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埃及托勒密王朝对法尤姆地区的农业开发

  【内容提要】为了发展农业经济和增强军事实力,托勒密王朝(公元前323—前30年)在埃及当时比较适于农业的法尤姆地区进行了系统的农业开发,不仅完善了灌溉系统和开垦土地,而且注重生产技术的改进和农业物种的引进,并将土地开垦和军事殖民结合起来。这是托勒密王朝实施的一项长期工程,贯穿于王朝的始终。该项工程不仅缓解了尼罗河谷的人口压力,还促进了经济发展,增强了军队战斗力,从而使托勒密王朝一度成为地中海世界的强国,甚至使埃及在很长一段时间内都保持着地中海世界粮仓的优势。但是,从长远来看,该工程也在一定程度上破坏了法尤姆地区的自然环境。

  【关 键 词】托勒密王朝;古埃及;法尤姆;农业开发

  【作者简介】郭子林,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历史研究所助理研究员。

  法尤姆这个词是阿拉伯语,是从古埃及语Ta Schet直译而来的,意思是“湖水之地”①,源自科普特语phiom(“海”)②。希腊人将科普特语的phiom翻译为。③ 法尤姆地区位于中埃及尼罗河西岸吉萨大金字塔以南约60英里的地方,是古埃及居住地中的第三个广阔地带,位于西沙漠大台地的大洼地当中,是一个自然洼地。从技术上讲,是一个“风蚀的洼地”,即靠风的侵蚀形成的洼地,④ 海拔高度是-45米。从东至西逐渐由窄变宽,最宽部分达100多英里,长达40英里,呈圆剧场状。⑤ 法尤姆地区北起考姆•阿特,南及考姆•卢凯亚,东达凯贝多,西至乔赛尔。⑥

  托勒密王朝对法尤姆地区的农业开发是古埃及经济史研究领域的重要问题之一,也是考察希腊人统治时期埃及的经济、政治、社会等问题的关键点。早在20世纪初,该问题就引起了国外学者的关注。例如,1917年,韦斯特曼根据三卷本的《皮特里纸草》探讨了托勒密王朝在法尤姆开发土地的起止时间问题。⑦ 随后便不乏相关论著涉及此题。1976年,美国考古学家和历史学家布策尔在研究埃及早期水利文明时,论述了法尤姆水利工程建设的历史。⑧ 1986年,罗斯托夫采夫较全面地考察了托勒密王朝的经济管理方式,其中简略地谈到了托勒密王朝对法尤姆地区的农业开发。⑨ 2003年,曼宁利用考古材料对托勒密王朝的经济管理方式进行反思,也涉及这一经济活动。⑩ 在中国,某些论著论及该问题。(11) 本文希望在充分吸收和借鉴国内外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通过对相关文献的解读,考察托勒密王朝开发法尤姆地区的原因、具体措施以及深远影响。

一、托勒密王朝开发法尤姆地区的原因

  公元前323年,英年壮志的亚历山大大帝病殁于巴比伦。接下来,在将军们争夺继承权的斗争中,托勒密一世通过卓越的政治和外交手段,获得了管理埃及的总督权力,并建立了托勒密王朝。(12) 然而,王朝建立伊始便面临着众多问题,这些问题恰恰是托勒密王朝开发法尤姆的重要原因。

  首先,波斯人在埃及的统治(公元前525—前404年和前343—前332年)是掠夺性的,使埃及遭受严重破坏。(13) 亚历山大任命的克里奥美尼斯的统治也是不得人心的,使埃及的经济遭受了严重摧残。(14) 可以说,托勒密王朝获得的是一个千疮百孔、百业待兴的埃及。如何尽快恢复经济的发展,便是托勒密王朝面临的严重问题之一。

  其次,古埃及经济以农业为核心,土地是古埃及的经济基础,是埃及人的生存之本。托勒密王朝建立以后,大批移民涌入埃及,这些移民大多为希腊城邦公民和马其顿人。移民是为了寻找生存机会才来到埃及的,他们的首要目标是获取土地。埃及原住民(尤其原来的土地所有者)也希望保有或得到更多的土地,(15) 但埃及已有的土地毕竟有限。从而,如何开发更多的土地以满足外来移民和埃及原住民的需求,也是托勒密王朝面对的重要问题。

  再者是国家安全问题。正如狄奥多拉斯所言,托勒密埃及是“用长矛征服的土地”(16)。托勒密一世掌握埃及以后,亚历山大大帝的其他部将也意识到埃及的重要性,从而觊觎埃及,并对其展开进攻。例如,皮尔蒂卡斯掌握了马其顿王国的权力之后,就曾联合塞琉古王国的统治者,两度进攻埃及。(17) 可见,确保埃及安全,使其免遭地中海周边其他强国的侵略,是托勒密王朝首先要解决的问题。

  然而,埃及的安全需要强大的军事力量做保障。托勒密一世建立王朝之时,埃及军队的军人主要由职业军和雇佣军构成。职业军是托勒密一世带到埃及来的那些马其顿人和希腊人士兵,是托勒密国王的嫡系部队。一般来说,职业军人充当国王的卫队,往往世代为兵,他们拥有土地,享有各种特权。雇佣兵是托勒密王朝军队的主要力量,在军队中占据多数。很多雇佣兵是托勒密王朝建立之前就在埃及存在的。(18) 雇佣兵主要来自希腊各城邦、马其顿、小亚细亚地区。(19) 本土埃及人最初在托勒密王朝的军队中为数很少,但到托勒密王朝后期,军队中1/3的士兵是本土埃及人和利比亚人。(20)

  这样的军队构成状况需要托勒密王朝采取稳定军心和争取军队忠诚的措施。在当时,最行之有效的措施不外乎以下两个:一是保证足够的军饷,二是保障士兵(无论是职业兵还是雇佣兵)退役之后的待遇。足够的军饷是军队建设的基础。士兵退役之后的待遇保障也非常重要,因为如果士兵退役以后能够确实过上舒适的生活,使他们在从军时便没有后顾之忧,能够尽全力保护自己的主人和国家。在当时的埃及,最能使现役士兵全身心投入军事服役的措施,便是分给退役士兵一定面积的土地,因为士兵拥有了土地也就等于获得了生活保障。

  可见,托勒密王朝为了发展经济和增强军事实力,在全国进行农业开发,重点是对法尤姆地区的开发。(21) 那么,托勒密王朝为什么把法尤姆地区作为农业开发的主要地点呢?这是由法尤姆地区得天独厚的自然条件和开发潜力决定的。首先,法尤姆具有良好的自然条件,适于农业生产。优素福河从阿西尤特开始与尼罗河并行流淌,穿过拉宏峡谷和哈瓦拉,最后进入法尤姆,为法尤姆的土地和湖泊供水。从名字即可知,法尤姆地区有一个湖,古埃及人称其为Sha-resi(“南湖”),后来称其为Mer-wer(大湖)。(22) 法尤姆以这个湖为中心。(23) 古希腊旅游者和地理学家称此湖为莫伊利斯湖。(24) 到希罗多德(公元前484—前330/320年)时代,这个湖的周长大约3600斯塔吉亚(约445英里),覆盖着770多平方英里的区域。(25) 早在法老埃及第12王朝(大约公元前1991—前1786年)时,法老阿蒙尼姆赫特三世曾在这里进行了沼泽排水工程,开发了大约170平方公里至450平方公里的耕地,(26) 所以希罗多德看到的莫伊利斯湖的面积已经比原始状态小了很多。

