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宋兵制变化与唐宋社会变化——唐宋变革笔谈(二)

  作者简介:孙继民,河北省社会科学院研究员。(石家庄050051)

一、对“唐宋变革”的理解

  唐宋变革论首先由日本学者在20世纪初提出并引起争论,最著名的代表人物和论著当属内藤湖南及其《概括的唐宋时代观》。过去,中国学者一般避免“唐宋变革”一语,例如陈寅恪先生就不使用该语,他类似的论述是“唐代之史可分前后两期,前期结束南北朝相承之旧局面,后期开启赵宋以降之新局面”①。业师唐长孺先生在《魏晋南北朝隋唐史三论》一书中提出的“三论”是“论魏晋时期的变化”、“论南北朝的差异”和“论唐代的变化”,他在论述唐代的变化时提出了一个重要命题——南朝化,认为:“唐代经济、政治、军事以及文化诸方面都发生了显著的变化,它标志着中国封建社会由前期向后期的转变。但这些变化,或者说这些变化中的最重要部分,乃是东晋南朝的继承,我们姑且称之为‘南朝化’”。②《三论》是唐先生一生学术研究的总括性巨著,他避谈“唐宋变革论”显然不是偶尔疏忽。老一辈学者对“唐宋变革论”的谨慎态度,固然有历史观的差异和“变革”阶段划分(如唐中期、唐后期、唐宋之际、唐宋时期等)、“变革”内容等主张的分歧,但相当程度上恐怕是对“变革”程度的基本估计不同,例如胡如雷先生就认为:“唐朝和宋朝是我国封建社会的两个重要朝代,在社会性质上,没有发生什么根本的变化,但放眼中国封建社会史的全过程,就会发现,从唐中叶到宋代,确实发生了一些重要而显著的演变”,但认为这些变化属于“量变过程中的局部质变”,两个朝代显示出的只是“某些阶段性的特点”。③在2002年浙江大学召开的“唐宋之际社会变迁国际学术研讨会”上,王曾瑜先生在谈到慎用“唐宋变革论”时也说过,唐宋时期的社会变化远未达到春秋战国时期社会变革那种程度。这或许一定程度上能够揭示老一辈学者持谨慎态度的原因所在。

  进入本世纪以来,我国唐、宋史学界一改以往的回避态度,开始直面“唐宋变革论”的学术挑战,就这一学术命题展开多角度、多层次、多学科、多专题的研究和探讨,除已经发表有相当数量的文章之外(其中不乏真知灼见之作),有关的研究课题、网络论坛、研究生专业课程,甚至高考试题,也开始或多或少、或直接或间接与“唐宋变革论”联系起来,例如2003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资助立项课题(法史相关类)中的历史类一般项目有上海师范大学戴建国先生的“唐宋变革时期的法律与社会”一书(学术专著);“2004年全国博士生学术论坛征稿选题范围”的“历史学分论坛”的主题是“历史的继承与创新”,该部分有9个论题,其中之一是“中国三至九世纪历史发展与唐宋变革”;河北大学宋史研究中心研究生专业课程设置有“唐宋变革研究”等。至于最能反映学术风气转移的学术研讨会,近年与唐宋变革论”有关的会议更是高密度地频频召开,2002年10月,厦门大学召开“唐宋制度变迁与社会经济学术研讨会”,同年11月,浙江大学召开“唐宋之际社会变迁国际学术研讨会”,2004年7月,中国唐史学会与云南大学召开“中国唐史学会第九届年会暨唐宋社会变迁国际学术研讨会”,同年9月,武汉大学召开“中国三至九世纪历史发展暨唐宋社会变迁国际学术研讨会”。可以这样预期,与“唐宋变革论”有关的研究很有可能或者说已经成为本世纪初唐、宋史学界的学术热点和亮点。

