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古族法律中的生态智慧
《蒙古族生态智慧论——内蒙古草原生态恢复与重建研究》第三章第四节

  

第四节  蒙古族法律中的生态智慧

  珍视大地、草原,爱惜动、植物的泛伦理主义情怀是蒙古族大地伦理思想的核心内容,而这种情怀的形成与该民族生存环境、生活状况以及其独特的生命观有着内在联系。由于大地、草原和动植物的存在与蒙古人的生存有着密切关系,故民族共同体形成以后就产生了珍惜、保护大地、草原和动植物的各种理念和民间意识,也出台了诸多保护法。这种理念、民间意识和法律可能继承了北方少数民族的生活习性,习惯法、成文法的一些内容,但由于资料缺乏,这种邈远的滥觞现已很难探考。现在能够做到的只是从有文字记载的习惯法和成文法中归拢大地、草原植被和动物保护的有关法律,并从中归纳当时蒙古人的生态意识而已。

一、土地、草原保护法

  土地、草原植被是游牧社会最主要的生产资料,是游牧经济得以存在、发展的载体。尤其是蒙古高原,虽说地缘辽阔,但能够利用的优质草场毕竟有限,戈壁、沙滩和不毛之地占大量面积。约翰·普兰诺·加宾尼在其《蒙古史》中记载说:“在这个国家的某些部分,山岭极多,在其他部分,则是平地,但是,实际上它的全部土地是由含沙很多的沙砾构成的。在某些地区,有一些小树林,但是在其他地区,则完全没有树木。”[1]正因为如此,蒙古人非常重视土地和草原的保护。这一点在习惯法和成文法中都有体现。以上谈论过成吉思汗七世祖母莫拿伦,为了不让使所属土地被札刺亦儿人破坏而引发的一场战争故事。这一方面说明土地、草场在蒙古人生活中所占的重要比重;另一方面也说明当时可能产生了保护土地和草原的习惯法,莫拿伦可能按照习惯法的规定要求对方的。蒙古帝国建立后,这种习惯法以国家意志的形式被确定了下来。成吉思汗《大札撒》就明确规定:禁草生而攫地;禁遗火而燎荒。其后,蒙元、北元朝各个皇帝乃至清朝时期蒙古地区地方官在制定法律时一直坚持了这样的原则,土地、草原植被保护已成为所有蒙古法中必列的条款。

  成吉思汗继承者窝阔台即位后就宣布:“在此以前,凡是成吉思汗所颁布的诏令依然有效,保持不变。无论何人在朕即位之前所犯的一切罪行既予赦免。但今后若有人胆敢犯新旧法令、制度,则将受到惩罚和罪有应得的惩处。”[2]据拉施特《史集》载:蒙哥汗登基时,他就产生了“高贵的念头,便想在这一天让所有的人和生灵都得到休息。他颁降诏敕说:在这个吉祥之日,无论如何不准任何人争吵,[所有的人]都要兴高采烈。正如各种各样人有权向命运要求享受和满足,不要让各种各样生灵和非生灵遭受苦难。对于骑用或驮用家畜,不许用骑行、重荷、绊脚绳和打猎使它们疲惫不堪,不要使那些按照公正的法典可以用做食物的[牲畜]流血,要让有羽毛的或四条腿的、水里游的或草原上[生活]的[各种]禽兽免受猎人的箭和套索的威胁,自由自在地飞翔或遨游;要让大地不让桩子和马蹄的敲打所骚扰,流水不为肮脏不洁之物所玷污”[3]。在蒙古早期社会,皇帝登基时的诏书也是有法律效率的。成吉思汗《大札撒》就是他登极时的诏书、箴言(毕里格)、约孙(习惯法)等组成的。

  元朝建立后,制定了《元典章》《大元通制条格》等多部法律,其基本精神是“各依本俗法”,即不同民族、不同地区可以按照自己的习俗制定法律,并按这种法律条文治理本民族和本地区事物。这样蒙古帝国时期的各种法律基本上原封不动地保存了下来,其中就有大地、草原保护法。北元时期的法律和清朝时期制定的各种地方法律,如,《卫拉特法典》《喀尔喀法典》中大地、草原保护法的内容更加具体了。《喀尔喀法典》中规定:“谁若失放草原荒火,有几人罚几匹马,烧了什么东西赔什么东西,同时罚一五畜。放火之人如自己灭了火,罚一头牛。谁人证明,给证人吃一头,并从罚畜中吃一只。其余四只给灭火之人分予(第184条)。在大家驻营地之间出了荒火,附近的人们不管是否被告之都要赶去灭火。得到通知而诺颜不去,罚一马。职官赛特、首领们,罚一牛。一般平民,罚一只绵羊。”本《法典》中还规定着保护树木的条款,具体内容是:“在库伦辖地外一箭之地内的活树不许砍伐。谁砍伐没收工具及随身所带全部财产。没收之物给看见之人。”[4]对救火与放火有如此细致的奖惩规定,既说明此时人们对土地、草原保护意识的加强,也说明可利用草场在不断地减少。所以,这一时期的法律条文中明确规定,在农业与牧业之间发生冲突时首先要照顾牧业,尤其是严禁把牧地开垦为农田,这就有效地抑制了乱垦现象。