  托勒密王朝统治时期,法尤姆的所有地区都适于农业开发。(27) 法尤姆地区的考古发掘证明了这一点。(28) 北埃及最早的一些农业遗址发现于法尤姆,尤其发现于法尤姆B遗址和法尤姆A遗址。这次发掘是由考古学家哥特鲁德•加吞-汤普森和埃莉诺•加德纳于20世纪30年代进行的。考古学家罗伯特•温格和道格拉斯•布鲁尔于20世纪70年代和80年代对这里再次进行考察。考古发掘结果表明,早在公元前8000年,法尤姆地区就已经出现了人类活动的痕迹。(29) 至少在旧石器时代末期(约公元前7000年)和新时期时代,法尤姆地区已经出现了猎人和采集者的居民点。(30) 农业居民在前王朝时期开始繁衍,一直到古王国时期,但考古学家几乎未发现他们的遗物。所以考古学家宁愿采用通常的观点,即直到第12王朝,农业被引入法尤姆地区以后,这里才出现了农业居民。(31) 无论农业人口是否早在前王朝时期或者更早的时候就存在于法尤姆地区,但至少我们可以确定的是,法尤姆地区从公元前8000年或者公元前7000年开始就一直有人居住。从古王国开始,鳄鱼神索贝克在法尤姆受到崇拜,所以有学者认为,古王国的法尤姆就是埃及的一个行政区,是国王狩猎的地方。(32) 这里气候温和,有大量鱼和水,还生长很多植物,具有很大面积的可开发土地,适于人类居住。地理学家斯特拉伯游览了埃及之后,如此描述道:“法尤姆是埃及最突出的地区,不仅自然环境优美,土壤肥沃,产品丰富……橄榄油随处可见。酒、谷物和其他产品也是如此。”(33) 虽然斯特拉伯描绘的是罗马时期法尤姆的景象,但他的记述也说明法尤姆具有良好的土壤等自然条件。

  其次,历史事实证明法尤姆具有很大的开发潜力。在法老埃及的第11王朝末和第12王朝初期(约公元前2002—前1950年),种种迹象表明,埃及继第一中间期以后再度面临饥馑的危险。例如,第12王朝初期的一篇文献反映了灾难来临的征兆:“……整个大地枯死,但你还不曾挨饿……当我来到南方,我适当地规定了你们的食物份额。(现在)是洪水非常高吗?现在我们的食物是按充足的比例分配的……我设法维持你们的生存到今日……防止你们遭受饥馑……任何事情都是我做的。必须说,半生存的人比完全死的人更好些。现在每个人必须说,饥馑仅仅对于饥饿者是饥馑。他们已经开始在那里吃人……”(34) 又如,第12王朝第一位法老阿蒙尼姆赫特一世写给他儿子的教谕也涉及尼罗河和饥馑问题:“……我是培植谷物的人,并且热爱收获神,尼罗河在每一流域欢迎我;要我的时代没有饥饿,没有人渴望饥饿。”(35) 阿蒙尼姆赫特一世虽未直言当时的饥馑状况,但这里明显表达了他对饥馑的忧虑,祈求尼罗河赐予高水位。第12王朝的法老们并未消极地等待尼罗河水位的上升,而是把眼光投向埃及境内可供开发的法尤姆地区,在这里开发了大约170至450平方公里的可耕地。(36) 这使得法老埃及国库的租税收入大量增加,给埃及带来了直接经济收入。据希罗多德说,仅仅利用湖水捕鱼一项,王室国库每天可收入一塔兰特白银,最少也可收入20米那白银。(37) 更重要的是,法尤姆地区的农业开发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埃及社会的饥馑问题,除了第12王朝早期的文献记载了饥馑问题,之后整个第12王朝的文献中几乎不再提及饥馑问题,而是歌颂该王朝的繁荣和法老的功绩,包括对法老开发法尤姆功绩的歌颂。(38) 但是,有一点是我们必须注意的,第12王朝对法尤姆的农业开发主要是在法尤姆西部和北部,用高堤坝圈起一块土地,进行简单的灌溉网络系统建设。布策尔认为这时的灌溉技术是初步的,灌溉网络只是地方性的,而非全局性的。(39) 这种简单的农业开发对第12王朝的埃及摆脱饥馑问题和繁荣局面的出现起到了促进作用。新王国时期,法尤姆是王室游玩和狩猎的地方。(40)

  再者,托勒密埃及时期,埃及的其他地区并不具有法尤姆地区这样的开发潜力。古代埃及的地貌很有特色,主要由尼罗河谷、东西沙漠、尼罗河三角洲以及沙漠中的几处绿洲构成,而几处绿洲当中只有法尤姆的面积最大,最适宜于农业生产。尼罗河三角洲和尼罗河谷是古代埃及的主要农业区,但在长达3000年的王朝统治之后,这两个地区的土地已经开发完毕,东西沙漠根本就不适于农业生产。所以托勒密埃及可以开发的地区只有法尤姆绿洲了。马其顿人也有在湖水中开发土地的经验,例如,马其顿人曾在奥林修斯地区进行排水造田。(41)

二、托勒密王朝开发法尤姆的措施

  托勒密王朝对法尤姆的农业开发于何时开始,何时结束?1917年,韦斯特曼通过对《皮特里纸草》文献的解读,指出托勒密埃及法尤姆土地开发始于公元前270年,终于公元前237年。(42) 也就是说,韦氏认为这项事业始于托勒密二世(公元前285—前246年),结束于托勒密三世(公元前246—前221年)。目前看来,这种观点似乎有修改的必要。20世纪意大利考古学家在塔布突尼斯地区(法尤姆的一个部分)的考古发掘证明,法尤姆的农业开发事业始于托勒密一世(公元前323—前285年),他在塔布突尼斯重建了第12王朝的一个神庙。(43) 皮特里纸草文献保留了大量关于托勒密二世时期土地开发和灌溉劳动的事例,其中很多文献是工程师克里昂(Cleon)与托勒密二世的中央财政大臣阿波罗尼乌斯之间的往来信件。我们在皮特里纸草中也见到了托勒密三世的身影,他任命工程师提奥多罗斯管理法尤姆灌溉工程。(44) 从皮特里纸草文献揭示出的这两位工程师的活动时间来看,法尤姆开发事业在公元前258年至公元前237年正在进行,这是毋庸置疑的。(45) 但我们有理由相信,托勒密三世之后的历代国王大多都关心法尤姆的农业开发。例如,《罗塞达石碑》提到了托勒密五世(公元前205—前180年)在水利工程管理方面所做的善事:“在国王统治的第8年,尼罗河洪水上涨得十分高……有可能淹没尼罗河河谷地,于是国王在很多地方封闭了河渠口,制止了水流的蔓延。”(46) 其中的一个河渠就是通往法尤姆的。托勒密九世(公元前101—前89年)时期的几份文献记载了国王在法尤姆收税和向神庙奉献土地的事迹。托勒密王朝末期,法尤姆的一个希腊人代替克娄巴特拉七世向地方保护神鳄鱼神奉献了一块石碑。(47) 这从侧面反映了克娄巴特拉七世对法尤姆的关心。从现有文献史料和考古发掘的证据来看,托勒密王朝在法尤姆的农业开发必定是一项长期而缓慢的事业,至少在托勒密一世时期就已经开始规划,甚至已经着手实施,到托勒密二世和三世时期得以大规模地展开,在之后的历代国王统治时期延续下来。

