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中国水利社会史研究的理论视野

  【提 要】明清中国水利社会史研究理论可以从四个方面来把握,一是以反思和批判魏特夫的治水学说为起点。二是充分运用国家与社会关系理论,讨论水利与社会、水利与国家的关系。三是吸收人类学研究成果,以弗里德曼的理论假设和宗族范式为基础,实现了从“宗族社区”向“水利社区”的转变。四是具有反思与超越日本学界“水利共同体”理论的学术自觉,实现了从水利共同体向水利社会的转变。当前国內的明清水利社会史研究具有理论创新潜质。

  【关键词】明清;中国;水利社会;理论

  【作者简介】张俊峰,山西大学中国社会史研究中心副教授 

  明清中国水利社会史研究可以说是当前中国社会史研究的一个热点领域,方兴未艾,吸引了国内外历史学、人类学等不同学科研究者的关注。与以往的研究不同,水利工程、水利技术等并非是水利社会史研究的重点,而是更多地关注水利与区域社会历史发展变迁的内在关联性,其学术旨趣在于通过水利这个视角来观察中国社会历史的多样性与复杂性,无意强调水利的某种所谓“中心”或“决定性”地位。在此过程中,国内外研究者质疑、反思了魏特夫的治水社会理论,得出“水利社会”强于“水利国家”,“水利社会”较诸“水利国家”更有意义的认识,从而实现了从“治水国家”向“水利社会”的视角转换[2]。系统梳理和总结明清中国水利社会史研究的理论、问题与方法,对于今后更加深入细致、创新性地开展中国水利社会史研究显得尤为必要和迫切。

一、以反思与批判魏特夫的治水学说为起点

  无论是中国、日本还是欧美学术界,在涉及中国水利史研究的相关问题时,几乎无一例外会提及魏特夫的东方专制主义,即著名的治水国家说。简言之,魏特夫治水学说的核心观点是,在南亚与东亚三角洲平原地区,在农业与人口发展的基础一一水利设施的建设与管理中,国家机器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由此得出了他的著名理论:在大多数亚洲国家,国家与社会都可以理所当然地被描述为“水利的”。在东方的“治水社会”里,为了保障国家力量永久地大于社会力量,避免在社会上形成一种与王权抗衡的政治力量,统治者在军事、行政、经济乃至宗教信仰方面采取一系列的措施,巩固自己的专制统治。因此,东方社会一直处于专制主义统治之下。若没有外部强力的介入,东方专制主义社会是不能被打破的。[3]  

  在中国学术界,魏特夫的这一学说被视为一种反动学说,认为它是冷战背景下由西方理论家炮制出来的蓄意歪曲亚洲国家历史的反动论调,具有浓厚的东方主义倾向和强烈的意识形态色彩。批评者通常选择自上而下的宏观视角,以中国历史发展的基本线索来展开批评。就中国水利社会史研究本身而言,迄今并未有中国学者能够自下而上地从水利社会的角度对话并质疑魏特夫的治水国家理论,即未说明为什么在中国“水利社会”比“水利国家”更为重要,更有意义。相反,冀朝鼎在1936年用英文发表的《中国历史上的基本经济区与水利事业的发展》一书中,不仅援引了魏特夫早期关于亚洲治水问题的学说,而且着重论述了古代中国国家在大型水利工程中所起到的决定性作用和地位,强调水利与历代封建国家基本经济区的密切关系,客观上也间接支持了魏特夫的治水国家学说。[4]

  就中国水利社会史研究的国际脉络而言,毋庸讳言,从水利社会角度对话魏氏学说的工作,则是由欧美学者完成的,其中的代表人物是法国史学家魏丕信、美国史学家彼得•C.珀杜、美国人类学家格尔茨和兰辛。其中,魏丕信对魏特夫的批评既尖锐又深刻,其认识建立在对16—19世纪“中华帝国晚期”湖北省水利的实证研究基础上。他不同意魏特夫将中国国家的结构、功能及意识形态与水利管理问题直接联系起来的观点,认为“这样一种总概性认识并不一定适用于中国这一地域广阔、地形多样而且政区严密的地理实体。而且,即便在大部分地区,水利事业是根本性的,中央集权化的中国政府无论在其兴起阶段,还是在其发展的最后阶段,都被认为除了管理各种各样的灌溉和水利防护工程之外,还有许多其他功能与作用。最后,即使考虑到国家在水利上的核心功能,国家及其官僚体系也不是水利问题的惟一因素,不是惟一的决策者和执行者。”作者进一步指出“魏特夫模式”的理论缺陷,“随着宏观行政管理结构与地方组织之间的裂痕越来越大,国家对即使是江汉大堤这样大规模的堤防系统所承担的责任也淡化了。这导致了一些服务于短期的、地方或个人利益的设施之逐步增加,而这些设施又大都逸出于官府一直在推进的规章与政策之外”。正因如此,他提出可以把魏特夫东方专制主义中的观点反过来加以解释,认为“水利社会”比“水利国家”要更为强大。[5]这一针对性的批判不仅有利于研究者廓清对水利国家说的认识,更有力地阐明了开展“水利社会”研究的必要性和意义所在[6]。

