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海道副使及其职能演变

三、明中期海道兼管夷务与带管市舶

  明中叶以后,倭寇海盗猖獗,给东南沿海造成严重危害;同时葡萄牙、西班牙等西方殖民者相继来到中国海面,扣关求市,商舶贸易在“体制外”蓬勃发展,并逐渐取代朝贡贸易而居主导地位。前所未有的复杂而严峻的海洋变局导致明朝管理系统及相关制度产生重大变动,督察海防的巡视海道副使被赋予更多的管理职能,成为兼管夷务、带管市舶的高级长官。

  (一)兼管夷务

  明初在太仓黄渡,稍后在浙江、福建、广东、交阯设置市舶提举司,把贸易系统和进贡体制结合起来,海外贸易纳入朝廷控制的朝贡体系之中。永乐以后命内臣提督广东、浙江、福建市舶,设置提督市舶衙门,在市舶提举司之外形成新的管理机构。正德、嘉靖年间,东南沿海海盗、倭寇与葡萄牙、西班牙殖民势力相交织,冲击朝贡贸易体系,浙、闽、粤三市舶司废置不常,唯一保持运作的只有广东市舶司。浙江市舶司到明亡也再没有恢复。福建市舶司“专理琉球一国贡物”,“事务不繁”,[45]无所事事,时废时置,机构也不健全。另外,由于贡舶越来越稀少,贸易萧条,市舶太监无所事事。

  与朝贡贸易式微形成强烈反差,这一时期商舶贸易却蓬勃发展起来。由于体制原因,商舶贸易无法纳入市舶司管理体系,因为市舶司只管体制内的朝贡贸易。嘉靖罢撤市舶宦官后,在地方主导下,沿海省份对外交涉、贸易方面的管理事务很自然落到主管海防的海道副使身上。

  讨论海道副使管理夷务的职能,不能不涉及早期中葡关系中的澳门开埠问题。一般认为,广东海道副使汪柏起了决定性作用。汪柏,字廷节,江西浮梁人。嘉靖进士,为大理评事,迁光禄寺丞。雍正《江西通志》称宰相夏言“以文章推重之,出为广东海道副使” [46]。据嘉靖《广东通志》记载,汪柏任海道副使在嘉靖三十二年,三十五年转浙江布政司左参政,三十八年升任广东按察使。嘉靖三十二年葡萄牙人借口晾晒货物,贿赂汪柏,达到在澳门居留的目的。万历《广东通志》云:

  嘉靖三十二年,舶夷趋濠镜者,托言舟触风涛缝裂,水湿贡物,愿暂借地晾晒,海道副使汪柏徇贿许之。时仅蓬累数十间,后工商牟奸利者,始渐运砖瓦木石为屋,若聚落然。自是诸澳俱毁,濠镜独为舶薮矣[47]。

  同书《名宦》“丁以忠”条谓:丁以忠,广东按察使,“时佛郎机夷违禁潜往南澳,海道副使汪柏受重赂,从更之。以忠曰:此必为东粤他日忧。力争弗得”[48]。

  汪柏受贿说法几乎成为定论,在众多澳门历史论著中,汪柏被描述成贪婪卑鄙、出卖国家利益的小人而遭唾骂。然而,近年谭世宝等先生对汪柏与中葡早期关系以及澳门开埠等问题的研究,则认为汪柏受贿是不实之辞,应予推翻;而且汪柏在任内颇有政绩:一是平定海盗何阿八,二是设立“客纲”、“客纪”制度,加强海外贸易管理,三是与葡萄牙人索萨进行首次中葡和谈,订立通商协议。谭先生认为,汪柏是有功之人[49]。

  明朝允准葡萄牙人居留澳门后,一方面积极发展双边贸易,另一方面加强管治,维护澳门及珠江口一带的稳定。澳门为香山县的一部分,行政上隶属于香山县,又是广东海防要地和通商口岸,受广东海道副使管辖。万历四十五年五月,兵部覆广东巡按田生金会同总督周嘉谟条陈六款,其中“酌众论以定机宜”一款提到:“海道每年巡历濠镜一次,宣示恩威,申明禁约”[50]。

  天启四年八月十八日《兵部为广东巡视海道责任为监督香山等寨及驭澳防倭行稿》指出:

  巡视海道带管市舶广东布政使司右参政兼按察司佥事史树德。查得本官责任,驻扎东莞南头城,遇汛驻扎新安、新宁等城,整搠船器,操演水战,监督南头、广海、虎门、香山等寨,及驭澳防倭诸务,汛毕回省。平时则训练兵夫,简阅强弱,稽查奸弊。如值沿海有警,督率官兵相机剿捕。倘声势猖獗,听征调各守巡所辖寨哨策应。如东西寨哨驰报重大警息,亦督所属将领船兵互相应援,以靖地方。凡一应备御事机,悉听从宜区处,沿海府县卫所文武官员,俱听节制,考核殿最,敢有怠忽及私役军兵、科敛财物、与奸徒私通、接济夷倭等项,轻则量情惩治,重则参奏拿问,本官尤须持廉秉公,正己律下,以副委任[51]。

  显然,“监督香山等寨及驭澳防倭”是广东海道副使的重要职权。

  顺便指出,万历以后,葡人每年需向广东缴纳500两地租,这笔地租来自颇有争议的“海道贿金”。葡萄牙史家徐萨斯(Montalto de Jesns)在《历史上的澳门》中说:

  17世纪早期耶酥会教士为表明葡萄牙人拥有澳门的权力而作的一次申呈。从这次申请的记录来看,葡人得到了澳门半岛和港口后,除了缴纳商船停泊税外,还向皇帝的国库缴纳一定数额的租金。然而,这笔钱并未上缴国库,却被海道一人独吞了,葡人因此称之为“海道贿金”。这一状况持续约10至12年。1572年或1573年,一次,葡人去赶市集,中国官员循例身穿红袍,走出衙门来接受停泊税。和以往一样,他们用糕饼和一坛酒来招待葡人。这时,葡人的翻译佩德罗·贡扎萨尔维斯告诉海道,葡人还带来了500两银子作为澳门的租金。此时其它官员也在场,海道只好说银子应该送入地界司(te-quei),因为这是御库财物。此后,每年500两租金之例就相沿下来[52]。

  在1572年或1573年前10年,即1562或1563年,当时葡人“向皇帝的国库缴纳一定数额的租金(白银五百两)”被海道副使独吞了。后来,租金成为葡人居留澳门的地租。

  关于海道副使与对外交涉,日本、葡萄牙、荷兰等国文献也有记录。日人策彦周良《初渡集》记录了嘉靖十八年浙江海道副使卢蕙传谕日本使臣的两件“告示牌”,其中一件文字如下:

  钦差巡视海道浙江等处提刑按察司副使卢[蕙]示:仰通事周文衡等传谕日本国使臣,本道遵奉天朝怀柔远人之意,凡一应供给,安插事宜,俱照旧规匡处整备,仍严禁本境奸贪之徒,不许勾引诓骗外,务要约束通事、从商人等,各谨受天朝法度,安静居住,听候镇巡三司同至验收方物,奏请赴京。毋得轻信浮言,勿怀疑惧;毋得出外生事,惊扰地方,往辙可鉴,尔宜知悉[53]。                                       

  浙江海道“告示牌”传达明朝怀柔远人之意,告诫日本贡使遵守规矩,依例通商,这是海道副使对外交涉、管理日本朝贡事务的物证。

  葡萄牙人是地理大发现以后第一批来到东方的欧洲人,16世纪初开始在广东屯门等海域走私贩私,与官府有接触。葡萄牙人托梅·皮雷斯(Tomé Pires)曾经游历印度、马六甲和苏门答腊等地,1512—1515年在马六甲完成了《东方志》,书中提到“广州陆海将官的任命”,称“海道(Hi Taão)是首要人物之一,是这个城的将官,每年由国王诏令任命一员,不能长期[任职]。还有另一支海军的将官,差不多和陆军将官一样大,有单独的管辖权。两者都每年改变”[54]。海道副使是葡萄牙人最早接触到的中国“大官”。

  收藏于葡萄牙里斯本东坡塔档案馆的《莱昂内尔·德·索萨关于一五五三至五四年协议的记述》(又译作《广东国及广州城海道遣人议和》)记载,1553年,葡人莱奥内尔·德·索萨(Leonel de Souza)与广东海道副使进行贸易“谈判”,他称广东海道为“广州城及广州地区的海道”,“他是国家的高级官吏,相当于海军司令,负责海防并兼理市舶一切事宜” [55]。