  到目前为止,我们还没有发现托勒密埃及开发法尤姆的政策性文件。这或者是因为托勒密埃及国王没有发布开发法尤姆的正式文件,或者是因为这样的文献尚未被发掘出来。但托勒密王朝的法尤姆农业开发必定是一项有章可循的重要经济举措。首先,托勒密国王委派中央财政大臣管理全国的经济,尤其法尤姆的农业开发事宜,而中央财政大臣则派遣专门的工程师负责渠道的建设和管理。其次,法老还亲自督察法尤姆的开发工程。托勒密二世至少先后两次视察法尤姆。(48)托勒密二世在他统治的第32年视察法尤姆时,对工程师克里昂的管理失误勃然大怒,强烈斥责了他。(49) 此外,法尤姆地区的很多城市以国王和王室家族其他成员的名字命名。例如,托勒麦斯•霍莫斯城便是以托勒密二世的名字命名的;王后的绰号阿尔茜诺•菲拉戴尔弗斯也是菲拉戴尔菲亚城市的名字的来源。后来,整个法尤姆地区以托勒密二世的王后阿尔茜诺的名字命名,被称为阿尔茜诺诺姆。(50)

  布策尔指出,法尤姆地区“系统的灌溉网首先实施于托勒密王朝”(51)。曼宁进一步指出:“与中王国时期相比,托勒密埃及对法尤姆地区的农业开发明显进步了很多,不仅在规模上更大一些,国家直接干涉的程度也更强一些,是有组织的系统工程。”(52) 从史料来看,曼宁之言不虚,托勒密王朝对法尤姆进行了系统的农业开发。

  首先是对法尤姆外部水源和旧水渠的控制利用与修缮。托勒密王朝在拉宏与哈瓦拉之间修建了5英里长的水渠,并在哈瓦拉的尼罗河与法尤姆相交处修建控制水道(而非简单的堤坝)。通过这条控制水道,托勒密王朝可以根据尼罗河水位的高低调节流入法尤姆内部的水流,既可以使尼罗河水进入法尤姆农田,进行灌溉;也可以限制尼罗河洪水过多地注入法尤姆,避免对农业生产造成破坏。当优素福河水流入法尤姆以后,部分水流注入莫伊利斯湖,其他水流可以通过新修建的水渠流入田地。同时,托勒密王朝还在中王国水渠的基础上,挖掘从拉宏到尼罗河的水渠,把泛滥季节过后法尤姆地区过多的水流引入尼罗河。(53)

  其次是在法尤姆内部建设辐射状的水渠。法尤姆内部的莫伊利斯湖也是农田灌溉的可靠水源,是沙漠绿洲的生命,托勒密王朝在农田与湖水之间挖掘了灌溉水渠,把湖水引入农田。这些水渠呈辐射状,从莫伊利斯湖向四周发散。当尼罗河水位低下不能满足法尤姆农田的灌溉需要时,莫伊利斯湖的湖水便可以进入农田灌溉。在尼罗河洪水充足的情况下,莫伊利斯湖可以保存水源。这种内外结合的复合型的灌溉系统,在很大程度上摆脱了自然条件的限制,充分利用了湖水和尼罗河水,无论尼罗河水位高低,法尤姆的农业生产都可以正常进行。

  再次是向法尤姆内部的湖水要田地。从平面图上看,莫伊利斯湖似乎位于法尤姆地区的中心;但是从海拔位置来看,莫伊利斯湖位于法尤姆地区中部偏高的地方,很多耕地的海拔比它低,也有一些耕地高于它。托勒密王朝开发法尤姆之前,莫伊利斯湖的湖水会因水位高而流回尼罗河,湖水的水量和湖面的面积很难控制。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托勒密王朝在哈瓦拉修建了水闸。配合尼罗河与法尤姆之间的渠道,这个水闸可以使尼罗河的洪水不会无限制地流入法尤姆,莫伊利斯湖的湖水便不会达到外溢和回流的程度。另外,根据地理条件,为了保证对较大面积土地的灌溉,同时又能从湖底最大限度地获得肥沃的耕地,湖水海拔高度不能超过5米。哈瓦拉的水闸关闭以后,莫伊利斯湖的湖水以每天5.5毫米的速度蒸发。(54) 中王国时期,莫伊利斯湖水深17.5米左右;而到公元前200年左右,湖水海拔高度在海拔2米或4米以下,这就让出了大面积的土地。(55)

  此外是高效率的灌溉和生产工具的采用。莫伊利斯湖的水量受到限制以后,从莫伊利斯湖向外辐射的水渠便无法自然地将水流引导到地势较高的田地里。为了确保高地段的灌溉,托勒密王朝运用了沙杜夫和扬水车。在法老埃及时期,埃及人就采用了沙杜夫,沙杜夫可以满足低地和地势不太高的土地的灌溉需要,而且很经济。扬水车是托勒密王朝采用的新生产工具,可以把低水位的湖水提到较高处的田地里,并且效率很高。另外,新的耕作工具(如耕犁等)的运用,提高了耕作效率。脱米机也创造出来,并应用于农业生产当中,大大提高了谷物加工的效率。(56)

  最后是土地开垦。托勒密王朝主要采取类似于中国三国时期“屯田制”的制度——军事殖民。(57) 早在舍易斯王朝,古埃及的法老就采用了这种方式。据希罗多德记载,舍易斯王朝的法老把一些土地分给埃及当地士兵,每个士兵获得12阿鲁拉(aroura)的份地,无论他们是否正在服役。这些土地并不是由同样的一些人一直耕种下去,而是交替着耕种的。(58)托勒密国王们的军事殖民政策有所发展。一方面,托勒密埃及分给士兵的土地一般是未开垦的荒地。另一方面,托勒密王朝在和平时期把职业军和雇佣军安排在特定的区域,按军衔高低,分给他们不等份额的土地。文献记载,士兵最少可以得到7到10阿鲁拉的土地,多者可达100阿鲁拉。(59) 士兵自己或雇佣本土埃及人开垦和耕种土地,扣除税务之后的收入是他们的军饷。他们可以耕种这块土地直到自己去世。这块土地是否可以由儿子继承,要由国王决定。例如公元前239年12月或公元前238年1月,一份关于军事殖民的文件,写道:“下面列出的骑兵已经死了,因此国王收回他们的份地。”(60) 可见,这些土地是要在士兵死后交回的,但这类土地往往都世袭了,因为战士的儿子通常也是士兵。(61) 另外,职业军人和雇佣兵到达一定年龄退伍以后,也按上面的原则分得一定量的份地,颐养天年。托勒密二世于公元前3世纪中期给区军事秘书写了一封信,命令后者妥善安置老兵,包括老兵人身安全、住房等问题。(62) 再者,托勒密国王还把一些土地分给大臣,由大臣负责该土地的开垦。例如,托勒密二世就把法尤姆1万阿鲁拉的土地分给中央财政大臣阿波罗尼乌斯,后者把这块土地分成40份,每份250阿鲁拉;或者在实践中将其分成10份,每份1000阿鲁拉。(63) 在这些份地上工作的是佃农和雇佣工人,工人的工资根据季节不同而有所变化,基数是40德拉克玛货币支付给运送40—85个单位泥土的工人。当然,工人也获得日工资,1奥伯尔至4德拉克玛不等。(64)