  宗教、禁忌、习俗等在土地、草原植被的保护方面也发挥了重要作用。起初,这些因素以自己本真的影响力在发生作用,但到后来这些因素都变成了习惯法。并出现了诸多保护区,主要有禁地、寺庙附近和敖包附近以及受保护的圣山(蒙语称博格达阿古拉、罕阿古拉)、圣水(蒙语称阿尔山乌素)地带。拉施特主编《史集》载:“蒙古有一座名叫不尔罕·合勒敦的大山。从这座山的一个坡面流出许多河流。这些河流沿岸有无数树木和森林。泰亦赤兀惕部就住在这些森林里。成吉思汗将那里选做自己的坟地,他降旨道:‘我和我的兀鲁黑(意指血缘家族成员——引者)的坟葬地就在这里!’成吉思汗的驻夏和驻冬牧地就在那一带;他出生在斡难河下游的不鲁克一孛勒答黑地方,距不尔罕一合勒敦有六天路程。那里住着兀孩—合刺术氏族的一千名斡亦刺惕人,守护着那片土地。”“有一次成吉思汗出去打猎,有个地方长着一棵孤树。他在树下下了马,在那里心情喜悦。他遂说道:‘这个地方做我的墓地倒挺合适!在这里做上个记号吧!’举哀时,当时听他说过这话的人,重复了他所说的话。诸王和异密们遂按照他的命令选定了那个地方。据说,在他下葬的那年,野地上长起了无数树木和青草。如今那里森林茂密,已无法通过;最初那棵树和他的埋葬地已经辨认不出了。甚至守护那个地方的老守林人,也找不到通到那里去的路了。”[5]普兰诺·加宾尼的《蒙古史》也有这样的记载,说“现今皇帝(指贵由汗——引者)的父亲窝阔台汗遗留下一片小树林,让它生长,为他的灵魂祝福,他命令说,任何人不得在那里砍伐树木。我们亲眼看到,任何人,只要在那里砍下一根小树枝,就被鞭打,剥光衣服和受到虐待。”(第13页)肖大亨在其《北虏风俗》中也说:“若有盗及冢中所埋衣甲及冢外马匹,并一草一木者,获即置之死,子女尽人为奴。而资财无论矣。”在早期蒙古社会,安放皇帝、贵人的地方被称作“大禁地”,专门派人看管,在方圆几十、几百里之地方,禁止任何人进入。严格规定,这里的所有物质,包括生命物和非生命物都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可见,“大禁地”是蒙古社会最早期生态自然保护区之一。这里的生态保护对象不仅包括动植物等有生命物质,而且还包括大地、水源、空气等非生命物质。敖包与蒙古人生活、生产有着息息相关的联系。早期蒙古人认为,敖包所祭的对象甚至主宰着蒙古人的命运,故此,蒙古人极为重视敖包,把敖包附近的非生命物和一草一木等所有生命物都看做是神圣不可侵犯的东西。因此,敖包也变成了具有浓郁宗教色彩的自然保护区。

  藏传佛教传人蒙古地区后,佛教寺院附近地区也成为天然保护区。北元和清朝时期,由于藏传佛教在蒙古地区意识形态领域中统治地位的确立,教界人士数量大增,寺院建设规模也逐步扩大。由于当时实力强大的土默特万户首领阿勒坦汗、鄂尔多斯部库图克台·彻辰·洪台吉等人都笃信佛法,佛教寺庙也成为众人保护的圣地。

二、动物保护法

  动物保护法是蒙古法的重要组成部分,综观蒙古习惯法和成文法便可知,动物保护的条款是非常多的。蒙古野生动物保护法就能很好地说明这一问题。

  蒙古野生动物保护法主要体现在狩猎活动的各种规定中,如狩猎时间、狩猎范围、禁猎种群等。而制定这些规定时,最高立法者也进行了一番苦思,故法律条文出现了诸多层次。其中,与经济生活有密切联系的狩猎规则有:

