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重证据法”的界定及规则探析

  【内容摘要】王国维的“二重证据法”,从其“二重证明法”而来,主要是针对疑古思潮而发,讨论处于传说和史实之间的人物及其行事,有明确的对象性和时代性,相比其来源“二重证明法”,范围要小很多。在“二重证据法”背后,有王国维重建古史,维护中华文明的理想。今人在谈论“二重证据法”时,往往将其扩大为“二重证明法”,乃至滥用。由此引发的对于“二重证据法”的批评和怀疑,不足以动摇“二重证据法”本身的合理性。但这也应促使学界反思“二重证据法”的定义、学术理据及其规则、推论和局限。

  【关 键 词】二重证据法;二重证明法;王国维;古史新证;上古史

  【作者简介】李锐,北京师范大学历史学院史学研究所副教授。(北京 100875)

  王国维提出的“二重证据法”,作为具有理论自觉的方法论,一直深有影响,为众多古文献、古史等领域研究者奉为圭臬。特别是在出土文献日益众多的今天,许多学者以之为基础方法。不少学者试图扩充“二重证据法”,[1]或者阐发其学理,[2]乃至指出操作步骤,[3]以图规范之。不过,近年学界除了对“二重证据法”持肯定态度之外,也有一些异议。其中值得关注的至少有两类意见,一是指出“二重证据法”的一些缺点,乃至批评其不是一个严格科学性的概念;二是认为“二重证据法”古已有之,王国维只是命名者。此外,还有若干持折衷态度者,如虽承认“二重证据法”的作用,但认为不宜夸大;或者调和王国维和顾颉刚的差别,认为两人观点并无根本上的矛盾,[4]等等。

  在此问题上学界之所以歧见纷呈,应和学界对于“二重证据法”的界定很有关系。因此,有必要从“二重证据法”的来源出发,看看它该如何界定。它是王国维的发明,还是古已有之?“二重证据法”是否有效,或者说如何才能保证“二重证据法”的有效运用?“二重证据法”牵涉的问题很多,也比较重要。笔者不揣谫陋,敢呈愚见,以就教于博雅君子。

一、“二重证明法”与“二重证据法”

  王国维在提出“二重证据法”之前,还提出过“二重证明法”,学界对此关注较少。“二重证明法”与“二重证据法”有同有异,值得分析、比较。

  1913年4月,王国维于《明堂庙寝通考》中,提出“二重证明法”:

  居今日而欲言古制,将安所正哉?宋代以后,古器日出。近百年之间,燕秦赵魏齐鲁

  之墟,鼎彝之出,盖以千计,而殷虚甲骨乃至数万。其辞可读焉,其象可观焉。由其辞之义与文之形,参诸情事,以言古人之制,未知视晚周秦汉人之说何如?其征信之度,固已  过之矣。如此书所欲证明者……或亦略见于晚周秦汉人之书,而非有古文字及古器款识,则亦不能质言其可信也。

  然则晚周秦汉人之书,遂不可信欤?曰:不然。晚周秦汉之际,去古未远。古之制度、风俗存于实事者,较存于方策者为多。故制度之书或多附会,而其中所见之名与物,不能  创造也。纪事之文或加缘饰,而其附见之礼与俗,不能尽伪也。故今日所得最古之史料,往往于周秦两汉之书得其证明,而此种书亦得援之以自证焉。吾辈生于今日,始得用此“二重证明法”,不可谓非人生之幸也。[5]

  不过后来王氏在《观堂集林》里将这些话删去了。[6]

  12年之后的1925年秋,王氏在清华学校研究院讲授《古史新证》时,于第一章“总论”中提出“二重证据法”:

  研究中国古史,为最纠纷之问题。上古之事,传说与史实混而不分。史实之中,固不免有所缘饰,与传说无异。而传说之中,亦往往有史实为之素地。二者不易区别,此世界各国之所同也,在中国古代已注意此事……孟子于古事之可存疑者,则日:“于传有之”; 于不足信者,曰:“好事者为之”……疑古之过,乃并尧舜禺(引案:即禹)之人物而亦疑之。其于怀疑之态度及批评之精神,不无可取,然惜于古史材料未尝为充分之处理也。吾辈生于今日,幸于纸上之材料外,更得地下之新材料。由此种材料,我辈固得据以补正纸上之材料,亦得证明古书之某部分全为实录,即百家不雅驯之言,亦不无表示一面之事实。此“二重证据法”,惟在今日始得为之。虽古书之未得证明者,不能加以否定;而其已得证明者,不能不加以肯定,可断言也。

  《古史新证》第二章“禹”,第三章“殷之先公先王”,第四章“商诸臣”(王氏是以旧文《殷卜辞中所见先公先王考》与《殷卜辞中所见先公先王续考》为主体,删去“多后”、“大示二示三示四示”两节,补充了“禹”和“商诸臣”两章,以及“康丁”、“后祖乙”、“文武丁”,三小节),于此下有一段按语总结前文:

  右商之先公先王及先正见于卜辞者大率如此,而名字之不见于古书者不与焉。由此观之,则《史记》所述商一代世系,以卜辞证之,虽不免小有舛驳而大致不误。可知《史记》所据之《世本》全是实录。而由殷周世系之确实,因之推想夏后氏世系之确实,此又当然之事也。又虽谬悠缘饰之书如《山海经》、《楚辞·天问》,成于后世之书如《晏子春秋》、《墨子》、《吕氏春秋》,晚出之书如《竹书纪年》,其所言古事亦有一部分之确实性。然则经典所记上古之事,今日虽有未得二重证明者,固未可以完全抹杀也。

  这一段话和“总论”相呼应,言辞有前后相因者,如《古史新证》的按语中用了“二重证明”;“缘饰”、“吾辈生于今日”、“始得”等词句,也一直沿用。此外,王国维《明堂庙寝通考》提及的材料是鼎彝和甲骨,而《古史新证》谈及地下之材料仅有二种:“(一)甲骨文字殷时物,自盘庚迁殷后迄帝乙时;(二)金文殷周二代”。[7]从这点来看,“二重证明法”与“二重证据法,,比较接近。有学者遂认为“二重证明法”与“二重证据法”没有很大不同,[8]忽视了二者的差别。

  王氏的“二重证明法”所关注的主要是“古制”[分而为“制度”、(名物)、“风俗”、(礼俗)],他撰《明堂庙寝通考》,“全根据金文、龟卜文,而以经证之无乎不合”。[9]他在1913年10月编《齐鲁封泥集存》时云:“自宋人始为金石之学,欧、赵、黄、洪各据古代遗文以证经考史,咸有创获。然涂术虽启,而流派未宏。近二百年始益光大,于是三古遗物应世而出。金石之出于邱陇窟穴者,既数十倍于往昔。此外如洹阴之甲骨,燕齐之陶器,西域之简牍,巴蜀齐鲁之封泥,皆出于近数十年间,而金石之名乃不足以该之矣。之数者,其数量之多,年代之古,与金石同。其足以考经证史,亦与金石同”,[10]这是将证经考史的材料扩大了。王氏1917年在《殷卜辞中所见先公先王考》中也说“使世人知殷虚遗物之有裨于经史二学者有如斯也”,[11]关注基点仍为经史之学。1923年王氏作《殷虚文字类编序》,云:“文字之外,若人名,若地理,若礼制,有待于考究者尤多。故此新出之史料,在在与旧史料相需。故古文字古器物之学,与经史之学实相表里。惟能达观二者之际,不屈旧以就新,亦不绌新以从旧,然后能得古人之真,而其言乃可信于后世”,[12]于此可见,“人名”、“地理”、“礼制”都包含在经史之学中。1925年7月,王氏在开讲《古史新证》之前,于清华讲演《最近二三十年中中国新发见之学问》,谓:“然则中国纸上之学问赖于地下之学问者,固不自今日始矣”,[13]已经将新发现的汉晋木简、敦煌写卷、内阁档案与殷墟甲骨文字并列,不仅是材料进一步扩大了,所关注者也由经史之学扩大到了纸上、地下之学问。

  但是在《古史新证》里,王氏所说的地下之材料只有甲骨、金文;所关注的对象,是处于传说和史实之间的“上古之事”,即是上古人物及其行事——说到底是人物。就王氏的学术视野来看,在《古史新证》中他运用的材料和关注的问题,突然都急遽缩小,这显然不符合他的学术发展脉络。

  什么原因使得王氏要缩小学术视野和材料范围,提出“二重证据法”呢?很多学者指出,这与学术情势有关,“古史新证”是针对“疑古”而发。1923年,顾颉刚在《与钱玄同先生论古史书》一文中,提出“层累地造成的中国古史”说,批评传统三皇五帝的古史系统,由此引发古史大讨论,一度形成声势浩大的“疑古派”(或称“古史辨派”)。当时顾颉刚和胡适已经知道王国维用甲骨证明殷商史之事,[14]却将神话和历史截然分开,[15]借用西方从神话史诗到信史的模式考察中国上古史,相信《诗经》中的史诗而质疑《尚书》的可靠性。[16]这些意见有西方“科学”背景,对中国古史研究造成很大冲击,导致中国文化不可信的观念盛行。

