千八百八十……(后周)按大象中,有户三百五十九万,口九百万九千六百四。【63】

  按《通典》所记:曹魏平蜀时,蜀28 万户,近110 万口,曹魏本身为66 万多户,440 多万口,西晋平吴时,吴53万户,230 万口,则西晋平吴前,魏晋本土的户数虽不及吴、蜀户数之和,但其口数则多于吴、蜀口数之和。若按西晋“九州攸同”时的245 万多户、1610 多万口计,除去平蜀、平吴所得的81万多户、340多万口,及原蜀地、吴地人口的自然增殖,北方的户数、口数都远多于南方。十六国与南北朝时期,南朝宋包括江北的大片土地,户数仍不及百万,口数才460多万,到陈朝,其疆域仅限于江南,其户口亦仅剩50 万户、200 万口,而北方,则始终保持在300多万户、1000 多万口。即使考虑南北户口不实的程度可能有所不同,笔者仍相信,北方的户口要比南方多几倍。

  南北朝时期,南北方的垦田数虽不存,但考虑到其时北方人口倍多于南方,北方开发得早,东汉末垦田数即已达到690 多万顷,【64】北朝时期即使可能有许多土地荒芜,其垦田数应仍较高。

  而“江南开发的深度和广度都还非常有限……宁绍平原的社会经济已相当繁荣,但整个江南腹地的全面开发还有待时日”,“与三吴浙东相比,湘、赣流域等江南腹地还处于待开发的状况”,“长江上游的益州及中游地区的江汉平原,总体上仍呈衰退趋势,江南湘江流域亦未能保持汉代的上升势头,岭南、福建虽有所发展,总体上还相当落后”。【64】如福建地区,孙吴时期,这里仅设建安郡一个郡,辖吴兴、将乐、昭武、建阳、建安、绥成、沙村等7 县。刘宋时期,这里也只有建安、晋安两郡11 县。已开发地区仅限于闽江流域与沿海一带。闽南地区基本上还是蛮荒地带。直到唐开元中,这里才发展至5 州25 县,人口也才有9万余户41 万余口,尚不及同期江北汴州或宋州一州之数。【65】由此估计,南方的垦田数亦当远少于北方。

  至于农业耕作技术,从《齐民要术》相关记载可知,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大田耕作制度有休耕制、复种制、轮作制, 而以轮作制为主。《齐民要术》记载的农具计20 多种,其中包括犁(长辕犁和蔚犁)、锹、锄、铁齿楱、耢、挞、陆轴、耧等,形成成熟的犁、耙、耢(耱)旱土耕作技术体系。而南方水田的耕作却还较粗放。据《齐民要术·水稻》介绍:种水稻:“一亩三升掷”,【66】还是直播稻种方式,尚未出现育秧插秧技术。牛耕亦尚未完全普及。可见南北朝时期,北方的农业水平远比南方进步。

  与此相关,北方的多数手工业部门(包括与国计民生关系最密切,对生产力发展影响最大的冶铁业,与关系时人衣着的纺织业)也比南方先进。《宋书·百官志》追溯卫尉一职的职掌说:“卫尉,一人。丞二人。掌宫门屯兵,秦官也……晋江右掌冶铸,领冶令三十九,户五千三百五十,冶皆在江北,而江南唯有梅根及冶塘二冶,皆属扬州,不属卫尉。卫尉,江左不置,宋世祖孝建元年复置。”【67】《宋书·百官志》上述记载表明:西晋设卫尉掌冶铸,卫尉领设冶令的铁官等39,而此39 冶令皆在江北。江南则仅有梅根与冶塘二冶,皆属扬州,不属卫尉。【68】

  再说冶铁技术,《三国志·魏书·韩暨传》:韩暨“徙监冶谒者。旧时冶作马排,每一熟石用马百匹;更作人排,又费功力;暨乃因长流为水排,计其利益,三倍于前。在职七年,器用充实”。【69】南方也曾有水冶,但不久即废,仍旧用人力鼓风。《太平御览》卷833引《武昌记》:“北济湖本是新兴冶塘湖,元嘉初,发水冶。水冶者,以水排冶。令颜茂以塘数破坏,难为功力,因废水冶,以人鼓排,谓之步冶。湖日因破坏,不复修治,冬月则涸。”【70】可见,无论是冶铁规模,或是冶铁技术水平,都是北方优于南方。

  长江流域的桑蚕丝织起源很早。但不知什么原因,后来南方的丝织业未见大的发展。秦汉时期,南方关于桑蚕的记载很少。魏晋南北朝时期,有关南方桑蚕丝织的资料才又明显多起来。左思《吴都赋》也有“乡贡八蚕之绵”之说,【71】《宋书·孔季恭传》“史臣曰”也有“荆城跨南楚之富,扬部有全吴之沃……丝绵布帛之饶,覆衣天下”之说。【72】说明江浙一带,丝织业发展很快,并达到较高水平。但黄河中下游丝织业发展也很快,《三国志·魏书·杜夔传》载扶风人马均改进织绫机,将旧绫机五十综者五十蹑,六十综者六十蹑,“皆易以十二蹑”。【73】大大简化了织机的结构,提高了效率。而其质量也很好,在南北都生活过的颜之推就说过:“河北妇人织纴、组之事,黼黻、锦绣、罗绮之工,大优于江东也。”【74】说明华北平原丝织业无论在数量上或是质量上都胜过江南。【75】

