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重役”体制的形成
——以白粮解运为例
【摘要】明代白粮解运,开始为粮长督率运夫解运,后变为粮长自雇船只和人夫解运,再变为官府督催粮长解运。一般来说,以“区”佥点粮长,每名榆纳白粮数目较大;以“里”佥点粮长,其榆纳白粮数目较小。白粮解运正米1石所需费用,宣德为3石左右,成化为3~4石;正德、嘉靖时为4~5石;到万历时以5~6石为常,明末飙升到8~10石。北运白粮之重役的形成,核心原因是粮长在解运过程中的每个环节都有“官辖”,处处受官吏节制,使费繁多。由此可见,政府对民间组织的管辖环节不宜过多,否则弊端重重。
【关键词】重役;白粮;粮长;官辖
【作者简介】胡铁球,浙江师范大学人文学院历史系教授(浙江金华 321004)。
【原文出处】《社会科学》(沪)2012.6.134—146
【基金项目】本文系“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资助项目(项目编号:NCET-10-0914)的阶段性成果。
白粮分北京和南京两个系统,北运白粮系指由江南苏州、常州、松江、嘉兴、湖州五府中的24县1州【1】解运到京师供应库、光禄寺、酒醋面局、宗人府及百官俸禄的税粮,每年额派21万余石【2】。其品种包括白熟细米、白熟粳米、白熟糯米等优质米种,因是供应六宫及百官消费,故对米质的要求非常高,明代规定漕粮、边粮等各类税粮交纳须干圆洁净,而对白粮则是“每粒拣选,务在粮精纯”,若是不“精纯”,则要求“换纳”,重新输送【3】。史称:“且此白熟米,得之非易。方其初收之时,乡民选取一色好稻,舂碾成米,筛簸择好者取之,其不好者退之,劳费民力颇多。”【4】。故当时官方折算,白粮与普通米相差极为悬殊,金花银的折算是银一两折米四石,而光禄寺糯米则为“每石折银一两一钱”【5】。不仅如此,白粮解纳之费,冠诸种税米解纳之最,故五府府志及其各县县志都异口同声宣称,充白粮解役者必破家,这种情形自成化以来不断加重,到嘉靖时,史称:“嘉靖十年以前,民运尚有保全之家,至嘉靖十年以后,凡充是役,未有不破家者”【6】。此类论述比比皆是,到万历以后,便愈演愈烈,终明一代,此役一直是个梦魇。
白粮输纳是明代赋税一个重要构成部分,在各类论著中涉及的不计其数,但专文论之者,据笔者所知,国内仅有的彦邦先生的《明代白粮解运的方式与危害》一文,该文主要论述了白粮的来源、用途与特点;白粮解运的组织方式及其危害【7】。本文亦在前辈研究基础之上,重点探讨白粮解运的具体负担及其产生的原因,尤其是制度因素。
一、白粮解运的制度、数量、费用和贴费
1、白粮解运制度的变革
北运白粮的解运,有一个从“民运”向“官督民运”的转变历程,这个历程使得白粮解运负担愈来愈重。
从明初的粮长制度来看,其解运方式一直是粮长率运夫解运,其中运夫自备盘缠,自雇船只和车辆,而粮长仅是解运中的召集和领导人,其职责是交纳赋税及办理赋税完纳手续,若发生亏欠,其赔偿则先是粮长追责运夫,运夫无力赔偿,然后由粮长代替负责赔偿,也就是说粮长是最终负责人。如洪武十九年,《大诰续编》言:“催粮之时,其纳户人等,粮少者,或百户,或十户,或三五户,自备盘缠,水觅舡只,旱觅车辆,于中议让几人总领,跟随粮长赴合陔仓分交纳,就乡里加三起程”【8】。宣德元年,周幹曾指责粮长“以平斗正数付于小民运赴京仓输纳,缘(沿)途费用所存无几,及其不完,着令赔纳,至有芒身破产者,连年逋负”【9】。成化间,王恕言苏松常三府输纳白粮,“约用运夫二万有余,自备衣粮盘费,又不可以数计”【10】。因运夫过多,故成化六年规定:“白粮米系官造船只,每船佥拨纳户五六名,多不过十名领驾来京”【11】。《武进县志》载:“国初有囤户以征收,有运夫以转输,一乡之中遍役数十人,以为累也。”【12】
粮长督率运夫解运的制度,一直推行到成化末年。到成化二十二年时,松江知府樊瑩认为周忱改革后的一个重大弊端是“运夫耗折称贷积累”,于是采取了“革民夫,俾粮长专运,而宽其纲用以优之”【13】的变革。这个变革的目的是解救运夫,把原来运夫的责任全部推到粮长一人身上,于是粮长无权带领运夫解运,而只能独自雇船雇夫,整个解运过程皆由其一人负责,虽然樊瑩说“宽其纲用”,但实际上政府拨给粮长的雇船等费总是大大少于实际费用。经过这个改革,不仅剥夺了粮长统率运夫之权,而且加重了粮长的责任和负担,是把“危害”转移的一种变革方式,而没有追究造成“运夫”破产的深层体制问题。
与此同时,明政府还不断强化对粮长的监管,结果粮长在解运环节完全失去了自主权,监管之官越设越多。正统之时仅有沿河各官催督粮长【14】,到嘉靖时增设憤运郎中催償粮长【15】,至隆庆又添设总部、协部之官以催督监管粮长【16】,到万历时,政府拨给粮长的贴费,也受到官员的控制,如万历九年议准:“应得水脚,当官议定,先给一半,其余印封,船过徐州,总部官验给并”【17】。至万历三十九年,监管粮长之官吏,有沿河之官,有委官、儧运郎中,有总部、协部之官和押役廐长、押幫役以及扛头等官、吏、役等各色人员【18】。且每官之下,又有胥吏衙役,如松江府“北运总部府佐官长夫一十名,每名银十二两,共该银一百二十两”【19】。这种庞大的官吏队伍,处处掣肘粮长,处处勒索粮长,粮长安能领足贴费。从中也可看出,北运白粮与其说是民运,不如说官督民运,是典型的半官半民性质,与明初之民运已经大相径庭了。到明末之时,许多官员认识到白粮解运真正弊端在于官吏监管粮长环节过多,故有官运代替民运之举,但实际运作还是官督民运,史称:“运役之裁,自崇祯十四年始,然改北运为官运,而以收催充之,虽无北运之名,仍有北运之实,民困犹未息也”【20】。
另外,自明中后期,白粮起运方式,原则上是以州县为单位,自结为一帮,史称一县“凡民运船只,自为一帮”【21】。又每帮阄出“批头”或称“批首”二人或一人领队,起船输纳京师,史称:“宜兴县白粮解户共五十三名,旧例必于五十三名中,阄出二名,谓之批头。自开帮后,承管沿途衙门投批挂号之事”【22】。在一帮中,各县又设有若干差役“督押”粮长。如崇祯元年,归安县、乌程县、崇德县、德清县共欠各类白粮2399.3石,“各属所欠白粮,计米征银,查验明白,眼同各该批首收领,责令各该差役徐惠、李文、谈龙、方亮、沈忠、尹和等,于本年八月初九等日前后起行,督押各解进京买米完纳”。又言:“崇德县解户沈庭珍、许金锡、范道金并旧保识齐禄,见在追比,计日可完。但乌程县批首蒋允昌,解户李吴、许相等通不赴比。及时拘该县原押差役徐惠、谈龙等,亦无其人。”【23】据此史料,一帮中由批头、押役、粮长等人构成,且当该帮有亏欠时,“批首”亦要负责整个县的追讨及赔补责任,故佥为批首(批头),其基本上是死路一条,茅元仪言:“(白粮粮长)加之乡民愚拙,或畏惮远行而包之积年解役,即身抵京师而不能出歇家揽头之手。兼之一解不完,总批难缴,故一佥批头,即数万之家,无不立破”【24】。
总之,明代白粮解运,开始为粮长督率运夫解运,后变为粮长自雇船只和人夫解运,再变为官府督催粮长解运,最后变为官运,这时离明亡仅有三年,且推行得并不彻底。
2、每名粮长所解白粮之数
