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罗马的环境保护

  一、引言

  古罗马的博物学家老普林尼曾在巨著《自然史》第33卷第73章中批评公元1世纪的同时代人对其活动给大自然带来的破坏毫无担忧:“他用声音以及各种手势命令其工人立即(从山中)撤离,并各自逃生。山体崩裂,碎片四溅,轰隆作响,令人难以想象,同时烟尘弥漫,令人难以置信。胜利者们凝望着大自然的废墟。然而到目前为止,是否有金子,他们也浑然不知。他们开始挖掘,冒着各种危险,付出高昂的代价,无非是想得到他们梦寐以求的东西。”在此,老普林尼还描述了由于搜寻金子的活动导致的山体崩塌。他认为其同时代人只想着获得收益以建造豪宅。姑且不说这个,他还看到,人类带着只着眼于收益的心思破坏着大自然。

  以普林尼的这个片段,特别是其中“胜利者们凝望着大自然的废墟”这几个简洁的词汇作为开篇,我是想在后文深入研究三个片段,在我看来,以下三个片段鲜明地展现了人类对大自然的干预所带来的危险在古罗马时代已经达到何等程度。

  1.老普林尼的《自然史》

  在《自然史》第18卷第3章中,老普林尼写道:“我们在箭头和铁器上涂抹一些有害物质,这些物质污染了河流和大自然的一些要素,因此我们将那些我们赖以生存的东西变成了有害的。不要认为动物对这些有害物质一无所知,我们已指出过它们在与蛇的斗争中采取的一些预防措施,以及在被蛇伤到后采取的一些治疗手段。但除人类外,其他动物都不懂得使用别的动物的毒物进行斗争。”老普林尼认为,自己的同类污染了河流,因此破坏了大自然。他将人类与其他动物进行了对比,并注意到:与其他动物不同,只有人类使用身外的毒物制造枪箭。这就有力地展示了人类是如何利用自身的优势自私地攫取大自然的各种要素的。

  2.西塞罗的《控维勒斯》

  在《控维勒斯》第2卷第5章第7节,古罗马政治家和演说家西塞罗描述了公元前73年至公元前71年期间曾经担任西西里行省总督的盖尤斯·利奇纽斯·维勒斯:“但在春天开始的时候——他并不是根据西风或(望见)某些星星来判断春天的到来,而是认为在看到玫瑰花时春天就开始了他投身于劳作和旅行。在这个时节,他总表现得能吃苦耐劳、不知疲倦,从未有人见过他骑马。实际上,就像比提尼亚的国王习惯的一样,他坐着八抬的肩舆,背靠用马耳他的布料缝制的、装满玫瑰花瓣的透明枕垫;而他本人头上和脖子上各戴一个花冠,鼻子前还放着一个用最精细的亚麻缝制的、有着细密网眼的、装满玫瑰花瓣的香包。”从上述片段中我们可以看出,维勒斯这么做的目的,在于抵御来自城市下水道的恶臭气味,这就意味着罗马的废水排放存在问题。

  3.维特鲁威的《建筑十书》

  在《建筑十书》第8卷第6章第10-11节,维特鲁威描述了陶管相对于铅管具有的优点,这些在铺设水管时可有效利用:“然而陶管有下列优点:首先,即使在铺设时出现差错,任何人都可进行修复。其次,陶管中的水比铅管中的水要有益于健康得多。因为铅会产生铅白,据说它对人体有害,所以铅管被认为是不好的。因此,如果某物所产生的东西是有害的,那么毫无疑问它本身也是有害的。……我们还可以举铅工的例子,他们的肤色都是苍白的。”他在此强调了为铺设水管之用的铅管的危害以及安装陶管的一些好处,因此陶管更为可取,并指出,陶管更便于修复,流经陶管的水也更有益于健康。此外他还认为,铅管对健康有害。对此,维特鲁威提出的一个具体论据是铅工们的苍白的肤色。

  总的来看,上述三个片段清楚地表明,罗马人表现出对大自然的关注,并且有时还对大自然持有某种保护性的态度。我要提的第一个问题并非社会人类学的而是法律上的:古罗马法学家是否已提出了环境保护的方式?接着我会通过几个具体的实例将该问题进一步深化,并尝试提出一个解释性的建议。

