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秋末年晋国六卿田制和税制再研究——以临沂银雀山汉简《吴问》篇为中心
【内容提要】临沂银雀山汉简《吴问》篇反映的是春秋末年晋国六卿的田制和税制改革。其田制改革是改藉田制为授田制,并改100方步一亩的周亩制为160方步到240方步一亩的大亩制。五口之家(两个劳动力)的受田数是中地100大亩,实行耕一畹,休一畹的休耕制。其税制改革是实行按户征收赋税的制度,范氏等五卿有赋有税,惟赵氏在某些领地有赋无税。
【关键词】《吴问》 田制 税制
临沂银雀山汉简《吴问》篇是简牍整理组收入《孙子》的四篇佚文之一,其内容记的是吴王与孙子关于晋国六卿军事、政治制度的问答。由于孙子在答对过程中比较了晋国六卿的田制和税制,因此《吴问》篇又成为研究春秋末期晋国田制和税制的重要史料,它刊布后,多年来一直备受学界关注,涌现出大量研究成果。但是迄今为止,学界对这一史料的解读和研究仍存在不少分歧。本文试图从田制和税制两个方面对以往的研究进行梳理,并在此基础上提出自己的见解。为方便研究,本文首先复述一下经整理组整理后的简文全文和整理组的相关解释:
吴王问孙子曰:“六将军分守晋国之地,孰先亡,孰固成?”孙子曰:“范、中行是(氏)先亡。”“孰为之次?”“智是(氏)为次。”“孰为之次?”“韩、巍(魏)为次。赵毋失其故法,晋国归焉。”吴王曰:“其说可得闻乎?”孙子曰:“可。范中行是(氏),以八十步为畹,以百六十步为畛,而伍税之。其□田陕(狭),置士多,伍税之,公家富,置士多,主乔(骄)臣奢,冀功数战,故曰先(亡)。智是(氏)制田,以九十步为畹,以百八十步为畛,其□田陕(狭),其置士多,伍税之。公家富,置士多,主乔(骄)臣奢,冀功数战,故为范、中行是(氏)次。韩巍(魏)制田,以百步为畹,以二百步为畛,而伍税[之]。其□田陕(狭),置士多,伍税之,公家富,置士多,主乔(骄)臣奢,冀功数战,故为智是(氏)次。赵是(氏)制田,以百二十步为畹,以二百卌步为畛,公无税焉。公家贫,其置士少,主佥臣收,以御富民,故曰固国。晋国归焉。”吴王曰:“善。王者之道,□□厚,爱其民也。”[2]
根据整理组的解释,“畛”为田间疆界,当为百亩与百亩之间的田界;畹相当于半畛,实为50亩,也就是说整理组认为孙武说的是晋国六卿的百亩之制:范氏、中行氏以160方步为一亩,其百亩之田为一边160步,一边100步;智氏以180方步为一亩,其百亩之田为一边180步,一边100步;韩氏、魏氏以200方步为一亩,其百亩之田为一边200步,一边100步;赵氏以240方步为一亩,其百亩之田为一边240步,一边100步。
一、田制
