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世纪广东与荷兰关系述论

五、余论

  17世纪以后,荷兰人、英国人、法兰西人、丹麦人、瑞典人继葡萄牙人、西班牙人之后,竞相以各自方式绕过好望角,开拓全球性海洋贸易,寻找他们在亚洲贸易中的份额。在这个世纪中叶,荷兰人取得了巨大的成功。正如美国学者Paul A. Van Dyke 先生所说,1602年建立的东印度公司(VOC)公司设法与中国开展贸易,在台湾建立殖民统治,从葡萄牙人手中夺取大部分香料贸易,有效地与亚洲商人在暹罗和日本开展竞争,他们的影响范围实质性地扩展到亚洲所有海上贸易区域,在全球性贸易中建立了一个高效的、新的里程碑,在亚洲没有其它实体能自夸这样的杰作[119]。

  对于荷兰人成功的原因,西方学者Steensgaard, De Vries和 Israel着眼于如下相关因素:政府与商业有紧密联系,荷兰财政和劳工制度的多样性和灵活性等。Paul A. Van Dyke则更强调荷兰东印度公司(VOC)本身经营的成功。他认为,公司将荷兰政治和经济的意向统一在“国家垄断”之下。荷兰的垄断长期沿着世俗的、没有宗教束缚和义务的方向发展,能够更集中在直接获得利益。其次,VOC有一个与国家意向相符合的明确的长期目标。香料垄断被看作能够达到联合省经济繁荣,同时打破葡萄牙人在亚洲的垄断,和西班牙人对尼德兰的政治控制的一种途径。第三,VOC在亚洲创造了卓绝的交通和海运网络,商品与市场信息快速而有效地在巴达维亚总部和亚洲边区村落传递,使得公司智胜它的竞争对手。[120]

  荷兰人的“海上霸权”已经被历史学家作为奇迹而称道。然而,荷兰人对中国贸易并不是一帆风顺和令人满意的。由于先来的葡萄牙人盘踞澳门,占尽先机,后到的荷兰人在广东没有分享到多少贸易份额;清初荷兰人多次派遣使节,寻求与中国建立正常外交关系,发展自由贸易,但不能如愿以偿,中荷官方关系始终停留在朝贡体制下的外交层面,而没有实质性的大规模的直接贸易。

  明末荷兰人占据台湾,控制着东南沿海与东北亚、东南亚海上交通贸易枢纽,但在闽台贸易也占不了多大便宜,原因有两方面:一是月港体制不允许外国人前往漳州贸易,荷兰人只能以台湾为基地,以福建商人为中介,采用预付资金、按样加工、期货贸易等方式开展贸易,这样就受制于福建商人。荷兰东印度公司事务报告多次提到福建商人许心素(Simsou,Xu Xinsu)等以承包形式独揽福建与公司的全部贸易,返还订货非常迟缓,有时甚至比商定的一个月或六个礼拜拖后三个月,结果使得公司无法估计资金支付后何时能够得到供货。这种拖欠给公司带来不利影响,运往日本的丝绸因而比原计划减少200-300担。福建商人往往临时提高商品价格,有些商品的购入价甚至高出一般价格的50%,造成经营成本增高。荷兰人还得悉,公司的预付的资金在未用于交易之前已为许心素等商人利用于其它地方贸易,福建地方当局与许心素同流合污。因而荷兰人试图改变交易方法,在大员以高价吸引中国商人前来交易,控制中国贸易,摆脱对许心素等中国商人的依赖。1629年,巴达维亚当局通知台湾纳茨长官,“不宜只与诸如许心素等中国人贸易,这样做的特别是我们不许他们再赠送礼品,也不许为丝绸或其它物品的供货预付20000至60000-70000的大笔资金,而是用现金当场购货”[121]。闽台贸易主动权始终控制在福建方面,荷兰人的贸易策略效果并不明显。二是荷兰人在台湾的殖民统治时间不长,1662年被赶出台湾,中国与东北亚、东南亚贸易主动权转移到明郑政权手中,荷兰东印度公司几乎失去福建贸易。巴达维亚当局改变策略,一方面加强与广东的“王商”贸易,另一方面采取“怀柔”政策,以税收优惠等政策吸引各国商人(包括中国商人)前往吧城贸易。

