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世纪二三十年代“商资归农”活动运作的特点

大同大学文史学院 037009

  内容提要:20世纪二三十年代,一批商业银行出于业务经营及服务社会的双重动机,曾进行过一场颇受时人关注的“资金归农”活动。这场活动虽然在战前农贷史上占重要地位,但数额微小、地域集中、竞争无序、干预合作社之组织与指导、注重对物信用、期限短促、手续繁杂、利率高于农业利润等为其运作的基本特点,凡此种种都是商业银行在系统性风险巨大特别是缺乏相应制度环境情况下的必然表现。

  关键词:20世纪,商业银行,“商资归农”,运作特点,系统性风险

  从1928年至1937年抗战爆发前,上海商业储蓄银行(以下简称上海银行)、中国银行、金城银行等一批商业银行出于业务经营及服务社会的双重动机,曾进行过一场颇受时人关注的“资金归农”活动。但建国后约半个世纪中,这一问题基本没能进入学术研究的视野,直到近10年来才引起一些近代银行史和近代农村合作运动史研究者的关注。个案研究如薛念文对上海银行和中华农业合作贷款银团的农贷活动、诸静对金城银行参加华北农产研究改进社活动的考察[①],区域研究如刘纪荣对1930年代华北地区“商资归农”问题的考察[②],此外兰日旭、刘永祥对该问题进行了宏观研究[③]。这些成果主要是对该项活动的背景和过程的叙述以及对成效的简要评价。在评价方面,除刘永祥认为其效果不佳外,大多数人强调其积极意义,如降低农村通行利率、促进农村金融流通、推动农村公共事业、对我国现代农业金融制度的发展尤其是对乡村借贷关系的现代转型产生了积极作用,等等。这些研究具有重要学术价值,但对活动的具体运作特点鲜有关注,评价多比较笼统。有鉴于此,本文在广泛搜求资料特别是银行农贷报告的基础上,试图从投资数额及其比重、投资区域、投资方式、信用方式、贷款期限、手续及利率等方面尽量细致准确地描述“商资归农”活动的运作特点,并运用金融风险理论对其进行解释,以期为进一步深化该问题的研究尽绵薄之力,同时亦为解决当代农村金融问题特别是商业银行重返农村提供些许借鉴。

  一、投资数额[④]及其比重

  上海、金城、中国是抗战前举办农贷活动的最重要的3家商业银行。

  在1933年四省农民银行(中国农民银行的前身)成立之前,上述3家商业银行已开始开展农贷。[⑤]如上海银行1931、1932年分别发放农贷20 000元、245 645元[⑥];金城银行1928年发放343 844元[⑦];中国银行1932年发放600000余元[⑧]。同期开展农贷的还有个别省农民银行或地方银行,其中最重要的为江苏省农民银行,该行于1928—1932年间共发放农贷达14778000元[⑨]。总的看来,1928—1932年间,商业银行的农贷数额不大,尚处于初步尝试阶段,然其在近代以来首次将农村纳入投资视野,并于国家设立专门农贷金融机构之前率先开展是项活动的做法确为难能可贵。

  1933—1936年间,商业银行农贷得到快速发展。上海银行以运销合作、信用合作、农仓、农民抵押贷款所及耕牛会等形式,金城银行以参加华北农产改进社、河北棉产改进会和陕西棉产改进所等农产改进组织以及与地方政府合办小本农贷等形式,中国银行以农民小额放款、合作社放款等形式开展农贷活动。就历年农贷结余累计数额而言,上海银行成绩最著,为6887075元,金城银行次之,为6188756元,中国银行再次之,为4433112元。3行总计为17508943元。同时期,中国农民银行以合作社放款、农仓放款、动产抵押放款等形式发放农贷,历年农贷结余额累计12625701元。上海、金城、中国农贷余额分别相当于该行的54.5%、49%、35.1%。就历年农贷总额而言,上海银行为16344150元,江苏省农民银行的合作社放款、农仓放款合计为47786296元[⑩],前者相当于后者的34.2%。由上述分析,大致可得出这样的结论,1933—1936年间,3家商业银行的农贷额之和相当于中国农民银行的1.4倍,而接近江苏省农民银行;3家商业银行农贷额相当于2家农民银行农贷额的一半以上。

表1 1933-1936年上海银行历年农贷数额统计表[11] 单位:元

年份 1933 1934 1935 1936 总计
运销合作 428 642 2 153 562 3 700 000 3 400 000 9 682 204
信用合作 306 433 362 812 460 000 160 000 1 289 245
农仓 287 521 1 537 310 1 800 000 1 200 000 4 824 831
贷款总额 1 022 597 4 441 553 6 080 000 4 800 000 16 344 150
贷款余额 536 904 2 240 171 2 780 000 1 330 000 6 887 075

  注:表中所列为最主要的3项放款数额,农民抵押贷款所、耕牛会及其它放款在原资料中数字不确或没有完整统计,且在放款总额中所占比例甚微,故表中未列。

表2 1933—1936年金城银行历年农贷余额统计表[12] 单位:元

年份 1933 1934 1935 1936 总计
农业农产品放款* 335 566 2 439 097 6 753 000 5 035 281 14 562 944
小本农业贷款 0 12 359 94 737.8 78 813.5 185 910.3
合计(元)* 335 566 2 451 456 6 847 737.8 5 114 094.5 14 748 854.3
农业农产品放款# 138 320.3 1 005 395.8 2 783 586.6 2 075 542.8 6 002 845.5
合计# 138 320.3 1 017 754.8 2 878 324.4 2 154 356.3 6 188 755.8

