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近代乡村经济史研究的十大论争

  【作者简介】李金铮,南开大学历史学院暨中国社会史研究中心教授。(天津  300071)

  农村、农业和农民是认识人类社会发展史的基础。马克思说:“农业劳动是其他一切劳动得以独立存在的自然基础和前提。”“农业劳动不仅对于农业领域本身的剩余劳动来说是自然基础,而且对于其他一切劳动部门之变为独立劳动部门,从而对于这些部门中创造的剩余价值来说,也是自然基础。”[1]恩格斯指出:“农民到处都是人口、生产和政治力量的非常重要的因素。”[2]马恩的经典论述,对中国乡村史研究具有指导意义。中国一向是农业大国,“中国有百分之八十的人口是农民,这是小学生的常识”。[3]中国历史的实质,主要就是农村演进史。理解了农村历史,也就在很大程度上理解了中国社会的性质。本文所谓中国近代乡村经济史(1840—1949年中国乡村经济的发展演变过程),就是中国乡村史的一个重要历史阶段。不仅如此,它还是中国近代史的重要组成部分,也一定程度地反映了中国古代社会的发展趋向及其问题。由此,研究中国近代乡村经济史就有着非常特殊的学术意义。因此,中国马克思主义史学自创立时起,就高度重视乡村。20世纪二三十年代,在轰轰烈烈的革命浪潮中,社会各界尤其是学术界以极大的热情投入到乡村社会的调查和研究。中国社会史和中国农村社会性质大论战,是当时的代表性重大事件。薛暮桥、钱俊瑞等马克思主义学者积极参加论战,不仅促进了对中国农村社会的认识,对中共革命理论的形成以及马克思主义中国化也做出了巨大贡献。虽然他们多是从解决现实问题的角度出发,但可谓开启了中国近代乡村经济史研究之先河。新中国成立后,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日益发展和社会思想的巨大变化,中国近代乡村经济史的研究进入一个快速发展的阶段。在迄今80余年的风雨历程中,有关论著不断涌现,并在一些重大问题上形成激烈论争。本文主旨,就是从大量论著中提炼出最具代表性的论争性成果,这些成果既关注中国近代乡村经济史上的实质性问题,也反映了80余年来的研究发展脉络。[4]同时,还力求为今后的相关研究提供具有理论意义的参考,推动该领域研究进一步发展。当然,所述论争如能为当今中国乡村发展的路径提供一些认识上的参考,也是笔者所期望的。

一、失调还是适度:人地关系论争

  土地之于中国农民生产和生活的重要性,无须强调。它主要包括两方面的问题:,人地比例关系和土地分配关系。本文主要从维持生活的角度,探讨关于人地比例关系的论争。

  人地比例关系是否协调,其底线取决于现有耕地能否维持人们最低限度的生活,也即维持人生命最低限度的需要,通常用维持一个人最低限度生活所需的地亩数来衡量,亦称“温饱线”。在界线以内,人地比例关系就是适度的;超过界线,则产生人口压力。由此,温饱线的确定是判断这一问题的前提。

  温饱线的估计久已有之。战国时期,李悝提出人均4亩方可达到粮食自给。至清前期,张履祥、洪亮吉等人仍沿用此说。民国后,尤其是二三十年代,各种估计甚多。全国的估计,有的仍为4亩,有的则为5亩、9亩、10亩不等。地方的估计,南方农村有2亩之说,华北农村有5亩、6亩之说。[5]尽管上述说法很少通过计算得来,根据语焉不详,但也成为近些年研究此问题的学者判定中国人地比例关系的标准。

  在近代中国,不少学者持中国人口压力巨大以致现有耕地不能维持农民最低限度的生活的观点。晚清时期,汪士铎曾力陈人多之害,田地之力已穷。[6]至20世纪二三十年代,受马尔萨斯人口论影响,持此意见的学者更多。翁文灏认为,即便利用各种方法增加农产,推广种植,也仅能维持人们最低的生活水平。稍有水旱兵灾,虽吃尽草根树皮,也不能养活所有人。所以中国土地虽广,但人口压迫已到世界少见的严重程度。[7]乔启明也认为,我国农村人口问题的重心,在于数量过多,致使人口与生活资料失调,土地不敷分配,人均收入减少,因此形成严重的社会、政治、经济等问题。[8]由此,他们提出了解决人口压力的办法。有的侧重一种,或节制生育,或促进中国工业化,或垦拓荒地等。更多学者主张双管齐下或多策并举,譬如发展机器工业与向国外移民、节制生育与振兴实业、改良农法、移民边疆等。

  相反的声音则否认中国人满为患,反对节制生育和减少人口。清道光时期,徐鼒就批驳“生齿日繁,尽归之农桑,恐地不足以给”之说,认为只要充分利用土地,即可保天下无饥。[9]后来,梁肩超也认为不仅不存在人满之患,而且有许多荒地未能开垦,已耕土地也没有得到充分利用。只要尽地力,迅速发展农业和工矿业,即使中国人口再增加几倍,也不会有饥寒之虞。革命家孙中山甚至对乾隆以后一百多年来中国人口停滞不前的状况感到忧虑,认为照此下去,中国会有亡国危险。他还认为,只要搞好农业,在中国的土地上再增加一倍人口也是可能的。[10]20世纪二三十年代,反对中国人口过剩论和节制生育者,主要是马克思主义学者和革命领袖。薛暮桥提出,随着生产技术的进步,农业的劳动生产率将会超过人口的增殖。要想解决中国民食问题,决不是采取“节制生育”、“限制人口”的慢性自杀政策。只要充分利用荒地,产量就至少比现在增加一倍。只要平均分配土地,每户的农业收入加上一点副业收入,纵使不能够常吃牛肉鸡蛋,也可勉强过着“布衣暖,菜饭饱”的生活。[11]毛泽东1949年写就《唯心历史观的破产》,从革命和建设需要出发,强调人口众多是一件极大的好事。再增加多少倍人口也完全有办法,亦即生产。在共产党领导下,只要有了人,什么人间奇迹都可以创造出来。[12]

  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很少有学者继续探讨这一问题。改革开放以来,面对严峻的人口现实,学术界重新探讨历史上的人地关系。中国近代人口压力日大、耕地严重不足的观点重新占据论坛。行龙认为,近代中国社会一直没有达到“温饱”常数,在当时的生产力水平下,仅有的耕地面积已难以养活数量庞大的人口,人口过剩问题相当严重。[13]农村社会学者温铁军也认为,中国土地稀缺程度不断恶化,人地关系紧张一直是中国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主要制约因素。[14]

  不过,近些年也有学者提出不同意见。章有义认为,人口压力不能说是近代中国贫穷落后的主要原因。民国以后,耕地面积的增长与人口增长保持了同一速度,人口压力并不像某些人想象的那样严重。[15]吴承明与这一看法略有不同,认为近代中国人口增长快于耕地的增长,人口压力是存在的,但仍与传统农业相适应。况且,家庭手工业也可换取粮食,缓解人口压力,故人口压力不像今天这样严重。[16]笔者以冀中定县为例,对维持农民最低限度生活所需的地亩数做了比较精确的计量研究,并由此认为,人地比例关系尽管存在紧张的趋势,但与人口压力不能划等号。事实上,现有耕地不仅可以满足农民的最低粮食需要,距离最低的生活消费也不远。农民贫困的原因主要不是人口压力,而应当从其他方面寻找。[17]

二、集中还是分散:土地分配关系论争

  与人地比例关系相比,土地分配关系更受到社会各界的重视。关于这一问题的争论,主要为地权分配是集中还是分散,以及由此衍生的是否合理。

  土地分配不合理,自古就是最具影响力的观点,到20世纪二三十年代更是如此。绝大多数学者,尽管政治背景不同,但都认为土地分配不均,而且呈集中之势。如琢如认为,土地分配不均与土地逐渐集中的趋势,使大部分的农民失掉土地,成为雇农、佃农或失业。[18]国民党农民部土地委员会估计,全国75%以上的无地或少地的贫雇农,仅占有6%的土地;而占全国耕地面积81%的土地,却集中在14%的地主和富农手中。[19]

  也有学者提出,土地分配不均虽是事实,但地主富农占地的比例并非如上所说那样惊人,地权分配是相对分散的。吴文晖1934年时估计,占全国总户数10%的地主富农,占有总耕地的53%;占总户数90%的贫农、雇农、中农,占有总耕地的47%。[20]即,地富的占地比例比上述估计要低。尤其是一些学者认为,北方地区的土地分配是分散的,自耕农、中农占优势。即便一向被认为地权集中的南方地区,也有学者提出了些许不同意见。如马克思主义学者陈翰笙,虽极力主张地权分配集中,但仍认为,在长江下游,中小地主实占主要地位。[21]还有不少学者根据一些省区的研究,提出土地分配有走向分散、小农增加的迹象。[22]

