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时期]治家观念——《中国家庭史》第四卷第三章第一节

第三章 家庭生计

  家庭生计是指家庭生活的计划、安排与生活的状况,本是一个非常普通的概念,大体属于经济的范畴。在以往的经济史研究中,虽然也多会涉及家庭经济,但关注点大都集中在土地赋税制度、工商业和租佃关系等虽与家庭经济有关但并非家庭内部的经济活动之类的内容上,对家庭生计的探讨较为缺乏。近来,一些研究者在关注农民经济史时,也开始对农民家庭经济产生了兴趣,比如张佩国专门提出了“农家生计”的概念,认为:“相对于‘农家经济’的概念,‘农家生计’或称‘家计’能够真切地反映农村从现实需要出发而作出的经济、伦理选择的合理性。要真正认识农民,首先就要理解农民,设身处地地考察农民生活于其中的社会历史场境。”[1]而王利华则进一步界定了农家生计的具体研究内容。认为“农民家庭生计”是一个贯穿于农民家庭的经济生产、婚姻生育、抚幼养老、教育娱乐、神祖祭祀、社会交际等所有生活内容的综合体系,其内容构成可以分为三个部分:一是基本的物质设备和条件,如田宅、工具和消费资料;二是基本的生产与生活技能,包括经验知识;三是日常生产生活的全部制度性和习惯性安排。[2]从家庭史的角度来看,这一从立足家庭本身,力求从历史情境巾来认识和理解历史上家庭生活的努力,无论如何都是值得赞赏的。虽然至今我们并没有看到这方面成功的具体研究成果,但问题提出的本身就是对研究的促进。按照笔者浅陋的理解,他们提出的实际是一个如何真正以家庭为视点,来探讨和揭示家庭生活实态的问题。不过,笔者不主张将家庭生计看成一个包罗万象的概念,而希望回归其本来的经济方面的内容。所以本章所谓的家庭生计主要指的是家庭的经济状况及其与经济密切相关的生活内容,主要讨论的是明清家庭的日常经济生活与生计安排。至于除此以外的其他家庭生活内容,则留待下一章再作讨论。

第一节 治家观念

  这里所说的治家观念是指明清时期人们对家庭生汁的一般认识,即关于应如何进行家庭收支会计以及谋生等的看法。这些内容主要集中在家训族规之类的资料巾,谈敏曾在《历代封建家训中的经济要素》[3]一文中对此有不少的涉猎。以下,就在该文的基础上对明清时期人们的治家理财观念作一探讨。

  关于家庭理财的一般原则,时人几乎都会提到“节俭”与“量人为出”,这似乎是中国长久以来的传统,明清时期并无特别的变化。比如明末清初的张履祥在训子语中谈道:

  凡人用度不足,率因心侈,心侈则非分以入,旋非分以出。贫固不足,富亦不足,若计口以给衣食,量入以准日用,素贫贱,行乎贫贱,素富贵,不忘艰难,所需自有分限,不俟求多也。[4]

  清康熙时的治河名臣靳辅亦言:

  治家莫要于俭。俭非鄙吝之谓也。先总计一家人口若干,每岁衣食用度必须若干,因而制财用之经,量入为出,一切凶吉之费皆有限制,又须常留赢余,以备不时意外之需。至于堂室、舟车、服侍、器用,则概从俭朴,勿矜胜而观美,则可免窘乏难继之患。[5]

  这是当时普通而具有一定代表性的言论,从这些言论中,可以看到,当时人对节俭的强调,并非要求绝对的节俭,而是在“量入为出”基础上的节俭,也就是不要追求超过自己消费能力的“奢靡”[6],消费要适合自己的“分限”,而不等于吝。其实,对于过吝,当时的一一些人也是明确反对的,比如王朗川指出:

  治家最忌者奢侈,人皆知之,最忌者鄙啬,人多不知也。鄙啬之极,必生奢男,济穷乏一毫不拔,供浪耗一掷千金。惟俭以持躬,泽以及众。方为达观之道。[7]

  明代松江的宋诩也在强调“节妄费”时说,“同不须吝而腹削”[8]。同时在此基础上,还需留有一定的余地,以备不时之需。关于开销与存留如何分配,时人有不少专门的论述。谈敏曾就此论述道:

  历代家训作者提出不少用于家庭消费方面的具体方案,其中尤以南宋学者陆九韶的“过日治家之法”最吸引人。根据他的设计,全年收入除交纳国家赋税和留存粮种外,分为均等的三份,一份留待歉年不收之用,其余两份细分为十.Z-份,一月用一份,每月又分为三十小份,日用其一。这样确定了每日可供支配的收入限额之后,其支出还须遵守“可余不可尽,用七为中,五欠为啬”的原则,由此结余部分即可用于应付房屋维修、疾病医治、庆吊馈赠等家庭非经常性事件,或用来周济贫乏、举办各种义事。这一方案曾被后世家训誉为“居家简要可久之道”,据说只要严守此道,即“家可永保”。[9]

