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九世纪上半期的中国粮食亩产量及总产量再估计

  【内容提要】本文讨论十九世纪上半期的中国粮食亩产及总产量问题。研究的思路是:首先,根据历史记载并参考近代的调查统计,分别讨论水稻、旱粮在不同农作方式下各自的亩产水平及其占用耕地的比例,并以之为依据,计算粮食的总平均亩产;然后,对当时粮食生产用地的面积做出估计并在此基础上计算全国的粮食总产量。较之作者先前的研究,本文在史料的根据上有较多补充,结论亦有所修正。

  【关键词】传统农业;粮食生产;亩产量;总产量

  耕地面积、粮食的单产和总产,是衡量中国传统农业发展水平的基础性指标。在《清代前期的小农经济》一书中,笔者曾对清前期的这些指标做出过自己的估计。近因承担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十九世纪上半期的中国经济总量估值”,乃检视旧作,对当年的研究成果重加审查。其中对耕地面积再估计的结果,已经整理成专文发表[①]。本文讨论粮食的亩产及总产量问题。研究的思路是:首先,根据历史记载并参考近代的调查统计,分别讨论水稻、旱粮在不同农作方式下各自的亩产水平及其占用耕地的比例,并以之为依据,计算粮食作物的总平均亩产;然后,对当时粮食生产用地的面积做出估计并在此基础上计算全国的粮食总产量。虽然研究的整体思路没有改变,但在史料的根据上比先前有较多补充,结论亦有所修正。

一、粮食亩产量

  (一)水稻亩产

  首先是我国水稻主产区南方各省水田的平均亩产量。本项研究总计收集了涉及江苏、安徽、浙江、江西、福建、广东、广西、湖南、湖北、四川、云南、贵州等12省500余府州县的稻作亩产量数据共2319个,其中在时间上属清前期者1801个,属晚清者518个,如表1所示。

表1:南方各省水稻亩产量事例分布表

省份 府州县数* 事例数 时间分布
清前期** 晚清**
清前期合计 嘉、道时期
总计 518 2319 1801 733 518
江苏 34 88 78 30 10
安徽 35 247 228 135 19
浙江 45 98 79 34 19
江西 56 187 140 42 47
福建 35 146 132 33 14
广东 52 237 212 67 25
广西 40 195 116 58 79
湖南 41 275 209 96 66
湖北 45 368 218 80 150
四川 47 210 136 96 74
云南 58 175 170 7 5
贵州 30 93 83 55 10

  资料来源:据本项研究收集的“清代南方水稻亩产量事例”各分省表。这些事例绝大多数直接采自清代档案、官私著作、地方志书以及民间租册、地契等第一手资料,少数转自他人著述。由于篇幅过大,登录每一事例及其出处的原始表格不能附列于本文之后,将另外发表。

  注:*本项研究制作的亩产量事例表按清代基层行政单位州、县(包括散厅)登录所收集到的事例,但少数事例因无法确定其所在的具体州县,或该事例代表了其所在府或直隶州(直隶厅)的一般情况,则这些事例便以府、直隶州(厅)为单位进行登录,统计时该府、直隶州(厅)与州县一起计数。

    **指道光(含)以前各朝的事例。

    ***指咸丰至清末各朝的事例。

  本次收集的亩产数据在数量和地域分布的广度上均远超过以往的研究。前人如郭松义、赵刚等先生以及其他研究者已经发布的清代粮食亩产数据,也包括笔者本人过去贡献的,总数约计1000多个,其中南方稻作数据不超过1000[②]。而本项研究收集的南方各省稻作产量数据,仅据录入数据表的事例统计,总数即已达2319个;由于有些数据是经过处理合并计算的,原始数据的实际数量至少在1万个以上。在地域分布上,前人的数据多集中在苏、浙、皖的江南地区以及江西、两湖、广东、福建等省,而四川及广西、云南、贵州等在清前期亦有大面积水稻种植的省份的数据则相对较少。本项研究除进一步在前人已有研究基础的各省收集事例外,在过往研究相对薄弱的几省,也收集到了大量事例,从而使亩产数据在各省的分布更加均衡。清代南方各省州县一级行政单位的总数,根据《清史稿·地理志》统计,大约只有900出头(包括台湾),即便算上土州、土县、土司,也就1000稍多。笔者收集到亩产数据的行政单位的数量超过其半数,可以说已经覆盖了南方水田稻作区的绝大部分地方。

  当然,这些数据也同过往研究者所使用的数据一样,不可避免地存在着一些先天缺陷或不足。首先,由于很大一部分数据是根据地方志书、官方档案以及民间租册、地契等文献所记录的地租事例,按照地租率为50%的假定,经过折算而得到的,这部分数据不可能是统计学意义上的准确的亩产数字,而只能算是一种估计。地租率为50%是清代地租剥削的常态,但毕竟还存在着“四六分成”、“三七分成”及“倒四六”、“倒三七”分成的情形。在清前期定额租制已经十分普及的情况下,由于某地块的实际亩产量每年并不确定,按照50%的地租率计算亩产更只能是对该地块常年亩产水平的一个大致的估计。所以,这部分按照地租率为50%的假定,根据地租额数推算而得到的亩产数据,较之实际亩产,既有可能“高估”,也有可能“低估”。这是没有办法的事,因为舍此不可能找到更好的办法将历史文献中大量记录的地租数据转化为亩产数据,从而服务于我们的研究目的。幸好,本项研究所依据的并不是少量的个别事例,而是在“尽可能竭泽而渔”的宗旨下,通过从各种文献中广泛搜罗,最终得到的样本数量已经不算很少的事例。这样,在“大数法则”的作用下,个别事例的“高估”或“低估”误差,应该能够得到相当的“冲销”,从而保证研究结果总体上的准确性。

  其次,即便那些在历史文献中明确记载的亩产数据,很多也是当时人的一种估计,而且有些是数值并不确定的一个产量范围如“二三石”、“三四石”之类。这里,我们面临的问题是如何看待和处理古人的此类记载。既然是估计,就只能是“在通常情况下大概如此”而非确切的亩产。这与用地租数据折算亩产量的情形是一样的,并不能期望个别数据的统计学意义上的准确性,而只能追求“大数法则”下总体结果的合理性。对于“二三石”、“三四石”之类的记载,虽然古人给出的数字是模糊的,但为了进行研究,笔者也不能不将其看作一个确切的产量区间并将其中间值“2.5石”、“3.5石”记录进数据表。这种数学处理,当然并不意味着所录入的数据具有统计学意义上的准确性。

  第三,有部分数据,由于历史记载中直接的信息不充分,需要根据其他相关信息,经过迂回曲折的计算才能得到,当然也不能期望其完全准确。例如用地租数估算亩产量要知道某地块的顷亩数和地租总量才有可能进行计算,但有的记载可能只有地租总量,而没有该地块的顷亩数字,在这种情况下,该地块的顷亩数就只能通过间接的方法进行估计,然后才有可能进一步计算亩产量。最常见的情形是用田种数推算顷亩数。我国南方(北方也有)许多地方民间不以顷亩计量田地,而按播种的升斗数计量。这种以播种升斗计量田地的方法,在某一确定的地区,田种与顷亩之间是有一个大概的折算标准的。因此,根据某地区种田的顷亩折算标准,由田种数去推算顷亩,是完全可行的。但这种推算有时也存在风险。因为不是所有史料都在记载某地块田种数的同时也记载有该地种田的顷亩折算标准,所以不得不使用从其他史料得到的某个标准,而这个标准,并不一定适合该事例所在的那个地方。事实上,种田的顷亩折算标准的地域性较强,即便在同一省、同一府,也可能不一样。如同在安徽省内,又同在滁州直隶州地域内,州城一带“田以种计,大率种一斗得田一亩”[③];而距离不远的来安县却是“每种一石,计田三亩零”[④],即约每种3.3斗计田1亩。因此,如果不能准确掌握某地田种与顷亩的折算标准,在估算亩产量时就有可能会产生误差、甚至是很大的误差。面对这样的问题,本项研究的处理方式是:在用田种数折算某地块顷亩数的时候,一方面尽可能在该地区的史料中搜求当地种田的确切顷亩折算标准,以避免因折算标准使用不当而产生误差;另一方面,对最终估算出的亩产数据是否合理进行常识判断,如与同一地区的其他亩产数据相差过大,而其间的差异又不能得到合理的解释,那么,这个数据宁可舍弃不用。笔者希望,这种谨慎的态度能够尽可能减少因信息不充分,需要迂回曲折计算,对于亩产估算准确性的不利影响。