  无论是学者们赞同“唐宋变革”说,还是赞同“唐宋变化”说,抑或赞同“唐宋变迁”说,也无论学者们对唐宋变化程度的理解、对唐宋变化阶段的划分如何千差万别,但有一点是共同的,那就是都承认唐宋时期的社会确实发生了重要变化或变动,在“变”这一点上大家具有高度的共识和默契。而这一点恰恰构成我们今天讨论的基础,也是“唐宋变革论”学术命题历久弥新的原因之一。

二、唐宋兵制变化与社会变化的一致性

  唐宋社会变化或曰社会变革最集中的体现是什么,学者们已经有而且应该有不同的认识和表述,笔者认为应该是等级森严的身份性社会有了某种程度的松弛和社会成员处于国家严格控制下的人身关系(尤其是作为被统治阶级的农民的人身依附关系)有了某种程度的松动。而这一点同样可以通过唐宋兵制的变化来加以说明。

  本文所说的唐宋兵制变化,与通常所说的唐宋社会变化一样,并非指唐宋两个朝代之间的严格区分和比较,而是指整个唐宋时期依其演进过程可以划分为若干前后有别的历史阶段之间的区分和比较。当然,区别历史阶段的界标未必就是朝代,同样可以包括朝代内的历史事件(如有的学者主张唐宋变革以安史之乱为界标)、历史时期(如有的学者主张唐中期或唐后期为界标)和朝代之际(如有的学者主张唐宋之际为界标)等。本文所说的唐宋兵制变化即是着眼于将唐前期和唐后期至宋作为两大历史阶段进行比较,唐后期至宋虽然又可以划分若干小阶段,但唐后期至宋兵制的基本性质和特征大致类同,唐后期与唐前期相比,兵制的变化明显且对比强烈,因此,我们主要通过唐代前、后期的变化来说明整个唐宋兵制变化。这是需要特别说明的。

  我们知道,唐代前期所有兵员实际上分别属于两大类,一类是以强征为前提的义务兵,一类是以自愿应募为基础的志愿兵。前者包括府兵、兵募、团结兵、子弟;后者包括健儿、彍骑、义征(义征比较特殊,以下对征发制诸兵员与召募制诸兵员的分析比较不包括义征在内)。将征发制诸兵员与召募制诸兵员的来源及其拣选准则进行比较,可以发现两大类兵员内部各自具有如下的特点:(1)在征发制兵员内部,府兵、兵募、团结兵和子弟既有相同点,又有相异点。相同点表现在他们都是征发制的兵员,拣选准则同一。对经济条件、人身条件和丁口状况三个方面的要求完全一致,都是户殷、力强、丁多,要求家庭经济相对宽裕,身体素质达到健康,丁口数量相对较多。相异点表现在他们的来源不同。这种不同又主要是他们的政治身份有高低之别,征发范围有大小之分。此外还有隶属关系的差异。这种不同和差异在各个兵员以及各个方面又有所差别。府兵和子弟在政治身份上比较接近;征发范围都包括官员子弟,但子弟纯由官员子弟和部分勋官所组成,府兵则有三卫和普通卫士的不同,三卫须是五品以上高官的子孙,普通卫士既有六品以下官员的子孙,又包括白丁无职役的编户。并且在隶属关系方面,府兵和子弟的差别很大,府兵自成体系,以卫统府,是中央直接控制的兵员;子弟则是州刺史统领的兵员,属于地方兵的范畴。兵募和团结兵的政治身份相同,都是差自编户百姓,而二者的性质和隶属关系不同。兵募是由中央下令,州县征发而参加征镇戍防的兵员,是组成唐代行军和边防军的主要兵源;团结兵则是由州刺史统领,主要在当地服役,不正式登入军籍,不长期脱离生产的兵员,属于地方兵的范畴,二者在隶属关系和服役地点方面明显不同。四种兵员的相异点反映了他们征发范围和隶属关系的差别,而相同点体现了征发制兵员以强征为前提的共同特征。(2)在召募制兵员内部,健儿和彍骑也是既有相同点,又有相异点。相同点表现在他们都是召募制的兵员,都是来源于诸色征行人、客户和编户百姓,拣选的准则都是强调“情愿”和“丁壮”,以个人的意愿为前提,以应募人员的身体素质为基础。相异点是他们服役的系统和地点不同。健儿属于在边防军系统服役的兵员,彍骑属于在中央禁军服役的兵员。健儿和彍骑拣选准则的相同点体现了召募制兵员自愿应募的共同特征。

