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资本的扩张(二)
——《中国资本主义发展史》第二卷第四章第二节之二
四、工矿业
包括表4—7的制造业、矿业、公用事业,1914年,外国在华工矿企业的投资估计共有196.3百万美元,占全部企业投资的20.4%。可见,甲午战争后,尽管列强已正式取得设厂权和攫取了大批的矿权,但实际投资并不多;只相当于商业投资354百万美元(进出口和杂项)的一半多一点,运输业投资531.3百万美元(船运、铁路和铁路借款)的三分之一强。帝国主义在华投资的基本性格是“商”而不是“工”。
关于这一时期外国在华制造业、矿业、公用事业的发展,汪敬虞编的《中国近代工业史资料》(第二辑上册)有详细的介绍,我们这里只作略述。按照该书的统计,并对面粉业按新资料修正,1895—1913年设立的外商工矿企业共116家,设立资本10,956万元,情况如表4—13。
表4—13所列工矿业资本额,如折合美元,仅5,500余万元,与表4—7之估计,除矿业外,都相差悬殊。这是因为,表4—13所列系资本额在10万元以上者,非全部企业;但这一点关系不大,因外资企业资本大多超过10万元。更重要的是,表4—13所列为企业的设立资本,而表4—7所估计大体为1914年的全部企业财产,包括历年积累和扩充资本,因而两表不能直接对比。从两表出可看出,外资企业的积累很快,资产约相当于原始投资额的三倍。
表4—13:外资工矿企业的设立和设立资本(1895—1913年) 金额单位:万元
制造业 | 公用事业 | 矿业 | 合计 | |||||
家数 | 设立资本 | 家数 | 设立资本 | 家数 | 设立资本 | 家数 | 设立资本 | |
英国 | 24 | 1,069.3 | 3 | 80.6 | 9 | 3,793.0 | 36 | 4,942.8 |
日本 | 36 | 1,868.9 | 11 | 562.1 | 5 | 304.8 | 52 | 2,735.8 |
俄国 | 37 | 907.6 | — | — | 8 | 287.2 | 45 | 1,194.8 |
德国 | 6 | 361.9 | 2 | 133.2 | 4 | 273.0 | 12 | 768.1 |
法国 | 4 | 258.1 | 2 | 125.5 | 1 | 125.9 | 7 | 509.5 |
美国 | 6 | 311.0 | — | — | 2 | 13.0 | 8 | 324.0 |
其他 | 2 | 31.0 | 1 | 250.0 | 3 | 200.0 | 6 | 481.0 |
合计 | 115 | 4,807.8 | 19 | 1,151.4 | 32 | 4,996.9 | 166 | 10,956.1 |
资料来源:汪敬虞:《中国近代工业史资料》第2辑上册,1957年版第7—13页。其中面粉工业据上海市食粮局等:《中国近代面粉工业史》1987年版第29页修正,见正文。
* 英法合办一家,家数计入英国,资各计一半。
1.制造业
外资制造业的投资,原以造船业为最多,规模也最大。这期间,上海英资祥生船厂和耶松船厂仍是最大的外资船厂。1900年两厂合并,仍称耶松,并并入新设的和丰船厂,资本557万两,成为一大垄断插拉斯。这年,上海又新成立英资瑞熔船厂,资本21.8万余两;1905年成立英资万隆铁工厂亦营造船,资本31万两,1912年这丙个又合并,仍称瑞熔,1913年资本增至75万两,而资产超过130万两。在大连,原有中东铁路俄国人经营的船坞,日俄战争后由日本满铁接管,1907年出租给神户的川崎造船所经营,成为东北最大的船厂。在大连还有两家日本人工开设的小船厂。总计这一时期的新设造船厂7家,设立资本约289.5万元。
棉纺织业是随着《马关条约》所定设厂权而来的新兴的外资企业,也是这期间开办的最重要的外资制造工业。1897年就有英商怡和、老公茂、美商鸿源、德商瑞记四家外资纱厂开业,同年还有一家英商协隆,是接办华商裕亚纱厂而来。五家共有纱机160,000锭,占当时华洋纱厂总锭数的40.6%。这几家纱厂都能获利,但经营并不很顺利,遇到的问题主要是印度纱尤其是日本纱的竞争。日本纱实际是由日本政府补贴输华;日本又大量收购中国棉花输日,以致棉价提高。协隆纱厂实收资本仅57万余两,盘下原来成本61万两的裕晋纱厂设备,只好靠借债经营,1901年12月终于被债主华俄道胜银行拍卖。鸿源纱厂资本100万两,实收68万余两,也受到债主华俄道胜银行逼债,于1902年减资为75万两。怡和纱厂资本175万两,实收115万两,亦于同年减资为75万两。老公茂和瑞记的资本都已缴足,投遇到信贷危机。
当英美纱厂受挫之时,日本资本长驱直入了。1902年,上海华商兴泰纱厂被债主华道胜银行接管,三井洋行上海支店的某日本人趁机买去。1905年,三井的日本人租用华商大纯纱厂,后来买去改去,改名三泰。1908年,兴泰与三泰组成上海纺绩公司,资本100万两,其背景实为三井物产托拉斯。1907年,三井的子公司日本棉花公司投资与华商合营九成纱厂,不久改名日信,变成纯日资。鉴于上海纺绩公司的经营十分有利,日本的纺织托拉斯内外棉公司决心投资中国。内外棉原在日本大阪设第一厂,在兵库县设第二厂,1911年遂在上海设第三厂,1913年设第四厂,1914年设第五厂,也均在上海。1910年以后,中国棉花出口锐减,棉价下跌,纱厂利润优厚。这时,不仅日本纱厂扩大生产,英、美、德的纱厂也扩充设备,或增建新厂。1910年,又有公益纱厂成立,该厂原属华商,怡和洋行参加股份,终吞并全厂。1914年,怡和将其香港染织厂迁来上海,即杨树浦纱厂,怡和、上海纺、内外棉遂成为三大外资纺织集团。截至1914年底,外资在华棉纺织业的发展情况见表4—14。
表4—14:外资在华纱厂概况(1897—194年)
设立年份 | 国别 | 厂名 | 设立资本实缴万两 | 设立时纱锭数(枚) | 1914年 | |
纱绽数(枚) | 布机数(台) | |||||
1897 | 英 | 怡和纱厂 | 115 | 40,000 | 73,952 | 500 |
1897 | 英 | 老公茂纱厂 | 80 | 25,000 | 40,096 | |
1897 | 美 | 鸿源纱厂 | 68.78 | 40,000 | 53,200 | 300 |
1897 | 德 | 瑞记纱厂 | 100 | 40,000 | 50,768 | |
1897 | 英 | 协隆纱厂 | 57.16 | 15,000 | — | |
1802 | 日 | 上海纺绩公司 | 83.66 | 44,892 | 45,872 | 510 |
1907 | 日 | 日信纱厂 | 33 | 9,424 | 10,080 | |
1910 | 英 | 公益纱厂 | 75 | 25,376 | 25,376 | 300 |
