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市制再议

  【摘 要】中国古代完全意义上的城市是经过城堡一都邑一城市的演化脉络逐步发展起来的。唐中宗景龙元年敕令“诸非州县之所不得置市”,一向被论者当做市场官设的关键论据,但史文未见唐代政府取缔“非法”市场的记载,各地作为基层市场的草市也多有发展,佐以其他论据,似可说明这一敕条的主要用意在于控制官吏的数量,而非市场本身。此外如分行列市、市场定时启闭、时估、不得更造偏铺等关于市场监管的种种制度条文,或源自历史因革,或出于论者误读,并非一定说明唐代政府控制城市市场的用意。唐代城市市场制度的某些内容虽然不如后代“自由”,但从历史承袭的视角看,其实反映着中国古代城市市场制度不断演进的轨迹,是符合当时商品经济发展水平实际要求的。从唐代到宋代城市市场的演变,其间制度的裂变也许不如前人想象的那么剧烈,而前后因袭的痕迹则无疑要明晰得多。

  【关键词】坊市制;市场管理;历史因革

  【作者简介】包伟民,历史学博士,中国人民大学历史学院教授(北京l00872)。  

  【原文出处】《中国社会科学》(京),2011.4.179~189

  唐宋间城市市场形态的演变,是一个相当陈旧的论题。自20世纪30年代日本学者加藤繁刊布经典的《宋代都市的发展》、《唐宋时代的市》诸文以来,[1]关于中国传统时期城市市场形态从唐代的封闭性坊市制转变成为宋代的开放性街市制的认识,已成学界共识。[2]后来的研究,大多是深化、或者细化加藤氏的假说,其中,尤其是关于唐代城市市场形态的讨论,成绩显著。

  尽管如此,由于此前的研究深受“唐宋变革论”影响,观察视角集中在从唐宋间历史的裂变,以此来构成对两宋城市市场形态的印象,专注一意,无暇其他,却也为后人进一步讨论这一议题留下余地。换言之,前人的讨论多从阐发唐宋间“城市革命”的立场出发,由两宋时期之“开放”来反观唐代城市的市场形态,即所谓典型的古典市制,突出唐代官府对市场的控制,或者是下意识地用以彰显唐宋转折在城市市场形态方面的表现。如张泽成指出:“五十年前,日本学者加藤繁在研究宋代的都市发展状况时,追溯研讨了赵宋以前的坊市制……其后,坊市制日趋破坏。但直至宋初,坊制仍存,经北宋中期以至北宋末年,坊制完全崩溃。前辈学者的意见,我认为可以成立。”呵见“追溯研讨”,实为今人讨论唐代城市市场制度的主流观察方法。不过由此引起的一个问题却是:像这样由后向前观察、重在历史裂变的视角,可能会忽略历史演变的前后承袭。如果——在关于宋代城市市场之“开放”印象的衬托下——仅仅看到唐代政府对城市市场的管理与控制,就很容易忽略唐代城市市场在承袭前代旧制之余的进步以及政府对社会经济变动在制度上所作的回应。更重要的是——至少在本人学识所及看来——它也会使论者在描述宋代城市市场的时候,停留于一般性的与唐代市场管理制度的对比,满足于描述宋代城市市场的“开放”,而忽略宋代对前代制度在多方面继承与因袭的历史事实。例如关于宋代城市的“街市制”究竟是如何展开的,它的内部结构如何,我们依然所知甚少。观察历史,由前向后的照观,与由后向前的追溯一样重要。古人所说的“会通”,寓意或即在此。

  让我们先归纳一下迄今为止学界关于作为古典市制的唐代城市市场形态的研究成果。

  自加藤繁以来,关于唐代城市市场制度的论著数量众多,难以一一罗列。不少名家都参加了讨论,据刘玉峰的归纳,[4]早在20世纪30年代,继加藤繁之后,鞠清远、陶希圣两位学者即已就唐代城市市场法规阐述了看法。陶希圣更从八个方面阐述了唐代的市场法规。[5]至l966年,英国学者杜希德(Denis Twitchett)也有专文讨论唐代的市场制度,[6]他的论文对海外学界颇有影响。同一时期,日本学者对唐代市场制度的讨论也多有佳作问世。[7]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中国大陆史学研究的复兴,参加讨论的学者更多,他们或者刊布专文、专书,[8]或者在著作中辟有专章,讨论这一议题。[9]虽然在某些具体问题上,论点互有歧见,但遵循加藤氏的思路,经过多年研讨,大家对唐代古典市制的基本内容,看法日趋一致。

  归纳起来,唐朝政府管理城市市场制度的基本内容,可有坊市分离、市场官设、专司主管、市籍准入、经营监管、市券契约、赋役征发、治安管理等方面,[10]虽然也有学者指出,这其中某些内容可能并不一定直接针对商业活动,而是“集中体现了国家对社会安定的考虑而采取的具体管理措施”,[11]但主流的意见则是强调它“控制民间工商业发展”的性质。[12]

  实际上,上述唐代市场管理制度各方面内容的形成过程,其所针对商品贸易的不同侧面以及国家在其中的利益诉求并不一致,论者未能细辨,一概论之,原因也许就出于“追溯研讨”这样单一的观察视角。

  综合起来看,所谓古典市制的核心内容,可归结为坊市分离、市场官设与市场监管这样三个主要方面,值得论说。下文就按历史的因袭与变革并重的思路,从市场设置与政府管理等几个方面,对唐代市制略述己见。