宣德以前,江南地区的粮长制度运行方式基本一致,都是以区为单位佥派,但白周忱、韩雍改革后,上述五府佥派白粮粮长及起运方式,各自经历了不断变革,其中苏州、松江、常州演变方式基本上一致,都是按区佥派粮长,而嘉兴、湖州则自万历九年“均田均役法”推行后,走上以里力单位佥派粮长之路,粮里开始混一【25】。由于各府之间佥派粮长方式各异,故每名粮长额派白粮数量有较大的差异,但就佥派流程来看,嘉兴、湖州、苏州三府都是根据各州县额派白粮总数,来确定“船”、“篷”、“批”之数,再根据“船”、“篷”、“批”之数来确定粮长数,所谓“篷”、“批”皆是“船”的另称。如嘉兴府海盐县,万历初年,额派白粮4349.524石【26】,分为十篷(船),每篷佥粮长2人【27】,平均每个粮长输白粮217.5石左右,平均每篷435石左右。至万历四十二年,海盐“北白十蓬,每篷正米四百五十七石五斗四升零,正副解二名”【28】,这说明海盐额派白粮增至4575.4石,“每篷”增至457.54石,平均每个粮长输白粮228.77石。其后史书都言海盐白粮仅4000石,每篷400石,每粮长输纳白粮200石,如“(白粮粮长)惟东南五郡有之,吾邑(海盐县)粮仅四千,船止十蓬,而大家巨室立破,於是役者不知凡几矣”【29】。光绪《海盐县志》言:“海盐白粮四千,分为十篷,充是役者率破家。”【30】这大概是中国文人喜欢说概数的结果。又如万历间,嘉兴府秀水县额派白粮约6725石,又“本县白粮分为十四篷装运”【31】。根据嘉兴府每篷佥点2名粮长的惯例【32】,共为28名粮长,每名粮长解运白粮约240石左右,每篷480石左右。
湖州府德清县约额派白粮4061石,分为8批(船),佥粮长16人,每批2人【33】,每人平均253.81石,每批507.63石。
嘉靖年间,苏州吴江县,共解运白粮约10182石【34】,其“北京总部二十名”,“总部”即白粮长之另称【35】,平均每名解运白粮约510石左右。苏州太仓州,额派白粮10851石,分为20批,每批佥粮长1人,每批约542石【36】。
松江府,万历时期,年额派白粮粮长56名【37】,而其每年所派白粮基本上在5万石上下波动【38】,则平均每名粮长输纳白粮亦在900石上下波动,应是每名粮长管船两只,负担最为沉重。但后来似有不断增设粮长之数,每名粮长领运之数在缩小,如上海县,在万历时,每年额编粮长18名,到明末清初之时,据叶梦珠记载,上海“北运每年二十三名,俱领漕米,春办上白粳糯米一万三千余石(此数据与明代相差较大一一笔者注),雇船起运,至京交与光禄寺禄米、供用诸仓。必签点极富大户充之”【39】。据此,上海每名粮长领运白粮数在600石左右。
上述史料符合隆庆以来白运民船每船装载白粮400~500石的记载【40】。但每名粮长输纳的数目有别,一般来说以“区”佥点粮长,每名输纳白粮数目较大,基本上是粮长1人管船1艘或2艘,而以“里”佥点粮长,其输纳白粮数目较小,一般是粮长2人管船1艘,负担比以区为单位佥点的要轻一半。
3、输纳白粮1石所需的费用
白粮解运于京,自成化以来,所需费用有逐渐增多的趋势。宣德四年,浙江运赴北京、通州之粮,“凡费三石可致一石”【41】。《明史》载,宣德的漕运“率三石致一石”【42】。成化间,王恕称五府起运两京白粮,“每石连加耗脚价盘用,有用糙米四石三斗二升者,有用糙米三石三升者,有用糙米二石七斗者”,这还不包括进仓等费用【43】。正德三年,马言:“江南之民最苦粮长,白粮输内府一石,率费四、五石”【44】。嘉靖初年,南京礼部尚书等诸官“开称内府白粮,计船脚耗,必用三、四石方完得正粮一石”【45】。至万历以后,《武进县志》言:“以民运者曰‘白粮’,内官、供用、光禄及泾景福三府之人是也,几五石而致一石”【46】。《吴江县志》言:“(白粮解运)大率费米六石有余,始完正米一石。”【47】万历间,给事中侯先春则言:“苏、松、常、嘉、湖五郡又半东南,乃民运白粮二十余万石……八石始当一石,则此二十余万石,实为一百六十余万石矣”【48】。明崇祯十三年,给事中张元始疏陈白粮苦弊,言:“白粮每正米一石加耗五升,车脚银一两,未尝有亏百姓也。二十年前,粮解一名费银不过二百两,近年每费至一千五百两”【49】。
上述关于白粮解运正米1石所需费用,大约宣德时为3石左右,至成化时已经升至3~4石;正德、嘉靖时,已升至4~5石;到万历时以5~6石为常,甚至有的飙升到8石。至崇祯吋,粮解一名费银1500两,已经骇人听闻了。总之,明代白粮解运费用不断增加,与监管粮长之官愈设愈多如影相随,而万历时期费用陡增,应与粮长需到官府手中领取贴费息息相关,这些费用还不包括漂没、抢劫等非常事件所用费用,如万历间松江府有个叫宋宪的解户,因“半遭沉溺,半为歇家侵渔”,最后竟“负官税几二千金”【50】。若是全部漂没,其费当不知几何?而顾公燮言明末解运白粮:“向例白粮二十万石,责之苏松嘉湖,而他郡不与焉。其京仓耗羡铺垫名色,吏胥需索诸费,大率十六釜而至一石。岁溢月增,竟至十石而至一石,二十万石之供,实费二百余万石。不幸有覆溺,则身家糜碎矣。”【51】这个费用大得几乎让人难以置信。
4、输纳白粮1石的政府贴费
据笔者所查,民运漕粮的贴费制度始于周忱改革,当时执行此种制度时似乎十分灵活,史称:“酌量斗斛费、道里舟车费,总为数若干,然后验正粮以起赠数”【52】。但因白粮种类繁多,所要求米质及解纳衙门对象各异,加之各府离京道路远近及各府县习俗不同,其具体贴费的样式亦是各种各样。因此,虽然中央有统一规定,但具体落实到各府则都有所变通。就中央所定贴费而言,始于嘉靖九年,该年奏准:
直隶苏、松、常三府,起运內官监白熟细米,每石耗米二斗五升,车脚银四钱,船脚银六钱。白熟粳米,每石耗米二斗八升,车脚银三钱五分,船钱糙米四斗,贴夫糙米四斗七升。供用库、酒醋面局白粮米,每石耗米、车脚银、船钱俱同,惟贴夫糙米五斗。光禄寺白粮米,每石耗米二斗五升;宗人府并五府六部、都察院、神乐观等衙门本色糙米,每石耗米四斗五升;中府禄糙粮,每石耗米六斗五升;俱车脚银四钱,船钱糙米四斗,贴夫糙米五斗。浙江杭、嘉、湖三府,俱照此派纳。不许违例加增。【53】在上述材料中,其贴费有米有银,为了统一标准,把米皆折为银,或把银皆折为米。查各地白粮起运贴米皆是每石折银0.5两,且终明一代不变。如嘉靖时吴江县,史称:“夫、船、脚费银三千七百八十两一钱八分,准米七千五百六十石三斗六升”【54】。由此可知官府是按银0.5两折米1石。又如万历中期秀水县,“光禄寺每正米白粮一石加船钱米四斗,夫米五斗,车脚米八斗,共米一石七斗,照例准银八钱五分”【55】。据此计算,亦是每石米折银0.5两。再如万历四十二年海盐县,史载:“每篷贴米二百六十八石八斗九升四合九勺零,作银一百三十四两四钱四分七厘四毫零”【56】。据此计算,亦是每石米折银0.5两。
据上述史料,按每石米折银0.5两,可计算出内官监的白熟细米1石贴费,若全折米则为2.25石,若全折银则为1.125两;内官监的白熟粳米1石贴费,若全折米则为1.85石,若全折银则为0.925两,其余各库的计算结果见表1。