  英国学者赫德逊(G.F.Hudson)说,16 世纪葡萄牙和西班牙的海外扩张与天主教会的传道是密切结成联盟的[122]。1494年6月7日,在罗马教皇亚历山大六世的调解下,西、葡两国签订了《托得西拉斯条约》,规定在佛得角群岛以西370里格处,从北极到南极划一分界线,即“教皇子午线”,线以东新“发现”土地归葡萄牙,以西归西班牙。麦哲伦船队航行到摩鹿加群岛,两国对该群岛的归属又起争议。1529年4月22日,两国再签《萨拉哥萨条约》,在摩鹿加群岛以东17度处,再划一分界线,以东属西班牙,以西归葡萄牙;按照条约,西班牙几乎独占美洲,葡萄牙则把亚、非地区划入殖民范围。葡萄牙、西班牙王国与罗马教廷携手推进全球性商业殖民与天主教传播,葡萄牙、西班牙在海外的殖民利益得到教会的支持;相应地,对于葡萄牙、西班牙两国在海外殖民地,殖民当局负有为教会提供财政资助、安全保护、推动宣教等义务,教会在各殖民地也参与决策管理。

  与天主教旧世界不同,经历宗教改革洗礼的荷兰、英国等新教国家代表近代世界的新精神和新制度,沿着世俗的、没有宗教束缚和义务的方向发展,不少学者认为,他们毋需象伊比利亚人那样不得不考虑僧侣统治集团,能够更集中在直接获得利益,因而具有更旺盛的扩张力和开创精神。不过事情远不是那么简单,荷兰人甩掉了教会这个宗教包袱,却把它推到了对立面。17世纪以后,新旧欧洲连同新旧教会的较量延伸到亚洲的殖民地和势力范围;荷兰人在东印度的扩张节节胜利,但是进入中国的努力则遭到葡萄牙人和教会的联合抵制,正如法国汉学家艾田蒲(Rene Etiemble)所云,荷兰派往北京的所有使团“都受到了耶酥会传教士们的顽强的反击”[123]。

  教会与葡萄牙、西班牙站在一边反对荷兰,是因为他们是经济与宗教的同盟者,具有共同的经济利益和宗教利益,阻止荷兰人进入中国,意味着欧洲旧世界连手阻击新世界经济霸权的兴起与扩张,同时防止加尔文新教向中国传播。不止一次,荷兰人与中国或广东官方的正式交往遭到教会的明里暗里的阻挠和破坏。例如1656年荷兰使团来华,葡萄牙人和耶酥会士在广州、北京通过各种渠道“诋毁”荷兰人,激起中国人对荷兰人的“偏见”和“憎恨”。那位在北京拥有巨大影响力的著名耶酥会士汤若望,“以极其巧妙精明的手段让大理院相信,荷兰人是些强盗,十恶不赦的坏蛋,是从一个偏僻的小角落里纠集在一起的”。在荷兰使团到北京之前,汤若望已经“提醒皇帝要注意那些推翻了他们的合法的国王统治的逆贼,决不能与他们签订贸易协议”。使团抵京后,汤若望又提示,“他们的礼品不是荷兰的,几乎全都来自其它国家,而且这些新来的人好像把陛下当作一个公司的老板来对待。”结果确实如葡萄牙人和耶酥会所期待,荷兰人从清朝那里只得到一个“微不足道的特许权:每八年派遣一个小使团的权利”[124]。葡萄牙史家徐萨斯(C.A.Montalto de Jesus)表彰教会的功绩说:“尽管荷兰使团卑躬屈膝地扮演了进贡者的角色,还是受到了清廷的冷遇和侮辱,这都是耶酥会教士们的功劳”[125]。

