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环境史中的儒家生态意识

  

  【核心提示】当前,对儒家生态意识在中国古代环境保护实践中的作用,学界认识不一。本文分别从儒家生态意识和古代生态保护诏令的颁布、生态保护法律的颁行、生态职官的设置等方面,对此做出回答。

  儒学蕴涵着异乎寻常的生态意识,中国历史上有环境保护之实,为广大学者所认可。然而,对儒家生态意识在中国古代环境保护实践中的作用,学界认识不一。下面分别从儒家生态意识和古代生态保护诏令的颁布、生态保护法律的颁行、生态职官的设置等方面,对此做出回答。

  儒家生态意识与生态保护诏令的颁布

  古代帝王保护生态资源作用的诏令,多是在儒家生态保护主张的影响下颁布的。据《宋史》记载,真宗曾下诏:“火田之禁,著在《礼经》,山林之间,合顺时令。其或昆虫未蛰,草木犹蕃,辄纵燎原,则伤生类……”清初《御选古文渊鉴》在注该诏中的“火田之禁,著在《礼经》”之《礼经》时,分别引用了东汉郑玄注《周礼》“火弊”之“火弊,火止也。春田主用火,因焚莱除陈草”和《礼记》“昆虫未蛰,不以火田”,说明真宗这一保护昆虫等生物资源的诏令,就是在儒家生态意识的直接支配下做出的。另《宋史》所载高宗绍兴二十年二月颁布的“禁民春月捕鸟兽”诏令,也是受《礼记·月令》孟春“毋覆巢,毋杀”影响的产物。

  《大清会典则例》载称,乾隆于七年诏云:“《周礼·太宰》‘以九职任万民’……不独以农事为先务……故因地之利,任圃以树事,任牧以畜事,任衡以山事,任虞以泽事……如果园圃、虞衡、薮牧之职以次修举,于民生日用,不无禆益。国家承平日久,生齿日繁,凡资生养赡之源,不可不为急讲……督抚大吏身任地方,所当因地制宜,及时经理……俾地无遗利,民无余力……至于竭泽焚林并山泽树畜一切侵盗等事,应行禁饬。”诏令反映两个问题:其一,清初因人口增长甚巨,国家人口压力较大,朝廷于是颁诏要求地方官员提高土地利用率。其二,《周礼》中的山衡等官,主要职责与作用是管理和保护山泽资源。乾隆引《周礼》虞衡之职,虽然重点在于利用自然资源,但他同时又要求各督抚大吏“应行禁饬”地方“竭泽焚林并山泽树畜一切侵盗等事”,具有保护生态资源的意义。

  至于执行情况,可以20世纪90年代初敦煌考古发现的西汉平帝元始五年《四时月令诏条》(以下简称《诏条》)为例来说明。《诏条》内容和《礼记·月令》所载基本一致,也就是说,儒家典籍《礼记》中有关生态保护的记载,在西汉末年被汉廷作为与法律具有同等效力的诏令在全国推行。且《诏条》到达西北后,被地方官员书写在交通要道——悬泉置的泥墙上加以宣传,无疑有助于《诏条》影响的扩大及其贯彻执行;同时,朝廷专派和中(仲)为使者,督察《诏条》在敦煌一带的下达、执行情况。试想,上述生态保护诏令在敦煌都能得到如此认真、严肃的对待,那么在汉廷控制力较强的内地郡县,地方官员和民众对有关生态保护诏令的态度当自不待言。

  儒家生态意识与生态保护法律的颁行

  传统中国虽然没有今天意义上的环境保护法,但古代以立法的形式加强自然资源的保护,却有着悠久的历史。在古代生态保护法律产生、发展过程中,儒学对之产生了不可小觑的影响。

  第一,儒家“天人合一”思想对古代立法影响较为突出。有学者以《周易》为对象,考察了儒家“天人合一”哲学对古代法律的影响。儒家“天人合一”观具有整体、系统思维的特征,认为天、地、人合为一体,彼此相关,密不可分。受其影响,人们认为法律作为人类社会现象的一种,也不能脱离天地万物而单独从人类本身考察,法律既要调整人际关系,更要把天地万物一并纳入法律调整的范围,处理好人与自然万物的关系。在利用天地万物方面,人类要“节以制度”,合理保护自然资源。

  第二,儒家生态保护主张被直接写入有关生态保护法律中,成为法律条文的一部分。其中最典型者,就是把《礼记》中的“时禁”等内容,形成律典文字。如秦律《田律》“春二月,毋敢伐材木山林”和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年律令》中的“春夏毋敢伐材木山林……燔草为灰”的规定,就是《礼记》孟春“禁止伐木”、仲春“安萌芽,毋焚山林”、仲夏“令民毋烧灰”的内容;唐、明时期,不仅把儒家有关生态保护的主张写进律典,而且还进一步细化。如《唐律》“非时烧田野”条规定:“诸失火及非时烧田野者,笞五十。”长孙无忌等疏:“‘失火’,谓失火有所烧,及不依令文节制而非时烧田野者,笞五十……注云‘非时,谓二月一日以后、十月三十日以前。若乡土异宜者,依乡法’,谓北地霜早,南土晚寒……各须收获总了,放火时节不可一准令文,故云各‘依乡法’。”据此而知,其中“非时烧田野”就是《礼记·月令》的“时禁”之属;同时,律条中还有“非时……依乡法”注文,是对《月令》规定的进一步发展。因为《月令》中的内容,是就黄河中下游地区的情况而言的。到了唐代,由于国家版图扩展,区域节令早晚差别较大,法律对依时而定的“烧田”规定不能过于整齐划一,而具体执行者也不可死板,于是就有了“依乡法”的解释。