  彼得·C.珀杜在研究明清时期的洞庭湖水利史时,也对话并质疑了魏特夫的理论,他指出:“大规模的水利系统,就其属性来说,需要至少是某种程度的合作劳动,一个流行的理论认为这种合作必须由支配整个社会的庞大官僚政府进行组织,湖南的灌溉者们对清政府成功的抵制则提供了相反的例证,多数水利工程并非必须由范围广大的国家来管理。”“官方通常并不独自从事大规模的工程,而主要依靠地方士绅与土地所有者们的合作。”[7]由此他重点去探讨水利组织成员的关系、水利组织与国家之间的关系。综合魏丕信和珀杜的研究可知,二人对魏特夫的批评其实是在“国家与社会”理论框架下进行的,意在运用国家与社会关系理论来研究中国水利社会史。在此过程中,遭遇到了魏特夫的治水学说,故而会围绕魏氏学说的正确与否来开展必要的研究。这条经验完全适用于当前国内的水利社会史研究。

  相比之下,格尔茨虽然没有直接针对中国水利问题的研究,但其学说对中国水利社会史的影响是不可否认的。格尔茨是西方学界与魏特夫治水学说对话最为直接的一位人类学者。在《尼加拉:19世纪的巴厘剧场国家》一书中,他认为巴厘农业灌溉的管理很大程度上不在于国家行政,而在于基层生产单位的自治,基层农业仪式发挥着重要作用。这里的仪式包括两种,即上层王权仪式和基层自治生产单位的农业仪式。但是王权在放水仪式中的作用只是象征性的,农业仪式主要是由生产单位自己进行的。由此提出“剧场国家”的概念,意在说明国家上层的政体只是象征性的管理,注重展示性的表演;地方性村落政体才是地方事务的主体。[8]另一位人类学家兰辛针则对格尔茨的“剧场国家”观,提出了不同的见解。他认为国家的象征权力并非仅仅是表演性的,而是真实地参与着产权的一整套文化安排,进而指出他巴厘岛农业仪式超越王权仪式的原因在于水系对诸侯王国的超越,与格尔茨不同,他认为这里的仪式涉及三种角色:上层的王权、中层的祭司神权和基层生产单位即灌溉会社的仪式。其中,灌溉会社之上的中层水庙神权在灌溉中的作用最大,而不是格尔茨所认为的基层生产单位(灌溉会社)或者魏特夫强调的上层王权。水庙系统中仪式贯通于神权和底层社会,形成一个整体,并与王权分离。[9]通过讨论,厘清了水利与国家、水利与神庙、水利与基层社会的关系,为中国学界提供了一个异文化的参照物,对当前的水利社会史研究具有重要启发意义。尽管两位人类学家的观点有所差别,但他们对魏特夫治水学说的认识是一致的,即否定了魏特夫所认定的国家在水利中的决定作用和支配地位,揭示了水利社会的复杂性和文化内涵。

  综合来看,魏特夫的治水学说为当前的水利社会史研究提供了一个可以提问和对话的靶子。以此为出发点,不但可以厘清魏特夫理论的意识形态实质,解构所谓的治水国家学说,而且可以进一步深化中国水利社会史的研究,展现中国水利社会的多样性与复杂性。

二、“国家与社会”理论在中国水利社会史研究中并不过时

  中国是一个有着长期封建王朝专制统治的国家。既不同于人类学意义上的非洲“无国家社会”[10],也不同于西方国家的“市民社会”,究竟应该怎样去认识和理解中国,采取何种手段或策略来应对变化着的中国?这是摆在西方汉学家面前的一道难题,“国家与社会”理论可以视为数十年来西方汉学界试图解决这个问题的一把钥匙,对中国学界也产生了深刻影响。欧美学者的中国水利史研究,正是建立在这样的问题意识之上。

