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代中国佃农生计困苦原因考

  中国封建租佃制度在二千余年的漫长岁月中,经历了萌发、兴盛和蜕变、衰朽的全过程。与此相联系,佃农家庭经济也有一个产生、成长和衰萎的历史过程。近代时期、特别是20世纪初,佃农极度贫困化和贫农雇农化,完全无力维持简单再生产和最低限度的生活,封建租佃制度成为生产力发展的桎梏,资本主义的路又被堵死,彻底废除封建租佃和整个封建制度,恢复历史发展的活力是唯一的选择。

近代以来佃农生活水平直线下降

  在不同历史时期,佃农的身份、地位和经济状况多有变化和反复。佃农家庭经济的产生、成长和贫困化,有一个发展过程。早期的“佃客”地位低下,被附载于主人户籍,没有独立的身份和家庭经济,是一种世袭的私属性分成制佃农,其性质近乎家丁。封建社会中后期,随着封建制度和商品经济的发展,佃农对地主的人身依附逐渐松弛,开始具有独立的户籍、身份和家庭经济,不过对地主土地并无使用权或支配权。直至明清之际,时人仍然认为,“佃户出力代耕,如佣雇取值”,①佃农地位接近于长工。

  明中叶后期、特别是进入清代,城乡商品经济加速发展,明、清两朝政权先后推行赋役改革。万历初年制定“一条鞭”法,康熙末期宣布“滋生人丁,永不加赋”,实施“摊丁入地”。封建地租形态加速变化,由劳役地租向实物地租、实物分成租向定额租、实物定额租或分成租向货币地租演进,押租制和永佃制也开始在一些地区流行。所有这些都促进了封建宗法关系的松弛,原有的超经济强制部分为经济强制所取代,提高了佃农的人身自由和生产独立性、积极性,有利于佃农个体经济的成长。早期押租的基本功能是保证地主的征租权,但也有稳定佃农耕作的一面。在永佃制下,租额固定,地主只能照额收租,不能增租换佃或收回自种,佃农除了耕牛、农具,还有土地使用权(俗称“田面权”),由以前“出力代耕取值”的佣工式佃农上升为“佃主”、“面主”,与“底主”(地主)分庭抗礼,地位明显提高。同时,清政府推行垦荒政策,农业生产有较明显的恢复和发展,乾隆时期人均耕地面积超过10亩,人均粮食产量上千斤。佃农经营规模较大,生活相对充裕,佃农经济的发展呈上升态势,有学者将其概括或冠名为“佃农中农化”。②

  鸦片战争后,特别是19世纪末20世纪初,历史条件发生根本性改变。中国由独立的封建帝国沦为帝国主义共同支配下的半封建半殖民地国家。列强军事侵略和经济掠夺不断升级,农业生产和社会经济发展最具潜力的台湾、东北三省及热河先后被日本帝国主义侵占;帝国主义日益扩张的经济掠夺和渗透,严重破坏农民家庭手工业,将农民卷入资本主义世界市场,外国资本势力成为插入农民躯体的巨型吸血管;国内战争不断,兵祸连绵,农民不仅失去了农业生产所需的和平环境,而且人员、劳力、牲畜、房屋、器具损失不菲,税捐、兵差空前沉重。同时,随着人口增加,人均耕地面积和粮食产量下降,20世纪三四十年代,全国人均耕地面积不足3亩,南方地区不足2亩;1931~1937年间,全国人均粮食产量只有622市斤,扣除种子、饲料、工业用粮,人均口粮仅353市斤,每天不足1市斤。③耕地、口粮如此紧缺,家无寸地的广大佃农生计自然更加严酷。