  二、罗马法研究文献的现状

  关于古罗马的环境保护问题,一方面,近年来的法学文献附带地有所涉及,另—方面,对此在解释上尚未形成一致意见。在此,我仅限于谈及一些讨论的要点。

  研究古罗马环境保护问题的先驱是恩佐·纳尔蒂,他于1984年首次将古罗马文献中涉及污染问题的片段择选出来整理成一个清单。

  更为精细的当数安德雷阿·迪·波尔多的作品《在告示与判例之间的健康保护:拉贝奥的角色》,曾有一篇专题论文对该作品进行了评析并将之与其他文献做了对比。在这部作品中,迪·波尔多首次使用了“健康保护”的表达。他的研究仅限于共和晚期至帝政早期,这是颇有意味的,因为在这段时期罗马城迅速膨胀,人口数量急剧增长。迪·波尔多认为,法学家特别是拉贝奥曾做出一些关于环境保护的解答。在后来的论文中,迪·波尔多开始关注城市污染的具体方面。

  就这同一个研究领域来说,还有德国的雷纳特·费舍尔,他是尝试对所谓“古罗马的环境保护”的各个方面进行系统考察的第一人。他首先假设罗马人知道一些环境保护的方式,并根据主题范围的不同将这些方式分类如下:水的保护、关于卫生的规定、针对排放物的保护、河流与森林的保护。

  罗马人并未将环境保护作为法律规定的首要任务,这一点已为安德雷阿斯·瓦克在其关于罗马法中的环境保护的论文中证明。但他承认,有一些个别规定,通过对个人的私人财产的保护达到了保护环境的目的。然而这就产生一个问题,各种保护手段是不是由“对环境破坏的反思”这样一种基本思想支撑起来的。举一个例子:罗马城的居民一直以来都以最佳的方式管理和确保城市的卫生,这可能就产生于某种共同的基本观念。

  “罗马法中关于环境问题的先例”是何塞·路易斯·萨莫拉·曼萨诺最近一本专著的标题。作者认为,古罗马对环境的各个方面,尤其是对水和森林有系统的保护。毫无疑问,罗马人已经认识到并建立起这种系统性的保护。这本西班牙专著受到马里奥?菲奥伦蒂尼的批判性评论。菲奥伦蒂尼提出反驳:一方面,罗马人认识到污染问题;另一方面,他们肯定未达到今天我们对环境问题的认识程度,认为罗马人有充分的保护手段只不过是对原始文献进行人为操纵的结果。

  劳拉·索利多罗·玛罗蒂谈论了环境保护的一些事例。他在明确列举了所有的主要问题后得出结论:古代的环境问题与罗马人的思想及其对大自然的态度分不开。

  关于罗马的环境保护问题以及某些原始文献是否可以在罗马世界的环境保护的意义上来理解,在研究文献中实际上存在争议,人们的论述中经常会出现一些相互冲突的观点。

  三、三个具体的实例

  接下来,我不打算列举罗马人知道的与环境保护有关的各种程序性工具,而是要举出三个与前文提到的文学文献有关的具体实例。因此,首先我会谈到在水污染情形的法律保护问题,其次会谈到废物的非法排放问题,最后会谈到铅在罗马的使用问题。

  (一)水污染及令状

  在《自然史》第18卷第3章,老普林尼提到对河流和大自然的其他一些要素的毒害,这就提供了将之与水污染问题进行对比的机会。在法律文献中,人们经常可以发现对水道中的水进行保护的程序性救济,此等救济主要是通过令状来实现的。这些裁判官的救济通过某种简易程序提供了快捷的法律保护,也为将来通过普通程序进行保护提供了可能。实际上,无论当时还是现在,为避免出现不可修复的损害,获得某种比普通程序更快捷的法律保护是必要的。

  “关于日常用水和夏季用水的令状”(Interdictum de aqua cottidiana et aestiva)针对的是认为有权阻止你将水引入水道之人。该令状的适用前提是对引水役权的有效行使且不存在瑕疵。此外,使人信以为他享有引水役权之人,即使并非役权的实际权利人,在通过司法确定该权利的归属之前,他同样受到保护,尽管这种保护只是暂时性的。这种裁判官救济的被告是以某种方式干预此等引水之人。

