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市场研究的成果与课题
【作者简介】山本进,日本九州大学教授;
【译者简介】廖敏淑,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博士后研究人员。
前言
本书是对于从清初到开港前后的中国国内市场构造和变迁,及与之相应的国家经济政策的研究。从鸦片战争开始,由于西欧列强进入中国,中国国内市场在19世纪末,从属性地被编到世界市场之中。但这并非意味着开港前的中国是停滞的、自给自足的社会。相反的,战后的历史学为了打败“亚洲社会停滞论”,全力进行商业性农业与手工业商品生产等等的研究,发掘出明清时代江南棉纺织业和浙西制丝绢织物业等等的丰富事例。而关于商品流通市场,在战后不久,虽然发表了一些利用地方志、文集、朱批奏折等等的研究成果,但此后却很少有讨论。其理由,除去史料不足外,还有两点。
第一点是,对于应成为市场基础的商品生产所做的结构性分析,没有成功。西嶋定生虽然说明了明代以来作为农村家庭手工业的棉纺织业的广泛开展,但并未找出克服过重的田赋和地主制桎梏的契机。其后,也有从制丝绢织物业检讨包买商制度的尝试,但尚未能获致普遍性的结论。1960年代以后,关于商品生产的研究,就如同被排除在讨论对象之外一般,停滞不前。
第二点是,关于商品生产的研究,除了大冢史学外,没有其他可资使用的方法论存在,市场论也强烈受其影响。为了说明商品生产虽然从明代以来早熟地繁盛但却不存在本源蓄积的事实,西嶋导入的是以大塚理论为蓝图的、早期商人的零细小农的收夺论。在明清时代棉布和米谷广泛流通的事实,反而被利用来证明早期商人的生产者控制。而与之对立的是,不存在远地商人的局部市场圈的假设。在广泛物流的确认与局部市场圈的否定之上,1970年代以前,并未出现再建构新市场圈的尝试。
对市场的关心再次增强起来是1980年代以后的事。被提起的是,针对作为早期商人的生产者控制的场所的市场观批判,以及对大冢史学所代表的一国市场观的疑问。前者批判地主制论,从强调专制国家的小农民控制立场,主张即使是在市场上,国家的控制也是始终存在的。后者则关注因海外白银流入造成国内供需平衡的不断动摇现象,主张从明清时代以来,中国市场与世界经济即有着深切的联系。
本章举出代表前者的吉田浤一对于前近代整体性的理论性考察,以及代表后者的岸本美绪关于谷贱问题的实证研究,并与早期商人论的代表重田德的湖南稻米流通研究进行对比,以刻画出80年代以后的学说特征和课题。并提出从区域间分工所见到的新的市场论。
一、 市场的阶级性质:地主市场与国家市场
重田德与吉田浤一的差异点是关于市场阶级性质的评价,两者在市场的控制者究竟是地主、早期商人还是专制国家之点上存在差异。首先将两者的见解简单整理一下。
重田认为,清代前期的湖南稻谷市场不应称为“以直接生产者相互间成立的社会分工作为前提”的“局部市场圈”,而是通过地主、牙行、客商与远地市场直接连接的“地主市场”。关于这个“地主市场”的性质,大致有以下三点。
第一,这是地主阶层为了贩卖佃租米的市场,稻谷的流通是由地主阶层以及客商、牙行等商人阶层所掌握的。重田将之描述成,“地主阶层剥夺了佃户阶层在自己的计算中实施商品化的机会,直接征收作为地租的稻谷实物,如此,在地主自己的计算中囤积居奇也是其一将稻谷商品化,垄断利益。而使这样的事成为可能,则是由于客商及牙行的活动”。地主阶层的流通独占,甚至到了采用暴力集团来强买稻米的地步。
