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产争讼爰书”所展示的汉晋经济研究新视角——甘肃临泽县新出西晋简册释读与初探
【作者简介】杨国誉,男,汉族,1980年生,江苏盐城人,南京师范大学社会发展学院中国古代经济史专业博士生。
2010年6月至8月,为配合兰新铁路第二双线(甘肃段)新改线路建设工程,南京师范大学文博系受甘肃省文物考古研究所委托,对位于甘肃省张掖市临泽县城西南约4.5公里处的黄家湾滩墓群进行了考古发掘,共发掘汉至西晋时期戈壁洞室墓90座,其中在编号为M23的墓葬中发现保存较为完好的木质简牍一批。
该批简牍共计27枚,计900余字,发现时被放置于M23号墓墓主棺盖上,根据其上残留的编绳痕迹判断其原本应系以细麻绳连缀的成册简牍,这批简牍出土时已经散乱,经初步排序、标点与释读后,我们大体判断这是一份西晋晚期张掖郡临泽县地方政府对一起争讼田产的民事纠纷案件的审理记录。在正式发掘报告发表之前,现将这批资料予以公布,以供学界研究讨论。
一、文本校读:
6300十二月四日故郡吏孙香对:“薄祐九岁丧父母,为祖母见养。年十七祖丧土,香单弱,时从兄发、金龙具(俱)偶居城西旧坞,
“薄祐”,为当时习语,或写作“薄佑”,意指缺少神明的佑助,犹不幸。东汉张奂《诫兄子书》:“汝曹薄祐,早失贤父。” 《后汉书·和熹邓皇后纪》:“薄祐不天,早离大忧。”《后汉书·清河孝王庆传》:“既以薄祐,早离顾复,属遭大忧,悲怀感伤。”《后汉书·蔡琰传》:“嗟薄佑兮遭世患,宗族殄兮门户单。”
“见养”,加以抚养,多出现于文言文被动句式,《华阳国志·李宓传》:“李宓,字令伯,犍为武阳人也。……父早亡,母何更行,见养祖母。”《晋书·载记·刘曜传》:“刘曜,字永明,元海之族子也。少孤,见养于元海。”三国魏邯郸淳《赠吴处玄诗》:“见养贤侯,于今四祀。”
“坞”,或如下文6311简所称“坞舍”,是汉末魏晋时期广泛存在的具有较强防御功能的住宅建筑形式,《后汉书·顺帝纪》:“九月,令扶风、汉阳筑陇道坞三百所,置屯兵。”《后汉书·董卓传》:“又筑坞于郿,高厚七丈,号曰‘万岁坞’。”《后汉书·酷吏列传》:“清河大姓赵纲遂于县界起坞壁,缮甲兵,为在所害。”其建筑形制于河西地区出土魏晋时期文物中多有体现,如甘肃酒泉西沟村魏晋墓M7前室西壁第二层第五块画像砖上即绘有一密闭的高墙深院建筑,建筑物的顶部筑有垛墩,墙上并题有“坞舍”二字, 《魏书·释老志》中称“敦煌地接西域,道俗交得其旧式,村坞相属,多有寺塔”。
6301以坞西田借发、金龙耩佃。发、金龙自有旧坞在城北,金龙中自还居城北,发住未去。发有旧田坞卖与同县民苏腾(?),今因名香所
此句“佃”前一字类“耩”,唯简文中左半部作“禾”旁,案《集韵》:“耩,耕也,或从禾。”其音义应同“耩”,讲音,耕种义。唐长孺先生主编《吐鲁番出土文书》所录“高昌卜善祐夏田券”(67TAM364:15)等文书中亦有从“禾”从“并”的类似字形,并直接在释文中以括号旁注为“耕”,可能是从该著中所录类似文书互文的角度得出此解。
6303借田,祖母存时与买,无遗令及讬子姪券书以田与发之文。祖父母存时为香父及叔季分异,各有券书,发父兄弟分得城北田
