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古希腊罗马史看奴隶占有制社会的若干问题——《早期奴隶制比较研究》第一编第二章

  各民族各国历史发展的个性共性问题,经常受到历史学家的关注。古代希腊罗马,因其辉煌的文化以及高度发展而又富有特色的奴隶占有制度,从文艺复兴至今的数百年内,都是各国学者悉心研究的对象。在奴隶占有制社会的历史地位及其发生、发展规律仍然是争论不体的问题的今天,根据古希腊罗马的史实,对与奴隶占有制社会有关的若干问题作些探讨,依然有其需要。

第一节 奴隶占有制社会是在原始社会瓦解的基础上直接而且自然地产生的

  19世纪下半叶以来民族学和考古学的蓬勃发展,不断扩展人们审视古代希腊罗马历史的视野,促使学者们再三再四地重新检验和论证已有的结论。但是,对于绝大多数研究古希腊罗马史的专家说来,有一点是没有疑义的,即不管古代希腊罗马的历史发展与地中海沿岸地区各民族有多么密切的联系,古代希腊与古代罗马之间,以及它们内部各地区彼此相互之间有多大的影响,在它们那里,都是在原始社会瓦解的基础上,直接而且自然地产生了奴隶占有制社会,而且奴隶占有制社会有过长足的发展。

  一度盛行的风气,即对古代著述家关于古希腊罗马早期历史的记载持过分怀疑乃至全盘否定的态度,近年发生了一定程度的转变[1]。整个地中海地区极为丰富而且数量日增的考古发现,使人们不得不重新估价荷马史诗的史料价值,以及它所反映的古代希腊社会的性质。在意大利内部和外部所作的广泛考古学研究,使人们对过去长期视为传说的罗马王政时代早期的历史,逐渐产生新的认识。

  依我们的看法,无论是荷马史诗所反映的时代,还是西塞罗、狄奥尼修斯、李维、普卢塔克等人著作中叙述的罗马古代早期历史,都有其合理的内核,是一定历史发展阶段经济、社会、思想文化和政治结构的反映,并不都是无足稽考的杜撰。离开对这些史料的正确使用,我们就无法科学地说明古代希腊和罗马阶级社会早期的历史,而只能用自己造成的“黑暗”阻挡自己前进的道路。

  无论是在希腊,还是在罗马,原始社会的瓦解与奴隶占有制社会的诞生,都是同一过程的紧密相连的两个方面。生产力一定程度的发展所造成的人剥削人的可能性,使原始社会必然瓦解。而原始社会牢固的基于血缘的氏族部落制度的整个风俗习惯和思想文化体系,在逐渐适应新的经济和社会要求的同时,必然使最早自然出现的人剥削人的制度,沿着发展奴隶占有制的轨道前进。奴隶占有制度的出现并成为支配整个社会、国家生活的各个方面的占主导地位的生产方式,是历史自然发展过程的合乎规律的表现。只有对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各个部分的有机联系,作系统的辩证的考察,才能使我们的研究更富成效。

  当代著名学者M·I·芬利对古代希腊罗马的奴隶占有制社会作过深入研究,有过很大的贡献。可是,他的著作显现出一个巨大的缺限,就是他对奴隶占有制社会发生、发展规律的探讨,没有紧密地与原始社会的瓦解,以及原始社会的基于血缘的氏族部落制度在早期阶级社会中的演变规律的研究,结合在一起。[2]这就使得他竟然把从属于美国资本主义一定发展阶段的白人奴役黑人的奴隶占有制度,与古希腊罗马的奴隶占有制社会中的奴隶占有制度等量齐观,得出了明显不科学的结论。

  英国学者G·E·M·德圣克鲁阿和P·A·卡特利基之所以在阐释斯巴达黑劳士的奴隶阶级属性这样一个具有重大意义的实质性问题上走入岐途,[3]主要原因也在于,没有深刻理解古希腊的奴隶占有制度与原始社会的瓦解之间的紧密联系,没有充分注意考察原始社会的基于血缘的氏族部落制度的风俗习惯在古代希腊早期阶级社会中的演变,对于黑劳士这样一个被奴役、被剥削的等级的形成的决定性影响。[4]他们都把黑劳士界定为“state serfs”,即“国有农奴”,从而根本混淆了奴隶占有制社会和封建社会是相互衔接、但又有本质区别的两种社会经济形态。