  封建租佃关系也发生重大变化:押租恶性膨胀,功能蜕变,不仅地主将增押换佃作为加强地租压榨的捷径,城乡富户和高利贷者还合伙集资,高息贷与佃农缴押以谋利,押租由原来的地租保证蜕变为残酷的地租和高利贷盘剥。佃农负担的押租越高,租佃期限反而越短,土地耕作越不稳定。20世纪40年代,法币急速贬值,进一步刺激地主退押换佃,佃农所交押金大幅缩水,甚至变成废纸。四川一些地区,佃农原交银元、法币等押租,折合多石稻谷,退押时只能买几斤盐巴甚至一个烧馍、一根油条。④没有押租的租田,同样地租加重,期限缩短,不少地区的租佃期限已短至二三年或一年、一季,而且是先纳租后种地,谓之预租或“上打租”。国民党政府虽然明文禁止押租、预租,但从未实行。永佃制也加速瓦解。因佃权可以典卖,意味着永佃农随时可能丧失佃权。故永佃制从形成之日起,即伴随着瓦解或分解。近代特别是20世纪初叶,地权兼并加剧,永佃权越来越成为地主富户的兼并对象,永佃农因欠租或经济恶化等原因而失去佃权的情况日益普遍。同时,永佃权失去了地方官府和习惯法的保护,国民党政府采取种种措施限制永佃权,规定佃农欠租2年或地主自种,均可撤佃,并禁止永佃农将土地转租。⑤于是地主以各种借口侵夺佃权,永佃制加速没落。永佃权一旦同佃农分离,不论地主收回,还是他人购买;土地不论原佃继续耕作,还是他人承租,耕者都必须同时缴纳田底、田面双重地租,剥削成倍加重,愈加残酷。

  封建地主的变化同样明显。洋货倾销,西风东渐,商业和城市发展,地主生活日益奢靡,家庭开支大增。光绪初年即有报道说,地主“用度之奢侈,百倍前人”。⑥20世纪后更是变本加厉。加上农村治安恶化,地主经商、居城之风更盛,商人地主和城居地主成为封建地主的重要成分。地租(含押租)是地主商业资本的主要来源,1931年四川温江县城7家绸缎铺中,4家的本钱来自押租。⑦地主以地租为资本经营商业、高利贷,复以商业利润、高利贷利息买地收租,地租、利润、利息辗转增殖,地主、商人、高利贷者三位一体的紧密关系进一步强化。山东莱芜全县的银行、钱庄、油坊以及百货商店,全操在地主手里;山西平顺,不仅交易规模最大的花椒和党参由地主富农或行商直接收购外运,并无市面和专营商号,就是粮食和其他商品买卖的商业权,也并不由商号操控,而是在地主手中。佃农出卖农产品,购买生产、生活资料,都必须通过地主;广东潮州,更是地主、高利贷者、中间商和官府政策执行人“四位一体”,地主直接掌控地方政权,兼营商业、高利贷。佃农所需肥料、日用品,都必须从地主经营的商店采买或赊购,农产品也只能卖给地主商店或抵偿债款。⑧

  显然,鸦片战争后尤其是民国时期,佃农经济的发展出现重大逆转,不仅地租剥削加重,生产经营规模缩小,家庭手工业衰败,农业、副业收入减少,经济困窘,甚至连原来有所增强的生产经营独立性、自主性也明显削弱或消失。若将清代前期佃农经济的发展态势称作“佃农中农化”,那么近代尤其是民国时期佃农经济的发展,无疑是“佃农贫农雇农化”。随着佃农的“贫农雇农化”,佃农中的贫农雇农比重不断增大。到民国时期,贫农雇农已成为佃农的主体。据1938年对四川双流、温江3个村的调查,佃农中的贫农占80.4%。⑨四川部分县区土地改革时,佃农单设从贫农到富农的阶级序列。数据完整的巴县、永川、铜梁、大足、壁山、合川、万县、渠县、南溪等9县,佃贫农占佃农总数的63%,而且只限于以租种田地为主要或全部生活来源的佃农,那些租种小块土地并从事小贩、佣工、手艺,或农忙种地、农闲行乞的贫苦佃农,以及帮工式佃农,都被划入了佃农以外的贫农、雇农序列,故佃农占农户总数的比重仅为39.7%,明显低于实际数字。佃农中的贫农、雇农实际比重应在80%以上。⑩有的地区佃农中的贫农、雇农比重更高。广西凭祥土地改革时,845户佃农中,仅有佃中农64户;镇向、龙茗两县地主出租土地3625亩,只有佃中农10户。11虽然3县佃农中的富农(其数极少)等成分不详,贫农雇农的比重无疑大大超过90%。某些地区,佃农甚至几乎全是贫农,如安徽滁县,佃农单列而未划分成分,全部置于贫农之后。12在北方一些地区,佃农则主要由几乎完全丧失生产资料的“帮工佃种制”(亦称“分益雇役制”)雇农构成。13原来“帮工佃种制”罕见的南方地区,20世纪三四十年代也开始多起来。据1941年的调查,四川全省“帮工分租法”占7.7%。14