“遗令”,临终前的告诫,嘱咐。《吕氏春秋·顺民》:“先君有遗令,曰:‘无攻越,越,猛虎也’。”《后汉书·崔瑗传》:“寔奉遗令,遂留葬洛阳。”《后汉书·赵岐传》:“赵岐有重疾,卧蓐七年,自虑奄忽,乃为遗令敕兄子曰:‘大丈夫生世,遁无箕山之操,仕无伊、吕之勋,天不我与,复何言哉’!”《三国志·魏书·武帝纪》:“遗令曰:‘天下尚未安定,未得遵古也,葬毕,皆除服’。”
“讬”,同“托”,托付,付与。《说文》:“讬,寄也。”《史记·越王勾践世家》:“乃使子胥於齐,闻其讬子於鲍氏,王乃大怒。”《汉书·游侠传》:“吕公以故旧穷老讬身于我,义所当奉。”
“姪”,兄弟之子女,《颜氏家训·风操篇》:“兄弟之子已孤,与他人言,对孤者前,呼为兄子弟子,颇为不忍,北土人多呼为姪。”
“券书”,两汉魏晋时法律已有要求,分析家产,须留存书面记录即“券书”,并报官府备案,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民欲先令相分田宅、奴婢、财物,乡部啬夫身听其令,皆参辨券书之辄上,如户籍有争者,以券书从事,毋券书,勿听,所分田宅,不为户,得有之,至八月书户,留难先令,弗为券书,罚金一两。”(简334—336) (其中的“先令”,类同于简文中的“遗令”,其实例可参看江苏仪征胥浦一零一号汉墓出土的《先令券书》。 )孙香之所以在诉辞开头便强调提出孙发的“无券书”与自己的“有券书”,可能也正缘于此。
“叔季”,弟弟们。《白虎通义·姓名》:“长幼兄弟,号曰伯仲叔季也。嫡长称伯。庶长称孟。其次称仲、叔、季。”《说文》:“季,少称也。”段注:“叔季皆谓少者,而季又少于叔。”唐元稹《唐故河阴留后河南元君墓志铭》:“没之日,三子不侍,无一言之念,知叔季之可以教姪也。” 宋曾巩《蔡京起居郎制》:“而尔之叔季,并直同升,其於荣遇,世罕及者。”
6313坞二处。今自凭儿子强盛,侮香单弱,辞诬祖母,欲见侵夺。乞共发、金龙对,共校尽,若不如辞,占具牡二具入官,对具。”
“占具牡二具入官”,占,自报数目,申报,《墨子·号令》:“度食不足,令民各自占家五种石斗数……匿不占,占不悉,令吏卒讏得,皆断。”《史记·平准书》:“虽无市籍,各以其物自占,率缗钱二千而一算。”《悬泉汉简》:“当占缗钱,匿不自占,【占】不以实,罚及家长戍边一岁。”(Ⅱ0114③:54) 从文意判断,在当时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为保证陈述内容的真实有效性,往往由当事人口头承诺一定数量的财物作为标的,如果陈述不实,则将之没入官府作为惩罚。这一做法,在已知存世文献中似乎存留相关记载不多,其详情如何,尚有赖学界进一步研究探索。
“共发、金龙对”此处“共”作介词,尤“跟”、“和”,《洛阳伽蓝纪·永宁寺》:“荣即共穆结异姓兄弟,穆年大,荣兄事之。”“对”,对质,《后汉书·度尚传》:“乞传尚诣廷尉,面对曲直,足明真伪。”
“具牡”,据上下文推断,或是具备鞍具的公马(或公牛?)。
“对具”,根据简牍上下文判断,应是当时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进行自我陈述后表“陈述完结”义的固定格式。《疏勒河流域出土汉简》中有:“弃市乐见决事与霸德安汉不所坐不同即上书对具□”(简213) 《居延汉简》:“□以行塞令吏卒射折伤兵不以时出付折伤簿叩头死罪对具此”(简311.19) 《吐鲁番出土文书》中所录“相辞为共工乘芆与杜庄毯事”(72TAM233:15/1)文末以“辞具”作结,应亦与之相类。