  近代早期,欧洲有一句“包含真理和诗意的格言”:“战争、商业、海盗,它们是一丘之貉,而并非互不关联”[126]。确实如马克思在《资本论》所指出:“在优势统治地位的商业资本,到处都代表着一种劫夺的制度,它在旧时代和新时代的商业民族中发展,也始终和暴力劫夺、海盗、绑架奴隶、殖民地征服的行为直接地结合在一起。在迦太基、在罗马,在后来的威尼斯人、葡萄牙人、荷兰人等等中间,情形都是这样”[127]。荷兰人与西方其它殖民者一样,海盗掳掠和合法贸易与时俱进。与东南亚比较,荷兰人在中国的活动总体来说还算“规矩”,但也干了不少坏事,如侵扰福建沿海,在吧城屠杀华商(红溪惨案)。明清官方拒绝荷兰人提出的自由贸易要求,固然是由于传统“华夷之辨” 观念影响,对外部世界愚昧无知,对荷兰人存有戒心,以及“朝贡”体系束缚,具有不合时宜一面;但面对暴力,自我保护,毫无疑问具有正义性和正当理由。荷兰人无法打开中国自由贸易大门,也是咎由自取。

  荷兰人对华关系与自由贸易始终打不开局面,根本原因在于它面对的是一个古老而保守的、强大的明清帝国。明清统治集团信守“重农抑商”传统,所有的对外关系都必须符合幷纳入按照帝国传统建立起来的朝贡体系。明后期的开放贸易是局部的而不是全方位的,先是在广东,后来在福建,沿海其它地区长期处于禁止状态;持续不断的海盗活动,造成明朝海疆防御的长期压力,统治集团“对当时危局的反思也加强了国家政府控制外国人和限制私人贸易的传统倾向”[128]。所以,明朝制定了一系列规则禁例,企图规范外贸活动,把中外贸易限制在官方可以控制的范围之内,“于通之之中,寓禁之之法”[129]。

  清前期的外交理念与贸易体制与明朝一脉相承,在明郑政权覆灭以前,东南沿海贸易环境比明后期更加糟糕。鸦片战争前,除了葡萄牙人之外,荷兰人与先后叩关求市的西班牙人、英国人、法兰西人、丹麦人、瑞典人都获得大体相同的“待遇。

  17世纪还不是在中国建立具有近代意义上的国际海洋贸易体系的时候,东西方世界无论在观念和制度上都存在巨大差异,源于意大利商业城市共和国的侵略性海权主义与受中国传统的重农抑商思想主导闭关锁国政策难于调和,公开对等的自由贸易不可能建立起来,所以荷兰人只好无奈地接受中华帝国的朝贡体系,维持朝贡贸易,另外就是偷偷摸摸地走私。

注释:
 
[1] 莫里斯·布罗尔(Maurice Braure)著、郑克鲁等译:《荷兰史》,商务印书馆,1974年, 第27页。

[2] 霍尔(D.G.E.Hall)著、中山大学东南亚历史研究所译:《东南亚史》上册,商务印书馆,1982年, 第392页。

[3] 张天泽著、姚楠等译:《中葡早期通商史》,香港中华书局,1988, 第111页。

[4] 蔡鸿生:《清代广州的荷兰馆》、《王文诰荷兰国贡使纪事诗释证》,两文收入《中外交流史事考述》,大象出版社,2007年;章文钦:《明清时代荷兰与广州口岸的贸易和交往》,蔡鸿生主编《广州与海洋文明》,中山大学出版社,1997年;John E. Wills, Jr.(卫思韩), Embassies and Illusions:Dutch and Portugese Envoys to K’ang-hsi, 1666-1687, the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Cambridge(Massachusetts) and London, 1984; 包乐史(Leonard Blussé)著、庄国土、程绍刚译:《中荷交往史(1601-1999)》,阿姆斯特丹路口店出版社,北京1999年修订版;汤开建:《明朱吾弼《参粤勾夷疏》中的澳门史料》,《澳门开埠初期史研究》,北京:中华书局,1999年,第154—173页;荷兰驻广州总领事馆编《航向珠江—荷兰人在华南(1600-2000年)》,广州出版社,2004年。