第二,佃户阶层因为实物地租的征收,不仅被夺去在稻谷市场作为卖方的机会,连自用的食米都被剥夺。因此他们必须为了再生产而进行副业的商品生产,从而获取货币,再从稻谷市场将食米买回。也就是说形成了“直接生产者的佃户阶层作为米粮的买方参加市场”的状况。当然,对于市场他们经常是处于被动的情况。如此,一旦稻谷供需紧张时,对市场没有影响力的佃户阶层、手工业者、小商人等等往往以直接行动来确保粮食。这就是所谓的抢米暴动。重田认为这种抢米风潮“与其说是一时的、突发的现象,毋宁说是因稻谷向省外江浙等地贩运,而激化了阶级分化与阶级对立的集中表现”。
第三,抢米风潮的背景,湖南稻谷市场除了省内需要之外,也受到省外需要的影响,地主阶层可以计算利润的多寡自由选择买方。市场的开放性,使得米价成为非常投机的东西。重田指出“当稻谷市场脱离了区域的狭隘性,直接与广阔的远地市场连接时,对于当地最先发生的经济影响现象,应该就是在于米价显示的投机性”。
由市场构造的观点来重新整理上述湖南稻谷市场的三点性质的话,重田的论述可以说是由以下的两个层面构成的。首先,第一点和第二点的性质,是关于市场的阶级性。重田在此主张地主阶层的市场控制,将清代前期的湖南稻谷市场规定为地主市场。地主、乡绅论在此后虽然衰退了,但关于地主市场论,三木聪发表了福建的事例研究。其次,第三点的性质是关于市场的开放性。但重田在这个层面上仅仅止于否定局部市场圈,关于湖南市场与省外市场的关系、米价投机性的内容等等,并未有具体的论述。重田的主要论题是在于第一个层面。
另一方面,吉田浤一从前近代中国的专制国家特质来说明现代中国在经济、文化上的后进性的研究中,强调专制国家对市场扮演的角色。吉田主张前近代的中国市场是“唯一主权者的皇帝指使官僚统治广大的领土与人民的中央集权统治体制”下的市场,亦即“专制国家的市场”,并且在唐代以前是被限定为“供奉皇帝与贵族的市场”,宋代以后则开始朝向“庶民自己的市场”转变,这个动向随着棉业的普及“在明代中叶以后正式确立”,对此,国家实施重农抑商政策,在确保“专制国家的市场”的同时,压抑“农民的市场”。专制国家在确保自己市场的同时,阻止了小商品生产者市场的形成,这是吉田的见解。为了与地主市场进行对照,姑且将此称之为国家市场。
吉田的市场论可以概括如下:唐以前的国家市场专制国家市场是具有支配地位的,但在宋以后,农民市场小商品生产者的市场成长起来,两者之间存在对抗关系。与国家市场结合的是“特权大商人”,与“农民市场”结合的是“农民商人”。专制国家采取重农抑商政策,一方面维护前者,一方面压抑后者。
不过,吉田赋与所谓的“重农抑商政策”两个意义。第一个意义,不用说当然是“农民市场发展的压抑政策”。但必须注意的是,吉田所说的“抑商”,并非指国家权力强加给一般农民或商人不利的生产体制或流通制度。对于生产或流通的直接压制,具体的有强制种植特定作物或种植方式限制、御用商人的强制买收、同业组织的组成或解散命令、关税壁垒的建构等等各种政策,但吉田完全没有提到这些政策。吉田从专制国家为了筹措必要的物资和劳役对农民课以重税、结果税课负担压迫了小商品生产者的经营的角度,来理解抑商政策。吉田认为“集中式地对松江府绵织物业、苏州府绢织物业等生产先进的太湖周边地带课以重税、夺其利润之事,并不是推动生产后而收取丰富税收,这种“涸泽而渔”式的略夺式夺取,正是重农抑商的本性”。
“重农抑商政策”的第二个意义,吉田所举出的是“前近代中国的市场,各种商品、各个地方,因度量衡或商业习惯的不同,被分隔成众多的市场,中央集权国家的单一行政无法触及这个领域”。但国家对于市场统合没有实行积极政策之事,与其说是重农抑商,不如说是自由放任。第二个意义的叙述,与市场论没有关系。因此,本章以重农抑商的第一个意义作为讨论的对象。
重田理论与吉田理论的共通点是,都讨论到市场上的阶级关系。前者力主地主的市场控制,后者则主张国家的市场控制。不过这两个市场论,并非对前近代中国市场进行实证考察后导出的理论,而是从社会构成体论得出的演绎,在这一点上,两者也是共通的。吉田的“专制国家市场”是以包括吉田在内的中国史研究会所依据的中村哲的“国家奴隶制”、“国家农奴制”论为基础而构成的,这是不论自明的。同样的,重田的“地主市场”也是从地主、乡绅控制论组合成的理论,虽然他发掘了一些关于湖南稻谷流通和抢米暴动等等的历史事实,但若要以此作为地主市场控制的脉络来说明,其论证还是不充分的。必须通过具体的事例来检讨这两者的论点。