  再谈商业。论者常据北魏甄琛所说的“今伪弊相承,仍崇关鄽之税,大魏恢博,唯受谷帛之输”,认为北朝关市之税在财政收入中的比重比北朝高,北朝的商业比南朝发达。

  笔者以为,甄琛此论是否符合南北朝的历史真实,还须验证(详见下节)。即使南朝宋齐商税的比重比北朝高,也并不表明南朝的商业整体上就比北朝发达。要比较南北朝商业的发展状况,还得对是时的商业情况做实证考察。

  史书关于魏晋北朝商业活动的记载虽然不多,但从一些零星记载仍可看出,东汉末年起,北方虽屡遭战乱破坏,战乱时期,商品流通领域受到一定限制,城市商业更深受影响。但只要存在着社会分工,商业就会顽强地存在。利之所在,商贾竞趋。商人们甚至会甘冒战火的风险,追求自己的商业利益。而在战乱之后的相对和平时期,商业活动就更加活跃。战乱时,遭受战争破坏最惨烈的当属城市工商业,如十六国、北朝的长安、洛阳都曾变成一片废墟,长安、洛阳的城市工商业都曾被破坏殆尽,但进入相对和平时期后,城市工商业也会逐渐复苏。

  史载曹魏黄初时,“诸典农各部吏民,末作治生,以要利入”。【76】时河南尹治下,更是“其民异方杂居,多豪门大族,商贾胡貊,天下四(方)会,利之所聚,而奸之所生”。【77】

  西晋时期,随着社会经济的逐步恢复与发展,又出现许多“豪人富商,挟轻资,蕴重积,以管其利”的情况,以至于晋武帝要下令“禁游食商贩”。【78】时上自皇帝,下至百官,多经商致富,【79】即如时人江统所言“秦汉以来,风俗转薄,公侯之尊,莫不殖园圃之田,而收市井之利”。历任吏部尚书、尚书令等职的士族大官僚王戎,“性好兴利,广收八方园田水碓,周遍天下。积实聚钱,不知纪极,每自执牙筹,昼夜算计,恒若不足……家有好李,常出货之,恐人得种,恒钻其核”,【79】就是其中的典型例子。官僚们竞相经商致富, 一般商人也不落后,如居近塞下的雁门繁畤人莫含,就“家世货殖,赀累巨万”。【80】

  十六国前秦时期,商业活动亦很活跃,史载其时“关陇清晏,百姓丰乐,自长安至于诸州,皆夹路树槐柳,二十里一亭,四十里一驿,旅行者取给于途,工商贸贩于道”,时“商人赵掇、丁妃、邹瓫等皆家累千金,车服之盛,拟则王侯”。【81】

  时前秦治下的鲜卑诸部,也有许多商人随军活动。如鲜卑独孤部首领刘库仁之妻父公孙眷就是在其女贵宠后成为商人,时辽东胡人安同亦“随眷商贩”,【82】并从而结识拓跋珪,为拓跋珪所重用。前秦苻坚为东晋所败后,刘库仁为慕容文所杀,刘库仁弟眷代摄部,“库仁子显杀眷而代之,乃将谋逆。商人王霸知之,履帝足于众中,帝乃驰还”。【83】说明其时虽仍处战乱状态,鲜卑商人活动仍较活跃。

  拓跋珪建立北魏政权后,商人活动更加活跃。北魏前期,百官无禄,政府机构常以调外费等为资本,交给商人创收营利,以维持百官生计。直至太和八年(484)班禄之后,才“罢诸商人,以简民事”。【84】此后除专卖机构外,政府机构虽不再依靠商人创收营利,但官吏的经商行为却依然“盛行不衰”。【85】如咸阳王禧“田业盐铁遍于远近,臣吏僮隶,相继经营”,北海王详“公私营贩,侵剥远近”,历任刺史、侍中、尚书令等要职的李崇,“性好财货,贩肆聚敛,家资巨万,营求不息。子世哲为相州刺史,亦无清白状,邺洛市鄽,收擅其利,为时论所鄙”。时人袁翻甚至说缘边州郡疆场统戎“皆无防寇御贼之心,唯有通商聚敛之意”。【86】

  民间商业也逐渐发展,史载北魏孝文帝时“河东俗多商贾,罕事农桑,人至有年三十不识耒耜”,【87】其说虽很夸张,但也表明民间商业之盛。洛阳的城市商业也很繁荣。《洛阳伽蓝记》即记:其时“自葱岭已西,至于大秦,百国千城,莫不欢附,商胡贩客,日奔塞下,所谓尽天地之区已。乐中国土风,因而宅者,不可胜数……天下难得之货,咸悉在焉。别立市于乐(洛)水南,号曰四通市,民间谓永桥市。伊、洛之鱼,多于此卖”。“出西阳门外四里,御道南有洛阳大市,周回八里……市东有通商、达货二里。里内之人,尽皆工巧,屠贩为生,资财巨万。有刘宝者,最为富室……舟车所通,足迹所履,莫不商贩焉。是以海内之货,咸萃其庭,产匹铜山,家藏金穴…..市西有退酤、治觞二里。里内之人多酝酒为业。河东人刘白堕善能酿酒…..市北慈孝、奉终二里。里内之人以卖棺椁为业,赁輀车为事……别有准财、金肆二里,富人在焉。凡此十里,多诸工商货殖之民,千金比屋,层楼对出,重门启扇,阁道交通,迭相临望。”【88】说明“北魏洛阳城伊洛水旁乃市场繁盛之区”。【89】北魏孝文帝迁都洛阳后,洛阳商业迅速恢复、发展,渐现东汉昔日盛况。

