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记忆与社会重构——以清末民初“绅权”变异为中心的考察

  【内容摘要】清末民初的乡村社会—权力处于频繁变动与重构之中。乡村社会—权力结构变动固然蕴含着社会结构变动、利益主体重构的复杂因由,但对于传统绅士的“历史记忆”本身,却也在社会结构或权力结构的重建过程中,产生着潜在的却是不容低估的影响。关于绅士阶层不同的“集体记忆”,不仅呈现出不同利益主体的“选择性记忆”或“失忆”,而且这种“历史记忆”也成为重构的社会权力和利益关系的“社会认同”因素。

  【作者简介】王先明,南开大学中国社会史中心暨历史学院教授。

  随着清末民初的社会结构和制度变迁,乡村社会权力结构也处于频繁变动与重构之中。与传统时代的发展走向不同,地方权力的重建开始张扬着“民权”的旗帜,而不再是在皇权与绅权的平衡制约中有所取舍。然而,通过历史比较我们不难发现,在1898年的湖南新政和1927年的湖南农民运动两大历史事件中,关于“绅权”的集体记忆竟然呈现着截然相反的价值取向,这其中固然不免有绅士阶层“蜕变”劣化的因素,也当然地蕴含着社会结构变动、利益主体重构的复杂因由。①但是,对于传统绅士的“历史记忆”本身,却也在社会结构或权力结构的重建过程中,产生着潜在的却是不容低估的影响。这种嵌入社会—权力结构的“历史记忆”,一定程度上构成“打倒绅士”这一时代号召的历史因缘,并由此造就了“大革命时代”农村变动的特定情景。

一、不同的集体记忆:从“四民之首”到“无绅不劣”

  20世纪20年代末,当“大革命”风潮涌起于乡村社会之际,“打倒绅士”的政治取向已经为社会所认同,以“集体记忆”为特征形成一个极具时代性的号召。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公开宣言要在乡村层面重构自己的权力,“因此革命的要求,需要一个农村的大变动。每一个农村里,都必须有一个大的变革,使土豪劣绅不法地主及一切反革命的活动,在农民威力之下,完全消灭。使农村政权从土豪劣绅、不法地主及一切反革命派手中,转移到农民的手中”。并将自己的政治诉求与久已积存的农民利益诉求相结合,“本党为代表民主势力的农民与代表封建势力的土豪劣绅、不法地主的争斗”。②第10期《中国农民》杂志集中刊发了以“打倒绅士”为主题的论说,③将此革命诉求宣示于整个社会。

  虽然共产党与国民党的阶级属性和政治立场有着显然的区别,但在“打倒绅权”的立场上两者却相当一致。“在中国革命与改造上,不独共产党,即国民党、国家主义派,也一齐标榜着实行打倒土豪劣绅了。”④在共产党早期关于农村社会阶级关系体系的认识中,绅士是作为一个“阶级”而被置于革命对象的地位。1926年开始,共产党组织的以“打倒劣绅”为目标的乡村革命运动在两湖地区已经如火如荼,走向了暴力斗争阶段。在湖北省的一些县里,“由于土豪劣绅侵占公款”而发生了流血斗争。湖北农民捣毁禁烟局,要求取消厘金,有些地方已经同轻易被劣绅收买的军队发生冲突。“农民协会正在直接组织审判土豪劣绅。土豪劣绅纷纷从乡下和县城逃往长沙和汉口(湖南——引者注)”,“被杀被捕的土豪劣绅的财产以及逃亡地主的财产,通常均被农会没收,自行支配……农民在无情地惩罚压迫者。许多县都自行审判土豪劣绅。由于对土豪劣绅和大地主的斗争取得胜利,上述地区大多数县的村政权完全掌握在农会手中(湖北——引者注)。”⑤

  辛亥革命后,“革命”已演化为一个时代的主流话语,甚至成为一个时代的新传统,这是一个言必称“革命”的时代。当时所谓“革命尚未成功”的政治诉求,一定意义上也被解读为“打倒绅士”的革命选择(绅士被称之为“封建余孽”),⑥所谓“经过了二次三次的革命,革命依然不会成功,也便是下层的土豪劣绅依然没有动摇的原故”。⑦晚清以来,虽然总体上看“乡村绅士尽管在推进民主‘自治’方面发挥了先锋作用,但也被视为封建的,因为无论在国民党政权那里,还是在共产党政治立场上,封建主义与地方自治的要求是相等的”。⑧国共两大政党对于绅士阶层的“集体记忆”,为乡村农民运动树立了一个具体革命的对象:“现在农村仍保留一半宗法社会的气味,曾青一衿的先生们,依然威严赫赫而且坐局堂皇,这种前清官僚的遗孽大半是乡村里实际上的政府,几令人不敢仰视。……故我们须扩大反抗劣绅之运动,务使每人深切明白劣绅是农民之死敌。”⑨因此, 1920年代开始的农村“大革命”的指向性就十分具体而明确了。

  以“打倒绅士”为目标的农民运动仍然张扬着“民权”的旗帜,即只有“打破四千年来地方政治建筑在绅士阶级上面的政治基础”,才能够“想总理(孙中山——引者注)的民权主义,在乡村间得到实现”。⑩然而,颇具反讽意味的是,近代“民权”政治实践的起点却又是以“兴绅权”为开端的。在1898年湖南推行新政之际,梁启超提出了“欲兴民权,宜先兴绅权;欲兴绅权,宜以学会为起点,此中国未常有之事,而实千古不易之理也”。11而学会在当时事实上又成为构建地方绅权的总枢,正如谭嗣同所言:“今以行省设总学会……府、厅、州、县设分学会……分学会受成于总学会。……凡会悉以其地之绅士领之,分学会各举其绅士入总学会,总学会校其贤智才辩之品第以为之差……于是无议院之名而有议院之实。”12至少在湖南地方政制变革实践过程中,“绅权”不仅标示为“民权”的具体内容,而且“兴绅权”几乎成为新政改革的历史起点。

  一是以南学会为绅士汇集的议政总枢。1898年2月成立的长沙南学会,如谭嗣同言:“不有学会,是新学无得而治也。”13所谓南学会为湖南全省学会之总会,各地学会皆为其分会,隐然赋之以地方议会之性质。“南学会尤为全省新政之命脉,虽名为学会,实兼地方议会之规模。先由巡抚派选十人为总会长,继由此十人各举所知,辗转汲引以为会员,每州县皆必有会员三人至十人之数……南学会实隐寓众议院之规模,课吏堂实隐寓贵族院之规模,新政局实隐寓中央政府之规模……皆务分权于绅士,如慈母之煦覆其赤子焉。”湖南地方绅士并以此为长远制度之建设,“完成地方自治政体为主义”,14并进而造成“无变法之名而有变法之实”的大势。15

  二是以保卫局为绅权行政之枢纽。“保卫局分官权于绅民,作久远之计划,而隐寓民权,其最大之特点在此。”16保卫局总揽地方新政改革,按谭嗣同所言即“保卫局特一切政事之起点,而治地方之大权也”。17虽然就某些功能而言,保卫局与旧式之保甲局有很多雷同,但其权力主体却发生了根本性变动,即“今之所谓保卫,即昔之所谓保甲,特官权绅权之异耳”。18为避免因人废事的传统政治兴革之弊,湘绅们也试图以制度化努力构筑新政的基石,将保卫局之运作“处处公之绅民者,盖恐后来官长视为具文,遂参以绅权,立吾湘永远不拔之基”。19事实上,以绅权为基本内容的新政措施,即使政变之后也一定程度上得以维持,“此次政变以后,百举皆废,惟保卫局因绅民维持,得以不废,此亦民权之利益也”。20故当一切新政,尽行撤革(朝旨饬张之洞裁撤之)时,“地方绅民,以谓此良法美意,足以卫民生而去民害,故仍私沿其制,继续办理”,“惟保卫局,巍然独存”。21这在一定程度上见证了“绅权”的影响。

  “民权”不是抽象的概念,而始终有着十分具体的历史内涵。在近代中国“民权”倡行之际,绅权无疑构成其实在的内容,类如熊希龄所示:“绅为人民之代表。”22这其实表达的是一个具有时代特征的“集体记忆”。甚至在关于旧绅如王先谦的记忆中,也复如此。1898年1月创办南学会时,“王先谦极表赞成,他说:‘天下学术,断不能尽出一途’,‘道合志同,各自立学会,互相切劘,亦不失敬业乐群之义’”。对谭嗣同、唐才常创办的《湘报》,王的“评价极高,他盛赞‘湘报刊行,见闻广远。开拓民智,用意甚善’”。23即使政变发生之后,湖南地方政局变动更易也仍然不出“绅权”之范围——所谓新旧之争,更多方面体现的是新旧绅士之权势分割而已。24

  在近代湖南区域内具有标志性的两大历史事件中,关于绅士阶层的集体记忆诚然如天渊之别。抽取两个时代不同的“集体记忆”的核心话语,我们可以作一个具体比较: 在不到30年的时光里,关于绅士的“历史记忆”何以形成如此巨大的历史反差?我们当然不难体悟出此种“历史记忆”的主体利益诉求之所在(主导言论或社会舆论的社会力量发生了由传统士绅向新知识群体的历史性转变),但它毕竟具有社会舆论特征,并在一定意义上体现了记忆的“社会性”。显然,两大历史事件分别记忆着以“兴绅权”为始和以“打倒绅权”为终的不同的“民权”诉求。问题是,在两大事件之间发生了怎样的历史转变?绅士何以从“四民之首”演变为“无绅不劣”?对于此一历史演变进程的记忆却是零散的、残缺的,而这恰恰是以重大事件为特征的集体记忆中所“失忆”的部分。历史研究应“将史料作为一种社会记忆遗存”,面对史料,研究者需时时警惕:这是谁的记忆,“它们如何被制造和利用”以及“它们如何被保存和遗忘”。“同时还要广泛地研究各种边缘的被忽视的社会历史记忆。只有典范历史和边缘历史的合鸣才能唤起完备的社会记忆,才是真实的历史。”因此,在两大历史事件的集体记忆之间,寻求可以呈现历史进程的记忆,是理解这一问题的要义之所在,也是建构合理的历史认知的必要环节。