  王氏虽然没有直接参加古史讨论,但在《古史新证》中提出传说和史实相混之说,实际上是反对将神话与信史截然分开的观点。王氏《古史新证》是要研究处于传说和史实之间的人物,而能和这些传说与史实相及的材料,在当时只有年代较早的甲骨、金文中所见的,些内容。也只有甲骨、金文中的这些内容,才足以证明传世文献中的相应内容不能怀疑,“东周以上无史论”等说法便不攻自破。[17]在当时的学术情境下,王国维正是要从“二重证据法”的微观考证中衍生出宏观论题,那就是传说与史实相混的上古史,是可证而可信的。中国的上古史可以由此而重建,这在“疑古”流行的背景下,具有很大意义。王氏进一步的理想,是要利用以“二重证据法”来证明的上古史,重建学界对古史系统及其上所维系的中华文明的信仰,用“证古”抗衡“疑古”。李学勤曾指出:“一部书……如果说一部分,比如有十篇,里面有一篇证明是真的,其余九篇不知道真不真,那至少证明一篇是真的,就使其它几篇是真的的可能性提高;相反也是如此,如果证明十篇里面有一篇是假的,那么其它各篇是假的可能性也会加大。”[18]可能性虽然不能代替证明,没有逻辑绝对性,但是在资料缺乏的情况下,确实会让研究者由已知推未知,出现一定的偏向或成见。因此王国维利用“二重证据法”,使“古史新证”,由部分被二重证明可信的古书古史古人物,为经史之学以及其他研究奠定基础,进而恢复对于中国文化的信仰。

  胡适、顾颉刚等人的“疑古”,既然面向古史、古书,那么,王氏以古史、古书、甲骨金文来证明古史人物,自然不会运用针对“古制”的“二重证明法”,也不必涉及全面的经史之学,而只以古史人物为核心,所以王国维对“二重证据法”的界定非常清楚。

  其实,“二重证据法”与“二重证明法”虽有前述的因袭、相近之处,但是两者具有本质差异:两者的目标、所关注的对象、对出土材料的运用及写作模式等均有不同。

  《古史新证》里提出的“二重证据法”,针对传说与史实之间的人物;而在《明堂庙寝通考》里提出的“二重证明法”,则关注“古制”。“二重证据法”是要运用地下之新材料,补正纸上之材料,偏重于利用出土材料来解读纸上材料,如用甲骨卜辞证实《史记》殷商世系,用卜辞证明晚出的《山海经》、《楚辞·天问》、古本《竹书纪年》以及诸子书等“所言古事,亦有一部分之确实性”;而“二重证明法”则是运用周秦、乃至较晚的两汉之书,证明出土材料并自证,偏重于用传世材料来解读出土材料,如用明堂制度来解读甲骨、金文中的太室,因此两者对出土材料的运用是不同的。

  “二重证据法”与“二重证明法”的写作模式也有不同。许冠三曾区分王氏与出土文献有关的一些研究成果,认为:“《先公先王》(引案:即《殷卜辞中所见先公先王考》与《续考》)以地下材料为主,《简牍检署考》则以纸上材料为本……此外,不可忽视的,尚有据文献以考释文物的一种互证,这与《先公先王考》之据文物以证订文献的取径恰好相反,《流沙坠简》诸跋和《观堂古金文考释》所用方法,都属这一类型。”[19]这诚为的论。王氏《殷卜辞中所见先公先王考》及《续考》统一先列出土文献,然后结合传世文献等进行疏通解释(作为附录的《商之都邑及诸侯》稍不同;王氏的《殷卜辞中所见先公先王考》及《续考》中,有些人物的考证如“上甲”等,没有先列甲骨材料)。而《明堂庙寝通考》则先论传世文献,再以出土文献作补充,与之有所不同。

  此外,“二重证明法”的证明范围,尤其是地下材料的范围,可以无限扩充,而“二重证据法”既然是讨论处于传说和史实之间的古史人物,则其地下之材料在今天看来恐怕主要仍然是甲骨、金文。[20]

  当然,“二重证据”的目的是为了“二重证明”;王氏在《殷虚文字类编序》中谈经史之学时,提到考订人名,则“二重证明法”的研究范围包括了研究传说与古史,可以说“二重证明法”包含了“二重证据法”。但是,“二重证据法”的特殊性和针对性,不容忽视。

  由“二重证据法”与“二重证明法”的异同可以看出,如果抛开作为材料的甲骨文出土时间的特殊性,那么只可以说“二重证明法”古已有之;古人虽也有用铜器证上古人物者,但所说多难凭信。[21]而就提出“二重证据法”的《古史新证》而言,如果除去作为附录的《商之都邑及诸侯》中“邶鄘卫”一节用了铜器铭文,以及第三章第十五节“祖某父某兄某”所引的“三句兵”铭文(均未对应文献中可考的人物),则王国维主要是用金文证明“禹”(这一点其实是可疑的,详后),真正所根据的主要材料是甲骨卜辞。因此“二重证据法”必须要在甲骨文出土并且被释读之后,才有可能产生,确实并非古已有之。“二重证据法”的确是王国维的发明,“此‘二重证据法’,惟在今日始得为之”。

  然而由于“二重证明法”与“二重证据法”的包含关系,以及学界对“二重证据法”的界定多未深究,因此许多人说的是“二重证据法”,实际上却将之扩大为“二重证明法”了。比如杨宽说:“释古派的长处就是王国维自称的二重证据法……王国维为首的释古派也还不免有缺点,就是依据少数的地下实物否定文献上所载典章制度”,[22]有学者由此认为这是“二重证据法”不成功的例子。[23]其实有学者并不同意将王国维归入释古派;[24]而由杨宽所说的“制度”不难判断,他所论的应该是“二重证明法”;因此这不是“二重证据法”不成功的例子。[25]

  更甚者,论者或又引陈寅恪之语,或王氏弟子吴其昌之语,以表明王氏的“二重证据法”之所指(如许冠三[26])。陈寅恪在《王静安先生遗书序》中曾将王氏的学术内容及治学方法概括为三目:“一曰取地下之实物与纸上之遗文,互相释证”,“二曰取异族之故书与吾国之旧籍,互相补正”,“三曰取外来之观念与固有之材料,互相参证。”[27]吴其昌说:“先师于学问上最大之贡献,乃在将物质与经籍,证成一片……将地下纸上,打成一片。”[28]但这里是陈寅恪、吴其昌总结王氏一生的学问之言,并不是专门针对“二重证据法”而论。学者从陈寅恪所总结的第一目乃至全部三目来理解“二重证据法”,或者从吴其昌之语来认识“二重证据法”,就不免将“二重证据法”扩大化了。

  此外,不少人都不满意王国维以甲骨文字、金文为地下材料,如王国维当年的同事李济直言王氏的地下材料是“以有文字者为限”,因此李氏把“地下材料”扩大为现代考古学的定义:“凡是经过人丁的、埋在地下的资料,不管它是否有文字,都可以作研究人类历史的资料。”[29]有学者干脆提议将非文字的考古资料也看作一重证据。可是,一则李氏此言针对考古学及“研究人类历史”,包含史前史等很广泛的内容;二则非文字的考古资料不能自己说话,其解读实际上和研究者的“预设”相关,恐怕并不具备“证据”的效用。另外,也有学者提议将民族学资料、异邦的古史资料、口述史料等看作新的一重证据,但是这些证据恐怕最多只能算作间接证据,[30]还达不到作为第三重证据的程度。

  总之,虽然学界一直试图扩充“二重证据法”,但目前似乎还没有一个得到学界普遍承认的结论,因此本文的讨论,只关注王氏谈论“二重证据法”时的严格限定。

二、“二重证据法”是否科学

  近年来,在众人推崇“二重证据法”的声音中,有知名学者说“二重证据法”也有不成功的例子,而李幼蒸更是在其两部专著中用不少篇幅讨论了多个与“二重证据法’’相关的问题,认为“二重证据法”不科学。[31]这些关于“二重证据法”的说法,引起很多学者的注意,引发一些议论,值得深入分析。

  有学者指出:

  在用二重证据法校读古书方面,也有不成功的例子。例如:《周易·萃》六二爻辞中有“引吉”之语,高亨在《周易古经今注》中,闻一多在《周易义证类纂·四·余录》中,都根据甲骨卜辞中常见的所谓“弘吉”,说《周易55的“引吉”是“弘吉”之误。到70年代,有学者证明卜辞中的所谓“弘吉”,其实是“引吉”的误释,《周易》并没有错。[32]引文以《周易》中的“引吉”是否为“弘吉”的例子,讨论校读古书的问题,是将传世文献和出土文献对照,可归于名物一类,应该属于“二重证明法”讨论的范围。因此说“二重证据法”校读古书不成功,恐怕不成立。在将出土文献和传世文献相对照的过程中,学者们或将出土文献和传世文献“趋同”,或者“立异”。[33]上述的例子或可以看作是和《周易》“立异”,(只不过释读“弘”字者或未必注意到了《周易》),而高亨、闻一多根据误释来“趋同”。“二重证明法”和“二重证据法”虽然都注重在同源的情况下“趋同”,但是“二重证据法”关注的是处于传说与史实之间的人物。