  注:农业及农产品放款*,包括对棉业改进组织、合作社或通过农业合作银团、农本局的放款,对采取资本主义经营方式的城市农场组织或在农村购地经营的垦殖公司的放款,对商业组织的放款以及对个人的放款。而农业及农产品放款#指剔除农业农产品放款*中对垦殖公司、农场、商业组织、个人(因大部分为数额较大的放款)、分户不详放款之后的放款额,折算方法为每年的农业农产品放款*乘41.22%[13](按1937年上期的比例折算)。农贷额合计#,指以农民为对象的放款额或狭义的农贷额,为农业及农产品放款#加上农业小本贷款。

表3 1933-1936年中国银行历年农贷数额统计表[14] 单位:元

年份 1933 1934 1935 1936 总计
农产抵押放款 19 500 000 76 000 000 —— —— ——
农民小额放款 622 000 1 125 000 510 000 —— ——
合作社放款 20 000 1 970 000 4 490 000 8 081 000 14 561 000
放款总额 20 142 000 79 095 000 —— —— ——
放款余额 18 344 792 23 777 027 25 161 000 43 545 000 110 827 819
放款余额# 733 791 951 081 1 006 440 1 741 800 4 433 112

  注:放款余额#为狭义的农贷额,仅指对农民的放款,为剔除大规模农产抵押放款(商业性质)之后的放款额,计算方法为历年农贷额乘4%(以1933、1934年的比例约数估计)。

表4 1933-1936年中国农民银行农村放款历年年终余额统计表[15] 单位:元

种类 年份 农村合作社放款 农仓放款 农场放款 特种农业放款 动产抵押放款 总计 总计#
1933 30 802.00 30 802.00 30802.00
1934 741 37.24 5 988.36 724 044.17 118 199.00 1 589 568.77 865 524.60
1935 1 830 217.77 74 441.31 9035.52 1 361 305.60 896 891.50 4 171 891.70 2 801 550.58
1936 7 226 969.10 335 32.48 269 887.03 2 572 075.56 1 365 622.68 11 769 786.85 8 927 824.26
合计 9 829 326.11 415 62.15 27 822.55 4 657 425.33 2 380 713.18 17 562 049.32 12 625 701.44

  注:1、特种贷款主要用于协助各省府办理储运事业,收购粮食,办理粮食统制。

    2、总计#指狭义的农贷数额,即剔除农场放款和特种放款之外的仅对农民发放的贷款。  

  除上述3家商业银行外,1934年以后,其他许多商业银行亦参加了农贷,如1934—1937年间的中华农业合作贷款银团,1934年包括上海、金城、交通、浙江兴业、四省农民等5家银行,1935年扩展为交通、上海、金城、浙江兴业、四省农民(中国农民)、大陆、四行储蓄会、国华、新华、中南等10家银行,其中仅有中国农民一家为农民银行,1936年该银行退出后则9家全部为商业银行。4年中历年放款数分别为891400余元、814600余元、702900余元、5060000元。[16]共投放农贷资金7468900元。若以纯为商资的1936年为例,投资总额所划分的25个单位中,金城银行为5个单位,上海银行为4个单位。[17]分别占总额的20%、16%。

  1936年国民政府实业部组织农本局,有30家银行加入。从第一年合放资金600万元来看,全部由此30家银行分摊。其中,农民或与农相关的银行仅有江苏农民、农工、中国农民、农商4行,其所摊数额分别为25万元、2.1万元、2万元、2万元,合计31.1万元,仅占总数的5.2%。其余均为商资。而中国、金城、上海3行分别分摊70.1万元、51.8万元、36.6万元,合计158.5万元[18],占总数的26.4%。

  对于商业银行农贷额在战前农贷总额中所占的比重,时人曾有过估计,如狄超白认为为70%—80%[19],慕桀估算1934、1935年分别为72%和64%[20]。虽然狄氏缺乏不同类别银行农贷的数字统计,慕氏对商业银行农贷额和农贷总额的估计亦缺乏具体资料来源,但综合时人看法及上文考察,我们不难得知,抗战之前,商业银行参加农贷的普遍性大大超过农民银行,而农贷中的商资额也超过了农民银行资金额。

  商业银行在战前农贷中虽占重要地位,然农贷并非商业银行主要业务,其农贷数额在总投资额中所占比例微乎其微。金城银行1928年为1.12%,1933—1937年分别为0.54%、3.42%、9.2%、6.48%和2.11%(不包括小本农业贷款在内)。中国银行1933—1936年分别为4.81%、5.38%、5.14%和6.13%。[21]此尚为广义的农业放款比例。另如1934年,上海、浙江兴业、大陆3行分别为2.84%、0.24%和0.16%。[22]当然,这一时期,作为专门农贷机构的中国农民银行农贷额在其投资总额中所占的比例亦很低。据徐畅考察,1933—1937年间该行农贷额在其投资总额中所占比例分别为0.3%、5.5%、11.1%、9.1%、7.7%。[23]可见农贷数额占总投资额的比例微小是包括农民银行在内各银行的普遍特征。

