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环境伦理学的十大热点问题
我们可以通过对学界在以下十大热点问题上的研究,大致梳理出环境伦理学在中国三十年来的发展轨迹。
一、关于环境伦理学的学科地位和性质
我国环境伦理学的研究始于20世纪70年代末,在对西方一些学者的论著进行译介的过程中,也必然要对环境伦理学所关涉的一些基础性理论问题进行辨析,首先即是对环境伦理学的学科地位或性质的确认。这一问题在实质上涉及的是环境伦理的合法性或正当性的问题。环境伦理学在学理上是否能够成立也是中国理论界首先热议的论题之一。
否认环境伦理学的学理地位的基本论点是,环境伦理学没有在学理上独立存在的充足依据,这主要是因为,人与自然的关系问题并不是伦理学的论题,如果说超出伦理学的范围来谈人类对大自然的责任是允许的,那么在伦理学的范围之内谈论人对大自然的义务、责任、良心则是草率的。环境伦理学只片面强调人应该对其他生命体具有道德的义务和责任,却忽视了人的道德权利是如何在这一伦理关系中实现的这一根本性问题。对此既然不能予以合理的解释,则所谓道德上的义务和责任也只能是一种毫无意义的空话。
或者,环境伦理学即使能够存在也仍然属于传统伦理学的谱系。因为人与自然之间是不存在道德关系的,自然不能成为道德关系的一方。所谓人与自然的“道德关系”折射的还是人与人的道德关系,是牵涉自然问题的人与人的道德关系和人与自然关系的生态环境问题,而在环境科学和伦理学之间没有必然关系,不能逻辑地从生态环境规律推出环境伦理。人们需要的不是某种新伦理学,而是需要一种新的道德手段。
从总体理论倾向上看,我国理论界对环境伦理学合法性的质疑主要是认为它失去了伦理传统的支持或庇护。因为,环境伦理学在理论建构过程中,总是试图站在千百年积淀下来的伦理传统的对立面来设立命题和概念,来拓展理论空间,它认为人与自然之间道德关系成立的根据就是要对传统的主体际(人与人)伦理予以否定,因而它总是习惯于将建立在人的利益和需要基础上的伦理传统斥之为“人类中心主义”或利己主义,主张要取消人作为道德主体的资格,或者是要求将所有自然物都看成是道德主体。这种自觉地与传统决裂的致思理路导致了人们接受或维持环境伦理学理念的困难,从而不可避免地造成其合法性危机,致使环境伦理学在理论建构演变过程中始终要将主要精力集中到回答“环境伦理学何以可能”这一问题上。
合法性危机是学科发展过程中经常要面对的问题,也是学科发展的重要推力。在中国环境伦理学的发展历程中,可以清楚地看到,通过对其学科地位和性质的反复辨析,环境伦理学的学理基础得到了明显的巩固。
二、关于环境伦理学的研究对象
传统的伦理学始终是以人际道德为研究对象的,环境伦理学理论视域的变化也必然会导致研究对象的调整。对于环境伦理学的研究对象,学界的基本主张是“关系说”,当然对于“关系”的理解或把握是存在着明显的理论分歧的。
一种观点认为,环境伦理学应当以人与自然的道德关系为研究对象。首先,环境伦理学研究的是人类与自然的关系,而不是人类社会内部人与人的关系。这使它有别于传统的伦理学,反映了伦理学领域的扩展。其次,环境伦理学研究的是人类与自然的道德关系而不是所有关系。这又使它有别于一般的自然哲学。所谓人类与自然的道德关系,包含两个相联结的方面:自然对人类的价值与意义,人类对自然的权利与义务。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环境伦理学不仅关注人与自然的关系,而且还应更加全面地关注人与人的关系。环境伦理学的一个革命性的变革就在于,它在强调人际平等、代际公平的同时,试图扩展伦理学的视野,把人之外的自然存在物纳入伦理关怀的范围,用道德来调节人与自然的关系。因此,环境伦理学的研究对象应该包括三个层面:一个是当代人和当代人之间的关系,另一个是当代人和后代人之间的关系,还有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应 该用一种比较宽广的视野来看待人与自然的关系。