  不过,在《古史新证》及《殷卜辞中所见先公先王考》中,王国维所论传说与史实之间的人物“夔”,就因“趋同”而有问题。王氏认为甲骨文中“‘夔’必为殷先祖之最显赫者,以声类求之,盖即帝‘喾’也……或作‘夋’者,则又‘夔’字之讹也”。[34]但实际上“夔”与“喾”韵部虽近,声纽却罕见相通者;这一处考证还有其他不少问题。[35]这看起来是王氏本人使用“二重证据法”不成功的例子。不过现在裘锡圭把“夔”视为“蓐收”的合音,并运用神话分化说,指出“少嗥四叔中的玄冥和蓐收,跟商族先祖冥和夔是一回事,这正是少嗥与契为同一传说之分化的反映”。[36]照此来看,此处使用“二重证据法”或没有问题,只不过是王氏在运用时找错了对象。这显然是因为王氏过于理想化,牵合喾和夔。由此可知,卜辞中的“土”是不是“相土”、“季”是不是“冥”等,也还有待研究。当然,“夔”即是“蓐收”之论,目前恐怕还不能说已经得到了“二重证明”,详后文。

  值得注意的是,当出土文献中的人物和传世文献不能直接对应时,我们总要找一种对应,或作出解释。今人常通过一些通假、讹误、名与字的关系等解释,来沟通纸上之文献与地下之文献,以弥合矛盾。但是严格来说,凡属不直接对应者,所作解释都只是一种假说。当然,就假说来讲,其可信度有高有低。比如王氏所说“王亥”,古书或作“核”、“该”等,视之为通假,可信度比较高;惟《史记》相应人物作“振”,其他则多是从“亥”得声之字,则视“振”为讹误,可信度也比较高。但是以“夔”为“喾”或“夋”,可信度就要低得多。当然,即便可信度较低,那也是一种有意义的探索。但是探索,远不等于证明。

  在对“二重证据法”的评论中,李幼蒸利用西方的符号学分析方法进行研究,认为它不科学。李氏说:

  众所周知,在西方,history这个词一直具有二义性(作为历史):历史实在过程(史事);历史2:作为表达此过程的文字表现(史书),二者的区别也是到了晚近才趋于明确的……古史辨派的古籍批评运动,可以说是自发地倾向于区分了history的这两层意思,意识到史书(历史2)不仅不等于史事(历史1),而且史书不一定正确“代表”史事。其次他  们意识到,古史学家的研究对象,应当是指历史2,而不是指历史1……严格来说,古史学家的“真正”对象是历史2和历史1之间的“意指关系”,也就是历史2如何“指涉”历史1……从历史符号学角度看,所谓“二重证据法”显然不是一个严格科学性的概念。因为它简单化了两个不同学科(考古学和古史学)运作程序之间的关系问题。例如,就殷商史研究中的二重证据法而言,问题还不在于实物史料和史书史料在指涉时间上是否相合,而在于两类史料对象的构成不同。何况先秦史书的指涉时间和制作时间二者也不是一回事。另一方面,尽管先秦史书伪作甚多,但编写者在竹帛上刻制文字时具有的记录编写意识和技能,是和甲文时代书写者在龟骨上刻句时的记录意识和技能极不相同的。因此也就是,二者在各自文字实践中体现的观察、记录、目的、惯习、技术条件等情况非常不一样。二重证据法打算将两套文本类型统一处置,乃因简单化地以为二者都“体现”着(实仅“指涉”着)同一客观历史对象。[37]

  李氏谈历史1和历史2,重视“甲文时代”,比较符合“二重证据法”的限定范围;但是他将“二重证据法”指向“考古学和古史学”,已经将之扩大了。关于王国维是否混淆了历史1和历史2的问题,即使他真有所混淆,也是时代使然,不足深责。(可注意王氏在《殷虚文字类编序》中是说“得古人之真”,在《古史新证》里说“孟子于古事之可存疑者,则日:‘于传有之,”。)一般认为,李大钊在1924年的《史学要论》里才初步将历史1和历史2区分开,当时有此认识的研究者并不多。自谓打倒了“三皇五帝”的疑古派,真能说他们从来没有以史书代表史事吗?他们不是自己立标准,为古书定时代,并把其中的内容区分为可信之史与不可信者吗?[38]

  李氏对顾颉刚有价值认同,[39]却没有将王国维的理想和作为方法本身的“二重证据法”进行区分,这可能会影响他的判断。比如出土古籍已经一再证明顾颉刚等对历史文本(典籍)的断代分析、定伪结论多是不确实的,[40]李济甚至称之为“不可知论”,[41]试问在此情况下,怎能说疑古派的历史2(史书)研究得好?历史2(史书)更好地“指涉”了历史1(史事)?更何况疑古派讲究“不立一真,惟穷流变”,[42]根本不想讨论历史1。其实出土文献和传世文献二者都是历史文本、历史材料,它们合在一起,显然比单一的传世文献要丰富;而且有些史事不见传世记载而见于新出土文献。因此结合二者所进行的文本分析,显然要比疑古派单一的典籍文本分析更丰富、更可信,更有利于讨论历史2和历史1之间的“意指关系”。

  而“二重证据法”中的纸上之材料与地下之材料之间,虽然可能存在着李氏所说的一些差别:构成不同,指涉时间也不尽相合,甚至“二者在各自文字实践中体现的观察、记录、目的、惯习、技术条件等情况非常不一样”,二者属于两套不同类型的文本系统。但是需要注意的是,甲骨文、金文都是比较特殊坚硬易保存的材料,却并不是反映上古史唯一的、全部的材料。当时最常见的应该是竹简,只是不能保存至今——这一点常常为许多研究者忽视,因而以甲骨文、金文为当时唯一的历史记录。李氏强调m土文献和历史文本的差别,恐怕就是由此认识而来。李氏认为“二重证据法”要统一处置两套不同类型的文本系统,可谓抓住了“二重证据法”的核心。但是更关键的问题在于系统不同是如何造成的;而且即使系统不同,并不代表系统之间就不具有可比性,也不代表只有一个系统具有合理性,必须要二者选一。

  其实地下之材料所记载的东西,和纸上之材料所记载的东西,都是历史记录,是同源的,应该大体接近,指涉同一对象,只是流传方式不同。纸上之材料迭经传承,较易为后人所理解、接受、认同;但后人也会产生某些不同的理解,会存在分歧。这是因为传承、接受往往是选择性的,会屏蔽、忘掉很多内容,有时则因天灾人祸等原因佚失很多材料。地下之材料的传承,则是传之不久后便中断了,出土后再传承。而且受保存条件的限制,会偶然地只有某些文献留存下来。但由于时代变化,有些东西后人难以理解,需要借助纸上之材料来理解,甚至因为有些纸上之材料已经被屏蔽、遗忘、佚失而一时无法理解。[43]由此才造成出土文献和传世文献是同源而又看似系统不同的两者,“二重证据法”则是要对这不同类型的文本系统“求同存异”。

  譬如,就甲骨文来说,其中出现的商代先公先王,多见于周祭卜辞,它和传世文献《史记》等所载商代先公先王,属于不同的文本类型。参互比较数者所载先公先王,不能完全对应。根据学者们对于商代周祭制度的研究,有汤之子太丁(未立而卒)受祭,武丁之子祖己(未立)等受祭,但是未发现仲(中)壬(或以为即南壬,恐不可信)、沃丁、廪辛(卜辞中康丁所称的兄辛)受祭。对于这种情况,应该求同存异,关注不同文本类型之相同者,以说明《史记》等有可证、可信之部分;而不宜以地下之材料否定纸上之材料。像有学者认为“名号既不见于卜辞,在周祭中又没有祭祀位置的中壬、沃丁,很可能都是未曾被确定继承王位的”,[44]虽然用了“很可能”,但是证据恐怕并不充分。因为根据同样的理由,难道要说“名号既见于卜辞,在周祭中有祭祀位置的太丁、祖己,很可能都是实际继承了王位的”,《史记》等的记载有问题么?毕竟周祭卜辞是比较特殊的地下之材料,如果我们尚不清楚是否列入周祭所当遵循的准则,最好对中壬、沃丁等阙疑。陈梦家曾解释说:“中壬沃丁的不见于卜辞,因为他们都是较早的小宗,故武丁以后的祀典中没有他们了”,[45]此说后来又有发展,见于《殷虚卜辞综述·商王继统法》及其后数节。但这种说法是否可信,还需要再讨论。

  李幼蒸对王国维“虽古书之未得证明者,不能加以否定;而其已得证明者,不能不加以肯定,可断言也”的论断,特别提出批评:“此句重点在前半,它成了其后信古派的座右铭……如按‘不能证伪,即应视为真实’原则,则可为任何虚假话语的制作大开方便之门”,[46]但是这个批评恐怕存在误解和夸大。