  特别有意味的是法学家们尤其是古典时期的法学家拉贝奥解释“关于日常用水和夏季用水的令状”这种裁判官救济的方式:“通过这种令状,如果去年就已合法地从你的土地上引水的某人在该土地上建筑、挖掘、播种、砍伐和修剪,且如此将污染、损害、破坏水质或使水质恶化,你可禁止他的此等行为。拉贝奥说,同样的令状也授予夏季用水。”拉贝奥通过禁止第三人将他人之水弄脏、污染,使其变得无法使用或使水质恶化,从而扩张了该令状的适用范围。任何人在他人土地上实施某种可能招致类似损害的行为,针对此人也可请求发布“关于日常用水和夏季用水的令状”。此后,拉贝奥对这种裁判官救济的解释被进一步扩张:该令状不仅针对阻止引水之人,而且一般性地针对危害水道之清洁的任何人。

  引水权还通过“关于水道的令状”(Interdictum de rivis)得到保护。这种令状尤其针对的是水渠、水沟和下水道的清洁——裁判官以此惩处阻止清洁水道的任何人。

  “关于水源的令状”(Interdictum de fonte)的客体是对水源的净化。因此,该令状似乎还涉及大海、喷泉和鱼塘。那些享有引水权的人,也可依此对抗阻止对水源实施治理措施的任何人。

  撇开引水不谈,针对“以暴力或欺瞒所做之事”(quod vi aut clam)的恢复原状令状也是一种重要的裁判官救济。这种令状的目的在于使事物实际恢复到先前的状况。因此,在损坏或毁灭的情形下,行为人支付的罚金总额不得超过损失价值的两倍,但必须可“在移除所做的任何变更后返还原物”。在这种令状中,原告主要是其土地遭受损坏或毁灭的土地所有权人。此外,对土地不发生损毁享有利益的任何人都可请求授予该令状,这是一把适用于各个领域和各种目的的万能钥匙。基于一方当事人的请求,针对在他人土地上实施的各种暴力或隐匿行为,因而也就是针对变更土地状况或使之发生变化的各种活动,裁判官授予此等程序性的救济。

  拉贝奥还将该令状适用于污染水井的情形:“任何人向邻人的水井中倾倒某物,目的在于破坏水质的,应根据以暴力或欺瞒所做之事的令状承担责任,因为活水被视为土地的一部分,他这么做就像是在水中实施了某项活动。”很明显,授予这种救济是为了避免弄脏整个水道中的水,其被告是行为的实施者,而原告是水井的所有人。但鉴于这种救济适用范围之广,可认为对水道中的水不被污染享有利益的任何人都可请求授予该令状。

  保罗所举的例子证明了这种认识:“如果某人以暴力或隐匿砍伐了不结果实的树木,例如柏树,仅所有人可请求授予此等令状。但如果这种树木能让人赏心悦目,在提供感官享受这个意义上可以说用益权人也享有利益,他也可请求授予此等令状。”这一例子并不涉及对水的保护,而是关乎对自然风光和大自然之美的保护。其中,保罗描述了某人非法砍伐柏树的情形,这就产生了需要确定针对以暴力或欺瞒所做之事的令状由谁申请的问题。法学家的回答是,应这样来理解:不仅土地的所有人可作为原告,用益权人也可以。保罗对此所给出的理由是,用益权人不能再享受柏树带来的“美景”,由此不仅给柏树生长于斯的土地的所有人造成损害,而且给土地的限制物权人造成损害。保罗的解答很有启发意义,因为柏树是不结果实的树木,其所有人对它们感兴趣仅仅出于情感和审美方面的原因。此外,用益权人的权能不受任何限制,特别是并不禁止他收取物的孳息,还可请求裁判官的保护。可以肯定的是,保罗承认对某物的情感利益——精心布置的环境的审美价值——在遭到减损时可要求金钱赔偿。在古典法学中,区域场所的美景虽然只是在例外情况下才因其隋感利益而非经济利益受保护,但这种可能性的实现确实是由于针对以暴力或欺瞒所做之事的令状的适用范围之广。

  (二)污水的非法排放

  从前文引述的西塞罗的《控维勒斯》第2卷第5章第7节可推断出,罗马城的空气被产生于下水道的气味,特别是由于水的净化不充分产生的气味污染。

  1.“关于下水道的令状”(Inter-dictum de cloacis)。私人下水道是“关于下水道”的禁止性令状的适用对象。为避免淤泥沉入下水道并散发出恶臭的气味,下水道要用城市间的长途水道中的水冲洗。通过上述令状,禁止任何人阻碍对下水道进行清理或修缮。此外,还承认一种恢复原状性的令状,裁判官是这样规定其内容的:“如果你对公共下水道做某事或向其中投入某物,从而恶化或可能恶化其使用,你应当使之恢复原状。我还将发布一项令状,禁止(对公共下水道)做任何事或(向其中)投入任何物。”这里涉及的是裁判官命令使事物恢复到先前的实际状况,例如当某人向公共下水道投掷某物时,适用此等命令。根据告示的内容,除这项恢复原状性的令状之外,还存在一项关于公共下水道的禁止性的令状。这两项关于下水道的令状被法学家扩张适用于其下水道与水渠连接在一起的居民,实际上这么做的目的在于防止将脏水引向街道。

