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护市场秩序,保护直接生产者及其消费者的利益
——《中国国家资本的历史分析》第二章第二节

        

第二节 维护市场秩序,保护直接生产者及其消费者的利益

  封建社会政府非常关注全国的物价,将其视作政府稳定百姓生活和生产秩序的必要条件,也作为政府在一定程度上获得商业利润的信息来源并做出决策的依据之一。而政府在平抑物价方面,具有对信息搜集较为准确、全面的条件和经济上平抑物价的实力,同时还有对地方势力哄抬物价具有一定强制性调控的能力。

  唐代理财家刘晏采取的及时汇总各地物价,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旧唐书》称:

  自诸道巡院距京师,重价募疾足,置递相望,四方物价之上下,虽极远不四五日知,故食货之重轻,尽权在掌握,朝廷获美利,而天下无甚贵甚贱之忧,得其术矣。[1]

  《资治通鉴》对此的记载是:

  (刘)晏有精力,多机智,变通有无,曲尽其妙。常以厚直募善走者,置递相望,觇报四方物价,虽远方,不数日皆达使司,食货轻重之权,悉制在掌握,国家获利而天下无甚贵甚贱之忧。[2]

  刘晏对于物价信息获得的手法和途径,在封建社会属于难能可贵,尽管这种情况在其它时代包括唐代其它时期也不多见,但是有一点却是明确的,那就是任何时候政府作为经济管理部门,对于物价是比较重视的,平抑物价是政府的一项最基本的职能之一。尤其值得称道的是,政府已经组成了一个比较严密的商业信息网络系统,及时汇总商业信息,由中央政府有关部门进行分析和决策,以及时调整政府的经济方面的对策。

  我国封建社会调整农业、手工业和商业的律令比较多,尤其以皇帝诏令形式颁布的法令居多,从这些法令中可以看出,保护个体小生产农业是当时的一项基本国策。即使如五代十国时期,尽管争战比较频繁,仍然以有如“每丁垦田及八十亩者,赐钱二万,皆五年勿收租税”的政策。[3]据记载,当时“劝课农桑”是比较普遍的。[4]至于和平年代,政府更是采取措施维护和发展正常的社会经济。

  茶叶自唐代中后期作为饮料后,迅速在全国南北乃至少数民族地区普及开来,成为与柴、米、油、盐、酱、醋并列的七种生活日用品之一,社会各个阶层须臾不可或离。这样,茶税成为中央政府的重要财政收入之一,政府对于茶叶的收购、加工和流通全过程均给予关注,对其中的一些环节还直接经营。明代茶叶流通在北方地区还与游牧民族的马匹的交易结合起来,成为政府联络少数民族的重要手段之一。游牧民族以肉类、奶酪为主的食物结构,决定了“番人嗜乳酪,不得茶,则困以病。”因此,“唐、宋以来,行以茶易马法,用制羌、戎”。茶马互市在唐宋国家的政治、经济生活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在唐宋的基础上,茶马互市之法“明制尤密:有官茶,有商茶,皆贮边易马”。当时的“官茶间征课钞,商茶输课略如盐制”。[5]明代的茶叶与盐引一样,也有经政府审查后发放的茶引。明代有专门的茶引、盐引的专门管理机构——批验所。批验所设置大使、副使各一人,以“掌验茶、盐引”。[6]这样,政府通过发放茶引、盐引,将关系到居民日常生活的商品纳入政府的经营与控制范围之内。这一方面提高了政府的税收,另一方面也对茶叶、食盐的生产、流通和消费过程进行了筹划,使得包括茶叶和食盐在内的商品能够流通,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防止了个人囤积牟取暴利,另外还有一个值得注意的效果是,保证了中原农耕民族与周边游牧民族的经济交往,或者说进一步加强了中央王朝对于少数民族的有效控制。政府的这些措施有效地维持了社会经济生产和社会生活秩序的正常进行,同时也增加了政府的财政收入。