  第三,受儒家礼仪文化的影响,传统生态法律中具有浓郁的“礼”性。对此,有研究者指出,中国古代法律“以礼入律”、“礼刑合一”,礼就是法。受此影响,中国古代生态法律对环境的保护与“礼”紧密关联,以“礼”为标准,划分重点保护环境,凡是在“礼”中居于重要位置的环境,都受到了法律的特别保护。

  儒家生态意识与生态职官的设置

  中国历史时期各类生态职官的设置,与儒家典籍《周礼》有很大的联系。《周礼》是儒家十三经之一,据其记载而设置的生态职官,可以视作儒学影响的产物。

  虞衡是《周礼》记载的职官,受其影响,虞衡一职长期存在,并执行其生态管理的职能。《通典》在记虞部郎中职守时注云:“虞部,盖古虞人之遗职……后魏、北齐虞曹掌地图、山川、近远园囿、田猎、杂味等,并属虞部尚书。后周有虞部下大夫一人,掌山泽草木鸟兽而阜蕃之……天宝十一年又改虞部为司虞……掌京城街巷种植、山泽、苑囿、草木、薪炭供须、田猎等事。”可见,除秦汉外,从曹魏到隋唐,《周礼》虞衡一职始终存焉,其职责都主要为执掌地图、山川、远近园囿、田猎等事;据《宋史》,宋代工部掌天下“山泽、苑囿、河渠之政”。所属部门有三,虞部为其一,虞部郎中、员外郎“掌山泽、苑囿、场冶之事,辨其地产而为之厉禁”。明朱元璋于洪武六年在工部下设置虞部,二十九年改虞部为虞衡。《明史·职官志一》:“虞衡典山泽采捕、陶冶之事……岁下诸司采捕……皆以其时。冬春之交,罝罛不施川泽;春夏之交,毒药不施原野。苗盛禁蹂躏,谷登禁焚燎。若害兽,听为陷穽获之,赏有差……凡山场、园林之利,听民取而薄征之。”和此前历史阶段相比,明代虞衡的职责范围有所扩大,但对虞衡在自然资源“时用”、“时禁”方面的责任,也做出了较以往愈为明确的规定。

  综而言之,儒家生态意识在历史时期的环境保护实践中,确实发挥了积极的作用,而不是像有些学者所说的那样——只是停留在儒家典籍的记载而表面上“似乎落到了实处”。以往论者之所以得出这样的认识,因为他们只注意到了《礼记》等典籍儒家关于生态保护行为规范的记载,而没有关注到如“二十四史”等文献中大量有关生态保护制度、法律等记录。事实上,历史上的绝大多数统治者都比较重视生态资源的保护,各王朝诸君主为此多有降旨,且频频援用儒家之语。若承认这些关于生态资源利用、保护的诏书在生态资源的保护方面确实起到了一定的作用,那么,就不能否定儒家生态意识在环境保护中的实际作用。因此,也就不能轻言儒家生态意识在实质上“无补于环境状况”。

  (作者单位:上海交通大学历史系)

文章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

附:儒家思想蕴涵生态文明智慧

(记者)郝欣

  中国社会科学在线讯(记者郝欣)12月2—3日,由中国人民大学与韩国高等教育财团联合主办的第九届国际儒学论坛在京召开,来自中国、韩国、日本等国家和地区的100多名学者就“儒学与生态文明”这一主题展开讨论。

  与会学者在儒家一般生态理论、儒家具体生态理论等方面开展交流并极具问题意识。中国人民大学孔子研究院院长张立文表示,发现生态文明是人类的又一次觉醒,是人类拯救自然、拯救自我的一次觉醒。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生态文明理论研究逐渐引起我国的重视,并把生态文明建设融入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建设的各方面和全过程。儒家和合生态理论可为世界生态危机提供化解的借鉴。南开大学哲学院教授乔清举认为,儒家把整个自然界作为道德共同体,从宗教、道德、政令三个层次展开对于自然的生态性认识和保护。儒家哲学本质上是生态哲学,但其主题却不专是围绕生态问题展开的,故不能简单地被约归为生态哲学。发掘传统生态智慧,贡献于当今中国和世界的生态文明建设,是研究儒学生态哲学的意义所在。韩国忠南大学儒学研究所所长金世贞说,通常我们往往把儒学视作人和人的关系,即限于人类社会的人间伦理和社会伦理现象。但儒学起初就是从天道中寻找人道的踪影,把天人合一当作穷极目标。儒学包含丰富的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有机体思考方式和生态论要素。这种要素为克服机械式世界观、人类肆意破坏大自然提供了理论基础,同时也为树立生态中心主义理论的形成提供了可能性。

文章来源:2012年12月14日,中国社会科学在线

  

Comments are clos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