  商业银行农贷资金在当时农民借款来源中所占比例亦是微不足道。据农情报告统计,1934年新式银行及合作社借贷在农民借款来源中所占比例分别为2.4%、2.6%,合占5%(合作社贷款多来自银行)。[24]商业银行所占比例无疑要小于5%。而就每农户及每亩田地所能借得的款项而言,据黄肇兴考察,每农户通常可借到20—30元,少者10余元,多者不过40—50元;若以田地为标准,每亩通常在1—3元之间。有的地方1年仅能贷款1次。[25]

  二、投资区域

  首先来观察商资在各省的分布情况。以上海、中国、金城及中华农业合作贷款银团为例。上海银行达苏、浙、皖、鲁、陕、粤、豫、晋、鄂、湘、冀等11省和沪、宁2市,中国银行及鲁、陕、冀、豫、皖、苏、浙、湘等10省,金城银行和中华农业合作贷款银团主要包括陕、豫、晋、冀、皖5省。据吴承禧1934年考察,在各省中,苏、陕、冀、鲁、豫、浙6省,不论是以各行对于某省投资之普遍性抑或是以各行对于某省投资数量之多寡而论,均居前列。6省之中,又以上海银行在陕、金城银行在冀、中国银行在鲁投资比重为最大。[26]

  如果把“商资归农”与当时的农村合作运动联系起来,不难发现,上述省份特别是商资重点流入的省份或为合作事业基础较好之省或为合作事业明显发展之省。河北是中国农村合作运动的发源地,到1927年底,华洋义赈会在该省办理的合作社已达561个,而当年全国合作社不过584个。[27]苏、浙、鲁是国民政府成立之后最早以地方政府推动合作事业的省份,苏省在1928年、浙、鲁在1929年先后分别成立各该省合作事业指导机关,在本省范围内推行合作运动。[28]此4省合作事业在1931—1934年间一直居全国前4位,占全国合作社数的比例分别为95.82%、95.07%、89.37%、62.37%。[29]豫、陕2省合作事业起步较晚,从1934年开始分别成立河南省农村合作委员会和陕西省农业合作事务局作为专门推动机关,同时介绍商资流入,[30]1933年2省分别仅有合作社11社、3社,1934年就分别猛增至997社和320社。[31]商资与流入地区合作事业的密切联系由此可见一斑。易言之,越是合作基础好的地区,商资越是愿意流入;商资越流入,流入区域的合作事业就越发展。此可谓特点之一。

  所以有如是特点,主要是因为商业银行把通过合作社进行农贷视为举办农贷的理想方式,正如上海银行在其《农业贷款合作部计划大纲》中所言,要想资金流入内地,关键在于农民有良好的组织,而“既可充分接受银行辅助之意,复可实际上参加农业生产之改良,尤可合法保障投资者之安全,此种组织,舍合作社外,实无他法。”[32]而各省合作社因内源资金的严重匮乏也需要社外资金的支持。[33]

  进而来观察商资在各省范围内县级区域的分布状况。

  从省的角度看,以陕、冀、鲁3省为例。在陕西,上海银行的农贷区域主要分布在泾惠渠各县,中华农业合作贷款银团的农贷区域主要集中在渭南、长安、临潼、大荔、郃阳、华县等地。泾惠渠、洛惠渠、渭南一带既有方便的水利灌溉而成为陕西重要的产棉区,又有陇海铁路使其与外界相通,这当是吸引商业银行的两个重要因素。上海银行1933年就在永乐区成立1处棉花运销合作社,有棉田4400余亩,运销皮花1200余担,销售于苏州苏伦纱厂;[34]1934年,将泾惠渠各县的棉运社进一步扩展为6社,推广棉田11万亩,发放贷款854782元。同年,银团在洛惠渠、渭南一带组织合作社11处,推广棉田11.6万亩。[35]

  在河北,金城银行放款范围涉及定、赵、蠡、晋、南宫、无极、束鹿、博野、威县等9县。[36]9县中,定、赵、蠡、晋、无极、束鹿、博野7县属西河棉区,有西河水运、平汉陆运之便,所产棉花畅销于天津市场乃至国外市场;南宫、威县2县属御河棉区,所产棉花销往天津、济南。其中,束鹿、蠡县经济尤为发达,向有“金束鹿,银蠡县”之称,定县是平教会实验县。金城银行在上述地区开展农贷的主要途径是通过加入华北农产研究改进社举办棉花产销合作社贷款。中华农业合作贷款银团贷款区域为邯郸、永年、磁县、成安等县份,亦属西河棉区,银团通过组织棉运合作社发放贷款,所组之社多分布于交通便利之处,如永年合作社集中于临洛关附近,邯郸、成安合作社集中于邯郸至大名公路两旁,磁县合作社集中于平汉路附近及邯郸至临漳县旧大道附近。[37]需要指出的是,西河棉区在河北3大棉区(西河、御河、东北河)中占有特别重要的地位,其棉产额约占全省总产量之63%,即便在全国亦占一席之地,以1933年为例,面积约占全国之10%,产量占全国之8%。[38]相对于其它两处棉区,该区很明显更受商业银行青睐。