从表面上看,我国理论界对环境伦理学研究对象的探讨把这样的理论问题暴露出来了:即环境伦理学是否具有自己独特的问题域?如果说人与自然的关系是独特的,那么以人与自然关系为价值审视对象的环境伦理学就必然具有独特的理论视野;如果人与自然的关系是包含在人与人(社会)的关系之中,那么环境伦理学就没有特殊的理论视点,它只是在传统的伦理学的知识谱系中增加了一些新的知识元素,并没有改变伦理学的思维逻 辑。而从实质上看,这种研究把一个伦理学的元问题重新提出并加以重新考问:什么是伦理学?什么是道德关系?在理论获得了新的收获后,思维的起点又必须转向了原初。
而正是在这种展望与回溯的过程中,推动着环境伦理学的理论不断向前发展。
三、关于环境伦理学的价值立场
关于环境伦理学的价值立场,在我国环境伦理学的发展过程中主要集中为这样一个问题:环境伦理学以什么作为理论建构的逻辑起点,具体来说即是为了,人类的利益,还是为了动物的利益,抑或是为了整个生态环境的稳定?三十年来,我国学界围绕此问题所产出的成果可以说是最为丰硕的,主要观点为:
1.走进人类中心主义
这种学说的关键点是,认为自然客体的价值表现在它们对人类的价值,人类对自然客体进行道德思考、道德关怀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人类自身的利益,人类保护环境的责任基于人类对自身的责任。换言之,人对人之外的其他自然存在物的义务只是对人的一种间接义务。 坚持人类中心主义的环境伦理学认为,环境伦理学的研究对象是“以‘自然’为中介的人与人之间的伦理关系”;其核心问题是“当代人与后代人在自然资源上的公正分配问题”。建构环境伦理学必须和应当“以人为本”而不能“以自然为本”。所谓“人与自然的伦理关系”实质上是指以自然为中介的人与人之间的伦理关系;环境伦理学的本质是通过调整人与人的关系来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传统的“人类中心主义”虽然有局限性,但是其基本精神不可超越。
当然,环境伦理学对人类中心主义的坚持是有条件的,这就是:如果将从人类的整体利益出发看作是坚持人类中心论的话,那么,生态伦理学要公开宣示自己的人类中心论立场。
2.走出人类中心主义
主张走出人类中心主义的核心观点是,环境伦理学要有一种非人类中心主义或自然中心主义的价值立场,这正是环境伦理学新质或颠覆意义的体现。走出人类中心主义的环境伦理学在价值导向上主张,要建立一种非人类中心主义的价值评价体系,这个体系可以是以所有动物为中心的,即承认动物也拥有值得人类尊重的天赋价值,也具备成为“道德顾客”的资格;或者是生命中心论的,即倡导一种以地球上所有生命为中心的环境伦理学;或者是以生态为中心的,即以生态系统的整体和谐完整为目的的环境伦理学。其次则是强调人类对自然负有直接的道德义务,即自然存在物完全有资格成为道德关怀的对象。
3.超越人类中心主义与非人类中心主义
“人类中心主义”和“非人类中心主义”在对待人和环境的价值观和道德观上基本是一致的,即都顾念人类的存在和命运,都顾及人的利益和需要,都重视人类生存环境,为人类的前景和未来的命运担忧。所以,寻求人类中心主义与非人类中心主义的统一和相容对于中国环境伦理学的发展来说就具有非同寻常的意义。
有学者提出应当建立一种“开放的环境伦理学”,以超越人类中心主义和非人类中心主义的局限性,整合它们各自在理论和实践上的优势;而整合的基础即是要对“人究竟是什么?”这一伦理学的元问题做出更加准确的阐发,这个“人’应该被确定为“普遍”的人、“自由”的人、“类本质”的人、劳动的人、对象性的人、既改造自然又尊重自然的人。只有这样的人,才能充当“大自然最敏感的神经”,并自觉承担起呵护自然的伦理重任。价值立场问题既带有形而上关照的意蕴,也带有实践干预的指向。在经过一段激烈又繁杂的理论辩论后,学界在这样两个方面逐渐趋向于共识:环境伦理学既担当着价值启蒙或教化的使命,也担当着直接积极地影响环境保护的责任,这两方面在中国环境伦理学中都是需要坚守的。
四、关于环境正义