生产资料、生活成本急剧上升,佃农负债累累

  对于以贫农雇农为主体的佃农,在主佃关系上,地主居绝对统治和支配地位,强势专行、说一不二,佃农只能俯首帖耳、仰其鼻息;在产品分配上,地主得大头,佃农得小头或零头;在商品和市场交换中,佃农的所付价格总是大于所得价格。在半殖民地半封建中国,工农业生产和商业交换的进行,都是以剥夺农民尤其是广大佃农为前提的。20世纪初,工农产品“剪刀差”进一步扩大,佃农和自耕农民所受剥削愈益残酷,经济落后和偏远山区尤甚。如云南陆良,鲜梨每斤1分钱,生猪每头2.5元;宣威火腿每斤0.2元,而红糖每斤1元,5斤火腿才能换1斤红糖。15广西向都,10斤稻谷换不到1斤食盐,40斤稻谷换不到1斤洋纱,农民“卖尽了所获农产还不够主要日用品的费用”。16

  这样,无论勤惰与否,因为经营规模小,大多佃农生活艰难。20世纪30年代,江苏无锡一个生活极为简单的佃农,每人全年需生活费44.15元,一亩租田年收24元,扣除地租、工资、种子、肥料、灌溉、农机修理等开支18元,仅余6元,必须租种7亩半水田,方能勉强维持一个人的生活,而妻子儿女的生活费用全无着落。另据调查,该地一个家有3口、租种10亩水田的佃农,全年米麦收入316元,种子、肥料、车水、除草人工以及全家生活费支出共330元。尚未计算地租,已亏短14元。如以半数(即158元)交租,实际亏损达172元,足见亏损数额之大。17何况在地狭人稠的无锡,能够租种10亩水田的3口之家佃农是极少的。四川雅安,佃农耕种一亩水田,年收19元,地租、牛力、种子、人工、肥料等支出共19.2元,净亏0.2元,但这还是人工出自己力,膳食自备,肥料亦用粪肥,无需外购。如果雇用人工,外购肥料,亏损愈加严重,一家老小的衣食更无从筹划。18成都平原一个租田10亩的佃农,大春亩产折价20.98元,纳租16.74元,仅余4.24元,10亩合计42.4元。而生产费用需50元,亏损近7元。亏损部分和全家老小的生活全靠小春和副业弥补。但小春每亩不过10元,合计100元,扣除生产费用后,余额甚微,无异杯水车薪。而且在成都平原,租种10亩水田,仅押租和中人酬谢就需七百数十元,非小康农户无此能力。小康佃农尚且如此,赤贫下佃更不待言。19在北方,河北玉田佃农以种田10亩计,产粮6石,折款36元,纳租30元,种子、肥料10元,其他杂费4元,合计44元,尚未计算人工和家人消费,已亏损8元。20另据1936年的调查,一户租种15亩水田的佃农,亩产大米1石,15亩合计折款90元,对半交租,或每亩3-5元纳钱,共扣租45-75元,按户缴纳的捐税、摊款,1934年为每户60.8元。这样,即使不算生产成本和家庭消费,已亏短15.8-45.8元。调查者不禁哀叹:“农民真还想活命吗?”21

