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广州贸易与岭南经济社会变迁(五)

五、蕃商、蕃坊与外侨管理

  唐朝以富强文明闻名世界,对海外有强大的吸引力。大批海外人士重译而至,游历、经商、学习,有些还参加科举,在唐朝当官。日本学者木宫泰彦指出:唐朝随着国势的昌盛,东西交通日益频繁,很多外国使者和商贾来到唐朝,而唐朝对此采取相当开放的政策,虽属外国人,只要是人才,便尽量加以任用。日本的安倍仲麻吕和藤原清和在唐朝任官,只是在日本历史中当作罕有的事迹来宣传,而在唐朝却是寻常的事情,印度、西域、波斯、大食等外国人在唐朝任官的多得很[1]。贞观九年,突厥处罗可汗之子阿史那杜尔率部内属,官拜左骑卫大将军,尚衡阳长公主,授驸马都尉,典兵于苑内[2]。波斯王子卑路斯国亡来唐,高宗拜右武卫将军,中宗时又拜左威卫将军,卒于唐。[3]高丽人高仙芝,官至武威太守、河西节度使。百济人黑齿常之,因对吐蕃作战有功,官至左武卫大将军、检校左羽林军。安西胡人白孝德,官至安西、北庭行营节度、鄜坊、邠宁节度使,封昌化郡王。安息人李元谅,官至华州刺史、兼御史大夫、潼关防御、镇国军节度使。日本人阿倍仲麻吕(汉名晁衡),“慕中国之风”,居留唐朝五十年,曾安南都护、镇南节度使等官。新罗人崔致远于僖宗朝一举及第,授宣州溧水县尉,后为淮南从事,又为侍读兼翰林学士,知瑞书监。阿拉伯人李彦升参加科举,登进士第[4]。孙光宪《北梦琐言》云:“唐自大中至咸通,白中令入拜相,次毕相諴,曹相确,罗相劭,权使相也,继升岩廊。崔相慎曰:‘近日中书,尽是蕃人。’蕃人,盖以毕白曹罗为蕃姓也”[5]。说明唐代外籍人士在朝为官者不少。

  唐代长安、洛阳、广州、扬州、洪州等都会以及河西、辽东等地,都有为数不少的外国侨民居留。扬州居江淮要冲,为南北交通枢纽。武则天时,扬州“多富商大贾,珠翠珍怪之产”[6]。也是贾客胡商聚之地。上元元年(760),宋州(今河南商丘市)刘展作乱,平卢节度副使田神功引兵平叛,大掠扬州居人资产,大食、波斯等商人死者数千人[7]。唐代野史笔记有不少关于扬州胡商、胡店的记载。

  福州为汉代古港,贞观初名泉州,景云二年改闽州,开元十三年改为福州。武则天时,张循之《送泉州李使君之任》诗云:“傍海皆荒服,分符重汉臣。云山百越路,市井十州人。执玉来朝远,还珠入贡频。连年不见雪,到处即行春”[8]。可见福州与海外交往的已较密切,有海外商人前来贸易。

  泉州是唐中后期兴起的外贸港口。大约在9世纪中叶,仙游人刘安仁前往广州做生意,定居南海。子知谦,生隐、台、岩三子,刘隐就是后来的南汉烈宗,刘岩为南汉高祖。刘隐祖父的活动时代在唐代后期,刘氏祖墓在南安(泉州属县),可以作为泉州港在此期间兴盛的证据。

  广州是唐代最大的海外贸易港口。唐初波斯、阿拉伯等外国商民在广州已形成相当势力。明人顾炎武云:“自唐设结好使于广州,自是商人立户,迄宋不绝,诡服殊音,多流寓海滨湾泊之地,筑石联城,以长子孙”[9]。广州形成“与夷人杂处”,“与海中蕃夷、四方商贾杂居”的人口国际化特色。

  广州外国侨民势力甚至发展到抗拒官府、攻城掠邑的地步。武后光宅元年,发生商胡杀死广州都督路元睿事件。乾元元年十月,广州大食人、波斯人暴动,攻入城内,“劫仓库,焚庐舍,”然后“浮海而去”[10]。开成间,广州“蕃僚与华人错居,相婚嫁,多占田,营第舍;吏或橈之,则相挺为乱”[11]。

  唐后期阿拉伯人多次宣称:广州是“阿拉伯商人的荟萃之地、”“尸罗夫商人聚集之地”[12]。广州外侨据说达到12万人(一说20万人)。

  

  广州出土唐代胡人俑、广东高州县良德唐墓出土铜人头像(1977年)(广东省博物馆、广东省文物管理委员会编《南海丝绸之路文物图集》,广东科学技术出版社,1991年)

  

  1978年海南岛三亚送路出土唐代伊斯兰教徒墓碑(广东省博物馆、广东省文物管理委员会编《南海丝绸之路文物图集》,广东科学技术出版社,1991年)