  将征发制诸兵员与召募制诸兵员两类兵员的来源及其拣选准则进行比较,可以发现两大类兵员之间各自具有如下的特点:(1)在兵员的来源方面,征发制诸兵员非常强调兵役承担者的政治身份。府兵的三卫要求最高,也最严格,充任者必须是五品以上官员的子孙,普通卫士则要求充任者是六品以下官员的子孙和编户百姓。子弟的充任者是官员子孙和部分勋官,兵募和团结兵都是差自编户百姓。尽管在征兵制范围之内它们的身份有高低之分,但无一例外都强调各个兵员必须具有相应的身份。正因为征发制诸兵员强调政治身份的限定,因此各自兵员都以一定范围内的群体为征发兵员的对象,征发对象的范围相对于召募制兵员而言狭窄。与此相反,召募制诸兵员“不问所从来”、“不简色役”、“不论色役”,不强调兵员的政治身份,来源的范围较之于征发制的兵员广泛得多。征发制诸兵员面向的最大的群体是编户百姓,召募制兵员则不仅有编户百姓,还包括有数量众多的客户,这无疑拓宽了它的兵源基础。(2)在拣选准则方面,征发制诸兵员有两个特点:第一,对兵员的全面条件要求严格,必须同时具备经济条件、身体条件和丁口状况三个方面的要求,如府兵的拣选是“财均者取强,力均者取富,财力又均,先取多丁”,兵募的拣选是“取户殷丁多,人材骁勇”,团结兵的拣选是“选丁户殷赡、身材强壮者充之”,子弟也是家庭经济条件、身体条件和丁口状况全面要求。与召募制的兵员相比,征发制兵员的要求无疑全面而严格。第二,在全面要求的基础上,突出强调家庭的经济条件。如前所述,谷霁光先生已经指出府兵拣选准则的顺序是“首先考虑资财,其次材力,再其次丁口”,在财、力、丁三项条件中,资财居于首位。兵募拣选的准则也是将“户殷”置于“丁多”和“人材骁勇”之前。团结兵同样是将“丁户殷赡”放在突出的地位。子弟的三项条件如何排列顺序,因缺乏文献记载而不详,相信它同府兵、兵募、团结兵一样,也应是将经济条件摆在首位。召募制兵员的特点只有一个,这就是以身体健壮作为唯一的拣选准则。健儿虽是“取丁壮情愿充健儿长住边军者”,将“情愿”与“丁壮”并列,然而“情愿”实是召募的前提,严格说不属于拣选的准则,所以“丁壮”是健儿拣选的唯一准则。彍骑虽有身高的要求,须在“五尺七寸”以上,然而它实质上是身体条件的附属内容或具体要求之一,并非一项独立的拣选准则,“召募强壮”、“召募壮士”才是拣选彍骑的直接目的,《邺侯家传》的所谓“但取材力,不问所从来”,就是对彍骑拣选准则的最好注脚。广而言之,“但取材力”并非只是适用于彍骑,也适用于包括健儿在内所有的召募制兵员。至于宋代召募制下的兵员,以身体健壮作为唯一拣选准则体现得更是淋漓尽致。王曾瑜先生《宋朝兵制初探》在“募兵制下的各项制度”一章曾专列“招兵的体格标准”一节,备引各种典籍对招兵体格的要求,如《宋史》卷193《兵志》记载:“初,太祖拣军中强勇者号兵样,分送诸道,令如样招募。后更为木梃,差以尺寸高下,谓之等长杖,委长吏、都监度人材取之。当部送阙者,军头司覆验,引对便坐,分隶诸军。”这是身高条件的要求。《画墁绿》:“太祖招军格,不全取长人,要琵琶腿,车轴身,取多力。唐募军,有翘关负石之格,取其关,持其末,五举为合格。”这是体形和体力条件的要求。《嘉泰会稽志》卷4:“方募时,先度人材,次阅驰跃,次试瞻视。”这是相貌、跳跃和视力条件的要求。由此可见,身体健壮更是召募兵员的唯一标准。