  陆九韶的办法虽然在明清时期确实颇受重视,但如此的绌分之法显然过于繁琐,恐非多数家庭能够采用。事实上,就是极力推崇这一方法并视其为“居家简要可久之道”的清代大学士张英,也承认“且其法于十二分又分三十小分,余恐其太烦故止作十二分”[10]。所以很多人只是提出要留存一定比例,而对可以化费的分配之法并不做具体规定。留存比例,既有如上面说的三分之一的,也有不少“十分之_二”的说法,比如,明代广东五华缪氏主张:

  每年谷石,除供岁用及差役外,每年量存十分之二,固封积贮,以备凶荒,以出陈入新,亦须随补。[11]

  另外,当时主流的认识也非常反对举债,比如姚瞬牧说:“无端不可轻行借贷,借债要还的,一毫赖不得。”[12]杨继盛在遗训中也谆谆告诫:“切记不可揭债,若揭债则日日行利,累的债深,穷得便快,戒之戒之。”要求儿子,“若用度少有不足,便算计可费多少,即买田产补完。”[13]同时也不主张放贷,比如姚瞬牧在反对借债的同时说:“若家或颇过得,人有急来贷,宁稍借之,切不可轻贷,后来反伤亲情也。”[14]不过绝大多数的家训族规,都主张在力所能及的情况下,应适当周济贫困的族亲邻里。认为,“此是莫大阴骘事”[15],如果“缓于公义,侈于奉己,啬于亲亲者,吾每见其立覆矣”[16]。主张,“家稍充裕,宜由亲及疏,量力以济贫乏”[17]。比如,杨继盛要求儿子,“户族中人,有饥寒者,不能葬者,不能嫁娶者,要你量力周济,不可忘一本之念,漠然不关于心”[18]。曾国藩也在给儿子曾纪泽的信中要求他,“凡亲族邻里来家,无不恭敬款接。有急必周济之,有讼必排解之,有喜必庆贺之,有疾必问,有丧必吊”[19]。而有些家族还要求专门留出一部分收入用来接济贫乏。比如:

  尝见水西黄民家训,岁计子息之入,抽十分之一以赈困乏,用之如其数而止,来岁复然,历世不倦,厥后子孙有登入座者,此最可法。余效其意而润色之,为之次序:先宗族,次知识,次乡里,次鳏寡,若夫沙门游僧,则其最后也。[20]

  以上,我们讨论了当时人对家庭消费的认识,接下来再来考察一下当时对治生的看法。关于治生,当时最为强调的非“勤”字莫属。家训中常常会有“居家最要于勤”、“勤俭为成家之本”之类的说法。认为“若人心一懒,百骸俱怠,日就荒淫,而万事废矣”[21]。宋诩在家训中的“治家之要”中专列“勤”一目,指出:

  勤以治生。世间事,未有不由于怠惰而废也,及时而为之,则事事不在下陈矣。故曰:“一生之计在勤”。欲成家者,日复一日,视弹指之时光,岂不甚可惜邪?[22]

  那么怎样才算勤呢?靳辅就此论述道:

  盖勤则一家之人不至于惰废,而无游手闲食,以相率为不义之事。……要知自天子以至于庶人,无一人无职事者。若公主主母早起晚睡,先尽其家长之职,以率其男女子弟,令各勉其卑幼之职。又率其外内婢仆,令各供其力役之职。凡男子则耕读工商,妇人则纺织针黹。无分贵贱,各竭其力,既可以成人,又可以成家。谚云:“成人不自在,自在不成人。”切须如此。[23]

  就是说,要各安本分,勤于职事,切不町贪图享受,好逸恶劳。时人一般都非常强调要早起,甚至将其视为一家兴衰的表征,“观人家起卧之早晚,而知其兴衰,此先哲格言也”[24]。往往要求家人晚睡早起,“凡男女必须未明而起,一更后方许宴息,无得苟安放逸,终受饥寒”[25]。不过也有主张早睡早起的,比如清代兰溪的唐彪要求:“早眠早起,勤理家务,节省衣食,使每岁留余,以备日后吉凶大事。”[26]而对于职业,时人虽然仍以士为尚,以读书做官为最高追求,而且也仍存在传统视农与田土为本业的情节[27],不过同时也对工商活动采取了更为积极而现实的态度,开始对积极从事工商业、追求财富利益的行为抱以肯定,认为其与奢侈之间不存在必然关系[28]。大多数的家训族规中,都认为士农工商,皆是本业,要根据子孙的性情才智,为其选择一途,尽力为之。比如,明代的何伦称:

  男子要以治生为急,于农工商贾之间,务执一业。精其器具,薄其利心,为长久之计。[29]

  清代华亭顾氏更是规定,对于习贾者,宗族同样给予资助:

  士农工商,须专一业。除务农及读书设有家塾外,余当早习。贾艺送师学习时,每给备办被褥、铺盖、蚊帐钱三千文,每人只给一次。有力自办者不给。如读书不成,早改习业,不可因循。[30]