  在山东,中国银行放款地点主要有邹平、齐东、章邱、高苑、青城等10余县。邹平是山东乡村建设研究院的实验县,1932年该县孙家镇成立梁邹美棉运销合作社,由中国银行办理贷款,这是中国银行最早办理的合作社贷款。[39]此后,中国银行一直为该县合作社提供贷款,1936年贷款额达到183919元。[40]1934年,齐东开始试办美棉生产运销合作社,当年组织153社,中国银行为其提供生产贷款155063元;以齐东为出发点,1935年棉运社进而扩展到高苑、青城、蒲台、博兴、章邱、历城、滨县、惠民、商河、高唐、夏津、清平、邱县、高密等14县,[41]中国银行当年与山东建设厅订立合同,对其中12县棉农提供贷款100万元。[42]上海银行从1934年起开始在山东发放农贷,放款地点有临朐、益都、临淄、寿光、历城、莒县、沂水,[43]其中,临朐、益都、临淄、寿光盛产烟叶,其余数县也属经济较为发达的县份。

  从银行角度来看,以上海银行1934年县级及县以下农贷区域分布为例,除上面所提到的陕西及山东两省外,在河南有太康、灵宝、洛阳、杞县(4县均产棉);在山西有解县(产棉);在湖南有澧县津市(产棉);在安徽有乌江(产棉)、凤阳、怀远(2县均产烟叶)、祁门(产茶叶);在江苏有东台、铜山、江浦、萧县、上海、如皋(6县均产棉)、无锡(产茭白)、崇明、太仓、昆山、吴县、青浦、宝山、武进、江阴、宜兴、溧阳、金坛、江宁、句容、镇江、淮阴、邳县、砀山(各县多在京沪路、沪杭路或闽沪公路沿线或南京附近,农民多经营养蚕业、养猪业、养牛业、养鱼业、种菜、榨油等业,农业也较发达);在浙江有余姚、平湖、海盐(3地均产棉)、杭县、吴兴(养蚕业、农业发达);在湖北有武昌、沔阳、汉川等。[44]

  不论是就陕、冀、鲁3省(商资最集中的3个省份)内商资的县级区域分布而言,还是以上海银行(办理农贷成绩最著的一家商业银行)对各省之县级农贷区域的选择观之,商业银行的农贷区域除体现出第一个特征即与农村合作社的密切关系外,还具有以下明显特征,即商资流入区域多为政治较安定、交通较便利、经济较富庶、农产品商品化相对发达的地区,而产棉区尤为各商业银行之首选区域。此可谓特点之二。

  最后,再来观察同一经济区域内金融机构的分布及其关系。据邹枋1934年2—4月对陕西省泾阳、临潼、长安、咸阳、醴泉、华县、兴平、渭南等8县31个合作社之调查,放款机关有上海银行、中国银行、四省农民银行、华洋义赈会、斗口农事试验场等5家。在泾阳,永乐区棉花生产运销合作社由上海银行投资,斗口区棉花生产运销合作社由斗口农事试验场放款,5个信用合作社由中国银行协助;在临潼,3个信用合作社向华洋义赈会借款,1个韭黄合作社向上海银行借款;在长安,9个信用合作社中,5社向四省农民银行借款,4社向华洋义赈会借款;另外,咸阳的1个信用合作社、醴泉的2个信用合作社向华洋义赈会借款,华县的3个棉花运销合作社、1个杏仁运销合作社以及渭南的3个棉花运销合作社由上海银行放款。[45]在河北,既有华洋义赈会办理在先,又有华北农产研究改进社继起于后,“双方举办区域多有重复而又各自为政”。[46]江苏省靠近上海一带农村,既有农民银行,又有上海银行,2行为争地盘,任意减削利率。[47]总之,在发达地区,同一区域内往往有多家机构在投资,形成重复与相互竞争、排挤现象。此可谓特点之三。

  三、投资方式、信用方式、贷款期限、手续及利率等

  商业银行的农贷方式按投资机构大致可分农业仓库贷款、农民抵押贷款所贷款和合作社贷款三种。前两种是由银行自己经营,直接将款项贷予农民,第三种是由合作社充当银行与农民之中间机关,由银行先贷款给合作社,再由合作社转贷给农民。故时人常把前两种称为直接放款,把第三种称为间接放款。[48]三种放款中,以农业仓库放款和合作社放款为主要形式,但两者相比较,以合作社放款与农民关系最为密切,因为仓库放款往往夹杂商业放款。这里主要分析银行的合作社放款方式。

  按照银行、合作社、合作社指导机关三者之关系,商业银行的合作社放款方式大致包括以下四种情况。

  第一种:银行与合作社指导机关搭成合放,也叫委托贷款或间接贷款。即银行与合作社不发生直接关系,而是提供资金给合作社指导机关,由该机关将银行款与本机关款合放给合作社,贷放利率及发放收回等一切程序均依该机关成例。

  1931年上海银行与华洋义赈会合作对河北农村合作社的放款即属此例。是年上海银行欲将2万元贷放给河北省农民,就与华洋义赈会订立了一个简单契约,“一切条件,悉照该会的向例”,由于此前义赈会对合作社放款纯系信用放款,上海银行亦“率由旧章”,没有收取任何抵押品。[49]然为保证银行放款之安全性,每笔借款中银行的搭成比例又因各合作社的具体情形而有差异,一般是合作社成立愈久、社务愈优,银行搭成愈大。如借款社考成等级为三甲、三乙、四丙者,银行放款成数为40%;等级为四甲、四乙、五丙者,放款成数为45%;等级为五甲、五乙、六丙者,成数为50%;等级为六甲、六乙、七丙者,成数为55%;等级为七乙以上者,成数为60%。[50]。