  也有极个别事例在估算亩产时使用的地块顷亩是通过其他相关信息,例如田赋数,推算出来的。这些事例的原始记载只有该地块的地租额数及应纳税粮(或税银)数,而无地块的顷亩数,不得不通过税粮(银)的信息来间接推算。此种曲折计算,较之用田种数推算顷亩,存在着更大的不确定性:清代的田赋征收大多根据田地的等次而分别制定不同的科则,有些地方的田赋科则非常繁细复杂。尽管这些科则可以在《赋役全书》或地方志中查得,但除非能从史料中获知某地块的等次信息,要根据其所纳税粮(银)数来准确推算顷亩,仍然十分困难。多数情况下,由于不知地块的等次,笔者只能使用当地田赋的平均征数进行大致推算。这样估出的地块顷亩,自然难以准确;再据之推算亩产量,当然也同样不能完全准确。为了尽量减小误差,作为在不得已情况下获取田地顷亩信息的一种方法,笔者对其应用,设定有严格的条件,即如果不知道某地块的等次,那么当地的田赋科则最好是单一的;按田地等次征收的,其最高科则与最低科则之间的差距不能过大,以保证使用平均征数计算出的地块顷亩误差能限定在一个较小的区间之内。当然,最后推算出的亩产量,也同样要与该地区的其他亩产数据进行比对,明显有悖常理的,宁可舍弃不用。

  最后,对这些亩产数据的准确性产生影响的,还有来自于清代各地区极为纷繁复杂、五花八门而不统一的度量衡制度的困扰。为了研究的方便,笔者的数据表记录的产量以“石/亩”为单位,其中,“亩”为清代官亩,即按“部铸弓尺”,以“五尺为步,步二百四十为亩”定义的官定亩积之“亩”;“石”为以清代部颁“仓斛”定准之“仓石”。原则上,所有的数据,无论其原始记载的计量单位为何,都要换算为标准计量单位的数值录入数据表。然而这只是一种理想状态,实际上不可能完全做到。这里面临的问题,不仅仅是原始记载的计量单位五花八门[⑤],其中大多是地方性的,笔者不能完全弄清楚它们与标准计量单位的换算关系;而且,史料信息本身的模糊、不充分,也常常导致无法进行准确换算。例如在江南的许多地方,如所周知,那里的“亩”有大、小之分,“大亩”的弓步数多于官定的240步标准,有260步、360步、430步、480步、540步、600步、720步、960步、1200步等多种亩积,但即便知道这些,对于某条具体史料,如果不知其中提到的“亩”属于哪一种,仍然不可能将其换算为标准亩。在这种情形下,笔者不得不按原始记载录入数据表,所记录下的亩产量当然也就与按标准亩计量的产量有一定距离。又如标示产量的“石”,不仅存在着原始记载中其他计量单位(釜、钟、斛、箩、碗、桶、秤、砠、斤、担等等)与其换算的问题,而且,即便同为“石”系列(石、斗、升、合),不同地方的标准也并不一致。尤其各地民间使用的“乡斗”、“市斗”往往与“官斗”(仓斗)有成倍的差距,而弄清某一具体史料记载的为何种“斗”以及当地“斗”与官斗的换算关系,实非易事。在有些情况下,笔者经过比对多种史料,觉得有相当把握,对原始记载的“斗”量数按官斗标准做了换算;但更多的情况则是,或因原始记载的信息模糊、不充分,或因不清楚当地斗量与官斗之间的换算关系,只能仍按原始记载的数值录入。乡斗、市斗一般比官斗要大,以其计量的产量较之按官斗计量的自然要低一些。这种处理方式,虽属不得已,却符合本项研究始终遵循的一个基本原则,即:对清代亩产量的估计,理想的目标当然是“实事求是”,既不“高估”,也不“低估”;但是,具体到个别事例,当必须在“高”与“低”间选择取舍时,如无确实把握,宁可“就低不就高”。此种“谨慎”的态度,较之无把握的“高估”,也许更有助于本项研究最后达成一个“求实”的结果。

  尽管存在着上述种种不尽人意之处,笔者相信,如果不以“统计学意义上的准确性”作为衡量标准,而只当做清代南方各地稻作亩产水平的大致反映,这批数据是完全合格、可以放心使用的;较之以往仅凭数百、最多千把数据做出的研究,由于数量更多、覆盖面更广,以其为依据得出的对当时稻作亩产量的估计,也一定更为可信。

  接下来便是这些数据的数学处理问题。理论上,由于每个数据所代表的耕地面积不一样,有的只是一小块稻田的产量,有的却反映了很大一片地区的产量水平,计算这些数据的平均数应采用加权平均的方法。但这是不可能做到的,因为并不是每个数据都能知道其所代表的耕地面积有多大。所以,笔者仍然只能使用简单的算术平均方法;无论计算一省的平均亩产,还是计算各省的总平均亩产,均使用此法。所得结果如表2。

表2:南方各省稻作的平均亩产量

省份 平均亩产量(石/亩)
全部事例平均 清前期事例平均 嘉、道事例平均
12省总平均 3.10 3.06 3.21
江苏 3.14 3.21 2.46
安徽 2.81 2.79 2.93
浙江 3.93 4.05 4.28
江西 3.10 3.02 3.36
福建 4.17 4.25 5.41
广东 3.73 3.47 3.68
广西 2.31 2.15 2.22
湖南 3.23 3.05 3.16
湖北 2.19 2.17 2.28
四川 3.40 3.29 3.69
云南 2.56 2.58 2.31
贵州 2.64 2.70 2.76

  资料来源:同表1。按表内亩产为稻谷产量。

  为了从多方面观察,表2对每个省的稻作亩产都给出了3个平均数,即按包括晚晴事例在内的全部清代事例计算的平均数、仅按清前期(清初至道光)事例计算的平均数和仅按嘉庆、道光两朝(十八世纪末至十九世纪上半期)事例计算的平均数。从中可以看出,除个别省(江苏、福建)外,总的说各省的3个平均数之间相差不大,如果以清代全部事例的平均数为100,则其余2个平均数与其差距最多也不超过正负10%。还可看出:与按清代全部事例平均的亩产相比,按清前期事例平均的亩产虽差距不大,但多数省(7个)都要稍低一些;而按嘉、道时期事例平均的亩产则正相反,多数省(也是7个)要稍高一些。全部12省总计的平均结果是:以全部事例的平均数为100,则清前期事例的平均数为98.7,嘉、道事例的平均数为103.5。以上所说情况,详见表3。

表3:南方各省稻作按不同时期事例计算的亩产平均数比较

省份 指数
清代全部事例平均 清前期事例平均 嘉、道事例平均
12省总平均 100 98.7 103.5
江苏 100 102.2 78.3
安徽 100 99.3 104.2
浙江 100 103.1 108.9
江西 100 97.4 108.4
福建 100 101.9 129.7
广东 100 93.0 98.7
广西 100 93.1 96.1
湖南 100 94.4 97.8
湖北 100 99.1 104.1
四川 100 96.8 108.5
云南 100 100.8 90.2
贵州 100 102.3 104.5