  首先,不捕杀有卵的飞禽、怀羔的野兽和处于生长发育期的野生动物。这一规则的目的是为了野生动物的长期有效的繁殖。这种规则在发展过程中逐步变为习惯法和成文法的内容,并为民众普遍认可,成为大众意识。据元人苏天爵编《元文类·卷四十一-鹰房捕猎条》载:“先帝圣旨,有卵飞禽勿捕之。”这便是,杀胎者有禁,杀卵者有禁的条款。宪宗蒙哥汗时期规定,“正月至六月尽怀羔野物勿杀”。从元世祖忽必烈时期规定的法律条文中,我们能够看到更多这方面的内容。如,至元十二年(1275年)二月,敕畏吾地春夏勿猎孕字野兽。二十三年(1286年)十一月,敕禽兽字孕时勿畋猎。次年(1287年)二月,禁畏吾地禽兽孕孳时畋猎。二十五年(1288年)正月,惟毋杀孕兽。三月,禁捕鹿羔。二十六年(1289年)闰十月,禁杀羔羊。蒙古人认为,捕杀这种动物不符合生态伦理,也是一种懦夫行为。所以,不杀害孕禽孕兽和处于成长发育期之禽兽,尽量保护雌性禽兽,这是整个民族共有的认识。不仅如此,在一般情况下也要回避惊动他们,即使在大型的军团围猎活动中,也尽可能把上述猎物预先逐出狩猎圈。

  其次,不在动物发情或交配期打猎。这一规则和上述内容也有类同的地方。蒙古帝国与元朝时期、北元时期朝廷都有严格的规定,严禁在春夏季围猎,尤其不准许进行大型围猎活动。因为这季节正好是野生动物的交配期。即使个别人家,由于生活所迫进行打猎活动,也有约定俗成的规则。如在一个雄性多个雌性的时候猎人不会杀掉雄性。同理,在一个雌性多个雄性时也不会杀死雌性。

  再次,回避灭绝性的围猎。在遇到很多同一种群的猎物时,定要有意放出其中的一部分成员。在进行大型军团式围猎活动中,面对的并非是同一种群的猎物,这时也要放出每个种群的一些个体。放生的一般原则是,雌性和雄性之间的搭配。

  由此得知,狩猎活动是有节制的。其原因主要在于,长期的狩猎生活使狩猎民了解到可持续利用的重要性,故此,他们绝不会采取竭泽而渔的手段,也不会只顾眼前利益而不顾长远利益的。对此明人萧大亨在其《北虏风俗》中有评价,说:“若夫射猎,虽夷人之常业哉,然亦颇知爱惜生长之道,故春不合围,夏不群搜,惟三五为朋,十数为党,小小袭取,以充饥虚而已。”

  除了与经济生活有密切联系的狩猎规则外,还有与宗教信仰、生活习俗等有关的狩猎规则。早期蒙古人的生态保护日和生态保护区很多与此有关。

  生态保护日并不是安排在某一年的某一天,而是一年当中的很多天。就狩猎活动而言,野生动物保护日远较围猎日要多。但情况较为复杂,以下列举的只是其中主要的几个方面。  首先,皇帝即位之日是生态保护日。以上引证的蒙哥汗即位诏书就很好地说明了这个问题,元朝、北元时期的历任皇帝都继承了这种做法。

  其次,皇帝指定的忌日或做佛事的时候也是严禁杀生的。忌日主要是新年、佛祖降生日、圆寂日等。《元典章五十七·刑部十九》载:“蒙哥皇帝宣谕的圣旨,这丁巳年(宪宗七年,1257年)为头,按月初一日、初八日、十五日、二十三日这四个日头,”[6]规定为禁宰猎刑罚日。元世祖忽必烈时期,藏传佛教中的萨迦派传人蒙古地区,元世祖和其继承者们也重用起八思巴及其后人。北元时期,藏传佛教的格鲁派传人蒙古并扎根于蒙古民间,萨满教真正失去了昔日风光。至此,蒙古族传统的祭祀活动逐渐丧失了萨满教的内容和形式,取而代之的是藏传佛教的仪式、礼节或佛教与萨满教的混合物。然而,不管是佛教的,还是佛教与萨满教的混合体,佛事活动的增多已是不言而喻的事实。从《元史·世祖本纪》的记载中可以看出,随着忽必烈逐渐步人老耄之年,这种佛事活动更趋于频繁化了。而这种佛事活动期便成为当时的生态保护日。《大元通制条格·卷二十八·屠禁条》载:“至元十七年(1280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中书省奏今年正月五月里,各禁断十个日头宰杀来。新年里依着那般体例禁断宰杀呵,怎生?奏呵,那般者。么道圣旨了也。至大四年(1311年)十一月十九日,纳牙失里班的答八哈奏西天田地里在先传流将来的道理说呵,三月初八日佛降生的日头,当月十五日佛人涅架的日头,这日头真个显验,旦的刺纳儿经文里有。西天田地里这日头里不教宰杀做好事有来。三月初三日皇帝圣节有。一就自三月初一日为始至十五日,大都为头各城子里禁断宰杀半月,羊畜等肉休教人街市卖者,也休交买者。不拣几时做常川断屠呵,皇帝洪福根底的重大福有。么道。奏呵,阿里哈牙参议、秃鲁花帖木儿参议两个奉圣旨:那般者。是大好事勾当有。这里都省里行与各行省各城子里文书者。每年三月里常川禁断宰杀半月者。断屠的日头其间,羊畜等肉休教人街市卖者。么道圣旨了也。”[7]《十善福白史册》中也有很多类似的记载[8]。