1911 | 日 | 内外棉纺绩公司(二厂) | 154 | 54,552 | 110,000 | |
1914 | 英 | 杨树浦纱厂 | 150 | 55,632 | 55,632 | |
合计 | 916.6 | 349,876 | 464,976 | 2,310* |
资料来源:汪敬虞:《中国近代工业史资料》第2辑上册,1957年版,第180页表及有关资料,并参见严中平等:《中国近代经济史统计资料选辑》有关统计。
* 据严中平上引书,1955年版第134页。
从表可见,1897年开业的老四厂,至1914年纱锭增加了50%。织布机则全是新增的。截至1913年底,老四厂的历年帐面盈余累计共达604万余两,等于表列它们设立资本的1.6 倍。日资上海纺绩设立较晚,但1913年亦盈利155万余两,为其设立资本的1.8倍,[1]它也主要发展了织布厂。这种发展都利用在中国的积累,新增证券也是在上海发行的,并无外国资本输入。只有内外棉,四年间由一厂变为三厂,大约是以资本输入为主。还应注意的是,外资纱厂有不少是收买、兼并华商纱厂而来,这种情况以后就更多了。华商办纱厂原比外资早六七年,亦颇有成绩;一经外资侵入本来,就不断受到打击。1897—1914年,外资厂的纱锭由160,000枚增至464,976枚;外资厂所占比重增至46%,华商厂退居54%了。
外资纺织业除纱厂外,还有丝厂。这期间设立的有:中德合资的延昌永缫丝厂、德商华德缫丝公司、中日合资的上海绢丝公司、国籍未详的东方织物公司等。丝厂资本较小,大者不过30余万两。
面粉工业是甲午战争后新兴的另一重要外资工业,其设厂集中在哈尔滨、汉口、上海三地。第一家是上海英商增裕面粉厂,1897年投产,有机磨4部,日产能力800包,1903年扩充设备,达2,000包。此后迄1913年,上海再无外资厂设立。1900年,俄商在哈尔滨首先创办满洲制粉公司,日产能力为2,200包。1902年又设松花江面粉公司,日产能力达14,700包。以后迄1913年,俄商在哈尔滨和东北其他地方共设面粉厂41家,设立资本共合1,100万余元,日产能力120,260包,早期,主要是供中东铁路筑路员工食用,后渐投入商品市场。1906年,松花江等5家组成满洲制粉联合股分有限公司。这以后,俄商开设的大型面粉厂就不多了,显然是受日俄战争俄国失败的影响。日商1907年在汉口设东亚制粉公司,日产能力2,300包;1908年在铁岭设满洲制粉公司,日产能力2,000包; 以后又在汉口和南满设面粉厂4家。法商于1904年在哈尔滨设永胜公司面粉厂,规模颇大,日产能力达14,700包。
截至1913年,实存外商在华面粉厂43家,其情况如下:[2]
厂数 设立资本(万元) 日产能力(包)
英商 1 21.0 2,000
俄商 35 700.2 70,490
日商 6 264.7 12,750
法商 1 50.0 14,700
43 1,035.9 99,940
卷烟厂也是甲午战争后新兴的外资工业,资本颇巨。前已提及,自1902年,英美烟公司成立,兼并了在华的英、美、俄烟公司,设立上海、汉口、沈阳、哈尔滨四个卷烟厂,垄断了全国卷烟生产。英美烟公司总资本835万镑,1912年净利198万镑,公司总资产达1,200万镑。此外,日本的东亚烟草公司规模亦颇大,1909年设厂于营口。俄国在哈尔滨的老巴夺烟厂虽已并入英美烟公司,老巴夺仍保留部分财产,经营俄式卷烟。再有希腊人在天津开设的协和烟草公司,产量亦不小。
机器榨油业虽在甲午战争前早有英商在营口试办,但因敌不过手工油厂而失败。甲午战争后仍有英商投资,其中上海的裕增油厂、立德油厂曾成为华商劲敌。但随着豆油、豆饼大量输往日本,日资榨油厂以大连为中心迅速发展,成为一大工业。1906年设于营口的小寺油坊资本竟达 160万日元,兼营农场及畜牧。又有汉口之日信油厂,系三井物产系统之日本棉花公司所设,这样,榨油业的外国投资中85%属于日资。
按照汪敬虞所作1895—1913年新设的资本在10万元以上的外资工厂明细表和我们对面粉业的修正计算,这期间外资制造业的各类投资如表4—15。从表可见,这期间的投资75%集中在纺织工业和食品工业,而其中又有60%以上是甲午战争后根据设厂权新兴的工业,这些又都是与华商厂竞争最厉害的部门。甲午战争前,外资工业的那种以船舶修造和出口加工为主的局面完全改观了,变成以在中国就地取材、就地制造、就地销售为主了。
2、公用事业
甲午战争前,有四家外资煤气、自来水厂和一家电灯公司;甲午战争后,迄1913年,据汪敬虞统计,有19家外资公用事业设立,全都经营电灯,设立资本合1,151.4万元。但其中规模较大者不过三家,即上海法商电车电灯公司,天津比商电车电灯公司和日资大连电灯厂。其余企业,大者资本不过四五十万元,亦有只四五万元者。
上海法商电车电灯公司是比法财团的东方国际公司所设,于1906年成立,资本7,500万法郎,实收300万法郎,股票悉在巴黎发行。该公司接办原法租界公董局办的电灯厂,取得法租界电车专利权,业务发展很快,1909—1913年盈利42万余元。该公司后来又经营自来水,增资到800万法郎。
表4—15:外资制造业企业的设立资本(1895—1913年)
家数 | 设立资本(万元) | 占制造业比重(%) | |
造船工业 | 7 | 289.5 | 6.02 |
纺织工业 | 16 | 1,251.5 | 26.03 |
其中:棉纺织 | 12 | 1,082.6 | 22.52 |
缫丝 | 4 | 168.9 | 3.51 |
食品工业 | 69 | 2,355.6 | 49.00 |
其中:面粉 | 43 | 1,035.9 | 21.55 |
卷烟 | 4 | 383.2 | 7.97 |
榨油 | 11 | 536.2 | 11.15 |
其他工业 | 23 | 911.2 | 18.95 |
制造业合计 | 115 | 4,807.8 | 100.0 |
资料来源:汪敬虞:《中国近代工业史资料》第2辑上册,1957年版第7—11页。其中面粉工业经修正,见正文。
天津电车电灯公司,是比商世昌洋行趁八国联军占领天津之机,向占领当局备案专利,于1902年设立公司,资本25万镑。该厂开业较晚,盈利亦丰,1913年盈利达35.8万元。
大连电灯厂系满铁投资,于1908年成立,开办费218万日元,包括供应市内电车用电。该电厂发电容量不断扩充,售电收入,1907年5万余日元,1909年20余万日元,到1913年增至41万余日元。此外,东北的营口、长春、沈阳、安东、铁岭、辽阳等地电厂,也都是满铁投资,不过有些吸收华人股份而已。