  托勒密埃及开发法尤姆的工程量很大,需要大批人力物力作保障。例如,一篇文献提到了一个建议,即组织15 000人的劳动力队伍,在法尤姆从事筑堤工作,用二粒小麦作为基金。(65) 一些书信还表明,托勒密国家为了法尤姆的建筑工事,提供大量工具,一份文献列举了国家提供给法尤姆的4000份工具,包括驴子在内。(66)

  托勒密埃及还在开发出来的土地上和不适于农垦的荒地上,种植从埃及境外或埃及内部其他地区引进的农作物和经济作物,包括硬质小麦、橄榄树以及葡萄树等等。(67)

  综观之,托勒密埃及对法尤姆地区的农业开发不仅把系统灌溉工程的建设、“排水造田”、生产技术的改进、土地开垦等结合起来,还注重经济作物的引进与种植,是系统的工程。

三、托勒密王朝开发法尤姆的影响

  托勒密王朝对法尤姆的农业开发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对当时的埃及作出了很多贡献,但也带来了不容忽视的负面影响。

  第一,托勒密王朝对法尤姆地区的农业开发,缓解了当时埃及尼罗河谷的人口压力,促进了经济发展。曼宁指出:“托勒密埃及创造了一块完全由王朝控制的新土地,从中获得税收,并使之成为希腊人和埃及人的混合居住点,缓解了尼罗河谷的人口压力。”(68) 首先,托勒密一世时期,法尤姆的移民主要是马其顿士兵,大约6500人。(69) 到公元前3世纪末,军事移民的数量达到了5万人。(70) 如此多的士兵如果分散到尼罗河谷,尼罗河谷的压力之大是可想而知的。其次,经过前两位托勒密国王的开发,法尤姆地区的可耕地面积达到了1200平方公里至1600平方公里,比中王国时扩大了两至三倍,大约在145个村镇中生活有10万人口,不包括法尤姆中心城市鳄鱼城和大量分散的小茅屋。(71) 在公元前259年到公元前255年之间,这一地区第一次变成了诺姆,以托勒密二世的妻子阿尔茜诺的名字命名,称阿尔茜诺诺姆。法尤姆诺姆在托勒密二世时期分成七个区,由一个诺姆长管理;到托勒密三世时期,七个区被整合成三个区,仍由一个诺姆长管理。这说明托勒密国王对法尤姆的开发和管理是一个逐渐集中的过程,这种逐渐集中的管理必定为托勒密国王带来更大的经济利益。例如,托勒密国王在法尤姆授予中央财政大臣1万阿鲁拉(大约6700英亩)的土地。这种大地产的目的在于加强国王对新开发土地的直接控制。因为中央财政大臣直接向国王负责,所以中央财政大臣的大地产实际上由国王直接操控。再次,托勒密埃及对法尤姆土地的控制,主要是为了获得税收。我们可以齐尔克奥西里斯村为例。这个村庄共有4000阿鲁拉土地,1520人。其中52%的土地是国王的,这些土地出租给当地农民耕种,收获物的大部分都要作为税务上交;33%的可耕地是军事殖民兵的土地,但他们的土地分散在各地,没有形成一个独立的集体,这是出于统治和管理的需要;其他土地由神庙占据;军人和神庙占有的土地都要缴税。(72) 国王在这样一个小小的村庄便获得了如此广泛的税收,何况在整个法尤姆地区呢?此外,汤普森指出,法尤姆生产的小麦和棉布为孟菲斯和亚历山大里亚等城市提供消费品。(73) 最后,托勒密埃及开发法尤姆的过程中,引进新农作物和经济作物,并发明了新技术,从而丰富了埃及出口物品的种类。经济作物的种植和生产还引起了货币经济的发展,这有利于对外贸易的进行和发展,必然也增加了埃及的收入。正如汤普森所说:“托勒密埃及成功的新土地开发不仅使国王能够奖赏和安置军队……还使国家繁荣发展起来。因此,我们有充分的理由相信前三位托勒密国王的强大主要依靠的是法尤姆的发展。”(74) 事实上,其他托勒密国王也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法尤姆的农业。

  第二,法尤姆农业开发为托勒密王朝庞大的军队建设奠定了基础。首先,虽然我们还没有关于托勒密埃及军队规模的精确统计数字,但据阿庇安记载:“托勒密二世统治时,税收是充足的,可以支持巨大的军事建设,包括24万名步兵和骑兵、300只战象和3500只战船。”(75) 也许这样的数目并不算夸张。据狄奥多拉斯记载,克娄巴特拉七世统治时,埃及的人口大约700万。(76) 当然,托勒密二世的这支军队,显然包括全国所有的军人,因为“希腊化国王们在彼此战争时可能领导的军队数目在6万到8万之间”(77)。到托勒密三世统治时期,托勒密王朝的军队建设已经完善。托勒密王朝的军队由陆军和海军组成。陆军一般由王室卫队、重装步兵、轻装步兵、骑兵和战象中队等组成。王室卫队驻在亚历山大城及其附近,主要由马其顿人组成。重装步兵分为三个军团,每个军团约1000人,按马其顿方阵的模式训练。轻装步兵由轻盾兵和特种持盾兵组成。还有单独的克里特人军队、色雷斯人军队和卡里提亚人军队等,他们具有各自族群的武器装备和战术。骑兵以同样的方式组织起来,也分为数目不等的重装骑兵和轻装骑兵。骑兵军团的名字往往以雇佣军的来源地命名,如色雷斯骑兵、帖萨利亚骑兵、美狄亚骑兵和波斯骑兵。这些军事力量构成常备军,马其顿人和希腊人在军队的训练和管理中占有优势。(78) 继承者战争时期(公元前319—前315年和公元前314—前311年),托勒密王朝引入了战象中队。战象装备以防护套。大多数战象来自非洲。托勒密国王们大规模地猎取和训练大象,以托勒密二世最为突出。托勒密一世时开始使用印度战象,后来塞琉古国王截断了埃及与印度之间的路线,托勒密一世不得不从努比亚猎取小型战象。托勒密二世开始在努比亚地区设立专门的猎象点,由一批士兵负责猎取大象,并由专人管理。(79) 托勒密王朝的海军由一支国王舰队作为核心,以雇佣船队作为辅助,后者也许由埃及人的船只和希腊船员构成。部分核心舰队是由国王亲自出钱建造的,在船舰上服务的水手和船员是埃及农民和划桨奴隶,海员明显是埃及民兵。国王舰队的维持费用由亚历山大城、希腊和腓尼基城市的富人供给,他们还有义务为舰队提供海员、水手和桨手。本土埃及人也有义务服军役。(80) 如此完备而庞大的军队需要大笔军饷,这笔军饷在很大程度上是以法尤姆开发导致的经济繁荣为基础的。