  魏丕信和珀杜在对湖南、湖北水利的研究中,致力于解决国家以何种方式干预或者控制水利,地方社会如何应对国家干预和控制,官方目标与地方利益如何博弈等问题。这一旨趣,在两人论文标题中就有明显的体现。[11]魏丕信发现:“明清时代国家在发展大规模水利控制设施方面的努力,非但未能加强对地方社会和土地资源配置的控制,反而诱发了私人对这些资源的控制欲望,进而使私人财产通过对公有或国有土地的侵占而增加。其结果,它们使集中的、合理的水利管理越来越成为问题。”[12]珀杜的研究也同样发现:清代官方在水的控制工程中所起的作用在逐步减小,对地方水的管理方面的干预几乎不存在。在水利管理方面,社会明显比国家更有力量,这与魏特夫的观点完全相反。地方组织在排除国家权力对其生产活动的干预方面,比在惩戒那些因私自建筑堤坝和不去认真维修堤坝而破坏了公共规范的地方士绅方面,来得更为有效。[13]这样的认识表明,国家与社会理论在水利社会史研究中仍然是很有效的。

  与此二人专门的水利史研究相比,杜赞奇和黄宗智在各自有关华北农村社会的研究中也涉及了水利与国家、社会关系的问题。杜赞奇运用“权力的文化网络”这一分析工具,以19世纪河北省邢台地区水利管理组织的事例来说明文化网络是如何将国家政权与地方社会融合进一个权威系统的问题。但是,他考察的重点是水利组织与乡村不同利益群体如村庄、士绅之间的关系,水利组织庙宇体系的象征性权威等问题。[14]从结果来看,水利更多地是与地方社会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地方社会是主体,国家只是作为一个外部因素而存在。  

  黄宗智在华北乡村研究中,讨论了水利与政治经济结构、涝灾与社会经济结构两个问题。关于水利与政治经济结构的关系,他吸收了弗里德曼的宗族理论,通过比较华北平原与长江、珠江三角洲治水工程的差别,认为“长江和珠江三角洲地区宗族组织的规模与水利工程的规模是相符的,两者也许可以视为同一生态系统里互相关联的两个部分,显示了自然环境和社会结构之间的相互作用”。[15]但是作者存在的一个认识误区,是将华北水利简单化地分为由国家建造和维修的大型防洪工程和由个别农户挖掘和拥有的小型灌溉井两类,忽视了华北水利的多样性问题,因而无法回答在华北这样一个宗族组织不发达的区域,水利灌溉由谁来组织的问题,这需要水利社会史研究者来回答。关于涝灾与政治经济结构的关系,作者提出由于排灌的差别,造成作物布局的不同,这就影响了华北区域农业商品化的程度,进而导致了社会分化的问题。[16]这一分析不仅使我们认识到水利社会史研究既有水利的方面,还有水害的方面;不仅要关注水利与社会如何组织的关系,也要关注水利与区域社会发展进程的联系性。

  需要指出的是,正是在“国家与社会”这一理论预设下,魏丕信注意到了16—19世纪中国水利中存在的“发展一危机一衰退”周期问题,相对应的是“大规模的国家干预”一“国家作为本地区各种矛盾的仲裁者”一“国家屈服于本地区的困难”三个阶段。这就是魏丕信著名的“水利周期论”,对国家与水利的关系提出了新的解释,并得到了珀杜的响应,“水利社会比水利国家重要”的观点正是通过这样的实证研究得出来的。[17]与此相比,杜赞奇权力的文化网络这一概念,也可以视为对水利社会研究的一大贡献。他的研究表明,在水利社会研究中,必须尊重地方或者社会的民间传统和知识,不能一味强调国家的视角和立场。只有多角度地观察社会,才能对历史和现实中的中国形成客观而公正的认识。

三、从“宗族社区”向“水利社区”研究的转变

  西方人类学家在研究中国社会时,首先选择了宗族问题,其代表人物是汉学人类学家弗里德曼。他对中国宗族问题的兴趣,旨在用汉学人类学的经验来反思人类学的一般理论。在弗里德曼之前,福忒思和埃文斯一普里查德等人在非洲田野调查的基础上提出了无政府、无国家社会的“裂变宗族制”,并用裂变宗族制来回答在“没有统治者的部落”或“有秩序的无政府状态”下秩序如何被维系的问题。通过比较非洲经验和中国经验,弗里德曼发现这一范式并不适用于中国,因为在中国这个集权式的国家中同样存在着宗族现象。中国的国家和宗族之间究竟是一种什么样的关系,如何认识和评价这种与非洲不同的中国现象,构成了弗里德曼中国宗族研究的基本问题意识。

