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主义还是后封建主义——论近代英国租佃农场制的性质
内容提要:把英国19世纪的租地农场视为资本主义农场,认为租地农场主和工厂主一样是资本家,进而认为19世纪英国的农业是典型的资本主义农业,这一观点是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提出的。它成为迄今我国史学界对英国农业史的一个基本认识。这种认识有违学界对经济制度的分析。从农业史来看,租佃农场不仅在英国近代存在过,在英国封建社会也长期存在。租佃制是各国封建社会常见的农业经济组织形式。英国19世纪的大土地经营不是直接雇佣劳动者耕作,而是分级出租。相当一部分租地农场面积不大,属于家庭农场,不使用或只是部分使用雇佣劳动力生产。一些地区庄园制仍然残存,通过租佃制持有土地的公簿持有农还受到封建领有制残余的束缚。因此,19世纪英国的租佃农场制夹杂着封建残余。19世纪英国农业的性质是资本主义与后封建主义的混合。
关 键 词:租佃农场;资本主义;后封建主义;农业经济
作者简介:沈汉,南京大学历史系教授,研究方向为英国史、欧洲史。
马克思和恩格斯认为,英国近代是资本主义发展的典型国家,英国近代农业是典型的资本主义农业。英国农业中圈地运动的发展造成了小农的分化和消失。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1888年英文版的注中写道:“一般说来,这里是把英国当作资产阶级经济发展的典型国家。”①马克思则在《资本论》中写道:“从亨利七世以来,资本主义生产者在世界任何地方都不曾这样无情地处置过传统的农业关系,都没有创造出如此适合自己的条件,并使这些有条件如此服从自己的支配,在这一方面,英国是世界上最革命的国家。”②马克思认为,19世纪英国的大租佃农场性质就是资本主义农场。马克思写道,“对国有土地的掠夺,特别是对公有地的不断的盗窃,促使在十八世纪叫作资本租地农场或商人租地农场的大租地农场增长,并且促使农村居民变成无产阶级,把他们‘游离’出来投向工业。”③“代之而起的是真正的租地农场主,他靠使用雇佣工人来增殖自己的资本,并把剩余产品的一部分以货币或实物的形式作为地租交给地主。”④马克思从理论上明确地界定:“就‘范畴’的意义来说,租地农场主和工厂主一样,也是工业资本家。”⑤诺贝尔奖得主诺斯和托马斯也认为,在近代初期英国,庄园制便瓦解了,英国农业迅速过渡到资本主义大农业。
这些对英国租佃农场性质的论断有违学界对经济制度的一般认识。然而,近几十年来,上述结论对我国的英国农业史研究影响甚大,我国的史学工作者对这一观点从未加以置疑,形成了“一边倒”,也无人起来纠正。依据历史资料,纠正这些影响甚大的过时结论,是真诚的历史学者的责任。本文拟用马克思主义的政治经济学的方法对英国近代租地农场制的性质提出不同的见解,以拨正国内理论界和史学界对英国农业史的误读。
一、租佃制是19世纪英国土地经济的重要结构组成
对英国租佃农场性质的理解,是判定直至19世纪英国农业经济的性质的一个焦点问题。
封建主义瓦解以后,英国近代土地经济组织究竟是怎么样的?这里提出两个基本的分析线索。
第一,从所有权关系来看,到了19世纪后期,英国地产结构在所有权上仍表现为二元结构,即所有者持有的地产和租地农场。所有者持有的农场拥有绝对产权,但租佃制农场则不同,它是一种历史的、中世纪遗留下来的经济组织形式。英国大地产发展起来后,它并不采用直接雇佣大批农业工人的方式来经营。而是继续采取分层出租土地,以租佃制为大地产的主要经营方式。第二,从英国农业中资本主义雇佣关系来看,英国农业中雇佣劳动关系也没有成为劳动关系的全部或主要形式。到19世纪中后期,使用雇佣劳动力的农场在英国占农场总数的50%稍多,其中还有一部分农场使用的雇佣劳动力不多。规模很小的家庭农场的生产以租户的家庭劳动力为主,雇佣劳动力为辅助,这种农场占农场的多数。以雇佣劳动力为基础的资本主义大农场只占农场的少数。因此,租佃制是理解19世纪英国农业性质的最重要的结构。