首先检讨重田的说法。重田的市场论是以(1)地主阶层把佃户阶层生产的稻谷作为地租来收取,并将之商品化,(2)佃户阶层经营副业的商品生产,用副业收入从稻谷市场买回食米,为前提而建构的。但这些前提有着许多的疑问。
关于(1),依据以乾隆期的刑科题本为史料分析当时缴纳地租形态的刘永成的研究,在湖南省的48件中有12件是货币地租,另外,在邻近的产米省份中,安徽省36件中有10件,湖北省49件中有22件,四川省62件中有27件。不论哪个省,货币地租都占了四分之一到将近半数的比例,为数不少的佃户阶层在市场中贩卖稻谷等物,获取货币。又,这是本书第五章将介绍的事例,在安徽省的某个镇,小农自己担着稻谷直接卖到米铺。因此,关于地主对佃户强收实物地租以及小农被排除在稻谷贩卖过程的前提条件,必须再加以检讨。其实,清代地主制的普及研究,可以说尚处在几乎不明了的状况。
关于(2),如同重田所主张的,湖南省的确是茶和桐油的产地。但是,并没有能积极证明这些是佃户阶层作为副业商品生产而存在的史料。况且,关于西嶋定生在江南发现的农村木棉商品生产,在湖南几乎无法确认其存在。从结论来说,湖南的土地是不适合棉花生产的,湖南是从湖北输入棉花或棉布。在湖南,比茶和桐油的日用性高、作为农村家庭副业代表的棉业或制丝业等等并不发达,从这一点来说,笔者认为,湖南的商品生产是相对不充分的。
通过以上的检讨,可以看到,地主市场论的前提条件未必能从历史事实获得证明。那么国家市场论是否能经得住批判呢?以下检讨吉田论。
吉田把前近代中国理解成与封建制异质的社会,亦即公共事务没有与私领域分割、军事和行政机能集中于皇帝之下的中央集权体制=专制国家,并且把专制国家对物质流通的管理、统制,视为进行公共事务的市场控制,从而以重农抑商政策抑制了农村市场的发展。作为重农抑商政策的具体实例,吉田指出了(1)针对苏松地方的重税,(2)盐和茶等的专卖,(3)广东贸易的统制等三点。但是,这些真的能称为商业抑制政策吗?
关于(1),所谓的抑商政策,通常是指抑制直接生产者卷入商品经济而分流消失的政策。但明清时代苏松的重赋,是为了补救困乏的财政所实施的,绝非为了把农民与市场隔断的目的而实施的政策。况且,一般的理解是,以明朝对苏松地方课以重税作为契机,棉作和棉纺织业等副业商品生产才发展起来。“略夺式夺取”破坏了农业经营,却也不可能诱导出自给自足的经济。因此,重税赋课不能说是抑商政策。事实上,当时究竟进行了什么程度的略夺式夺取,尚未得到充分的了解,而且,到了破坏经营程度的苛刻夺取,是与重农政策背道而驰的。事实上,在明末清初的江南,商业性农业已经开展了。
关于(2),盐和茶等的专卖品,其生产限定于特定的区域。也正因为如此,专卖统制可以比较容易实行。历代王朝国家把财政收入的相当部分依存于专卖税,因此作为专卖品购买者的一般人民,一直都负担着高额的间接税,但这不并构成对他们的粮食、棉作生产或是家庭手工业等生计上的直接压迫。况且,随着茶的生产地区扩大,一旦有更多的农民从事茶的生产,专卖统制也松解了。因此,盐和茶等的专卖也不会抑制一般商品的生产和流通。
关于(3),将在下一节详细讨论。不过,在中国,即使到了清代,外国贸易占国内经济的比例相当小,国际分工与国内市场的关联性也很低,因此,对于生产、贩卖粮食、棉布的为数众多的农民和商人来说,并未因国家对广东贸易的统制而受到任何牵制。而且,也看不到贸易统制阻碍了国内的商品生产和流通等事实。贸易统制虽然与国家财政有密切关系,但很难说是抑商政策。