正义问题是伦理学所关注的恒久性问题,尽管正义的诉求有多种出路,但是正义问题始终与利益存在着难以剥离的纠结,而环境正义问题归根结底也牵涉到利益公平问题。我国环境伦理学界对正义问题的思考起始于对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环境利益和环境责任问题上的“不公平”现象的关注,认为在当代西方环境伦理思潮中,非常明显地夹杂着环境利己主义或环境殖民主义的呼声,但是随着环境保护运动的发展,环境正义问题逐渐成为了环境伦理学的前沿问题。因为在环境保护面临的现实问题中,由于环境保护中权利和义务不对等引起的“环境不公”问题越来越引人注目。而这一问题所引发的“环境正义运动”,不但在西方发达国家内部,而且在全球范围内(特别是欠发达国家和地区)得到了广泛的响应,并正日益成为世界范围内环境保护运动的一个亮点。“环境正义运动”的发展及其主要思想的传播,既对当代环境伦理的理论及其指导的西方主流环境保护实践提出了挑战,也为当代环境伦理提供了一个从现实的角度看待和分析环境问题的崭新视角。而“环境正义”所代表的现实倾向,从某种程度上也为当代环境伦理的发展指明了方向。
总体上看,我国理论界对环境正义的研究还存在缺陷,如研究内容缺乏整体性和系统性,特别是对“环境正义”的本质及其理论可能陛等实质性问题缺乏全面深入的探讨;研究方法单一,大多数研究局限于对某一具体学科方法的运用,缺乏多学科方法的交叉与融合;研究视角缺乏足够的现代性眼光和宽广的人类学视野与全球性背景,也缺乏一种审慎批判精神;对“环境正义”在当代社会的实现机制和实现过程等问题研究不够,多数研究侧重于从一般学理意义上演绎和推导“环境正义”的实现条件与实现机制,较少从当代世界新变化和人类实践方式新转型以及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等意义上探讨这一问题。
五、关于自然价值
理学的理论视野中,自然价值是一个引起理论上广泛辩难的概念。许多人认为,对自然价值的不同理解、界定将会直接影响环境伦理学理论体系的建构,影响到能否为环境伦理学寻找到有力的理论支撑点,甚至影响这门学科的发展路向,因此,这个概念得到了极大的理论关注。
然界价值问题的争辩实际上涉及了两个基本问题,一是如何认识价值的本质,二是如何认识自然价值的本质。
第一个问题,理论界的基本观点认为,传统的价值论是以主客二分为基本认识框架的,价值体现的是主体的要求,展示的是主体对客体的强力建构、筛选作用,因此传统价值本质意义就是人的主体性的张扬。究其实,价值并非实体范畴而是关系范畴,是事物对人所呈现的意义,体现的是人与事物之间的相互肯定的关系,虽然人与事物(对象)不一定是同质的,但是构成价值关系的两极应当是平等的,这种平等性既表现为结构上的平等,也体现在功能上的相互肯定。即便是在人与自然物所构成的价值关系中,人的尺度也不是可以任意发挥作用的,也不是唯一的,人必须按照物的属性来调整自己的需要或需要的满足方式及其程度,而且这正是人的本质的重要体现。
对于第二个问题则主要围绕着两个方面来展开,其一是自然价值在本质上是否只表现为对人的有用性,其二是,自然价值在类型上究竟如何加以划分。首先,学界在关于自然价值的本质问题上占主导性的观点是认为,对人的有用性只是自然价值的一种表现方式,甚至是“最小化”的价值表现,这种价值只是在人与自然的线性关系上所体现出来的自然的意义,而如果把自然物置于整个生态系统中,那么就会展开多维的价值关系,自然物“最大化”的价值即是对生态系统的意义,是其自身目的性的体现。人不是最高的主体,更不是绝对主体,大自然才是最高的主体。其次,在关于自然价值的类型划分上,可谓观点杂陈,有二类型说,即内在价值与外在价值、工具价值与目的价值、广义价值与狭义价值的划分.有三类型说,即通过人化自然、自然化人和情感投射而凸显的意义;有四类型说,即资源价值、科学研究价值、审美价值和生态价值,等等。
