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雅典和罗马之间——古典传统与美利坚共和国的创建
【内容提要】在美国的建国历程中,古典传统究竟发挥了什么作用,这在学术界是一个颇有争议的问题。研究古典学的学者通常过分强调古典传统的影响,而研究现代史的学者则往往低估美国建国与古代经验的联系。实际上,美国的建国者对古典知识采取了一种实用的态度,把它置于他们所掌握的各种知识和思想资源中,并结合他们所处时代的特点加以综合利用。在建设新国家的过程中,他们充分吸收了古代历史的经验教训,既未彻底抛弃雅典民主的精神理念,也没有完全认同罗马共和的制度安排,而是借助自己的政治智慧和现实关怀对两者进行了改造和转化,最终超越了古典传统,确立了一种新型政体以及与之相应的意识形态。从某种意义上说,美国建国者在雅典和罗马之间走出了一条新的建国道路。
【关 键 词】美国革命;古典传统;雅典民主;罗马共和制;美国民主
【作者简介】李剑鸣,北京大学历史学系教授,北京100871
美国古典学者迈耶·莱因霍尔德在1984年谈到,当讨论古典传统在美国的影响时,古典学者和美国思想史学者的研究视角呈现出明显的两极化:前者“戴着玫瑰色眼镜”看问题,大多过度强调古典传统的影响;后者则往往低估古典传统在美国的作用,仅视之为精英们装点门面和显示身份的标记①。他提到的这种情况,此后仍然存在。卡尔·理查德在1994年的著作中,列举了美国历史学家伯纳德·贝林、戈登·伍德、乔伊斯·阿普尔比等人关于古典传统在美国早期思想中的作用的观点,并提出了不同程度的批评。他认为,古典知识对美国的建国者发挥了“塑造性的影响”,古典工具留在建国思想中的印记从未消失②。这种“两极化”现象同样也可见于美国政治学界。一些专治古典政治的学者倾向于强调古代民主的意义,甚至以雅典民主作为评判标准,指责美国民主抛弃了民主的实质,使之变成了一种“形式的民主”,其结果不过是“抑制民主”③。而研究现代民主理论的学者,则根本不承认古典传统,特别是古代希腊在现代政治制度形成中的意义,宣称希腊的民主政治制度“在代议制民主的发展过程中则被全盘抛弃了”,“现代民主并不是由古希腊理想和某些后来的附加物组成的”④。这种在学术和思想上截然相对的立场,给美国革命时期政治文化的研究带来了有益的启示,并提出了这样一些问题:美国革命一代人在探索建国道路时,究竟在多大程度上参照了古典知识所提供的路标?美国民主与古代民主之间的关系究竟是断裂还是连续?换言之,在现代第一个“民主共和国”的创建中,古典传统究竟发挥了什么作用?
一、来自古代的经验教训
有学者提出,18世纪是一个“新古典时代”,古典传统对革命时代的美国人尤其具有重要的意义⑤。的确,美国革命的某些领导人对古典时代心驰神往,深信革命的爆发为他们进行政治上的创新提供了绝好的机会。约翰·亚当斯就说过,“亲爱的朋友,你我被赋予生命的时代,乃是古代的立法者希望生活的年代”;在人类历史上,人们很少享有自己选择政府的机会,而革命时期的美国人就享有这种机会,来建立一种人类智慧所能构想出的“最明智、最幸福的政府”⑥。这些人之所以向往古典时代,追慕“古代立法者”,首先是缘于他们早年所受的古典教育,以及由此养成的古典兴趣和对古典价值的认同。
在北美殖民地最初的移民中,有些人曾就读于剑桥大学和牛津大学;他们来到北美以后,大体上因袭了英国的教育体制,以文法学校和高等学院为主体,以拉丁文、古希腊文、文学和古文物方面的课程为核心,构筑了一条系统地传承古典知识的渠道。这种教育理念及相应的体制,一直延续到美国建国初期。即使是那些没有受过大学教育的人,由于在文法学校打下了基础,也能长期保持对古典知识的兴趣。
古希腊语和拉丁语是进入高等学院和获得学士学位的“通行密码”⑦,凡希望进入学院深造的青年,首先必须掌握古典语言的基础知识,而文法学校正是为此而设。在这里,学生的主要功课都与古典知识有关。拉丁文和古希腊文是学习的重点,在其他课程中也经常涉及古典。从殖民地时期直到共和国初期,古典课程和语言的教学方法都没有很大的改变⑧。高等学院更是古典知识的“一统天下”。一个学生从入学开始,古典知识就始终伴随着他的学习生涯。目前可以看到的第一份学院课程表,是1723年哈佛学院的课程和教科书计划,从中可见:一年级复习在中学时学过的古典作品;二年级学习希腊语和希伯来语;三年级学习伦理学、形而上学和地理学等;四年级学习几何学、物理学(自然哲学)等;此外,大致每两周举行一次拉丁文的辩论⑨。学生阅读的古典作品以文艺、政论和历史为主⑩。
美国革命的领导人大多受过良好的教育,具备直接阅读古典作品的能力。一个既有阅读兴趣又有闲暇时光的人,在各个学院的图书馆、公共图书馆和私人书房的藏书中,都不难找到自己想读的古典作品。在各类图书馆和私人的藏书中,古典题材的书籍平均占10%~12%。不少古典作品有英文译本,即便能直接阅读原文的人,使用译本也有明显的便利。从总体上说,革命时期美国人的古典知识主要不是来源于原始文本,而是“译文不忠实”的节选本、现代史家关于古代史的著述、古物手册以及百科词典(11)。革命领导人在繁忙的公务中,仍然有针对性地阅读和参考古典作品。在制宪会议期间,出使巴黎的托马斯·杰斐逊给詹姆斯·麦迪逊寄去若干本波里比阿的著作和若干套古典作家的作品。其他制宪会议成员对于古典知识也有浓厚的兴趣(12)。无怪乎有位美国学者断言,革命时期乃是“古典传统在美国的黄金时代”;在美国宪法的制定和批准过程中,对古典政治理论和实践的“求助”达到了高峰(13)。
当然,美国革命领导人并不是泛泛地对古典知识感兴趣,而是根据自己的需要,从古典作品中选取合适而有用的东西。他们阅读古代散文,以提升自己的道德和政治智慧;阅读古代历史,因为他们相信历史是“伦理和政治的教本”,可以取法于古代的“英雄主义、美德和爱国主义”(14)。按照18世纪的标准,掌握古代语言,熟悉古典知识,不仅是一个学者的必备条件,而且“可使年轻人能够在公共职位上为他们的国家服务”(15)。1781年,约翰·亚当斯告诫他的儿子约翰·昆西·亚当斯,“在萨鲁斯特、西塞罗、塔西佗和李维的陪伴下,你会学到智慧和美德”;“学习的全部目的,就是要把你塑造成一个好人和一个有用的公民”(16)。美国革命者有时还刻意模仿古人的装束和行为方式,创造适合自己的古典个人形象,竭尽全力去实现古典价值(17)。有时,古代伟人的形象还刺激了普通居民的政治想象,用一个波士顿人的话说,“看起来,我们在每两三个村镇和区里,就有一个梭伦或莱库古”(18)。
在美国革命时期,对于古代人名的使用,不仅反映了时人对古典知识的兴趣,而且暗含各色各样的政治倾向,从而使名字成了有特定含义的政治符号。他们有时用古人的名字给同时代的人物取外号,以代表某种暗含的评价。例如,汉密尔顿等人把华盛顿叫做“Scaevola”,把约翰·亚当斯叫做“Brutus”,把杰斐逊叫做“Scipio”(19)。他们更喜欢用古人的名字作为发表言论的化名或笔名,这样既可隐藏真实的身份,又能显示自己的博学,还有助于寄托特定的思想感情。古罗马的“Publius Valerius(Publicola)”很受美国人青睐,被他们视为罗马共和政府的创建者和捍卫者。汉密尔顿在1778年就用“Publius”作过笔名,在1787-1788年又同麦迪逊、杰伊一道,用这个名字发表了题为“联邦主义者”的系列文章。“反联邦主义者”中也有人用“Poplicola”(原文如此)作笔名,发表文章阐述反对宪法的理由。马里兰议会代表院领导人威廉·帕卡曾用“Publicola”作笔名,与参议院的代言人“Aristides”就纸币法案进行论战。这些政治人物纷纷使用这样的笔名,无疑是想表明自己对共和制的忠诚和热爱。相对而言,反对新宪法的人更喜欢用“Brutus”、“Cassius”和“Cato”这样的笔名,以表达誓死反抗“专制暴政”的态度和决心(20)。
不过,革命领导人利用古典知识的主要方式,并不是借用古人的名字,而是从古代历史中吸取经验和教训,从古典理论中发现可以用于现代国家构建的资源。13个殖民地在脱离英国以后,毫不犹豫地采用了共和制;但是,就他们所熟悉的古代历史而言,共和事业却很难说具有光明而乐观的前景。杰斐逊曾论及,有人从古代共和国的历史推断,共和政体在弗吉尼亚的前景令人感到悲观(21)。本杰明·富兰克林在制宪会议上也感叹说:“我们已回到古代历史中去寻找政府模式,考察了那些不同形式的共和国,它们在形成时就各自带有解体的种子,现在都已不复存在。”(22)现代欧洲的那些共和国,在美国革命者看来都不是真正的共和制;纯粹意义上的共和制只能求之于古代。正是由于古代共和国都“以失败而告终”,美国革命者才感到,总结它们“失败的教训”,如何避免重蹈覆辙,乃是创建新共和国时所必须面对的一个重大问题。
美国革命领导人在援引古典知识时,对古代政治理论常常持贬斥态度,而更看重古代历史的经验和教训(23)。约翰·亚当斯声称,古人提出的各种政体理论都不适合现代社会;对现代社会有价值的“政府科学”的重大改进,是古代人所不知晓的,或者至少未被他们付诸实践(24)。杰斐逊在晚年也表示,亚里士多德等古代作家所处时代和社会的特点与现代和现代社会大不一样,因而他们关于政府问题的论著,已无任何启迪可言,即便亡佚或误传,也不值得遗憾(25)。但是,他们却注重从古代历史中寻找参考和启迪,用亚当斯的话说,“希腊的历史对于我们的国人来说,就好比是大陆人所说的许多家庭拥有的‘梳妆室’”,里面有许多用以反观自己的镜子(26)。在革命期间,特别是邦联时期,一些报纸经常刊登斯巴达、雅典和罗马的历史片断,古代共和派的事迹,以及讨论古代历史教训的短论。有的文章还直接指明,古代史事对了解当前现状具有启示意义。例如,1784年有个署名“A.B.”的人向《哥伦比亚先驱报》推荐一篇讨论古代历史教训的短稿,在题记中说:“下文描述的导致罗马和雅典政府倾覆的不快纷争,对于当前时期并非不适用,特推荐给贵报发表。”(27)
在革命的不同阶段,美国革命者对古代历史的理解并不完全一样,其侧重点也发生过显著的变化。当革命爆发之初,他们面临的头等重要的任务,乃是动员民众参与和支持对英战争,牺牲个人利益以争取和巩固独立。因此,他们大多推崇斯巴达式的平等社会,欣赏古代罗马,因为那里的人随时都准备为国家的利益而献身(28)。反面的例证也给他们提供了借鉴。雅典人在马其顿的大举进攻面前仍疏于防卫,不肯齐心抵抗,以致城邦沦陷。这类史事也有人在报纸上提及(29)。随着战争的结束,自由和个人权利的地位凸显出来,斯巴达、雅典甚至罗马的社会价值便遭到了质疑。约翰·亚当斯在1786年指出,虽然莱库古的制度很好地维护了国家的独立,但没有重视人民的幸福和自由(30)。同年,一位旅居英国的美国年轻人也提出,如果说“对贫穷的爱好”乃是斯巴达政体崇高性的基础,那它也只能存在于一个人数很少的社会;“像斯巴达那种建立在严格的平等观念之上的政府已经失败了,因为它们的形成是与自然对立的”;它们“迫使人性变成扭曲的形态”,而不是赋予它自由展示和发挥的空间(31)。也就是说,在革命后期,有人开始质疑古典共和的价值取向,希望把美国的共和政体建立在一个新的基础上。
