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人佚简》中一件商税文书的释读

  【内容提要】藏于上海博物馆的《王文公集》,乃是宋人用旧公文纸背面印刷而成。其原纸文书已由上海古籍出版社以《宋人佚简》为书名用珂罗版精印全部公之于世。值得注意的是,在《宋人佚简》第5册中收录了一定数量的宋代酒务文书,这些文书多以申闻状的形式呈现,其内容都是关于舒州在城酒务的一些记录,例如造酒耗用物料、作匠工食钱、酒课向各处的缴纳,以及酒课的划分等等不一而足。而本文所要探讨的这篇名为《在城酒务趁办祖额递年分隶窠名解发数目申闻状》的文书,经笔者考之,它应是一篇商税文书。一直以来因其掺杂于众多酒务文书中,故而未曾引起人们的重视。本文拟对这篇文书中涉及的商税分隶问题,进行分析。

  【关键字】宋人佚简;商税文书;分隶则例;头子钱;伍厘钱

  在宋代财政体系中,商税收入对财政的影响不可小觑。它是宋之财政收入的一个重要来源。其体制大体承袭唐代,终宋一世也较少修改。在《宋人佚简》第5册中收录有若干南宋酒务文书。其中有一件名为《在城酒务趁办祖额递年分隶窠名解发数目申闻状》的文书,经笔者考之它应是南宋舒州商税务向舒州使府呈报的一件申闻状。下面将对此件文书的结构、内容和性质进行分析。(原文迻录如下)

  1在城税务
  2 谨具税务趁办祖额递年分隶诸司窠名解发数目下项须至申
  3 闻者
  4 一合趁
  5 祖额钱贰仟陆佰贰拾伍贯伍佰肆拾壹文省
  6 递年钱伍仟伍佰贯柒佰肆拾伍文省每月收趁钱数不等每日约合收钱壹拾伍贯贰佰捌拾文省
  7 一分隶
  8 税钱壹贯文省
  9 正钱陆佰陆拾陆文省
  10 省司课利钱陆佰参拾贰文省
  11 伍厘钱参拾肆文省
  12 增添钱参佰参拾肆文省
  13 七分总制钱贰佰贰拾壹文玖分省
  14 伍厘钱壹拾柒文省
  15 三分省司钱玖拾伍文壹分省
  16 经总制钱参拾文伍分伍厘省
  17 漕司等钱陆文省
  18 本州钱壹文玖分伍厘省
  19 经总制钱参佰参文肆分伍厘省起赴 通判厅交纳
  20 漕司等钱陆文省赴 通判厅交纳
  21 本州钱壹文玖分伍厘省赴 公使库交纳
  22 省司钱柒佰贰拾柒文壹分赴 军资库交纳
  23右谨具申
  24闻 谨状
  25 绍兴三十二年十一月 日专拦王 彪 董 成 邵 仪
  26 成忠郎监在城酒税柳 孝 彦

  文书第1行“在城税务”点名了此件文书的呈报主体,即指舒州的商税务。第2行则列明了此件文书要向上级汇报的三项内容即“祖额”、“递年”、“分隶”,这里的分隶当然指的是商税的分隶。文书4至6行是前两项内容的数目,可知祖额钱是2625贯541文省,递年钱则是5500贯745文省,并将递年钱总数又折合成了每月15贯280文省。至于7到18行,则是第三项“分隶”的内容。从这部分各窠名的数目来看,它列明了1000文税钱在各窠名间的划分情况,据此我们可以判断,这件文书所谓的“分隶”并不是对实际发生额的记述,而是具有则例性质的一个范本,更确切地说它就是一份“分隶则例”。它对于商税征收后的分隶工作起着指导性作用。那么这1000文税钱是怎样划分的呢,根据数据的换算他们的结构框架应如表1。

  表1

税钱
1000文
正钱 省司课利钱632文省
伍厘钱34文省
增添钱 七分总制钱221文9分省
伍厘钱17文省
三分省司钱95文1分
头子钱
38文5分
经总制钱30文5分5厘省
漕司等钱6文省
本州钱1文9分5厘省

  值得注意的是,文书第16至18行这部分,只列了窠名和所分配钱数,未对其名目加以说明。据笔者判断,这部分应是针对文书第8行所谓的1000文税钱而征收的头子钱。为什么这样说呢,从分隶窠名来看(因为头子钱是对所有出纳官钱物征收的税,所以我们可以参考酒务文书的头子钱窠名)在《宋人佚简》第五册中有《在城酒务造酒则例》这样一篇文书,其中就有头子钱的分隶情况。(原文片段迻录如下:)