  弗里德曼继承了来自英国人类学系统的功能学派的“世系群”与“社区”概念,利用林耀华等人的研究成果,开展汉人宗族研究,将宗族定义为环绕祠产的地域化宗祧团体,即宗族需建立在一定财产基础上。中国东南地区的宗族组织是由水利灌溉系统、稻米种植、边疆社会、宗族内部社会地位分化等四项变量促成的。弗里德曼认为,种植稻米而有农业盈余,容许稠密人口生长;而水利灌溉系统的建立需更多劳力合作,因此促成土地的共作与宗族的团结;边疆社会移民为防御外来威胁,则容易促成宗族的团结;社会地位分化有利于调控宗族内部的排列,分化得越严重,运行得越好,也即异质性强化了这一体系,并以此对比非洲世系群裂变制度。[18]不难发现,水利在弗氏对华南的宗族研究中,只是作为一个变量来存在的,并非其论述的重点。但是不容忽视的是,弗里德曼提出了在稻米种植这种生态经济下,水利与宗族二者之间相互适应性的问题,从而为此后的水利社会研究史埋设下一个值得深入讨论的问题与假设,水利灌溉系统与宗族之间究竟是一种什么样的关系,在华南和华北有没有差异,在宗族力量分散、力量弱小的地方,是否还存在这样的对应关系?这样的问题,遂成为后继者的跟进研究中努力解决的重要学术命题。

  作为弗里德曼的弟子,巴博德以台湾乡村的水利调查为例,对弗里德曼“水利灌溉系统促成宗族团结”的假说提出挑战,进而阐述了“水利社会学”思想。他最感兴趣的问题是“一个社区的水利系统怎样影响到该地社会文化的模式”。他发现,在依赖雨水和小规模灌溉的时期,冲突和合作较少。随着灌溉规模的扩大,冲突和合作也随之增多,于是就出现了跨地域的联合组织;在出现大规模的灌溉前,劳力比较紧张,人们更喜欢组成联合家庭。之后,劳力需求相对缓和,大家庭的数目也随着减少。他的结论认为:“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我们会发现依赖雨水的地区比依赖灌溉的地区更可能维持大家庭。至少,我已表明不同的灌溉模式能导致重要的社会文化适应和变迁。”[19]巴博德的这一观点,对于开展中国水利社会不同类型的研究来说,具有重要的理论指导意义。

  反观中国人类学界对水利问题的关注,受到至少三个方面的影响:一是弗里德曼的经典论述;二是格尔茨、兰辛等人对印度尼西亚巴厘岛灌溉会社水利仪式的研究[20];三是近年来中国历史学界水利社会史研究的持续升温。中国人类学者发现“在很多区域社会中,水不但是权力的载体,同时也是地方社会得以建构的纽带。中国人类学对物与物质文化的研究方兴未艾,水作为一种介于物与神之间的范畴,或许正是联结物的研究与此前‘神’的研究的关键环节。”[21]2004年,王铭铭在参加了山西大学主办的“区域社会史比较研究中青年学者”学术研讨会后,对这次会议上引入注目的“水利社会”的议题作了思考,他认为在中国历史上的不同时期,水利具有不同的意义,进而导致社会和文化的地区性差异。这种区域差异与中国历史上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地区性差异之间存在何种联系,值得研究者认真探讨。此后,王铭铭又主张开展中国不同水利社会类型的研究,并将中国的水利社会区分为“丰水型”、“缺水型”、“水运型”三大类。王铭铭呼吁中国社会科学界要将视角从以往对土地的研究转向与土地资源同等重要的水利的研究上来,认为只有这样才能在乡土中国与水利中国之间找到历史与现实的纽带,从而有利于分析当下围绕着水利而产生的变迁与问题。[22]

  张亚辉对太原小站营水利社会的研究可视为对王铭铭学术设想的一个实践。作者提出“水首先要作为一种象征,然后才能够成为一种资源”的观点,反映了人类学者对于水的理解。在与行龙、赵世瑜、沈艾娣等历史学者的对话中,他从文化、象征与道德观念的层面,试图重构晋祠水利社会的历史进程[23],与此前社会史学者对晋祠水利社会史的解释多有不同,对史学界已有的学术观点产生了冲击。石峰以关中“水利社区”为个案,力图揭示在中国北方宗族力量缺失的乡村社会,水利是如何发挥关键作用的,以此对话弗里德曼所确立的汉人人类学宗族理论,[24]从两位青年人类学者的实证研究中不难发现,人类学对水利社会问题的关注,与历史学者的理论预设、观察角度与切人点、研究方法均存在较大差异。

  与此不同,张小军对山西历史水权问题的探讨,显示了从人类学立场出发的历史人类学者的学术关怀和理论创新能力。1998年,他参加了董晓萍、蓝克利的中法合作研究项目,对山西介休洪山泉域社会作了调查,并最终将对该泉域的研究集中到水权问题上来。他对历史水权的关注,更主要是源自于近年来中国社会学、人类学界与经济学界“围绕产权的实质究竟是什么”这一问题展开的学科对话。这一对话最初主要是社会学、人类学家对经济学家单纯在经济学领域内探讨产权问题的一种不满和问难。[25]