  再次,政府规定的禁猎期内是严禁行猎的。很早以前,蒙古的围猎活动就有了严格的时间限制。自成吉思汗时期始,大规模的围猎活动不是在春夏季进行,而是在冬季进行。《元文类·卷四十一·鹰房捕猎条》中说,先帝圣旨:有卵飞禽勿捕之。很显然,飞禽有卵时节便是春夏两季和初秋时期。志费尼在《世界征服者史》中也给我们提供了较可靠的信息,说:“他的习惯是,冬季三个月在狩猎之乐中度过”。(第252页)迨至元朝时期,这种时间限度已经以成文法的形式被规定了下来。宪宗五年(1255年)正月,蒙哥汗降旨规定,自正月至六月,凡怀羔之野物不准捕杀。元朝建立以后,系统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已基本形成并出台,这便是“地有禁、取有时”[9]。对蒙、元时期的禁猎时间,相关史书的记载有一定的出入,载录如下:

  先帝圣旨:有卵飞禽勿捕之。(《元文类·卷四十一·鹰房捕猎条》)很显然,飞禽有卵时节便是春夏两季和初秋时期。

  宪宗蒙哥汗时期规定,“正月至六月尽怀羔野物勿杀”(《元文类·卷四十一·鹰房捕猎条》),这一条的规定和上一条雷同。

  《元典章》的记载是:正月为头至七月二十八日[10]。这可能比较符合当时的禁猎时间,因为早期蒙古人以十二生肖纪年,计时以阴历为准,而正月至七月末基本上包含了春夏两季。

  《马可·波罗游记》载:“禁止大汗所属各国的所有臣民在每年三月至十月间捕杀野兔、小种鹿、黄鹿、赤鹿等动物和其他鸟雀。这个命令的用意是为了保护鸟兽,使它们能够迅速繁殖。凡违反这个命令的人都要受到处罚,所以每一种猎物都能大量地繁殖起来。”[11]

  《元史·成宗二》载:大德元年(1297年)十一月,诏自今田猎始自九月。十二月,弛湖泊之禁,仍听正月捕猎。

  从史料记载看,大汗的身体状况有时也会影响狩猎、屠宰时间。如,成宗大德十年(1306年)十二月,“帝有疾,禁天下屠宰四十二日。”[12]但这种情况较偶然。

  野生动物保护区有两种情况,一是与宗教、禁忌、习俗等有关的保护区;二是为了打猎而实施的保护区。

  受萨满教的影响,蒙古人中形成了一种不杀害已成为某一部落汪浑(偶像)[13]动物的习俗。对此拉施特记载说:他们有一种习俗,凡是做了某部落的汪浑[的动物],他们就不侵犯它,不抗拒它,也不吃它的肉,因为他们占有它是为了吉兆。直到现今这种意义还有效地保留着,那些部落每一个都知道自己的汪浑[14]。