  17世纪初,荷兰人来到远东,与中国官方以及民间都打过交道。荷兰文献记载显示,福建海道副使是荷方人对付的主要官员。《热兰遮城日志》记载,1629年11月21日,荷兰台湾当局派往福建的贸易谈判代表返台,带来了谈判不成功的消息,荷方代表虽然没有见到福建的军门(福建巡抚),但见到了海道(hayto),并把给军门的信交给他转呈军门。荷兰人希望“转交以后,军门会在近期内回答我们”[56]。这条资料说明福建海道副使在中荷交涉中的中方谈判代表,虽然没有决定权,但作用非常重要。

  据“日志”记录,1630年3月7日,福建官方庆祝平定海盗李魁奇,海道副使赠送给荷兰台湾长官普特曼斯一套从头到脚的官服,还有15头牛,15只猪,10壶黑色的中国麦酒[57]。这些情况不见中国文献记载。“日志”还记录了禁止荷兰到福建贸易后海道在厦门等地的活动、海道与一官(郑芝龙)的关系等。

  村上直次郎原译、郭辉中译的《吧达维亚城日记》(台湾省文献委员会,1970年)、荷兰东印度公司事务报告等荷兰文献也有中国海道的记录。1634年8月15日,荷兰东印度公司总督布劳沃尔(Hendrick Brouwer)向公司十七人董事会的报告台海形势时,把福建海道称为“副巡抚”,当然是不确切的;但在谈到正在受到海盗刘香侵扰的福建官方不想树敌太多,海道“以一定数目的租金将贸易承包给三名特别商人”,与荷兰人做生意,换取强横的荷兰人“停止制造新的战乱”[58]。这条资料表明明末福建官方对海防与对外贸易的基本态度,福建海道是管理中荷贸易的主要官员。

  (二)带管市舶

  (1)税收管理

  正德四年以后,广州仿照宋朝制度向外商征收进口税,抽分开始为十分抽三,后降到十分抽二。在新税制确立过程中,广东海道副使吴廷举是关键人物之一。嘉靖《广东通志》云:

  布政司案:查得正统年间,以讫弘治,节年俱无抽分。惟正德四年,该镇巡等官、都御史陈金等题,要将暹罗、满剌加并吉阐国夷船货物俱以十分之三抽分。该户部议将贵细解京,粗重变卖,留备军饷。至正德五年,巡抚两广都御史林廷选题议各项货物着变卖存留本处,以备军饷之用。正德十二年,巡抚两广都御史陈金会勘副使吴廷举,奏欲仿宋朝十分抽二,或依近日事例,十分抽三,贵细解京,粗重变卖,收备军饷。题议只许十分抽二。本年内占城国进贡,将搭附货物照依前例抽分[59]。

  前文提到,葡人莱奥内尔·德·索萨(Leonel de Souza)与广东海道副使汪柏谈判达成的“贸易协议”,并就关税问题作了明确规定,具有合法效力。

  嘉靖八年(1529),广东巡抚都御史林富疏请裁撤广东市舶、珠池内官,建议以海道副使兼带市舶:

  若欲查照浙江、福建事例,归并总镇太监带管,似亦相应。但两广事情与他省不同,总镇太监驻扎梧州,若番舶到时,前诣广东省城,或久妨机务,所过地方,且多烦扰,引惹番商,因而陬至军门,不无有失大体。故臣愚以为不如令海道副使带管之便也[60]。

  嘉靖二十六年黄光升为广东按察副使,“广民与夷市于洋海中,互相剽掠,则为置符籍以勾稽之,严践更以防闲之。先是番舶税重,商人欲计免,光升为制减十之六,商乃乐输。且躬自清白,锱铢不染,而岁盈数万,后鲜有能继其廉者”[61]。海道副使直接管理番舶征税,于此可见。

  万历《广东通志》记载了正德、嘉靖间广州的抽分制、丈量制的演变,广东海道副使在其中起了重要作用。该书云:“番商舟至水次,往时报至督抚,属海道委封籍之,抽其十二,还贮布政司库,变卖或备折俸之用,余听贸易”[62]。