  此种放款形式,主要为1933年之前上海、金城、中国等银行初步尝试农贷业务时采用,放款数额不大。之后,个别银行仍有该种贷款,如上海银行直到1936年仍与华洋义赈会搭成放款,但由于从事该种贷款的银行相对于日渐扩大的农贷队伍而言数目极少,而即便是以该种方式从事贷款的银行,其数额在该行农贷总额中所占比例亦微乎其微。故仅可视其为一种初期的方式及次要的方式。

  第二种:银行与其它机关(包括合作社指导机关)在贷款中分工合作、各负其责。

  金城银行参加华北农产研究改进社对河北棉花运销合作社进行放款即属此种方式。华北农产研究改进社最初由平民教育促进会定县实验区、南开大学经济学院与金城银行共同组织,后又有清华、金陵、齐鲁3大学加入,其工作主要为改进河北棉产。各机关中,南开担任农业经济调查及各种研究工作,平教会担任农民训练工作,金陵大学农学院担任农产改良工作,清华大学担任调查、研究农作物之病虫害工作,齐鲁大学以龙山实验区作农村社会之改良工作,金城银行负责设立仓库以及其他押款、放款、保险等工作。[51]具体到对河北棉花运销合作社放款问题,金城银行与改进社有如下分工:青苗放款、农产品押款、运销垫款、押汇等各种借款计划由社方制定,资金由行方提供,实际放款数额须行方核定;与前述各项放款相关之调查、保管、检验等一切手续由社方办理,收付款项由行方办理;押汇运送手续由社方负责处理,如经火车运送,提单应交行方转寄联行托收;款项之调运准备由行方负责统筹,以不妨碍社方实施计划为原则;放款利率由社方规定,放款期限由行方酌定;社方将行方解放各款之单据交由借主,由借主直接向行方洽理;行方应从社方解放各款所得利息中酌提若干充作社方手续费。[52]

  与搭成放款相比,此种贷款形式中,银行参与程度明显增加,然并非直接全权办理贷款,亦不介入合作社的组织与指导。

  第三种:指导机关居中介绍,银行不仅与合作社直接发生业务关系,且往往插手合作社的指导或组织。

  上海银行自1933年成立农业合作贷款部后,这种贷款形式成为该行主要的放款形式。该行农业合作贷款部计划大纲规定:或者由各公家机关、各公私事业机关(如农场、林场、民众教育馆、农业学校等)、各省建设厅及各县合作事业机关或各县合作指导员、各社团或热心社会人士等介绍成绩优秀之合作社与该行发生直接关系,双方共负指导之责;或者在该行调查某地农业经济情形与生产状况并认为可行后,会同上述机关或人员共同提倡组织新合作社,由各机关负组织之责,行方赞助之。行方对贷款合作社有稽核之权,可派员随时向合作社稽核贷款用途及所收功效,定期至合作社指导改良并察核帐目及营业状况,各合作社须按期送交银行财产目录及营业报告单,且行方可督促合作社理事及监事负责随时考核。此外,该行还要求与其发生经济关系的合作社须将逐年社股及公积金全部存入该行。[53]

  与第二种放款形式相比,此种贷款形式中,各机关实际上只起中介作用,银行开展业务的独立性很强。这是较普遍的一种方式。

  第四种:不经过合作社指导机关,商业银行直接贷款与合作社,且直接自行指导与组织合作社。

  以前四种形式进行的贷款,银行均须不同程度地借助合作社指导机关,此种形式的贷款,银行则完全抛开合作社指导机关而独立自主地开展业务,与合作社在金融上、组织上直接发生关系。据华洋义赈会的不完全统计,1934—1935年5月间中国银行对河北赵县、元氏、南晋、高邑、柏乡、乐城、藁城等县农村合作社均进行直接贷款,款额达148 145元。[54]金城银行亦自己动手在河北农村展开组社工作,并直接向合作社贷款。[55]银行之所以采取这种形式,主要是出于迅速扩展业务的考虑,因为合作社指导机关指导下的合作社发展速度往往比较缓慢,特别是华洋义赈会对合作社的成立一直采取谨慎稳健、宁缺勿滥的态度。此种形式在1934、1935年时已相当流行。如寿勉成指出,银行贷款于合作社的办法“多系自行订立,亦有自行直接指导组社放款并且引诱农民草草组织合作社的”。[56]梁思达亦云此种现象几乎“司空见惯”[57]。

  以上四种情况主要是按银行与合作社关系由间接至直接、银行与合作社指导机关关系由密切而疏离之序而列,不同银行做法固然不尽相同,同一银行做法也并不一致。总之,对合作社进行间接放款的为少数银行,且多在初期;1934年以后,多数银行放款越来越趋于直接。