说到底,自然的内在价值即是强调价值的客观性,反对以人的好恶为尺度来进行价值衡量。自然价值问题的争论可谓“旷日持久”,但是这种争论无论从理论上还是实践上所产生的积极意义已经逐渐显现,从理论上说,它至少可以作为推进价值论研究的重要触媒或者给人们检视反省传统价值论范式提供了一种新的参照。因为,通过对人与自然关系的道德叩问,不仅使“认识你自己”的经典箴言获得了新的诠释,而且对自然的把握也达到了新的高度,因而那种割裂、对立人与自然的价值范式遭到贬斥,事实与价值二元分割的“难题”也遭到了空前的真伪质疑。从实践说,将自然涵盖在人的生命活动之中,成为人的生命世界中的不可或缺的要素或者追求将人的生活节奏与大自然的节律变化合拍共振的生活理念越来越受到追捧。
六、关于自然权利
同自然价值一样,我国环境伦理学界也把对自然权利的阐发,当成了环境伦理学理论建构的一个重要支撑点。
又称生态权利,它是指自然界中的所有生物,尤其指野生生物,包括动物、植物、微生物一旦存在,便有按照生态学规律继续存在下去的权利。自然权利具有这么几个特征:一为自然性,是指自然的权利是自然意志的体现,它源于自然运行法则;二为一致性,是指所有生物按照生态学规律的存在都是权利与义务的统一;三为平等性,是指在自然权利上所有的生物均无贵贱之分、优劣之异,决不因其数量的多与少,出现时间的早与晚,拥有力量的大与小,进化层次的高与低而不同;四为相对性,是指在人类出现以后,自然中的其他权利主体的行为能力受到了限制。
如果承认环境伦理学对于拓展伦理学理论谱系的重要意义,那么自然权利的认定似乎就是完全合乎逻辑的,因为,权利主体范围的拓展反映了文明与道德的进步。如果说权利主体范围从部分人拓展到所有人,使所有人的权利都得到认可是文明与道德的进步的话,那么,权利主体范围由人拓展到人之外的自然,使自然的权利得到认可,同样也是文明与道德的进步。
当然,把权利移植到环境伦理学中,并由此来确定人类对大自然的义务,从而建立起一种新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引出了一些反对的声音。但是这并不足以“封杀”关于自然权利的讨论。这是因为:首先,即使是对于人的权利的论证,至今也不能说在理论上是完备无缺的,但这并不妨碍人们对人权的确认,而对自然权利也应当做如此看待。其次,在实践中,动物权利或自然权利的理念仍然是许多人保护动物、从事环保的精神资源。再次, 动物权利论者已经指出,人所享有的权利的范围不仅比动物所享有的要宽广得多,而且也比动物的权利更强硬。在某些情况下,可以为了维护人的某些权利而暂时忽略动物的类似权利。有了这样一些附加条件,关于动物权利的说法也就具备了一定程度的可理解性和可操作性。因此,我们至少可以在类比、象征和修辞的意义上使用动物权利和自然权利这样的概念。
其实,我国环境伦理学中关于自然权利的讨论明显地体现出移植和模仿的痕迹。在西方文化背景下,权利是最强硬的道德货币。也就是说,任何一种存在物,—旦其权利主体资格得到确认,那么就必然要求人们对其施予道德关怀。所以,在西方道德文化传统或伦理谱系中,权利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道德范畴,也是人们所熟知和容易引起共鸣的伦理命题。但是,在许多非自由主义文化传统的框架中,权利并不是道德合法性的必要条件,因而由自然权利所引发的争辩也就往往难以避免。当然,自然权利的申述的目的是非常明确的,那就是要强化人类对大自然的义务,因而可以说,自然权利仅仅是一种前提性预设,而对大自然的义务则是最终的归宿。如果说,人们能够自觉地从自然权利过渡到对大自然的义务,那么自然权利阐发的意义是非常明显的。
七、关于国外环境伦理思想研究
我国环境伦理学是从介绍、借鉴国外环境伦理学的流派和观点起步的,因而长期以来模仿、移植的痕迹较为明显,中国环境伦理学在三十年的发展进程中,“涉外”的理论成果较为丰富。
我国环境伦理学界对国外环境伦理思想的研究主要有这样几个特点:
其一,大多数研究成果中都涉及了国外的环境伦理思想。在经过三十年的发展后,我国环境伦理学的研究成果可谓汗牛充栋、蔚为大观。在这些研究成果中,不仅有专门翻译介绍国外研究成果的论文、专著,而且国内学者所撰写的诸多研究性论著中也大多涉及了国外环境伦理学的阵营及其流派,甚至内容的逻辑展 开和铺陈也在一定程度上借鉴了国外已有的研究成果,种种情况说明,国外的环境伦理思想的确在一定的时间范围内成为我国环境伦理学发展的“思想酵母”。