  为了打猎而实施的保护区也有多种。从史料记载分析,可能有为战争服务、为统治阶级消遣或为统治上层的急需做准备以及为老百姓的生活所需服务的几种情况。

  在蒙古早期战争中,部队行进路线中的所有区域内要进行休牧、休猎,以备军队经过时马匹、牛羊的牧放和军人后勤供给缺乏时的及时补充。1217年,成吉思汗派遣速不台追击篾儿乞残部时,下达军令说:“行军途中野兽必多,勿使士兵追逐野兽,不为无节制的围猎,应虑及行程遥远。为补充军粮,只可适度围猎。”[15]这说明,成吉思汗时期就有了通过打猎来补充军需的做法。蒙哥汗继位后,派其弟旭烈兀去征服波斯地区。在战争准备阶段,蒙哥汗“派出急使走在前面,让他们在预定的从哈刺和林开始直到质浑河滨的旭烈兀汗军队行军途中,宣布所有的草地和牧场为禁猎区,并在深流巨川上搭起牢固的桥梁”[16]。蒙古战争不需要特殊的后勤补给,家畜及所产奶酪另加少量捕杀野生动物就能满足他们的全部生活所需。南宋人赵珙可能是第一个比较准确地道出这种现实的人,他在《蒙鞑备录》一文中说:“鞑人地饶水草,宜羊马。其为生涯,只是饮马乳以塞饥渴。凡一牝马之乳,可饱三人。出入只饮马乳或宰羊为粮,故彼国中有一马者必有六七羊,谓如有百马者,必有六七百羊群也。如出征于中国,食羊尽则射兔鹿野豕为食,故屯数十万之师不举烟火。”从此看来,野生动物保护,不仅与蒙古人的生存、发展有直接的联系,也在较大程度上影响着战争的胜败。

  设立野生动物保护区,有时是为统治阶级的消遣、军事训练或为统治上层的急需做准备的,也有与老百姓生活息息相关的内容。“窝阔台合汗曾命令契丹地和他的冬季驻地之问,用木头和泥土筑一堵墙,建造了一座猎场。察合台在阿里麻里(今伊宁附近)和忽哥思(Quyas)地区完全照此建造了一座猎场。”[17]元世祖忽必烈时期,在蒙古地区和中原地区建立了诸多野生动物保护区。《元史·世祖纪》的相关记载是:

  至元元年(1264年)冬十月,禁上都畿内捕猎(《世祖本纪五》);二年(1265年)五月,禁北京、平滦等处人捕猎;三年(1266年)冬十月,申禁京畿畋猎(《世祖本纪六》);四年(1267年)冬十一月,申严京畿畋猎之禁(《世祖本纪六》);七年(1270年)秋七月,命达鲁花赤兀良吉带给上都扈从畋猎量(《世祖本纪七》);十年(1273年)九月,辽东饥,弛猎禁。禁京畿五百里内射猎。敕自今秋猎鹿豕先荐太庙;十二年(1275年)二月,敕畏吾地春夏勿猎孕字野兽。冬十月,弛北京、义、锦等处猎禁(《世祖本纪八》);十三年(1276年)夏四月,开元路民饥,并弛正月五月屠杀之禁;十四年(1277年)八月,车驾畋于上都之北。冬十月,弛盖州猎禁(《世祖本纪九》));十六年(1279年)六月,禁伯颜察儿诸峪寨捕猎(《世祖本纪十》);十八年(1281年)五月,禁高丽全罗等处田猎扰民者(《世祖本纪十二》);二十二年(1285年)元月,帝猎于近郊。秋七月,诏禁捕猎(《世祖本纪十三》);二十三年(1286年)元月,畋于近郊。十一月,敕禽兽字孕时勿畋猎。次年(1287年)二月,畋于近郊。禁畏吾地禽兽孕孳时畋猎。闰二月,畋于近郊。三月,辽东饥,弛太子河捕鱼禁。十一月,弛太原、保德河鱼禁(《世祖本纪十四》);二十五年(1288年)正月,敕弛辽阳渔猎之禁,惟毋杀孕兽,帝畋于近郊。二月,敕江淮勿捕天鹅。弛鱼泺禁。以杭州西湖为放生池。三月,禁捕鹿羔。二十六年(1289年)闰十月,禁杀羔羊。檀州饥民刘德成犯猎禁,诏释之。十二月,伯颜遣使来言边民乏食,诏赐网罟,使取鱼自给(《世祖本纪十五》);二十八年(1291年)三月,杭州、平江等五路饥,发粟赈之,仍弛湖泊捕鱼之禁。赈辽阳、武平饥民,仍弛捕猎之禁。夏四月,禁屠宰牝羊。弛杭州西湖禽鱼禁,听民网罟。九月,禁宣德府畋猎。十月,诏严益都、般阳、泰安、宁海、东平、济宁畋列之禁,犯者没其家资之半。武平、平滦诸州饥,弛猎禁,其孕字之时勿捕(《世祖本纪十六》);二十九年(1292年)二月,禁杭州放鹰。三十年(1293年)敕福建毋进鹘《世祖本纪十七》(《元史》其余皇帝的《本纪》中类似的记载很多,但以上载录已基本上反映了当时狩猎规则,故在此不想更多地载引)。