  从信用方式来看,商业银行农村贷款既有信用贷款,亦有抵押贷款,而后者比例大于前者且有逐年增加之势,如上海银行1933—1936年,信用合作社放款占农贷总额比例从30%降至8.2%、7.6%、3.3%,运销合作社及农仓两项放款(运销合作社之运销放款部分、农仓放款均属抵押放款)比例则从70%增至83.1%、90.4%、95.8%[58]。有时既要求对人信用又需要对物信用,如上海银行在江宁湖熟镇办理耕牛会放款,须有8种保证,人的方面即会员保证、全体会员连环保证、理监事保证和殷实商铺之承还保证,物的方面即耕牛、入会股金、房地契和耕牛保险。[59]贷款期限均为短期,多为数月至1年。总之短期、重物为重要特征。正如上海银行所言:“本行认为以商业银行从事于农业放款,仅能限于短期资金之周转,而为经营稳健计,尤宜着重物的信用。故所放款项,十九属于短期,且以商品抵押为多。”[60]

  借款手续大都比较严格。如上海银行放款于陕西省棉花运销合作社的程序依次为:先填写承认申请书,经查核许可后乃以社股及全部公积金存储于该行;填写借款申请书,由该社理事会会长及司库联署;由银行派员调查;调查后认为合格,乃发给放款核准通知书;凭通知书填具正式借据,加盖合作社图记并由理事会会长、司库及保证人签名盖章。[61]由于手续较严,在办理借贷手续过程中,借款人不仅要填写大量表格,且须几经奔走,从申请告贷到拨款往往需要耗费较长时间。据陕西农业合作事务局的王作田考察,某银行贷款于合作社,前后须填写14种表格(各3份),如职员印鉴纸、社员经济概况表、社员一览表、借款申请书及支配贷款细数表等。在初办时,由申请至发款,竟有长达4个月之久的。社员在青黄不接时所借之款,到发款时或已届农收之时。[62]

  就贷款利息而言,银行贷给合作社一般为月息8厘至1分,亦有4厘、5厘的,合作社转贷给农民稍高,多为1.2—2分。[63]各地情形亦有差别,如江苏省合作社放款利率最低为1分,浙江为1.2—1.5分,豫鄂皖赣4省为1.2分,河北则最低为1.2分,最高达2分,广西为1.5分。这种利率较农村高利贷为低,而较城市利率为高,一般通行于较健全的合作社。但事实上不健全的合作社居多,往往发生豪绅将银行贷款转放高利贷之现象。[64]当然,即便是农民以正常利率借到款项并用于农业生产,仍然难以起到改善农村经济的作用,因为据南京金陵大学统计,当时农业投资利率年利不过9厘。[65]

  结语

  综上所述,20世纪二三十年代的“商资归农”活动虽然在战前农贷史上占重要地位,但数额微小、地域集中、竞争无序、放款趋于直接甚至干预合作社之组织与指导、注重对物信用、期限短促、手续繁杂、利率高于农业利率等是其基本特征,这就使得“商资归农”既无法满足农村金融需求,亦影响到农村合作运动的正常发展,故而引起时人不少非议,[66]1935年春的全国合作事业讨论会因之将合作资金(包括“商资归农”)问题列为中心议题之一,确定了以政府统制商业银行农贷及谋求建立完整的农业金融系统的政策取向,并由此引致了中国农村合作金融制度的变迁,商业银行自由开展农贷逐渐被由农本局(实业部联合30家银行组成)统一筹划农贷进而由中国农民银行和合作金库两大系统分别办理农业长期和短期贷款的制度所取代。国民政府统制的农村合作金融系统不在本文评述的范围之内,这里仅略分析“商资归农”活动何以具有上述特征。

  事实上,对于上述诸端并不应苛责商业银行本身,凡此种种都是商业银行在巨大系统性风险下的必然表现。即便在正常的社会环境下,农业经济相对于其他产业也具有高成本、高风险、低收益的特征,在1930年代,银行所面临的农贷系统性风险则更大。首先是自然环境风险和社会环境风险。自然灾害频度高、范围广、破坏力大,社会动荡不安,内战外患不绝,故而商业银行举办农贷必须慎之又慎。其次是市场风险。30年代的世界经济危机,不仅冲击中国农产品市场,使中国农产品价格不断下跌、农业利润下降,同时也影响中国金融市场,1934年5月以后,银行库存开始不断减少,拆息不断高涨,银行倒闭时有发生,这些也必然直接影响银行农贷业务。再者是制度环境风险。一方面,合作社作为联系银行与农民的桥梁,其本身存在着许多制度缺陷,如合作社普及程度低(1935年社员仅占全国人口的2.22‰[67]),规模小(多为二三十人[68]),人才缺乏,社员参与社务能力低,豪绅把持领导权,等等。另一方面,商业银行农贷属于一种诱致性制度变迁,必然存在政府制度供给的“时滞”问题,在1936年农本局成立以前,商业银行农贷缺乏足够的制度保护与制度监督。在近代西方国家,是先有政府相应的制度安排,而后有商业银行的农贷,中国则正好相反。

  概而言之,上述运作特征实际上是商业银行在力所能及范围内为降低风险、争取利益而做出的理性选择;易言之,在巨大的系统性风险面前,特别是缺乏相应制度环境的情况下,以上诸种缺憾是商业银行自身所难以克服的。不论过去抑或现在,商业银行理应成为亦可以成为农村金融多元主体中的一元,关键是要有良好的政治、经济、社会环境特别是相应的制度环境,在这方面政府尤其担当着义不容辞的责任。