以往,学界主要从改革动力、内容和影响等三个方面论及晋国六卿田制的。在改革动力方面,绝大部分学者认为六卿扩大亩制最根本的动力是农业生产力的发展,更确切地说是铁犁牛耕技术的推广。[3]在内容方面,多数学者认为晋国六卿废除了100方步一亩的旧田制,采用了一种从160方步到240方步一亩的大亩制,这种改变使得每户农民的实际耕作面积扩大。[4]吴慧对此有不同认识,它分析了每个劳动力耕种土地面积的极限,认为在当时的生产力水平下,五口之家两个劳力没有能力耕种240方步一亩的百亩之田,勉强为之,只能流于粗放。因此,他提出“标准耕作亩”和“实际税负亩”的区别,认为六卿扩大步数只是减轻租税的一种计算方法,三晋之民实际耕种的百亩之田仍为100方步一亩的小亩。[5]至于六卿改革田制的影响,杨宽认为赵国田制在当时是最先进的,秦商鞅变法改“百步为亩”为二百四十步一亩,是仿效三晋的制度。[6]部分学者同意杨氏的观点。也就是说,包括杨宽在内的部分学者认为晋国六卿的田制,尤其是赵氏的田制开创了大亩制的先河,对后世田制的变迁有重大影响。
关于改革动力,鉴于直接史料不足,只能根据当时的社会经济背景和其他诸侯国的情况推而论之。据周自强研究,春秋时期各国实行“藉田制”和“授田制”并行的土地制度。春秋末年,由于耕作者缺乏积极性和主动性,加之“大田”管理不善,“藉田制”衰落,于是各国纷纷改籍田制为税亩制。齐国的“相地而衰征”、鲁国的“初税亩”改变的不仅仅是征税方式,更为重要的是改“藉田制”为“授田制”,原来在“大田”上集体耕作的农夫变成以家庭为单位的耕作者。[7]目前,虽没有直接史料显示晋国六卿改革田制前实行何种土地制度,但根据周自强的研究,春秋前期籍田制是一种带有普遍性的土地制度,晋国不应例外。这样看来,春秋末期晋国六卿的田制改革也当带有时代的烙印,即改“藉田制”为“授田制”。因此,可以断定六卿改革田制和税制的直接动力为籍田制衰落。李孟存、常金仓认为六卿取消公田很可能受到鲁国“初税亩”的影响,[8]这个说法有一定道理。至于多数研究者强调的生产力发展的影响则较为牵强。据李根蟠研究,西周每个农户至少负担110周亩耕地,战国时代则以“一夫”耕种100亩为常,秦汉也未见增加。一百周亩约合今30市亩,“这似乎是黄河流域小农所能负担的耕地数量的一个常数”。[9]就以一家一户为单位的耕作制度而言,铁犁牛耕比耒耜的进步之处,主要不在于耕作能力的扩张,而是以精耕细作为发展方向的耕作技术的提高,其结果主要造成农业亩产量的提高。
关于田制改革的内容,我们首先要弄清楚是否改变了每亩地块的大小。吴慧的研究虽然在方法上有一定道理,但是其最后结论仍有不能令人信服之处。如果是单纯的减轻租税,最直接也是最便利的做法应该是降低租率,如西汉初年由惠帝元年的“十五税一”[10]到孝景二年的“令民半出田租,三十而税一”。[11]与直接降低租率相比,通过扩大亩制降低租率,实际操作起来要繁复得多。同时,春秋中后期各国改革田制的主要取向是改善田租收入,晋国六卿的做法也应该符合这种取向。如此看来,减轻租税并不是六卿田制改革的最终目的,六卿的田制改革当伴有地块大小的变化,也就是大多数学者所强调的从100方步一亩分别变成160至240方步一亩。那么吴慧所说的五口之家两个劳力没有能力耕种240方步一亩的百亩之田,又当如何解释呢?