  种植经济作物一度获利的佃农,也都亏折,其程度甚至超过粮食作物。江西鄱阳烟叶种植区,一个劳力种烟一亩,收烟2担,过去可得款100余元,扣除地租,尚可换回全年食用的米麦。到20世纪30年代,一亩所得仅三四十元,扣除地租和成本,所余无几,半年以上要靠苦菜和草根活命。22安徽凤阳、河南襄城、山东潍县等地的种烟佃农,亏损比种粮食的佃农更严重。凤阳、襄城种烟佃农的亏损分别比种高粱的佃农多6倍和3倍。潍县种大豆的佃农尚可每亩获利1元,而种烟佃农每亩亏损5元。江苏武进的养蚕佃农,因茧价低落,经济一年比一年艰难。茧价由每担八十而七十、而六十,1936年已降至30余元乃至20元左右。桑叶更不值钱,几角钱一担,尚无买主。因蚕桑生产难以维持,只得又回到稻麦种植。从前拼命开辟的桑园,现在又拼命挖掘,恢复为稻田。但谷价也持续低落,还是“还了租籽,不够偿债;偿了债款,不敷还租;自己吃的穿的,完全落空”。23

  为了活命,度过眼下难关,佃农除了勒紧裤带,最大限度减少消费,还不得不压缩生产开支,降低耕作质量。江苏海门佃农的肥料、人工费用,分别从1929年的50元减少到1934年的30元,种子费用从10元减至5元,5年间减少了40%~50%。24一些佃农家庭收支统计显示,尽管各地佃农生产费用、生活费用各自所占比重互有高低,但地租始终是生产支出的最大项。耕畜、农具、种子、肥料、饲料等费用,反而无足轻重,能省则省,能免则免。据20世纪30年代的调查,江苏吴县,浙江武义,四川江北、巴县、犍为等5县,生产费用平均占佃农家庭支出的57.9%,其中68.6%是地租,犍为更高达91.4%。种子、肥料、饲料和耕畜、农具费用,分别只占31.4%和8.6%,所摊数额很少,甚至空缺。25广西玉林、藤县、果德等3县,因地租率不算太高(一般为50%左右),地租占佃农生产开支的比重相应稍低,平均为42.5%。但因收入很少,生产费用占家庭支出的比例亦低,仅有38.2%。地租以外的生产费用,同样微乎其微。26生产开支的缩减,直接导致经营粗放,生产萎缩,收获歉薄,家庭收入和生活水平进一步下降。

  生活费用则绝大部分用来果腹充饥,家庭消费的最大比重是食品,衣着、教育和医疗卫生等方面的费用极少。上述江苏吴县等5县佃农,食品平均费用占消费开支的73.4%,加上煮食燃料,达85.8%。衣着占11.4%,家用器具、教育、医疗、卫生、嗜好、年节礼情等,仅占2.8%。广西玉林等3县佃农,食品比重相对稍低,平均占消费开支的65.3%,加上煮食燃料为81.3%。不过这不表明广西佃农生活水平相对较高,主要是当地婚丧、生子等酒席、礼情开销大,一次婚丧的费用往往接近全年消费开支,拉低了食品、衣着在家庭消费中的比重,尤其是衣着费用,其比重低至2.3%。更有21.5%的佃农全年没有一分钱的衣着(包括棉花、纱线、布匹、印染、成衣、缝衣等)开支,显见该地佃农生活水平之低。27

  即使如此,大部分甚至绝大部分佃农还是入不敷出,连最低限度的生活也无法维持。20世纪30年代末有调查者对四川佃农生活所下结论是:“无论大佃小佃,纯依佃耕之收入,大都不能维持其全家最低之生活,尤以小佃为甚”。28同期调查统计清楚地说明了这一点:浙江兰溪410户佃农中,310户收支不敷,占75.6%;嘉兴1404户佃农中,1271户收支不敷,占90.5%。29云南昆明73户佃农中,57户收支不敷,占78.1%。30广西玉林、藤县、果德等3县的情况尤为严重,65户佃农中,62户入不敷出,占95.4%。平均每户不敷金额为101.5元,相当收入的31.5%,高的为80%~90%,最高达173.5%。31收入只是家庭开支的零头,可见收支不敷的严重程度。