  他从历史人类学的视角出发,以介休洪山泉的历史水权为个案,在布迪厄的资本理论体系基础上,提出“复合产权”的概念,指出“复合产权”可以视为经济产权、社会产权、文化产权、政治产权和象征产权的复合体,并界定他们分别是经济资本、社会资本、文化资本、政治资本和象征资本的产权形式,试图以“复合产权”这一概念来整合、统领此前社会学界有关中国产权及其实质问题的思考和争论,并认为复合产权仍然是当今社会一种真实、普遍的现象。这一研究的意义在于,社会科学研究者开始自觉从历史的视角和立场出发,参与到中国现实社会产权问题、社会变革及转型问题的讨论当中,尊重中国这样一个有着数千年文明和历史传统的国度本身的社会发展规律和特点,使历史水权问题的研究具有了理论高度和实际解释力。

  从宗族社区研究向水利社区研究的转变,是中国人类学界在充分借鉴吸收国际人类学界已有研究基础上的一个本土化实践,其重要意义在于突破了“宗族研究”范式一统天下的局面,在弗里德曼的理论假设和问题基础上,研究者从不同区域的经验研究出发,通过水利的问题来剖析和揭示中国社会历史的特点和复杂性。

四、反思与超越日本学界的“水利共同体”理论

  共同体理论最初源自西方世界,然而中国学界尤其是水利社会史研究者对该理论的运用与讨论,更多是受到了日本学界的启发或刺激。中国现当代学者对于共同体理论及相关问题的接触和了解,主要依靠三种途径。一是20世纪30年代以来日本学术界利用共同体理论对中国农村社会进行的系统研究;二是马克思主义原著;三是近年翻译出版的西方社会学与人类学著作,如滕尼斯的《共同体与社会》、齐格蒙特.鲍曼的《共同体:在一个不确定的世界中寻找安全》等。其中,日本学术界对共同体理论的研究成果对中国社会科学领域的影响似乎最为直接和深远。[26]

  “水利共同体”是日本学界的中国水利史研究者运用的一个重要概念。自1956年丰岛静英在日本《历史学研究》杂志发表“中国西北部的水利共同体”一文后,日本学界围绕“中国是否存在水利共同体”问题曾展开了激烈的争论,先后有多位学者参与讨论。森田明、好并隆司将当时争论的焦点归纳为三个方面,即水利组织结构及其与村庄之间的关系;水利组织结构与村庄阶级之间的关系;水利组织与国家权力之间的关系。[27]但是争论的结果,并未达成一致的意见。

  自1960年代以来,研究者继续探讨围绕“水利共同体”的问题进行分区域的个案研究。滨岛敦俊从明清时期长江三角洲地区的水利和徭役问题人手研究农村社会结构,他在《总管信仰》一书中提出:无法确认中国的明清时期存在农民之间自然形成的村落共同体。特别是在中国找不到像同时代的日本那样的以水利为中心的固定的共同体式的关系或组织。然而,居住在农村的人们如果不结成某种共同性的组织、进行共同性的活动的话,就无法维持再生产。为此,滨岛从各种角度研究农村社会,逐渐认识到在民间信仰和祭祀中,确实存在着共同性的组织和共同的活动领域。[28]20世纪八十年代以来,滨岛为验证这一观点,在长江三角洲的32个市、县、镇、村进行了多次访谈调查,并把访谈调查和对文献资料的细致分析相结合,揭示出明清时期中国的民间信仰和祭祀中存在着共同性的组织和共同性的活动领域。滨岛的研究突破了水利共同体理论的局限,并将研究转向更为丰富多元的水利社会层面。

  从水利共同体向水利社会的转变,可以视为日本中国水利史研究的一个重要转向。这一特点,可以通过当代日本中国水利史研究的杰出代表之一森田明有关清代水利史研究的三部学术专著来加以把握。1974年,森田明出版了《清代水利史研究》[29];1990年,出版了《清代水利社会史研究》[30];2002年,他又出版了《清代水利与区域社会》[31]。单单从森田氏三部著作名称的变化,我们就可以明显感受到其学术取向的一个转变。对此变化,森田在《清代水利社会史研究》中文版自序中比较说:“笔者曾于1974年撰著《清代水利史研究》,此一著作主要在考察华中、华南(含台湾)各地的水利组织之地域性形态,并探讨那些水利组织之结构与其基本特性。与此相对的,本书第一部《华中水利社会面面观》,并非从事水利组织之结构的考察,乃是使环绕于水利而形成之地域社会的各种问题,与政治、社会、经济等发生关联,从而作所谓水利社会之历史的探讨。”之所以会有这样的转变,是因为当时作者已意识到“水利灌溉、治水等事业无法单独实施,它们必须与历史的自然环境、社会经济方面的各种问题密切配合,方能进行。透过中国水利史之个别研究,方才有可能将各时代的政治、社会、经济等各层面或中国社会之历史的特质加以阐明”。[32]值得注意的是,森田明水利社会史研究的这一转变,与当时日本中国史学界流行的“地域社会论”有着重要关系,他的研究正是以区域社会的水利问题为切入点来实践并紧随“地域社会论”这一学术潮流的。