[5] 蔡鸿生:《清代广州的荷兰馆》,收入《广州与海洋文明》,第338—355页。

[6] 张燮:《东西洋考》卷六《外纪考》,《丛书集成初编》,上海商务印书馆,1936年。

[7] 包乐史(Leonard Blussé)著、庄国土、程绍刚译:《中荷交往史(1601-1999)》, 第34页。

[8] 包乐史(Leonard Blussé)著、庄国土、程绍刚译:《中荷交往史(1601-1999)》, 第34—35页。

[9] 施白蒂(Beatriz A.O.Basto da Silva)著、小雨译:《澳门编年史》,澳门基金会,1995年,第31页。

[10] 王临亨:《粤剑编》卷三《志外夷》,中华书局,1987年,第92页。

[11] 王临亨:《粤剑篇》卷四《志游览》,第103—104页。

[12] 郭棐:《广东通志》卷六十九《外志·番夷》,万历三十年刊本,第70页。

[13] 汤开建:《明朱吾弼<参粤勾夷疏>中的澳门史料》,载《澳门开埠初期史研究》,第154—173页。

[14] Anders Ljungstedt, An Historical Sketch of the Portuguese Settlements in China; And of the Roman Catholic Church and Mission in China , Hong Kong: Viking Hong Kong Publications, 1992 , p.220.

[15] 马士(Hosea Ballou Morse) 著、区宗华译:《东印度公司对华贸易编年史》(第一、二卷),中山大学出版社,1991年,第5页;马士(Hosea Ballou Morse) 著、张汇文等译:《中华帝国对外关系史》,第1卷,上海书店,2000,第52页。

[16] 参见李庆新:《广州“交易会”及其制度改革(1567-1644)》,载《明清人口婚姻家庭史论– 陈捷先教授、冯尔康教授古稀纪念文集》,天津人民出版社,2002年,第83-111页。

[17] 郭尚宾:《郭给谏疏稿》下册,《题为粤邦独苦税金,内臣接差可骇,恳乞即赐裁处,以苏多难极穷之民,以树东南一隅障蔽事》,广东中山图书馆藏梁节庵旧藏抄本(年份不详)。

[18] 郭棐:《广东通志》卷七《藩省志·税课》,第85页。

[19] 郭棐:《广东通志》卷七《藩省志˙税课》,第93—94页。

[20] 郭棐:《广东通志》卷七《藩省志˙税课》,第93—94页。

[21] 郭尚宾:《郭给谏疏稿》下册《题为粤地可忧,防澳防黎孔,亟恳乞圣明急讲潜消酌抚之术,处饷驭将之宜,以锄乱本,以固东南疆圉事》。

[22] 朱吾弼:《皇明留台奏议》卷十四《矿税类》〉,苏州:江苏广陵古籍刻印社,1987年,第52—54页。

[23] 汤开建:《明朱吾弼<参粤勾夷疏>中的澳门史料》,《澳门开埠初期史研究》,第154—173页。

[24] 谭世宝:《澳门妈阁庙的历史考古新发现》,《文化杂志》第29期,1996年。

[25] 吴亮辑:《万历疏抄》卷二十《阉宦类》,《四库禁毁书丛刊》史59册,北京出版社,2000年, 第169页。

[26] 吴亮辑:《万历疏抄》卷二十《阉宦类》,《四库禁毁书丛刊》史59册, 第165—166页。

[27] 包乐史(Leonard Blussé)著、庄国土、程绍刚译:《中荷交往史(1601-1999)》, 第40页。

[28] 《神宗实录》卷五百九,万历四十一年六月庚戌,台北:中研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62年,第 9646—9647页。

[29] 宋应星:《天工开物》卷中《舟车·海舟》,崇祯十一年刻本,“续修四库全书”,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年, 第81—82页。

[30]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等编《明清时期澳门问题档案文献汇编》(一),人民出版社,1999年, 第23页。

[31] 包乐史(Leonard Blussé)著、庄国土、程绍刚译:《中荷交往史(1601-1999)》,页40。

[32] R.费台因:《海外游记》第3卷, 第378-398页;转引自张天泽著、姚楠译:《中葡早期通商史》,第135—136页。

[33] P.A.蒂勒:《欧洲人在马来半岛》,载《荷属东印度语言学、地理学与人类学学报》1882年第6卷,转引自张天泽著、姚楠译:《中葡早期通商史》,第136页。

[34] 张天泽著、姚楠译:《中葡早期通商史》,页135。葡国学者徐萨斯谓被俘荷兰人中18人被绞死,2名军官被押送到果阿。徐萨斯(C.A.Montalto de Jesus)著、黄鸿钊、李保平译:《历史上的澳门》,澳门基金会,2000年,第43页。

