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私人借贷与农民收入增长研究
——以20世纪50年代前期鄂、湘、赣、粤4省为中心

  【内容提要】20世纪50年代前期,农村私人借贷活动的发生程度与当地经济的增长存在一定的正相关性,农村私人借贷较为活跃的地区,也是农村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农户经济发展不只意味着经济收入水平的增长,同时还意味着私人借贷活动发生的面积扩大,农村私人借贷在促进农民收入增长中起到了一定程度的作用。

  【关键词】20世纪50年代前期;农村私人借贷;农民收入增长

  【基金项目】2010年度教育部人文社科规划基金项目“20世纪50年代前期中国农家收支问题研究”(10YJA790013);2011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项目“20世纪50年代前期农家收支与农村经济体制变迁研究”(批准号:11XJL003)。

  中国是小农经济的汪洋大海,一家一户的小农生产力低下,近代以来农民入不敷出,生活贫困已成定论。农民为维持生存不得不靠借债度日,据中央农业实验所的调查,1933年全国负债的农家,占农家总户数的比重高达62%,[①]负债已成为长期以来农民生活贫困的重要根源之一,与此同时,处于破产边缘的贫困农民为了维持生活和简单再生产,也不得靠借贷度日。农村私人借贷如同一把双刃剑,所以在中共领导的历次土地革命中,对农民的债务问题都作为重点来处理,慎之又慎,既要减轻农民的债务负担,又要不致使农村借贷陷于停滞。20世纪50年代前期农村私人借贷与农民收入增长的关系到底如何?学术界还没有专门的研究,爰此,笔者拟利用所掌握的资料对这一问题将进行初步的探讨。

一、土改结束时至1954年农村经济变化趋势

  农村土地改革于1952年底基本完成,在农村彻底废除了封建土地所有制,实现了“耕者有其田”的农民土地所有制。土地改革,也摧毁了长期存在于中国农村的旧的高利贷制度,农民的债务负担因而大大减轻,经济翻身。农村生产关系的变革,极大地激发了广大农民的生产热情,促进了农业生产的恢复和发展,农民收入增加,经济地位得到上升。农村经济的恢复和发展,农民经济地位的提高,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各阶层农户的生产规模都有不同程度的扩大

  根据国家统计局对全国18省的121 175户调查,若我们以土改结束时调查农户户均生产资料占有量为100,则到1954年末的变化情况如下表1。

表1 土改结束时到1954年末调查农户户均生产资料变化情况(单位:%)

  房屋(间) 耕地(亩) 耕畜(头) 犁(部) 水车(辆)
贫雇农 113.8 110.3 169.4 124.0 114.4
中农 108.0 102.8 132.1 107.4 107.0
富农 104.2 102.0 145.4 107.7 106.6
过去的地主 105.4 108.1 263.6 158.1 176.8
其他 104.9 106.7 135.3 120.7 94.2
总计 110.3 106.5 149.9 115.3 110.6

  资料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局编:《1954年全国农家收支调查报告》,统计出版社1957年版,第45、48页整理。

  如表1所示,从总体上来看农村各阶层占有的生产资料处于增加的趋势,即生产规模有一定程度扩大。其中,贫农占有的耕地和主要农具等生产资料的增长速度都超过了平均水平。这说明,农业生产的发展,不是少数人剥削其他农户劳动所得,吞并其他农户财产积累财富的过程,而是广大农民普遍扩大生产的过程。

  (二)农民收入普遍增加

  随着生产的恢复、发展,农民收入增加,生活改善。如据中共中央中南区农村工作部对该区22个乡和湖北省农村工作部对该省5个乡的调查资料,1953年与1952年相比,各阶层农户人均总收入情况变化如表2。

表2 1952—1953年鄂、湘、赣、粤4省调查农户人均总收入情况(单位:折合稻谷市斤)

    贫农 中农 其他劳动人民 富农 地主及其他剥削者 平均
鄂湘赣10个乡 1952年 1 077 1 384 1 099 1 400 913 1 250
1953年 1 048 1 394 1 154 1 406 983 1 265
湖北5个乡 1952年 1 075 1 324 1 394 1 318 905 1 216
1953年 1 084 1 394 1 591 1 338 996 1 292
广东12个乡 1952年 947 1 432 1 608 1 082 1 474 1 262
1953年 1 010 1 634 1 758 1 281 1 510 1 400