与此同时,当共和制初步建成以后,不少人开始思考如何避免古代共和国那种覆亡的命运。《独立记事报》上有一篇文章感叹道,在古代历史上,不少共和国的人民拥有很大的主权,但最终都未能免于覆灭,其重要原因在于“人民”“愚昧无知”,受那些“险恶的野心家”的引导而走向了毁灭(32)。署名“自由共和派”的系列文章的第2篇,更系统地讨论了古代共和国覆灭的教训。文章以迦太基、雅典、罗马等为例,说明民众缺乏美德和判断力,在居心叵测的民众领导人的煽动下,结成帮派和小团体,相互倾轧,排斥和放逐优秀正直的领导人,致使城邦遭到极大地削弱,最终为外敌所灭,或是某些强势人物乘势而起,“奴役”了整个国家(33)。这位作者引述古代历史的目的,在于证明古代民主政体存在固有的弊端,难以成为一种稳定的政体。还有人提醒说,雅典和罗马共和国因为人民不服从法律和权威而灭亡,这一历史的教训必须认真汲取(34)。一些信奉古典共和价值的作者则强调,斯巴达、雅典和罗马等“共和国”的覆灭,无一不是丧失美德的结果。他们以此来提醒美国人,美德乃是共和国的立国之本(35)。
对于持不同政治观点的人来说,古代历史所显示的景象是很不一样的,从中得到的经验和教训自然也就迥然不同了。在那些努力寻求稳定而有力的政府的稳健共和派看来,古代共和国所提供的最大教训就是,“人民”既不能明智地行使他们手中的权力,又不肯把权力委托给睿智的精英来掌握,从而导致政治失序和社会动荡。他们由此推定,基于代表制而设立一个任职长久、具有独立性的参议院,赋予单一的行政首脑强大的权力,对于美国政治的稳定和有序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不过,在这些问题上,他们通常是先有明确的主张,然后再用包括古典知识在内的各种资源来加以论证或强化。
把一个由少数精英组成的参议院视为共和国这艘航船的“压舱石”,乃是革命领导人从古代历史中获得的一条重要启示。亚历山大·汉密尔顿早年受到历史循环论的影响,把希腊各城邦的历史理解为一个在邪恶力量驱动下的循环往复的过程,并借古讽今地说,“同一种对权力的戒备”,妨碍“我们”从其他国家的事例中获得充分的好处,“使我们的宪政在许多方面虚弱和不完善”(36)。他不仅希望赋予政府更大的权力,而且力主在政府和“人民”之间铺设一个“隔离层”,削弱民众意志对政府的影响和支配。他强调,古代和现代的共和国的经验表明,缺乏某种平衡和相互控制,是不可能获致良好的政府管理的;“人民大会”经常被“无知而突然的冲动和野心家的阴谋”所误导,需要有某种强大的屏障来防范(37);因此,一个稳定而长久的参议院乃是有效治理的保障。约翰·迪金森也谈到,民众对精英的不信任和对精英权力的侵蚀,乃是古代共和国最致命的弊端;那些共和国的事务最终都变得动荡而混乱,自由遭到颠覆,其原因并不是元老院对“人民的权威”的蚕食,而是“人民”对元老院权威的侵夺(38)。因此,他主张设立一种足以制约民众政治热情的精英机构,以维护政治稳定,保障共和国的长治久安。麦迪逊也关注参议院的作用,认为它的规模不宜过大,以免像罗马的保民官(Tribunes)那样,人数越多,权势越小(39)。
单一行政首脑的设置,在美国建国时期也是一个争议甚大的问题。那些主张把执行权交给一个人执掌的人,往往从古代历史中寻找论据。詹姆斯·威尔逊在制宪会议上谈到,“为了控制立法权,你必须把它分为几部分;为了控制执行权,你必须把它合为一体”;罗马的三巨头之间相互争斗,直到其中某一个人获胜;斯巴达的双王制和罗马的执政官制度也证明,把执行权交给几个人必然带来“派别争夺的后果”(40)。约翰·亚当斯向来主张分权与制衡的体制,而把行政权对立法的绝对否决权作为保障这种体制的关键。他对宪法赋予总统有限否决权感到不满,觉得总统可能不敢运用部分否决权。他认为,在某种非常的情况下,国民的三分之二可能要求制定一项完全颠覆宪法的法律,雅典的宪政就是由亚里斯泰德(Aristides)本人用这种方式颠覆的;因此,必须赋予行政首脑否决立法的绝对权力(41)。但是,正是美国宪法所设计的行政权,引起了反联邦主义者的担忧和反感,而且这种态度也部分地来自对古代历史的解读。他们觉得,总统掌权4年,这在古代历史上是找不到证据的;没有一个古代共和国会把行政权授予如此之长的时间,现代共和国也是如此;它们委托权力的时间大多只有1年。行政权过于强大,会打破政府权力的平衡;在新宪法设计的政府中,授予总统如此强大的权力是很危险的;一旦美国政府发生变化,就很可能会变成专制(42)。
在其他一些与建国相关的问题上,持不同主张的革命者也从古代历史中找到了支持自己的例证。关于美国能否建成一个统一的大共和国,反联邦主义者表示强烈的怀疑。他们指出,如果参照古代共和国的经验,美国根本就不适合建成一个统一的共和国。在一个像美国这样土地辽阔、人口众多的国家,“自由的共和制”是难以成功的;古希腊各共和国面积都很狭小,罗马人的共和国也一样;当这些国家通过征服扩展其领土后,“自由的政府”就为“最为暴虐的政府”所取代。因此,美国的唯一选择是由享有部分主权的小共和国组成一个联盟,以求得长存和繁荣(43)。常备军问题在革命时期备受关注,革命一代人相信,常备军乃是暴政的工具,与自由是水火不相容的,在这方面雅典和罗马都提供了沉痛的教训(44)。奴隶制的存废,在革命时期也引发了激烈的争论,双方都援引古代历史作为论据(45)。麦迪逊还借助对古代民主与奴隶制的关系的思考,揭示了奴隶制对南部政治的影响(46)。关于选举权的资格限制和选举间隔的长短,革命者也从古代历史中找到了参照(47)。另外,美国是一个由13个相对独立的政治实体组成的联盟式国家,这一特殊情况使得建国者不仅要吸取单一共和国的经验和教训,而且还注重从古代的联盟中寻求借鉴和启迪。麦迪逊曾对历代的联盟做过研究,并总结了古希腊城邦联盟的教训(48)。
不难看出,在革命领导人心目中,古代共和国提供的经验和教训是多种多样的。在许多问题上,他们都从古代历史中找到了有利于自己的例证。从这个意义上说,他们对古典知识所抱的是一种实用的态度。他们只是利用古典知识来支持自己的见解或主张,而不是严格地征引古典作品和古代史著作。像他们这样用古典知识充当先定观点的论据,其中难免掺杂误解、误读、断章取义乃至想象发挥的成分。
二、雅典的两种形象
1776年,美国革命者基于共识一致选择了共和制;但是,关于共和制的具体内涵,他们的理解却存在尖锐的分歧。激进的共和派怀有强烈的民主热情,主张建立基于社会平等的简单易行的民主共和国;而稳健的共和派所孜孜以求的,则是由精英当权的混合型共和制。当革命爆发之际,美国人虽然在地方治理中采用过类似古代民主的方式,但是在国家层面上并没有实行民主的经验,也没有亲眼见识过民主政体的实际运作,因而他们对民主的认识,主要是来自古代历史。对当时人来说,“世界历史上所能找到的民主的最为完全的形式,乃是雅典的政体:在那个时期,国内每个人享有完全同等的权力”(49)。可是,同一个雅典,在对民主持不同态度的人的心目中,所呈现的却是两种截然不同的形象。
革命之初,民众政治热情高涨,民主激情得到急剧的释放。在《独立宣言》发表以前,各殖民地新政体的建设尚未全面启动,各地就有多种文献探讨何种政体最适合美国的国情。其中有两种文献尤其引人注目。一是1776年年初问世的《人民是最好的统治者》一文,作者的姓名和真实身份均不详,据推测可能是一个刚刚迁移到新罕布什尔的年轻人。另一种是发表在《纽约日报》上的系列信札体文章,题为《美利坚的利益》,署名“Spartanus”。这些作者都不是传统意义上的“建国者”,但是,雅典民主的榜样激发了他们的政治想象力,他们把它作为参照,提出了最富民主性的政体方案,展现了革命时期政治理念的激进色彩。
《人民是最好的统治者》这个标题,直截了当地把读者的目光引向了古代雅典。作者对雅典十分仰慕和向往,写道:“人民最了解他们自己的匮乏和需求,因而最能统治他们自己。做帐篷的人、皮匠和普通手艺人组成了雅典的立法机构。”在他看来,人民只有将立法和执行部门控制在自己手中,他们的自由权利才能得到完全的保障。他从古代民主中发现了最适合、最有利于“人民”的政府结构,认为政府“越简单、使权威越直接依附于人民,就越好”,因为“人民”是“他们自己的自由权利的最佳卫士”。他强调“人民”的意志必须是政府决策的最高权威,反对在“人民”的权力之上设立否决权这种更高的权力。他倡导政治权利的平等,反对实行财产资格限制;他特别提到,在雅典和罗马,一些统治者都处在“个人缺钱”的境地。他考虑到现代社会“人民”在人数和分布上的特点,并未胶柱鼓瑟地倡导全体公民集会的“民主”,而是基于新英格兰的政治经验,主张设立由代表会议和参事会组成的两院制立法机构,而参事会的职权和作用则近于雅典的五百人会议。他主张由“人民”每年选举一名首席执行官,最高法院法官、下级法院法官、检察官、登记员、治安法官均由各村镇居民选择。所有官职都通过选举而非任命产生,这也带有古代民主的印记(50)。
“Spartanus”于1776年五六月间在《纽约日报》发表系列文章,讨论新国家的政体问题。他以雅典民主为原型阐述了自己对民主的界定:“适当的民主制乃是,那里的人民自己掌握一切权力,他们按照自己的意愿选择某人在一定时间内担任他们的首领,并按他们的意愿撤换他;制定自己的法律,选择他们自己的全部官员,并按自己的意愿撤换他们。”(51)他认为,对美利坚人来说,“最好的政体”应当是“最为自然、简便易行、开销低廉和最能保障人民权利”的政府,并以“人民的福祉”作为“政府的终极目的”。他相信,“一种得到很好调控的民主无疑是最为公平的。一年一度或经常性地选举官员,并使他们在一年内或几年后再度回到与其邻人同等的地位,这样最有可能防止篡夺和暴政,最有可能保障人民的特权”。他反对两院制,主张设立一院制政体(52)。可见,一方面,他意识到不依赖于选举和代表制的真正意义上的“人民政府”,是不可能行之于美国的;另一方面,他又希望未来的美国政府尽可能接近雅典民主的制度设置和运作方式。
到了革命后期,依然有人以古代民主为参照来思考美国的政体问题。1786年,在康涅狄格发生了一场颇富意味的民主讨论。一位署名“Lycurgus”的作者提出,民主制可以分成绝对民主制(absolute democracy)和民主政府(democratical government)这两种存在“重大差别”的类型。“对绝对民主制来说,所有权力应当保留在人民手中,不委托给任何官员或代表”;而在“民主政府”中,所有权力都被委托出去,由人民选择的任期明确而固定的各种官员来行使。他所说的“绝对的民主”指的可能是古代民主;而“民主政府”则大体相当于当时正在形成中的“代表制民主”。不过,这位作者相信,无论是“绝对的民主”,还是“民主政体”,都不是良好的政府,因为前者是“一种完全的无政府状态”,而后者把“全部权力”都委托出去,不利于“人民的自由”。他认为,“在绝对民主和民主政府之间存在着政治实体的某种模式,在其中所有政体的形式都得到保留,官员、法官和其他官员经适当选举产生,被充分授予名义上的权威,但真正的权力并没有从人民手中放弃”。他认为,邦联和康涅狄格的政府都属于这种“自由而幸福的宪政”。他主张保持现有的宪章,把要求建立“有能量的政府”的人称做“贵族派”,如果他们的主张付诸实践,康涅狄格的“人民”就会失去自由(53)。他所推崇的这种中间形式的政府,使人联想到亚里士多德所说的“民主Ⅰ型”(54)。