  第三,法尤姆农业开发加强了托勒密王朝军队士兵的忠诚度,增强了军事实力。特里格尔认为:“托勒密时期的军队、官员和祭司是三个主要土地占有者。”(81) 虽然祭司不一定是主要土地占有者,但军队占有相当多的土地这一点还是可信的。(82) 法尤姆开发出来的土地很大一部分用作军事殖民的份地。军事殖民的规模、士兵份地的分配、土地的开垦和耕种等,都由王室派遣的官员和财政大臣管理,这样的证据可以从芝诺档案中获得。理论上,托勒密埃及的步兵根据职衔高低而在法尤姆占有20—40阿鲁拉(13.4—26.8英亩)土地,而骑兵和卫兵则占有50—100阿鲁拉(33.5—67英亩)的土地。(83) 但在现实中,情况并非如此。例如,在齐尔克奥西里斯村,殖民兵占有1055英亩土地,其中希腊籍骑兵占有740英亩,平均每个希腊骑兵占有20阿鲁拉(13.4英亩)至80阿鲁拉(53.6英亩);而埃及士兵(包括骑兵和步兵)则平均每人占据7—15阿鲁拉(4—10英亩)的土地。(84) 可见,骑兵(尤其希腊籍骑兵)在土地分配中得到特殊关照。(85) 事实上,7—100阿鲁拉的土地不仅可以使士兵满足日常生活需要,还可以满足军事费用的需要,甚至可以使其雇佣本土埃及人耕种。事实上,托勒密王朝在法尤姆安置了大批希腊马其顿老兵。(86) 这种军事殖民的方式至少可以收到三个效果。一方面,托勒密王朝在法尤姆开垦了大面积土地,并严格控制在国王手中,通过税收获得了大笔收入,在很大程度上确保了足够的军饷。(87) 另一方面,也是最重要的,士兵参加托勒密王朝的军队,服役期满以后可以获得一块土地。士兵拥有了土地也就等于解决了生存问题,退役之后还可以过着衣食无忧的体面生活,参军的根本目的便得以实现。(88) 例如,一个隐士曾替他弟弟向国王请愿,要求托勒密国王允许自己的弟弟参军,从而可以使弟弟和自己都过上体面的生活。(89) 第三方面,相较于职业军人,雇佣军更不可靠,“他们为了金钱会抛弃国王”(90),所以要维持雇佣兵的忠诚必须提供给他们更多的金钱和利益。托勒密王朝实行这种军事殖民制度以后,雇佣兵不仅在服役期间获得充足的兵饷,还可以在退役之后获得土地,可以使自己摆脱无产者的地位,这从根本上使他们具有了归属感和明确的战斗目的。他们会认为自己的战斗不仅仅是对自己的雇主效忠,也不仅仅是为了获得军饷,而是在保卫自己的田产,托勒密王朝军队的战斗力大大增加。

  第四,法尤姆地区的农业开发有利于专制君主加强统治。托勒密国王借助强大的经济基础和军事力量成功地掌握了行政、司法、财政管理、军事、外交、宗教和文化等方面的至高权力。首先,托勒密国王的司法权力是至高无上的,可以颁发符合自己意愿的法律。公元前118年托勒密八世颁发的战后大赦令,内容涉及社会和经济生活的许多方面,(91) 是一部条款翔实、操作性很强的法令。其次,托勒密国王对埃及本土具有绝对的行政领导权。托勒密国王把埃及本土分成40个左右的诺姆,每个诺姆由一名总督和一名诺姆长管理。诺姆之下设若干区,有一名区长,区下设村,每个村庄里有一个代总督(他是地方警察的头目),每个村有一个村长和若干村书吏。(92) 所有诺姆都归国王管辖,甚至处于行政区划最底层的村庄也在国王的管理之下。(93) 最后,托勒密国王是全国土地的最高所有者,“整个土地属于国王,大批土地由国王直接掌握和管理”(94)。托勒密国王还对工业和贸易等进行垄断与专营。可以说,在托勒密埃及,国王即是国家。(95)

  第五,托勒密埃及法尤姆农业开发和军事殖民在一定程度上促成了托勒密埃及在地中海世界的霸权。经过前三位国王的励精图治,托勒密王朝在托勒密三世时期达到鼎盛,具有强大的军事力量和雄厚的经济实力,俨然是一个地中海区域的帝国,并维持了40年之久。这一时期托勒密王朝不仅占有埃及本土,还占据埃及之外地中海世界的很多地区。与埃及保持最持久从属关系的重要地区有塞浦路斯、叙利亚、昔兰尼以及包括腓尼基和巴勒斯坦在内的西部叙利亚,还包括克里特、利比亚、加勒比、伊奥尼亚岛屿与爱奥尼亚,甚至包括遥远的色雷斯。(96) 严格讲,这些地区不属于埃及国家,而属于国王个人。托勒密国王们在这些地区采取尊重各民族的传统、风俗和希腊城市自治权的政策。(97) 这些地区比起埃及境内的希腊城市要更加自由一些。占领地都有大批官僚,“驻军总督”最常见,他们代表国王进行统治。到公元前2世纪,驻军总督的权力增加了,代替国王管理这些地区的采矿、贸易以及税收等事务。国王在这些地区拥有较大的权力和特权,例如托勒密五世在昔兰尼拥有征兵,流放罪犯,任命官员,控制托勒密王朝任命的总督,参与审判以及公民权的认可等方面的特权。(98) 托勒密王朝在强国林立的地区享有霸权地位,不能不说与其农业开发政策和军事殖民政策存在密切关系。

  第六,需要强调的一点是,托勒密埃及在不考虑生态平衡的状况下,对法尤姆的湖水进行限制和蒸发,在一定程度上破坏了周围和自身环境。首先,希罗多德时代,莫伊利斯湖覆盖着770多平方英里的区域。(99) 但是,在托勒密埃及对法尤姆进行农业开发以后,莫伊利斯湖的湖水被大量用于农田灌溉,优素福河的河水也用于灌溉,莫伊利斯湖的湖水不能得到及时补充,再加上太阳照射导致的湖水蒸发,结果莫伊利斯湖的湖面逐年下降。虽然,我们无法知晓托勒密埃及末期莫伊利斯湖湖水的面积和深度,但现代莫伊利斯湖的湖面只有90平方英里,平均深度为17英尺。(100) 应该说,现代莫伊利斯湖的状态与托勒密埃及在法尤姆的农业开发不无关系。其次,托勒密埃及开发法尤姆的过程中,并没有对灌溉系统和农田进行有效地维护,没有用绿色植被保护农田和土地,而是一味地向农田索取谷物,结果是沙漠化的程度被加强。现代考古发掘证明,到托勒密埃及后期,法尤姆的灌溉系统逐渐失去了作用,周围沙漠开始侵占农田,并不断袭击法尤姆的村庄,最终法尤姆的人口开始流失,房屋被放弃。(101) 到罗马时期,法尤姆四周毗连沙漠的一些地区已经被放弃。时至今日,埃及政府仍不能完全恢复托勒密埃及时期开发的可耕地。(102)