到了19世纪末和20世纪初,在英国,大部分农场都是租佃农场。1888年,英格兰和威尔士从事租地经营的农业业主为400297户,所有者农业业主为64588户,拥有部分土地所有权并租佃部分土地的农业业主为18991户。1914年,英格兰和威尔士从事租地经营或以租地经营为主的农业业主为385920户,所有者农业业主为49204户。
1919年,英格兰和威尔士从事租地经营或以租地经营为主的农业业主为368003户,所有者农业业主为67389户,拥有部分土地所有权同时租佃部分土地的农业业主为20327户。
1889年,英格兰和威尔士从事租地经营的农业业主为405859户,所有者农业业主为66385户,拥有部分土地所有权同时租佃部分土地的农业业主为20143户。1890年,英格兰和威尔士从事租地经营的农业业主为408040户,所有者农业业主为66130户,拥有部分土地所有权同时租佃部分土地的农业业主为20664户。1891年,英格兰和威尔士从事租地经营的农业业主为404 630户,所有者农业业主为68923户,拥有部分土地所有权同时租佃部分土地的农业业主为21373户。1908年,英格兰和威尔士从事租地经营的农业业主为375212户,拥有全部或大部土地所有权的农业业主为54869户。1909年,英格兰和威尔士从事租地经营的农业业主为374892户,拥有全部或大部土地所有权的农业业主为55920户。1910年,英格兰和威尔士从事租地经营的农业业主为376241户,拥有全部或大部土地所有权的农业业主为55433户。1911年,英格兰和威尔士从事租地经营的农业业主为381134户,拥有全部或大部土地所有权的农业业主为54176户。1912年,英格兰和威尔士从事租地经营的农业业主为38914户,拥有全部或大部土地所有权的农业业主为50972户。1913年,英格兰和威尔士从事租地经营的农业业主为386917户,拥有全部或大部土地所有权的农业业主为48760户。⑥
就英格兰和威尔士两类土地经营的总面积来看,租地经营的土地面积比所有者经营的土地面积要多。例如,1890年,英格兰和威尔士租地经营的土地面积为23646000英亩,所有者经营的土地面积为4226000英亩。1908年,英格兰和威尔士租地经营的土地面积为24014000英亩,所有者经营的土地面积为3334000英亩。1910年,英格兰和威尔士租地经营的土地面积为23964000英亩,所有者经营的土地面积为3329000英亩。1914年英格兰和威尔士租地经营的土地面积为24152000英亩,所有者经营的土地面积为2962000英亩。1919年英格兰和威尔士租地经营的土地面积为23458000英亩,所有者经营的土地面积为2396000英亩。⑦至于在英国租佃制内部,还存在着复杂的次级租佃关系。在19世纪,英国的土地持有为多层分割占有。
剑桥郡墨尔本教区是19世纪英国地产中复杂的保有权结构的一个范例。墨尔本教区是一个较大的教区,共有土地4512英亩,1841年时人口为1608人。1839年时墨尔本教区有土地所有者163人,佃户264人。佃户中有199人属于租有佃户土地者,他们中基本上属于没有土地的佃户。土地所有者中有42人是在外地主。这些人在村庄中有双重职业。例如,一个人拥有一家铁匠铺,同时又租种可耕地或农场,以耕种土地和饲养马匹为主要维生手段。绝大部分土地为十多户大农场占有,一些佃户、约曼持有的土地在100英亩到400英亩之间。在这里存在着四种土地占有方式,即拥有所有权的占有者、地主、租用地佃户和真正的佃户。第一个村民往往以多种土地占有方式持有土地。这四种土地占有方式的结合与搭配,形成了不下十一种土地持有方式,形成了所有权占有和租佃占有方式之间复杂交错的梯级多层占有制系统。诚然,其中一些大土地持有者势必会或多或少地雇佣雇工,各个层次持有者的使用权通过契约和习惯法也都得到一定程度的保证。但这些保有方式中的任何一种都绝非绝对的所有权。这种土地保有权网络的核心线索是租佃制。⑧墨尔本教区村民的土地持有结构从一个角度反映了工业革命完成时期英格兰乡村土地保有权的复杂构成。这种网络的核心仍是地主—佃户关系这一传统的社会经济关系。