其二,对国外环境伦理思想的介绍研究涉及的大多是美国环境伦理学的一些思想成果,不仅所介绍的思想家大多是有美国文化传统背景的,而且我国环境伦理学研究所使用的概念范畴以及理论框架等等也大多与美国环境伦理思想有一定的关联性。所以,在一定的时间内,我国环境伦理学界所涌现的许多关于国外环境伦理学的研究成果从理论视域上看是较为狭窄的,远远没有把环境伦理学的多元性特质体现出来。
其三,对国外环境伦理思想的介绍研究较多地聚焦于激进的环境伦理学流派。毫无疑问,激进的环境保护理念在国外环境伦理学中占有很大的比重,因而在介绍和移植国外环境伦理思想的过程中也较多地与激进的环境伦理思想阵营接触或遭遇。迄今为止,属于激进环境伦理学阵营的生态中心论、生命中心论、生物中心论、自然价值论以及深生态学等学派的观点不仅被广泛地加以介绍和研究,而且也被许多国内研究者自觉地融入了自己的理论体系之中,因而使得我国环境伦理学也沾染上了明显的激进主义的色彩。从实践的意义上说,激进的环境伦理学由于其激进的色彩,往往能够引起人们的一定的关注,但是却往往容易堕入抽象自然观的误区而丧失了实践基础。
八、关于中国传统文化与环境伦理学
对中国传统文化进行环境伦理解读或者从中国传统文化中挖掘环境伦理的思想资源,对于我国学术界来说,不仅要对环境伦理学进行合法性辩护,而且也是赋予中国传统文化一种新的蕴含或者说寻求一次重估传统文化价值的新机遇。
环境伦理学带有强烈的反思、批判现代性的意味,这在国外环境伦理学发展初期已经表现出来。一些国外学者认为,生态危机的出现暴露了以主客二分为特点的西方文化的缺陷,而以天人合一为特点的中国文化则成为解决生态危机的一剂良方,因而中国传统文化的基本理念与环境伦理学的价值导向是一致的。国外学术界的这种倾向很容易得到国内学术界的回应,因而对中国传统环境伦理思想或对中国传统文化中所包含的环境伦理思想进行研究很快成为一个成果斐然的领域,关于中国传统的儒家文化、道家文化和佛教文化中的环境伦理思想的研究成果纷纷涌现。
除了对儒释道的环境伦理思想进行分析挖掘外,我国理论界还推出了许多论著,专门研究思想史上一些著名思想家和宗教门派的环境伦理思想,孔子、孟子、老子、庄子、禅宗等都在研究之列。当然墨家、法家等流派的思想也有论及。
毋庸讳言,对中国传统文化中的环境伦理思想的挖掘是展现中华民族生存智慧和生态情结的重要环节,也是体现我国环境伦理学研究的独特性的重要视点。但是,就已经取得的成果和研究路径来看,还存在着需要继续加强研究的问题。
首先,恰当地定位。挖掘中国传统文化中的环境伦理思想是夯实环境伦理学思想基础的重要步骤。但是,对于中国传统文化中的这些思想元素如何定位则是需要认真思考的问题,就目前的研究倾向来看,大多认为中国传统文化中包含着非常丰富的环境伦理思想,而这种定位在很大的程度上表现出一种“以今解古”或“以今释古”的姿态,即用现代环境伦理学的理论框架来裹挟或包装传统文化,这实际上带有明显的“贴牌”痕迹。中国传统文化中是包含着丰富的环境伦理思想,但是这需要认真加以甄别。
其次,整体性关照。从目前的研究来看,很多的研究成果都是分别从儒释道三种文化的个性来做文章,如把儒家的生态伦理思想解释为弱化的人类中心主义,把道家的生态伦理思想解释为非人类中心主义,又把佛教的环境伦理思想解释为生态整体主义或深生态学等等,这种做法不仅落下“贴牌”的口实,而且也是孤立地分割式的研究。儒释道尽管各自具有自身的特点,但是它们却属于共同的文化体系。在中华民族几千年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儒释道共同地影响着中华民族的生活和精神风貌,所以需要有非常广阔的理论空间来呈现中华民族整体的生态智慧。