表1中央统一规定的贴费,到地方上有所变通,且有不断增加之势。如嘉靖年间,苏州吴江县解运光禄寺、供用库、酒醋局等共自熟粳糯正米六千三百石三斗,其地方贴费:每正米一石,加耗三斗,加春办二斗;船钱、雇夫米八斗;每正米一石脚费银四钱【57】。据此,按每石折银五钱计,若全折米则为2.1石,若全折银则为1.05两,显然比中央规定要高(见表1)。且随着时间推移,贴费有不断增加之势。如万历四十二年,海盐县每篷共帖银550.263两,每篷运白粮正米457.54石,每石帖银约1.203两【58】。又据康熙《德清县志》记载,明代后期,湖州府德清县额派白粮4061.46石,其贴费仅分为两项,一是“每正米一石连耗并春折,准征糙平米一石五斗五升”,一是“俱征运户部交纳,每石加征银给解户,(供)船户、车夫包索之用,(共银)三千九百七十六两一钱五分三厘零”【59】,即每正米一石加银0.98两。据此,以每石折银五钱计,若全折银则为1.255两;若全折米则为2.51石。上述三例皆是针对白粮解运的贴费平均数而言。为了直观比较,根据嘉兴府、松江府等府、县志的记载,按上述中央计算方法,列为表1。
据表1及其相关史料,明代白粮贴费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贴费是以府为单位制定的,如万历《嘉兴府志》所载的各县白粮解运贴费完全一致,没有例外,崇祯《松江府志》所载各县情况亦如此,但嘉兴、松江、湖州三府所定贴费却完全不同。二是白粮贴费构成,各地大体一致,皆由加耗、春办、船钱(米)、夫钱(米)、车脚银、贴役银等六类构成,史称:“北运有贴解银,有雇船水脚银,有起驳车脚银,有舂办、折耗米,有夫船工食米,其为大役计者,甚周密也”【60】。这比上述中央所定的多出了春办和贴役银两项【61】,且其变动较大。以海盐县贴役银为例,万历《嘉兴府志》言海盐县贴役银每石1钱8分【62】;天启《海盐县图经》则言每篷“向给帖役银一百三十七两二钱”【63】,其帖役银每石已经达3钱左右,这种差异的产生,应是政策不断改变所致。三是船、夫的贴费制定与位置有关,如嘉兴府船米例为4斗,夫米为5斗,松江府两项统一为4钱,显然是因嘉兴府比松江府离北京较远之故。四是贴费随着时间推移有不断增加之势,以供用库为例,嘉靖九年中央规定为每石贴费为0.94两,到万历时嘉兴府达1.33两。到崇祯时松江府达1.4两。
另外,各项贴费在各个时期及各个地区都有差别,容易理解,但让人捉摸不定的是,解向同一仓库的同一类米而各地贴费不一样,比如松江府解往供应库的贴费高于解往光禄寺许多,居然每石相差2钱多,而在嘉兴府则完全相反,其解往光禄寺白粮比供用库的略高1斗,其中原因不得而知。总之,万历以后,白粮每石贴费,折银一般则在1.2两到1.4两之间,折粮则在2.4石到2.8石之间,以每船500石计,其各类贴费总计一般在600~700两之间,数目是比较庞大的。按理应是足够支用粮长在途之费用,但实际上这些贴费仅是粮长所需费用的九牛一毛,故我们不得不分析白粮解运各个环节的弊端。
二、白粮征输各环节的弊病
白粮解运有一个非常复杂的流程,可分为在乡、在途、在仓三个阶段,细细剖之,每个阶段中的每个环节都是弊端重重。
就其在乡而言,则有佥点粮长(解户)、领单征收、领取粮银贴费、雇船雇夫、验收装载等环节。在这些环节中,其弊端可归结为三点。
一是“不能尽粮”,即粮长难以保质保量足额征到自己名下的税粮。佥点白粮长,五府都严格规定必是“殷实大户”,故“白粮长”又称“大户”,但因粮长数目不断增多,实际操作中难以做到尽佥大户,况且白粮长为极重之役,当此役者必破家,甚至有丧身亡家之患,故巨室富户用尽手段来避役,如通过诡寄、花分、飞洒、影射、飞匿等手段,使其上户变下户,“每每田多者反居下役”【64】,再是通过贿赂等手段,卖富差贫,营求稽脱,结果出现了“白粮苦差专派小民”的局面【65】,也就是说白粮长有相当一部分派及了中户甚至下户。佥点完粮长以后,便是领单征收,即粮长从“县总”等处领取征粮长单,再根据长单,粮长自行征收本名下的白粮正耗米,万历《松江府志》言:“此项(白粮)县派该保区图,该役自收,不烦收兑出入”,于是“在家有收贮舂办之苦”【66】。这个舂办之苦最为核心的是“不能尽粮”。天启《海盐县图经》载:万历三十一年,嘉兴府海盐县“三仓解户生员扬秉炜,以不得尽粮,自刎于府堂”。其死时呈示:“解户五分,应集收起运米五百余石,往时奸胥作弊,将米升斗零派,花名诡姓,对面难寻,势豪宦户十不收一,旧役某人尚监禁七年无○,炜(扬秉炜)情剧自刎,幸救面,生恳乞坐尽本名本图。”该志又称:“往时县总书受贿作弊,将民运各粮尽派于宦家、豪户及奸顽小民,任其拖欠短少,相传有以麦豆抵作米,解户只得含泪收去者。”于是有行“坐尽本名之法”的实施,说白了就是借官府之力收足本名下的白粮【67】。当然这种立法并不会产生什么实际效果,解户不能尽粮依然存在,这不仅海盐县如此,五府皆然,故常常“钱粮不敷”【68】。因为自宣德以来,明朝通行白粮派于轻赋之田【69】,而这些轻赋之田多是势家富室所有,因此粮长征收不得不经常面对势豪宦户,上述“生员粮长”况且如此,中下户的境遇可想而知。
二是“使费之侵耗”,即粮长在“奉票支领”白银贴费时,遭遇了种种勒索,其贴费(使费)常被官吏人等吞没大半。《松江府志》言:“又领夫船车脚银两每石该银若干,华亭县该银二万四千六百两有奇,上海县一万六千二百两有奇,青浦县九千五百两有奇,此项征收在柜,奉票支领。”【70】对此,明末陈睿谟言:“臣每见里中粮役,收领正米外,更有各项名色。官有管辖,遂因其管辖而递索之事有款项,随照其款项而各科之,运船未出江口,而使费已耗其大半矣”【71】。万历间浙江巡按方大镇亦言:“夫运必资舟楫,无水脚价则失其资矣。今不请托则不得也,不兑支民间则不得也,不营求比限则不得也,不鑽求放单则不得也,不扣除公堂则不得也,未涉江淮已为鱼肉。”【72】仔细考察白粮运输的监管,有不断增加之趋势,正统年间设沿河之官催督,此后随着各朝推移,又设有委官、僧运郎中、总部、协部之官,且每官之下,又有大批胥吏衙役,这种庞大的官、吏、役队伍,处处掣肘粮长,处处勒索粮长,粮长安能领足贴费,仅在领银环节,其贴费已经“耗其大半”。
三是埠头、官吏、船户、水手之索诈。嘉靖六年,梁材言:“查得正粮一石,例贴船米四斗,富豪擅利,造船揽载。每船一只,官价一百二十两,埠头写船,抽银一十两,部运官需索,又不下十两矣。及至登船,一家聚食,官价不敷,往往赔补,此雇船之害也”【73】。以每船500石计,贴船米4斗,折银为2钱,故粮长领取雇船费,每船为100两,除“聚食”之外,而实际花费在140两开外,粮长需赔补40余两。万历九年规定雇船“每百石定给银三十三两”,以每船500石计,每船雇费则为165两,加之埠头抽银、部运官需索,已达185两之巨,而万历《嘉兴府志》记载当时的“船钱”贴费依然是米“四斗”,故粮长仅雇船之费需赔补85两以上。这种情况随着时间推移,愈是厉害,到崇祯时期,“(粮长)近甚苦之,盖因埠头横索牙用,每船扣银四十两,多者五十两,船户既受埠头之勒索,势不得不从粮长取赏”【71】。此时粮长,仅船费赔补已经达115两之巨,多者更是高达125两。而最糟糕的是“吏胥作奸,通同经纪埠头,豫(预)指某人之船受其雇值,利为已有。及至兑米船尚未到,即欲追退其值而托辞赶船,掉臂逃走矣”【75】。总之,正如徐必达所言:“大户派兑,有宦户之拖赖掮扬,验包有官役之需索,雇觅船只有舟人之揽骗,告领水脚有吏书之扣尅及押运官之索骗”【76】。由此观之,粮长之苦正在于官吏利用对粮长的监管之权进行勒索。