  佃农在生产严重亏损、家庭入不敷出的情况下,若不乞讨,唯有典当、借贷之一途。因此,各地半数以上乃至全部佃农负债。上述兰溪410户佃农的负债率为77.8%,嘉兴1404户佃农为89.1%。安徽合肥调查的198户佃农有191户欠债,负债率为96.5%。云南昆明,1938年调查的526农户中,佃农负债率为50.4%。32广西玉林等3县65户佃农,仅1933年一个年度中,典当衣被、农具的17户,借贷现金、粮食的11户,典当加借贷的25户,合计53户,占总数的81.5%。33加上旧债未偿者,可能接近100%。河南洛阳、陕州,则80%以上的佃农负债于地主,不过并非地主贷给佃农现金,而多为佃农欠租折款或借粮折款,往往新旧相积,既还而复欠,永无休止,最终完全破产。34其他地区的情况也大同小异。

帝国主义掠夺剥削是佃农破产“罪魁元凶”

  在半殖民地半封建中国,佃农被剥削、贫困破产,与鸦片战争前不同,已经不是传统意义上的封建剥削和贫富分化,而是一种特殊形态的资本原始积累。

  剥夺农民、使其成为一无所有的“自由”劳动者,是西方国家资本原始积累的基本手段,英国的“羊吃人”是其典型。对半殖民地半封建中国佃农的剥削,则是这种资本原始积累的延续和扩张,是西方资本将对本国农民的剥削转移和扩大到殖民地半殖民地和落后国家,而且,这种剥削是以暴力劫夺、军事侵略、领土占领和大规模屠杀、驱逐为前提和手段。这不能叫“羊吃人”,而是“狼吃人”。

  “羊吃人”和“狼吃人”这两种资本原始积累的性质和结果不同:“羊吃人”是本国资本剥削国内农民,将社会分化为一无所有的“自由”劳动者和被役使劳动者的资本两极,以加快生产力的发展,它是早期资本主义发展的重要前提。而“狼吃人”是外国资本剥削中国农民,既有中世纪的匪盗式劫夺,又包含资本主义条件下特有的行业、地区间经济剥削。在国内,具体表现为工业剥削农业,城市剥削农村,被剥夺的佃农财富和资金,绝大部分流向城市,导致农村资金枯竭。结果,农村只有破产农民一极,并无役使破产农民的资本聚集,形成“一头沉”式的贫困积累。有些地区甚至只有小贫赤贫之别,并无贫富之分,问题已经不是佃农普遍借债和无力偿债,而是无债可借。35由于农村失业、半失业和富余劳力数量庞大,人工低贱,不仅机器耕作无望,连畜力使用也显得不经济,以致一些地区纷纷由牛耕倒退回到锄耕。在国际,欧美列强和日本是先进工业国,中国是落后农业国,全国大部分或绝大部分资金和财富流往欧美列强和日本。即使充当剥削农民主要经手人的官僚、军阀、地主、商人、买办、高利贷者,也只分得一杯残羹。就是这杯残羹,相当部分也因购买洋货或出国观光、旅游、考察、探亲、医病、留学、置产、移民,或将金银、钱财存入外国银行等,最终流向了国外。资本、财富积累全部集中在欧美列强和日本,中国成为贫困一极,全国一穷二白,建设无资金,产品无市场。

  抗日战争前国民党政府的财政支出中,有经济建设开支和有数可稽的1934—1936年,共支出“企业资本”6300万元,折银4410万两。3年的国营企业建设资金,相当于同期财政支出318100万元的1.98%,军费及债务支出213600万元的2.9%,财政赤字74900万元的8.4%,对外贸易入超88280万海关两的5%,白银净出口55130万海关两的12.5%;36相当于《马关条约》对日赔款及辽东半岛赎款23000万两的19.2%,庚子拨款本息98000万两的4.5%。这组数字十分简单,中国的财政状况和财富、资金去向,一目了然。