一、坊市分离

  首先是坊市分离制度。所谓坊市分离,指市必须设置于城市的特定区域,与居民区(坊里)隔离开来,不容相淆。相应地,做为城市人口居住处所的坊区,不允许随意破墙开门,在分隔不同坊区的街道上沿街经商营业。

  至少在直觉上,坊市分离大概是最能反映专制政府监管、控制商品贸易的制度内容。不过这可能正是所谓单一视角的观察结果,如果改换一下视角,我们就可以发现,与其强调它是一个精心的制度设计,不如通过梳理其形成的历史过程,探讨它的历史合理性。

  学者讨论中古城坊起源,大多归诸魏晋民族战争纷乱时期,刘淑芬的研究最为详尽。[13]刘淑芬指出,在一个新规划的城市中大规模地兴筑齐整的城坊,可能来自游牧民族的构思。魏晋时期完整的城坊制度最先出现于北魏时期的平城,是为了“以不同身份、职业分别城坊内的住民”,[14]加强管理。此后北魏营建洛阳城,就承袭了平城城坊的设计,且更加严整。[15]在这种城坊制中,坊市分离当然是题中应有之义。不过,任何一种制度设计都不可能凭空产生,而必然有其参考凭藉的依据,这就必须到更早的历史中去探寻了。

  我国城市起源的历史悠久,学界已有很多的讨论,不少问题众说纷纭,莫衷一是。但是完全意义上的城市是经过城堡一都邑一城市这样的演化脉络,逐步发展起来的,则几无异议。[16]换言之,如果说城市作为与乡村性质不同的聚落,它与乡村最大的差别在于非农业人口的聚集,那么最初这种聚落都是作为统治中心而形成的。所以,这种聚落往往包含两类主要的建筑:宫殿与庙宇。有学者强调祭祀中心在城市起源中的特殊地位,其实——至少在中国——宫殿与庙宇这两者是密不可分的。[17]出于防御的需要,早先的聚落几乎都筑有城墙。因此可以说从本质上中国古代城市是从政治军事型聚落——城堡——基础上成长起来的。

  正由于此,城堡作为封君的居住地,起初在它的里面,除宫殿与官寺之外,并不包含民居。后来随着人口的聚集,在城堡外围才慢慢地形成了一些居民区,以及匠作与商人聚集的区域。不少上古城址的考古发掘证实了这一点。[18]不过城外居民,包括工商业人口,也并不是漫无规则地散居,而是聚合成一定的居住区域,并筑有某些自卫性质的外墙,从而构成当时主要的聚落形式——里。这些居住区多附离于城的外围,后来,为了保护城外居民,各地不断扩展城墙以包裹实际扩展的城区,形成多重城墙即内城与外郭,呈现城市作为军事堡垒的实际地位。[19]张继海还关注到外郭扩张的另一个因素,即内城本身人口的膨胀。他强调秦汉时期的城外围的“郭”是作为经济发展的产物,“人口增长到一定程度,就突破了城墙的限制”,并认为这种现象主要发生在黄河中下游的经济发达地区。[20]不过由于内城原本以宫殿与官寺为主,所留给作为居民区的空地有限,因此在笔者看来,城外居民附离应该是人口增长的主要方面。

  不过,这样构筑而成的外郭,并不标志着由它形成了一个完全都市化的区域。也就是说,外郭所包裹的区域,实际上常常只是一个军事防御区而已。在郭区里面,可能仍存在大片农田与未开发地区,原先作为居民区、筑有围墙的里域,相互间并不一定融汇成一体。城里许多居民可能是农民。在都城之外的其他地区,城郭规模要小一些,其构成的性质相同。直至秦汉,都城仍以宫殿与官寺为主。学者对史书所载汉代长安l60个里究竟大多位于城内还是城外,意见分歧,迄今没有定论。[21]齐东方认为:“无论是西汉长安还是东汉洛阳,目前发现的城圈内主要是宫殿区,只有很小的范围供居民居住,大量的居民应在城外。”[22]但即便在城外,里也都筑有围墙,是可以肯定的。同时,当时全国多数人口都居住在这样筑有外墙的、大大小小的城郭里面。这就是学者所说的汉代民众大多城居的情形。[23]同时,市场仍与一般的居民区相隔离。[24]

  在城郭聚落如此构成的前提下,商贾匠作虽日渐融汇于城市生活,但长期以来形成的人以群分、自成一区的基本格局未改。这种分离不仅仅体现在地理区块上,同时还体现在民众的身份限制上,这就是与坊市分离相适应的市籍准入制度。古典市籍制规定在市场内从事贸易的商人之身份,也与一般城市居民截然有别,须著录于特殊的户籍——市籍,称为市户。[25]针对市户所设种种限制性的法令,反映了传统的重农抑商政策的精神。同时,非市户不准人市设铺营业。基于城郭以防御作为它的基本功能,政府区分不同人群,对流动人口集中的市场区加强管理,顺理成章。这又在一定程度上强化了里(坊)与市区相隔离的趋势。当然,市籍制又是政府向商贾征发赋税的制度基础,具有双重功能。

  汉代长安东西两市是这种隔离制度的典型,全国各地郡县城郭中也大多有类似的市。考古文献所见汉代市亭图,为我们提供了这种封闭型市区的形象资料。[26]所以说,市场区与一般居民区相隔离的城郭形态,并非特定时期国家政权的着意创设,而是在历史演变过程中逐步形成的。