  注:调查乡据以统计的阶级成分,1953年地主及其他剥削阶层是根据土改时划定的,富农中有7个乡16户是根据调查时的情况新划的,其余均为土改时的老富农,其他各阶层是调查时根据经济情况划定的。1952年河南省1个乡、鄂湘赣9个乡、湖北5个乡的阶级成分(除地主及其他剥削阶层和大部分富农外),是根据当年经济情况划定的,其余都是用1953年划定的成分。

  资料来源:根据《中南区1953年农村经济调查统计资料》(1954年7月),湖北省档案馆,SZ-J-517;《湖北农村经济调查(五个典型乡综合材料)》(1954年6月),湖北省档案馆,SZ-1-285整理。

  如表2所示,1953年与1952年相比,在整体上,中南区鄂、湘、赣、粤4省农民户均收入都有一定程度的增加,其中广东省农民户均收入增长最快,增幅达10.94%;从各阶层收入增长情况来看,除鄂、湘、赣10个乡的贫农阶层收入略有下降外,其他各阶级的收入均有一定幅度的增加。

  (三)农户的阶级成分普遍上升

  由于农户收入普遍上升,农村阶级结构发生了很大变化,其基本特点是成分普遍上升或接近上升。据对全国21省14 334户农户的抽样调查,1954年与土改结束时相比,农户阶级变化如表3。

表3 全国21省14 334户自土改时至1953年各阶层农户比例变化情况(单位:户、%)

  贫雇农 中农 富农 地主 其他 社员户
  户数 比重 户数 比重 户数 比重 户数 比重 户数 比重 户数 比重
土改结束时 8 191 57.1 5 128 35.8 514 3.6 375 2.6 126 0.9
1954年 4 150 28.6 8 908 62.1 305 2.1 363 2.5 608 4.2

  资料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局编:《1954年全国农家收支调查报告》,统计出版社1957年版,第39页整理。

  如表3所示,从土改后到1954年农村阶级变化情况是中农化趋势明显,由于农民经济地位普遍上升,中农成为农村中的基本力量。

  综上所述,在土地改革结束到农业集体化高潮之前的几年中,农村经济有了一定程度的发展,农户生产规模普遍有所扩大,农民收入有了一定幅度的提高。农村中的老贫农已有一半左右已上升为中农,尚未达到中农水平的大部分贫农经济正在上升,可望在几年内上升为中农。

二、农户收入变化与农村私人借贷关系

  (一)各阶层收入与负债变化情况

  在土地改革后,认为农村开始出现两极分化,同时农村居民间的自由借贷被认为是引起两极分化的主要原因之一。随着过渡时期总路线的酝酿和提出,中国政府加强了对农业集体化的工作部署。实现集体化的目的,就是为了通过变农民个体经济为农村集体经济,从根本上解决农民的生产生活困难,走上共同富裕道路,这样,也就铲除了生产利贷剥削的土壤。由此,毛泽东开始对“四个自由”(租佃自由、雇工自由、借贷自由、贸易自由)作为互助合作的对立面进行严厉的批判,认为实行“四个自由”,都是“有利于富农和富裕中农”,“结果就是发展少数富农,走资本主义的路”。 [②]无疑,在解放初期农村居民普遍贫困的条件下,农村私人借贷中的高息借贷对农村经济的发展带来一些消极影响,但消极作用并不能涵盖其全部内容,农村私人借贷关系中更多的是低利和无利借贷,在农村经济运转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③]下面,我们来分析1952—1953年农村主要阶层农户的收入变化与负债额的关系,如表4。

表4 1952—1953年鄂、湘、赣、粤4省农村主要阶层人均收入与户均负债额变化情况(单位:折合稻谷市斤)