[35] 包乐史(Leonard Blussé)著、庄国土、程绍刚译:《中荷交往史(1601-1999)》,第40页。

[36] 施白蒂(Beatriz A.O.Basto da Silva)著、小雨译:《澳门编年史》,第32页。

[37] 徐萨斯(C.A.Montalto de Jesus)著、黄鸿钊、李保平译:《历史上的澳门》,第53页。

[38] 张燮:《东西洋考》卷六《外纪考》。1580年(万历八年),西班牙国王腓力二世利用与葡萄牙国王亨利的血统关系,以合法手段继承了葡萄牙王位,葡萄牙王国幷入西班牙王国,马尼拉的西班牙人与澳门的葡萄牙人双边贸易增多。张燮分不清葡萄牙人和西班牙人,以为马尼拉的西班牙人也是“佛郎机”(葡萄牙人)。

[39] C.R.Boxer,Fidalgos in the Far East , 1550-1770, Hong Kong: 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68, pp. 72—73.

[40] 房龙著、萧于、杨晓明译:《荷兰航海家宝典》,石家庄:河北教育出版社,2002年,页117—118。

[41] 程绍刚译注:《荷兰人在福尔摩莎(1624-1662)》,库恩(Jan Pietersz. Coen),巴达维亚,1622年3月26日,台北:联经出版事业公司,2000年,第6—7页。

[42] 英国著名学者赫德逊说此役荷兰人动用了15艘战舰,2000人,其中荷兰人900人,1100马来亚人和日本雇佣兵。见赫德逊著、王遵仲等译:《欧洲与中国》,中华书局,1995年,第233页。

[43] 徐萨斯(C.A.Montalto de Jesus)著、黄鸿钊、李保平译:《历史上的澳门》,第54—57页。

[44] 赫德逊(G.F.Hudson)著、王遵仲等译:《欧洲与中国》,第233页。

[45] 程绍刚译注:《荷兰人在福尔摩莎(1624-1662)》,库恩(Jan Pietersz. Coen),巴达维亚,1622年9月6日,第6—7页。

[46] 《明史》卷三百二十五《和兰传》,中华书局,1974年,第8436页。

[47] 永积洋子著、刘序枫译:《由荷兰史料看十七世纪的台湾贸易》,汤熙勇主编:《中国海洋发展史论文集》第7辑上册,台北:中研院中山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所,1999年,第38页。

[48] 徐萨斯(C.A.Montalto de Jesus)著、黄鸿钊、李保平译:《历史上的澳门》,第59页。

[49] 参见程绍刚译注:《荷兰人在福尔摩莎(1624-1662)》,布劳沃尔(Hendrick Brouwer),巴达维亚,1633年8月15日,第126-128页。

[50] 《明熹宗实录》卷五十八,天启五年四月癸卯,台北: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62年,第2721页。

[51] 澳门《文化杂志》编《十六和十七世纪伊比利亚文学视野里的中国景况》,郑州:大象出版社,2003年,第220—222页。

[52] 程绍刚译注:《荷兰人在福尔摩莎(1624-1662)》,布劳沃尔(Hendrick Brouwer),巴达维亚,1634年8月15日,第147页;村上直次郎原译、郭辉中译:《巴达维亚城日记》第1册,台湾省文献委员会,1970年,第119页。然据《热兰遮城日志》1634年3月16日记录,刘香写给普特曼斯的信提议与公司一起对一官(郑芝龙)和中国政府作战,而没有提到马狗(澳门);其它地方也不见提及此事。见江树生译注:《热兰遮城日志》(一),台南市政府,2002年,第150—151页。

[53] 程绍刚译注:《荷兰人在福尔摩莎(1624-1662)》,范˙迪门(Antonio van Diemen),巴达维亚,1639年12月18日,第215页。

[54] 《清世祖实录》卷三十,顺治四年二月癸未,中华书局,1985年,第251页。

[55] 《清世祖实录》卷三十三,顺治四年七月甲子,第272页。

[56] 《清世祖实录》卷三十三,顺治四年七月甲子,第274页。

[57] 《孙廷铨等题为广东亟需打造战船事本》,厦门大学台湾研究所、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辑部:《郑成功满文档案史料选译》,福建人民出版社,1987年,第235—236页。