  托勒密埃及主要为了发展农业经济、满足外来移民和本土埃及人的土地需求、解决军饷问题和安置老兵等,在埃及当时比较适于农业开发的法尤姆地区进行农业开发。托勒密王朝通过系统灌溉工程建设以确保法尤姆地区得到适中的水源,通过限制水源和自然蒸发湖水的方式获得大面积可耕地,并把法尤姆地区一部分耕地分给服役满一定年限的雇佣兵作为服役报酬,还在和平时期把一部分土地分给现役军人耕种,以满足其生活所需。通过这种系统灌溉工程建设与土地军事殖民相结合的方式,托勒密王朝扩大了农业生产,增加了经济收入,客观上缓解了人口压力,节省了军费支出,获得了雇佣兵的忠诚,增强了军队战斗力,加强了专制王权统治,使托勒密埃及在地中海地区维持了40多年的帝国时期。从长远影响来看,托勒密王朝这种农业开发使埃及在长时间内一直是地中海世界的粮仓,但这种以自然蒸发湖水的方式开发土地的做法却破坏了法尤姆的自然环境。

注释:

  ① L.迪克曼:《法尤姆》(L. Dickerman, “The Fay m”),《纽约的美国地理学会杂志》(Journal of the American Geographical Society of New York)第24卷,1892年,第173页。

  ② M. 朝万:《克娄巴特拉时代的埃及》,(M. Chauveall, Egypt in the Age of Cleopatra),康奈尔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67页。

  ③ R. S. 巴格纳尔编:《牛津纸草学手册》(R. S. Bagnall, ed., The Oxford Handbook of Papyrology),牛津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523页。

  ④ G. M. 格莱格:《埃及的农业》(G. M. Graig, The Agriculture of Egypt),牛津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4页。

  ⑤ L. 迪克曼:《法尤姆》,第173页。

  ⑥ D. B. 瑞德福特:《牛津古代埃及百科全书》(D. B. Redford, The Oxford Encyclopedia of Ancient Egypt)第1卷,牛津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496页。

  ⑦ W. L. 韦斯特曼:《托勒密国王菲拉戴尔弗斯和奥厄葛提斯统治时期法尤姆的土地开垦》(W. L. Westermann, “Land Reclamation in the Fayum under Ptolemies Philadelphus and Euergetes I”),《古典语文学》(Classical Philology)第12卷,1917年第4期,第426—430页。

  ⑧ K. W. 布策尔:《埃及的早期水利文明》(K. W. Butzer, Early Hydraulic Civilization in Egypt),芝加哥大学出版社1976年版,第37-53页。

  ⑨ M. 罗斯托夫采夫:《希腊化世界的社会经济史》(M. Rostovtzeff, The Social & Economic History of the Hellenistic World)第1卷,牛津大学出版社1986年版,第361—365页。

  ⑩ M. M. 曼宁:《托勒密埃及的土地与权力》(M. M. Manning, Land and Power in Ptolemaic Egypt),剑桥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03—124页。

  (11) 例如,刘文鹏:《古代埃及史》,商务印书馆2000年版,第602页。

  (12) W. M. 艾里斯:《埃及的托勒密》(W. M. Ellis, Ptolemy of Egypt),伦敦1994年版,第34—35页。

  (13) 刘文鹏:《古代埃及史》,第576—577页。

  (14) 亚历山大离开埃及之前设立了两个埃及总督,以期互相牵制[阿里安:《亚历山大远征记》(Arrian, Anabasis of Alexander),哈佛大学出版社1976年版,第3卷第5节第7行],其中一个总督是埃及土著,另一个是希腊人克里奥美尼斯。后者逐渐把整个埃及财政都置于自己的掌握之中,实际上控制了埃及。(W. M. 艾里斯:《埃及的托勒密》,第8页)。他实施了一系列不得民心的政策,例如克扣雇佣兵的军饷,从埃及祭司手中榨取“保护费”,甚至对运往希腊应急的粮食征收关税,以中饱私囊(W. M. 艾里斯:《埃及的托勒密》,第30页)。

  (15) D. J. 汤普森:《托勒密王朝早期对法尤姆的灌溉和排水》(D. J. Thompson, “Irrigation and Drainage in the Early Ptolemaic Fayyum”),A. K. 鲍曼、E. 罗干编著:《从法老时代至现代的埃及农业》(A. K. Bowman & Eugene Rogan, eds., agriculture in Egypt From Pharaonic to Modern Times),哈佛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09页。

  (16) 狄奥多拉斯:《历史集成》(Diodorus Siculus, Library of History),哈佛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59.5;43.1。

  (17) G. 霍尔布:《托勒密帝国史》(G. H lbl, A History of the Ptolemaic Empire),伦敦2001年版,第16页。

  (18) 法老埃及长期以来倾向于吸引外来雇佣兵。早在利比亚王朝(公元前950—前750年),完全埃及化的外来雇佣兵变成了埃及国家的主人。舍易斯王朝(公元前664—前525年)的埃及法老也乐于招募希腊和卡利亚重装步兵。波斯人占领埃及以后,为了保卫埃及的南部边疆,在埃及境内建立了叙利亚人和犹太人的殖民点。[M. 朝万:《克娄巴特拉时代的埃及》,第15l页。]这些外来雇佣军逐渐在埃及生存繁衍下来,形成了一支重要的军事力量。希罗多德认为他们分布于全国各个不同的诺姆中。[希罗多德:《希波战争史》(Herodotus, The Persian Wars),哈佛大学出版社1922年版,Ⅱ. 164-166。]亚历山大大帝到达埃及以后,这些人都归附了他。公元前331年,亚历山大大帝从埃及出发远征波斯的心脏地区,在这之前他安排了埃及的政务,并留下一支军队,由朴塞斯塔斯和巴拉克拉斯任这支军队的陆军大将。[阿里安:《亚历山大远征记》,Ⅲ. 5。]这样,托勒密一世到达埃及时,埃及就已经储存了一大批希腊、叙利亚和犹太雇佣兵。[S. M. 布尔斯坦:《克娄巴特拉的统治》(Stanley M. Burstein, The Reign of Cleopatra),格林伍德出版社2004年版,第44页。]

  (19) M. M. 奥斯丁:《从亚历山大到罗马征服的希腊化世界:古代史料译集》(M. M. Austine, The Hellenistic World from Alexander to the Roman Conquest: A Selection of Ancient Sources in Translation),剑桥大学出版社1981年版,第453—454页。