  随着外国商民居留的增多,外侨管理逐渐受到官府重视,广州等地出现外国侨民居住的蕃坊。

  “蕃坊”,首见于明人顾炎武《天下郡国利病书》卷一百四所引《投荒录》。该书云:“顷年在广州番坊,献食多用糖蜜、脑麝,有鱼俎,虽甘香而腥臭自若也。”《投荒录》应即《新唐书·艺文志》所载之《投荒杂录》。穆宗朝宰相段文昌之孙段公路咸通末游岭南,著有《北户录》,该书“红蝙蝠”条崔龟图注亦提到《投荒录》,作者为房千里。房千里,字鹄举,太和初进士及第,曾居襄州、庐陵,官国子博士;贬官端州,终高州刺史。马端临《文献通考》谓:“《南行录》,一卷。陈氏曰:唐人房千里撰,太和中谪高州。既北归,编山川物产之奇,人民风俗之异为此书,一名《投荒杂录》”[13]。“陈氏”即宋《直斋书录解题》的作者陈振孙。《太平广记》收录房千里撰《杨娼传》,叙述了长安名娼杨氏与岭南帅的感人情缘[14]。《全唐文》也收录其《游岭徼诗序》[15]。说明房千里对岭南社会有一定了解。

  蕃坊究竟形成于何时?日本学者石见清裕指出,市舶使在开元初已经设置,蕃坊的原型也应当在此之前出现[16]。此话颇有道理。赞宁《宋高僧传》记录律宗高僧不空出使五天竺时提到:

  初至南海郡,采访使刘巨鄰恳请灌顶,乃于法性寺相次度人百千万众。空自对本尊,祈请旬日,感文殊现身。及将登舟,采访使召戒番禺界蕃客大首领伊习宾等曰:“今三藏往南天竺师子国,宜约束舩主,好将三藏并弟子含光、慧[上功下言]等三七人、国信等达彼,无令踈失。”二十九年十二月,附昆仑舶离南海,至诃陵国界,……[17]

  刘巨鄰(即刘巨麟)于天宝六载至八载为岭南采访使兼南海太守。其时广州贸易已盛,胡商众多,因而出现“蕃客大首领”,蕃坊大概也在天宝初年出现。

  蕃客大首领又作“蕃长”、“番酋”。李肇《唐国史补》卷下称:“南海舶,外国船也。每岁至安南、广州,……有蕃长为主领。”刘恂《岭表录异》谓:“波斯枣,广州郭内见其树。……恂曾于番酋家食本国将来者,色类沙塘,皮肉软烂。饵之,乃火烁水蒸之味也”[18]。

  关于蕃长职责,史书没有明确记载。宋人朱彧称:“广州蕃坊,海外诸国人聚居,置蕃长一人,管勾蕃坊公事,专切招邀蕃商入贡,用蕃官为之”[19]。石见清裕认为蕃长职能有三项:一是“纳泊脚,禁珍异”等贸易事务,二是指导做宗教祈祷、仪式、寺院建设等宗教管理,三是处理诉讼等司法活动等[20]。由于阿拉伯人、波斯人占多数,因而作为蕃坊领导者的蕃长多由穆斯林居民中选出。

  巴拉兹说:“在广州,外国人居住在一个专门地区,以河流为界,和中国人的城市分开。这个区域叫蕃坊,由一个蕃长来领导,蕃长是中国政府任命的,负责处理外国人之间的争端”[21]。当时广州蕃坊范围包括今广州市中山路以南、人民路以东、大德路以北、解放路以西一带,以光塔街及其附近为中心。

  唐朝初年,曾经制订一些法令,管理境内异族和外侨。武德七年,颁布《赋役令》,在全国推行租庸调制,对境内外侨进行减免。西北蕃胡内附者,按户征丁税钱,“上户丁税钱十文,次户五文,下户免之”[22]。对岭南少数民族和外侨,亦沿用南朝税制,正租依户等高低以米折纳,不必同内地。

  唐初修订《唐律》,赋予外侨一定的民族自治权力。《唐律疏议》云:

  诸化外人,同类自相犯者,各依本俗法;异类相犯者,以法律论。【疏】议曰:“化外人”,谓蕃夷之国,别立君长者,各有风俗,制法不同。其有同类自相犯者,须问本国之制,依其俗法断之。异类相犯者,若高丽之与百济相犯之类,皆以国家法律,论定刑名[23]。

  中唐以后,广州等港口涉外商务纠纷增多,特别是海商遗产纠纷。例如海商死后,官府往往先将其赀收藏,满三月不见其家属来索取,则没入。元和十二年,岭南节度使孔戣对上述规矩作了修订,放宽对海商遗产继承的限制。韩愈《唐正议大夫尚书左丞孔公墓志铭》云:

  绝海之商,有死于吾地者,官藏其货,满三月,无妻子之请者,尽没有之。公曰:“海道以年计往复,何月之拘?苟有验者,悉推与之,无算远近”[24]。

  大和八年,朝廷以敕文形式规定死亡商人及波斯、蕃客资财货物等处置办法,全文如下:

  大和八年八月二十三日敕节文:当司应州、郡死商,及波斯、蕃客资财货物等,谨具条流如后:

  一、死商客及外界人身死,应有资财货物等,检勘从前敕旨。内有父母、嫡妻、男、亲侄男、在室女,并合给付;如有在室姊妹,三分内给一分。如无上件亲族,所有钱物等,并合官收。

  一、死波斯及诸蕃人资财货物等,伏请依诸商客例,如有父母、嫡妻、男女、亲女、亲兄弟元相随,并请给还。如无上件至亲,所有钱物等并请官收,更不牒本贯追勘亲族[25]。

  唐代行旅往来,道路河川咽喉之地设有关津,关吏“必据过所以勘之”[26]。所谓“过所”,即官府签发的通行证,在京由刑部司门郎中员外郎签发,在外则由州府发放。外国客商在唐朝旅行,官府亦发给过所。为保护外商财产权益,上面注明人名、财产等。9世纪中叶曾经游历广州的阿拉伯商人苏莱曼指出:

  如果到中国去旅行,要有两个证明:一个是城市王爷的,另一个是太监的。城市王爷的证明是在道路上使用的,上面写明旅行者以及陪同人员的姓名、年龄,和他所属的宗族,因为所有在中国的人,无论是中国人,阿拉伯人还是其他外国人,都必要使其家谱与某一氏族联系起来,并取该氏族的姓氏。而太监的证明上则注明旅行者随身携带的白银与货物,在路上,有关哨所要检查这两种证明。为了不使其白银或其他任何物品有所丢失,某人来到中国,到达时就要写明:“某某,某某之子,来自某某宗族,于某年某月某日来此,随身携带某某数目的白银和物品。”这样,如果出现丢失,或在中国去世,人们将知道物品是如何丢失的,并把物品找到交还他,如他去世,便交还给其继承人[27]。

  这里的“证明”,就是过所。值得注意的是,这里的过所有两种,分别由州府与太监(大概是监军)发放,两者的内容有所不同。

  上述法令规则的制订,使唐代外侨外贸管理趋于规范化和法制化,有利于中外交往的正常开展。

注释:

[1]木宫泰彦著、胡锡年译:《日中文化交流史》,商务印书馆1980年出版,第214页。

[2]刘昫等:《旧唐书》卷一百九《阿史那杜尔传》。

[3]刘昫等:《旧唐书》卷一百八《波斯传》。

[4]参见牛致功:《隋唐时期中国在世界上的地位》,史念海主编《唐史论丛》第三辑,陕西人民出版社1987年,第320、338—339页。

[5]孙光宪:《北梦琐言》卷五《中书蕃人事》,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台湾商务印书馆,1986年。

[6]刘昫等:《旧唐书》卷八十八《苏環传》。

[7]刘昫等:《旧唐书》卷一百一十《邓景山传》。

[8]彭定求等编《全唐诗》卷九十九。然《全唐诗》卷二百八又将该诗系于大历诗人包何名下,以致后人有以为诗中所述为后之泉州者。

[9]顾炎武:《天下郡国利病书》卷一百四《广东·杂蛮》。

[10]刘昫等:《旧唐书》卷十《肃宗纪》,卷一百八十九《西戎·波斯传》。

[11]欧阳修、宋祁:《新唐书》卷一百八十二《卢钧传》。

[12]穆根来等译:《中国印度见闻录》,中华书局,1983年,第100、115、118—119页。

[13]马端临:《文献通考》卷二百五《经籍考·史》。

[14]李昉等:《太平广记》卷四百九十一《杂传记八·杨娼传》。

[15]董诰等编《全唐文》卷七百六十。

[16]石见清裕:《唐代外国贸易×在留外国人をめぐる诸问题》,《魏晋南北朝隋唐时代史の基本问题》,东京汲古书院,1997年,第61—91页。

[17]赞宁撰、范祥雍点校:《宋高僧传》卷一《唐京兆大兴善寺不空传》,中华书局出版社,1987年,第7页。

[18]刘恂著、鲁迅校勘:《岭表录异》卷中,第18页。

[19]朱彧撰、李伟国点校:《萍洲可谈》卷二《蕃坊蕃商》,中华书局,2007年,第134页。

[20]石见清裕:《唐代外国贸易×在留外国人をめぐる诸问题》,《魏晋南北朝隋唐时代史の基本问题》,第61—91页。

[21]巴拉兹:《唐代经济史论文集》上卷56页,转引自穆根来等译:《中国印度见闻录》,第40页注十二。

[22]刘昫等:《旧唐书》卷四十八《食货志》。

[23]长孙无忌等撰、刘俊文点校:《唐律疏议》卷六《名例》,中华书局,1983年,第133页。

[24]韩愈:《昌黎先生集》卷三十三;欧阳修、宋祁:《新唐书》卷一百六十三《孔巢父附子戣传》。

[25]窦仪等:《重详定宋刑统》卷十二《户婚律》“死商钱物”条,“中华传世法典”,法律出版社,1999年,第223—224页。这条敕令,部份为后周显德五年七月七日敕条所沿用。

[26]刘昫等:《旧唐书》卷四十四《职官志》。

[27]穆根来等译:《中国印度见闻录》,第18页。

  

Comments are clos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