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战期间后方成立的省营企业公司
——《中国国家资本的历史分析》第二编第六章第三节

        

第三节 抗战期间后方成立的省营企业公司

  抗战爆发后,国家资本企业在后方有明显的发展,除军事系统、交通系统、经济部系统和国家银行系统兴办或投资的企业外,此期最引人注目的一支国家资本企业力量是各省政府以省营形式兴办的企业公司。还在抗战爆发之前,各省就有省营的经济企业,特别是在内地省份,由于北洋军阀时期地方割据现象的延续,某些地方政府和地方军阀势力在财政上相对独立,他们为了加强各自的经济和军事实力以达到巩固自身统治的目的,纷纷投资近代工业,其中尤以广东、广西、山西及云南等省兴办的省营企业为典型。这些企业或由省政府独资创建,或与民间资本合资经营,或以特许方式委托银行团代办,形形色色,不一而足。

  1933年8月山西成立的“西北实业公司”,更是在一个省内,由省政府组设一个以省区为限而带有综合性,负责经营一省各种经济事情的公司。“这个公司,在总、协理之下,分设纺织、特产、矿业、化工4组及机械管理处,所有主要的省营厂矿均归其经营。”[1]可以说,从北洋军阀时期到抗战之前,“内地各省资本主义发展过程中,国家资本主义以其较低一级的形式占据着统治地位。”[2]

  抗战爆发后,经济活动中心内移,国家资本主义以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相结合的形式得到空前发展。1939年6月,由贵州省政府倡设采取公司形式经办省营事业的第一个组织“贵州企业公司”成立。贵州企业公司成立之后,这种以省为单位组织的企业公司以风起云涌之势继之成立,到1942年初,此种组织或筹备机构已经遍设于贵州、云南、四川、西康、广西、广东、福建、江西、湖南、湖北、陕西、甘肃、宁夏、山西、山东及安徽等16省,“超出我国省份半数以上,且在各该省之比重逐渐成为事业之中心”,“故此种机构无论在省抑在国内的新兴经济事业中,均不得不占到一个特殊重要的地位。”[3]

  截至1943年为止,各省企业公司的发展情况大体如下表所示:

表6—3 抗战时期后方省营企业公司情况统计表 单位:法币千元

省营企业 成立时间 资本额 地方官股 中央官股 民股 资本核定时间 备 注
广东 企业公司 1 941.9 40 000 20 000   20000 1941.9  
其他   11 000 8 500 2 500   1942 与资委会合办工厂
山西西北实业公司 1 932.1 10 000 10 000        
广西企业公司 1 941.9 100 000 69 000   31000 1942.7 创办时资本50000千元
云南经济委员会企业局   275 000 110 00 16 500   1942.6 经委会企业投资350 000千元,企业局投资220 000千元,左列系二者工矿业投资,地方官股以40%估计。
滇西企业公司 1939.9 20000 20000     1939 创办时资本50 000千元,其中30 000系企业局投资,不重复计算。
贵州企业公司 1939.3 20000 3500 16500   1942.5 创办时资本6 000千元。
川康兴业公司 1942.3 70000 15000 50000 5000 1942.3  
四川中国兴业公司 1939.7 60000 6000 48000 6000 1942.3 创办时资本12000千元。
其他   200000 50000 150000   1942 据经济部统计估算。
福建企业公司 1940.7 15000 15000     1940.7 1943年合并了制药公司和贸易公司,资本增为50000千元。
安徽企业公司 1941.10 10000 6000 2000 2000 1941.10  
浙江公营企业33个   80000 50000 30000   1942 据经济部统计估算。
江西兴业公司 1940.12 30000 13000 17000   1942.12  
重工业理事会 1942 20000 10000 10000   1942 与资委会合办企业
湖南企业公司 1943.11 60000 30000 30000   1942 该公司额定资本6亿元,成立时资产实际估值3.6亿元,折算成1942年币值约60000千元。
湖北企业公司 1941.1 50000 30000 20000   1941.1 股额分配系估算。
甘肃开发公司 1941.5 10000 3000 7000   1941.12 与资委会军政部等合办企业。
其他   43000 23000 20000   1942  
陕西企业公司 1940.12 20000 20000     1940.12 创办资本30000千元,其中10000千元为商业资本。
绥远企业公司 1941 5000 5000     1941  
西康企业公司 1942 12000 6000 6000   1942  
合计   1161000 523000 574000 64000    

  说明:地方官股包括地方政府和省银行的投资,中央官股包括资源委员会、经济部等国营机构和国家银行的投资。

  资料来源:根据陈真《中国近代工业史资料》第3辑所引有关资料及部分经济部、资源委员会档案综合整理。转引自吴太昌《抗战时期国民党国家资本在工矿业的垄断地位及其与民营资本比较》,载《中国经济史研究》1987年第3期。