但是,这期间外资公用事业发展最快的还是甲午战争前设立的上海自来水公司、上海煤气公司和上海电光公司。英资上海自来水公司1894年资本为14.4万镑,1907年增资为32.7万镑,1895—1904年间盈利204万元,1905—1913年9年间盈利338.8万元。上海煤气公司华名原称大英自来火房,1900年改今名。该公司甲午前资本20万两,1886年增为30万两,1900年增为80万两,到1914年实收资本达120万两。甲午前年售煤气不足1亿立方英尺,1900年约为1.6亿立方英尺,1913年增国5.25亿立方英尺。该公司1895—1904年10年盈利116万元,1905—1913年9年间盈利270.5万元,其扩张又较自来水公司为大。
然而,就扩张速度说,更快的还是上海电光公司,该公司于1893年由英租界工部局收买,改称工部局电气处,资本仅6.61万两,还是一家小电灯厂,只供应151只弧光路灯和相当于6,902盏8支光的电灯用电。工部局接管后,1896年建成斐伦路电厂,1901年起日夜供电,供电范围扩充到电力、电车,1913年建成杨树浦电厂。从1895年到1913年,它的发电容量增加了43倍,营业收入增加了20倍,盈利增长更快,1895—1904年10年间盈利27.8万元,1905—1913年9年间盈利202.3万元。其情况如表4—16。
表4—16:上海工部局电气处的扩张(1895—1913年)
发电容量(千瓦) | 售电度数(千度) | 营业收入(千元) | 盈利(千元) | |
1895 | 234 | 67 | 2 | |
1896 | 298 | 79 | 8 | |
1897 | 298 | 109 | 25 | |
1898 | 301 | 123 | 23 | |
1899 | 377 | 112 | 21 | |
1900 | 576 | 133 | 30 | |
1901 | 576 | 145 | 25 | |
1902 | 576 | 174 | 49 | |
1903 | 1,600 | 183 | 44 | |
1904 | 1,600 | 1,190 | 231 | 51 |
1905 | 1,600 | 1,722 | 314 | 69 |
1906 | 1,600 | 2,222 | 404 | 92 |
1907 | 3,600 | 2,664 | 488 | 148 |
1908 | 4,400 | 4,426 | 654 | 233 |
1909 | 4,400 | 5,698 | 725 | 229 |
1910 | 4,400 | 6,531 | 825 | 266 |
1911 | 6,400 | 9,920 | 907 | 291 |
1912 | 6,400 | 11,680 | 1,065 | 333 |
1913 | 10,400 | 19,928 | 1,426 | 362 |
资料来源:汪敬虞:《中国近代工业史资料》第2辑上册,1957年版第260、386页。
在各项工业中,公用事业经营都较顺利,这是因为城市人口集中,也是中国的工商业有了一定发展的结果。在甲午战争前,外资公用事业主要是经营租界的煤气和自来水,电厂刚刚开办,租界也还在用油灯和煤气灯。进入20世纪,情况不同了,电灯在大城市日趋普遍,在上海并开始用电动机。电的利用不限于租界,一直是以华人用户为主。这段期间,中国人也在集资创办电灯事业,但是立即受到外资的排挤。如在天津,原有“津绅穆云湘曾禀请集股开办大光电灯公司,以保己国利权,乃议办甫有头绪,又被外人将利权夺去”;此外人即比商世昌洋行。又“福州电灯公司于去年(1906)集官、绅、商股本十万元,派员赴沪购办机器,……竟有某某两洋商抗拒数月,……遂于去腊决定罢议”;[3]某某指日、英两家,结果日商三井洋行获得承办权。汉口是另一个争夺的大埠,先是英商汉口电灯厂于1906年设立,企图包揽全市电灯;继之德美最时洋行于1907年在德租界设电灯部,日本于1913年在日租界设电灯厂,而华商完全被排除。在营口,原有中日合资的电灯公司,即将兴工,被满铁买去。在辽阳和铁岭也都有华商筹办电灯厂,结果都改为中日合资,由满铁控制。
电车事业还有个路权、地权问题。上海法商电车电灯公司,原由法租界公董局授与路权,但该公司将在路拓至租界以外,直达徐家汇。这段“座落华界,法人原无购买权力”,其办法是由法国总领事“令饬公董局,先行占领董家渡基地”,然后进行强硬交涉,“中国方面,终于由沪道让步,……发给执业契”。天津比商电车电灯公司,也是由比领事官与津海关道交涉,经袁世凯批准,“准该公司在天津独自一家筑造承办电灯电路,以五十年为期”。[4]帝国主义这样霸道,华商是无法与之竞争的。在北京,甚至迫使中国当局取消中国电车公司的建筑电车道的特许证,转让给法国银行,即后来的比商北京电车公司。
3、矿业
采矿业也是甲午战争后列强一项新的投资,它是根据帝国主义在中国的采矿权而来的。第一节中我们已介绍过列强掠夺采矿权的经过,但是,表4—2所列它们掠夺的40余处矿区,实际投资开采者并不多。这是因为,帝国主义掠夺矿权主要是在中国瓜分势力范围的一项措施,广大矿区未经勘探,在商业上是否有开采价值还不清楚。同时,中国工业发展缓慢,矿业资源和利用有限;开矿属风险事业,利润不像金融、贸易、运输和轻纺工业那样可靠。甲午战争后到1913年,据汪敬虞统计,列强开设的采矿企业共有32家,设立资本共合4,996.9万元,和这期间制造业的投资差不多(见表4—13)。但其中经营有成效者都是煤矿,并集中于抚顺、山东华德、开滦、临城、焦作、井陉、本溪湖七大煤矿,这些外资煤矿的矿区,原来都有手采煤(土窑)的历史,已形成一定的产销体系,并且,几乎所有外资大矿,都是已由中国人进行新法开采,然后被外资侵吞而去,这是他们避免风险最好的办法。上列七大煤矿即是按侵吞年代为序的。因此,大部分外资煤矿名义上都是中外合资或合办的,实际上则是全由外人控制经营。
第一家外资矿业是通兴煤矿,在北京迤西的门头沟矿区。这里从明代后期即由民窑开采,清代转盛,进入工场手工业规模,供应京师用煤。甲午战争前,有华商段益三创办通兴公司,1896年后,有美国人、德国人、英国人先后投资接办:1907年转租给英商哀基·纪尔马,设立门头沟煤矿公司,资本50万两,成为一个中型煤矿。
抚顺煤矿,包括辽宁抚顺西南的千山台矿区和烟台的茨儿山矿区。1900年,千山台矿由华商王承尧承办,次年组华兴利公司,资本10万两。1902年,华俄道胜银行加入股本6万两,但实际只缴了2.7万两,却派来俄国兵,并由中东路修筑矿区支路,1905年,俄军占领全区,禁止售煤与华人。该矿东部另设一矿,原由华商翁寿开采,亦有俄商路宾诺夫侵入。至1904年全归俄人开采。烟台茨儿山矿原由奉天当局官办,聘比利时人皮特辛为矿师,但将矿区分租与井主。1898年,俄人掺入,租买八分之五的矿区,并由中东路修建矿区铁路;至1904年,所产煤斤全由俄人运去。日俄战争后,日本以二矿均属俄人财产,由南满铁路接管;1909年与清政府订《东三省交涉五案条约》,中国承认日本国政府开采抚顺、烟台两矿之权。1907年满铁接管时,抚顺矿有矿工约2,000人,烟台500人,年产共22万余吨。满铁积极经营抚顺矿,至1913年产量达200余万吨。满铁的矿业收入也迅速增长,1907年收入131.9万日元,1910年574.9万日元,到1913年达1,437.2万日元。