  葡萄牙人居留澳门,每年向广东上缴一定数量的“饷银”,“周岁不逾三、四万两”[63],实际上这是一项涉外“包饷制”[64],广东海道主管这项饷银的征缴。1625年3月,澳门发生葡萄牙兵头唐·弗朗西斯科·马斯卡雷尼亚修筑城墙事件,广东官方要求拆除。澳葡当局拒绝,引起澳葡议事会争议,进而导致一场反对首任兵头的哗变。这一事件的原始记录收藏于埃武拉公共图书馆的《唐·弗朗西斯科文件集》,包括广东海道要求澳门的葡萄牙人拆除土坯墙及城堡或炮台的“箚子”,中国朝廷反对葡人在澳门建城墙和城堡的“备忘录”抄件及其它函件,澳门议事会向兵头的抗议,兵头的答复等;其中广州海道的“箚子”副本称:“只要葡萄牙人拆除城墙并接纳华人,就允许葡萄牙人每年免缴壹万两”[65]。这里免缴的10000两,当属加派饷银。广州“海道”代表明朝与澳葡当局谈判,对涉及中葡双方的澳门税收、防务等拥有相当大的决定权。这次交涉减轻了澳门包饷,同时也顺利拆除了葡方擅自建筑的城墙。

  (2)发放“信牌”、“船引”

  福建是明代重要海外贸易区域,隆庆改元部分开放海禁,海道副使参与了月港贸易管理。《神宗实录》谓:“许其告给文引,于东西诸番贸易,惟日本不许私赴。其商贩规则,勘报结保则由里邻,置引印簿则由道府,督察私通则责之海防,抽税盘验则属之委官”[66]。

  船引是官府发放给海商出海贸易的许可证,类似宋元的“公凭”、“公据”。张燮《东西洋考》详细记录了船引发放、复查等程序,包括商引填写,限定器械、货物、姓名、年貌、户籍、住址、向住处所、回销限期,俱开载明白;商众务尽数填引,毋得遗漏。海防官及各州县,仍置循环号簿二扇,照引开器械、货物、姓名、年貌、户籍、住址、向往住处、限期,按日登记。贩番者,每岁给引,回还赍道查复;贩广、浙、福州、福宁者季终赍道查复,送院复查[67]。

  1632年12月1日,荷兰东印度公司事务报告说:“中国颁布法令,允许福建省的人下海活动,条件是必须持有海道发放的通往各地的许可证,但不允许外国人进入福建”[68]。这里的“许可证”就是船引或“船符”。

  明后期广东、福建实现程度不同的开放,但具体情形与管理制度都很不相同,正如万历四十一年总督两广兵部右侍郎张鸣岗的奏言:“与闽、浙同一防倭也,而浙未常与夷市,闽市有往无来,……粤则与诸夷互市,……”[69]1607年,荷兰海军上将麦特利夫(C.Matelieff)也注意到两省贸易体制的不同,他说:

  假如我们要寻求贸易机会,就只能前往广州。因为中国皇帝颁令,漳州可发舶前往各国,但不准外国人前去。与此相反,外国人可到广州,但不许华船从广州前往外国。违者处以重刑。 [70]

  万历六年以后,广东商人只要向海道挂号领照,不夹带违禁货物,就可置货出洋了[71]。崇祯初年,颜俊彦《澳夷接济议》云:“凡船艇出入,非奉两院、海道信牌,不许私自往来海上”[72]。

四、明后期海道职权重构

  隆、万以后,南直以南沿海各省增设了一批海防将官,增置城堡水寨,布防水师,形成省内分番防汛、省外互相呼应的海防体系。如南直设操江、巡江等官,遣兵戍守。隆庆三年题准:浙江总兵驻定海,参将改驻舟山,遇汛则宁绍参将坐驾兵船,直出沈家门外海洋。嘉、台、温各参将,俱出本区海面外洋,据险结营,彼此会哨。总兵居中调度,左顾杭、嘉,右顾台、温。改宁波陆兵为总兵标兵,各区参将、把总俱听节制,水陆军兵俱听调度。每遇汛期,巡海兵备官亲诣边海巡视[73]。

  福建滨海,沿海民众资番舶之利,汀、漳山谷与赣相连,山寇海盗相互呼应,引倭入寇,故通番下海之禁最严。万历六年十一月辛亥,兵部题准两广总督凌云翼、巡抚福建刘思问的建议,对闽、广下番船舶实施挂号给告制度。泉漳商船,大小皆编刻字号,每船十只立一甲长,给文为验[74]。