  国穷民更穷。广大佃农、村民和城市工人、贫民,生活困苦,购买力极其低下,绝大多数农民连火柴都买不起。37在农产品不断商品化的条件下,一些地区的农民也只卖原料,而不买产品。如只卖小麦、棉花,不买面粉、机纱机布。出售小麦大多是“粜精留粗”或“粜精籴粗”,即出售精粮小麦,保留或籴进高梁、玉米等粗粮自食,根本吃不起白面;出售棉花,则所得钱款几乎全部用于完租、纳税、偿债,衣不蔽体而无力购买机纱机布。38国内工业品市场本已十分狭窄,又被进口洋货和外国资本产品抢占先机,留给本国资本的产品市场愈加少得可怜,民族资本主义根本不可能正常生存和发展。

  这正是西方列强所希望的。基于利益最大化法则和白人种族主义信条,列强宁愿中国维持落后、腐朽的封建制度,永远充当其农产品、工业原料供应地和工业品销售市场,不愿意也不允许中国正常发展资本主义,成为主权独立的资本主义国家,与其平起平坐。它们用掠得的资本,大批掳买“华工”(贬称“猪仔”)用于发展美洲、澳洲的资本主义,就地役使中国破产农民进行资本主义生产,尚居其次。因此,寄希望于外国资本,试图通过半殖民地殖民地化的途径实现中国的资本主义化,绝对行不通。事实上,近代时期由殖民地转化为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全是白种人殖民和鸠占鹊巢,并无一个有色人种土著民为主体的国家。

  显然,“狼吃人”的资本原始积累,既为加速西方资本主义的发展和从自由资本主义向垄断资本主义即帝国主义的演变创造了条件,又釜底抽薪,从资本和产品市场两方面堵死了中国农业资本主义和整个民族资本主义的发展道路。

  剥削者将佃农的生产和生活资料吸吮殆尽,却不可能也不愿意在中国农村建立新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完成封建主义向资本主义的转变。中国佃农的命运比英国农民更惨,既无能力维持传统的简单再生产和最起码的生活,又不能离开土地和农村,另谋生计,封建租佃制度已经走到了尽头。“山重水复疑无路,柳暗花明又一村”,中国共产党领导开展土地革命,战胜日本帝国主义,推翻国民党政权,赶走外国侵略势力,实行土地改革,实现孙中山“耕者有其田”的革命主张,彻底废除封建土地制度和租佃制度,消灭封建剥削,解放生产力,推动和加快了历史发展的步伐。事实证明,废除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建立社会主义制度,并非中国共产党人的单纯主观意志,而是历史发展的必由之路。

(本文系作者主持的“十二五”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中国近代经济史(1937~1949)”阶段性研究成果,批准号:10&ZD074)

注释:

  ①顾炎武:《天下郡国利病书》(第93卷),“漳州府·田赋”,清代抄本,第3页。

  ②方行:“清代佃农的中农化”,《中国学术》,2000年第2辑。

  ③刘克祥,吴太昌主编:《中国近代经济史,1927~1937》(上册),北京:人民出版社,2010年,第808页。

  ④参见《綦江县志》,重庆:西南交通大学出版社,1991年,第283页;《蓬安县志》,成都:四川辞书出版社,1994年,第221页;《巫山县志》,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1991年,第107页。

  ⑤吴经熊:《中华民国六法全书理由、判解汇编》(第一册),1936年增订本,第454、259、453页。

  ⑥《申报》,光绪三年三月初二日。

  ⑦陈太先:“成都平原租佃制度之研究”,《民国二十年代中国大陆土地问题资料》(第62册),台北:成文出版社有限公司、[美国]中文资料中心,1977年版,第32461页。

  ⑧天津《益世报·农村周刊》,1934年9月15日、7月28日、4月17日。

  ⑨据陈太先:“成都平原租佃制度之研究”,《民国二十年代中国大陆土地问题资料》(第62册),第32451~32452、32454、32457页各表综合计算。

  ⑩据1936年和1941年的调查,9县的佃农比重分别达64.3%和73.7%,高出24.6和34个百分点。这部分缺漏的佃农,全是贫农、雇农。(参见刘克祥:“关于押租和近代封建租佃制度的若干问题”,《近代史研究》,2012年第1期。)