  2.针对(从建筑物向街道上)倒泼或投掷某物之人的诉讼。在水的净化和垃圾的清除上,诗人尤文纳里斯的《讽刺诗》(第3卷第五首第198-200行,第247-248行和第273-275行)非常有名:

  乌卡勒冈开始大喊求水,同时丢弃碎旧无用之物。
  你住的三楼已烟火四溢,你却懵然所知。
  如果警报从.楼响起,……
  我的腿上粘满泥浆,一双双大脚从四面八方向我
  踩踏而来,……
  现在我们来看下在夜晚都有哪些危险:…一
  如果你未立遗嘱就出门用晚餐,那就太粗心大意考虑不周延,
  因为不知会突发什么事故让你不安全。
  如果在夜间行走,每扇打开的窗户都紧盯着你,随时让你命丧黄泉。

  多亏了尤文纳里斯我们才知道,事先未立遗嘱就在夜间漫步于罗马城是多么的危险!为了清除家里的垃圾,人们毫不犹豫地将污水和赃物抛向窗外。比如,人们将夜壶倒向街道。这里说的是住在公寓楼(Insulae)里的居民。(公寓楼的房屋租金,楼层越高租金越低,因为住得越高越危险,对生活空间的管理也越麻烦)行人和街道的使用者深受其害。为解决此等问题,裁判官在针对(从建筑物向街道上)倒泼或投掷某物之人的告示中,规定了通过罚金之诉的法律保护:“如果从某处向人们经常通行或逗留之地投掷或倒泼某物,针对居住在那里之人,我将给予双倍于它所造成的损害之诉。如果证明一名自由人被击中而死亡,我将给予50金币之诉;如果他活着,但证明受到伤害,我将给予审理该案的法官认为应判处被告支付的公平数额之诉。如果证明是一名奴隶实施了该行为,他的主人对此不知的,我将在程式中加上:或者损害投偿。”

  关于“倒泼或投掷之诉”的原告,乌尔比安告诉我们:“没有人会否认,裁判官发布此等告示是为了公众的最大利益,即在街道上通行时不会有担忧或危险。”他极力强调裁判官以这种诉讼来保障交通顺畅,任何人均可提起该诉讼。随着原告资格的扩张,倒泼或投掷之诉的保护范围包括街道、小径、某些区域和人们经常出入的其他场所。因此,这种保护的观念明显是出于公共利益的考量,这种诉讼被确认为是一种民众诉讼。

  (三)铅的使用及排放物

  在《建筑十书》第8卷第6章第10-11节,维特鲁威对铅的使用的危害性进行了考察。一般来说,罗马人将铅用于各种目的:不仅用于水管,而且用于各种器皿、儿童玩具、公共演出的入场券、投票箱、化妆品、货币和许多其他物品。铅的使用在现代文献中经常讨论,因为在19世纪的前25年人们认为,铅中毒导致了罗马帝国贵族阶级的消亡,因此是罗马世界衰落的原因之一。一些学者分析了与罗马市民的食物和临床统计有关的古典时期的博物学家的论述,他们发现,已被证实,铅只在古典时期的人的骨骼中大量存在。然而这一观点受到强烈批判,批判者的论据是:铅管中的石灰石(碳酸钙)可吸收这种有害的铅。