  哪些力量导致土地分配的分散状态?大多学者从两个方面进行解释,即中国分家析产的传统和农民对土地的惜卖。它一方面使大地产难以保持,另一方面造成对农民土地的兼并困难,不易形成大地产。费孝通的论证颇细,他说,只要后代平等继承遗产的习惯法存在,对保有土地来说,时间就是一个强烈的破坏性力量,每一次分家都意味着单个人拥有的农田面积的减少。土地转让也远不是单纯商品交易那么简单,而是代表了一种为生存的斗争,所以非到万不得已时是不会把农田出卖的。[23]

  新中国成立后,土地分配集中论仍最具影响。最流行的估计,是根据毛泽东的农村调查以及《中共中央关于公布中国土地法大纲的决议》,认为占乡村人口不到10%的地主富农占有70%一80%的土地,而占乡村人口90%以上的雇农、贫农、中农仅占有20%—30%的土地。就地权分配趋势而言,多数学者持相同的观点,即:除太平天国运动时期,地主占有土地的状况有所改变外,土地分配始终处于集中状态,北洋政府、国民党政府统治时期尤其严重。

  但新中国成立之初,就已有与中共中央不同的估计,只是不被人注意罢了。如杜润生曾向毛泽东、刘少奇汇报,地主富农占地50%左右,而不是70%以上。甚至国家统计局发表的数据,也是地主富农占土地总数51.9%。[24]

  与中国学者相比,美国学者珀金斯、马若孟、赵冈较早提出,地主制不占主要地位,地权分配比例或者变化不大,或者越来越分散。[25]中国学者1980年代末以来,也越来越多地对主流观点提出质疑。章有义较早表达这一倾向,认为就全国范围而言,地主富农占地60%左右,中贫农占40%左右。从18世纪到1930年代,地主阶级同农民阶级之间的地权分配比率没有发生多大变化。[26]郭德宏也提出,地主富农占地平均为50%—52%左右。而且,地主富农占有的土地逐步有所分散,中农、贫农、雇农及其他劳动人民占有的土地有所增加。[27]温铁军、高王凌对地主富农占地比例的估计更低,分别是35%—50%、30%—40%。[28]

  更多学者从地区研究,得出新的结论。影响较大的是秦晖提出的“关中模式”:在陕西关中地区,宋元以后大地产和无地农民减少,小土地所有者增加。民国时代,“关中无地主”,几乎是一个租佃关系消失的自耕农世界。[29]

  对于南方农村,有学者提出与传统观点几乎完全相反的意见。樊树志认为,直到土改之前,江南农村一直是自耕农占绝对优势的社会经济结构,地主占地不超过20%,土地所有权的分散化趋势是不争的事实。[30]赵冈进一步提出,租佃率与地权分配集中度不能划等号。江南地区的永佃户,对田皮有完整产权,可以自由出售、典押、出租、遗赠,更接近于自耕农,而非普通佃农。如果将此除去,佃户比例将大大减少。即,南方租佃率虽高,但实际上地权是分散的。[31]关于土地分配演变的推动力,也是学者们讨论较多的问题。土地分配集中的因素,论述甚多,毋庸赘举。促使土地分散的力量,一般仍强调分家析产、农民对土地惜卖的传统。有的学者还考察了人口压力、城镇工商业发展与地权分散的密切关系。赵冈提出,由于人多地少,农村积累资金不易,买地困难,大地主难以出现。而分家析产制度之所以能够发挥作用,正是由于人口数量快速增加。[32]曹幸穗则以苏南为例,说明近代新式工商业的发展以及丰厚利润的吸引,导致财力雄厚的地主富商失去对土地投入的热情,由此导致地权日趋分散。[33]

三、紧张还是和谐:租佃关系论争

  与土地分配相关而形成的社会经济关系,主要是自营经济、租佃经济和雇佣经济,后两者所牵扯的关系较为复杂,也最受关注。在二者之中,争论最多的是租佃关系,也就是地主和佃农之间的关系。按照传统观点,它可以反映地主对佃农的剥削和压迫。

  在二三十年代,主流意见是地租率不仅奇高,且有增加之势,佃户生计艰难,主佃关系紧张。华岗提出,中国农民缴付的租额之高,全国各处都没有少于50%的,有的地方达70%,灾荒时往往全部收获还不够交租。租额以外,还有许多附加的剥削,逼迫中国广大农民群众加速贫困化。农民还受地主的束缚,丧失身体自由,甚至遭到地主的审判处罚和屠杀。[34]谢劲键也强调,中国佃种制度,千孔万疮,积弊丛生。地租不仅过高,而且近年来更有逐渐上腾趋势。正租以外的种种苛求,更加剧佃农经济的困难。[35]

  也有学者发表了不尽一致的看法。陈正谟认为,物租收入表面上不少,但若折成投资土地的利息,则不算大。钱租利息平均起来,也不过1.1分,比起通都大邑银行的长期存款利息大不了多少。如再把田赋以及地主提供佃农的住宅、修理田间设施的费用除去,地租利息还不如银行的长期存款。故佃户所得虽少,地主所得也并非太多。不仅如此,他还提出,真正的地租率应与名义地租率分开,不能以当地所说的租率或成数为准,而应为地租量或地租额占单位总产量或总产值的百分比。[36]吴世昌进一步提出,如果佃户仅是将一季的收获交纳地租,而其余季节收获或副产物为自己所有,则表面上的地租率要打折扣,真正的地租率没有那么高。[37]

  至于主佃关系,有学者提出不可一概而论。刘大钧等学者的研究表明,一般而言,地主对佃农过分苛刻及借势欺凌之事较属少见。但居乡地主和居外地主有别,居乡地主与佃农较为密切,情感较好;居外地主平时与佃农来往绝少,故感情亦极疏淡,甚至虐待佃户。[38]费孝通从伦理角度作出解释,中国传统租佃关系里常牵涉人的因素,这因素又被儒家的“中庸”、不走极端而浸染得富有弹性。并非说中国地主阶层怎样慈善,而是说传统的礼教中确有鼓励人不走极端的力量在消弭租佃之间的冲突。而佃户认为交租是一种道义上的责任,同样维护着租佃制度。[39]

  新中国成立后,主流意见与二三十年代的主流意见基本一致。张鱼较早发表了这种观点,认为地主对农民的地租剥削率极高,除正租以外,还有其他额外剥削,远远超过正租率。尤其是在国民党统治时期,地租剥削率与年俱增。残酷的地租剥削不但攫去农民的全部剩余劳动,而且侵占了大部分农民的必要劳动,使农民过着牛马不如的悲惨生活。[40]至于主佃关系,一般都强调二者之间极不平等的人身依附关系,农民不只是经济上受剥削,政治上也受奴役、受压迫,无人身权利。[41]也有国外学者对主佃关系的恶化作了新的阐释。美国学者黄宗智、白凯认为,随着农村经济的商品化、城镇工商经济的成长和地主的离村入城,佃户与地主很少有长期的面对面接触,原来那种掩盖阶级关系残酷本质的互惠性礼节终止。再加上革命者的宣传和动员,主佃关系恶化,纠纷冲突加剧,集体性抗租高涨。[42]

  对于中国学界的主流意见,1950年代就有学者表示过不同看法,只是未能公开发表。陈振汉认为,以往从主要农作物产量,而不是从各种作物的总产量来计算地租率,不免偏高。[43]1980年代以后,越来越多的学者持类似观点,认为实际地租比名义地租要低。高王凌的分析最详细,他提出,小春作物、田头地角等副产品作物是不计租征收的。以往仅计算主产品或正产品,地租率为50%以上,但如果将正产物和副产物合并计算,地租率就降到40%。如果再考虑佃户的拖欠地租和地主的歉年“让租”,实际地租率就只有单位面积产量的30%,或略多一点。[44]

  关于主佃关系,也有学者作了较积极的评价。史建云认为,华北农村的主佃之间是相对平等的,基本上为单纯的经济契约关系。[45]李德英也认为,四川农村的主佃关系愈来愈松弛,身份和地位平等。地主对佃农并无额外索取,也无虐待行为。政府实行二五减租政策,佃农不仅不能得到真正的实惠,反而造成许多租佃纠纷。[46]笔者则以中共土改初期农民不敢斗争的怯懦心态,反证出佃户对租佃制度的高度认同,以及主佃关系并不像已往所说的那样紧张。[47]

  秦晖称一些学者所说的温情脉脉的主佃关系为“乡土和谐论”,并认为它与传统的租佃关系决定论一样,不能解释中国历史上的农民战争和大规模社会冲突。[48]

四、大农场与小农场的效率比较:经营方式论争

  农业生产是中国近代乡村经济的核心。学界争论较多的是农业经营方式。众所周知,小农经营是中国最传统、最普遍的农业生产方式,较大经营是很少见的。但在评价小农经营时,必然与大农场经营进行比较,结果就出现大农场和小农场的生产效率之争。