  14 常酒壹升卖钱壹佰肆拾玖文足展计壹佰玖拾肆文省
  15 正钱壹佰肆拾叁文足展计壹佰捌拾陆文省
  16 课利钱玖拾陆文省
  17 省司钱柒拾捌文陆分
  18 作匠等工食钱壹拾肆文捌分省
  19 移用钱贰文陆分省
  20 经总制钱捌拾柒文肆分
  21 常平司钱贰文陆分
  22 头子钱陆文足展计捌文省
  23 总经制钱陆文伍分柒厘省
  24 漕司等钱壹文壹分省
  25 本州钱叁分叁厘省

  文书中我们可以看到,头子钱被划分为了三个窠名,分别是“总经制钱”、“漕司等钱”和“本州钱”。这三项与文书《在城酒务趁办祖额递年分隶窠名解发数目申闻状》中16至18行所列的窠名相同。此外,在《宝庆四明志》中有一篇商税则例(后文中将涉及对它的具体分析),它列明的是针对一百贯文商税钱的分隶情况,其中关于头子钱的记录是这样的(原文片段迻录如下:)

  12头子钱五贯六百文
  13诸司五贯四百五文
  14经制二贯八百五文
  15总制二贯文
  16移用司五百五十文
  17提刑司公使五十文
  18本府公使一百九十五文

  由上可见,头子钱共五贯六百文(较之《宋人佚简》中头子钱征收率有所变化),它被划分为诸司(5贯405文)和本府(195文)两部分。而诸司的下项经制、总制可归类为“经总制钱”,移用司、提刑司可归类为“漕司等钱”,本府公使便是《宋人佚简》商税文书中末尾的“本州钱”。通过对比分析,我们基本可以确定《宋人佚简》中的这篇商税文书16至18行所列示的就是针对这“一贯文”税钱所征收的头子钱。

  如此看来,文书《在城酒务趁办祖额递年分隶窠名解发数目申闻状》7至18行所列示的就应该是1038文5分这个钱数在各窠名间的划分,它的划分过程是这样的:首先,按照当时的头子钱征收率,将这1038文5分析为“税钱”和“头子钱”两部分。再将税钱析为正钱和增添钱,然后分别按比例对应各窠名。

  还有一个值得注意的问题是,《在城酒务造酒则例》与《在城酒务趁办祖额递年分隶窠名解发数目申闻状》中虽然都有头子钱的征收,但前者文书中头子钱所对应的是“正钱”,而后者文书中头子钱则与“税钱”所对应。这是为什么呢,其实这与商税、酒税增价的政策有关。具体来说,南宋时酒价一再攀升,有诸多名目的添酒钱,但从文书来看其并未构成单独的窠名,而是直接并入酒价,一并算为“正钱”。但商税则不然,在《文献通考》卷一四《征榷·征商》中,马端临引止斋陈氏言曰:

  ……政和年间漕臣刘既济申明,于则例外增收一分税钱,而一分增收税钱窠名自此起。至今以五分充州用,五分充转运司上供,谓之五分增收钱。绍兴二年,令诸路转运司量度州县收税紧慢增添税额三分或五分,而三五分增收税钱窠名自此始。至今以十分为率,三分隶本州,七分隶经总制司,谓之七分增税钱。而商税之重及于今日。[1]

  参考《在城酒务趁办祖额递年分隶窠名解发数目申闻状》文书来看,1000税钱分为了正钱666文和增添钱334文,可见当时舒州商税务只增收了三分,并未增五分。而文书中所谓的“七分隶经总制司”、“三分隶本州”则恰与文书中增添钱对应的“七分总制钱”和“三分省司钱”窠名对应。

  另一方面来说,正钱与增添钱中都出现了“伍厘钱”这个窠名,那么这个“伍厘钱”是怎么回事呢。其实这个窠名与南宋时兴盛的边境榷场贸易有关。南宋时,政府在与辽、金边界处的州县设置榷场,与辽、金进行贸易往来。据文献所载,绍兴十二年时,南宋于盱胎军置榷场,并立法:

  商人资百千以下者,十人为保,留其货之半在场,以其半赴泗州榷场博易,俟得北物,复易其半以往。大商悉拘之,以待北贾之来。两边商人各处一廊,以货呈主管官牙人往来评议,毋得相见。每交易千钱,各收五厘息钱入官[2]