6298十二月六日,老民孙发对被名(召?):“当与从庶弟香了所居坞田土。父同产兄弟三人,庶叔三人共同居同籍,皆未分异。荒毁之中,俱皆土没,唯祖母
“庶弟”,庶出之弟。《史记·吴王濞列传》:“(高帝)庶弟元王王楚四十余城。”《三国志·蜀书·二主妃子传》:“刘永字公寿,先主子,后主庶弟也。刘理字奉孝,亦后主庶弟也,与永异母。”《旧五代史·周书·太祖纪三》:“能,晋相维翰之庶弟也。”
“荒毁”,荒乱破毁。《魏书·李安世传》“三长既立,始返旧墟,庐井荒毁,桑榆改植。”《通典·食货二》:“宋文帝元嘉七年,刘义欣为荆河刺史,镇寿阳,今寿春郡也。于时土境荒毁,百姓离散。”《宋书·礼志》:“宋太祖在位长久,有意封禅。……其后索虏南寇,六州荒毁,其意乃息。”
“同产”,同母所出的兄弟,《后汉书·明帝纪》注:“同母兄弟也。”《后汉书·班超传》:“帝大怒,腰斩始,同产皆弃市。”
6296存在,为发等分异。弟金龙继从伯得城北坞田,发当与香
“从伯”,父亲的堂兄。《晋书·王羲之传》:“(王羲之)尤善隶书,为古今之冠……深为从伯敦、导所器重。”明叶盛《水东日记》:“从伯元方,见任从政郎,前严州桐庐县丞。”
6309共中分城西坞田。祖母以香年小,乍(?)胜(?)田,二分,以发所得田分少,割金龙田六十亩益发坞。与香中分临(?)藳坞,各别开门,居山作坝塘,种桑榆杏。
“”同“奈”,一种果树,《字汇》:“俗奈字。”
6305会皆民盛,论列黄籍,从来四十余年。今香横见诬言,云发借田寄居,欲死诬生,造作无端。事可推校,若不如对,占人马具牡入官,
“黄籍”,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普通民户的户籍,黄籍的形式,《太平御览》卷六〇六《文部·札》引《晋令》:“郡国诸户口黄籍,籍皆用一尺二寸札,已在官役者载名。” 在黄籍上要登记每个民户成员的名字性别、年龄和他们在家庭中的地位。家庭成员的死、逃、服役、患病等情况,在户籍上都必须注明。
“从来”,从当时至现在,1940年山西大同出土延兴二年东宫莫堤申洪墓志所附之石刻买地券,其文云:“买地廿顷,官绢百疋,从来廿一年。”
“推校”,推择考校。《隋书·食货志》:“人间课输,虽有定分,年常征纳,平分秋色注恒多,长吏肆情,文帐出没,复无定簿,难以推校。”《唐六典·师三公尚书都省》:“其天下诸州,则本司推校以授勾官,勾官审之,连署封印,附计帐使纳于都省。”《宋书·州郡志》:“名号骤易,境土屡分,或一郡一县割成四五,四五之中亟有离合,千回百改,寻求推校,未易精悉。”
6319对具。”到应,下重,自,里令分割
6307十二月七日民孙金龙对被名(召?):“当了庶从弟香所争田。更遭荒破,父母土没。唯有祖母存在,分异,以金龙继养上从伯,復得城北田,祖
“荒破”略同上文“荒毁”,荒乱破坏。
6315母割金龙田六十亩益发。分居以来四十余年,今香、发诤,非金龙所知。有从叔丞可问,若不如对,占人马具牡入官,对具。”
“诤”,通“争”,讼争。《孝经》:“天子有诤臣七人。”《长沙东牌楼吴简》中有《监临湘李永例督盗贼段何言实核大男李建与精张诤田自相和从书》(J71001)
6294建兴元年十二月壬寅初十一日壬子,临泽令髦(?)朷(?):“孙司马,民孙香、孙发、孙金龙兄弟共诤田财,诣官纷云,以司马为证写,