  早在清末,康有为就曾提出,小农经营不能使用机器耕作,农民生活困苦。[49]二三十年代,绝大多数学者认为,小农场经营的效率远比大农场经营低下,大大阻碍了农业生产力的发展。冯紫岗认为,经营面积愈大,劳动效率愈高。每劳动单位所经营的作物面积,一般与经营规模的大小成正比。经营规模愈大,每亩净收入也愈大。[50]有学者提出,小农经营的单位面积收入倒不一定低,但劳动生产效率的低下是肯定的。陈翰笙就认为,每个集约农业的土地单位的净收入要多于每个粗放农业的土地单位,但是如把每个土地单位的生产成本和劳动力计算在内,那就不难证明,较大规模的农业要比较小规模的农业优越。[51]也正因此,大农场经营是中国农业生产的必然出路。冯静远认为,尽管现阶段小农经营仍占优势,但一旦大农场经营出现,采用机器生产,成本低廉而产品优良,具有垄断市场的力量,小农经营不能与之竞争,必然趋于没落。[52]并非所有学者都认为小农经营一无是处。经济学家恰亚诺夫对小农的赞美,颇具代表性。他说,从传统农业向未来社会经济制度的过渡中,农民家庭农场具有长期存在的合理性。在生产力未发生重大变革的条件下,以个体家庭农场为单位进行经营,比大规模土地集中经营更具优越性。[53]在中国学者看来,并非小农经营有多大优越性,而是在当时人地关系紧张的条件下,实行小农经营仍有必要。如吴觉农认为,中国农业的现代化,用资本主义方法是不行的,它不适合中国劳动力过剩的情形。如果采用机械来大量生产,更使劳力过剩,反不如用人工经济。[54]执教于金陵大学农业经济系的卜凯,虽然认为大农场生产效率高于小农场,但鉴于中国人口过密,劳动力过剩,工商业不发达,强调只能维持小农经营。他还提出,农场规模要适度,不一定越大越好。中国农业的进步也不一定非要采用西洋高贵的农业机器,才能成功。[55]

  新中国成立迄今,主流意见仍是小农经营落后,生产效率不如大的经营式农场。如景苏、罗仑是最早对清末山东经营地主进行深入研究的学者,认为经营地主使用雇工经营,在生产工具、运输工具、畜力、肥料和劳动力使用等方面,均比一般中、贫农户优越,劳动效率和单位面积产量都较高。[56]

  通过对华北农村的研究,黄宗智认为,经营式农场的劳动生产效率显然高于“过密化”的家庭式农场,不过,它也未预示新生产力水平的出现,其单位面积产量与家庭式农场基本相同,故仍是小农经济的组成部分。[57]黄氏这一观点,受到罗仑质疑,他继续坚信较大农场的经营效益优于小家庭农场,而且其单位面积产量也明显高于小农场。[58]秦晖则认为,关中农村呈现出另一番景象。经营地主的单位面积产量虽然也高于小农场,但由于使用大量工资极低的雇工,劳动生产率并不比小农高,其过密化不亚于甚至高于小农。[59]

  对小农经营的重新估价,是1980年代以来学界探讨的热点,与中国农村经济体制的改革互为呼应。吴承明的观点最具代表性,认为即以耕地最紧张的江南而论,它与中国传统的集约化耕作方式仍是适应的。小农经济精打细算,不浪费资本和劳力,那种认为人口压力会迫使农民将剩余劳力无限投入土地的观点是不切实际的。小农将剩余劳动力投入他的田场,尽管属于农业内卷化,只能获得较小的边际收益,却可获得很大的“边际效用”。在这个意义上,近代农业仍然是个进步。至今我们还在利用这个积极因素,即家庭承包制。[60]史建云也提出,在近代中国农村人口对土地已形成巨大压力,近代城市和近代T-业的发展又不足以吸收农村剩余劳动力的条件下,广泛建立土地集中、资本密集的农场以实现资本主义生产,是一条很难行得通的道路。自耕农的个体小生产,虽然不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但更有助于提高农业生产力、加强农业集约经营、发展农业和手工业的商品生产、提高农民的生活水平,也有利于近代工业在农村的扩大。[61]

五、解体还是延续:家庭手工业论争

  如果说农业是中国乡村经济的核心,家庭手工业则是仅次于农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家庭手工业涉及手工业种类、原料、工具、经营方式等。学界争论最多的是家庭手工业的变化趋势,也就是解体还是延续。这个争论与外国工业品的侵人、本国工业品的生产有极其密切的关系。早在19世纪中期,对于洋货对中国家庭手工业的冲击,就有过不同意见。包世臣、郑观应认为,洋布四处泛滥,严重破坏中国手工纺织业;而外国官员和商人则强调中国手工纺织业的顽强抵制。马克思综合这两种相互对立的观点,认为中国纺织业遭受外国工业品很大危害,但小农业与手工业相结合的经济结构对大工业品进行了最顽强的抵抗。到二三十年代,中国社会各界和学者更多强调前者。如钱亦石认为,小规模农业与家庭工业结合的纽带被折断和摧毁。[62]晏阳初也认为,在机器工业品的竞争下,中国农村手工业遭受打击乃至没落。[63]

  也有学者认为,中国家庭手工业虽然遭受冲击,但仍在艰难延续着。冯静远、王毓铨提出,在外国进口工业品和本国民族工业品的竞争下,中国旧有的农村手工业没落,但也产生或发展了许多其他家庭手工业。[64]

  问题是,中国家庭手工业为什么一直生存和延续?最流行的看法是,农民利用农闲从事手工业,补充了农业生产之不足。也有学者从其他方面进行分析。吴知以高阳织布业为例,提出农民利用洋纱和改良的足踏机织布,生产能力和销售能力大增。新兴的铁路运输,也为高阳布的外销发挥了重要作用。[65]

  持不同意见的学者,对中国家庭手工业的前景进行了思考,也可以说是“解体”与“延续”之争的继续。一些学者认为,手工业的失败和解体是必然的,体现了社会经济的进步,必须走工业化之路。严中平就提出,目前手工纺织业的存在,并不能说明它有何光明的前途。在机器工业的竞争下,必须用机器工业代替手工业。[66]另一些学者则从维持农民的生活出发,强调尽管手工业遇到困境,但仍要寻求发展。吴知提出,在提倡新工业和大规模基本工业的时代,不要藐视我国固有的乡村工业而任其消灭。乡村工业是我国人民在生活保障上的最后壁垒。[67]

  新中国成立后,到1980年代之前,与二三十年代一样,学界一直强调中国近代家庭手工业的解体和衰败,但仍在继续延续。樊百川说,对于像中国这样有着长期发展历史的多种多样的手工业大国,任何外国资本主义都不可能把这里的手工业全部摧毁或控制起来,更不可能在较短时间内做到这点。当然,保存下来的手工业,在社会经济中的地位和影响,都不能和那些在外国资本主义侵入后遭到破产或被外国资本控制着的手工业相比拟。[68]而国外学者比中国学者更加强调家庭手工业的延续。如美国学者容国石认为,机制棉纱在任何地区要排斥手纺业,也得花60年时间,中国手纺工人的失业并非早先想象的那样严重。[69]费惟凯甚至认为,外国工业品没有给中国的手工业带来很大影响,中国传统手工业的活力仍存。[70]

  1980年代以后,国内学者从否定“传统观点”的角度出发,认为以往将近代家庭手工业理解为直线下滑、萎缩和破产,是片面的、欠妥的。其实,所谓片面的“传统观点”恐是现在学者的虚设。当然,新时期学者对中国近代手丁业延续的论证更加深刻。如吴承明提出,中国男耕女织这一紧密结合的传统经久不息,直到20世纪30年代,农民还主要穿用自己织的布。手工业与新式工业并行发展,有矛盾,也互补。在中国近代化过程中,手工业这种传统经济并不完全是消极因素,而有它的地位和作用。[71]史建云详细分析了1930年代初农村手工业的衰退现象,认为无论是手工业的内部经济机制还是外界因素,都不足以造成农村手工业的全面衰退。1930年代初农村手工业的衰退,只是暂时现象,而非根本衰亡。随着世界经济危机的结束,它又开始恢复和发展。如果不是日本全面侵华战争,还会进一步扩大,并迎来新的高潮。[72]

  与二三十年代一样,学者仍在探讨中国家庭手工业一直延续的原因。基本看法与以前并无二致,但论证较为细致。如彭南生从多侧面进行了分析,认为人地矛盾导致的农民生存压力以及地主富农追求利润的动力,是中国近代乡村手工业长期存在和发展的主要因素。近代手工业与民族机器工业在工具与原料上的良性互动,促进了手工业的发展。政府采取一些旨在振兴、保护和发展手工业的政策措施,也取得一些成效。区域外商路和市场的开拓,也为手工业的发展做出巨大贡献。[73]当然,从发展前途而言,一般仍认为,家庭手工业前景黯淡,无法改变其被淘汰的历史命运。

六、如何评价高利贷:金融论争

  金融是乡村经济维系和运转的重要力量。在近代中国乡村,借贷关系所涉及的农户比租佃关系、雇佣关系更广泛。对这一问题,学界争论最多的是利率的高低,具体说就是如何评价高利贷。它涉及三个方面:何谓高利贷,借贷利率为什么高昂,高利贷产生了哪些社会经济影响。在借贷关系中,最难界定的是高利贷的概念。在中国,从古代到民国建立之初,官方基本上都规定月利不得超过3%。到国民党政府时期,又规定年利不得超过20%。抗战时期,中共在根据地规定年利率不准超过10%—15%。也就是说,超过官方标准,就是高利贷。但这些规定的根据是什么,并无说明。学者对高利贷现象,讨论较多,但对高利贷的概念未曾深究。只有个别学者做过或模糊或具体的划定。费孝通认为,职业放债者以很高利息借钱给农民就是高利贷。[74]孙晓村从农村收益太低的角度,认为年利5、6厘以上即为高利贷。[75]