再次,诠释与活化。对于中国传统文化中的环境伦理思想,目前理论界的基本研究方式是诠释,而其实诠释是可以分层次的:一是“实谓层”,即原典(作者)实际说了什么;二是“意谓层”,即原典(作者)想说什么,真正意思是什么,三是“蕴谓层”,即原典(作者)可能说什么;四是“当谓层”,即原典(作者)本来应该说什么;五是“创谓 层”,即为救活原有思想,我必须创造性地表达什么。这五个层次实际强调的是阅读者和研究者与阅读和诠释的对象之间要形成一种对话关系,而对话关系的形成就需要一种交互主体的关联性,即一方面阅读者或诠释者要尊重原典,要学会聆听,要重视地捕捉原典中所蕴含的真实思想,但是另一方面又要发挥阅读者的主体性,要积极地赋予其新的时代意义,以延续原典思想的生命力。但是就目前对中国传统文化中的环境伦理思想研究的姿态来看,许多理论成果仍然停留在固执于原典而无法走出原典的状态,即更多地局限于探讨原典的环境伦理思想是什么,而较少思考如何承接它以及它在现代人们的生活中活化的路径和条件是什么的问题,因此,活化中国传统的生态智慧是更重要的工作。
九、关于马克思、恩格斯的环境伦理思想
对马克思恩格斯的环境伦理思想进行研究,有两个方面的直接针对性。一是,理论界特别是国外理论界有一种观点认为,马克思恩格斯的思想中不仅缺少生态学的维度,甚至存在着反生态学的维度,集中体现在马克思所强调的劳动和实践的概念所凸显的主要是人对自然的征服和改造。二是,我国的环境伦理学研究如果缺少了马克思主义环境伦理思想的成分,这种研究的合法性是成问题的。这两个方面的缘由促使许多学者对马克思恩格斯的环境伦理思想展开了探讨。学界的基本共识是,马克思和恩格斯的思想中是存在着非常丰富的环境伦理思想的,而且这些思想体现出了马克思恩格斯思考环境问题的独特视角。具体来说,马克思、恩格斯的环境伦理思想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首先,认识到环境问题不能脱离—定的社会生产关系来解决。其次,关于人的全面发展思想合乎“生态人”。再次,强调“人类史”与“自然史”研究的统一,而重新深入开展自然史、环境史的统一研究,将有助于世纪中国环境伦理理论的建立。
还有学者指出,自然理论是马克思主义理论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中心内容是“人与自然”的辩证关系。马克思、恩格斯关于人与自然关系的理论不但和环境伦理学具有一致的旨趣、惊人的共识基础,而且还为当代生态伦理学走出困境提供了必要而又合理的理论切入点。这主要体现在,马克思对人与自然关系的有关论述结束了以往自然与人、自然与社会、自然与历史相对立的状况,向世人展示了一幅自然与人、与社会相互作用,辩证统一的图景。这种人与自然关系的辩证法,为克服当代生态伦理学中人类中心主义与生态中心主义各执一词的偏见提供了_一个较为合理的切入点。以此为理论基点,完全有可能建构起一种超越人类中心论与生态中心论之争,立足于对人与自然关系正确理解和全面把握的新的生态伦理学。
另外,马克思关于自然向人生成的观点,人必须依赖自然界生活的观点,人的劳动和创造受自然制约的观点,人同自然的物质变换必须遵循一定的规律和秩序的观点等等都是值得重视的。
当然,必须注意的是,当前理论界在马克思、恩格斯环境伦理思想的研究上存在着明显的“碎片化”现象,即断章取义、武断赋意;也存在着硬性照搬的痕迹,即对于马克 思、恩格斯的自然观如何在中国环境伦理学的理论建构中获得完整且充分的体现关注不够。
十、关于环境伦理本土化
我国环境伦理学的研究就是在20世纪70年代末从译介西方的环境伦理学论著开始起步的,经过30多年的发展,进展非常迅速,但是模仿和移植的痕迹比较严重。这种 情况在起步阶段时其局限性并未充分现露,但是随着理论的发展特别是对其实践性要求的提高,缺乏本土化视角和价值立场的环境伦理学的局限性就开始充分暴露出来了。因为,任何伦理学都应该是实践的,缺乏实践效度的伦理学只能是不结果实的“思辨的花朵”,难以担当对人们进行价值引导的作用。