  相比之下,中国学界在明清中国水利社会史研究中,对日本的“水利共同体”理论进行了深刻反思。首先是对概念的辨析。国内学界虽然对此多有运用,却缺乏对该概念的细致梳理和确切定义,因而容易陷入“自说自话”、“望文生义”的误区,难以进行有效的对话。钱杭对此概念及时做了梳理。

  针对日本学者森田明的“明末清初水利共同体解体说”[33],钞晓鸿以关中水利为依据,提出不同的见解,认为地权集中与否并非水利共同体解体的根本原因。他的研究表明,地权分散是清代关中地区土地占有方式的基本特点,森田明所言土地集中的现象在此并不存在。要探讨关中水利共同体解体的根本原因,必须结合自然、技术、社会环境来分析。[34]需要指出的是,钞晓鸿对森田明的批评只是对水利共同体解体原因的质疑。与森田明一样,他不但将水利组织与水利共同体两个概念互为替代,而且认可“水利共同体解体”论,不同的只是解体时代有差异而已,并未对“水利共同体论”本身作更进一步的检讨、批评乃至发展,因而存在一定的局限。窃以为,如果水利共同体和水利组织两个概念可以互为替代的话,我们完全可以不使用“水利共同体”这个极易产生误解的概念。简言之,学者采用“水利共同体”的概念,究竟想要解决什么样的学术问题,需要考虑清楚。

  钱杭对水利共同体与水利社会概念的区分,则可视为中国学界对水利共同体理论的一个超越。他认为不必过多顾及共同体理论的概念体系,不必在实际生活中去刻意寻找共同体,而是要把握住共同体理论的核心范畴一一共同利益,运用共同体理论的分析方法——结构、互动,深人到中国历史上那些实实在在的水利社会中,观察研究它们的内部结构,以所获观察研究成果——中国案例,来检验、丰富共同体的理论体系,并从类型学的角度,全面深化对中国水利社会史的认识程度。[35]在他看来,水利共同体只不过是水利社会的一个组成部分而已。与此相应,行龙在山西水利社会史研究中,明确提出了以水为中心的观点,他指出“如果我们把以水利为中心的区域性社会关系再扩展开来。它与区域社会政治、经济、军事、文化、法律、宗教、社会生活、社会习俗、社会惯习等等都有直接或间接的关系”。[36]同样地,民俗学者董晓萍提出“由县以下的乡村水资源利用活动切人,并将之放在一定的历史、地理和社会环境中考察,了解广大村民的用水观念、分配和共用水资源的群体行为、村社水利组织和民间公益事业等,在此基础上,研究华北基层社会史”。[37]这种学术理念,反映了当前中国学界“通过水利来看社会”的共同旨趣。

  由此可见,中国学界在进行水利社会史研究时,已具有超越“水利共同体论”的学术意识,无论是钱杭所言水利社会与水利共同体的差别,还是论者所言“在充满着联系的区域社会时空中探讨水利”,[38]都表明中国水利社会史研究已经在自觉朝着区域社会整体史的方向迈进。

结语

  与学界以往关注较多的宗族、市场、祭祀等论题相比,水利可以视为近些年来一个方兴未艾、颇具成长潜力的学术论题。从宏观政治、经济层面来看,水利在历史时期中国政治、经济、军事、社会诸领域所具有的影响和作用,早已得到学界的高度重视,我们从魏特夫的治水国家说和20世纪八十年代中国学界对魏特夫东方专制主义的集中批判[39],可以领会水利与政治之间的某种关联性;从冀朝鼎有关水利与中国历史上的基本经济区的论述,则可以发现水利在区域经济开发中具有的举足轻重的地位。再从民众日常生产、生活这一微观层面来说,不仅人们的日常生活离不开水利,而且在中国这个历来“以农为本”的农业社会里,人们的生产、生活更是与水利紧密相连。水利社会史研究的勃兴,正是得益于水利在地域社会发展中长期扮演的重要角色。

