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口管理:洪武二十六年田土数的新认识——基于洪武《诸司职掌》的考察
【内容提要】由于归口垂直管理,《诸司职掌》所载洪武二十六年“8.5亿亩”田土数字并非严格意义上的行政、军事两大系统管辖区内的总和;《诸司职掌》所载既有湖广、河南两布政司及直隶凤阳、淮安两府“畸高”的田土数,也存在安庆府等“畸低”的田土数,不属于均一化问题。“册文讹误”仍是“公案”之争中最有效的一种解释。因此,考察《诸司职掌》田土清单这个最起码的验证手段无疑也是最有力证据。
【关键词】洪武二十六年;土地数据;《诸司职掌》;管理体系
一、问题的缘起
洪武二十六年(1393)的官方“天下官民田地”数字为850万顷(8.5亿亩),[①]此前《明实录》记载洪武二十四年为387万顷,此后洪熙元年(1425)、正统十四年(1449)、嘉靖元年(1522)分别为417万顷、435万顷和438万顷。[②]均较洪武二十六年的田土数字有巨大的落差,该作何解释?嘉靖八年,礼部尚书霍韬发现后,极为惊愕:“失额四百万顷(4亿亩),何也?”他在《上修书疏》中提出了三种可能:“失额极多者也,不知何故致此?非拨给藩府,则欺隐于滑民,或册文之讹误也。不然,何故致此也?”[③]
清修《明史》载述此事颇耐人寻味:“嘉靖八年,霍韬奉命修《会典》,言:‘自洪武迄弘治百四十年,天下额田已减强半,而湖广、河南、广东失额尤多。非拨给于王府,则欺隐于猾民。’”[④]显然,《明史》有意抹去“册文讹误”说。其实,即便“拨给藩府”、“欺隐于滑民”两种说法成立,也不能合理破解洪武二十六年田土数字的高额之谜。为此,几近半个世纪以来,学界关于这个数据的真实性问题一直存在严重分歧。[⑤]
分歧一方倾向认为,源自《诸司职掌》所载的洪武二十六年“8.5亿亩”田土数字有实据,它涵盖了不同类别(田、地、山、塘等)、不同管辖系统(综合行政、军事两大系统在内)的田土数;[⑥]另一方则倾向于《诸司职掌》所载田土数字属“册文讹误”,[⑦]但证据仍难以令人信服,更无从查核《诸司职掌》底本。也有试图征引大明《会典》、《后湖志》等记录的数字来反证《诸司职掌》所载的可信性。殊不知,它们都是沿袭《诸司职掌》的。笔者有幸翻检到《诸司职掌》(国家图书馆藏)所载田土清单后,发现争执中的诸多“合理性”推论不攻自破。因此,大有再认识的必要,以求方家指正。
二、《诸司职掌》所载田土清单
找到原始材料——洪武《诸司职掌》所载田土清单,并对明初土地统计渠道进行尽可能详尽的考订,据此可使问题的讨论扎扎实实向前推进一大步。
1.明初土地统计的归口管理
洪武《诸司执掌·户部》开篇即言:
尚书侍郎之职掌天下户口、田粮政令,其属有四,曰民部、度支、金部、仓部。洪武二十三年为天下庶务浩繁,钦改为十二部,曰浙江、江西、湖广、陕西、广东、山东、福建、北平、河南、山西、四川、广西,各令清理一布政司户口、钱粮等事,仍量其繁简带管直隶府州。每一部内仍分为民、度、金、仓四科,以领其事,其有应合行移内外,衙门文书俱各案呈本部,叅详允当,以凭施行。十二子部郎中、员外郎、主事,各掌该部所属户口、田粮等项。
据上引资料,洪武二十三年朝廷进行机构改革,于大的户部制下分设了浙江、江西等十二部(云南布政司虽于洪武十五年设立,但此时尚未设云南部),归口垂直管理各“布政司户口、钱粮等事”。将户部原辖的四部(民、度、金、仓)下移为每一部下的四科。《诸司执掌·户部》就是依照民科、度支科、金科、仓科4项编排的。《户部·民科》“州县·田土”项下载:
凡各州县田土,必须开豁各户若干及条段四至。系官田者,照依官田则例起科;系民田者,照依民田则例征敛,务要编入黄册,以凭征收税粮。如有出卖,其买者听令增收,卖者即当过割,不许洒泒诡寄;犯者,律有常宪。其民间开垦荒田,从其自首,首实三年后,官为收科,仍仰所在官司,每岁开报本部,以凭稽考。……十二布政司并直隶府州田土总计八百四十九万六千五百二十三顷零。(按:具体分项数字,详见表1、3)
上引资料,有两点值得注意:一是把“田土”系在民科“州县”项下,强调的是“各州县田土”,“卫所”则安排在《诸司执掌·兵部》内;二是所载约“8.5亿亩”的田土数字是户部综合“十二布政司并直隶府州”的。有此两点,能否证明“8.5亿亩”的田土数字仍只是行政系统管辖区内的田土数?