这种主张虽然带有某种古代民主的色彩,但仍不能得到更加激进的“Constitutionalist”的认同。在回应“Lycurgus”的文章中,“Constitutionalist”提出了一种更加“纯粹的”民主方案。他依据雅典民主提出了“纯粹的民主”的两条基本原则:第一,“所有人都是平等的,不仅在自由方面平等,而且在等级、能力和担任立法与行政部门的任何官职所必需的技能方面,都是平等的”;第二,“一切权力都是危险的,绝对不应托付于任何人之手而不施以足够的限制从而使他不能加以运用”。他认为,“如果用这些原则来看我们当前的政制,我们就会发现许多缺陷,存在很大的改进余地”。他进而阐述了自己的民主理念:实行官职轮流,反对选择性的选举;提防有能力的精英,对一切权力施加充分的制约;增加新的县和村镇,以削弱大“团体”的势力;州长轮流从各个村镇选出;各村镇选举自己的代表;制定每年重新划分州内财产的法令,为了保证“纯粹的民主”所必需的财产完全平等(55)。他所倡导的这种“纯粹的民主”(pure democracy)或“完全的民主”(perfect democracy),很接近亚里士多德所批判的“极端民主”(56)。
可见,对于那些心仪雅典的激进共和派来说,“民主”不仅仅是一个概念,也不仅仅是一套制度,而是与特定的社会条件和价值观念联系在一起的。他们清楚地知道,民主与平等休戚相关,平等乃是民主的前提。平等首先是财富的平等。一个民主的社会不能过于富有,因为财富导致腐败,也造成社会不平等;而在一个腐败和不平等的社会,即使建立了民主,也是难以长久维持的。有人觉得美国社会是一个财富平等的社会,因而有利于实行民主(57);但也有人持相反的意见,觉得美国社会存在许多威胁民主的因素,其中主要是财产的不平等(58)。有人以马萨诸塞为例说,这里的公民长期接受君主制原则的熏陶,而且财产占有很不平等,在这样的人中间实行民主制,很可能变成专制;因为“对一种民主政体来说,如果它统治的人中间不存在权利和财产的平等,就决不可能是自由的”(59)。还有人甚至相信,内地开发必将危害民主,因为西部土地肥沃,可以带来巨大的财富,而且气候宜人,可使人活得很久,这些都是对民主的威胁。在这位作者看来,“贫穷、辛勤劳动和短寿,对维护我们的自由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60),财富和长寿会危害美德,从而导致民主的崩溃,这显然是对古代民主的误读。
民主不仅需要财富的平等,而且要求公民在社会声望和政治地位上不存在很大的差距,因而必须对具有重大政治影响的人物加以戒备,尽可能让普通人掌握和行使权力。1785年4月《美利坚先驱报》上有一篇文章谈到,在一个共和制国家,任何个人获得过度的影响都是十分危险的;“一个本领高强的人”会利用平等的社会交往来结成小团体,以服务于某些“极端危险的目的”;民主的首要原则是“对平等的热爱”,而提防每一位“显赫的公民”乃是维持这种平等的必要条件(61)。从这种言论中,不难听出雅典“陶片放逐法”的余音。此外,激进共和派还认为,民主意味着普通人当政,他们号召当地选民选举那些靠“诚实的职业”为生而收入微薄的人作为自己的代表(62);称赞新当选的议员们平凡朴实,没有伪装,诚实可信,不搞阴谋诡计(63);告诫那些大财产所有者不要进入“民主”之乡,以免破坏民主所必需的经济平等(64)。这种对普通人的看重、对简单朴实生活的推崇,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他们对古代民主城邦的社会状况的理解。
然而,激进共和派发出的“民主”呼声比较微弱,对美国建国的方向没有产生决定性的影响。稳健的共和派主导了美国的建国道路,而他们所追求的理想政体,乃是以社会权势为基础的、由精英掌权的共和政体。他们一方面对普通民众的民主诉求感到担忧和惧怕,另一方面又希望精英主导的政府能够得到民众的信任和拥护。为此,他们对基于古代民主原则的民主理念大加挞伐,倡导一种不同于古代民主的代表制政体。他们把雅典社会描绘成一幅悲惨黑暗的景象,以此证明“纯粹的民主”在古代并不成功,一旦行之于美国,必将带来更加深重的灾难。
约翰·亚当斯一再声称自己反对“民主”,而拥护“共和”。他在1780年代中后期写了一部多卷本的著作,为美国及各州宪政进行辩护。他在书中专设一章讨论古代的“民主共和国”。他在论及古希腊时谈到,雅典的政府一开始并不是一种简单的、绝对的“人民的统治”,而存在着对民主的多种形式的制约,包括宗教势力、社会等级和四百人会议(后来的五百人会议)的制约;可是后来雅典的政府变得越来越“民主”,“民众蛊惑家”煽动人民把一切权力抓到自己手中,使公民大会成为权力的中心;而对公民大会则没有绝对否决权来加以制约,以致它常常越出法律和宪法的边界;于是,雅典就陷入了动荡的局面。虽然梭伦将雅典的政体设计得极其复杂,但提供的制约仍然不够;在梭伦之后,雅典最终变成了全希腊最民主、同时也是最为动荡不安的国家(65)。直到晚年,亚当斯仍然坚持对雅典的这种评价,并以此来论证“单纯的民主”难以长存。他尤其强调雅典政府的平衡被破坏以后所出现的严重后果:“梭伦的平衡被亚里斯泰德破坏,优势被赋予大众……此时雅典人变得越来越民主”;“人民”迫使其“最睿智的人”和“最能干的将军”违背他们自己的判断,进行了许多“愚蠢的战争”;国家由此最终遭到毁灭,“菲利普和亚历山大成了他们的主人”(66)。
从表面上看,亚当斯是在讨论雅典政治的得失,并从中引出一个结论:任何一种失去制约和平衡的政府,必然陷入动荡、压迫和毁灭。实际上,他不过是依据自己的政治理念来诠释雅典,刻意塑造出一个悲惨可怕的雅典,用以反衬美国及各州宪政的优越性。他从早年开始就坚信,最好的政府应当是混合型的(67);他对英国宪政始终推崇备至,视之为平衡政府的典范。正是根据这种平衡政体的理念,他把雅典公民大会以外的所有不同功能的民主机构都说成是对“民主”的制约和平衡,而把雅典城邦的覆亡视为政府失去平衡的结果。他告诫世人,“如果我们回想到希腊的悲惨局面就是来自于对制衡的无知,我们就要学会珍惜自由政府中甚至是现代贵族制中的制衡机制”;正是由于缺乏平衡,希腊各地充斥着派别和混乱,其景象之暴烈,实在触目惊心。他禁不住反问道:“以人和神的仁慈之心的名义,在当今世界,难道要将这样一种体制推荐给美利坚人吗?”他宣称,像美国这样居民众多而且人口还在不断增长的大国,是绝对不可实行古代希腊那种简单政体的,“正如狮子不可能用蛛网捆住一样”(68)。显然,他一方面是在利用古典知识来论证自己的现实政治主张,另一方面又根据现实政治的需要来诠释古典知识。
麦迪逊笔下的雅典虽然没有那么“悲惨可怕”,但同样弊病丛生。他在批准1787年宪法的辩论中,对“民主”和“共和”做了区分,贬抑前者而倡导后者。他主要以雅典为参照来界定民主的含义和特征,并以古代民主作为对立面来描述现代共和政体的特点:“民主和共和之间的两点重大区别是:第一,后者将政府委托给一小部分由其余的公民选举的人;第二,后者可以推广到更大数目的公民和更大面积的国土。”(69)在他看来,古代民主有两大缺陷:第一,这种体制只能行之于狭小的地域,只能治理人数有限的公民共同体;第二,“人民”不能做出合理而可靠的决定,容易为少数居心叵测的人所操纵,最终导致暴政的出现(70)。相对而言,民主只能适用于狭小的地域乃是一个次要的问题,关键在于“人民”无论人数多寡,都不适合亲自决策。“代表制共和政体”最大的优越性所在,正是古代民主所缺乏的东西:它是由“人民”委托的“小部分人”来治理的。因此,古代民主和美国政体的真正区别,并不是前者完全没有代表制,而是在后者中“作为集体的人民”完全被排除政府的实际运作之外(71)。也就是说,美国政体相对于古代民主的最大优势,乃是“人民”不再亲自决策。按照他的思想逻辑,民主在古代尚且不能成功地治理一个小型社会,在美国这样的现代大国,怎么可能成为一种有效的政体呢?于是,建国精英想象中的古代民主的种种“缺陷”,就成了美国新体制的优越性的有力反证。
通过贬抑雅典来伸张美国政体的合理性和可行性,并不只是亚当斯和麦迪逊等人特有的做法。1787年,马里兰议会上下两院围绕发行纸币问题发生了激烈争论,代表参议院立场的“Aristides”发表文章抨击下院直接诉诸人民的做法,声称如果把古代民主的理念运用于美国,就会带来灾难。文中论及,具有“令人震惊的不便”的古代民主,“仅仅是为小城市的开端时期而设计的;如果某人希望把它推行到一个面积和人口同我们一样的国家,那他肯定不是一个政治上的疯子,就是在用公共福祉的便利伪装来掩盖其最为阴暗和背信弃义的图谋”(72)。在马萨诸塞批准宪法大会上,费希尔·爱姆斯说,希腊和小亚“卑鄙下贱的民主政体”(paltry democracies)受到了“很大的吹捧”;实际上,“人民”只有通过选举代表来治国才能获益,如果他们亲自行使政府的权力,就只能毁灭政府(73)。在纽约批准宪法大会上,汉密尔顿斥责说,把“纯粹的民主”称作“最完善的政府”,乃是再荒谬不过的说法;“古代人民自己议事的各个民主政体,从未具备良好政府的任何特征。它们的特点恰恰是暴政,它们的肢体是残缺不全的”(74)。他的言论反映了多数建国精英对雅典的看法:“纯粹的民主”即使在古代也不是一种有效的治理方式,更不可能行之于美国。
不过,美国建国精英并不是泛泛地反对一切民主。他们之所以把雅典“妖魔化”,固然体现了千百年来流行观念的影响,但更多地却是针对激进共和派和普通民众对雅典的赞扬与效仿。他们极力揭示“纯粹的民主”的“弊端”,旨在为他们所倡导的“代表制政府”张目。这种政府不是古代民主的复兴,因为它要尽可能地把“人民”排除在决策的大门之外;但它又必须得到“人民”的信任和拥护,因而需要保留部分民主的精神和制度。他们贬抑雅典和批判古代民主,其主要意图在于强调“人民”已不再可能亲自行使权力,而不是说政府已变得和“人民”毫无关系。
从美国革命时期古典知识的整体状况来看,贬抑和否定雅典是一种主流倾向。建国精英关于古代民主的知识,来自当时流行的古代历史读物和古典时代以来各种反民主的著述,其中自然充满了舛误、曲解和偏见。他们的目的不是传播关于古代民主的知识,而是要借助于对古代民主的批判,来扫清不利于推行其政治实验的思想障碍。不过,那些不甚知名的激进共和派对古代民主的称颂和向往,以及借此所阐发的政治主张,却往往为多数学者所忽视。实际上,在激进共和派的思想中,现实的政治诉求战胜了古老的知识偏见。如果对他们的“民主”呼声置若罔闻,仅只关注美国建国史中的罗马影子,而忽略雅典的印记,就会带来很大的偏颇。