[58] 朱德兰:《清初迁界令时中国船海上贸易之研究》,中国海洋发展史论文集编辑委员会主编《中国海洋发展史论文集》(二),中研院三民主义研究所,1986年,第105—159页。

[59] 郝玉麟修、曾鲁煜等纂:《广东通志》卷六十二《艺文志》,雍正九年刻本,第3页;《清史列传》卷九《吴兴祚传》,“清代传记丛刊”,台北:明文书局,1985年,第097—006、007页。

[60] 李士桢:《抚粤政略》卷七《奏疏》,“近代中国史料丛刊三编”,台北:文海出版公司,1994年,第813—814页。

[61] 留云居士辑:《明季稗史初编》卷二十六,上海书店据商务印书馆1936年初版影印,1988年,第458页。

[62] 程绍刚译注:《荷兰人在福尔摩莎(1624-1662)》,马特索尔科(Joan Maetsuyker),巴达维亚,1658年1月6日,1659年12月16日,1662年4月22日,1662年12月26日,第498-501、519、558、560页。

[63] 程绍刚译注:《荷兰人在福尔摩莎(1624-1662)》,雷尼尔斯(Carel Reniers),巴达维亚,1652年12月24日,第352页。

[64] 允禄等监修:《大清会典》(雍正朝)卷一百四《礼部·朝贡》,《近代中国史料丛刊三编》,台北:文海出版公司,1994年,第6991页。

[65] 戴肇辰修、史澄、李光廷纂:《广州府志》卷一百六十二《杂录》,广州:粤秀书院,光绪五年,第3页;黄佛颐撰、锺文点校:《广州城坊志》卷五《怀远驿》,暨南大学出版社,1994年,第310页。

[66] 李庆新:《明代市舶司制度的变态及其政治文化意蕴》,《海交史研究》2000年第1期,中国海外交通史研究会, 72—83页。

[67] 高岐:《福建市舶提举司志》,1929年,第3页。

[68] 王世贞:《弇州史料后集》卷二十一《顾参军玄纬先生志略》,“四库禁毁书丛刊”史49册,北京出版社,2000年,第457页。

[69] 伍长华等纂修:《两广盐法志》卷三十五《铁志》,道光十五年刻本,第36页。

[70] 《明清史料丙编》第4本,国立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36年,第336—338页。

[71] 《明清史料丙编》第4本,第336—338页。

[72] 《明清史料丙编》第4本,第336—338页。

[73] 梁廷枏辑:《粤海关志》卷二十二《贡舶·荷兰国》,“清末民初史料丛书”,台北:成文出版社,1968年, 第1624页。

[74] 程绍刚译注:《荷兰人在福尔摩莎(1624-1662)》,马特索尔科(Joan Maetsuyker),巴达维亚,1654年1月19日,第373页。

[75] Anders Ljungstedt, An Historical Sketch of the Portuguese Settlements in China; And of the Roman Catholic Church and Mission in China, pp.26—27.

[76] 施合德尔广州之行,见程绍刚译注:《荷兰人在福尔摩莎(1624-1662)》,马特索尔科(Joan Maetsuyker),巴达维亚,1654年1月19日,第370—376页。

[77] 施合德尔、瓦赫纳格广州之行,见程绍刚译注:《荷兰人在福尔摩莎(1624-1662)》,马特索尔科(Joan Maetsuyker),巴达维亚,1654年1月19日,第370—385页。