  孙吴与东晋南朝时期,长江下游商业发展也很快。孙吴永安二年(259)三月,孙休下诏劝课农桑时就指出:“自顷年已来,州郡吏民及诸营兵多违此业,皆浮船长江,贾作上下,良田渐废,见谷日少。”【90】《吴都赋》曾描述建业的繁荣:“水浮陆行,方舟结驷,唱棹转毂,昧旦永日。开市朝而并纳,横阛阓而流溢,混品物而同廛,并都鄙而为一。士女伫眙,商贾骈坒。”【91】《抱朴子·吴失篇》也谈到孙吴秉维之佐,牧民之吏,常“金玉满堂,妓妾溢房,商贩千艘,腐谷万庾,园囿拟上林,馆第僣太极,粱肉余于犬马,积珍陷于帑藏”。【92】《吴都赋》与《抱朴子》 虽然都是文学作品,叙事难免夸张,但亦可见孙吴与东晋南朝时期,长江下游商业的发展。

  东晋南朝官僚经商也非常普遍。如东晋将领刘胤,任江州刺史前后,便“大殖财货,商贩百万”,时值苏峻之乱之后,“朝廷空罄,百官无禄,惟资江州运 漕。而胤商旅继路,以私废公”。【93】而刘宋孝武帝诸皇子亦“皆置邸舍,逐什一之利,为患遍天下”。民间商贩,也很活跃。史载:东晋元兴三年(404)“涛水入石头。是时,贡使商旅,方舟万计,漂败流断,骸胔相望”。【94】这被漂没的“贡使商旅”,当有一部分是民间的普通商人。

  史籍没有留下南北朝时期南北商业比较的史料,【95】也没有留下南北朝时期商业的带有统计意义的资料,但从上述零星资料看,我们认为长江下游水陆交通十分方便,建康又是东晋南朝的政治中心,其商业繁荣的程度或有可能超过北朝的洛阳一带。但从南方、北方这两个大的地区来讲,由于北方的商业,有远较南方发达的农业、手工业为依托,而南方大部地区的农业、手工业仍远较北方落后,还有大片地区尚待开发,因此南方的商业总体上亦未必比北方发达。

  总而言之,“六朝的南方,四百年间,赖自然资源丰富和江河湖泊与海上交通之利,社会相对安定,经济发展的起点低,又得北方劳动力南徙之助,经济发展速度比北方快,然其经济基础薄弱,仅属局部开发成功,还不可轻言其经济发展水平和经济实力超过北方”。【96】

  五、南北朝财政收入构成的大同小异

  秦汉以降,中国古代社会的赋役制度大体经历以下三个阶段:秦汉的田租、口赋、力役制度阶段;魏晋至唐前期的租、调、役制阶段;唐建中以后至前清的两税法阶段。南北朝时期,无论南方还是北方,财政收入都以田租、户调为两大宗。此为南北朝财政收入构成的“大同”之处。其相“异”之处,一是南北朝的租调役的征敛方式与定额多有不同;二是南北朝工商杂税的名目、定额、征敛方式,及其在国家财政收入中的比重,不尽相同。

  论者或据甄琛“今伪弊相承,仍崇关鄽之税,大魏恢博,唯受谷帛之输”之说认为北朝长期不征关市之税,直到其晚期才有关市之税。实际情况并非如此。

  我们知道,两汉时期有市税与关津之征。每年的市租收入估计在1 亿左右,这些市租主要征自北方城市。《汉书·武帝纪》载:太初四年(前101),“徙弘农都尉治武关,税出入者,以给关吏卒食”,【97】就明确提到关税。《九章算术》中也有数道涉及关税的题目。此外,盐、铁等,或征税,或实行专卖。【98】此类税收或专卖制,都有延续性,改朝换代后,如未明令废止,或不再载入新律令,大体上都仍延续,只是其税率与征敛方式有可能变化。如《三国志·文帝纪》延康元年(220)二月条注引《魏书》载《庚戌令》曰:“关津所以通商旅,池苑所以御灾荒也。设禁重税,非所以便民。其除池籞之禁,轻关津之税,皆复什一。”【99】可知,曹魏延康元年轻减之后的关津之税为什税一。泰始元年(265)十二月司马炎代魏时,曾“复天下租赋及关市之税一年”,【100】说是西晋统治者为笼络人心而暂停一年租赋和关津之税。西晋之后的十六国与北朝时期,关津税仍未见废止,应该也是继续征收。【101】后秦的姚兴还曾增关津之税,《晋书·姚兴载记》记:“兴以国用不足,增关津之税,盐竹山木皆有赋焉。群臣咸谏,以为天殖品物以养群生,王者子育万邦,不宜节约以夺其利。兴曰:‘能踰关梁通利于山水者,皆豪富之家。吾损有余以裨不足,有何不可!’乃遂行之。”【102】

  《魏书·高闾传》载:太和十四年,高闾上表曰:“奉癸未诏书,以春夏少雨,忧饥馑之方臻,愍黎元之伤瘁……明察畿甸之民,饥甚者,出灵丘下馆之粟以救其乏,可以安慰孤贫,乐业保土。使幽、定、安、并四州之租,随运以溢其处;开关弛禁,薄赋贱籴,以消其费;清道路,恣其东西,随丰遂食,贫富相赡。可以免度凶年,不为患苦。”【103】从其中“开关弛禁,薄赋贱籴”可知,此前关禁甚严,仍有关市之征。此度为救灾,因而关禁有所放宽,关市之税有所减轻。《魏书·食货志》载:“孝昌二年(526)冬……又税市,入者人一钱,其店舍又为五等,收税有差。”【104】这又是市税的一种新变化。以后这种入市门税和店舍税时兴时废,直至隋代北周。