实际上,从全球的范围来看,环境伦理学本土化的诉求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在许多国家特别是一些发展中国家就表达得越来越强烈,因为在经历了激进的环境主义的喧嚣后,许多国家更加深刻地认识到:人与自然的关系并不是抽象孤立的,人与自然的关系以及人对自然的认识总是要受到具体的社会环境、文化传统、制度安排等社会因素的影响,所以必须在具体的社会、文化背景中来思考人与自然关系恶化的原因以及探询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的途径,因而许多国家的学者都提出了他们各自的环境关怀的本土化主张。这些主张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可以称之为“批判性”的思路,即主要反思和批判西方环境伦理思想的局限性,反对将西方环境伦理思潮的价值理念在全球推广。
另一类可称之为“建设性的”的思路,如由维杰卡·梅农和坂元正吉主编的由亚洲16位来自政界、学界、商界和民间组织人士撰写的《天、地与我——亚洲自然保护伦理》一书则分别立足于亚洲不同国家的历史和现实国情,提出了自然保护伦理的本土化问题,虽然在本土化的路向选择方面各自阐述的视角不同,但是他们的共识则是“自然保护伦理必须依托于本民族的文化环境和社会条件才能够真正发挥作用”。
不可否认,环境伦理学在中国的兴起与西方发达国家有着相似的价值需求,即在迈向现代化的过程中如何对待人与自然的关系。但是,环境伦理学要在中国发挥其应有的实践功能,必须能扎根中国本土,既能够融人中国的文化,又能契合中国民众的价值需求。因此,可以说,环境伦理学传人中国的过程,同时必然是一个寻求本土化的过程。总结国内学界针对环境伦理学本土化的研究成果不难发现,国内学界所涉及的主要问题有:第一,通过反思中国环境伦理学的进程,提出中国环境伦理学的未来发展必然是要体现出本土化的视野或中国本土特色,即要建构具有中国特色的环境伦理学;第二,在分析批判西方环境伦理学所表现出的西方中心主义或生态殖民主义色彩的基础上,提出了中国环境伦理学的发展要正确把握环境问题的普世性和特殊性问题,既不能忽视人类在应对生态环境问题上需要责任共担、利益共享,但是又不能忽视中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在解决生态问题上的固有权益;第三,提出了中国环境伦理学本土化建构的一些基本设想,如如何实现传统生态智慧与现代生活的对接与活化问题,如何发挥环境伦理学的实践效能等等。
余论
中国环境伦理学的三十年进程,已经取得了很大的成就,最起码来说,在伦理学理论阵营中,环境伦理学已经不再被看成是“躲在深闺人未识”的冷僻学说或“哗众取宠”的奇谈怪论了’无论是研究阵营还是研究成果都已成“大观”。但是,中国环境伦理学还不能说已经形成了自己的理论范式,即形成了_一个具有共同信念、秉持共同的方法论原则和在共同的问题域中进行研究的学术共同体。质言之,中国环境伦理学的繁荣带有一种表面陛的“征候”。
从20世纪80年代以来,伴随着应用伦理学学科群落的崛起,伦理学的谱系得到了快速的扩张,而在应用伦理学的阵营中,环境伦理学在初始阶段可谓异军突起,发展非常迅速,在一定时间内,成为应用伦理学群落中最引入注目的一脉。但是,在今天看来,中国环境伦理学的进展很明显是在外部输入的背景下取得的,即大多数的研究成果都是对国外环境伦理学的翻译或介绍。当然,译介国外的理论成果也是理论研究的一个重要阶段或者说不容贬损的重要环节,但是长此以往则暴露出我国环境伦理学在表面繁荣的背后所存在的弱势或不足:缺乏对理论研究目标的清晰厘定,缺乏对研究方法和研究原则的共识,缺乏对研究使命的共同承诺,缺乏对研究论题的持续规划和深度掘进等等不一而足,这些问题的存在暴露出了中国环境伦理学当下所面临的一种困境:缺乏自己的范式。
因此,建构一种既基于“地方性知识”又兼容“普遍性知识”,既具有形上价值启导又具有实践效度的环境伦理学,正是当下中国环境伦理学在经历了三十年的发展后应当明确的发展目标。
【作者单位:湖南师范大学道德文化研究中心】
原刊《伦理学研究》2011年第6期,摘自《新华文摘》2012年第10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