  鄂、湘、赣10个乡 湖北5个乡 广东9个乡
1952年 1953年 1952年 1953年 1952年 1953年
人均收入 户均负债 人均收入 户均负债 人均收入 户均负债 人均收入 户均负债 人均收入 户均负债 人均收入 户均负债
贫农 1077 85.23 1048 214.75 1075 64.61 1084 91.53 947 83.45 1010 117.69
一般中农 1323 96.26 1301 69.64 1273 58.34 1291 56.22 1336 83.84 1511 118.66
富裕中农 1599 20.49 1647 41.43 1497 5.58 1644 39.32 1793 92.26 2098 74.66
中农合计 1384 60.21 1394 62.77 1324 47.41 1394 51.74 1432 85.51 1634 109.99
富农 1400 32.71 1406 75.82 1318 6.88 1338 13.47 1082 81.04 1281 65.64
合计 1263 70.47 1281 119.03 1225 53.33 1317 63.31 1234 84.54 1380 112.19

  注:户均负债额=各阶层农户负债额/各阶层农户总数

  资料来源:根据《中南区1953年农村经济调查统计资料》(1954年7月)湖北省档案馆,SZ-J-517;《湖北农村经济调查(五个典型乡综合材料)》(1954年6月),湖北省档案馆,SZ-1-285整理。

  如表4所示,从总体上看,1953年与1952年相比,鄂、湘、赣10个乡调查农户人均收入增长了1.43个百分点,户均负债额增加68.91%;湖北5个乡调查农户人均收入增长了7.51个百分点,户均负债额增加了18.71%;广东9个乡调查农户人均收入增加了11.83个百分点,同期户均负债额增长32.71%。农户的收入水平增长过程中,还伴随着一个借贷水平的上升过程,但家庭负债额的增长速度要快于人均收入的增长。这表明,农户经济发展不仅意味着经济收入水平的增长,同时意味着借贷水平的上升。也就是说,农户经济收入水平的增加与私人借贷行为的发生呈正相关的。从总体上讲,私人借贷促进了农民收入水平的增加,而不是加剧了农户的贫困。

  从各阶层分别来看,贫农收入水平较低,对私人借贷的依赖程度最大,1952年除广东省的贫农的户均负债略低于平均水平外,其他各省的贫农户均负债额均高于平均水平,到1953年各省贫农阶层户均负债额均高于平均水平;而收入水平最高的富裕中农阶层,对私人借贷的依赖程度则相对较小,1952年除广东省富裕中农的户均负债额略高于该省的平均水平外,到1953年各省富裕中农户均负债额均低于平均水平。富农作为当时农村的主要阶层之一,生产资料占有较强,但由于在土改中受到一定程度的打击,生产积极性不高,收入水平低于富裕中农,他们对私人借贷的依赖程度也较低。

  (二)借贷用途

  维持小农经济的连续性必须满足两个基本条件:第一,现有劳力的生存及其再生产,这就要求小农口粮和日常生活费用必须有保障;第二,生产资料必须能得到及时的补充,如果种子、肥料、耕畜、农具乃至雇工费用的缺乏小农再生产过程就不得不中断。借贷用途是反映借贷原因和借贷社会经济效果的重要指标。下面我们来观察农村私人借贷的具体用途。

  在湖北,据对10个乡4971户的调查统计,借入者663户,借粮共计352682.75斤,其使用情况如表5。

表5 1953年湖北省10个乡农民私人借贷用途(单位:%)

  生产资料 生活资料 婚 丧 疾 病 修补房屋 其 它
合 计 18.08 42.79 20.04 6.03 8.89 4.17
雇贫农 16.10 44.80 21.87 5.79 8.75 2.78
中农 25.29 33.19 16.41 7.00 10.29 7.87

  资料来源:湖北省农委:《农村借贷情况与活跃农村借贷问题》(1953年),湖北省档案馆,SZ18-1-40。

  从表5看出,农民借债以解决生活困难为主,借债用于生活者占借债总数的42.49%,其中雇贫农借债用于生活者占借债总数的44.80%,中农用于生活者占借债总数的33.19%,这也从侧面反映了当时部分农民生活的贫困,不得不靠借债维持生活。借债用于投资生产者占借债总数的18.08%,也占了较大的比重,其中雇贫农借债用于生产者占借债总数的16.10%,中农占25.29%。

