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世纪湘西“苗疆”屯政与乡村社区新阶层的兴起

  三、知识分子成为乡村社区半职业化阶层的重要成分

  按照清代的标准,至少得考取生员,有了功名者才算是知识分子。然而在湘西“苗疆”,自大规模设立义学之后,义学教师有的系名正言顺的生员出身,有的仅系童生。童生没有功名,算不上知识分子,但他们从事的职业却是以传授知识为目的的教育工作,而且这些教师的任命与薪俸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因此,“苗疆”知识分子的范围可以扩展到担任义学教师的童生。

  “苗疆”知识分子的培养工作始于前明天启年间。【26】康熙四十三年,凤凰厅正式设立学校并设义学6所,知识分子的培养工作纳入地方政府工作日程。然而,时至1795年,“苗疆”知识分子的培养仍很有限。尽管各厅县都设立学校,也培养了一些生员,但据湖南巡抚于嘉庆八年的一份奏折来看,1795年之前的厅县学额,实际上多为外来居民占据:“惟是凤凰厅文风弁陋,仅周氏一族多读书能文,故学政凭文取士,进额多为周氏所占。”【27】周氏一族长期定居辰溪县,进学却到凤凰厅。学额问题长期没有引起当地人的重视。这种现象一方面可看成“苗疆”文风初开,民风淳朴,对外来居民占据学额并不在意。另一方面也可以看出,当地还没有培养出一个充分认识“学额”价值的知识阶层。

  1704—1795年间,人数很少的知识分子在社区事务中所产生的影响相当有限。从筹办屯田的几份报告分析,知识分子在社区事务中主要扮演两类角色,一类是安于耕读,明哲保身者;一类是热心公众事务,经常出面替人打官司,或与官吏的不法行径斗争,扮演百姓的卫道者。【28】前一类人是知识分子的标准模式,后一类反为社会所诟病,为大多数知识分子所不齿。因此,知识分子除非进入仕途,否则在社区中的作为将十分有限。

  自均屯田之后,地方政府因为手中掌握大量的田土,对地方财政开支有了信心,逐渐在军事支出之外,萌发了扩张公共事业领域的雄心,知识分子的培养工作得以次第展开。培养工作分成两个步骤:一是开办广泛的教育,二是使知识分子成为社区事务中的领导者。在屯政支持下创设的120馆义学(加上1795年之前国家财政支持的30所义学,至此共150所义学)和6所书院,【29】为人才培养奠定了基础。当这一批学生到了壮年时,很快成为社区事务中的中坚力量。

  屯长的半职业化特征,成为社区精英的竞逐目标。而屯长对屯田的重要性,又使政府对屯长的任用变得越加慎重。第一代被聘用的总散屯长主要是各社区中明白事理、急公好义、首倡均田的首事之人。自第二代开始,政府已注意选拔知识分子担任总散屯长。政府没有明确规定必须任用知识分子做总散屯长,但有一则材料,足以证明,知识分子从各个书院肄业回乡后,有相当一部分人被任命为总散屯长,从而在乡村社区事务中取得了发言权。道光十三年,辰沅道翟声焕在《考察屯苗馆师章程禀稿》中为我们的断言提供了证据:“谨案:屯学馆师,向系各学生员承补……在于生员中,择其品行端方,文理通顺,并家道实系贫寒者,方准选充。如人不足取,家不甚贫,及已充屯长,并书院获有正课膏火者,概不准其跨占弁利。”【30】

  这里规定对于生员中“已充屯长”的人不能再充任馆师。从此短短数语中可知,19世纪,知识分子返回社区后,其中有一部分人担任了屯长职务。这段文字是目前仅见关于生员担任屯长的纪录,对于我们理解19世纪“苗疆”社区变迁,显得尤其重要。尽管我们无法确知当时屯长中知识分子的比例,但从上面这段话来看,这不是偶然现象,而是一种普遍现象。毕竟屯田事务是“苗疆”社区最复杂的公共管理工程,需要一定的知识和能力。因此任命知识分子担任管理工作也是政府比较放心,比较乐意干的一件事情。