要弄清楚这个问题,首先必须弄清楚六卿改革田制后的地块形制和耕作方法。杨宽有关商鞅改制取法于三晋的推论为我们分析这两个问题提供了一条可行之路。从实行时间上来看,晋国赵氏的田制改革比商鞅变法要早。据吴树平推测,《吴问》的撰写时间当在智氏灭亡到赵、韩、魏三家自立为侯的50年内,即公元前453年到公元前403年之间。[12]简文有:“赵毋失其故法,晋国归焉”之言,说明在《吴问》篇撰写之前,赵氏以240步为畛的田制已经实行了相当长一段时间,成为其“故法”。而商鞅变法则发生在公元前359年。此外,商鞅在佐秦前,曾“事魏相公孙座,为中庶子”[13],当深谙三晋田亩制度之优劣。商鞅变法有些制度是学习魏国李悝的,如:桓谭《新书》记载,商鞅所定秦律便由李悝的《法经》修订而成。[14]因此,商鞅在秦国推行的田制改革方案应该是仿照晋国赵氏的田制。
如此以来,我们便可以依据商鞅变法后秦国田亩形制反推出晋国赵氏的田亩形制,进而通过类比方法,再由赵氏的田亩形制推出晋国其他五氏的田亩形制。
相对于三晋诸国而言,战国时期秦国田制的史料要丰富得多。不少秦简都载有田律内容,尤其是青川木牍《为田律》非常清楚地展示出240方步一亩的百亩之田的形制。青川木牍比较通用的释读为:
二年(秦武王二年)十一月已酉朔朔日,王命丞相戊、内史匽:□□更修为田律:田广一步、袤八则,为畛。亩二畛,一百(陌)道。百亩为顷,一千(阡)道,道广三步。封高四尺,大称其高。捋(埒)高尺,下厚二尺。以秋八月,修封捋(埒),正疆畔,及发千(阡)百(陌)之大草。九月,大除道及除(澮)。十月为桥,修陂堤,利津□。
各家对木牍内容的解释歧义颇多,主要集中在《为田律》的适用地区、每亩田块形状和“畛”字的释读上。[15]
对于《为田律》的适用地区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它只适用于蜀地,是秦占蜀地后专门为之修订的田律;另一种观点认为它适用于秦全国。值得注意的是,湖北江陵张家山247号汉墓《二年律令》中的《田律》与青川木牍《为田律》在田制内容上非常接近,兹记张家山汉墓《田律》的详细内容如下:
田广一步,袤二百四十步,为畛,亩二畛,一佰(陌)道;百亩为顷,十顷一千(阡)道,道广二丈。恒以秋七月除千(阡)佰(陌)之大草,九月大除道□阪险;十月为桥,修波(陂)堤,利津梁。[16]
《二年律令》的内容十分丰富,涉及西汉初年的社会、政治、军事、经济、地理等方面,当是汉初通行全国的法律。《二年律令》是吕后二年颁布的,汉初承秦制,《二年律令》中的《田律》当是承袭秦朝田律而来。它与青川木牍《为田律》内容的一致性,正说明《为田律》当为秦通行全国的田律,而非专为蜀地所作。
对于每亩田块的形状有三种观点,第一种认为宽8步,长30步;第二种认为宽1步,长240步;第三种认为最小单位的田当为“长一步,宽八步”,一亩田由30个“长一步,宽八步”的小田块组成。提出第一种观点的学者同时将“畛”解释成“一亩田两端的小道”,并认为畛宽一步,长二百四十步。《为田律》既为政府颁行,其规划的“百亩之田”当是一种横平竖直的理想化、抽象化田块。笔者根据其解释,无论如何也勾划不出“百亩之田”的整齐形制来,所以第一种观点仍有进一步探究的必要。第三种观点是依据先秦蜀地稻作农业的特殊性提出的,因前文已论证《为田律》非专为蜀地而作,这种观点不攻自破。以上论证表明,《为田律》规定的每亩田块的形状当为宽1步,长240步的狭长条形。
对于《为田律》中“畛”字的释读有三种意见,一种认为是田间小径,一种认为是田界,一种认为是田区。依据《为田律》上下文之间的关系以及典籍记载,[17]笔者认为“畛”当释为田界,如此以来,《为田律》的首句便可释为:每宽1步,长240步的地块都要作“畛”,与其他地块区分开来。也就是说,亩与亩之间要有明确的界限。