山东的德商德华矿务公司成立于1899年,资本1,200万马克,开采潍县坊子、淄川马庄煤矿,后者即博山煤矿。这一带早就有中国土窑开采,乾隆以后尤盛,已具有工场手工业规模,所产煤斤并经运河运出远销外省。1890年,中国官商并筹办中兴公司,拟用新法开采峄县煤矿,以资本不中拖延;后议中德合办,资本200万元,华六德四,又因德方不缴款毁约。德国人对山东矿权采取独霸政策,1900掉年华德公司章程实际是禁止华人在铁路附近投资,只已开土窑暂准维持。但结果适得其反,1904年胶济铁路通车后,土窑生产日盛,华商中兴公司也于1908年投产。而华德经营的各矿虽采用最新的机器,并首创洗煤,生产发展并不太理想,1904年产煤仅26万吨,到1913年增为90万吨。
河北开滦一带也是个老矿区,道光年间,滦州矿即有过雇工一千人的土窑。清政府于1877年设开平矿务局,并招商股,机器开采,发展很快,利润甚厚。1900年,八国联军占领天津,英军逮捕了开平总办张翼,旋迫使签订“卖约”,将开平矿卖给英商墨林。墨林又组织名义上是中英合办的开平煤矿公司,发股票100万镑,以37.5万镑股票付给原开平老股东,余为英方所有。英方所有股票中除5万镑缴足股金外,其余60万镑大约都是虚股。清政府既失开平,后于1907年设滦州公司,招股200万两,开采开平附近之煤,成绩甚好,增资至300万两。但在与开平跌价竞销中,颇为不利。在1911年革命形势下,经袁世凯批准,与开平订立“联合合同”,资本各作100万镑。从此滦州煤矿亦归英人经营,组成开滦矿务局。两矿的产量,1908年为122.6万吨,1913年为203.7万吨。自1904年到1913年,英商所获利润,共达2,329万元,在大的外资企业中,仅满铁可与媲美。
开平“中外合办”的例子一出现,便成为外国资本如何掠取中国矿业的样板。直隶的临城煤矿,原是1882年李鸿章委钮秉臣组织临城矿务局,进行开采的。1902年起,比商芦汉公司即谋与合办,出资极低,仅30万两。1905年,终于签订合同,由芦汉公司借款300万法郎,合办临城煤矿,实际由比人管理。河南的焦作煤矿,原系吴式剑组织的豫丰公司的矿区,1904年,英商福公司贷款100万两,与豫丰公司合办,1907年开始出煤。与临城不同者,豫丰公司是个空头公司,领有矿区200余方里,却没有开采。福公司是个英国矿业财团,总公司在北京,资本125万镑。河北的井陉煤矿,1898年,华商张凤起招股经营,初用土窑开采,拟改用西法,与德国人汉纳根发生关系。几经交涉,1908年议定中德合办,资本50万两,中德名半,由德工程师管理。辽宁本溪湖煤矿,是日俄战争中日军进驻矿区,1905年日本大仓财团所开办的。1910年,清政府与日方订合同,改为中日合办,资本200万元,中日各半。这时候,估算日方财产不过值45万余元,虚作100万;中方除矿地作价30万元外,实出65万元;矿由中国派督办,而实由日人管理。
这样,七家较大煤矿就都入于外人控制之下。这七大煤矿的产量如表4—17。从表可见,其中开滦、抚顺、本溪湖的发展都很快,别的矿则发展不快。1913年,七大矿的煤产是共为602.3万吨。这年全国煤产量为1,288万吨,其中机械采煤为767.8万吨,即七大矿分别占46.8%和78.4%。连同其他外资经营的和中外合资的煤矿,1913年外资控制的煤产量共为713.7万吨,占当年全国煤产量的55.4%,占当年机械采煤时的93%。[5]从1874年起,清政府即致力于机械采煤,1877年起,民间亦纷纷筹办新式煤矿,惨淡经营20余年,不无成绩。至此,90%以上的产量都落入外国人之手。
表4—17:外资控制的七大煤矿历年产量(1902—1913年) 单位:千吨
开滦 | 焦作 | 抚顺 | 本溪湖 | 华德 | 井陉 | 临城 | 合计 | |
1902 | 800 | — | — | — | 119 | — | — | 919 |
1903 | 850 | — | — | — | 161 | — | — | 1,011 |
1904 | 850 | — | — | — | 261 | — | — | 1,111 |
1905 | 852 | — | — | — | 317 | — | — | 1,169 |
1906 | 959 | — | — | — | 379 | — | — | 1,338 |
1907 | 1,118 | — | 226 | — | 420 | — | 20 | 1,784 |
1908 | 1,226 | 25 | 442 | — | 513 | — | 80 | 2,286 |
1909 | 1,359 | 232 | 611 | — | 607 | 131 | 100 | 3,040 |
1910 | 1,159 | 357 | 841 | 58 | 681 | 116 | 150 | 3,362 |
1911 | 1,434 | 417 | 1,293 | 122 | 788 | 133 | 200 | 4,387 |
1912 | 1,707 | 550 | 1,441 | 133 | 736 | 144 | 257 | 4,968 |
1913 | 2,037 | 283 | 2,128 | 249 | 903 | 192 | 231 | 6,023 |
资料来源:汪敬虞:《中国近代工业史资料》,第2辑上册,1957年版,第38页。
煤矿之外,这期间还还有外商投资的金属矿12家。其中7家是与俄国人、英国人合办的东北金矿,大都中途停办。其他金属矿亦无成绩。惟日本大仓财团经营的本溪湖煤矿,于1911年兼办庙儿沟铁矿,亦系中日合资,各出100万元,成立本溪湖煤铁公司,并设炼铁厂。1914年,公司资本增至700万元,次年开炉炼铁。此外就是日本大仓财团和横堂皇正金银行等贷款给中国汉冶萍公司,从而控制了汉冶萍的财政,并规定汉冶萍的铁矿和生铁按低价输往日本。1913,中国机械生产的生铁97,513吨和汉冶萍生产的铁矿纱约50万吨就都被日本贷款控制起来。不过,这已不属于企业投资范围了。
五、房地产投资
外国人在中国占有土地和建造房屋,也是一种直接投资。其中外商企业和房地产商占有属于企业投资,但房地产商的经营与一般企业不同,故未计入企业投资。企业以外,占有房地产较多者是外国教会。外国教会除设有教堂外,大都有教产出租,有的教会还专设有经营房地产买卖的公司;在农村,则常经营房地产买卖和租赁。外国侨民占有的房地产,主要在商埠租界,因租界地价不断高涨,也有不少从事房地产投机。因此,外国人占有的房地产,绝大部分是属于营业性质的。