  可见这“五厘息钱”应是边境榷场中对商品交易所征收的税。而《宋人佚简》中的文书皆出于南宋时的舒州(安庆府)[3]。所谓“舒州”,原为庐州之舒城,绍兴三十二年划归舒州。地属淮西。而两淮之地,早在北宋时就是南北交通之要道。入南宋后,宋金边境贸易频繁,宋金沿淮贸易则最早始于绍兴五年(1135年),当时宋在楚、濠、庐州、寿春府设置市易务,官方也自行贸易。置市易务主要目的是借此得到收入,补贴财政。至绍兴十二年(1132年)宋政府又在盱胎军等多处广置榷场。而旧有之榷场并未取缔[4]。因此结合《宋人佚简》来看,舒州商税务文书里面出现“伍厘钱”窠名也就不足为奇了。

  下面,我们回到《在城税务趁办祖额递年分隶窠名解发数目申闻状》这篇文书中,继续对其结构进行分析。上文中,我们已讲明了文书7-18行的结构和内容。下面来讨论19-22行这部分。(原文片断迻录如下)

  19 经总制钱参佰参文肆分伍厘省起赴 通判厅交纳
  20 漕司等钱陆文省赴 通判厅交纳
  21 本州钱壹文玖分伍厘省赴 公使库交纳
  22 省司钱柒佰贰拾柒文壹分赴 军资库交纳

  在这部分中,列明了几个窠名和其所对应的数字,以及其所对应的缴纳去处。他们究竟是什么意思呢?仔细核算文书的话我们不难发现,这部分窠名钱数相加之和,正是1038文5分,与上文中的分隶总数相同,它等于上文“税钱”+“头子钱”之和。而具体到每个窠名,则与上文中相同的窠名加总之和相等。详细来说第19行的“经总制钱”303文4分5厘,正是前文中16行、14行、13行、11行的加总之和,他们都是经总制钱。(这里我们还可以发现,原来伍厘钱最终也归入了经总制窠名)。而文书第20行“漕司等钱”6文正是上文第17行的“漕司等钱”6文。第21行“本州钱”1文9分5厘则是第18行的“本州钱”。第22行“省司钱”727文1分,则是上文第10行、15行相加之和。这样看来,文书7-18行这部分是将1038文5分划入各窠名。而19-22行这部分,则是按窠名来归总的钱数,并指明了缴纳去处。下面来看文书落款部分。

  文书末尾处列明了文书的撰写年月,以及经手文书的几个官吏。值得注意的是“成忠郎兼在城酒税 柳孝彦”这个人,所谓“酒税”二字,应是酒务和税务的合称。这一点李伟国先生在《绍兴末隆兴初舒州酒务公文研究》一文中曾提及,他还指出虽然南宋酒务和税务各有印鉴,但其监当官往往可以互兼,机构亦可通用。关于此戴静华先生在其文章《宋代商税制度简述》中指出宋代之税务多以武臣监当,多由转运使推荐,吏部差官,除收税外有时还复带经管其他事物,如代办茶盐之事等。并且宋之茶盐酒税四事常并论,其治所亦往往合一,这一点南宋诸多方志中都有记载。因此我们可以确定文书末尾柳孝彦这个人应是当时身兼在城酒务和税务两处的监官。至于文书第25行所谓的“专栏”“王彪、董成、邵仪”。则是宋政府在对商税的“过税”征收过程中,派专人在交通枢纽处沿途设税务、场务,对往来行人商旅征税,这些被委派把持沿途税场务的人就称为“拦头”或“专拦”。南宋时,地方官多依赖娴熟旧法往例的胥吏榨取赋税,监税官对商事多不重视也不熟习,专栏则多以民充,因其了解山川民俗,故监官有新旧交替,而拦头还是原界人马。[5]那么很显然,王彪、董成、邵仪就是这样的人。至此,文书分析完毕。

  上文中我们针对《宋人佚简》中的一件商税文书进行了解读。而事实上,在存世文献中商税分隶则例并不罕见,例如在南宋地方的诸多方志中都不乏商税方面的记载。这些记载中,既有商税分隶则例,亦有关于各县商税的实际发生额的记载,还有当地商税务官员的任免以及当时税收政策的细微变化等等。但这些记载大多较零散,其中比较典型的要数《宝庆四明志》中关于商税分隶则例的记载:(原文截录如下)