  11《凭祥市志》,广州:中山大学出版社,1993年,第235页;《天等县志》,南宁:广西人民出版社,1991年,第166页。

  12《滁州市志》,北京:方志出版社,1998年,第242页。

  13参见刘克祥:“试论近代北方地区的分益雇役制”,《中国经济史研究》1987年第2期。

  14应廉耕编:《中国农民银行四川省农村经济调查委员会四川农村经济调查报告第七号·四川省租佃制度》,中农印刷所,1941年刊本,第7页。

  15国民党政府铁道部财务司调查科编:《粤滇线云贵段经济调查总报告书》,1930年调查、印行,第83页;国民党政府铁道部财务司调查科编:《湘滇线云贵段附近各县经济调查报告书》,1930年调查、印行,第57页。

  16梁建民:“广西经济出路应注重农业以促进工商抑注重工商以保户农业”,《广西经济出路讨论集》,1934年刊本,第45页。

  17章子键:“中国佃农问题之检讨”,《新中华》,1933年7月第1卷第14期,第26页。

  18李铮虹:“四川农业金融与地权异动之关系”,《民国二十年代中国大陆土地问题资料》(第89册),第47143~47144页。

  19陈太先:“成都平原租佃制度之研究”,《民国二十年代中国大陆土地问题资料》(第62册),第32580~32582页。

  20“玉田农村破产,农民辛劳得不偿失”,《农村经济》,1934年1月第1卷第2期,第71页。

  21志明:“防共自治下的玉田农村”,《中国农村》,1936年3月第2卷第3期,第65~66页。

  22沙芸:“鄱阳县的种烟农民”《中国农村》,1936年2月第2卷第1期,第63、65页。

  23念飞:“剧变中的故乡——武进农村”,《东方杂志》,1936年3月第33卷第6号,第115~116页。

  24沈时可:“海门启东之县佃租制度”,《民国二十年代中国大陆土地问题资料》(第60册),第30933页。

  25金履昌:“吴县尹郭区农村的一瞥”,《农村经济》,1934年5月第1卷第7期,第101~102页;《中国经济年鉴续编》,1935年,第141~142页;李铮虹:“四川农业金融与地权异动之关系”,《民国二十年代中国大陆土地问题资料》(第89册),第47143~47144页。

  26 27 31 33据前社会调查所广西经济调查团编:《广西省农户经济调查表》各表综合计算。

  28郭汉鸣,孟光宇:《四川租佃问题》,北京:商务印书馆,1944年,第132页。

  29冯紫岗:《兰溪农村调查》,浙江大学1935年刊本,第128页;冯紫岗:《嘉兴县农村调查》,浙江大学、嘉兴县政府1936年刊本,第159页表170。

  30林定谷:“昆明县租佃制度之研究”,《民国二十年代中国大陆土地问题资料》(第63册),第32698~32699页。

  32冯紫岗:《兰溪农村调查》,第128页;冯紫岗:《嘉兴县农村调查》,第159页表170;赵世昌:“合肥租佃调查”,《民国二十年代中国大陆土地问题资料》(第58册),第29809~29810页;林定谷:“昆明县租佃制度之研究”,《民国二十年代中国大陆土地问题资料》(第63册),第32700~32701页。

  33孟光宇:“洛阳陕州之租佃制度”,《民国二十年代中国大陆土地问题资料》(第65册),第29809~29810页。

  34张肖梅:《四川经济参考资料》,中国国民经济研究所1939年刊本,第M48页。

  36[美]阿瑟·恩·杨格著:《1927至1937年中国财政经济情况》,陈泽宪、陈霞飞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年,第486~489页附录一“1928年7月1日至1937年6月30日常年岁入和岁出·岁出部分”。

  37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史料组:《中国民族火柴工业》,北京:中华书局,1963年,第46页。

  38参见刘克祥:“1895~1927年通商口岸附近和铁路沿线地区的农产品商品化”,《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集刊》,第11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

(作者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员)

来源:人民网-人民论坛 2012年0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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