  但在此我们感兴趣的并非这种观点及其批判,而是在加工铅时如果产生排放物,是否有某种法律保护。事实上,为获得铅而在熔炉里加热石头时会产生有毒烟雾和蒸汽。在缺少有关铅的排放物的法律原始文献的情况下,考察《学说汇纂》中的一则著名片段会有所帮助,该片段描述了奶酪作坊产生的排放物:“阿里斯托对切勒流斯·维塔利斯回答道,他不认为奶酪作坊可以合法地向高于它的建筑物排放烟雾,除非上述建筑物被设定了此等役权:这是允许的。他还说道,即使奶酪作坊较高,它也不可以向较低的建筑物排放水或任何其他物。实际上,人们可对自己的财产实施只要不向他人的财产排放物质的任何行为,例如烟雾和水都是排放物较高建筑物的所有人可以对较低建筑物的所有人提起诉讼,主张后者无权这样做。”阿里斯托是古典时期的法学家,他对切勒流斯?维塔利斯做出上述回答。在这个片段的基础上,可对排放物的规定进行重构。如果从邻人土地上产生的烟雾、水和其他类似排放物超过允许的限度,可通过“保护不动产占有令状”( Interdictun uti possidetis)对邻人起诉;但如果对方不享有此等排放权,他首先可以提起“否定之诉”(Actio negatoria)。此诉属于所有人,针对的是地役权或用益权或任何类似限制物人。这种诉讼的目的是使所有人摆脱此等限制,恢复到先前的状态。但对他人土地享有地役权之人反过来可以证明地役权的存在(因此享有排放权)。

  因此,如果一个皮革匠将污水排放到自己的土地上,因而污染了水,但对邻人的土地未产生影响的,邻人不得提起“否定之诉”。在此我们注意到,这种诉讼只部分起到了保护环境的效果,而且如果说它包含保护环境的意旨,也只是间接的。

  阿里斯托对“否定之诉”的回答表明,只有土地的所有人而非其他人可以提起否定自己负担地役权之诉,因而也就否定了向自己土地的排放权。由此可合理地推断,可以同样的方式就铅的排放起诉。

  四、结论

  为了回答本文开头提出的问题,即罗马人是否认识到对环境的法律保护,我们主要考察了三种不同的程序性救济:“令状”、“倒泼与投掷之诉”和“否定之诉”。

  在古典罗马法中,裁判官的令状从法律上保护了水道、水渠和水源。这些救济主要适用于某人阻止对水的净化的情形。特别是“关于水的令状”(Interdictum de aqua),其适用范围在罗马法学中得到扩张,是打击水污染行为的工具。因此,针对损害了水道中水的清洁的任何人,都可一般性地发布令状。在这种语境下,还包括“针对以暴力或欺瞒所做之事的令状”,其适用范围很广,甚至适用于非财产性的案件,保护纯情感性和审美性的利益。正如拉贝奥的那个片段所表明的,这种令状也特别适于用来保护环境。

  针对非法排放污水的情形,适用的是“倒泼或投掷之诉”,这种诉讼惩罚的是给行人造成物质损害或人身损害的行为。由于其原告资格被扩张到任何利害关系人,因而可以说,这种救济体现了一种保护街道因而也是保护环境的基本思想。

  “否定之诉”保护的是免受不当的排放权。这种诉讼显然旨在保护私人利益而非对环境的集体保护。如果被侵害的土地所有人并未觉得受到妨碍,或与排放者达成了协议,这种排放是允许的,尽管其已造成了明显的污染。从这种诉讼中可发现对环境的保护,但也只是间接的。

  显而易见,以上三种程序性的工具都是私法性的。罗马法基本是私法,但同时要考虑到这样一个事实,即罗马人热衷于并且发展了这方面的法律。由于其人类中心主义的定位,罗马私法本身无力对环境进行系统保护。如下事实证明了这一点:现今的环境保护是公法系统调整的,私法通常只在涉及需要保护的个人的主观权利时才针对损害的责任人适用。虽然这三种程序性工具首要的旨趣并非环境保护,但从实际上来看,它们除保护个人利益外,还在环境保护方面间接产生一些法律效果。这主要归功于裁判官的介入和法学家的解释,它们从两个不同的角度发展了古罗马法(市民法)的核心。一方面,裁判官解决具体的社会、技术和法律问题,创造新的程序性救济方式;另一方面,法学家扩大了此等救济(特别是以暴力或欺瞒所做之事的令状和倒泼或投掷之诉)的原告资格的范围,除对个人(环境)利益给予保护外,还间接对集体(环境)利益给予保护。

  由此可见,在古罗马人的时代并不存在环境领域的公法,但为了保护私人利益,裁判官和法学家介入了进来,这也偶尔使环境间接受益。让我以本文开头所援引的普林尼的片段中的一句话来作为结语:胜利者们凝望着大自然的废墟。而对本文开头提出的问题的回答——在法律领域也发现了对环境的担忧表明,这位博物学家具有前瞻性的吁叹并非孤鸣!

  • 译者:李飞
  • 译者单位:厦门大学法学院
  • 作者:[意大利]米兰大学法律系副教授
  • 文章来源:新华文摘2012年第20期,摘自《厦门大学学报》2012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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