外国人在通商口岸建有当时最新式的商业和民用房屋,多半富丽堂皇。但作为营利事业,其投资的重点在于土地而非房屋。据30年代调查,上海外国人占有的房地产中,按价格计,土地占77.6%,房屋只占22.4%。这是因为,造房须付成本,而土地则是靠垄断所有权、地价上涨获利。土地的价格,即地租的资本;土地价格上涨,也就是地租(资本利润)的上升;而房屋租价的上升;也大半是土地价格上涨引起的。这是发展中的大城市的通例。[6]在农村,外国教会之出租农地,当然更是以获取地租为主。
原来外国人在通商口岸并没有土地所有权。1843年的《虎门条约》仅准外国人租赁土地。1845年,英驻沪领事与地方当局订立《上海租地章程》,有“业主不得任意停租”之语,遂将租赁权变为永租权。但该章程规定外人所租土地如“不架造房舍以资居住及囤货者,应认为违背条约”;又如将所租土地转让或转租他人,“则所让地之租金不得加增以取盈利”;即禁止以租地盈利。1854年,英、美、法领事利用太平天国战争局势,联合发布《上海英法美租界租地章程》,租界土地由租界的工部局或公董局登记纳税,发给凭证,俗称权柄单。权柄单可以自由买卖,实际形成土地所有权的买卖。其他通商口岸也援上海之列。
通商口岸以外,1860年中法《北京条约》规定:“任法国传教士在各省租买田地,建造自便”,各国援例,但以传教士为限。但在1903年中美《通商行船续订条约》中规定:“美国教会准在中国各处租赁及永租房屋、地基,作为教会公产”。其中房屋无关重要,因教会皆自建房,但不知为何将“租买田地”又改为“永租地基”,有人说这是取得了“土地的绝对所有权”。[7]这两个条约的规定,显然包括城镇。此外,列强还凭铁路权和矿权,取得土地。如日本人在南满铁路沿线,有农业投资;俄国人在中东路沿线辟有农场和牧场。
外国在华教会(差会)的财产未见统计。一般说,基督教以美国内地会(原英人创办)最盛,1917年有教堂914处,另有各支会;天主教以法国教会为盛,分中国为100来个教区,每区辖有天主堂数十个。此外,英国的循道会,俄国的天主教会,都占有房地产。内地教堂共约有一万所,附有的房屋多租给商贩;拥有田地者以天主教为多,比利时的至亩至心会于 1874—1900年间,在河套地区占有土地约20万亩左右。外国教会在内地的房产多属最好地段,“教产”成为富有的象征。第二次鸦片战争后曾发生外国教会索还教产的风潮。“绅民有商华巨室,硬指为当年教学,勒逼民间让还”,“会馆、公所、庵堂为阖境绅民所最尊重者,皆任情需索,抵作教堂”。[8]
教会房地产虽遍布全国,担按价值计,其重点也在通商口岸。雷麦估计1929年美国基督教财产中,有22%在上海,22%在其他通商口岸,不足56%在内地,共值1,607万美元,又估计1914年美国教会财产约1,000万美元。[9]整个说来,外国人的房地产投资,主要是在商埠。尤其我们所讨论的这个时期,正是列强扩大租界、割据租借地、攫取铁路权和矿权的时代。对于每个洋商来说也是这样,谁能掌握更多的不动产,就能获得更大的利益。事实上,雷麦就是以外国人所占上海的土地价值为基础,来估计1902年和1914年美国和英国在华企业投资的。
按1845年《上海租地章程》,外国人租地每亩应付押租15,000文,约合银10两。到1880年代,就涨至每亩100两左右。繁华地带如南京路、西藏路、贵州路一带,1882年每亩2,750两,1900年代涨至1万两,到1927年竟达20万两。上海公共租界公布有若干年份的纳税统计,从中可以计算出外国人登记的土地的纳税价格,其数值摘录如下(单位:万两):
1865 568 1907 15,105
1875 694 1911 14,155
1880 1,600 1916 16,272
1890 4,420 1933 16,75,649
1903 6,042
由这些数值可以推算出包括法租界和越界筑路区的外人登记的土地价格,雷麦和其他研究者就是以此为基础,估计外人的地产投资。其中1933年的材料较详,这年也是搞战前上海地价上涨的高峰。日本东亚研究所据此,对1936年列强在上海的土地投资作了比较详细的估计,又根据1917年以来的房屋造价对他们的房屋投资作了估计。[10]该估计不包括日本,日本的房地产投资主要在东北,好在有满铁的材料。再根据教会和后来的一些材料,可大体定一个企业房地产与非企业房地产、上海与上海以外地区的比率(这比率不同国家有很大不同)。由此估计1902年和1914年各国在华的房地产投资情况如表4—18。估计办法详见资料来源原书。
表4—18:外国在华房地产投资估计(1902、1914年) 单位:百万美元
英国 | 美国 | 法国 | 日本 | 德国 | 合计 | |
1902年 | ||||||
企业房地产 | 25.5 | 3.0 | 1.0 | — | — | 29.5 |
非企业房地产 | 26.0 | 7.0 | 9.1 | — | 8.0 | 50.1 |
合计 | 51.5 | 10.0 | 10.1 | — | 8.0 | 79.6 |
1914年 | ||||||
企业房地产 | 70.6 | 8.0 | 2.5 | 9.3 | — | 90.4 |
非企业房地产 | 70.7 | 16.0 | 20.0 | 13.2 | 15.0 | 134.9 |
合计 | 141.3 | 24.0 | 22.5 | 22.5 | 15.0 | 225.3 |
资料来源:吴承明:《帝国主义在旧中国的投资》1955年版第173页。
表列1902年外国房地产投资79.6百万美元,合雷麦估计的1903年外国企业投资503.2百万美元的15.8%;1914年房地产投资225.3百万美元,合表4—7所列当年外国企业投资961.5百万美元的23.4%。房地产投资增长的速度快于企业投资,这一方面是列强扩大了土地占有,一方面是大城市地价上涨所致。由于缺乏资料,表4—18只估计了英、美、法、日、德五国的房地产投资;事实上,俄国和其他国家的房地产投资还是不少的,在1936年,不计苏联,占英、美等五国的19.3%。[11]若依此比率,1914年,外国的房地产投资当有270百万美元左右,合企业投资的28%。
表4—18中的“企业房地产”,原则上已包括在企业投资的估计中;但是,例如铁路基地和矿场地价,在表4—18中并未计入。外资企业投资中的房地产价值,要大于表列的“企业房地产”数字。表中“非企业房地产”包括外国教会、私人、政府机关、文教卫生机关和各种社团所占有的房地产。房地产商是一种特殊的商业,在房地产投机中,尤其是地价投机中,有很大的能量。但它们实际上占有的地皮并不太多,大约只占外人在大城市占有土地总数的6—7%,这正象一个真正的投机商并不保留大量的存货一样。
六、外国贷款
外国对中国政府的贷款是一种间接投资,数额占到外国在华投资的一半。本章第一节中已指出这时期外国贷款新意义:它已具有了资本输出的性质,同时成为帝国主义控制中国财政、争夺“势力范围”、扶植军阀和左右中国政局的工具。一部外债史可作为帝国主义瓜分旧中国的历史。但在本书中,我们只能考察它的经济方面,在这里,是把它作为一种间接投资,来分析其资本来源、投资利润,并估计其投资额,以与直接投资比较。