三、对罗马的超越
在美国建国精英的眼中,罗马的形象也是一个复杂的多面体。较之对雅典的“丑化”,他们对罗马的好感是显而易见的。他们喜好用罗马人的名字作笔名,观看歌颂罗马共和派的戏剧,推崇罗马人的美德观念,借用罗马的“senate”作为他们立法机构上院的名称,甚至在衣着和举止上刻意模仿罗马的共和派。他们尤其欣赏波里比阿所阐述的罗马混合政体理念,并用它来解释在革命中形成的新政体。但是,他们绝对不是无条件地歌颂和效法罗马。相反,他们逐渐意识到,美国不同于罗马,美国已经超越了罗马。
在1787年制宪会议召开前夕,一位远在英国的美国年轻人,对美国宪政的性质和特征进行了深入思考,认为“古代各民主政体的榜样”为美国提供了“很混淆不清的教训”,虽然喜好古典的人会欣赏“它们的画面”,但它们绝对不能成为美国各个新政府模仿的对象;美国各个政府的情况与古代各共和国很不一样,美国“能从古典时代获得的东西很少”(75)。他所说的“古代各民主政体”,自然包括罗马。同年9月,一个主张树立政府权威、加强法治的人,在文章中总结了古代共和国的教训,对雅典人和罗马人“丧失美德”以后的情形,一并加以分析和批判(76)。可见,即使是稳健的共和派,也不是无条件地推崇共和时期的罗马。实际上,到了革命后期,越来越多的人觉得美国人不同于罗马人,美国社会与罗马也很不一样。
有一位反对新宪法的人明确指出,有些人把“美国人民”与罗马人相比,但这种比较是错误的。罗马人分成贵族和平民两个阶级,贵族把一切知识都据为己有,平民一般都十分无知,他们在和平时期无事可做,就时刻准备听从某个别有用心的权贵的指挥而进行反叛;相反,“合众国人民”则是“心智开明、信息灵通的人民”,他们不容易被居心叵测的人所诱骗(77)。他说这番话的用意,在于暗示美国“人民”不会受“联邦主义者”的“误导”和“愚弄”。拥护宪法的人也反对把美国人比拟为罗马人。诺亚·韦伯斯特指出,美国人开始建国的时候,“民众的特权超过了罗马人所享有的程度”,他们不必与君主和贵族作斗争,因为“权力在于广大人民之中”(78)。他想说的似乎是,美国只有“人民”一个等级,而“人民”则是一切权力的当然归属。还有人说,古代共和国的毁灭,无一例外地是因为他们对一个“伟大的政治主张”的“无知”,这一主张是由美国“发现和确立的”,即“征税和代表制是不可分割的”;在古罗马,其公民向行省施加了沉重的负担,而许多罗马公民并没有得到代表(79)。也就是说,美国人在财产权的保障方面远胜于罗马人。
更重要的是,美国社会与罗马相比具有显著的优越性。在威廉·默里看来,美国不像罗马共和时期一样存在造成流血后果的派别斗争,因为美国各州的宪政乃是“法律的政府”,而不是“党派的政府”。而且,美国与罗马共和国在政治、社会、司法审判、商业、道德和宗教各个方面都存在差别。在罗马,贵族把持着国家的权力和资源,而平民则被排除在政府之外,公民群体在人身和财产方面权利甚少,两个等级之间是一种庇护和被庇护的关系;在“十二铜表法”制定之前,在罗马共和国的“小小疆域”中,没有任何土地是属于平民的;由于贵族和人民利益的分离,导致罗马共和时期经常发生革命。总之,罗马在塔克文退位以后实行的是“专制的贵族制”。革命时期美国的社会状况则与此迥然不同。这里没有权贵,没有荫庇,也没有人身依附;它是一个由一种相同的原则所指导的社会,所有人团结起来为了所有人的自由和独立而斗争。这个社会是由“自由”和“理性”所主导的,这是罗马所无法比拟的(80)。这种对共和时期罗马社会的恶评和对革命时期美国社会的颂扬,都不是基于学理的见解,而是革命时期美国人政治热情的放射,是在特定的政治取向指引下对历史和现实所做的观念性重构。
美国革命领导人既肯定罗马政治理论的长处,也不否认罗马实际政治中存在的弊端。约翰·亚当斯早年曾把希腊和罗马各共和国都称作“自由的古代基地”(81),后来却对希腊和罗马做了区别,极力贬抑雅典,而对罗马表示了一定的尊重。他谈到,在塔西佗看来,一个设有总督、元老院和众议院(原文如此)的共和国是否可行,能否长存,是可以怀疑的,尽管这种理论本身值得称赞;西塞罗认为,这种三个分支的政府是基于理性而建立的,因而是不可改变的,“正是共和国这个名称就意味着,人民的财产应当在立法机构得到代表,并确定公正的规则”;是英国人把上述理念付诸实践,创立了一种最为自由、最为稳固、最为持久的政府,并借助它在文明世界中获得了繁荣(82)。换言之,在亚当斯看来,罗马的混合平衡政体理论,是世界政治理论史上最高智慧的体现,而英国宪政之所以成功,就是实践了罗马的理念。但是,他同时也意识到,罗马共和国的实际并不像理论那么美好。罗马建城以后,人民不断扩大自己的权力,削弱元老院的权力,并最终掌握了全部的权力;本来罗马是英国以外最好的三种权力混合的政体,但由于各个分支未能完全相互独立,缺乏有效平衡,其结果是出现了反复的动荡、内部的争斗和革命(83)。可见,他对罗马政治的看法,与他对待雅典的态度一样,也是以他所持的混合平衡政体观为准绳的。
既然共和时期的罗马都存在严重的弊端,那么“独裁官”当权以后的罗马就更成问题了。在关于新宪法的辩论中,有的宪法反对者注意到,那些拥护宪法的人刻意用“共和”、“民主”这样的字眼来描述新宪法的性质,但这种美好的名称所掩盖的可能就是压迫和暴政。于是,他们很自然地联想到共和末年的罗马。那时,奥古斯都借助庞大的军队取得了独裁的权力,却仍然利用“古代宪政的影子”来取悦人民;元老院还像从前一样开会,执政官、人民大会、监察官和其他官员也都像以前一样,每年都在选举,共和政体在形式上得以延续;可是所有这些都只是表象,一切权力都集中在奥古斯都及其臣僚们手中,罗马人都必须屈服于这个独裁者。其实,即使在恺撒当权时期,罗马的共和制就已经名存实亡:他夺走了罗马人的自由,使自己当选为独裁者;虽然保留了元老院、执政官、公民大会、监察官以及其他官职,但罗马已从“一个世界上最自由的政府”变成了“一个最为专制暴虐的政府”(84)。这种说法在知识上也许不够准确,但包含着某种“以史为镜”、“鉴往知来”的用心。
不仅反对宪法的人担心美国重蹈古代罗马的覆辙,就是宪法的支持者也不希望把美国宪法看成是对罗马宪政的模仿。他们力图通过具体的对比来澄清疑点,揭示美国宪法的优越性。以博学著称的诺亚·韦伯斯特,在这一点上尤其煞费苦心。他认为,英国和罗马的宪政乃是欧洲历史上最好的两种体制,但与美国宪法相比都要大为逊色。第一,美国宪法中行政权的设置具有明显的长处。英国的最高行政长官是世袭的,而美国总统由选举产生,其优越性是无须争议的。古代罗马的国王和执政官虽然是选举的,但那种由公共集会中的人民直接选举的方式,往往导致严重的“贿赂和腐败”;而美国总统则由人数不多的选举人选举,他们的资格限制、产生途径和投票方式,都有助于杜绝一切腐败。而且,美国总统既不像英国国王那样是世袭的,也不像罗马执政官那样一年一选;他既有足够的时间熟悉自己的职守,又不会因长久连任而脱离人民。美国总统掌握的授权类似于罗马的最高执行官员,没有英国国王那么广泛,并且在一点上胜过了罗马执政官,即他在参议院建议下有权任命法官和其他行政官员。罗马的法官是由人民每年选举的,这是一个很大的缺陷,因为一个其职位依赖于“民众声音”的执行官员,很难有力而公正地执法。因此,美国的行政权方案乃是对罗马宪政的一大改进。第二,美国国会参议院的设计也体现了很大的优势。英国的贵族院完全独立于人民,罗马的元老虽然由选举产生,但任职终身。相比之下,美国宪法中的参议院更有利于自由,因为参议员由各州立法机构推选,任期只有6年;他既完全依赖于选民,又不至于刚刚熟悉工作就得去职。英国的贵族独立于人民,罗马的元老任职后也不再依赖于人民;而美国的参议员与“全体人民”并没有“分开的利益”,他来自于人民,由人民选择,其财产在人民当中,与人民接受一样的法律(85)。
韦伯斯特的这一番评论,与约翰·亚当斯在《为美利坚诸宪法辩护》中阐述的观点很不一样。亚当斯把英国宪政视为罗马理论的实现和发展,呼吁美国人按照混合平衡(特别是阶层权力平衡)的思路来看待美国宪政,保持英国宪政的长处,不要在享有这一宪政的好处达150年之久以后,在一些“最伟大的哲学家和政治家”的误导下对它加以谴责,转而建立“古代哥特人和现代印第安人的政体”(86)。韦伯斯特则不然,他用英国和罗马宪政的缺陷来反衬美国宪法的高明和优越,其中,一个既由选举产生、又具有高度独立性的强有力的行政首脑,一个既来自于“人民”、又具有稳定性的“人民的元老院”,构成它的最大特色。他最后得出的结论是,美国宪法在理论上具备了英国和罗马政体的“全部力量和自由”,而消除了“它们的缺陷”(87)。
在革命后期的某些美国人心目中,美国政体既然已超越了他们一度推崇的罗马,那么其他古代政体自然就更无法与之相比了。他们相信,美国宪政最大的优势在于代表制的采用。在关于新宪法的辩论中,代表制被说成是美国政体区别于古代政体的最显著的标志。参加过制宪会议的纳撒尼尔·戈勒姆在马萨诸塞批准宪法大会上说,从古代政体引出的结论和假说乃是荒谬的,因为这些政府没有“任何我们所拥有的代表制的概念”(88)。用“Fabius”作笔名发表文章为新宪法辩护的约翰·迪金森指出,有人断言“一个辽阔的地域不能用共和形式来统治”,这种说法可能是来自于对没有代表制的“古代各民主政体”的思考;“古代的民主”的确不适合人数众多和居住分散的情况,但“合众国的民主”则与此不同,由于代表制的采用,可以“将数百万人关于他们福利的问题的意愿收集起来”,而“古代的民主”则“只能收集数百人的意愿”,仅就这一点而言,美国政体的优越性就是不言而喻的(89)。
1794年,塞缪尔·威廉斯具体阐述了“美利坚政体”的特征和优势,特别强调它在渊源上与古代无关。他所说的古代无疑包括罗马。他写道:“古代民主制并不适合、也不足以满足一个大国的治理的需要。这种困难在美利坚却从来没有出现过:一切都是由代表制来处理的。无论人民的人数是多少,领土有多大,代表制都是与之成比例的;这样就能够表达联盟内部各个部分的公共意见。”他声称,美国政体的“形式和渊源都来自于自然”,而不是借鉴古代希腊、罗马和迦太基的政体,因为古人并不知道代表制。只有在美国才具备引入和完善代表制的条件,这里的人民享有天然的平等权利,在职业、追求和思想上几乎相同,也没有头衔、贵族和家族的差别,没有家族的“利益和关系”来压迫他们,没有少数人的巨额财产来腐蚀他们;他们“只能按照自然的教诲来建立政府”。其结果是,美国的政府形式不同于自古以来流行的君主制、贵族制和民主制,它起源于美国,还没有在世界其他任何地方流行过,因而最适合它的名称应当是“美利坚政体”(90)。