  比较征发制与召募制两类兵员内部以及两类兵员之间在来源和拣选准则上的异同,对我们从更广阔的角度认识和研究唐代的兵役制度以至整个唐宋兵制和唐宋历史都具有积极的意义。首先,从征发制兵员与召募制兵员的来源以及拣选准则的比较可以看出,征发制占主导地位的时间是在唐玄宗时期以前,召募制占主导地位的时间是在唐玄宗时期以后,这种不同反映了唐代前期主流兵制(占主导地位的兵役制度)的转换与变化。我们知道,征发制兵员中的府兵活动于唐初至唐玄宗天宝时期,天宝八载“折冲诸府至无兵可交,李林甫遂请停上下鱼书”,标志着府兵制的终止,但它发挥作用的时间主要在唐太宗时期和唐高宗时期。兵募存在的时间和府兵大致相同,也是自唐初至唐玄宗时期(玄宗以后亦偶见),但其发挥主要作用的时间比府兵要长,一直持续到唐玄宗开元时期广募健儿之前。团结兵最初出现于武周时期,直到唐末还广泛存在。子弟则自唐初直至唐末都存在。团结兵和子弟虽然持续时间特别长,但它们是地方性兵役,从没有占据主要地位。召募制兵员活动时间和发挥作用的时间,健儿的前身猛士最早出现于唐高宗仪凤年间,但健儿发挥主要作用是在唐玄宗天宝后期,并持续到唐后期。彍骑出现于开元时期,唐后期也继续存在,然而真正发挥作用也不过是在最初的20多年。从这两类兵员活动时间和发挥作用的时间可见,在唐高宗仪凤年间以前,完全是征发制兵员活动和发挥作用的时期。仪凤年间至唐末是征发制与召募制并存的时期,然而在这并存的时期内,征发制兵员与召募制兵员因时期不同而所处地位不一样。仪凤年间至玄宗前期是征发制兵员发挥主要作用的时期,玄宗后期至唐末是召募制兵员发挥主要作用的时期。由此可见,唐玄宗以前是征发制占主导地位的时期,征发制是这一时期的主流兵制;唐玄宗以后是召募制占主导地位的时期,募兵制是这一时期的主流兵制。唐玄宗时期是征发制和召募制主导地位发生转换的时期,也就是说,从时间的顺序看,征发制出现和发挥主要作用的时间居前,召募制出现和发挥主要作用的时间在后,征发制兵员与召募制兵员的来源以及拣选准则的不同,恰好从时间顺序上反映了唐代前期主流兵制的转换与变化。

  上述认识有助于我们澄清有关唐代兵制变化方面的片面看法。过去有一种意见,认为唐玄宗时期长从宿卫(彍骑)和长征健儿的出现是府兵制崩溃亦即征发制终结和召募制推行的标志。这种看法有失片面:一方面,它混淆了府兵制和征发制的界限,将二者混为一谈,而府兵制并不等于征发制,它只是征发制兵员的一种;另一方面,它又混淆了兵制变化与主流兵制变化的界限,唐玄宗时期兵制发生的重大变化属于主流兵制的变化,因为在唐玄宗之前,召募制兵员的猛士早已存在,唐玄宗之后,征发制兵员的团结兵和子弟也长期存在。因此不能将唐玄宗时期的兵制变化简单归结为健儿和彍骑取代府兵,召募制取代征发制。