厘清上述三个问题之后,我们便可根据《为田律》的内容勾划出商鞅在秦国推行的田亩形制。春秋时期的“亩”有“南亩”和“东亩”之分,[18]我们以“东亩”为例,来说明秦国的田亩形制:一亩田为南北长240步,东西宽1步的狭长地块;每亩田有长短两对“畛”,与其他各亩隔开;每亩田开一条陌道,陌道东西向,开在中间位置,将其一分为二。100亩为1顷,各顷之间有一条阡道,阡道为南北向,宽3步。[19]
从内容上看,晋国赵氏的地亩形制至少有三点与秦制相契合:
其一,每亩的大小和形状都是长240步,宽1步的长条形。
其二,关于“畛”的使用,二者在本质上也是一致的。《为田律》中的“畛”指田界,如果单记每亩田宽1步的短边与另一亩田短边的界限,则顷与顷之间的界限便是100条这样的短边首尾相连。《吴问》篇中的“畛”,整理组释为百亩与百亩之间的界限,恰为《为田律》中顷与顷之间的界限。
其三,每亩田间的陌道连接起来,将百亩之田从中间一分为二。虽然《吴问》篇未提及田间陌道设置,但是我们可以从行文中加以推论。孙武在阐述晋国六卿中任何一卿的田制时,都是“畹”、“畛”并用,可见“畹”是六卿通用的一种亩积单位。整理小组释“畹”为“半畛”,相当于50亩。可以据此推断赵氏百亩之田的形制为:百亩为“畛”,中间一条陌道分一“畛”为二“畹”,每“畹”50亩。进而推断其余五卿百亩的形制也都是百亩为“畛”,中间一条陌道分一“畛”为二“畹”,每“畹”50亩。[20]
弄清晋国六卿地亩形制之后,我们便可以回答吴慧提出的疑问了。吴慧的说法有一定道理,的确以春秋战国时期的农业生产力水平计,五口之家两个劳动力没有能力耕种240方步一亩的百亩之田。吴慧在论证这个问题时引用的是清代包世臣《安吴四种》卷七下《说储》所记“中夫制田20亩”的史料。清制20亩合18.4市亩,两个劳动力当合36.8市亩,先秦农业生产力低于清,两个劳动力的耕种极限达不到此数。[21]其实,先秦史料已经阐明了当时一夫的耕作极限,根本用不着用2000余年之后的清代史料来说明问题。《尉缭子·战威》篇说:“王国富民,霸国富士,仅存之国富大夫,亡国富仓府”。银雀山竹书《守法》、《守令》篇有:“一人而田大亩廿[四者王,一人而]田十九亩者霸,[一人而田十]四亩者存,一人而田九亩者亡。”[22]按照李根蟠的解释,1大亩等于2.4小亩, “一人”指一个劳动力。[23]“王、霸、存、亡”分别为国家的四种状态,其中“王”当是最为理想的状态,这种状态下一夫的耕作亩积应为当时一夫耕作的极限。《守法》、《守令》篇又说:“食口七人,上家之数也。食口六人,中家之数也。食口五人,[下家之数也]。”整理组引《周礼·地官·小司徒》释曰:“上地家七人,可任也者家三人。中地家六人,可任也者二家五人。下地家者五人,可任也者家二人”。[24]《吴问》篇中孙武所说的耕地亩数正适合五口之家两名劳动力的“下家”耕种。兹将“王”、“霸”、“存”、“亡”状态下“下家”不同的耕种面积列表比较如下:
表1 “下家”耕种面积表(单位:亩)
国家状态 | 王 | 霸 | 存 | 亡 |
每个劳动力的耕种面积(大亩) | 24 | 19 | 14 | 9 |
每个劳动力的耕种面积(小亩) | 57.6 | 45.6 | 33.6 | 21.6 |
每个劳动力的耕种面积(市亩) | 16.6 | 13.1 | 9.7 | 6.2 |
“下家”的耕种面积(大亩) | 48 | 38 | 28 | 18 |
“下家”的耕种面积(小亩) | 115.2 | 91.2 | 67.2 | 43.2 |
“下家”的耕种面积(市亩) | 33.2 | 26.2 | 19.4 | 12.4 |
说明:换算方法是1尺等于0.231米,6尺为步,1步相当于1.386米。1小亩=100×(1.386)2=192.0996m2。