  资料来源:根据表2计算。

  表3的亩产平均数比较只具参考价值,并不能仅凭此就得出什么确定的结论。严格说,这3种亩产平均数不具有完全的可比性,因为无论是按清前期事例计算的平均数还是按嘉、道事例计算的平均数,所依据的事例都是包括在整个清代的事例之中的,不仅在数量上要大大少于第一种平均数的事例依据[⑥],而且,由于这些事例的分布并不均衡,不是收集到事例的每一个州县都有,其在地域上的代表性亦要差一些。不过,从表3看出,按嘉、道事例平均的亩产不但在12省的总计结果中要高于其他两个平均数,而且在分省计算的平均数比较结果中也明显具有这个特点;如果单与清前期事例的平均数比较,则12省中有10个省均前者高于后者。这至少反映出:在嘉庆、道光时期,即本研究所特别关注的十九世纪上半期这个时间段,稻作的平均亩产水平是比较高的。基于此,笔者认为,根据表2,可以将嘉、道事例的平均数即3.2石作为其时南方稻作平均亩产的高限,而据清代全部事例和清前期事例分别计算出的两个平均数,即亩产3石或稍多,则可以作为当时南方稻作平均亩产量估计值的低限。这个产量区间,换算为近代市制大约为每市亩438-468市斤[⑦],合公制约为每公顷3285-3510公斤。

  需要指出的是,笔者在收集这批亩产量数据的时候,并没有区分单季稻、多季稻或稻麦复种等项情形,而只是录入了史料记载中的产量数值(与稻复种的麦、豆等旱粮的产量没有计入)。因此如上估计的3-3.2石产量区间是指一亩水田全年的稻谷总产量,而非一季产量。如果只算一季产量,当时水稻的平均亩产应该在这个水平以下,估计最高也不会超过2.7石[⑧]。如果将只种稻水田(单季或多季种植)与稻-旱粮复种水田的稻产量分开来估计,情况又有所不同。根据接触到的史料,前者通常要比后者高一些。清代史料中只种一季晚稻的稻作产量,每亩3石以上者十分常见,双季稻、多季稻的总产量又至少可以比只种一季晚稻者提高20%或更多[⑨]。而与旱粮复种水田的稻产量,因受品种、二季轮作农时安排以及耕作精细程度等多种因素的影响,一般比只种一季晚稻者要低一些,超过3石者不多。综合考虑,本项研究将只种稻水田一年的总亩产估计为3.3-3.5石(按上述南方稻作总平均亩产3-3.2石区间上调10%);与旱粮复种的稻产量,按水稻一季的平均产量再下调10%,粗估为每亩2.4石。

  北方省份的水稻亩产。北方地区的水稻种植在清前期有所拓展。闵宗殿先生曾查阅地方志,统计出直隶、山东、河南、山西、陕西、甘肃等省及新疆、内蒙、辽宁、吉林等地有水稻种植的州县总数逾400个,纬度最高的地区达到北纬44度以上[⑩]。就笔者见到的资料,北方的水稻单产,高者能达到每亩5-6石,甚至更高,不逊于南方的高产田。如京畿地区,雍正时委派怡亲王允祥总理水利营田,据允祥雍正五年八月奏报,当时在京东滦州等6州县、京西庆都等8州县、天津、静海、武清等3州县、京南正定等10州县总共开营稻田3287顷余,另有文安、安州、新安、任丘等州县“民间自营己田”5000余顷,“据各处呈报,新营水田,俱禾稻茂密,高可四五尺,每亩可收谷五、六、七石不等”[11]。又如陕西汉中地区,据道光初严如煜记载,“水田夏秋两收,秋收稻谷,中岁乡斗常三石”[12],按官斗计,即为亩产6石。仍在陕南汉中府,《西乡县志》记载:道光十四年知县胡廷瑞筑南河堤,筹款购秧田1石余斗,年收租谷40-50石[13]。田数按15亩计,租数按45石计,平均亩产亦约为6石。在河南,乾隆时光山县龙台里刘圣庙保有书院田14亩,岁征租谷市斗35石[14],市斗产量已为5石,换算成官斗当更高。固始县普济堂乾隆三十四年置买义田50亩,岁收租谷120石[15],折算产量亦接近5石。商城县嘉庆时有书院田269亩,每年租稞仓斗稻谷705.6石;又置买田120亩,每年租稞仓斗稻谷315石[16],两例折算产量均超过5石。又商城东岳庙有充公义学田2亩,年收租10.5石,亩产更超过10石了。在山东青州府,乾隆时记载说那里“海上斥卤原湿之地皆宜稻”,“但雨阳以时,每亩可收五六石,次四五石”[17]。

  当然北方地区水稻亩产量较低的事例也不少。如京畿玉泉山的稻田,据康熙三十年皇帝说,其产量“一亩不过一石”[18]。康熙四十年代,总兵蓝理在天津一带开渠引水种稻,据直隶巡抚赵弘燮奏报的种稻田数及收获谷数计算,康熙四十四年亩产量为1.28石,四十五年为0.43石,四十六、四十七年为1石,四十八年为0.5石[19]。雍正间,天津葛沽有义学起租稻田338.9亩,每年纳租米93.25石,雍正四年以后减租,每年实收租米76.2525石[20]。此例,按前一种租额折算产量,约为亩产1.1石;按后一种折算,仅约为0.9石。陕西西安府蓝田县有学田水地8亩,每年租稻3.2石[21],折算亩产量仅为0.8石。汉中府沔县马家堰下渠南水沟有水田1.5亩,嘉庆间知县马允刚将其拨入书院,每年收米租6斗[22],折算稻谷亩产量只有1.6石。在长安、洋县、宁羌州、盩厔等陕西州县,笔者也都见到亩产仅为2石或稍多一些的低产事例[23]。在上面引证过高产事例的河南省商城县,亦有亩产不足2石或仅2石稍多的低产事例[24]。南阳县光绪间稻产,“熟年每亩约收六斗,每斗带籽二十四斤”[25],按官斗计带籽产量也才1石稍多。

  就一般情况而言,北方稻作的产量以每亩2-3石者为多。由于收集到的事例数量不多(仅百余例),难以根据其平均数估算产量,在本研究中姑以2-2.5石作为北方稻作的产量区间,折算成近代市亩市斤约为292-365斤/亩。

  据见到的一些民国时期的北方水稻产量记载,大体也在每亩300多斤到400斤之间。如民国《井陉县志料》记载:“邑中沿河之水皆产稻”,全境稻地约9000余亩,每亩产量约300-400斤[26]。又民国《涿县志》记载,该县稻田面积约12314亩,年产稻米约14770余石[27],合稻谷产量,也在300斤以上。参考民国时期的产量,将十九世纪上半期北方水稻的平均亩产量估计在2-2.5石区间应该是合适的。

  清前期北方地区种稻虽有拓展,但毕竟种植面积有限。当时北方的绝大部分耕地仍然是旱作。因此,北方稻作产量的高低,对于其时全国水稻的平均产量,不会有大的影响。

  (二)旱粮亩产

  先看北方旱粮亩产。笔者收集的北方旱粮亩产量事例分布情况如表4所示。

表4:北方地区旱粮亩产量事例分布表

省份 府州县数 事例数 时间分布
清前期 晚清
清前期合计 嘉、道时期
总计 261 607 430 95 177
直隶 32 92 38 9 54
山东 48 140 104 33 36
河南 29 57 36 5 21
山西 34 74 62 6 12
陕西 58 128 104 26 24
甘肃(内地) 26 53 46 6 7
新疆 20 24 24 0 0
东北 14 39 16 10 23