  国家政权在对经济进行宏观控制的同时,对于物价也十分重视,其中粮食的价格成为政府自始至终关注的重点,其立足点是既要保护直接生产者农民的利益,也要照顾到消费者的承受能力,同时还要使商人有一定的积极性从事商业流通活动。另外,在农本社会,粮食的生产和贮备和流通,还是衡量一个家庭和一个地区乃至国家的富庶程度的基本依据之一。据《越绝书·计倪内经》记载,政府在向民间囤积粮食时,“籴石二十则伤农,九十则病末”。无论伤农还是病末,都会引起消极的社会影响:“农伤则草木不辟,病末则货不出”。“计倪之策”中为政府设计的粮食收购价格的幅度是:“籴高不过八十,下不过三十”。只要这样,才能够做到“农末俱利”的社会效果。众所周知,著名的魏国李悝的“平籴”政策,就是在此基础上确立的。李悝认为:

  善平籴者,必谨观岁有上中下孰(熟),……大孰(熟)上籴三而舍一,中孰(熟)则籴二,下孰(熟)则籴一,使民适足,贾平则止。小饥则发小孰(熟)之所敛,中饥则发中孰(熟)之所敛,大饥则发大孰(熟)之所敛而粜之。

  这样做的实际效果是,“虽遇饥馑水旱,籴不贵而民不散,取有余以补不足”。

  因此,在风调雨顺的丰收年景由政府出资籴粮囤积,而在歉收年景时再以低于市场的价格出售粮食的“平籴法”,就是后来“常平仓”的先河。常平仓是汉宣帝时大司农中丞耿寿昌首先正式提出实施的:耿寿昌“白令边郡皆筑仓,以谷贱时增其贾而籴,以利农;谷贵时减贾而粜,名曰常平仓”。[7]这里常平仓是将平准政策进一步向边疆地区的推广。常平仓实际上是由官府直接从事的粮食囤积贸易,而官府的主要目的不在赢利,而在于调剂丰年或歉年的粮价,有利于开发边地的农业生产[8],同时保持边疆地区正常的生产和生活秩序。常平仓在汉代以后的相当长的时期内被中央政府作为一项重要的惠农政策而付诸实施。尽管常平仓在实施过程中官吏中饱私囊时有发生,但从整体上看,常平仓收到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还是比较明显的。

  我国封建社会政府在组织生产、发展经济方面的功能是比较健全的,而我们以前的研究对这一方面的关注是远远不够的。在统一时期、和平年代,政府在这一方面的措施可不必多言,即使在割据时期,地方政权也采取一系列措施在增加政府收入,发展经济。从西晋末年直到北魏统一北方,是北方各征服民族努力汉化或封建化的重要时期,该时期少数民族政权也在一定程度上重视农业生产,恢复和发展社会经济。如匈奴刘曜在建立前赵政权后,规定“非宗庙社稷之祭,不得杀牛,犯者皆死”[9]。这是对在农业生产中起重要作用的耕牛的保护,在当时,保护耕牛,正是保护生产力。与前赵同时建立的后赵,在羯人石勒执政时期,“重禁胡人不得陵侮衣冠华族”[10],并“遣使循行州郡,劝课农桑”[11]。“衣冠华族”当是封建生产关系的代表者;重视“衣冠华族”,正是重视封建生产关系无疑。继后赵而起的鲜卑慕容氏在后赵故地上建立的前燕,到慕容暐时,鲜卑贵族纷纷仿效汉族高门,实行内地封建化的生产方式:“多占民为荫户”,致使“国之户口,少于私家”[12],地主制经济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发展。由氐人苻氏在关中建立的前秦,到苻坚时,已经是“田畴修辟,帑藏充盈”[13],“自长安至于诸州……工商贸贩于道”[14]。淝水战后,鲜卑慕容垂建立的后燕和羌族姚苌建立的后秦,东西对峙。慕容垂执政时,“创立法制,事从宽简,清刑狱,省赋役,劝课农桑,居民富赡”[15]。后秦在姚兴执政时,“增关津之税,盐竹山水皆有赋焉”[16]。足见从苻秦以后,关中地区的商品交换,并没有如一些学者所描述的是完全萧条乃至不存在。而商品交换的存在,正标志社会生产有了一定的发展。[17]

  在我国封建社会,政府不仅仅只是利用资源优势,而且还在利用信息优势,这一方面尽量做到平抑物价,尽量保护直接生产者及消费者的利益,另一方面也使政府获得一定的收益。封建社会在这一方面的例子举不胜举,其中唐代理财家刘晏的做法颇具典型。《旧唐书》卷123《刘晏传》如此记载:

  自诸道巡院距京师,重价募疾足,置递相望,四方物价之上下,虽极远不四五日知,故食货之重轻,尽权在掌握,朝廷获美利而天下无甚贵甚贱之忧,得其术矣。凡所任使,多收后进有干能者。其所总领,务乎急促,趋利者化之,遂以成风。当时权势,或以亲戚为托,晏亦应之,俸给之多少,命官之迟速,必如其志,然未尝得亲职事。其所领要务,必一时之选,故晏没后二十余年,韩洄、元琇、裴腆、包佶、卢徵、李衡继掌财赋,皆晏故吏。其部吏居数千里之外,奉教令如在目前,虽寝兴宴语,而无欺绐,四方动静,莫不先知,事有可贺者,必先上章奏。江淮茶、橘,晏与本道观察使各岁贡之,皆欲其先至。有土之官,或封山断道,禁前发者,晏厚以财力致之,常先他司,由是甚不为藩镇所便。

  刘晏在充分搜集和利用物价等信息过程中,表现出了政治家灵活处置的智慧,为平抑当时全国的物价做出了积极贡献。不仅如此,刘晏还在实践中培养了大批经济改革者,在后来同样发挥了重要作用,使得刘晏的改革具有相当长的延续性。

  另外,我国历史上自秦始皇开始在全国范围内的修驰道,虽然当时主要是基于巩固和加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以及军事方面的考虑,却在客观上有利于商品流通,对于发展社会经济,形成以水陆交通为经纬,以城镇都市为节点的商业网络意义深远。隋炀帝时期举全国之力进行了贯通南北的大运河,虽然隋炀帝说是出于“我梦江南好,征辽亦偶然”的动机,实际上是有社会经济尤其商品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隋代大运河的开凿形成了一个以当时政治中心长安为中心的水陆交通网络,对当时和以后的社会经济产生了巨大影响,其中我国经济重心的南移速度的加快当与此不无关系。在隋唐基础上,后来进一步开凿的举世闻名的(北)京杭(州)大运河,是世界上开凿最早、最长的人工运河。京杭大运河北起北京,南达杭州,流经今北京、河北、天津、山东、江苏、浙江等6省市,沟通了海河、黄河、淮河、长江、钱塘江等5大水系,全长1 794公里。京杭大运河在发展南北交通,沟通南北之间的社会经济和文化诸方面,做出了巨大的贡献。如此大的工程,只有经中央政府的谋划和具体组织实施才能够成功。

  清代康熙五十一年(1712年)规定,“凡滋生人丁,永不加赋”[18]。这是我国国家在封建社会后期制订的最重要的宏观经济政策之一,意味着劳动力作为稀缺资源已经在社会经济活动中已经有所缓解,而在人口不断增加的情况下土地资源的稀缺性则进一步凸现出来。适应如此重大的社会变化,最高决策者便将全国或一地的丁税总额固定下来,以后人丁增加而丁税不变。在我国以农业生产占主导的封建社会,人口的再生产能力非常强,且有不可逆转的趋势[19]。而清代“摊丁入亩”[20]的出现,则在传统社会是具有革命性的变化,真正意味着我国劳动力作为稀缺资源已经成为历史,而土地资源的稀缺性成为当时和以后社会的不可逆转的现状。这与以前“为户口滋多,则赋税自广,故其理财以爱民为先”[21],形成了强烈对照。因为在一条鞭法尤其摊丁入亩以前,如果政府在籍户口多,则意味着政府的赋税徭役的增加,基于此,政府“爱民”是为了“理财”,而“爱民”就是采取措施控制更多的户口。摊丁入亩以后,政府的财政收入已经与户口没有直接关系,而是与纳税者直接占有的土地等稀缺资源即财产直接挂起钩来。近代社会的“平均地权”和后来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土改运动,都是这一历史背景下的必然选择。

  我国封建社会政府对于经济的宏观控制,在一些方面则表现得比较具体和直接,其中对于市场的管理就是一个很重要的方面。虽然封建经济是一种主要以生产使用价值为目的的经济,但因为交换是必需的,仅仅是产品之间的交换显然是不够的,还需要商品的交换。如果没有商品经济,整个封建经济很难运行,更谈不上发展。[22]实际上,我国历史上的商品交换出现的比较早,并且基本上呈现发展的势头,尽管历史上也多次出现过商品交换萧条的局面,甚至也有以物物交换取代商品交换的状况,但是要清楚这不过是在战乱等环境下出现的特例,并非我国封建社会的常态。也就是说,商品经济在我国封建社会自始至终都存在,而不是可有可无的。