由表1可知,春秋战国时期,拥有两个劳动力的“下家”的耕种极限为115.2小亩,而晋国赵氏一百“大亩”之田却为240小亩,以一百“大亩”给“一夫”(五口之家,两个劳动力),在当时的生产力条件下是绝对不可能全部同时耕种的,否则农业生产将流于粗放。这就是吴慧提出的问题的症结所在。
晋国赵氏的地亩形制为我们合理解释这个问题提供了依据。一条陌道横贯其中,将一“畛”的百亩之田分为二“畹”,每畹50亩,合120小亩,比“下家”115.2亩的耕种极限稍多。这种状况表明,晋国赵氏“下地家”实行“耕一畹,休一畹”的休耕制。因为《吴问》篇孙武对晋国六将军田制的描述方式完全相同,所以可以断定其他五氏和赵氏一样,其“下家”也实行“耕一畹,休一畹”的休耕制。
休耕制的实行由来已久,在春秋战国时期也一直存在。《周礼·遂人》曰:“上地,夫一廛,田百亩,莱五十亩,余夫亦如之;中地夫一廛,田百亩,莱百亩,余夫亦如之;下地夫一廛,田百亩,莱二百亩,余夫亦如之。”孙诒让注曰:“莱,谓休不耕者。”根据孙诒让的注解,《周礼·遂人》的授田制为:上地一夫授150亩,耕100亩,休50亩;中地一夫授200亩,耕100亩,休100亩;下地一夫授300亩,耕100亩,休200亩。沈长云根据银雀山竹简《田法》篇有关岁收和罚赋的记载,推定战国时期齐国授田也是上地150亩,中地200亩,下地300亩,上、中、下地分别休耕50亩、100亩、200亩。[25]由此看来,《吴问》篇中孙武描述的授田制和休耕制当专指中地而言。
表2 晋国六卿“下家”耕种土地状况表(单位:步)
分类 | 授田数 | 实际耕种数 | ||
大亩 | 小亩 | 大亩 | 小亩 | |
范式、中行氏 | 100 | 160 | 50 | 80 |
智氏 | 100 | 180 | 50 | 90 |
韩氏、魏氏 | 100 | 200 | 50 | 100 |
赵氏 | 100 | 240 | 50 | 120 |
由表2可以看出,晋国六卿制田:赵氏处于“王”的状态,韩、魏二氏处于“王”、“霸”之间的状态,智氏处于“霸”的状态,范式、中行氏处于“存”、“霸”之间的状态。六卿制田在发挥民力的程度方面彼此之间是存在差距的,也许这正是《吴问》篇从田制判断六卿兴亡的立论依据所在。
二、税制
关于《吴问》篇反映的税制,学界以往的讨论主要集中在税收性质和税率两个方面。
对于六卿土地税的性质,学界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是实物税,[26]另一种认为是地租。[27]笔者以为二说都成立,只是认识问题的角度有所不同。从税收收入的形态来看,六卿所收土地税当为“实物税”。从六卿为土地所有者的身份来看,其所收土地税有地租性质。晋国六卿兼有统治者和土地所有者的双重身份,劳动者向既是主权者又是土地所有者缴纳的田亩税,兼有地租和赋税两种性质,是租、税的合一。
对于税率,以往讨论主要集中在如何解释“伍税之”和“无税焉”。周自强主编的《中国经济通史·先秦经济卷》将各种可能的解释罗列在一起,一一进行了考辨,兹详录其研究如下,[28]并结合他人观点,逐个再加以考辨:
(一)释“伍税之”为“按伍征税”。
周苏平在《论春秋晋国土地关系的变动》一文提出“按伍征税”说,虽然他没有对何谓“按伍征税”做进一步解释,但是从其行文来看,他将“伍”释为步兵“什伍”编制,也就是说,他提出的“按伍征税”是指按照步兵“伍”的编制来征税。[29]
考诸春秋末年社会阶级构成及其土地占有状况,周苏平的观点有一定问题。铁之战时,赵简子在誓师词中说:“克敌者,上大夫受县,下大夫受郡,士田十万,庶人工商遂,人臣隶圉免。”[30]可见在春秋末年,“士”不是指普通农民,而是指贵族阶级的底层。按照上文对改革动力的推断,六卿的授田对象主要是原来在“大田”上耕作的农民,而不是“士”。