就其在途而言,白粮解运有各关搜货纳税稽留之苦;有过洪过闸挽拽起剥之苦;有各处衙门勒索之苦;有军船、快船、官座船之欺凌需索之苦;有守冻之苦;有起车之苦;有沿途查验之苦;有风涛漂没之苦,等等。总之,民运白粮在途中转运,其苦难述,奏章、日记、地方志等各类资料言之甚多,可谓汗牛充栋,其中万历间,浙江巡按方大镇用文近2000字,对其有详细论述。其中各关搜货纳税稽留之费,总计每船70余两,过洪过闸挽拽起剥等各类费用,总计每船300余两,“而雇船、雇夫与席、草、包、索、饭食、神福一切诸费,又不与焉。盖白粮一船负富户之虚名,到处以为奇货,而渔猎之不厌”【77】。
据方大镇所奏,白粮解户除“雇船、雇夫与席、草、包、索、饭食、神福一切诸费”外,需费370多两。雇船、雇夫等费,上述已言,雇船之费,每船需费银165两,按政府贴费的规定,雇夫之费是高于雇船之费的,即船米为4斗,夫米为5斗,由此可推算雇船、雇夫等费应在330两开外。崇祯十六年,应天巡抚陈睿谟对此也作了估算,其疏曰:“运船向系民雇官运,则必用官船,计每船管船头柁、水手各安家衣资等项……计每船用米五十石,用银三百二十五两”【78】。以每石米折银5钱计之,则雇船、雇夫等费共350两。以350两与前者在途在仓所费370两相加,共为720两,以每船500石计,每石折银5钱计,每石需费1.44两,折粮则为2.88石,即输纳白粮1石需费2.88石,与上述需费5、6石之说,相差甚远。当然上述之费用,在方大镇看来,仅是正常费用,随后其用了1000多字来叙述了非正常的费用,常常有50余金、100余金、150余金、200余金来描述某个环节的费用,观之,确实骇人听闻【79】。现分类叙述如下。
沿河衙门勒索之苦。陆树德言:“军运经各该分司衙门,无抑勒需求之苦;民运经各该衙门,动以迟违情由,问拟工罪并诸杂色使用,每一处辄费银十五六两,少亦不下十两。”【80】明代运河管理衙门机构十分复杂,最高机构称“总河”,下设四个分道,分段管理,即淮徐道驻徐州,淮扬道驻淮安,直隶道驻固安,山东道驻济宁。仅就山东道而言,其有4个衙门7分司(山东设有宁阳、南旺、夏镇、沽头、济宁、北河、临清等7个分司),以此计之,整个运河分司衙门多达数十处,若每个衙门都行勒索之事,其费不知几何。
军船(漕船)、快船、官座船之欺凌需索之苦。陆树德言:“其最所畏者,军运每凌虐民运,有等豪恶之军,故将己船撞擦民运之船,民船板厚而军船板薄,微有损伤,即便蜂攒簇拥,尽人民船,百般挟诈,不厌其欲不已也。”【81】徐必达言:“皇店、皇木及黄马水殿官座等船之挟诈……彼驾船运木,皆骄夫悍卒,藉属朝廷,驾言上用不容白粮船先行,必需索重贿,方许其行,一近其船,即称磕损,勒要赔补。小民唯唯,不敢申诉,此挟诈之所由兴也。”【82】工科给事中归子顾言:“皇店皇木之暴戾,抑勒关津闸坝之阻滞留难,快船、官座船之欺凌需索,重至叠出,不惟诈财且阻去路,而早则起车,迟则守冻,耗费不赀。”【83】方大镇言:“漕白相值,遇险破舟而令白赔漕,私诈未遂鑽求公断,私诈十余金而不得,公断百余金而莫谁何……不宁惟是,淮上游徒贿得缉盗未消之批,遍搜粮艘,沿河刁棍,怙恃村里乌合之众,强御粮行。”【84】可见仅漕船挟诈,每船少则10余两,多则需费100两开外,假设又遇快船、官座船之欺凌,以及沿河刁棍强夺,其费可知。
守冻与起车之苦。方大镇言:“苦莫苦於守冻……盖守冻临济,每名打点不过五十金,而一至河西天津之间,则内监以起车为例,所费不赀,每名非二百金则百五十金也。”【85】‘守冻”是指因运船迟滞。到达王家务后,因河冰冻,不能前行,只好停顿下来,等待明年春暖冰化之时才开行,故“有王家务遇冻赁房、冻米搬运狼藉之苦”【86】。而这里所言50余金,仅是守冻过程中“打点费”,并不包含赁房、搬运之费,若是把此包含在内,则有人言:“守冻之赔费百倍”【87】。比“守冻”更可怕是“起车之费”,仅是打点,就需150两到200两之间,也就是说,“守冻起车”的打点费共需200两到250两之间,故言:“民之私用不知其几”【88】。
沿途查验之苦本来仅是查验是否夹带私货,史称:“淮安、通州盘验之阻滞……淮安、通州皆关隘之所,恐有夹带,向许盘验,但官不自验,委之下吏巡拦之夫,明知其无夹带,必需索足愿,方放过关,此阻滞之所由病也”【89】。这是对万历九年规定的白粮船“勿令夹带私货”【90】政策的坚决贯彻,但让:人难以理解的是,在查验中,多不行,少亦不行。史称:“且州县查验矣,又有淮安理刑之验,通州粮衙之验,何为者也。况淮安之验,验其少,少则罪之。通州之验,验其多,多又罪之。少不可,多不可,为之民者安所逃罪乎?”【91】于是被罚总是逃不脱的,其费需多少,不得而知。至于风涛漂没,有时也会偶尔发生,这就需要全部赔补,此必亡家亡身。
若考察明代白粮解运相关制度,实际上在途仅要雇船、雇夫、搬运起车等费。过关纳税以及过洪过闸之费,皆有违制度。如过关之税,政府曾三令五申,民船与军船同例,免其纳税,如“弘治七年题准行河西务遇白粮米剥船到关,俱免纳料,即时放行。各钞关一体验放”【92】;“隆庆六年题准民运白粮,责令粮长设处船只同运官帮次开程,过淮洪入闸,漕务参政督催,与军船一体挽拽。仍许量带土宜四十石,免其纳税”【93】。万历九年议定:“令粮长自雇五百料中船,每百石定给银三十三两,埠头等役悉行查革,经过钞关,如果止于土宜四十石,免其纳税。”【94】隆庆六年所定的白粮民船“与军船一体挽拽”,实际上指出了白粮民船过洪过闸亦是免费的,史称:“军运过洪闸一钱不烦,而洪夫闸夫其与挽拽”,而实际情形是“民运每过一洪,用银十余两;过一闸,用银五六钱,所过共三洪五十余闸,而费可知矣”【95】。又称:“关闸之间,止司啟闭商贾攸往,一见粮艘无禁而生禁,必得重贿以导之行。”【96】据此,白船(民船)过洪过闸之费在60两左右,加之纳税等费70余两,共130余两,若要“重贿以导之行”,其费又不知几何。因此,若按国家政令办事,白运粮船不仅不必花费这130余两,而且还有40余石土特产的贸易利润。但实际情形完全不是如此,此又是违制所产生的费用。
就其在仓而言,根据现有文献记载,白粮输纳之弊端,最先主要集中在交纳环节,而在途、在乡之弊端,最初几乎难得在文献中见到,而这个“漕政之坏”,史书几乎把矛头都指向“内官监仓”制度的推行。宣德、正统之时,开始用太监总督、提督仓场,史称:“宣德年间用太监总督仓场,正统间,添设一员或二员提督,后为常例……景泰以后又添设一员或二员,正德间陆续添置十七八员”【97】。史又称:“宣德、正统以来,始用内臣,亦止一二而已,正德间陆续添置,一羊九牧,需索多门,窄害輓卒,漕政大坏。”【98】《松江府志》言:“成化以前解户上白粮及各物料,户、工二部委官同科道验收,解户不与内臣等见面,故军较不得胁勒,内臣不得多取,小民亦不至亏害。成化以后部官避嫌,粮料不肯验收,俱令小民运送内府,而害不可胜言矣。”【99】故自成化以来,仓场之弊不绝于书,都察院右都御史朱英言:“江南运白粮民赴内外诸司交纳,所司留难邀利,又多取之,有一石止准纳三斗者,民皆饮泣贷补,又倍息以偿,多至破产”【100】。