  这样,政府对于市场的管理就被提到议事日程上。我国历史上的“市令”经历了一个由市场有关法令到市场管理官吏的演变过程。《周礼》中有“罚布者,犯市令者之泉也”[23]的记载。这里的“市令”显然是指政府颁布的有关市场的相关法规。这种情况在春秋楚庄王时期发生了比较大的变化,“市令”主要是以作为市场管理官员而出现的。[24]王莽新朝时期在京师长安设置“东、西市令”,在成都等大城市有“市长”,后又改称“司市”等等。[25]魏晋南北朝也多有“市令”。至隋朝,“市令”成为太府卿的属下。[26]虽然各个时期的市官叫法时有差异,但基本都是履行先秦市场总长官“司市”的职责。唐承隋制,仍以“市令”为市场的管理者,但其发展变化比较大。可见,在我国历史上,“市令”经过了一个由市场有关法令到管理人员的演变过程。

  唐代中期以前的“市”,一般是国家派官员直接管理的官市,通常系指特定时空限定的固定市场。而唐代及其以前的“市”,则主要设置在京师及全国地方州县所在地,管理市场的长官即“市令”,其或由中央政府及相应的地方政府委任,或由地方官兼任。在周边民族地区,则设置有“互市监”,设监官具体负责有关商业事宜。国家对市场的管理自上而下分别由太府寺、两京都市署、平准署以及州县以上“市”等相关机构负责,具体负责的官员就是“市令”。

  我们知道,先秦的“司市”为市官之长,分别掌管市之治、教、政、刑、量、度、禁、令等职责。司市所统领的市官各尽其责,分工明确,既有掌平定物价的“质人”,也有专收市肆屋舍等税的“廛人”,还有在市肆中领导众胥的“胥师”,另外有评定物价的“贾师”,有负责市场秩序和治安的“司虣”,有专门稽查不按时入市、离市者的“司稽”,有专门掌管市税征收的“泉府”,等等。[27]可见,早在先秦时期,我国的市场管理就显得比较完备。唐代一开始就继承历史上的传统做法,市场管理职责进一步明确。唐代规定京师的市令“掌百族交易之事”,其助手市丞的具体责任是:“凡建标立候,陈肆辨物,以二物平市,以三贾均市(贾有上中下之差)”。[28]另外,当时政府对于进入市场的商品尤其手工业品的质量有比较严格的规定。我们从唐代“市令”和“市丞”的基本职责中可以看出,其基本职责是管理百姓交易、均平物价、规范市场、评定商品等级、征集税收、维持治安等,其中有比较明确且严格的市场进入机制和退出机制。应该说,这时已经具备了传统市场的基本管理模式和内容。这种管理模式,我们可以追溯至先秦市制中的市官――司市。以司市为主管的市官体系说明市场管理已经比较完善,这种“直管模式”多为后代所继承。