  其实王氏此句话的重点或许在于后半,冈为他提出“二重证据法”是为了“古史新证”,是要通过部分证明了的古史,恢复对于古史系统的信心。已经得到证明了的古书,就应该肯定古人所述古史有可信性(至少这些古史对于作为阐述者的古人而言是“真”的,至于历史2是否符合历史1,那是近现代才有的认识)。正因为古书可证,因此未得二重证明者,是待证,尚不能否定。当然这里有个人的理想或偏向在,他认为某些古书古史虽未得完全证明,“然容有可证明之日”。[47]至于王氏的“否定”,是指的“抹杀”,冈为他在《古史新证》第四章按语中说:“经典所记上古之事,今日虽有未得二重证明者,固未可以完全抹杀也。”李幼蒸说“如按‘不能证伪,即应视为真实’原则,则可为任何虚假话语的制作大开方便之门”,这当然是正确的。问题是,王氏的意思只是:不能证伪,则不能被疑古派否定(或抹杀)——当然王氏的理想是相信“容有可证明之日”。

  而且王氏所说的古书,有明确范围:(一)《尚书》、(二)《诗》、(三)《易》、(四)《五帝德》及《帝系姓》、(五)《春秋》、(六)《左氏传》、《国语》、(七)《世本》、(八)《竹书纪年》、(九)《战国策》及周秦诸子、(十)《史记》。再确切一点说,是这些书中有关传说和史实的部分内容。[48]疑古派对于这些古书古史的态度多是存疑、否定或认为晚作,抹杀了很多。这一点,看看顾颉刚的《中国上古史研究讲义》就很清楚。相反,王氏本人也做辨伪工作,他就专门花时间来研究今本《竹书纪年》,指出它是伪书;而且在考证王亥时还说过“《纪年》一书,亦非可尽信者”,[49]这是说古本《竹书纪年》也不可尽信。

  王国维的重要成绩是考证商代的先公先王,李幼蒸又根据丁山和陈梦家的部分意见,认为王氏的经典文章《殷卜辞中所见先公先王考》所论“殷商史实”有问题。[50]这个批评不能让人信服。

  丁山指出:“自‘高祖夔’至‘高祖亥’,这个八九世的‘高祖之主,昭穆之世’,在甲骨文里至今尚未见成系统的记载;可见殷商王朝尚知那群祖宗都是神祗,不是人物。”[51]陈梦家也在《殷虚卜辞综述》中指出:“商殷世系的研究,还不曾完结。第一,关于上甲以前的先公部分,其中夹杂着传说与神话人物,他们和神祗如何分别……由于系统祭祀(周祭)的发现,王国维以为上甲至示癸六示为先公的说法,已不能成立。上甲以前,属于神话传说的时代,也可以得到证明。”[52]

  丁山和陈梦家之说看似接近,其实不同。甲骨文中自“高祖夔”至“高祖亥”,《史记》有一个系谱:喾契昭明—相土—昌若—曹圉—冥—振(亥),而这些人物多数不见于卜辞,或不能与卜辞完全对应,丁山说这些都是虚构的神祗;陈梦家对于“神话”则有专门的叙述:“神话的发生似乎可大别为二,一是自然的,一是人为的。自然的发生,因为神话本身是历史传说,历史传说在传递中不自觉的神化了,于是变成又是历史又是神话;但是我们可以批剥华伪,把神话中的历史部分提炼出来,重造古史。还有一种自然发生的神话,乃是由于人类求知欲的伸长,以及人类想象力的奔放,往往造成极离奇的神话。人为的神话,就是所谓神道设教……本文对于神话研究,偏重从神话传说中提取古史,建立一个较可信的世系……”可见他的神话和传说之差别不大,倒是神话传说人物与神祗有明确的区别。前述其《殷虚卜辞综述》也说:“传说与神话人物,他们和神祗如何分别……”因此陈梦家会说“得明义士牧师诸拓片,乃深信王亥绝非神话人物,而是与大乙祖乙小乙武丁同为商代有功的先祖”,“高祖夔在卜辞中仅为求雨求年的对象而从无降噗施雨的权力,他实是人王而非天帝……先祖与河岳之神是同类的……河伯山神皆为先正,故以事人之道事之。”[53]

  但李幼蒸在文章中批评陈梦家称赞王国维考证王亥之说:“王亥作为殷商祭祀远祖何以是‘先公’呢?武丁以后殷人祭祀其神话远祖,与所谓先公之历史身份无关,也不能以此反过来证明《殷本纪》系谱的‘真实性’。‘真实性’在此何义?二者即使真的相合,只能证明二者取自同一传说系统。”[54]

  李氏说“只能证明二者取自同一传说系统”,其实二者未必来自于同一传说系统,而是世系和周祭两个系统中有相同的一部分。至于传说与神话的概念,李氏的认识大概和丁山不远,即:凡是神话、传说人物,就并非实有其人,只不过是后来神话人物被历史化了;但是王国维、陈梦家等人的意见则正好相反:神话、传说人物有“史实”依据,后来历史人物被神化了。不难发现,这里存在两种对于神话、传说截然相反的认识。王国维、陈梦家认为神话中含有史迹,即西方学界所说的“爱凡麦(Evh4mere)化”。[55]丁山、李幼蒸的观点,则属于反“爱凡麦化”,认为神话被解释成了历史。其实,目前关于“神话”的定义,以及这一概念是否适合于分析中国上古史等有关问题,正处于争议之中。[56]在此种情况下,应该允许不同人对“神话”、“传说”和“历史”之间的关系,存在不同的理解。李氏在不区分众人“先见”不同的情况下,要求王国维等人按照他对“神话”、“传说”的理解来讨论有关问题,恐怕不太合适。更何况李氏所推  崇的顾颉刚,也相信王国维对于王亥故事的考证,指出《周易》卦爻辞中记有王亥丧牛羊于有易的故事。[57]

  至于陈梦家所说“王国维以为上甲至示癸六示为先公的说法,已不能成立”,也非、定论。王  国维以为六示为先公,是根据传统的商汤灭夏而建立商朝之说而言的。陈梦家认为六示不是先公,是根据这些人见于商代的周祭而得出的。因为周祭制度建立的原则我们不清楚,故不能说  在周祭制度之中的就是先王。而且治甲骨的专家如于省吾,在陈梦家之后发表的文章里也仍然  称六示为先公,[58]可见陈梦家之说并未得到公认。

  由此处的争论,或许可以看出李幼蒸不满意“二重证据法”的地方,恐怕主要在于它所要证明  的殷商世系谱的开端部分。确实,许多系谱的开端部分往往都有问题(详后),李幼蒸的这个质疑  是可取的。只是殷商世系谱的开端中,王亥比较特殊,因此李氏的具体观点难以令人信服。

三、“二重证据法”的学术理据、局限与规则

  上文区分了“二重证明法”和“二重证据法”,讨论了对于“二重证据法”的一些误解和批  评。这些批评意见有一定合理因素,如指出王国维本人以“夔”为“喾”之“二重证据”的不成功,过分相信世系谱的开端人物,过于理想化等等,这对于学界破除对于王国维的迷信,深入认识“二重证据法”很有帮助。

  当前,对于“二重证据法”,也有进一步的质疑。如有学者提出:“王国维的‘二重证据法’,其实是个很模糊的概念,怎样的史料才算是‘二重’?‘二重’的材料怎样结合成证据?这  种结合有什么规范?如此等等,皆属朦胧状态,极易被人任意发挥,引入歧途,变为荒唐的穿凿附会。”[59]这种质疑,深入到了“二重证据法”的核心。“怎样的史料才算是‘二重’”,前文有述。“‘二重’的材料怎样结合成证据”,是问“二重证据法”如何可能?有何操作步骤?这主要是讨论“二重证据法”的学术理据和具体操作,关于后者,前述《古史新证》的写作模式,或可算一种解答。“这种结合有什么规范”,则是问“二重证据法”是否有一定的规则?因此,对于此处的质疑,尚需要探索“二重证据法”的学术理据和规则。

  “二重证据法”的学术理据,王国维生前并没有直接论述,对于规则倒有部分的说明。本文对“二重证据法”的界定虽然是严格根据王国维之说而来,但是有鉴于许多学者对“二重证据法”的怀疑和批评,加之王国维提出“二重证据法”有一定理想因素在其中,因此“二重证据法”的学术理据和规则不能完全按照王国维之说而定,而只能就如何使“二重证据法”合理有效来进行探讨。

  关于“二重证据法”的学术理据,笔者注意到傅斯年1927年在《史料论略》中,曾用西方的直接史料和间接史料互相为用的观点给予过说明。他指出:

  史学便是史料学……史料是不同的,有来源的不同,有先后的不同,有价值的不同,有一切花样的不同……“史学的方法是以科学的比较为手段,去处理不同的记载”……凡是未经中间人手修改或省略或转写的,是直接的史料;凡是已经中间人手修改或省略或转 写的,是间接的史料。《周书》是间接的材料,毛公鼎则是直接的。《世本》是间接的材料(今已佚),卜辞则是直接的……直接材料的来源有些限制,所以每有偏重的现象……若是我们不先对于间接材料有一番细功夫,这些直接材料之意义和位置,是不知道的……直接 材料每每残缺,每每偏于小事,不靠较为普通、略具系统的间接材料先作说明,何从了解这一件直接材料……直接材料虽然不比间接材料全得多,却比间接材料正确得多。

  其后专门选取王国维的《殷卜辞中所见先公先王考》、《殷卜辞中所见先公先王续考》为例,“以见直接间接史料之互相为用”。虽然傅斯年很客气地说:“原文太长,现在只节录前篇的‘王亥’、‘王恒’、‘上甲’三节,下篇(引案:即《殷卜辞中所见先公先王续考》)的‘商先王世数’一节,以见其方法。其实这个著作是不能割裂的,读者仍当取原书全看。”但很显然,傅斯年回避了高祖夔、季、土等这些考证有问题的部分。

  “不同的记载”被区分为直接史料和间接史料,二者各有特点,相互为用,均有助于探讨“二重证据法”的学术理据。不过“二重证据法”所涉及材料的范围要小得多。而傅斯年还指出:

  有些间接的材料和直接的差不多,例如《史记》所记秦刻石;有些便和直接的材料成极端的相反,例如《左传》、《国语》中所载的那些语来语去。自然,直接的材料是比较最可信的,间接材料因转手的缘故,容易被人更改或加减;但有时某一种直接的材料也许是孤立的,是例外的,而有时间接材料反是前人精密归纳直接材料而得的:这个都不能一概论断,要随时随地的分别着看。[60]

  这些情况,就使问题变得复杂了。因此如果要借用直接史料和间接史料的区分来表述“二重证据法”的学术理据,恐怕还需要配合王国维所说的“纸上之材料”、“地下之材料”为宜。

  由前面的有关论述,或可以将“二重证据法”的学术理据表述为:地下之直接史料和纸上之间接史料所记载的处于传说与史实之间的古史人物及其行事,本来同源,指涉着相同的对象。但是因为文献流传、材料保存等原因,造成地下之直接史料和纸上之间接史料并不完全、直接对应。纸上之间接史料较为系统,地下之直接史料虽然多数比较零碎,但封存后未再经改动。因此可以用地下之直接史料补正纸上之间接史料,证明古书之某部分全为“实录”,百家不雅驯之言也表示一面之“事实”,以利于进一步探讨史料所述古史与真实史事之间的关系。由此,“二重证据法”得以成立。

  可是,“二重证据法”的学术理据既然是让地下之直接史料补正纸上之间接史料,证明古书之某部分全为“实录”,百家不雅驯之言也表示一面之“事实”,那么“二重证据法’’的使用就主要是证实、补正而不是证伪,是求同而非立异,这容易导致为了较多地求同而附会,这是“二重证据法”本身所具有的第一个局限。像前述甲骨文中的商之先祖“夔”,就有“喾”、“夋”、“蓐收,,等多种说法,此中恐怕只有一种说法是正确的,也可能都不正确。对于附会,要保持警醒。

  另外,“二重证据法”的学术理据既然说明处于传说与史实之间的古史人物可以证明,并且很多人物都得到了证明,这就容易让人相信处于传说与史实之间的人物全部可证。即使有些人物现在一时不可证,也相信将来可以得证。因此,遂有王国维所说“古书之未得证明者,不能加以否定”。这种想法,其实是一种由已知推未知、不完全归纳的思维陷阱,是“二重证据法”的第二个局限。有些人物,恐怕永远难以得到有效的证明(详后)。所以要对“处于传说与史实之间的人物全部可证”保持警醒。

  由“二重证据法”的学术理据,可以探索其所应该遵循的规则,以及可能存在的一些推论。笔者找出了三条规则和三条推论。

  傅斯年有一句名言:“一分材料出一分货,十分材料出十分货,没有材料便不出货……推论是危险的事,以假设可能为当然是不诚信的事……材料之外我们一点也不越过去说。”[61]这或可能是要修正王国维在《古史新证》中所说:“由殷周世系之确实,因之推想夏后氏世系之确实,此又当然之事也。”就严格的史料证明来讲,没有夏代出土文献材料所反映的夏代的人和事,就不能证明《史记》、《世本》等关于夏代的纪录可信。王国维对于夏后氏世系使用了推想,这表明他有些出于理想而非实证了。

  不过这里似乎存在一个“悖论”:王氏所根据的甲骨卜辞,很显然全部都是在先公先王的年代之后,然而却可以结合传世文献,讨论年代在此前的“王亥”、“王恒”、“上甲”等先公先王。这一点,傅斯年甚至顾颉刚都没有疑问。这当是因为甲骨卜辞是商代的遗存,它与商的先公先王算是属性相同的;它与夏后氏的世系则是属性不同的。因此,当王国维推论夏时,顾颉刚和傅斯年都反对。[62]而当王国维在《古史新证》中,根据直接史料秦公敦(引案:实为簋)和齐侯镩、钟铭文都提及“禹”,又根据间接史料即传世的《尧典》、《皋陶谟》、《禹贡》、《吕刑》、《诗》等,断定“春秋之世,东西二大国,无不信禹为古之帝王,且先汤而有天下也”时,顾颉刚反在跋文中据此以证己说,说明春秋时“都不言尧舜”、“最古的人王只有禹”。[63]同是依据直接史料和间接史料,同是根据“二重证据法”,王国维和顾颉刚得出不同的结论。对此笔者曾指出:

  为什么王国维的《殷卜辞中所见先公先王考》和《续考》二文,根据甲骨文证《史记》等所记殷商世系,受人推崇;而根据铜器铭文证大禹为古帝王,却适得其反呢?这涉及到“二重证据法”的规范性问题。王国维的前二文,是根据殷商时期的直接史料,证间接史料,直接史料的时代与所要证明的时代基本是共时性材料,故其结论可信。而根据铜器铭文证大禹为古帝王,则是希望根据春秋时期的直接史料,去证时代远在此前的史实,把异时性材料当作共时性材料,故而缺少说服力,不成功——春秋时期的史料只能说明春秋时期的情况。[64]

  王国维的不当之处在于把异时性证据当作共时性证据。因此,结合前文,可以得出“二重证据法”的第一条规则是:地下之直接史料,应与所要证明的纸上之间接史料属性相同,所指涉的时间基本上是共时的。只有遵循属性相同、共时这样的规则,“二重证据法”才能发挥效用。

  “二重证据法”的第一条规则说明了不能得到属性相同、共时的证明,就不能保证其有效性。可是如果反思一下,就可以发现很多记述古代人物的文献之时代是要晚很多的,即以《尚书·尧典》而论,开篇说“日若稽古帝尧”,很多学者就已经指出这是后人追述之语。另外,很多单线传递的世系谱也都是后人追述而形成的。[65]而目前所能见到的有文字的地下之材料,只是甲骨和金文。即使将来的考古发掘能提供更早的甲骨、金文乃至其他材质的文字材料,这些文字也很可能不足以表述当事人的名姓、事迹。[66]因此所能得到属性相同、共时的证明的古史人物,常常是世系谱的后段而非开端的一些人物。而且从文化人类学、民族学等的研究成果来看,世系之开端部分的那些英雄祖先,往往并非真实的人物,或可能有过加工。[67]因此,可以提出“二重证据法”的第一条推论为:古史人物世系谱的后段可能有希望得到确切的证明,开端部分可能很难得到严格的证明(此条推论有利于对“二重证据法”的第二个局限保持警醒)。

  也就是说像炎帝、黄帝、尧、舜、禹这样的人物,恐怕很难得到属性相同、共时的证明,较多的只是异时性的证明(目前大概最多只能说在周代人的观念中他们是“存在”的),而这种证明的有效性是不足的。根据“二重证据法”的第一条推论,以及甲骨卜辞,可以证明王亥以下的一些商代先公可信。虽然这些人的时代可能是夏代,但是甲骨文中并没有出现年代在此前的夏代的直接证据,而且夏和商是属性不同的。因此关于夏代,目前得不到严格的证明。

  不过,在殷商史得到证明后,学界常常纠缠于夏代史以及先夏史,却忘记一个比较重要的问题。那就是在王国维用甲骨文证殷商史之后,尚未见于甲骨文的帝乙、帝辛,尤其是属性不同的周代的世系、历史其实也一直未得到严格的证明(尽管金文中不乏可以对应的周代大臣名,但是周的世系尚没有完整地出现,或因此王国维在《古史新证》中也没有专门证周代史),可是大家都不再怀疑商末史、周代史。胡适也改变了疑古的态度,和顾颉刚都不再谈“东周以上无史论”。此后,东西方学者也基本上无人再怀疑周代历史的真实性。但其实,直到近年眉县杨家村青铜器铭文的出土,里面从周文王历叙至周厉王,以及时王(周宣王),才大体上可谓用“二重证据法”证明了《史记》所述西周君王世系的可靠性。[68]近年在周公庙甲骨中,才出现了王季。