  从以上记载看,上都、北京、平滦、辽东、畏吾、义、锦、开元、盖州、高丽之全罗、太子河、太原、保德、辽阳、江淮、檀州、武平、杭州西湖、平江、宣德府、益都、般阳、泰安、宁海、东平、济宁等地都是禁猎区。另据《元文类·卷四十一·鹰房捕猎条》载:中统三年(1262年)十月,元朝政府依旧例,把中都(后来的大都)四周方圆五百里之地列为禁猎区,后来又规定在北口、白马甸、南口等地不得进行集团围猎。其后又把景州之东二百里以外、平乐州、西南海边、易州之北及武清、宝坻、霸州、保定、东南州列为禁猎区。这类保护区中的陆地保护区一般都是包括禽类在内的野生动物保护区,而水源保护区是水生动物保护区。除此之外,元朝还有一些鸟类保护区,其中之一就是叫张加诺(今白城子)的地方。马可·波罗在其《游记》中详细记述了该地鸟类和具体的保护情况。这里小湖和河流环绕,是鹧鸪集结之所。此处还有一块美丽的平原,有大量的鹤、雉、鹧鸪和其他鸟雀栖息其间,这里的鹤有五种。城市附近有一条峡谷,是大批鹧鸪和鹌鹑的栖息之地。大汗特意下令每年在河流的两岸种植粟和其他谷物,并且严禁收取,借此供养鸟类,使它们不至于缺乏食物。在这里大汗又安排了许多看守,看管各种猎物,使它们免受毁灭或盗窃之灾,同时让看守在冬季撒布粟子给鸟雀吃。这些鸟雀也已习惯了这样的饲养,当谷物撒在地上,哨子响后,它们便从四面八方飞来取食。大汗又下令造些小屋作为这些鸟雀夜间栖息之所。因为有如此精心的饲养,所以大汗每次游历,都能充分享受到禽鸟之乐[18]。另外,靠近北冰洋的某处也可能是鸟类保护区。关于此处的情况马可·波罗也有记载,他说:大洋近岸处有一座山,和邻近的平原一样,是兀鹰和猎鹰的栖息地。这里既没有人烟,也没有牲畜,只有一种叫做巴格拉克的鸟,是隼的食物。这里的隼和鹧鸪的个头一样大,尾巴像燕子,爪子像鹦鹉,飞行速度十分迅速。当大汗想要得到猎鹰的幼崽时,就派人来这里捕捉。离海岸不远的一个岛上还栖息着大批的白隼,想要多少便有多少[19]。以上记载中虽然没有明确地说,这里的鸟类受大汗的保护,但可以推测,既然“大汗想要得到猎鹰的幼崽时.就派人来这里捕捉”,那么,别人就不敢随意到这里捕捉鸟类了。

  早期蒙古人,除规定禁猎时间、禁猎地点外,对禁猎的种群也有较明确的规定。当然,其中的原因很复杂。

  放生求存或放生求福在野生动物保护方面也起了一定作用。人类早期阶段,由于医疗条件的缺乏或宗教乃至迷信因素的作梗,放生求存或放生求福的现象较为普遍,蒙古族也不例外。拉施特的一则记载恰好说明了早期蒙古人的这一习俗。记载如下:某一时期,窝阔台合汗的身体欠佳,正当这时,明里不花(人名)的羊群遭到狼的袭击。第二天,有人向合汗汇报了此事,而另一部分木速蛮角斗士捆来了一条活狼。合汗用一千巴里失(货币单位)买了这条狼,作为补偿,给了受损失的人一千只公绵羊。并说道:“我们把它放了,让它去警告自己的同伙,使他们离开此境。”把狼给放了。然而狼被一群狗扯碎,闷闷不乐的合汗对达官贵人和近臣说:“释放狼是有用意的。我现在自己的健康状况有些不佳,就想到,如果我对一动物放生,长神就会使我痊愈,但由于它并未逃出狗的脚爪,我当然也就逃不出深渊。这不是秘不可知的事,君主们都是神的选民,[神的]启示会降临于他们,让他们知道情[况]。”[20]在对待狼的问题上,蒙古人一直持矛盾态度。一来,狼在早期蒙古人那里是图腾崇拜[21]的重要对象。《蒙古秘史》开头就说:“成吉思汗的根源。奉天而生的孛儿帖·赤那,和他的妻子豁埃·马阑勒。”这里说的孛儿帖·赤那之原意是“苍色狼”,而豁埃·马阑勒是“惨白色鹿”。余大钧先生在其译注《蒙古秘史》(第1节注3)中说:“《秘史》开卷以苍狼、白鹿为成吉思汗的始祖的这段故事,反映了成吉思汗远祖对过去森林狩猎时代鹿祖图腾观念的承袭以及后来进入草原游牧时代对狼祖图腾观念的承袭。”(第5页)这说明,蒙古人是敬畏狼的,同时作为图腾崇拜对象的狼是不应该捕猎或杀害的。但从早期文献看,蒙古人是捕杀狼的。《元文类·卷四十一·鹰房捕猎条》中就说:“宪宗五年(1255年)正月奉旨,正月至六月尽怀羔野物,勿杀。唯狼,不以何时而见,杀之无妨。”这种做法甚至延续到清朝时期,如道光年间立档留存的《阿拉善蒙古律例》中就鼓励民众杀狼。当时的规定是,杀狼的数目以狼皮为准,大狼皮每张三两银子,小狼皮每张一两银子[22]。这是由于,狼是家畜和草食野生动物的天敌,捕杀狼的目的就是为了保护家畜和草食野生动物。尽管情况如此严峻,但窝阔台合汗的做法不会不对狼这一种群的保护起到一定的作用,起码在窝阔台合汗身体欠佳期间人们是不敢杀害这一种群的。