  同时可以肯定的是,在苗族社区,苗族知识分子也大量充任苗弁。因而,苗弁的知识结构也随着屯政建设的深入推进而逐渐提高。

  尽管半职业化社区管理阶层的总数超过1800余人(有少部分人员驻地在邻近的麻阳县与泸溪县),在同时代是一个最庞大的乡村管理队伍,但他们的活动还是不能覆盖湘西“苗疆”所有乡村社区的公共事务。这样,政府不得不赋予没有担任具体管理职务的知识分子们以一定社区管理权,以弥补社区管理方面的真空。光绪六年(1880)辰沅道但湘良在平息永绥厅董倒苗民滋事后,专门拟定《禀会议善后章程八条》,其中对知识分子的社区管理责任作出明文规定:“保甲宜认真举行也。……拟请嗣后沿边各苗寨保甲,应由地方官慎选苗生,协同苗备,责成寨长,仿照保甲章程,各清各寨……即责令苗生苗备弁查出拿送厅县究治。倘知情狥隐,一经发觉,即予革究。”【31】

  此处所谓“苗生”即苗族生员。这些平素乡居的苗族知识分子被赋予维护地方治安的权力。但湘良在此规定苗生有维护地方治安之责,有其背景。这就是知识分子们已经在某种程度上参与地方管理。他们管理社区的行为此前已为政府与民间认可,此时才有可能被明确写进地方政府的法规中。

  屯政之前,乡村社区事务主要由传统精英主导。他们主要包括两种类型的人:一种是家族长、寨老乡绅等自古代以来所形成的精英;一种是1704年改土归流以后流官治理下所形成的里甲长、乡约正以及苗族村社区中的寨长。这两种人曾对乡村社区的公共事务起主导做用。屯政以后,由于知识分子大量充任总散屯长(或苗弁),这个新兴的半职业化管理阶层不断扩展自己在乡村事务中的主导作用,迫使乡村社区传统精英不断压缩自己的活动领域。

  义学或说传统的社学,一直是由乡村社区中的绅耆或乡约正等出面组织。这一特点,在同时代的其他地区依然保持。【32】但屯政后的“苗疆”,义学除由地方政府举办以外,对各地义学监管工作,基本上都由总散屯长负责。嘉庆十二年,义学全面开办不久,傅鼐为此专门向各地总散屯长下了一道训谕,要他们对义学师生负起责任:“苗疆各厅县,学校久兴,人文丕振……每逢乡试之年,将凤、永、乾、保四厅县另立字号。如有三十名赴试者,于中即取中一名。……为此谕知总散屯长知悉,尔等各宜传谕儒生,教诲子弟,勉务实学,奋志功名。”【33】

  同年,傅鼐还下令,要总屯长们为贫寒生员代为筹款交纳“仪银”。仪银是新进生员向老师交纳的一种规费。这类规费政府本有明令规定不得收取,但各地教职总是变着名目收,各级官员对此也只能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苗疆”各厅县教职,通过向新进生员收取所谓印卷费变相收取规费,其标准也视生员的家庭经济状况而有不同。富裕者交纳12两银子,一般人家交纳8两,贫困者交纳4两。“苗疆”经1795—1796年间的变故,再经均屯田,富裕者已经非常稀少。一般人家仅能维持温饱。要让这些人家的生员交纳4—12两的“印卷费”,无疑是挡住了大多数贫寒儒生的向学之路。然而,这笔钱一概禁止又牺牲了教职的利益。无奈之下,傅鼐传谕各地总屯长,要他们出面为贫寒儒生筹措这笔“规费”:“倘实系赤贫未能措备,即由总屯长筹款,代为无力之生致送,庶学师得有资助,于送考盘费等项下不致支绌。”【34】

  以上两条谕令,成为19世纪“苗疆”教育的定例。至于此定例遵行是否到位,则与各时期执政者的监督有关。除了这两道谕令明确责成总散屯长对社区教育负责外,当然还有其他一些规定。比如,政府还要求各地屯丁苗兵为进省进京应试的学子捐路费等。这些工作的落实,无疑也落到了总散屯长、屯弁、苗弁等半职业化管理阶层身上。