二、绅权扩张中的“民众记忆”

  “‘社会记忆’,指所有在一个社会中借各种媒介保存、流传的‘记忆’。”25但社会记忆在社会群体中有着不同的指向性,其记忆的选择性也是显而易见的。在戊戌时期,主导湖南地方政制变革的士绅阶层同时也是社会舆论的主导力量,因此关于民权的诉求更多地表达着士绅的利益取向。这一事件中的“集体记忆”无疑集中体现着士绅自身的诉求和价值评判。那么,在以“兴绅权”为导向的“兴民权”的历史进程中,民众的利益表达和吁求情况如何?尤其在绅民关系或绅民利益调整的历史进程中,民众对于绅权的“历史记忆”更值得我们关注。“不同层次的群体如家庭、地区、阶级、民族乃至人类整体都以各自不同的方式保留着他们关于过去生活的历史记录……而且这种记忆的性质和内容也因时因事而异,或者有意识地抑制和禁止某种记忆,或者有意识地提倡和张扬某种记忆,更多的则是对过去生活的无意识记忆。无论如何,这些都不是纯粹个人对某些特定事件的记忆和保存,它们向我们昭示着社会记忆的存在。”26相对困难的是,民众不具有主导和操控社会舆论的力量和能力,也不具备以系统的文字形式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的条件,其“集体记忆”只是通过散在的各种“民变”事件曲折地加以表达——当然,这种记忆是十分零散的和不规则的。

  戊戌政变后不久,清政府即推行“新政”,并在地方自治的试行中仍守定以“兴绅权”为“兴民权”的政制建构走向。绅权的扩张不仅获得了时代的合理性,而且也披染了制度的合法性。1909年各省举行第一次谘议局选举,“结果证明很多当选者年纪在40—45岁之间,而绅士占大多数”。27清末湖南当选为谘议局议员的有82人,据张朋园估计,绝大多数应为绅士。28湘绅权力扩展的情形如岑春蓂所奏:“设立自治研究所,选取合格绅士二百十七名……咸以地方自治为法政之一部分,因就原设法政学堂、绅校,扩赁房屋开办,讲员、管理员即在法政、官绅两校教职人员内慎选派充”,“际此筹办伊始,选举绅董、拨用经费两端,关系最重,措办维艰”。29不难看到,“湘省自咸同军兴以来,地方官筹办各事,借绅力以为辅助”的历史,借此制度性变革得以重新改写。从而,以湘省地方权力结构的历史成因,加之新政的制度支撑,遂形成“湘省民气嚣,绅权颇重”之局面。“于是哄堂围署,时有所闻,而礼法亦荡然无存矣。”30

  但是,也正是在“兴绅权”的制度变迁中,基层社会“民变”风潮迭起,社会生活处于严重失序之中,其中“绅民冲突”骤然升高的趋向成为整个“新政”时期的时代特征。据《清末民变年表》统计,绅民冲突数量在1906年后持续增高,至1910年时达到最高点。而这一演进态势又与“新政”的发展进程如影相随。按清政府颁行的《逐年筹备事宜清单》可知,新政到1905年开始全面展开,到1908年时已初具规模:谘议局始行筹备,地方自治也试行并颁布了《城镇乡地方自治章程》,教育、财政、法律方面的改革也次第推进(1908年颁布清理财政章程,1908年编辑简易识字课本和国民必读课本, 1908年修改法律等等)。当1908年末整个新政事业已经进入到第七个年头,地方自治的政治改革也已运行长达三年之久时,相应的“民变”及其“绅民冲突”也进入了高发期。这提示着二者之间的历史相关性或制度性关联。31魏光奇的研究也注意到这一问题,特别指出:“由新官绅把持的地方机构借办理‘新政’和各种自治性事务而向农民、小商贩滥征税捐、强行摊派财物,并从中贪污中饱,是清末至1930年代初的普遍现象。”因而,“对于‘绅权’膨胀的最早社会反抗,乃是清末民初由下层群众发动的大大小小的‘民变’”。32

  那么,对于这一以“兴绅权”为主导的“民权”历史进程,底层民众有着怎样的“集体记忆”?从1904年江苏无锡发生大规模毁学事件开始,紧接着山东的沂州、江西的乐平、四川的夔州及广东等地皆发生乡民“毁学打绅”事件。《东方杂志》为此惊呼:“自无锡毁学之事起,四川、江西旋有毁学之事,今则广东毁学之事又见矣。”“考其原因,无非为抽捐而起。”33民众“观于无锡、广安之暴动,以抗捐为惯习,尤而效之”。34绅士则构成此类“民变”中直接冲击的对象。当各地绅士主导了作为地方自治重要事项的“兴学”事务后,传统时代作为“四民之首”的绅士就被置于与民众利益发生直接冲突的地位。《东方杂志》在调查各地“毁学打绅”现象后提示说:“今则易官吏为绅士,则以吾之力与绅士抗易,易耳,此毁学之事所由其也。故按其原因,则知愚民之毁学,固非有意与学堂为难,实由平昔官府之敲扑过甚,故藉此而一泄其忿焉!”35这至少表明,由官民对立转化为绅民冲突的直接原因就在于“易官吏为绅士”的制度变迁。1909年6月18日的《民呼报》报道:“自举新政以来,捐款加繁,其重复者,因劝学所或警费不足,如猪肉鸡鸭铺捐、砖瓦捐、烟酒捐,铺房最小之应免者,复令起捐。”36汉口的《公论新报》甚至发表评论直接攻击新政,指责它“仅仅是一个蒙蔽我们的弥天大谎,以此作为由头来经常榨取我们的财富而已”。37乡民与学堂之间存在的利益冲突也在一定程度上诱发了毁学风潮的发生。当庙堂中的田产被拨充学堂经费时,一些既得利益者不能再染指这些资产,个人私利受损,因而在乡民中挑拨离间,促使矛盾更加复杂,甚至酿成流血冲突。如浙江慈溪民众听说学堂将把会田充公,遂聚众千余人,意欲把全体教员烧死,甚至有浙江遂安乡民也因米价飞涨而迁怒学堂。38地方自治或地方“新政”事务的实施,依赖于地方捐税,“凡立一学堂,则经费甚巨,初以公款充其费,继则搜刮民财,不肖官吏藉此渔利”,“教育普及以学校普设为基,而学校普设必以筹款为基”。39到1910年毁学事件更是发展到顶峰阶段,由此构成清末“民变”的主要内容之一。

  此外,与兴学无关而与新政紧密相关的人口普查,乃至编钉门牌,也都会激起民众强烈抵制。《东方杂志》特别撰文宣传户口调查对于现代国家的建立具有重要的意义,认为“清查户口所以为今日必办之要政者,不仅教育或禁烟计,其最大之关系,在使他人编订宪法,组织议会,颁布自治制度之际,核全国人民,厘定选举区,划分自治制,具权利者几何人,应负担义务者几何人,服役兵事者因是而定,征收国税、地方税因是而剂其平”。40然而,乡民却对此调查怀有一种强烈的猜疑心理,以此触发的“民变”也层出不穷。1910年3月,广西南丹州农民反抗户口调查,打死知县,焚毁衙门;河南“密县知县徐某,自去年到任,即以筹款办新政为要务,颇为绅民所不悦”,全县农民反抗征收自治费用,近两千人进入县城,烧毁县署。其后,直隶易州、中原叶县也相继发生大规模民变,或烧毁自治局和中学堂,或要求知县归还官仓积粮,并且处死自治局某成员,或要求停止抽取自治费用、停办自治。41

  当“民权”高扬的理念落实于“新政”或地方自治实践时,“绅权”就成为其最基本的时代内容了。“至于各府厅州县的议员,亦当为绅士所独占”。时人评价道:“所谓地方自治者并非真心,而彼绅士反利用此新政之名目为其引火之导线。”42由绅士主导的“地方自治”的历史进程甫一展开,底层民众就形成了与绅士阶层完全不同的“集体记忆”。对此,我们只能从各地层出迭起的“民变”事件中,汇聚出民众“集体记忆”的基本特征和利益取向。

  首先,由“民变”事件所呈现的民众的“集体记忆”或利益诉求表明,“绅民冲突”并不在于“新政”本身,而在于绅权扩张对于民众利益的过度侵害,以至于危及民众基本的生存条件,尽管“新政”的实施乃其直接之诱因。如1909年陕西北山一带,当地民众“并不知新政为何事,特以羊税为切肤之灾,故不得不纠集多人抵抗官府”。43乡民们的切身感受是,“以前不办新政,百姓尚可安身,今办自治巡警学堂,无一不在百姓身上设法”。44从1910年长沙抢米风潮的案例中,我们可以分辨出绅士与民众在事变中不同的利益取向:湘籍旧绅们充分利用“新政”引起的冲突,意图从新派绅士手中夺取控制地方“新政”的各项权利,湘绅之间的冲突集中于地方“新政”本身,如旧绅之首领孔宪教就借机向湘抚提出停止一切“新政”,“孔、杨(孔宪教、杨巩——引者注)之必欲演成此剧者,其宗旨在反对新政耳”。45而民众之怨则在于地方官绅“唯是浮慕新政之名目,以自欺而欺民,施令如牛毛,挥帑如流水,无一事使人民能食其利”,反而“十年以来,田赋之暗增于旧者,已不啻二三倍,故负担之赋之小农,前此仅足自给者,今则岁暖而号寒,年丰而啼饥矣”。所以,“当时关于‘暴民’仇视学校、破坏教育的指责,显系故意造谣”。46