“诣官”,到官。《风俗通》:“沛中有富豪,……因呼族人为遗令云:‘悉以财属女,但以一剑与男,年十五以付之。’儿后大,姊不肯与剑,男乃诣官诉之。”《晋书·五行志》:“后婿闻知,诣官争之,所在不能决。”《新唐书·卓行传》:“阳城字亢宗,定州北平人。……闾里有争讼,不诣官而诣城决之。”汉简中亦有此用法,如《居延新简》:“武成隧长庆诣官受布六月癸末……” (E.P.T31:6) 《额济纳汉简》:“省卒赵宣伐财用檄到召□□诣官毋后司马都吏。”(2000ES7SF1:613)
6292辞在右。司马是宗长,足当知。书移达,具列香兄弟部分券书,会月十五日,须得断决如律令。”
“移”,两汉魏晋行政文书的一种,一般在平级机关间使用。《广韵·支韵》:“移,官曹公府不相临教,则为移书,笺表之类也。”《后汉书·光武帝纪》:“于是置僚属,作文移,从事司察,一如旧章。”“书移达”,移文到达。类似习语有“移书到”、“写移书到”、“书到”等。如《居延汉简》:“移书到,光以籍阅具卒兵,兵即不应籍,更实定。”(简7.7A) 《悬泉汉简》:“九月甲戌,效谷守长光、丞立,谓遮要、县泉置,写移书到,趣移车师戊己校尉以下乘传,传到会月三日,如丞相史府书律令。”(Ⅴ92DXT1812②:120) “狱所遝逮一牒:河平四年四月癸末朔甲辰,效谷长增谓悬泉啬夫、吏,书到,捕此牒人,毋令泄露,先阅知,得遣吏送。”(Ⅰ0210①:54)
“部”,《玉篇》:“分判也。”略同“剖”。
“会月十五日”,以本月十五日为指定期会日,“会某某日”,亦是两汉魏晋公文习语,如《居延新简》中有:“趣作治,会月十三日,课有意毋状者如律令。”(E.P.T6:59) 《居延汉简》中有:“……写移书到,趣作治,已成言,会月十五日,诣言府如律令……”(简139.36,142.33)
“如律令”,按律令规定办,为汉代公文习语,《汉书·朱博传》:“檄到,令丞就职,游檄王卿力有余,如律令。”《悬泉汉简》:“三月戊戌,效谷守长建丞,谓悬泉置啬夫,写移书到,如律令。”(Ⅱ0216②:244) 常见例还有“如诏书律令”、“如府书律令”、“ 如大守府书律令”等,《楼兰尼雅出土文书》:“西域长史营写鸿胪书到如书罗捕言会十一月廿日如诏书律令。”(简679) 《悬泉汉简》:三月丁丑,效谷守长江、守丞光谓遮要悬泉置啬夫,吏写移,书到,如府书律令,掾广、啬夫辅。”(Ⅰ90DXT0116②:52) 《居延新简》:“五月丙寅居延都尉德库守丞常乐兼行丞事谓甲渠塞候=写移书到如大守府书律令/掾定守卒史奉亲。”(EPT51:190A)
6288建兴元年十二月壬寅十五日丙午户民孙丞敢言之,临泽逢被壬子书:“民孙香、孙发讼田,丞是宗长,足知尽。香、发早各
简6288至6311首尾“敢言之”为当时下级致上级文书的固定格式,敢,冒昧、惶恐,王国维:“敢言之者,下白上之辞。”(《观堂集林·敦煌汉简跋五》)如张家山汉简《奏谳书》:“八年四月甲辰朔乙巳,南郡守强敢言之,上奏七牒,谒以闻,种县论,敢言之。”(简68)李学勤先生认为此做法是为限定文书主体防赘改而采用。
6290自有田分。香父兄弟三人孙蒙、孙弘、孙翘,皆已土没。今为平史,使香自继其父蒙。祖母存时命发息为弘后,无券,香所不知。
“息”,亲生子女,《史记·赵世家》:“老臣贱息舒祺最少,不肖。”《三国志·魏书·诸夏侯曹传》裴注引《魏略》:“时霸从妹年十三四,在本郡,出行樵采,为张飞所得。飞知其良家女,遂以为妻,产息女,为刘禅皇后。”唐张籍《董公诗》:“汝息为我子,汝亲为我翁。” 《旧五代史·汉书·苏逢吉传》:“有庶兄自外至,不白逢吉,便见诸子,逢吉怒,且惧他日凌弱其子息,乃密白高祖,诬以他事杖杀之。”