  按以上标准衡量,中国近代农民的借贷绝大多数无疑属于高利贷。问题是,哪些因素导致了高利贷?20世纪二三十年代的学者一般认为,原因就是借者太多、借贷来源太少,而借者太多又是农民贫困化的结果。结果是,家庭越贫困,借贷越是用于生活消费,借贷利率就越高。至于高利贷对社会经济的危害,自古以来就为社会各界所痛斥,到二三十年代仍是如此。如潘鸿声认为,农民一旦负债,无法清偿,必至衣饰田产,典押殆尽,甚至倾家荡产。债务之为害农民,甚于洪水猛兽。[76]张镜予也认为,农民愈借愈贫,有产者变为无产,由自种农沦落为佃户,由佃户沦落为雇佣劳动者,更由劳动者沦落而为乞丐盗贼。[77]

  不过,也有学者对高利贷作了一定程度的辩护。费孝通提出,单纯谴责高利贷者为人邪恶是不够的。当农村需要外界的钱来供给生产资金时,除非有较好的信贷系统可供农民借贷,否则高利贷自然会产生。如果没有他们,情况可能更坏。向高利贷者借款至少到一定的时候,还有一线偿还的希望。[78]对于一向被称为高利贷的典当业,更多学者表示了肯定。马寅初认为,典当取利月息2%—3%,有其学理与事实根据,平民虽为维持日常生活而典质,但也间接有益于生产,典当业为便民组织,似无可置疑。[79]还有学者表示,政府如不设法解决农民的贫困问题,发展现代金融制度,而单纯采取禁止高利贷的办法,不仅不能取得实效,反而会导致农村金融停滞,给农民带来危害。

  新中国成立后,主要是1980年代以后,学术界对高利贷展开了较多讨论。

  关于高利贷的概念,迄今仍未达成共识。有的沿袭马克思的定义,将前资本主义社会中一切古老形式的生息资本都称为高利贷资本。有的将高利贷利率定为年利15%或20%以上。徐畅认为,近代中国农村几乎所有的借贷都属于高利贷,即便月息1分的借贷,也超出农业所获利润,应属高利贷。不过,根据南京国民政府的规定,年利息高于20%的借贷可界定为高利贷。[80]笔者也曾认为,在没有更好的界定标准之前,不妨采取国民政府的规定,但后来结合社会习俗,做出修正,认为高利贷是指超出社会认可、对债户非常苛刻的借贷恶俗,被社会广泛认可的借贷利率,不应算作高利贷。[81]

  关于高利贷利率的成因,一般认为只要封建的生产关系和剥削关系不根除,高利贷就会继续长期存在。但也有学者从供求关系角度分析。笔者对华北农村借贷的研究认为,供求关系平衡是经济学的基本定律之一,一方面是乡村借贷资金的匮乏与供应不足,另一方面农民负债率又相当高,对资金的需求迫切,二者之间的尖锐矛盾,使得资金奇货可居,借贷利率高昂。此外,地租率参照、生活消费借贷以及传统习惯,也都一定程度影响高利贷利率。[82]温锐对赣闽边区的研究也表明,无论是从借贷常利、现金要素的市场回报,还是从借贷风险和粮油市场物价的季节性因素看,民间借贷都强烈受到市场经济规律的制约,并具有浓重的市场趋向性,利率的高低不是由债权人单方面左右的。[83]

  相比之下,学界就高利贷对社会经济的影响争论更为热烈。一种沿袭了二三十年代的主流看法,强调高利贷的负面性,农民在高利贷的残酷剥削下,失去土地,乃至倾家荡产,卖儿卖女。而另一种意见则进行了辩证评价。笔者提出,高利贷对农民生产生活既有残酷剥削的一面,又有金融调剂的作用,农民生活和农家经济离开高利贷很难运转。高利贷既非个人的罪恶,也非道德的沦丧,而是社会再生产的客观需要。高利贷制度之所以源远流长,根本原因也在此。[84]国外学者对中国近代乡村经济的研究,更早表达了这一观点。马若孟1970年代初就提出,学者们将中国高利贷者描述为寄生虫,认为他们导致中国农村经济的落后,加入太多情绪化的东西。事实上,借贷制度对农村经济并没有产生不利后果。没有农村借贷制度,家庭农场就无法全年经营土地,也不可能开垦土地。[85]

七、商品化的动力:市场论争

  中国乡村自古以来就不是完全的自然经济。近代以后,商品化程度空前提高,农民与市场的关系越来越密切。对此问题,学界争论最多的,是农产品商品化的动力问题。亦即哪些因素促进了商品化程度的增长?与之相连,则是商品化给中国农民的生产生活带来了什么?

  关于农产品商品化的动力,二三十年代的学者主要有三种意见:第一种意见,国外市场操纵了中国农产品的商品化。李景汉认为,自从资本主义侵入中国农村以后,农民对于农产物种类的选择,就不能完全自主,而须听命于市场的需要,为国际市场所支配。[86]第二种意见,农民贫困化提高了商品程度。薛暮桥认为,农民出售米麦,消费杂粮,收获时出卖,春荒时购买,都是贫困和饥饿的结果。[87]第三种意见,农民负担沉重,导致农产品商品化。苏联学者马扎亚尔提出,对农民捐税剥削的增加,是农民经济商品化的有力中轴。农民被迫出卖其产品的“剩余”乃至生活必需品。[88]以上三种意见的基调其实一致,即农产品商品化都不是经济正常发展的结果。正因为此,关于商品化的社会经济影响,学者们的意见也大体相同,即商品化加速了农民的贫困化。陈翰笙认为,在半殖民地半封建的中国,工业原料作物的发展,一般总是导致农民生活水平下降,对于中等农民和贫穷农民来说,更是如此。[89]

  新中国成立,尤其是1980年代以后,对以上问题的讨论更加全面和深人。其主调大体上延续了二三十年代的意见,但也有学者提出了不同见解。

  关于市场化的动力,大致有五种意见,有的是互相交叉的。前三种是主流看法,后两种是较新的解释。

  第一种,特别强调国外市场的作用。孙健认为,中国农产品商品化主要是帝国主义掠夺中国原料引起的,中国民族资本主义工业对农业原料的需求量不大。农产品商品化的命运主要取决于世界市场,而非国内市场。[90]

  第二种,既强调国外市场的拉动,也认为国内市场的需求以及农民的贫困化都对农产品商品化起了推动作用。丁长清认为,外国资本、中国民族资本和城市人口的增加都促进了中国农村商品经济的发展。不过,广大农民经常是为了缴纳赋税、偿还债务、购买其他必需品,而不得不于收获新粮后忍痛将其出卖,然后又于青黄不接时借钱到市场上高价购粮。显然,这是一种饥饿型的商品生产,是虚假的商品流通。[91]

  第三种,主要是强调农民贫困化对农产品商品化的推动。汪敬虞提出,农产品商品化折射出的是农民的贫困。他们的生活并无改善,产品并未增加,甚至有所减少,但他们给市场提供的商品却增加了,这是“病态的商业繁荣”,不知包含多少贫困农民的辛酸和苦难。[92]

  第四种,主要是贫困化所致,但也有谋利的推动。黄宗智较早提出这一观点,他认为,农民出于三种目的买卖粮食和棉花:以缴租形式实现的市场行为,属于“剥削推动的商品化”;以支付生产和生活消费的市场行为,属于“生存推动的商品化”;为了牟利而出售剩余农产品的市场行为,属于“谋利推动的商品化”。其中,以前两者为主。[93]夏明方对黄氏的看法做了补充,认为这三种类型并不是截然分开的,佃雇农、自耕农和地主富农这三种不同阶层实际上是一个有机的统一体。由牟利推动的商品化,看起来是与谋生推动的商品化处于对立双方的另一极,但它实际上却是建立在后者的基础之上,所以始终带有强烈的寄生性质或寄生倾向。[94]

  第五种,主要来自农民的利润追求。张丽提出,从近代江南农民的蚕桑生产来看,其原始动力主要不是来自因人口压力所导致的生存压力,而是源于蚕桑业高于稻麦耕作利润的追求,也即单位土地收入、单位人工收人以及家庭总收入的增加。不过,由于蚕桑业是仰靠国际市场而生存,一旦国际市场的大量需求不复存在,生产便难以维系。[95]

  关于商品化的社会经济影响,主要有三种意见。

  农产品商品化导致农民贫困化,是学界的主流看法。即:农产品商品化的进程,只看出贫穷小农的挣扎,却看不出农业生产力的发展。只是便利了外国工业资本对廉价原料的掠取,在原有封建剥削之外,又面临帝国主义的剥削。[96]