  1910年的山东莱阳“民变”也复如此:“绅民交恶,已非一日。近年举办新政,假手乡绅,更不理于众口,积怨已深,久思寻衅。”47因此,对于“民变”而言,“新政”仅为其表,而苛政实为其里,“近年新政繁兴……诸绅遂出入衙署,甚且借以牟利,为众所侧目,以此丛为怨府”。48在一些看似偶发的“绅民冲突”事件中,似乎导源于民众“无知”的“迷信”,如直隶易州乡民因天旱进城求雨,发现城中开元寺的佛像尽被自治局销毁,“以为久旱不雨,皆自治员警董等之毁弃佛像所致”,“遂蜂拥至自治局哄闹,局绅闻风逃窜,乡民愈怒不可遏,焚烧自治局、中学堂等广厦百间”。49但其直接原因仍在于,乡民认为关乎其基本生存的条件受到了绅士们的损害。

  因此,面对戊戌以后尤其是“新政”以来“兴绅权”的历史进程,士绅的“集体记忆”呈现出以“民权”为代言者的姿态大幅进入地方社会事务的走向,从而使近代绅权获得空前扩张。相比较而言,传统时代的士绅“只是在各种临时性地方公共事务中起主导作用”,却“不主持和参与州县的税收、诉讼、治安、农工商、教育等经常性、主体性政治、经济、文化活动”。“也没有经常性组织,或者说没有通过某种常设性的机构来实现自己的组织化”。“然而,这一切在19世纪中叶、特别是20世纪初以后全部发生了变化”。尤其是清政府决定推行地方自治后,“这使得士绅不仅可以涉足于地方社会的经济和文化领域,而且可以进一步涉足其政治领域,公然在‘官治’之旁形成另一种公共权力”。地方士绅“以组织化、制度化的形式参与地方政治,主导地方教育、实业、财务和其他公共事务”。50正是在此制度变迁进程中,形成了“今之称地方自治者,不曰自治,而曰官治;吾则曰非惟官治,亦绅治也”的社会现状。51而在民众的“集体记忆”中则呈现另一种走向,即士绅阶层“借机谋利,把持一切,安置僚属,局所林立”。52借助于体制化的局、所,“土豪劣绅,平日或假借功名,或恃其财势,勾结官府,包庇盗匪,盘踞团局,把持乡政,侵吞公款,鱼肉良民。凡诸所为,俨同封殖”。53从而,以“兴绅权”而“兴民权”的历史进程,推演为愈演愈烈的“绅民冲突”。

  其次,民众的“集体记忆”呈现出绅民矛盾或冲突的极端性或暴力性,从而“劣绅”的称谓几乎成为民众对士绅阶层的具有时代特色的一种指称。“实施新政,不断以各种名目加征田赋”, 1900年前“每年实征田赋不足三千万两”,至1909年“清理地方财政,各省实征田赋四千三百九十六万两”。“一些地方也还以新政名义,随意加征”。54而承办“新政”的地方绅士则成为向民众谋取款项的责任者,从而与民众的利益形成直接冲突。直隶宣化办理自治时,“查直隶警员之系本县士绅者,大抵易坐所弊……至于办案非碍于情面即慑于势力。刁绅劣董以警员多系本地士绅,先存藐视之心……”55在征税过程中,地方官绅或自治机构一旦发生营私舞弊、层层盘剥现象,则民怨更甚。当时就有人愤愤不平地揭露说:“他们总是假借地方自治的名义征税,并把税款落入腰包。”56从而“绅民冲突”时常以极端的形式爆发。如浙西“乡民衔怨绅士”,“必将绅士书吏房屋尽行打毁而后快”。57在江西调查户口过程中,因发生纠纷乡绅“出而排解,乡民不问理由,竟将某绅痛加殴辱”。58 1910年11月浙江遂昌县“乡民滋事”,“指索劝学所总董,声称欲食其肉,寻至该绅家,肆行劫毁”。59打绅事件甚至不断走向高潮,“乡民愈闹愈烈,殴绅拆屋,遍处抢劫,被害绅士逃匿城内,不敢回家”,乡民欲将绅士灭口。60江苏“泰州风潮最烈”,“城内巨绅储某,被乡民吊打,又用火烙之,晕死数次”。61从1904年广东阳山民众提出“抗官杀绅”口号,到1909年直隶丰台乡民“聚会立约”中提出的“毁学杀绅”(江西袁州乡民也提出“进城毁学杀绅”要求),62以及次年广西全州民变打出“官逼民反,绅逼民死”旗号,63大体反映出各地“绅民冲突”一步步走向极端和暴力冲突相当普遍的趋势。

  从1909年到1911年9月两年多的时间里,直接针对地方自治的骚乱事件就遍布全国15个省区。其中江苏37起,江西15起,浙江5起,两广各3起。64许多由绅士出任的调查员、办事员、自治会董事被殴打,自治局被捣毁。随着基层社会矛盾的激化,清政府也感觉到了空前的压力,于1910年7月朝廷颁发谕旨,指斥地方官说:“乃闻不肖州县,平时上下隔绝,于行政筹款等事,不加体察,委之地方绅董……挟私自肥。”民众“则怨窦丛生,驯至布散谣言,酿成事变。”65清末的社会情势几乎就是由“新政”和“民变”共同构筑而成:一方面地方士绅们积极宣讲“新政”于中国有利无害,即使民众暂时不能接受也必定要推行,并以“民权”为旗帜以“绅权”为内容,主导了地方社会公共事务和公共权力,造成“绅权”扩展之势;另一方面,“新政”的推行及其“绅权”大兴,在基层社会尤其是乡村引起的非但不是广泛的响应,而是普遍的冷漠、不满和反抗,甚至“谣诼蜂起,民怨日腾”。66在底层民众的“集体记忆”中,“劣绅”概念已经取代了“绅士”的称谓,如“一切新政,全凭三五劣绅把持”。67各地“民变”所成,“足知激变之故,固非一端,而蠹书劣绅皆无所逃其罪”。“乡民平时所痛心疾首者,官也、劣绅也,蠹书也”。68无疑,“劣绅”称谓事实上已经演变为民众对勃然兴起的“绅权”的一种“集体表达”。69

  再次,在“民变”中反复形成的民众的“集体记忆”,逐步被社会舆论所关注,从而形成一种具有时代特征的“社会记忆”。这一记忆伴随着“民变”及其“绅民冲突”的历史进程反复形成并不断被强化,构成了从戊戌时期的“兴绅权”到大革命时期“打倒绅权”之间的一个历史转折过程。在传统皇权与绅权的政制架构中,向无“民权”之说,“民权”之倡导无疑是由传统社会进入近代社会的一个极富时代价值的标志。从戊戌时期倡行的“兴绅权”到“新政”时期“绅权”的扩展,始终标举着“兴民权”的旗帜。即使戊戌政变后,以绅士为主体的地方政制变革的历史走向却并未发生根本性转折,反而在后来清政府“新政”或“地方自治”制度变动中,绅权得以大幅提升。“各省办理地方自治,督抚委其责于州县,州县复委其责于乡绅,乡绅中公正廉明之士,往往视为畏途,而劣监刁生,运动投票得为职员及议员与董事者,转居多数。以此多数刁生劣监,平日不谙自治章程,不识自治原理,一旦逞其鱼肉乡民之故技,以之办理自治,或急于进行而失之操切,或拘于表面而失之铺张,或假借公威为欺辱私人之计,或巧立名目为侵蚀肥己之谋,甚者勾通衙役胥差,交结地方长官,藉端牟利,朋比为奸。”70由此,传统时代那种“绅为一邑之望,士为四民之首”的价值指向已不复存在,71出现了一个与传统社会构造不同的所谓“与自治不能混合一谈”的“绅治”社会。72从而,它就成为从“兴绅权”到“打倒绅权”之间的一个特定历史阶段。

  就在“新政”实施不久,对于“兴绅权”的历史前景,《大公报》曾以《论绅权》为题作过一个饶有意味的评论:

  世界文明各国,无所谓绅权也……绅权之发达与否视一地方事之繁简及为绅所自造之势力而异。百里之寄,非一人之力所能周也,刑名、钱谷、讼狱种种已有疲烦莫胜之势,益之以新政多门,旁午不遑,官有所不能任也,乃不得不重赖于绅。故自举行新政以来,而绅权遂稍稍发达……自新政举行后,若者为教育,若者为巡警,若者为地方自治,其事类非俗吏所能为,乃愈不得不重赖于绅,故曰有能力者事权,从而绅权遂渐益发达。

  然则,以“兴绅权”而“兴民权”的政制构想究竟能否成真,或“绅权”之治能否达到“地方自治”的真正践行?《大公报》的评论显然游移不定,认为绅权“果发达矣,其究为可贺与否,则当于绅权作用所生之结果而定之”。至少,在当时“民变”呈现出的“绅民冲突”日趋普遍也日见激烈的情势下,以“兴绅权”所张扬的“民权”意图已受到社会舆论的质疑。《论绅权》预见了绅权的两种前景。

  一为“使绅权发达以后,其一切作用而尽为地方人民之代表也,则向日民情之壅于上闻者,绅将言之;向日民事之丛脞待理者,绅将举之;贤有司案牍劳形方自恨用力之未周,得绅焉以共理之,是绅者,官之辅也。知地方之事者,莫如地方之人,以此而立自治之基础,即以他日宪政之基础可也!”