“平史”,负责判断处理的仲裁人。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中云:“博戏夺钱财,若为平者,夺爵各一级,戍二岁。”(简168) 其中的“平者”,或与“平史”有近似义。
6311翘独无嗣,今割香、发田各四十亩及坞舍分命亲属一人以为翘祠(嗣)。平史巳卩,请曹理遣,敢言之。”
“平史巳卩”,此处“卩”形符号,应为当时签字画押以示确认、完结的习用方式。类似符号在《居延新简》中亦可找到: “三石二斗二升自取卩 宗粟三石二斗二升忠取卩”(EPT50:135) “当阳隧长陈殷粟三石三斗三升少,卒王富昌取。卩 卒王政三石二斗二升,王富昌取。卩 卒张乐粟三石二斗二升,王富昌取。卩”(E.P.T51:345)
6323 户曹掾史王匡、董惠白:“民孙香、孙发、孙金龙共诤田坞相
“户曹掾史”,当为临泽县户曹任事官员,《后汉书·百官志》:“县万户以上为令,不满为长。侯国为相。皆秦制也。丞各一人。尉大县二人,小县一人。本注曰:丞署文书。典知仓狱。尉主盗贼。各署诸曹掾史。”《晋书·职官志》:“县大者置令,小者置长。有主簿、录事史、主记室史、门下书佐、干、游徼、议生、循行功曹史、小史、廷掾、功曹史、小史书佐干、户曹掾史干、法曹门干、金仓贼曹掾史、兵曹史、吏曹史、狱小史、狱门亭长、都亭长、贼捕掾等员。”《汉书·朱博传》:“长吏自系书言府,贼曹掾史自白请至姑幕。”《汉书·尹赏传》:“乃部户曹掾史,与乡吏、亭长、里正、父老、伍人,杂举长安中轻薄少年恶子。”
“户曹掾史王匡、董惠白”,其中的“白”是当时公私文书开头所用习语,如四川凉山州昭觉县好谷乡1983年发现的东汉石表上所抄录公文的开头即为:“领方右户曹史张湛白:……” 《吐鲁番出土文书》中此格式使用更多,如:“兵曹掾赵苕,史翟富白:……。”(75TKM91:40)
6327: 诬冒。未问从叔丞,移丞列正,今丞移报:‘香、发早自有田
移报 移文报告。《北史·杨侃传》:“承业乃云:‘录事可造移报’。移曰:‘彼之纂兵,想别有意,何为妄构白捺?他人有心,予忖度之,勿谓秦无人也。’邃得移,谓已觉,便散兵。”《宋史·程琳传》“夏人方围庆阳。琳曰:‘彼若贪此,可缓庆州之难矣。’具礼币赐予之数移报之,果喜。”《资治通鉴·唐纪》:“据应募之数,移报本道。”
6325分。香父兄弟三人,孙蒙、孙翘、孙弘皆土没。今为平史,
6321使香自继其父蒙。祖母存时命发息为弘后,无券
6286书,香不知。翘无嗣,今割香、发田各卌亩及坞舍,分命亲
6317属一人为翘继。’香、发占对如丞所断,为卩。香、发兄弟
“占对”,应对,对答。《后汉书·徐防传》:“防体貌矜严,占对可观, 显宗异之。”《梁书·傅岐传》:“岐美容止,博涉能占对。”《三国志·张温传》:“徵到延见,文辞占对,观者倾竦,权改容加礼。
6281不和,还相诬言,不从分理,诣官纷云,兴长讼,请求(?)官法。
“分理”,处分安排。《皇明制书》:“洪武二十一年三月十九日,户部奉‘圣旨’:自古人君代天理物,建立有司,分理庶务,以安生民。”
6280请事诺,罚香、发鞭杖各百五十,适行事一用听如丞。