在这里,威廉斯并非仅仅是新造了一个政体名称,同时也表述了革命后期美国建国者中间普遍存在的一种信念:美国的新政体与古代政体没有直接的联系,它体现了美国人对古典传统的超越。正如查尔斯·平克尼在南卡罗来纳批准宪法大会上所感叹的:“我们建立的这一政府,同我们所知的我们中间存在过的任何政府相比,是多么的不同啊!”(91)
四、古典传统的“创造性”转化
其实,上述威廉斯的说法并不符合美国革命时期政体探索的实际。美国的建国者普遍重视古典传统,无论是从正面还是从反面看待古代历史,他们都从中获得了经验、教训和启示,并转化为他们设计建国方案的政治智慧。在这一点上,诺亚·韦伯斯特说得比较中肯:“在我们宪法的形成中,集中了历代的智慧,不仅参考了与之有关系的数百万人的看法和利益,而且参考了古代的立法者。总之,它是一座理性的大厦。”(92)可是,后人在参观这座“大厦”时,或许一眼就能从中看到来自罗马的砖石,而要找出雅典的痕迹则并非易事。
导致这种情况的原因并不难理解。引领美国建国道路的政治精英,就其成长环境和知识背景而言,难免带有反雅典的倾向。他们生长在一个君主制和贵族制主导的社会,所接受的政治价值观与雅典民主理念无疑存在很大的距离;虽然他们在革命发生后放弃了许多早年的观念,转向了共和主义,但雅典的理念仍然与他们的政治理想格格不入。而且,他们所接触的有关雅典的读物,几乎无一例外地对雅典持批评和贬抑的态度。在古希腊,不少作家就带有批评雅典民主的倾向;而罗马人更是不喜欢雅典,西塞罗就曾号召罗马人远离雅典式民主;意大利的马基雅维里等人也排斥雅典而推崇斯巴达。此后,波丹、菲尔默、霍布斯、哈林顿等有影响的理论家都不喜欢雅典。在18世纪广为流行的古代史著作,是法国人查尔斯·罗林的《古代史》,而这本书恰恰带有强烈的反民主倾向。美国建国一代从这些读物中看到的雅典形象,自然是悲惨可怕而令人厌恶的。直到乔治·格罗特关于古代民主的著作于1846-1856年出版后,雅典的形象才发生变化;而此时建国一代早已作古(93)。在这种意义上说,美国的建国先辈批评、贬抑和排斥雅典,乃是自雅典时代以来欧洲思想传统的延续。
从表面上看,建国精英非但没有对罗马持激烈的批评态度,反而在国家的具体制度安排上吸收了罗马元素,“senate”这个名称就是一个突出的标志。他们之所以推崇和学习罗马,首先与他们的知识来源有一定的联系。借助于拉丁语和拜占庭文化,罗马法的传统得以保存;通过李维和萨鲁斯特的著作,罗马共和国的法治形象得以流传。在革命时期,有知识的美国人所了解的罗马共和国,主要是李维所记述的早期共和国,即公元前4世纪之前的罗马(94)。此外,罗马政治中的精英色彩和法治理念,对于美国的建国者很有吸引力。而且,共和主义乃是美国革命的旗帜,而共和主义的源头通常会追溯到罗马。
基于以上情况,不少学者都倾向于认为,对美国的建国产生了重要影响的是罗马,而不是雅典。美国历史学家戈登·伍德强调,“罗马的遗产”在美国革命中发挥了显著的作用,直到1820年代,在美国完成了从共和主义向民主社会的转变以后,古代罗马才淡出美国人的视野,古代希腊随之受到了关注(95)。一位美国政治学者也谈到,罗马而非雅典,乃是联邦主义者的榜样;现代民主就其形成史而言,可以说是美国建国精英对民主加以重新界定并赋予它一种新的历史的结果,其思想和制度的谱系是从寡头制的罗马到大宪章、权利请愿书和光荣革命,而不是从民主的雅典到拉平派和宪章派;而且,现代自由的概念更多地来自罗马而非希腊(96)。
然而,这种片面强调罗马影响的观点,带有明显的“化约主义”色彩。丰富的史料表明,美国建国历程的复杂性,可能超出了一般人的想象。美国的建立,并不是部分政治精英特别是联邦主义者的独家事业,其中存在多种政治力量的竞争和“博弈”,普通民众的民主诉求以及相应的斗争也发挥了作用。诚然,美国政体在制度上与罗马和中世纪有着某种联系,但这些制度形成过程中所发生的思想交锋,以及这些制度背后潜藏的价值理念,并非仅仅同罗马和中世纪相关。如果深入考察美国体制以及相关的理念,就不难看出,它并不是罗马,也不是任何其他体制的翻版,而是对以往各种政体要素的综合吸收和“创造性转化”。
虽然美国的建国历程是由稳健的共和派所主导的,但它并不是一种单向度的直线运动,其中充满了曲折、竞争和冲突。稳健的共和派的代表人物,在1776年前后有约翰·亚当斯、托马斯·杰斐逊、约翰·杰伊和西奥菲勒斯·帕森斯,在1787年前后则是亚历山大·汉密尔顿、詹姆斯·麦迪逊、费希尔·爱姆斯、诺亚·韦伯斯特等人。他们对罗马共和制的好感,对精英政治的推崇,对稳定有效的政府的寻求,在《关于政府的思考》、《埃塞克斯决议》、《弗吉尼亚笔记》等文献中得到了反映,并最终体现在1787年宪法的条文中。但是,他们既非在真空中阐述自己的主张,也未能一路通行无阻地追求自己的目标。革命所激发的民主诉求,抑制或稀释了稳健共和派的精英政治理念,促使他们不得不采取中间路线。他们最终未能谋求建立纯粹的精英寡头政体,而是在新体制中包容了部分民主的理念,并且为进一步的“民主化”留下了余地。
在1776年,激进的共和主义乃是革命的主旋律。倡导人民直接控制政府、实行一院制简单政体的呼声,在不少州最初的立宪活动中都可以听到,并且在宾夕法尼亚和佐治亚的宪法中变成了现实。这种简单政体的原型,当然最容易在雅典找到。在某些实行两院制的州,上院也经历了一个“民主化”的过程(97),两院在构成和权力上的差别变得微不足道。这种状况引起了稳健的共和派的不满,他们有针对性地提出了不同的政体主张。约翰·亚当斯对潘恩在《常识》中表达的一院制理念颇不以为然,一再声明自己对平衡政体的推崇;杰斐逊对弗吉尼亚没有实质区别的两院制提出了强烈批评,呼吁改变立法机构集权的状况。在1787年制宪会议上,最初力主建立强大的全国政府的“国家主义者”,遇到了“联邦主义者”的激烈抵制,不得不从原来的立场上后退,并在会后立即抢先给自己贴上了“联邦主义者”的标签。最终的宪法文本是多种力量折中妥协的结果,而不单纯是少数精英人物意志的体现。在批准宪法的辩论中,“反联邦主义者”咄咄逼人的批评和责难,把“联邦主义者”置于回应和辩解的境地。为了消除对新宪法的不满和抵制,“联邦主义者”不得不调整话语策略,借用激进共和派的言词,用“人民”、“民主”甚至“纯粹的民主”之类的词汇,来诠释新体制的性质和特征。
不过,无论是稳健的共和派还是激进的共和派,无论是“联邦主义者”还是“反联邦主义者”,都是掌握着话语权的精英人物;他们之间的辩论和竞争,可以说是精英内部的较量。除此之外,在基层社会也发生了各种形式的民众行动,他们所表达的经济和政治诉求,虽然不一定明确地诉诸雅典,也很少直接使用民主的名义,但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了雅典民主的精神。他们呼吁财产平等,迫使政府在决策和施政中吸纳他们的主张;他们指示议会代表收集他们的意见,反映他们的要求,维护他们的利益(98)。在考察美国的建国道路时,如果忽略普通民众的斗争,不考虑他们的民主诉求的意义和影响,就难免把美国的建国看成是少数精英的独角戏,这无疑与历史的完整面貌相去甚远。
另一方面,美国的建国并不仅仅限于制度构建。制度离不开理念,制度安排与思想交锋相伴而行,在制度背后总可以找到相应的价值支撑。在美国革命期间始终存在着激烈的思想辩论:美国要建成一个什么样的国家?这个国家的正当性和合理性应当建立在什么基础之上?在这个国家中权力应当如何分配、如何行使?关于这些问题,不同的人给出了不同的回答。正如前文所论,激进的共和派在精神上向往雅典民主,希望尽可能采用接近雅典的制度,使政府直接依赖于人民,设立一种简单而节俭的政府形式。经过他们的呼吁和抗争,人民主权、政治平等、任期短暂、官职轮流等理念和机制,在美国各州和联邦的宪政中得到了一定的体现。而且,由于民主诉求存在于整个革命时期,为稳健的共和派探索建国道路树立了一个伴随始终的对立面。在他们生活的时代,民主长期被视为一种糟糕的、危险的政体;如果不是因为激进共和派不断诉诸雅典,倡导直接依赖于人民的政府,他们本来可以不必费力地对古代民主大张挞伐。也正是因为民主的诉求无法回避,稳健的共和派在批判古代民主时,时时处处显露出一种“投鼠忌器”的谨慎,反复声明他们反对的只是“纯粹的民主”。从这个意义上说,革命时期以雅典为榜样的民主诉求,对建国精英的政治取向发生了有形或无形的制约,促使他们抑制了自己对精英政治的偏爱,不得不对民主的定义加以扩充,既把“人民”直接行使权力的政府称为民主,也把“人民”委托少数人行使权力的政府叫做民主。通过这一概念的转化,1787年宪法设计的新型政体也就成了一种新型民主(99)。
然则,把美国宪法设计的体制说成是“民主”,决不仅仅是从雅典借用了一个名词,也不单纯是对强烈的民主诉求所做的权宜性让步,而是有着更深刻的历史和文化涵义的。1787年的“联邦主义者”当然不会忘记1776年,不会听不到基层民众的政治呼声,更不会不了解“民主”这个词意味着什么。他们如果对雅典民主的理念没有丝毫的认同,难道会贸然借用“民主”这个“危险的”词汇吗?有位美国学者断言,联邦主义者旨在维持“一种以民众选举来支持的财富寡头制”,并刻意为此制造了一种意识形态,这种意识形态的主要资源来自罗马而不是雅典,因为罗马的混合宪政、共和时期的“寡头民主制”、贵族制和平民政治的奇特组合,可以为联邦主义实验提供一种“历史谱系”(100)。这种说法存在一个明显的漏洞:共和时期的罗马人并不把他们的政体叫做民主,美国的建国精英也很少从民主的角度看待罗马政治;他们选择“民主”这个词来描述美国新政体,显然不是立足于对罗马共和国的扭曲性观察,而是直接诉诸雅典民主的理念。他们一方面把雅典政体视为“纯粹的民主”,同时把美国政体说成是经过改进的“代表制民主”。在他们口中,两者都是民主,都是“人民的政府”,这才是问题的关键。一旦采用了“民主”这个词,就不可能完全抹去雅典的痕迹。建国精英如果对民主的价值没有任何同情,如果没有发现雅典的现代意义,他们大可不必煞费苦心地扩充“民主”的定义,借以说明新政体的性质。
毋庸讳言,建国精英的确借用了罗马的资源来构筑某种辩护性的意识形态,但是他们在观念上并不完全认同于罗马,这一点已如前述。更重要的是,他们认为,美国的体制与罗马共和制存在很大的区别。虽然美国政体具有混合的性质,把三种不同的政府类型“高明地混合起来”,但在其中“民主的类型居于优势”(101)。有一位为新宪法辩护的人指出,“我们的总统不是国王,我们的参议院也不是贵族院。他们没有主张拥有独立的、世袭的权力,而全部都是选举的;一切都依赖于人民。总统、参议院和众议院都是人民的创造物”(102)。按照他们的理解,罗马共和制在总体上是一种平民和贵族分享权力、而以贵族权力为中心的体制,而美国的政体乃是全面依赖于“人民”的政府。在这个政府中,行政首脑虽然在权力上比罗马的执政官权力大得多,但他是由选举产生的,而且任期只有4年,这样就使他同世袭制的君主划清了界线。国会的参议院虽然采用了罗马元老院的名称,并在稳定性和智慧方面借鉴了后者的经验,但参议员没有财产和地位的要求,由间接选举产生,任期6年且经常轮换,并担负着平衡联邦制下大州和小州的代表权的功能。这表明它并不是一个贵族制机构,与罗马的原型已经有本质的差别。众议院的地位类似罗马的公民大会,但它不是一个全体公民亲自集会的场所,而是选举性的代表制机构。可见,在建国精英看来,美国政体无论在制度上还是在原则上,都与共和时代的罗马很不一样。它把所有权力分支都建立在“人民主权”和“委托—代理”的基础上,成了一种新型的“人民的政府”。