  道光以后,各地屯长苗弁开始插手义学的教师人选。他们利用自己的身份与地位,通过向厅县政府举荐自己的亲朋好友担任馆师,从中牟取利益。这种做法原本是很犯忌的,但大家都这么做,上下都有微利收入,也就见怪不怪了。等到上级政府来清查此类案件,往往是查无实据。【35】一些屯义学教学质量日渐下降,与屯长操纵馆师人选为自己谋利有关。

  总散屯长除对教育负责外,也要对水利及农田维护等工作负责。这些工作此前也是由地主绅耆及寨长、保甲长之类传统精英负责的。随着各社区中大量田土转为屯田,为保证屯田收入,政府明文规定,水利及农田维护,由总散屯长负责。【36】这一规定,历届政府都坚定执行,使得总散屯长在公共事业建设中担负起义不容辞的责任。

  保甲之制,原本为治安而设。屯政之后的“苗疆”,既有保甲建制,也有乡约与屯防建制。屯防建制的普及,屯长与苗弁在社区事务中的重要地位,使得他们也逐渐负有部分治安职能。这样,原来由保甲长与绅耆等负全责的治安工作,现在屯弁、屯长与苗弁们(还包括知识分子)也担任一定职责。【37】

  当然,社区传统精英活动领域的萎缩,并不表明他们完全退出社区公共事务。实际上,在社区建设中,这些传统精英还保留着许多领域,诸如公共祭祀、宣讲圣谕、公共娱乐、家族法规的执行、社区公共财产的维护以及倡导农产品的改良等都离不开他们的组织工作。

  四、结语

  19世纪,屯政的长期开展,湘西“苗疆”乡村社区出现了两个新兴阶层,一个是半职业的乡村社区管理阶层,一个是知识分子阶层。两个阶层虽互有交叉,但界限还是清楚的。这两个阶层的出现,改变了原有的社会阶层结构。知识分子向半职业化管理阶层的渗透、以及半职业化阶层在乡村社区公共事务中逐渐取得主导地位等等,又使得“苗疆”乡村社区生活的各方面都呈现一些新气象。从物质上来说,屯政带来的社会重组与地方财政实力,给“苗疆”社区近代转型提供了物资条件。而由此产生的两个新兴阶层,则为社区重构提供了大量管理者。

  半职业化管理阶层不仅仅是湘西“苗疆”的新兴阶层,当知识分子成为这个阶层的重要力量时,这个阶层也是19世纪中国社会中的一个新兴阶层。这个阶层的出现是中国历史上的一个新生事物,他们在发挥自己的权力行使管理的同时,也正改写着社会发展的某些基本程序。湘西“苗疆”得以成为一个跨百年的多个民族和平共居社区,与这个新兴阶层的广泛活动有着重要关系。

  注释:

  【1】均屯田初期,清政府把参加起义拒不投降的苗族同胞的土地等财产定性为“占田”、“叛产”。

  【2】由于各个研究者确定的分类标准不一致,造成了对屯田统计的细微差别。参见伍新福:《试论清代“屯政”对湘西苗族社会发展的影响》,《民族研究》1983年第3期;潘洪钢:《清代湘西苗族地区屯田的兴起及性质》,《吉首大学学报》1986年第1期。

  【3】参见傅鼐:《禀设主公所选派员役办理屯务》,但湘良:《湖南苗防屯政考》卷6《均屯考二》。

  【4】但湘良:《湖南苗防屯政考》卷6《均屯考二》。

  【5】孙均铨、黄元复:《凤凰厅志》卷8《屯防一》,道光四年刻本。

  【6】道光本《凤凰厅志》载乾隆二十一年汉土民社区户均人口为4人,嘉庆二十一年汉土民社区户均人口为5人。考虑到嘉庆后人口的增长,我们确定4人为屯政之前的家庭人口总数。