“请事诺”,请批准如下处理。吐鲁番出土文书中多有“事诺奉行”、“事诺班示”、“事诺注簿”等语,如:“兵曹掾、史杜华白:谨条次往白艻守□名在右,事诺班示,催遣奉行。校曹主簿彭”(75TKM91:42a) 学者唐长孺、马雍、王素等人认为这一公文习语源于当时上级官员审阅文书后,如无异议,需画“诺”字签押以示同意的做法。 《说文》:“诺,应也。”《后汉书·党锢传》:“汝南太守范孟博,南阳宗资主画诺。”
“适”,当,《汉书·贾谊传》:“以为是当然耳。”师古注曰:“适,当也,谓事理当然。”“适行事一用听如丞”意即该如何处理皆依孙丞的意见办。
6284移使香、发人出田卌亩及坞舍分与继者。又金龙未相
6282争,田为香所认,前已罚卌,养不生(?)谨问如用,
6283教诺田钱 但五十(不满) 教迷……”
“教诺”,当为当时公文习语,前揭昭觉县东汉石表亦有“主簿司马追省府君教诺”语。意为上级的批示、命令。
二、文本讨论
(一)关于这份简册的书写时间:
简册中提到的这份文书的书写时间共包括五处:“十二月四日”、“十二月六日”,“十二月七日”、“建兴元年十二月壬寅初十一日壬子”及“建兴元年十二月壬寅十五日丙午”。历史上使用“建兴”作为年号的政权先后有蜀汉后主刘禅、东吴废帝孙亮、成汉武帝李雄、西晋愍帝司马邺、前凉、后燕世祖慕容垂及渤海国宣王大仁秀,且时间相对集中。但其中蜀汉、成汉占据蜀中,东吴偏安江东,后燕仅治河北,渤海国宣王大仁秀远处东北,其地望均与河西无涉,而前凉从建兴五年(公元317年)方始沿用建兴年号。因此,这份简牍文书的写成时间应该是在西晋愍帝司马邺建兴元年十二月间。而通过查阅陈垣先生《二十史朔闰表》可知,愍帝建兴元年十二月朔日干支正是壬寅,由此我们可以确认,这一简牍文书的书写时间应该正是在西晋愍帝司马邺的建兴元年(公元313年)的十二月间。 另外,根据李均明等先生的意见,简牍日期格式的繁化,在日干支前加日序,基本都是东汉以后简牍才会出现的情况,这也从一个侧面证明着这批简牍写成时间的大体范围。
(二)关于这份简册的性质与内容
通读这份简册,我们大致可以判断,这是一份西晋愍帝建兴元年十二月间张掖郡临泽县地方政府对一起“兄弟争田”民事案件的审理记录,或谓之“爰书”。其中既含包含着原、被告、证人的陈述笔录,也包括了临泽县县令、户曹掾史等官员对案件的处理意见,其性质与《居延新简》中的《建武三年十二月侯粟君所责寇恩事》颇为类似。
简文大意为:
建兴元年十二月四日,前郡吏孙香诉称:“我不幸九岁父母去世,祖母抚养了我。十七岁那年祖母去世,我弱小无依靠,当时和从兄孙发、孙金龙一起居住在城西旧坞中。我将坞西的田地借给孙发、孙金龙耕种。孙发、孙金龙本来在城北有旧坞,孙金龙后来回到城北居住,孙发仍住在城西坞中没有离开。孙发将自己(城北的?)旧田坞卖给了同县居民苏腾,现在称我借给他耕种的城西田地,是祖母在世时为他购买,但祖母并没有遗嘱或是给子侄的券书称将城西田地给与孙发。祖母在世时替我父亲和他的弟弟们分家,都有券书存在,孙发的父亲分得城北田坞两处。现在孙发凭着子女强盛,欺侮我势力单薄无依靠,以言辞诬改祖母的意旨,想侵夺我的田地。我请求和孙发、孙金龙对质,一起核清事实。如果事实和我上述陈述不一致,我愿以具备鞍具的公马二匹入官作为惩罚,陈述完毕。”