从某种意义上说,在美国体制中,罗马的痕迹是显性的,而雅典的影响则是隐性的。如果强调罗马而忽略雅典,就难以全面理解美国早期国家构建的真谛。在这个问题上,托马斯·潘恩的看法很有启迪的价值。他认为,雅典的民主制比“历史提供的任何东西”都值得人们羡慕,“雅典如果采用代表制,她的民主制就会长存”。也就是说,雅典民主在原则上是正确而合理的,只是技术手段的不足才导致了它的解体。他进一步阐述说:“单纯的民主制是一个不借助辅助手段统治自己的社会。把代表制嫁接到民主制之上,我们就得到了这样一种政府体制,它能够包罗和联合各色各样的利益和任何规模的领土与人口。”美国的新政体就是这种“代表制和民主制的嫁接”;“那些在雅典微小的东西,在美利坚会变得很宏伟”(103)。这样一来,美国的建国就与雅典民主发生了直接的联系:美国政体既不是古代民主的再版,也不是对它的背叛,而是通过改造而使之获得了新生。
其实,即使在约翰·亚当斯这种一再贬抑雅典的人的心目中,雅典的影子也是挥之不去的:他最终未能避开雅典对于美国政治实验的参照意义。他在讨论美国政体的优越性时宣称,合众国各州人民享有比雅典人民更为实际的权利,他们的政治制度和参政方式具有许多的优点;“这将是一个很好的实验,看看一个如此具有民众性的政府(a government so popular)能否维护自身。如果它能够做到,那就有理由期望获得某种雅典式民主的所有平等、所有自由和其他一切美好的果实,而避免它的一切忘恩负义、言词轻浮、社会动乱和派别纷争现象”(104)。也就是说,雅典并非一无是处,而美国宪政的优势恰恰在于“扬长避短”。
最后需要说明的是,在讨论雅典和罗马在美国建国历程中的影响时,还应当考虑到具体的“历史语境”和“学术语境”。如果把美利坚合众国视为“新雅典”或“新罗马”,显然是夸大了古典传统的影响;如果不加区分地把古典知识视为建国者“装点门面”的工具,也显然贬低了古典传统的意义。尤其不能忽视的是,生活在18世纪下半叶的美国革命者,所面临的首要问题不是复活古典传统,而是要建立一种适合其时代的新国家。最近几十年美国学者的研究表明,美国革命者在进行建国的政治实验时,并不是孤立地运用古典知识,而是同时借助了英国的传统、殖民地的经验、近代的理论、革命的驱动等多种资源。在他们的思想和实践中,古典传统只是形成“合力”的因素之一。仅就古典传统的层面而言,美国的建国者“好古”而不“泥古”,他们既未彻底抛弃雅典民主的精神理念,也没有完全认同罗马共和国的制度安排,而是基于他们的政治智慧和现实关怀,对两者进行了改造和转化,从而形成了一种新型共和政体以及与之相应的意识形态。也就是说,他们在雅典和罗马之间走出了一条新的建国道路。
总而言之,美国革命者对古典传统既有继承,也有摈弃,更有突破。因此,不宜采用简单化的“古代—现代”两分法,而应从历史的连续性和复杂性着眼,深入理解美国革命时期政治文化的变动与古典传统之间的关系。
注释:
①迈耶·莱因霍尔德:《美国的古典学:美国的希腊和罗马遗产》(Meyer Reinhold,Classica Americana:The Greek and Roman Heritage in the United States),底特律1984年版,第18页。
②卡尔·理查德:《建国者与古典作品:希腊、罗马与美国的启蒙》(Carl J. Richard,The Founders and the Classics:Greece,Rome,and the American Enlightenment),马萨诸塞州坎布里奇1994年版,第2~9、167、236页;伯纳德·贝林:《美国革命的思想意识起源》(Bernard Bailyn,The Ideological Origins of the American Revolution),马萨诸塞州坎布里奇1992年增订版,第23~27、44页;戈登·伍德:《美利坚合众国的创建》(Gordon S. Wood,The Creation of the American Republic,1776-1787),纽约1972年版,第47、606页;乔伊斯·阿普尔比:《旧语境和新语境中的共和主义》(Joyce Appleby,“Republicanism in the Old and New Contexts”),《威廉—玛丽季刊》(The William and Mary Quarterly),第3系列第43卷第1期(1986年1月号),数据库:http://links. jstor.org。
③埃伦·伍德:《“民”对“我们人民”:古代和现代的自由与民主》(Ellen Meiksins Wood,“Demos Versus‘We,the People’:Freedom and Democracy Ancient and Modern”),乔赛亚·奥伯编:《Demokratia:关于各种民主的对话》(Josiah Ober,ed.,Demokratia:A Conversation on Democracies),新泽西州普林斯顿1996年版,第131页;谢尔登·沃林:《准则与形式:民主的宪政化》(Sheldon S. Wolin,“Norm and Form:The Constitutionalizing of Democracy”),彼得·埃本等编:《雅典政治思想与美国民主的重建》(J. Peter Euben,John R. Wallach,and Josiah Ober,eds.,Athenian Political Thought and the Reconstruction of American Democracy),纽约州伊萨卡1994年版,第31~34页。
④罗伯特·达尔著,李柏光、林猛译:《论民主》,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第15页;乔·萨托利著,冯克利、阎克文译:《民主新论》,东方出版社1998年版,第325~327页。
⑤戈登·伍德:《美利坚合众国的创建》,第50页。
⑥约翰·亚当斯:《关于政府的思考》(John Adams,“Thoughts on Government”),查尔斯·弗朗西斯·亚当斯编:《约翰·亚当斯著作集》(Charles Francis Adams,ed.,The Works of John Adams)第4卷,波士顿1850-1856年版,第200页。
⑦⑨(12)(15)理查德·格默里:《北美殖民地的思想与古典传统》(Richard M. Gummere,The American Colonial Mind and the Classical Tradition),马萨诸塞州坎布里奇1963年版,第55,56、63、64,174,72页。
⑧卡尔·理查德:《建国者与古典作品:希腊、罗马与美国的启蒙》,第13页。
⑩(11)(13)迈耶·莱因霍尔德:《美国的古典学:美国的希腊和罗马遗产》,第26,28~30、96,95、102页。
(14)迈耶·莱因霍尔德:《美国的古典学:美国的希腊和罗马遗产》,第25、37~38页。黑体字在原文中为斜体。
(16)《约翰·亚当斯致约翰·昆西·亚当斯》(“John Adams to John Quincy Adams”,May 18,1781),L. H.巴特菲尔德编:《亚当斯家族通信集》(L. H. Butterfield,ed.,Adams Family Correspondence)第4卷,马萨诸塞州坎布里奇1963年版,第117页。
(17)戈登·伍德:《美国革命的激进主义》(Gordon S. Wood,The Radicalism of the American Revolution),纽约1991年版,第204、210~211页。
(18)转引自理查德·布什曼:《马萨诸塞农场主与革命》(Richard L. Bushman,“Massachusetts Farmers and the Revolution”),理查德·杰利森编:《社会、自由与信仰:革命期间的弗吉尼亚、马萨诸塞和纽约》(Richard M. Jellison,ed.,Society,Freedom,and Conscience:The American Revolution in Virginia,Massachusetts,and New York),纽约1976年版,第80页。
(19)理查德·格默里:《北美殖民地的思想与古典传统》,第13页。
(20)除了借用古人的名字,不少政论作者还以能体现其立场、观点或主题的拉丁词或职位名称作为笔名,如“Sincerus”、“Candidus”、“Benevolus”、“The Censor”之类[参见埃兰·沙勒夫:《建国之父的古代面罩:美国革命时期和共和国初期的古典笔名》(Eran Shalev,“Ancient Masks,American Fathers:Classical Pseudonyms du ring the American Revolution and Early Republic”),《早期共和国杂志》(Journal of the Early Republic)第23卷第2期(2003年夏季号)。数据库:http://links.jstor.org]。
(21)托马斯·杰斐逊:《弗吉尼亚札记》(Thomas Jefferson,Notes on the State of Virginia),纽约1972年版,第128页。
(22)本杰明·富兰克林1787年6月28日在费城制宪会议上的发言,见马克斯·法兰德编:《1787年联邦大会记录》(Max Farrand ed,The Records of the Federal Convention of 1787)第1卷,纽黑文1966年版,第451页。
(23)关于美国建国者利用古典政治理论和历史知识的一般情况,参见理查德·格默里:《美国宪法的古典渊源》(Richard M. Gummere,“The Classical Ancestry of the United States Constitution”),《美国季刊》(American Quarterly)第14卷第1期(1962年春季号)。数据库:http://links.jstor.org。