从以上三项事例的检讨,可以判断这些都不能视为是抑商政策。特别是(1)和(2),虽然包括谷物商品在内的商品生产者的生计,有因重税而受到压迫的可能性,但完全找不到阻止产品商品化的要素。专制国家为了统治的必要,时而会强加给农民过重的费用负担,但对于包含贩卖过程在内的农业经营本身,却没有进行过任何统制。除去意识形态上的效果不论,在看不到对生产和流通的抑制情况下,不能说重农抑商政策真正获得了实施。
的确,如中国宋代、明代对北边的兵饷兵粮输送和明朝、清朝从江南向首都北京的漕运等等,也存在着可称之为国家流通的事例,但是这些事例建立了根本上与商业流通不同的独自运输体制。国家基本上利用这些制度来进行统治,但不存在对民间流通场所的商品市场进行控制的事实。国家流通与商品流通是截然不同地被区分开来的。
重田与吉田假说的前提,所谓国家是阶级统治机关,其说法本身也许没有错,但国家并不必然对市场进行直接控制。又,虽然地主阶层在经济上比佃户阶层优越,但这是因为土地借贷关系而产生的,并非透过把佃户阶层排除在市场之外而得到的结果。因此,关于市场的阶级性质应该使用别的概念来解释。
二、市场的开放性:局部市场圈与外部依存市场
与从社会构成体论所看到的市场论不同,从物价史和货币史视角来批判长期存在的“古典派经济学式”的市场论者是岸本美绪。以下接着考察岸本的市场论。
岸本认为,不仅重田所分析的湖南稻米市场,“江南手工业制品市场的性质,也不是以直接生产者相互间的分工交换作为主体的封闭的‘局部市场圈’,而是主要以外部需要为对象因此受制于客商的特产物品市场”。那么岸本批判的所谓封闭市场是什么?“依据以封闭市场观为基础的古典派经济学的见解,购买力并非以货币来表现,而是以交换的实物来表现的。市场的内部,被设定为蕴含着几乎已经完整的分工体制,买卖的主体把自己拥有的商品在市场上放出,并从他者放出的商品中选取必要的东西。基本上,生产物是互相提供销路的物品,即使供需不均衡,在市场内部也会得到自动调整。因此,货币不过是扮演着使实物交换关系更加圆滑的角色罢了”。
岸本所谓的封闭市场说,可做如下概括。第一,商品交换是在几乎已经完整的社会分工下实施的,供需平衡是自动调整的市场。第二,因为购买力不是以货币而是以实物来表现的,所以交换形态是物物交换或者是接近物物交换。至少,不会是以客商为中介的“特产物品市场”。由以上两点可以明白,岸本批判的“古典派经济学市场观”内容是几乎与大冢史学的局部市场圈论重叠的。
那么,岸本在清代发现的“外部依存市场”具有什么样的性质呢?第一,“产品的销路,并非由分工体制中互相、安定地提供”,而是被“从外部以货币的形式出现,又以货币的形式向外部离去的购买力动向”所左右的“开放的、非完整的体制”。第二,货币的流出流入购买力的动向,“对受制于外部情势的市场本身来说,与其说具有朝向供需均衡的方向,不如说是作为独立的偶然要素而出现的”东西。其性质就是这两点。
岸本把这些性质应用在中国市场,尝试说明清初的“不景气”状况。“明代后期以来,在华中南区域商品生产的发展,是以生产力的发展作为前提的,但生产力的发展却不必然会自动地带来商品交换的活泼性。在产品的有效需要不被期待的情况下,亦即很明显地在即使生产出来也只有滞销痛苦的情况下,劳动处于不完全就业的状态,而潜在的生产力还没有获得发挥就凋落了”。也就是说,因效需要减少而造成的生产力剩余,是康熙年间“不景气”的原因。
那么,使商品交换活泼化的东西是什么?在中国,被认为是因海外需要亦即海外贸易所带来的白银。岸本强调了“明代后期以来的海外需要以及源于海外需要而被波及的国内需要的增大,发挥了潜在的生产力,成为发展商品生产的牵引力之点”。并且岸本做出了这样的结论,“对这个新需要的迅速应对与繁荣,以及另一方面,当新需要断绝之际中国经济呈现的脆弱性,是中国市场的开放性质所带来的两个局面”。