建兴元年十二月六日,老民孙发面对逢被(?)诉称:“我要与从庶弟孙香了结居住使用的坞田问题。我父亲共有亲兄弟三人,三个人共同居住,共列户籍,都没有分家,世道荒乱之中,都去世了。只有祖母在世,给我们分家。弟弟金龙过继给从伯得到城北的坞田。我应该和孙香一起分割城西的坞田。因为孙香年纪小,刚刚胜任田间的劳作,平均分配的话,我分得的田地相对显得少了(?),祖母因此分割了金龙的田地六十亩给我。我与孙香中分临藳坞,各自别开门户,靠着山筑坝挖塘,种下桑榆杏奈。恰逢当时民众繁盛,我们和其他居民一起被列入黄籍,至今已经四十多年了。现在孙香凭空诬陷我,说我是借得他的田地寄居于此。这是假借死者的名义诬陷生者,无端生事。这件事情的真实情况,可以推究考校查清。如果事实和我上述陈述不一致,我愿以具备鞍具的公马及侍马者入官作为惩罚,陈述完毕。”
建兴元年十二月七日,居民孙金龙面对逢被(?)诉称:“我要了结庶从弟孙香所争田地的问题。连续遭到荒乱破毁,父母都去世了,只有祖母存在,替我们分家。因为我继养上从伯,得到城北的田地,祖母分割我的田地六十亩给孙发。分家以来已经四十多年,现在孙香、孙发争田,我不清楚内情,详情可以询问我们的从叔孙丞。如果事实和我上述陈述不一致,我愿以具备鞍具的公马及侍马者入官作为惩罚,陈述完毕。”
建兴元年十二月十一日,临泽令髦朷(?):孙司马,居民孙香、孙发、孙金龙兄弟共争田地财产,来到官府各自陈述,以司马为证写下诉辞,诉辞见文右。司马你是他们的宗长,(?)应当知道这一事件的详情,移文到达后,详细开列孙香兄弟剖分田产的券书,到本月十五日,本案必须按律令得到判决。
建兴元年十二月十五日户民孙丞惶恐上言,临泽逢被记录:“户民孙香、孙发讼田,我是宗长,理应知道事件详情。孙香、孙发本来各自有田地,孙香父亲兄弟三人孙蒙、孙弘、孙翘,都已去世。现在我作仲裁人,让孙香自继其父孙蒙。祖母在世时让孙发的子女作为孙弘的后人,这件事没有券书,这是孙香不知道的。惟独孙翘没有子嗣,现在划割香、发田各四十亩和坞舍给选择出的亲属一人作为孙翘的后人。仲裁人签字画押,请官府处理安排,惶恐上言。”
临泽县户曹掾史王匡、董惠写报:“居民孙香、孙发、孙金龙共争田坞,互相诬冒,没有询问他们的从叔孙丞,移文要求孙丞陈述事实,现在孙丞移文来报:‘孙香、孙发原先各自有田地,孙香父亲兄弟三人孙蒙、孙翘、孙弘都已去世,现在我作仲裁人,让孙香自继其父孙蒙。祖母在世时让孙发的子女作为孙弘的后人,这件事没有券书,这是孙香不知道的。惟独孙翘没有子嗣,现在划割香、发田各四十亩和坞舍给选择出的亲属一人作为孙翘的后人。’孙香、孙发陈述内容和孙丞的评判一致,并签字画押。孙香、孙发兄弟不和,回去后又相互诬言,不服从官府和宗长的处分安排,到官府言语纷纷,打起长久的官司,请求用官法来判决。现在请上级允许我们对此事作如下处理:罚孙香、孙发受鞭杖各一百五十下,其余的事都依照孙丞的意见办,移文使孙香、孙发每人出田地四十亩及坞舍分给孙翘的继嗣,另外,金龙没有参与争讼,田地为孙香所认,已经罚了孙香田地四十亩……”(以下漫漶,不可解。)
三、结语
这份简牍文书字数共计九百余,篇幅较长,几乎是完整地记录了西晋晚期一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的审理过程,对于两汉魏晋南北朝时期的经济史研究,具有无可替代的史料价值。
首先,有关西晋土地制度,尤其是最为重要的占田制度,存世与出土文献历来较少,高敏先生曾以“奇缺”形容之。 目前可供利用的反映西晋田制的典籍文献主要集中见于《晋书·食货志》与《通典·食货典》中,其余散见资料寥寥。出土文献方面,目前尚有以地券为主的若干此时期地下资料可资利用,惟地券虽脱胎于人间土地买卖契约,却亦与人间契约有不小差别,去除其迷信化与道教化成分后,在多大程度上能够反映当时土地制度的真实面貌,颇为可疑。而这份“临泽讼田简”的发现,使我们获得了一份了解西晋田制具体形式与施行情况的可靠资料。我们可以从更为细节和个案的角度对西晋占田制度进行研究与探讨。就目前来看,有关占田制度,这份简册至少已反映出以下几方面信息:
第一,西晋民间的占田,并并非仅始于占田令颁布,而是早已有之。上文已经分析过,简册应该写成于愍帝建兴元年即公元313年,依简6305“从来四十余年”反推,则孙香、孙发兄弟分田应是公元273年前事,其所分割田地更是为其父祖多年前即行占有。而西晋占田令的颁布已是太康元年即公元280年以后的事情,占田令的颁布只能视作对自秦汉以来前代占田事实的确认。
第二、占田制并非国家授田,更类似于“限田”。简文中所争议的田产,明确记载是继承于其父祖,从兄弟分产至建兴元年争讼发生,占田令发布横亘其间,文中却始终未提及有任何国家授田事件的发生,如有相关授田举措,这起以田产为主要争议对象的争讼官司怎么会遗漏这样显著的一件利害相关的事实?相较而言,检视简文中出现的田亩数目,尤其是罚田八十亩为孙翘立嗣的举动,均未超出西晋占田令中一户百亩的规定,两相对比,较之认为占田是授田,可能其是“限田”之说会更让人信服。
第三,占田制下的田地,并非国有公田,而是私有田地。简文中香、发兄弟所争议的田产,先后经过了继承、分割、买卖、转让等诸种处置,这些过程或有券书,获官方承认和保护,或由宗族作出决定,官方予以认可。充分证明了当时田地的私有已是公开和明确的事实。
其次,简文中的若干记载,对西晋时期社会环境与相关历史事实有生动反映。
“自三国后期开始,到永嘉之乱之前,这一时期是中国人口高速增长时期。” 尤其是占田令颁布后的太康元年至太康三年,全国户口数从二百四十五万猛增至三百七十万。 推算一下时间,简文中的“会皆民盛”,反映的应该正是这一历史现象。典籍中的抽象记载,在此获得了民间视角的体验和证实。其后的“论列黄籍”,或者正是西晋民众向官方申报占田数并登入黄籍的历史记载?至少,依据这一记载,我们可以改变以往只见西晋有黄籍之名而不见其施行实践记录的印象。
对当时的家庭与居住制度,简文中也有很多相关体现。简文中几次提到“坞”、“坞田”、“坞舍”,但又显然不是典籍中记载的那种“多者不过四五千家,少者千家五百家” 的大型聚族而居的防御性坞壁建筑,究竟两者根本不属同一类型,还是由于当时河西社会形势尚且安定,当地坞壁建筑尚处于较早期阶段,并未发展成如后期那般庞大?这需要根据今后更多的考古资料进一步探究。
而从简文反映的宗族关系来看,其时宗长对宗主成员具有一定的控制权,如裁判宗族内的民事纠纷、指定宗族成员继子等,且这一权利的行使也得到了地方政府的赞同和支持。但宗族成员对族长的裁决也并未如后来般绝对服从,孙香、孙发兄弟在族长作出裁定后,就再兴诉讼,希望得到官府的最终裁判。
最后,简文反映出的一个饶有趣味的细节是当时的“占物入官”制度,公权力在行使过程中,要求执行对象做出保证,如有违约,“占人马具牡入官”,以一定数量的标的物入官作为惩罚,契约精神进入公权领域,是否在一定程度上反映着当时河西尤其临泽地区“重商”之风的大盛?还是其中另有原因?我们暂时未能发现与之类似的同类文献记载,对这一问题回答还有赖于今后更加深入的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