就柯克在霍克汉的大土地经营方式来看,这些土地大多数作为租地农场加以出租。在1780年时,出租的租地农场有如下统计:面积在5至49英亩的农场有25个,面积在50至99英亩的农场为5个,面积在100英亩至299英亩的农场为23个,面积在300至499英亩的农场为18个;面积在500英亩以上的农场为18个。其中最大的农场是在顿汤的由贝洛尼·马莱特租种的农场,共1530英亩,其中可耕地为1390英亩。⑨关于柯克地产上租地农场出租的租期。在1788年时,39块出租土地的租期为21年,16块出租土地的租期为18年、19年和20年。5块出租土地的租期为16和17年,有9块土地出租的租期是11至14年。有3块出租地的租期为11年,有2块出租地的租期为7年。⑩在18世纪末至19世纪初的40个月,柯克地产的地租收入增加了一倍。其中尤以1806年至1816年期间地租上升得较快,1806年地租收入为21404镑,1816年地租的收入为31050镑。(11)
到了19世纪,在托马斯·威廉·柯克的地产上,继续着以租佃农场制为基础的经营方式。从1790年到1900年的110年间,有150个家庭在霍克汉地产上持有农场。其中有25家佃户持有不止一个农场。有3家佃户一度持有3个以上的农场。许多佃户长期住在他们承租的农场上。有31个农场被同一个家庭持有50年以上,其中有两个农场各被同一户佃户家族持有达110年之久。有15个农场各被同一家庭承租达40至50年,有32个农场各被同一户佃户持有达30至40年。(12)
1850年,在霍克汉地产上的70个农场中,在轻质土地上的69个农场,面积超过了1000英亩。同时,有28个农场面积超过了500英亩。明格教授曾估算说,一个佃户在1英亩土地上的流动资金至少要2英镑。照此估算,经营600英亩的农场需要至少1200镑资金。只有少数佃户才有如此的财力。(13)而地主每年也要投入大宗资金以改进土壤,与佃户的资金投入相匹配。结果,这里的农业成了高度资本化的农业。在霍克汉地产上,农场主中为首的是十余个非常先进的农场主,他们有足够的资金用于改进他们的大农场,同时他们的耕作技术也很先进。他们放弃了五圃制或六圃制,转而采取四圃制耕作。使绝大多数土地种上利润很高的谷物作物。(14)在这批农场主之外,是一批“勤勉的”、“百折不挠的”租佃农场主。他们的农耕技术常常比不上第一类农场主。此外还有一些为数不多的旧式农场主。在重土地上,也有极少数不思改进的小农场主。
1870至1880年代的农业大萧条给租佃农场主以很大的打击,许多租佃农场主破产,到1890年代,许多农场难以找到租户。从1880到1890年霍克汉地产上有10个农场闲置,而1890年至1900年另有18个农场闲置。1895至1896年有6个租佃农场换了租户。新来的租户中有一部分来自高地区,如塞耶和斯帕汉便是当地的租户,他们与霍克汉地产上的佃户联姻。一些老佃户持续承租霍克汉地产上的农场。例如,威森汉的奥弗曼家族自1820年起持有威森汉霍尔农场,以后1888和1890年又承租了另外两个农场,这个家族在那里租佃耕耘直到1950年代。(15)佃户里子家族在1870年放弃了迈尔汉的西莱克汉和伯格伍德赫尔农场后,继续租种阿克里城堡的农场。贝兹家族曾租种4个农场,其中一个是阿希尔的彭沃斯霍尔农场,他一直租种到1900年。(16)
二、租佃制的类型
英国的租佃制有几种类型。第一种是以习惯保有权占有土地。其中最常见的形式便是公簿持有保有权。公簿持有农支付很低的年地租(称作法令地租、保留地租、清偿地租)。保留地租数额很低,一年只有6便士到2镑3先令,而此时多种改进地租一年为3镑至40镑。公簿持有农支付的地租额在各地都由习惯法规定。庄园领主不得参加。但是,在租地每次转手时,无论是由后代继承还是转让,或是更新租契时,公簿持有农都得支付一比数额较大的特别租费。特别租费的数额可以由习惯法规定,也可以是“专横的”,即与庄园领主谈判商定。在后一种情况下,大法官法庭的立法认为,它必须是“合理的”。领主不能够将它提得很高,以至于违反继承习惯。在实际做法中,按领主意愿确定的地租很难超过在15世纪已经固定下来的一年至多两年改进后的土地价值。在佃户死去时,需要向领主交纳租地的继承税,通常用农场的一头家畜或用一笔现金来代替。公簿持有农有义务参加庄园法庭,租佃权的改变需要在庄园法庭登记。在英格兰西部,许多公簿持有农还要承担多种数额不大的古旧的财政义务,如救助费、圣诞节交纳一两只阉鸡为形式的实物地租,或提供一点劳役。(17)