  广东为明后期海防重点。万历三年,设协守潮漳副总兵一员,驻扎南澳,信地为潮、漳二府,沿海卫所、广东柘林水寨船兵、福建铜山水寨游兵,专属统调,以为联守两省门户。

  显然,明后期海防在不断强化之中,制度日趋严密。值得注意的是,原来拥有多方面权力的海道副使权力似乎有所削弱,地位有所下降。万历三十年浙江右布政使兼摄提刑按察司事范涞指出:“近因地方多事,各郡俱设兵备,以兵巡兼之;其沿海兵粮,则海道督理如故,不分也。”[75]随着各郡兵备等官的设置,浙江海道职权似乎仅限于“督理兵粮”。

  万历年间,明神宗派太监李凤、高寀督办粤、闽榷税,把海外贸易管理权力从地方当局转移到代表皇帝的税使,导致两省海道副使退出市舶管理,这是明后期海道制度演变的重要动向。

  万历二十七年李凤以税使身份主掌粤省榷税,复与地方争夺商业、采珠、采矿、盐政诸部门利益,又求监太平桥,抚按交章力争,达成税务权权益的划分:“各处税务,悉还有司征解,税监转进;惟市舶、夷饷与广州税课,该监仍委榷云”[76]。最为要紧的是,李凤直接控制了广州、澳门贸易,导致以海道副使为主导,府、县分权管理的体制发生改变,海道副使失去市舶管理权力。万历《广东通志》清晰记载了明中后期这一权力转移过程,

  番商舟至水次,往时报至督抚,属海道委官封籍之,抽其十二,还贮布政司库,变卖或备折俸之用,余听贸易。隆庆间始议抽银,檄委海防同知、市舶提举及香山正官,三面往同丈量估验。每一舶从首尾两艕丈过,阔若干,长若干,验其舶中积载,出水若干,谓之“水号”,实时命工将艕刻,定估其舶中载,货重若干,计货若干,该纳银若干,验估已定,即封籍其数,上海道,转闻督抚待报;征收如刻记后,水号微有不同,即为走匿,仍再勘验船号,出水分寸又若干,定估走匿货物若干,赔补若干,补征税银,仍治以罪号,估税完后,贸易听其便。计每年税银约四万余两备饷。自万历二十七年后,皆内监李榷使专之,虽仗估不得主裁矣[77]。

  这一制度转变,导致广州、澳门贸易管理权力下移到曾经被视为有职无权、无所事事的清闲衙门广东市舶提举司。明末市舶衙门重现“肥缺”本色,与盐课提举司一样,并称雄富。时人称“天下如此衙门,亦不一二见”[78]。

  市舶司重新主导广州贸易,并在澳门设置行署,兼管澳夷税务,而且成为定例。广东海道所谓“带管市舶”,实际上有名无实。天启四年八月十八日《兵部为广东巡视海道责任为监督香山等寨及驭澳防倭行稿》系职方郎中方孔照、张尔嘉为兵部调四川布政使司右参政史树德任广东布政使司右参政兼按察司佥事而拟,准备移咨吏部,照例请敕。史树德虽亦带“巡视海道带管市舶”,但行稿中没有提到具体的市舶管理,显然不是一时疏忽。

  崇祯初年,桐乡人颜俊彦授广州推官,并署番禺、香山县;后补松江推官,迁工部营缮司主事,明亡后山居,著述不缀,著有《盟水斋存牍》。此书收录他在广州府、县任职期间所处理的勘合、谳略、翻案、矜审、公移等,内有军门(两广总督)、察院(按察司)、布政司、巡海、提学、粮储、兵巡、分巡、清军等道的官方批示,涉及到刑事、民事、诉讼等司法及行政实务,对了解明末广东社会特别是广州、澳门贸易具有非常重要的价值。据统计,在涉及到经广东海道副使批示(“海道批”或“海道转详”等)的谳略、翻案、公移、勘合等135件中,有关民事、刑事、诉讼、行政的有115件,占总数的85.18%;而涉及海防的有20件,占处理案件总数的14.81%;有关市舶的仅见1件(《议详市盐二司》),一些谳略、公移、勘合虽然提到市舶司和广州、澳门贸易,但基本上没有见到海道的作用。可见海道副使的职能主要体现在司法和行政监察方面,海防所占比例不大,与明中期比较,变化巨大。