  从上表的统计数据可知,截至1943年为止,后方各省地方政府经营和中央官股参与投资的企业公司总数有好几十个,资本总额达到1161000万元,其中地方政府的资本为523000万元,占资本总数的45%;中央官股为574000万元,占资本总数的49.4%;民间商股为64000万元,只占微不足道的5.5%。在这一发展过程中,中央政府资本是主干,膨胀最迅速,地方政府资本作为组成部分得到相当的加强,且成为国民党政府国家资本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可以说,在当时国民党政府的国家资本企业中,除中央各部委和资源委员会等国家资本系统之外,各省营企业公司是最具重要意义,且相对完整和规模较大的另一层次国家资本主义企业体系。

  这些省营企业公司大多在地方政府行政和经济力量的主导下,采取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经营以本省地区内的各种经济事业,不仅是战时国有企业和国有资本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构成战时后方重要的经济支柱。它的重要性正如当时学者所指出:“就各省分别而言,更见得各省企业公司是新企业的主干。如贵州全省工业资本总额不过一万万元至一万五千万元,该省企业公司即占二千万元,拥有六千七百余万元之资产。广西企业公司投资于工业部门的有十七个单位,工业资金达一千八百万元以上。这项工业投资比诸该省全省合法登记的民营工业三十六家资本总额一百七十三万三千九百九十五元,约为十一倍。广东实业公司目前投资工业部门的有八个单位,资本总额达一千六百万元,比诸已登记之民营工业四十二家资本总额三百二十九万元,约为五倍。其余各省企业公司所有工业资本的比重如何,我们虽无完备的资料,以资佐证,但在各省公私工业普遍幼稚的情形下,我们似可相信各该省企业公司的资本是占有同样重要的地位,而由是可知省企业公司比较尚在经济建设方面所具有的效能是如何之重大了。”[4]

  各省成立的这些企业公司下面一般都有几家、十几家甚至几十家数量不等的全资公司、控股公司以及投资企业。据南京政府经济部省营公司监理委员会发表的调查结果,1942年初时各省营的工厂情况为:①、已设立冶炼工厂者有江西、湖南、广西、云南、山西等省,拟设计者有陕西及宁夏。共81厂。②、已设立机械工厂者有江西、福建、贵州、山西、陕西;拟设立者有安徽、宁夏;筹设者有河南及湖南,共10厂。③、已设立电机工厂者有浙江及贵州共2厂。④、已设立化学工厂者有安徽、湖北、广东、云南、贵州、山东、山西;筹设中者有甘肃、陕西、河南、福建、西康、湖南;拟设者有江西,共31厂。⑤、已设立纺织工厂者有江西、湖北、福建、广西、云南、贵州、山东、山西;拟设者计4厂,筹设者计6厂,共计24厂。⑥、其他工厂共66厂。“总计省营工厂共141家。以省计:陕西有25单位(内拟设及筹设者尚多),江西计20单位,贵州14单位,湖北9单位。各省中以青海省为最少。”[5]

  这些省营企业公司业务经营范围很广,但大体可分为两大类:与资源委员会等国营机构合办的企业多为矿业、电力和其他基本工业。抗战期间各省和资源委员会合办的企业达40余家,这些企业一般由资源委员会等国营机构经营和主办。各省政府自办或国家银行和其他国营机构参与投资仍由地方政府经营主办的企业多为食品、纺织、制革、化工、建材、日用机电等民用工业、公用事业以及中小冶炼企业等。在这些部门,地方政府所经营的企业处于相当重要的地位,它和资源委员会等国营机构对基本工业的垄断相辅相成,扩大了国民党国家资本的实力发展,进一步强化了国民党国家资本在后方经济中的强势地位,是抗战时期国家资本强力发展的一个缩影。

注释:

[1]杨及玄“省营公司发展声中的川康兴业公司”,载《四川经济月刊》第1卷第4期。转引自陈真编《中国近代工业史资料》第3辑,第1 151页,三联书店1961年版。

[2]吴太昌《抗战时期国民党国家资本在工矿业的垄断地位及其与民营资本比较》,《中国经济史研究》1987年第3期。

[3]《资源委员会公报》第2卷第2期,转引自陈真编《中国近代工业史资料》第3辑,第1 155页,三联书店1961年版。

[4]伍连炎:《论省企业公司的发展与经济建设的实现》,《广西企业季刊》第2卷第1期,1944年1月。转引自张忠民《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国有企业》,第199-200页,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5]《资源委员会公报》第2卷第2期,转引自陈真编《中国近代工业史资料》第3辑,第1 156页,三联书店1961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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