时至今日,重田和岸本主张的不能把局部市场圈设想为清代商品市场的见解,几乎已经获得公认。但对于岸本批判“古典派经济学见解”、不承认市场内部有社会分工存在的主张,是不能轻易认可的。
原本所谓的市场,就是因商品交换而成立的,因此承认不同部门、不同行业间存在着社会分工,应该是没有问题的。而岸本否定市场内部存在几乎完整的社会分工,是因为对于市场圈的设定过于狭隘。举例来说,景德镇生产的瓷器几乎不与周边的其他商品交换,而广泛地销售到全国市场乃至于海外之事是理所当然的。如果把分工体系范围极度放大,来设定市场圈,换言之,从世界市场的层次来掌握分工的话,就应该可以说这是一个封闭的、完整的市场了。但是,如果是设定为像景德镇瓷器市场或湖南省稻米市场那样比较狭隘的、与外部交易兴盛的市场圈的话,那当然不得不说是外部依存市场了。市场是封闭的还是开放的,不过是取决于市场圈的设定方式罢了。
村落市镇层次的狭小流通圈不具有封闭性是显而易见的。州县层次甚至到了省的层次,就呈现出相当的完整性,但是像湖南那样有大量稻米运销到省外的地区,可以视为是开放性相对较高的例子。那么,全国的情形又如何呢?岸本认为中国市场也是受海外市场流入的白银影响的外部依存市场。的确,在清代,生丝和茶等也是大量向海外出口的国际商品,但是和外国的贸易,亦即国际分工在中国经济中占有的比例也是如此之高吗?
表0-1(略)是吴承明推算的鸦片战争前主要商品的流通数额。从这个表中可以得知,国产商品的流通数额总计约3.5亿两,而出口额及其比例不过是1350万两(3.86%),进口额及其比例不过是380万两(1.09%)。从商品类别来看,茶的出口达到国内流通的大约四成左右,棉花的进口约占国内流通的三成以上,除此之外没有容易受海外贸易影响的商品,而茶和棉花占国内商品流通绝对数额的比例是7.75︰3.11,这是非常小的比例。因此,在清代商品经济中海外贸易所占的地位,几乎是无足轻重的,而在中国内部,社会分工的完整程度是非常高的。乾隆五十八年(1793)对于为了贸易交涉来到中国的马戛尔尼,乾隆帝以地大物博的中国自给自足、不需要外国贸易,拒绝了交涉提案,但这种想法绝非是单纯的无知或顽冥不灵。因为国内市场的广大和高度的完整性,以海外市场为源头波及国内需要的情况,可以说是不可能发生的。故开港前的中国市场大致上是个封闭的市场。
中国市场是自我完整的,但这并不意味是进行着物与物的直接交换,当然货币是作为交换的媒介而使用着的,因此在中国市场发现“有效需要”也是可能的。但是,在清代前期因为白银进口量减少而造成的“不景气”,是否真的可能发生呢?
在此必须先指出以下几点,第一,在自足性依然很高、对农家经营而言农产品贩卖并不似今日般具有决定性的清代,当物价低落时,贩卖的一部分产品会转变成自家消费,从长期来看,供给应该是弹性地减少。此外,由于所谓的商品生产是贩卖与购买相结合的,例如,因谷物或棉布等生产商品的贩卖价格下降而造成的损失,是可以用肥料等材料购入价格的下降来相抵的,因此对所有生产者而言,并非只会起到不利的作用。
第二,在当时市场上流通的商品,以米、麦或棉布等日用生活必需品占压倒性的多数,投机性强的商品并没有被特别对待。当然从贩卖到最末端的消费为止有一定的时间间隔,或许也存在着预见季节变动或年岁丰欠而囤货的情况,但因为农产品容易变质,并不适合大量且长期的保存。在这种生产者分散的日用品市场上,很难产生供需的激烈变动,而从贩卖到自用的转变是比较容易发生的。