  资料来源:根据本项研究收集的“清代北方旱粮亩产量事例”各分省表。这些事例绝大多数直接采自清代档案、官私著作、地方志书以及民间租册、地契等第一手资料,少数转自他人著述。由于篇幅过大,登录每一事例及其出处的原始表格不能附录于本文之后,将另外发表。

  从表4看出,北方旱粮亩产量事例较之南方稻作产量事例要少得多,8个省区总计才607个;不算新疆、东北等边疆地区,6个内地省份的事例数更只有544个。这些事例中,清前期事例所占比例也比南方稻作事例要低,仅为70.8%,而南方稻作事例的这个比例为77.7%。更缩小时间范围到嘉、道时期,事例数只有95个;除山东、陕西相对较多,分别达到33、26个以外,直隶、河南、山西、甘肃均还不到10个。显然,在这种情况下,观察北方旱粮的平均亩产,不可以使用清前期事例、特别是嘉、道事例来平均,因为数量太少,地域代表性尤其有限。但用清代全部事例来平均,应该还是可以的。清代在北方省区设立的州县(包括散厅)一级行政单位,总数600多个;不算边疆地区,只有500多个。笔者收集到事例的州县数,约占此地区州县总数的40%左右,在各省各类型生产地区的分布也大体均衡,有相当的代表性。607个事例数量不算太多,但也不算太少,可以在相当程度上冲销个别事例“高估”或“低估”因素的影响,得到一个相对可靠的平均结果。计算结果见表5。

表5:北方地区旱粮生产的平均亩产量

省份 直隶 山东 河南 山西 陕西 甘肃(内地) 新疆 东北 总平均
产量(石/亩) 0.63 0.68 0.78 0.41 0.92 0.50 0.95 0.56 0.68

  资料来源:同表4。

  从表5看出,当时北方旱粮的单产,的确仍然只能“以斗计”;换算成近代市亩市斤[28],直隶约为99斤,山东为107斤,河南为123斤,山西为65斤,陕西为145斤,甘肃为79斤,新疆为150斤,东北为88斤,总平均产量约为107斤。其中,明显高于平均产量的为河南、陕西、新疆3省区。河南地处黄河中下游的中原地区,黄淮海冲积平原占该省土地的大部分,气候温湿,雨量充沛,适合农耕,是北方旱粮作物的主产区之一。河南的亩产数据与相邻的山东省的情况差不太多,二者都是产量高的可以达到2-3石,多数在数斗到石余之间,但极端低产的1-2斗事例在河南不多,而后者较多,故平均下来,河南的亩产量要稍高于山东。陕西的情况是一方面存在着陕北一些地方亩产仅1-2斗甚至几升的极端低产事例,但另一方面,在关中平原和陕南等生产条件好的地区,亩产水平普遍较高,1-2石的事例不少,2-3石的也有一些。以故,陕西的平均亩产水平反而是北方内地省份中最高的。新疆是新垦区,收集的数据都是军屯产量,而军屯大多是选在水、土条件较好的地方,劳力、耕畜、籽种都有保障,所以产量也比较高。

  山西、甘肃及东北的产量均低于北方的平均水平。山西地处黄土高原,纬度偏北,丘陵和山地占全境面积的2/3以上,年平均降水量仅数百毫米,地表水资源也不多,农业生产条件较之相邻的直隶、陕西、河南均相差不少。虽然晋中、特别是晋东南的情况相对较好,但从收集到的数据看,亩产能够达到1石或稍多一些就已经是那里不多见的高产了。在气候高寒的晋北、特别是沿边口外一带,亩产仅斗余甚至“不及斗”的低产事例十分常见。普遍产量不高加上相当数量极端低产事例的存在,大大拉低了山西的平均亩产水平。甘肃适合农业生产的地方不多,仅在引黄灌溉的东北部宁夏府近河套地区以及河西走廊的一些绿洲地带,才有比较像样的粮食种植,整个说其农业情况则是“地高气寒”,“田虽广而瘠,粪种无灋,丰年亩仅收数斗”[29]。东北大部分是新垦区,虽土地肥沃,但气候寒冷,作物生长期短,又地广人稀,耕作粗放,所以整体亩产水平也不高[30]。

  不过有一点需要指出,表5中的数值是不计复种因素,每亩地一季作物的产量。而实际上,清代的北方旱作,除东北、甘肃、新疆及直隶、山西、陕西的北部地区以外,各粮食主产区已经比较普遍地实行了二年三熟(或三年四熟)的轮作复种制度,一些较南的地方甚至可以一年二熟。当时在华北平原及陕西关中地区十分流行小麦与豆类及高粱、玉米、谷子、黍、稷等粮食作物的轮作复种。典型的方式是:第一年种一茬秋粮,收获后播种冬小麦,次年夏收后接种豆类作物或播种杂粮,然后休闲一季,再周而复始。山东登州府的记载说,“麦后种豆、黍”[31]。沂州府的记载说,“坡地(俗称平壤为坡地)两年三收,初次种麦,麦后种豆,豆后种蜀黍、谷子、黍、稷等谷”;“涝地(俗称污下之地为涝地)二年三收亦如坡地,惟大秋概种穇子”[32]。康熙时人蒲松龄的《农桑经》亦记载有其家乡济南府淄川县小麦与豆、谷、黍等作物轮作复种的情形。在河南,乾隆初尹会一奏报说许多地方“于五月刈麦之后,在麦地播种”豆子、晚谷[33]。《密县志》亦记载:“凡地二年三收”[34]。直隶中、南部在乾隆以后发展出不少井灌园地,因有水灌溉,“土性宜种二麦……收后尚可接种秋禾”[35]。陕西关中平原除二年三熟已经普及外,更有一年二熟者。如咸阳县,“东南、正南地沃饶,农民于麦后复种秋谷,可望两收”[36]。陕南汉中盆地属亚热带气候区,水田一般稻麦两熟,旱地则多实行麦与豆、粟、高粱等复种,亦多两熟。

  复种因素对北方旱粮产量的影响不可低估。在麦、豆、杂粮两年三熟的轮作复种情况下,以中等偏下产量计算,即便平均一熟的产量仅6-7斗,该地一年的总产量也完全可以达到或接近1石。康熙四十三年,皇帝在谈到其巡幸过的北方各省情形时说:“小民力作艰难,每岁耕三十亩者,西成时除完租外,约余二十石”[37],按对半租计算,亩产约为1.3石。四十六年又说:“内地之田”(按此指北方地区),丰年亩收“一二石”[38]。他是就一般情况泛泛而论,其实当时实行了复种的地方多是生产条件较好的各主产粮区,每亩单季的产量本来就高,一年的总产量当然更不止此。笔者认为,计入复种因素,也充分考虑不复种及产量较低地区的情况,将高低产扯平,北方旱粮的平均亩产按一年的总产量计算达到1石上下,应该是没有问题的。本项研究将北方旱粮每亩一年的总产量,估定为0.9-1.1石,换算为市亩市斤,约为亩产142-173斤,中值在157斤左右。