  在调查的10个乡中,其中有3个乡借债用于生产者占38%,用于生活者占12%,投资生产的借债数比用于生活的借债数高26个百分点。主要原因是这些乡都接近城市,农村工商业及其它副业发达,大都投入副业生产,据这3个乡统计,共计借入粮21 514斤,用于副业生产者占24.8%,用于农业生产者占13.8%,投入副业的实数超过投资农业一倍。如汉阳梅福乡土改后借债户15户(雇农1户、贫农10户、中农4户)共计借谷6 138斤,借入户的用途是:1户雇农借谷1 110斤用于立家生产,5户贫农借谷1608斤投资生产,4户贫农借谷1615斤作了口粮,1户贫农借谷485斤用于生小孩,3户中农借谷960斤投资生产,1户中农借谷360斤作结婚费用。[④]

  又如江西九江县石门乡,1954年度负债农户115户,借入额折合稻谷31 148市斤,从借债户借入原因来看:(1)因生活困难缺乏口粮76户,占66.09%,15738斤,占50.53%;(2)因疾病死亡买棺材10户,占8.70%,5150斤,占16.53%;(3)因婚嫁喜庆2户,占1.74%,160斤,占0.51%;(4)因添置农具、购买耕牛等生产投资16户,占13.91%,4391斤,占14.10%;(5)其他如缺做生意本钱或因赌博输钱的11户,占9.57%,5 709斤,占18.33%。[⑤]再如广东中山县外沙乡62户负债农户的调查,其借贷原因及用途是:(1)因口粮缺乏而借贷的20户,占借入总户数的32%,其中贫农10户,中农10户。(2)因天灾人祸、疾病而借贷的有18户,占借贷总户数的23.3%,其中贫农6户,中农12户。(3)因临时周转有困难的3户,占借贷户数的4.9%,其中手工业1户,中农1户,富裕中农1户。(4)因生产投资、经营副业的14户,占借贷户数的22.9%,其中接近中农的2户,中农9户,富裕中农3户。(5)因改善生活扩建新茅屋的4户,占借入户数6.5%,其中中农3户,富裕中农1户。(6)因经营商业的1户,占借入户数的1.6%。(7)因结婚、大吃大喝的2户(中农),占借入户数的3.2%。[⑥]

  从以上调查材料来看,土改后农民的借贷用途中,生活性借贷所占比重相对较大,生产性借贷次之。农村私人借贷在这两方面发挥了不可或缺的作用, 它不仅维持了农民生存, 而且在宏观上维持了小农再生产过程连续不断地进行。再据对1954年河北、河南、山西、吉林、广东、贵州、江苏7省16个县18个典型村(乡)的3 435户农户调查,借贷用途因地区不同而有差异,吉林省因经济情况较好,加之人少地多生产需要投资大,因此借债用在生产方面(买车、买马为主)的占72.7%,生活急需的占22.9%,修房、结婚、置衣服等占4.4%,而关内各省用到生活急需方面占48.39%,生产占30.2%,修房、结婚、置衣服占13.87%,经商、买地占2.88%,其他(还债等)占4.66%。[⑦]另据对吉林省农村的调查,1951年从借贷用途来看,“多用于扩大再生产方面”。黑龙江省海伦县第十六区永安村,1951年在借入粮中,其中用于生产者占53.8%,用于生活者占26%,用于婚丧者占4.2%;用于换好公粮豆及其他者占15.8%。[⑧]说明在土改完成较早的地区,经过3—4年的恢复与发展,农村经济发展水平已有一定程度的提高,农民的生活困难逐渐得以解决,农户面临的困难更主要的是生产资料的不足,不能进一步扩大再生产,农村私人借贷也大多用于生产方面或用于生产方面的比重逐渐趋于上升。这也从侧面反映出,在小农兼业生产经营方式下,农户家庭技术投入对农业部门产出增长的贡献相当有限,农村经济的增长主要是依靠农村资本和劳动力的投入。

  小农经济的脆弱性,决定了除去维持劳动力生存及其再生产费用后,一部分小农往往只能部分甚至完全不能自给生产成本,于是借贷种子、肥料、耕畜乃至雇工费用,便成为完成再生产过程必不可少的内在要求。明清以来小农依靠借贷完成再生产过程的实例已不鲜见,近代依然流行,土改后小农依靠借贷能否使再生产过程顺利进行呢?