  另外,对医生等职业,也表示认可,但对于贱业,则都持强烈的反对态度。比如:

  禁贱役。亢宗强祖,业以诗书为上,次则农工商贾,医小技艺之属,皆可以治生,若隶卒俳优,甚足玷辱祖先。[31]

  综上所述,可见明清时期人们对治家的态度仍以传统的勤俭节约为归依,但对合理的消费以及职业则采取了更为积极和开放的态度,并要求尽可能在力所能及的情况下接济贫乏。

注释:

[1]张佩国:《近代江南乡村地权的历史人类学研究》,第128页。

[2]参阅王利华:《农民家庭与农家经济——两条研究路线的交叉与互补》,未刊稿。

[3] 《中国史研究》l986年第2期,该文的涉及面较广,与家庭理财密切相关的内容主要集中在文章的第二部分。

[4] 《张杨园训子语》,载陈宏谋编:《五种遗规》,《训俗遗规》卷三,第40-46页。

[5]靳辅:《庭训》,见徐梓编注:《家训——父祖的叮咛》,第331~332页。

[6]关于奢靡,可以参阅钞晓鸿最近的研究成果《明清人的“奢靡”观念及其演变——基于地方志的考察》(《历史研究》2002年第4期)。该文指出,明清时期一般的关于奢靡的含义主要指以下几个方而:一、某事项的花费超过该事项的基本需要。二、某些不正当、不应有的消费项目与活动。三、某消费与个人(或部分人)的收入不相称。四、消费者攀比浮夸,或某事项仪式诡异繁琐。五、从事或过多地从事工商业,追求财利。六、违背伦理纲常与等级秩序。

[7]王朗川(之铁):《四戒汇钞》,载陈宏谋编:《五种遗规》,《训俗遗规补编》卷下,第106—110页。

[8]宋诩:《宋氏家要部》,见徐梓编注:《家训——父祖的叮咛》,第220页。

[9]谈敏:《历代封建家训中的经济要素》,载《中国史研究》1986年第2期。

[10]张英:《恒产琐言》,见《文端集》卷四十四,四库全书本。

[11] 《兰陵家训(万历三十八年)》,见[日]多贺秋五郎:《宗谱。研究·资料篇》,第605页。

[12]姚瞬牧:《药言》,见徐梓编注:《家训——父祖的叮咛》,第160页。

[13] (明)杨继盛:《杨椒山遗训》,载陈宏谋编:《五种遗规》,《训俗遗规》卷二,第76页。

[14]姚瞬牧:《药言》,见徐梓编注:《家训——父祖的叮咛》,第160页。

[15]姚瞬牧:《药言》,见徐梓编注:《家训——父祖的叮咛》,第160页。

[16] 《张杨园训子语》,载陈宏谋编:《五种遗规》,《训俗遗规》卷三,第4a~4b页。

[17]姚瞬牧:《药言》,见徐梓编注:《家训——父祖的叮咛》,第160页。

[18]杨继盛:《杨椒山遗训》,载陈宏谋编:《五种遗规》,《训俗遗规》卷二,第7b~8a

[19]曾国藩:《曾文正公家训》,见徐梓编注:《家训——父祖的叮咛》,第408页。

[20]高拱京:《高氏塾铎》,见徐梓编注:《家训——父祖的叮咛》,第282页。

[21]何伦:《何氏家规》,见徐梓编注:《家训——父祖的叮咛》,第205页。

[22]宋诩:《宋氏家要部》,见徐梓编注:《家训——父祖的叮咛》,第219页。

[23]靳辅:《庭训》,见徐梓编注:《家训——父祖的叮咛》,第331页。

[24]庞尚鹏:《庞氏家训》,见徐梓编注:《家训——父祖的叮咛》,第145页。

[25]庞尚鹏:《庞氏家训》,见徐梓编注:《家训——父祖的叮咛》,第145页。

[26] 《唐翼修(彪)人生必读书》,载陈宏谋编:《五种遗规》,《训俗遗规》卷四,第l6a页。

[27]比如明代的庞尚鹏言:“如商贾无厚利,而妄意强为,必至尽亏资本。不如力田,犹为上策。”(《唐翼修(彪)人生必读书》,载陈宏谋编:《五种遗规》,《训俗遗规》卷四,第l6a页)而张英在《恒产琐言》中的言论则体现得更为明显。

[28]参阅钞晓鸿:《明清人的“奢靡”观念及其演变——基于地方志的考察》,载《历史研究》2002年第4期。

[29]何伦:《何氏家规》,见徐梓编注:《家训——父祖的叮咛》,第205页。

[30] 《义庄规条(光绪十八年)》,见[日]多贺秋五郎:《宗谱の研究·资料篇》,第563页。

[31] (安徽灊阳李氏)《家训十六条(康熙辛卯年)》,见[日]多贺秋五郎:《宗谱の研究-资料篇》,第62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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