  (20) V. 埃伦伯格:《希腊国家》(V. Ehrenberg, The Greek State),牛津大学出版社1960年版,第222页。

  (21) M. 罗斯托夫采夫:《希腊化世界的社会经济史》第1卷,第361页。

  (22) M. M. 曼宁:《托勒密埃及的土地与权力》,第99页。

  (23) D. B. 瑞德福特:《牛津古代埃及百科全书》第1卷,第496页。

  (24) 关于莫伊利斯湖的名字的详细内容,请参考阿兰•H贾德纳、H. I. 贝尔:《莫伊利斯湖的名字》(Alan H. Gardiner and H. I. Bell, “The Name of Lake Moeris”),《埃及考古学杂志》(Journal of Egyptian Archaeology)第29卷,1943年,第37—50页。

  (25) 因为根据传说,美尼斯是埃及第一个人王,之后有330个君主,其中最著名的是莫伊利斯(Moiris),他在法尤姆挖掘了一个大湖,这个湖便以他的名字命名。[L. 迪克曼:《法尤姆》,第175页。]但是,考古学家未发现莫伊利斯国王的历史遗物,我们权且约定俗成地使用这个名字。事实上,据现代考古证据可知,与法尤姆地区一样,莫伊利斯湖是一个自然形成的湖泊,根本不是人工建造的。[希罗多德:《希波战争史》,Ⅱ. 149。]

  (26) J. 贝恩斯、J. 麦雷克:《古代埃及地图》(J. Baines and J. Malek, Atlas of Ancient Egypt),纽约1980年版,第18页。

  (27) A. E. R. 伯克:《埃及花园法尤姆的灌溉与人口》(A. E. R. Boak, “Irrigation and Population in the Faiyum, the Garden of Egypt”),《地理学评论》(Geographical Review)第16卷,1926年,第354页。

  (28) 早在19世纪早期,法尤姆地区的考古发掘就开始了[H. 奇斯:《古代埃及的文化地志学》(H. Kees, Ancient Egypt: A Cultural Topography),芝加哥大学出版社1961年版,第229页],最迟到1895年末1896年初埃及考察协会在格林菲尔(Berriard Greenfell)和休特(Arthur Hunt)的领导下进行了科学考古发掘[P. 斯宾塞:《埃及探察基金会早些年的活动》(P. Spencer, The Egypt Exploration Society: the Early Years),伦敦2007年版,第200页]。另外,考古学家列普修斯、马里埃特、马斯帕洛、皮特里、怀特豪斯等人先后对法尤姆地区进行了考古发掘,包括对莫伊利斯湖的考察[F. C. 怀特豪斯:《莫伊利斯湖》(F. C. Whitehouse, “Lake Moeris”),《纽约的美国地理学会杂志》第14卷,1882年,第85—108页;L. 迪克曼:《法尤姆》,第178—203页]。

  (29) D. B. 瑞德福特:《牛津古代埃及百科全书》第1卷,第496页。

  (30) E. 比万:《托勒密王朝统治时期的埃及史》(E. Bevan, A History of Egypt under the Ptolemaic Dynasty),第114—115页;R. J. 温克等:《旧石器时代末中石器时代初和新石器时代埃及法尤姆绿洲的生存与定居》(R. J. Wenke et al, “Epipaleolithic and Neolithic Subsistence and Settlement in the Fayyum Oasis of Egypt”),《田野考古杂志》(Journal of Field Archaeology)第15卷,1988第1期,第29页。

  (31) D. B. 瑞德福特:《牛津古代埃及百科全书》第1卷,第496页。

  (32) H. 奇斯:《古代埃及的文化地理学》,第212—230页。

  (33) 斯特拉伯:《地理学》(Strabo, Geography),哈佛大学出版社1932年版。

  (34) B. 贝尔:《古代埃及的第一个黑暗时代》(B. Bell, “The Dark Ages in Ancient Egypt, I, The First Dark Age in Egypt”),《美国考古学杂志》(American Journal of Archaeology)第75卷,1971年第1期,第16—17页。

  (35) J. H. 布列斯特德:《古代埃及记录》(J. H. Breasted, Ancient Records of Egypt)第1卷,纽约1962年版,第232页。

  (36) I. E. S. 爱德华兹等编:《剑桥古代史》(I. E. S. Edwards, eds., The Cambridge Ancient History)第1卷第2册,第510—511页;K. W. 布策尔:《埃及的早期水利文明》,第92页,认为中王国在法尤姆最多开发了450平方公里的土地。

  (37) 希罗多德:《希波战争史》,Ⅱ. 149。l塔兰特等于26公斤,1米那等于436克。

  (38) J. 芬内甘:《古代中东考古史》(J. Finegan, Archaeological History of the Ancient Middle East),维斯特维尔出版社1979年版,第248页。

  (39) K. W. 布策尔:《埃及的早期水利文明》,第47、50页。

  (40) H. 奇斯:《古代埃及的文化地志学》,第226页。

  (41) N. G. L. 哈蒙德、G. T. 格林菲斯:《马其顿史》(N. G. L. Hammond and G. T. Griffith, A History of Macedonia)第2卷,牛津大学出版社1979年版,第658—660页。

  (42) W. L. 韦斯特曼:《托勒密国王菲拉戴尔弗斯和奥厄葛提斯统治时期法尤姆的土地开垦》,第430页。

  (43) J. A. S. 埃文斯:《希腊罗马时期埃及神庙的社会经济史》(J. A. S. Evans, “A Social and Economic History of an Egyptian Temple in the Greco-Roman Period”),《耶鲁古典研究》(Yale Classical Studies)第17卷,1961年,第297页。

  (44) J. P. 马哈菲、J. G. 斯美丽:《弗林德斯皮特里纸草》(J. P. Mahaffy and J. G. Smyly, The Flinders Petrie Papyri),都柏林1893年版,Ⅱ. 4.4;Ⅱ. 13.5。

  (45) W. L. 韦斯特曼:《托勒密国王菲拉戴尔弗斯和奥厄葛提斯统治时期法尤姆的土地开垦》,第428—429页。

  (46) M. M. 奥斯丁:《从亚历山大到罗马征服的希腊化世界:古代史料译集》,第376页。

  (47) E. 比万:《托勒密王朝统治时期的埃及史》,第332、369页。

  (48) M. M. 曼宁:《托勒密埃及的土地与权力》,第104页。

  (49) M. 罗斯托夫采夫:《公元前3世纪埃及的大地产》(M. Rostovtzeff, A Large Estate in Egypt in the third Century B. C.),威斯康星大学出版社1922年版,第18页。

  (50) E. 比万:《托勒密王朝统治时期的埃及史》,第116页。

  (51) K. W. 布策尔:《埃及的早期水利文明》,第47页。

  (52) M. M. 曼宁:《托勒密埃及的土地与权力》,第103页。

  (53) A. E. R. 伯克:《埃及花园法尤姆的灌溉与人口》,第354、358页。

  (54) K. W. 布策尔:《埃及的早期水利文明》,第37、48、53页。

  (55) J. A. S. 埃文斯:《法尤姆与莫伊利斯湖》(J. A. S. Evans, “The Faiyum and the lake of Moeris”),《古史通报》(Ancient History Bullition)第5卷,1991年,第66—74页,认为湖水经过蒸发,降低到海拔2米以下;A. E. R. 伯克:《埃及花园法尤姆的灌溉与人口》,第360页,认为湖水经过蒸发,降到海拔4米以下。