  蒙古帝国和元朝时期制定的各种法律条款中,严格规定着很多禁猎种群。这一传统在北元时期的法律、法规和清朝时期制定的诸多地方法规中得到了继承和延续。一般来说,在禁猎期内,除对人畜有害的毒蛇猛兽以外,所有的野生动物和禽类都是受法律保护的。到元朝时期,朝廷加大了对珍贵鸟类的保护力度,其首选者便是天鹅。在当时,天鹅可谓国家一类保护动物。对此,元朝政府于至元二十五年(1288年)二月下文,敕江淮勿捕天鹅[23]。到至治二年(1322年)三月,政府再次重申,禁捕天鹅[24]。另外,鸭、鹘、鹤、鹧鸪、鹌鹑等也是重点保护对象。在受保护的鸟类中,元朝也特别重视保护有利于农业生产,善于捕食害虫的益鸟。“大德三年(1299年)七月十八日,中书省奏:扬州淮安管着地面里生了蝗虫呵,正打的其间,五千有余秃鹫飞将来,不怕打蝗虫人每,吃的蝗虫饱呵,却吐了再吃,飞呵,一处飞起来,教翅打落,都吃了有。与将图子来有,看了图子奏呵,“百姓每道是。”么道圣旨有呵,自来不曾听得这般勾当,皇帝洪福也者。这般说有。奏呵,奉圣旨:您行文书,这飞禽行休打捕者,好生禁了者。钦此。”[25]当然,也不是所有的鸟类都是受保护的,如“皇庆元年(1312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中书省奏:迤南天鹅、鹚、鸦、鹎、雁、鸭等,依在先例禁了,休教打捕有,么道,不花即列等奏过,俺根底与了文书,在先止禁打捕天鹅、鹚、雅、鹎来,其余雁、鸭等在前不曾禁有。如今只依在前只禁打捕天鹅、鹚、雅、鹎,别个的不禁呵,怎生?奏呵,江南百姓食用雁、鸭、养喉嗉急有,都禁了呵,他百姓每食用甚么?只禁打捕鹎、天鹅、鹚、雅的者。么道圣旨了也。钦此。”[26]

  北元、清朝时期的蒙古法律基本上继承了蒙元时期的模式,严格规定狩猎时间、地点和禁猎种群。只是在禁猎种群方面比蒙元时期加大了范围,这可能与当时野生动物数量的减少有关。如北元时期规定的《阿勒坦汗法典》第七条规定:只准许捕杀小或中等的鱼、鸢、乌鸦、喜鹊等,不准许偷猎野驴、野马、黄羊、狍子、雄鹿、野猪、岩羊、狎貉、獾、旱獭等动物。《喀尔喀法典》中规定:在二库伦(指西库伦和大库伦,今蒙古国乌兰巴托附近)及邻近的北部色楞格到北套勒必、纳木答巴、那仁、鄂尔浑、昌答哈台的吉热、吉巴古台的吉热、仓金答巴、朝勒呼拉等地方的野生动物不许捕杀。受保护的种群有:无病的马、鸿雁、蛇、青蛙、黄鸭、黄羊羔、麻雀和狗[27]。