  南方旱粮亩产。清代中期以后,南方主产粮各省普遍实行连作多熟的耕作制度,不仅旱地一般都在两熟以上,而且水田亦多连作。其中水田的连作,除种双季或多季稻外,随着小麦、杂粮的推广,稻与麦或杂粮的轮作复种也有很大扩张,成为各稻作区一种重要的耕作方式。此种与稻轮作复种的水田旱作产量,在江南地区(一般以冬小麦与稻复种,俗称“春花”)多在每亩1石上下,高可达1.5石左右。如包世臣记载,嘉庆时,苏州稻麦二熟之田每亩中岁可收麦0.7石,上岁收1.2石[39]。另一则道光时的记载则说该地稻麦二熟田收春麦1.5石[40]。较早一些的一则关于苏、湖一带稻麦二熟田产量的记载说那里的中年之入总计为3石[41],其中的春花,至少应在1石左右。浙江桐乡清初的记载也说在“田极熟”的情况下,春花可以收到1.5石,一般情况下则稻与春花“大约共三石为常”[42]。在浙江南部、广东、四川等地,当时还有稻与小麦、大豆、玉米、荞麦等复种一年三熟的情况。在这种耕作制度下,除只种一季小麦的地方(如广东一些地方实行小麦与早、晚两季稻复种三熟),那些种两季旱作、一季水稻的地方(浙江、四川的一些地方实行小麦-早稻-秋大豆或荞麦复种三熟)的两季旱作合计的产量无论如何应该更高,否则连工本都收不回来,绝无可能实行。综合考虑各种复种耕作方式的情况,本项研究将南方水田中与稻复种的旱粮一年的总产量,估定为每亩1-1.5石。此种水田的稻产量,前文说过,可按每亩2.4石粗略估计,将其与复种的旱粮产量相加,则此种耕作方式下一年的粮食总产量,应大致在每亩3.4-3.9石之间,其中值折算为市亩市斤约为每亩566斤[43]。

  南方旱地的粮食产量,单季耕种不会比北方低,加之大多为连作多熟,至少两熟,少数地方更有三熟者,平均每亩耕地一年的总产量,即便最保守的估计也应在2石以上。本项研究将其粗估为2.5-3石,其中值折算为市亩市斤约为每亩433斤。

  (三)全国平均粮食亩产

  讨论完南北水田、旱地在不同耕作方式下各自的亩产水平以后,就可以尝试着估算当时全国平均的粮食亩产量了。

  计算全国平均粮食亩产需要利用耕地数字。根据笔者的推算,道光后期的全国总耕地面积约为136093.48万亩(清亩),其中北方耕地为72212.47万亩,占全国总耕地面积的53%;南方各省耕地共63881.03万亩,占全国总耕地面积的47%[44]。北方耕地中,假定旱地比例为99%,水田为1%,则北方旱地占全国总耕地面积的比例约为52.5%,水田约占0.5%。南方耕地中,假定旱地、水田各占一半,水田中与旱粮复种之田的比例为40%,种单季或多季稻之田的比例为60%,则南方旱地占全国总耕地面积的比例为23.5%,水田中与旱粮复种之田的比例为9.4%,只种稻水田为14.1%。[45]将上文估计的北方旱地亩产0.9-1.1石、水田稻作亩产2-2.5石、南方旱地亩产2.5-3石、与旱粮复种的水田总亩产3.4-3.9石、只种稻的水田亩产3.3-3.5石按各种耕地的权重计算,可得全国水旱粮食总平均亩产的估算结果如下:

  (1)按低限计算,平均亩产=0.9×0.525+2×0.005+2.5×0.235+3.4×0.094+3.3×0.141≈1.9(石/亩);

  (2)按高限计算,平均亩产=1.1×0.525+2.5×0.005+3×0.235+3.9×0.094+3.5×0.141≈2.1(石/亩)。

  这个结果,换算为近代市制,约为每市亩295-326市斤。但是上面的估算没有对玉米、番薯等粮食新品种的推广在粮食产量上的影响加以评估。玉米亩产的事例在本项研究的数据表中收录了一些,番薯则没有涉及。事实上,无论玉米还是番薯,至晚到清中期以后,在南、北各省均已广泛种植。玉米在四川、陕西、湖广、云南、贵州、广西及安徽、浙江、江西等省山区的种植尤为普遍。道光《内江志要》说:“今之芋麦,俗名包谷者是也,蜀中南北诸山皆种之”[46]。严如煜记载,川北巴山老林地区的保宁府沿边各县,广元“山农以包谷杂粮为重”,南江“民食所资,包谷杂粮”,通江“民食以早春荞、豆、麦、秋稻、包谷为主”;太平厅也“山多田少,稻收不过百分之一,民食全赖包谷杂粮”[47]。在陕南,包谷为山内主粮,“与大、小二麦之用相当,故夏收视麦,秋收视包谷,以其厚薄定岁丰歉”[48]。石泉县大山里,“乾隆三十年以前,秋收以粟谷为大庄,与山外无异;其后川楚人多,遍山漫谷皆包谷矣”[49]。在鄂西山区,随着雍正改土归流后大批流民涌入,“坡陀硗确之处皆种包谷”[50],“深林剪伐殆尽,巨阜危峰,一望皆包谷也”[51]。襄阳府的南漳、谷城、均州一带山里,玉米“为贫民所常食”[52]。湘西沅州府的原土司地区在乾隆时遍种玉米,“省民率携孥入居,垦山为陇,列植相望”[53]。云南、贵州、广西几省多山,适宜玉米生长。云南自明万历间引种后,康熙时即已遍种于全省[54]。贵州自乾隆以后也广泛种植,贵阳、兴义、遵义等府及普安直隶厅尤普及[55]。遵义府甚至“岁视此为丰歉,此丰,稻不大熟亦无损”,被称为“农家之性命”[56]。广西在乾、嘉、道几朝山区的农业有很大发展,玉米为推广种植的主要作物之一。如《镇安府志》记载:玉米在该府最初只有“天保县山野遍种”,到乾隆二十年代,“汉土各属,亦渐多种者”[57]。在东南各省山区,皖南徽州、宁国、池州三府嘉、道时“漫山种之”[58]。皖中大别山区的霍山县在乾隆四十年代,玉米“延山漫谷,西南二百里皆恃此为终岁之粮”[59]。浙江各山区州县“棚厂满山相望”,搭棚开垦的外省流民种植的主要作物之一即为玉米[60]。江西广信府在乾隆后期,土人于山上种植苞粟,“获利甚丰”[61]。

  番薯自明万历年间由吕宋、安南等国引种到闽、广沿海地区,在清前期传播很快,先是南方各地,乾隆以后,随着藤种冬藏技术的解决(窖藏法),更向北方扩散。嘉、道时,除边疆地区外,内地省份已普遍引种,尤以广东、福建、浙江、江西、云南、四川、山东、河南等省种植较广。在一些省份,番薯已是一种重要作物。如福建省,据记载,“闽中多种番薯,迩来栽种尤盛,闽地糗粮,半资于此”[62];“其用比于稻谷”[63];“以此物之盛衰,卜年岁之丰歉”[64]。广东沿海一些地方“农民咸藉此以为半岁粮”[65]。他如浙江“沿海及岛中居民,以此代谷”[66];江西贵溪山乡名之曰“薯粮”[67],均反映出番薯在当地已是重要作物。在北方的山东胶州,番薯也“繁衍与五谷等”[68]。

  玉米、番薯均不仅对气候环境、生长条件要求不高,无论南北山区、丘陵、平原,硗确瘠地,皆可种植,而且高产。玉米的单产,在相同的地区,一般都高于传统的旱粮作物如小麦、大豆及粟、黍等杂粮。据上世纪三、四十年代的调查统计,1931-1936、1946、1947共计8个年份的全国主要粮食作物亩产量,玉米平均约为182斤,比同期小麦亩产(146斤)高25%,比小米(164斤)高11%,比大豆(153斤)高19%,而与种植远不如其广泛的高粱持平[69]。番薯的产量更高。根据清代史料,番薯产量高可达亩产数千斤,低产亦有数百斤,平均可按亩产千斤计。千斤鲜薯,按四折一计算,可得薯干250斤,相当于稻谷500斤(约3.84市石),或粟谷417斤(约3.09市石)。因此,清前期推广种植玉米、番薯,不仅对开发山区、利用空闲余地,从而扩大耕地面积有重要意义;而且,对提高粮食平均亩产的作用,亦不容小觑。吴慧先生曾估算,清前期玉米和番薯的广泛种植,约可使粮食平均亩产增加17斤左右[70]。这个说法,应该是不过分的。据此,上文对十九世纪上半期中国粮食总平均亩产量估算数的上、下限,应再分别上调1斗,即可估计在2-2.2石的产量区间,换算为市制,约为每市亩310-341市斤。这个新的估计,按中值计,比笔者在《清代前期的小农经济》中估计的310斤产量,高出约16斤。