在17世纪中叶的英格兰,习惯保有权仍然广泛存在。克里斯托弗·克雷估计,按习惯保有权持有土地的土地持有者可能占土地持有者的三分之一。但他们在各地所占的比例相差很大。例如,在肯特郡,按习惯保有权持有土地者相对来说较少,在那里,乡村居民较多的或者是以自由持有保有权持有土地,或者以一年的租期或数年的租期租种土地。而在毗邻的萨里郡和苏塞克斯郡则存在着众多的以习惯保有权持有土地的乡村人口。在英格兰西南部,以习惯保有权持有土地相当普遍,但随着时间推移,这种持有者人数剧减。在英格兰北部某些地区,如兰开郡平原,到18世纪初,以习惯保有权持有土地的乡村劳动者实际上已经消失,而在另一些地方则仍占主导地位。
第二种租佃制是按照领主意愿的租佃制。它逐年确定佃户对租佃农场的占有和使用权。称“逐年租佃佃户”或“按领主意愿的租佃农”。这两种佃户之间存有差别。按照领主意愿租佃土地的佃户不与地主签订成文协议。但这并不意味着地主可以任意地随时把佃户赶走。地主可以在一年的收获期结束时,决定下一年是否仍让他租佃土地,可以让佃户收割当年他种下的庄稼。当地主决定驱逐他们时,法律要求地主提前一季度通告佃户,以使他有足够的时间找到另外的租佃农场。如果佃户种植的作物在地里还未收割,他可以要求补偿。而地主必须对他做出补偿。在法律上,对按领主意愿租种土地的佃户的保护期限不超过下一年的米迦勒节租地日。在这种租佃制度下,租户从土地获得的利益较少。对于这些“按领主意愿租种土地”的佃户,地主并不敢随意把地租提得很高。当地主猛涨地租时,这些佃户常常不缴纳提高了的地租,而是断然弃租。(18)
第三种是通过口头租约实行的逐年租佃制。这种租佃制在1560年以后在密德兰平原、维尔登河谷、皮克林河谷和剑桥郡附近的低地等处发展起来。它实行的是严格意义上的盘剥地租。(19)在收取盘剥性地租的租佃制中,地主和佃户订立的协议通常要写明对租地使用,如佃户耕种茬数的限制。(20)
三、英国农场生产中雇佣劳动制所占的比例
到19世纪,英国的租地农场并非都是使用雇佣劳动经营的资本主义大农场。有相当一批租佃农场是不使用雇佣劳动的家庭农场。根据1851年人口统计资料和议会文件,在英格兰东南部,未雇佣劳动或未说明没有使用雇佣劳动的农场的比例为18.3%,使用2名以上劳动力的农场占农场总数的59.3%。在南密德兰地区,未雇佣劳动或未说明没有使用雇佣劳动的农场占农场总数的17.5%,使用2名以上劳动力的农场占农场总数的62.8%。在英格兰东部,未雇佣劳动或未说明没有使用雇佣劳动的农场占农场总数的18.2%,使用2名以上劳动力的农场占农场;总数的57.4%。在英格兰西南部,未雇佣劳动或未说明没有使用雇佣劳动的农场占农场总数的37.5%。在西密德兰,未雇佣劳动或未说明没有使用雇佣劳动的农场占农场总数的34.6%,使用2名以上劳动力的农场占农场总数的36%。在北密德兰,未雇佣劳动或未说明没有使用雇佣劳动的农场占农场总数的46.5%,使用2名以上劳动力的农场占农场总数的25.8%。在英格兰西北部,未雇佣劳动或未说明没有使用雇佣劳动的农场占农场总数的58.4%,使用2名以上劳动力的农场在农场总数中占的比例为15%。在英格兰北部,未雇佣劳动或未说明没有使用雇佣劳动的农场占农场总数的47.2%,使用2名以上劳动力的农场在农场总数中占24.9%。在威尔士,未雇佣劳动或未说明没有使用雇佣劳动的农场占农场总数的54.4%,使用2名以上劳动力的农场占农场总数的17.1%。(21)
使用较多的雇佣劳动的农场属于资本主义农场。而不使用雇佣劳动的农场则属于非资本主义农场及家庭农场。还有一些农场只使用极少的雇佣劳动,可视为半资本主义农场。就一些统计数字来看,几类农场各占一定比例,并非所有农场都是使用大量雇佣劳动的大资本主义农场。上述南米德兰地区的统计资料表明,该地区面积在60英亩以下的农场,在非庄园农场中占19.4%,在庄园农场中占3.6%。这表明,家庭农场占有一定的比例。小农或小农场主并未消失。(22)