1、外国贷款的资本输入问题
甲午战争以后的外国贷款虽然已具有资全输出性质,债券大部分是在伦敦、巴黎、纽约等资本市场上发行的,但是,究竟有多少资本输入中国,却还是个问题。有部分债券仍然是外国在华的银行和大商行所持有,有些贷款仍是利用它们在中国所积聚的资金。这时期中国最大的借款有五笔,即1895年的“俄法借款”、1896年的“英德借款”、1898年的“英德续借款”、1912年的“克利斯浦借款”和1913年的“善后大借款”。前三笔借款总额合库平银3.09亿两,都是用以偿付甲午战争对日赔款的,依约在伦敦以英镑付日本,1898年5月付清,约合库平银2.59亿两。这些钱根本未进入中国国境,便流入日本国库了。事情还不只此,这些借款的折扣都很大,“俄法借款”是95.125%,“英德借款”是94%,“英德续借款”更达83%。所以,实收额只有库平银2.62亿余两,再加上国外支付的各种费用,基本上没有外国资本输入中国。“克利斯浦借款”是向英国一家商业公司举借的,借款一成立,就受到英政府和代表各国政府的银行团的反对,1,000万镑的债券只发行一半就让给五国银行团了,中国还要为此付出15万镑的赔款。“善后大借款”折扣为84%,债额2,500万镑,实收只2,100万镑,此数还要扣除历次银行团的垫款、欠款和地方外债本息以及赔偿外国人的“革命损害”(指辛亥革命),实际输入中国的不过半数。
中国举借的铁路借款折扣小一些,但多数也达90%,即十分之一是无输入但以后要由中国输出的。铁路借款又多半附有在贷款国购料和由贷款国勘探、设计、承包工程以至派工程师、监督管理人员的条款,这都需以外币支付,实际进口者只是些器材而已,大约不超过借款的一半。有些铁路借款并未动工修建,那就连器材进口也没有。例如1900年粤汉铁路借款,根本未用于筑路,最后还由中国付出675万美元的外汇以赎回美国“建筑粤汉铁路之特权”。[12]再如京汉铁路,1898年原借比国款11,250万法郎,约合规元3,333万两,到1908年借英法款500万镑“赎回路权”,就合规元4,177万两了。这种借债还债,在铁路借款中屡见,从资本流通上说,中国要多付出一笔折扣和外汇经理费,并负担汇率上的损失(在上述京汉铁路借款中,汇率损失8—14%)。
2、贷款投资的利润
折扣是外国投资者的利润,因为债券是要由中国全额偿付的。但这笔利润并非全部由投资者获得,因为外国发行银行或财团还有一个发行折扣。如1896年的“英德借款”1,600万镑是按94%实付,债券分两部分发行,1,000万镑于该年3月98.875%发售,600万镑于同年9月按99%发售;发行银行获得77.5万镑的现实利润,而不是未来的利润。“英德续借款”1,600万镑是按83%实付,而债券是按90%发行;发行银行一转手间获得112万镑的利润。发行折扣之外还有手续费。如“英德续借款”是按每年还本付息数的2.5‰付与汇丰银行,即每400镑付手续费1镑。“善后大借款”总额2,500万镑,按84%付款,债券按90%发行,发行的银行团净赚150万镑,手续费约30万镑。前已言及,这笔借款还要扣除各项垫款和赔款。从1913年5月起到1915年10月止,根据北洋政府的公报实收银89,524,941.51元,若按照各年的平均汇率折算,只有870万镑,如果连同过去已收的五次垫款合计,也只有998万镑,仅占借款额的37%。[13]
向外国借款的利息,一般是五厘、六厘,铁路借款则有不少高达七厘,比起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后的借款利息低一些(战后常达八九厘以至一分),但在当时国际金融市场上,仍属中高档。并且,因借款折扣大,而利息是按全额计算,就变成高利贷了。如“善后大借款”年息五厘,按84%付款计,利息即为5.95%。如将其他因素考虑进去,则银行团实际所得最高合年息12.5%,最低也有6.3%。[14]
中国向外国借款一般是以外币签约,并用外币还本付息,这样,外国投资者就可以在汇率上获取额外利益。外国银行或财团总是在交付贷款时设法提高外币兑换价,少付银两;在收取本息时压低外币兑换价,多收银两。据统计,在这时期有12笔外国借款,中国收到的银两数都比该年份外币兑换银两的市价为低,差额共达库平银17,190,833两,低于平均外汇市价应得数达4.95%。又如1904至1907年间“俄法借款”、“英德借款”的实付本息,按银两计,又比这四年按平均外汇市价折合的银两数为高,计多付了库平银310,713.89两。[15]
又由于借款是以外币还本付息,在借款期间银价跌落,中国即需以更多的银两来支付。在1895—1902年间是一个银价持续跌落的时期,在1905—1915年间跌落幅度更大,这就加重了中国偿付借款的负担,在中国外债史上称为“镑亏”。例如1895年麦加利银行经手的一笔100万镑借款,通称“克萨镑款”(Cassel Loan),按95.5%折扣付给中国,而其债券在伦敦的出售价格却升水6%,即100镑的面额卖106镑。该借款年息6厘,期限20年,正赶上两次银价跌落,共发生镑亏库平银173万余两。该款应付本息12,423万余两,达实收额2.17倍。
以上情况可以看出,外国贷款作为一种投资,其利润是很高的,反过来也就是中国举借外债的负担很重。下面表4—19是根据雷麦估计材料编制的1895—1914年中国外债的逐年收支情况。
从表4—19可见,1895—1914年间,中国政府大举外债共收入银9.86亿余元,共支出银13.56亿元,净支出银3.69亿元。尽管有早期的三笔大借款,但自1897年起支出就超过收入,直到1911年的善后大借款垫付款,才有三年净收入,以后又都是净支出了。每年净支出的数字由 19世纪末的2,000余万元增加到20世纪初的5,500万元。借债弄得年年亏损,历历在目。从表中也可以看出资本流动的情况。就是说,从1897年起,外国输入中国的资本就不足以抵付外债本息的支出了,形成中国资本的净流出,到1914年,净流出3.69亿余元,约合3,420万镑。因此,中国自大借外债起,就不是什么资本输入,而是中国资本的流出。无论从长期的或短期的国际收支来说,都是这样。原因很简单,最初的三笔大外债就根本没有资本输入中国,只造成了每年数百万镑的流出。还应当说明的是,表中所用雷麦的数字,收入估计偏高,而支出估计是偏低的。例如俄法、英德三大借款,他只是减除对日本的赔款,余额即作为收入;事实上,如前所说,这三笔借款是没有什么收入的。又如铁路借款,据作者说,只是把四笔过大的经理费作为支出;事实上,如前所说,其中很大部分都是在国外即作为费用支出了。
表4—19:政府外债收支估计(1895—1914年) 单位:千元
收入 | 支出 | (+)净收入 (-)净支出 |