白粮在仓交纳的弊端,概而言之,有包揽、进仓和挂号批廻三弊。隆庆时期,陆树德言:“人京,揽头之需索,入仓交纳之艰难,又有不可胜言者”【101】。其所谓“不可胜言”,主要是指白粮在仓场交纳过程中,环节繁多,完纳手续十分繁杂,使用之费多于牛毛。如万历十七年,监察御史林用了近500字来描述上仓环节之多,可以用眼花缭乱来形容。其中量米环节,有“加斛面”之弊,一般是每石多出2斗;筛米环节,每石罚米3斗,若有筛出之米,2斗只作1斗;加收耗米环节,例为每石加5升,实际上每石加至4斗到5斗不等;收取铺垫、脚价银,例为每百石“七两八九钱、八两六钱耳”,而实际每百石加至14两至20两不等【102】。这还没有完,随着时间推移,弊端愈来愈重,如“加斛面”,“甚至每石斛面加二、加三、四(斗)”【103】。而“铺垫之费,岁岁加赠,有多至加七者”【104】,即每百石加银35两,到崇祯初年,每百石“加耗五十一石,赠(铺垫)费三十六两”【105】。据此,仅斛面、筛米、加耗、铺垫四环节,完纳正米1石最少需费1石以上,多者达2石。
除了进仓交纳环节繁多以外,粮长还有“挂号批廻”等烦琐的手续要办,这个环节亦是弊端重重。万历三十九年,工科给事中归子顾疏曰:
若夫交纳之累,尤有不可胜言者,五经科道,七经内官,挂号三十二衙门,亦云琐矣烦矣。而粮米入城,先讲使用,初入仓庾,各役先索常例,管门者有钱,把斛者有钱……总之,各衙门之收米不一,有每石费五钱者,甚至有一、二两者……且迟留有罪,违限有罪,京中之罪未偿,而府州县销批之罪又至,噫!可叹也!【106】
据此材料,白粮完纳手续极其繁杂,要“五经科道,七经内官,挂号三十二衙门”,且每个环节皆要使费,弊端重重。嘉靖六年,梁材疏曰:“今纳完听单,大户有延至三个月者,有延至五六月者,始得回籍。盖缘各监局不拘多寡,俱索使用等钱,一处不到,不肯通押。计其所费,将倍所纳”【107】。这个环节所需费用,似乎不亚于进仓环节的费用。
至于包揽之弊,因属歇家范畴,问题很复杂,请参阅笔者系列论著,大约歇家索取的费用亦与正粮之数相当,史称:“歇家历年包揽,得利过本,指称使费,以壹科拾”【108】。
综上所述,粗粗计之,在乡环节,仅领银环节就耗其贴费之大半,即300两左右,加上征粮之困境和船户、水手的勒索,以及正常的雇船、雇夫及席、草、包、索饭食、神福一切诸费,大约其贴费已经用得差不多了。故在途、在仓之费,大约粮长都得自己掏腰包,且不说粮长起运以后数月盘缠费用。就在途之费而言,能够明确算出的有过税关费70余两、过闸过洪费60余两、守冻打点费50余两、起车打点费150两到200两间、沿河衙门勒索之费则不知其何、军船等挟诈费每次10两到100两不等。就交仓之费而言,除了歇家包揽、勒索、诈骗、欺隐等费外,仅上仓之斛面、筛米、加耗、铺垫等需米1石以上,折银为5钱,需费250两,而挂号批廻所生成的“常例”等使费则每石需费银5钱到2两不等,就按每石费银5钱最低标准计,亦需250两,两者共需费银500两。故当时有白粮输纳之使费“动以千计”【109】之说,这绝非虚言。上述已经言及嘉兴海盐县,每名粮长输纳白粮仅200石左右,但佥此役者,“大家巨室立破”,“充是役者率破家”,可见其极其繁重,而其他府县,如苏州、松江,粮长每名输纳500石甚至800石者,其不破家而不可得,故有粮长赔补达2000余金的极端例子。
结 语
对于白粮重负,明代官僚们基本上归之于四点:一是内官监仓制度,导致了“漕政大坏”、“需索多门”,于是提出革除“内官监仓”制度,但因白粮是交与内府各库,此议虽在军运中推行了,史称:“嘉靖十四年尽行裁革(内官)”【110】。但民运照例如故,无法革除。二是仓官仓吏仓役之勒索以及包揽盛行,对于这一点的解决办法,基本上不断颁布禁令以及规范各环节使用的费用,但终多成为具文,顶多是在极端时段内发生部分效应,至于包揽,先是禁止,后来发现因完纳手续及进仓交纳环节过多,解户必须把此交给“专业”人士代理方能顺畅,于是有“保歇制度”的诞生,致使包揽合法化和制度化【111】,这自然不能解决什么问题。三是民运群体太弱了,如隆庆六年。陆树德言:“军运以军法结为漕法,一呼百应,人莫敢犯。民运以田里小民,供役远道,语言鄙俚,衣服村贱,而人人得而侮之”,故其建议“白粮并人运军顺带”【112】。四是监管民运的官吏过多,对这个问题的解决,下者用禁令,上者变更制度。如天启五年,陈睿谟提出裁革粮官陋规、胥役冗费及严惩包揽积蠹与厚恤粮长的建议【113】,这种用“禁令”与“厚恤”来解决问题,基本上不起作用,因为官员们不可能自己禁止自己获利。黄希宪则提出用官运代替民运,用制度来解决问题,其言:“官运则民无雇倩之费,一便也。官无签役之难,二便也。钱粮既自宫支,吏胥无从抽扣,三便也。在船皆官役,船户无敢凌虐,四便也。催儧皆官事,沿途无敢抛撇,五便也”【114】。黄希宪的建议最后得到了皇帝的批准,在明朝最后几年里似乎在尝试推行,但其真正制度化是在清初。
通观各种文献记载,明初时期,因当粮长而发家致富者比比皆是,史称:“吴兴诸大家,强半起自粮长”【115】。原因在于当时粮长可自收自贮自解,沿途亦没有众多官吏监管,整个流程,仅是在仓这个环节需与官吏打交道,且此时的粮长可年年向皇帝或户部官员直接疏奏问题,故其权势较大,致使仓官仓吏等不敢胡来,史称:“粮长率在乡装收,人自为制”【116】。这种典型的民收民解制度,其解运交纳过程中,弊端不甚厉害,因其所能产生弊端的环节极其有限。清朝鼎立以后,彻底废除了运役,改为纯粹的官收官解制度,于是明中后期北运白粮之弊,顿时烟消云散,史称:“虚费革而重役息”【117】。由此前后对比,可以清晰看出,明中后期北运白粮之重役,核心的原因在于此体制非民非官,言其是“民运”却在整个过程中每个环节都有“官辖”,处处受官吏节制;言其是“官运”,显然一切费用皆由民负责,“民”是弱势,“官”是强势,以“弱”事“强”,自然勒索不断。这个特点,不仅是北运粮长如此,整个明代中后期所有的“役制”皆呈现此种机制【118】。如河北大名府小滩镇,岁兑漕粮25万石,河南等省的大户带银到小滩买米上纳【119】,其在乡、在途、在水次码头,同样遭受了各色官吏的重重勒索,史称:“漏厄始于官之多,继以买之晚,官有粮衙,又有粮厅,层累而出……添一差有(一)差之费,此十途之漏厄也。自歇家以至牙侩,自投文以至领文,自买米以至交米,层层节节,皆是花销,此到小滩之漏厄也”【120】。
根据上述研究,我们有必要检讨以下几方面:一、明代百姓负担不能仅仅根据国家财政收入来平摊,而要把繁重的“役费”计算进出,不然总会得出明代推行的是低税政策的结论,但这与明代老百姓因承担不起赋役而大批流亡相矛盾,也与明代因赋役繁重而民变不断相矛盾。二、并非所有的改革皆会起到好的效果,白粮解运改革实际上在不断加重老百姓的负担,此是理解明代“一法立一弊生”【121】的循环往复现象的关键因素之一。三、政府对民间组织的管辖环节不宜过多,否则弊端重重。
注释:
【1】上述五府之中,苏州府的嘉定县,常州府的靖江县,湖州府的安吉州和孝奉县是不承担白粮输纳的。参见沈得符《万历野获编》补遗卷2《户部?江南白粮》,《元明史料笔记丛刊》,中华书局1959年版,第849页;万历《沧州志》卷1《疆域志》。解运门粮的各县具体情况如下:苏州府:太仓州(领崇明县)、长洲县、吴县、昆山县、常熟县、吴江县;松江府:上海县、华亭县、青甫县;常州府:武进县、无锡县、宜兴县、江阴县;嘉兴府:嘉兴县、秀水县、嘉善县、崇德县、桐乡县、海盐县、平湖县;湖州府:归安县、乌程县、长兴县、德清县、武康县。上述共24县1州。
【2】额派白粮总数,明代各个时期不同,成化六年以前,“苏、松、常、嘉、湖五府,输送内府白熟粳、糯米,并各部糙粳米,每岁十六万石”(徐学聚:《国朝典汇》卷97《户部十一·漕运》,《四库全书存目丛书》,齐鲁书社1996年版,史部第265册,第613页)。成化八年规定为二十一万四千余石,其中输往内府熟粳糯米为十七万四十余石,各府部糙粳米为四万四千余石(《明史》卷79《食货志·漕运》,中华书局]974年版,第1923页。本文所引的《明史》,都与此版本一致);又“苏松门粮输内府,正德时骤增内使五千人,粮亦加十三万石,帝(嘉靖)用充嗣言,减从故额”。(《明史》卷201《李充嗣传》,第5308页)。此后,基本上额定为21万石左右摆动,根据《漕运则例纂》记载,苏州为60552.936石,松江府为50379.837石,常州府为40275.809石,嘉兴府为41034.69石,湖州府为25165.306石,共计217408.58石(参见杨锡绂《漕运则例纂》卷3《白粮数额》,《四库未收书辑刊》,北京巾版社2000年影印版,史部第辑,第23册,第336—343页)。
【3】《明英宗实录》卷74,正统五年十二月庚辰,第1435页。
【4】王恕:《议事奏状》,《明经世文编》卷39,中华书局1962年版,第303页(本文所引《明经世文编》都与此版本一致)。
【5】万历《秀水县志》卷3《食货志?田赋》,《中国方志丛书》,台北成文出版社1966年至1985年影印本。华中地方,第57号,第155页(本文所引的《中国方志丛书》,都与此版本一致,简称“中国方志丛书本”)。
【6】陆树德:《疏上大司農王公国光覆行之至今为吴民利》,载《明经世文编》卷291,第3072页。
【7】参见鲍彦邦《明代白粮解运的方式与危害》,《暨南大学学报》1982年第3期。
【8】《大诰续编》,议让纳粮第七十八,《续修四库全书》,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年影印版,第862册,第300—301页体文所引的《续修四库全书》,都与此版本一致,简称“续修四库全书本”)。
【9】《明宣宗实录》卷六,洪熙元年润七月丙辰,第164—168页。
【10】王恕:《议事奏状》,《皇明经世文编》卷39,第302页。
【11】周之翰:《通粮厅志》卷12《备志考·民运考》,台北学生书局1978年版。第873页。
【12】顾炎武:《天下郡国利病书》原编第7册《常镇·武进县志》,续修四库全书本,第596册,第19页。
【13】顾炎武:《天下郡国利病书》原编第6册《苏松·松江府志·田赋一》,续修四库全书本,第595册,第735页。
【14】“正统十三年,令白粮船编置字号,送沿河各官催督。”《浙江通志》卷80《漕运上》,《文渊阁四库全书》,台湾“商务印书馆”1984年影印版,第521册,第169页(本文所引《文渊阁四库全书》都与此版本一致,简称“四库全书本”)。
【15】《通粮厅志》卷12《备志考·民运考》,第874页。
【16】周之翰:《通粮厅志》卷12《备考志·民运考》,第875页。
【17】周之翰:《通粮厅志》卷12《备志考·民运考》,第877页。
【18】《明神宗实录》卷481,万历三十九年三月戊辰,第9065页。
【19】崇祯《松江府志》卷9《田赋二》,第49页。
【20】叶梦珠:《阅世编》卷6《徭役》,上海古籍出版社1981年版,第148页。
【21】朱国盛纂、徐标续纂:《南河志》卷1《律令》,续修四库全书本,第728册,第492页。
【22】张有誉:《题为以杜凭狐以昭皇仁疏》,光绪《江阴县志》卷二十五《艺文一》,清光绪四年刻本,第28—29页。
【23】毕自严:《度支奏议》浙江司卷1《题参白粮奸解冯锦林等提究事》,续修四库全书本,第488册,第168页。
【24】茅元仪:《石民四十集》卷64《与京师当事书四》,四库全书本,第1389册,第585页。
【25】天启《海盐县图经》卷6《食货篇·役法》,中国方志丛书本,华中地方·第589号,第460—462页。
【26】万历《嘉兴府志》卷6《赋役二·海盐县》,中国方志丛书本,华中地方·第505号,第372页。
【27】天启《海盐县图经》卷6《食货篇·役法》,中国方志丛书本,华中地方·第589号,第486页。
【28】天启《海盐县图经》卷6《食货篇·役法》,中国方志丛书本,华中地方·第589号,第495页。
【29】天启《海盐县图经》卷6《食货篇·役法》,中国方志丛书本,华中地方·第589号,第500页;顾炎武:《天下郡国利病书》原编第22册《浙江下·海盐县志食货篇》,续修四库全书本,第597册,第37页。
【30】光绪《海盐县志》卷10《食货考二·役法》,中国方志丛书本,华中地方·第207号,第023页。
【31】万历《秀水县志》卷3《食货志·田赋》,中国方志丛书本,华中地方·第57号,第155页。
【32】清初改崇德为石门,如嘉兴府崇德县先是“每蓬向佥解户二名”。康熙《石门县志》卷2《赋役》。
【33】康熙《德清县志》卷4《田赋》,中国方志丛书本,华中地方·第491号,第175页。
【34】嘉靖《吴江县志》卷9《食货志一·贡赋》,台北学生书局本,第495—498页。
【35】嘉靖《吴江县志》卷10《食货志二·徭役》,第537页。万历《武进县志》云:“县以其乡合之为区若干,区复分为上下二角,五年一编审,则角佥殷实之户收其角之本折者一名,名曰粮长,名以十分为率,一人不任也,或三人或五六人曹任之,大都重不过五分,少乃有以厘计者,每名之中,又举其力之最优者,职输白粲,名曰总部。”(顾炎武:《天下郡国利病书》原编第7册《常镇·武进县志》,续修四库全书本,第596册,第19页。)显然“总部”仍是“白粮粮长”的另一称呼。
【36】崇祯《太仓州志》卷8《赋役志·白粮》。
【37】松江府北运粮长,在万历中期,华亭县每年应编签白粮粮长28名,上海18名,青浦10名,共56名,其依据是松江府“五年之内,华亭应编北运一百四十名,上海应编九十名,青浦应编五十名”。顾炎武:《天下郡国利病书》原编第6册《松江府志·田赋一·北运白粮上上役》,续修四库全书本,第595册,第742页。
【38】松江府解运白粮数量,实际上在不断变更。如万历六年,根据《松江府志》所列该年各项应输白粮数日,可统计出松江府的白粮总数为49537.65石(崇祯《松江府志》卷8《田赋一》,第33页)。而崇祯时期,根据《松江府志》所列该时期各项应输白粮数目加总,则为50479.84石(崇祯《松江府志》卷9《田赋二》,第14—19页)。而据《漕运则例纂》记载,松江府白粮原额为50379.837石。陔志还记载了万历十五年,议减光禄寺白粳正米3600石,说明白粮解运数目不是一成不变的,但都在5万石上下波动。
