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对矛盾命题的思考
【核心提示】20世纪三四十年代,波兰学者首先提出一种理念,即某种逻辑系统在特定条件下也可以不遵守矛盾律。到了六七十年代,巴西和秘鲁学者又提出,在特定条件下矛盾律不再普遍有效,A和非A同时成立,但不可漫无边际地推出其他任何命题。这迅速得到国际学界的认可。令人惊异的是,我国早在两千多年前的《公孙龙子•指物论》中就隐含着某种“非协调性”系统的萌芽。
一个理论系统中最忌讳出现如下的矛盾状态:在肯定A的同时又肯定非A(即“A且非A”)。西方哲人亚里士多德说:“对于同一事物形成的两个矛盾的命题(或判断)不可能都是真的。”与之同时代的东方哲人墨子也说:“或谓之牛,或谓之非牛,是争彼也。是不俱当。”这种不允许有矛盾状态的逻辑法则,就是矛盾律。遵守矛盾律的系统被称为“协调性”(或称一致性、相容性、无矛盾性)的系统;反之,违反矛盾律的就成了“非协调性”的系统。哲学界一向认为“非协调性”的系统没有研究价值,是一种“不足道”的系统。
于是,矛盾律就成了鉴别系统是否“足道”的法宝。科学哲学家波普甚至断言:“一旦承认了矛盾,全部科学也就崩溃。”但是,一切法则都存在于特定条件中,超出特定条件,铁律也会化解。20世纪三四十年代,波兰学者就首先提出一种理念,即某种逻辑系统在特定条件下也可以不遵守矛盾律。到了六七十年代,巴西和秘鲁学者又提出,在特定条件下矛盾律不再普遍有效,A和非A同时成立,但不可漫无边际地推出其他任何命题。这迅速得到国际学界的认可。至八九十年代,中国学者张清宇率先向国内介绍了这一成果,并独立进行了拓展式和创造性研究。
令人惊异的是,我国早在两千多年前的《公孙龙子•指物论》中就隐含着某种“非协调性”系统的萌芽。
《指物论》有两个特点,一是专论“指”与“物”的关系,二是推理结构鲜明,足可引入现代的逻辑分析。对于“指”,文中有个类似定义式的界说:“指与物,非指也。”也就是说,理解“指”要从直观具体的“物”中来理解,比如有人问什么是“白”,你可指一匹“白马”或一块“坚白石”来具体例说,但这时所指的“白”已与具体的“马”或“坚石”结合,是“指与物”,因此它已成“非指”。真正的“指”是单独言及的脱离具体物而孤立存在的理念或属性,这就是公孙龙用“离”的哲学思辨所指的“白”、“马”、“坚”、“石”之类,而“非指”或“物指”则是具体物中的属性。由这一定义或界说出发,我们可以往下分析《指物论》中的两段典型推理。
推理一:“天下无指,而物不可谓指也;不可谓指者,非指也;非指者,物莫非指也。”意思是说,如果天下没有抽象孤立属性,则凡物就不是这种抽象孤立属性;凡物不是抽象孤立属性,则凡物就是具体物中的属性;凡物都是具体物中的属性,则凡物不可不是具体物中的属性。这里的每一步推理都可以用现代逻辑手法转换成符号公式形态,并且应用现代逻辑的公理系统再加入前述《指物论》特有的初始定义,则每一步都是可证明的,以此说明《指物论》的推理是准确贯通的。
推理二:“天下无指者,物不可谓无指也;不可谓无指者,非有非指也;非有非指者,物莫非指。”意思是说,如果天下没有抽象孤立属性,则凡物不可不兼存着抽象孤立属性;凡物不可不兼存着抽象孤立属性,则天下就没有非指(物指)了;天下没有非指(物指),即没有具体物中的属性,则凡物就不可不兼存着抽象孤立属性。同样,译文的每句话经过形式化处理后,分别都是可证的,说明原文整个推理过程准确贯通,可构成一个系统。
不管后人对《指物论》解说有何不同,但有三点似可达成共识:第一,“指”和“非指”是矛盾概念,“指与物,非指也”讲明了这一矛盾概念在“物”中的矛盾统一关系,或用现代哲学语言说,就是“个别”(非指,物指)与“一般”(指)的矛盾统一关系。第二,上述两段推理在内容上明显是两个相互矛盾的推理,“物不可谓指也”对应“物不可谓无指也”,“非指也”对应“非有非指也”,都是正相矛盾的。第三,无论人们赋予“指”与“非指”以怎样的解释,必定都是矛盾对立的,需要以现代逻辑为工具进行发掘。所以我们说,《指物论》不是单纯表达矛盾的命题问题,而是容纳矛盾的逻辑推理的系统问题,在一定程度上表现了“非协调性”系统的萌芽,带有明显的“原生态”的特色。
其一,植根于生产生活。《指物论》中的“指”从语源上讲,同于秦赵高“指鹿为马”中的“指”,即日常用手指东西的“指”。赵高所指的是非常具体的鹿,而《指物论》中所指的却是广泛意义上的“物”,这已经很接近哲学性的概念了。正如庄子讲世界在“道”中“齐一”的哲学理念时,所言的“天地一指也,万物一马也”一样。
其二,表达生动直观。我们从“指物”一词中似乎体会到“人”的活动。古人用生动直观的描绘现象界的文本系统,意图探讨本真界的深奥问题。但对本真界的探讨,却更需要揭示本质和规律以刻画本真界的更加抽象化的文本系统。当然,这需要一个人类认识和表达的自然历史过程。
其三,初步理性升华。理性也是有层次的。“指即非指”与“A且非A”形似而神迥异,前者的“指”只能令人在意象上浑然理解为“属性”,后者的“A”却是毫不含糊的命题变项,人们可以自由地把任何命题代入A,这恰是逻辑成为“学”的根;前者在理性层次上并没有达到这一步。但是从思维路数上看,前者也有道理。就连西方学者巴姆也说:“中国人的逻辑和思维的线索,可从‘既’、‘又’(阴和阳)中发现。它不同于西方排他的‘非此即彼不得兼’(真或假)。”
文章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11月16日总第380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