  关于盐铁专卖,北魏承魏晋之旧,对矿产资源的开发往往实行国家垄断政策,设置各种“冶官”以及州都将,负责管理各地的官营矿冶业。孝文帝南迁洛阳后,更加强了官营矿冶业的经营。这一时期北魏对盐利的管理政策有所反复。孝文帝太和二十年曾“开盐池之禁, 与民共之”。宣武帝于景明四年(503)“诏还收盐池利以入公”。【105】正始三年(506)四月采纳甄琛的建议,又一度罢盐池禁。【106】至神龟年间(518-519)孝明帝又“复置监官以监检”盐利。孝昌三年(527)前后,时值六镇起义之后,薛凤贤反于正平,薛脩义屯聚河东,分据盐池,攻围蒲坂,东西连结,以应萧宝夤。“时有诏废盐池税,稚上表曰:‘盐池天资贿货,密迩京畿,唯须宝而护之,均赡以理。今四境多虞,府藏罄竭。然冀定二州且亡且乱,常调之绢,不复可收。仰惟府库,有出无入,必须经纶,出入相补。略论盐税,一年之中,准绢而言,犹不应减三十万匹也,便是移冀定二州置于畿甸。今若废之,事同再失……臣辄符司监将尉还率所部,依常收税,更听后敕。’”盐池税为此得以不废。时河东等地盐池税每年约准绢三十万匹,数量不可谓不大。北齐、北周依然收盐池税。《魏书·食货志》载:“自迁邺后,于沧、瀛、幽、青四州之境,傍海煮盐。沧州置灶一千四百八十四,瀛州置灶四百五十二,幽州置灶一百八十,青州置灶五百四十六,又于邯郸置灶四,计终岁合收盐二十万九千七百二斛四升。军国所资,得以周赡矣。”【107】由此可知,盐池的税利在北朝财政中亦占有比较重要的地位。仅此一端,即可见甄琛关于北魏“唯受谷帛之输”的说法所言不实。

  再看东晋南朝的关市之税。孙吴与东晋南朝也大都实行盐铁专卖,并征关津之税。凡此,都与北朝大体相近。所不同的是,东晋南朝收契税,《隋书·食货志》载:“晋自过江,凡货卖奴婢马牛田宅,有文券,率钱一万,输估四百入官,卖者三百,买者一百。无文券者,随物所堪,亦百分收四,名为散估。历宋齐梁陈,如此以为常。”【108】北朝买卖奴婢马牛田宅等亦应立契,但始终未见收契税的记载,应该没有收契税。南朝关津之税中有两个名目——桁渡税和牛埭税,亦为北朝所未见。桁即浮桥,牛埭就是用牛力牵挽渡船。桁与牛埭都是为方便交通而设,为此向过往商旅收取一定费用,也是为了补偿建筑成本与管理成本。后来这两种“费”都演变为固定的税。南朝关津之税常采用包税制,为争夺这一肥缺,常出现“前人增估求侠,后人加税请代”局面。《南齐书·陆慧晓附顾宪之传》即载,永明六年后,顾宪之为随王东中郎长史、行会稽郡事。时西陵戍主杜元懿启:“吴兴无秋,会稽丰登,商旅往来,倍多常岁。西陵牛埭税,官格日三千五百,元懿如即所见,日可一倍,盈缩相兼,略计年长百万。浦阳南北津及柳浦四埭,乞为官领摄,一年格外长四百许万。西陵戍前检税,无妨戍事,余三埭自举腹心。”【109】可知会稽郡西陵埭的原额是每日3500 文,一年约100 万,西陵戍主杜元懿请求承包西陵埭,愿每年再增税100 万,浦阳南津、浦阳北津、柳浦等三埭的原额大约也是各100 万,杜元懿愿各再增100 万文。杜元懿的请求,后因顾宪之的反对而作罢。这种包税制亦为北朝所未见。

  因为魏晋南北朝各政权中,东晋南朝政权财政状况最差,又因为南朝户口、垦田皆远不及北朝,所以南朝租调之入当远不及北朝,而南朝关市之税等又常有“市税繁苦”、“州郡估税,所在市调,多有烦刻”、【110】“市税重滥”、【111】“关市僦税,事施一时,而奸吏舞文,妄兴威福”、【112】“顷市司驱扇,租估过刻,吹毛求瑕,廉察相继,被以小罪,责以重备”【113】之说,因此,南朝关市之税在其整个财政收入中所占的比重可能会高于北朝。但即使如此,其关市之税在整个财政收入中,也仍只占较小的份额。

  既然如此,甄琛为什么对北魏包括盐利在内的关市之税视而不见,又无视南朝宋、齐财政收入的大宗也是田租、户调这一事实,说“今伪弊相承,仍崇关鄽之税,大魏恢博,唯受谷帛之输”呢?要了解个中原因,就要考察甄琛所论的意图与其所持的策略。我们知道,甄琛上表的目的是要求弛盐禁。甄琛上表的开头部分就提到“军国之资,取给百姓。天子亦何患乎贫,而苟禁一池也”,继之说“今伪弊相承,仍崇关鄽之税;大魏恢博,唯受谷帛之输。是使远方闻者,罔不歌德……魏之简税,惠实远矣”,最后又落到“依《周礼》置川衡之法”,“弛兹盐禁”。甄琛建言的策略是,除谈《周礼》王者之道外,给本朝戴上“大魏恢博,唯受谷帛之输。是使远方闻者,罔不歌德……魏之简税,惠实远矣”的高帽,又将注重关鄽之税说成是敌国的弊政,企图以此堵住反对者的嘴。