从马克思对英国农业和农业资本主义的论述来看,马克思没有注意到农业经济形态与工业经济形态之间的重大差别。在工业经济领域,随着机械的发明和机器的使用,工厂制度发展起来,手工业生产组织遭到了重大打击而濒于破产。破产的手工工人转而被发展的工厂之地吸收,补充进产业工人的队伍。工业现代化程度愈来愈高,迅速资本主义化石工业经济组织发展的趋势。但是,工业革命带来的社会变化尚难从深层次触及农业经济组织形式。农业经济的组织形式常常带有传统的旧特征。因为农业中机械的使用在有财力的条件下,也不可能无限制。农业生产耕作方式受自然条件和地理条件的制约。农业劳动无法简化为机械操作,因此,它的生产组织形式和生产方式不可能与大工厂完全一致。加之英国是一个有长期封建前史的国家,农业开发较早,这使得它的农业即便在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和资本主义经济组织发展起来之后,仍会在它的结构中爆裂一定的传统经济和封建关系的痕迹,保留一定的小规模的家庭农场。这些因素都影响到英国近代农业经济发展的道路和农业经济组织的形式。
如果我们按照马克思主义定义资本主义的方法,把雇佣关系视为资本主义的基本结构部分,那么,到19世纪末英国农业经济结构的发展与工业资本主义不相似。英国农业经济部类中有50%以上的非资本主义成分。而在其他欧洲大国,封建残余或村社组织保留得较多,农业经济组织中非资本主义成分要比在英国的比例大得多。
四、庄园所属租地农场的封建胎记和公簿持有农的解放问题
庄园制是典型的中世纪欧洲农业的经济组织形式。众所周知,英国的庄园制瓦解较早,它的瓦解在14到15世纪便已开始。然而,人们却很少注意,英国庄园的存在一直持续到19世纪。这无疑是英国封建主义残余的一个重要方面。在整个近代时期,英国中世纪的法律体系继续存在,中世纪农民身份制的残余继续存在,例如公簿持有农在英国近代持续存在。
因此,英国近代租地农场可以按其隶属分为两类。一类是庄园的租地农场,另一类是自由租地农场。租地农场也可以按是否使用雇佣劳动力来划分,一类是使用雇佣劳动力的租地农场,一类是不使用雇佣劳动力的农场。不同类型的租地农场有着性质上的差别。
庄园农场和自由租地农场难有全面的统计数字。罗伯特·C.阿兰对1790年前后南密德兰地区庄园农场和非庄园农场的数量做了统计。他指出,各种规模的庄园农场有332608个,非庄园农场有399008个。(23)
庄园制的封建残余个案资料很多。这里略举一二。
佩特沃斯庄园在17世纪则正处于它的黄金时代。(24)当时,在佩特沃斯庄园存在由自由持有佃户组成的男爵法庭,还有由庄园领主和管事组成的处理公簿持有农案件的习惯法法庭,有审理较小的犯罪案件的封建领主的民事法庭。在这里还存在着十家联保制。自1625年至1922年,近300年间佩特沃斯庄园法庭的案卷共有25卷。它收录和记载了庄园的命令、习惯、职责、领主和佃户之间不动产的让与、佃户死亡和继承。(25)其庄园法庭的主要功能是依照习惯法来管理庄园公簿持有农的地产。它禁止公簿持有农在未得到庄园法庭颁发的领主的许可证的情况下出租其租地超过1年零1天的时限。庄园法庭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不超过7年。要使许可证延长,需要在7年期满时申请延期。所有的公簿持有地,无论是通过继承还是通过转让得到的,如要转手,必须经过庄园法庭,违犯者要没收其公簿持有地。(26)