  东汉以后,兵戈纷扰,城郭形态也进一步演变。逮至北魏修建新都平城,如刘淑芬所论,尽显游牧民族的构思,动机所在,无非是因为“先者人民离散,主司猬多,至于督察,实难齐整”。[27]为了更好地控制各族民众,故此在中原故有的城郭制度基础上而更整齐之,设置了更为严整的城坊制度,以期“奸盗永止”,[28并为后世所承袭。

  尽管如此,从秦汉到隋唐,坊市分离的城市结构也并非全无变化。其一,居民与部分市场、手工业作坊等等逐渐从前期的被排挤在城外,改而大多挤进城内;[29]其二,举典型都城的例证来说,汉代长安东西两市规模比后世更大,商贾多居住于市内,后来的市逐步变成单纯的营业区,商贾日常生活散落到各居民坊区了。[30]姜伯勤还指出:汉唐间市籍制最大的不同是,汉代隶市籍者不属良家子,到了唐代,他们已属良人,列入士农工商四民中。[31]这些都体现了不同类型的居民在城市生活中的逐步融合。  目前学者大多同意都城的这种里坊模式,“还被地方城市遵循和移置”。但这只是一种原则上的制度设置,实际中不仅地方郡县很少筑有坊墙,都城内部有些坊区也未筑墙。[32]但从不少文献所载各地州市、县市的情形可知,商品贸易是集中在城市的特定区域的。[33]同时,各地大城市建有坊区的情形则屡见记载,如成都、太原、大同、镇江、幽州等等都是。[34]不过,尤其在南方地区,由于规模、地形等等的限制,这些城市的坊区不可能像北方平原地区那样整齐划一,市的区域也一样。如六朝时的建康城,里坊分布于秦淮河两岸,据学者的研究,就是“市坊混一,了无章法”。[35]

  如果说文明早期的城堡是中国古代城市的起源阶段,经过千百年的演化,逮至春秋战国时期,传统城市基本成熟,[36]其特征是工商业区已经挤进城郭,与它们在行政和军事上的地位相近,工商业活动已构成了城市功能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它使得城市呈现出与乡村不同的风貌,其“经济性”日益凸显,成为某一地区经济生活的中心。但城市演进的步伐并未停止,这又是一个近千年的历史过程。坊市分离格局下的城市,工商业尚未与城市生活真正融合,大城市中相互隔离的坊区,甚至被时人视为一个个独立的城郭,[37]今人也有视唐代长安城的坊里为“一个个强制移民的小城镇”的论点。[38]自唐代中后期起坊制逐步瓦解,工商业与城市之间的隔阂最终消融,中国传统时期完全意义上的城市才最终成熟。在此同时,分隔不同人群的市籍制也自然瓦解。

  因此,从这一视角来观察,唐代城市的坊市分离制度作为传统城市演化的一个必要环节,从后人“近世”的眼光看来,当然有其明显的局限性;但在其形成之初,却不能不承认它是适应社会实际需求的。我们不能以后世政府为了适应城市发展的要求而做出调整的制度准绳,来衡量前代的历史。认为重农主义原则指导之下的抑商政策,导致了专制政府通过设计出坊市分离这样的制度,来“控制”城市工商业发展,恐怕是今人从“近世”的立场出发对历史的误读。城市工商业本身并不会直接损害政府的利益,相反,倒是政府需要不断向工商业征取赋税,来获取利益。社会经济对城市作为商贸中心的水平要求,城市居民经济生活方式,尤其是一定历史时期社会发展水平之所决定的城市功能类型,才是最终决定城市工商业经营方式的关键因素。

二、市场官设

  市场官设制度也是论者断定唐代政府控制城市工商业的重要论据。唐中宗景龙元年(707)十一月敕令“诸非州县之所不得置市”,[39]常被论者征引,是证明在唐代设立城市市场的决定权由官府掌握的关键论据。不少论者还常引刘禹锡《观市》一文的记载:“元和二年,沅南不雨,自季春至于六月,毛泽将尽……遂迁市于城门之逵……”[40]认为官府可以通过行政命令,将市场人为地从一个地点迁至另一个地点,以此来说明市场官设的史实。不过,由于存世记载文字简略,其所传递的信息并不完整,不得不依靠今人广征博引以解读之,有时主观性难以避免,因此需要反复质疑,以求深入。即如景龙元年敕令,说它“至少是州(郡)县所在地才允许设市”,[41]这样的解读当然并无不妥。但为什么只有州(郡)县所在地才被允许设“市”,就需要进一步讨论,并不是简单认为“隋唐朝廷对市场进行严格的控制”一说可以完全解释的。[42]

  传统的市有不同的类型与性质,这是我们首先必须认识到的。例如唐代的长安城,据考古数据,其外郭城东西广9721米,南北长8651.7米,[43]东西两市位于城的北端两侧,总之南端稍远一点的坊区,去市的距离都在10华里以上,这对基本靠徒步出行的城市居民来说,就属于长途跋涉了。很难想象长安城居民可以完全依赖东西两市这样的市场来获取日用消费品,因此东西两市应该是服务于大宗商品交易的批发市场。[44]当然在不同层级的市场结构中,高层级市场必然包含低层级市场的功能,是一般规律。唐代长安城的东西两市必然同时包含零售商业,以服务于官宦豪富等城市的上层人群,可能也包括市周边的一般居民,可以想见。不过它的市场类型并不会因此改变。以此类推,其他大城市市场的情形应该与此类似;在一些中小城市,虽然市的实际地理位置并不一定远离一般城市居民,它们的类型定位与其他城市相同,或者可以肯定。也正因此,史文中存有不少关于唐代长安城坊区内有零售商业的记载,到唐代后期更多。不少论者将其视为到唐代后期坊市制度逐步瓦解的论据,但已有研究证明,这类例证其实在前期也已存在。[45]  