  就中国水资源分布的整体特点而言,我国地域辽阔,水资源时空差异性非常显著。南方水资源相对丰富,北方水资源相对缺乏,这是最基本的特点。以此为基础,我们再来讨论宗族、祭祀、市场和水利的相互关系问题。不难发现,对于宗族势力强大的中国南方地区来说,宗族和水利之间往往有着较为密切的联系,这一点在弗里德曼的东南宗族研究中已得到一定的关注。[40]对于中国东南地区而言,以宗族问题为统率,可以将祭祀、市场和水利等论题纳入一个整体框架中讨论彼此之间的关系和影响。然而,对于宗族势力弱小且相当分散的中国北方地区而言,以宗族问题为核心进行讨论,不仅不具有东南地区那样的典型性,而且人们也很难将水利问题纳人到讨论的范畴。这就要求研究者选择一个适用于中国北方区域社会的切人点。窃以为,对于中国北方地区而言,以水利为突破口,有可能将宗族、市场、祭祀等论题纳入其中加以综合性讨论。这样,就可以进一步就水利与宗族、水利与市场、水利与祭祀的相互关系问题进行卓有成效的讨论,进而通过对水利问题的研究,对话宗族理论、市场圈理论、祭祀圈理论……中国历史研究则有望诞生建立在区域实证性经验研究基础上的新理论。当然这里仅是以宗族和水利的比较为例来加以讨论的。对于祭祀、市场等论题来说,当然也遵循着同样的逻辑,笔者不敢厚此薄彼。只不过与宗族理论、市场圈理论、祭祀圈理论相比,学界以往对水利的研究仍主要是实证性的,且是作为上述所谓“中层理论”的附庸,并未能够将水利研究提升到理论高度,从而将水利提高到与宗族、市场、祭祀相对等甚至是临驾于三者之上的地位,这也是笔者近年来努力探讨的一个理论问题。

  笔者认为:对于中国水利社会史研究而言,可以从上、中、下三个层面来加以把握。从上层来看,在今后的明清中国水利社会史研究当中,“国家与社会”关系理论仍然具有较大的学术空间和较强的解释力度,无论是众人批评的魏特夫的治水学说、人类学界的水利社区还是日本学界的水利共同体论,均可以纳入到这一理论框架之中。这同时也要求研究者切勿简单化地理解和对待国家与社会的互动关系,而是要站在世界历史发展的高度,准确把握国家与社会理论的来龙去脉和内涵。就中层来看,水利与宗族、市场、祭祀等所谓中层理论相比,是传统农业社会最具基础性的生产要素。水利的有无与水利的发达与否,直接影响到地域社会的作物种植结构、经济水平和社会贫富分化,进而影响到地域社会的历史发展进程,可谓是环环相扣。水利与土地、农业密切结合在一起,构成了地域社会生产发展的基础。相比之下,宗族、市场、祭祀等社会要素则建立在这样一个基础和平台之上。由此观之,在国家与社会这一宏观理论框架下,水利有可能成为居于宗族、市场、祭祀之上,国家与社会之下的一个中层理论。只不过就目前来看,这种想法还停留在思想层面,尚需付诸大量区域性的实证研究,这也就是第三个层面需要解决的问题。就当前中国水利社会史的研究现状来看,与国家层面的宏观研究相比,微观的、地域性的个案研究不是太多了,而是还显得太少,研究者尚需从容地展开地域性、个案的微观研究、整体史的研究。以水利社会类型的比较研究为例,目前较为成熟的水利社会类型屈指可数,如湘湖的“库域型水利社会”、山西汾河流域的“泉域型水利社会”、长江中游的“圩垸型水利社会”等。更具地域性和多样性的其他水利社会类型的研究尚有待深入开展。相信随着多种水利社会类型研究成果的涌现,必将出现学界同仁所呼吁的那种效应:“对于中国‘水利社会,类型多样性的比较研究,将有助于吾人透视中国社会结构的特质,并由此对这一特质的现实影响加以把握。”[41]

注释:

[1]本文为山西省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项目(2010309),山西省青年学术带头人项目(1005728)阶段性研究成果。

[2]行龙:《从治水社会到水利社会》,裁行龙著《走向田野与社会》,三联书店2007年版.第91—99页。

[3]卡尔·A.魏特夫:《东方专制主义》,徐式谷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9年版。

[4]冀朝鼎著:《中国历史上的基本经济区与水利事业的发展》,朱诗鳌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年版。

[5]魏丕信:《水利基础设施管理中的国家干预——以中华帝国晚期的湖北省为例》,载陈锋主编:《明清以来长江流域  社会发展史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614、646页。

[6]与魏丕信的见解相似,王铭铭以中国学界的华北水利社会史研究为例,在否定魏特夫学说的基础上提出“水利资源与区域性的社会结合,可能是一个远比‘治水社会说,更为重要的论题”,反映了中外学者的基本共识。王铭铭:《水利社会的类型》,《读书》2004年第11期。

[7]彼得·C.珀杜:《明清时期的洞庭湖水利》,《历史地理》1982年第4辑。

[8]克利福德•格尔兹:《尼加拉:十九世纪巴厘剧场国家》,赵丙祥译,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

[9] Lansing,J.Stephen,Priests andprogrammers:Technologies of Power in the Engineered Landscape of Bali.Princeton:Princeton    University of Press.1991.