  这说明,由“二重证据法”对殷商部分历史的证实,可以}上时代稍晚、属性相同的商代史,时代更晚、属性不同的周代史得到附带的证明——虽然当时仍未有确切的证据;但是不能让时代较早的、属性不同的夏代史得到证明,也不能让人确信时代稍早、属性相同的王亥之前的先公也是真实人物。因此,可以尝试提出“二重证据法”的第二条推论:经“二重证据法”得到证明的部分古史,可以让部分所述时代晚的纸上之间接史料被附带证明,但是不能让所述时代早的纸上之间接史料被附带证明。这里的“附带证明”,并不是源自于严格的“二重证据法”的证明,而是史学研究者的理性推导,因此也只是一条推论。

  当然,根据“二重证据法”的第一条推论,这里所说的附带证明西周的世系,恐怕并不能包括周后稷等起源人物。至于秦、楚等的世系,根据“二重证据法”的第二条推论,也可以得到一些附带证明。但是根据第一条推论,以及新近公布的清华简《系年》来看,秦世系谱中,蜚廉以后的世系才较有可信度(当然像蜚廉于霍太山得有铭石棺这样的故事未必可信)。

  根据“二重证据法”的第一条推论,可以知道像禹这样的人物,很难得到共时性的证明。但是近年公布的燹公盈铭文,有助于探讨相关的问题,下面试作一些推导。

  对照“二重证据法”的第一条规则,地下之直接史料秦公敦(簋)和齐侯镈、钟铭文虽然都提及“禹”,但只能证明春秋时人提到禹,并不能证明此前必定有禹。不过,我们可以替王国维申辩说:地下之直接史料的时间虽晚,尚可等待新的发现;而且纸上之间接史料,尚有时间在直接史料年代之前者,则禹之年代尚可提前,他只是根据出土文献为说而已。

  恰好顾颉刚在《古史辨》第一册“自序”中曾说及,1922年他已不信《尧典》和《皋陶谟》的年代,但是相信《吕刑》的年代较早。[69]顾氏后来曾有《论(今文尚书)著作时代书》一文,仍然认为《吕刑》“可信为真”。[70]则即便《古史新证》中王国维为证明禹而举的《尧典》、《皋陶谟》、《禹贡》的年代不可信,但是仍有《吕刑》、《诗》的年代较早,都提及了禹(陆懋德在和顾氏辩论时曾指出《尚书》中的《立政》篇也提及禹,年代早于西周中叶,[71]但是顾氏在《论(今文尚书)著作时代书》中将此篇定为“东周问的作品”[72])。当然,顾氏可以说,这时的“禹”是神,还不是人。但是王国维可以反驳说禹的神话、传说中有史实。这两种结论涉及“神话”的定义和个人“先见”的问题,难以裁断。但很可能因为有这种难以解决的间接史料时代的问题,以致顾氏后来釜底抽薪,怀疑《吕刑》成于吕灭于楚之后,[73]只不过他的这个意见难以服人。在当时的条件下,无意于聚讼者,只能采取如郭沫若这样的态度:根据秦公敦(簋)和齐侯铸、钟铭文,小心地说:“在春秋时代一般人之信念中,确承认商之前有夏,而禹为夏之先祖。”[74]

  近年发现的燹公盨铭文,开篇就说:“天命禹敷土,随山浚川”。盈的年代是西周中期,裘锡圭指出:“虽然烫公盈恰好是西周中期器,但是这却并不能成为支持顾氏‘禹是西周中期起来的’说法的证据。在此盈铸造的时代,禹的传说无疑已经是相当古老的被人们当作历史的一个传说了。”夔公盈铭文虽然还不足以证明王国维心目中的禹,但是回顾前面的讨论,可以看出,将说及禹的《吕刑》乃至《立政》之时代定在西周中期,应该可信。如果当时王国维肯取顾颉刚之证据定《吕刑》年代,那么在地下之直接史料(秦公簋和齐侯镈、钟)年代较晚的情况下,王国维可据间接材料,说西周中期已经信“禹为古之帝王”了(当然王国维并不会以西周中期为满足)。

  由此可以提出“二重证据法”的第三条推论:如果地下之直接史料的形成时代较晚,但是纸上之间接史料的写定时代可以确定较早,则地下之直接史料所能证明者,时代可以提前至纸上之间接史料的写定时代。当然,就严格的证据来讲,用地下之直接史料的时代比较稳妥,因为对于纸上之间接史料的形成时间,常有不同意见。所以这个说法只是一个推论。

  不过,裘锡圭根据燹公盈铭文指出:“可见在较早的传说中,禹确是受天,即上帝之命来平治下界的水土的。”[75]但是笔者对于“天命禹敷土”,有不同的理解。刘掞藜曾经在和顾颉刚的辩论中说过,如果根据顾氏之说,那么商汤、文王也是神不是人。因为当时人的思维习惯、乃至当事者自己,都认为其成功是天命。[76]西周恭王时期的史墙盘铭文,根据裘锡圭的考订,提及恭王得到“上帝、后稷亢保”,恭王由此得到“绾命、厚福、丰年”,[77]则远逊文王的周恭王也是受命者。因此所谓天命,至少对西周人而言,只是一种思想观念,不能说得天命行事者都是神。

  根据前文的讨论,特别是“‘二重证据法’的古书”的内容,可以提出“二重证据法”的第二条规则是:地下之直接史料与纸上之间接史料皆有明确的范围。

  地下之直接史料,主要是甲骨和金文。最近的战国竹简特别是清华大学藏简中有一些关于楚人、秦人祖先事迹的记述,这一部分或许可以纳入其中,有待讨论。

  纸上之间接史料,王国维已经指出过有:(一)《尚书》、(二)《诗》、(三)《易》、(四)《五帝德》及《帝系姓》、(五)《春秋》、(六)《左氏传》、《国语》、(七)《世本》、(八)《竹书纪年》、(九)《战国策》及周秦诸子、(十)《史记》。再确切一点说,是这些书中处于传说和史实之间的人物这部分内容。

  不过根据“二重证据法”的第一条推论,可以知道《五帝德》及《帝系姓》中所记载的那些人物,恐怕很难得到共时性证明。因此,这一部分纸上之间接史料或可以取消。但是王国维在《古史新证》中提到了《山海经》、《楚辞·天问》,值得考虑。《山海经》多神怪之说,涉及的人物多比王亥早,目前或可以暂时不考虑;《天问》中却有不少值得重视的记述,可以补充为纸上之间接史料。然则纸上之间接史料是:(一)《尚书》、(二)《诗》、(三)《易》、(四)《春秋》、(五)《左氏传》、《国语》、(六)《世本》、(七)《竹书纪年》、(八)《战国策》及周秦诸子、(九)《史记》、(十)《楚辞·天问》。

  根据王国维的《殷虚文字类编序》,以及前面“关于‘二重证据法’的不科学”中的内容,可以提出“二重证据法”的第三条规则为:不能屈纸上之间接史料以就地下之直接史料,也不能绌地下之直接史料以从纸上之间接史料。地下之直接史料和纸上之间接史料可能分属不同的文本系统,对之应该求同存异。如果二者所论古史可以对应,或者说有比较可信的证据证明其相应,则可以适用“二重证据法”;如果二者所论古史尚不能有比较坚实的证据证明其相应,则应该阙疑,或者说学者对之所作的解释只是一种假说,尚有待研究,不得视为定论。没有充分的证据,不要轻易断言相异者有一误。“阙疑”之法,有助于对“二重证据法”的第一个局限保持警醒。

  “有比较可信的证据证明其相应”,可参前文所提到的王亥之“亥”或作“核”、“该”,《史记》作“振”当是讹误的例子。关于“没有充分的证据,不要轻易断言相异者有一误”,从形式逻辑上来讲,二者之间,一真必然另一假,才不违反(不)矛盾律。因此研究者往往在面对不可调和的差别之时,要判断地下之材料和纸上之材料的真假对错。但是就古史资料的形成来看,尚需要看地下之直接史料和纸上之间接史料的两个文本系统是否同源、属性是否相同。只有同源或属性相同者之间才有真假对错;不同源、属性不同的只能具体分析,条件不足的话,阙疑比较好。比如前述甲骨文周祭制度中的先公先王谱系,和《史记》等记载的殷商世系,二者有同源的部分,那就是殷商的世系,祭祀先公先王和世系有关系;但是也有属性不同的部分,一个是单纯的世系,一个则是祭祀系谱,祭祀不必要一定完全遵循世系,多数是有选择的(或者说除非找到该祭祀完全包含所有世系的证据,否则不能认为二者是属性相同的)。从同源的世系部分看,能够说周祭的先公先王多数见于《史记》等记载的世系,《史记》有一些错误,可据以改正。从不同的部分来看,因为祭祀制度的原则不清楚,所以某些人物被纳入祭祀,某些不见于祭祀,其原因还是阙疑较好。