  另一方面,虽说唐代政府希望尽可能对市场实施有效的管理,但在州县政府所在地才被允许设置官市的制度,说明至少在其设计初期,是符合社会商品交易要求的。也就是:大体上在一个县区的范围之内设置一个具有全部功能的批发市场(集市),符合当时社会商品经济交换发展的水平要求。所谓全部功能,指它包含从商品零售到大宗批发的不同类型的商品交易;市场的商品质量、交换过程与斛斗秤度等得到官府有效的监管,可以确保交易的顺利进行;不动产以及奴婢牲口等特殊商品的市券契约之签订与公验得以方便处理,等等。在此之外,一旦社会商品交换的要求超越了州县官市所能够承担的程度,新的市场就必然会在合适的地点自发地产生,这就是论者已经多所论述的自东晋南朝以来不断发展、主要位于农村地区的小型市场,在史籍中一般称之为“草市”。[46]由于史文简略,我们现在还无法对这些小型市场的功能类型做出清晰解说,论者大多将其视为服务于农村地区日常生活用品交换以及零星农产品出售的基层市场。在特定地区,尤其到唐代中后期,随着交换经济的成长,部分草市已经具有某些批发市场的功能,也是可能的。当然,政府的制度设计常常滞后于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不过史文中似乎也并未见到政府明确禁戢取缔“非法”市场的记载。虽说以“默证”来反论有一定风险,但这是不是意味着“诸非州县之所不得置市”的敕条,在监管商品活动的目的之外,同时也还另有用意呢?

  论者多所引用的大中五年(851)八月的敕条,或许可以给我们一些启发:

  《州县职员令》:大都督府市令一人,掌市内交易,禁察非为,通判市事丞一人,掌判市事;佐一人,史一人,师三人(掌分行检察,州县市各令准此)。其月勅:“中县户满三千以上,置市令一人,史二人,其不满三千户以上者,并不得置市官。若要路须置,旧来交易繁者,听依三千户法置,仍申省。诸县在州郭下,并置市官。又准户部格式,其市吏壁师之徒,听于当州县供官人市买。”[47]

  据原《州县职员令》,州县均依大都督府之制,设市令、市丞,以及佐、史、师等吏员(实际员额依等级而有所减省),大中五年八月所颁敕令则对人户数少的中下县邑做出了新的规定:“其不满三千户以上者,并不得置市官。”那么,在规定其不得置市官的同时,是不是意味着同时取缔各县的县市呢?敕文并未明言。不过,在一个县区范围之内——有些县人户虽少,辖区地域并不小——连一个市场都不允许设置,民众的正常经济生活必将无从维持,显然不现实。因此可能的情形或者放弃监管,让市场放任自流,或者是由县衙的其他官吏兼管,只是敕文未予明言而已。笔者认为当以后一种情形为是。  根据这一例证略作推论,我们是不是可以认为“诸非州县之所不得置市”的敕条,同时可能另有一层寓意:其所不得置者,并非一定指市场,而是指市官。在那些敕令规定不得置市的处所,草市正在不断产生,政府似并未颁下专条,予以取缔。同时,在人户数量较少的县区,若完全不允许设置市场,也不现实。由此可知,唐代政府关于设立市令司官吏的一系列敕令,或者还有控制官吏数量的寓意在,这与我们对唐廷控制官吏员额、以减轻政府财政压力的基本行政思想的理解,是相一致的。早在垂拱二年十二月,唐廷也曾颁发过一道裁省市令官吏的敕令:“三辅及四大都督并冲要当路及四万户已一I州,市令并赤县录事并宜省。”[48]看来也应该从省官减吏的角度去解释,不然,这一敕令所涉及的都是大中城市,怎么可能因裁省市令官而取消市场呢?  不过上州市令官很快在第二年就明令复置了,这里还需要略作补充。前引《州县职员令》记载大都督府市司管理人员,有市令、市丞、市佐、市史、市师等名目,但并未明确其地位品级。卢向前引《唐会要》卷69都督刺史以下杂录之文“(垂拱)三年二月,上州置市令”,指出据此可知在垂拱三年二月以前,市司管理人员均为流外吏员。在此之后,也只有四万户以上的上州之市令为流内官。[49]所以《唐六典》卷30“大都督府·市令”条下附注:“汉代诸郡、国皆有市长,晋、宋已后皆因之。隋氏始有市令,皇朝初,又加市丞,户四万已上者,省补市令。”所谓“省补”者即为入流。由此也可知市令司管理人员在官僚体系中处于最底层,系司仓参军的属员。[50]此外据《唐六典》此条,自汉代郡、国设市长,隋代设市令,到唐初,增置市丞,复有佐、史、师等名目,说明随着商品经济发展,市场交易兴盛,官府相应增加管理人员,显然是唐廷对社会经济变迁所做出的回应。

三、市场监管

  除前文所讨论的内容之外,所谓市场监管,主要指对商品经营过程的监管制度,内容很多,论者常引《唐六典》卷20“太府寺·两京诸市署”条下列文字,以为论据:

  京、都诸市令掌百族交易之事;丞为之贰。凡建标立候,陈肆辨物,(按《周礼》:“肆长各掌其肆之政令,陈其货贿,名相近者,相远也;实相近者,相迩也,而平正之。”)以二物平市,(谓秤以格,斗以概。)以三贾均市。(精为上贾,次为中贾,粗为下贾。)凡与官交易及悬平赃物,并用中贾。其造弓矢、长刀,官为立样,仍题工人姓名,然后听鬻之;诸器物亦如之。以伪滥之物交易者,没官;短狭不中量者,还主。……凡卖买奴婢、牛马,用本司、本部公验以立券。凡卖买不和而榷固,(榷谓专略其利,固谓鄣固其市。)及更出开闭共限一价,(谓卖物以贱为贵,买物以贵为贱。)若参市而规自入者,并禁之。(谓在傍高下其价以相惑乱也。)凡市以日午,击鼓三百声而众以会;日入前七刻,击钲三百声而众以散。……丞兼掌监印、勾稽。录事掌受事发辰。[51]

  分析条文,其中如以“二物平市”即斛斗秤度管理,造器物者官为立样、工人题名制度,禁止以伪滥之物交易,买卖奴婢等需公验立券,以及防止商人“榷固”非法牟利、“更出开闭共限一价”即欺行霸市等条,实为政府为维护社会商业活动正常秩序必须承担的自然职责,历代都十分重视,并不具有特殊的时代意义,可置而不论。体现着古典市制管理特征、需要讨论的内容可以包括:其一,建标立候,陈肆辨物,即分行列市制度;其二,击鼓会众、击钲散众的市场定时启闭制度;其三,以三贾均市,即时估制度;其四,前引景龙元年敕所提到的关于禁止诸行“更造偏铺”的条文;等等。

  与坊市分离一样,分行列市制的起源应该是一个自然的过程,在城市市场兴起的早期,商贾们按商品的类别聚集在一起从事交易活动,随着政府不断介入市场,同时也是因为同一类商品聚集在一起相对方便管理,分行列市就成了官市制度的重要内容。从记载看,后世多力图遵从此条。西晋王彪之检校山阴市,因“或店肆错乱,或商估没漏”,称其“多不如法”。[52]所谓“店肆错乱”,应该就是指本应分行列市而山阴市却未能遵守。刘禹锡《观市》一文,述其将沅南之市迁至城郭逵道两侧,“肇下令之日,布市籍者咸至,夹轨道而分次焉。其左右前后,班间错踌,如在阗之制”。可见虽然是临时迁市,商铺却也是分行列布的,“如在阛之制”。这种分行列布之制,可能在大城市的市场中会执行得较严格一些,在小城市中,市场规模有限,商贾不多,既难成类,“店肆错乱”或者不可避免。唐末五代以后,随着商品交易的繁盛,分行列市已不再纳入政府监管市场的条文,商贾们实际经营,仍不免按类别集中在一起,以至后代许多城市中都有一些具有共性的、以工商行业为标识的地名,如某行街之类,相当普遍。这也可以从某一侧面证明,按类别聚集在一起从事交易活动,是符合商品贸易的基本要求的。

  市场必须定时启闭是传统古典市制的另一个标志性特征,虽然现实之中各地未必如条文之所规定,严格执行带有明显仪式意味的击鼓会众、击钲散众之制,但直至唐代后期,如开成五年(840)禁京师夜市令所显示的,[53]政府仍希望维持旧制。可是与前面讨论的分行列市制一样,如张泽咸所指出的,它们的目的不一定是针对商业活动本身,也就是在当时城市主要作为防御性堡垒的基本特性制约下,商业活动必须服从于城市防御的要求,非时营业,必然会给政府的监管带来困难。

  每旬按时上报市场的“标准”物价,这就是所谓的时估制度。制定时估是市令司的日常工作。论者多视其为专制政府控制商业活动的一个论据,如刘玉峰就认为时估制度“即以三等时价来指导和调整市场物价”,这似乎实在是太过高估了传统时期专制政府的能力。池田温从四个方面分析市估的实际功用,早已指出唐代市场“一般的买卖价格是自由商定的。而每旬的市估则以这种自由价格(时估)为基础制定,并成为官府一切交易和评赃的依据”。[54]所谓“官市依估,私但两和”,[55]前引《唐六典》所载令条明确规定“凡与官交易及悬平赃物,并用中贾”,即时估是在实物经济时代政府行政所需要的一个价格折算数据而已:或者是政府介入商品买卖,或者政府在将实物——例如赃物——折算成货币时所需要的一个标准物价,宋元以后各代出于同样的需要,也制订有类似的制度条文。实际上,在中国历史上,由政府来监控、调整市场商品价格,只是到了政府对社会的控制远比古代更为强化、更为缜密的现代计划经济时代,才真正得以实施。论者之所以特别强调时估制度对市场的干预,显然是由于古典市制之下政府干涉、控制市场的范式的认识导向,影响了他们对史实做出客观判断。