第三,明代大量地持续流入的白银,是以什么形式普及国内、刺激商品生产的?这一点还完全不清楚。岸本在另外的论文中,进行了以下说明:“那么,通过外国贸易流入的白银是如何在中国国内流动的?以作为生丝出口代价的白银为例,这些白银的一部分应该是成为从事出口的商人或运输业者的收入,不过大部分的白银应该是被送到生丝生产中心的江南……获得这些白银的江南商人或生产者也许用白银、或者用白银换成的铜钱,到附近的市场购买各式各样琐碎的日用品。或者,这些白银,作为每年从长江中游地带运到江南的1000万石左右稻米的代价,被送到内地去了。获得这些白银的人们,应该又用这些白银购买了其他地方的特产物品。如此,白银一方面不断地成为许多人的收入,一方面与商品的流向逆行,如同通过微血管的血液流动一般,渗透到中国内地去”。
在此叙述的是简单的乘法理论,并没有举出实证性的证据。另外,岸本没有考虑到白银的日常性使用是偏重于以江浙为中心的沿海地带,这一点也令人不满意。不过这个假设的根本性问题在于,从世界市场吸入庞大白银的江浙制丝业者,对于国内应该是出口生丝吸进白银,却反而是放出白银的矛盾,换句话说,就是对海外市场是出超,对国内市场却是入超的矛盾。原本,货币就不会从经济活动繁盛的中心地带向贫穷的周边地区自然扩散,而是会集聚在先进国家、先进地区的东西。到18世纪为止的中国,是个巨大的贸易黑字国,江浙的生丝和高级棉布与茶和瓷器一起,不断地系纳着欧洲人从新大陆挖出的白银。那么,为何这个吸引力对国内的周边地区起不了作用?是因为“各式各样琐碎的日用品”或“长江中游地带的稻米”拥有比江浙生丝更大的竞争力吗?
如上所述,提倡中国市场的开放性质与源源不绝的白银流入的必要性的岸本假说,是相当牵强的。开放性的程度,是依市场圈设定范围的方式而可高可低的;商品生产因为偏倚于特定区域,也限定了白银源源不绝流入的区域。明代后期以来长期的白银流入对中国经济所起的作用当然不能忽视,但是应该截然区分其与受到短期性白银收支增减影响的景气变动之间的不同。
另外,黑田明伸站在货币史的立场,并未将白银的长期流入当作景气的爆发因素,而是从远地交易中必要的区域间付款手段的视角来评论。黑田认为,16世纪中叶以来持续的白银流入,使得区域经济发生了过剩的对外流动性,谷物市场也变得不稳定,对此,清朝追加投入大量的粮仓谷物与制钱,努力强化了对内流动性。
黑田的研究说明,明末清初以来的中国,内涵着区域性偏差的同时,以海外流入的白银为杠杆,开展了不均衡的市场经济。那么,是否因白银流入而得以解除区域经济的偏差?其结论是否定的。持续流入中国的白银,的确激化了谷物商品等的区域间移动,但同时造成财富往商品生产发达的特定区域集中。针对不安定的市场,清朝的政策是一整套式的储备谷物与散布制钱,而针对不均衡发展的政策,则是奖励周边区域的商品生产。
三、市场与分工
那么,经过对于代表传统立场的重田假说和1980年代出现的吉田、岸本假说的批判之后,可以发现什么新展望?
首先,关于市场的阶级性质。清代的商品市场,既非地主市场,也不是国家市场。在市场的商品交换中,不存在统制、控制关系,原则上是进行着等价交换。直接生产者就算是遭到国家或地主的剥夺,但剥夺至少不是以商品交换作为媒介的。清代的市场是直接生产者的市场,也就是农民市场,更缜密地说,是没有呈现阶级关系的自由市场。其根据有以下两点。
第一,在生产及贩卖上,直接生产者并未受到任何来自地主或国家的非经济性强制。关于这一点,可以与束缚近世日本农民的各式各样的生产、贩卖限制做对照。在幕藩体制下,最大的稻米贩卖者是包含幕府在内的领主。但是在中国,并没有实行这种统制。生产、贩卖是依照个别农民自己的计算来进行的。但是反过来说,因为不存在对生产、贩卖的强制,无可否认的,也存在着商品化动力比日本低、先进纺织技术等等的普及缓慢等情况。与领主将剩余的一部分强制投入流通的日本不同,比起特别去制造高生产性 这受限于生产方式与劳动力的商品,中国的生产者更容易选择不经济但安全性高的、以自给自足为基础的经营方式,农工分离的速度是很缓慢的。