佩特沃斯庄园在1610年时,196英亩土地中只有13亩是自由持有地,其余的183英亩均为公簿持有地。1779年时公簿持有地已大大减少。在185英亩土地中只有74英亩,而自由持有地增加到45英亩。到1779年,登记的自营地达到66英亩。由于这个庄园缺乏足够的自营地,庄园土地的兼并拖延下来。(27)在17世纪,这个庄园公簿持有农继承租地的费用甚高。例如,1616年杰弗里·豪金斯死时,他持有的本村的公簿持有地和在乌帕顿的36英亩公簿持有地转给他儿子,其子托马斯·豪金斯付出的代价为一头值40先令的母牛。而当1642年托马斯死后,租地继承税是值3镑15先令的一头公牛。而他的寡妇安娜在法庭更新租契时交纳的特别租费为22镑。(28)当地的租户在荒地上建房必须得到庄园领主的同意,而领主对租户建房的要求可以同意也可以不同意。庄园荒地上种植的树木和地下的矿藏都属于领主,佃户未经领主许可砍伐树木要受重罚。(29)对公簿持有农的处罚在佩特沃斯庄园可谓多种多样。例如1612年两名公簿持有农因为囤积黄油和鸡蛋到市场销售而被罚款8便士。(30)直到18世纪末,佩特沃斯庄园仍属于较传统的旧式庄园。公簿持有农在庄园公地上的权利很小。例如1630年玛丽·芬奇和约翰·古迪尔由于在一处公地上牧鹅而被视为有罪。
1677年,在英格兰北部达勒姆郡的布朗斯佩斯庄园法庭,威廉·泰勒因为侵占1英亩领主的土地被罚款5先令。另有2人因为侵占3英亩土地被罚款15先令。庄园法庭审理的此类案件很多。1696年为10件,1709年为40件,1716年为50件。在18世纪前50年,庄园法庭持续地进行着这种对佃户的处罚案件的审理。(31)在诺森伯兰郡,在山地地区重新组织地产的工作在17世纪初开始进行。当时,庄园法庭处理了一系列有关确定边境地区土地保有权的案件。在上述高地地区,到1720年时,在南泰恩河谷的少数庄园还保持着习惯保有权,但绝大多数大地产已被兼并建成有实力的农场,以租地制加以出租。(32)
1741年,一份庄园法庭指南列出庄园法庭管理的诸种事务有20种以上。其中包括:提出所有诉讼人的讼案;调查自上一次开庭后与所有死亡的佃户有关的应交纳给领主的救济、监护等;领主退回的任何权利和劳役;所有血族农奴的儿女入学和安置其从事手工艺,或未经许可娶其女儿;任何农奴未经许可出租土地,或者未经许可收回其有形地产(家居杂物);农奴未经赎身或交纳罚金逃跑;任何超过12个月又一天的让渡,或为期数年的出租;任何土地由公簿持有地转为自由持有地或由自由持有地转为公簿持有地时,有可能对领主利益的损害;任何砍伐大的木材的事件;非法进入、狩猎或放鹰打猎的行为;任何公簿持有农或其他佃户出售其衰微的保有地;任何农奴在未经领主同意的情况下购买自由土地;为管家逮捕的人被解救或被阻挠;在佃户和领主之间发生任何搬动道路基石或桩标之事;任何未经领主许可侵占领主土地之事;任何持有两块土地者让一块土地荒芜或者把树从一块土地挪到另一块土地上去;任何拔除树木或树篱,推倒房子之事;任何拿取走或破坏属于领主的证据如庄园法庭案卷之事,等等。(33)
1770年出版的由尼科尔森和波恩合写的威斯特摩兰郡和库伯兰郡农业史中说到,此时这两个郡共残存着325个庄园。在库伯兰郡107个庄园中有71个庄园即有66%的庄园实行着习惯保有权,在威斯特摩兰郡103个庄园中有70个庄园即68%的庄园实行着习惯保有权。在许多实行习惯保有权的庄园中,仍在征收佃户死后的租地转手费。库伯兰郡有39个庄园的佃户要支付不固定的由领主任意确定的更新契约时交纳的租费。在威斯特摩兰郡有18%的庄园佃户要交纳不固定的由领主任意确定的更新契约时的租费。(34)劳役义务在这两个郡此时也未消失。尽管从都铎王朝往后,劳役有逐渐抵偿的趋势,但到18世纪,它们“仍然引人注目……并且,它们仍是无法选择的和必须的事情。”(35)
19世纪英国庄园制的残余继续存在。庄园中公簿持有农对庄园领主的义务始终没有取消,这明显带有封建土地关系的痕迹。使公簿持有农获得公民权,就使他们摆脱了对领主的全部义务,对他们起作用的就不是庄园法,而是适用于自由持有农的法律。但这项工作的完成,在英国是用一种赎买的方式完成的。1841年通过的《公簿持有农法》,提出用地主折算公簿持有农庄园义务的规定。1843年和1844年通过的法令,规定领主和佃户授予公簿持有农公民权的契约性协议中,要写明佃户必须交纳的款项数目。(36)1894年的《公簿持有权法》规定在适当支付补偿金的情况下,将公簿持有地转变为自由持有地。公簿持有农可以通过缴纳不超过2次至3次入地费现金之后,摆脱所有的负担。(37)这仿佛是俄国用赎买的方法废除农奴制变相的重演。英国的公簿持有农的解放直到20世纪初年才完成。1922年英国通过了《财产法》,规定所有的公簿持有农都被授予公民权,及公簿持有地成为自由持有地,实行无兵役租佃制,公簿持有保有权最终被取消,而公簿持有权附带的封建义务在1935年被取消。(38)