[78] 马士(Hosea Ballou Morse) 著、区宗华译:《东印度公司对华贸易编年史》(第一、二卷),第8页。

[79] 《明清史料丙编》第4本,第377页。

[80] 《明清史料丙编》第4本,第378页。

[81] 程绍刚译注:《荷兰人在福尔摩莎(1624-1662)》,马特索尔科(Joan Maetsuyker),巴达维亚,1656年12月4日,第470页。

[82] 《明清史料丙编》第4本,第382页。

[83] 梁廷枏辑《粤海关志》卷二十二《贡舶·荷兰国》,第1627-1628页。同书又记载顺治十三年荷兰贡使哔呖哦口悦 嘢哈哇口惹 到京,贡镶金铁甲一副,镶金马鞍一副,镶金刀、镶银剑各六把,鸟铳十三口,镶金鸟铳四口,短铳七口,细铳二口,铳药袋三个,玻璃镜四面,镶银千里镜、八角大镜各一面,琥珀五十斤,珊瑚珠、琥珀珠各二斤,珊瑚树二十枝,哆啰绒五匹,哔矶缎四匹,西洋布一百匹,被十二床,花被面六床,大毡一床,中毡二床,毛缨六头;丁香五箱,共二百斤;番木寇一箱,重三百六十斤;五色番花三包,共三百五十斤;桂皮二包,共二百一十斤;檀香十石,共一千斤。恭进皇后镜一面,玳瑁匣、玻璃匣、乌木饰人物匣各一个,珊瑚珠、琥珀珠各三串,琥珀四块,哆啰绒二匹,哔矶缎三匹,西洋布十八匹,白倭缎一匹,花毡一床,花被面二床,玻璃珠四个,花石盒三个,白石画二面,蔷薇露十壶。

[84] 程绍刚译注:《荷兰人在福尔摩莎(1624-1662)》,马特索尔科(Joan Maetsuyker),巴达维亚,1657年12月17日,第486页。

[85] 《清世祖实录》卷一百三,顺治十三年八月甲辰,第803-804页;梁廷枏辑:《粤海关志》卷二十二《贡舶·荷兰国》,第1626页。

[86] 允禄等监修:《大清会典》(雍正朝)卷一百四《礼部·朝贡》,第6992页。

[87] 《清世祖实录》卷一百二,顺治十三年七月戊申,第793页;卷一百三,顺治十三年八月甲辰,第803—804页。

[88] 程绍刚译注:《荷兰人在福尔摩莎(1624-1662)》,马特索尔科(Joan Maetsuyker),巴达维亚,1657年12月17日,第490页。

[89] 程绍刚译注:《荷兰人在福尔摩莎(1624-1662)》,马特索尔科(Joan Maetsuyker),巴达维亚,1657年12月17日,第481—482页。

[90]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康熙初年荷兰船队来华贸易史料》,《历史档案》2001年第3期,第16页。

[91] 《兵部尚书明安达礼等为报荷兰战船来闽愿助攻台湾郑成功事题本》(康熙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兵部尚书明安达礼等为报荷兰战船已抵闽事》(康熙二年九月初十日)、《靖南王耿继茂等为报荷兰船助攻金门等处情形事题本》(康熙二年十一月二十日)、《礼部尚书祁彻白等为报荷兰商船抵闽请求通商贸易事题本》(康熙四年七月二十三日),均收入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康熙初年荷兰船队来华贸易史料》,《历史档案》2001年第3期,第11—17页。

[92] 梁廷枏辑:《粤海关志》卷二十二《贡舶·荷兰国》,第1621页。

[93] 陈国栋:《清代前期的粤海关(1683-1842)》,台湾大学历史学研究所1980年度硕士论文,第5—6页。

[94] 席裕福、沈师徐编:《皇朝政典类纂》卷一百一十七《市易·藩部互市》,“近代中国史料丛刊续集”,台北:文海出版社,1974年,第1059页。

[95] 印光任、张汝霖著、赵春城点校:《澳门记略》卷上《官守篇》,广东高等教育出版社,1988年,第42—43页。

[96] 梁廷枏辑《粤海关志》卷二十二《贡舶·荷兰国》,第1636页。

[97] C.R.Boxer, Jan Compagnie in War and Peace 1602-1799 , Hong Kong: Heinemann Asia, 1979, p.59.

[98] 梁廷枏辑《粤海关志》卷二十二《贡舶·荷兰国》,第1636页。

[99] 包乐史(Leonard Blussé)著、庄国土、程绍刚译:《中荷交往史(1601-1999)》,第72、89、95页。

[100] 马欢著、冯承钧校注:《瀛涯胜览校注》“旧港国”条,中华书局,1955年,第16页。

[101] 张廷玉等:《明史》卷三百二十四《三佛齐传》,第8408页。

[102] 马欢著、冯承钧校注:《瀛涯胜览校注》“旧港国”条,第16页。

[103] 严从简:《殊域周咨录》卷八《爪哇》,中华书局,1993年,第293页。

[104] 范勒尔:《印度尼西亚的贸易与社会》,第193页;转引自薛国中《15-17世纪中国在东西方海上贸易中的地位》,载吴于廑主编:《十五、十六世纪东西方历史初学集续编》,武汉大学出版社,1989年,第336页。