第二节 国家的产生是奴隶占有制社会确立的标志

  无论是在古代希腊,还是在古代罗马,役使和剥削奴隶的制度,从原始社会瓦解时起就长期广泛存在,这是众所周知的。但是,究竟根据什么标准来判断奴隶占有制社会的确立,却是学术界长期争论的问题。由于在奴隶占有制社会中把奴隶当作等同于牛马的物品,不把他们视为户籍调查、人口统计的对象,所以,单纯根据奴隶在总人口中所占比例的大小,显然不是科学的方法。在充分利用考古材料作佐证的情况下,依据文字记载的社会阶级等级划分和保护剥削者利益的风习和习惯法,则有可能判定一个特定社会是否已经产生和发展了以剥削奴隶为主要特征的人剥削人现象,是否已经产生了作为奴隶占有制社会上层建筑最主要部分的奴隶占有制国家。由奴隶主阶级掌握的国家机器的存在,是奴隶占有制社会确立的重要标志。人类最早的剥削制度,特别需要国家这个暴力机器的保护和支持。

  从这个角度看,无论是希腊的荷马时代,还是罗马的王政时代,根据现存文献,都可判明,业已有明显的社会等级阶级划分,首先是自由民和奴隶、贵族和平民的划分。不仅如此,与这种等级阶级划分相适应,并且主要是维护剥削阶级利益的习惯法和伦理道德体系,也已存在。罗马王政时代,这种体系的完善和发展,表现得很明显。换句话说,在荷马时代和王政时代,适应于奴隶占有制度的需要,维护奴隶主阶级利益的暴力机器——国家已经产生,并且在不断发展。

  如何判定早期奴隶占有制国家的存在,这是近几十年国内外学术界有争论的一个问题。笔者认为,在探讨这个问题时,同样是必须十分注意原始社会的瓦解与新生的奴隶占有制度发展的需要之间的有机联系。首先应该看到,社会生产力发展造成的剩余产品的出现,与此相联系的人剥削人的可能性的产生,必然引起氏族部落间以掠夺和压迫邻人为目的的战争频繁爆发,而战争为奴隶提供了来源。最早的奴隶都是由战俘转化而成的,这是一种普遍的历史现象。罗马法中关于奴隶的定义,首先是把它与战俘的命运联系在一起,便是有力的证明。奴隶的存在和数量的增加,必然使氏族部落内部产生富人和穷人的区别并发展为对抗。不同氏族部落之间的矛盾、冲突以及同一氏族部落内部富人和穷人的区别以及对抗,都使国家的出现成为不可避免的历史现象。国家的职能,不仅表现为组织对外的掠夺和战争,还表现为它以暴力维护一系列有利于身为奴隶主的氏族贵族的制度。

  在谈论早期奴隶占有制社会的国家问题时,必须十分注意,在这种国家中,统治者与被统治者的关系的确立,是与源于原始社会的基于血缘的氏族部落内外区分紧密相联。换句话说,居于统治地位的奴隶主阶级是以有相近的血缘为联系纽带,即属于同一氏族部落。而被统治者,首先是奴隶,与统治他们的奴隶主之间,没有血缘联系,即是来自其他氏族部落的外来人。决不能简单机械地用现代的国家概念,去理解和阐释刚刚从原始社会废墟上产生的、带有明显的氏族部落制度印记的早期奴隶占有制国家。

  在古代希腊,奴役同样讲希腊语的其他氏族部落成员的现象是普遍存在的。依靠征服而建立起来的斯巴达人的奴役黑劳士这种制度,便是典型的例子。按照当时希腊人的观念,被征服而被称为黑劳士的希腊人,相对于征服者斯巴达人而言,都是属于其他氏族部落的外来人。希罗多德指出,住在列斯波斯岛上的属于希腊人一部分的麦提姆纳人,奴役其邻人,尽管他们血缘相近。[5]在希罗多德的书中,经常把被征服者看成是征服者的奴隶。例如,他谈到伊奥尼亚人三度沦为奴隶,第一次是受吕底亚人奴役,以后两次受波斯人奴役。[6]古代罗马早期的历史,从罗马城邦建立的时候起,就与掠夺和征服邻近的氏族部落的战争密不可分。只要读读狄奥尼修斯的《罗马古事记》,就会得到这方面的大量事实。

  正是由于基于氏族部落的血缘关系,在统治者和被统治者等级和阶级地位的确立和区分中,有着决定性的作用,才又产生了早期奴隶占有制社会的国家的另一个重要的特点,即公民集体等同于国家。[7]公民集体就是凌驾于被剥削压迫的等级阶级之上的武装暴力集团。  在古代斯巴达,全体斯巴达公民,即斯巴尔提阿特斯,体现国家的存在。他们组成一个专门习武、以剥削压迫黑劳士为主要职业的暴力集团。在实行公民兵制的雅典,公民集体实质上同时又是军人集体。在提洛同盟存在的时期,这个集体不仅剥削本邦境内的奴隶和异邦人,还从盟邦搜刮金钱和索取土地。在古代罗马,全体有公民权的罗马人组成罗马国家。随着罗马在地域上的不断扩张,有公民权的罗马人构成的罗马国家,表现为十分醒目的凌驾于罗马境内广大被剥削压迫等级阶级群众之上的国中之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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