  根据中共中央中南局农村工作部的典型调查,1952年,鄂、湘、赣三省贫农户均耕地8.09亩,生产成本(耕畜、农具、种子、肥料、饲料、副业及其它投资)共计折合稻谷830.24市斤,公粮负担483.96市斤,合计支出1 314.20市斤,户均总收入6 307.34市斤,[⑨]收支可余4 993.14市斤。又假如其生产投资全部是由借贷而来,并按年利50%(已算高利)计算,需付息415.07市斤,如是则可盈余4 578.07市斤。正如恰亚诺夫所指出,一个家庭式农场所投入的劳力或生产的作物,都很难分解为一个个的计算单位。小农往往把家庭全年的劳动视为一个整体,并把扣除了生产费用以后的收成视为一个整体的劳动成果或净收益。因此,我们很难确定家庭本身劳动的价值,再把这个数目从一年中减去来计算“净利润”。充其量,只能勉强把当时农户家庭的生活费用(包括主食、副食、百货燃料及其它支出),当作家庭自身劳动的等值(也即自我雇佣的工资支出)。据调查1952年鄂、湘、赣三省贫农户均生活费用支出折合稻谷为4 488.96市斤,如此可得当时贫农家庭的1952年的净利润为89.11市斤。由此可见,农村私人借贷(不管是低利、无利,还是某种意义上的高利贷)在小农家庭再生产过程中发挥了积极作用。

三、私人借贷与农民收入增长

  土地改革后一、二年里,农村经济迅速恢复,农户收入增加,农民经济地位普遍上升。当时农村的私人借贷发生的主要原因是农村经济的落后、家庭经济的弱小,以及社会保障体系缺失和现代金融体系的不发展。私人借贷的总体利率水平较低,借贷大多属于互助互济性质,借贷用途主要是解决生活方面的困难,也有用于发展生产的。下面我们以湖北和广东两省为例来考察农民收入变化情况与农村私人借贷之间的关系。

  (一)湖北、广东两省农民收入变化情况与私人借贷的关系

  我们首先从农民人均收入情况、收入结构两个方面来考察1952—1953年湖北、广东两省农村经济发展状况。

  1.1952—1953年湖北、广东两省农民人均收入变化情况

  在湖北,据5个乡的调查,1953年农业生产总值折合主粮10 354 400市斤,较1952年增加3.5%,加上副业及其他收入全年每人平均1292市斤,比1952年的1 216市斤增加6.16%。在广东,据对6个乡的调查,1953年农民人均总收入折合稻谷1 560市斤,比1952年的1331市斤增加20.74%。因此,从人均收入水平来看,1952、1953年不仅广东调查乡农民的收入较湖北大,而且增长速度也相对较快。

  2.1952—1953年湖北、广东两省农民收入结构情况

  在湖北,据对5乡的调查,1952年,农民收入结构中农业收入占81.99%,其中,粮食占88.80%,经济作物占11.20%;副业收入占11.56%,其中,商业占21.34%,手工业占24.99%,其它占53.67%;其它收入占6.45%。1953年,农民收入结构中农业收入占79.38%,其中,粮食占86.87%,经济作物占13.13%;副业收入占12.28%,其中,商业占14.64%,手工业占27.16%,其它占58.20%;其它收入占8.34%。与1952年相比较,1953年农业收入的比重略有下降,副业和其它收入的比重略有增加,反映了湖北农村的商品经济略有发展。

  在广东,据对6乡的调查,1953年农民收入结构中,农业收入占70.13%,其中粮食收入占87.70%,经济作物占12.30%;副业收入占20.11%,其中商业占7.10%,手工业占3.67%,其它占89.23%;其它收入占9.76%。与湖北省相比较,广东省农民的收入结构中农业收入所占的比重相对小些,而副业收入和其它收入所占比重相对大些。其原因是,在珠江三角区自近代以来即是商品经济较为发达的区域,农民经济活动门路较多,除了传统的粮食收入和种植瓜菜、养猪、鸡、鸭、鹅等副业收入之外,还兼有侨汇、装船等收入。