注释:*本文为山西大同大学博士科研启动基金资助项目“二十世纪三四十年代中国农村合作金融问题研究”的成果之一。

[①]薛念文:《中华农业合作贷款银团追记》,《上海金融》2001年第7期;薛念文:《1927—1937年上海商业储蓄银行的农贷活动》,《民国档案》2003年第1期;诸静:《金城银行参加华北农产研究改进社活动述评》,《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2006年第4期。

[②]刘纪荣:《论近代合作运动进程中的“商资归农”——以20世纪30年代华北农村为中心》,《中国农史》2007年第2期。

[③]兰日旭:《20世纪20、30年代商业银行等新式金融机构对农村放款的效应探析》,《内蒙古社会科学》(汉文版)2002年第3期;刘永祥:《20世纪30年代商业银行“资金归农”活动评述》,《社会科学家》2007年第3期。

[④]本文分析的主要为狭义的即仅以农民为放款对象的农贷额。

[⑤]就农贷开始时间而言,上海银行始于1929年,金城银行始于1928年,中国银行始于1932年。

[⑥]《海光》第5卷第2期,1933年;方显廷:《中国之合作运动》,《大公报·经济周刊》1934年5月16日。

[⑦]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金融研究室编:《金城银行史料》,上海人民出版社1983年,第368页

[⑧]中国银行:《中国银行民国二十一年度营业报告》,中国银行总管理处经济研究室:《中华民国二十四年全国银行年鉴》,I,上海汉文正楷印书局1935年,第33页。

[⑨]中央银行经济研究处编:《中国农业金融概要》,上海商务印书馆1936年,第221页。

[⑩]江苏省农民银行:《民国二十五年江苏省农民银行业务报告》,《银行周报》第21卷第21号,1937年。

[11]1933年据《上海商业储蓄银行农村贷款报告》,《大公报》1934年4月1、2、3、6、8、9、13、14、16、18日;中央银行经济研究处编:《中国农业金融概要》,第257—258页;方显廷:《中国之合作运动》(续),《大公报》1934年5月23日。1934年据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金融研究所:《上海商业储蓄银行史料》,上海人民出版社1990年,第595—600页。1935年据《上海商业储蓄银行二十四年度营业报告》,《银行周报》第20卷第11期,1936年;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5辑第1编财政经济(7),第360页。1936年据《上海商业储蓄银行民国二十五年度营业报告》,中国银行经济研究室:《民国二十六年全国银行年鉴》下篇,V,第31页,沈云龙:《近代中国史料丛刊》第3编第24辑,文海出版社1987年,第1075页;《上海商业储蓄银行史料》,第601页。

[12]农业农产品放款*:1933年据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金融研究室编:《金城银行史料》,第368页;1934年据《金城银行二十三年份营业报告》(续),《大公报》1935年3月22日、25日;1935年据《金城银行民国二十四年度营业报告》,《银行周报》第20卷第15期,1936年;1936年据《金城银行民国二十五年度营业报告》,中国银行经济研究室编辑出版:《民国二十六年全国银行年鉴》下篇,V,第46、47页,沈云龙:《近代中国史料丛刊》第3编第24辑,文海出版社1987年,第1090、1091页。小本农业贷款:1934、1935年据《四年来银行资金流入农村鸟瞰》,《银行周报》第20卷第29号,1936年;1936年据《金城银行民国二十五年度营业报告》,中国银行经济研究室编辑出版:《民国二十六年全国银行年鉴》下篇,V,第49页,沈云龙:《近代中国史料丛刊》第3编第24辑,文海出版社1987年,第1093页。

[13]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金融研究室编:《金城银行史料》,第462、463页有关数据计算。

[14]第1—5项,1933年据中国银行总行等编:《中国银行行史资料汇编》,档案出版社1991年,第2104页;方显廷:《中国之合作运动》,《大公报·经济周刊》1934年5月16日;王文钧:《中国农村金融之现状》,《大公报·经济周刊》1934年6月13日;《中国银行廿三年度营业报告〉,《申报》1935年3月31日。1934年据《中国银行廿三年度营业报告》,《申报》1935年3月31日。1935年据《中国银行1935年度营业报告》,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5辑第1编财政经济(4),第427页。1936年据《中国银行民国二十五年度营业报告》,中国银行经济研究室:《民国二十六年全国银行年鉴》下篇,V,第3、4页,沈云龙:《近代中国史料丛刊》第3编第24辑,文海出版社1987年,第1047、1048页。

[15]《中农月刊》第2卷第2期,1941年。

[16]1934、1935年据金城银行:《金城银行创立二十年纪念刊》,第170页。1936年据《金城银行民国二十五年度营业报告》,中国银行经济研究室编辑出版:《民国二十六年全国银行年鉴》下篇,V,第50页,沈云龙:《近代中国史料丛刊》第3编第24辑,文海出版社1987年,第1094页。1937年据《廿六年农村放款表》,沈春雷主编:《中国金融年鉴》A,台湾学生书局1971年,第120页。

[17]上海档案馆馆藏档案Q275—1—1568。

[18]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金融研究室编:《金城银行史料》,第470、471页。

[19]狄超白:《对目前合作运动之评价》,《中国农村》第3卷第2期,1937年。

[20]慕桀:《新币制策动的银行农村投资》,《申报》1937年3月22日。按慕桀估计,1934—1935年商业银行农贷额分别为5000万、6500万元,同期各银行包括江苏省农民银行、中国农民银行和各商业银行的农贷总额分别为6 921.2万、10 112.9万元,则商业银行所占比例分别为72.24%、64.27%。