  其他两种意见,主要是国外学者的认识。

  一种是,农产品商品化对农村经济和农民生活产生了双重影响。黄宗智认为,通过商品生产,农民的人均收入确有相当增长。少数自耕农有机会晋升为富农、甚至较大的农场主和地主。但大多数却苦于经济作物所带来的风险,沦为佃农或雇农。总的来看,因为市场而致富者极少,小农家庭收入依然很低。[97]

  另一种意见,商品化没有导致农民的贫困化。费惟恺提出,说农业商业化的增加对农村生产和收入都产生了消极影响,是极为可笑的。[98]高家龙对陈翰笙的观点提出质疑,认为农民不计劳动成本,种烟比种小麦或高粱获利要多。[99]

  也有少数中国学者与上一说法类似。如慈鸿飞认为,20世纪上半期,华北农村商品化明显增加了农民的收人。[100]

八、追求利润还是谋生第一:经济行为论争

  农民的经济行为,是指在一定的社会经济环境中,为了实现自身的经济利益而对外部经济信号做出的反应。对此问题的研究,国外学者开展较早,并演变成了理性小农和道义经济之争。所谓道义经济,就是追求生存伦理、安全第一。早在20世纪初,韦伯就提出农民不求得到最多、只求付出最小的传统主义劳动特征。恰亚诺夫进一步提出,家庭式农场的生产,主要是为了满足其家庭消费需要,而不是为了追求最大利润。即便在利润预期极低甚至无利润的情况下,农民仍要进行生产投入。后来,波拉尼、斯科特也都持此主张,强调小农经济行为的主导动机是生存互惠,避免风险,斯科特称之为道义经济学。而主张理性小农的学者却认为,农民是有理性的,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塔克斯、舒尔茨、波普金都认为,农民和资本家一样,对价格和其他市场刺激有灵敏的“正常”反应,是最大利润的追求者。[101]

  中国学者对农民经济行为的关注较晚。二三十年代,一些学者只是在自己的论著中偶有提及。其中,多数人的意见与道义经济或生存伦理之说相近,认为中国农民不以营利为目的,听天由命,不轻易尝试新的农业技术。费孝通可能是真正从理论上对这一问题有较多触及和反思的中国学者。他对韦伯等人的理论进行了印证,认为中国农民勤俭耕植,超出经济打算,甚至到了边际效益以下。也有的农民,尽量减少劳动,减少消耗,以获取心理和闲暇的满足。不过,他又反问,这种满足一些享受需求来避免劳作的行为为什么不能说是合理的经济打算呢?[102]当时,也有个别学者认为,农民并不保守,而是趋于求利。如吴知和张世文认为,农民种植经济作物由观望到行动,是趋利避害的行为。[103]

  新中国成立后,几十年无人涉及这一问题。1980年代末以后,中国学者开始以中国农民为例发表见解。社会经济学者走在前头。他们的基本倾向是,农民充满着经济理性,不过,与舒尔茨、波普金所理解的追求利润最大化又有不同。如林毅夫认为,中国农民的经济理性是指效用最大化,而非物质利益最大化。许多被证明为小农行为不是理性行为的典型事例,恰恰是外部条件限制下的理性表现。[104]有的学者与林毅夫的观点又有区别,认为农民的经济行为具有生存理性与经济理性的二重性。如郭于华提出,处于生存危机边缘的农民并不是不去进行计算,而是没有可能去追求利益最大化,“道义经济”与“理性小农”的两种特性取向可以在同一个选择过程中呈现。[105]

  受国际经典理论和社会经济学者研究的启发,历史学者也开始对此进行讨论。以中国近代史学者而言,他们对近代农民经济行为的解释,大致有以下三种。

  第一种,中国农民是理性小农,追求利益最大化。

  近代华北乡村经济史学者,对此关注较多。马若孟认为,中国农村市场经济是高度竞争的,农民的行为是合理的。他们对于周围外部环境的变化极为敏感,精于计算地利用其有限的资源,尽力使其收入最大化。他们清楚,做出好的决策,能够获得更多的收入并积累土地,做出坏的决策则必然越来越穷。[106]慈鸿飞也提出,中国农民是理性的小农,追求高效率与利润。参与市场的农民都是享有独立自主产权和经营权的生产者,他们完全是根据市场的需求和自身消费需要,自主决策。[107]研究南方农村的学者,也有类似看法。张丽认为,中国农民种植新的经济作物和从事新的副业生产主要是为了追求利润。当蚕价下跌,蚕业收入下降时,农民不是不顾蚕茧生产边际收益的下降而一味追求最高产量,而是减少了劳动投入,从而在大部分时间,使蚕茧生产的单位工作日净收入仍高于稻麦种植。[108]

  第二种,中国农民主要是为了谋生,为了效用最大化,但也属合理的经济行为。

  同样是两大区域的研究,显示了这一看法。夏明方提出,近代华北农村的商品化过程,是中下层农民推动起来的。贫困小农虽然也有追求更高经济效益的动机,但主导他们行动的,是极强烈的求生图存的意向,在很多场合,只是贫穷小农在极度生存需要的压力下为寻求活命而采取的一种类似赌博的冒险行为。[109]美国学者夏明德通过对无锡的研究认为,农民经常从事并不能给他们带来最高报酬的T作,家庭成员不是利益最大化的取得者。但农民的行为仍然是合理的,比如农民从事蚕丝业,虽然家庭劳动力的边际产品减少了,但家庭的总收入达到了最高水平。[110]

  第三种,农民经济行为是出于谋生需要和收益核算的双重考虑。

  黄宗智在华北和长江三角洲乡村的研究中提出,坚持某一方面的特征,而排斥其他方面,是没有意义的。中国农民是舒尔茨与恰亚诺夫两个学派的混合体,含有两套逻辑。小农既是利润追求者,又是维持生计的生产者,更是受剥削的耕作者,各自反映统一体的一个侧面。家庭式农场的生产决策,是同时由家庭自身的消费需要及为市场而生产的收益核算而形成的。[111]凌鹏也认为,在华北,小农经营模式不能简单套用“实体主义小农”和“理性小农”的假设,将所有农户都理解为仅为了生计保障或是仅追求最大利益的单一行为主体,而应该更加具体地讨论农村各个阶层农户的不同行为模式。在经济行为上,中上层农户更接近于追求最大利润的“资本主义企业家”,而中下层农户更接近于追求生计保障和抵御市场风险的“实体主义小农”。[112]

九、发展还是衰落:经济演变趋势论争

  探讨历史现象的演变,是历史学者的重要任务之一,中国近代乡村经济史也是如此。关于这一问题的争论,主要是中国近代乡村经济是发展的还是衰落了,以及与此密切相关的因素。在二三十年代,主流意见是中国近代乡村经济呈衰落和崩溃之势,农民生活日趋贫困。陈翰笙认为,中国沦为半封建半殖民地后,农民的生活程度和经济地位还不如在纯封建制之下。[113]梁漱溟认为,民国以来,中国农村日趋破坏,农民的日子大不如前。[114]更多的学者是从1930年代初一个地区的情况,判断中国农村经济的崩溃。以上学者,政见不一定相同,但看法基本一致。当时,中国农村改革乃至革命的思想基础,实即渊源于此。

  也有个别学者提出了些许不同的看法。卜凯根据1910—1933年的调查,认为农民生活水平提高者居多,农民衣食改善,瓦屋代替草屋。有的地区,农民生活程度降低,那是灾荒期间的一种间歇现象,而非趋势。[115]

  无论有何分歧,有一点是共同的,即从绝对意义而言,都认为中国乡村经济是落后的,农民生活水平相当贫困。何以致此呢?有的学者强调某一因素的影响,如人口过剩,土地利用和生产技术落后,租佃制度,手工业破产,农村金融缺乏,苛捐杂税,军阀混战,自然灾害,帝国主义侵略,社会秩序不良,政府不负责任等。有的学者则是对以上各个方面的罗列,少则六七个,多则十余个。卜凯的观点影响较大,他将此总结为农场面积零细、生产力薄弱、人口繁密、劳力过剩、农民积蓄缺乏、水利不修、交通不便、森林太少、缺乏信用组织等。[116]马克思主义学者的影响更大,他们侧重从生产关系角度进行分析,即帝国主义侵略和中国封建势力的压迫与剥削导致了中国农村的破败。土地关系是基本原因,与人口繁密、技术落后等关系不大。[117]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学者突破了二三十年代的研究格局,主要有四种意见。

  第一种,基本上延续了以往的传统观点,中国乡村经济和农民生活均呈衰败与恶化之势。吴慧对历代粮食亩产量的估算显示,近代的粮食亩产低于清中叶,近代史上生产的低落、逆转,是中国人民被侵略受剥削、动乱日剧的情势下不可避免的结果。[118]王庆成认为,晚清和民国时期,粮食亩产量、人均粮食占有量以及人均口粮都趋于下降,完全可以称之为“糊口经济”、“最低生活水准”。[119]