(24)(26)(30)约翰·亚当斯:《为美利坚诸宪法辩护》(John Adams,A Defense of the Constitutions of the United States),查尔斯·弗朗西斯·亚当斯编:《约翰·亚当斯著作集》第4卷,第284、559,469,555~556页。
(25)托马斯·杰斐逊致艾萨克·蒂法尼(Thomas Jefferson to Isaac H. Tiffany,August 26,1816),A. H.华盛顿编:《托马斯·杰斐逊文集》(H. A. Washington,ed.,The Writings of Thomas Jefferson)第7卷,华盛顿特区1854年版,第32页。
(27)《哥伦比亚先驱报》(The Columbian Herald),1784年11月23日。数据库:http://infoweb.newsbank.com。
(28)《纽约报》(The New-York Gazette),1770年4月2日,数据库:http://infoweb.newsbank.com;戈登·伍德:《美利坚合众国的创建》,第53页。
(29)《宾夕法尼亚晚邮报》(“Philo-Americanus,” The Pennsylvania Evening Post),1775年7月6日。数据库:http://infoweb.newsbank.com。
(31)威廉·默里:《政治随笔》(William Vans Murray,Political Sketches,Inscribed to His Excellency John Adams),伦敦1787年版,第31、42~43页。数据库:http://galegroup.com/servlet/ECCO。
(32)(33)《自由共和派第2篇》(“The Free Republican No.Ⅱ”),《独立记事报》(The Independent Chronicle),1785年12月1日。数据库:http://infoweb.newsbank.com。
(34)《美利坚先驱报》(“Numa,” American Herald),1787年9月10日。数据库:http://infoweb.newsbank.com。
(35)《新罕布什尔报》(The New-Hampshire Gazette),1783年11月29日;《普罗维登斯报》(The Providence Gazette),1784年9月4日;《宾夕法尼亚信使报》(The Pennsylvania Mercury),1786年11月3日;《美利坚先驱报》(American Herald),1787年9月10日;《新罕布什尔信使报》(The New-Hampshire Mercury),1785年11月1日。数据库:http://infoweb.newsbank.com。
(36)亚历山大·汉密尔顿:《大陆主义者第1篇》(Alexander Hamilton,“The Continentalist No.Ⅰ”),哈罗德·赛雷特编:《亚历山大·汉密尔顿文件集》(Harold C. Syrett,ed.,The Papers of Alexander Hamilton)第2卷,纽约1962年版,第651~652页。
(37)亚历山大·汉密尔顿在纽约批准宪法大会上的发言,见乔纳森·埃利奥特编:《各州批准宪法大会辩论集》(Jonathan Elliot,ed.,The Debates of the Several State Conventions on the Adoption of the Federal Constitution)第2卷,费城1861年版,第302~303页。
(38)费边(约翰·迪金森):《第5札》[Fabius(John Dickinson),The Letters,V],科林·希恩等编:《宪法之友:“其他”联邦主义者作品集(1787-1788)》(Colleen A. Sheehan et al.,eds.,Friends of the Constitution:Writings of the “Other” Federalists 1787-1788),印第安纳波利斯1998年版,第224页。
(39)詹姆斯·麦迪逊1787年6月7日在费城制宪会议上的发言,见马克斯·法兰德编:《1787年联邦大会记录》第1卷,第151~152页。
(40)詹姆斯·威尔逊1787年6月16日在费城制宪会议上的发言,见马克斯·法兰德编:《1787年联邦大会记录》第1卷,第254页。
(41)《约翰·亚当斯致罗杰·谢尔曼》,查尔斯·弗朗西斯·亚当斯编:《约翰·亚当斯著作集》第6卷,第432页。
(42)威廉·格雷森在弗吉尼亚批准宪法大会上的发言,见乔纳森·埃利奥特编:《各州批准宪法大会辩论集》第3卷,第491页。
(43)布鲁图斯:《致纽约州公民》(Brutus,“To the Citizens of the State of New York”),赫伯特·斯托林编:《反联邦主义者全集》(Herbert J. Storing,ed.,The Complete Anti-Federalist),芝加哥1981年版,第2卷,第368~369页;《老辉格派论文第4篇》(Essays of An Old Whig,No.Ⅳ),赫伯特·斯托林编:《反联邦主义者全集》第3卷,第32页。
(44)詹姆斯·洛弗尔1771年4月2日在波士顿的演说,见赫齐卡亚·奈尔斯:《美国革命文件集》(Hezekiah Niles,ed.,Principles and Acts of the Revolution in America),纽约1876年版,第18页;布鲁图斯:《致纽约州公民》,赫伯特·斯托林编:《反联邦主义者全集》第2卷,第413、414、417页。
(45)查尔斯·平克尼和约翰·迪金森1787年8月22日在费城制宪会议上的发言,见马克斯·法兰德编:《1787年联邦大会记录》第2卷,第371~372页。
(46)詹姆斯·麦迪逊:《国内奴隶制对政府的影响》(James Madison,“Influence of Domestic Slavery on Government”),罗伯特·拉特兰等编:《詹姆斯·麦迪逊文件集》(Robert Rutland et al.,eds.,The Papers of James Madison)第14卷,芝加哥1975年版,第163~164页。
(47)马克·克鲁曼:《在权威和自由之间:美国革命时期各州的制宪》(Marc W. Kruman,Between Authority & Liberty:State Constitution Making in Revolutionary America),北卡罗来纳州查珀希尔1997年版,第89页;费希尔·埃姆斯在马萨诸塞批准宪法大会上的发言,见乔纳森·埃利奥特编:《各州批准宪法大会辩论集》第2卷,第7~8页。
(48)詹姆斯·麦迪逊:《关于古代和现代邦联的札记》(James Madison,“Notes on Ancient and Modern Confederacies”),罗伯特·拉特兰等编:《詹姆斯·麦迪逊文件集》第9卷,第6~7页。
(49)《马萨诸塞报》(“Speculations,”Massachusetts Gazette),1787年10月12日。数据库:http://infoweb.newsbank.com。
(50)[佚名]:《人民是最好的统治者》([Anonymous],“The People the Best Governors”),查尔斯·海因曼等编:《美国建国时期政论集(1760-1805)》(Charles S. Hyneman et al.,ed.,American Political Writing during the Founding Era 1760-1805)第1卷,印第安纳波利斯1983年版,第391~398页。
(51)《美利坚的利益第1篇》(“The Interest of America,Ⅰ”),《纽约日报》(The New York Journal),1776年5月30日。数据库:http://infoweb.newsbank.com。黑体字在原文中为斜体。
(52)《美利坚的利益第2篇》(“The Interest of America,Ⅱ”),《纽约日报》(The New York Journal),1776年6月13日。数据库:http://infoweb.newsbank.com。
(53)《莱库古第6篇》(“Lycurgus,No.Ⅵ”),《康涅狄格报》(Connecticut Courant),1786年4月3日。数据库:http://infoweb.newsbank.com。
(54)(56)亚里士多德著,吴寿彭译:《政治学》,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317~320,190~191、324页。
(55)《致莱库古》(“To Lycurgus”),《康涅狄格报》(Connecticut Courant),1786年4月10日。数据库:http://infoweb.newsbank.com。
(57)《美利坚诸州》(“American States”),《每日广告报》(The Daily Advertiser),1786年4月11日。数据库:http://infoweb.newsbank.com。
(58)《米德尔塞克斯报》(“Wednesday,May 30,1787,”Middlesex Gazette),1787年6月18日。数据库:http://infoweb.newsbank.com。
(59)《自由共和派第5篇》(“The Free Republican No.Ⅴ”),《独立记事报》(The Independent Chronicle),1785年12月22日。数据库:http://infoweb.newsbank.com。
(60)莱库古:《论本州及联合诸州的现状和前景》(Lycurgus,“Observations on the Present Situation and Future Prospects of this and the United States”),《美利坚信使报》(American Mercury),1786年3月13日。数据库:http://infoweb.newsbank.com。
(61)《致〈信使报〉出版者》(“To the Printers of the Herald”),《美利坚信使报》(American Herald),1785年4月4日。数据库:http://infoweb.newsbank.com。