五、英国近代农业的性质:资本主义还是后封建主义
英国在16世纪以后的近代时期,领主租佃制和自由契约租佃制一度共存,租佃制仍是大地产内部的基本纽带。近代英国非庄园制条件下的租佃农场制已不带有旧的封建领主关系,但是它与纯粹的资本主义关系尚有不同。在租地农场主身上,反映了多重经济关系。首先,租地农场主没有土地所有权,他们通过支付租金,取得土地的有条件的使用权,而并非经济上拥有全部产权的资产者。他们通过支付租金取得土地的有期限的使用权,契约观念的确立则保证了他们这种使用权的相对可靠性。另一方面,租地农场的规模各不相同。有的农场为上千英亩的大租地农场,也有面积在十几英亩到几十英亩的家庭小农场。至于说处于租佃制另一端的小租佃农场和小佃户,他们依靠租种地主的土地为生,他们的农场属于家庭农场。他们要承担地租。他们生产的农产品相当一部分供自己家庭维生所用,也有一部分提供给市场。他们对土地的投入,以及他们购置的农具将他们束缚在土地上,甚至他们一些人会拥有一点土地。他们有自己的农具,并在土地上有投资。因此,他们无法像雇佣工人那样随时可以离开租地。租地对他们有一种自然束缚性。
希克斯对领有租佃制作了描述,他认为这是领主制残余在现代的表现。他认为这是一种“在习俗经济和指令经济边缘”进行的经营形态。(39)考茨基注意到了租佃农场制度在经济运行中的弱点。他写道:“租佃制也有它的黑暗面。这里的农业企业家所最关心的是为了要使土地能够提供较高的收入,他就去创造最优良的条件;可是他并不关心这种收入的长久。他的租约为期愈短,则他愈不关心。”“租佃制是不能怎样促进经济的进步”,“地租的影响在这一方面也是一样有害的”。(40)
过去我们在面对封建主义瓦解到资本主义成熟时期(即从封建主义向资本主义过渡时期)的农业经济组织性质的分析时,在扬弃了两分法之后,我们始终因为术语的匮乏而感到惆怅。现在看来,使用“后封建主义”一语可以更好地概括近代一段时期英国农业的某种特征。我使用这个词,受德国经济史学家彼特·克里特著作的启发。1983年出版的彼特·克里特著作的英译本《农民,地主和商业资本家,1500-1800年的欧洲和世界经济》。英译本的书名对德文原著的标题有所变动。该书德文原著的正标题为《晚期封建主义和商业资本》。(41)他使用的“晚期封建主义”一语对于概括近代英国农业的性质很有启发。我在这里将彼特·克里特使用的“晚期封建主义”一语稍加改动,写作“后封建主义”。这两词的含义其实并无太大区别。我使用“后封建主义”一语来形容英国农业的性质,是想在性质分析时强调,在英国农业中除了封建残余外,还有一些既非封建主义、又非资本主义的经济组织形式或生产关系。英国农业生产关系在近代长时期里保持了一种后封建主义、半资本主义和资本主义的混合结构。
注释:
①《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253页注1。
②马克思:《剩余价值理论》,《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6卷Ⅱ,人民出版社1973年版,第263页。
③马克思:《资本论》第一卷下,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793页。
④马克思:《资本论》第一卷下,第811页。
⑤马克思:《资本论》第一卷下,第818页注238。
⑥Table 10, Number of Holdings by Tenure-England and Wales, in Ministry of Agriculture, Fisheries and Food Department of Agriculture and Fisheries for Scotland, A Century of Agricultural Statistics, Great Britain 1866-1966, London: Her Majesty’s Stationery Office, 1968.