  甄琛这一论辩策略果然奏效,表上之后,宣武帝表示赞成,并裁示“民利在斯,深如所陈。付八座议可否以闻”。宣武帝既已明确表态支持甄琛,而包括盐利在内的关鄽之税又被说成是敌国的弊政,使反对弛盐禁的录尚书、彭城王元勰与兼尚书邢峦等不便直接反对弛盐禁,只好表示“琛之所列,富乎有言,首尾大备,或无可贬”,先承认甄琛的建议不无道理。然后再来一个“但书”,说甄琛的建议“但恐坐谈则理高,行之则事阙,是用迟回,未谓为可”。甄琛的上表,离开盐池是否弛禁这一主题,将“仍崇关鄽之税”说成是敌国的弊政。而元勰、邢峦等的反对建议也很耐人寻味,他们委婉地表示甄琛的建议行不通后,似乎也偏离是否弛盐禁这一主题,大谈“古之善为治者”,如何“升降称时”以救世,又说“自大道既往”之后,又有人“恒恐财不赒国, 泽不厚民。故多方以达其情,立法以行其志。至乃取货山川,轻在民之贡;立税关市,裨十一之储”。接着,又极力为这些政策辩护,说“收此与彼,非利己也;回彼就此,非为身也。所谓集天地之产,惠天地之民,藉造物之富,赈造物之贫。彻商贾给戎战,赋四民赡军国,取乎用乎,各有义已。禁此渊池,不专大官之御,敛此匹帛,岂为后宫之资。既润不在己,彼我理一,犹积而散之。将焉所吝?且税之本意,事有可求,固以希济生民,非为富贿藏货。不尔者,昔之君子何为然哉?”元勰、邢峦在这里虽然没有明确说出本朝仍有关市之税,但从长篇说词的字里行间,特别是将“彻商贾给戎战”与“禁此渊池”相提并论时,却已透露出当时仍有关市之税。倘非如此,元勰、邢峦等又何必为100 多年前前朝“取货山川”、“立税关市,裨十一之储”、“彻商贾给戎战,赋四民赡军国”的政策极力辩护?【114】

  明乎此,我们就不会为甄琛上表所蔽,误以为是时北魏没有关鄽之税,“唯受谷帛之输”,而南朝宋齐则与此相反。

作者:杨际平,厦门大学历史系教授。厦门 3610052

注释:

【1】《通典》卷6《食货·赋税下》,北京:中华书局,1984年,第33 页中栏。
【2】《新唐书》卷51《食货志》,北京:中华书局,1984年,第1339 页。
【3】《唐律疏议》卷13《户婚律》,北京:中华书局,1983年,第252 页。
【4】李林甫:《唐六典》卷3《尚书户部》,“户部郎中员外郎”条,陈仲夫点校,北京:中华书局,1992年,第76 页。
【5】陈寅恪:《隋唐制度渊源略论稿》七《财政》,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2年,第155 页。
【6】李锦绣:《唐赋役令复原研究》,《天一阁藏明钞本天圣令校证附唐令复原研究》,北京:中华书局,2006 年,第459 页。
【7】因为《唐会要》卷83《租税上》(北京:中华书局,1955年,第1531 页),《旧唐书》卷48《食货志》(北京:中华书局,1975年,第2088页),《册府元龟》卷487《邦计部·赋税》、卷504《邦计部·丝帛》(北京:中华书局,1960年影印本,第5828 页下栏、第6056 页上栏)所记皆系年于武德七年,故疑今本《通典》所记的“准武德二年之制”,乃“准武德七年之制”形近而误。
【8】编号Ast.ix.2b 011,参见王炳华:《吐鲁番出土唐代庸调布研究》,《文物》1981年第1期。
【9】吐鲁番阿斯塔那194号墓亦出土一端租布,题“均州□乡□租丁杜相国布一端”。(转引自王炳华:《吐鲁番出土唐代庸调布研究》,《文物》1981年第1期)因同出文书有开元七年张行纶墓志,故推测该租布也应是开元七年以前之物。
【10】编号32TAM230:46/2(a),文书原题《唐仪凤三年(公元六七八年)中书门下支配诸州庸调及折造杂练色数处分事条启》。(《吐鲁番文出土文书》第8册,北京:文物出版社,1987年,第139-140页)此处录文据大津透《唐律令国家预算——仪凤三年度支奏抄·四年金部旨符试释》,苏哲译,《敦煌研究》1997 年第3期。《吐鲁番文出土文书》第8册原录文于第1、7、9、12行皆有符号“-”,表示转入另一件事,类似于今天的另起一段。因为该符号对于分段落很重要,故予保留。
【11】《旧唐书》卷5《高宗纪》,第95 页。
【12】陈子昂:《上军国机要事》,《全唐文》卷211,北京:中华书局,1983年,第2136页上栏。
【13】张泽咸曾指出:“史书记载唐前期江南租米北运不下一、二十处,说明开元末年以前江南的正租并非都已折布交纳。”(张泽咸:《唐五代赋役史草》,北京:中华书局,1986 年,第16 页)
【14】《新唐书》卷50《刑法志》,第2150页。
【15】《通典》卷23《职官五·尚书户部·度支》,第136 页下栏。
【16】《新唐书》卷50《刑法志》,第2150 页。
【17】《旧唐书》卷49《食货下》,第2115-2116 页。
【18】《旧唐书》卷98《裴耀卿传》载开元二十一年(733)裴耀卿建议于沿流相次置仓时就提到“江南租船候水始进,吴人不便河漕,由是所在停留,日月既淹,遂生隐盗”。(第3080-3081页)
【19】开元二十五年以后萧炅代裴耀卿任江淮、河南转运都使。至天宝三载,韦坚又代萧炅为天下转运使,都仍带有江淮租庸转运使的头衔。《旧唐书》卷48《食货志》载:开元末天宝初“又有韦坚,规宇文融、杨慎矜之迹,乃请于江淮转运租米,取州县义仓粟,转市轻货,差富户押舡,若迟留损坏,皆征舡户。关中漕渠,凿广运潭以挽山东之粟,岁四百万石。帝以为能,又至贵盛”。(第2086页)由此推测,萧炅、韦坚任江淮租庸转运使时,尽管漕运重点是运山东租粟,但江南租米的漕运未必完全停止。
【20】《通典》卷6《食货·赋税下》,第34页上栏、第33页下栏、第34页上栏。
【21】《新唐书》卷149《第五琦传》,第4801页。
【22】《旧唐书》卷123《刘晏传》,第3512页;卷49《食货志》,第2118页。
【23】《旧唐书》卷130《崔造传》,第3626页。
【24】陈寅恪:《隋唐制度渊源略论稿》七《财政》,第155页。
【25】《晋书》卷26《食货志》,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第92页。
【26】每丁租五石, 而不是每人租五石, 此说见郑学檬主编: 5 中国赋役制度史6 , 厦门: 厦门大学出版社,1994 年, 第105 页。
【27】《隋书》卷24《食货志》,北京:中华书局,1973年,第674页。
【28】其“禄米二石”一项,可视为丁租的附加。这项附加开始于何时,现已难确知。
【29】《晋书》卷26《食货志》,第790 页。
【30】《宋书》卷6《孝武帝纪》,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第129页。
【31】《梁书》卷53《良吏传序》,北京:中华书局,1973年,第765 页。
【32】“计丁为布”后的课调额,《隋书》卷24《食货志》记:“其课,丁男调布绢各二丈,丝三两,绵八两,禄绢八尺,禄绵三两二分……丁女并半之。“(第674页)
【33】分见《宋书》卷3《武帝纪》,第55页;卷5《文帝纪》,第76、97页;卷6《孝武帝纪》,第112、131页;卷10《顺帝纪》,第197页;卷15《礼志》,第380页;卷65《道产附弟道锡传》,第1720页;卷91《孝义传》,第2243页。
【34】分见《南齐书》卷2《高帝纪》,北京:中华书局,1972年,第35、38页;卷6《明帝纪》,第91页;卷16《百官志·尚书台》,第321页。
【35】时部分蠲免田租或户调,常记为减某地某年“税布之半”,或减某年某地“田租之半”。
【36】陈明光即指出:“由于宋、齐立国的经济基础依然是以‘男耕女织’为生产方式的小农经济,所以田租、户调仍然是主要的财政来源,即时称为‘租、布’的两大类实物收入。”(陈明光:《六朝财政史》,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7年,第146页)