  商税【以宝庆元年为准】

  1分隶则例
  2商税钱一百贯文
  3本府共得四十八贯四百六十二文
  4诸司共得五十一贯五百三十八文
  5正钱七十六贯九百二十三文
  6一分钱七贯六百九十二文归总制司
  7九分钱六十九贯二百三十一文又十分之六分四十一贯五百三十九文归系省
  8四分二十七贯六百九十二文归籴本司
  9增收二十三贯七十七文
  10三分六贯九百二十三文归军期
  11七分一十六贯一百五十四文归总制司
  12头子钱五贯六百文
  13诸司五贯四百五文
  14经制二贯八百五文
  15总制二贯文
  16移用司五百五十文
  17提刑司公使五十文
  18本府公使一百九十五文

  第2行“商税钱一百贯文”。而这篇则例所列示的就是对这一百贯钱的分隶情况。具体来说,第3、4行将这一百贯文按照归属划分为了“本府”和“诸司”两部分,它们各自所得数分别是48.462贯,和51.538贯(二者相加为一百贯)。

  而第5行至第11行列示的,则是按照窠名对这一百贯钱的分配情况。并且这部分的划分,恰可与《宋人佚简》中的商税分隶则例形成对应。具体来说他首先将这一百贯钱划分为了“正钱”和“增收”(“增收”对应《宋人佚简》中的“增添钱”)两部分。而6至8行则是对“正钱”76.923贯的划分(正钱被划分为了“一分钱”7.962贯和“九分钱”69.231贯。九分钱再细分,其百分之六十即41.539贯归系省,其百分之四十即27.692贯划归籴本司)。则10至11行是对第9行“增收”23.077贯的划分(百分之三十划归军期即6.923贯,百分之七十划归总制司即16.154贯)。如上所述,对一百贯钱的划分大体如此。则第12行内容就是针对这一百贯税钱所征收的头子钱(我们可以看出,这时的头子钱征收比例已经远高于《宋人佚简》中的数目了)。下面的13至18行就详细说明了关于头子钱的划分情况(头子钱5.6贯被分为了两大部分即13行的“诸司”5.405贯;和第18行的“本府公使”0.195贯。而14至17行则是对第13行“诸司”项目的进一步细分。这是因为一方面他们的数目相加等于“诸司”数,另一方面他们的名目如“总制”、“经制”、“移用”、“提刑”从性质上也属于“诸司”)。至此,我们对于《宝庆四明志》中的商税分隶则例解读完毕。可以看出在大体的项目划分上它与《宋人佚简》中的商税分隶则例并无太大出入。只是在个别细分项目上略有不同(例如:对“正钱”的划分内容,以及对头子钱的划分书写格式)。以笔者之拙见,出现这样的细节差异可能有两方面原因,一方面是各地方具体财务人员的书写习惯不同;另一方面则是宝庆年间较之景德年间的政策变迁。但不管怎么说它们对商税钱的划分原则和政策依据都是跟当时的中央政策划一的。虽经年代变迁政策更化,但今天呈现在我们面前的两件文书其中很多内容还是相互对应的。由此也可以帮助我们了解南宋时地方商税的征收、分配情况。

  《宋人佚简》自公诸于世以来,一直受到广泛的关注。关于它的研究也一直没有停止过。在目前已有的研究成果中,有关于地名的考证,有关于错简的整理,有关于税收上解途径的分析,亦不乏对日帐结构数据的研究等等。以笔者之拙见,在错简整理已取得一定成果的前提下,对这些文书的分析应从厘清各单件文书的性质结构入手,然后再进一步地找出各文书在项目上的对应关系,从而可以一定程度上勾勒出南宋时地方税务体系的大体概况。例如《在城酒务造酒则例》这篇文书中列明的分隶则例,相对于后面日帐中的分隶来说,二者就是一般和具体的关系,是指导和被指导的关系。再有就是《宋人佚简》中有一些问题我们暂时还没弄清楚,例如舒州在城酒务在该买煮酒的月份,却卖的是常酒。而针对于常酒税收比例的换算放到煮酒上却行不通。总而言之,就目前而言,《宋人佚简》对于我们来说还有很多的未解之迷有待我们通过深入研究去慢慢揭开它神秘的面纱

注释:

[1] 马端临:《文献通考》考一四五《征榷·证商》,中华书局 1986年版(无页码,相当于145页)。

[2]李心传:《朝野杂记》甲集卷20《榷场》,中华书局 2006年版,第471页。

[3](元)脱脱,《宋史》志第四十一, 地理四:“安庆府,本舒州,同安郡,德庆军节度使。。。”,中华书局 1977年版,第2184页

[4] 这段叙述参考柴静《宋代两淮地区商业论略》,《安徽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0年第1期。

[5] 此处参考戴静华《宋代商税制度简述》,见《宋史研究论文集》上海古籍出版社1982年版,第16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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