  二为“使绅权发达以后,其一切作用不过仍为官之代表也,则官之网利向有所不尽知者,可藉绅力以伥之,官之鱼肉向有所不敢发者,可假绅手以行之;官得绅而其恶态肆,绅倚官而其毒愈滋,惟意所向,无不如志。是绅者,一官之隶也。”

  其实,“新政”施行仅及六年《大公报》就提出了“兴绅权”之忧虑:“所虑者不在绅权之不能发达,而在发达后之结果如何?翘望前途喜且惧焉!”因为基层社会权力建构的现状已然昭示了历史的走向:“自有此绅而学堂遂变为官之私塾,巡警遂变为官之快壮,一切新政,绅膺其名,官收其实矣!今日绅权之现象多类于是。然则,绅权之发达于我国,其又不尽可贺也!吁宪政不可望,乃降而望之自治,自治又不可望,更降而望之绅权。今所谓慰情胜无,少系全瞒之望者,此耳之贤绅,果怼更令失望者而继以绝望也耶!”73

  当新一代知识群体逐步成长为社会精英并主导社会舆论时,底层民众在“绅民冲突”历史事变中累积的“毁学杀绅”记忆,就天然地成为他们重构社会—权力结构的历史依据:“绅士与农民既然变成了死敌”,那么,只有“打破四千年来地方政治建筑在绅士阶级上面的政治基础,作一次彻底的改造”,才能“实现最低限度直接民权政策”。74由此,以“兴绅权”为“兴民权”的历史进程就“历史性”地演变为以“打倒绅权”而实现“民权”的历史。

三、社会重构与历史记忆

  虽然历史上“绅权之盛莫盛于有明之世”,但在皇权之摧抑下,“乾嘉以后,而绅权乃日堕,绅权者,固与专制政治之进化为反其例欤!”因此,“近者凡地方间一切新政类自多绅操之”,制度变迁才促成“绅权发达之萌乎!”75在新旧制度之更易和社会—权力重构的历史进程中,“兴绅权”获得了一个前所未有的历史机遇。新政之行不仅意味着一个“旧政”时代的消退,而且也标示着整个社会—文化的时代性更易。其时代特征类如梁启超所谓:“今日之中国,过渡时代之中国。”“故今日中国之现状,实如驾一扁舟,初离海岸线,而放于中流,即俗语所谓两头不到岸之时也。”76值此之际,社会利益关系、社会权力结构等均处于不断分化与重构之中,而历史上处于“官民之中介”的绅士阶层则既蒙“兴民权”的时代所赐,又得官府“新政”所倚重,勃然兴盛于此“过渡时代”。

  “过渡时代”的社会利益、权力结构均处于剧烈变动和重构之中。无疑,社会重构中居于地方公共权力和公共事务中心的绅士,无论就其身份、地位,还是就其与地方社会利益关系而言,都与传统时代相去甚远。传统时代“乡绅于地方民事,原不应有所干预,以滋把持官府之咎”。77乡居士绅们并不赋予制度权力,却拥有乡土社会约定俗成的天然权威,从而在官民之间的社会领域拥有灵活和宽泛的权力空间。

  在官、绅、民三方利益关系结构中,绅士为“官民之中介”,至少在社区公共利益方面,绅与民之间有着更多的一致性。同治年间,长江中游地区围绕漕粮征收,乡村社会的士绅与乡民借助于宗族组织结成合力以对抗官府,在某些地区已演变成了这样一种局面:乡村宗族“动辄恃众抗官,逞强凌弱,转达以宗祠为聚众逋逃之护身符,人命盗案,一入强梁之村落,往往不服拘拿。”78但在1901年后的“新政”建构中,新旧体制的更易一方面导致绅士阶层内在结构的变化与重构,打破了原有的权力制衡关系,最终引发了区域社会中绅—民关系的急剧逆转。另一方面,绅士阶层本身也发生了大规模的剧烈分化,“绅士阶层的多向流动,不仅使它所拥有的‘功名’身份逐步失落而不再构成一个特定封建等级,它还被日趋细化的新兴社会职业所接纳而趋于分化”。79从而作为一个稳定的社会阶层的内在凝聚力已被变动的社会所消解。

  经过“新政”之后“连锁性制度变革”,80社会利益和关系结构获得了重新建构。在社会权力重构中占据地方公共权力的权势阶层显然已不具备传统时代绅士阶层以“士”为基本构成要素的特征。

  首先,绅士之士的特征已完全弱化。如魏光奇研究表明:“随着地方自治的推行,传统士绅主导地方公共事务的角色被一个新的群体所取代。这个新的群体由各种‘新政’和自治机构的领导人员组成,其中包括县议(董)会议员、议长、教育、警察、实业、财务等局所的首领,商会、农会、教育会会长、地方保卫团局首领,各类区乡行政首领以及中小学校长等。”这些人仍被社会称为“士绅”。但是,“在我们看来,传统士绅是一个社会地位群体,他们赖以成为地方社会‘上层’和‘名流’的资本,是他们的科举功名和作为致仕官僚的声望;而新的士绅则是一个权力群体,他们的基本身份特征是在现行公共组织机构中的职权,因此我们称之为新官

  绅阶层”。这些所谓“新官绅”的传统功名并不占据优势,其新学出身以及控制地方公权和公共事务才是其权势构成的重要因素。地方“绅权”结构中,新式学堂出身者占多数,如直隶完县自1908—1928年历任劝学所长、教育局长者共14人,其中纯系新式学堂毕业者11人,纯系科举出身者1人,科举兼新学堂出身者2人。直隶高邑县1906—1929年县学务机关首长14人,全部系新式学堂及留学生出身。新官绅阶层则缺乏可以被认同的文化背景,“他们只是一个权力群体”。81民众对士绅与“新官绅”持不同的态度:“乡间子弟得一秀才,初次到家,不特一家人欢忭异常,即一村和邻村人皆欢迎数里外。从此每一事项,惟先生之命是从。……即先生有不法事项,亦无敢与抗者。……至一般新界人,其自命亦颇与旧功名人相抗,然其敬心终不若。盖一般乡民皆不知其读书与否,故其心常不信服也。然老民常畏势力……故虽心不甚敬之,而未尝不畏之。”82

  其次,对地方社会公共权力和公共资源的控制和占有,构成了地方绅权的基本条件。在晚清以来的制度变迁中,“凡警察、保卫、学校、农工、道路、桥梁、土木堤堰、防火消水、卫生、救贫、医院以及一切庶务,皆为地方自治所当有其事”,83当然地落入地方绅权控制范围。在以后县域政制序列中不断更易的各种局所也成为“绅权”形成的主要制度依托,如1912年后普遍设置公款局,“主要职责为管理本县的地方收入、支出和特别捐款,主要人员多由当地士绅充任,非正式官吏,具有官督民办性质。局设局长1名,由当地士绅遴选,呈请知事委任”。此外所谓劝业所、实业局、禁烟局等等,也“大都由地方士绅主办……局长承县知事之命办理地方实业行政”。84

  在20世纪前二十余年间的新旧体制更易过程中,“区董多由乡绅充任,他们得到县衙的认可,在‘自治’的名义下,由‘选举’而进入议事会,开始‘议政’、‘参政’”。甚至警款靠区董或警董(多是乡绅)筹集,乡绅们通过“经济杠杆”间接地控制警察,仍要达到间接地操纵乡村社会的目的。85伴随着绅权制度化进程,“早在清末推行‘新政’之时,有些地方负责办理某项事务的绅董,就已经取得了集体会议本州县地方各政的权利”,86所有地方公团法团组织“不过为一方之士绅机关”。“有当时人回忆1940年代河南嵩县的地方情况时,称该县当时曾在外做过较高级官员的为‘首席绅士’”,“称曾做过县政府教育科长……为‘中级绅士’”,“称做过区长、乡长、镇长、保安大队长的”为“乡镇绅士”。87

  除对“体制性”公共权力的掌控外,地方公共资源及其事务也一向由乡绅管理,如学田类、善堂田类、祠田类、义仓田类的公田及公款。88“中国有一种集团的地主,例如祠产、庙宇、寺产等……而管理此公共地者,实际握于少数人,故彼等易成土豪劣绅,在中国为一种特殊需要地主阶级。”89宗族的族田与乡村庙宇的庙宇田也是公田。附属于佛、道教寺庙的寺庙田本身不是公田,但自从清末新政以来,其中相当一部分也被编入学田,所以我们看到在有关国民革命时期两湖、广东的农民协会运动的资料里,通常也把寺庙田规定为公田。90据柳镛泰研究,1934—1935年湖南、湖北各县的平均公田面积分别有4万4千多亩和3万2千多亩。公产对于权绅地位的影响不言而喻,它不仅成为组织民团的重要经济支柱,而且支配公产的少数有权者可以操纵乡村内的经济和政治机构。91甚至他们因主持公堂的祭祀仪式而把持神权,用神圣的象征资本可以把自身的权力和权威正当化。“权力者在主持祭祀仪式的过程中,显示跟神格交通的样子以此粉饰权力者的暴力本性。”92宗祠和地方神庙既是宗族权力或乡村权力的中心,又是其权威的象征。在同族乡村,族权就是乡村权力,宗祠就是其执行机构。作为族权象征的宗祠数可以说是与族田分布几乎一致。比如,湖南醴陵县平均881个人有一个宗祠,相反在广东中山县小榄镇31个人就有一个祠堂。湖南宗祠对族人的约束力比广东要弱。93“湖南各县公产,名目繁多。宗族有祠堂族产,宗族各支房有支房产,寺庙有庙产。还有桥会、路会、义学、育婴堂等均各有田产,大的收租几千石,小的也有几十石不等。”94但是,“所谓公田的地租,表面上是所谓公共机关底收入,其实都是豪绅底收入”。95而且,公产私利化趋势恰恰与权绅化进程相伴随。“19世纪末至20世纪初在商业化的进程和新政以来政治体制的变化过程中,市场逻辑代替‘公’的伦理,公产和祭祀仪式急速衰落。”96公田原则上是禁止出卖的,可是在商业化的影响下, 20世纪20年代末1/3的公田已经卖出去了。97公仓的仓谷也出卖而现金化,并转化为高利贷资金,加以军阀、土豪强卖或夺取的公田、公款、仓谷,因此总的来说,民国初期公产的衰落现象是很明显的。据湖南各县自治调查办公处的调查报告,攸县祀产的60%充作学款,余下的被管理者盗卖,礼典全都弛废,新宁县文昌、社、坛、祠的祭祀全部弛废。98因此公产及以“公”伦理为基础成立的乡村权力关系开始结构性变动。同时,农民家庭出身的新学知识青年结集为区域性青年团体或学生联合会等,展开了地方政治斗争。尤其是他们揭露了把持公共资源管理机构并谋求私利的乡村权力者的非道德性,因此与乡村权力者相对立。这也加速了乡村权力关系的变动。所以柳镛泰认为,公产、公堂的衰退和农民家庭出身的近代知识青年的出现,分别是1920年代农民协会发展的结构因素和主体因素。99

