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议“隶”的身份
秦汉史学界在论及主与奴之间的连坐问题时,一直有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一方认为奴婢犯罪主人要连坐,主人犯罪奴婢则不被连坐。一方认为奴婢犯罪主人不连坐,主人犯罪奴婢连坐。而双方观点的得出,都源于睡虎地秦简《法律答问》的一条律文:
“盗及者(诸)它罪,同居所当坐。”可(何)谓“同居”?·户为“同居”,坐隶,隶不坐户谓殹(也)。(简22)整理小组给出的译文是:“奴隶犯罪,主人应连坐;主人犯罪,奴隶则不连坐。”同时,小组在注释中又作了备注:“一说,此句意为主人犯罪,奴隶应连坐”(《睡虎地秦墓竹简·法律答问》)。学界纷争,勿庸说与整理小组本身意思相反的“二说”直接相关。
笔者对上述观点无意评判,我的疑虑是:秦简此处之“隶”果真是指“奴婢”吗?
我们知道关于“隶”的考辨在清代沈家本的时候就开始了,睡地秦简出土后,随着人们对“隶臣妾”、“府隶”、“宫隶”、“卜隶”、“史隶”,以及“隶书”等问题的探讨,“隶”的认识也被大大推进了。概括起来讲:用作动词,意即附属、归属;用作名词,或指执贱役者,或指官私奴婢、或为罪隶;也引申成形容词为卑贱之义。
值得注意的是,近年来出土的秦汉简中又出现了“隶”身份的人,而且“隶”为单字,未与其他字组合。
张家山汉简《奏谳书》第4例:
·胡丞憙敢(谳)之,十二月壬申大夫诣女子符,告亡。·符曰:诚亡,(诈)自以为未有名数,以令自占(简28)书名数,为大夫明隶,明嫁符隐官解妻,弗告亡,它如。(简29)
这是一个叫符的女子,在逃亡过程中自占名数,申报为大夫明的隶。明将符嫁为隐官解的妻子。而符后来被抓获,以逃亡罪被起诉。那么这个称之为“隶”的大女子符是不是大夫明的家内奴婢呢?
里耶秦简户籍简中出现了一例和主人登记在一个户口册上的“隶”,可以说明这个问题。此简出土在一个凹坑中,编号为K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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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栏:南阳户人荆不更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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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不更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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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栏:妻大女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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隶大女子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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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栏:子小上造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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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小上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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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栏:子小女子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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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小女子见
从里耶简的文例来看,如果是家内奴婢,则登记为“臣曰某”或“妾曰某”。比如简K30╱45第二栏有“母曰错 妾曰□”,K27第五栏有“臣曰聚”的字样(《里耶秦简发掘报告》)。这也与睡虎地秦简称奴为臣、婢为妾的习惯相一致。像《封诊式》提到士伍甲的家室,有“妻、子、臣妾、衣器、畜产”;《日书·甲种》:“除日,臣妾亡,不得”等等。简K4称之为“隶大女子华”,显然这个叫华的女人并不是家内奴婢。
那么,“大夫明隶符”和“隶大女子华”到底是什么身份?《说文》曰:“隶,附箸也”。我想如果指人的身份,应该指“附箸于人者”。张家山汉墓竹简整理小组解释说:“隶,一种依附的身份”(《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释文修订本)),是很确切的。而且从《奏谳书》的例子来看,“隶”不是通过买卖而来,人身是自由的。至于“隶”是不是用来特指女性,还有待于新材料的出土及公布。
由此,我们也可以看出,探讨秦汉社会主与奴的连坐问题,用“坐隶,隶不坐户”的简文是错误的。
文章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2009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