二、粮食总产量

  粮食总产量可以用平均亩产乘以粮食生产用地面积进行计算。清前期,由于人口激增,耕地紧张,我国种植业以粮食生产为主体的特点表现得十分突出。尽管粮食生产用地在当时的全部耕地中占多大比例并无直接史料可供判断,但二十世纪上半期至五十年代初的统计数据可以提供参考。这一时期的人口数量、人均耕地面积、种植业整体结构都与十九世纪中期没有太大差别,故其数据具有参考价值。

  早期的数据有民国初年的统计。据北洋政府农商部刊行的《中华民国四年第四次农商统计表》计算,1914年农作物总种植面积为16.28亿亩,其中稻、麦、豆、黍、玉米、高粱等粮食作物的种植面积为13.7亿亩,占总面积的84.2%;1915年的总种植面积为9.98亿亩,其中粮食作物种植面积为8.6亿多亩,占86.8%[71]。

  国民党政府时期,据国民政府主计处统计局发布的《中华民国统计提要》,1933年各种粮食作物的耕作总面积为6635364千公亩(约合9.95亿市亩),占其时7672507千公亩(约合11.51亿市亩)总耕地面积的86.5%[72]。又据1947年版的《中华民国统计提要》的数据(仅为部分省份的统计)计算,1937年粮食作物种植面积约占农作物总种植面积的86.3%,1947年占85.4%[73]。

  解放初期,粮食播种面积占总播种面积的比例仍维持在上半个世纪的水平上;由于当时的特殊情况,甚至还更高一些。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1949年全国农作物总播种面积为124286千公顷,其中粮食作物播种面积为109959千公顷,占88.5%;1952年总播种面积141256千公顷,其中粮食播种面积123979千公顷,占87.8%[74]。

  以上统计数据显示,二十世纪上半期直至五十年代初,粮食生产用地占我国种植业总耕作面积的比重始终高达80%以上[75]。考虑到近代以来随着农业商品化发展带来的种植业结构变化,十九世纪中期粮食生产用地的比例应不低于90%。本项研究即据此取值,将当时的粮食种植面积估定为占总耕地的90%,即约为12.25亿清亩,约合11.29亿市亩。

  根据这个估计,将其与当时每亩耕地的平均产粮数相乘,可得十九世纪中期粮食总产量的估算结果如下:

  (1)按低限计算,粮食总产量=2×12.25≈24.5(亿石);

  (2)按高限计算,粮食总产量=2.2×12.25≈26.95(亿石)。

  如上估算结果,换算成市制斤数约为3503-3853亿斤,中值为3678亿斤。我国近代的粮食总产量,二十世纪三十年代前期的1931年为2192亿斤,1932年为2338亿斤,1933年为2321亿斤,1934年为2016亿斤,1935年为2244亿斤,1936年为2318亿斤;抗战胜利后的1946年为2249亿斤,1947年为2150亿斤[76]。解放初期的粮食总产量,1949年为2264亿斤,1952年为3278亿斤, 1957年为3901亿斤[77]。上述近代粮食产量的数据显示,十九世纪中期以后的一个世纪里,中国的粮食总产量不仅停滞不前,而且大大低于此前历史时期。这种情况,直至1949年全国解放,结束了长达100年之久的社会动荡、国家分裂局面以后,才得以改变。粮食总产量的变化,从一个侧面反映了近代中国的历史命运。

  与此前时期比较,十九世纪中期的粮食产量,无论单产还是总产,都是中国传统农业发展的最高点。表6是笔者对从明万历到十九世纪中几个历史时点我国粮食生产主要指标的估计:

表6:明万历至清道光末的粮食生产用地面积、亩产量及总产量估计

时期 耕地面积(百万市亩) 亩产量(市斤) 总产量(亿市斤)
全国总耕地 总耕地中粮食用地
明万历*
(1573-1620)
756 718.2 243.5 1749
清初顺治**
(1644-1661)
607 576.7 243.5 1404
康雍之际***
(1720年代)
984 910.2 279.2 2541
道光末
(1850)
1254.2 1128.8 325.5 3674

  注:*此时期为明朝“盛世”,所估各项指标的年代为1600年前后(万历中)。其时的全国耕地面积,笔者在《十九世纪上半期的中国耕地面积再估计》一文中仍沿袭自己过去的估计,即民田6.8亿亩、官田0.8亿亩,合计为7.6亿亩(明亩)。这个估计应该是偏低的,主要问题是没有将民田的隐漏因素也计算进去。万历时虽进行过较大规模的土地清丈,但隐漏仍不可避免。如果将当时的5.66亿多亩民田(用清雍正二年的湖广耕地数修正后的全国民田数字)不仅用20%的折亩比例加以修正,而且再同时计入10%的隐漏率,则民田的实际面积应为7.36亿亩。当时的官田约为0.82亿亩,与民田合计,估计明后期的耕地总数约为8.2亿亩,合7.56亿市亩。总耕地中的粮地面积系按总耕地面积的95%计算(明代经济作物种植规模不及清代,故粮地占比应较后者为高)。此时期的粮食平均亩产仍依笔者《清代前期的小农经济》一书,按1.65石估计(该书第197页),合243.5市斤。

    **此为明清易代,清朝入关并统一全国时期,所估各项指标的年代为1661年(顺治十八年)。官方记载的是年全国耕地面积为549万顷(见康熙《大清会典》卷20《户部•田土一•田土总数》),假定隐漏率为20%(其时社会动荡,又清初为恢复生产,垦荒土地的登记起科政策较为宽松,故对耕地隐漏率的估计应比明万历时为高),则实际耕地面积为658.8万顷,合市制607万顷。总耕地中的粮地占比按95%估计。平均粮食亩产量亦按明万历时的243.5斤估计。

    ***此为清初经济恢复时期结束、即将进入“盛世”门槛的“前夕”,所估各项指标的年代为1720年代初。是时的全国耕地面积见笔者《十九世纪上半期的中国耕地面积再估计》一文。粮地占比假定为92.5%(取明万历和清道光末占比的中间值)。当时的北方旱粮亩产,大致仍可按1石左右估计;南方旱地亩产,按嘉、道时亩产估计区间的低限下调10%即2.25石计(当时一年种两造的地方没有嘉、道时广,故应估计得略低);与旱粮复种的水田总亩产按嘉、道时的低限下调10%即3石计;只种稻水田的亩产亦按3石计(当时双季稻的种植较后来为少,因此水田的稻产量可按一季晚稻的通常产量计)。南北耕地及南方水田不同耕作方式的占地比例,北方耕地仍按全国耕地的53%计(其中种稻的水田很少,忽略不计),南方占47%;南方耕地中,仍假定水、旱田地各占一半,水田中与旱粮复种之田的比例按30%计,只种稻之田按70%计,即估定南方旱地占全国总耕地的23.5%,与旱粮复种的水田占7%,只种稻的水田占16.5%。按以上的估计加权计算,康、雍之际的粮食平均亩产量为1.76石,因系保守估计,可约计为1.8石,合每市亩279.2市斤。