周自强并未从正面反驳周苏平的观点,只是提出“什伍”的另一种解释——“户籍编制”,认为“伍税之”不可释为以“伍”[31]为单位征税,而是指以一家一户为单位征税。结合田制变化来看,这种观点有一定道理。六卿实行授田制是改大田耕作为一家一户耕作,授田制下的土地税很可能也是按户征课。
从更深的寓意看,“按户征税”改变的不仅仅是征税单位,而是征税方式。在“授田制”下,国家规定一个每户的统一授田标准,在征收田租时,则无论向各户的实际授田亩数是否达到规定标准,都按照这个规定的统一授田标准向农户收取田租。在这种情况下,田租实质上变成了按户征课。《汉书·食货志》记李悝之言:“今一夫挟五口,治田百亩,岁收亩一石半,为粟百五十石,除十一之税十五石,余百三十五石”。 李悝这里所说的“什一之税”不是按五口之家实际耕种的土地亩数下实际粮食产量的十分之一征收,而是一律按照国家规定的授田标准“百亩”征收,每户田租的征收量实际变成了一个常量。这样一来,土地税实质上变成了一种户税,正如杜佑《通典·食货四》所言:“夫夏之贡,殷之助,周之藉,皆什而取一,盖因地而税。秦则不然,舍地而税人,故地数未盈,其数必备”。从《吴问》篇看,晋国六卿比秦国更早地实行了“舍地而税人”,那种认为春秋战国时期授田制下的田租“按顷征收”或“按亩征收”的说法都没有接触到问题的实质。
(二)释“伍税之”为“赋税之”,释“无税焉”为“有赋无税”。
周自强提出的第二种可能的解释是“伍”为“赋”的假借字,[32]如此一来,“伍税之”便可释为“赋税”之。但是他随即因《吴问》篇下文谈到赵氏税收时用“无税焉”而不用“无伍税焉”,将这种解释否定了。窃以为周氏否定这种说法的理由未免稍显牵强。吴树平在《从临沂汉墓<吴问>看孙武的法家思想》一文中,将“伍税之”释为“五分抽一”,将赵氏“无税”释为“有赋无税”,并认为“赋”也是按亩征收。[33]如果将周自强和吴树平的解释取长补短,则可以得出一个新观点,就是:“伍”假借于“赋”,“伍税之”释为“赋税之”,即有赋有税,赵氏“无税”释为“有赋无税”。这个新观点完全合乎逻辑。
先秦典籍中,“赋”有两种解释:第一种与租、税混用,泛指赋税。《周礼·大宰》:“以九赋敛财贿”,清孙诒让《周礼正义》曰:“九赋犹后世之地税”。第二种指军赋。《汉书·刑法志》:“税以足食,赋以足兵。”《汉书·食货志》:“有赋有税。税谓公田什一及工商衡虞之入也。赋共车马甲兵士徒之役,充实府库赐予之用。税给郊社宗祠百神之祠,天子奉养百官禄食庶事之费。”《吴问》赋、税分用,这里的“赋”当指军赋。
从史实来看,赵氏的“有赋无税”政策确实在某些采邑内实行过,晋阳便是其中一例。《国语·晋语九》记尹铎为赵简子争取晋阳民心而“损其户”,可能在此基础上,后来免掉了晋阳农户的租税。《韩非子·十过》篇载赵襄子为抵御智氏至晋阳,晋阳“城郭不治,仓无积粟,府无储钱,库无甲兵,邑无守具”,这很可能是长期“不税”的结果。随后,襄子采纳张孟谈的建议,令民出钱粮甲兵,以致“仓不容粟,府无积钱,库不受甲兵”。赵襄子临时所征的正是“军赋”。
(三)释“伍”为税率,或为“五分抽一”,或为“十分抽五”,释赵氏“无税”为暂不征税。
把“伍”释为税率,是在学界占主流的一种做法,其中部分研究者认为是“什二之税”或“五分抽一”,[34]部分研究者认为是“十分抽五”或“什税其五”。[35]周自强也认为“伍”当为税率,但对“伍”究竟释为几何,未予深究。
“伍”字,《说文》解曰:“相叁伍”,《康熙字典》给出了《周礼·小司徒》、《周礼·天官》、《左传·桓公五年》、《左传·襄公三十年》等典籍的用法和解释,其中没有“五分抽一”或者“十分抽五”的含义。也就是说,无论在文字学上,还是在先秦典籍的记载上,“伍”都没有“五分抽一”或“十分抽五”的解释。