【39】叶梦珠:《阅世编》卷6《徭役》,上海古籍出版社1981年版。第146页。
【40】“夫军运以十军而运米四百石,或五百石。民运以一民而亦运米四百石,或五百石。”陆树德:《疏上大司農王公国光覆行之至今为吴民利》,《明经世文编》卷291,第3072页。
【41】《明宣宗实录》卷55,宣德四年六月壬午,第1309—1310页。
【42】《明史》卷153《周忱传》,中华书局1974年版,第4212页。
【43】王恕:《议事奏状》,《皇明经世文编》卷39,第302页。
【44】《明史》卷206《马錄传》,中华书局1974年版,第5427页。
【45】梁材:《会议王禄军粮及内府收纳疏》,载《明经世文编》卷103,第926页。
【46】顾炎武:《天下郡国利病书》原编第7册《常镇·武进县志》,续修四库全书本,第596册,第4页。
【47】万历《吴江县志》卷14《赋役·田赋》。
【48】顾炎武:《天下郡国利病书》原编第7册《常镇·武进县志》,续修四库全书本,第596册,第17页。
【49】嵇璜、曹仁虎等撰:《钦定续文献通考》卷31《国用考·漕运》,四库全书本,第627册,第71页。
【50】《无名氏笔记》,载赵诒琛、王保譿《甲戌丛编》,1935年铅印本,第3册,第10页。
【51】谢国桢:《明代社会经济史料选编(下)》,福建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第146页。
【52】乾隆《吴江县志》卷12《田赋》,中国方志丛书本,华中地方·第163号,第325页。
【53】万历《明会典》卷28《户部十五·会计四·京粮》,中华书局2007年版,第206页。
【54】嘉靖《吴江县志》卷9《食货志一·贡赋》,第495-498页。
【55】万历《秀水县志》卷3《食货志·田赋》,中国方志丛书本,华中地方·第57号,第155页。
【56】天启《海盐县图经》卷6《食货篇·役法》,中国方志丛书本,华中地方·第589号,第495页。
【57】嘉靖《吴江县志》卷9《食货志一·贡赋》,第495—498页。
【58】天启《海盐县图经》卷6《食货篇·役法》,中国方志丛书本,华中地方·第589号,第495页。
【59】康熙《德清县志》卷4《田赋》,中国方志丛书本,华中地方·第491号,第175页。
【60】叶梦珠:《阅世编》卷6《徭役》,上海占籍出版社1981年版,第147页。
【61】《嘉兴府志》载其各项费用如下:“每石准征糙米一石八斗……每正米一石另加贴役银一钱八分……又供用库、酒醋面局每正米一石加船钱米四斗,夫米五斗,车脚米七斗,共米一石六斗,照例给银八钱……光禄寺每正米白米一石加船钱米四斗,夫米五斗,车脚米八斗,共米一石七斗,照例准银八钱五分。”(万历《嘉兴府志》卷五《赋役一》,中国方志丛书本。第505号,第290—291页)又据万历《秀水县志》记载,该县解运北京供用库、酒醋面局、光禄寺“共白熟梗糯正米六千七百二十五石六升一合二勺有奇,每石加春折、筛、包、斛面,准糙平米一石八斗,共准糙平米一万二千一百五石一斗一升一合有奇。前项本色每正白粮一石,帖役银一钱八分,该银一千二百一十两五钱一分一厘有奇……北京供用库、酒醋面局,每正米白粮一石加船钱米四斗,大米五斗,车脚米七斗,共米一石六斗,照例准银八钱,该银三干三百八十八两九钱六分五厘有奇;光禄寺每正米白粮一石加船钱米四斗,夫米五斗,车脚米八斗,共米一石七斗,照例准银八钱五分,该银二千一百一十五两五钱二分六厘六毫有奇”(万历《秀水县志》卷3《食货志·田赋》,中国方志丛书本,第57号,第155页)。两项对照,便明白《府志》所载“每石准征糙米一石八斗”实际便是“每石加春折、筛、包、斛面,准糙平米一石八斗”,也就是说所谓的“每石准征糙米一石八斗”,实际上包含了加耗、加春办等费用在里面。门粮转糙米,在明代规定为每石加1斗,故“每石准征糙米…石八斗”实际含加耗、加春办等费用共7斗,也就是每正米一石加耗、加春办等费共7斗,从中也可得知加耗是指“筛、包、斛面”等损耗,也就是交仓的米耗。
【62】万历《嘉兴府志》,中国方志丛书本,华中地方·第505号,第290页。
【63】康熙《德清县志》卷4《田赋》,中国方志丛书本,华中地方·第491号,第175页。
【64】万历《秀水县志》卷3《食货志·田赋》,中国方志丛书本,华中地方?第57号,第176页。
【65】吕维祺:《南庾疏抄》卷2《振刷事宜》。
【66】顾炎武:《天下郡国利病书》原编第6册《苏松·松江府志·北运白粮上上役》,续修四库全书本,第595册,第742页。
【67】“三仓”指“民运南北白糙三仓等粮”天启《海盐县图经》卷6《食货篇·役法》,中国方志丛书本,华中地方·第589号,第509页。
【68】顾炎武:《天下郡国利病书》原编第6册《苏松·松江府志·北运白粮上上役》,续修四库全书本,第595册,第742页。
【69】“周文襄公忱立法……三斗以下则纳白粮糙米重等本色,视田则轻重为损益。”顾炎武:《天下郡国利病书》原编第7册《常镇·武进县志》,续修四库全书本,第596册,第2页。
【70】顾炎武:《天下郡国利病书》原编第6册《苏松·松江府志·北运白粮上上役》,续修四库全书本,第595册,第742页。
【71】黄之隽等撰:《江南通志》卷77《食货殖·漕运》,四库全书本,第509册,第241页。
【72】顾炎武:《天下郡国利病书》原编第22册《浙江下·海盐县志食货篇》,续修四库全书本,第597册,第39页。
【73】梁材:《复议节财用疏》,《皇明经世文编》卷102,第919页。
【74】陈龙正:《几亭外书》卷4《乡帮利弊考·北运》,续修四库全书本,第1133册,第330页。
【75】徐必达:《请革解纳白粮积弊疏》,《御选明臣奏议》卷34,四库全书本,第445册,第577页。
【76】徐必达:《请革解纳白粮积弊疏》,《御选明臣奏议》卷34,四库全书本,第445册,第576—577页。
【77】顾炎武:《天下郡国利病书》原编第22册《浙江下·海盐县志食货篇》,续修四库全书本,第597册,第39页。
【78】黄之隽等撰:《江南通志》卷77《食货殖·漕运》,四库全书本,第509册,第242页。
【79】顾炎武:《天下郡国利病书》原编第22册《浙江下·海盐县志食货篇》,续修四库全书本,第597册,第39—40页。
【80】陆树德:《疏上大司農王公国光覆行之至今为吴民利》,《明经世文编》卷291,第3072页。
【81】陆树德:《疏上大司農王公国光覆行之至今为吴民利》。《明经世文编》卷291,第3072页。
【82】徐必达:《请革解纳白粮积弊疏》,《御选明臣奏议》卷34,四库全书本,第445册,第577页。
【83】《明神宗实录》卷481,万历三十九年三月戊辰,第9065页。
【84】顾炎武:《天下郡国利病书》原编第22册《浙江下·海盐县志食货篇》,续修四库全朽本,第597册,第39页。
【85】顾炎武:《天下郡国利病书》原编第22册《浙江下·海盐县志食货篇》,续修四库全书本,第597册,第39—40页。