  【7】鄂海:《抚苗录》。

  【8】参见(乾隆)《永绥厅志》卷3《田赋》。

  【9】参见但湘良:《湖南苗防屯政考》卷14《学校考》。据此书载,截至嘉庆七年,凤凰厅应考生员名额被辰溪县周麟现等人占去15名,即当时“苗疆”参考生员中有一半实际上来自外地。

  【10】清朝政府严禁生员上书言事。规定“军民一切利病不许生员上书陈言。如有一言建白以达制论,黜革治罪”。(道光《凤凰厅志》卷6《学校》)。生员在社区某些公共事务中可能具有一定的主导作用,但对于社区管理方面,他们没有得到政府明确授权。他们的活动因而大受限制。

  【11】潘曙、杨盛芳:《凤凰厅志》卷21《名宦》,卷22《乡贤》,乾隆二十三年刻本。

  【12】参见伍新福:《试论清代“屯政”对湘西苗族社会发展的影响》,《民族研究》1983年第3期。

  【13】但湘良:《湖南苗防屯政考》卷6《屯防考一》。

  【14】参见但湘良:《湖南苗防屯政考》卷12《弁勇考》。

  【15】但湘良《湖南苗防屯政考》卷12《弁勇考》中对屯弁分布的详细记载表明,屯弁基本上分布在村社区中。

  【16】以上均见孙均铨、黄元复:《凤凰厅志》卷8《屯防一》,道光四年刻本。

  【17】但湘良:《湖南苗防屯政考》卷12《弁勇考》。

  【18】参见但湘良:《湖南苗防屯政考》卷12《弁勇考》。

  【19】此外,屯长还有一份数目可观的办公费。仅永绥厅总散屯长等人的办公谷每年总数达到264石。这是一笔较大的支出,总散屯长们都可以从这笔办公支出获得一定的实惠。均屯田之后形成的社会财富均衡,使得屯田管理者们每年因能从政府得到这笔固定的小报酬而令人羡慕,增加了他们在社区中的声望。特别是仓书、斗级这最低一层的管理者,实惠不仅在政府给的报酬,他们有可能与明清两朝的吏役一样,可以不断利用手中的微权尽可能地为自己谋取利益。

  【20】《清代前期苗民起义档案史料》(下册),光明日报出版社1987年版,第263—264页。

  【21】但湘良:《湖南苗防屯政考》卷12《弁勇考》。

  【22】以上均见毕沅:《奏会等酌给新设土备弁饷银折》,但湘良:《湖南苗防屯政考》卷12《弁勇考》。

  【23】但湘良:《湖南苗防屯政考》卷12《弁勇考》。

  【24】参见但湘良:《湖南苗防屯政考》卷12《弁勇考》。

  【25】参见姚金泉:《试析傅鼐在湘西苗区的屯田》,《吉首大学学报》1993年第2期。

  【26】潘曙、杨盛芳:《凤凰厅志》卷2《学校》(乾隆二十三年刻本)载:“五寨司向设土官,本无学校,前明天启时,有土民田惠升、安怀东同客籍一十四户,呈请附辰州府考试,每考文武童生各入学八名,廪增各六名,照小学出贡,隶辰州府。”

  【27】但湘良:《湖南苗防屯政考》卷14《学校》。

  【28】参见但湘良:《湖南苗防屯政考》卷14《学校》。

  【29】参见无名氏:《苗疆屯防实录》卷2《学校祭享》。

  【30】光绪本《凤凰厅志》卷2《学校》。

  【31】但湘良:《湖南苗防屯政考》卷4《征服下》。

  【32】参见陈剩勇:《清代社学与中国古代官办初等教育体制》,《历史研究》1995年第6期。

  【33】但湘良:《湖南苗防屯政考》卷14《学校》。

  【34】但湘良:《湖南苗防屯政考》卷9《均屯五》。

  【35】参见但湘良:《湖南苗防屯政考》卷8《均屯四》。

  【36】参见但湘良:《湖南苗防屯政考》卷9《均屯五》。

  【37】参见但湘良:《湖南苗防屯政考》卷4《征服下》,《禀会议善后章程八条》。

  • (资料来源:《民族研究》2007年4期第70~7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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