四、结论

  综上可以看出,王国维的“二重证据法”,从其“二重证明法”而来,主要是针对疑古思潮而发,讨论处于传说和史实之间的人物及其行事,有明确的对象性和时代性,并非古已有之,确实是王国维的发明。它与“二重证明法”有诸多不同,值得特别重视。将“二重证据法”与王国维重建古史的理想剥离之后,对于作为考证方法的“二重证据法”,笔者推导出“二重证据法”的学术理据、三条规则和三条推论,以及两个局限性。王国维在提出“二重证据法”之时,曾对学术理据及一些规则有所论述(特别是规则二和规则三),但是因其所处时代的学术情境和其理想,他在使用“二重证据法”的时候,也有不合规则之处。

  以上所说“二重证据法”的学术理据和局限、规则、推论,只是笔者就所见问题粗疏得出的,或有不足乃至错误之处,希望博学之士批评指正。

  平心而论,“二重证据法”所讨论的对象,极其狭窄,是在特定文化情势下提出的奠基式理论,所讨论的问题其实长时间内进展不大。相关的研究进展,都是在此基础上扩充至其他领域,使用“二重证明法”、或所谓“三重证据法”等方法得出的,但学界于此未有明确区分,对于规则未进行详细限定,因此出现某些混淆,并导致不少人怀疑“二重证据法”的效用。希望学界能进一步厘清“二重证明法”、“三重证据法”等的学术理据及运用规则,不致滥用才好。

  附识:本文发轫于和易宁教授的交流,经刘家和、易宁教授及三位匿名评审人指正,曾与王志平讨论有关问题,蒙一些学者、朋友及武汉大学简帛研究中心、复旦大学出土文献与古文字研究中心惠赠书籍、资料,得到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出土简帛与古史再建”(项目号:09JZD0042)、北京师范大学自主科研项目“新出简牍与战国秦汉史研究”(项目号:105564GK)资助,谨致谢忱!

注释:

[1]如于大成将古物材料范围扩大到严耕望所说的“图绘”,并提出新的“二重证据”:“宋以下之刻本钞本书,不问为新出,为旧有,书本材料也,一也;金石、甲骨、竹帛、书画、六朝唐人钞本书,以及一切有资考订之材料,古物材料也,二也”,他还指出“二重证据”的十二种作用。(于大成:《二重证据》,《理选楼论学稿》,台北:台湾学生书局,1979年,第514—51 7、507、520—560页)更有学者提出“诗史互证法”、“三重证据法”、“四重证据法”,当然,有学者认为这些方法不同于“二重证据法”。(参见叶国良:《二重证据法的省思》,叶国良、郑吉雄、徐富昌编:《出土文献研究方法论文集》,台北:“国立”台湾大学出版中心,2005年,第9—12页)另有学者将“二重证据法”和冯友兰的“释古”乃至“清华学派”的治学特色相联系,不过已有学者对此提出商榷。(参见廖名春:《试论冯友兰的“释古”》,《中国学术史新证》,成都:四川(大学出版社,2005年)

[2]如刘家和指出:“出土资料对于传统的文献资料具有权威性的检验作用,如所周知,这是由于它所固有的第一手性质决定的”,“二重证据法不仅承认出土资料在证实或证伪文献资料方面的重要作用,而且承认文献资料对于说明或论证出土资料的重要性”。(刘家和:《关于殷周的关系》,《史学、经学与思想:在世界史背景下对于中国古代历史文化的思考》,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297-301页)朱渊清说:“二重证据法”的“方法价值根本在于开拓了历史研究资料的来源,同时还提出了检验传承文献的问题出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独立观察的记载如果可以相互印证,那么其记载的准确性无疑就增强了”。(朱渊清:《走向现代的中国历史学》,《书写历史》,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9年,第542—543页)

[3]如于大成指出“古物材料,必加鉴别,然后可用之学术研究”。(于大成:《二重证据》,《理选楼论学稿》,第510页)叶国良也强调这一点。(叶国良:《二重证据法的省思》,叶国良、郑吉雄、徐富昌编:《出土文献研究方法论文集》,第18页)

[4]参见黄永年:《论王静安“二重证据法”的历史地位》,吴泽主编:《王国维学术研究论集》第3辑,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90年,第252页

[5]罗振玉校补:《雪堂丛刻》(3),北京:北京图书馆出版社,2000年,第298-299页。

[6] 参见王国维:《明堂庙寝通考》,《观堂集林·附别集》,北京:中华书局,1959年。

[7] 《古史新证——王国维最后的讲义》,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1994年,第1—3、52—53、4页。

[8]参见乔治忠:《王国维“二重证据法”蕴义与影响的再审视》,《南开学报》2010年第4期。

[9]吴泽主编:《王国维全集·书信》,北京:中华书局,1984年,第37页。

[10]王国维:《齐鲁封泥集存序》,《观堂集林·附别集》,第920页。

[11]王国维:《殷卜辞中所见先公先王考》,《观堂集林·附别集》,第411页。

[12]王国维:《殷虚文字类编序》,《观堂别集》卷4,第3页a,《王国维遗书》第4册,上海:上海古籍书店,1983年影印本。16册版《王国维遗书》收有此文,而10册版则无。

[13]王国维:《最近二三十年中中国新发见之学问》,《静安文集续编》,第65页b,《王国维遗书》第5册。

[14]参见陈以爱:《胡适对王国维“古史新证”的回应》,《历史研究》2008年第6期。

[15]很可能当时顾颉刚对于“神话”只是一种望文生义的理解。(参见黄铭崇:《古史即“神话”——以〈大荒经〉及〈尧典〉为中心的再检讨》,《新史学》第7卷第3期,1996年9月,第177页)

[16]参见李锐:《经史之学还是西来之学:“层累说”的来源及存在的问题》,《学术月刊》2009年第8期。

[17]王氏只谈甲骨、金文,当然不是因为胡适、顾颉刚等人不会运用这些材料,起码钱玄同懂《说文》,而容庚曾经和这些人过从甚密,他还专门以钱玄同的意见及自己的补充去问王氏一些问题。(参见吴泽主编:《王国维全集·书信》,第436-438页)

[18]李学勤:《清华简与〈尚书〉、〈逸周书〉的研究》,《史学史研究》2011年第2期。

[19]许冠三:《新史学九十年》,长沙:岳麓书社,2003年,第111页。

[20]近来公布的战国竹简特别是清华大学藏简中有一些关于楚人、秦人祖先事迹的记述,如《楚居》、《系年》,或可以纳入地下之材料的范围,有待讨论。

[21]宋人早就在做利用金文证明古史人物的工作,王国维的评价是:“至宋人说古器铭中所见姓名事实,则颇多穿凿可笑……其说极支离难信”。(王国维:《宋代之金石学》,《静安文集续编》,第73页b,《王国维遗书》第5册)

[22]杨宽:《三个新学派兴起的巨大影响》,《先秦史十讲》,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6年,第418页。

[23]参见曹峰:《价值与局限:思想史视野下的出土文献研究》,刘笑敢主编:《中国哲学与文化》第6辑,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礼,2009年,第91页。按:此文初稿名为《出土文献可以改写思想史吗?》(《文史哲》2007年第5期),引用裘锡圭、李若晖等的意见,对“二重证据法”有一些质疑。但笔者以为,“二重证据法”对于思想史并没有太大帮助;而根据出土文献改写思想史,最重要的是需要学界南反思认识论、方法论人手;经观念的变革,方可改写思想史,否则只不过是补写或补充旧的思想史而已。

[24]参见廖名春:《试论冯友兰的“释古”》,《中国学术史新证》。

[25]又如前述于大成对“二重证据法”的扩充,多数和处于传说与史实之间的人物无关,其实是对“二重证明法”的扩充。再如叶国良已经认识到《古史新证》只关注上古史,但认为这是“草创未暇修饰之讲义”,所以地下之材料囿于甲骨文字和金文;并说王氏在次年“发表《宋代之金石学》(北京历史学会演说稿)一文,文中盛称宋人之成就,并谓‘近世金石之学复兴,然于著录考订,皆本宋人成法’,指出近世出土材料的研究方法实承袭自宋人,义提出‘既据史传以考遗刻,复以遗刻还正史传’二语,以概括宋代研究石刻的具体方法”,是修正前说,遂以己意补充了“二重证据法”。(叶国良:《二重证据法的省思》,叶国良、郑吉雄、徐富昌编:《出土文献研究方法论文集》,第6—9页)其实前文已详细指出“二重证据法”有特定研究对象,因此《古史新证》恐怕不能说是草创未暇修饰之作;王氏讲《宋代之金石学》,恐怕也并不表示他对《古史新证》之说有所修正。