[21]资料来源同表2、表3各年份数字来源。

[22]吴承禧:《中国银行业的农业金融》,《社会科学杂志》第6卷第3期,1935年。

[23]徐畅:《二十世纪二三十年代华中地区农村金融研究》,齐鲁书社2005年,第355页。

[24]中央农业实验所:《农情报告》第2卷第11期,1934年。

[25]黄肇兴:《对于农本局成立后之希望》,《大公报》1936年9月23日。

[26]吴承禧:《中国银行业的农业金融》,《社会科学杂志》第6卷第3期,1935年。

[27]吴华宝:《中国之农业合作》,《大公报·经济周刊》1936年4月22日。

[28]《合作运动简要年表》,中国供销合作社史料丛书编辑室编:《中国供销合作社史料选编》第3辑,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1年,第155页。

[29]寿勉成、郑厚博:《中国合作运动史》,正中书局1937年,第133、134页

[30]李龙门:《对于陕西合作事业之商榷:商资流入农村的大问题》,《大公报》1935年3月4日。

[31]寿勉成、郑厚博:《中国合作运动史》,第128页。

[32]《上海银行农业贷款合作部计划大纲》,《海光》第5卷第5期,1933年。

[33]赵泉民、忻平:《资金构成与合作社的“异化”———基于20 世纪三四十年代中国乡村社会变迁的考察》,《华东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2期。

[34]《上海商业储蓄银行农村贷款报告》(续),《大公报》1934年4月3日。

[35]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金融研究所编:《上海商业储蓄银行史料》,第595、596页。

[36]卢广绵:《华北农产研究改进社二十四年度之棉运工作》,《大公报·经济周刊》1936年3月9日。

[37]王益滔:《论商业银行之农村放款》,《中华农学会报》第154期,1936年。

[38]叶谦吉:《西河棉花之生产及其运销概况》,《大公报·棉运合作特刊》1934年9月1日。

[39]中国银行行史编辑委员会编:《中国银行行史》,中国金融出版社1995年,第279页。

[40]丛树旗:《五年来邹平实验县合作事业及农村金融总检讨》,《大公报·经济周刊》1937年5月26日。

[41]秦孝仪主编:《十年来之中国经济建设(1927—1937)》,台北中国国民党中央委员会党史委员会1976年影印版,第14章第2页。

[42]符志逵:《商业银行对于农村放款问题》,《东方杂志》第32卷第22号,1935年。

[43]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金融研究所编:《上海商业储蓄银行史料》,第595页。

[44]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金融研究所编:《上海商业储蓄银行史料》,第596—598页。

[45]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5辑第1编财政经济(7),江苏古籍出版社1994年,第317—319页。

[46]王子建:《中国之棉花运销合作运动》,载千家驹编:《中国农村经济论文集》,中华书局1936年,第161、162页。

[47]金轮海:《中国农村经济研究》,中华书局1937年,第254页。

[48]符志逵:《商业银行对于农村放款问题》,《东方杂志》第32卷第22号,1935年;韦东:《论农村投资》,《申报·经济专刊》1935年3月4日。

[49]《海光》第4卷第7期,1932年。

[50]《海光》第4卷第7期,1932年。

[51]诸静:《金城银行参加华北农产研究改进社活动述评》,《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2006年第4期。

[52]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金融研究室编:《金城银行史料》,第464页。

[53]《上海银行农业贷款合作部计划大纲》,《海光》第5卷第5期,1933年;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金融研究所编:《上海商业储蓄银行史料》,第591、592、594页。

[54]丛树旗:《河北合作事业改进划一的芻议》,《大公报·乡村建设》1936年1月15日。

[55]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文史资料研究委员会编:《文史资料选辑》第27册第80辑,中国文史出版社1982年,第167页。

[56]寿勉成、郑厚博:《中国合作运动史》,第333页。

[57] 梁思达等:《中国合作事业考察报告》,天津南开大学经济研究所1936年,第127页。

[58] 根据表1有关数字计算。

[59] 李紫翔:《中国合作运动之批判》,载千家驹、李紫翔:《中国乡村建设批判》,新知书店1936年,第216页。

[60]《上海商业储蓄银行二十三年度营业报告书》,《银行周报》第19卷第17号,1935年。

[61] 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5辑第1编财政经济(7),第319页。

[62] 王作田:《陕西农业合作之现状》,《大公报·经济周刊》1936年10月28日。

[63] 黄肇兴:《对于农本局成立后之希望》,《大公报》1936年9月23日;李紫翔:《中国合作运动之批判》,载《中国乡村建设批判》,第213、214页。

[64] 陈晖:《中国信用合作社的考察》,《中国农村》第1卷第8期,1935年。

[65] 卢广绵:《合作运动中两个问题的探讨》,《大公报·经济周刊》1935年6月19日。

[66] 可参见岳谦厚、许永峰:《1930年代中国农村合作运动讨论中的“商资归农”问题》,《安徽史学》2007年第4期。

[67] 吴华宝:《中国之农业合作》,《大公报·经济周刊》1936年4月22日。

[68] 于永滋:《介绍两个促进合作社质的发展的办法》,《大公报·乡村建设》1935年11月20日。

文章来源:载《中国经济史研究》2012年第2期,《中国经济史研究》编辑部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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