  不过范式强化影响史实判断更典型的例子,还来自对“更造偏铺”法令的解读。景龙元年十一月敕令:“两京市诸行自有正铺者,不得于铺前更造偏铺,各听用寻常一样偏厢。”[56]有论者认为它“实际上就是不准店铺扩展营业规模”,[57]恐怕还可以再作斟酌。代宗大历二年(767)五月敕,为学界所熟知:“诸坊市街曲,有侵街打墙、接檐造舍等,先处分一切不许,并令毁拆,宜委李勉常加勾当。如有犯者,科违敕罪,兼须重罚。”[58]这条敕令虽比前引景龙元年敕为晚,但显属重申旧令可知,估计这种现象在大历之前早就存在了。之所以禁止坊市街曲侵街打墙、接檐造舍,一方面是恐其破坏城市的防御功能,另一方面当然也是因为此类行径有损公众利益,而与控制商业活动不一定相干。景龙元年敕之禁止“于铺前更造偏铺”,性质其实与此相同。于商铺前更造偏铺,必然侵占公共土地,影响交通,有碍市容,政府不得不明令禁止。景龙元年敕令还提到“各听用寻常一样偏厢”,却多为论者所忽视,就是如果商铺在两侧拓展,不妨碍公共利益,则是被允许的。所以景龙元年关于禁止“于铺前更造偏铺”的法令,出于维护公共利益,而非“不准店铺扩展营业规模”,清晰可知。  此外,唐代政府还立有专条,防止一些违禁物品作为商品在市场上出售,如景龙二年九月八日敕,“鸟雀昆虫之属不得擒捕,以来赎生”,令金吾及州县市司严加禁断。[59]其所划定的违禁商品之某些内容,或者有反映中古时代特征的方面,但其本质出于维护国家一般的法律,并不存在特别针对市场活动、控制商品交易的用意,历代均有,不论自明,毋庸赘述。

  综上可知,唐代政府关于市场管理的制度,除了那些关于规范经营、整饬治安、征敛赋税等一般意义的内容之外,例如坊市分离、市场官立、交易监管等等明显带有中古时代特色的条文,虽然不如后代的“自由”,从历史承袭的视角看,其来有自,反映着中国古代城市市场制度不断演进的轨迹,是符合当时商品经济发展水平实际要求的。总体观察,与其说以唐制为代表的中古城市市场管理制度,其主要目的是为了“控制”市场,不如说它受当时城市性质的制约,不得不服从于城市作为行政中心与军事堡垒的本质要求所致。如果进一步从历史因袭演变的视角,观察从唐代到宋代城市市场的演变,我们还可以发现,其间制度的裂变也许不如前人想象的那么剧烈,而前后因袭的痕迹则无疑要明晰得多。至于学者们为什么总是倾向于强调专制政府“控制”市场,其隐含的理论背景,容待来日详论。

  本文系2010年《历史研究》编辑部与南京大学历史系合办的第四届“历史学前沿论坛”的会议论文。

注释:

[1]《宋代都市的发展》原载《桑原博士还历纪念东洋史论丛》(1931),《唐宋时代的市》原载《福田德三博士追憾谕文集》(1933),两文后均收录于加藤繁:《中国经济史考证》第l卷,吴杰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59年,第239—277、278—303页。

[2]加藤氏前引两文于唐代“坊市制”的表述比较明确,并且描述了北宋中期坊市制崩溃后,城市中可以临街自由地开店设铺的情况,但尚未提出“街市制”的概念。此后论者从各方面强化加藤氏的假说,因此逐步形成了关于坊市制与街市制相对应的命题。近年于此着力较深的是宁欣。(参见宁欣:《街:城市社会的舞台——以唐长安城为中心》,《文史哲》2006年第4期)

[3]张泽咸:《唐代工商业》,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年,第232页。

[4]参见刘玉峰:《唐代工商业形态论稿》,济南:齐鲁书社,2002年,第99—100页。

[5]参见鞠清远:《唐宋官私工业》,上海:新生命书局,1934年,第80—85页;陶希圣:《唐代管理“市”的法令》,《食货》第4卷第8期,l936年,第1—8页。

[6]Denis Twitchett,”The Tang Market System,”A sia Major. XIl,1966,PP.202—284.

[7]如日野開三郎《唐代城邑坊市角隅について》(《东洋学报》第47卷第3期,l964年,第1—34页)、池田温《中國古代物價初探》(原载《史学杂志》第77编第l、2号(1968年1、2月号1,中文译本载刘俊文主编:《日本学者研究中国史论著选译》第4册,北京:中华书局,l992年,第445—513页)等。  

[8]如刘志坚《唐代市场管理制度初探》(《兰州学刊》1981年第4期)、武建国《唐代市场管理制度研究》(《思想战线》1988年第3期)、冻国栋《唐代的商品经济与经营管理》上篇第1章“商品市场在唐代的扩展”(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0年,第5—35页)、卢向前《唐代前期市估法研究》(《敦煌吐鲁番学研究论文集》,上海:汉语大辞典出版社,1990年,第693—714页)等。  .

[9]如冻国栋《唐代的商品经济与经营管理》、张泽咸《肩代工商业》下编《商业》第l卷第l节“城市的发展”(笫217—256页)、李锦绣《唐代财政史稿》上册第1编第l章第(节“管理市场、控制物价”d匕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第208—224页)、刘玉峰《唐代工商业形态论稿》第3编第l节“唐代的市场管理体制与商品产销的管理”(第99—122页)等。  

[10]参见前引武建国、冻国栋、张泽咸、李锦绣、刘玉峰等论著。

[11]参见张泽咸:《唐代工商业》,第235页。

[12]参见刘玉峰:《唐代工商业形态论稿》,第l22页。其他学者于此措词略异,意思基本一致,如白寿彝总主编、史念海主编:《中国通史》第6卷《隋唐时期》上册(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9年):“隋唐朝廷对市场进行严格的控制。”(第728页)“商业的自由发展受到极大的限制。”偿书842页)

[13]刘淑芬:《六朝的城市与社会》下篇《中古都城坊制初探》,台北:学生书局,1992年,第409—440页。

[14]刘淑芬:《六朝的城市与社会》,第427页。

[15]另参见齐东方《魏晋隋唐城市里坊制度——考古学的印证》:“d匕魏洛阳)必须妥善安排大量人口、先规划后入住和平城等经验可以借鉴,这三个方面固然重要,但只是郭城和里坊安排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而鲜卑民族的内部结构和要求汉化的愿望,最终才使里坊作为一种严格的制度出现成为必然。”(《唐研究》第9卷,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第63页)