  在封建社会,纺织品是国家财政的主要来源之一,也是百姓和官吏须臾不可或离的生活必需品,甚至在一定环境下具有充当价值尺度的功能,对其质量和单位尺度进行严格规定,是保证直接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利益,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的必要手段之一,这在封建社会只能靠政府有关部门来完成。在这一方面,北魏孝文帝时期曾经做出了法律方面的强行规定。“旧制,民间所织绢、布,皆幅宽二尺二寸,长四十尺为一匹,六十尺为一端”。但是,人们在生产和交往过程中,往往受到利益驱动尤其投机取巧心理的作祟,“后乃渐至滥恶,不依尺度”。到北魏孝文帝延兴三年(473年),中央政府“更立严制,令一准前式”,即纺织品的宽幅统一定为2尺2寸,每匹的长度为40尺,每端的长度为60尺。进入流通领域的纺织品如果不符合上面的规定,则要根据具体情况对生产者处于不同的刑罚,不仅如此,同时还要对有关部门及其责任人处以与生产者相同的失察的法律责任。[29]恢复旧制,就是恢复封建的生产方式,就是维护历史上的市场秩序,这对于加速北魏的封建化过程是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据《唐会要》记载,大约在武则天垂拱三年(687)二月,规定“上州置市令”。[30]同年十二月,朝廷又允许“三辅”、“四大都督府”等关键地区,以及4万户以上州等地调整或补充市令等官员。[31]随着社会经济的恢复和发展,不仅是在上州有“市令”,即使中、下州及县所在地的市中也有了市令。这样,地方官员必然相应增加,政府财政支出更加庞大,故唐宪宗元和(806—820年)年间宰相李吉甫曾经奏请裁撤官员。至元和六年(811年)九月时,吏部裁减合并地方808个职员,其中明确规定“中、下县丞,市令一例停减”[32]。这次裁员的史实反过来告诉我们,至少到元和(806—820年)年间,中、下县等地方市场已经有了“市令”的设置。尤其值得注意的是,虽然在公元811年已经裁撤了中下县中的“市令”,但在40年后即唐宣宗大中五年(851年)八月,朝廷又恢复了中县的市令,进一步明确规定“中县,户满三千以上,置市令一人,史二人”。而“不满三千戸以上者,并不得置市官。若要路须置,旧来交易繁者,听依三千戸法置,仍申省。诸县在州郭下并置市官”。[33]也就是说,直到公元9世纪初,“市令”的设置还局限在3 000户以上的地方。这从一个侧面反映出唐代市场的发展状况,政府对于地方设置市是有一定的规定的,而这些规定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当时社会经济尤其商品经济的发展,以及政府对于这种经济发展状况的承认和引导。也就是说,在不足3 000户的县治所在地,若在交通要道或在交易已经形成规模的地方,是可以参照3 000户县的规模设置市官,即政府对其市场设置的承认。据《旧唐书》载,唐代大、中、下都督府以及上、中、下州等都设有“市令”。大、中、下都督府的特殊地位自不用言,而上、中、下州的划定,人口规模就是一个重要标尺。据唐制规定“戸满四万以上为上州”,“戸满二万戸已上为中州”,“戸不满二万为下州”。 [34]在封建社会,人口规模也是衡量一个地区社会经济总量及其发展与否的重要依据,所以,在这些官市中设置“市令”,无疑从一个侧面显示出市场发展的水平;而一个地方是否设置“市令”则成为衡量唐代市场管理力度的另外一个重要标志。

  除了在核心区域设置市场外,唐朝政府还规定在周边地区,由朝廷专设专门机构“互市监”进行当地市场的管理,规定每市设“监”一人,从六品下;丞一人,正八品下。“监”官主要“掌诸蕃交易之事;丞为之贰”。从朝廷对商品关注的程度看,在互市监交易中最重要的商品应是马、驴、骡、牛等,朝廷明文规定“凡互市所得马、駞、驴、牛等,各别其色,具齿岁,肤第,以言于所隶州、府,州、府为申闻。太仆差官吏相与受领,印记”。[35]这些规定已经比较具体,当反映出当时对于周边地区的贸易管理的重视与成熟,以及政府对于内地与周边民族地区商品交换的重视程度。

  唐代也有一定的海外贸易方面的内容,据记载唐玄宗开元年间(713-741年)始有“市舶使”,最初似由武官兼任,如《新唐书》中有“市舶使右威卫中郎將周庆立”[36]可资证明。但到唐代后期,因“南海有蛮舶之利,珍货辐凑”,而“旧帅作法兴利以致富,凡为南海者靡不棞载而还”,于是卢钧“请监军领市舶使,已一不干預”。[37]显然,这时的“市舶使”非常设官,也还没有专门的机构。但是,“市舶使”的出现,无疑从一个侧面说明了当时海上对外贸易[38]已经成为中央政府直接经营的内容之一,以及中央政府对于海外贸易的重视。

  由上可知,唐王朝从中央到地方,从都市到边疆地区对市场管理官员设置的基本情况,虽然“市令”的设置时间有早晚,设置的地方也存在层级差别,但有一点可以确定无疑,“市令”在唐代各级高层次的市场管理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综而言之,唐代对市场的管理,主要采用由“市令”专管或以其它官员兼职掌控和规范各级市场空间及市场交换行为的模式,这种被学者称之为“直管模式”,是有一定道理的。这种直管模式的重要特点,就是由市场官员直接管理交换的各个环节,比如国家规定“市”能否设立,以及市的规模等级,也由政府确定;在“市”内,物价的确定、商品的质量、交换的具体位置、交换的时间等都要遵从国家安排。在这种模式下,交换场所――市的存在虽然是交换发展的产物,但在相当长的时间内,社会经济的客观发展以及国家对市场的认识或市场观念都还没有达到那样一种水平――无论是个体商人还是国家,都力图利用市场的功能,通过增加或扩大交换以实现利润的最大化。所以,唐代及其以前的市场管理都着意在规范市场的交换行为,其所看重的是怎样体现国家权力和社会法规。这种管理模式体现出当时市场存在着一定的局限。虽然唐中后期以后市场发展速度加快,市场水平在明显提高,甚至出现了夜市,京城及州县市之外又有了草市、墟市等新兴的、不同层次的市场,但终唐一代,“市令”在其属员的协同下,其职责始终是直接掌管市场交换各个环节的主要官员,其设置与否可以作为衡量市场发展及其管理水平的标志。[39]