⑦Table 11, Acreage of Holdings by Tenure-England and Wales. in A Century of Agricultural Statistics, Great Britain, 1866-1966, p.25.
⑧Dennis R. Mills, Lords and Peasants in Nineteenth Century Britain, London: Croom Helm, 1980, pp.70-71. Table. 4.3. Tenurial Functions in Melbourn, 1839-1841, p.70.
⑨R.A.C Parker, Coke of Norfolk, A Financial and Agricultural Study 1707-1842, Oxford: Clarendon Press, 1975, p.89.
⑩Ibid., p.100.
(11)Ibid., p.95.
(12)S.W. Martins, A Great Estate at Work: The Holkham Estate and Its Inhabitants in the Nineteenth Century, Cambridge U.P. 1980, pp.106,107.
(13)S.W. Martins. A Great Estate at Work, p.107.
(14)Ibid., pp.108-109.
(15)Ibid., p.112.
(16)Ibid., p.112.
(17)Christopher Clay, Landlords and Estatement in England, in Joan Thirsk, ed., Agrarian History of England and Wales, Vol V.ii. Cambridge U.P. 1985, pp.199-200.
(18)Christopher Clay, Landlord and Estate Management in England, pp.210-211.
(19)Eric Kerridge, Agrarian Problems in the Sixteenth Century and After, London: George Allen and Unwin, 1969, p.43.
(20)Christopher Clay, Landlord and Estate Management in England, p.217.
(21)Table 7.5, Size of farms and employment of labour in 1851, in, G.E. Mingay, ed. Agrarian History of England and Wales, Vol. iv. 1750-1850, Cambridge U.P. 1989, p.694.
(22)Table 7.5, Size of farms and employment of labour in 1851., Ibid., p.694.
(23)Robert C. Allan, Enclosure and Yeoman: the Agricultural Development of South Midland, 1450-1850, New York: Oxford U.P. 1992, p.94.Table 5-8.
(24)Lord Leconfield, Petworth Manor in the Seventeenth Century,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54, p.1.
(25)Ibid., pp.2-3.
(26)Ibid., p.10.
(27)Ibid., p.92.
(28)Lord Leconfield, Petworth Manor in the Seventeenth Century, p.18.
(29)Ibid., pp.28-29.
(30)Ibid., p.31.
(31)Paul Brassley, “Northunberland and Durham”, in Joan Thirsk ed, Agrarian History of England and Wales, Cambridge U.P. 1985, Vol. V.1, p.48.
(32)Paul Brassley, “Northunberland and Durham”, p.50.
(33)J. W. Molyneux-Child, Evolution of English Manorial System, Lewis: Book Guild Limited, 1987, pp.44-47.
(34)C.E. Seale, “The Cumbrian Customary Economy in the Eighteenth Century,” Past and Present, No.110(1964):110-111.
(35)J. Nicholson and R. Bum, History and Antiquities of the Counties of Westmorland and Cumberland, London, 1777. I. p.26. From C.E. Seale, “The Cumbrian Customary Economy in the Eighteenth Century,” p.113.
(36)B.W. Adkin, Copyhold and Other Land Tenure of England, London, 1919, p.119.
(37)Ibid., p.216.
(38)Sir Robert Megarry and H.W. Wade, The Law of Real Property, London: Stevens and Sons, 1984, pp.32-33; Stenbung’s Dictionary of British History, London: Edward Arnold, 1970, p.87; J.P. Kenyon, ed., A Dictionary of British History, London: Secker & Warburg, 1981, p.92.
(39)[英]约翰·希克斯著,万以平译:《经济史理论》,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第32页。
(40)[德]考茨基著,岑纪译:《土地问题》,商务印书馆1937年版,上卷,第281、277页。
(41)德文书名为Sp tfeudalismus und Handelskapital. Grundlinien der europ ischen wirtschaftsgeschichte vom 16. bis zum Ausgang des 18. Jahrhunderts. (1980)见,Peter Kriedte, Peasants, Landlords and Merchant Capitalists. Europe and the World Economy, 1500-1800, Berg Publishers LTD. English translation1983,版权页。
来源:《史学集刊》2011年1期,转自中国社会科学网2012-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