【86】顾炎武:《天下郡国利病书》原编第22册《浙江下·海盐县志食货篇》,续修四库全书本,第597册,第39页。
【87】顾炎武:《天下郡国利病书》原编第6册《苏松·松江府志·北运白粮上上役》,续修四库全书本,第595册,第742页。
【88】顾炎武:《天下郡国利病书》原编第22册《浙江下·海盐县志食货篇》,续修四库全书本,第597册,第40页。
【89】徐必达:《请革解纳白粮积弊疏》,《御选明臣奏议》卷34,四库全书本,第445册,第577页。
【90】《通粮厅志》卷12《备志考·民运考》,第876页。
【91】《明神宗实录》卷481,万历三十九年三月戊辰,第9065页。
【92】《通粮厅志》卷12《备志考·民运考》,第873页。
【93】《通粮厅志》卷12《备志考·民运考》,第874—875页。
【94】《通粮厅志》卷12《备志考·民运考》,第877页。
【95】陆树德:《疏上大司農王公国光覆行之至今为吴民利》,载《明经世文编》卷291,第3072页。
【96】顾炎武:《天下郡国利病书》原编第22册《浙江下·沟盐县志食货篇》,续修四库全书本,第597册,第39页。
【97】《通粮厅志》卷12《旧内外总督监督官衔考》,第823页。
【98】《通粮厅志》卷12《裁革官仓内臣考》,第825—828页。
【99】顾炎武:《天下郡国利病书》原编第6册《松江府志·匠赋一·北运白粮上上役》,续修四库全书本,第595册,第742页。
【100】《明宪宗实录》卷260,成化二十一年正月己丑,第4398页。
【101】陆树德:《疏上大司農王公国光覆行之至今为吴民利》,载《明经世文编》卷291,第3072页。
【102】顾炎武:《天下郡国利病书》原编第7册《常镇·武进县志·征输》,续修四库全书本,第596册,第16页。
【103】董其昌:《神庙留中奏疏汇要》户部卷5《白粮民运苦累难支疏》,续修四库全书本,第470册,第367页。
【104】张栋:《国计民生交绌敬伸末议以仰裨万一疏》,《明经世文编》卷438,第4795页。
【105】谭迁:《国榷》卷90,崇祯二年闰四月乙亥,中华书局1958年版,第5481页。
【106】《明神宗实录》卷481,万历三十九年三月戊辰,第9065页。
【107】梁材:《会议王禄军粮及内府收纳疏》,载《明经世文编》卷103,第926页。
【108】施沛:《南京都察院志》卷16《职掌九?督储张劝旗甲亲运榜谕》,明天启刻本,第36页。
【109】黄之隽等撰:《江南通志》卷77《食货殖·漕运》,四库全书本,第509册,第242页。
【110】《通粮厅志》卷12《裁革官仓内臣考》,第825—828页。
【111】参见胡铁球《明代仓场歇家职能及其演化》,《史学月刊》2012年第2期。
【112】陆树德:《疏上大司農王公国光覆行之至今为吴民利》,《明经世文编》卷291,第3072页。
【113】黄之隽等撰:《江南通志》卷77《食货殖·漕运》,四库全书本,第509册,第241页。
【114】黄之隽等撰:《江南通志》卷77《食货殖·漕运》,四库全书本,第509册,第242页。
【115】丁元荐:《西山日记》卷下《日课》,续修四库全书本,第1172册,第371页。
【116】乾隆《吴江县志》卷12《田赋》,中国方志丛书本,华中地方·第163号,第325页。
【117】叶梦珠:《阅世编》卷6《徭役》,上海占籍出版社1981年版,第147页。
【118】参见顾炎武《天下郡国利病书》原编第6册《松江府志·田赋一》,续修四库全书本,第595册,第709页;又参见叶梦珠《阅世编》卷6《徭役》,上海古籍出版社1981年版,第146—152页。
【119】顾炎武:《天下郡国利病书》原编第13册《河南·汝州志·张维新(改折漕粮疏略)》,续修四库全书本第596册第310页。
【120】毕自严:《度支奏议》河南司卷1《再覆河南召买漕米事宜疏》,续修四库全书本,第490册,第516页。
【121】杨一清:《一为遵成命重卿寺官员以修马政事》,载陈子龙《明经世文编》卷114,第1062页;袁世振:《盐法议三》,载陈子龙《明经世文编》卷474,第5213页。
The Formation of Heavy Labor Service System in Ming Dynasty
Hu Tieqiu
Abstract: The transportation of fine grain in Ming Dynasty is firstly done by the labors under the supervisionof the leader “Liang Zhang”. And then it changes that the “Liang Zhang” needs to personally hire the vessel andworkers. Later the government intervenes into the transportation which means that the government superintendsand urges the “Liang Zhang” to transport the fine grain. Generally a “LIang Zhang” selected by government in”District” is responsible for a larger number of the transportation of fine grain, while a “Liang Zhang” selected ina unit of 110 households is responsible for the smaller number. The every 1 dan fine grain needs to cost anotherabout 3 dan to transport in the period of Xuande, 3-4 dan in the period of Chenghua, 4-5 dan in the period ofZhengde and Jiajin, 5-6 dan in the period of Wanl.i and in the late of Ming Dynasty it soars to 8-10 dan. Thecore reason of the formation of heavy labor service system of the transportation of fine grain is that “LiangZhang” is controlled by officials in each transportation link, which makes them cost a lot.
Key words: Heavy Labor Service; Fine Grain; Liang Zhang; Government Jurisdiction
文章来源:《明清史》201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