  第二种,与上一意见相似,但略有不同,即中国近代乡村经济和农民生产主要呈衰落之势,但期间也有波动起伏,不同地区也不全一样。章有义一直被认为是第一种意见的代表,其实他与此并不完全相同。他认为,中国近代农业总产量是增长的,但人均产量是下降的。从整体趋势上看,基本上是一代不如一代,绝大多数农民的生活在不断恶化。不过,少数富裕户生活有可能上升,个别地区农民各阶层的生活都有短暂的不同程度的改善。[120]

  第三种,中国近代乡村经济和农民生活处于发展与不发展的状态。吴承明一直被认为是“发展”一派的代表人物,其实他所持的是发展与不发展观。他认为,迄抗日战争以前,农业总产量是有缓慢增长的,基本上能够满足人口增长的需要。不过,近代粮食的单产量,与乾嘉时代相比确实是下降了,人均粮食产量也是下降的。总的看来,我国近代农业生产力是有一定发展的,发展甚慢,但基本上还能适应人口增长的需要。[121]徐秀丽的研究表明,近代华北粮食亩产量既不见有多大增长,也不像一向认为的那样减退得厉害。从鸦片战争到19世纪末华北农村乃至全国的粮食亩产,比鸦片战争前大为降低。但到20世纪20一30年代时,已大致回复到鸦片战争前的水平。当然,这是一种过密型的增长,有增长而无发展,人均粮食占有量和劳动生产率仍是下降的。[122]

  第四种,中国近代乡村经济和农民生活处于发展和改善的趋势。郑起东力主此说,在近代,尤其是20世纪以来,到抗日战争以前,华北农业生产有所发展,农民生活有所改善,农民消费结构开始从绝对贫困型向温饱型转变。只是因日本帝国主义扩大侵略,才打断这一历史进程。[123]与中国学界相比,西方学者多认为中国乡村经济总体上是增长的。珀金斯以人口的粮食消费标准进行推算,极有影响。他认为,1400年到20世纪之间6个世纪以来中国人口是增长的,粮食单产量也在上升,中国的农业跟得上人口增长的步伐。[124]罗斯基也认为,20世纪初几十年农村生产有所增长,农业工人的实际收入显著上涨,白耕农、佃农的实际收入也相应增加,人均棉布消费量增加,农民生活水平有所提高。[125]

  无论持何种意见,与二三十年代一样,一般都认为中国乡村经济和农民生活是落后的。至于导致这一结果的原因,仍是各持己见。不少学者坚持,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统治和压榨,造成农业生产力发展的停滞和衰落。但章有义认为,农业生产力的落后,主要是由地主所有制支配下的封闭半封闭型小农经营的内在局限和沉重的前资本主义剥削造成的。外国帝国主义侵略和人口压力,都不是主要原因。[126]马若孟则强调人口增加、资源紧张和技术停滞的因素,认为与地权分配、封建剥削关系不大。[127]

十、资本主义成分还是封建势力占优势:经济性质论争

  社会性质,是对某一历史时期社会形态的总体概括,是一个社会区别于其他社会的标志。经济性质,则是从经济角度说明某一历史时期的社会经济形态。

  1927年国共合作的大革命运动结束后,中国思想理论界相继对中国社会性质、中国社会史和中国农村社会性质展开了热烈讨论。所涉内容和理论相当庞杂,但有一点是共同的,即各派都将社会经济作为争论的核心,且多以马克思主义为准绳。直接或间接涉及中国乡村经济性质者,主要是中国社会性质和中国农村性质论战,争论最集’中的是资本主义成分抑或封建势力占统治地位。

  首先应该提到,苏联和共产国际在中国大革命结束前后,曾对中国社会性质有过争论。托洛斯基一派认为,中国是资本主义主导,封建势力只是“残余的残余”。所以,中国农村的农民斗争,是反对资产阶级。斯大林一系则认为,中国并非资本主义国家,封建势力还占据优势地位,农村中的主要生产关系是半封建的小农经济。所以,中国当前的革命任务是反帝反封建。大革命结束后,中国理论界的讨论基本上是在以上两派争论的基础上进行的,但论证更加细致。

  第一种意见,中国乡村经济性质是资本主义的。

  曾任中共中央总书记的陈独秀,接受了托洛斯基的主张,认为自国际资本主义侵入中国以后,资本主义的矛盾形态渗入了农村,整个农民社会经济构造都为商品经济所支配,城市经济支配了乡村。因此,革命的任务是反帝、反富农、反资本主义。与此看法类似的代表性人物有严灵峰、任曙,以及王宜昌、王景波、张志敏、王毓铨等。例如王宜昌认为,今日中国农村经济已是商品经济,而且资本主义已占优势。从雇佣劳动、农业机械、人造肥料等在中国农业经营上的使用,从帝国主义商品的推销和原料的吸取,从中国都市的民族资本主义金融的支配、原料的吸取和商品的推销,都可以推知资本主义农业经营方式的存在及其优势地位。[128]

  第二种意见,中国乡村经济中封建势力占居优势。

  持此主张者,主要有中共领导人李立三、瞿秋白、毛泽东、张闻天,马克思主义学者王学文、潘东周、钱俊瑞、薛暮桥、孙冶方等。他们主要从生产关系角度阐述中国乡村经济的半殖民地半封建性质,强调封建势力的优势地位,革命的任务是反帝反封建。例如薛暮桥提出,资本主义经营异常地脆弱,而封建残渣仍普遍存在,占据绝对优势的小农经营是一种过渡性的半封建的农业生产关系。即便是代表资本主义发展的雇佣经营,也包含着更多的封建性,即:在工商业不发展的地方,比如在华北旱作区域,其富农经营和地主经营反而比华南水田区域发展。它恰恰表明,愈是经济落后的地方,富农经营也就愈带着多量的封建意味,从而不能断定华北的资本主义农业已经超过华南。[129]

  新中国成立后,学术界的主要观点与二三十年代马克思主义学者基本一致。1980年代以后,对经营地主和富农经济的研究,出现了黄宗智的“悖论”说:商品经济发达的江南,雇佣经营很少,而商品经济落后的北方,雇佣经营却较多,由此对商品化必然导致资本主义的理论提出质疑。[130]其实,如上所述,早在三十年代,马克思主义学者就已经注意到这一现象,只是他们的解释视角与“悖论”说有所不同,他们是以此说明北方雇佣经营的封建性。1980年代末,章有义的研究重申了这一点,他认为华北各省的地主经营、富农经营并非真正的经营式农场,雇佣关系与商品经济、与资本主义没有必然的联系。[131]

  与此同时,也有个别学者对中国乡村经济性质做了积极的判断,一定程度上与二三十年代的“资本主义派”相类似。慈鸿飞提出,20世纪上半叶华北农村经济具备了一般形态的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特征。农村商品交易的自由程度、特别是资本市场融通的自由程度、劳动力大规模迁移的自由程度、外国资本深入农村的自由程度、市场的自治管理程度等等,都表明农村经济的发展方向是自由资本主义市场经济。[132]

结语

  历史研究总是在互相诘难和辩论中进步。笔者所提炼的“十大论争”,一方面反映了中国近代乡村经济史研究最具代表性的成果,另一方面也反映了中国近代乡村经济史本身的关键问题或本质问题。这十大问题不仅辩论激烈,而且持久,至今还在继续,所以也可称之为中国近代乡村经济史的“十大难题”。

  以上十大论争,几乎都是在三个明显的历史阶段进行的。第一个阶段,主要是二三十年代。这一时期,中国社会充满“变革”、“革命”的氛围,否定现实经济制度成为主流,认同和维护现状者相对微弱。第二个阶段,为新中国成立之初三十年,由于新中国直接从近代中国而来,故中国近代乡村经济史乃至整个中国近代史的研究,基本上延续二三十年代马克思主义学者和中共革命理论的解释,争论很少。第三阶段,改革开放以后,主要是1980年代迄今30年。这一时期,影响最大的是,在中共革命史和现实市场经济的双重作用下,学术界出现了革命范式与现代化范式的解释体系之争。由于两派各有其适用范围和解释力,因此就形成了各持己见的局面。

  上述研究范式之争,还有三重因素起作用。第一,研究时段和区域的局限。有的学者往往以某一时期、某一地区的研究结论,扩大为整个中国近代乡村经济史的解释,由此产生了不应有的交锋。譬如,土地分配,有的地区比较集中,有的地区比较分散,显示了各自的生态特性。这本来是正常的现象,但如果将此概括为中国近代乡村的地权分配是集中或分散的,进而相互争论,就必然陷入以偏概全之弊。又以经济演变趋势为例,有的学者经常使用1932—1934年的资料和数据,证明中国近代农业生产力水平低下乃至中国乡村经济的破产。实际上,这几年正是中国卷入世界经济危机的时期,也是日本侵占东北三省以后的几年,是中国农业经济坠入低谷的主要原因。如果以这一特殊时期的资料说明整个中国近代乡村经济的演变趋势,当然容易导致误解。第二,历史资料的局限也往往造成不应有的争论。比如同一时期或同一地区,数据资料不一致乃至矛盾。如果各自依据其中一种,则所得结论也必然是相互冲突,进而引起争论。此例更多,不再赘举。第三,“求新”思维过度,甚至到了凡是主流的、传统的,就一概反对的地步。比如地权分配关系的主流看法是集中的,现在就主张分散;租佃关系的主流看法是尖锐对立的,现在就主张和谐;农民生活水平的主流意见是贫困化,现在就认为大大改善;农民经济行为的主流看法是保守的、落后的,现在就认为是理性的、智慧的,等等。这显然是矫枉过正。