【37】《南齐书》卷3《武帝纪》记南齐永明五年(487)九月丙午诏:“京师及四方出钱亿万,籴米谷丝绵之属,其和价以优黔首。”(第54页)《册府元龟》卷502《邦计部·平籴·常平平籴》记此诏之实施情况曰:“南齐永明中,天下米谷布帛贱,武帝欲置常平仓市积为储。六年,下诏兼尚书右丞李珪之等参议,出上库钱五千万于京师市米,买丝、绵、绫、绢、布;扬州出钱千九百一十万,南徐州三百万,各于郡所市籴;南豫州二百万,市丝、绵、绫、绢、布、米、菽、麦;江州五百万,市米、胡麻;荆州五百万,郢州三百万,皆市绢、绵、布、米、大小豆、大麦、胡麻, 荆州米兼粳粟;湖州二百万,市米、布、蜡;司州二百五十万,西豫州二百五十万,南兖州二百五十万,雍州五百万,皆市绢、绵、布、米;南兖州兼大麦、大豆,使台传并于所在市易。”(第6018-6019页)说明永明五年、六年,政府正通过设常平仓,购进大量的米谷与布帛。时南齐既以大量的库钱市买米谷布帛,就不可能将其全部的租米都折成布帛与钱。
【38】《南齐书》卷16《百官志·尚书台》,第482-483页。
【39】《南齐书》卷40《竟陵文宣王子良传》,第696页。
【40】《宋书》卷82《周朗传》记周朗上书谏诤时说:“取税之法,宜计人为输,不应以赀……乃令桑长一尺,围以为价,田进一亩,度以为钱,屋不得瓦,皆责赀实。民以此,树不敢种,土畏妄垦,栋焚榱露,不敢加泥。”也证明“围桑品屋”正是计赀的基本环节。(第2094页)而计赀也正是为九品混通而定“调”服务的。
【41】《南齐书》卷3《武帝纪》,第52页。
【42】但《南齐书》卷3《武帝纪》所说的“三分二取见布,一分取钱”应是“二分取钱,一分取见布”之误。如萧子良所说,当时布的市场价较低,布折钱的估价仍很高。所以,纳见布的比例越低,布折钱的比例越高,对百姓就越不利。如果永明四年规定的纳见布的比例是“三分二取见布”,那就高于通常的“钱帛相半”,就较有利于百姓。若此,主张减轻百姓负担的萧子良,就不会表示反对。由此可知,永明四年规定的纳见布的比例是“二分取钱,一分取见布”,纳见布的比例低于通常的“钱帛相半”,所以才招致萧子良的反对。
【43】郑学檬即指出:《南齐书·武帝纪》所说的“户租”应为“户调”之误(郑学檬主编:《中国赋役制度史》,第89页);何德章《中国经济通史》第3卷亦认为《南齐书·武帝纪》所说的“户租”“实为户调”。(长沙:湖南人民出版社,2002年,第371页)
【44】《宋书》卷5《文帝纪》,第87页;卷6《孝武帝纪》,第127页;卷9《后废帝纪》,第185页;卷95《索虏传》,第2327、2353页。
【45】《南齐书》卷6《明帝纪》,第87页。
【46】《南史》卷72《文学·何思澄传》,北京:中华书局,1975年,第1782页。
【47】《梁书》卷19《刘坦传》,第301页。
【48】《陈书》卷29《宗元饶传》,北京:中华书局,1972年,第386页;卷5《宣帝纪》,第87、98页。
【49】《宋书》卷6《孝武帝纪》,第134页。
【50】《宋书》卷56《孙琳之传》载:桓玄时议欲废钱用谷帛,孙琳之又曰:“昔事故饥荒,米谷绵绢皆贵,其后米价登复,而绢于今一倍。绵绢既贵,蚕业者滋,虽懃厉兼倍,而贵犹不息。愚谓致此,良有其由。昔事故之前,军器正用铠而已,至于袍袄裲裆,必俟战阵,实在库藏,永无损毁。今仪从直卫及邀罗使命,有防卫送迎,悉用袍袄之属,非唯一府,众军皆然。绵帛易败,势不支久。又昼以御寒,夜以寝卧,曾未周年,便自败裂。每丝绵新登,易折租以市,又诸府竞收,勋有千万,积贵不已,实由于斯,私服为之难贵,官库为之空尽。愚谓若侍卫所须,固不可废,其余则依旧用铠。小小使命送迎之属,止宜给仗,不烦铠袄。用之既简,则其价自降。”(第1562页)这里说的是政府各部门以租市丝绵,属政府采购范畴,而非民户市丝绵当租。
【51】南朝梁、陈,丁租都是纳现粮,史学界对此已有共识,迄今未见对此持有异议者。
【52】或即因此,《旧唐书》完全不提江南折租造布事,《新唐书》也只是在《食货志》中仅“因诏江南亦以布代租”一笔带过。其在两《唐书》中的地位,还远不及开元二十五年开始实行的关内以庸调折租,河南、河北不通水利诸州之折租造绢。
【53】《新唐书》卷51《食货志》,第1345-1346 页。
【54】参见大津透:《唐律令国家预算——仪凤三年度支奏抄·四年金部旨符试释》,苏哲译,《敦煌研究》1997年第3期。
【55】《旧唐书》卷48《食货志》,第2090——2091页。
【56】《通典》卷6《食货·赋税下》记各地输租的时限:“诸租,准州土收获早晚,斟量路程崄易远近,次第分配。本州收获讫发遣,十一月起输,正月三十日内纳毕。若江南诸州从水路运送,冬月水浅,上埭艰难者,四月以后运送,五月三十日内纳了。其输本州者,十二月三十日内纳毕。若无粟之乡,输稻麦,随熟即输,不拘此限。”(第33页下栏)杜佑的自注似乎也透露,江南诸州租纳见粮的走水路。也就是说,江南不通水利州,都折租造布,通水利州,有的仍是纳见粮。
【57】《通典》卷10《漕运》,第55页上栏。
【58】《史记》卷30《平准书》,北京:中华书局,1959年,第1441页。其中“贵”字已据《汉书》卷24下《食货志》校改为“异”。“各往往县置均输盐铁官”,其中“县”字疑衍。
【59】宁可亦指出:“把回造纳布之制看成当时‘国家财政制度上之一大变革’,视之为唐朝中央财政制度由所谓北朝系统转变为‘南朝化’的重要证据,其实并没有充分根据。倒不如把它看成当时适应各地经济发展特点与封建国家财政需要的各种折纳措施影响较大的一种,可能更为平实妥善,也更近于历史的真相些。”(宁可:《〈3隋唐制度渊源略论稿〉中唐代中央财政制度“江南地方化”问题》,原载《光明日报》1959年1月22日,第3版“史学”,后收入《宁可史学论集》,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 年)
【60】陈明光:《唐代财政史新编》,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1年,第202-203页。
【61】郑学檬主编:《简明中国经济通史》,北京:人民出版社,2005年,第175页。
【62】陈寅恪:《隋唐制度渊源略论稿》七《财政》,第144-145页。
【63】《通典》卷7《食货·历代盛衰户口》,第39页下栏。
【64】《后汉书志》卷23《郡国五》注引“伏无忌记”,《后汉书》,北京:中华书局,1965年,第3534页。
【65】何德章:《中国经济通史》第3卷,第8、71、89页。
【66】据《新唐书》卷38-41《地理志》,时汴州为109876户、577507口;宋州为124268户、8097041口。(第1064-1066页)
【67】贾思勰:《齐民要术》卷2《水稻》,石声汉校释:《齐民要术今释》,北京:中华书局,2009年,第159页。