[16]参见许倬云:《周代都市的发展与商业的发达》,《“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第48本第2分(1977),后收入氏著:《许倬云自选集》,上海:上海教育出版社,2002年,第69—99页。

[17]如许倬云曾指出:“大致封君自己住的地方,有城墙作为防御工事,而且也有封建宗法制下象征宗法地位与权威的宗庙,则这种邑称为‘都’。”(许倬云:《周代都市的发展与商业的发达》,第70页)参见库郎热(Fustel de Loulanges):《古代城邦:古希腊罗马祭祀、权利和政制研究》(La Citd antique:étude SlAT le culte,le droit,les institutions de la Grece et de Rome)第3卷第3章“城邦的形成”,谭立铸译,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6年,第117—122页。

[18]参见山东省文物管理处:《山东临淄齐故城试掘简报》,《考古)1961年第6期;群力:《临淄齐国故城勘探纪要》,《文物)1972年第5期;北京大学历史系考古教研室商周组编著:《商周考古》,北京:文物出版社,l979年,第25—27页;耿曙生:《论中国城市的起源与形成》,《苏州大学学报)1990年第4期;高松凡、杨纯渊:《关于我国早期城市起源的初步探索》,《文物世界)1993年第3期;杜勇:《春秋战国城市发展蠡测》,《四川师范学院学报)1997年第l期;《湖北发现盘龙城,“商文化不出黄河流域”被改写》,新华网2002年7月26日, http://news.sohu-c0IIl/38厂71/news202327138.shtml;桂娟、程红根:《郑州商城考古又有新进展——中国确定首座商代都城布局》,《人民日报》(海外版)2004年2月1013,第2版;等等。  

[19]例如,据考古资料,山东临淄齐国都城遗址,位于淄河的西岸。全城由大小两大部分组成,小城是宫城,位置在大城(郭城)西南,部分嵌入大城西南角的高地上……大城是官吏和百姓的居住区和活动区……值得重视的是,在小城内已探出3条街道,大城内探出7条,皆与城门相接,并将大城划分出十多个棋盘式方块。这些棋盘式方块的划分,也就是后来都城里坊的雏形。(参见前引《山东临淄齐故城试掘简报》、《临淄齐国故城勘探纪要》)此外如秦都雍城,也是“一般居民区大体集中于南部,各类手工业作坊则分散于城内外各处”。(参见徐卫民:《秦都雍城考论》,《唐都学刊)2000年第l期)  

[20]参见张继海:《汉代的城市社会》,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年,第55—56页。

[21]参见杨宽《西汉长安布局结构的再探讨》(《考古》1989年第4期),刘庆柱《汉长安城布局结构辨析——与杨宽先生商榷》(《考古》1987年第l0期)、《再论汉长安城布局结构及其相关问题——答杨宽先生》(《考古》1992年第7期)、《汉长安城的考古发现及相关问题研究——纪念汉长安城考古工作四十年》(《考古》1996年第l0期)等。

[22]齐东方:《魏晋隋唐城市里坊制度——考古学的印证》,第54页。

[23]参见张继海:《汉代的城市社会》,第344页。

[24]如徐卫民《秦都雍城考论》第80页又提到:在雍城内还发现了“市”的遗址,市位于城的北部,在北城墙南面偏东300米处,经详细勘探,知其是一个近似长方形的全封闭空间,四周围以夯墙……围墙内为露天市场,面积达3万平方米左右,和四川汉画像砖上的市亭图基本一样。

[25]参见徐富昌:《睡虎地秦简研究》,台北:文史哲出版社,l993年,第537—538页。

[26]参见盖山林《和林格尔汉墓壁画》附图7“宁城图”(呼和浩特:内蒙古人民出版社,1977年)及蒋英炬、杨爱国等编《汉代画像石与画像砖》(北京:文物出版社,2001年)所收有关图像。

[27]《魏书》卷33《公孙表附公孙邃传》,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第786页。

[28]《魏书》卷l8《广阳王嘉传》,第429页。

[29]参见申言《中国古代城市研究概说》关于“郭区分期说”的综述(《中国史研究动态)1989年第l期,第9—13页)。当然也有不少市仍位于城外,并未挤入城中。如据日本僧人圆仁所记,唐代的莱州“城东西一里,南北二里有余……州城外西南置市”。(圆仁:《入唐求法巡礼行记》卷2,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6年,第92—93页)

[30]河滨渔者编类图说《长安志图》卷上:“市制,四面皆市人居之,中为二署,盖治市之官府也。”(按,此书附宋敏求《长安志》,收入《宋元方志丛刊》第1册,北京:中华书局,l990年,第207页)关于唐代长安城东西两市周边工商业人El居住的情形,可参见呼琳贵《由礼泉坊三彩作坊遗址看唐长安坊里制度的衰败》(《人文杂志)2000年第l期):“实际上,东、西二市仅仅是一个中心点,其周围的坊里也已渗入其中,共同形成了一个商业区。如西市之北的礼泉坊中就有三彩、粉彩等作坊在生产大量的丧葬用品。”(第90页)

[31]姜伯勤:《从判文看唐代市籍制的终结》,《历史研究》1990年第3期。

[32]参见齐东方:《魏晋隋唐城市里坊制度——考古学的印证》,第66、72页。

[33]如唐代的登州城,据日本僧人圆仁的记述,“城东一里,南北一里……城外侧近有人家……城正东是市”。(圆仁:《入唐求法巡礼行记》卷2,第89页)