  再次,绅权已经纳入“体制”内权力。传统士绅参与地方事务是经由官府邀请,而不是通过正式制度或他们所在地方村社的固有政治机制来实现的。100传统绅权的特征即在于其乡土性、地方性,然而各级议事机构的成立,却大大拓展了乡绅们的活动空间,使其“由乡村社区走向全省范围,由非正式权势走向正式立法机构”。101地方绅士的权力空间也获得新的拓展。根据1908年的《城镇乡自治章程》规定,议员的职责包括办理本城镇乡之学务、卫生、道路、工程、农工商务、善举救贫、公共营业等事,以及为办理各项事务进行筹款和其他一向归绅士办理之事。102绅权的扩张既包括了对原有权力的认可和补充,又包括了对近代新型公共权力的控制和操纵;一旦“控制了这些西式的局处等机构,他们可以完全把持乡村的权力”。103具有现代特征的“新政”的制度建构,“是民主政治机制的发展,为士绅用较正式的政治方式行使权力和发挥影响提供了新的机会”。104此外,各种新式社团、法团等类权力机构也是绅权体制化的重要内容之一。商会、农会、校董会和各式各样半官方机构纷纷成立,旨在促进工商业的发展。士绅控制着这些组织,尤其是商会。近代绅权借助新政的制度化建设而进入“体制”之内,成为新的社会—权力重构的重要内容。

  基于上述,可以大致描绘出清末民初“绅权”演变的基本态势:即地方权力结构发生了由士绅(Scholar-gentry)向“权绅”(Power-gentry)的历史性转变。新政及其此后一系列制度性变革为绅权的扩张带来更多的合法性依据,使相对隐蔽操持地方公权的传统士绅变为了公然的“权绅”。

  但是,对于这一历史性变动,尤其对于乡村社会权势力量的变异,社会文化的认同是滞后的,这从各种称谓的混用中可见一端:除流行的“劣绅”之说外,当时还有所谓“腐绅、贪绅、假绅、破绅、奸绅”,105以及“痞绅恶棍”诸类指称。106孙中山指出,民国之际“充县议员者,不外劣绅、流氓、地痞,办理地方事务者亦然,则县自治之成绩,从可知也”。107这在一定程度上折射着“士绅”向“权绅”演变的事实。当时报刊上虽也有“权绅”或“势绅”之说,108如“在湖南省也有权绅不肯完粮的”等,109却并未形成社会共识。反而,“绅士”作为特定的社会—文化符号的“历史记忆”却仍然被广泛认同,并内化于变动了的社会结构之中。

  我们知道,“绅士的地位是通过取得功名、学品、学衔和官职而获得的,凡属上述身份者即自然成为绅士集团成员”。其中,与“学品功名”相关的“士”的要素是其最显著也是最基本的特征,“功名、学品和学衔都用以表明持该身份者的受教育背景。官职一般只授给那些其教育背景业经考试证明的人”。一个与此相关的制度支撑就是科举制。110这就决定了“士绅”是绅士阶层最稳定也最核心的结构部分,尽管由捐纳和军功等其他途径获取的身份也归属于绅士阶层。但是,民国初年的地方“绅士”却并不以“士”的资格、身份为主导,其范围十分广泛而庞杂,包括“地方官吏、学者名流、社团领袖、地方武装头面人物、大商人、大地主甚至富农等等庞杂的群体”。111在魏光奇研究的直隶地区,地方“新政”和自治机构的首领人员组成,包括“县议会议员、议长,教育、警察、实业、财务等局所的首领,商会、农会、教育会会长,地方保卫团局首领,各类区乡行政首领以及中小学校长等”。他们并不具有传统士绅的特征,但是“由于这些人员扮演着传统士绅的社会角色,所以仍被地方社会称为‘士绅’”。112

  因此,绅士作为“历史记忆”并不只是一种社会文化符号,或者仅仅是“历史资料”信息,它事实上成为社会重构的一种文化要素。“以前‘士’是统治阶级,为各阶级之首。自中西接触后,他们的地位渐渐丧失了。”113面对已然变动的社会结构和地方“权绅”阶层,社会依然以“绅士”来认同,只是此绅与彼绅的内容完全不同罢了。民国的“士绅阶级有两种,一种是从军阀、官僚、政客等落伍下来的,他们为时势所迫,暂时休退,一有机可乘,便可恢复其原有的地位。他们进则与帝国主义相勾结,以压迫剥削人民;退亦不失为资本家、大地主、痞绅恶棍,以垄断把持一切,且可以假借民意,以自厚其势力。再有一种,所谓地方在野名流,他们先从各方面迎合人民心理,或是在人民团体中攫取位置,或是藉以互相标榜,胡乱鼓吹,以自增高他们的地位。……士绅阶级是没有职业的,但他们不挣一官半职,失败了的时候,便仍旧退到名流的地位,以谋相机再举。是同我们人民因失业恐慌没有职业,他们是因为从官僚、政客等退下来,或尚未得着做官僚政客的好机运”。114如果不占有地方公共权力和公共资源,单纯的功名身份对于地方社会的影响已经变得微乎其微,“一个传统的比较正直的绅士,他明白自己已成为这个时代的落伍分子,在政治上又遭受了前所未闻的压迫,若是他真能以社区人民的利益为重,为了不愿意得罪农民,或者甚于慈善的心肠,他就宁愿洁身隐退”。115“历史记忆”的绅士与社会重构中的“绅士”有着巨大历史反差。

  “绅士”是一个久已存在且被广泛认同的社会文化符号,已经成为一种相对稳定的“历史记忆”。虽然清末民初基层社会权力结构发生了时代性变迁,权力主体已经由传统“士绅”转化为“权绅”,但作为“历史记忆”的绅士称谓却嵌入重构的社会权力体系之中,将变异了的“权绅”仍以“绅士”而加以认同。

四、利益诉求中的士绅缺位

  1909年的《大公报》曾刊有《绅学生》一文称:“某绅家无恒产,不事生业,自谓权术过人,可以赤手起家,往来衙署,结交胥吏,剥削乡民脂血以饱私囊……见邻之子留学东瀛,航海归来,挟一纸文凭入京考试得进士大头衔,居学界要津,诚为官迁之捷径。遂变其鱼肉乡里手段,钻营留学生……”然其“惊女色多姣,花天酒地”、“学费不足”乃归国。“同乡父老郊迎十余里,拍掌呼曰‘绅学生万岁!’”此“绅学生”“交官吏、联学会,运动官款以办学校,植党营私,无所不为,学界中又多一蠹贼而已”。“今日预备立宪,各省设立谘议局,卑鄙如某绅者,亦厕足其间而为议员也,悲夫!”116这可能是极典型的个案,但它所记述的新旧制度变迁中,传统士绅经由“绅学生”(新学资格)而厕身地方政务,从而演变为“权绅”的历史过程,却不无普遍意义。当然,这一过程与绅士阶层的分化过程同步展开。

  1923年出现在长沙的叶德辉《郋园学行记》也从一个侧面记述了地方绅士分化和绅权变动的情形。这部“坦率而翔实”的日记表明,戊戌之后湖南地方绅权日重,“凡有兴革及枢府谘询之事,巡抚臬司道耆绅会议多所依违,惟吾师(叶德辉——引者注)侃侃而谈,动中窃要,历任巡抚皆虚己以听,立饬施行。因是外间有湖南绅权过重之谣,又有王、张、叶、孔四大绅士把持省政之谤,以致外来官吏不由湖南起家者往往误听人言先谋应对之策。及至共事日久,相见以诚,又无不乐湘绅之有为,可以御外侮、塞言责。文襄因办学、争路受人指斥,言官弹劾,其辩奏动引吾师如何云云、湘绅如何云云,亦可知吾师之声望盈于朝野矣”。117湖南确有“乡绅之势,驯至大于县官矣”118之征象。不过,随着新旧学制的更替和新知识群体的出现,地方“绅权”也发生新旧交替换代,所谓“改革以来,湘中耆绅大半物故”。119据张朋园研究,民初湖南地区新知识精英迅速成长并取代传统士绅成为地方社会的主导力量,“谘议局仅有20%的新式教育成分,国会高达64%,尤见其蜕变之迅速”,“传统士绅阶层逐渐在衰微中”。120而且,“权绅”们借助于“新政”之便公然与民争利,“争相开矿,贫儿暴富,炫耀乡间。有利共趋,争山争地之案因之而起。乡人无所恃,则展转求识省中要绅,为之合股,以作保障。……故湘省绅士多以开矿致富,亦或以开矿失利”。121“权绅”与“士绅”兴衰进退,是清末民初地方社会权力结构演变的基本态势,这一态势也昭示着传统士绅的衰退及其话语主导权的丧失。

  “辛亥革命后,绅士阶层受到巨大冲击,乡绅在官府及地方事务中的作用已经减弱”,鲁迅在《阿Q正传》中说:“至于当时的影响,最大的倒反在举人老爷,因为终于没有追赃,他全家都号咷了。其次是赵府,非特秀才因为上城去报官,被不好的革命党剪了辫子,而且又破费了二十千的赏钱,所以全家也号咷了。从这一天以来,他们便渐渐的都发生了遗老的气味。”122这从一个侧面体现了乡村士绅地位的跌落。即使曾有人提出恢复乡绅制度,但从当时的社会舆论来看,传统士绅已经被视为不合时宜的“前朝遗物”。如《申报》就发表了极尽嘲讽之能事的文字:“敦聘地方乡绅,襄理政务,责何其大,事何其繁,非严定资充其极,阿毛阿狗必滥竽其间,爰定数则,俾采择焉。(一)前清曾为官吏或前清告老之大员; (二)前清曾与乡饮大宾之耆老; (三)前清宣统纪元所举之孝廉方正; (四)开口尧舜、闭口孔孟之道学先生; (五)开设门馆之老学究; (六)年君百岁伛腰曲背之白发老人。”123辛亥革命后,传统士绅藉以安身立命的功名、学历和身份等级失去了制度支持和“合法性”,其社会文化威权和社区领袖地位必然受到新制度的质疑,尤其受到新知识青年群体的挑战。