  3.1952—1953年湖北、广东两省的私人借贷的发生率的变化状况

  根据湖北5个乡的调查及广东6个乡的调查,1952—1953年私人借贷的借贷率的变化情况如表6。

表6 1952—1953年湖北、广东农村私人借贷率与农民人均收入变化情况

  湖北 广东
借出率(%) 负债率(%) 合计(%) 人均收入(稻谷市斤) 借出率(%) 负债率(%) 合计(%) 人均收入(稻谷市斤)
1952年 5.53 13.55 21.08 1 216 3.39 22.12 25.51 1 331
1953年 8.95 15.02 23.97 1 292 8.43 31.18 39.61 1 560

  资料来源:根据中共湖北省委农村工作部:《湖北农村经济调查(五个典型乡综合材料)》(1954年6月),湖北省档案馆,SZ18-1-285;中共中央华南分局农村工作部:《广东省农村经济调查》(1954年),广东省档案馆,204-5-68整理。

  如表6所示,两省相比较,1952年广东省农民人均收入比湖北高出9.45个百分点,1953年比湖北高出20.74个百分点。1952—1953年两省的农村私人借贷关系都有一定程度的发展。从表6所反映的情况来看,不仅广东农村的私人借贷的面比湖北广,而且广东省私人借贷关系发展速度要更快一些。表明在新民主主义经济时期的商品经济条件下,农村经济相对发达的地区,农村私人间借贷活动发生频繁。这也反映了农村私人借贷发生的程度或规模的大小与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农民人均收入水平等统计指标存在明显相关性。

  (二)同一区域内部的不同地区的农户收入水平与私人借贷的关系

  我们以湖北省为例,来观察该省不同地区的农户收入水平与负债率的关系,据对湖北11个乡的调查,各乡各阶层农户的收入水平与借贷率情况如表7。

表7 1953年7月—1954年7月湖北省11乡人均收入水平与借贷率的关系(单位:人,折合稻谷市斤)

乡别 贫农 一般中农 富裕中农、 其他劳者 富农 其他剥者 地主 合计 标准差 负债率 借出率
人口 人均收入 人口 人均收入 人口 人均收入 人口 人均收入 人口 人均收入 人口 人均收入 人口 人均收入 人口 人均收入
赵湾乡 193 994 564 1426 170 1758 58 1423 45 1244 1030 1324 240.00 30.36 4.91
马桥乡 133 1305 477 1661 52 2379 16 2108 26 1907 47 1470 30 955 781 1593 288.69 18.69 14.02
石梁司 148 928 368 1164 184 1532 28 1880 19 894 29 523 776 1224 278.33 29.21 20.30
谭庄乡 104 916 445 1052 183 1201 75 939 16 957 88 761 911 1208 129.90 15.15 1.52
庙湾乡 152 1867 501 1961 200 2366 2 2496 44 2624 6 1922 40 1721 945 2082 228.01 31.51 15.55
七矿乡 162 716 511 980 226 1547 9 1369 3 1433 11 1172 1011 1103 276.98 22.37 10.50
三合乡 150 1548 448 1833 189 2228 42 1728 5 3762 43 1098 877 1806 311.15 47.50 23.00
曾集乡 171 873 480 1121 152 1437 25 735 21 559 849 1111 205.41 23.30 10.19
竹皮寺 270 1142 640 1245 218 1351 33 1624 3 842 6 1012 1170 1242 95.56 29.31 13.79
董家畈 219 1040 383 1308 240 1647 12 1353 63 2001 4 565 10 920 931 1373 280.85 36.55 17.67
白石乡 228 1038 597 1343 228 1658 1 2997 32 1745 7 975 68 1081 1161 1322 222.96 16.37 8.37

  资料来源:根据湖北省委农村工作部:《黄冈县竹皮寺乡调查统计分析表》(1954年)、《麻城县董家畈乡调查统计分析表》(1954年)、《浠水县白石乡调查统计分析表》(1954年),湖北省档案馆,SZ18-1-128;《孝感县赵湾乡调查统计分析表》(1954年)、《咸宁县马桥乡调查统计分析表》(1954年)、《五峰县石梁司乡调查统计分析表》(1954年),湖北省档案馆,SZ18-1-129;《江陵县三合乡调查统计分析表》(1954年)、《荆门县曾集乡调查统计分析表》(1954年),湖北省档案馆,SZ18-1-130;《襄阳县谭庄乡调查统计分析表》(1954年)、《随县庙湾乡调查统计分析表》(1954年)、《建始县七矿乡调查统计分析表》(1954年),湖北省档案馆,SZ18-1-131整理。