  纵观蒙古法规后发现,其禁猎时间的规定与当时统治阶层的认识有着内在的联系。《大元通制条格》中说:“自正月至七月,为野物的皮子肉歹,更为怀羔儿上头,普例禁约有。”“那其间里围场呵,肉瘦,皮子虫蛀,可惜了,性命无济有,野物呵也尽了去也。”[28]同时,这一时期也是中原地区农忙季节,避开“自正月至七月”进行围猎,也是为了不影响农业生产。从禁猎区的限定来看,大都、上都地区进行禁猎,可能是为了皇帝及统治上层的围猎活动进行准备的。据《元史》经常出现帝在“京畿畋猎”或帝畋于近郊、车驾畋于上都之北的记载。而地方上的诸多禁猎区,主要是为百姓饥荒、歉收时的急需考虑的,正由于这样,每当遇到这种情况时就要“弛禁”的。如至元十年(1273年)九月,辽东饥,弛猎禁。至元二十八年(1291年)三月,杭州、平江等五路饥,发粟赈之,仍弛湖泊捕鱼之禁。赈辽阳、武平饥民,仍弛捕猎之禁等。因生活所迫,即使在禁猎区内进行狩猎活动,也是要受到宽恕的。如至元二十六年(1289年)闰十月,檀州饥民刘德成犯猎禁,诏释之。类似情况很多,这与忽必烈的“应天者唯一至诚,拯民者莫如实惠”[29]的治国方略有着直接的联系。

注释:

[1] [英]道森编,吕浦译,周良霄注:《出使蒙古记》,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3年版,第111—112页。

[2] [波斯]拉施特主编,余大钧、周建奇译:《史集》(第二卷),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第31、243页。

[3] [波斯]拉施特主编,余大钧、周建奇译:《史集》(第二卷),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第31、243页。

[4]奇格著:《古代蒙古法制史》,辽宁民族出版社1999年版,第180、182页。

[5] [波斯]拉施特主编,余大钧、周建奇译:《史集》(第一卷第二分册),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第321—323页。

[6] 《元典章五十七·刑部十九·禁刑条》(海王村古籍丛刊),中国书店1990年版,第809页。

[7]《大元通制条格》,郭成伟点校,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318—319页。

[8]参见留金锁整理注释:《十善福白史册》,内蒙古人民出版社1981年蒙文版的相关内容。

[9]参见[元]苏天爵编:《元文类》(四库文学总集选刊),上海古籍出版社1993年版。

[10]《元典章·兵部五·捕猎》,第564页。

[11]《马可·波罗游记》,梁生智译,中国文史出版社1998年版,第131页。

[12]《元史·本纪第二十一》。

[13] 关于汪浑早期西方旅行家有记载,如普兰诺·加宾尼在其《蒙古史》中说:“他们对神的信仰并不妨碍他们拥有仿照人像以毛毡做成的偶像,他们把这些偶像放在帐幕门户的两边。他们放一个以毛毡做成的牛、羊等乳房的模型,他们相信这些偶像是家畜的保护人,并能够赐予他们以乳和马驹的利益。此外还有其他偶像,他们以绸料做成,对于这些偶像,他们非常尊敬。”(9—10页)说明,汪浑(偶像)是用毛毡或绸料等做成的某个动物的模型或某动物某典型部位的模型。其功能,加宾尼说得较清楚。据拉施特主编《史集》载:汪浑一词出自亦纳黑,而亦纳黑在突厥语中是“吉祥”之意(第一卷第一分册,第141页)。

[14]拉施特主编《史集》(参见第一卷第一分册),第141页。

[15] 《蒙古秘史》,第199页。

[16]拉施特主编:《史集》(第三卷),第30页。

[17]王风雷:《论元代法律中的野生动物保护条款》,《内蒙古社会科学》,1996年第3期。

[18]参见《马可·波罗游记》,第87、91—92页。

[19]参见《马可·波罗游记》,第87、91—92页。

[20]拉施特主编:《史集》(第二卷),第110页。

[21]就图腾崇拜,前苏联著名学者、历史学博士谢·亚·托卡列夫做过解释。他在《世界各民族历史上的宗教》一书中说:“所谓图腾崇拜,即是笃信人类群体与某一物种(通常为某种特定的动物)之间似乎存在超自然关系。”在另一处又说:“所谓图腾崇拜,又是这样一种感知(即意识)的特殊反映,即笃信原始公社与其地域和土地有着不解之缘;图腾崇拜的这一特征,同样至关重要。”(魏庆征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5年版,第43—44、53—54页)这两种解释都符合蒙古人的图腾崇拜,因为蒙古人不仅崇拜多种动物,同时崇拜天地和很多非生命物质,蒙古人的天父地母说就是一个很好的例证。

[22]参见奇格著《古代蒙古法制史》,第202页。

[23] 《元史·世祖十二)。

[24] 《元史·英宗二)。

[25] 《大元通制条格·禁捕秃鹫》,第287—288页。

[26] 《大元通制条格·禁捕秃鹫》(禁捕天鹅条),288页。

[27]奇格著:《古代蒙古法制史》,第94、181页。

[28] 《大元通制条格·围猎》,第314、315页。

[29]《元史·世祖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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