  如果表6的估计靠谱的话,那么除清初顺治时期外,清代的粮食生产在亩产和总产两方面均较明万历时有较大幅度的提高:康、雍之际的粮食亩产量约比明代全盛时期提高14.8%,总产量则增长了45.3%;又经过100多年的和平发展,到道光末年,即中国历史即将进入长期动荡的“近代”前夕,粮食亩产水平较康、雍之际又提高了16.8%,总产则约提高了44.7%(道光末数均按估计区间的中值计),达到了中国传统农业粮食生产水平的“顶峰”。

  然而这只是观察其时农业状况的一个方面。事情的另一个方面是,清前期出现了中国历史上罕见的人口快速增长。明盛世的人口,笔者估计最多也就在1.2亿上下。清初承长期战乱和社会动荡之后,人口有所减少。但随着康熙二三十年代以后和平安定局面到来,经济逐渐恢复并进一步发展,至晚到康熙末、雍正初,人口数量就又重新达到了明盛世的水平。乾隆初年,全国按保甲统计的“民数”约计1.4亿多。此后一个多世纪里,人口连上2亿、3亿、4亿几个台阶,至道光末年达到了近代人口增长趋于停滞前的官方记录峰值4.3亿左右;再计入不入保甲“民数”的人口,实际人口更可能高达4.5亿以上。[78]

  如果将人口因素也纳入到观察的视野里,那么,清前期的粮食产量数据就不再像表面看起来那样耀眼了。表7是笔者对明万历至十九世纪中几个历史时点的耕地面积和粮食产出的人均指标的估计。

表7:明万历至清道光末的人均耕地面积和粮食产出估计

时期 人口(百万人) 人均耕地面积(市亩) 人均粮食产出(市斤)
明万历(1573-1620) 120* 6.3 1458
清初顺治(1644-1661) 100** 6.1 1404
康雍之际(1720年代) 130*** 7.6 1955
道光末(1850) 450 2.8 816

  注:*明万历时期人口的估计,参见笔者《清代前期的小农经济》,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123页。

    **明末农民战争至清顺治入关初期几十年的战乱,笔者估计应使中国损失了不下20%的人口,即顺治前期的全国人口可能只有9600多万。但考虑到顺治后期已无全国规模的战乱,人口当有所恢复,故此处粗估为1亿人。

    ***清康、雍之际的人口至少应有明万历时的水平,很肯能更多一些。考虑到乾隆六年(1741年)首次通过保甲册报的人口数已达1.4亿,笔者将1720年代初的人口估计为1.3亿,以与前后数字相衔接。

  可见,按人口数量平均,清前期只在康、雍之际这个时段,由于粮食总产量提高(得益于耕地面积和亩产量的双重增加),而人口尚未大增,人均粮食占有量超过明盛世。但当道光末年人口数量达到明代的3.75倍时,尽管耕地面积和粮食总产量又有进一步的增加,人均耕地和人均粮食产出均反而比明万历时大幅度下降了,其中前者下降了近56%,后者下降了44%。道光末人均816斤的粮食占有量是按原粮估计的,按当时的技术水平加工为成品粮,最多也就在500斤左右[79]。考虑到粮食总产出中还要除去种子、饲料、工业(如酿酒等)及储备用粮,因此余下能用到食用上的,也就是一个基本温饱的水平(这里还没有涉及分配制度的问题),没有多少富裕。与明代及康、雍之际的情况比较起来,道光末年的民生状况,无疑是更加艰难而不是改善了。

  明万历至清道光末耕地面积及粮食产出总量增长而人均指标下降的情形,如图1、图2所示

图 1

图 2

  人口激增也影响到农业劳动生产率。在传统时代,农业是国民经济的最主要部门,绝大部分人口都是从事农业生产。由于人口成倍增长而耕地只有不到66%的增加,道光末年的人均耕地面积下降到不足3亩,远低于明代。更多的劳动力投入到更少的土地上,如果没有土地产出的相应增加,无疑将造成劳动生产率的降低。清前期的人口结构与明代相比不会变化很大,因此总人口的成倍增长也就意味着农业劳动力的成倍增长。道光末的总人口比明代多了2.75倍,即便当时的人口结构有些变化,从事农业生产的劳动力的增加倍率也不会与此相差太远。而其时的粮食生产总量只比明代增加了1倍稍多,平均到每个农业劳动力的粮食产出即粮食的劳动生产率,不用具体计算也可以知道肯定是比明代大大降低了,而不是提高了。

  人口激增带给清前期农业的影响,是值得好好研究的当时农业状况的另外一个方面。不过,这方面的讨论不是本文写作的主旨,这里只是点到为止。

注释:

* 本文是2010年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十九世纪上半期的中国经济总量估值”农业部分的阶段成果之一。

[①] 见《中国经济史研究》2011年4期。

[②] 前人收集并发表的清代粮食亩产量数据,绝大部分都集中在郭松义《清前期南方稻作区的粮食生产》(《中国经济史研究》1994年1期)、《清代北方旱作区的粮食生产》(《中国经济史研究》1995年1期)两篇专文及赵刚、刘永成、吴慧、朱金甫、陈慈玉、陈秋坤编著的《清代粮食亩产量研究》(中国农业出版社1995年出版)一书中。其他一些研究者的著作,特别是一些区域性研究的专著和论文,也对清代粮食亩产量数据的收集做出了贡献。前人发表过的数据资料,凡已经见到的,我们在做本项研究时均一一根据原始文献重加核实、订正并吸收进各省数据表(少数无法得见原始出处,又判断其大体可靠者则注明转自某文某书)。这些已经公布的数据资料,据我们统计,算上后文将谈到的旱作数据,总共约有1000多个(出现在我们数据表中的不到1000个,因为有些做了合并处理)。

[③] 光绪《滁州志》卷2之2《食货志·土产》。

[④] 韩梦周:《理堂外集·劝谕业佃瘠田加粪文》。

[⑤] 关于清代度量衡制度的不统一及各地民间计量习俗的复杂性,前人已多有研究和介绍,可参看郭松义:《清代田土计量种种》,《清史研究通讯》1984年1期;《清代的量器和量法》,《清史研究通讯》1985年1期;《清代的亩制和流行民间的田土计量法》,《平准学刊》第3辑,中国商业出版社1986年出版;黄冕堂:《清代农田的单位面积产量考辨》,《文史哲》1990年3期。

[⑥] 根据表1,清代全部事例共2319个,其中清前期事例1801个,占77.7%;嘉、道事例733个,占全部事例的31.6%,占清前期事例的40.7%。

[⑦] 按稻谷1清石=1.036市石、1市石=130市斤、1清亩=0.9216市亩换算。

[⑧] 据严中平等编:《中国近代经济史统计资料选辑》,科学出版社1955年版,第361页表85,20世纪30年代抗战前全国秈粳稻的平均亩产量为:1931年336斤,1932年383斤,1933年351斤,1934年281斤,1935年347斤,1936年355斤,6年平均为342斤。笔者认为,清代嘉、道时期的南方水稻平均亩产,即使高于上述产量,也不会超过400斤(亩产2.7石折算为市亩市斤约为每亩395斤)。

[⑨] 据《浙江省地方农事试验场成绩报告》(浙江省地方农事试验场编,民国十三年),1920年代,该试验场种植的双季稻平均约比单季晚稻增产20%。清代的一些事例更高于此。如康熙末苏州织造李煦在当地试种双季稻,两季的各自亩产,康熙五十五年为3.7石、1.5石,五十六年为4.1石、2.5石(《李煦奏摺》第198、204、226、233页),第二季对总产量的贡献分别达到了28.8%和37.9%。同时期江宁织造曹頫在上元县推广双季稻,情形亦大致相同,见《红楼梦学刊》1980年2期《江宁织造曹家档案史料补遗(下)》。