对于“五分抽一”的解释,研究者多以《论语·颜渊》鲁哀公“二,吾犹不足”之言为证,也就是用鲁国“初税亩”之后的土地税率推想晋国五卿的土地税率,有的研究者甚至将鲁国“初税亩”之后的土地税率普遍化,认为春秋中后期实行实物税的国家大约都采取十分之二的税率。对于“十分抽五”的解释,研究者多以春秋末期齐国公室税率为证,即《左传·昭公三年》:“民叁其力,二入于公,而衣食其一”。从研究方法上看,这两种引证都是以他国情况推测晋国情况,并且学界对引以为证的鲁、齐两国的税率也不乏争论,因此,“五分抽一”或“十分抽五”的推断仍有值得商榷之处。
单就六卿中魏氏的情况而言,笔者以为其改革田制之后,实行的仍是“什一之税”。春秋末年至战国初年,史籍所记魏国的变革只有李悝变法。《汉书·食货志》记李悝之言,阐明了战国初期,魏国实行的是“什一之税”。汉儒记李悝变法,其农业措施有“尽地力之教”,惠农措施有“平籴法”,唯独没有减轻土地税率的内容。汉儒崇尚古制,“什一之税”属于周制,如果魏氏前行“什二之税”或“什五之税”,李悝将其恢复成“什一之税”,是为恢复古制,则李悝的行径必会得到汉儒的赞许,应大书而特书。汉儒无所记的状况,恰恰说明李悝变法并未涉及税制改革。以此证之,如果魏氏在李悝变法之前没有大变革发生的话,那么春秋末年魏氏在改变田制之后,其实际土地税率仍循周制,为“什取其一”。实际税率是相对于每户实际耕垦土地数量而言,如果按一夫百亩的授田数计算,则为“二十税一”。当然,上述推断仅就魏氏而言,至于其他五氏的情况,因缺乏史料,无法予以推断。
以上有关税制的讨论仅适用于授田制下的农户。晋国六卿治下的属大夫、士都占有相当数量的土地,《左传·昭公二十八年》:“秋,晋韩宣子卒,魏献子为政,分祁氏之田以为七县,分羊舌氏之田以为三县,”将之赐予司马弥牟、贾辛、魏戊、韩固等六卿子弟及属大夫。这些属大夫、士如何向六卿缴纳租税,则不得而知。
三、结语
综上所述,虽然《吴问》的篇幅不到300字,但其内涵极其丰富,它反映出春秋末年晋国六卿的田制和税制改革。简牍内容表明,春秋末年晋国六卿纷纷改藉田制为授田制,并改100方步一亩的周亩制为160方步到240方步一亩的大亩制。在六卿的授田制下,五口之家(两个劳动力)的受田数是中地100大亩,其田制的基本内容是:一“畛”长160至240步不等,宽100步,一条陌道从每“畛”田的宽边中央横贯其间,分一畛为二“畹”,每畹50亩,实行耕一“畹”、休一“畹”的休耕制。
晋国六卿在改藉田制为授田制的同时,还实行了按户征收赋税的税制。其中范式、中行氏、智氏、韩氏、魏氏等五卿的税制“有赋有税”,“公家”较为富有;赵氏的税制在某些领地则“有赋无税”,藏富于民。
注释:
[1] 本文是2011年度河北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先秦时期赵国农业发展研究》(HB11LS017)和邯郸市社会科学项目暨赵文化研究中心项目《试论赵国农业的几个问题》的阶段性成果。文章得到河北省社会科学院副院长、赵文化研究中心主任孙继民先生的审阅和批改,我们深表感谢。
[2] 银雀山汉墓竹简整理小组:《银雀山汉墓竹简(壹)》,文物出版社1985年版,第30-31页。
[3] 吴树平:《从临沂汉墓竹简<吴问>看孙武的法家思想》,《文物》1975年第4期;周自强主编:《中国经济通史·先秦经济卷下》,经济日报出版社2000年版,第1113页;等等。
[4] 吴树平:《从临沂汉墓竹简<吴问>看孙武的法家思想》,《文物》1975年第4期;周苏平:《论春秋晋国土地关系的变动》,《西北大学学报》1989年第2期;李孟存、常金仓:《晋国史纲要》,山西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116页;周自强主编:《中国经济通史·先秦经济卷下》,第1113页;等等。
[5] 吴慧:《中国历代粮食亩产研究》,农业出版社1985年版,第15页。
[6] 杨宽:《释青川木牍的田亩制度》,《文物》1982年第7期。