[105] T.S.Raffles ,History of Java,1830, p. 228; 转引自黄盛璋:《关于中国纸和造纸法传入印巴次大陆的时间和路线问题》,《历史研究》1980年第1期,第113-133页。

[106] 施坚雅(G.William Skinner):《爪哇的中国人》,《南洋问题资料译丛》1963年第2期,厦门大学南洋研究所,1963年,第27页。

[107] 岩生成一:《下港(万丹)唐人街盛衰变迁考》,《南洋问题资料译丛》1957年第2期,厦门大学南洋研究所,1957年,第108-119页。

[108] Victor Purcell, The Chinese in Southeast Asia , Kuala Lumpur: 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80, p.393.

[109] 曹永和:《明末华人在爪哇万丹的活动》,《中国海洋发展史论文集》(二),台北:中央研究院三民主义研究所,1986年,第231-233页。

[110] 柯仑×布兰德(Dr.H.T.Colen Brander):《让×彼得斯×科恩》第2卷,海牙,1919年,第181页;转引自凯特(W.J.Cator)著、王云翔等译:《荷属东印度华人的经济地位》,厦门大学出版社出版,1988年,第8页。

[111] 程绍刚译注:《荷兰人在福尔摩莎(1624-1662)》,第172页。

[112] 凯特(W.J.Cator)著、王云翔等译:《荷属东印度华人的经济地位》,第10页。

[113] 张廷玉等:《明史》卷三百二十五《和兰传》,第8437页。

[114] 尼古拉斯·塔林(Tarling,Nicholas)主编、贺圣达等译:《剑桥东南亚史》(I),云南人民出版社,2003年,第287页。

[115] 包乐史(Leonard Blussé)著、庄国土、程绍刚译:《中荷交往史(1601—1999)》,第115、121页。

[116] 范勒尔:《印度尼西亚的贸易与社会》,第129页,转引自薛国中:《15—17世纪中国在东西方海上贸易中的地位》,载吴于厪主编:《十五十六世纪东西方历史初学集初编》,第341页。

[117] 包乐史(Leonard Blussé)著、庄国土、程绍刚译:《中荷交往史(1601-1999)》,第115页。

[118] 李庆新:《广东商民在印度尼西亚群岛》,荷兰驻广州总领事馆编:《航向珠江—荷兰人在华南(1600-2000年)》,广州出版社,2004年,第58—60页。

[119] Paul A. Van Dyke, How and Why the Dutch East India Company Become Competitive in Intra—Asian Trade in East Asia in the 1630s, ITINERARIO, volume XXI(1997)number 3, LEIDEN, GRAFARIA, 1998, pp.41—56.

[120] Paul A. Van Dyke, How and Why the Dutch East India Company Become Competitive in Intra-Asian Trade in East Asia in the 1630s, pp.41—56.

[121] 程绍刚译注:《荷兰人在福尔摩莎(1624-1662)》,库恩(Jan Pietersz Coen),巴达维亚,1629年3月18日,第93页。

[122] 赫德逊(G.F.Hudson)著、王遵仲等译:《欧洲与中国》,第268页。

[123] 艾田蒲(Rene Etiemble)著、许钧、钱林森译:《中国之欧洲》(上),河南人民出版社,1992年,第216页。

[124] 艾田蒲(Rene Etiemble)著、许钧、钱林森译:《中国之欧洲》(上),第218—219页。

[125] 徐萨斯(C.A.Montalto de Jesus)著、黄鸿钊、李保平译:《历史上的澳门》,第80页。

[126] 里奇(E.E.Rich)、威尔逊(C.H.Wilson)主编、高德步等译:《剑桥欧洲经济史》第5卷《近代早期的欧洲经济组织》,经济科学出版社,2002年,第250页。

[127] 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人民出版社,1953年,第371页。

[128] 谢和耐(Jacques Gernet)著、耿昇译:《中国社会史》,江苏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364页。

[129] 许孚远《疏通海禁疏》,陈子龙、徐孚远等辑《明经世文编》卷四百,中华书局,1962年,第4333—433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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