  如表7所示,在人均收入水平相对较高的庙湾乡、三合乡私人借贷也较为活跃,调查年度的私人借贷率分别为47.04%、70.50%,在收入水平相对较小的七矿乡、曾集乡同一时期的私人借贷率分别为32.87%、33.49%,也相对较低。进一步说明,农村私人借贷发生的程度或规模的大小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农民人均收入水平等指标存在一定的正相关性。

  农村的私人借贷关系大多局限于本乡本土,一般来讲,在一个村落内部,农户间的收入差距越大,发生借贷的可能性越大,即借贷率越高。从表7来看,三合乡各阶层农户收入的标准差为311.15,在11个调查乡中该乡农户间收入差距最大,调查年度该乡私人借贷关中的负债率为47.50%,借出率为23%,与其他10乡的负债率与借出率两者相比,该乡均为最高。在上述11个乡中竹皮寺乡各阶层农户的收入标准差为95.56,是11个乡中农户收入差距最小的乡,该乡农户的负债率及借出率分别为29.31%、13.79%,两个指标都低于三合乡,但与其他各乡相比,却不是最小的。研究表明,在一个区域内部的不同地区私人借贷发生的程度与当地农户间收入差距的大小存在一定的正相关性,但相关的强度并不很大。

四、结语

  综合上述,农户的借贷行为发生与农民收入增长存在一定的正相关性,换言之,农村私人借贷关系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农民收入的增长。不可避免,极少数农户通过放债而剥削他人,成为农村的新富农阶层,也有少数农户因负债过多,超过自身的偿还能力,而导致经济地位下降,甚至濒于破产,但是,我们不能因此而否认私人借贷的发展对农民收入提升的积极作用。

  过渡时期总路线提出之后,政府对农村自由借贷采取了打击和取缔的政策,实际上,在农业合作社及人民公社里私人借贷仍然在一定范围内存在,在农村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农村民间借贷又大规模地兴起。事实证明,传统上对民间金融取缔压制的政策基本是失败的。非正规金融产生的主要原因乃是客观存在的资金供矛盾,当农户的资金需求不能从正规金融获得满足时,供求双方自然会开辟出种种渠道进行资金融通,这并非一纸条文所能禁止的。更进一步,政府对非正规金融的打压往往适得其反,因为处于地下黑市状态的金融活动风险更大,要求的利息更高,也更易滋生各种不法行为。对于农村非正规金融的发展,试图将其准正规化、正规化、规范化,也不失为标本兼治的策略。

注释:

[①] 徐雪寒:《中国农村中的高利贷》(1934年12月),载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央档案馆编:《1949-195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档案资料选编(农村经济体制卷)》,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2年版,第25页。

[②]毛泽东:《关于农业互助合作的两次谈话》,《毛泽东文选》第6卷,人民出版社1999年6月版,第299、305页。

[③] 常明明:《20世纪50年代前期农村私人借贷利率探析》,《中国农史》,2009第2期。

[④]汉阳县委调研组:《汉阳梅福乡农村经济调查》(1953年),湖北省档案馆,SZ18-1-45。

[⑤]中共九江地委调查组:《九江县石门乡农村经济调查总结》(1954年7月31日),江西省档案馆,X006-2-6。

[⑥]中共中央华南分局农村工作部外沙乡调查组:《中山县第二区外沙乡农村经济情况调查报告》(1954年1月31日),广东省档案馆,204-5-12。

[⑦]卢汉川主编:《中国农村金融历史资料(1948-1985)》,第188页。

[⑧]《吉林省关于农村经济的综合材料》(1951年),《黑龙江省海伦县第十六区永安村、西安村经济调查》(1951年),《1950—1952年东北农村调查选集》,东北人民出版社1954年版,第130、56页。

[⑨]中共中央中南局农村工作部:《中南区1953年农村经济调查统计资料》(1954年7月),湖北省档案馆,SZ-J-517。

(作者单位:贵州财经大学学报编辑部 550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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