(62)《致马萨诸塞海湾殖民地自由持有者和其他居民》(“To the Freeholders and other Inhabitants of the Colony of the Massachusetts Bay”),《马萨诸塞消息报》(Massachusetts Spy),1775年7月5日。数据库:http://infoweb.newsbank.com。
(63)转引自杰克逊·特纳·梅因:《民治的政府:美国革命与立法机构的民主化》(Jackson Turner Main,“Government by the People:The American Revolution and the Democratization of the Legislatures”),《威廉—玛丽季刊》(William and Mary Quarterly)第3系列第23卷第3期(1966年7月号)。数据库:http://links.jstor.org。
(64)转引自杰克逊·特纳·梅因:《民治的政府:美国革命与立法机构的民主化》,《威廉—玛丽季刊》第3系列第23卷第3期(1966年7月号)。
(65)约翰·亚当斯:《为美利坚诸宪法辩护》,查尔斯·弗朗西斯·亚当斯编:《约翰·亚当斯著作集》第4卷,第473~491页。
(66)《约翰·亚当斯致约翰·泰勒》,查尔斯·弗朗西斯·亚当斯编:《约翰·亚当斯著作集》第6卷,第477~485页。
(67)约翰·亚当斯:《布伦特里演讲笔记》(John Adams,Notes for an Oration at Braintree,Spring 1772),L. H.巴特菲尔德编:《约翰·亚当斯的日记与自传》(L. H. Butterfield,ed.,Diary and Autobiography of John Adams)第2卷,马萨诸塞州坎布里奇1962年版,第58页。
(68)约翰·亚当斯:《为美利坚诸宪法辩护》,查尔斯·弗朗西斯·亚当斯编:《约翰·亚当斯著作集》第4卷,第285~287页。
(69)詹姆斯·麦迪逊:《联邦主义者第10篇》(James Madison,“The Federalist No. 10”),汉密尔顿、麦迪逊、杰伊:《联邦主义者文集》(Hamilton,Madison,Jay,The Federalist Papers),纽约1961年版,第81~82页。
(70)詹姆斯·麦迪逊:《联邦主义者第14篇》,汉密尔顿、麦迪逊和杰伊:《联邦主义者文集》,第100页;詹姆斯·麦迪逊:《联邦主义者第48篇》,汉密尔顿、麦迪逊、杰伊:《联邦主义者文集》,第309~310页。
(71)詹姆斯·麦迪逊:《联邦主义者第63篇》,汉密尔顿、麦迪逊和杰伊:《联邦主义者文集》,第387页。黑体字在原文中为斜体。
(72)亚里斯泰德:《小议关于发行纸币的方案》(Aristides,“Remarks on the Proposed Plan of an Emission of Paper”),梅尔文·雅扎瓦编:《代表制政府与革命:马里兰1787年的宪政危机》(Melvin Yazawa,ed.,Representative Government and the Revolution:The Maryland Constitutional Crisis of 1787),巴尔的摩1975年版,第174~175页。
(73)埃姆斯在马萨诸塞批准宪法大会上的发言,见乔纳森·埃利奥特编:《各州批准宪法大会辩论集》第2卷,第8页。
(74)亚历山大·汉密尔顿在纽约批准宪法大会上的发言,见乔纳森·埃利奥特编:《各州批准宪法大会辩论集》第2卷,第253页。
(75)威廉·默里:《政治随笔》,第8页。
(76)《美利坚先驱报》(American Herald),1787年9月10日。数据库:http://infoweb.newsbank.com。
(77)约翰·科芬·琼斯在马萨诸塞批准宪法大会上的发言,见乔纳森·埃利奥特编:《各州批准宪法大会辩论集》第2卷,第75页。
(78)诺亚·韦伯斯特:《联邦宪法主要原则考察》(Noah Webster,An Examination into the Leading Principles of the Federal Constitution),保罗·福特编:《关于美国宪法的小册子》(Paul Leicester Ford,ed.,Pamphlets on the Constitution ofthe United States),纽约1968年版,第58页。
(79)坦奇·考克斯:《美国宪法辨析》(Tench Coxe,“An Examination of the Constitution of the Unit ed States”),科林·希恩等编:《宪法之友:“其他”联邦主义者作品集(1787-1788)》,第471页。
(80)威廉·默里:《政治随笔》,第13~14、16~19页。
(81)约翰·亚当斯:《论教会法和封建法》(John Adams,On the Canon and Feudal Law),查尔斯·弗朗西斯·亚当斯编:《约翰·亚当斯著作集》第3卷,第454页。
(82)(83)约翰·亚当斯:《为美利坚诸宪法辩护》,查尔斯·弗朗西斯·亚当斯编:《约翰·亚当斯著作集》第4卷,第294~296、520~541页。
(84)哨兵:《致宾夕法尼亚人民》(Centinel,“To the People of Pennsylvania”),赫伯特·斯托林编:《反联邦主义者全集》第2卷,第146、157页。
(85)(87)诺亚·韦伯斯特:《联邦宪法主要原则考察》,保罗·福特编:《关于美国宪法的小册子》,第35~38、42,65页。
(86)约翰·亚当斯:《为美利坚诸宪法辩护》,查尔斯·弗朗西斯·亚当斯编:《约翰·亚当斯著作集》第4卷,第296页。
(88)纳撒尼尔·戈勒姆在马萨诸塞批准宪法大会上的发言,见乔纳森·埃利奥特编:《各州批准宪法大会辩论集》第2卷,第68~69页。
(89)费边(约翰·迪金森):《第8札》[Fabius(John Dickinson),“The Letters,Ⅷ],科林·希恩等编:《宪法之友:“其他”联邦主义者作品集(1787-1788)》,第493页。
(90)塞缪尔·威廉斯:《佛蒙特自然和社会史》(Samuel Williams,The Natural and Civil History of Vermont),查尔斯·海因曼等编:《美国建国时期政论集(1760-1805)》第2卷,第963~966页。黑体字在原文中为斜体。
(91)查尔斯·平克尼在南卡罗来纳批准宪法大会上的发言,乔纳森·埃利奥特编:《各州批准宪法大会辩论集》,第4卷,第330页。
(92)诺亚·韦伯斯特:《联邦宪法主要原则考察》,保罗·福特编:《关于美国宪法的小册子》,第29页。黑体字在原文中为斜体。
(93)珍妮弗·罗伯茨:《一种遗产的缔造:18世纪思想中一个虚构的危机》(Jennifer Roberts,“The Creation of a Legacy:A Manufactured Crisis in Eighteenth-Century Thought”),彼得·埃本等编:《雅典政治思想与美国民主的重建》,第84~87、90、99页。
(94)弗格斯·米勒:《政治思想中的罗马共和国》(Fergus Millar,The Roman Republic in Political Thought),马萨诸塞州汉诺威2002年版,第54、127、131页。
(95)戈登·伍德:《美利坚理念:关于合众国诞生的思考》(Gordon S. Wood,The Idea of America:Reflections on the Birth of the United States),纽约2011年版,第57~79页。
(96)埃伦·伍德:《“民”对“我们人民”:古代和现代的自由与民主》,乔赛亚·奥伯编:《Demokratia:关于各种民主的对话》,第132~133页。
(97)杰克逊·特纳·梅因:《民治的政府:美国革命与立法机构的民主化》,《威廉—玛丽季刊》第3系列第23卷第3期(1966年7月号)。数据库:http://links.jstor.org。
(98)特里·布顿:《驯化民主:“人民”、建国者与美国革命的烦难结局》(Terry Bouton,Taming Democracy:“The People,” the Founders,and the Troubled Ending of the American Revolution),纽约2007年版;伍迪·霍尔顿:《“民主过度”还是民主不足?》(Woody Holton,“An ‘Excess of Democracy’-Or a Shortage? The Federalists’ Earliest Adversaries”),《早期共和国杂志》(Journal of the Early Republic)第25卷第3期(2005年秋季号),数据库:http://links.jstor.org;伍迪·霍尔顿:《是民主引起了导致制宪的经济衰退吗?》(Woody Holton,“Did Democracy Cause the Recession That Led to the Constitution?”),《美国历史杂志》(The Journal of American History)第92卷第3期(2005年9月号),数据库:http://links.jstor.org。
(99)参见李剑鸣:《美国革命时期民主概念的演变》,《历史研究》2007年第1期。
(100)埃伦·伍德:《民主:一个来历不明的观念》(Ellen Meiksins Wood,“Democracy:An Idea of Ambiguous Ancestry”),彼得·埃本等编:《雅典政治思想与美国民主的重建》,第77~78页。
(101)亚当·斯蒂芬在弗吉尼亚批准宪法大会上的发言,见乔纳森·埃利奥特编:《各州批准宪法大会辩论集》第3卷,第643页。
(102)理查德·劳在康涅狄格批准宪法大会上的发言,见乔纳森·埃利奥特编:《各州批准宪法大会辩论集》第2卷,第200~201页。
(103)托马斯·潘恩:《人权论、常识和其他政论作品》(Thomas Paine,Rights of Man,Common Sense,and Other Political Writings),纽约1998年版,第229~233页。
(104)约翰·亚当斯:《为美利坚诸宪法辩护》,查尔斯·弗朗西斯·亚当斯编:《约翰·亚当斯著作集》第4卷,第491~492页。
来源:《史学月刊》2011年9期,中国社会科学网2012-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