[⑩] 闵宗殿:《清代的人口问题及其农业对策》,《清史研究通讯》1990年1期。

[11] 《清世宗实录》卷60,雍正五年八月己酉。

[12] 严如煜:《三省边防备览》卷8《民食》。

[13] 民国《西乡县志·建置志》。

[14] 乾隆《光山县志》卷14《学校》。

[15] 乾隆《光州志》卷31《恤政志》。

[16] 嘉庆《商城县志》卷5《学校志上》。

[17] 《钦定授时通考》卷21。

[18] 《清圣祖实录》卷153,康熙三十年十二月丁亥。

[19] 天津历年种稻田数及收获谷数见《康熙朝汉文硃批奏折汇编》第1册,207:直隶巡抚赵弘燮等奏报稻田数及其情形折(康熙四十五年十二月十一日);292:直隶巡抚赵弘燮奏报已垦地亩去年收谷实数并收贮缘由折(康熙四十七年二月初十日);第2册,458:直隶巡抚赵弘燮奏报水田收得稻谷数目折(康熙四十八年三月初三日);636:直隶巡抚赵弘燮奏报天津稻田收成谷数折(康熙四十九年三月初五日)。

[20] 光绪《重修天津府志》卷35《学校》。

[21] 雍正《蓝田县志》卷1《建革·儒学》。

[22] 光绪《沔县志》卷2《学校志》。

[23] 长安县事例见黄冕堂《清史治要》205页。洋县事例见光绪《洋县志》卷3《学校志》。宁羌州事例见光绪《宁羌州志》卷2《建置·书院》。盩厔事例见民国《盩厔县志》卷4《教育》转引乾隆《西安府志》。

[24] 见嘉庆《商城县志》卷6《学校志下》。

[25] 见潘守廉《南阳府南阳县户口地土物产畜牧表》。

[26] 民国《井陉县志料》第五编《物产》。

[27] 民国《涿县志》第三编《经济·实业》。

[28] 不同作物每石的重量不一,这里统一约略按1市石=140市斤、1清石=1.036市石、1清亩=0.9216市亩换算,公式为:清石/清亩计量的产量×140×1.036÷0.9216。

[29] 龚景瀚:《澹静斋文钞》卷3《平凉府纪恩碑》。

[30] 东北一些地方斗量偏大,可能也是史料记录的其亩产量较低的一个原因。如在吉林地区,有的地方以苞米450斤为一石,合45斤一斗,较之通常斗量大出2倍(见民国《双山县乡土志》)。这类地方的亩产记载,当然要大大低于按官斗计量的产量。此种情形,北方其他地方也常见。

[31] 康熙《登州府志》卷8《风俗》。

[32] 吴树声:《沂水桑麻话》。

[33] 尹会一:《尹少宰奏议》卷3《河南疏二·敬陈农桑四事疏》。

[34] 嘉庆《密县志》卷10《风土志·谷种》。

[35] 乾隆《无极县志》卷末《艺文》。

[36] 卢坤:《秦疆治略》。

[37] 《清圣祖实录》卷215,康熙四十三年正月辛酉。

[38] 《清圣祖实录》卷231,康熙四十六年十月己亥。

[39] 包世臣:《齐民四术》卷2《庚辰杂著二》。

[40] 文柱:《蚕桑合编序》。

[41] 陈斌:《量行沟洫之利》,《皇朝经世文编》卷38。

[42] 《杨园先生全集》卷50《补农书下》。

[43] 因系稻、麦合计,按1市石合138斤折算。

[44] 见笔者《十九世纪上半期的中国耕地面积再估计》一文,《中国经济史研究》2011年4期。

[45] 其时北方耕地中水田的比例、南方水、旱田地及水田不同耕作方式的各自比例,本项研究仍沿袭笔者在《清代前期的小农经济》中的估计(见该书第192-196页),仅将稻与旱粮复种之田占南方水田的比例调整为40%(原估计为47%,稍嫌偏高)。

[46] 道光《内江志要》卷1《物产》。

[47] 严如煜:《三省边防备览》卷8《民食》。

[48] 严如煜:《三省山内风土杂识》。

[49] 道光《石泉县志》卷4《事宜》附录。

[50] 道光《鹤峰州志》卷6《风俗》。

[51] 道光《建始县志》卷3《物产》。

[52] 乾隆《襄阳府志》卷6《物产》。

[53] 乾隆《沅州府志》卷20《物产》。

[54] 见康熙《云南通志》卷12《物产》。

[55] 见爱必达《黔南识略》卷1、26、27、28、31。

[56] 道光《遵义府志》卷17《物产》。

[57] 乾隆《镇安府志》卷4《物产》。

[58] 道光《徽州府志》卷5之2《食货志·物产》。

[59] 乾隆《霍山县志》卷7《物产志》。

[60] 张鉴等:《雷塘庵主弟子记》卷2。

[61] 乾隆《广信府志》卷2《地理·物产》。

[62] 陈云程:《闽中摭闻》卷1。

[63] 乾隆《宁德县志》卷1《舆地志·物产》。

[64] 嘉庆《同安县志》卷14《物产》。

[65] 《台海采风图考》卷2。

[66] 赵学敏:《本草纲目拾遗》卷8。

[67] 道光《贵溪县志》卷12《物产》。

[68] 道光《胶州志》卷14《物产》。

[69] 据严中平等编《中国近代经济史统计资料选辑》,科学出版社1955年版,第361页,表85。

[70] 见吴慧《中国历代粮食亩产研究》,农业出版社1985年版,第183-188页。

[71]据农商部总务厅统计科编《中华民国四年第四次农商统计表》,1917年12月刊行,第50-105页各表数字计算。按农商部本次公布的统计数据系据各省报告照录,未加任何订正,数字间抵牾、荒谬之处颇多,计算亦多错误,只可观其大体。1914、1915两年的农作物种植面积相差甚远,即为一例。但各种作物面积的相对比例,两年比较尚无大的不同,故此处予以采用。

[72] 见《中华民国统计提要》,上海商务印书馆1936年版,第469页表129(耕地数据);第505-506页表136(主要作物耕作面积数据)。按该耕地数据为1930年江苏等25省的耕地总计。该书表136开列的粮食以外作物只有棉花、油菜籽两种,无法据之计算所有作物的总耕作面积,而只能根据耕地数据估算粮食作物的占比,这比按播种面积计算可能要稍高一些。

[73] 据该书第15页表5。

[74] 据《中国农业统计资料汇编1949-2004》,中国统计出版社2004年版,第32页,表2-12。

[75] 事实上这种情况一直延续到1970年代末,1981年以后才降至80%以下,见上引书表2-12。

[76] 据严中平等编《中国近代经济史统计资料选辑》,科学出版社1955年版,第360页表84。按原统计的粮食品种为稻、小麦、高粱、小米、玉米、大豆6种,其他粮食不在内,故以上产量仅为这6种粮食总产量的合计数;当时全部粮食作物的总产量,应比上述数字为高。又原统计的单位为市担,按1市担合100市斤换算。

[77] 据《中国农业统计资料汇编1949-2004》,中国统计出版社2004年版,第35页,表2-13。

[78] 以上人口数字均出自《清实录》。1.4亿为乾隆六年保甲册报数,人口超过2亿的时间为乾隆二十七年,超过3亿的时间为乾隆五十五年,超过4亿的时间为道光十四年。又以上人口统计均仅为“民数”,不包括八旗、绿营等特殊户籍及蒙、藏等少数民族人口;算上这些,笔者估计道光末的全部人口数至少应在4.5亿左右。

[79] 当时的综合粮食成品加工率估计也就在60%或再稍高一些的水平上。

(作者单位:中国社科院经济所 100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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