  高寀于万历二十七年入闽,福建自市舶、镇守太监先后报罢,“四封老稚,久不识貂珰为何物。比寀衔命南下,金钲动地,戈旗绛天”,惊动闽境。他他纠集爪牙,把持各地税关,尤其是月港洋税,亲自巡历。于是“山海之输,半蒐罗于进内府,而舶税归内监委官征收矣。”[79]海道副使自然退出月港贸易管理。

  万历三十四年,神宗命封闭矿洞,诸税咸归有司,高寀威势稍敛。万历四十三年神宗下旨撤寀回京。六月二十八日,命江西税监潘相兼摄福建、广东税务。万历末年至崇祯初年,由于荷兰人占据台湾,控制闽海贸易,加上走私与海盗猖獗,厉行海禁,月港贸易趋于式微。崇祯四年复开洋贩,然是年“饷舶亦少”。[80]可以肯定,福建海道对月港贸易管理没有发挥多大作用。

  荷兰文献《热兰遮城日志》记载,1634年(崇祯七年)3月7日,荷兰人得到消息,说漳州的海道给3个中国商人发放了通行证,这些商人与荷兰人签有生意上的协议[81]。但荷兰东印度公司事务报告说,该年12月27日,由于台海海盗猖獗,两名“因巡抚未到暂时由海道发放商引来大员与我们(指台湾的荷兰人)贸易”的中国商人,未能成行[82]。似乎福建出海商船的“船引”的发放,该年已经改由福建巡抚主管,巡抚空缺,才暂由海道代理。

五、余论

  明朝设置海道副使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对沿海海防与对外交往的监督与控制,维护沿海地区统治与海疆安宁。浙江海道制度运作比较专一,在军事上发挥了积极的重要作用;广东、福建海道在具体运作过程中权力异常扩展,在对外关系与海外贸易管理起了主导作用。

  明后期广东、福建海道副使职权与地位都发生很大变化。代表皇权的税使的强力介入,使原来赋予海道副使的超常权力被剥离,海道副使回归到接近本职的状态。制度变迁蕴藏着复杂的政治、经济内涵乃至国际因素,这种转变牵涉到明朝因应国内外海防形势变化而进行的制度调整,涉及到中央与地方的利益关系,以及不同利益集团的势力消长与利益重新分配,影响深远。

  不管怎样,海道副使始终在沿海海防中担当不可忽视的角色,不仅是因为明朝沿海不稳定力量长期聚集,海防压力沉重,威胁着王朝的统治,而且海疆大门的“陌生人”也越来越多,接葡萄牙人、西班牙人之踵而至的荷兰人、英国人一个比一个强横,不好对付。

注释:

[1] 谢和耐(Jacques Gernet)著、耿昇译:《中国社会史》,江苏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364页。

[2] 李东阳等撰、申时行等重修:《大明会典》卷一百二十八《兵部·镇戌》,江苏广陵古籍刻印社,1989年。

[3] 朱吾弼:《皇明留台奏议》卷十四《参粤珰勾夷疏》,江苏广陵古籍刻印社,1987年。

[4] 陈子龙、徐孚远等辑《明经世文编》卷一百一。

[5] 陈子龙、徐孚远等辑《明经世文编》卷四百七十九。

[6] 何汝宾:《舟山志》卷一《兵防》,天启六年刊本,台湾:成文出版社有限公司,1983年。

[7] 张廷玉等:《明史》卷七十三《职官志》二。

[8] 张廷玉等:《明史》卷七十五《职官志》四。

[9] 薛应旂:《浙江通志》卷十三《建置志》,嘉靖四十年刊本,天一阁藏明代地方志选刊续编,上海书店,1990年。

[10] 陈仁锡:《皇明世法录》卷十四《圣武》,“中国史学丛书”,台湾学生书局影印中央图书馆珍藏善本,1965年。

[11] 朱国桢:《皇明大政记》卷一,四库全书存目丛书,齐鲁书社,1997年。

[12] 涂山辑《新刻明政统宗》卷十一《英宗睿皇帝》,万历刻本,四库禁毁书丛刊,北京出版社,2000年。

[13] 徐兆昺著、桂心仪等点注:《四明谈助》卷二十一《南城诸迹四上·仓基陈氏》,宁波出版社,2003年。

[14] 徐兆昺著、桂心仪等点注:《四明谈助》卷十六《南城诸迹一下·陆榜眼第》。

[15] 张廷玉等:《明史》卷九十一《兵志·海防》,中华书局,1974年。

[16] 郑若曾:《筹海图编》卷五《浙江兵防官考》,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台湾商务印书馆,1986年。