第二,即使纯粹从经济关系来考虑,贩卖的比例低、而经营自足性和完整性高的农民,还是可能因应市况变动而弹性地调整供需的。因为他们对于农业经营的商品市场的自立性很高。例如,想要以好的价钱来贩卖稻米但又没有保存设施时,农民可以把稻米寄放在当铺,一直到新米出来前的青黄不接时期,到第二年,价格如预期上涨时,再拿出来贩卖。即使万一价格没有上涨,蒙受损害的也是当铺。农民通过向商人支付一定的费用来规避价格变动的风险。
在自由市场下,商品被等价交换,因此贯彻着价值原则。在市场中,自由竞争虽然是基本原理,但未必能完全排除投机或诈欺等事,其中有胜利者,也有失败者。自由市场引发了生产者的阶层分裂,清代后期以来,在商品经济渗透十分发达的江浙地区形成了广泛的寄生地主制,这应该也是自由的市场所带来的结果之一。
其次,关于市场的开放性。中国虽然在全国规模上是几乎完整的市场,与海外市场的关联性也相对较低,但是在省或省以下的地区市场圈,则相互形成紧密的区域间分工,国内交易十分发达。成为原动力的并非是来自国外的白银流入当然,长期性来看,白银流通全国,活跃了长距离交易,这一点是不能忽视的,非常粗略地说,应该是因生产力提升而发生的比较优越性。但是,自给自足的经济随着生产力提升而引起社会分工,形成区域市场,区域市场再统合成全国市场,进而往世界市场发展,这样自然发生的市场论,并不符合历史事实。
以时代为主轴来思考的话,全国市场在宋代左右已经形成骨干部分了。考察最基本的物资——稻米,可以说,在宋代已经完成几乎与清代同样的全国流通网络,只是,这是以国家向边境运送军需物资的财政上需要为契机而形成的,因此,市场构造也只是基本上把据点城市相互连接的程度,并没有向农村区域进行面的扩张。但是,到了明代,在江南以棉布为中心的农村手工业兴盛,棉布完全作为面向市场的商品而流通着。
木棉凌驾绢或茶等各种物产而获致商品经济中心地位的理由是,第一,不管质量或生产力的话,在中国的大部分地区都比较容易生产;第二,因为是适合一般大众的日用衣料,潜在的需要性很大。具有这种性质的商品广泛流通之后,迟早应该会发生激烈的产地竞争。在明代,曾经一时普及于全国的木棉生产,明末清初以后,产地转变为有限范围的,此时,获得全国优越棉产地地位的是江南,特别是松江府产的棉布,甚至被称为“衣被天下”,扮演了以江南为中心向全国市场发展的主要角色。江南以外的自生式棉业,因无法对抗江南棉布的竞争力而衰退了。另一方面,在周边地区,湖广的稻米、福建和广东的砂糖及烟叶、湖南的茶、江西的蓝、景德镇的瓷器、佛山镇的铁等等,各种物产登上全国市场,形成了区域间的分工。
不过到了清代中叶,湖广稻米向江南的输入减少,江南的向心力下降,全国市场开始分裂,其后在清末,则形成各省经济的分权化、自立化。如此,在中国,众多的小型区域市场,因区域间分工的发展而统合,最后却没有归结到全国市场,首先在宋代前后,以谷物为中心的全国性流通是因为财政上的需求而形成的,在明代,虽然以江南手工业为核心,并向全国市场发展,但是到了清代中叶以后,区域市场开始从全国市场分化出来,并且因为受到开港的影响更加快了分化。
以地区为主轴来思考的话,分工的进行最后未必会归结到区域市场特定商品的特殊化。在明清时代的太湖周边,商品生产最为发达,但同时谷物生产也十分兴盛。先引用本书结论的一部分来说,在棉业上有着明显的特殊性,依存从区域外输入大部分谷物的是,位于江南三角洲地带周边的崇明县。综观清代的长江流域,像太湖周边一样,区域内分工也很兴盛的省份,有湖北和四川等等。像崇明县那样,对外部市场依存性很强的省份,有湖南、江西、安徽。不过,像福建、广东等沿海地带一样,比起谷物和棉花,主要生产附加价值高的砂糖和烟叶的地区,是有其特殊性的。
从全国市场往区域市场,换句话说,从发展较为优越的特产化走往提升区域内部自给率的流向,看似与生产力水平提升和商品经济发展逆向而行,但其实并非如此。在发达地区生产的具有魅力的手工业商品,往区域外大量输出,从周边区域吸引了庞大的白银,周边区域由于市场是开放的,不拿出手中白银的话,就不得不卖掉谷物,结果造成用来纳税的白银与粮食的欠缺,弱化了区域经济。为了与全国市场的强大向心力对抗,周边区域的一些地方,只好试着输出高附加价值的商品,引入手工业商品的代替生产,企图恢复区域经济的自立性。