【68】《宋书》卷39《百官志》,第1230页。
【69】《晋书》卷15《地理志下·武昌郡》条下记:武昌郡辖7县,其中鄂县“有新兴、马头铁官”。(第458页)《太平御览》卷833《资产部·冶锻》引《武昌记》谓“北济湖本是新兴冶塘湖”(北京:中华书局,1960年,第3717页上栏),据此,新兴、马头二铁官可能即是《宋书·百官志》所说的“冶塘冶”。梅根冶在萧梁的南陵郡。西晋时,冶塘、梅根二冶可能规模还不大,尚未置冶令,所以《宋书·百官志》未将它列入卫尉所辖39冶令之行列。
【70】《三国志》卷24《魏书·韩暨传》,北京:中华书局,1959年,第677页。
【71】《太平御览》卷833《资产部·冶锻》引《武昌记》,第3717页。
【72】左思:《吴都赋》,《昭明文选》卷5,《中国文学宝库》第1辑,北京:中国文学出版社,2000年,第44页。据《齐民要术》卷5《种桑柘》引《永嘉记》可知,所谓“八蚕”、“八辈蚕”,不是指蚕妇一年连续养八次蚕,或蚕一年可连续孵化八代,而是说永嘉(今浙江温州)育有成茧时间前后不一的8个品种的蚕。(第406页)
【73】《宋书》卷54《孔季恭传》“史臣曰”,第1540页。
【74】《三国志》卷29《魏书·杜夔传》,第808页。
【75】《颜氏家训》卷1 《治家篇》,王利器:《颜氏家训集解》,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0年,第62页。
【76】北魏太和八年租调制规定, 司、冀等十九州输绢帛。而其时江南的户调除折钱外,多数还是输布。
【77】《三国志》卷12《魏书·司马芝传》,第388页。
【78】《三国志》卷11《魏书·傅嘏传》注引“《傅子》曰”,第624页。其中的“天下四会”,疑为“天下方会”之误。
【79】《晋书》卷38《食货志》,第786页;卷3《武帝纪》,第58页。
【80】朱和平:《魏晋南北朝商品经济与封建经济体制研究》,呼和浩特:内蒙古人民出版社,1998年,第55页。
【81】《晋书》卷56《江统传》,第1537页;卷43《王戎传》,第1234页。
【82】《魏书》卷23《莫含传》,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第603页。西晋八王之乱时,莫含只是普通商人,后被并州刺史刘琨辟为从事,并从而为鲜卑首领猗卢所重用,始为闻人。
【83】《晋书》卷111《苻坚载记》,第2888页。
【84】《魏书》卷30《安同传》,第712页。
【85】《魏书》卷2《太祖纪》,第20页。文中所说的“帝”,指的是拓跋珪。实际上当时拓跋珪尚未复国。
【86】《魏书》卷7上《高祖纪》,第153页。
【87】朱和平:《魏晋南北朝商品经济与封建经济体制研究》,第155页。
【88】《魏书》卷21《咸阳王禧、北海王详等传》,第537、561页;卷66《李崇传》,第1473页;卷69《袁翻传》,第1539页。
【89】《北史》卷15《魏诸宗室传》,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第573页。
【90】《洛阳伽蓝记》卷3、卷4,范祥雍:《洛阳伽蓝记校注》,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58年,第161、202-205页。
【91】陈寅恪:《隋唐制度渊源略论稿》二《礼仪》“附:都城建筑”,第67页。
【92】《三国志》卷48《吴书·孙休传》,第1158页。
【93】左思:《吴都赋》,《昭明文选》卷5,第45页。
【94】葛洪:《抱朴子外篇》卷34,《抱朴子内外篇》,上海:上海书店,1989年,第790页。
【95】《晋书》卷81《刘胤传》,第2114页。
【96】《宋书》卷33《五行志》,第956页;卷82《沈怀文传》,第2104页。
【98】《隋书》卷31《地理志》载:“扬州于禹贡为淮海之地……丹阳旧京所在,人物本盛,小人率多商贩,君子资于官禄,市廛列肆,埒于二京。”(第887页)这里所说的情况,应包括南朝在内。《隋书》卷31《地理志》对南北城市商业虽有所比较,但用词比较抽象,只是说丹阳的商业之盛同于长安、洛阳。
【99】郑学檬:《中国古代经济重心南移和唐宋江南经济研究》,长沙:岳麓书社,2003年,第6页。
【100】《汉书》卷6《武帝纪》,北京:中华书局,1962年,第202页。
【101】杨际平:《中国财政通史》第3卷第10章“秦汉财政收入(下)”第1节“各种工商税”,长沙:湖南人民出版社,即将出版。
【102】《三国志》卷2《文帝纪》,第58页。
【103】《晋书》卷3《武帝纪》,第51页。
【104】《魏书》卷99《卢水胡沮渠蒙逊传》:北魏讨伐沮渠牧健时,曾责其“知朝廷志在怀远,固违圣略,切税商胡,以断行旅”。(第2207页)吐鲁番出土文书显示高昌国时亦有名叫“称价钱”的商税。凡此都说明十六国时期,商税的征收是很普遍的。
【105】《晋书》卷118《姚兴载记》,第2994页。
【106】《魏书》卷54《高闾传》,第1206页。
【107】《魏书》卷110《食货志》,第2801页。
【108】《魏书》卷7下《高祖纪》,第180页;卷8《世宗宣武帝纪》,第196页。
【109】时罢盐禁并未波及关市之税。相州刺史李世哲,“邺洛市鄽,收擅其利”(《魏书》卷66《李崇传》,第1473页),即足以为证。
【110】《魏书》卷110《食货志》,第2862页;卷25《长孙道生附长孙稚传》,第648页;卷110《食货志》,第2863页。
【111】《隋书》卷24《食货志》,第689页。
【112】《南齐书》卷40《武十七王·竟陵文宣王子良传》,第697页;卷46《陆慧晓附顾宪之传》,第807页。
【113】《宋书》卷2《武帝纪下》,第54页;卷5《文帝纪》,第87页。
【114】《南齐书》卷22《豫章文献王传》,第407页。
【115】《宋书》卷6《孝武帝纪》,第142页。
【116】《南齐书》卷40《竟陵文宣王子良传》,第698页。
【117】自386年拓跋珪复国至北魏正始三年(506)甄琛表请弛盐禁计120多年,如果从338年什翼犍建代国算起,则有170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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