[34]如据宿白的研究,唐代北都太原城的居民区在城南,大约是东西6坊,南北9坊之制。成都府城遗址,面积相当于16个坊,府衙位置在西北隅的高地上,城东半部八个坊的痕迹尚可分辨。山西大同旧城是唐重建的云州,它以一个大十字街分城内为四个坊。(参见宿白:《隋唐城址类型初探(提纲)》,《纪念北京大学考古专业三十周年论文集》,北京:文物出版社,l990年,第27卜285页)又刘建国征引考古资料,认为镇江城六朝时期青云门夯土墙的发现,其意义在于:“一是填补了六朝坊、市围墙的考古空白,提供了这一时期的一个具体的实例;二是在~定程度上揭示了南朝以前京口城市并布局的线索,即坊、市从内城延至郭城的中轴线的两侧对称分布,方正结构,街道走向亦与之对应。”侈flJ建国:《古城三部曲——镇江城市考古》,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l995年,第109页)程存洁根据石刻资料的记载,也指出唐代北方边境城市幽州不仅置坊,而且设市。(程存洁:《唐代城市史研究初编》,北京:中华书局,2002年,第162页)

[35]卢海鸣:《六朝建康里坊制度辨析》,《南京社会科学》1994年第6期,第23页。

[36]参见前引杜勇、耿曙生等文。

[37]刘淑芬曾征引宋敏求《长安志》卷l0的一则记载“大和二年,休祥坊百姓三百接宰相诉:当坊右龙武城地,赐百姓,经四十余年不纳税,今被擗仗,使田全操并却,征索时久……”(按,宋敏求《长安志》这一则文字,见《宋元方志丛刊》第1册,第127页),说明时人视“坊”为“城”的情形。(刘淑芬:《六朝的城市与社会》,第434页)

[38]参见梁江、孙晖:《唐长安城市布局与坊里形态的新解》,《城市规划》2003年第l期。

[39]王溥:《唐会要》卷86《市》,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1年,第1874页。

[40]刘禹锡:《刘禹锡全集》卷25《观市》,北京:中华书局,1990年,第247页。

[41]张泽咸:《唐代工商业》,第236页。  。  

[42]白寿彝总主编、史念海主编:《中国通史》第6卷《隋唐时期》上册,第728页。

[43]中国科学院考古研究所西安唐城发掘队:《唐代长安城考古纪略》,《考古》1963年第ll期。

[44]参见宿白《隋唐长安城和洛阳城》:“两市是大兴城内手工业和商业的集中地区,从其位置处于城内中部以北,接近宫城和衙署,可以推知两市的工商业主要是为贵族官僚集团服务的。”(《考古》1978年第6期,第410页)

[45]陈国灿分析吐鲁番出土的唐代质库帐,认为这组帐历是质库中的典质帐,该质库可能就设在长安东城延兴门附近的新昌坊内或者其附近。由于这组帐历出土于吐鲁番阿斯塔那墓地206墓,墓主张雄死于贞观七年(633),其妻鞠氏死于垂拱四年(688),则这组帐历所反映的新昌坊情形也在唐代前期。(陈国灿:《从吐鲁番出土的质库帐看唐代的质帐制度》,《敦煌吐鲁番文书初探》,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83年,第316—318页)近来成一农也指出:唐代城市在市的区域之外不准沿街经营商业,指分隔不同坊区的外街,而非坊区之内的街道。坊区内部沿街经商的现象,早在唐代前期即已存在。(成一农:《古代城市形态研究方法新探》,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9年,第67—74页)

[46]参见《南齐书》卷50《明七王·萧宝夤传》(北京:中华书局,l972年,第865页)、江总《南还寻草市宅》诗(逯钦立辑校:《全汉三国晋南北朝诗·陈诗》卷8,北京:中华书局,第3册,第2588页)、佚名《南朝宫苑记》(周应合:《景定建康志》卷16《疆域志》2《镇市-古市》引,北京:中华书局,1990年《宋元方志从刊》第2册影印嘉庆六年金陵孙忠愍祠刻本,第1530页)等。

[47]王溥:《唐会要》卷86《市》,第1876页。  

[48]王溥:《唐会要》卷86《市》,第1873页。  

[49]参见卢向前:《唐代前期市估法研究》,《敦煌吐鲁番学研究论文集》,第693—714页。

[50]据《唐六典》卷30“诸司仓曹参军”条:“仓曹、司仓参军掌公廨、度量、庖厨、仓库、租赋、征收、田园、市肆之事”(李林甫等:《唐六典》,陈仲夫点校,北京:中华书局,1992年,第748页),可知市令司隶属于司仓参军。

[51]李林甫等:《唐六典》,第543—544页。

[52]徐坚等:《初学记》卷24《居处部·市第十五》,北京:中华书局,l962年,第593页。

[53]王溥:《唐会要》卷86《市》,第1875页。

[54]池田温:《中国古代物价初探》,刘俊文主编:《日本学者研究中国史论著选译》第4册,第445—513页。

[55]王溥:《唐会要》卷61《弹劾》,第l257页。  

[56]王溥:《唐会要》卷86《市》,第1874页。  

[57]白寿彝总主编、史念海主编:《中国通史》第6卷《隋唐时期》上册,第729页。

[58]王溥:《唐会要》卷86《街巷》,第l867页。  

[59]王溥:《唐会要》卷4]《断屠钓》,第856页。

载《魏晋南北朝隋唐史》2011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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