  唐代以后,政府对于地方设置市场以及市场的经营时间、坊市制等硬性规定的限制明显放松乃至逐渐被取消,而是政府加大了对市场的服务力度,政府加大了对市场规范的力度,政府加大了对于市场税收征收的力度,而这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及其商品经济的发展相一致。

注释:

[1] 《旧唐书》卷123《刘晏传》。

[2] 《通鉴》卷226唐德宗建中元年(780年)七月条。

[3] 《续唐书》卷20《食货志》。

[4] 《十国春秋》卷90《闽司空世家》;《十国春秋》卷49《后蜀后主本记》。

[5] 《明史》卷80《食货志》。

[6] 《宋史》卷386《金安节传》;《元史》卷22《武宗纪》;《明史》卷75《职官志》四;《清史稿》卷285《袁州佐传》。

[7] 《汉书》卷24《食货志》上。

[8] 冷鹏飞:《中国古代社会商品经济形态研究》第229页,中华书局2002年版。

[9] 《晋书》卷103《刘曜载记》。

[10] 《通鉴》卷91东晋元帝大兴二年(319年)十一月条。

[11] 《通鉴》卷91东晋元帝大兴二年(319年)十一月条。

[12] 《通鉴》卷101东晋海西公太和三年(368)九月条。

[13] 《晋书》卷113《苻坚载记》上。

[14] 《晋书》卷113《苻坚载记》上。

[15] 《通鉴》卷106东晋孝武帝太元十年(385年)十一月条。

[16] 《晋书》卷118《姚兴载记》下。

[17] 金宝祥:《北朝隋唐均田制研究》,《甘肃师大学报》1978年第3期。收入《唐史论文集》,甘肃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

[18] 《清史稿》卷120《食货志》一。

[19] 我国历史上也有人口数量减少的记载,那主要是受战乱、自然灾害的影响,个别时期也有赋税徭役繁重而出现的隐匿户口严重现象。这些均属于我国历史上的特例而非常态。

[20] 《硃批諭旨》卷73之四《世宗宪皇帝硃批谕旨》:“……各省摊丁,皆以本县之丁,仍随本县田粮原額勻摊……”。

[21] 《通鉴》卷226唐德宗建中元年(780年)七月条。

[22] 参见宁可《关于中国封建经济结构》,《学术月刊》2006年第11期。

[23] 《周礼注疏》卷15《廛人》。

[24] 《史记》卷119《循吏·孙书敖传》。

[25] 《汉书》卷24下《食货志》下。

[26] 《隋书》卷26《百官志上·太府卿》。

[27] 见《周礼注疏》卷9《地官·司徒第二》之《司市》、《质人》、《廛人》等条。

[28] 《通典》卷40《职官二十二·秩品五·大唐官品》开元二十五年定:两京市令为正六品官员;两京市署丞为正八品官员;都督都䕶府、上州的录事、市令等皆为从九品官员

[29] 《魏书》卷110《食货志》。

[30]  《唐会要》卷69《刺史下》

[31]  《唐会要》卷67《伎术官》

[32]  《唐会要》卷69 《刺史下》

[33] 《唐会要》卷86《市》

[34] 《旧唐书》卷44《职官三》。

[35] 《唐六典》卷22《诸互市監》。

[36]《新唐书》卷112《柳泽传》。

[37]《旧唐书》卷177《卢钧传》

[38] 我国封建社会的对外贸易由来已久且与封建社会相始终,这只要一提至迟在汉武帝时期出现的丝绸之路以及后来兴起的海上丝绸之路,就能够充分说明问题。

[39] 参见吴晓亮《唐宋国家市场管理模式变化分析——以唐代“市”和宋代“税务”为对象的历史考察》,《中国经济史研究》2007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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