[10]埃文斯·普里查德:《努尔人:对尼罗河畔一个人群的生活方式和政治制度的描述》,褚建芳、阎书昌、赵旭东译,华  夏出版社2002年版。

[11]魏丕信发表的两篇关于湖北水利的论文主标题分别是《水利基础设施管理中的国家干预》和《中华帝国晚期国家对水利的管理》;珀杜关于湖南洞庭湖水利的论文主标题是《官方目标与地方利益》。

[12]魏丕信前揭文,第619页。

[13]彼得·C.珀杜:《明清时期的洞庭湖水利》,《历史地理》1982年第4辑。

[14]杜赞奇:《文化权力与国家:1900–1942年的华北农村》,王福明译,江苏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22—33页。

[15]黄宗智:《华北的小农经济与社会变迁》,中华书局2000年版.第56页。

[16]黄宗智前揭书,第60—62页。

[17]魏丕信前揭文,第614—650页。

[18]杜靖:《“宗族社区”与“村落共同体”源流辨》.《中国社会科学报》2010年9月9日“争鸣”版。

[19]石峰:《水利的社会文化关联——学术史检阅》,《贵州大学学报》2005年第3期。

[20]克利福德·格尔兹:《尼加拉:十九世纪巴厘剧场国家》;Lansing,J.Stephen,Priests and Programmers:Techologies of  Power in the Enigheered Landscape of Bali,1991。

[21]张亚辉:《人类学中的水研究—读几本书》,《西北民族研究》2006年第3期。

[22]王铭铭:《水利社会的类型》,《读书》2004年第11期。

[23]张亚辉:《水德配天——一个晋中水利社会的历空与道德》.民族出版社2008年版,第36、294页。

[24]石峰:《非宗族乡村:关中水利社会的人类学考察》,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年版。

[25]张小军:《复合产权:一个实质论和资本体系的视角——山西介休洪山泉的历史水权个案研究》,《社会学研究》2007年第4期。

[26]钱杭:《库域型水利社会研究——萧山湘湖水利集团的兴与衰》之绪论第三节“关于共同体理论的运用问题”,上海人民出版社2009年5月版,第9—10页。

[27]西冈弘晃:《宋代的水利开发——问题所在与研究动向》,《中村学园研究纪要》1987年第19号。

[28]滨岛敦俊:《总管信仰——近世江南农村社会与民间信仰,研文出版,2001年版。此书中文版名称为《明清江南农村  社会与民间信仰》,朱海滨译,厦门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29]森田明:《清代水利史研究》,日本亚纪书房1974年版。

[30]森田明:《清代水利社会史の研究》,日本东京国书刊行会1990年版,该书中文繁体版于1996年由台湾“国立”编译馆出版。

[31]森田明:《清代の水利上地域社会》,日本福冈中国书店2002年版,该书中文简体版于2008年由山东画报出版社出版。

[32]森田明:《清代水利社会史研究》,郑樑生译,台湾“国立”编译馆1996年版,序,第5—6页。

[33]森田明:《清代水利史研究》。在该书中,他以浙江、山西的实证研究为依据,认为地夫钱水之结合为水利组织即水利共同体之基本原理。随着明末大地主化的进展,致原为水利组织之核心的中小地主阶层没落,遂造成与既有之秩序发生矛盾、对立的情形加剧,因而以地、夫、钱、水为原理的水利共同体趋于瓦解。

[34]钞晓鸿:《灌溉、环境与水利共同体——基于清代关中中部的分析》,《中国社会科学》2006年第4期。

[35]钱杭:《共同体理论视野下的湘湖水利集团——兼论“库域型”水利社会》,《中国社会科学》2008年第2期。

[36]行龙:《从治水社会到水利社会》,《读书》2005年第8期。

[37]蓝克利、董晓萍、吕敏合撰:《陕山地区水资源与民间社会调查资料集总序》,《陕山地区水资源与民间社会调查资  料集》(共四集),中华书局,2003年,第1页。

[38]谢浞:《“利及邻封”——明清豫北的灌溉水利开发和县际关系》,《清史研究》2007年第2期。

[39]李祖德、陈启能主编:《评魏特夫的<东方专制主义>》,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年出版。

[40]莫里斯·弗里德曼著:《中国东南的宗族组织》,刘晓春译,王铭铭校,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二章,村落生活的经济基础.第13—25页。

[41]壬铭铭:《水利社会的类型)。

来源:《史学理论研究》2012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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