  其次,从上述征发制兵员与召募制兵员的来源以及拣选准则的比较中可以看出,征发制重视兵员的身份而将资财作为拣选准则的首要条件,召募制不重视兵员的身份而重视个人的材力。这种不同进一步揭示了唐代前期主流兵制转换、变化的内在契机。唐玄宗时期,主流兵制由征发制转换为召募制,这早已为学术界所公认。但是主流兵制转换的内在契机是什么,人们过去的了解并不十分全面。以往多从均田制的变化过程入手,认为大土地所有制的发展造成了均田制的瓦解,由此导致了均田民的日益穷困和逃亡日众,致使府兵制失去了赖以存在的兵源基础。这种认识无疑正确,然而并不全面。均田制的破坏、瓦解和均田农民的穷困、逃亡确是造成府兵制以致征发制主体地位发生变化的经济原因,或者说这从经济方面揭示了主流兵制变化的内在契机。但是主流兵制的转换并不仅仅在于兵源基础是否存在的问题,也还包括对这种已经变化的基础如何认识和如何看待的问题,主流兵制的转换还必须具备确立兵役制度的指导思想已经更新这一条件。通过上述比较征发制兵员与召募制兵员在来源及其拣选准则的不同,可以知道当时对兵员来源及其拣选准则的指导思想确实已经发生了变化,实现了由重视兵员身份、将资财作为首要条件到不重视兵员身份而重视个人材力的转变。这样,征发制兵员与召募制兵员的来源以及拣选准则的不同,就从指导思想和认识方法的角度揭示了主流兵制转换的内在契机。

  再次,从上述征发制兵员与召募制兵员的来源以及拣选准则的比较可以看出,征发制强调兵员的身份,要求财、力、丁三项条件兼备,拣选准则全面而繁琐;召募制不重视身份,只要求兵员具备材力条件即可,拣选准则简单而明了。这种不同显示了唐代主流兵制的转换、变化与唐宋整个社会的发展、变化保持了同步性和一致性。学术界早已注意到唐代律令制国家和身份性社会的特征,但这一特征在唐前期更为明显,唐后期相对减弱。唐代前期,律令制国家体现在法律制度上则有律令格式的完备体系,体现在政治制度上则有上至中央机构的三省六部制和下至地方的州县二级制的正常运行机制,体现在经济制度上则有均田制和租庸调制的配套实施的规范。身份性社会既体现在社会群体被划分为良贱两类,还体现在良人之中又有士庶之分,更体现在士农工商社会分工与社会身份合二为一的等级森严。征发制对兵员身份的强调,恰好与唐代身份性社会的特征相对应,拣选准则的全面而繁琐,恰好与唐代律令制国家的特征相对应。唐代后期的政治、社会、经济发生了极大变化。法律制度上的律令格式早已不能适应新形势、新情况的需要,编敕的法律规范作用在日益增强。政治制度上的中央三省六部制早已运转不灵,使职差遣制越来越发挥着重大作用;地方行政系统的州县二级制早已被道州县三级制所取代,经济制度上的均田制和租庸调制终于被废弃。这表明原来律令制国家的严整和规范已经非复旧观。而均田民已经不复存在,逃亡的客户已经获得国家的承认,坊市制和市籍制已被冲破,又标志着原来身份性社会的等级森严程度已经有所减弱。召募制放弃了对兵员全面而繁琐的拣选准则,恰好与唐后期律令制国家严整的程度已经大为宽弛相对应,召募制将过去被视为非法的客户纳入召募对象的范围之内,不重视兵员的身份、来源,只重视个人的材力,又恰好与唐后期至宋身份性社会的森严有了某种程度的松弛、社会成员处于国家严格控制下的人身关系有了某种程度的松动相对应。我们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说,唐宋兵制的变化是整个社会变化的一部分和缩影,唐宋主流兵制的转换、变化与唐宋社会变化具有同步性和一致性。

注释:

①陈寅恪:《论韩愈》,《历史研究》1954年第2期。

②唐长孺:《魏晋南北朝隋唐史三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486页。

③胡如雷:《唐宋之际中国封建社会的巨大变革》,载《隋唐五代社会经济史论稿》,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324—34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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