  从学术史的梳理中可发现,新时期以来的一些所谓“新”见,如果将其置于八十余年学术史之中,其实早在二三十年代就已经提出过了。尽管多数研究比二三十年代要深入得多,但由于学者缺乏自觉的学术史意识,动辄自称为“原创”性研究,是全新的看法,就不符合学术规范的要求了。

  今后的研究方向,应弥补或者解决以上之缺陷。一是严格遵循学术发展脉络,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进行创新。笔者认为,除继续关注和研讨这“十大”难题以外,还要继续发掘新的重大问题,扩大中国近代乡村经济史的研究范畴,促进新的争论。二是搜集、整理和考订资料,尤其是数据资料,加强实证研究。只有在大量具体研究的基础上,才能真正发现历史规律,检验已往的看法,缩小分歧,解决分歧,取得共识。三是认真总结中国近代乡村经济史的独特模式,融入国际学术视野,为国际小农社会经济理论增添新的贡献。

注释:

[1]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6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年,第28—29、22页。

[2]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484页。

[3] 《毛泽东选集》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年,第692页。

[4]关于中国近代乡村经济史研究的论争,主要是在中国学者之间进行。因此,本文梳理的主要是中国学界的成果。国外学者对中国近代乡村经济史的研究,只有在其所提观点比中国学者早、与中国学者有所不同、对中国学者的研究有较大影响时,本文才涉及。在观点上最具权威性和代表性的国外成果,基本是20世纪五六十年代以后美、日学者的论著,多已译为中文。事实上,在中国学者中产生影响的国外成果,也主要是这些译成中文的著作。

[5]参见李金铮:《也论近代人口压力:冀中定县人地比例关系考》,《近代史研究》2008年第4期。

[6]参见邓之诚辑录:《汪梅翁乙丙日记》卷3,《近代中国史料丛刊》第13辑,台北:文海出版社,1966年,第148—149页。

[7]参见翁文灏:《中国人口分布与土地利用》,《独立评论》第1卷第3号,1932年6月。

[8]参见乔启明:《中国农村社会经济学》,上海:商务印书馆,1946年,第7、41页。

[9]参见徐鼒:《未灰斋诗文集》,刘荣喜校注,成都:巴蜀书社,2009年,第51页。

[10]参见行龙:《人口问题与近代社会》,北京:人民出版社,1992年,第217—236页。

[11]参见余霖:《贫困现象的基本原因》,陈翰笙等编:《解放前的中国农村》第2辑,北京:中国展望出版社,1987年,第207页。余霖:《从山额夫人谈到人口问题》,《中国农村》第2卷第4期,1936年4月。余霖为薛暮桥的笔名。

[12]参见《毛泽东选集》第4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年,第1509—1512页。

[13]参见行龙:《人口问题与近代社会》,第49、239—240页。

[14]参见温铁军等:《农村土地问题的世纪反思》,《战略与管理》1998年第4期。

[15]参见章有义:《近代中国人口和耕地的再估计》,《中国经济史研究》1991年第1期。

[16]参见吴承明:《中国近代农业生产力的考察》,《中国经济史研究》1989年第2期。

[17]参见李金铮:《也论近代人口压力:冀中定县人地比例关系考》,《近代史研究》2008年第4期。

[18]参见琢如:《中国土地问题及其前途》,《求实月刊》第1卷第9期,1934年6月。

[19]参见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中国现代经济史组:《第一、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土地斗争史料选编》,北京:人民出版社,1981年,第142页。

[20]参见吴文晖:《中国土地问题及其对策》,上海:商务印书馆,1944年,第128页。

[21]参见汪熙、杨小佛主编:《陈翰笙文集》,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1985年,第49页。

[22]参见《费孝通文集》第4卷,北京:群言出版社,1999年,第183页;千家驹编:《中国农村经济论文集》,上海:中华书局,1936年,第497页;李文海主编:《民国时期社会调查丛编(二编)》乡村经济卷下,福州:福建教育出版社,2009年,第918、922—928页。

[23]参见《费孝通文集》第2卷,第369、418—419页;《费孝通文集》第4卷,第201页。

[24]参见高王凌:《租佃关系新论:地主、农民和地租》,上海:上海书店出版社,2005年,第5页;国家统计局编:《建国三十年全国农业统计资料》,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1980年,第19页。

[25]参见珀金斯:《中国农业的发展:1368—1968》,宋海文等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984年,第128—129页;马若孟:《中国农民经济》,史建云、徐秀丽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1999年,第326页;赵冈:《中国传统农村的地权分配》,北京:新星出版社,2006年,第149页。

[26]参见章有义:《明清及近代农业史论集》,北京:中国农业出版社,1997年,第85、89—90页。

[27]参见郭德宏:《旧中国土地占有状况及发展趋势》,《中国社会科学》1989年第4期。

[28]参见温铁军等:《农村土地问题的世纪反思》,《战略与管理》1998年第4期;高王凌:《租佃关系新论:地主、农民和地租》,第5页。

[29]参见秦晖:《耕耘者言:一个农民学研究者的心路》,济南:山东教育出版社,1999年,第216、223、256页。

[30]参见樊树志:《江南市镇:传统的变革》,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37页。

[31]参见赵冈:《永佃制研究》,北京:中国农业出版社,2005年,第66、71—72页。

[32]参见赵冈:《中国传统农村的地权分配》,第161—162页;《中国土地制度史》,北京:新星出版社,2006年,第164页。

[33]参见曹幸穗:《旧中国苏南农家经济研究》,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1996年,第46、51页。

[34]参见陈翰笙等编:《解放前的中国农村》第1辑,北京:中国展望出版社,1985年,第400、402页。

[35]参见谢劲键:《中国佃种制度之研究及其改革之对策》,《中国经济》第1卷第4—5期,1933年5月。

[36]参见陈正谟:《中国各省的地租》,上海:商务印书馆,1936年,第16—17、32—33页。

[37]参见吴世昌:《田主负担的讨论》,《独立评论》第8卷第180号,1935年12月。

[38]参见李文海主编:《民国时期社会调查丛编(二编)》乡村经济卷下,第151、608、1045、1048页。

[39]参见《费孝通文集》第4卷,第375—376页;费孝通:《江村经济》,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1986年,第133页。

[40]参见黄逸平主编:《中国近代经济史论文选》下,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5年,第836—839页。

[41]参见岳琛、侯大乾主编:《中国近代农业经济史》,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0年,第117页。

[42]参见黄宗智:《华北的小农经济与社会变迁》,北京:中华书局,2000年,第212—222、306307页;白凯:《长江下游地区的地租、赋税与农民的反抗斗争》,林枫译,上海:上海书店出版社,2005年,第10—11、210、269—272页。

[43]参见陈振汉:《社会经济史学论文集》,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1999年,第702—704页。

[44]参见高王凌:《租佃关系新论:地主、农民和地租》,第13—18、23、30、7576页。

[45]参见史建云:《近代华北平原地租形态研究——近代华北平原租佃关系探索之一》,《近代史研究》1997年第3期。

[46]参见李德英:《国家法令与民间习惯:民国时期成都平原租佃制度新探》,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年,第230一235页;《生存与公正:“二五减租”运动中四川农村租佃关系探讨》,《史林》2009年第1期。

[47]参见李金铮:《土地改革中的农民心态》,《近代史研究》2006年第4期。

[48]参见秦晖:《“大共同体本位”与传统中国社会(上)》,《社会学研究》1998年第5期。

[49]参见汤志钧编:《康有为政论集》上册,北京:中华书局,1981年,第349—350页。

[50]参见李文海主编:《民国时期社会调查丛编(二编)》乡村经济卷上,第328、344页。

[51]参见陈翰笙:《解放前的地主与农民——华南农村危机研究》,冯峰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4年,第14页。

[52]参见冯静远等:《农村经济及合作》,上海:黎明书局,1935年,第110页。

[53]参见侯建新:《国外小农经济研究主要流派述评》,《世界历史》1999年第1期。

[54]参见罗荣渠主编:《从“西化”到现代化——五四以来有关中国的文化趋向和发展道路论争文选》,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0年,第284页。

[55]参见卜凯:《中国农家经济》,张履鸾译,上海:商务印书馆,1936年,第192、427页;《河北盐山县一百五十农家之经济及社会调查》,孙文郁译.南京:金陵大学,1929年,第50页。

[56]参见景苏、罗仑:《清代山东经营地主底社会性质》,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1959年,第130一138页。