《诸司执掌·户部》在分列各布政司及南直隶府州户口数字前,有一段概说:“凡各处户口,每岁取勘明白,分豁旧管、新收、开除、实在总数。县报于州,州类总报之于府,府类总报之于布政司,布政司类总呈达本部立案,以凭稽考。”表明地方户口税粮数字按照县、州、府、布政司的程序,逐级上报,呈递给户部各自分管部门,最后总汇而成。《明太祖实录》洪武二十三年的有关记载证实了这一点,兹引如下:
户部奏重造黄册,以册式一本并合行事宜条例颁行所司。不许聚集团局科扰,止将定式颁与各户,将丁产依式开写,付该管甲首造成文册,凡一十一户,以付坊厢里长。坊厢里长以十甲所造册凡一百一十户,攒成一本,有余则附其后曰畸零户,送付本县。本县通计其数,比照十四年原造黄册,如丁口有增减者,即为收除;田地有买卖者,即令过割,务在不亏原额。……其各里册首类为图,以总其税粮户口之数,县、州、府、布政司以次总之,而以上于京师,藏之户部。[⑧]
明初地方土地统计,同样遵循“以次总之”的程序进行,垂直上报户部各自分管部门,最后汇总,连同直隶府州一并“藏之户部”。可见,“8.5亿亩”仍只是行政系统管辖区内的田土数。如果是综合“两大系统”(行政、军事)管辖区内的田土数,那么,《诸司职掌》中云南布政司为何没有田土记载?此时该地多达万顷以上的军屯数为何没有得到体现?贵州布政司直至弘治年间仍无田土记载数,若贵州军卫的屯田从属于行政系统,贵州布政司系统何至于没有田地数字可以上报(见表1)?
表1 《诸司职掌》所载全国田土清单数据(单位:亩、石、匹)
行政区划 | 户 数 | 口 数 | 田 土(税亩) | 夏 税 | 秋粮米(石) | ||||
田土总额 | 户均亩数 | 口均亩数 | 麦(石) | 绢(匹) | |||||
直隶 | 1912914 | 10755938 | 125927452 | 65.83 | 11.71 | 990441 | 32999 | 6245379 | |
北平 | 334792 | 1926595 | 58249951 | 173.99 | 30.23 | 353280 | 32962 | 817240 | |
浙江 | 2138225 | 10487567 | 51705151 | 24.18 | 4.93 | 85520 | 139140 | 2667207 | |
湖广 | 775851 | 4702660 | 220217575 | 283.84 | 46.83 | 138766 | 26478 | 2323670 | |
河南 | 315617 | 1912542 | 144946982 | 459.25 | 75.81 | 556059 | 17226 | 1642850 | |
江西 | 1553923 | 8982481 | 43118601 | 27.75 | 4.80 | 79050 | 15477 | 2585256 | |
陕西 | 294526 | 2316569 | 31525175 | 107.04 | 13.61 | 676986 | — | 1236178 | |
广西 | 211263 | 1482671 | 10240390 | 48.47 | 6.91 | 1869 | — | 492355 | |
山东 | 753894 | 5255876 | 72403562 | 96.04 | 13.78 | 773297 | 23932 | 1805620 | |
山西 | 595444 | 4072127 | 41864248 | 70.31 | 10.28 | 707367 | — | 2093570 | |
广东 | 675599 | 3007932 | 23734056 | 35.13 | 7.89 | 5320 | — | 1044078 | |
四川 | 215719 | 1466778 | 11203256 | 51.93 | 7.64 | 325550 | — | 741278 | |
福建 | 815527 | 3916806 | 14625969 | 17.94 | 3.73 | 665 | 273 | 977420 | |
云南 | 59576 | 259270 | — | — | — | 18730 | — | 58349 | |
合计 | 10652870 | 60545812 | 849762368 | 79.77 | 14.04 | 4712900 | 288487 | 24730444 |
资料来源:洪武《诸司职掌》之《户部·民科、仓科》,明刻本,国家图书馆藏。
说明:本表中的北平布政司,即永乐十九年(1421年)迁都北京后的北直隶地区。
2.《诸司职掌》田土清单的“讹误”