  即使在乡村社会的日常生活层面,这种挑战或冲突的时代性和深刻性也值得关注。1925年广东农民运动中,新知识青年将乡绅们定位于“非亡清遗老,即退职官僚,其思想行为,无一不大悖民主政体者,何可同日而语。……其与农会会员相较,一为革命者,一为反革命者,诚判若天渊矣”。124 1938年福建沙县学田分配事件中,因传统秀才须与各级新式学校的毕业者均分,从而引发新知识青年的反对。他们指斥具有传统功名的士绅为“彼等反革命满清老污腐为现代所厌弃反得享受,乃敢忝颜相较,混分书田,实属无耻不义”。125显然,传统士绅对于新的时代而言,已不具有“法理”优势,“封建余孽”或“亡清遗老”的时代印记已经注定标记其身并难以自脱。因此,当新知识青年成为民国社会舆论或话语主导力量时,传统士绅的利益诉求就基本处于“失语”状态,与“劣绅”相对应的“正绅”的“历史记忆”也几乎处于“失忆”境况。尽管绅士作为一个整体的社会阶层,即使在新政之后的连锁性制度变迁中,其“正绅”的另一面相仍然存在并不无影响。据熊希龄记载,在1910年长沙抢米风潮中,虽然起因在于“向之所谓绅权者,遂尽归诸小人之掌握”,但省城中仍存在“公正明达,众望素孚,足以仰赞鸿猷”之“正绅”。126但正绅之势力与影响力却处于大幅消退的进程之中,“原来应该继承绅士地

  位的人都纷纷离去,结果便只好听任滥竽者充数,绅士的人选品质自必随之降低,昔日的神圣威望乃日渐动摇”。127整个社会境况也呈江河日下之颓势,“民国人才多误于政客、议员两途。政客利用权术以为挑拨,议员利用党派以固势力,各为其私……而洁身自爱之人,惟有退守蓬门匿迹不出而已”。128在湖北乡村社会中,也有“所谓士绅者,亦大都以礼义自处,以艰重自任,立乡约,讲经训,兴农桑,筹守卫,地方利尤赖之”的“正绅”。不过,与“权绅”相比,这些传统士绅“在乡者之不能出而问事;往所谓任率简谅,礧砢倜傥之慨,为之一变”。129时势之变,使“此项势力,失其依凭,士绅阶级乃退于无能。公正人士,高蹈邱园……”130“夫吏治固在得人矣,而有所补吏治之不及者,则惟引用正绅。……非汲引老成持重之正绅,恐群情涣散,既不足以成城,而新进张皇,又不足以治变,殊为桑梓前途虑也。”“乡绅不顾百姓,百姓抱怨乡绅,乡绅百姓又全与商家隔膜”的情势表明,131“正绅”的存在及其行为取向难以聚为社会焦点,他们的存在和作用几乎被社会权力重构中的“权绅”所遮蔽。当然,这也与社会结构变动中新知识青年群体取代士绅主导话语的历史进程不无关系。“具有新型政治意识的通商口岸群体的兴起”,“减弱了绅士在中国社会结构中的重要性”。132随着“乡村权力关系开始发生结构性变动”,“民国以来因学校的普及而形成了以农民家庭出身的知识青年为主的区域性青年团体或学生联合会,他们展开了地方政治斗争”。这些“知识青年的出现分别是1920年代农民协会发展的结构因素的主体因素”。133从而,新知识青年的崛起,更多地在社会重构中表达自身的利益诉求,并借助于民众动员,将“权绅”的“社会记忆”放大,而传统士绅尤其是“正绅”的实相却被选择性“失忆”了。当然,这只是问题的一个方面。

  “集体记忆总是同当今现实联系在一起;记忆总是具体的、主观的、带有感情色彩的,总同特定集体联系在一起。”134所以另一方面的问题是,当1920年代国民党致力于民族—国家权力的重建向乡村社会大幅渗透时,却遭遇到乡村权势阶层——权绅们顽强的抵抗。湖南乡村政权基本由团防控制,而团防则“各自为政,士绅者流,拥枪自卫,声气不通,殊失守望相助之义”。

  由地方绅士掌控各区的团防分局虽然形式上“呈请县府委任”,实际上县府权力被虚悬,难以真正深入乡间社会发生作用。“惟团各自为政……且各局常兼理民刑诉讼,总局命令,多不奉行,致有尾大不掉之弊。故民间有称八区局长为八路诸侯之徽号,其势炎可想而知矣。”135广东南海县佛山地方“公共之财团,久已被一般劣绅、退职官僚、亡清遗老,任意侵吞,霸占产业,据为己有……党部派员到仓监视,查核数目。该劣绅抗不与查……”中山县劣绅控制的护沙局,“压迫农民,破坏党治”,136对国民党权力渗透基层社会形成强大阻力。许多县乡党部人员遭到地方士绅商团殴、杀。137这些既有的乡村权力,与国民党试图重建的基层权力必然形成利益上的冲突。大多数县份“所设都总、团总,均系少数人所推选,与政府并无直接关系,以故推行政令,倍感困难”。138其“乡团林立,主任即乡长,威力大于县府”的现存权力结构,139构成国民政府试图重建国家权威时必须面对的棘手问题。“县政府若果没有绅士阶级,便成为‘没爪蟛蜞’,一步不能行了。”140当国民党努力于国家政权的建构并试图深入乡间社会时,打破权绅的权力控制就成为其题中应有之义:“目前要解决县政问题”即是“要取消绅耆名目,严禁绅士会议以防止土豪劣绅垄断乡政。”141“国民党努力于国民革命,而土豪劣绅百方以破坏之、陷害之。”所以,“土豪劣绅为国民党的罪人”。142这就决定其“本党为代表民主势力的农民与代表封建势力的土豪劣绅、不法地主的争斗”的时代选择。143

  当时的共产党人在动员农民“打倒绅权”的政治主张方面与国民党所持立场基本一致。至1927年4月,共产党组织仅湖南地区就在63县组织了农会,吸收农会会员达五百万人,动员农民近千万;144通过打倒“土豪劣绅”运动,发展到彻底变革乡村权力关系的地步。145与国民党不同的是,共产党人不仅将绅士视为一个阶级概念,而且划定了一个更宽泛指属范围,认为:“绅士阶级的出身,大概是贵人公子;或读了书,得到了前清功名——举人秀才;或现在的得到甚么毕业学位,因而列入士林,得到绅士的地位。”146在此,“绅士阶级”的指称已经宽泛到整个有财富者或知识分子,即“他们大概是资产阶级(不必一定有不动产,但一种莫名其妙的资格,已经可以使他们一生吃着不尽)……他们同时也是知识阶级,缘于他们的一种隋性,与因袭的地位,常常为旧思想旧制度的拥护者”。他们“当顾问,当谘议,当‘高等跑腿’,是他们要钱的方法。推荐厘金局长,保举县知事,办专领津贴的报纸,乃至包揽词讼,侵占官产,假慈善教育等募捐……无一不是他们要钱的方法”。147这几乎就是“有土皆豪,无绅不劣”148口号的另一种诠释。

  因此,从晚清的“绅民冲突”到民国时期新知识青年与传统士绅的矛盾纠葛,从国民党政权与权绅在乡村社会的对峙,到共产党组织的农民运动与绅权的较量,历史的指向性已经确然不移:“打倒绅士阶级”就成为新时代社会—权力结构重建的一个具有广泛认同性的号召。从而,“兴绅权”的历史进程终以“打倒绅士”的历史选择而完结。

  “历史记忆”并不仅仅是对过往或逝去历史的单纯的记述、回忆,尤其是当其作为一种“集体记忆”并被社会认同时。首次提出了“集体记忆”概念的哈布瓦奇(Halbwachs)特别强调历史记忆的当下性。他认为人们头脑中的“过去”并不是客观实在的,而是一种社会性的建构。

  回忆永远是在回忆的对象成为过去之后。人们如何构建和叙述过去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他们当下的理念、利益和期待。记忆是社会中不同人群争夺的对象,也是他们之间权力关系的指标。主流文化往往控制记忆资源,而对异文化采取压制态度,因而异文化抗争的重要手段便是保存一种相对于主流文化记忆的它类记忆或者福柯所说的“反记忆”(Counter-Memory)。149从清末民初关于绅士阶层不同的“历史记忆”来看,它并不外在于社会生活本身,它与社会生活进程和社会结构的关联性难以分割,或者它本身也内化为社会重构的要素之一。晚清以来,关于绅士阶层不同的“集体记忆”,不仅呈现出不同利益主体的“选择性记忆”或“失忆”,而且这种“历史记忆”也成为重构的社会权力和利益关系的“社会认同”因素。   

  注释:

  *本文为教育部人文社科研究基地重大招标项目“20世纪前期中国乡村社会变迁研究”资助课题。

  ①相关研究有王奇生:《民国时期乡村权力结构的演变》,周积明、宋德金主编:《中国社会史论》,武汉:湖北教育出版社, 2000年,第549—590页;魏光奇:《官治与自治——20世纪上半期的中国县制》,北京:商务印书馆, 2004年;徐茂明:《江南士绅与江南社会》,北京:商务印书馆, 2004年;并参见郑起东:《转型期的华北农村社会》,上海:上海书店出版社, 2004年,第37页。以往关于清末民初绅士阶层与社会结构的研究多侧重于废科举的制度影响、上升性流动渠道的受阻所形成的“新乡绅”构成等,并由此对民国绅士之劣化情状作了较多分析。但这种静态解析尚未能呈现绅士阶层从晚清“四民之首”到民国时期“无绅不劣”的历史演进过程的复杂面相,尤其未能揭示这一巨大变动中各种利益诉求反复博弈互动的历史真相。