汇率/每美元折元数 | |
1895 | 56,700 | 2,600 | +54,100 | 1.88 |
1896 | 19,300 | 13,430 | +5,870 | 1.85 |
1897 | — | 22,000 | -22,000 | 2.08 |
1898 | 12,700 | 25,595 | -12,895 | 2.14 |
1899 | 61,200 | 30,894 | +30,306 | 2.05 |
1900 | 5,100 | 35,715 | -30,615 | 2.00 |
1901 | 480 | 36,980 | -36,500 | 2.08 |
1902 | 5,000 | 77,237 | -72,237 | 2.38 |
1903 | 21,283 | 71,870 | -50,587 | 2.34 |
1904 | 8,250 | 71,807 | -67,557 | 2.27 |
1905 | 30,595 | 79,046 | -48,451 | 2.05 |
1906 | 11,245 | 65,091 | -53,846 | 1.88 |
1907 | 21,471 | 65,468 | -43,997 | 1.90 |
1908 | 101,326 | 130,015 | 28,689 | 2.31 |
1909 | 25,414 | 86,019 | -60,605 | 2.38 |
1910 | 48,442 | 80,822 | -32,380 | 2.27 |
1911 | 97,451 | 75,940 | +21,511 | 2.31 |
1912 | 101,027 | 61,817 | +39,210 | 2.03 |
1913 | 260,325 | 201,198 | +59,127 | 2.05 |
1914 | 99,280 | 118,419 | -19,139 | 2.24 |
合计 | 986,589 | 1,355,963 | -369,374 |
资料来源:雷麦:《外人在华投资》中译本1959年版第127页。
3、贷款投资的估计
据徐义生统计,从甲午战争到第一次世界大战,中国政府所借外债数额如下。未发行者和发行未详者不包括在内,各债均折合库平银两计算。[16]
笔数 借款额 实收额
清政府所借(1894-1911) 112 1,203,825,452.94 660,535,961.08
北洋政府及南方 77 565,986,935.89 347,300,073.28
政府所借(1911-1914)
合计(1894-1914) 189 1,769,812,388.83 1,007,836,034.36
关于这些债务的举借以及使用等,研究者较多,我们不再赘述。就研究帝国主义的贷款投资来说,我们所要求的不是它们的贷款额,也不是实收额,而是截至某一基期年的结欠额。例如估计1914年的贷款投资,在这年年底以前中国已偿清的债务(包括本息等)就不算了。截至某一基期的结欠额又有两种含义。一是中国的负债额,即截至这一天的未偿本金、利息和经理费或手续费。一些大的借款都有本息计算表,知道截至某天的已付数,余即当时的负债额。这在一些大借款还是比较容易计算的。但是这是把未来的利息负担计入债务了,把时间上未产生的东西当作投资。国外有些学者是用这个方法。应当说,贷款利息是一种剥削,像企业投资的利润一样,并不是它们的投资,只有到期而拖欠未付的利息和经理费,才计入投资。下面表4—20即是按照这个原则计算的。由于许多借款利息偿付的情况未详,甚至本金的偿付也没有截至基期的材料,所以表列虽是逐笔计算的结果,也仍然是一种估计。又,属于短期周转性的借款和欠款,不可能全部查清,也就不予计入。这种周转性的借款原与外债性质不同,至于欠款,多半在日后的借款中扣还了。
表4—20列了三组数字:A—财政借款,B—铁路借款,C—庚子赔款。各组数字都是在三个基期年年底的结欠额,代表外国在各该该年的债权,也就是它们的投资额。三组数字的消长变化,表内自明。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庚子赔款。因为庚子赔款数目极大,在研究中国外债史上如何看待它,还是一个问题。就表4—20的估计说也可有两种结果。
外债结欠额(千美元)
1902 → 1911 → 1914
包括庚子赔款 980,932 976,704 1,120,469
不包括庚子赔款 284,400 388,074 575,980
庚子赔款是帝国主义八国联军进攻中国的产物,签约于1902年,赔款额关平银4.5亿两,年息4厘,39年还清,本息合计982,238,150两。此赔款一成立,就成立中国最大的一笔负担。外国学者以至外国的官方文献,大都把它计入中国的外债,以至把它计入外国在华的资产,在我国外债统计中把它称之为“庚子赔款借款”。当然,他们原本是并无分文投资的。
没有原始投资,怎么会变成债权,变成资产呢?实际情况就是这样。帝国主义者是不会忘怀这笔按年获取的巨大收入的,他们是以债权人的立场,如实地把它看成是一笔生息资本。在资产阶级经济学和法律实践上,从来不把实际投资作为股权或债权的必要条件,所以他们这样做是毫无困难的。不过,在中国外债史上,没有实际投资的债务实在太多了。前面我们屡次谈到的“俄法借款”“英德借款”“英德续借款”三笔大外债,就基本上没有投资进入中国,这三
表4—20旧中国的外债(各年结欠额) 1902—1914年 单位:千美元
1902 | 1911 | 1914 | |
英国 A B C |
189,058 98,210 11,193 79,655 |
221,827 80,197 74,737 66,893 |
257,589 113,339 82,394 61,856 |
德国 A B C |
207,715 78,330 — 129,385 |
217,539 75,981 25,200 116,358 |
234,683 90,877 36,209 107,597 |
法国 A B C |
174,840 43,513 17,519 113,808 |
156,827 38,312 24,853 93,662 |
206,481 76,797 43,076 86,608 |
俄国 A B C |
230,243 26,107 — 204,136 |
193,091 21,661 — 171,430 |
203,662 45,140 — 158,522 |
美国 A B C |
56,853 — 4,528 52,325 |
43,780 717 — 43,063 |
47,120 — 7,300 39,820 |
日本 A B C |
52,602 — — 52,602 |
86,746 1,084 41,488 44,174 |