[7] 周自强主编:《中国经济通史·先秦经济卷下》,第1064-1083页。
[8] 李孟存、常金仓:《晋国史纲要》,第117页。
[9] 李根蟠:《从银雀山竹书<田法>看战国亩产和生产率》,《中国史研究》1999年第4期。
[10] 《汉书·惠帝纪》。
[11] 《汉书·食货志》。
[12] 吴树平:《从临沂汉墓竹简<吴问>看孙武的法家思想》,《文物》1975年第4期。
[13] 《史记·商君列传》。
[14] 董说:《七国考》卷十二,《法经》条引。
[15] 有关青川木牍三个问题的争论见肖辉:《青川木牍辑考》,安徽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7年4月。
[16] 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释文修订本),文物出版社2006年版,第42页。
[17] 最初,畛当为田界,《小尔雅·广诂》:“畛,界也”。《广韵·轸韵》:“畛,田界”。后来畛被引申为田间小路,《说文》:“畛,井田间陌也。”
[18] 杨宽:《论西周时代的农业生产》,见杨宽:《古史新探》,中华书局1965年版,第16页。另据杨宽:《释青川木牍的田亩制度》,《文物》1982年第7期。
[19] 据张金光《秦制研究》,上海古籍出版社2004年版,第128页对“阡、陌”的考订;《史记·秦本纪》索隐引《风俗通》:“南北曰阡,东西曰陌。河东以东西为阡,南北为陌”;以及《说文》:“南北曰袤,东西曰广”。
[20] 张金光认为:“战国年间,在田间布置规划上通行着把一亩分作两段及二区的耕作制度”,“陌道横贯亩中,恰中截分亩为二畛域”。见张金光:《秦制研究》,上海古籍出版社2004年版,第117页。本文有关田亩形制的结论与张金光的观点相近,但研究方法迥异。
[21] 吴慧:《中国历代粮食亩产研究》,第15页。
[22] 银雀山汉墓竹简整理小组编:《银雀山汉墓竹简(壹)》,第145页。
[23] 李根蟠:《从银雀山竹书<田法>看战国亩产和生产率》,《中国史研究》1999年第4期。
[24] 银雀山汉墓竹简整理小组编:《银雀山汉墓竹简(壹)》,第146页。
[25] 沈长云:《从银雀山竹书<守法>、<守令>等十三篇论及战国时期的爰田制》,《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91年第2期。
[26] 李孟存、常金仓:《晋国史纲要》第117页。
[27] 周自强:《中国经济通史·先秦经济卷下》第1116-1117页。
[28] 周自强:《中国经济通史·先秦经济卷下》,第1115-1117页。
[29] 周苏平:《论春秋晋国土地关系的变动》,《西北大学学报(哲社版)》1989年第2期。
[30] (晋)杜预:《春秋左传集解》,上海人民出版社1977年点校本,第1717页。
[31] “伍”为古代户籍编制单位,《管子·立政》曰:“什家为什,伍家为伍,什伍皆有长焉。”
[32] 《左传·襄公三十年》有“取我田畴而伍之”,《吕氏春秋·乐成篇》作“我有田畴,而子产赋之”,一般认为前句之“伍”为后句之“赋”的假借字。
[33] 吴树平:《从临沂汉墓<吴问>看孙武的法家思想》,《文物》1975年第4期。
[34] 李孟存、常金仓:《晋国史纲要》第117页;朱凤瀚:《上周家族形态研究》,天津古籍出版社1900年版,第550页
[35] 吴慧:《井田制考索》,农业出版社1985年版,第50页;齐涛主编:《中国古代经济史》,山东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1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