  ②《中国国民党第二届中央执行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对农民宣言》(1927年3月),转引自人民出版社辑:《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的农民运动资料》,北京:人民出版社, 1983年,第46页。

  ③参见《中国农民》第10期(1926年10月)。

  ④田中忠夫:《国民革命与农村问题》上卷,李育文译,上海:商务印书馆, 1927年,第70页。

  ⑤A. B.巴库林:《中国大革命武汉时期见闻录(一九二五—一九二七年中国大革命札记)》,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1985年,第11、142、167页。

  ⑥黄强《中国保甲实验新编》第278页称“以防止封建余孽之复活,是端赖保甲”。而福建学田案中,秀才们被认为是“彼等反革命满清老污腐为现代所厌弃”者,参见《关于各族书田改作族内升学补助费》,沙县档案馆, 1938年案卷,卷号156,第36页。

  ⑦克明:《绅士问题的分析》,《中国农民》第10期(1926年10月),第10页。

  ⑧费约翰:《唤醒中国:国民革命中的政治、文化与阶级》,李恭忠、李里锋等译,北京:三联书店,2004年,第249页。

  ⑨《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的农民运动资料》,第276页。

  ⑩甘乃光:《绅士民团县长何以反对农会》,《中国农民》第10期(1926年10月),第5—6页。

  11梁启超:《论湖南应办之事》,李华兴、吴嘉勋编:《梁启超选集》,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 1984年,第75页。

  12蔡尚思、方行编:《谭嗣同全集》增订本下册,北京:中华书局, 1981年,第438页。

  13谭嗣同:《群萌学会叙》,蔡尚思、方行编:《谭嗣同全集》增订本下册,第430页。

  14梁启超:《戊戌政变记》卷8,中国史学会主编:《戊戌变法》(一),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 2000年,第300—301页。

  15谭嗣同:《治事篇第三学会》、《治事篇第四通情》,蔡尚思、方行编:《谭嗣同全集》增订本下册,第437—438页。

  16吴天任:《黄公度先生传稿》,沈云龙编:《近代中国史料丛刊续编》第68辑,台北:文海出版社,1979年,第166页。

  17谭嗣同:《记官绅集议保卫局事》,《谭嗣同全集》增订本下册,第427页。

  18梁启超:《戊戌政变记》卷8,中国史学会主编:《戊戌变法》(一),“附录二湖南广东情形”,第302页。

  19谭嗣同:《记官绅集议保卫局事》,《谭嗣同全集》增订本下册,第426页。

  20梁启超:《戊戌政变记》卷8,中国史学会主编:《戊戌变法》(一),“附录二湖南广东情形”,第303页。

  21吴天任:《黄公度先生传稿》,沈云龙编:《近代中国史料丛刊续编》第68辑,第147页。

  22《第四次湖南善后续议案》(1910年5月),周秋光编:《熊希龄集》上,长沙:湖南出版社, 1996年,第349页。

  23《虚受堂书札·复毕永年》,邱涛:《1895—1899年王先谦行年事迹考辨》,《近代史资料》总第96号,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1999年,第266页。

  24熊希龄谓“去年初立学堂(指时务学堂——引者注),延聘梁卓如为教习……张雨珊、王益吾师亦称美焉。……王益吾师、张雨珊并谓须特加热闹,议于曾忠襄祠唱戏,普请各绅以陪之,其礼貌可谓周矣。何以今年冷暖若是?则因卓如今春抱病回沪时,未及向各处辞行之恨也。使卓如久于湘中,必不有此变动矣”或可为一解。参见《为时务学堂上陈宝箴书》(1898年7月15日),周秋光编:《熊希龄集》上,第73页。

  25王明珂:《历史事实、历史记忆与历史心性》,《历史研究》2001年第5期,第139—141、138页。

  26孙德忠:《重视开展社会记忆问题研究》,《哲学动态》2003年第3期,第17页。

  27费正清、刘广京编:《剑桥中国晚清史》下卷,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1985年,第390页。

  28张朋园:《湖南现代化的早期进展(1860—1916)》,长沙:岳麓书社, 2002年,第153页。

  29《湖南巡抚岑春蓂奏湖南筹办地方自治设立自治研究所情形折》,《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北京:中华书局, 1979年,第749—750页。

  30藤谷浩悦、饶怀民编:《长沙抢米风潮资料汇编》,长沙:岳麓书社, 2001年,第44、95页。

  31参见王先明:《士绅阶层与晚清民变——绅民冲突的时代成因与历史走向》,《近代史研究》2008年第1期,第23、30页。

  32魏光奇:《官治与自治——20世纪上半期的中国县制》,第367、369页。

  33《毁学果竟成为风气耶》,《东方杂志》1904年第1卷第11号,第78页。

  34《破坏学堂匪徒之何多》,《东方杂志》1904年第1卷第9号,第66页。

  35《毁学果竟成为风气耶》,《东方杂志》1904年第1卷第11号,第78页。

  36马鸿谟编:《民呼、民吁、民立报选辑》(一),郑州:河南人民出版社, 1982年,第188页。

  37周锡瑞:《改良与革命——辛亥革命在两湖》,北京:中华书局, 1982年,第138—141页。

  38《毁学类志》,《教育杂志》第2年第5期,转引自杨齐福:《晚清新政时期乡民毁学述论》,《福建论坛》2002年第5期,第97页。

  39刘大鹏:《退想斋日记》,太原:山西人民出版社, 1980年,第158页。

  40《清查户口问题》,《东方杂志》1907年第4卷第4号,第149、151页。

  41《清末民变年表》下,《近代史资料》1982年第4期,第91—108页。

  42《绅士为平民之公敌》,《辛亥革命前十年间时论选集》第3卷,北京:三联书店, 1977年,第303页。

  43马鸿谟编:《民呼、民吁、民立报选辑》(一),第188页。

  44《河南叶县因乡民聚众请兵》,中国史学会主编:《辛亥革命》第3册,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 1957年,第435页。

  45《湖南省城乱事余记》,《东方杂志》1910年第7卷第5、6号,转引自藤谷浩悦、饶怀民编:《长沙抢米风潮资料汇编》,第268页。

  46《一九一2年长沙饥民抗暴见闻》,转引自藤谷浩悦、饶怀民编:《长沙抢米风潮资料汇编》,第286页。

  47《直隶总督陈夔龙奏查明山东莱、海两县滋事情形据实复陈折》,中国史学会济南分会编:《山东近代史资料》第2分册,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 1958年,第49页。

  48《山东巡抚孙宝琦奏遵旨复查莱、海滋事实在情形折》,中国史学会济南分会编:《山东近代史资料》第2分册,第53页。

  49问天:《中国大事记》,《东方杂志》1910年第7卷第8号,第99—100页。

  50魏光奇:《官治与自治——20世纪上半期的中国县制》,第356、357页。

  51茗荪:《地方自治博议》,《辛亥革命前十年间时论选集》第3卷,第413页。

  52《毁学果竟成为风气耶》,《东方杂志》1904年第1卷第11号,第78页。

  53《广东省农民协会重要宣言》,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4辑(一),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 1991年,第578页。

  54蔡美彪:《中国通史》第12册,北京:人民出版社, 2007年,第207页。

  55韩延龙:《中国近代警察史》上,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2000年,第177—178页。

  56市古宙三:《绅士的作用:一个假说》,杨慎之译,转引自周锡瑞:《改良与革命——辛亥革命在两湖》,第133—134页。

  57《浙西乡民闹荒汇志》,《东方杂志》1910年第6卷第8号,第220、221页。

  58《记江西调查户口之风潮》,《东方杂志》1910年第6卷第8号,第222页。

  59《浙江遂昌县乡民滋事》,《东方杂志》1910年第7卷第11号,第160页。

  60《续记江西调查户口之风潮》,《东方杂志》1910年第6卷第8号,第277页。

  61问天:《中国大事记》,《东方杂志》1910年第7卷第4号,第60页。

  62《直隶丰台乡民抗捐记事》,《东方杂志》1909年第6卷第11号,第349—350页;《江西袁州乡民暴动余闻》,《东方杂志》1909年第6卷第11号,第365—367页。

  63《记广西匪乱近状》,《东方杂志》1910年第7卷第7、10号;转引自《清末民变年表》下,《近代史资料》1982年第4期,第103页。

  64冯兆基:《晚清军事改革引起的社会反响》,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国外中国近代史研究》编辑部编:《国外中国近代史研究》第22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1993年,第192页。

  65《清实录》第60册,北京:中华书局, 1985年,第661—662页。

  66中国史学会主编:《辛亥革命》第3册,第401页。

  67问天:《中国大事记》,《东方杂志》1910年第7卷第8号,第99—100页。

  68《记丹阳乡民暴动事》,《东方杂志》1909年第6卷第9号,第270—272页。

  69《山东旅京同乡莱阳事变实地调查报告书》通篇指称掌握地方公共权力的绅士为“劣绅”,参见中国史学会济南分会编:《山东近代史资料》第2分册,第5—27页。

  70故宫博物院明清档案部编:《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下册,北京:中华书局, 1979年,第757页。

  71徐世昌:《将吏法言》卷5, 1919年刊本,第8页。

  72赵如珩:《地方自治的理论与实际》,上海:华通书局, 1933年,第17页。

  73《论绅权》,《大公报》1907年6月2日,第1756号,“言论”。

  74甘乃光:《绅士民团县长何以反对农会》,《中国农民》第10期(1926年10月),第4—6页。

  75《论绅权》,《大公报》1907年6月2日,第1756号,“言论”。

  76梁启超:《过渡时代论》(1901年6月26日),李华兴、吴嘉勋编:《梁启超选集》,第168页。

  77王先明:《近代绅士——一个封建阶层的历史命运》,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 1997年,第59页。