[26]参见许冠三:《新史学几十年》,第110页。

[27]陈寅恪:《王静安遗书序》,《王国维遗书》第1册,第1页a—b。

[28]吴其昌:《王观堂先生学述》,《国学论丛》第1卷第3号(王静安先生纪念号),1928年4月,第197—198页。

[29]参见李济:《安阳发掘与中国古史问题》,张光直、李光谟编:《李济考古学论文选集》,北京:文物出版社,1990年,第796—797页。

[30]参见饶宗颐:《谈三重证据法——十干与立主》,《饶宗颐二十世纪学术文集》卷1,台北:新文丰出版公司,2003年,第16—18页。

[31]李幼蒸:《顾颉刚史学与历史符号学》,《历史和伦理:解释学的中西对话》,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儒学解释学:重构中国伦理思想史》,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

[32]参见裘锡圭:《中国古典学重建中应该注意的问题》,《中国出土古文献十讲》,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5页。

[33]参见裘锡圭:《中国古典学重建中应该注意的问题》,《中国出土古文献十讲》,第8页。其实为这两种倾向奠基的是“源流”同异的问题,故在此两种倾向之外有学者从事“溯源’’的工作,于此不能详论。

[34] 《古史新证——王国维最后的讲义》,第7—8页。

[35]参见常金仓:《古史研究中的泛图腾论》,《二十世纪古史研究反思录》,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5年,第103—104页。

[36]裘锡圭:《释〈子羔〉篇“铯”字并论商得金德之说》,《简帛》第2辑,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年,第66页。按:裘文主要是根据杨宽的“神话分化说”来作解释,不过笔者认为“神话分化说”有一个不可靠的一元论预设,那就是在远古时期,相关神话有一底本,诸族皆本之而讲说、分化。

[37]李幼蒸:《顾颉刚史学与历史符号学》,《历史和伦理:解释学的中西对话》,第85、96—97页。

[38]参见梁园东:《<古史辨>的史学方法商榷》,姚奠中、梁归智选编:《梁园东史学论集》,太原:山西人民出版社,1991年。

[39]李氏说“二十年来本人在现代中国学人间,研读最多的即为顾颉刚先生的著作”,见其《顾颉刚史学与历史符号学》,《历史和伦理:解释学的中西对话》,第79页。

[40]参见李锐:《疑古与重建的纠葛一从顾颉刚、傅斯年等对三代以前古史的态度看上古史重建》,《清华大学学报》2009年第1期;《疑古与重建的纠葛——从顾颉刚、傅斯年等先生对三代以前古史的态度看古史重建》,《新出简帛的学术探索》,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0年,第380—397页。

[41]李济:《安阳的发现对谱写中国可考历史新的首章的重要性》,张光直、李光谟编:《李济考古学论文选集》,第790页。

[42]顾颉刚:《答李玄伯先生》,《古史辨》第1册,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2年影印本,第273页。

[43]此段文字除了“选择性接受”和“偶然地留存”两句外,全部是笔者于2012年3月6日下午请益于刘家和教授所得。

[44]常玉芝:《商代周祭制度》,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7年,第138页。

[45]陈梦家:《商王名号考》,《燕京学报》第27期,1940年,第128页。

[46]李幼蒸:《顾颉刚史学与历史符号学》,《历史和伦理:解释学的中西对话》,第95页。

[47]王国维:《殷卜辞中所见先公先王考》,《观堂集林·附别集》,第411页。

[48]按:上述书中不包括《周礼》、《仪礼》、《礼记》这三本与礼制最相关的经书,这一点也有助于说明“二重证据法”与“二重证明法”有区别,因为要作《明堂庙寝通考》这样的文章,肯定不会遗漏“三礼”。

[49] 《古史新证一王国维最后的讲义》,第14页。

[50]参见李幼蒸:《儒学解释学:重构中国伦理思想史》,第105—111页。李幼蒸文中所引文献云出自丁山《甲骨文所见氏族及其制度》,匿名评审人指出实乃《中国古代神话与宗教考》。

[51]丁山:《神话观之夏、商、周、秦建国前的先王世系》,《中国古代宗教与神话考》,上海:龙门联合书局,1961年,第549页。

[52]陈梦家:《殷虚卜辞综述》,北京:中华书局,1988年,第335—336页。

[53]陈梦家:《商代的神话与巫术》,《燕京学报》第20期,1936年,第486—487、504、527—528页。

[54]李幼蒸:《儒学解释学:重构中国伦理思想史》,第108页。

[55]参见马伯乐(Henri Masp6ro):《书经中的神话》,冯沅君译,上海:商务印书馆,1939年,第1、92页。按:此书有顾颉刚1936年为中译本写的序。

[56]参见常金仓:《中国神话学的基本问题:神话的历史化还是历史的神话化》,《二十世纪古史研究反思录》,第131—147页;黄铭崇:《古史即“神话”——以<大荒经>及〈尧典〉为中心的再检讨》,《新史学》第7卷第3期,1996年9月。

[57]顾颉刚:《周易卦爻辞中的故事》,《燕京学报》第6期,1929年。按:李幼蒸提到顾颉刚《当代中国史学》对王亥的确信,但认为“在这本介绍性的小册子中,顾颉刚对于现代史家成就尽量推崇,实相当于一种礼貌上肯定大家共同成就的姿态”。(此书为与他人合写的宣传性小册子,具体文字可能出于合写者之笔)李氏在脚注中还提到:“顾颉刚说,迟至战国统治者尚且故秀玄虚,‘拉拢上帝作自己的祖先,何况神权时代的商人’,他们把上帝请下来,‘奉之为“高祖”,那还有什么奇怪’(《古史考》,76)。存有这样的科学怀疑思想,顾氏还能够承认商代世系表么?”(见李幼蒸:《儒学解释学:重构中国伦理思想史》,第71页)李氏恐怕并不知道顾颉刚的《周易卦爻辞中的故事》一文,而其脚注所举顾颉刚之语,其实是指的高祖夔,不是高祖王亥。(见顾颉刚:《鸟夷族的图腾崇拜及其氏族集团的兴亡——周公东征史事考证四之七》,吴锐等编:《古史考》第6卷,海口:海南出版社,2003年,第76页)李氏非历史学专业出身,但致力于跨学科的研究,这个取向很重要。因此,类似的细节方面的问题,不再一一讨论。

[58]于省吾:《略论甲骨文“自上甲六示”的庙号以及我国成文历史的开始》,《社会科学战线》1978年第1期。

[59]乔治忠:《王国维“二重证据法”蕴义与影响的再审视》,《南开学报》2010年第4期,第133页。

[60]傅斯年:《史料论略》,《史学方法导论》,欧阳哲生主编:《傅斯年全集》第2卷,长沙:湖南教育出版社,2000年,第309 321页。按:傅斯年此前的《中国古代文学史讲义》中也有《史料论略》,所述与此有同有异。

[61]傅斯年:《历史语言研究所工作之旨趣》,欧阳哲生主编:《傅斯年全集》第3卷,第10页。

[62]顾颉刚指出这是王国维受传统学说的包围而不能突破,《帝系姓》是秦、汉间的伪史。(参见顾颉刚:《我是怎样编写<古史辨)的?》,《古史辨》第1册,第15页)

[63]参见顾颉刚:《附跋》,《古史辨》第1册,第267页。

[64]参见李锐:《经史之学还是两来之学:“层累说”的来源及存在的问题》,《学术月刊》2009年第8期。按:此处引文小有修改。

[65]参见李锐:《由佛门传灯看古代中冈的学术传承系谱》,《清华大学学报》2011年第1期。

[66]参见徐旭生:《我们怎样来治传说时代的历史》,《中国古史的传说时代》,北京:文物出版社,1985年,第19页。

[67]参见王明珂:《英雄祖先与弟兄民族:根基历史的文本与情景》,台北:允晨文化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第15—21、319—324页。

[68]参见李学勤:《眉县杨家村新出青铜器说明了什么》,《中国古代文明研究》,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139页。

[69]参见顾颉刚:《古史辨》第1册,“自序”,第52—53页。

[70]顾颉刚:《论(今文尚书)著作时代书》,《古史辨》第1册,第201页。

[71]参见陆懋德:《评顾颉刚<古史辨)》,顾颉刚编著:《古史辨》第2册,第374页。

[72]顾颉刚:《论(今文尚书)著作时代书》,《古史辨》第1册,第201页。

[73]参见顾颉刚:《顾颉刚读书笔记》卷9,台北:联经出版事业有限公司,1990年,第6753页。转引自顾颉刚、刘起釪:《尚书校释译论》,北京:中华书局,2005年,第2090页。

[74]郭沫若:《夏禹的问题》,郭沫若著作编辑出版委员会编:《郭沫若全集·历史编》第1卷《中国古代社会研究》,北京:人民出版社,1982年,第306页。

[75]裘锡圭:《新出土先秦文献与古史传说》,《中国出土古文献十讲》,第22页。

[76]参见李锐:《由新出文献重评顾颉刚先生的“层累说”》,《人文杂志》2008年第6期。

[77]裘锡圭:《史墙盘铭解释》,《古文字论集》,北京:中华书局,1992年。

来源:《历史研究》2012年第4期

  

Comments are clos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