[57]参见黄宗智:《华北的小农经济与社会变迁》,第142—176页;《长江三角洲小农家庭与乡村发展》,北京:中华书局,1992年,第12页。

[58]参见叶显恩主编:《清代区域社会经济研究》上册,北京:中华书局,1992年,第117页。

[59]参见秦晖:《耕耘者言:一个农民学研究者的心路》,第227—228、265—266页。

[60]参见吴承明:《中国近代农业生产力的考察》,《中国经济史研究》1989年第2期;许涤新、吴承明主编:《中国资本主义发展史》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年,第10、283—284页。

[61]参见史建云:《近代华北平原自耕农初探》,《中国经济史研究》1994年第1期

[62]参见高军主编:《中国社会性质问题论战(资料选辑)》下,北京:人民出版社,1984年,第793页。

[63]参见张世文:《定县农村工业调查》,成都:四川民族出版社,1991年,“序”,第1页。

[64]参见冯静远等:《农村经济及合作》,第135—136页;王毓铨:《中国农村副业的诸形态及其意义》,《中国经济》第3卷第1期,1935年1月。

[65]参见吴知:《乡村织布工业的一个研究》,上海:商务印书馆,1936年,第34—35页。

[66]参见严中平:《手工棉纺织业问题》,《中山文化教育馆季刊》第4卷第3期,1937年7月。

[67]参见吴知:《工农立国下中国乡村工业的新评价》,《大公报》1935年7月24日,第11版;《乡村织布工业的一个研究》,第288页。

[68]参见黄逸平主编:《中国近代经济史论文选》上,第369—370页。

[69]参见容国石:《中国手工纺纱的衰落和演变》,蒋学桢译,张仲礼主编:《中国近代经济史论著选译》,上海: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87年,第291页。

[70] Feuerwerker, Albert, The Chinese Economy,1912-1949, Ann Arbor: University of Michigan Center forChinese Studies,1968, p.13.

[71]参见许涤新、吴承明主编:《中国资本主义发展史》第3卷,第8—9页。

[72]参见史建云:《论近代中国农村手工业的兴衰问题》,《近代史研究》1996年第3期;从翰香主编:《近代冀鲁豫乡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年,第384页。

[73]参见彭南生:《中间经济:传统与现代之间的中国近代手工业》,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年,第80—139页;《半工业化:近代中国乡村手工业的发展与社会变迁》,北京:中华书局,2007年,第243—254页。

[74]参见费孝通:《江村经济》,第194页。

[75]参见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文史资料委员会编:《孙晓村纪念文集》,北京:中国文史出版社,1993年,第350页。

[76]参见潘鸿声:《中国农民资金之检讨》,《农林新报》第13卷第16期,1936年6月。

[77]参见张镜予:《中国农民经济的困难和补救》,《东方杂志》第26卷第9号,1929年5月。

[78]参见费孝通:《江村经济》,第196、201页。

[79]参见宓公干:《典当论》,上海:商务印书馆,1936年,“序”,第10页。

[80]参见徐畅:《二十世纪二三十年代华中地区农村金融研究》,济南:齐鲁书社,2005年,第45、180页。

[81]参见李金铮:《内生与延续:近代中国乡村高利贷习俗的重新解读》,《学海》2005年第5期。

[82]参见李金铮:《借贷关系与乡村变动——民国时期华北乡村借贷之研究》,保定:河北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27—49、104—109页。

[83]参见温锐:《民间传统借贷与农村社会经济——以20世纪初期赣闽边区为例》,《近代史研究》2004年第3期。

[84]参见李金铮:《民国乡村借贷关系研究:以长江中下游地区为中心》,北京:人民出版社,2003年,第191—194页。

[85]参见马若孟:《中国农民经济》,第265、272页。

[86]参见李景汉:《定县土地调查》下,《社会科学》第1卷第3期,1936年4月。

[87]参见薛暮桥:《农产商品化与农村市场》,《中国农村》第2卷第7期,1935年7月。

[88]参见马扎亚尔:《中国农村经济研究》,陈代青、彭桂秋译,上海:神州国光社,1930年,第285页。

[89]参见汪熙等编:《陈翰笙文集》,第125页;陈翰笙:《帝国主义工业资本与中国农民》,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1984年,“自序”,第4页。

[90]参见孙健:《中国经济史——近代部分》,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9年,第334页。

[91]参见丁长清等:《中国农业现代化之路》,北京:商务印书馆,2000年,第222—228页。

[92]参见汪敬虞:《中国资本主义的发展和不发展:中国近代经济史中心线索问题研究》,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2年,第244、251页。

[93]参见黄宗智:《长江三角洲小农家庭与乡村发展》,第105—106、114—115页。

[94]参见夏明方:《近代华北农村市场发育性质初探》,《中国乡村研究》第3辑,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年,第86—87页。

[95]参见张丽:《非平衡化与不平衡——从无锡近代农村经济发展看中国近代农村经济的转型》,北京:中华书局,2010年,第147—153页。

[96]参见汪敬虞:《中国资本主义的发展和不发展:中国近代经济史中心线索问题研究》,第227、243—244页。

[97]参见黄宗智:《华北的小农经济与社会变迁》,第56、62、92、141页。

[98]参见费正清主编:《剑桥中华民国史》上卷,杨品泉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第104页。

[99]参见高家龙:《中国的大企业——烟草工业中的中外竞争(1890—1930)》,樊书华、程麟荪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1年,第222—225页。

[100]参见慈鸿飞:《二十世纪前期华北地区的农村商品市场与资本市场》,《中国社会科学》1998年第1期。

[101]参见斯科特:《农民的道义经济学》,程立显、刘建等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01年,第56、32页;舒尔茨:《改造传统农业》,梁小民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年,第2526页;秦晖:《传统与当代农民对市场信号的心理反应——也谈所谓“农民理性”问题》,《战略与管理》1996年第2期。

[102]参见《费孝通文集》第4卷,第416页;《费孝通文集》第2卷,第316—322页。

[103]参见吴知:《山东省棉花之生产与运销》,《政治经济学报》第5卷第1期,1936年10月;张世文:《定县农村工业调查》,第361页。

[104]参见林毅夫:《小农与经济理性》,《农村经济与社会》1988年第3期。

[105]参见郭于华:《“道义经济”还是“理性小农”:重读农民学经典论题》,《读书》2002年第5期。

[106]参见马若孟:《中国农民经济》,第208—209、240—241页。

[107]参见慈鸿飞:《二十世纪前期华北地区的农村商品市场与资本市场》,《中国社会科学》1998年第1期。

[108]参见张丽:《非平衡化与不平衡——从无锡近代农村经济发展看中国近代农村经济的转型》,第207209页。

[109]参见夏明方:《近代华北农村市场发育性质初探》,《中国乡村研究》第3辑,第86页。

[110]参见叶显恩主编:《清代区域社会经济研究》上册,第281、288页。

[111]参见黄宗智:《华北的小农经济与社会变迁》,第5—6、199页;《长江三角洲小农家庭与乡村发展》,第8页。

[112]参见凌鹏:《近代华北农村经济商品化与地权分散》,《社会学研究》2007年第5期。

[113]参见汪熙编:《陈翰笙文集》,第127页。

[114]参见中国文化书院学术委员会编:《梁漱溟全集》第4卷,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1992年,第592页。

[115]参见卜凯主编:《中国土地利用》,成都:金陵大学农学院农业经济系出版,1941年,第656—657页。

[116]参见卜凯:《中国农家经济》,第561—565页。

[117]参见薛暮桥:《旧中国的农村经济》,北京:中国农业出版社,1980年,第9—13、122—127页。

[118]参见吴慧:《中国历代粮食亩产研究》,北京:中国农业出版社,1985年,第198—199页。

[119]参见王庆成:《晚清华北定期集市数的增长及对其意义之一解》,《近代史研究》2005年第6期。

[120]参见章有义:《明清及近代农业史论集》,第26、236238页。

[121]参见吴承明:《中国近代农业生产力的考察》,《中国经济史研究》1989年第2期。

[122]参见徐秀丽:《中国近代粮食亩产的估计——以华北平原为例》,《近代史研究》1996年第1期。

[123]参见郑起东:《再论近代华北的农业发展和农民生活》,《中国经济史研究》2001年第1期。

[124]参见珀金斯:《中国农业的发展:1368—1968)),第19、41页

[125]参见罗斯基:《战前中国经济的增长》,唐巧天等译,杭州:浙江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285—294、323页

[126]参见章有义:《明清及近代农业史论集》,第3—5、2130页。

[127]参见马若孟:《中国农民经济》,第140、325—332页。

[128]参见中国农村经济研究会编:《中国农村社会性质论战》,上海:新知书店,1936年,第105页;何干之:《中国社会性质问题论战》,上海:生活书店,1937年,第152—153页。

[129]参见薛暮桥等编:《〈中国农村〉论文选》,北京:人民出版社,1983年,第161、167、173页。

[130]参见黄宗智:《长江三角洲小农家庭与乡村发展》,第44、58页。

[131]参见章有义:《明清及近代农业史论集》,第281—282页。

[132]参见慈鸿飞:《二十世纪前期华北地区的农村商品市场与资本市场》,《中国社会科学》1998年第1期。

来源:《历史研究》2012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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