78,198 30,000 7,350 40,848 |
其他国 A B C |
69,621 620 4,380 64,621 |
56,894 2,244 1,600 53,050 |
92,736 27,375 16,123 49,238 |
合计 A B C |
980,932 246,780 37,620 696,532 |
976,704 220,196 167,878 588,630 |
1,120,469 383,528 192,452 544,489 |
资料来源:吴承明:《帝国主义在旧中国的投资》1955年版第186—188页。
笔大外债恰恰显了支付甲午战争对日本赔款的。这是赔款转化手续而已。事实上,庚款也是早就把本息一并算好,十三个参加侵华的国家(瑞典、挪威算一国)按侵华力量瓜分(俄国所占独多,德、法次之),到期支取,并不分什么本金、利息的。
这里不妨回顾一下中国的赔款史。从鸦片战争到八国联军以前,单国际条约规定的中国对外国的赔款有11笔,共合2.76亿两。最早一笔,即鸦片战争的对英赔款2,100万元,条约即规定:如未能按期交足,“酌定每年每百元加息五元”,这就是年息五厘。当时英国人就把它看作是一笔生息资本了,并且希望延期不付,因为这既生息,又能借此占据定海和鼓浪屿。不过,清政府是按期交足了。其中有个商欠尾数3,800元逾期数日,果然,清政府付了209元的利息。这以后,第二次鸦片战争对英、法的赔款和恤金,1881年俄国强占伊梨的赔款和血阝金,数目都达800万两,连同数目较小的教案赔款、云南马嘉理案赔款等,也都由关税、厘金中按时拨付,未成为负债,也未转为借款。1884年广东沙面事件血阝金,是向汇丰银行借款交付的,这开创了赔款变借款的先例,不过数目不大,仅14.3 万两。接着就是甲午战争赔款和还辽费2.3亿两,它完全超出清政府的财力,结果变成三大借款。这三大借款并无资本输入中国,但我2们在计算外国贷款投资时,还得按照它们的面额十足计算,因为它们确实有这么大的债权(剥削能力)啊!再接下去就是庚子赔款了。庚款没有正式转化为借款。但在1905年,庚款“镑亏”严重,达120万镑(合800万两),清政府无法偿付,向汇丰银行借了100万镑,年息五厘,20年期。所以,庚款也真是部分地转化为借款了。这以后,直到第一次世界大战,较重要的还有辛亥革命中帝国主义者提出的“辛亥损害”赔款。这笔赔款也转化为借款了,它是由“善后大借款”中支付的。其余数目较小的藉教案、侨案等勒索的还很多。1925年美国开送给中国的“债务”清单中,就有11笔赔款,共合100余万元。
这样看来,把赔款作为外债,以至作为外国投资,并没有什么奇怪。因为,凡是能够剥削剩余价值的东西都是资本。我们以为,所有列强对中国勒索的赔款、恤金以及实物赔偿等,都是帝国主义对中国人民的掠夺,都是一种以暴力为背景的原始积累性质的东西。所谓原始积累,是指最初用于榨取剩余价值的资本,它本身已有资本的性质,这和古代奴隶主、封建主的战争掠夺是不同的。当然,这种积累不不一定再用于中国,但是,只要它是以债权形式或其他形式继续对中国人民起着剥削作用,它就是资本,是列强对中国的投资。
但是,把庚子赔款计入外国贷款投资也有不便之处。第一,它的数目太大了,掩盖了其他贷款的变化,以至在表4—20的总数中,1911年和1902年差不多。第二,各基期年庚子赔款的计算方法和一般借款不同,它是中国的负债额,即包括未偿的本金和预计利息,因而必然表现为开始很大,以后愈来愈小,这就影响投资总额,使人产生错觉。因此,我们是把它单独计算。在有的场合,应该只考虑财政借款和铁路借款,有的场合,则应把庚子赔款一并考虑进去。
1909年起,美国将所收庚款的一部分退还,充留学美国的基金,但这不影响表4—20中未偿部分的计算。至于1917年以后的五年停付,以及俄款的放弃、德奥款的取消等,都非本时期的事,可以不论。
最后,我们把本节讨论过的1914年的外国在华各类投资综合成表4—21。在考察企业投资时我们未作总的国别分析,因为各业的差异很大;这里,是按雷麦估计的各国所占比重从总投资额中划分,这方法当然不够理想,但可能大体不差。
表4—21:1914年各国在华投资估计 单位:百万美元
企业财产 | 房地产 | 贷款 | 合计 | 庚子赔款 | |
英国 | 360.5 | 70.7 | 195.7 | 626.9 | 61.9 |
德国 | 122.6 | 15.0 | 127.1 | 264.7 | 107.6 |
法国 | 54.0 | 20.0 | 119.9 | 193.9 | 86.6 |
俄国 | 213.1 | ? | 45.1 | 258.2 | 158.5 |
美国 | 37.9 | 16.0 | 7.3 | 61.2 | 39.8 |
日本 | 173.4 | 13.2 | 37.4 | 224.0 | 40.9 |
其他国 | * | * | 43.5 | 43.5 | 49.2 |
合计 | 961.5 | 134.9 | 576.0 | 1,672.4 | 544.5 |
* 量少不计。
注释:
[1] 各厂盈利见汪敬虞:《中国近代工业史资料》第2辑上册,1957年版第388—390页。
[2] 上海市粮食局等:《中国近代面粉工业史》1987年版第518—522页。
[3] 汪敬虞:前引书第277、178页。
[4] 汪敬虞:前引书第275、277页。
[5] 严中平等:前引书第123、124页。
[6] “在迅速发展的城市内,特别是在像伦敦那样按工厂方式从事建筑的地方,建筑投机的真正主要对象是地租,而不是房屋。”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第872—873页。
[7] 韦罗璧:《外国在华特权和利益》中译本1957年版第431页。
[8] 《清朝续文献通考》卷三五○,外交考第十四教。
[9] 雷麦:前引书第204、227页。
[10] 估计1936年列强在上海的房地产投资共12.9亿余元(不包括日本)。日本东亚研究所:《列国对支投资概要》,1943年版第3—8页。
[11] 吴承明:前引书第174页。
[12] 1905年中美《收回粤汉铁路美国合兴公司售让合同》中语,见王铁崖:前引书第2册第319页。
[13] 参见徐义生:前引书第109—110页。
[14] 徐义生:前引书第111页。
[15] 徐义生:前引书第68—69、70—71页。12笔借款是:江南瑞记借款、俄法借款、英德借款、英德续借款、芦汉铁路借款、萍乡煤矿借款(1)、湖广借款(1)、正太铁路借款(1)、沪宁铁路借款、汉阳铁厂借款(2)、汉冶萍借款(1)、汉冶萍借款(6)。
[16] 徐义生:前引书第52、24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