[17] 严从简:《殊域周咨录》卷三《东夷日本国》,中华书局,1993年,第90页。

[18] 范涞:《两浙海防类考续编》卷二《申明职掌》,万历三十年刊本,台湾成文出版社有限公司,1983年。

[19] 张时彻等纂修:《宁波府志》卷八《公署》,嘉靖三十九年刊本,台湾成文出版社有限公司,1983年。

[20] 李东阳等撰、申时行等重修:《大明会典》卷一百二十八《兵部·镇戌》。

[21] 黄仲昭修纂:《八闽通志》卷二十七《秩官》,弘治庚戌刊本,福建人民出版社,1989年。

[22] 罗青霄:《漳州府志》卷二《规制志》,卷三《秩官志》上,万历元年刻本,中国史学丛书,台湾学生书局,1985年。

[23] 罗青霄:《漳州府志》卷十一《文翰志》下。

[24] 罗青霄:《漳州府志》卷十一《文翰志》下。

[25] 应槚辑、凌云翼、刘尧诲重修:《苍梧总督军门志》卷五《舆图三》,全国图书馆文献缩微复制中心,1991年。

[26] 戴璟:《广东通志初稿》卷十《公署》,嘉靖十四年刊本,广东省地方志办公室,2003年。

[27] 戴璟:《广东通志初稿》卷三十五《海寇》。

[28] 应槚辑、凌云翼、刘尧诲重修:《苍梧总督军门志》卷六《兵防一》。李中《岭西兵备道题名碑》(今存肇庆市梅庵)记录嘉靖十四年有海道副使叶照,说明海道副使被裁撤的时间不长。

[29] 李东阳等撰、申时行等重修:《大明会典》卷一百二十八《兵部·镇戌》。

[30] 吴廷燮:《明督抚年表》卷四《两广》,中华书局,1982年,第647页。

[31] 张廷玉等:《明史》卷二百二十三《吴桂芳传》。

[32] 《明神宗实录》卷二十八,万历二年八月己巳;卷二十九,万历二年九月丙子。

[33] 应槚辑、凌云翼、刘尧诲重修:《苍梧总督军门志》卷六《兵防一》。

[34] 应槚辑、凌云翼、刘尧诲重修:《苍梧总督军门志》卷六《兵防一》。

[35] 金国平、吴志良:《东西望洋》,澳门成人教育学会,2002年,第63页。阿隆索·桑切斯(Alonso Sanchez)是耶酥会神甫,1582年(万历十年)受命从马尼拉出使广东。

[36]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等编:《明清时期澳门问题档案文献汇编》(一),人民出版社,1999年,第3页。

[37] 薛应旂:《浙江通志》卷十三《建置志》。

[38] 薛应旂:《浙江通志》卷十三《建置志》。

[39] 张时彻等纂修:《宁波府志》卷七《经制志》,嘉靖三十九年刊本,台湾成文出版社有限公司印行,1976年。

[40] 范涞:《两浙海防类考续编》卷二《申明职掌》,万历三十年刊本,台湾成文出版社有限公司,1983年。

[41] 陈子龙、徐孚远等辑《明经世文编》卷三百九十一。

[42] 王世贞:《弇州史料前集》卷十五《中官考》,万历四十二年刻本,四库禁毁书丛刊,北京出版社,2000年。

[43] 李东阳等撰、申时行等重修:《大明会典》卷五《吏部·推选》。

[44] 李东阳等撰、申时行等重修:《大明会典》卷五《吏部·推选》。

[45] 《明英宗实录》卷一百五十二。

[46] 谢旻等修、陶成等纂:《江西通志》卷九十《人物》,雍正十年刻本,文渊阁四库全书,台湾商务印书馆,1986年。

[47] 郭棐:《广东通志》卷六十九《外志·澳门》,万历三十年刊本,香港大学图书馆藏。

[48] 郭棐:《广东通志》卷十三《藩省志·名宦》。

[49] 谭世宝:《澳门开埠四百多年历史的一些重大问题探真—以昭示汪柏与索萨的和谈之历史真相意义为中心》,《学术研究》1999年8期;谭世宝、曹国庆:《汪柏对澳门开埠与明清岭南社会发展的功绩》,《文化杂志》第40、41期,2000年。以上两文收入谭世宝:《澳门历史文化探真》,中华书局,2006年,第246—270页、第271—292页。