  (56) M. 罗斯托夫采夫:《希腊化世界的社会经济史》第1卷,第363—365页。

  (57) K. 拉夫老伯、N. 罗森斯坦:《古代和中世纪世界的战争与社会》(K. Raaflaub and N. Rosenstein, War and Society in the Ancient and Medieval Worlds),哈佛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77页。

  (58) 希罗多德:《希波战争史》,Ⅱ. 168。1阿鲁拉=0.67英亩。

  (59) G. P. 古尔德:《纸草选译集》(G. P. Goold, Select Papyri)第2卷,哈佛大学出版社1934年版,第71、237页。

  (60) M. M. 奥斯丁:《从亚历山大到罗马征服的希腊化世界:古代史料译集》,第426页。

  (61) NS. 刘易斯:《托勒密埃及的希腊人》(NS. Lewis, Greek in Ptolemaic Egypt),牛津1986年版,第142页。

  (62) G. P. 古尔德:《纸草选译集》第2卷,第55页.

  (63) D. J. 汤普森:《托勒密王朝早期对法尤姆的灌溉和排水》,第111页。

  (64) D. J. 汤普森:《托勒密王朝早期对法尤姆的灌溉和排水》,第111—112页。德拉克玛和奥伯尔都是托勒密王朝的货币单位。1德拉克玛=6奥伯尔。根据1981年的比价,1美元约等于3德拉克玛。

  (65) M. M. 曼宁:《托勒密埃及的土地与权力》,第105页。二粒小麦是小麦的一个品种。穗扁平,每小穗结实2粒,故得名。

  (66) 威利•克莱瑞瑟:《公元前3世纪法尤姆的诺姆长和区长》(Willy Clarysse,“Nomarchs and Toparchs in the Third Century Fayum”),《法尤姆的纸草考古》(Archeologia e Papyri nel Fayyum),纸草研究中心1997年版,第70—72页。

  (67) D. J. 汤普森:《托勒密王朝时期法尤姆的新旧元素》(D. J. Thompson, “New and Old in the Ptolemaic Fayyum”),A. K. 鲍曼、E. 罗干编著:《从法老时代至现代的埃及农业》,第128—134页。

  (68) M. M. 曼宁:《托勒密埃及的土地与权力》,第104页。

  (69) R. S. 巴格内尔:《托勒密王朝殖民兵的来源》(R. S. Bagnall,“The Origins of Ptolemaic Cleruchs”),《美国纸草学家协会通报杂志》(Bulletin of the American Society of Papyrologists)第21卷,1984年,第18页。

  (70) D. 拉斯布恩:《希腊罗马时期埃及的村庄、土地和人口》(Dominic Rathbone,“Villages, land and population in Graeco-Roman Egypt”),《剑桥语文学协会通报》(Proceedings of the Cambridge Philological Society)第216卷,1990年第36期,第113页。

  (71) M. M. 曼宁:《托勒密埃及的土地与权力》,第102—103页;K. W. 布策尔:《埃及的早期水利文明》,第48页,认为经过开发,法尤姆地区至少有198个村落,人口可能超过了30万人。关于托勒密埃及开发法尤姆的土地数量、人口数量和村庄数目等的争论,M. M. 曼宁:《托勒密埃及的土地与权力》,第107页注释(49)。

  (72) M. M. 曼宁:《托勒密埃及的土地与权力》,第103、107、108、111、114、125、119、123—124页。

  (73) DS. JS. 汤普森:《托勒密王朝统治时期的孟菲斯》(D. J. Thompson, Memphis under the Ptolemies),普林斯顿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38页。

  (74) D. J. 汤普森:《托勒密王朝早期对法尤姆的灌溉和排水》,第109页。

  (75) 阿庇安:《罗马史》(Appian, Roman History),哈佛大学出版社1982年版,前言第10页。

  (76) 狄奥多拉斯:《历史集成》第1卷,第31节第6—8行。

  (77) J. 鲍德曼等:《希腊和希腊化世界》(J. Boardman et al, Greece and the Hellenistic World),牛津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320页。

  (78) F. W. 沃尔班克等编:《剑桥古代史》(F. W. Walbank, eds., The Cambridge Ancient History)第7卷,剑桥大学出版社1928年版,第118页。

  (79) J. 鲍德曼等:《希腊和希腊化世界》,第322页。

  (80) F. W. 沃尔班克等编:《剑桥古代史》第7卷,第118页。

  (81) B. G. 特里戈尔:《古代埃及社会史》(B. G. Trigger, Ancient Egypt: A Social History),剑桥大学出版社1983年版,第301页。

  (82) 郭子林:《论埃及托勒密王朝王权与神权的关系》,《古代文明》2008年第4期。

  (83) M. 朝万:《克娄巴特拉时代的埃及》,第155页。

  (84) M. 朝万:《克娄巴特拉时代的埃及》,第91页。

  (85) M. M. 曼宁:《托勒密埃及的土地与权力》,第109页。

  (86) M. 罗斯托夫采夫:《希腊化世界的社会经济史》第1卷,第361页。

  (87) G. P. 古尔德:《纸草选译集》第2卷,第557—659页。

  (88) H. I. 贝尔:《从亚历山大大帝到阿拉伯征服的埃及》(H. I. Bell, Egypt from Alexander the Great to the Arab Conquest),牛津大学出版社1948年版,第45页。

  (89) G. P. 古尔德:《纸草选译集》第2卷,第243—245页。

  (90) J. 鲍德曼等:《希腊和希腊化世界》,第322页。

  (91) G. P. 古尔德:《纸草选译集》第2卷,第69—75页。

  (92) G. P. 古尔德:《纸草选译集》第2卷,第235、251、253、392。

  (93) 提奥克里图斯:《提奥克里图斯文集》(Theocritus),哈佛大学出版社1912年版,XVIIS. 80—90。

  (94) G. P. 古尔德:《纸草选译集》第2卷,第xxi页。

  (95) 郭子林:《论托勒密埃及的专制主义》,《世界历史》2008年第3期。

  (96) F. W. 沃尔班克等编:《剑桥古代史》第7卷,第126页;M. 朝万:《克娄巴特拉时代的埃及》,第54页。

  (97) M. 朝万:《克娄巴特拉时代的埃及》,第54页。

  (98) F. W. 沃尔班克等编:《剑桥古代史》第7卷,第127页。

  (99) 希罗多德:《希波战争史》,Ⅱ. 149。

  (100) H. 奇斯:《古代埃及的文化地志学》,第219页。

  (101) P. 斯宾塞:《埃及探险协会早些年的活动》(P. Spencer, The Egypt Exploration Society: the Early Years),伦敦2007年版,第208页。

  (102) A. E. R. 伯克:《埃及花园法尤姆的灌溉与人口》,第361—364页;H. 奇斯:《古代埃及的文化地志学》,第228页。

来源:《世界历史》2011年5期,转载自中国社会科学网2012-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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