在明初严刑峻法之下,《诸司职掌》会不会出现“讹误”?运用历史时期土地登记数据序列一致性原则,进行相关性分析,有充分理由肯定《诸司职掌》存在错讹。
首先,《诸司职掌》之《户部·民科》“州县·田土”项说“十二布政司并直隶府州田土总计”8496523顷,如果将具体开列的分项田土数字进行累加(见表1),结果是8497623顷余,较“总计”多出11万亩。不排除累加过程中的误差或抄写错误产生的。[⑨]
其次,湖广2.2亿多亩,占了明初田土总额的1/4;加上河南1.4亿多亩,几占总额的一半,极不可能。有学者认为这两布政使的“田土”数字不限于熟田和待垦荒地,还包括了坂、坟、沙、卤等多种土地类型的数字总合。这种说法不仅与赋役征收的性质相违背,而且湖广、河南都绝非地广人稀之区,两地何以每户能平均高达283.84亩、459.25亩?顾诚先生因此提出了另一种解释——“寄挂”说。[⑩]既然军卫田土数字寄挂其下,军卫户口数字按理也当寄挂。可考察《诸司职掌》记载的户口数字,根本没有。这一点,似乎未引起足够的注意。其实,只要将《诸司职掌》所载十二布政司和直隶府州的户口数字,与《明太祖实录》卷214记载的情况进行比较,就会发现时隔1年,总户数不增反降,而总口数虽有增幅,但没有像田土数字陡然间膨胀的痕迹。就湖广、河南而言,湖广的户口数字有所增加,河南反而有所减少(见表2);从赋税的角度看,湖广、河南两布政司的户口数与夏税秋粮数也具有内在一致性(见表1),均未因田土数字的“畸高”而畸高。
表2 两种版本的湖广、河南户口比较(单位:户、口)
湖广 | 河南 | ||||||
户 | 口 | 户均 | 户 | 口 | 户均 | ||
《明太祖实录》 | 739478 | 4091905 | 5.53 | 330294 | 2106991 | 6.38 | |
《诸司职掌》 | 775851 | 4702660 | 6.06 | 315617 | 1912542 | 6.06 |
如果说,《诸司职掌》记载的“8.5亿亩”是汇总行政、军事两个系统管辖区内田土数,那么,户数、田土数与赋税额三者之间应该具有较为合理的一致性。根据表1《诸司职掌》所载田土清单,对三者的相关性进行分析,结果表明户数与承担的赋税额具有较高的内在一致性(相关系数r = 0.76537),但是户数与田土数相关性很弱(相关系数r = 0.17177),这有悖实情。如果《诸司职掌》记载的“8.5亿亩”是汇总行政、军事两个系统管辖区内田土数,那么,所载户数也当是两大系统的汇总,户数与田土数之间应该具有较为合理的内在一致性。可分析表明,两者相关性极弱,表明《诸司职掌》所载仍只是行政系统管辖区内的户口数,军卫户口数字没有“寄挂”,遑论《诸司职掌》虽没载云南布政司田土数字,却记有其户口、税粮数字?
表3 《诸司职掌》所载直隶府州田土清单数据(单位:亩、石、匹)
府州名 | 户数 | 口数 | 田土(税亩) | 夏税 | 秋粮米(石) | |||||
田土总额 | 户均 | 口均 | 麦(石) | 绢(匹) | ||||||
安庆府 | 55573 | 422804 | 1102937 | 19.85 | 2.61 | 19478 | — | 112158 | ||
徽州府 | 125548 | 592364 | 3534977 | 28.16 | 5.97 | 48750 | 9718 | 116654 | ||
宁国府 | 99732 | 532259 | 7751611 | 77.72 | 14.56 | 62610 | 311 | 182050 | ||
池州府 | 35826 | 198574 | 2284445 | 63.77 | 11.50 | 17016 | 27 | 112945 | ||
太平府 | 39290 | 259937 | 3621179 | 92.17 | 13.93 | 21390 | 217 | 46290 | ||
庐州府 | 48720 | 367200 | 1622399 | 33.30 | 4.41 | 15830 | — | 75360 | ||
凤阳府 | 79107 | 427303 | 41749390 | 527.76 | 97.70 | 93315 | 1447 | 137160 | ||
广德州 | 44267 | 247979 | 3004784 | 67.88 | 12.11 | 6070 | 157 | 24500 | ||
和州 | 9531 | 66711 | 425228 | 44.62 | 6.37 | 875 | — | 3959 | ||
滁州 | 3944 | 24797 | 315445 | 79.88 | 12.71 | 1405 | — | 4106 | ||