[50] 《明神宗实录》卷五百五十七,万历四十五年五月辛巳。

[51]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等编:《明清时期澳门问题档案文献汇编》(一),第3页。

[52] 徐萨斯(Montalto de Jesns):《历史上的澳门》,澳门基金会,2000年,第25页。

[53] 郑樑生:《明日関系史研究》,东京:雄山阁,昭和60年,第93页。

[54] 多默·皮列士著、何高济译:《东方志—从红海到中国》,江苏教育出版社,2005年,第98 页。

[55] 威·罗伯特·尤塞利斯(W.Robert.Usellis)著、周卓兰、张来源译:《澳门的起源》,澳门海事博物馆,1997年,第43页。金国平编译:《西方澳门史料选萃(15—16世纪)》,广东人民出版社,2005年,第217—225页。

[56] 江树生译注:《热兰遮城日志》第一册,台南市政府,2002年,第4页。

[57] 江树生译注:《热兰遮城日志》第一册,第20页。

[58] 程绍刚译注,《荷兰人在福尔摩莎(1624-1662)》,布劳沃尔(Hendrick Brouwer),巴达维亚,1633年8月15日,台北:联经出版事业公司,2000年,第147、149页。

[59] 黄佐:《广东通志》卷六十六《外志·番夷》,嘉靖三十六年刊本,香港大东图书公司,1977年。

[60] 戴璟:《广东通志初稿》卷三十《珠池》。

[61] 郭棐:《广东通志》卷十三《藩省志·名宦》。

[62] 郭棐:《广东通志》卷六十九《外志·番夷》。

[63] 霍与瑕:《霍勉斋集》卷十二《陈青田公复》,咸丰丁己刊本。

[64] 梁方仲:《明代国际贸易与银的输出入》,《中国社会经济史集刊》第6卷第2期,1939年;收入《梁方仲经济史论文集》,中华书局,1989年,第164页。 

[65] 威·罗伯特·尤塞利斯(W.Robert.Usellis)著、周卓兰、张来源译:《澳门的起源》附录三,第49页。荷兰《东印度事务报告》称,葡萄牙人拆除向内陆伸展的据点后,每年向中国政府缴纳38000里耳。见德·卡尔本杰 (Pieter de Carpentier),巴达维亚,1626年2月3日,程绍刚译注:《荷兰人在福尔摩莎(1624-1662)》,第56页。

[66] 《明神宗实录》卷三百一十六,万历二十五年十一月庚戍。

[67] 陈子龙、徐孚远等辑《明经世文编》卷四百。

[68] 程绍刚译注:《荷兰人在福尔摩莎(1624-1662)》,布劳沃尔(Hendrick Brouwer),巴达维亚,1632年12月1日,台北:联经出版事业公司,2000年,第119页。

[69] 《明神宗实录》卷五百九,万历四十一年六月庚戌。

[70] 包乐史(Leonard Blussé)著、庄国土、程绍刚译:《中荷交往史(1601-1999)》,第40页。

[71] 《明神宗实录》卷八十一,万历六年十一月辛亥。

[72] 颜俊彦:《盟水斋存牍》一刻“公移”一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319页。

[73] 李东阳撰、申时行重修:《大明会典》卷一百三十一《兵部·镇戌》。

[74] 《明神宗实录》卷八十一,万历六年十一月辛亥。

[75] 范涞:《两浙海防类考续编》卷二《浙江兵防官考》,万历三十年刊本,台湾成文出版社有限公司,1983年。

[76] 郭棐:《广东通志》卷七《藩省志·税课》。

[77] 郭棐:《广东通志》卷六十九《外志·番夷》。

[78] 颜俊彦:《盟水斋存牍》一刻“公移”一卷《澳夷接济议》,第339页。

[79] 张燮:《东西洋考》卷七《饷税考》。

[80] 梁兆阳修、蔡国祯、张燮等纂:《海澄县志》卷六《秩官志》。

[81] 江树生译注:《热兰遮城日志》第一册,第148页。

[82] 程绍刚译注:《荷兰人在福尔摩莎(1624-1662)》,布劳沃尔(Hendrick Brouwer),巴达维亚,1634年12月27日,第157页。

  

Comments are clos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