这样的市场发展过程,也并非中国所特有的。从国际金融史的视角来考察东方、伊斯兰、欧洲的市场形成的本山美彦认为:“从第一点世界市场的成立——引文者来说 ,所谓的国民经济,不就是破坏世界主义者的世界市场、构筑独自领域的行为而产生的吗?正是这个疑问。迄今,特别是在经济学领域,倾向于采取这种方向的解释:自给性色彩浓厚的共同体,统合于更为广泛领域的国民经济,各个国民经济的相互作用、相互依存关系的加强,又促使世界市场、世界经济暂且如此定义的成立。但事实是相反的,应该首先是世界市场的成立,世界市场的牵引效果,依次引发了国内生产的多样化、国内市场的成熟、国民经济的成立的过程。亦即,首先国民经济的确立破坏了世界市场完整性的一部分,把世界市场的大的分工构造移植到国内,应该由这样的理论来理解经济史。世界主义转化为国家主义,这是近世的事。至少,在理解国际金融史时,上述假说是更适合于事态的说明”。在这里,把“世界市场”换成“全国市场”,把“国内市场”、“国民经济”换成“区域市场”、“区域经济”的话,应该也适用于对清代中国市场发展过程的理解。
依据这样的思考,应该足以否定所谓中国市场经济从秦汉到唐宋时期已经非常早熟地完成、但直到清末都未转换成资本主义的停滞论之见解。由于全国市场的高度稳定性与专制国家对分权化的抑制,虽然没有达成西欧那样的急速变化,但是在中国,清前期以来的区域经济也是自立的。
又,商品生产的发展与全国市场的形成,活化了谷物的流通,但也带来了区域性的粮食缺乏。为了避免这样的问题发生,在核心地区将商品作物改种谷物、在周边地区加强粮食的储备、在最远的周边地区进行纤维制品的自给自足等等的经济政策是必要的。但是,因为核心地区的农民厌恶回归到不利于交易的谷物栽培,作物改种几乎从未实施过。清朝更加重视的是周边地区的粮食缺乏问题,从清前期到中期,清朝重点式地,在有一定供给力的长江中游地带实施了缓和米价剧烈高涨的仓储在常平仓储备谷物政策,在苦于因粮食输出而饥饿的华北实施了奖励纺织业的政策。结果这些政策扮演了助长区域经济自立的角色。
从上述展望导出本书的课题有以下两点。第一点,针对区域间分工的加深所必然带来的区域间偏差扩大的问题,作为市场方面的应对是,着眼于区域经济的自立性,将其分成(1)朝向高附加价值商品生产的特殊化持续输入纤维制品,以出口比谷物附加价值高的商品来抵消输入费用的战略,以及(2)手工业商品的输入代替把谷物生产和手工业生产的区域间分工关系的一部分移入区域内,目标是在区域内达成较低质量的纤维制品的自给自足战略两种类型来考察,并且进一步说明相对没有从全国市场自立的、仍继续处于核心区域江南的强大向心力下的地区的分工构造。第二点,针对分工的扩大问题,作为国家方面的动向,举出清朝的经济政策,考察其成败,特别是说明在周边地区的谷物稳定供给政策与手工业奖励政策的变迁。
本书的章节安排如下,首先第一章到第五章,是考察(2)类型的湖广区域经济圈与四川区域经济圈四川也包含(1)类型的形成与发展、与之相应的粮食政策的变迁,以及和湖广、四川相反的,没有将区域间分工关系移入境内的安徽的市场构造。接着在第六、七章,观察(1)类型的福建区域经济圈与广东区域经济圈。(1)类型和(2)类型,都把商品生产兴盛的地区作为核心,把周边归属为粮食供给地区。第八章到第十章,是考察商品经济发展较华中华南等区域迟缓的、几乎看不到区域经济圈形成的华北市场构造与纺织业奖励政策。
来源:《清史译丛》第十辑,转载自中华文史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