应天府 | 163915 | 1193620 | 7270125 | 44.35 | 6.09 | 11260 | 1406 | 320616 | ||
镇江府 | 87364 | 522383 | 3845270 | 44.01 | 7.36 | 80896 | 357 | 243750 | ||
常州府 | 152164 | 775513 | 7973188 | 52.40 | 10.28 | 119320 | 1394 | 533515 | ||
苏州府 | 491514 | 2355030 | 9850671 | 20.04 | 4.19 | 63500 | 14157 | 2746990 | ||
松江府 | 249950 | 1219937 | 5132290 | 20.53 | 4.21 | 107496 | 666 | 1112400 | ||
扬州府 | 123097 | 736165 | 4276734 | 34.74 | 5.81 | 57710 | — | 240096 | ||
淮安府 | 80689 | 632541 | 19333025 | 239.60 | 30.56 | 201220 | — | 153490 | ||
徐州 | 22683 | 180821 | 2834154 | 124.96 | 15.67 | 62300 | 3142 | 79340 | ||
合计 | 1912914 | 10755938 | 125927852 | 65.83 | 11.71 | 990441 | 32999 | 6245379 |
资料来源:洪武《诸司职掌》之《户部·民科、仓科》,明刻本,国家图书馆藏。
说明:直隶,即南直隶,包括今江苏、安徽和上海两省一市的庞大行政区。
最后,考察直隶府州(见表3),也能证明“讹误”事实的存在。不仅湖广、河南两布政司的田土数字“怪异”,直隶的凤阳、淮安两府的数字也因“畸高”而“怪异”。从表3看,凤阳府田土数字高达0.417亿亩,占直隶总数1.259亿亩的1/3,很值得怀疑;淮安府为0.193亿亩,几占直隶总数的1/6,也存质疑。从户均田土数看,两府分别高达527.76亩、239.60亩,与情理不符。因此,不排除《诸司职掌》存有讹误的可能,而安庆府的“畸低”田土数字,进一步印证“可能”的严重性。
《诸司职掌》记载安庆府的田土数为1102937亩,人均2.61亩。从表1、3看,如此平均值,不仅是苏皖地区府州中最低的,也是全国十二布政司中最低的,显然有悖实情。我们注意到正德、万历《大明会典》所载安庆府洪武二十六年的田土数均为2102937亩,比《诸司职掌》整整多了1000000亩,其余十二布政司及南直隶各府州均与《诸司职掌》同。兹将两著记载安庆府田土数字的原文抄录如下:
一萬一千二十九頃三十七畝
——洪武《诸司职掌》之《户部·民科·田土》
二萬一千二十九頃三十七畝
——正德《大明会典》卷19《户部·州县·田土》
——万历《大明会典》卷17《户部四·田土》
这种误差“精确”整整100万亩的事实,足以表明《诸司职掌》所载安庆府田土数“一”字头,应为“二”字头,系抄写错误。如果将安庆府所辖六县地方志载洪武时期的田土数据进行累加,结果为210多万亩,[11]也从侧面证实《诸司职掌》讹误的存在。
三、结语与讨论
明代土地统计制度是在赋役征收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赋役征收的性质决定了当时的土地统计数字并不符合现代土地统计学的规范,“所谓顷亩是纳税单位,而非面积单位”;[12]与此同时,明代的土地统计体系具有“双二元结构”特征:从土地所有权表现形式看,是国有、私有二者并存,即“官田”与“民田”;从土地管辖权表现形式看,全国的土地分由行政、军事两大系统管辖,即“有司官民田”与“卫所屯田”。如果将上述官民、军政两个二元结构交叉起来,就构成一个“双二元结构”。“双二元结构”导致了明代土地统计体系的分割、土地登记版权的分离,造成土地统计覆盖范围的不一致。这是个不容忽视的管理系统的误差问题。提醒我们只有充分考虑历史数据的各种误差因素,才能发挥其应有的利用价值。如此,对明代土地统计的流程,如分类系统、上报口径、空间范围、权属变化等须作切实的了解和尽可能详尽的考订。这是正确理解、合理评价历史数据的基本前提。[13]综上,通过对洪武《诸司职掌》田土清单的考察,作出如下几点认识:
一、明代全国的土地分属于行政和军事两大系统管辖,卫所隶属于军事系统,管辖着一块不属于行政系统的土地。由于两大系统存在着隶属关系上的不同,卫所屯田自然是不计入在有司(省府州县)的田土数额内的。万历清丈时,朝廷就规定:“田有官、民、屯数等,粮有上、中、下数则,宜逐一查勘,使不得诡混”[14];并诏令地方:“其卫所屯田,不许混入有司开垦数内”,要求“抚按官分别参奏”[15]。可见,由于归口垂直管理,《诸司职掌》所载田土“8.5亿亩”数字,并非严格意义上的行政、军事两大管辖系统田土数的总和。
二、《诸司职掌》所载既有湖广、河南两布政司和直隶凤阳、淮安两府“畸高”的田土数,也存在安庆府等“畸低”的田土数。不管是“畸高”还是“畸低”,都属“个例”而非“泛例”,不属于均一化问题。不能因为少于《诸司职掌》记载的“8.5亿亩”数字就臆测《明实录》所载的4亿亩左右的田土数字仅指“耕地”数,或只是单一行政系统的集合数。
三、“册文讹误”说(定位错误、抄写错误抑或统计单位混杂所致[16])仍是“公案”之争中最有效的一种解释。但讹误究竟出在哪个环节(是统计上报过程中、编纂《职掌》时,还是两者兼有),不得而知。故也只能以“册文讹误”说概言之。本文的价值在于,借助历史学的研究方法对文献资料进行考证,运用现代的统计科学对数据进行一致性检验,揭示了《诸司职掌》田土清单“问题”的存在,这个最起码的验证手段无疑是最有力证据。
注释:
[①] 洪武《诸司职掌》之《户部·民科·田土》,明刻本,国家图书馆藏。
[②]《明太祖实录》卷214“洪武二十四年十一月”、《明宣宗实录》卷12“洪熙元年十二月”、《明英宗实录》卷186“正统十四年十二月”、《明世宗实录》卷21“嘉靖元年十二月”条。
[③] (明)霍韬:《渭厓文集》卷3《上修书疏》,《四库存目丛书·集部》,齐鲁书社1995年版,第68册第541-542页。
[④]《明史》卷77《食货志》。
[⑤] 高寿仙《明代田土数额的再考察》(《明清论丛》第3辑,紫禁城出版社2002年版,第157—173页)一文对学界各方存在的分歧进行了详细回顾,此不赘述。
[⑥] 如(日)清水泰次《明代の田土统计と税粮との关系》,《史潮》1942年第1号;《明代田土の总额に就ぃて》,《社会经济史学》1942年第1、2号;顾诚《明前期耕地数新探》,《中国社会科学》1986年第4期;《明帝国的疆土管理体制》,《历史研究》1989年第3期。
[⑦] 如(日)藤井宏《明代田土统计に关する一考察》,《东洋学报》1944年第3、4号,1947年第1号;(美)何炳棣《中国古今土地数字的考释和评价》,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101—102页。
[⑧]《明太祖实录》卷203“洪武二十三年八月丙寅”条。
[⑨] 这有可能是“65”与“76”位数在算盘上的误读。再如《诸司职掌》田土清单所载十二布政司并直隶府州的总户数与分载累加数完全吻合,口数也基本相同,总数60545821口,累加结果是60545812口,只是个位与十位出现了误差,不排除“12”与“21”在算盘上的误读。
[⑩] 顾诚:《明前期耕地数新探》,《中国社会科学》1986年第4期;《明帝国的疆土管理体制》,《历史研究》1989年第3期。
[11] 如天顺六年《直隶安庆郡志》卷4《田赋》记载,自洪武二十四年至天顺六年安庆府的官民田地塘堰均为210多万亩,其中洪武二十四年为215.6187万亩,除有分列官、民田地数外,还有府属各县之数。
[12] 梁方仲:《明代户口、田地及田赋统计》,《中国近代经济史研究集刊》1935年第1期;《中国历代户口、田地及田赋统计》,上海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第338页。
[13] 参见拙文《技术误差:折亩及其距离衰减规律研究——明清土地数据重建的可行性研究之一》,《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2007年第3期。
[14] 《明万历实录》卷106“万历八年十一月”条。卫所屯田,究其性质,属“官田”,但文献中两者常并列,可知“官田”主要针对行政系统内官、民二元结构而言的。
[15] 《明神宗实录》卷117“万历九年十月”条。
[16] 曹树基:《对明代初年田土数据的新认识——兼论明初边卫所辖的民籍人口》,《历史研究》1996年第1期。
※本研究受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青年基金项目(07JC770017)、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资助
(作者单位:华东理工大学人文科学研究院 2002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