  78陶澍:《缕陈巡阅江西各境山水形势及私枭会匪各情形附片》,《陶文毅公集》卷25,转自章开沅等主编:《中国近代史上的官绅商学》,武汉:湖北人民出版社, 2000年,第388页。张仲礼的研究表明,士绅们视自己家乡的福利增进和利益保护为己任,在政府官员面前,他们代表了本地的利益。当他们的利益相悖时,士绅则会批评,甚至反对和抵制官府的行政。参见张仲礼:《中国绅士——关于其在19世纪中国社会中作用的研究》,上海: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 1991年,第50、51、67页。

  79王先明:《中国近代绅士阶层的社会流动》,《历史研究》1993年第2期,第94页。

  80即一个制度的变动引发另一个制度的变革,并最终导致整个制度的系列性变革。从清末新政始,废除科举、地方自治、官制改革、立宪运动乃至于共和兴帝制亡,构成了一种相互关联的、连锁性变革。

  81魏光奇:《官治与自治——20世纪上半期的中国县制》,第360—361页。

  82《霸县新志·礼俗志》,转引自魏光奇:《官治与自治——20世纪上半期的中国县制》,第36页。

  83《论地方自治宜先行之都市》,《东方杂志》1906年第3卷第9号,第191页。

  84湖北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湖北省志·政权卷》,武汉:湖北人民出版社, 1996年,第136页;又可参见A. B.巴库林:《中国大革命武汉时期见闻录(一九二五—一九二七年中国大革命札记)》,第32、77页。

  85丛翰香:《近代冀鲁豫乡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1995年,第58页。

  86魏光奇:《官制与自治——20世纪上半期的中国县制》,第364页。

  87《嵩县文史资料》第一辑,第20—21页,转引自魏光奇:《官制与自治——20世纪上半期的中国县制》,第381页。

  88参见光绪《湘潭县志》卷2《公田表》及卷7《礼典志》,台北:成文出版社, 1970年,第233—267、581—582、601页;光绪《大治县志续编》卷4《建置志》及卷5《学校志》,台北:成文出版社, 1970年,第51、86页。

  89田中忠夫:《国民革命与农村问题》上卷,第9页。

  90《农民运动讲习所学员听课记录》(1926年5月8—18日),中央档案馆、广东省档案馆编:《广东革命历史文件汇集1923—1926》(内部资料), 1982年,第230页;邓雅声:《黄梅农民生活状况》,《湖北农民运动》第1期, 1927年,第28—29页。

  91虽然资料显示了“公有地”和“团体所有地”的区分,但两个都是既“非国有(官有)”也“非私有”的土地,从这个意义上看,可以说两个都属于“公田”。柳镛泰:《国民革命时期公产、公堂问题——两湖与广东农民运动之比较》,南京大学中华民国史研究中心:《民国研究》总第5辑,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 1999年,第6、7页。

  92Emily M. Ahern,Chinese Ritual and Politics,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81, pp.77-92.

  93参见柳镛泰:《国民革命时期公产、公堂问题——两湖与广东农民运动之比较》,南京大学中华民国史研究中心:《民国研究》总第5辑,第7页。

  94《湖南的农民》,《向导周报》第181期(1927年1月6日),第1905页。

  95中央档案馆:《中国共产党第二次至第六次全国代表大会文件汇编》,北京:人民出版社, 1981年,第235页。

  96柳镛泰:《国民革命时期公产、公堂问题——两湖与广东农民运动之比较》,南京大学中华民国史研究中心:《民国研究》总第5辑,第7页。

  97章有义编:《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第2辑,北京:三联书店, 1957年,第70页。

  98曾继梧编:《湖南各县调查笔记》下,长沙: 1931年铅印本,第126、135页。

  99参见柳镛泰:《国民革命时期公产、公堂问题——两湖与广东农民运动之比较》,南京大学中华民国史研究中心:《民国研究》总第5辑,第8页。

  100参见冯兆基:《晚清军事改革引起的社会反响》,《国外中国近代史研究》第22辑,第180页。

  101王先明:《近代绅士——一个封建阶层的历史命运》,第303页。

  102《宪政编查馆奏核议城镇地方自治章程并另拟选举章程折》,北京故宫博物院明清档案部编:《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下册,第728—729页。

  103艾恺:《最后的儒家——梁漱溟与中国现代化的两难》,王宗昱等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 1996年,第229页。

  104冯兆基:《晚清军事改革引起的社会反响》,《国外中国近代史研究》第22辑,第182页。

  105《考查山西政绩纪要》,周秋光编:《熊希龄集》下,长沙:湖南出版社, 1996年,第1658页。

  106于忠迪:《生活问题与士绅阶级》,《中国青年》第80期(1925年5月),北京:人民出版社, 1966年影印,第443—444页。

  107陈旭麓、郝盛朝主编:《孙中山集外集》,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 1990年,第37页。

  108《论势绅之可畏》,《大公报》1909年12月20日,第1版。

  109徐羽冰:《中国田赋之一考察》,《东方杂志》1934年第31卷第10号,第64页;《考查山西政绩纪要》,周秋光编:《熊希龄集》下,第1658页。

  110张仲礼:《中国绅士——关于其在19世纪中国社会中作用的研究》,第1页。

  111王先明:《士绅构成要素的变异与乡村权力——以20世纪三四十年代的晋西北、晋中为例》,《近代史研究》2005年第2期,第252页。

  112魏光奇:《官制与自治——20世纪上半期的中国县制》,第360页。

  113王造时:《中西接触后社会上的变化》,《东方杂志》1934年第31卷第2号,第31页。

  114于忠迪:《生活问题与士绅阶级》,《中国青年》第80期(1925年5月),第443—444页。

  115吴晗、费孝通等:《皇权与绅权》,《民国丛书》第3编第14册,上海:上海书店出版社, 1991年,第128页。

  116《绅学生》,《大公报》1909年1月6日,第2版“杂俎”。

  117叶德辉:《郋园学行记》,崔建英整理,《近代史资料》总第57号,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1985年,第107页。

  118《绅衿论》,参见徐载平、徐瑞芳编:《清末申报四十年史料》,北京:新华出版社, 1988年,第242页。

  119叶德辉:《郋园学行记》,崔建英整理,《近代史资料》总第57号,第141页。

  120张朋园:《湖南现代化的早期进展(1860—1916)》,第168页。

  121叶德辉:《郋园学行记》,崔建英整理,《近代史资料》总第57号,第143页。

  122《鲁迅全集》第1卷,北京:人民文学出版社, 1973年,第415页。

  123觉迷:《戏拟聘用乡绅资格》,《申报》1915年3月25日,第14版。

  124司马文韬:《国民党与广东农民运动大事记(1924—1927)》(续一),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近代史资料编辑部编:《近代史资料》总第96号,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1999年,第234页。

  125《关于各族书田改作族内升学补助费》,沙县档案馆, 1938年案卷,卷号156,第36页。

  126《指责前抚岑治理不力致新任湘抚杨文鼎函》,周秋光编:《熊希龄集》上,第352页。

  127史靖:《绅权的继替》,吴晗、费孝通等:《皇权与绅权》,《民国丛书》第3编第14册,第171页。

  128熊宾:《鄂北治略》下卷,襄阳道署印, 1924年5月,湖北通志馆藏,第29页。

  129湖北省民政厅编:《湖北县政概况》, 1934年,“导言”,第10—11页。

  130湖北省民政厅编:《湖北县政概况》,“枝江县”,第1039页。

  131颐琐:《黄绣球》,阿英编:《晚清文学丛钞》小说卷上册,北京:中华书局, 1982年,第168、353页。

  132费孝通:《中国绅士》,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2006年,第132页。

  133柳镛泰:《国民革命时期公产、公堂问题——两湖与广东农民运动之比较》,南京大学中华民国史研究中心:《民国研究》总第5辑,第8页。

  134沈坚:《法国史学的新发展》,《史学理论研究》2000年第3期;冯尔康:《中国社会史概论》,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 2004年,第105页。

  135曾继梧编:《湖南各县调查笔记》上,长沙: 1931年铅印本,第23页。

  136司马文韬:《国民党与广东农民运动大事记(1924—1927)》(续二),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近代史资料编辑部编:《近代史资料》总第97号,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1999年,第230页。

  137《佛山市第三区部被无赖捣毁》,《广州民国日报》1925年9月12日,第11版;《查办丰顺县党部被捣毁案》,《广州民国日报》1925年12月16日,第11版;《阳江县长殴辱县党部筹备员》,《广州民国日报》1926年1月5日,第11版。

  138《湖南年鉴》第6编“政治”,第113页。

  139曾继梧编:《湖南各县调查笔记》上,第36页。

  140克明:《绅士问题的分析》,《中国农民》第10期(1926年10月),第11—12页。

  141《县政问题议决案》,《汉口民国日报》1927年3月23日,转引自《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的农民运动资料》,第486页。

  142田中忠夫:《国民革命与农村问题》上卷,第60页。

  1431927年3月《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对全国人民宣言》,参见A. B.巴库林:《中国大革命武汉时期见闻录(一九二五—一九二七年中国大革命札记)》,第230页。

  144《湖南农民运动的真实情形》,《向导周报》第199期(1927年6月),第2190页。

  145参见曾贵成:《试论大革命时期党领导湖北农民运动的经验与教训》,《党史研究》1986年第4期;梁尚贤:《国民党与广东农民运动之崛起》,《近代史研究》1993年第5期。

  146步鸾:《应该打倒绅士阶级》,《中国青年》(汇刊)第5集下册,第124期,第667页。

  147舜生:《中国的绅士》,《中国青年》(汇刊)第1集,第17期, 1924年,第5—6页。

  148据李维汉《回忆与研究》记载:毛泽东在作报告时讲了“‘有土皆豪,无绅不劣’的口号,一时流传甚广,到处写成标语,影响极大”(北京:中共党史资料出版社, 1986年,第103页)。

  149M. Halbwachs, Individual Consciousness and Collective Mind,”American Journal of Sociology, vol.44, Issue 6 (May 1939), pp. 812-822.

来源:《历史研究》2010年第3期 中国社会科学网2012-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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